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

2024-06-23

合同约定(精选8篇)

1.合同约定 篇一

双方约定

1、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作乙方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乙方死亡或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本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3、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双方。

4、乙方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或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乙方作出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薪资随岗位调整

甲方实行“薪随岗动”的制度。乙方薪资按照其岗位设定,甲方在合理调整乙方岗位时,有权相应地调整薪资,薪资标准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五、商业秘密保护

乙方对任职期间获取的甲方技术、贸易及业务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其全部由从业人员本人因工作而构思获得。

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法、过程、程序、成份、发明、机器设备、模具、电脑软件、研究计划、产品设计及构思、客户名单、价目表、供应市场及来源供应商、协力厂商、模具厂商、生产及商品系统与计划、生产地点及资讯人员、档案、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及其它有利于公司竞争优势之资料、信息或凡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有害威胁之资料、信息。

乙方任职期间获得、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于任职期间或离职期后之任何时间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或揭示、泄露于他人。

乙方不当泄露、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六、竞业禁止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受聘,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当赔偿造成的单位损失,或所得的收入归单位所有。

七、违法解除合同赔偿

乙方离职应当提前三十天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未通知或通知不满三十天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乙方离职后安排其他人加班处理其岗位事务所发生的加班费、临时紧急招用新员工发生的费用、工作未完好交接造成的业务损失,以上损失赔偿可以在薪资中扣除。

八、通讯地址

乙方联系地址为;个人电子邮件为;手机号码为,以上讯息如有更改将及时书面通知单位,未通知更改的,发送原址视为送达。

九、员工手册确认

甲方员工手册(2009年版)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签定前乙方已经获得到手册原件一册并已完整阅读,对内容没有异议,愿意遵守。

2.合同约定 篇二

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其原因往往是签约双方在立约时没能对各种不确定因素做出合理预见,并在合同条款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从而导致问题发生时双方出现冲突,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这将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为了减少此类因素带来的工程冲突,本文结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入手,通过对比传统模式,对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了约定不明确性分析研究。

1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性识别和评价

合同约定不明确性是指合同条款对一些事项没有做出规定,或者规定了但是措辞不严谨,语句模棱两可等问题。

1.1 地质勘测深度

地质勘测是为设计和施工方案提供地质、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相关数据服务的,通常按设计阶段分为预可阶段勘测、工可阶段勘测、初勘、详勘等,各阶段勘测任务和勘测深度及精度都是不同的。

传统模式下,发包人在招投标之前对工程的勘测工作一般已达到详勘深度:施工图纸和技术指标都已完成并明确。但总承包模式下,招投标往往是从初设甚至概设阶段开始的,这时的勘测深度仅仅达到初勘的深度,大多是关于工程的一些功能性指标和描述。同传统模式下相比,这些指标和数据不管是从勘测设计深度还是精度方面都是不足的。这不仅增加了总承包商投标报价的风险,而且也提高了工程冲突发生的可能。

1.2 工程现场条件变化

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复杂,从规划和确定工程建设用地到完成范围内土地征收直至竣工验收,要经历诸多阶段,持续时间长。这段时间,工程施工沿线地形地貌、现场土质、地下地上障碍物等现场条件可能变化很大(包括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例如沿线出现房屋、厂房建筑物、林地、鱼塘等等。而总承包合同中一方面要求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熟悉现场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承包商承担重新勘测的任务,因此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现场条件一般都不准确。现场条件的变化可能使得工程不能按时开工或者增加施工工程量或改变施工方法,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和(或)进度滞后,对承包商执行项目合同造成影响,甚至引发工程冲突。

1.3 技术标准和要求

传统模式下,设计工作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承包商仅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投标报价和后期施工。因此,承包商参考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目标是明确的。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详细的施工图纸,招投标时发包人在合同中所给的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及参数和技术标准等,一般都是功能性描述,这些仅仅是对项目的主要部分进行界定,缺少对主要部分所含细节的说明。同时,承包人也很难准确地解读招标文件中诸如“使用和功能要求”“合格且通过验收”“满足预期目标”等笼统技术性能指标描述,从而导致对合同文本理解不一致,引发工程冲突。此外,总承包项目合同标准、规范众多,存在对同一个事项有几个不同标准和规范,而这些不同标准和规范引起的设备材料以及施工成本费用不同,有的设备材料标准稍微发生变化,设备材料价格可能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动。

