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业务培训

2024-06-27

增值税业务培训(共9篇)

1.增值税业务培训 篇一

汽车4S店增值税特色业务处理

第一部分

汽车4S店涉税情况简介

一、目前汽车流通企业经营模式

汽车4S店,是指汽车生产商“特许”授权的,是由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四大业务所构成的“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销售专卖店经营模式,即汽车销售服务企业

二、涉及主要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方面。

第二部分

4S店常见的增值税特色问题分析、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常见的收入类型

(一)应税收入的构成1、整车销售收入

2、配件销售收入

3、汽车维修收入

4、汽车包饰品、装饰收入

5、佣金、返利收入

6、废旧配件机油变卖收入

7、其他业务收入

(二)收入金额的确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二、4S店常见的增值税特色问题分析、处理

(一)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的分析、处理

A、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的价值也越高,而销售出租车,4S店还为购货方免费安装顶灯、防护网和特业牌照,不计提销项税额,对赠品支出未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风险:

一是帐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即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管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售税额,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经销商销售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中等才能发现蛛丝马迹。

二是向购车者赠送油品,油品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了税款,但赠送时却未计提销售税额,而是将赠品列入了销售费用;

三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还有一些经销品牌汽车的企业,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四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这部分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是分解销售收入:(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下面看个“一分为二”案例

某4S店销售了一辆奥迪A8,实际售价175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金额为120万元,并据此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在其独立核算的装饰店开具装饰费55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

涉税分析:

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120万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发现该价格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就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购税,而按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局经检查核实后,对4S店作出如下处理:补缴增值税55/1.17*17%=7.99万元,因其有故意少缴税款行为,并处少缴税款0.5倍以上罚款;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购税,当时虽缴纳成功,但是后被比对系统稽核出,稽查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以下处理:追补车主少缴的车购税,并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4S店处其导致车主少缴车购税税款的1倍以下罚款。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即赠送的饰品等货物要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销售店与装饰店之间如果构成关联企业,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B.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与处理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企业纳税申报时已将开票信息传递到税务局,总局根据各地上传的价格信息进行比对,低于总局控制的最低计税价格,要求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稽核,企业要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采用帐外赠送实物销售方式:按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而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会带来涉税风险。

C、税收风险对策

汽车4S店赠送汽车装饰用品或礼品的税收内附防范策略:

一是可以把赠送的礼品和汽车捆绑销售,即4S店在与顾客签定汽车销售合同时,只在销售合同分别写清楚销售的汽车价款(不低于市场最低价),GPS定位系统、音响设备、坐垫、玻璃贴膜、脚垫、挡泥板等装饰用品的数量以及各自的价格,然后按照价格总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购买人,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赠品的价值作为折扣金额)

二是按“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涉税处理:增值税方面,赠品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是把汽车装饰用品或礼品用为促销费用处理,但赠品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汽车4S在购买赠品时要注意向上游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专票可作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减轻税负。

(二)取得厂家返利的分析、处理

(三)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的涉税处理

(四)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和其他代办服务的涉税处理

(五)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的分析、处理

(六)代购汽车、配件的税务处理

(七)汽车代销的税务处理

(八)管理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处理

(十)分部异地经营总部网络结算的增值税处理

(十一)连锁经营企业的税务处理

(十二)其他税收风险分析

第三部分 有关发票开具事项的处理

(一)有关机动车发票开具新规定

(二)销售折扣的发票开具与税务处理

(三)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与税务处理

(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五)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二手车)问题

(七)特殊情况销售额确认与发票开具

2.增值税业务培训 篇二

为宣贯增值电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规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市场行为, 促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5月9日, 省通信管理局在南昌召开了2008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法律法规培训会。会议总结了2007年度我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年检工作, 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贯, 全省1 0 8家S P共1 5 0多人参加。

培训会围绕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增值电信业务投诉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等方面安排了三场专题讲座。讲座理论联系实际, 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展开, 培训结束时还举行了电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

此次培训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学员普遍反映, 通过此次培训增长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提高了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意识, 增强了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维护互联网网络环境的责任感, 建议类似的培训会以后应该举办更多。

3.数字电视增值业务 篇三

全广告频道的理论基础

整合频道、用户、社会资源。打造“全广告频道”。

电视广告?这是广电人最熟悉的营销产品和商业模式。也许会有人认为,在数字电视模式下继续以电视广告作为收入来源是一种倒退,但笔者认为,广告是商品经济社会不可缺少的主要营销手段,只要国民经济保持正向增长,未来商家各种形式的广告营销投入将有增无减!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们放弃既有的广告媒介优势或边缘化广告业务,就等于将现成的收入和利润拱手让给别人。

数字电视网络运营商要充分认清一点,即一个城市内庞大的数字电视用户群不仅是有线运营商的收入来源,同时也是所有商家的上帝。当我们拥有客户(广告商)的客户(消费者)时,就应该结合数字电视新技术特性,巧妙利用、调动、支配这些资源,从而获得收益。

这里需要明晰的一点是,在数字时代如果继续以传统方式——节目内容附加广告来开展广告业务,确实是一种倒退。首先,政策不允许;其次。观众不认可;第三,广告效用没有提高。有线数字化最大的效益在于大大拓展了频道资源,这些频道是否能精心经营打造为专业的“全广告频道”,打破传统电视广告由上向下的广告强推模式,变为由面向点的消费者主动观看平台?系统论告诉我们,正向思维往往反映事物的普遍规律,而逆向思考则可反映出事物的本质规律。

打造“全广告频道”,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用户为什么要看“全是广告的频道?”

