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共12篇)
1.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指明了方向。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是纪检监察工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想,坚持准确定位
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立足于发挥职能优势,选准构建和
谐社会、服务发展的着眼点,更好地为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一)立足于优化发展环境,选准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的切入点。一是围绕县委、县政府政令畅通、重大改革决策和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查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二是围绕提高党政机关行政能力,加强效能监察,查纠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收乱罚、设置障碍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查纠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等部门和行业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立足于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选准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的着力点。我们无论干什么事情,都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需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正确把握反腐倡廉与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发展的关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加强反腐倡廉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相结合,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相结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二、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的新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一)全面落实《纲要》精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继续坚持“五个一”廉政教育制度,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行业部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筑牢反腐道德防线。要加强制度建设,构筑防腐制度体系。建立管用的制度,改革不相适应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依靠制度预防腐败。要加强监督工作,保证监督得力有效。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做到自尊自警、自省自律。要严肃执行纪律,惩治腐败。对思想教育无效、制度约束无效、监督制约无效者,必须严肃依纪论处、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二)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大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十个不准”,即不准滥用权力,不准行贿受贿,不准跑官要官,不准以权代法,不准插手工程,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公费娱乐,不准参与赌博,不准婚丧敛财,不准大吃大喝。对顶风违纪和严重违纪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查处。
(三)坚持标本兼治,不断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一是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和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危害司法公正、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化解社会矛盾,肃清严重阻碍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障碍。二是要继续推行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公正公平地选人用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等问题,有效预防和治理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范围;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问题;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建立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改革的力度。三是要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把监察重点放在为老百姓办事的机构和部门,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监察投诉制度,引入公众监督机制,要倾听群众呼声,亲办群众之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满意留在基层。要积极探索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的听证制度,吸纳社会各界代表参与纠风工作。今年重点要坚决纠正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同时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以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三、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建设和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要求,努力
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能力,以过硬的作风,良好的形象,作政治信念坚定、严肃执纪的表率;作认真学习,钻研业务的表率;作公正无私,刚直不阿的表率;作不询私情,务实清廉的表率。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增强大局意识,一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努力做到“三个适应”,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要求,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争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忠诚卫士。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和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通过强化学习,提高保证和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提高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能力,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提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的能力,提高维护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努力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2.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二
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通过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来监督、评价、鉴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概念
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 但国家审计机关也可以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组织授权社会审计组织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的监事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审计委托者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 (系统) 、本单位的科学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促使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 (系统) 、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应当承担或履行的法定或约定职责或义务,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 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 (从业) 规定情况等。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同财政财务审计、企业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管理审计等常规审计相比, 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有着自身的特点。二者产生的客观基础相同, 属于审计的不同种类, 但二者的不同点在于:
1、业务素质的要求不同。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对领导干部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评价, 所以它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更高。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除了要掌握相关财务审计知识, 熟悉财经法规, 还要了解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济工作重心, 了解地区行业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等等。
2、审计立项依据不同。
常规审计的立项依据既可以根据审计法规立项, 也可以根据审计机关自身的判断立项。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来源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指令或者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
3、审计对象不同。
常规审计的对象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财产实物以及会计核算资料, 而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所涉及的财务管理活动、经济决策活动、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等。
4、审计报告的形式不同。
常规审计出具的报告是标准的财务审计报告模式, 而经济责任审计在报告的结构、内容、定性措词和审计意见的表达方式等方面均明显有别于标准的财务审计报告模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工作基本情况, 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建议。常规审计虽然也涉及审计评价, 但其评价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
5、审计时间跨度不同。
常规审计的时间跨度通常与会计年度相一致, 一般为一个预算年度或会计年度, 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跨度则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相一致, 根据不同层次领导干部任职期限长短, 其时间跨度一般为三至五年, 多则达八年至十年。
6、审计关口不同。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属于事后审计;而常规审计的审计关口的选择上相对比较灵活, 能够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7、审计目标的不同。
常规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都是通过对被审计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旨在促进被审计企业优化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但经济责任审计在评价被审计企业的经济效益时, 还需要对出现问题的经济责任进行划分界定, 并落实到责任人, 并将审计结果报送责任人所在的干部管理机构。
8、审计范围不同。
理论上讲, 凡是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或接受政府投资、补贴的组织和人员都属于国家审计的范围。作为国家审计的一种类型,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范围较小, 它实施的对象是一类特殊的群体, 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审计的内容是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行为、行政管理活动等。
9、审计组织协调方式不同。
财政财务审计等常规审计, 只需要审计机关全权运作就可以了。经济责任审计则与之不同, 审计机关只是其运作主体之一, 它还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才能有效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在编制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 需要其他部门的介入和支持。
10、审计路径不同。
简单地说, 财政财务审计等常规审计主要对“事”, 审计路径是由“事”及“人”, 即首先关注发生的经济业务, 然后再考察相关的责任人。而经济责任审计则主要针对“人”, 审计路径是由“人”及“事”, 即首先明确被审计责任人, 然后再考察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负责的经济业务, 责任人对于经济业务的开展情况和结果应承担什么责任。
11、审计职能不同。