对于此类情况造成的冲突,承包商应及时同发包人沟通,特别是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等项应格外重视,最好能够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文规定,以期减少双方之间的理解偏差,减小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1.4 设计深度和质量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有义务在发包人初设的基础上完成余下设计工作,即设计深化,因此,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对承包商而言。实践中总承包商可能会因为发包人提供初设资料深度不足、精度不细而造成理解偏差,从而对发包人设计意图曲解或对合同图做一定的改变或增减,即设计变更。然而通过这种修改、增减,例如设计深化导致的额外设备、材料、标准提高、工程量增加等,相应地可能会引发项目成本的变化。由于工程总承包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对这些成本的变化后果由谁来承担总承包合同也并没有明确的约定,而且承包商也很难通过变更等手段获得额外的补偿,这些通常都容易导致双方的争端。

设计深度和质量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合适,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而确定设计深化带来的后果承担问题,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也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实践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要认真对照合同图纸和相应规范要求,深思熟虑,避免标价过程中漏项;同时及时同发包人沟通,避免因为对初设理解的偏差给自己带来大的风险。而对发包人而言,为了避免和承包商之间冲突,在招标文件中也应尽可能完善详细。

1.5 施工方法

传统模式下,承包商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确定施工方法,因此发包人对于承包人选择的施工方法也就能够提前明晰。而总承包模式下,因为没有设计图纸,技术指标和要求未明确等因素,总承包商在投标时对于施工方法的确定也就不得而知。这无异于增加了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风险;同时却也增大了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未知程度,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可能会随意更改施工方法,偷工减料,引发工程冲突,带来工程隐患。

1.6 工程量估量和报价依据

传统模式下,招投标工作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才进行的,发包人按照招标要求、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将拟招标工程的全部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分项要求,计算实物量,列在工程量清单上作为承包人工程量估量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承包商的承包范围和责任是限制在施工图纸所描述的工程量范围和设计标准之内的。

而总承包模式下招投标阶段可能还没有一张图纸,具体的设计图纸由中标人在中标后设计。招投标时的关键依据是功能性描述书以及有关的要求和条件说明,由于这些要求主要是面向工程功能的,比较粗略,因此工程量的计量和投标报价就没有那么明确了。同时,总承包模式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一般是按阶段支付的方式,虽然也有工程量表和工程单价,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这些工程量和单价均与承包商的合同支付款项无直接关系,仅仅供评标和工程变更时作为参考。

因此承包人在计量工程量和计算报价时,一定要慎重,认真研读价格清单中的约定,同时多途径收集关于项目的相关资料,尽可能的降低投标报价带来的风险,减少合同争议。

1.7 工期及进度计划

传统模式下,提供设计图纸的义务在于发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按时提供图纸或提供图纸不完整,承包商是可以据此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甚至解除合同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但在总承包模式下,提供设计图纸的责任主体变成了承包商。且发包人通常会以“承包商对设计和施工全权负责”为由在合同谈判时对工期提出更苛刻的要求,比如签订固定工期合同等。故承包商承担的工期压力更大。同时,随着工程的深入,发包人还会对工程设计提出各种修改建议,而且相关设计还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但总承包合同中对于政府部门审核时限及图纸修改费用问题并未予以明确。

2 结语

为了减少因为总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带来的工程冲突,本文结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分别从地质勘测深度、现场条件变化、设计深化、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估量和报价依据、工期及进度计划等方面对总承包合同进行了约定不明确性对比分析,希望能够引起承发包双方的共鸣,为签订一份令双方都满意的合同而共同努力。但也应该看到,因为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存在,履约过程中仅靠合同来维护各方利益以及消除冲突是非常被动的。因此有必要去探究和实施更为积极和包容的后协商机制,这也为笔者后期探讨和研究指明了方向。

摘要:结合发改委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过对比传统设计—招标—施工模式,对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了约定不明确性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以期降低合同冲突的发生。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不明确性分析,合同冲突

参考文献

[1]胡德银.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与展望[J].中国工程咨询,2003(5):44-46.

