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关注司法审判

2024-06-20

社会舆论关注司法审判(精选3篇)

1.社会舆论关注司法审判 篇一

勿让“舆论审判”左右司法审判(锐评)王比学

法官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依法办案,是神圣职责;以自己的言行支持法院依法办案,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近来,互联网上经常有一些为犯罪嫌疑人开脱,或提前“定罪”的现象,有的甚至舆论一边倒,来势汹汹。这种试图以“舆论审判”来影响甚至坐霕鵗?4n鱞e?纍/鳇?嘈傿a骹p欱5南窒螅鹆巳嗣嵌杂凇坝呗凵笈小焙退痉ㄉ笈泄叵档纳钏肌?BR>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于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武器越锐利,用起来就越要当心。舆论表达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难免产生一些消极的东西,这些消极的东西如果影响了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正确判断,就必然影响司法公正。

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用法律的尺度,认真负责谨慎地发表自己对某一案件的看法,这是公民的权利,而任何背离法律准绳的声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法律的尊严。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法院独立办案,不仅不能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同样也不应该受“舆论审判”的影响。法治社会不仅要求审判的公正,更要求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法官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依法办案,是神圣职责;以自己的言行支持法院依法办案,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公众积极参与舆论监督,是社会的进步,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成果。要努力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首先,需要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少一些偏激义愤,多一些成熟理性;其次,要引导公众用法律的观点看待问题、分析问题,使网上的言论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中更多更好地发挥“正能量”;第三,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公开也是有力的舆论导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通过及时公开公众关心的司法信息,不仅可以让公众有机会和途径了解结果的由来,将正义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且可以防止独立公正审判受其他因素所左右。

人民法院要在密切关注司法舆情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宽容对待,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影响对案件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人民法院应该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都打造成赢得群众信任、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精品案、铁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共同的期待,也是我们共同的利益所在。

回复本帖

2.社会舆论关注司法审判 篇二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之所以存在不和谐, 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价值评价不同。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评价往往是基于道德的考量。而司法审判则是在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之间来回穿梭的过程, 司法审判必须依靠法官运用理性的法律思维与逻辑推理,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依法作出判断。两种评价体系之间的差别, 导致网络舆论往往难以理解司法审判作出的决断, 他们无法接受法律裁判的结果逆网络舆论而行。除开价值评价机制不同, 网络舆论和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也导致了这一现象的产生。就网络舆论来说, 首先, 网络舆论具有多面性。变化多端, 真理和谬论在网络世界中界限变得更为模糊, 网民在网络舆论的辨别能力大大降低。网络谣言的迅速传播也给追求独立的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网络舆论的多面性大大压缩了司法审判的独立空间。其次, 网络舆论缺乏有力监管。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中自由表达, 致使网络的监管难度大大提高, 因此网络舆论的恣意传播损害了司法审判的公正独立。就司法机关来说, 首先, 主观方面, 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仍然残留着司法本位的观念, 对于司法信息的公开仍持保守态度。司法机关没有真正认识到网络舆论突发性、连锁性、复杂性和破坏性。还是坚持传统的司法理念, 对于司法信息的公开总是遮遮掩掩, 不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深恐网络舆论的介入给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造成阻碍。其次, 客观方面, 司法机关在应对司法审判的相关司法舆论的时候, 显得经验不足, 措施不利。司法机关在回应网络舆论时, 往往表现出冷漠性、被动性与片面性, 反而给网络舆论带来了可乘之机, 大大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 合理的网络舆论有利于促进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 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文化的普及。反之不合理的网络舆论则会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如何在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构筑一条和谐互动之道, 建立长效平衡机制, 对于现如今的中国变得极端重要。

首先, 应该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建设。网络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开而言至关重要, 而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的形成则需要规范其建设。一方面加强网络新闻媒体的行业规范建设, 对于恶意传播虚假新闻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另一方面, 网络媒体工作者自身应当恪守传媒的基本原则, 还原事实真相, 增强虚假新闻的辨别能力, 遵守职业操守。