在审计职能上, 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保护国家和集体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其职能主要是经济监督。而绩效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有关的业务经营活动处于经济与有效方式的程度进行的综合、系统审查、分析和评价活动, 其基本职能是评价和鉴定。
12、审计方法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方法除了可以采用常规审计的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等, 还可以采用民主测评法、个别座谈法、公示咨询法、走访调查法、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跟踪审计法等特殊方法。
13、审计程序不同。
为了保证审计作用的发挥, 无论是经济责任审计, 还是常规审计, 主要是绩效审计, 都要在审计结论送交被审计企业以后, 再进行一个延续审计。但实质上, 经济责任审计的后续审计仅仅是一种回访问效行为, 而绩效审计则将后续审计作为一项新的审计项目来处理, 并在审计程序中给予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这就是两者在审计程序上的不同。
14、结果的运用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 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将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调任、转任、晋升、辞职、免职、退休或者开除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结果的运用与常规审计相比, 更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的效力。
15、审计风险不同。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人而且是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高层次审计, 因此, 其工作环节更多, 工作要求更高, 工作难度更大, 相应的审计风险更高。
参考文献
[1]、李三喜, 高雅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2
[2]、刘明辉.企业领导任期经济责任指标体系结构[J].财务与会计, 2003.1
3.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三
关键词:村干部;经济责任;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6-05-1
柳河县为了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和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配合好2013年村级三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村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根据柳河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成立了柳河县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柳河县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召开了全县村级“三委”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由县纪委牵头,从审计、农经部门抽调28人,成立4个审计组,并对小组成员进行了审计前业务培训。于2013年3月2日至3月 17日,以就地审计的方式对全县15个乡(镇)的219个行政村、385个独立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总金额59795万元,审计村干部245人(村书记210人、村委会主任35人),出具审计报告219份。
此次审计内容为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审计范围是2010年至2012年三个年度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账目。
为了充分搞好这次审计,审计前审计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审前公告”,并与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将本次审计的依据、目的、审计工作重点以及我们的联系电话进行了介绍。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审计组要求乡(镇)、村(屯)及被审计村干部提供了有关会计资料及相关的书面材料。在工作中,得到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农经站等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客观、公正、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采取了账内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审计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被审计对象,征求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并对审计报告作了及时修改。
1 基本情况
柳河县共有219个行政村,385个独立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1654个村民小组,农户65542户,农村人口255270人,耕地面积731832亩,2012年末人均纯收入8785元。截止2012年末,219个行政村固定资产总额为8649万元,公积金总额2840万元,债权总额4963万元,债务总额10338万元。从审计情况看,各村的经济收入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土地及山场发包收入。
2 审计发现问题
一是历史债务沉重,多年来举债搞公益事业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造成村集体债台高筑。2012年末柳河县219个行政村债务总额10338万元,较2010年初7712万元,新增债务2626万元;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我运营能力太差,入不敷出,负债经营,运行困难。全县219个行政村,本届期内即2010、2011、2012三个年度收入总计26851万元,支出总计28277万元,三年收支相抵亏空1426万元;三是村监督委员会不能很好的履行监督职责,造成支出不合理,造成非生产性支出过大,柳河县219个行政村近三年支出总额为28277万元,其中:经营性支出659万元,仅占支出总额的2%;四是村干部素质参差不齐,不能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个别村集体收入未能及时存入农经中心代管资金账户,造成坐收坐支。个别村支出票据未能取得正式发票,存在白条子列支问题;五是村级集体经济底子薄,集体债务沉重,资源枯竭,集体经济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村级运转举步维艰,制约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六是村干部三年任期较短。农村工作繁杂,而且连续性强,需要有一支坚定事业心的干部队伍,从现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时间较短,容易产生短期思想和短期行为,只谋划任期不谋划长远,不利于农村干部思想和农村工作连贯稳定,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稳定发展。
3 审计建议
一是村级搞公益事业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村级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切忌盲目攀比。建議村级不要举债搞建设,不要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发生;二是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抓好制度落实是关键,加强民主理财监督是保障。建议全县各村要切实抓好财务规章制度落实和理财监督两个方面工作,真正使村级财务管理步入规范、有序、严格、照章的良性轨道上来;三是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命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议各村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增强村集体运营能力;四是建议切实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务监督作用。积极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参谋室”、“减震器”、“监督台”等作用,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取得新成效,更为村级事务的有效开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4.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四
2009-9-22 17:43 王玉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 要】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对离任领导人员正确评价任期经济责任的有效制度,对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经济责任离任内部审计的实践,对经济责任离任内部审计开展的方法、存在难点以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出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华晋焦煤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了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用历史的、客观的、发展的眼光来分析、评价和看待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既利于提高对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本质的认识,又利于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笔者作为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的实践者,现就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方法、存在的难点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看法。
一、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方法
在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时,采取听、谈、查的方式进行审计。
听:就是在审计过程中听取所在单位对领导人员任期内工作评价情况汇报及个人工作述职报告;
谈:就是与所在单位其他领导、部分业务人员进行个别访谈,对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团结合作等方面的看法和评价;
查:就是审查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分管工作履行职责情况,同时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及审计调查,取得了相关审计证据,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审计调查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有效方法。
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存在的难点问题
在对公司所属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过程中,遇到许多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重大审计事项认定的难点
1.对存货的真实性确认的难点
(1)存货涉及的账户众多,抽查审计难免有疏忽或遗漏。存货的核算内容包括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等很多账户,这些账户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发生时间,少则2-3年,多则达5年之久,对其审查通常依据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选择重点账户和近年发生的事项,难免产生审计风险。
(2)存货不仅占企业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而且品种多、数量大,实际盘点工作量非常大,通常要依靠被审单位抽调人员进行盘点,审计人员监督盘点或抽盘也只是一部分存货,因此账实核对的困难多、难度大。此外,有些存货如原煤、精煤、中煤等只能采用经验估计法或理论测算法,难以避免与实际情况有差异。
(3)对于在途存货、港口存货,审计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存在路途远、花费大、成本高等困难,使审计证据的质量难以保证。
(4)对于前任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留下的存货,如果有潜在损失,那么现任领导任期内究竟消化了多少前任领导的潜在亏损,现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混乱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给审计人员分清离接任领导的经济责任,带来很大的难度。
2.对债权债务的确认难点
(1)债权与债务核算中相互混淆,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地反映,目的在于人为缩小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规模,掩盖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造成企业资产与负债、债权与债务结构合理的假象。(2)债权债务单位路途遥远,审计过程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回函率极低,导致对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坏账损失和有问题的资金难以认定。(3)审计中所属企业请求审计组不要发函到对方单位询证,否则往来单位正好以此为借口找上门来结账催债,使得审计有时无所适从、举步维艰。
3.对重大投资项目及其投资损益的确认难点
由于审计人员受知识面的局限,对企业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效益及风险难以断定和评价,因而往往采取就事论事等回避矛盾的办法,使得企业投资及其损益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从而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风险。
(二)经济责任认定的难点
1.离接任领导人员责任划分界限:
由于时间跨度大、涉及的账户多以及账务处理的不规范、财务管理失控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审计中要全面、彻底地划清前任、接任、再后任的经济责任界限难度大、风险大。
2.盈亏不实和潜盈、潜亏的界限