[2]孙继德.项目总承包模式[J].土木工程学报,2003(9):21-22.

[3]王志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评注[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2.

[4]仉乐,张水波.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对比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7.

3.约定赠与子女房屋的合同可否撤销 篇三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羅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罗志浩的行为是否有效?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表明合同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以交付赠与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其次,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本案中要使罗文赠与房屋的行为生效,须得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的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却未生效,罗文并没有丧失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合同法》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罗文可以撤销对罗志浩的赠与,要求返还房屋。

点评律师:张立君

4.1.清单计价合同结算约定 篇四

①②③④⑥⑦⑧⑨⑩⑪⑫⑬⑭⑮⑯⑰⑱⑲⑳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

1、总则:工程量清单约定范围内固定价格合同。在工程量清单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调整以及工程量清单约定范围外及漏项的结算办法按如下方式进行:

①工程量清单约定范围外的部分和漏项均按19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总价下浮5%计价(其中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人市场价核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含基价)不下浮);

②人工费不分工种按27元/天结算。工程类别按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2、材料:工程量清单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及工程量清单约定范围外及漏项的工程材料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购时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定品质,材料价格由发包人认定;

3、设计变更:设计变更资料必须清楚明确反映变更的内容和部位,经发包人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认后,作为办理工程变更调整结算的依据;

4、措施费:

(1)招标文件措施费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①环境保护;②临时设施;③夜间施工增加费;④成品、半成品二次或多次转运费;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不含基础);⑦脚手架;⑧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⑨砼、钢筋砼模板;⑩垂直运输机械;其他措施费;

(2)招标文件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费总承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安装工程的变配电房设备及有线电视、电信、宽带数据由发包人委托专业单位施工,总包方负总包管理责任并做好配合,计取配合费);竣工资料整理费等均为包干价,不论任何情况不再调整和增加。

5、清单综合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及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⑪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风险;

⑫合同价不因劳务、材料或其他因素(包括发包人及代理人原因)产生的合同实施成本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⑬满足工程的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 ⑭施工期间工程因各种因素发生和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费(含砼外加剂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土石方垮塌及清理费用等;

⑮连续3天以内(含3天)的停水、停电、停车而发生窝工损失费用等; ⑯施工中如遇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费用;

⑰施工过程场内的硬化道路、硬化地面、超标噪音级排污、施工占道应发生的费用;

⑱发包人核定的材料的理论重量和实际重量的量差;

⑲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安装工程穿过墙面、楼面、地面的管路护套安装及管道安装完工后对洞口填补及防水处理费用;

⑳成品门窗塞缝,为各分包单位提供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脚手架、垂直吊运等;

⑴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⑵承包该工程合同内容所存在的各种风险;

⑶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前承包单位对竣工工程成品保卫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⑷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为发包人分包项目的配合费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

⑸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包括建筑垃圾的挖、运、上车、环卫、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和费用、出渣费);

⑹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需发生的技术措施费用。包括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保证构件几何尺寸的支撑钢筋、措施钢筋等,模板工程中的对拉螺栓(片)以及砼后浇带的支撑系统等施工技术上的措施费用; ⑺施工机械、施工用材超运距费用及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⑻该工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系统的测试、调试的费用;

⑼施工周边为保证安全和方便通行等搭设的通道及天桥等防护措施费用; ⑽各种检测费。

6、竣工资料要求:

①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试验报告; ④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 ⑤承包人和发包人签署了工程保险证;

7、工程交工:

①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合同竣工时间,完成工程施工和验收,无条件交付给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

②设计变更资料必须经发包人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认,设计变更增减量,只作为办理设计变更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人不能因一般设计变更而要求发包人延长工程合同工期;