理论上,“全广告频道”要挖掘并迎合消费者的四个需求:首先,消费者所关心的产品信息;其次,快速实现货比三家;第三,降低交易时间、精力、体力等机会成本;最后,获得相关技能和知识。

根据营销心理学原理,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过程包括“产生需要、寻找信息、判断选择、决定购买、实施购买及购后感受”等环节。当消费者对某类产品产生购买需求后,首先会搜集该产品的各种相关信息。在这一阶段,消费者表现出较为强烈的选择性信息接收倾向:只要环境允许,会选择自己喜欢的信息进行接触,而对那些不太关心的产品则很少留意。

选择性接触机制包括“选择性注意、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三个层次。营销传播中,消费者对信息内容的选择性接触表现为,如果某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就会主动寻求相关信息,由“被动接受推销”转为“主动寻求服务”。

消费者心理需要的满足,导致了整个营销模式的改变,例如众多网民在网上购物时点击商品链接的行为,就是在主动地收看广告。

因此,各种广告媒介必须准确把握受众者的心理特征,改变思维定式,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设计传播内容、手段,创造一种为信息服务的强有力的形式。

根据以上思路,数字电视广告频道要打造成一个供消费者主动寻找和接纳消费行为的服务平台;在内容上则尽量做到:传播的信息易为受众接受,并能引发反应、回应,将特定信息传播给特定对象,满足广告商对目标受众“精确打击”的要求。全广告频道的经营要点

有了理论依据,广告频道能否成功的关键是在于频道的经营。

笔者建议,运营商可以利用社会各界包括广告商愿意合作的热情,以频道招商的方式开展经营。

在频道策划上,要以充分的市场调研为前提,通过细分广告传播市场和商品市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来定位频道。一个频道不能覆盖多个商品领域,要做到产品专业化、消费层次化。一定要找到那些传统广告模式不能满足商家要求的产品或服务,进而成为传统广告模式的补充和创新。

在频道定位上,要充分了解目标顾客的共同需求、共同行为模式,考量是否具有足够规模的用户群,研究供求双方是否有意愿通过广告频道对接等。

在广告制作上,要发挥电视媒介的多媒体特性,避免照搬互联网的大量图文形式;内容应以知识性,动态展示性介绍为主,并配以解说,且应与基本节目频道广告形成差异;内容信息要真实可信,不夸大事实。

在频道风格上,要在浓郁本地化特色基础上,为观众营造平等的沟通氛围,必须解除对方的心理顾虑,与之建立一种完全放松的信任关系,给予对方无条件的、正面的尊重和认可,并保证消费者可以及时在线下接触和体验到相关产品。

在包装宣传上,一是要培养消费者观看广告频道的习惯,二是向商家推介频道强大的广告效应。同时还应采用各种形式的促销,把买卖双方的参与热情充分调动起来。

在资源扩展上,随着频道品牌效应的生成,逐步扩展为电视、网络、杂志等全方位相互配合的立体广告发布体系,提高媒介的竞争优势。

同时,运营商必须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对合作者进行引导及有效约束。杜绝虚假广告、格守商业道德,避免不良药品、医疗保健品和电视购物等给观众带来的负面影响。

建立广告频道的根本目的是经营效益,具体测算还须参照各地市场的多个相关变量。但笔者相信,广告频道完全能够通过丰富频道时段、可观的频道数量、引人的广告内容,吸引大量商家进行投放,从而促进数字电视运营商形成以广告费、收视费、服务定制费为核心的多元赢利形态。

付费内容的社会化制作

充分发挥广电行业节目制作能力,引入社会各方资源参与,通过丰富的、观众认可的节目开展付费和点播业务,形成投资音、参与者、制作者、传输者、观众都获益的产业链。

相关数据显示,55.1%的广电机构认为能收看到更多的节目内容是用户选择数字电视的首要因素,而内容匮乏却是现阶段多数有线运营商的隐痛。上述研究报告指出,77%的广电机构表示,内容不足是广电系统内发展数字电视遇到的最大困难。但笔者认为,目前的电视节目在某些节目分类中是过剩的,且还在加大产出;在某些分类中则内容不足,各类别中的精品节目更是短缺。

什么是好节目?什么是观众愿意付费的好节目?对广电机构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节目是否能够满足观众的需求!因此,对观众收视需求的研究,是所有节目制作工作的基础。

目前,我们对节目方式、节目流行动态的研究较为重视,而对观众的研究却非常少,且存在很大局限性。比如,一提到节目总是在新闻时事、电影、连续剧、综艺节目、娱乐节目、访谈节目、记录片等传统范围

内考察。但不要忘了,大量免费的开路基本频道,已完全可以满足用户对上述节目类别的需要。

一些资金雄厚的电视台不但有能力引进大众喜爱的节目,而且还能自行制作时效性很强的节目,积累了丰富的节目库,因此即使在观看过程中有广告骚扰,观众也可以接受。借鉴这种思路,付费频道一定要提供通过其他渠道难以获得的有价值的节目内容,用户才肯付费。付费节日的价值何在?

其实,观众“想看的节目太多了。

不妨先作个假设:我国每年学习钢琴的孩子有500万之众,师资问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师资总量短缺;二是不合格的教师比例高。钢琴教学是高消费领域,学费最低为50元/小时。如果请国内知名钢琴家制作教学演示指导节目,通过数字电视付费频道传播,家长们会吝惜几十元的月收视费吗?

沿着这种思路展开,观众“想看”的节目太多了!

比如,有车族用5元钱看45分钟片长的《安全驾驶技术》;家庭主妇花2角钱通过数字电视学会一道厨艺;老年人付5元钱看10集养生健康之道;企业家交100元看20集经典管理讲座等。

这些节目不是直接用电视实现某项功能,而是通过数字电视让用户知道完成某项功能的方法。当然,上述例子仅仅是建立在假设前提上,具体到运营中,我们必须知道,目标受众是哪些人?他们的年龄、性别、收入、职业、家庭结构、受教育程度等基本状况;他们的收视习惯、生活习惯、消费行为、价值观等等。

其实,这就是市场营销学的STP分析(市场调研一细分市场一目标市场一市场定位)。电视消费属于媒体消费,媒体消费的特点是:媒介产品属于精神层面的视听享受,受众消费的主要动机是因为信息内容具有某种价值和意义,而不是出于物质动因。

