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完善市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2024-12-19

贵阳市人民政府完善市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2篇)

1.贵阳市人民政府完善市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篇一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招监室 阅读数:2261 次 发布日期:2013/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第三条 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工程变更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由项目业主、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实施审批。

成立由财政、发改、审计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财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也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变更会议,监察局可派员对联席会议实施的审批开展行政监察。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待摊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含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活动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凡是由项目业主和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事项,必须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审批同意的理由。

凡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事项,经联席会议部门审核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的,建议中必须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初审意见。

经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同意的工程变更,责任主体明确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追查责任主体的意

见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均由联席会议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和职能职责确定应移送调查处理的部门。被确定为调查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部门,无法定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联席会议。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

(一)提出的主体。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属项目业主自行审批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向项目业主提出;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由项目业主向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提出。

工程变更审批前,项目业主须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二)工程变更应单次单项提出。工程变更提出主体应在工程变更提出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变更基本情况”提交项目业主初审(项目为代建的,应先提交代建单位审查)。经初审合格的,由项目业主进行审批(属项目业主审批的)或由项目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的依据; 2.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及拟变更金额;

3.为审查所需提供的附图及计算稿等相关资料。

凡提出的工程变更事项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必须作

出书面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1.工程建设时遇到需要保护文物、古迹等情况发生;

2.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

4.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或工程量清单漏项,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5.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6.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7.公路、水利建设沿线需增设农田灌溉,农村道路或机耕道接道口民生工程,由沿线当地政府提出的;

8.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因征地拆迁安臵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府要求提前完工导致建设费用发生变化的,造成整个项目投资额发生变更的,由市政府单项研究决定。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受理主体。工程变更的受理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单位受理,并由受理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

属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先报联席会议初审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提出变更受理的初审意见。

(二)受理条件。工程变更的受理遵循“一事一受理”的原则,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工程变更申请的内容必须完整,且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否则,工程变更的受理单位不得受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各审批单位要严禁超工程预算的工程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一)暂列金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1.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若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项目业主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备案,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审查依据。若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不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向施工单位下达不同意变更通知。

2.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以内(含)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若联席会议同意变更的,由市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向项目业主下达同意变更通知。项目业主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审查依据。若联席会议不同意变更的,市财政局1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并说明理由,向项目业主下达不同意变更通知书。

3.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累计变

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工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中提出是否变更的初审意见。项目业主根据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批复文件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审查依据;市政府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按照市政府的批件执行。

(二)工程变更累计超暂列金的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本合同段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

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中提出是否变更的初审意见。项目业主根据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批复文件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审查依据;市政府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按照市政府的批件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1.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不及时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3.其他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量、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等发生变化;

5、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同意采用特殊情况处理的。

(二)特殊情况的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1.现场确认程序:当项目业主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时,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的同时,应在当天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通知1日内负责召集发改、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召开项目现场联席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是否初步同意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内容的会议纪要,监察应派员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如联席会议不同意,项目业主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如联席会议同意,项目业主可组织实施经联席会议同意实施的部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全过程影像资料。

2.后期手续办理流程:按本办法第十条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工程结算时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若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以下方法计价:

原投标清单已有的项目按原投标清单报价执行。

(二)若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以下方法计价:

1.新增工程。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

招标人评标价。新增工程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

2.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部分的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招标人评标价。工程变更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

3.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三)经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预算价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如财政评审预算与按相关规定的编制结果存在差异较大的,审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资质的,经项目业主同意,由原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予以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原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审批表》、财政评审报告、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影像资料,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及相关审批手续,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

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否则,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施公告制。经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将调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工程变更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十七条 建立移送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移送:

(一)未批先建设的工程变更,由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凡市财政局在评审或市审计局在审计时,发现涉嫌虚假签证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监理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情形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经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审查工程变更申请,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移交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五)上述四类情况,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凡工程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高于20%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将自动提醒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在对该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变更审批时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市监察局每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当年实施的工程变更的提出、受理、审批、实施、结

算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对重大、疑点问题要予以调查。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变更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项目业主、工程变更审批单位、工程变更监督单位在工程变更的提出、受理、审批、组织实施、监督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二)因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上述单位的违约责任。

