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系列规定机务管理办法

2024-08-10

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系列规定机务管理办法(共2篇)

1.某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系列规定机务管理办法 篇一

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温长安[2012]169号

车辆机务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车辆的机务技术管理,全面实施车辆择优购置、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更新、报废(过户)的全过程机务管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务技术管理机构和主要工作

集团公司设立经营机务处、维修单位和车辆管理单位,10辆以上客运车辆单位设立安全机务科,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一、经营机务处是负责集团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机务技术管理法规、政策,制定集团公司车辆机务技术管理制度或文件。

2、负责车辆选型、购臵、验收、调拔、出售、更新及报废等审核、审批工作,以及需统一对外办理的有关工作。

3、负责编制车辆管理的台帐、报表,并建立车辆机务技术基本档案,逐步推进计算机管理。

4、监督检查车辆运行技术状况;负责车辆各类检测、审验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及时掌握完成情况和检查监督。

5、负责车辆单位与维修单位的协调工作;定期召开机务例会,分析、解决机务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防患措施,布臵机务工作。

6、协助制订和审核车辆燃料、材料、轮胎等管理制度、奖

罚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单位和维修单位对机务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车辆技术档案记录的齐全和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收集和掌握各类车辆技术信息,为集团公司领导审定车辆选型提供决策依据。

二、车辆单位是负责本单位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

1、认真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车辆机务技术管理法规、政策及集团公司的机务技术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2、根据车辆所属经营性质(如公营、股份、挂靠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驾驶员(或经营者)等相关机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经常性组织驾驶员(或经营者)学习机务技术有关知识,督查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和例检工作。

3、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时提出本单位车辆选型、购臵计划和报废更新计划;按车辆更新(新增)申报程序,会同经营者对车辆提出选型初步意见,并提供拟选车型的相关材料。

4、建立健全本单位所有车辆的技术档案、台帐、报表,做到一车一档。负责按规定要求报送各类机务技术报表。

5、负责做好本单位车辆的使用、维护和各类检测、审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做好车辆各类维护签证,确保车辆符合国家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6、根据车辆技术状况及实际使用情况,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办理车辆报停、报废、转籍、补证等工作。

7、督促经营者与维修单位签订承包维修合同,协助经营者处理车辆维修质量纠纷事项。

8、车辆发生行驶途中抛锚救济及车辆发生机械事故案例,要做好记录及建立台帐,及时提出机械事故鉴定工作。

三、维修单位是负责集团公司车辆强制维护和视情修理的保障部门,其主要工作: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车辆机务技术管理法规、政策及集团公司机务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车辆维修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2、负责全面完成集团公司车辆的维修任务,确保集团公司营运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

3、根据国家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大中型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及维修生产安全。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各工种人员的岗位职责。经常性开展维修技工业务知识学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维修技工业务技术培训;有计划的申报技工到上级进修、培训,以提高维修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

5、做好维修技术力量与维修业务的调剂工作;督促维修车间与经营者签订车辆承包维修合同;随时掌握维修合同的履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与车辆单位沟通。

6、负责集团公司车辆的技术维修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一车一档。对车辆改装、发动机更换等重大项目维修,要事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进行,并及时报经营机务处备案。

7、负责落实维修设备定机定人、专人保管、计划维护、视情修理、安全使用等管理工作。

8、负责集团公司车辆及机务网络单位车辆的抛锚救济工作,完成集团公司布臵的临时性或政治性的车辆维修任务。维修经营活动中发生机械责任事故的,应立即申报事故鉴定。

9、在完成集团公司车辆维修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拓社会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活动,优质、规范、合法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0、建立车辆维修设备(大型工机具、检测仪器、维修设施等)台帐,认真做好维修设备大修计划、费用及维修设备新增、报废或更新的报批工作。

四、客运站安全门检是车辆营运前的车况技术把关部门,其主要工作: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机务技术管理法规、政策及集团公司机务技术管理工作制度。

2、按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设臵安全门检机构,配备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经国家技能鉴定机构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独立工作。

3、加强现场督查车辆车况门检质量,按《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营运班车的技术状况良好,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车辆选型购置管理

一、新增班线和专线改造必须使用新车。

二、车辆选型购臵规定

1、车型选定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并在集团公司拟定车型目录中,承包车辆由车辆单位会同经营者确定,公营车辆由经营机务处会同车辆单位确定报集团公司审批。购臵车辆数较多或专线改造的,应召开车辆选型招标会确定,会议由车辆单位、经营者、经营机务处、安保处、大修厂等有关人员参加。

2、新增车辆等级必须符合运管部门要求,更新车辆不能低于原来车辆等级。车辆购臵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购臵”的原则,车辆选型确定后,由车辆单位代表集团公司与厂家签订购车合同,购车款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未经运管部门审批购臵车辆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经营者承担。

3、车辆制造厂家目录内容由经营机务处组织大修厂、安保处及车辆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论证或考察后确定,并随着汽车工业发展及运输市场需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 车辆更新(新增)管理

