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练习题

2024-07-20

发票练习题(精选7篇)

1.发票练习题 篇一

发票管理部份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A.报销凭证 B.收付款凭证 C.收款凭证 D.税务凭证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2.()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D.财政部主管税务部门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3.()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刷。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普通发票 C.专用发票 D.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4.税务机关以()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A.行政命令 B.资格认证 C.政府委派 D.招标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5.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由()规定。A.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C.财政部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6.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A.所在地发票领购簿 B.经营活动书面证明 C.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D.经营地税务机关认证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

D.国务院 A.财务专用章 B.发票专用章 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D.公章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8.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并限期缴销发票。A.保证人和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B.保证人和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

C.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D.保证人或不超过3万元的保证金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9.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A.3年 B.5年 C.8年 D.10年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0.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行日期是()。A.2011年1月1日 B.2011年2月1日 C.2011年3月1日 D.2011年4月1日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1.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A.全球统一发票监制章 B.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C.全省统一发票监制章 D.全市统一发票监制章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12.对于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需要发放发票领购簿,发放发票领购簿的时限为()A.1个工作日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7个工作日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3.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A.税务机关委托印制的发票 B.财政部门委托印制的发票 C.资金往来结算发票 D.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4.纳税人若虚开发票金额为32821元,对其进行的处罚为()。A.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B.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可以处7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5.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措施为()。

A.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B.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C.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6.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发票开具的处理方法为()。

A.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B.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开具红字发票 C.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发票 D.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重新开具发票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17.税务人员进行发票检查时,应当出具()。A.工作证 B.身份证 C.户口证 D.检查证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8.税务机关调出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A.开具收据 B.开具发票 C.开具发票换票证 D.开具发票鉴别证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9、某大型企业,销售业务量大,想申请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以下关于自制发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自制

B.应填写《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C.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D.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20、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适用()发票购领方式。A.交旧购新 B.验旧购新 C.限量供应 D.批量供应 【答案】:D 【难度】:易 【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A.税务登记证件 B.工商登记执照 C.公章 D.经办人身份证明 【答案】:A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A..税务登记证件 B.经办人身份证 C.经营活动书面证明 D.以前开过的发票 【答案】:B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A.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B.设置发票登记簿 C.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D.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对下列哪些内容进行检查()。A.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B.调出发票查验 C.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D.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

5.有下列哪些情形,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A.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B.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D.非法代开发票的 【答案】:A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用票单位申请自印发票的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企业发票使用量大 B.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C.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D.财务核算制度健全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10.发票的领购方式有()。

A.限期缴销 B.批量供应 C.交旧换新 D.验旧换新

【答案】: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1.开具发票的前提条件为()。

A.销售商品 B.提供修理劳务 C.提供建筑劳务 D.提供加工劳务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

12.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A.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D.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票的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A.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B.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C.拆本使用发票; D.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答案】: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4.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A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无法认证; B.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C.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D,密文不能辨认。【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

1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以下处理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直接凭销售方复印的记账联扫描认证通过,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B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C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D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直接凭销售方复印的记账联作为发票联和抵扣联,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答案】:BC 【难度】:中

【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

16、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B.销售报关出口货物 C.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D.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将货物用于投资入股 【答案】:BCD 【难度】:中 【解析】:

17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如下货运发票,可以抵扣的有()。

A.销售产品取得由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B.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C.涉外交易中取得的国际货运发票 D.联运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注明运杂费为10000元 E.外购货物取得的运费定额发票 【答案】:AB 【难度】:易 【解析】:

18、以下情况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有()。A.某小规模食品公司向一般纳税人的商场销售自产食品 B.某小规模制药厂向农民收购自产中药材 C.某白酒厂受托为某航空公司加工生产白酒 D.某行政单位将办公楼出租给某企业

E.某饮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收购柑橘 【答案】:BE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19、专用发票开具应符合的要求().A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B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C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D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20、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情形有()A 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B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C 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D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E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九条

三、判断题:

1.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之后,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答案】:× 【难度】:易

【解析】: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7.印刷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样式和数量印制发票。【答案】:√ 【难度】:易

【解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发票应当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不得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答案】:× 【难度】:易

【解析】: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不是销售的当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在未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之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答案】:√ 【难度】:易 【解析】:

11.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答案】:× 【难度】:易

【解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3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答案】:× 【难度】:易 【解析】:

13.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答案】:× 【难度】:易

【解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税 收 征 管

一、单选题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30日

B.20日

C.15日

D.10日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A.10日

B.2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条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A.120

