基金犯罪

2024-08-26

基金犯罪(共8篇)(共8篇)

1.基金犯罪 篇一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一、案情

案例1:

被告人胡某,农民。

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

案例2:

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出租汽车司机。

被告人尚某,女,31岁,个体出租汽车乘务员。

被告人郑某,男,29岁,个体出租汽车车主。

1997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个体出租的小客车,由沈阳返回抚顺。乘务员尚某按车主郑某的吩咐,私自将1.1元的票价提为2元。当尚某向乘客范某(被害人,男,32岁,工人)售票时,范见票价不对,便提出质问,尚某不满地说:‚爱坐就坐,不坐滚下去!‛范某很生气,回骂尚一句,二人遂发生口角。尚某先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范某忍无可忍,与尚某还手厮打起来,扭打中,不慎将车窗玻璃撞碎一块。司机谢某即将车停下,手持螺丝刀直奔范某;同时,车主郑某手持空酒瓶,与郑某相识的搭车乘客陈某手持照相机三角架也先后向范某围过来。郑某先动手殴打范某并掐范某的颈部,后经其他乘客劝解放手。车启动后,郑某多次威胁范某说:‚等到站(抚顺火车站)再好好收拾你‛,并让陈某持三角架站在车门处,以防范某下车走掉。当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检查站时,范某从车窗向检查站工作人员招手呼喊救命,但未引起检查人员注意。当车行经抚顺李石寨交通检查站时,汽车按规定减速行驶,车上好心的乘客劝范某说:‚趁车速慢,快跳车吧,不然,没你的好!‛范某听此话后即在撞坏玻璃的车窗处,先用双方抓住车窗框,然后将身体悬出窗外,准备跳车,此时,一乘客喊‚跳车了‛,尚某和郑某见状,分别对司机谢某喊:‚快点开,摔死他‛,‚快点开,甭管他‛。郑某又喊了一句:‚快点开,别让他跑了‛,谢某遂加快车速,致范某从车上摔下。乘客多人又喊,‚快停车,人趴在地上起不来了!‛三被告人未予理睬,驾车扬长而去。范某因头部摔伤,造成颅骨和颅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范某跳车,是因指责被告人无故提高票价,而招致被告人等围攻、殴打,并在面临到站后将被继续加害的情况下,产生恐惧心理,不得已而为之,被告人当然要对被害人跳车的后果负刑事责任。作为车主的郑某和作为乘务员的尚某,当发现被害人手抓窗框,整个身体悬在车外要跳车时,本该立即通知司机停车或减速行驶,却唆使司机‚快点开,摔死他‛。司机谢某当发现范某要跳车时,理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出事,或尽量减少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相反,却在同伙的催促下加快车速。三被告人明知此时加速,会使被害人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可能出现死伤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追究三名被告人的过失杀人罪责。理由是:三名被告人虽因票价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殴打被害人,并以要继续加害相威胁,但并无杀人的故意。乘务员尚某和车主郑某虽然催促司机‚快点开,摔死他‛,‚快点开,甭管他。‛但同时也有‚快点开,别让他跑了‛的意思表露。这后一句话,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郑某等人的真实动机。因为撞坏玻璃的起因虽然不在范某,但毕竟是范某撞的,郑某并不情愿承受这一损失。可见,郑某、尚某轻信车开快点就可阻止被害人跳车,从而得以到站索赔的想法是合乎情理的,而司机谢某只是听到有人要跳车,并未看到范某已把整个身子悬出车外,加之有郑某、尚某的催促,也轻信加快车速就可以阻止跳车。三被告人都预见到了被害人跳车可能会造成伤亡后果,但又都轻信加快车速就可以阻止被害人跳车,主观上是一种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构成过失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被告人因票价问题与范某发生争执,并对范欺辱围攻,后在他人的劝阻下,已有所退避,矛盾已趋缓和。被告人虽对范仍有语言威胁,以及派人持械把守车门,防备范跑掉等行为,但范某并非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也未面临无路可逃的危险。而范某选择跳车的方法离去,这本身就有人身危险性,其行为责任应当自负。也就是说,范某跳车不能认为是被告人威吓、迫害的结果,而是其主观意志的行为。因此,范某跳车的后果,也是自己行为的结果。汽车驶经交通检查站,自然要减速,驶过后,自然要加速,这属于司机正常的驾驶操作。虽然客观上有范某跳车的情节,但法律上并没有特殊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要承担某种特定的责任,如:停车或减速缓行等。即使司机按操作常规驾驶汽车,对范某跳车视而不见,对范的死亡也仅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至于郑某和尚某,虽有对范某跳车幸灾乐祸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但属意思流露,并未付诸行动,既没有亲自驾车超速,也没有将范某向外推搡。郑某、尚某的行为与范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也就无刑事责任可言。范某的死,不是出于三被告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范某自己跳车的行为结果,这对三被告人来说,则是无法掌握和抗拒的。因此,本案属意外事件。

二、问题

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人是否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为什么?

三、研讨

我们认为,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不是过失,更不是意外事件。

㈠有关犯罪故意的学说

对于犯罪故意,刑法理论上曾有三种学说:一是认识主义,二是希望主义,三是容认主义。

⒈认识主义又称观念主义、预见主义。这一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构成犯罪事实之发生,即可成立故意。因为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有认识,而仍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具有反社会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至于行为人的决意如何,动机如何,以及是否积极追求犯罪事实之发生,对故意的成立没有影响。就上述案件而言,按照认识主义的观点,案例1中的被告人胡某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导致其妻子、孩子的死亡,而仍然实施投毒杀人的行为,其主观上系出自故意;同样,案例2中的被告人郑某、尚某和谢某在被害人范某跳车时明知加速行驶有可能会发生范某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加速行驶,其主观心理态度仍然属于故意。心理学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包括知、情、意三个基本因素,刑法所关心的是人的认识(知)与意志(意)两个基本因素。认识主义仅以‚认识‛为故意的内容,只强调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无视行为人心理活动的意志因素,是不妥当的。因为犯罪故意的内容除了认识因素之外,还包括意志因素,故意应当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证明,在意志行动过程中,意志是心理活动的核心,是主观态度的标志,直接决定着行为的发动与抑止,规定着行为的方向和归宿。[1]认识主义因脱离犯罪故意的核心内容-意志因素,不仅无法揭示犯罪故意的价值,还将有认识的过失也包括在故意的领域,扩大了故意的范围,从而扩大了故意犯罪的范围,这是不合适的。例如,保管员某甲为掩盖监守自盗的贪污事实,纵火焚烧仓库。甲知与其友善的某乙在值班室内酣睡,遂大声呼喊救火,欲使乙闻声逃避,不料乙因熟睡未醒而被烧死。按照认识主义的观点,虽然甲之放火,意在掩盖贪污事实而非杀人,但甲放火时,明知乙在值班室内酣睡,预见到乙可能会被大火烧死,故甲仍有杀人的故意。实际上,甲对乙的死亡虽有预见,但是在意志因素方面,甲并无杀乙的决意。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系出于过失,而不是故意。[2]由此可见,认识主义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⒉希望主义又称意欲主义、意思主义、意志主义。这一学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有认识,而且要求行为人具有希望犯罪事实发生的决意,这才符合犯罪故意‚明知故犯‛的内涵。希望主义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确定故意的内涵与外延,比认识主义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因此,希望主义的优点就在于将有认识的过失排除在犯罪故意之外。以前举设案为例,保管员甲明知放火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因而甲具有放火的故意。但是甲却无杀人的故意,因为甲虽认识到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将乙烧死,但却没有希望或者说意欲乙死亡的意思,乙的死亡是由于甲的有认识过失所致。希望主义的优点由此可见。但是,希望主义也有明显的缺点。就胡某杀妻灭子一案来说,按照希望主义的见解,胡某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致李某死亡,并且希望其妻李某死亡,因此胡某对于其妻李某的死亡系出于故意;胡某虽认识到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致其孩子死亡,但是并不希望其子死亡,因此胡某对其孩子的死亡系出于过失,而非故意。但实际上,人的意志内容并不是只有希望或者不希望这种二者必居其一的状态的,而是在希望与不希望之间还有一模糊的过渡状态。在这一状态中,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不希望,而表现为一种不介意或不关心的态度。这种情形的主观恶性与有认识并希望犯罪事实发生的故意相似,而与有认识的过失根本不同。[3]所以,希望主义把希望视为意志态度的唯一形式,忽视意志态度的其他形式,势必缩小犯罪故意的范围,将放任故意摒弃于犯罪故意之外,因而也是不足取的。