所以,付费节目应该补充更多有关知识传递类的内容,应认识到所有人都有通过学习达到提升自我的需求。因此,节目提供商要调动行业内强大的影视制作能力,广泛联系各个行业的专业名家参与,利用他们专长和影响力,制作出声情并貌的付费专题节目。

在这个价值链条中,节目商通过整合社会稀有资源作为卖点。使观众以低成本地付出就可分享到稀有资源并获得收益。这些内容由于针对特定需求的小众群体,不具备在综合性基本频道传播的条件,通过音像市场做二次销售又有规模限制,最佳传输途径就是通过按次付费和VOD点播,实现节目价值的最大化。

按次付费与VOD

按次付费在单向双向网络就可实现,而VOD点播则要求网络双向,前者以用户群能在“第一时间”看到,后者在“第二时间”:位确找到为标准。

笔者认为,两种方式的结合是最佳选择。“第一时间”是观众是通过按次付费广播首次看到节目,“第二时间”是观众搜索节目库中找到并点播收看,节目的收益应主要来自按次付费的首播,点播作为节目的后续收益。

仍以钢琴教学节目进行情景假设:一个全国性的节目供应商发布节目前,首先应制订统一的首次播放日期,各地数字电视运营商根据节目内容通过EPG或其他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告知有需求的观众群,并通过多种方式确认接收及付费。

到了播出时间,各地数字电视前端开通一个专门为这种方式准备的频道,已缴费、有权限的用户可以调到该频道收看节目。首播之后,节目入节目库供点播使用。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一次性投入、一次性获利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提升了观众的关注度及节目的知名度,减轻了各种盗版的侵害。

4.增值税业务培训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执业行为,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规则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信息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纳税申报代理完成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

第五条【信任保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不按业务结果进行申报事项行为,或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六条【承接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业务承接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承接评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确保其清晰理解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约定条款和执业程序。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承接该业务。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情况调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调查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下列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财务会计制度。

(四)增值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签订协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决定承接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应遵循《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业务承接的规定,签订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声明承诺】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获取委托人的有关声明。委托人有责任保证所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委托人承诺涉税服务人员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

第三章 业务计划

第十一条【遵守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业务计划的规定,合理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指派胜任受托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工作负责。

项目负责人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委托协议要求的期限等情况,制定相应的业务计划。业务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在必要时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地调整。第十三条【初步调查】涉税服务人员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报告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充分了解。重点关注: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项目,计税方法及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销项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税额抵减情况及金额,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十四条【评估风险】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调查,并对下列增值税事项进行评估。

(一)财务核算与信息处理流程可靠性,包括收入、成本、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内容及其信息处理流程。

(二)应税销售额的确认、增值税税款计算与税款缴纳等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有关的实际处理程序、信息处理方法以及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有关的可能产生风险的事项,包括影响增值税应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内容、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确认、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情况、增值税税收政策判断等。

第十五条【计划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具体业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下列业务内容。

(一)以调查和评估情况作为业务计划的编制基础。

(二)增值税税收要素的判断,包括: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或征收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税额抵减、税收优惠等。

(三)收集以调查和评估结果为基础并为判断增值税税收要素资料的信息,具体包括信息名称、采集内容、采集地、采集日、采集人。

(四)核对资料信息的名称、采集内容、采集地、采集日、采集人。

(五)资料信息的归集、整理程序和税额计算方法、验证方法以及责任人。

(六)填制形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程序、方法以及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七)申报方式、代理工作成果的说明。

(八)申报结束后要求委托人反馈有关事项的提示内容。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归集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资料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委托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所需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并进行专业判断。收集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登记信息、资质类文件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资料。

(二)财务会计核算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报表附注、财务审计报告。

(三)与增值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资料。

(五)其他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判断处理】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的专业判断。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等,应当告知并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节 申报准备

第十八条【纳税人判断】判断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是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判断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是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关注特殊情形下是否准确判断纳税人,包括承租承包或挂靠经营、资管产品运营、提供建筑服务、进口货物、合并纳税等情形。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判断】判断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代理人或购买方是否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其代理人或购买方是否作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纳税人资格】判断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核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基本登记资料情况。判断一般纳税人是否有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况。对已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判断其辅导期是否已经期满或需重新实行。

第二十一条【征税范围】判断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满足发生在中国境内、是否属于经营性业务活动、是否有偿提供、是否为他人提供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混合与兼营】判断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及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对混合销售是否按照经营主业缴纳增值税。

判断是否将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分别核算销售额。

第二十三条【视同销售】判断视同销售行为时,应重点关注。

(一)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二)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并确认收入,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应确认为视同销售行为的,是否有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是否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以及组成计税价格进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不征增值税】判断是否有符合条件的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计税方法】判断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税率或征收率】判断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准确。重点关注低税率及特殊事项征收率适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销售额】判断应税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一)评价应税销售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执行。判断应税销售额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应税销售额确认上的差异。

(二)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并追查至原始凭证与明细账。取得或编制应税销售额项目明细表,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三)当期应税销售额与上期或上年度同期应税销售额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获取定价目录,抽查应税销售额是否符合同行业同类业务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的情况。

(四)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对符合条件的不征税价外费用,核对其实质要件和资料。关注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处理。

(五)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六)应税销售额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

(七)核对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发票开具情况,将税控系统数据与企业账面销售额数据进行对比,寻找差异。

第二十八条【特殊销售方式】特殊销售方式包括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判断特殊销售方式下业务的真实性,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应税销售额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即征即退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具体标准要求,核对办理对应备案手续,确认即征即退对应的销售额。

第三十条【纳税检查销售额】确认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在当期计算调整的应税销售额。

第三十一条【扣除项目】判断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等相关依据、台账等明细。

第三十二条【减免税适用】判断减免税的项目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减免税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三十三条【销项税额】判断是否按照确认的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准确并及时计算销项税额。重点关注特殊结算方式应税销售额确认时间是否准确及时,提前开具发票的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判断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是否按应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准确并及时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四条【增值税发票】判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签章等环节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第三十五条【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判断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关注按余额开具发票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未开具发票】核对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未开具发票三项之和之间的勾稽关系,分析其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进项税额抵扣】判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