从理论上讲,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明亏和潜亏是能够分清的。但在离任审计实践中,有时却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如某些离任领导人员要求对库存产品按现行市价与账面成本计算潜盈利润,而接任者则认为不能就账论账,因为产品销售过程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如质量、价格、销售费用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计算和认定库存产品中的潜盈。
3.直接责任与主管领导责任的界限
对主要领导直接分管的事项,如果发生错弊、损失或风险,是否一定要承担直接责任而不是主管领导责任;而对于其他副职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出现重大问题,作为主要领导是否只承担主管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对此,在审计定性处理中有时争议较大。
(三)审计评价的难点
1.政绩量化与非量化的矛盾
离任审计中有人认为,如果企业资不抵债,就不能评价其内控制度健全、有效,至少应该表述其管理不善或管理混乱。如果企业经济效益很好,就总结和评价其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而忽视和回避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出现“一好遮百丑”的现象。在量化政绩的尺度把握上确有许多人为因素,从而给审计评价带来一定的风险。
2.审计内容与非审计内容的界限
被审单位的职工有时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要求审计组审查并答复某些事项,审计人员如果介入其中,往往是非难分,陷于被动局面。
3.任期政绩与发展后劲的关系
一般来说,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已实现的经济效益指标评价比较简单,而对未来发展后劲的评价相对来说情况复杂,难度较大。
三、完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对策
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范围广、内容多,仅用听、谈的方法是难以达到审计目标的,必须与审计调查结合进行。审计调查既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有效方法,又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必要环节,二者有机结合,有利于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防范审计风险。
(一)经济责任离任审计调查的特点
1.审计调查对象的特定性
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中,需要调查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与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审计调查内容的针对性
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中,调查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有:被审计单位账面没有记载而又必须调查核实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缺乏可靠性,而又必须调查清楚的事项,如发票要素不全、内容不真实,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从被审计单位账面的审计发现了疑点,而又必须进一步调查证实的事项;根据审计目标和管理部门的要求,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3.审计调查方法的多样性
审计调查方法取决于调查对象、范围、内容和目标等的不同要求。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普遍调查和典型调查,综合调查和专题调查,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函证调查和现场调查,对单位调查和对个人调查,书面调查和会议调查等。这些调查方法可以相互结合运用,也可以与其他审计方法结合运用。
4.审计调查结果的客观性
审计调查能够获得账面审查所不能取得的比较真实的证据,审计调查的结果就是审计人员所看、所问、所闻、所查、所记、所算的和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证据资料。调查中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准确、可靠,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与账面审计结果相结合,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确定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又在审计调查中适当进行延伸审计,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
2.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所涉及的有关项目,选择恰当的调查方式,如用统计调查法核实经济指标,用试点调查法了解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用重点调查法追查经济案件,用会议调查法征求对被审计人的总体评价等。
3.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对审计调查材料进行相互联系、客观的分析,使审计调查的内容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具有相关性,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更重要的是将两者有机结合,综合利用。
4.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方案制订审计调查方案,合理安排审计调查人员、时间和审计力量及其组织方式。同时,又要根据审计调查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方案。使审计调查与经济责任审计在目标要求上达到一致,在组织实施上达到统一,在时间安排上协调同步。
5.根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的关系,搞好几个结合。即:审计与现场观察结合,审计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审计与调查分析相结合,数据统计与事实调查相结合,内查与外调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根据审计调查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审计调查方法,以求得最佳的审计调查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率。
(三)经济责任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
审计调查结果就是审计调查报告及其产生的作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除了方法、内容上的结合外,还必须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审计调查结果相结合运用。
1.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包含了审计调查的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反映了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总与分的关系。审计调查的结果是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基础,调查报告必然成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对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反映了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高低,审计调查的质量和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能否被充分地利用并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审计调查结果有无分量。审计调查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补充,一个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往往是反映总括、全面的情况,而审计调查报告是反映某一方面具体、详细的情况,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运用程度决定审计调查结果的运用程度。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决定了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其范围和方式。
(四)保证审计调查结果充分运用的措施
在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审计调查结果得到充分运用。
1.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审计调查工作依法进行,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2.认真编制审计调查方案,科学确定调查对象、范围、内容、步骤、方法,组织方式等,收集和整理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写好审计调查报告。
3.建立规范的审计调查工作制度,保证审计调查的质量、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4.建立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和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调查情况,检查审计调查档案资料,防止审计调查走过场和隐瞒审计调查结果的真实情况,避免审计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保证如实反映审计调查结果。
总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和存在的问题给予客观、真实、准确、科学的评价,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标准来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得失,为全面考核、合理使用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审计依据,推动审计监督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序衔接,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5.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五
内容
一、任职情况及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工作和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三、任职期间贯彻落实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取得的成交等;
四、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数量、决策背景、程序和效果;
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遵守有关财经法规情况;
六、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以及对下属单位或者直接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
6.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篇六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总的目标是核实家底,查清问题,明确责任,促进管理。通过对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核实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遵守财经法纪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界定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审计发现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促进乡镇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取决于审计的目标和要求。乡镇党政领导每届任期三年,从审计的时间范围上讲,是任期内审计,如果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为重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截止日一般应以职务正式任免时间为审计截止日,但任免时间往往与离任人和接任人交接日不同,离任人可能在离任公布几天内突击花钱或转移财产,所以,应以双方权力交接日为审计截止日。从审计单位范围上讲,不同于对一个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按照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环节和方式以及所担负的直接经济责任和间接经济责任的相关程度划分为必审、抽审和延伸审计调查三个层次。乡镇财政所、乡镇党政办和直接分管单位为必审单位,镇属行政事业单位、镇办企业和村则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进行抽审或延伸审计调查。从审计的内容范围上讲,包括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重点审查预算内外的收入、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收虚支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二)乡镇资产、负债情况。
主要审查固定资产是否建账管理,有无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未入账、账实不符、私分资产以及管理不善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损失浪费问题。要对政府债务进行重点审计。全面摸清政府债务总量,审查任职期间形成的账内、账外债务和提供的担保金额等。
(三)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
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制度,有无违规收费等问题。农民负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乱加价、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
(四)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审计核实的基本指标是财政收支,其他指标如农民人均纯收入、教育卫生农业投入、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和农户用电量、镇村公路里程等级、规模企业和种植大户等,能通过审计手段核实的,则加以核实;若不具备核实指标数据真实性的条件,要注明数字来源。在核实数字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上年数、责任目标数、历史最高水平、相同条件的其他乡镇数等进行比较,考核其增减变化情况。