③工程竣工验收全部交付发包人后,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8、资料签认:

①施工过程中变更或增减部分签证资料的有效性条件:双方即时签认的、合法的、已归档、且在结算办理工作的 方应严格执行本项制度,并将此项内容作为乙方信誉度的重要考核内容。⑬甲方档案室建立专项资料管理,签证、技术变更、洽商和收方资料按一式三份进行管理,一份归乙方存档,另外2份送甲方工程部档案室和合同预算部。办理工程结算时,以甲方档案室提供的合法原始资料为依据,其他未及时归档的、指向不明的变更均无效,由乙方自负。

9、核价材料:

5.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量 篇五

一、减少合同约定的(减容)

1、客户申请减容,须5日前期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手续办理: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者更换为小容量的变压器,从加封之日起,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2、客户申请永久性减容或从加封之日起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的手续的,而减容后的容量又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的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3、减容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4、在减容期限内恢复用电时,5天前办理恢复用电的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要按新增或增容手续办理、6、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2年内不得申办关窗或暂停,如确需办理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按50%计收。

二、客户暂停

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应该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客户全部或部分用电设备的暂停,每年可申请两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一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按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客户,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运,从加封之日起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年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从期满之日起计收全部基本电费(按合同约定容量)。

4、客户恢复用电应在预定恢复日前5天向供电企业申请,暂停时间少于15天者,应收取全部基本电费。

5、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用电设备)的暂停应遵守(1)--(4)条的规定。

三、客户暂换

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更换整台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运行时,10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2个月,35kv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

3、替换变压器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按暂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四、客户迁址

须在5日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停止用电办理,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新址不在原供电点,按新增用电受理。

3、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而且用电容量不变,无须按新装办理,但迁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客户承担。

4、新址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点,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100条第5项进行处理,即交纳违约使用电费,每次居民客户500元,其他客户5000元。

五、客户移表

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不变的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移表手续。

2、移表所用费用由客户承担。

3、客户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私自移动计量装置,否则属于违章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100条第5项规定处理。

六、客户暂拆

客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申请

1、客户办理手续后,5天内执行暂拆。

2、暂拆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拆期间保留客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3、客户要求恢复接电,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用电手续。供电企业应在复装手续完成后5日内为客户复装送电

4、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者接新装手续办理。

七、客户更名或过户

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可以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客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3、私自过户,新客户应承担原客户债务,经供电企业发现私自过户时,应通知客户及及时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八、客户分户

客户应持证明向供电企业申请

1、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条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客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可办理分户。

3、分立户新客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承担。

6、分户后的受电装置,应由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九、并户

应持证明向供电企业申请

1、同一供电点、同一供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客户允许办理并户。

2、原客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客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的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承担。

5、并户后的受电装置应由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十、销户

经向供电企业申请,要求解除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全部停止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电费结清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的完好性,拆除接户线及讲师装置。

4、客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多金(原执行保证金制度的客户)上述事项完成后,供用电关系解除。

5、客户违约6个月不用电,前来办理暂停手续,供电企业应以销户终止客户用电,客户需要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6、客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在破产企业原址用电应按新装办理,已破产分离出去的新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户电费及有关债务后,才能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按违约用电处理。

十一、改压

客户原因引起的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等级的变化,客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电压等级变化,需增(减)用电设备容量的,应按增(减)用电容量手续办理。

2、引起工程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其改压工程应按业扩工程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3、由于供电企业原因引起的客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所引起客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十二、改类

经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手续办理。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客户电力用途发生变化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的处罚。

6.合同约定 篇六

核心提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践中众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仅仅约定一个很大的范围,如“中国福建”等,其后用人单位依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随意调动,如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即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用人单位的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蔡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对“工作地点”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

2、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对“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并没有明确,目前也未见地方出台相应的规定。

二、实践中因工作地点变更引起的争议。

案例

1、方某就职于某上市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日接到通知,公司出去发展需要全体搬往公司总部,要求员工全部去北京上班,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问:方某能否拒绝去北京上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因发展之需要欲迁移至北京,这使得方某与公司原本签订的在长沙工作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此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如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方某与公司未能就工作地点变更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某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2、在福州鼓楼区某单位上班的张某某接到通知要将其调往台江区上班,张某先是不从,后听从公司安排,去台江区上班。

上述案例中,张某原本在鼓楼上班,后公司将其调往台江,此种变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目前并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就具体情况而言,福州市鼓楼区与台江区上班地点的不同,并没有对生活在福州的张某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可能仅是上班途中多花了几分钟时间而已。此种微小的变化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即使张某拒绝去台江上班的,公司也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三、劳动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工作地点”?