(一)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判断是否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完整、一致,符合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二)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核对前期认证相符的全部信息。属于逾期申报的部分,判断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批。属于辅导期纳税人,核对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

第三十八条【其他扣税凭证】判断其他扣税凭证的抵扣情况。

(一)判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真实性,比对所注明的进口货物入库单和付款凭证。判断是否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判断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应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解缴税款。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是否按规定申报抵扣。

(三)判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真实性。核对采购的库存产品、进出库领用及销售单据。重点关注使用扣除率是否正确。

(四)判断取得其他扣税凭证的合规性和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关注原取得扣税凭证,是否已经按照规定认证。

第三十九条【不动产分期抵扣】判断不动产分期抵扣的情况。重点关注可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的范围及标准是否正确,不动产用途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改变用于可抵扣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是否正确。

第四十条【扣税凭证管理】判断扣税凭证的取得时限、填开要求、流转中责任、认证期限、抵扣权限、抵扣后期管理等内控制度。

第四十一条【进项税额转出】判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是否正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判断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责任。第四十二条【特殊关注】判断本期申报抵扣的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第四十三条【纳税检查】判断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第四十四条【上期留抵】判断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退税情况。

第四十五条【其他】判断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第四十六条【税控装置与技术维护费】判断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情况,重点关注税控装置与技术维护费抵减税额的合规性。

第四十七条【预征抵减】判断预缴税额,是否依据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及相关资料进行税额抵减。

第四十八条【本期应补(退)税额】确认本期应补(退)税额,包括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关注各项目税额对应的完税凭证。

第四十九条【查补税额】确认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第五十条【出口退税】出口业务按照《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节 代理申报

第五十一条【填制申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

第五十二条【关注事项】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申报表相关数据的来源。

(二)主表与附表的填写顺序。

(三)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四)税收政策变化对申报表填写的具体影响。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五十三条【填制要求】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反映内容要真实。

(二)计算数据要准确。

(三)填写项目要完整。

(四)递交资料要完备。

(五)申报备案要按时。

第五十四条【履行签署-纳税人】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代理填制完成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沟通确认。对双方沟通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授权声明中,履行授权人签字手续。

第五十五条【履行签署-机构和代理人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履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盖公章、涉税服务人员签字手续。

第五十六条【正常申报】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税务机关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以及涉税资料电子化的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互联网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存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五十七条【更正及补充申报】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或发现合同约定期限内已申报数据有误且已过申报期,应当分别按税法规定申请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或办理补充申报。

第五十八条【资金余额】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保涉税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充足。如资金余额不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存在未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税务风险。

第四节 资料归档和信息填报

第五十九条【提示归档】涉税服务人员应提示增值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应对所有必报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税务档案。

第六十条【装订保管】涉税服务人员应提示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五章 业务记录

第六十一条【记录目标】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通过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作为最终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的基础性资料。

(二)通过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资料信息的有效收集与整理,证明其符合执业准则。

(三)通过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六十二条【遵循规则】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业务底稿的要求,收集和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管理类工作底稿和业务类工作底稿。

第六十三条【底稿签名】涉税服务人员在执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工作底稿,并由具体实施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名。

第六十四条【整理底稿】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期对执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取得的资料和记录,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业务底稿的要求进行整理工作底稿。

第六十五条【资料归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按期保管。

第六章 业务成果

第六十六条【成果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确认并签署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第六十七条【报告规则】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的业务成果。约定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申报业务完成时,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业务成果的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实施有效的多级复核。

约定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交换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八条【留存备查】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由委托人、受托人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十九条【报告提醒】涉税服务人员发现纳税人以下情形,应当及时提醒纳税人,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中披露。

(一)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形。

(二)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相关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形。

(三)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解释权限】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执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受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代理业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业务提供服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第二条 服务建议与成果 填制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第三条 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现行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向乙方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二)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本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三)正确使用业务报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报告,除本委托协议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四)按本委托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及时委派专业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执业准则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程序,并保持服务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有责任就业务服务成果向甲方解释,并在业务报告中说明。

(四)乙方对履行约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 免责事由

如本委托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委托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根据程度应予中止或终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兑现方式

本委托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事项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应在____期限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____%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第八条 费用及支付

(一)按照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用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业务费用人民币(大写)____元(¥)。

(二)上述费用自本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业务费用总额的____%;其余费用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后____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当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委托协议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委托协议第八条第一款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委托协议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业务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业务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一式____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除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第十条 约定事项的变更、终止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涉税服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一)本委托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委托协议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一条 资料保留及所有权

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拥有所有权,乙方可自主决定允许甲方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乙方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委托协议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委托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选择按以下第_____种解决方式: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 本委托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本委托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委托协议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委托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盖章)

(盖章)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XXXX :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并出具代理申报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发表咨询意见或完成纳税申报。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增值税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审核、验证和专业业判断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审定结果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XX元;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XX元; 免税销售额 XX元; 销项税额 XX元; 进项税额 XX元; 上期留抵税额 XX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 XX元; 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XX元; 应纳税额 XX元; 期末留抵税额 XX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 XX元; 应纳税额合计 XX元; 期末未缴税额 XX元; 本期已缴税额 XX元; 期末未缴税额 XX元;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XX元;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XX元;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XX元;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XX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成果

(一)涉税事项审核

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中,我们已经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进行审核。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执行审核程序。

(二)纳税申报方式

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方式。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以XX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XX日内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10)《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五)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XXXXXXXXXXXX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涉税服务机构(盖章)电话:×× 地址:××

5.手机漫画项目增值业务合作协议 篇五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系专业从事移动服务业务且得到中国联通、移动、网通、电信四大运营商有关开展移动服务的批准及认可,在无线互联应用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2.乙方为相关产品提供xxxxxxx公司,甲方拥有独特的资讯平台,在媒体宣传方面拥有丰富的数据信息及相关宣传渠道;