⒊容认主义又称为容认说。这一学说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求诸行为人的心理内容或者感情态度,将行为人对其已认识到有发生犯罪事实可能性的心理内容或感情态度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容认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实施危害行为的,则有犯罪故意的存在;反之,行为人在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则否定犯罪故意的成立,而成立有认识的过失。[4]可见,‚容认‛的涵义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在消极的意义上,容认指行为人不介意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在积极的意义上,容认指行为人坚持实施既定犯罪行为的态度。[5]因此,按照容认主义的观点,认识并希望其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固然是故意;而认识并且容认其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也是故意。前者一般被认为是直接故意,后者被认为是间接故意。与认识主义和希望主义相比,容认主义较好地克服了两者的不足之处。结合上述两个案例,按照容认主义的观点,案例1中的被告人胡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致其妻死亡,并且希望其妻死亡,因而其投毒杀妻的行为系出于故意;胡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其孩子死亡,但是容认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其投毒杀子的行为同样是出于故意;案例2中,3名被告人认识到加速行驶有可能发生范某跳车死亡的结果,但三名被告人不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三名被告人对范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存在容认的心理的,因此,按照容认主义的观点,三名被告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当是出于故意而不是过失,更不是意外事件。再以前述设案为例,按照容认主义的见解,保管员甲对于放火行为虽然是出于故意,但对于乙的死亡则并无故意,因为甲虽然认识到自己的纵火行为可能致乙死亡,但是甲大声呼喊救火而意使乙闻声逃避,则表明甲既不是希望乙死亡,也不是容认乙死亡,甲对乙的死亡不可能是出于故意,而应当是出于过失。

由于容认主义基本上克服了认识主义和希望主义的缺陷,不仅在理论上借助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合理地说明了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而且在实践中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适当确定了犯罪故意的基本范围,正确地揭示了犯罪故意的内涵与外延,因而这一学说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依据。例如,沙俄1903年刑法典指出:‚不仅在犯罪者意欲犯罪的时候,其犯罪行为被认为是故意,当犯罪者自觉容许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时,亦认为是故意。‛巴西刑法典第15条规定:‚行为人希望发生后果或冒发生后果的危险的,是故意犯罪。‛ 自容认主义学说在刑法理论上的统治地位得以确立以后,犯罪故意的界说逐渐趋于统一 ㈡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故意的界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从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固然是一种心理态度,又是一定的社会心理,其核心体现在危害社会的结果上。我国刑法之所以谴责并否定犯罪故意,并不仅仅在于行为人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而在于行为人自觉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恶性。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此外,由上述犯罪故意的定义可知,犯罪故意具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的内容。但是,犯罪故意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其认识因素包括哪些内容?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未完全达成共识,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⒈犯罪故意的属性

犯罪故意是否仅仅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故意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主观心理,而是主观心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主要理由是:犯罪故意是通过支配客观的危害社会行为表现出来的意志倾向。犯罪故意的成立以客观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为前提。犯罪故意不能等同于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纯粹的心理活动,并不侵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犯罪故意则表现在‚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行为上。[6]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故意只是一种主观心理,不是主观心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统一主观心理与客观事实的是故意犯罪。可以说犯罪故意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也可以说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的载体,但不能因此就把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混为一谈,否认犯罪故意相对独立存在的价值。否则,在研究犯罪故意时不能说它是主观心理,在考察犯罪行为时不能说它是客观行为,那么从研究方法论来说,时刻都只能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意义上去谈论犯罪行为,研究是不可能深化的 笔者认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两者的确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犯罪故意作为隐藏人的内心深处的心理活动,只有通过外在的犯罪行为才能表现出来;而外在的犯罪行为是在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的支配下才得以实施的。从这个意义而言,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的载体,而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决定性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两者可以等同,恰恰相反,两者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犯罪故意是且只能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外在身体动静。所以,上述第二种观点的主张是合理的,这其实也是我国刑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通说。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人的任何行动都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从而进一步通过意志,确定行为的方向,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进程,直至最终达到行为的结果。故意犯罪行为的成立也不例外。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对犯罪的客观事实缺乏认识,便不能认为是故意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即行为人‚明知‛什么才符合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有学者认为,故意犯罪是主体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自觉的犯罪活动,行为人应对整个犯罪活动有一般认识。从犯罪构成来说,行为人应对除犯罪主观方面以外的一切犯罪构成事实,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及其方式、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实施行为时特定的时空条件等等有认识;对‚明知他人有配偶‛、‚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等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明知‛的事物,也应当要求行为人有明确的认识。[8]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只能是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事实,与构成要件无关的实际情况,不论行为人是否认识,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除犯罪主观方面这一犯罪故意本身所属于的要件外,对其余三个要件是否都要求行为人有认识,对此又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认识三要件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包括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这种见解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论著中较为常见。例如,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于构成要件之一切客观行为情状全部有所认识,始具备故意之认知要素。易言之,行为人必须对于不法构成要件所描述之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行为时之特别情状、行为结果等,均有认识,始具备故意之认知要素,而有成立故意之可能。‛[9]在我国大陆的刑法学者之间,也有人持这种见解。[10]

第二,认识二要件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包括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以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情况的认识。概括起来就是对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要件的事实情况的认识。[11]

第三,认识一要件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只包括对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但是,对于犯罪故意是否要认识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又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故意中认识的实质内容是指,明确认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在干什么,由此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故意的明知。[12]第二种观点认为,明知首先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是要对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有明确认识。例如,构成故意杀人罪,就必须查明行为人对作为该种犯罪构成要件的死亡结果有明确认识。此外,构成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必须对作为某种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有明确的认识,这些要件主要是指特定的犯罪对象。例如,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行为人必须明知犯罪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如果不知道是赃物,便不能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13]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只包括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明知’实际上也就是预见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14]