其次, 完善司法审判回应网络舆论理念。司法机关应当摈弃以往的司法本位理念, 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应以健康积极的姿态回应网络舆论, 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 及时有效原则,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司法审判应当及时有效地回应网络舆论, 避免给恶意的网络舆论可乘之机; 第二, 贯穿始终原则, 司法审判回应网络舆论应当有始有终, 不应刻意回避其中的某个环节; 第三, 灵活引导原则, 面对不理性或者过激的网络舆论, 司法审判机关应当灵活应对, 注重方式方法的创新, 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四, 是合理合法原则, 司法机关应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 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对司法案件进行网络回应。

再次, 司法机关应建立专门的网络对话窗口。网络事务具有一定的专门性和技术性, 司法审判机关在回应网络之前, 应当提前搜集相关的网络信息, 而搜集与回应都需要专门的机关进行处理, 这样有利于保证信息的完整与准确。因此建立专门的网络对话窗口就尤显关键, 这不仅有利提高司法机关回应网络舆论的及时高效, 其消息的准确性也容易是网民更加信服。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专门的网络对话窗口, 积极与网民进行互动, 积极回应网络舆论的要求。当网络舆论中包含错误信息时, 专门的网络对话窗口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以免错误信息无序传播。

3.社会舆论关注司法审判 篇三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审判机制

杭州胡斌飙车案,再次把社会的关注点引向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问题的关键不是肇事车主是否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而在于在判决之外的当代中国存在的社会现象及其背后的意义、司法制度变迁、网络舆论监督以及“网络审判”等等问题,这些才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的问题。《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如今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司法往往选择顺应舆论,有所妥协或退让,几乎每一次司法裁决的改变都会被誉为“民意的胜利”、“正义的彰显”、“庶民的胜利”。这看起来确实鼓舞人心,但却遮蔽了一个重要问题:舆论具有独特影响力的内在机理为何?这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人们越来越不再相信司法审判,而相信自己可以“改变审判结果”。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司法审判和网络舆论的关系值得我们探究。

一、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影响的现状

网络舆论作为“第四种权力”而存在,其折射出大众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网络舆论以其强悍的“审判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以网民的道德观、价值观左右司法机关,迫使法院按照舆论代表的所谓“正义的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在我国司法审判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网络舆论“越位审判”的现象。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终结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的历史;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推动了我国对死刑审判程序的改革;2009年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也是因“网民调查团”的介入才使真相大白于天下;2010年李刚之子校园撞人致死案等等。这些都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的积极作用。但是很多案件经过网络舆论的发酵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比如,药家鑫案中案件的审理就受到了一定的网络舆论的影响。一些人利用网络媒体恶意歪曲案件事实,把被告人刻画成“官二代”、“富二代”认为的把舆论的矛头指向被告人。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然而弄得人尽皆知,可见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何其的惊人。客观的说本案不可能不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无论怎样强调司法独立,不受舆论左右,司法也不可避免的要在法律范围内对民意作出回应;其二,案件的公开化会影响当事人的判断,影响他们在诉讼中及诉讼外的活动。从这个方面来看,药家鑫案件存在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一定的影响。因此平行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十分必要的。

二、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原因

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影响可以理解成道德与法的冲突。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公民言论自由的私权利之所以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是有一定的原因的。这原因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从司法机关方面来分析,另一方面可以从公民网络舆论自身的特点上来分析,下面笔者将从以上两方面详细阐述。

(一)从司法机关层面方面分析

孟德斯鸠曾言:“法官只不过是叙述法律语言的嘴巴,不过是不能增减法律力量和苛酷的无生命的存在物而已”。即是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不依附于任何权力机关而存在,完全独立于社会舆论,只忠诚于法律。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之所以有如此权威,是以其司法公信力为支撑点的。然而纵观我国司法现状,不难发现,网络舆论之所以会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如此之大的影响皆是因为司法审判缺乏公信力。

1.暗箱操作影响案件的公开审判

案件审判暗箱操作在我国很多地方都会出现,特别是在所谓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请示办案、上级拍板定案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案件本应按正当程序审理,结果以一种私下的暗箱操作而结束,造成法律的公信力荡然无存、司法权威消失殆尽!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老百姓坚守法律信仰,让他们用法律主持正义,岂不是无稽之谈?