(五)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延伸审计,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利税等指标的真实性,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审查投资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盲目投资,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七)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主要是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关的执行党纪、政纪、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有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对乡镇长和党委书记的审计内容应有所区别。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从党政分开来讲,对乡镇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重点是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财政收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负担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政府是行政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乡镇长的审计应当侧重于经济决策,侧重于审计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7.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七
一、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研究成果
在我国, 不少专家学者和审计人员都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研究, 并出了很多专著和文章, 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审计的基本规范和制度建设、审计评价、审计问责及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
1.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定位。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定位, 目前国内倾向于“免疫系统”论下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时现 (2010) 提出, 审计机关应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改变传统经济责任审计的模式, 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环境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有机结合, 有效整合业务资源, 实现立体式审计, 降低审计成本、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最大效用。苗连琦 (2010) 指出,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应符合“免疫系统”论对权力制约机制审计的要求, 对政府权力制约机制的设计是否合理、制约机制是否得到执行, 执行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
2.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多数学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核心的审计方式, 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本质的区别。审计署刘庆明 (2009) 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理应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 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而不是全部。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本质区别。”随着现代审计功能的拓展与创新, 许多学者开始倾向于经济责任审计还应该关注领导干部的宏观经济责任乃至社会责任 (蔡春、陈晓媛, 2007;崔孟修, 2007) 。
3.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建设。
2010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重要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导, 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法规体系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 体现了中央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日趋重视, 经济责任审计法规体系的日益健全与完善能够为其审计实践的有效开展提供更加强大的法律保障。但是, 也要看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建设的滞后性, 莫国强认为, 目前已经出台的一些法规也不够完善, 必然会影响审计效果。主要有:审计模式上的缺陷;立法滞后;对审计机关授权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不相适应;审计成果的利用缺乏明确的法规等。
4.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
理论界普遍认为建立科学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审计评价体系难度很大, 关键是如何量化。到目前为止, 对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还没有统一规范的评价指标, 要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规范化还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河南省审计科研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课题组指出,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是指运用量化计分的方法, 考核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并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综合评价结论。它可以克服过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评价结论含糊不清、缺乏科学性的弊端。
5. 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机制。
当前问责制执行力度小, 执行效果差是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问责机制的弱化不仅会造成审计资源的浪费, 更会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严重后果。余传尧认为要建立健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移交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协调机制, 坚决惩治各种腐败行为;要把审计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廉政档案, 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运用。时现提出“一旦将环保效益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在审计结果利用方面, 就必须将政绩考核与环保责任挂钩, 加强问责到‘人’, 通过移送处理,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未来进一步工作的展望
从对上述对研究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可知,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起步较晚, 成果不多, 尚有很多内容和领域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立足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的和谐发展目标,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今后可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 和谐视角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提升。
在社会大力提倡和谐发展的背景下, 绿色经济逐渐为人们所熟悉。绿色经济是一个行政的表述, 以效率、和谐、持续为发展目标, 包含着环境友好型经济、资源节约型经济、循环经济的取向和特征。在发展绿色经济的主题下, 政府需要建立绿色引导制度激励机制, 需要强化环境保护职责, 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主导性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促导、强制和参与。这样的经济发展趋势也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和谐、绿色的视角重新审视其审计思路和审计要求。可以借鉴绿色经济相关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体系进行重新架构。
2. 构建经济责任审计预警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预警机制, 即国家审计充分利用其对于经济安全信息的监测与评价机制, 对影响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和预测, 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判断经济责任履行的效果, 一旦发现运行过程中存在偏离经济安全“临界值”, 就迅速作出反应, 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建议, 促进宏观经济达到安全运行的预期效果。审计预警机制的构建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确立标准——衡量绩效——提出建议。国家审计机关应及早准确地识别和揭示风险、采取处理处罚等有效措施抵御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识别对绿色经济运行造成破坏并导致系统崩溃危险的风险, 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可能危机警报, 并从健全体制、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预防风险的再度发生。
3.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创新。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涉及到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 由于不同行业, 不同级别管理者管辖范围, 职责的差异较大, 所以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否全面、科学、合理, 将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可以探索以行政绩效为主线、以平衡计分卡绩效评估为手段对党政领导干部绿色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科学评价, 重点围绕其职能履行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监管、执行情况, 财政财务监管情况, 廉洁从政责任情况, 通过审计调查、指标考核、数据分析, 综合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行政绩效情况, 在整个评价体系中对于评价指标的设计要围绕发展绿色经济的主题, 将一些与民生、环保、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因素作为考量的重点。
4. 经济责任的合理界定。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人和事较其他审计要复杂, 关系到前任与现任、个人和集体、主管和直接责任的划分以及责任的性质、大小、重要性等, 涉及到政策环境、主观与客观原因、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等因素, 使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难以界定, 责任划分不清会造成评价失误。在实际工作中对责任界定和定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使用不当, 定性错误, 形成审计风险。二是由于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和综合判断方面的原因,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不能准确把握、表述不当从而导致判断失误。三是一些违纪违规责任的边界难以掌握, 特别是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 在某些环节上既有离任者的个人行为, 又有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时, 往往相互推卸责任, 致使责任难以界定。此外, 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 应追究何种行政责任, 特别是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定, 审计人员也很难把握。因此, 需要进一步对经济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合理界定, 而且要充分考虑发展绿色经济所引起的一系列责任类型的拓展, 要将环保责任作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个关键因素, 指导审计工作有序开展以实现绿色经济发展的目标。
5. 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健全。
审计成果利用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生命线。如果审而不用, 就等于没审, 达不到审计工作应达到的目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经济责任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责任, 以经济责任审计对政府及政府领导经济责任的问责作为我国政府问责制构建和完善的切入点, 建立以绿色经济责任为核心的问责制不仅是理性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 更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背景下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 注重审计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成为公务员管理部门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 是推动政府问责制建设的关键。而作为经济责任评价的法定部门, 审计机关必须努力解决评价难问题, 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当务之急是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评价机制。[本文为安徽财经大学校级青年科研项目《和谐视角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研究》 (ACKYQ1120) 的研究成果]