我们认为,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对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明确认识是最根本的认识内容。一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就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如果行为没有也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则这种行为是无论如何不会被认为是犯罪的。此外,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也是通过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出来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那么,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行为对象及行为客体等事实情况也必然有明确的认识。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需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即可,至于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性质、行为对象、行为客体是否有认识则是无关紧要的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下结论。众所周知,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因素如果脱离了与整体的联系,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便不复存在。[15]危害结果也同样如此,它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某种结果之所以具有危害性,就是因为它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遭受到侵害。离开了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便不能正确认识行为后果的性质。上述诸说中,‚认识一要件说‛将犯罪客体排斥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之外,这是不合理的:‚认识三要件说‛则又将犯罪主体的事实情况也列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故意成立所要求的‚明知‛当然是就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而言的,至于犯罪主体对于自己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没有认识,或者认识发生错误,这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无影响,因此,犯罪主体的事实情况显然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认识二要件说‛的主张相对于前两种主张是比较科学的,但由于其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的诸客观事实情况没有进行层次上的划分,所以难免有所缺漏。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故意的特征,我们认为,犯罪故意的成立,应当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为核心,但同时也应包括对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客体等犯罪构成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具体分析如下:

⑴行为及其性质。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无行为即无犯罪。因此,行为人对行为及其性质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首先必须具备的内容。人的行为是受主观意志支配的身体动作,犯罪故意必须通过危害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对于行为的认识是成立犯罪故意所不可缺少的。如果虽然有行为,但行为人不认识为自己所为,只可构成过失,但不构成故意。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没有认识,那么就完全排除了犯罪故意成立的可能性,例如假想避险的情况。所谓假想避险,是指实际上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但行为人误认为危险正在发生,因而实施避险行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情形。在假想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行为人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因此,假想避险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⑵行为对象。或称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当刑法规定行为对象属于某一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时,如果行为人对该对象无认识,即不成立故意。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杀害的对象是人;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所侵害的对象为他人的财物;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所侵犯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⑶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是,当危害结果属于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时,即在结果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所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无认识,则不能成立故意。例如,伤害致人死亡的,由于行为人仅对伤害结果有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行为人只负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不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故意犯罪(基本犯罪)所发生之加重结果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所以,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加重结果有明知,尽管危害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必要要件。

⑷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当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时,故意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但认为与本人的行为毫无关系,那么行为人对这一危害结果就不存在着故意。

⑸其他法定事实。其他法定事实,主要是指被法律规定作为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在一般情况下,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并不以犯罪时间、地点、手段为犯罪构成要件,无论何时何地使用何种手段杀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故意杀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对杀人的时间、地点、手段有认识。但在个别情况下,刑法将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因此,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必须有认识。例如,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才具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故意。

关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有以下两点需要进一步说明:其一,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构成事实应与法律规定相一致。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一致,即使与实际上发生的事实不符,也能构成犯罪故意。以盗窃罪为例,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所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就具备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比如,扒手为偷钱而掏包,打开扒窃来的钱包一看,里面没有一分钱但有一条金项链。在这种情况下,所知与所为不一致,但是,无论是金钱还是金项链,都属于财物,而行为人对于盗窃他人财物这一点是明知的,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仍构成盗窃罪。其二,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程度可以区分为一般明知和特定明知。一般明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上述认识因素只要有一个一般的或大体的认识即可,而不必有确切的或精确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上述犯罪构成因素的认识,不以认识法律的概念及其意义为必要,只要行为人依据日常社会生活中通常所使用的概念,大体上认识到法律的概念及其意义,并进而理解其社会意义即可。特定明知,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对某种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明知‛的情况。至于什么是明知,要根据各个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审判实践经验来认定。

⒊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意志,即人们在认识基础上的决意,[16]是行为人选择行为方式的心理推动力和主动性,[17]是人们的行为所不可缺少的。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方式,控制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如果说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前提,意志因素则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标志,是犯罪故意的核心,它在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况。希望与放任虽同属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但其内容是有较大差异的。希望,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即行为人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作为其追求的目的。放任,是指行为人有意纵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其自然。一句话,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就上述案例的具体情况来看,案例1中的被告人胡某认识到自己的投毒行为是一种杀人行为,也认识到其要杀害的对象是人,并且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造成其妻子和孩子的死亡。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胡某决意杀死其妻,希望其妻子死亡,同时对于其孩子的死亡持一种放任的态度。所以,被告人胡某具有杀人的故意,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案例2的情况就要复杂一些。从前述犯罪故意的特征来看,我们认为案例2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比较合理的,即此案既不是意外事件,也不是过失杀人,而是间接故意杀人。因为意外事件的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只有客观上的联系,而没有主观上的联系,即这种结果不是由于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过失杀人,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没有伤害的故意,更没有杀人的故意,他本不希望发生死亡的后果。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只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可是没能避免,还是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而该案的事实却是,被害人范某指责被告人郑某、尚某等人擅抬票价,这指责本属正当有理,却招致郑某、尚某等人的殴打报复,后经人劝解后,矛盾虽有缓和,但对范的人身威胁并未解除。郑某派陈某持械把守车门,范某面临着身受监视且到站后还可能继续受到欺凌与殴打的局面。车上乘客与范某皆不相识,未必能够有人出面为范某仗义解围,范某隔窗呼喊又不奏效,在这种极端恐惧之下,为求避祸跳车逃走,其实质与乘客在没有任何外界影响下,另有所图,自行跳车以致发生死伤后果的情况完全不同。由于三被告人对范某实施了不法侵害,并且这种侵害仍在持续之中,因而对范某为逃避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跳车行为及其后果就要负法律责任。这个责任是由前面的不法侵害行为派生出来的,三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同被害人跳车被摔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三被告人对范某的殴打、恐吓等行为,导致了范某为逃命而跳车;被告人郑某、尚某放任范某的死伤,叫被告人谢某加快车速,被告人谢某身为司机明知加速可能造成范某死伤的后果,却仍然加快车速,导致了被害人范某的死亡。所以三被告人应该对其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后果负刑事责任,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

范某选择的跳车地点是交通检查站附近,选择的时机是汽车减速缓行之时,既考虑了跳车时的安全性,又考虑了跳车后呼救求援的方便。按城市交通规章规定,汽车驶经交通检查站时,时速限制在5公里以内,以便接受交通警察的检查。正常情况下,范某在这个时候跳车,安全是有一定保证的,而三名被告人在发现范某要跳车后,明知加速会产生伤亡后果,还故意加大油门、加快车速,把范某推向更危险的境地,臵范的死伤于不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具体实施驾车加速的是谢某,但是,致范落车摔死的责任应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因为郑某、尚某不是此案的局外人,他们先是与谢某一起对范某实施了不法侵害,继而,又以车主和乘务员的身份,催促谢某加速:‚快点开,摔死他‛,‚不管他。‛快点开,就可能把范某摔死或摔伤,这便是明知的内容:‚摔死他,不管他‛这便是‚放任‛的实质。谢某果然紧密配合,闻声而动,加快车速,致范某落地摔伤而亡。因此,不能简单地把郑某、尚某催促司机的话仅仅看作是单纯的意思表示,而是主观犯意与客观行为的统一。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差异,只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而对致范某死亡具有共同的犯意,实施了共同的侵害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后果。他们已成为共同犯罪人,理所当然地要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被告人等辩解为误认汽车一加速,就可阻止范某跳车,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则与客观事实相反。因为‚轻信‛必须要有一定的客观根据,或相信凭借于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化险为夷,或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可以转危为安。这些条件在此案中都不具备。如果被害人范某是准备跳车,身子还在车内,那么,被告人认为加快车速可以防止跳车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但实际情况是,范某已将整个身子悬出车外,三被告人也明知这一点,此时加速,只能是危险更大,轻信能够避免又从何谈起呢?因此,本案不是过失犯罪,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郑某、谢某、尚某的刑事责任。