3.甲乙双方同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共同就开通广电集团电视互动节目增值业务进行合作。

4.双方共同承诺将无线互联技术广泛、深入应用于信息服务,最终双方形成切实可行的商务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双方合作事宜经友好充分的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推出“手机漫画”短信/声讯服务:甲方提供短信网络或声讯平台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负责在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所属频道或频率上进行宣传推广,并保证相关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乙方提供信息内容,并保证下行通道的顺畅。甲乙双方合作短信的具体事宜、地址码、上行业务代码、费率及所产生的利益分成比例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本协议附件形式补充,以后开通的新业务必须以附件的形式签订,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双方在此基础上逐渐开拓其它的增值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处理与移动运营商的相关合作洽谈、沟通、联络等工作。

2.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相应短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3.甲方有义务保证自身短信系统的正常运转。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法律和运营商的有关规定修改有关内容。

5.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各项语音文件和内容要进行严格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及时。因乙方信息错误而产生的纠纷、损失由乙方自行处理。

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侵犯第三人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不侵犯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泄露国家机密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对于违反这一保证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对其用户所提供的信息,不得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危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xx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发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市场策划、推广、媒体宣传等。乙方承诺提供的各类对外宣传的资料符合国家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乙方提供的漫画必须拥有版权或版权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或侵权等由乙方负责,如果因侵权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5、乙方在合作期间如与甲方增加任何项目的合作,则双方以本协议为准则,以本协议附件形式体现。

三、运行系统内容的修改:

在遵循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根据用户、市场的需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对短信系统内容及功能进行更改或调整。

四.甲乙双方项目合作利益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

(一)双方合作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分成及计算方式:

1.短信彩信合作业务利益的分成比例:甲乙双方同意按7:3比

例进行分成:即甲方享有 70 %;乙方享有 30 %。收益计算方式:

(1)移动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移动代收手续费15%-短信通道费0.08元/条-营业税附加5.5%。

(2)联通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包月坏帐8%-短信通道费(0.05元/条)-代收手续费(按联通实际结算为准)-营业税附加5.5%。

(3)小灵通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代收手续费15%-短信通道费0.05元/条-营业税附加5.5%。

(4)彩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移动代收手续费15%-彩信通道费(按移动实际结算为准)-营业税附加5.5%。

2.移动声讯合作业务收益的分成比例为:按 3:7 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占 30 %;乙方占 70 %。收益计算方式为:

(1)12590移动声讯实际收入=有效话费×回收率-移动代收手续费15%-营业税附加5.5%。

(2)12586移动声讯实际收入=有效话费×回收率-移动代收手续费30%-营业税附加5.5%。

(3)10159联通移动声讯实际收入=有效话费×8%包坏帐-联通代收手续费35%-营业税附加5.5%。

(二)结算方式:支票/转帐(乙方指定帐户见附件1)

(三)结算周期为按 月(月/季)结算。每月结算时间为产生计费收入的第二个月30日前。

(四)计费周期:

1.移动短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2.移动彩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3.联通短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4.小灵通计费周期为:上月21日0时至本月20日24时;

5.移动12590音信互动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6.移动12586娱音在线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7.联通10159联通丽音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五)在甲方收到运营商项目代收款7天内,将《收入明细分成表》传真给乙方,经乙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分成收益按照乙方指定结算方式付给乙方,甲方所得收益由甲方自行纳税。

五、商业秘密:

(一)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如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此规定,则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和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因运营商(指联通、移动、网通、电信)方面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运营商政策改变。

2.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后由双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

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协议,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二)因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违约方除应承担对方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其它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八.免责条款:

在合作期间,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及相关电信、移动、联通和网通等部门的政策变更致使本协议的履行直接受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如未能出具有效证明文件证明是不可抗力事件,则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九、协议的效力:

(一)有效期自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如遇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可就协议内容重新约定或就部分条款商议变更。

十.协议的终止条件:

1.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均无意向继续合作;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故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十一、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一)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无争议部分条款内容。

(二)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二)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三)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协议附件及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四)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通过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五)本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

6.运费在增值税业务中的处理 篇六

关键词:增值税,运费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 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用国际上通用的间接计税办法, 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 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 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交纳的增值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 因此, 在当期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 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高低。而根据会计实务的有关规定, 企业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无论存货还是固定资产, 均应考虑运输费用。综上所述, 我们知道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对运输费用的不同处理, 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高低。现就增值税核算中运费的不同处理方式分析如下:

一、作为价外费用的运费的处理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在价格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含运费) , 其实质是价外收入。为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各种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各种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税收入, 在征税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因此,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收取的运费收入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除外) , 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例1:甲公司销售货物一批给乙公司, 货款1, 000, 000元, 税款170, 000元, 由甲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车队负责运输并收取运费11, 700元, 价税款及运费均已收到存入银行。乙公司购入该货物后作为原材料使用。双方的税务及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应计入销售额的运费;11, 700÷ (1+17%) =10, 000

运费中应作为销项税额的金额:11, 700-10, 000=1, 700

由于甲公司所收取的运费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并入销售额并计算了销项税额, 故甲公司为完成运输行为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亦应允许抵扣。上例中我们假定甲公司车队为完成该项运输业务为车辆加油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著名的进项税额合计为500元, 按上述规定则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

乙公司:因甲公司向乙公司所收取的运费应在甲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中反映, 故乙公司作正常的购进货物处理即可。

在会计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 运输企业负责运输并直接销售的货物, 不能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而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二、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 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可以根据运费结算单据 (普通发票) 所列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需要注意的是, 这里所指的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搬运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包括在内。同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作为扣税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作了严格的限定, 仅限于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 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例2:承例1,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 该批货物由独立核算的丙运输公司负责运输, 交货方式为送货制, 运费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虽为销售方, 但因其承担了运费, 故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乙公司因不承担运费, 当然不涉及运费的处理。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 700×7%=819

应计入销售费用的运费=11, 700-819=10, 881

例3:承例2。假定其他条件不变, 交货方式为提货制, 运费由乙公司承担。

甲公司不承担运费, 只需做正常的销售处理即可。

乙公司:

因其承担了运费, 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 100×7%=819

应计入购入原材料成本的运费=11, 700-819=10, 881

原材料成本=10, 881+1, 000, 000=1, 010, 881

总进项税额=170, 000+819=170, 819

通过上述核算可以发现, 由于承运人及运费的支付方式不同, 必然造成购销双方增值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的不同, 并影响到双方销售收入及购进货物成本的不同。具体归纳如下表:

三、涉及固定资产或免税项目的运费处理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以及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以因购进固定资产或者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 而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2] (93) 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1993年12月25日.