8.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八
摘要:为了顺应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内容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至今,无论在审计理论还是审计工作中都有了巨大的转变,国家对此方面审计工作的重视也是与日俱增。2010年两办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实规定》),2014年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结果运用及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起到了里程碑作用。在社会转型和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新形势下,经责审计特别是国企领导干部经责审计面临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出来,亟待审计人员去解决,其中的核心问题便是责任如何界定。本文就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究,首先文章阐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概念,然后讨论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了现阶段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责任界定所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奋斗在国企经责审计战线的同仁们贡献出自己的分寸之功。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责任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和责任界定的相关概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第三条指出“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这是该细则给出了具体的解释,但是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国企经济责任审计的把握却不尽相同。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但又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是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等重大决策开展的审计,同时包括对内部控制、可持续发展性等问题的监督,其实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
经济责任界定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履职范围”和“尽责情况”,“履职范围”即国有企业领导人明确要做的本职工作,“尽责情况”即强调履责的程度。二是针对国企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所以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要有审计的侧重点,首先还是要把好“经济关”,间接起到优化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目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主要从以下三点体现出来。
(一)准确、客观地对领导干部工作成绩进行评价
开展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深入分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进而准确评价其任期工作业绩。这样做能够间接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踏踏实实做事,有效控制和防范一些短期行为的发生。
(二)为廉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建立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之上的,是以调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行经济责任为落脚点。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有效督促企业进一步优化自身监督制约机制,而且还能够使领导干部加强纪律观念,实现自我约束和完善,为廉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有利于经济责任的明确
由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有的问题最终都会进行责任界定,包括对分管领导责任也会明确。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划清前后任的责任,确保工作交接顺利进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而且还能够帮助继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企业内部情况,为其构建正确的管理思路提供一定依据,尽可能地缩短其适应期。
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都非常重视,各级政府为了能够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微观角度出发,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间接起到了有效维护了财经秩序的作用,控制和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从宏观角度出发,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责任界定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此项工作顺利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对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从而认定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对三种责任所涉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区分,但关键在于《实施细则》对各种具体情形的之间的界定并不清晰,这就导致审计人员容易做出较为笼统、模糊的审计结论,经常定性为主管责任与领导责任,定性为直接责任的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根据具体问题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和防范风险。
(二)“先离(任)后审”不利用审计工作的开展
在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先离后审”及“先任后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这种滞后审计现象,降低了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人员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同时也给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增加了难度。有时会对审计人员核查、取证造成诸多不便,不利于审计人员掌握真实情况和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并形成了一定的审计风险。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审、用两张皮”的状况,降低领导责任界定对领导评价的影响,阻碍了审计结果的利用。
(三)国资管理部门监管考核制度松弛
一个企业良好的控制环境应该是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之间形成相互的制衡关系,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权利的滥用,所以在国企的经营流程中,处在监督管理环节的国资委至关重要。2004年国资委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启动董事会试点工作,至今为止已有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已经成立董事会,为的就是打破传统的“一把手负责制”,解决“人治”带来的种种问题。但是国资委并没足够的动力以及决心打破利益集团的封锁和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导致现在国企高层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甚至党委书记的现象比比皆是,其权力较大,影响监事会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同时国资部门对下属国企平时的考核制度又不严格,常处在放养状态,国有企业实质上并没有摆脱“家长式”的“一把手负责制”,容易造成其权力的滥用,不利于界定责任。
(四)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2010年7月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指出,“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是实现决策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但是现实情况中国企对“三重一大”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由于每个企业的自身情况不同,执行不力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政府行政干预,有的是领导盲目决策,未进行充分研究,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再还有部分国企,虽然“三重一大”经过会议集体讨论,但是会议记录制度不健全,也会导致后期决策出现问题时难以对责任进行清楚的划分。
四、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一些对策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界定标准
相关部门还是应该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例,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使审计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有章可循,准确、及时地对相关内容进行评价和监督,让政策真正的落地有声,更好的促进国企监管考核体制的完善,明确经济责任,最终达到控制和防范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实际效益提升的目的。
(二)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充分运用
通过建立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首先,审计部门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部门间配合联动、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形成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合力,并形成长效机制;其次要规范、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领导人员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牵头单位,要提前向审计部门提供拟审计对象名单,合理安排免、审、任的时间差,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这样可以将审计监督、干部管理和纪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有侧重,有效地发挥各部门优势,确保审计成果的科学有效利用和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有利于责任正确界定。
(三)进一步完善国企监管考核体制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边界,建立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鉴定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责任界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四)加快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建议国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应尽可能包括量化标准、备案登记制度、严密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为有效执行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建议其完善相应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制度,这样可以使得“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出现问题时,责任可以得到更为准确的界定。
通过开展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同时能准确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及责任界定,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增强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最终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9.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九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明确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审查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为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依据是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审计指令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书。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其管辖范围按如下情况确定:
(一)各级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二)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三)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或政府同意后由上级审计机关实施。
(四)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时限范围按如下情况确定:
(一)领导干部任职时限较长(一届以上)且未进行和届中审计的,重点审计后一任期。
(二)已进行和届中审计的,可将任期内未审计的重点审计;届中和举报审计时限,按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时限确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公正时,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决定。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由审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实施。
第八条
审计机关确定审计项目后,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
第九条
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做好审前调查准备工作,认真了解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的机构设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并听取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了解、收集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的资料及情况。
第十条
在做好审前调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和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方案应由处(科)长审核,报经分管厅(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委托机关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通知书的格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在审计通知书后以附件形式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供如下书面资料,并要求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各工作总结。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上级领导机关签定的各目标责任书,以及经济工作目标、计划与执行结果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主持或参与进行的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材料及会议记录。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末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六)单位章程、经济合同、有关内控制度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
(八)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业务资料及有关经济指标考核办法。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审计组应召开准备会议:
(一)介绍被审计地区、部门或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明确审计重点、审计分工职责及其要求。
(三)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地区、部门或单位后,应召开审计进点会,介绍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工作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见附件。
第十六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组可以召开各层次的座谈会,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谈话。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的规定,通过审查财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有关经济活动,收集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中,对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申请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在办理移送事项时,审计机关要作出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并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所有经过审计的事项不论是否存在问题,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机关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前,根据需要,可将有关审计情况向被审计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规定,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审计报告书面征求意见前,必须交所在处(科)室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送达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
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分别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书面意见返回后,按有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以及审计结果报告,并按《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规定,交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复核。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法制机构在接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代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以及审计结果报告等有关审计文书后,应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重大事项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处理、处罚或审计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需要可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主送被审计单位,分别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10.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十
2010年10月,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规定新的审计责任机制的实施, 不仅能够明确规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各施所长, 而且可以完善对国企领导的监督和管理, 让国有企业领导能够更好的发挥个人才能, 能够更好的经营管理公司,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实现企业的更有效的发展。
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 经过审计机关的不断摸索、探索, 并经过实践, 使得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与此同时, 我国的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质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具体来说, 当前国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界限不清。
再我国, 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有: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 却存在着责任界限不清等诸多问题, 从而导致了难以确定是前任和后任的责任;是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等诸多问题难以解决, 例如现在各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规章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 企业领导班子决策慢慢的成为了社会潮流, 但不容忽视的是许多重大事项的决策都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 表面上看是集体决策, 但企业领导在实际上对决策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和决定权, 就容易导致领导人会利用集体决策的借口来逃避经济责任, 审计人员在界定领导人员的个人和集体责任时增加难度。三是主观与客观责任界限不清。
2. 我国的审计指标不够完善, 我国国有企业审计制度没有一个
具体的操作规范流程和完善的执行体系, 从而导致了审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难点, 也是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审计体系的不完善, 使得在实际审计操作过程中缺乏科学依据。尽管在审计实践中还是设计了一些评价指标、相应的比例, 但缺乏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由此加大了审计评价的难度, 导致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 有一定的随意性, 在不同的人看待同一个问题, 会有这完全不同的结果, 审计人员也一样·同样的问题有着不同的结果, 想要避免这个问题, 就需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操作流程和完善的体系, 让不同的审计人员在面对同一个问题的时候, 能够有很好的依据来进行审计评价, 争取能够使审计结果更加的客观、公正、权威。
3. 国有企业领导对审计结果的认识不够, 走经济审计结果中, 可以很好的看出企业领导人是否很好的履行经济。
也是审计的重要信息, 是人事部门考察和任用企业领导的主要依据, 这就需要审计机关有一个客观公正权威的审计结果, 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 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充分, 但是各部门的审计结果利用率低。此外, 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 再加上相关领导不重视审计结论, 难以对发现的审计问题进行全面的整改, 没有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4. 审计人员的个人素质需要提高。
经济这人审计的对象一般是企业的领导人, 具有特殊性, 政策性强、要求高、责任重大等这些都是审计工作的特点。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操作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国有企业领导需要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更新审计思路, 开拓视野, 创新审计方法。而且审计人员的知识不够广、单一。不能够很好的执行操作经济审计这个工作, 从而很难达到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而成为了制约经济审计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1. 明确界定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
明确界定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 一句审计发现的问题而追究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划清前任和现任两届领导人的经济责任界限, 把前任领导的责任和现任领导的的问题、业绩都很好的区分开来, 不能把前任的业绩、问题当作现任领导的问题来处理, 分开集体决定和个人决定的责任问题, 集体决定照成的笋丝集体承担, 还要对领导进行责任追求;分清主、客责任的界限, 在市场经济下, 市场的行情是瞬息万变的, 而决策是需要根据市场来行的, 在人为或者难以判断的市场因素而导致的决策偏差, 不能混为一谈, 要很好的分清主观和客观的因素。
2. 很好的运用审计结果, 各个部门、领导机关需要重视、很好
的运用审计结果, 让审计结果在党风建设、领导监督、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 确保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3. 提高审计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
审计工作成功的基础是由审计人员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决定的。为了能够按时、按量的完成审计工作。提高领导人经济审计的质量。应该建立:素质优良、文化水平高、业务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通过加强内部管理, 对审计人员的知识培训、教育。使他们的责任意识、法制观念得到长足的进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 我们需要把审计工和计算机灵活的结合起来, 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 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摘要:建立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 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各个部门、机关各施所长。而且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监督和管理, 让国有企业领导能够更好的发挥个人才能, 能够更好的经营管理公司,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实现企业的更有效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蔡春, 田秋蓉, 刘雷.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理论创新[J], 审计研究, 2011, (02) .
[2]李轶儒,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J], 时代金融, 2012, (04) .