2.基金犯罪 篇二

2011年10 月 30 日题 目 当今恐怖主义犯罪现象调整

一、前提印象

2001年美国纽约发生9·11事件,2002年10月12日印度尼西亚巴利岛发生恐怖汽车炸弹爆炸事件,至少造成186人死亡数百人受伤。2002年10月23日莫斯科剧院发生恐怖劫持人质事件,造成无辜平民120人丧生。在菲律宾连续发生爆炸攻击事件等,让人们对恐怖主义特别回教恐怖主义的极端教义派系印象深刻。这种危害立即而直接,顿时成为文明世界公敌。也使恐怖主义成为人类目前最棘手问题之一。我们看到回教问题成为文明冲突的典范,已形成奇特的新型世界大战。(注:我们还看到国家恐怖主义的蔓延,目前冲突最剧烈之一地区,首推以巴纷争区,车臣武装恐怖斗争区,本.拉登基地组织活动区、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巴尔干地区,非洲大陆地区,欧盟也零星出现中。)

二、恐怖主义主要定义

恐怖主义是为了改变某一政治进程和达到某些政治目标而对个人、集团采取的一种极端的行动。国际恐怖主义是指国际社会中某些组织和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恐怖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的主张和行动。国际恐怖主义与刑事犯罪的国际恐怖活动两者所采用的手段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同小异,但一般说前者具有政治色彩,故又被称为政治恐怖主义。通常人们认为,极端的意识形态、残酷的暴力手段、特定的政治目的是恐怖主义行动的三大特征。据此,政治恐怖主义又可分为四大类型:(1)国家政治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活动或多或少地受到某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支持;(2)极端政治恐怖主义,主要指极“左”派和极右派的政治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活动在极端意识形态的左右下,往往采取暴力的手段对待意识形态上的持不同意见者;(3)民族主义的政治恐怖主义,主要是指为实现民族独立、自治权利或因为种族歧视和种族矛盾而引起的恐怖主义;(4)种族宗教政治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往往带有狂热的宗教信仰,或者抱着强烈的种族歧视情绪,或者因为种族上的矛盾激化,而采取极端暴力的手段。当然,有的恐怖主义组织兼及几种性质,如宗教和民族的政治恐怖主义是常常混合和纠缠在一起的。

2001年6月15日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通过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依照法规的方式用外延法为恐怖主义下定义。公约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排除了恐怖行为的动机,明确指出“无论其动机如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其开脱罪责”,“应被绳之以法”。二是指出恐怖主义包括了“国际上一系列反恐怖条约认定并定义为犯罪的任何行为”,以及公约中列举的恐怖行为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这种排除了动机的定义法,为打击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提供了法理依据。而明确将目前国际上已通过的12个国际法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恐怖主义,以及公约列举的恐怖行为,连同有关国家国内法认定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全部列入打击之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

纵观20世纪以来的国际恐怖主义,特别是近期的恐怖主义活动,我们可以归纳出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

1、恐怖主义活动日趋国际化。与历史上各恐怖组织单独行动的方式不同,当代恐怖主义组织经常组织跨国恐怖活动。恐怖主义分子常来自不同的国家,为着共同的目标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法国总统希拉克在联合国大会上说:“恐怖主义已经成为没有边界的往往是阵线不明的战争经常采用的有力武器。”恐怖主义的国际化给国际社会打击恐怖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2、恐怖主义分子的装备和作案工具日益高科技化。新技术革命为恐怖主义分子提拱了十分便利的条件,现代化的交通、通讯手段和各种极具杀伤力、破坏力的高科技经常为恐怖主义分子所使用。这一方面增加了恐怖主义分子的恐怖威力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的难度。当前,计算机黑客、生化武器和小型核武器等新形式的恐怖活动手段已成为21世纪人类和平与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

3、恐怖主义分子的手段极为残酷。恐怖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恐怖分子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恐怖活动。当前,恐怖分子采用极为残酷的手段重点攻击人的肉体,不择手段,动不动就进行绑架、爆炸、纵火、暗杀、劫机等恐怖活动。

4、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背景日益突出。当代恐怖主义受到一些政府直接或间接支持,包括提供金钱、外交设施、护照、庇护、专家、训练营地、武器和爆炸物等。同时,利用新闻媒介对恐怖主义进行宣传报道,以扩大恐怖主义的影响,增强其威胁力。

5、恐怖主义具有恐吓、要挟社会的目的。当代恐怖主义分子通过实施暗杀、绑架、爆炸等恐怖活动制造恐惧和惊慌来影响公众的情绪,对政府形成压力和威慑,并籍此来实现其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如获得对某项活动的承认或对当局的决定施加压力和影响。

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一般都具有宗教性质、财政上自给、倾向于滥杀无辜、国家操纵、全球网络等特点。他们的一个新趋势,就是对大批人员或一国家的基础设施进行高技术袭击的可能性剧增,这就是所谓的“超级恐怖主义”形式,也就是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实施暴力行动,造成对人口和公共及私人支持网络的巨大破坏,包括故意破坏军事、经济设施等,如美国9·11恐怖事件就是如此。

四、恐怖主义滋生根源:

(一)贫困、失业、贫富两极分化严重并造成阶级矛盾激化往往是恐怖主义型活动滋生与

蔓延的主要根源。

(二)地区经济落后或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经济矛盾往往是民族主义恐怖主义或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活动滋生蔓延的经济根源。

(三)不合理的民族政策等激化民族矛盾是滋生恐怖主义的重要原因。

(四)宗教矛盾以及宗教矛盾的政治化、政治矛盾的宗教化是滋生恐怖主义的重要原因。

(五)政治专制、政治腐败以及政治权威的丧失是恐怖主义滋长的重要政治原因。

(六)种族歧视、移民与难民问题往往也是引发恐怖主义的原因。

(七)民族主义、宗教原教旨主义、巴枯宁式的无政府主义、法兰克福左派思潮、种族主义、新纳粹主义等理论思潮的影响是恐怖主义滋生与蔓延的重要原因。

(八)文化危机或精神危机也是滋生恐怖主义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注:心理变异的不平衡与过激反应)

总之,马列主义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它严重玷污了工人运动的声誉和形象,分散革命力量,破坏工人阶级革命组织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并严重损害无产介级革命运动事业的发展。恐怖主义与马列主义是格格不入的,任何企图将恐怖主义与马列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想法与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注:国际上毛派革命份子的恐怖活动,与马列思想无关。)

五、预防恐怖主义滋生与蔓延:

(一)我们认为,恐怖主义滋生与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国内的原因,也有国际的原因。从总体上来说,当代世界恐怖主义滋生与蔓延的主要原因是民族国家内外的各种利益矛盾(民族、宗教、阶级、经济、政治、文化等矛盾)的尖锐化或畸形化。一方面,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极少数国家的支持是当代恐怖主义(主要是国际恐怖主义)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恶化了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危害了国际安全与世界和平;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国家支持并不是恐怖主义滋生与泛滥的主要原因。有关国家国内的民族宗教矛盾、贫富分化悬殊的矛盾严重,国际关系中政治、经济与文化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泛滥,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与经济旧秩序酿成的南北经济矛盾的日益恶化等等,才是当代世界国内、国际恐怖主义滋生与泛滥的主要原因。当代世界绝大多数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所为,他们大多数都没有国家支持的背景,但危害却常常超过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只要全球社会的各种矛盾(如南北矛盾、巴以领土矛盾)或各国内的各种矛盾(如民族压迫、贫富两极分化、贫穷和失业问题)等恐怖主义滋生与蔓延的根源没有有效解决;那么,无论在国际层面上还是在国内层面上,总会有那么一些极端的激进组织或极端分子可能会以恐怖主义等极端手段为武器表达自己的政治或社会诉求,谋求实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标,谋求改善自己(或群体或地区)的地位,谋求影响社会政治进程,甚至谋求建立新政权或新国家。因此,即使没有任何国家的支持,恐怖主义也决不可能因此而消失,各种没有国家支持的激进组织或极端分子的恐怖主义仍然会不断滋生与蔓延。不但如此,还应看到,国家支持型恐怖主义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一种武器,往往具有相当的计划性与可控制性,而非国家支持型的激进组织特别是单个极端分子的恐怖主义,则其计划性和可控制性相对较差,甚至差得多,从而可能导致恐怖主义更加肆无忌惮或无组织无规则约束的恶性蔓延与发展,危害甚至更为突出与严重,并且难以控制。如果西方社会仍然不能正确和客观地看待国际国内恐怖主义滋长的根源,不想办法消除日益严重的南北差距,依旧在国际关系中推行政治、经济、文化的三重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政策;在国内社会中继续推行民族歧视与压迫、贫富悬殊的政策,那么无论是国际恐怖主义还是国内恐怖主义都远不可能有效遏制,相反甚至会越反越严重。

此外我们坚决反对以打击恐怖主义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犯他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的霸权主义行径,一般也不赞成在国际关系中以对他国进行军事打击作为反国际恐怖主义的手段。

(二)消除恐怖主义,就要改革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国际秩序指的是以一定世界格局为基础而形成的国际行为规范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包括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这个秩序公正、合理,运行良好,则世界和平、有序地发展,反之,世界就会陷入**冲突的无序状态。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是资本主义在殖民扩张和争夺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尽管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新秩序开展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取得了某些阶段性成果,但是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依然普遍存在,没能够从根本上得到改善。这种旧秩序在经济上表现为资本主义在国际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垄断地位;在政治领域表现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随处可见,凭借经济和军事实力干涉别国内政,甚至侵略、颠覆别国。这种做法必须引起被干涉国家或地区人民的反感,遭到各种形式的抵制和反抗。国际旧秩序在政治领域的另一个表现是国际关系民主化远未实现,弱小国家和民族在平等参与解决国际事务方面仍然困难重重,国际关系中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比比皆是,而且这种局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根本改变,这为国际关系中的弱势群体选择极端的方式表达不满提供了可能。去年9月14日,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在柏林勃兰登堡门前举行的哀悼“9·11”事件伤亡者的群众集会上发表了长篇讲话指出:“防止恐怖、暴力和战争的最好方法就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国际秩序,公正的果实将是和平的到来。” 结论:

A.近来恐怖主义却愈演愈烈,形成瘟疫扩散效果,成为地球目前最棘手的问题。若要根本解决的话,提高经济收入,降低贫富不均的物质现状以及宗教的求同存异和平共处是首要,但精神心理的安抚,宇宙更高真理的阐发才能釜底抽薪,更加长久。(注:人权追求与恐怖主义是势不两立的。)

B.第一,在多民族国家建设中努力倡导和完善民族自治制度与多元文化主义,促进国际社会和多民族国家内部不同民族的互助友爱、和平共处,加强反对民族歧视、种族压迫的法律化和机制化建设,追求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第二,强调民族自决权适用的范围和历史条件,揭露和批驳”一族一国论”和”民族自决权至上论”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荒谬性和非理性,辨证地处理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的统一关系;第三,任何政府和团体都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充分发挥各宗教团体种级的社会作用,增进宗教之间的宽容与理解,促进宗教组织与政府部门、宗教与社会相适应,加强各国民间与政府间反邪教组织的机构之间合作,互通信息,协力防范;第四,在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成分复杂,宗教型态多样的地区,要致力于推行正确、妥善、务实的民族和宗教政策,避免把一般的社会矛盾复杂化、尖锐化,防止其上升为宗教矛盾和民族矛盾。第五,政府应加强宗教理论研究,避免宗教与恐怖主义挂勾。总之,理想美好太平世界是许多人期待的,但地球上目前的种种差异不评等现象将很难根本抑制恐怖活动,只能各国通力合作在法律层面先达成强力抑制的共识,再谈未来理想。

参考文献:

杭亭顿(Samuel P.Huntington):《文明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7年版。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丹麦〕奥斯特罗姆.莫勒:《全球化危机》,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P115.-P122。恐怖主义和国家恐怖主义。

3.基金犯罪 篇三

犯罪学选题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论被害预防

犯罪现象存在和变化的基本规律

我国犯罪现象状况及特点

论现代化与犯罪

论文化与犯罪

浅谈不良传媒对犯罪的影响

论犯罪情境

浅谈人格异常对犯罪的影响

简论社会政策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简论刑事惩罚政策的局限性

网络诈骗犯罪治理

网络盗窃犯罪探析

犯罪心理学选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女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

信仰型犯罪心理特征

物欲型罪犯心理特征

性欲型犯罪心理特征

群体犯罪心理分析

计算机犯罪心理分析

刑事侦查学选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侦查对策

当前贿赂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论人权保障背景下审讯策略的运用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论网上追逃的优势与完善

中外秘密侦查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刑事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计算机犯罪案件之侦查对策研究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初探

4.基金犯罪 篇四

读罢《论犯罪与刑罚》之后,最大的感受是作者所拥有的卓越的解构、建构能力以及突破传统的胆量。在书中,贝卡利亚痛陈了旧的刑罚制度及其弊端,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他还首次明确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以及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直至今天这三大原则仍然有其深远影响。

然而,本书使我感受最深的是贝卡利亚对待刑罚的宽和态度,明确反对死刑的立场提出的批判。作者的观点于当今社会仍存在着重要意义。作者在阐述他刑罚宽和及废除死刑的观点时,并未仅仅从人道主义、保护犯人的角度进行说理,而是首先站在功利主义的角度,给予犯罪人必要的惩罚从而对其他欲犯罪者给予威慑的角度层层展开、步步推理,得出刑罚应与其所犯罪相当的结论。