1、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作地点”宜具体,不宜宽泛。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工作地点尽量具体,比如将工作地点具体到某一地址如“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或者直接填写用人单位经营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等等。如此,如果用人单位日后要求的工作地点的与约定不一致时,必须经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企业而言,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既不能过分具体也不能过于模糊。

(1)如上文将“工作地点”约定为““福州市鼓楼区××路××号”,这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在福州市鼓楼区内办公地点发生变更,只要与原来的地址不相同,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下,只要工作地点与约定不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已经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很可能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相反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福州鼓楼区”,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是在鼓楼区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的,此种情形下,就不会被视为劳动内容的变更。如果劳动者拒绝搬迁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员工旷工等为由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或者,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两、三个确定的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在需要时应当服从单位安排,在上述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等。如此,也可以避免变更工作地点带来的不利后果。

(2)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了避免承担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利后果,很多企业采取了大包围式的约定,即约定一个模糊的范围。如“中国”、“中国福建”,或者工作地点为“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工作场地工作”,“公司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或者“乙方自愿服从公司安排”等条款,因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如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等往往子公司、分公司、办公场所远远不止一个,这就导致了上述约定的地点其实存在不确定性,这种约定的可能的后果是,劳动部门和司法审判部门认定此种约定是不明确的,对劳动者不公平,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当以劳动者现有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准,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到别的地点工作都将被认为工作地点变更。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工作性质科学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对外勤人员如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这类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其需要在企业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可以根据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在地XX(省)市等,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述范围内作合理调整,员工同意并承诺在以上范围内服从公司的工作地点调整的安排”等等。

但对于内勤人员如单位行政人员,则不应当宽范围或模糊的方式约定,而应当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这类人员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所在地的办公区或厂区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4)约定了“工作地点”,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那么是否可以不约定工作地点?

不约定工作地点显然是不可取的。首先,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地点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7.合同约定 篇七

2009年8月1日,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我从事某一专业技术性工作, 如我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必须支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至2010年1月, 因好友邀我共同注册一家企业自己闯荡, 而我也对其前景非常看好, 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 明确表示将在1个月后离开公司, 但遭公司拒绝。因我现在已经强行离职, 公司遂以我违约为由, 要我按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请问:我应否支付?

读者:郭芳

郭芳读者:

虽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但你仍不必支付违约金。

一方面,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提前解除和随时解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如还在试用期内的, 则需提前三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 而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期满, 劳动合同即告解除。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尤其是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如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 甚至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虽不存在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但只能说明你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而不等于你不能行使提前解除合同权, 因为你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公司。

8.合同约定 篇八

我与丈夫是大学同学,我们一起走过了太多的艰难,经历了太多的风雨。谁料丈夫在事业有成之后情移别恋,我一气之下与他离了婚。后来在双方亲友的劝说下,加之他多次在我面前表示悔改,我原谅了他,答应与他复婚。但为了强化他的责任感,我在与他复婚时和他签了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如果第二次离婚,男方须给女方50万元“分手费”。然而,复婚后一年多来,我俩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前不久的一天,丈夫心平气和地对我说,他是个做了错事的男人,在我面前感到很自卑,觉得永远也抬不起头,只能选择逃离,希望我能成全他。我告诉他,要离婚可以,但合同约定的50万元“分手费”一分也不能少。丈夫面露难色,说他根本就拿不出那么多钱来。既然协商不成,就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定案了。请问:复婚合同里约定的“分手费”,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薇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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