11.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十一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9〕2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审计规范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区、县级市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区、县级市、镇、街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监督、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组成,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职责是:商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构;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部门(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广州市内部审计条 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授权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实施对同级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派出审计人员会同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四)实施对审计机关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同级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
(五)市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遇特殊情况,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量较大的二级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每年商市审计机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纳入工作计划,由市审计机关直接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对属下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企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组织部提出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计划项目数量,审计机关应当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由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会同组织部门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建议组织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销,无法实施审计。
(二)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
(三)领导干部已经定居国外或死亡。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六)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其它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区、县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确定审计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区、县级市党委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有关的经济决策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4.制定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审计机关在对区长、县级市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活动指标的完成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
4.制定有关财经决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
(二)企业经营和发展状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决策结果。
(四)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状况。
(五)内部控制状况。
(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镇、街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四)本级政府(政府派出机构)资产、债务情况。
(五)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可聘请社会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参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出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名称,主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审计通知书所列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免职、兼职的文件及职责范围。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所在单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开设的银行帐户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检查报告。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准备、配合工作,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点时应当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进点会,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派人参加,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告知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以及其他必须告知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广州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办法(试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界定研究,草拟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其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单位分别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管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范围、抽查单位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向其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为需要向有关机关或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的事项,应当作出审计建议函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如果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情况和资金运用效益等审计评价的事项,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同的领导干部同一类经济责任性质的评价,对不同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属下单位发生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和引用法规依据,以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必须做到同一性,表述必须清楚,口径必须相同,标准必须统一。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存在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负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同干部选拔考核、培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参考依据,并建立领导干部审计档案。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一般在3个月内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五)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制定和提交审计委托建议计划,秉公、正确运用审计结果。
第四十七条 对审计机关查出、移交的问题,接收移交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十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和组织、审计、人事部门,负责对下级相关机关、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市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12.浅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理念 篇十二
为规范我市市直单位(含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下同)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审计计划
(一)审计计划确定
市委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市审计局报请市长审定后,纳入市审计局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计工作方案编制
每年组织实施多个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由局经责办编制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正式下达。局经责办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 1
确定。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审计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的制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情况,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审计内容具体包括: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同时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局规定的程序报批。
审计工作方案可以提供给被审计单位,以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
(三)审前走访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前,由分管经责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和局经责办一次性走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通报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安排情况,征询意见建议,询问来信来访情况。
二、审计实施
(四)审计组组成
市审计局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由一位局领导担任组长,项目主办审计科的科长担任副组长,可以设主审一名。
(五)审计通知书送达
审计组负责拟草,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局长签发,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
采用非填列式审计通知书,一律打印,不得手写。审计通知书内容和格式按照审计署的参考格式由局办公室、法规科商经责办后确定,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领导干部姓名、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规定。审计通知书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六)调查了解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调查了解的目的,一是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二是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三是依据审计工作目标和审计事项测算审计工作量;四是落实审计工作现场及有关人员进驻安排事项。
调查了解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一般包括:
1.单位“三定”方案、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单位领导工作分工情况;
2.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相关考核、检查结果;
3.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相关情况;
5.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资料;
6.审计组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调查了解应当作出调查了解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七)审计实施方案编制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及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审计工作要求等。审计实施方案要紧紧围绕审计工作方案和调查了解情况制定;审计内容和重点要在方案中有明确表述,可操作性强;审计力量资源调配和人员分工要恰当;审计工作进度要明确;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时间安排要充足。审计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实施方案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如需调整,由审计组组长报经局长批准。审计组调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重要事项,应当报请局长批准。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律采取文字形式。
(八)审计进点会