对于刑罚的目的,作者明确提出了自己进步性的观点:“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它的目的仅仅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首先要充分考虑社会成员实际的心理承受能力。为此,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为了打倒一头狂暴的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其次,刑罚在方式上要精心选择,在数量上精心计算,做到宽严相宜、分寸恰当。刑罚在强度与施刑方式上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所以,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并且,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人道主义。他较为完整地阐述了刑罚的诸多弊端。在施行过程中,不应该施行最严峻的刑罚,严酷的刑罚还会造成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性的对应关系,加之严酷的刑罚会造成施行者行为的变异。作者还体现在他对刑讯的深恶痛绝之中。贝卡利亚强调,在法官还未对个人进行判决之前,他就不能被称为罪犯。只要还没有判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便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此外,贝卡利亚还深刻地指出了刑讯的“恶果”“:我们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受印象的强度相对称的,而且每个人的感觉都是有限的。因而,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惟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为罪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刑讯必然造成这样的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罪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论犯罪与刑罚 1

罪犯则能占便宜。”

死刑并未让人改恶从善,所以与刑罚目的相违背。再者,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贝卡利亚强烈指责了关于死刑的不公正、不人道、不必要,他另外还认为死刑所造成的司法错误是难以弥补的。但是,贝卡利亚在论述废除死刑时,最主要的是从预防犯罪这样的功利角度去考虑的,意在说明死刑的不必要性。他认为对罪犯判处死刑所产生的威慑效果, 不如长期劳役, 因为死刑的执行是瞬间的, 不久会被人遗忘, 不如徒刑的执行留给社会一种长久的鉴戒。他说:“ 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 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 执行死刑在大部分人眼里已成了一种表演, 这种表演不会唤起民意对法律的健康的威惧感,只会给人提供人性凶残的榜样。”“一种正确的刑罚, 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这句话集中地反映了贝卡里亚的最小的刑罚量取得最大刑罚效果的功利主义刑罚观。

5.基金犯罪 篇五

综合新华社电 严惩暴恐犯罪、加强“裸官”追捕追赃、清除司法队伍“害群之马”„„2014年,“两高”报告抓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0日下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高检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在全国两会上作报告,提请代表审议。

在对“两高”报告进行审议后,法院和检察院要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认真修改,才能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投票表决前,会议会安排专门时间让代表对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将付表决的工作报告稿(决议稿)再进行审阅,代表可重点审阅自己在审议当中关心并提出意见的部分内容。如果有看法和意见,还可再提出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解释。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在报告中,最高法将反恐反腐被列为2014年的第一项工作安排。周强表示,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昆明“3·01”暴力恐怖袭击群众等一切暴力恐怖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惩破坏军事设施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力度,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建设廉洁政治。

高检院报告在2014年工作安排中指出,要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社会安全。

高检院报告在回顾2013年工作中指出,称去年深入开展反分裂、反颠覆、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诉580485人。

2871名县处以上官员被查

去年检察机关查办厅局级贪官253人、省部级8人;法院审结包括***案、刘志军案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罪犯3.1万人;高检院对387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挂牌督办„„“两高”工作报告将一份肃贪惩腐的“成绩单”列在人们面前。

高检院报告显示:去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突出查办大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

最高法报告指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罪犯3.1万人。

高检院报告指出,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34147人。严惩制售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在农业补贴、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748人。在环境监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90人。

最高法报告要求,今年将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建设廉洁政治。高检院报告提出,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继续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摒弃“司法神秘主义”

“两高”报告正视了司法腐败问题。报告分别称,在法院系统,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在检察院系统,少数检察人员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有鉴于此,“两高”报告对2014年工作作出重点安排。最高法院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高检院强调,坚决查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执法犯法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最高法报告显示,去年各级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1人。高检院报告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10人,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6人,同比分别上升26.2%和13%。及时通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强化警示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建议,要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评判和追责机制,尽快完善对司法人员的错案追究制度,对办理的案件质量要进行严格把关。

从***案庭审微博直播到奇虎腾讯纠纷案庭审的“全媒体”报道;从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上线到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通„„去年,中国司法公开全面提速,让司法与人们的距离变得很近。

“正义应当实现,并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古老的法谚说出了司法公开的要义:建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法生效裁判文书3858份,地方各级法院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64.6万份;建成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各级法院直播案件庭审4.5万次;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成“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最高法报告以翔实的数据展现一年来中国司法的“阳光之路”。

高检院也在积极推进“阳光检察”。曹建明指出,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对于各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或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探索实行公开审查。

最高法提出,要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最高审判机关通过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了奇虎腾讯垄断纠纷上诉案的庭审过程。地方法院也把司法公开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裁判文书上网可以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说,一个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等都应当呈现出来。裁量权公开了,就可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使得不当干预没有插手的途径。

司法活动应当经得起“围观”。贺小荣坦承,中国裁判文书一年有1000多万份,要让每一件文书都成为“精品”,一时还很难实现。这就要求法院和法官不断提高职业水平。

825人被宣告无罪

周强在报告中指出,2013年,最高法认真做好死刑复核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责。”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同比分别上升25%和27.3%”。

“两高”工作报告中,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内容引起高度关注。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司法人员在侦办案件时一定要戴上“紧箍咒”,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红线不可逾越,禁区不能突破”。

“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在检察官张飚的不懈努力下,浙江高院再审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被羁押已近10载的叔侄被当庭释放;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宣判,被羁押近12年,多次审理后,李怀亮终于重获自由;浙江高院公开宣判 18年前萧山抢劫致死案,陈建阳等5名被告人罪名不成立„„去年,多起冤假错案的纠正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勇气和决心。

“从数量上看,冤假错案虽然不多,可一旦发生,就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跟着打折扣。”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对于已发生的错案,不能只是出现一起纠正一起,‘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看来,冤错案件的发生,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理念、方法、能力方面的问题。“我国尚未完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面对疑案过于迁就,勉强下判,导致了冤错案件发生。”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考评指标,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加快纠正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全国法院应对当事人长期不服的案件主动认真加以排查和研究。

遏制冤假错案需“防”字为先。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办理的案件质量要进行严格把关,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评判和追责机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办案人员越过法律底线,酿成冤假错案。”

严打三大危害民生犯罪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性侵女童等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两高工作报告显示,去年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危害民生犯罪毫不手软。

高检院对78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同比上升29.5%。

检察机关起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20969人,在环境监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90人。

各级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判处罪犯2647人。公布王长兵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犯罪和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犯罪等典型案例,有力震慑犯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和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犯罪,严厉打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说:“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出台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私设暗管排放毒物属严重污染环境,8种情形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加大有案不移问责力度;发布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从严惩处滥用食品添加行为,明确虚假广告宣传可定罪处罚;制定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严惩“校园性侵”„„司法机关把保护民生的法网织得更加严密。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台州恩泽医疗中心主任陈海啸认为,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污染环境犯罪、性侵女童犯罪,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切实发挥了司法职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然不能仅仅把根除这些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刑罚打击上,我们需要多部门联动,监控不留死角,处罚绝不手软,才能使餐桌更安全,环境更加舒适,社会更加和谐稳定。”陈海啸说。

周强表示,要依法惩治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合法权益。

6.基金犯罪 篇六

都是指数基金,ETF、ETF联接基金、普通指数基金,选哪个更好?