[3]国税函发[1994]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S].1994年3月28日.

7.增值税业务培训 篇七

关键词:MSTP城域网?多业务传输平台?发展

中图分类号:TN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0(a)-0067-02

1 MSTP多业务传输平台建设背景

随着高新网络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一定程度上完成了网络应用的引进和改造,尤其是在整个网络的用户端,各种先进的接入方式不断更新换代,无论是xDSL接入、以太网接入还是HFC接入,都对用户的接入侧的网络性能的改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新的用户侧的接入技术的采用,也给城域网的各种新型网络业务的实现创造了可能,使其能够更好的为城域网的用户提供数据、视频、音频业务;与此同时,随着DWDM技术在城域网中的广泛应用,使得城域网中的干线网尤其是干线网的容量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已经逐渐的趋近T比特级,与之相适应的是核心路由器的性能的提高,即核心路由器的处理能力也逐渐的趋近T比特级。干线网以及核心路由器的这种技术上和性能上的发展是城域网发展的基本设备基础,也为城域网的信息传输量的增加提供了可能。但是,仅仅有了干线网和接入网的发展对于改变和提升整体城域网的性能和业务范围来说是不够的,虽然接入端口的优化和干线网的级别的提高能够很大程度上改善用户的网络体验,但是这两项技术的发展并不能够完成城域网的信息环境的根本改造,要想更好的实现城域网的本地网的容量扩展和接口能力的增强,来适应更加多元化的城域网业务的需求,必须要在现有的干线网和接入网的基础上,发展专项的多业务传输平台,即MSTP技术平台。下文中笔者将结合某油田矿区的城域网的发展,对原有城域网的基础上,MSTP城域网多业务传输平台的发展和应用进行阐述。从设备上看,该油田矿区的10多万网络终端用户和所有企事业单位均采用统一的中兴的S380多业务接入设备,并且该项目已经在矿区网络改建的第一期工程建成了容量为622Mbps的环网,其升级能力更是达到了2.5Gbps。

2 MSTP多业务传输平台技术特点

MSTP技术是一种建立在SDH基础上的城域网的多业务传输和发展平台,能够实现对SDH业务的顺畅传输。MSTP技术的发展同以太网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因为以太网的新型业务之一的QoS技术,对MSTP技术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技术发展的过程来看,我们认为MSTP技术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代MSTP从整体上看,主要侧重的是对信息进行点到点的传输,虽然实现了多业务的传输和使用,但是并不能对业务的具体特征进行区分,也就无法给以太网的相关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使用通道,以及为业务流量进行计算等,在这个阶段的MSTP技术主要是大方向的功能实现阶段。

第二代MSTP技术在保有第一阶段的点对点的传输的基础上,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实现了以太网的二层交换。这种情况下,MSTP技术不仅可以在城域网的应用中为用户提供802.3x的流量控制,还能够实现对网络中的不同业务的用户进行隔离和划分,以达到对用户的不同业务的使用进行保护和目的。

第三代MSTP技术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在上述MSTP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以太网QoS技术同其他相关技术的合并,这其中不仅包括并智能适配层、通用成帧规程高速封装协议,还包括虚级联和链路容量调整机制(LCAS)等。实现了以太网同这些新技术的共存,就使得第三阶段的MSTP技术可以兼具QoS、多点到多点的连接、用户隔离和带宽共享等功能,成为了以太网业务的全面支持平台,为城域网的多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业务定位上看,MSTP技术在城域网中的多业务应用具有可以汇聚各业务信息的作用,即不仅可以实现多业务的传输,还能够根据城域网的业务特点,将具有MADM设计思想的各种业务汇聚起来,使用更加复杂和多元化的网路环境。对于语音业务和窄带专线业务,MSTP的承载能力等同于传统的SDH,兼容已有网络。对于宽带业务,MSTP可以承载以以太网和ATM为主的多种宽带业务,而且具有优化的“二层智能”,提供二层交换、统计复用等功能,对网络资源的节约、对承载效率的提高都具有很好的效果。由此可见,MSTP技术在城域网的业务传输中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即不仅可以实现业务的高速可靠传输,还能够有效的减免运行成本。

3 MSTP城域网主要业务和发展优势

3.1 专线业务

该油田矿区MSTP城域网可以实现高性价比,高可靠性的TDM、ATM及以太网专线的接入和汇聚与各类大客户专线业务。当前该油田矿区内的公安局专有网络25节点5*2Mbps专线接入网正在运营。大客户专线业务作为一种新的业务盈利模式,已获得各地广电网络公司的认可和高度重视,大客户业务是目前各运营商激烈争夺的领域,如何提供质优价廉的大客户数据专网的解决方案,是提高运营商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由于SDH和DWDM技术的广泛应用,运营商具有较为丰富的带宽资源,所以基于E1专线的企业专网得到了普遍应用,成为运营商一个重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3.2 宽带上网骨干层传输

该油田矿区有线网络在完成了全城区HFC改造后,对部分小区进行了双向改造,并在主前端成功的进行了CM入网实验;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开通了12个小区,发展了500多宽带接入用户,其它分前端宽带接入成为下阶段面临的重要问题。该油田矿区MSTP城域网可以通过业务配置,采用VCTRUNK捆绑多个2Mbps链路的方式方便地提供百兆IP数据透传通道,逻辑拓扑为星型结构,既节省了主环光纤,也不用投入相关设备,而且MSTP城域网是复用段保护环网,对宽带骨干网的数据传输有倒换保护,MSTP城域网为宽带骨干网的数据传输奠定了基础,为有线宽带接入的发展开拓了美好的前景。