B.80

C.180

D.60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

4、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A.5

B.2

C.3

D.10 【答案】: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5、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罚款;

A.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B.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C.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D.百分之五十以上四倍以下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A.万分之四的滞纳金。B.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C.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D.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7、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A.6个月

B.3个月

C.5个月

D.1个月 【答案】:A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8、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A.二年,三年

B.三年,五年

C.三年,四年

D.三年,六年 【答案】:B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二、多选题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以下那些事项()

A应纳税款

B滞纳金、罚款

C缴销发票

D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答案】:ABCD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六条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A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B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C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D 单位总经理兼任该单位监事 【答案】:AB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一条

3、纳税人以下哪些情形(),需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A.解散

B.撤销

C.破产

D.迁移 【答案】:ABC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条

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A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B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C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D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E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答案】:ABCDE 【难度】: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

5、纳税人发生以下哪些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A.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B.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C.发生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计算应纳税额, D.财务人员生病住院.【答案】:ABC 【难度】: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一条

6、如因资金困难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提供以下哪些资料?()

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B.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C.资产负债表

D.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答案】:ABCD 【难度】: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二条

7、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A.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B.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C.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D.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答案】:ABCD 【难度】: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三、判断题

1、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答案】:× 【难度】:中 【解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2、合并后的纳税人不承担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的税款。【答案】:×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3、分立后的纳税人对纳税人分立时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因税务机关责任,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补缴税款时,不应加收滞纳金.【答案】:√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5.对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补滞纳金.【答案】:× 【难度】:易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2.发票练习题 篇二

1、大家好,下面由我来对增值税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相关知识进行简要介绍,希望通过今天的介绍能让大家对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对大家以后处理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2、今天介绍的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增值税发票,第二部分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首先我们来学习一下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内容。

3、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两种发票类型,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些基本知识。第5张:(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第6张:(2)再给大家讲解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规格及印色规则。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40毫米乘以140毫米的规格,票面呈长方形,按每份发票的联次数量进行划分,主要有三联票和六联票两种,我们以六联票为例,来了解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的印色。

增值税发票的印色主要由票面的表格颜色、发票代码颜色、监制章颜色、发票号码颜色四个要素组成,每联次的印色存在一些差异。

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印色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票面的表格颜色上,以六联票为例,第一联记账联的表格颜色为黑色,第二联抵扣联的表格颜色为绿色,第三联发票联的表格颜色为棕色,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为自由联,表格颜色分别为红色、灰色、紫色;发票票面上的第二个颜色要素是发票代码的颜色,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有联次发票代码颜色统一为深灰色,第三个颜色要素是监制章的颜色,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上,也就是前三联: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上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的颜色均为红色,专用发票的三张自由联,也就是六联票的第四、五、六三联没有印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四个颜色要素是发票号码颜色,专用发票各个联次的号码颜色均为深蓝色。

第7张:刚才讲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规格及印色规则,我们再来介绍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格也为240毫米乘以140毫米的长方形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也与专用发票一致,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在使用功能上的区别主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功能,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它承担的主要是记账凭证的功能,所以在联次的设置上,专用发票是三联票和六联票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专用发票的联次基础上少设置了一张抵扣联,主要有二联票和五联票两种,我们以五联票为例,来了解一下增值税普通发票每联的印色规则。

(1)我们刚才介绍了,增值税发票的印色主要由票面的表格颜色、发票代码颜色、监制章颜色、发票号码颜色四个要素组成。

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每联印色的不同也主要体现在票面的表格颜色上,以五联票为例,第一联记账联的表格颜色为蓝色,第二联发票联的表格颜色为橙色,第三、四、五联为自由联,表格颜色分别为绿蓝色、黄绿色和紫红色;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颜色在所有联次上统一印制为灰色。票面上第三个颜色要素是监制章的颜色,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本联,也就是前两联: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上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颜色统一印制为红色;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三张自由联,也就是五联票的第三、四、五三联没有印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票面上第四个颜色要素是发票号码颜色,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个联次的号码颜色统一印制

为深蓝色。第10张: 以上是两种增值税发票的规格及印色规则介绍。我们在其中提及了增值税发票的联次构成,下面我们再来系统的梳理一下增值税发票的联次是如何设置的。我们刚才已经介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联票和六联票两种,从联次设置上来说,主要由基本联和自由联组成。三联票由三个联次组成,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这三联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六联票除具有三联票的三张基本联次外,还多了三张自由联,即第四、五、六3联,这三张自由联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不具有抵扣凭证的功能,所以在联次设置上没有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每种联版的发票均比专用发票少了一联,分别是二联票和五联票。二联票由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这两个基本联次组成,五联票的前两联与二联票相同,后三联为自由联,由纳税人选择使用。