一位小伙伴问我,同样都是指数基金,那普通指数基金、ETF、ETF联接基金该选哪个呢?这让我想起了上周「你问我答」中的一个问题:场内基金有何特点?两个问题有交织部分,豆妹一起来说说。首先它们都属于指数基金,有个很大的区别就是交易方式不同,可以粗略的分成场外指数基金、场内指数基金。场外指数基金:普通指数基金(例:博时沪深300指数A 050002 )ETF(例:嘉实沪深300ETF 159919,资金达到30万份以上,可场外购买)ETF联接基金(例:华夏沪深300ETF联接 000051 )LOF(例:兴全沪深300指数(LOF) 163407)场内指数基金:ETF(例:华夏沪深300ETF 510330 )LOF(例:兴全沪深300指数(LOF) 163407)你肯定发现了什么,没错豆妹补充了个LOF,是不是有点眩晕~别着急,咱们一个一个说。普通指数基金普通指数基金是最传统的也是最早的指数基金,在场外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基金股票仓位一般90%左右,剩下部分多为现金和债券等资产,也因此上涨、下跌幅度都会略低于跟踪的指数。比如博时沪深300指数A(050002),股票仓位在93.29%。图为:博时沪深300指数1季度报ETFETF又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跟踪最精准、更纯粹的指数基金。因为它有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比如想要申购华夏沪深300ETF(510330),就必须在先在二级市场买齐沪深300相应比例的成分股,然后来换取ETF;同样,赎回得到的也不是现金,而是相应的一篮子股票。想要变现就卖出这些股票。这样的申赎方式,让基金经理省去了现金购买股票以及应付赎回卖出股票的环节,能够始终保持高仓位,所以跟踪更精准。比如,嘉实沪深300ETF(159919)股票仓位为97.69%。图为:嘉实沪深300ETF 201季度报ETF在场内场外都可以申购赎回,但缺点是场外门槛极高,一般要求资金达到30万份以上;场内门槛比较低,开通股票账户就可以购买,且费率比较便宜,但大多数ETF场内流动性很差,很多一天只成交几万元,无法买卖,而且没法设置定投。所以场内申购ETF,尽量选择沪深300这样的知名指数。ETF联接基金前面说了ETF场外申购门槛实在高,无法满足大部分人,因此ETF联接诞生了~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标的是ETF,来实现对指数的追踪。通过场外申购,且没有门槛,所以基金公司一般上市一只ETF基金后,就会推出相应的`ETF联接基金,让更多普通投资者来投资。ETF联接基金,仓位与普通指数基金类似,比如嘉实沪深300ETF联接(160706),持有ETF仓位为92.94%。图为:嘉实沪深300ETF联接年1季度报LOFLOF又叫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其实就是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增加了场内交易的交易方式。兴全沪深300指数(LOF)(163407),既可以场外申购、赎回,也可以场内申购、赎回。还可以在场内进行买卖交易,进行套利。LOF不完全都是是指数基金,也可以是主动基金。该怎么选呢?其实这4基金各有特点,并没有优劣之分。你可以根据考虑自身情况和喜好,来选择:如果是流动性比较好的知名指数,你又不怕开股票账户一笔一笔投资麻烦,可以选择ETF;如果流动性不好,你又怕麻烦。就选择普通指数基金或者ETF联接基金,可以设置定投;如果想要套利,可以选择LOF。最后,无论哪种指数基金,选择时最重要的都是要看跟踪的指数,比如沪深300、中证500等对比成长性,还要看跟踪误差等。就酱吧~文章首发微信公众号基金豆,关注微信号回复“2”,查看下面这些干货。

7.犯罪心理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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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邪恶的产生归结于超自然的因素是没有必要的,人类自身就足以实施每一种恶行。——约瑟夫·康拉德

再试,再失败,更好地失败。——布莱克

所有的事物都是谜团,而解开一个谜的钥匙……是另一个谜。——爱默生

你回首看得越远,你向前也会看得越远。——邱吉尔

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尼采

想象力比知识更为重要。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则包围着整个世界。——爱因斯坦

当一个好人受到伤害,所有的好人定将与其同历磨难。——Euripides

爱得太深,会失去所有荣耀和价值。——Euripides

没有什么比希望不平凡而更平凡的了。——莎士比亚

健康的人不会折磨他人,往往是那些曾受折磨的人转而成为折磨他人者。——荣格

信仰不只是一种受头脑支配的思想,它也是一种可以支配头脑的思想。——Robert Oxton Bolton

不幸的是,多梦的代价就是噩梦也将随之增多。——彼得·乌斯蒂诺夫爵士

意识形态分离了我们,而梦想和痛苦使我们走到了一起。——尤金·艾里斯柯

最痛苦的泪水从坟墓里流出,为了还没有说出口的话和还没有做过的事。——斯托夫人

恶魔通常只是凡人并且毫不起眼,他们与我们同床,与我们同桌共餐。——奥登 吾之美食,汝之鸩毒。——卢克莱修

为自己做的都会随着死去而消逝,为他人和世界所做的将会延续而不朽——Albert Pine

那些我们所熟悉的一同生活且被我们所爱的人逃避了我们。(即便这样,我们仍然爱着他们。)——诺曼· 麦考连

个体必须始终在社会中挣扎求生,才能使自己不至幻灭。——尼采

如果我们心里有暴力,把暴力发泄出来。这要胜过披上一层非暴力的外衣来掩盖虚弱。——甘地

我反对暴力,因为当暴力被用来做善事时,善事也仅仅是暂时的。而它产生的罪恶却是永久的。——甘地

照片是关于秘密的秘密,它揭示得越多,你知道的就越少。——黛安·阿勃丝

其它的事情可能会改变我们,但我们开始并终结于家庭。——Anthony Brandt

家不是建立在土地之上,而是建立在女性之上。——墨西哥谚语

有些人只会用文字来掩饰他们的思想。——伏尔泰

在人前我们总是习惯于伪装自己,但最终也蒙骗了自己。——Francois de La

当一个人把自己当成真理和知识的法官时,他将被上帝的嘲笑毁灭。——爱因斯坦

在大欺骗的时代,说出真相才是革命性的举动。——乔治·奥威尔

没有比刚刚度过假的人更需要假期的了。——Elbert Hubbard

思想上的缺陷和弱点正如身体上的创伤,就算用尽一切办法将其治愈,仍然会留下疤痕。——Francois La Rochefoucauld

人们都说时间可以治愈一切伤口,我可不这么认为。伤口是一直存在着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出于保护,伤口被覆盖上疤痕,疼痛随之减轻,但这一切永远也不会消失。——罗丝·肯尼迪(肯尼迪总统的母亲):

为孩子们所做的一切应成为衡量社会道德的标尺。——Dietrich Bonhoeffer(德国青年神学家,1906-1945)