3.3 实现了各分散矿区网与城域网的统一网管

油田矿区MSTP城域网建成后,我们实现了分散矿区网与城域网的统一网管,原矿区SDH传输网管急需升级的问题得到解决,对全地区业务可以统一管理,增加了网络的可靠性,无论从网络上,还是管理上,油田基地与各分散矿区业务联为一体,极大的拓展了数据业务的发展空间。

4 结语

8.增值税业务培训 篇八

(转帖)

“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现举例说明,“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6)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7)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9.增值电信业务统计指标解释 篇九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公司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填写。许可证编号: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许可证编号填写。注册属地: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写。注册住所: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注册住所填写。联系电话:按照企业电话号码总机或企业统计部门所在办公室的电话填写。

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注册资本填写。计量单位:万元。许可证业务种类: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类型。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填写。

企业性质: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增值电信企业,根据企业资产组成划分的企业类型。分为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控股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

国有控股企业: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企业、并且企业全部资产中国家资产或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类型为外商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民营控股企业:指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内资增值电信企业,以及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的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投资企业: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和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或以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计量单位:人。

注意事项:从业人员总数不包括:

1、离开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企业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研发人员:指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科技项目以及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10%的人员。计量单位:人。

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中直接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计量单位:人。

企业总数: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全国或区域性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个数。在企业总数统计时,对于一个企业拥有多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只计算为一个企业,不重复计算。计量单位:个。

(二)企业经济效益

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 “营业收入”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营业成本:指报告期内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 “营业成本”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报告期内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应交增值税: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计算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应交增值税”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销售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管理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各项管理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税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的“管理费用-税金”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差旅费:指报告期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的“管理费用-税金”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财务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利息支出:指报告期内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项目填报。若企业没有单独设立“利息收入”科目,应填报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计量单位: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报告期内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填报。余额为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为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计量单位:万元。

投资收益:指报告期内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填报。若为投资损失以“-”记号。计量单位:万元。

营业利润: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企业所得税: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利润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上缴的所得税。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所得税”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指报告期内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本期应付职工薪酬”按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固定资产”项目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本期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期增加数填报。计量单位:万元。

研发费用:指在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用于全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也不包括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和当年形成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以及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支出。计量单位:万元。

注意事项:对于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直接根据相应会计科目当年实际发生额填报,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如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未对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进行单独核算的企业,应分项目归集整理,即按项目分列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支出项,再加上未列入项目经费的相关人员工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支出取得。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有关的费用总称。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月度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单位:万元。

(三)企业增值电信业务收入

增值电信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注册的各类增值电信业务所获得业务收入的总和。包括《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界定的第一、二类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以及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含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互联网数据中心收入:简称IDC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所获得的收入。IDC主要业务包括整机租用、服务器托管、机柜租用、机房租用、专线接入和网络管理服务等。计量单位:万元。

呼叫中心收入:是指企业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互联网接入服务收入:是指企业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为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企业等利用互联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以及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信息服务收入: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收入、移动网信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信息服务收入之和,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网上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建立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的服务平台,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包括移动传统信息服务和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搜索引擎、有偿信息、电子邮箱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短信、彩信、WAP、彩铃、无线市话信息服务等移动传统服务和移动广告、移动游戏、移动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网络广告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提供广告服务或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手机广告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可分为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两类广告,传统互联网网络广告收入包括在网站、网站联盟、网络软件、游戏门户、即时通信视窗、社区等空间,提供横幅广告、文字链接、多媒体广告、嵌入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等多种方式广告,以及由搜索引擎产生、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广告收入。移动互联网网络广告收入包括SMS/MMS广告、WAP网站的图片和文字链接广告、手机应用程序广告、手机游戏、手机视频中嵌入广告等业务收入,以及由移动搜索产生、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广告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搜索广告收入:指企业利用搜索平台或者垂直搜索网站提供搜索关键词、搜索服务等所取得的广告收入。包括搜索关键字广告、垂直搜索广告收入等。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视频广告收入:包括传统视频广告和移动视频广告等,是企业在传统互联网视频内的广告进行设置和投放的广告收入,以及在移动设备(如:手机、PSP、平板电脑等)内进行的插播视频广告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网页广告收入:指企业在网站、网站联盟、网络软件、游戏门户、即时通信视窗、社区等空间,提供横幅广告、文字链接、多媒体广告、嵌入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等多种方式广告,以及SMS/MMS广告、WAP网站的图片和文字链接广告等业务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网络游戏业务收入:是指企业运营网络游戏服务所获得的直接收入。包括游戏计时收费、虚拟物品收费、道具收费,以及增值服务收费等多种方式的收入以及分销其他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所获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客户端游戏业务收入:是指企业运营客户端游戏服务所获得的直接收入。客户端游戏,是指需要下载客户端程序才能正常运行,为客户提供本地服务的程式。一般安装在普通的用户电脑上,需要与游戏伺服端互相配合运行。包括游戏计时收费、虚拟物品收费、道具收费,以及增值服务收费等多种方式的收入以及分销其他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所获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网页游戏业务收入:是指企业运营网页游戏服务所获得的直接收入。网页游戏是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在线多人互动游戏,无需下载客户端。包括游戏计时收费、虚拟物品收费、道具收费,以及增值服务收费等多种方式的收入以及分销其他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所获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手机游戏业务收入:是企业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手机游戏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包月游戏、出售游戏内商品、用品、增值服务、服装、道具等虚拟物品所取得的收入,同时包括游戏业务带来的广告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收入:指电子商务企业在运营的网站平台上,为交易主体(个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商品交易收入以及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发布与查看供需信息收费,交易佣金或提成,会员费,平台使用费、商品登录费、仓储或物流服务收费,商品搜索竞价排名、推荐展示位,广告收入、第三方支付服务、以及增值服务等各项收费所取得的收入)。计量单位:万元。