进点会由审计组组织召开。审计组事前建议请被审计单位的副职领导主持,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议程一般由审计组组长宣讲来意及工作要求并宣读审计纪律;被审计领导干部作表态性发言;主持人作表态性讲话。
(九)审计公示(通告)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之后进行审计公示,通告审计依据、审计内容与范围、实施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名单、办公地
点和联系电话等,认真受理、核查举报事项,包括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方面的反映和举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十)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进点后,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5日内提交一份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报告。此项要求可以在调查了解时预先告知。报告内容要求与两办《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相吻合。
(十一)审计承诺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十二)审计谈话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以审计谈话方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审计谈话对象包括除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以外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部分部门和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其他有关人员集体座谈或个别谈话。审计谈话由审计组组长和副组长及一名审计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审计谈话一般采用个别交谈方式,注意营造融洽的氛围,有利于谈话人畅所欲言。
审计谈话内容包括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该单位(系统)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依法 6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以来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严格依法执政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审计谈话结束后要综合整理出一份谈话记录,客观、准确反映谈话情况。
(十三)审计事项和方法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通过梳理、研究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该单位提出的工作思路、制定的规划目标、采取的工作措施,核实相关反映事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指标,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效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有无超越职责范围办理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正确履行了单位(部门)经济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如期完成了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2.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了解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分析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决策内容的科学性情况;通过查阅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等,联系单位内部业务管理流程、财政财务收支重大变化等情况,梳理出该领导干部任职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进一步延伸审计或调查了解有关决策事项的执行过程及效果情况,分析、判断决策的结果性。
3.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及管理情况; 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情况;
延伸审计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4.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抽审部分重要建设项目,重点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建设资金管理是否严格、规范;项目实际进度是否符合预期工程进度;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
5.内部管理情况。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评估执行及效果情况;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6.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核实有关部门和群众反映的情况,在对各项审计内容的审计过程中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十四)审计工作底稿审核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审核事项包括: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
效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审计组组长根据审核情况,可以提出予以认可、责成采取进一步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当的审计结论等意见。
三、审计报告
(十五)审计组讨论。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全体审计人员会议,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1.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3.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4.提出初步的审计评价意见,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5.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6.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7.安排就有关重大或疑难问题咨询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8.下一步工作安排。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研究审计组审计报告起草的有关事宜。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上述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十六)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和格式参照审计署省长审计报告模版撰写,要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市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十七)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按照局规定程序审批后的审计组审计报告以局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
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局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组在书面征求意见时,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通报审计情况,交换意见。
审计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通报审计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交换审计意见。会议参加人员除审计组主要成员外,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审计报告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八)修改定稿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意见后,若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逐一研究、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补充相关审计证据。不管是否采纳,审计组均应逐条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和原因的书面说明,并由审计组组长及相关审计组成员签字确认。在综合分析、研究书面回复意见和交换意见情况的基础上,审计组可以召开会议,研究适当修改定稿审计组审计报告。(十九)代拟审计局审计报告
审计组负责代拟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参照审计署部长审计审计报告模式撰写,要求同第十六条。
(二十)代拟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和格式,参照审计署的参考格式办理。(二十一)业务部门复核
按照市审计局内部工作程序,审计组应当将有关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所在业务科进行复核。局业务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4.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5.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6.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7.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8.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二十二)审理
局业务科应当将根据本部门业务复核修改后的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资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按照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的要求报送局法规审理科审理。局法规审理科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二十三)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由法规审理科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批准。
(二十四)出具审计报告
市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经责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局长签发。审计报告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主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秘级定为秘密。印数和发放范围从严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列明救济途径。(二十五)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在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审计组参照审计署部长审
计审计结果报告模版,负责代拟审计结果报告,经办公室核稿,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经责审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局长签发。审计结果报告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主送市长,抄报市委书记,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秘级定为秘密。印数和发放范围从严控制。
(二十六)审计整改检查
市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指定部门负责检查或了解被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包括:
1.执行市审计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2.对市审计局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3.根据市审计局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4.对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二十七)审计项目归档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附注:
1.实施审计前,参加审计人员可以集中进行一次审前培训,由相关人员讲解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知识;副组长或主审讲解审计
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讨论审计工作安排,研究具体的工作步骤、方式、方法及内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同时进行审计工作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劳动纪律和文明审计的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2.现场审计中,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证据单。
3.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便于对审计人员工作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的目标。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其中,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 15
份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有关管理事项。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4.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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