在所有的动物中,只有人类是残忍的。他们是唯一将快乐建立在制造痛苦之上的动物。——马克·吐温

当人以自己身份说话的时候,便越不是自己。给他一个面具,他便会告诉你事实。——奥斯卡·王尔德

羞耻的本质并不是我们个人的错误,而是被他人看见的耻辱。——米兰·昆德拉

孩子害怕黑暗,情有可原;人生真正的悲剧,是成人害怕光明。——柏拉图

谁开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完成了比赛。——约翰·伍登(美国大学篮球传奇教练,曾执教UCLA(即加州大学洛衫矶分校),获得NCAA(即美国全国大学体育联盟)男篮1967-1973年的7连霸)

因不得不超越自我之故,人类终极的选择,是创造或者毁灭,爱或者恨。——弗洛姆

历史上那些暴君和杀人犯都曾有一度战无不胜,但最终他们全部都倒下了。永远如此。——甘地

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在动机与行为之间,总有阴影徘徊。——艾略特

在渴欲与痉挛之间,在潜在与存在之间,在本质和传承之间,幕帘重重。这就是世界中止的方式。——艾略特

最深的欲望总能引起最极端的仇恨。——苏格拉底

我们的生活是建立在他人的死亡之上。——达芬奇

悲剧是一种工具,让生者增长智慧。但不能靠它来引导生活的方式。——罗伯特·肯尼迪

内疚所遭受的折磨是活生生的灵魂的地狱。——加尔文

如同明日将死那样生活,如同永远不死那样求知。——甘地

一个人的荒野是另一人的主题公园。——佚名

野生动物从不为杀而杀。只有人类才从折磨以及同类的死亡中寻求快感。——James Anthony Froud(英国历史学家)

人性中所有荒谬的傲慢里,没什么能超过来自拥有豪宅、温暖和美食的人对穷人的指责。——麦克维尔

我根据长相选择朋友,根据人品选择熟人,根据智力选择敌人。——奥斯卡·王尔德

让你的内心感受众人的苦痛与不幸。——乔治·华盛顿

每一次经历都让你获得力量、勇气和自信,而你也将因此不再害怕。必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埃莉诺·罗斯福(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夫人,女权主义者,提倡保护人权,1884-1962)

人们认为,城市犯罪象征阶级仇、民族恨,而郊区犯罪常发生的熟人之间,有其心理渊源,它们拒绝被同化,具备个体灵魂的神秘性。——芭芭拉·厄莱雷奇(美国知名作家、记者兼社会评论家,细胞生物学博士)

没什么比当众谴责作恶的人更容易,也没什么比理解他更难。——陀思妥耶夫斯基

童话故事不会告诉孩子龙的存在,可孩子们已经知道了龙的存在。童话故事告诉孩子龙是可以杀死的。——G.K.切斯特顿(英国作家、文学评论家、神学家,1874-1936)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球上的国度便无法存在。有些人必须自由,有些人必须不自由,有些人是统治者,有些人是被统治者。——马丁·路德

被理智抛弃的幻想,制造出不存在的怪兽。——弗朗西斯哥·戈雅,西班牙浪漫主义画派画家

爱所有人,信任少许人,勿伤任何人。——莎士比亚

超人毕竟还是外星生物,他只是个拥有人类外表的入侵者。——克里夫·巴克(英国作家,恐怖小说大师)我的父亲是什么样的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心目中的父亲是什么样的人。——安妮·塞克斯顿(美国自白派女诗人,与另一位美国著名女诗人Sylvia Plath是同班同学,两人都以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

一个单纯的小孩,他呼吸,轻快无比,每只手脚都充满了生命,他哪管什么叫死。——华兹华斯

了解孩子的父亲才是明智的父亲。——威廉·莎士比亚

我知道我将犯下的罪行是多么可怕,但比之更甚的是我的愤怒,我的愤怒已经战胜了我的理智。——欧里庇得斯

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只是曾经的那个孩子。这个孩子造就了我们过去所经历的一切、现在的生活以及未来的生活。——郎恩·乔瑟夫博士(心脑科医学博士、神经科学学家,他于2005年开始自费近十万美元拍摄后来饱受争议的影片《南京梦魇》,该片制作前后筹备近10年)

成功没有规律可言,如果有的话,或许就是能够无条件地接受生活及生活所带来的一切。——阿图尔·鲁宾斯坦

我们最真实的一面是我们去创造、去征服、去忍受、去改变、去爱的能力,是我们战胜痛楚苦难的力量。——本·奥克里(小说家、诗人,1959年生于尼日利亚,曾多次获得国际性文学奖,几年来一直是诺贝尔文学奖的热门人选,代表作有《饥饿之路》)

一个失落的灵魂能很快杀死你,远比细菌快的多。——约翰·斯坦贝克(美国作家,1962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1902-1968)

我们行至桥边径直跨过,又转身烧毁,烧掉了前行的证据,只留下记忆中的滚滚浓烟以及也许曾经湿润的双眼。——汤姆·斯托帕德(剧作家,1937年生于捷克,原名Tom Sraussler,早年因二战原因辗转于捷克、新加坡、印度等地,十岁随继父定居英国)

没有幻想的人,总是不会幸福。幻想如同现实一般,都是幸福不可或缺的。——Christian NestellBovee

任何战争都是罪恶,不管是否所谓必须,也无论是否所谓公正。——海明威

过去是我们给自己下的定义。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去努力摆脱它,或是摆脱它的阴影,但摆脱它的唯一途径是添以更美之景。——温德尔·贝瑞(1934年生,美国诗人、随笔作家和小说家,同时也是一位农民)

我们称呼他们为野蛮人,因为他们的文明和我们的不同。——本杰明·富兰克林:

事物的表象并不可信。大多数人往往被表象蒙骗,只有少数智者能够察觉到深藏的真相。——菲德洛斯(古罗马寓言作家)

试着把咱们都想成疯子,这样能增进对彼此的了解,也能解开许多不解之谜。——马克·吐温

对于人类冲突,人们必须进化出一种停止仇恨、暴力、复仇的方法,而其基础,就是爱。——马丁·路德·金

凡人皆无法保守秘密,就算口风严实也会在举手投足间流露,每个毛孔都散发着背叛的气息。——弗洛伊德

拖延是最绝的否认。——诺斯科特·帕金森(英国史学家,1909-1993)

毋庸置疑,正因家庭的存在,人类社会最杰出的美德才得以创造、加强及传承。——丘吉尔

家庭的力量正如军队的力量那般在于成员对对方的忠诚。——马里奥·普佐(美国著名作家,1920-1999)

我从没教育我的学生,只是努力向提供他们学习环境。——爱因斯坦

人类因为不断犯错,最终走向邪恶,却称为其为命运。——John Hobbes

我们都生活在火宅之中,没有消防队可找,也没有出路可逃。——田纳西·威廉姆斯(美国剧作家,1911-1983)

光自以为速度最快,但是并非如此。不管光速多快,黑暗却始终在前,静候着光。——Terry Pratchett

8.犯罪前科报告义务 篇八

2、其它法律、法规对前科人就业的禁止性规定。(1)我国《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警察法》第26条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2)我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我国《教师法》

第14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4)我国《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等。

3、前科无期限存在缺乏合理性

(1)前科无期限存在,不利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对刑事释人员的社会保护是当事人重返社会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环节,也是社会文明与民主进程的一个标识。但是,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在我国不管当事人是过失犯罪、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均存在犯罪记录,而且终身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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