项目业主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在项目交(竣)工前(预算编制单位在出具财评报告后),服务费的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可研除外)且必须将以下条款纳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可研编制单位。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的50%追究可研编制单位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勘察单位。钻探点所在位臵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直到扣完所有服务费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因地勘报告提出的地基处理意见不经济、不合理,致使基础工程增加投资超5%的,或因勘察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在财政预算价5%以内(含)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等额赔偿损失;因勘察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的,或出具虚假地勘报告和虚假处理意见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设计单位。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评预算价5%以上的,不支付30%的设计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政评审价误差超过5%(含)以上的,不支付预算编制费30%;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政评审价误差超过10%(含)以上的,不支付30%费用,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造成损失的,不支付30%费用,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监理单位。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的,增加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30%监理费,等额赔偿损失;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或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提出的工程变更不严格审查的,不支付30%监理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因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不符,或因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等额赔偿。

(四)凡本条第(二)款中由项目业主抄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相关中介机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高限处理,并通报全市。凡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属须招标、比选确定的,3年内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投标或比选申请;属项目业主可直接

签订服务合同确定的,3年内项目业主不得接受上述中介机构的相关服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提供的资料不全、工作失误或无故强行要求提前提交勘察、设计等文件,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工程变更或增加投资的;

(二)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未根据建安投资金额实行限额设计的;

(三)违规提出工程变更事项的;或将一般工程变更事项以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变更事项提出的;

(四)提出工程变更事项未找明引起工程变更原因的或未分清引起工程变更责任主体不能说明理由和后续处理意见的;

(五)对自行审批的工程变更,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批工程变更的;

(七)未批先建的(含应自行审批的工程变更);

(八)不按本办法规定,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的;

(九)擅自变更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的;

(十)不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填报工程变更相关信息的;

(十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将有关条款写入与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监理签订的合同的;或者将有关条款写入合同,但不按合同约定追究勘察、预算编制单位,设计、监理违约责任的;

(十二)对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行为,该移送不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

(十三)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需重新组织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的,违规采用直接发包等方式发包的;

(十四)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二条 财政、发改、审计工程变更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可研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而通过评审,发改委未追究评审专家或咨询机构责任的;

(二)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财评时发现超概不予退回的,或者本合同段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必须在施工中明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除外),受理并出具财评报告的;

(三)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审查把关不严,致使工程清单与施工图不符或工程量清单漏项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财政部门对不应受理的工程变更予以受理的;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无故缺席或无故拖延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的;

(六)联席会议在没弄清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或者能够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不提具体处理意见等不按本办法要求违规同意工程变更的;

(七)联席会议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又不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八)财政部门在项目财评审查时,不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查,致使财政评价畸高或畸低的;

(九)财政、审计部门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十)财政、审计部门对该移送而不予移送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部门,对项目业主移送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或应当发现上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不严肃查处的,或不按本办法处理到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资金来源渠道以市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适用于本办法。以上级资金投资为主的,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无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应急抢险造成的工程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施工招标(或比选)时应将本办法相关

内容列入招标文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明确如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德办发„2007‟93号)文件同时废止。

2.贵阳市人民政府完善市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篇二

铜政办发〔2009〕71号

来源:铜川市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制定的《铜川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和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制定的《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23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四日

铜川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规范和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在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改革内容

(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资金是由省级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第二类资金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结余资金。

第三类资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本方案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集散账户(以下简称“集散账户”),对各类专项资金分别进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集散账户的主要功能为:

1、统一归集市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对市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以及社保基金收入,采取按月划缴的方式进行集中。即市级财政部门于每月头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各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划缴至集散账户,实现收入汇缴专户按月清零。

2、统一集中纳入专户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将目前由省或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到各个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统一调入集散账户。

3、统一集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余资金。将结余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财政性资金,统一归集到“单位往来资金结算帐户”。

4、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运作,财政监督,结余资金超出支付需求部分,按照《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存款在各银行间的分配总额,进行统一分配。

5、统一调度各类专项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对纳入集散账户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实行指标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同时,进行资金调度,当集散账户现金存量超出专项资金支付需求时,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考核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当集散账户中的现金存量不足以满足专项资金支付需求时,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事先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定期存款,以满足专项资金支出需要。

6、统一核算各类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对纳入集散账户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按其资金性质、会计科目或预算单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本方案通过实施《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向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的透明、公正,并确保存放商业银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1)业务发展能力,占全部考核比重的65%,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余额、存量存贷比、新增贷款额、新增存贷比等指标。