增值税发票的三个基本联次,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分别有什么作用呢?记账联是销售方销售的记账凭证,抵扣联是购买方抵扣进项税款的凭证;发票联是购买方的付款记账凭证。

第11-12张:介绍完了以上内容,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增值税发票的票面内容是如何构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票面内容是一致的,这里我们以专用发票为例来进行讲解。

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票头、票体、票尾和其他部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增值税发票的票头部分。增值税发票的票头主要由发票代码、发票名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等内容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端左侧为10位发票代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中间的位置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即**地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江苏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就是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

票头的中间位置还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当然,我们刚才已经介绍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仅限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其他联次上是没有的;

增值税发票票头的右侧为8位发票号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票头右侧下方为“开票日期”栏。

第13张: 我们再来详细了解一下发票票头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内容,增值税发票代码。增值税发票代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4位代表各省,与行政区划代码相对应,例如江苏是“3200”,河南是“4100”;第5-6位代表制版例如2008年印制,第5-6位即为08,2016年印制,第5-6位即为16;发票代码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例如专用发票用“1”来表示,普通发票用“6”来表示。第9位代表该种发票为几联版,例如:专用发票三联版用“3”表示,专用发票六联版用“6”表示,普通发票二联版用“2”表示,普通发票五联版用“5”来表示。

第14张:增值税发票票头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发票号码,增值税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发票号码是按、分批次编制,每年分四批,每批都按自然顺序号进行编制。

增值税发票号码与发票代码相组合,就确保该份发票在全国的唯一性。

第15-16张: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增值税发票的第二个组成部分,票体部分。票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部分,它以表格形式规定了增值税发票所需反映的经济业务有关内容。

票体左上端为购货单位栏,包括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票体右上端为密码区栏;票体中间部分为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及税额栏,价税合计栏;票体左下端为销货单位栏,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票体右下端为备注栏。

第17-18张:接下来是增值税发票的第三个组成部分,票尾部分。增值税发票下端设有“收款人”、“复核”、“开票人”和“销货单位签章”栏。这些内容构成了发票的票尾部分。第19-20张:另外,增值税发票票面上还有除票头、票体、票尾部分外的其他部分,在票体的左边竖向印有批准印制该批次增值税发票的文号和印制单位; 在票体的右边竖向印有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以上介绍的四大部分,就构成了一张完整的增值税发票。

第21张:另外,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增值税发票各栏次在开具时的一些小规则。增值税发票上的名称、地址、开户行三项可分别输入100个字符或50个汉字(含空格);

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为必填项,不可为空,可输入1-92个字符;如果是全数字格式的,最多可以输入74个数字;如果是全汉字格式,最多可以输入46个汉字。发票上的规格型号栏次最多可录入40个字符或20个汉字;单位一栏可输入0-22个字符,全字符格式的话,最多可以录入18个字符;全汉字格式的话,最多可以录入10个汉字。发票备注栏最多可输入230个字符或115个纯汉字。

第22张: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一些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主要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不含税销售额月超过3万元或季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月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23张:另外,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实行月领用限量管理;

(1)依据(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再有,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第24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第25张:以上是第一部分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来介绍第二部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第26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又名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第27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硬件由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两部分组成。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或税控盘,以及特定纳税人使用的报税盘。通用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第28张: 通用设备中的计算机主要用于安装和运行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针式打印机用于打印各种发票和各种报表。第29张: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或税控盘连接在计算机的USB端口,是税控系统的核心部件,用于开具、存贮发票等。报税盘也是连接在计算机的USB端口,主要用于抄报税和购票、退票。

第30张: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严格核定税控盘系列产品价格。根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升级换代状况和生产成本费用情况,暂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

第31张: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32张: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严格核定技术服务费标准。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第33张: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34张: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收费行为管理。有关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否则不得收取费用;各技术服务单位应按规定的技术维护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未经企业要求上门提供具体技术维护服务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供货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强行推销、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否则以乱收费查处”。

第35张: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软件的工作原理。第一部分,工作流程。

第36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日常使用,主要由领用发票、读入发票、填开发票、抄税报税四个工作流程组成。

领用发票,是指企业持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到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现已实现网上领用发票的功能,足不出户即可进行增值税发票领用申请。