(四)企业主要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总接入带宽:是指互联网数据中心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互联网连接带宽总数。计量单位:Mbps。

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器数量:是指互联网数据中心企业提供数据中心业务服务的所有服务器数量。计量单位:台。

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设施投资:是指互联网数据中心企业用于机房设施建设的投资。计量单位:万元。

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是指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企业发展的宽带接入计费用户数量。计量单位:户。

注意事项:a、按计费系统的实际记录数量统计;b、不包括为基础电信企业代理接入的用户数。

互联网宽带接入投资:是指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企业用于互联网宽带网络建设的投资。计量单位:万元。

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达成商品及其服务的交易总金额。包括自营商品交易额、第三方提供商品交易额。计量单位:万元。

其中,自营平台:指在电子商务企业采用对其经营产品进行统一生产或采购、产品展示、在线交易,并通过物流配送给终端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或服务的总额。计量单位:万元。

最高同时在线用户数:指用户使用企业提供的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中最高同时在线的用户数量。计量单位:万人。日均搜索请求量:指网络搜索企业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最近一周内用户日均搜索次数。计量单位:次。

收录网页数量:指在网络搜索企业收录的网页总数量。计量单位:个。网络视频数:指网络视频企业为用户可提供的视频数量。计量单位:万元。网络视频点播总时长:指用户点播网络视频的总时长。计量单位:万分钟。移动应用APP个数:指企业运营的移动应用平台可提供的APP数量。计量单位:个。移动应用APP下载量:指企业运营的移动应用平台APP下载的累计总次数。计量单位:次。

(五)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移动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末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电话交换机进入其移动电话网的全部电话用户。

其中:3g移动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末在计费系统拥有使用信息,占用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3G网络资源的在网用户。包括使用了3G业务或终端的用户。

4g移动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末在计费系统拥有使用信息,占用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4G网络资源的在网用户。包括使用了4G业务或终端的用户。

其中:预付费用户:是指使用移动业务前必须预先支付一定费用,费用在使用业务后予以扣除的部分用户。

后付费用户:是指可以预先使用移动业务,在使用业务后缴纳上一计费周期费用的部分用户。

其中:中国电信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使用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从中国电信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的移动电话用户。

中国移动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使用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从中国移动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的部分用户。

中国联通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使用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从中国联通处购买移动通信服务的部分用户。

移动互联网用户:是指报告期内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的用户。移动互联网用户数等于无线上网卡用户数和手机上网用户数之和。

其中:无线上网卡用户:是指报告期内通过无线上网卡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的用户。包括2G无线上网卡用户和3G无线上网卡用户。

手机上网用户:是指报告期内使用手机,或通过手机数据线连接计算机,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2G或3G移动通信网络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的用户。

实名登记用户:是指报告期内全部用户中,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5号令)要求,登记了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数量。

其中:中国电信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内基于中国电信网络发展的用户中,按要求登记了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数量。

中国移动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内基于中国移动网络发展的用户中,按要求登记了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数量。

中国移动网络的电话用户:是指报告期内基于中国联通网络发展的用户中,按要求登记了真实身份信息的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数量。

移动电话通话时长合计: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移动电话用户在非漫游、漫游出访状态下拨打其他电话用户的所有去话通话时长。漫游来访的异地移动电话用户去话通话时长由计收话费的电信企业统计。

移动短信业务量: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移动电话用户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短信平台发送移动短信业务的通信量。

移动彩信业务量: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移动电话用户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彩信平台发送移动彩信业务的通信量。

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移动电话用户(含无线上网卡用户)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接入公共互联网或WAP网站发生的计费流量,包括上行流量和下行流量。

其中:无线上网卡流量:是指报告期内通过无线上网卡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发生的计费流量,包括上行流量和下行流量。包括2G上网卡流量和3G上网卡流量。

手机上网流量:是指报告期内使用手机,或通过手机数据线连接计算机,通过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的移动通信网络接入公众互联网或WAP网站发生的计费流量,包括上行流量和下行流量。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经营移动通信业务获得的收入。包括提供移动本地电话服务、移动长途通信服务和漫游服务,通过移动通信网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等获得的收入,以及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其中:预付费业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为预付费用户提供业务所获得的收入。

后付费业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为后付费用户提供业务所获得的收入。

运营成本: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通信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营销费用:是指报告期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从事营销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广告及宣传费、促销费用、销售佣金及代办手续费、客服支出、营销机构费用等。

其中:终端补贴费用:是指报告期内用于补贴用户终端的费用,具体包括预存话费送手机、承诺消费送终端等形式中分摊到终端上的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董事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财务费用: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过程中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其他费用:是指报告期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

利润总额: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中,通过销售过程将商品卖给购买方,实现收入,收入扣除当初的投入成本以及其他一系列费用,再加减非经营性质的收支及投资收益,即为企业的利润总额。

税费总额: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金之和以及教育费附加。统计范围: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净利润:是指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有关的费用总称。

预收账款总额:是指报告期内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约定向用户预先收取、而尚未履行服务的话费。(六)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重点联系调度企业统计

互联网业务收入: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应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收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收入、信息服务收入等。

月产品搜索次数:当月用户在该网站中(含联盟网站)搜索产品的次数之和。月询盘量:一月内该电子商务网站中总的询盘次数。询盘包括利用网站询盘、询价功能,利用内嵌IM联系对方,在网站查看对方联系方式等,只要是试图与对方发生联系的方式都计入。

交易及询盘方式分为三类:出口、进口和内贸,以交易或询盘中的买家(或潜在买家,即询盘者)及卖家的身份判断,海外买家与国内卖家的交易(或询盘)记为出口,海外卖家与国内买家的交易(或询盘)记为进口,买家与卖家均为国内的记为内贸。

月成交订单数量:一月内通过该电子商务网站成交的各类订单数量。月交易额:一月内通过该电子商务网站成交的订单金额。

上一篇:公司保安服务方案下一篇: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