2.公权力执法不透明,破坏社会公信力

官僚主义思想在我国这样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主义的大国来说,尤为严重。涉及公权力方面的东西尤其避而不谈,使得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公权力执法不透明,使得公民在看到公权力执法工程中会抱有一丝猜疑,因为公权力在运作工程中是在他們“看不到、摸不着”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公权力执法的不透明也是降低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

(二)从公民网络舆论自身特征上来分析

网民在看到和他们自身价值观、世界观不同的事件通常会不理性的发表看法、观点,再加上非常态的想引起关注的心态,会不自觉地夸大事实甚至是歪曲事实以博取眼球。这些不实的报道同样会左右怀有猎奇心理的其他网民,导致事态扩大化。

1.网络舆论的天然开放性有悖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网络舆论不同于其他言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天然开放性,既具有新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并且以最开的速度传播开来。我国是世界上拥有最多网民的国家,很多消息都是从网上获得的。通常网民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具有主观性、评价性、自发性、非理性和难控性,恰恰是这些观点和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相悖。司法审判要求法官审判不依附于任何机关,以中立的态度对待案件。而网络言论的四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审判,法官受迫不得不迎合公众的道德标准,在案件的审判上处于不公正的地位。

2.网络舆论遵守道德标准不同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标准

义愤填膺的网民在发表言论是往往是非理性的,其言论往往带有主观的情绪,对案件的评论具有失真性。网民在评价案件时缺乏客观依据,仅凭主观感受,追求道德标准的公平,要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因果报应”等等,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主张往往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原则相冲突。法官在审判工程中,受公众这种思想的左右,在法律范围内回迎合公众的观点。显然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

nlc202309031551

3.网络舆论者欠缺理性的思维和法律意识

网民往往不是专业的法学人,对很多事情的思考往往感情用事,缺乏冷静的思考,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状态,更不会运用法律思想分析案情。欠缺理性的言论往往也会误导其他网民,导致案件的恶性扩大,处于不可控状态。

三、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影响的表现形式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表现为积极和消极两种形式。其积极形式主要是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审判权。让审判权暴露在阳光下,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正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终结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的历史;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推动了我国对死刑审判程序的改革;2009年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也是因“网民调查团”的介入才使真相大白于天下;2010年李刚之子校园撞人致死案等等都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监督的积极方面。其消极方面表现为网络舆论的滥用。前面提到的药家鑫案件就是司法权的滥用,网民以一种偏激的言论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法官的审判。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要把握好一个“度”,真确运用才能真确有效的监督司法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与道德的一个最高切合点。

四、正确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正确处理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建立二者之间的良好互动对于推动司法独立审判具有重大意义。协调两者关系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公权力机关层面

1.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回归理性

公权力机关可以采取及时有效发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准确信息以减少公众的无端猜忌。及时发布案件的进展,建立对重大案件的回应机制。与民众建立良性互动,正确分析舆情,引导公众回归理性。

2.树立司法权威,推进司法审判机制改革

正确处理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从根本上应该树立司法权威,重塑司法的公信力,引导公民树立正確的法律信仰。法律和司法机关是捍卫公民权利最有力武器。推进司法审判机制改革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司法审判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任何舆论而审判。

3.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

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审理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审理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4.开展法律讲堂

权力机关应在公众场所开展法律讲堂,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引导民众以理性的态度思考问题。

(二)公众层面

1.规范网络舆论发表途径与方式

目前我国法律中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影响的进行规范的条文几乎没有,仅仅在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网络虚假言论的惩处。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所以,法律法规应加强

对网络舆论的发表途径及方式的管理,对虚假、严重歪曲事实的行为进性有效处罚。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

2.网民应提高法律意识、辨别是非的能力

作为21世纪的网民应提高自己法律意识,能够运用基本的法律知识辨别是非。网民应做到对不了解的事情不妄加评论、不歪曲事实、不恶意煽风点火混淆视听。也应该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构建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审判的实践将有重要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吕静.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硕士论文.2012

[2]王成浩.浅谈公众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法学研究.2012年7月下旬

作者简介:

王丽丹(1989.10~),女,河南省商丘人,贵州大学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

上一篇:金蛇狂舞说课稿下一篇:爱在心中 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