读入发票,是将税控专用设备中的领票信息读入开票系统中;

填开发票,是指在开票系统中填开打印发票并适时发送给开票系统的税务局端

抄税报税,是指使用税控专用设备通过网络上报或到办税厅上门抄报增值税发票开票数据。

第37-38张: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日常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各项工作流程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首先是领用发票,纳税人可持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税务机关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将发票号写入纳税人的专用设备,然后纳税人将发票号读入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完成领用发票的操作。

第39-43张:第二项是开具发票,纳税人通过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发票,开票软件有金税盘版和税控盘版两种,由税控服务单位在纳税人领购税控专用设备后为开票用户安装。第44张:填开发票时有一些基本要求,例如:票面各项要素要依次填列齐全及按发票号码依次填开发票等。第46张: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一般为在线开具发票,实时上传数据,新系统也具有离线开具的功能,但需预先设置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江苏省暂定为360小时,即15天)。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我省暂按月领购限量乘以最高开票限额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的30倍。)

第47张: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新增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功能,能对纳税人开出的发票品名进行赋码。

商品编码以统计部门的产品代码为基础;是依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要求编制,并且兼顾现行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政策:包括适用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消费税和其他特殊管理政策。

商品编码与海关代码、统计部门的产品代码及行业代码等挂钩,具有比对和统计分析的功能;

第48张: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共分5大类:按货物、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归类;共分4140项:其中包括3487个明细开票项,653个汇总项;编码含829个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特殊管理要求、76个消费税管理政策;编码分别对应2.8万个统计局的产品和劳务。

第49-51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具有防伪与计税功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将发票的票面信息,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信息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加密处理产生电子密码,打印于票面,同时将发票数据在打印时计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由此实现发票的防伪与计税功能。目前,新系统已经可以实现全票面信息采集,增值税发票票面上的各类信息均可以通过网络实时上传税务端。

第52-53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还具有认证识伪功能。认证识伪功能的实现需经过发票扫描、解密比对和认证通过三个步骤。

发票扫描,是使用扫描仪将发票图像扫入计算机,用识别软件进行处理,恢复出明文和密文

解密比对,是通过识别软件对密文进行解密,恢复出参与加密的发票要素,与发票上打印的明文进行比对;

认证通过,是指恢复出参与加密的发票要素与发票上打印的明文比对一致,则认证通过;恢复出的发票要素与打印明文比对不一致的,认证不通过。

第54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从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前提是:销售方也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发票。

第55-58张:A级纳税人取得符合公告要求的发票时,可不再进行纸质发票扫描认证,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纸质发票扫描认证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资料

(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第59张:最后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抄报税功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了在线

3.发票练习题 篇三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符合增值税应税范围: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项目:如货物期货、银行金条等,另外还有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中: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发票练习题 篇四

1、单击“开始”——“设置”——“打印机和传真”——在空白位置击左键——选“服务器属性”——“创建新格式”打√,表格名为:新版发票2011——宽度更改为:19.01cm,高度更改为:10.02cm——点击“保存格式”——关闭。

设置后如下图:

2、打开IE浏览器——打开“文件”——“页面设置”

将页面设置的内容更改如下,确定即可。

二、打开以下测试环境进行测试:

测试地址:http://10.156.76.199:18080/bssframe 测试账号:TEST0016 测试密码:123456

5.发票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的要义在于,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也就是说,发票不合规,权责发生制很难贯彻执行。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缴销”两个字,意味着将实现对发票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解读: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业务的财务凭证,购销商品属于增值税范畴,提供或接受服务则属营业税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发票事项,比如卖旧房,尽管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一般而言应当由销售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买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解读:此次发布的新《办法》法律层次较高,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属于行政法规。不但是处理发票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等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国税函或国税发等文件的层次高,采信范围广。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重要的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当前,由于发票种类繁多,有机打发票、手工发票还有网络发票,纳税人很难准确把握所有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防伪等问题。此外,还有克隆发票的问题,纳税人往往上网一查,发票号码、代码都是真的,就是内容是假的,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关系搞到发票代码与号码,而后制作假发票,纳税人防不胜防。所以,确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以及防伪等问题就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主要宗旨是2011年1月1号开始实施新版发票,在全国范围实现票种简并,式样统一,向网络开具与机打发票前进,逐步缩小手工发费使用面。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解读: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发票违规行为,加大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和社会监督力量。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解读:旧《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而新《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而且新《办法》第八条专门规定了要以“招标方式”来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发票印制企业全部纳入了政府采购的监控范围之内,可以有效防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情况的出现。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解读:按照相关部门的解释,此次发布新《办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因为当前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发票防伪是保障发票真与否的关键,因此统一发票防伪专用品至关重要。而发票监制章就好象人民币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六个大字一样,发票不定期换版也是学了纸币制作道理。因此,上述三条规定的目的都是要将发票防伪和监管纳入全国统一管理范畴。其中第十条强化了税务机关在发票印制中的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解读:旧《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新《办法》将“应当”改成“必须”,强化对发票印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解读:该条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发票管理在强硬中凸显人性化的一面。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解读:本条是对发票印制区域的规定,与旧《办法》无实质不同。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解读:本条与旧《办法》相比,修改了需要持“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的规定。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发票专用章一般情况下是对没有财务专用章或个体工商户才有的,新《办法》要求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而不是旧《办法》在财务印章与发票专用章之间二选一的方式,新《办法》还对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总局层次的规定,其地位大大提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从2011年2月1日起将在全国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另外,领购发票还是实行先领发票领购薄的模式,但是有五个工作日的限制,这对于税务机关也是一个约束。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解读:将旧《办法》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原国税函[2004]1027号文件中关于代开发票的规定写入《发票管理办法》,提升了相关规定的法律级次。新《办法》对代开发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明确了没有税务登记证开票的问题。比如常见的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开发票的问题,此次新《办法》明确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规定了详细流程。而旧《办法》第十七条仅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并未就如何开具进行细化。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解读:该条与旧《办法》规定没有不同。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解读:新《办法》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本条与旧《办法》最大的区别是最后一句话,旧《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而新《办法》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旧版“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有很大变化。新版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取得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解读:上述三条与旧《办法》无不同规定。特殊情况比较典型的是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凭证。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解读: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新《办法》增加“虚开发票”的行为界定。新规定更为严格。明确“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新《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虚开的具体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后的新《办法》规定提法更符合实际情况。网络开具发票已经成为潮流,不少地区已经开始试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新《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第五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规定更完整。特殊情形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4号)规定:北京的销售实业公司实际收取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向实际支付租金的石化股份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解读:新《办法》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解读:上述三条规定与旧《办法》完全一样,未作改动。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缴销”发票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解读:上述四条规定与旧办法规定没有不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细化并完善了发票违规行为。旧《办法》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新《办法》虽然没有说,但道理应当适用。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新《办法》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加重处罚力度。之所以对上述行为新《办法》比旧《办法》加重了处罚力度,是因为这些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新《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加大对虚开和代开发票的处罚力度。加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是正确的,同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3、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4、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5、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6、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7、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8、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9、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1、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12、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1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4、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15、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6、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8、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9、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20、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22、删除第四十四条。

6.红字发票开具申请 篇六

柏城分局:

我公司为高密晨阳鞋业有限公司,税号为***,为青岛乾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09月6日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有误,发票号码:07843411发票货物名称:皮鞋,单位:双,数量:800,单价:120.78214352,金额:96625.72,税额:16426.37.价税合计:113052.09.现因发票密码区无法认证,购货方退回,特申请红字增值税发票。

高密晨阳鞋业有限公司

7.发票练习题 篇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24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两部局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稽查局要有专人负责,抓紧抓实,务求实效。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重视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密切配合,综合治理?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沟通,迅速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国税、地税机关参与的联合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随时了解掌握、上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相关案例,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专项整治工作中,国税、地税机关领导都要主动协调好各相关方面,经常督促检查本系统对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现案源,公安、税务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移送,联合行动,步调一致,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取得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支持,努力建立起各部门齐抓共管,打防、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找准目标,精心布局,集中力量,严加整治。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端掉一批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一批犯罪团伙。要以目前手机和网络上的涉税违法信息作为第一案源,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手机涉税违法短信息,搜索互联网上发布的涉税违法信息,并以此为突破口,主动出击。办案过程中,可以采取购买假发票或非法代开的真发票的方式,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争取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要针对发票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进行督办,争取在短时间内摧毁更多的窝点和团伙。要对车站、码头等发票的集散地,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力求有突破性进展。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特别重视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向广大纳税人和公民宣传发票相关知识,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后果;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使专项整治行动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特别要注意收集专项整治行动的音像资料。对于群众检举制售假发票窝点,查实后要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认真总结,按时上报?

各级税务机关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按照两部局通知的要求,按时上报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每月7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有案例和数据资料,国税、地税要联合填报《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要随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案件要快办快结,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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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情况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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