(2)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占全部考核比重的15%,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占比情况等指标。

(3)机制创新和服务水平等,站全部考核比重的20%,主要包括放贷的方式方法、资金的投放领域、支持政府鼓励项目及资金的结算效率等指标。

2、核定各商业银行总评分。

采用评分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首先每项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并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确定一个分值。其次根据各银行相关指标的评定等级,按照指标权重,计算该行的各指标得分。最后将各银行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银行的总得分。

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分原则上一年一次。

3、核定财政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比重。

计算各商业银行的总得分在各商业银行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以此作为财政存款在该商业银行的分配比重,从而确定该商业银行能获得的财政存款分配数额。

(四)预警机制。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市财政要与银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财政存款。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存放商业银行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逐步调整到位。

(一)财政专项资金第一次存放商业银行时,均按照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量存放。具体做法为,先将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划入集散账户,然后按照各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的现有存量,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同时将那些不涉及收入汇缴的财政专户予以撤销。

(二)财政专项资金以后存放商业银行时,按照《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之后所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采取不定期分配存款的方法,逐步调整到位。

(三)每当支出账户出现头寸不足时,市级财政部门将按照事先确定的存款分配比重,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定期存款,以满足专项资金支出需要。

(四)本方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

为加大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确保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发行铜川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铜川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信用联社铜川办事处。

二、考核评价体系

(一)考核内容

1、业务发展能力,占全部考核比重的65%,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余额、存量存贷比、新增贷款额、新增存贷比等指标。

2、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占全部考核比重的15%,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占比情况等指标。

3、创新机制和服务水平等,占全部考核比重的20%,主要包括放贷的方式方法、资金的投放领域、支持政府鼓励项目及资金的结算效率等指标。

(二)考评标准(总分为100分)

1、存贷比(20分):以本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达基数得1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2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新增存贷比(20分):以本机构当年实际新增存贷比乘以本项标准分值(即20分)为该项考核得分,最高为20分,最低为0分。

计算公式:该项得分=(新增贷款额/新增存款额)×203、贷款增长情况(25分):以本机构本贷款增长率和新增贷款占全市新增贷款额的比重为考核指标,其中:本贷款增长率占40%,新增贷款占全市新增贷款额的比重占60%。

计算公式:该项得分=[贷款增长率×40%+(新增贷款额/全市新增贷款总额)×60%]×254、支持弱势群体(15分):(1)开展业务情况(主要指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种类)占5分,开展一项占25%,即

1.25分,四项全部开展者得5分。(2)业务发展情况占10分,以本机构本年年末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较上年同期同项业务增长率为计分依据,增长5%-10%(含5%,不含10%),加0.5分,以此类推超过25%(含25%),加

2.5分,单项业务最高2.5分,最低0分,四项业务分别计算。

5、支持政府鼓励项目情况(10分):对各金融机构在本年内信贷资金投放中,对市政府推荐的担保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的,年终考核由市投融资领导小组按照各金融机构实际执行情况给予评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6、业务创新情况(5分):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优化贷款程序,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方法及贷款发放领域。年终考核由市投融资领导小组按各金融机构具体情况给予评分,最高5分,最低0分。

7、服务质量(5分):各金融机构在本内,对经收税款、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缴拨等业务中是否及时准确、安全高效。年终以问卷调查的形式予以评分,最高5分,最低0分。

(三)考核结果及奖惩办法

1、根据全年考核结果,按照打分高低依次进行排名。

2、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完成市政府下达信贷计划的银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增幅居前两位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3、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计划的银行,调减该行在辖区内的财政性存款额度,并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在该银行的新增开户。

(四)考核结果运用

1、市政府对排名前两位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表彰,同时将各金融机构考核结果通报其省级管理机构。

2、市政府根据各金融机构存贷比和贷款增长情况,对增幅居前两位的金融机构可优先获得财政存款资源和我市重大优势项目的融资主导权;对市政府推荐的担保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的银行,增加财政资金在该银行的存款数量,具体办法按照《铜川市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三、考核组织

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一次,以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有关年报统计数据综合考核。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金融办(合作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考核评价工作主要由市投融资领导小组牵头,市金融办(合作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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