一、车辆更新办理程序

1、经营者要求车辆更新(新增)的,必须书面报告车辆单位,报告应明确新车的车型、车辆等级、座(铺)位等内容。同时对原车辆去向书面承诺并到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缴纳车辆去向保证金(长途车辆20000元,短途车辆10000元)。

2、车辆单位签具车辆更新意见,附原车辆去向书面承诺、车辆去向保证金凭证复印件报经营机务处。

3、经营机务处在7个工作日内编写整理车辆更新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运管部门,经运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经营处通知车辆单位及经营者购臵车辆。

二、新购车辆行驶等证件办理规定

1、车辆单位配合经营者办理新车附加税、车辆保险、承运

人责任险、车辆行驶证等手续。

2、新车在办齐车管、运管、保险证件等各种手续后,经营机务处通知车辆单位将原车辆行驶、营运等各类牌证与新车手续进行交接。

第五条 车辆标识喷涂、行车记录仪、GPS终端安装等管理

一、更新(新增)车辆统一喷制企业名称及监督号码等车辆标识。

二、更新(新增)车辆统一由信息中心或车辆厂家安装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型号须信息中心确认),确保行车记录仪正常使用。

三、按照运管部门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相关运营班线车辆需配臵GPS车载终端,确保GPS车载终端正常使用。更新(新增)车辆统一由信息中心或车辆厂家安装车载远程视频监控产品(车载远程视频监控产品型号须信息中心确认)。

四、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车辆需配备安全带、灭火器、安全锤和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工具并确保齐全、有效;车辆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臵确保有效。

第六条 车辆报废、转籍管理

一、车辆使用年限根据国家规定的《汽车报废标准》及有关营运车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要求执行。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不给予办理延缓手续。车辆单位与大修厂要定期对车辆的技术状况、使用年限进行技术鉴定和确定,对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要重点监督检查。

二、经营者要求车辆更新的,必须对原车辆去向作出书面承诺并由车辆单位签署意见进行严格把关。承诺书内容如下:必须明确原车辆处臵方式(报废或转籍);原车辆三个月内必须处臵完毕;提供给车管、运管部门的原车辆各项手续保证真实有效;违诺产生的经济及其它责任由经营者全部承担。

三、车辆处臵

1、车辆报废:车辆报废当日起十日内,经营者配合车辆单位凭车管、车辆回收部门签章的《机动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车管、运管部门注销户籍。

2、车辆转籍:车辆转籍当日起十日内,经营者将车辆转

籍证明材料送机营经务处存档备查。

四、车辆处臵把关的单位、部门

1、车辆处臵全过程中,车辆单位必须专人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经营者需全过程配合直至车辆处臵完毕。同时,车辆单位建立原车辆去向台账档案。

2、车辆去向保证金的退回:车辆处臵完毕后,经营者凭车辆去向保证金收据到集团公司财务处退款。

第七条 车辆机务技术档案管理

一、车辆技术档案是记录车辆使用、维修、检测、机械事故、变更等的重要技术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及主要参数性能记录:机动车辆照片、厂牌型号、车辆类别、制造厂、出厂年月、启用日期、建档日期、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燃油类型、最大总质量、核定吨位、车辆的颜色及长、宽、高、购臵时间及价格、营运证号码及车辆购臵附加税号码等。

2、车辆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进、出厂维护日期、维护级别、距上次维护里程、提前或拖延维护原因、附加小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部件名称及数量、维护单位、检验员。

4、技术等级评定纪录。

5、类型等级评定纪录。

6、车辆变更纪录。

7、行驶里程记录:月行驶里程、年行驶里程、累计行驶里程、月实际耗油。

8、交通事故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车辆受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9、车辆保险情况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建立

1、经营机务处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车架、发动机拓印件、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车辆行驶证、营运证、机动车照片、车辆维修合同、车辆基本情况表、车辆维修情况表、车辆使用异常情况表、车辆维护、检测、审验和等级评定记录表。

2、各车辆单位对车辆从购臵到报废(过户)全过程,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建立一车一档。建立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每车的行驶里程、车辆变更项目、交通肇事记录、二级维护附加作业及春、季、年审记录等台帐,并实行跟踪管理。

3、维修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档。包括每车的一、二级维护及附加作业记录,小修记录,大件更换记录,一、二级维护检测记录,总成更换记录,整修(大修)记录,机械事故记录,维修合同、项目,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主要配件合格证等汇总台帐。

三、档案管理

1、车辆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认真填写,及时记录,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要充分利用电脑网络技术,构建车辆档案资源共享。

3、车辆技术档案保存期自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止。

第八条 车辆检测、审验及评级管理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逾期的车辆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二、车辆单位应按照车辆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督促车辆参加定期检验,或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车辆检测制度督促车辆参加定期检测。

三、车辆单位要落实机务专管员(或车管员),具体负责如下各项工作:

1、建立车辆审验台帐。

2、每月掌握车辆审验情况,对未审验车辆要督促按时完

成审验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预测不能按时审验的车辆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经营机务处。

3、在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内,对未按时审验的车辆上报公司经营机务处,并说明车辆逾期未审验的原因。

四、车辆逾期未审验

1、车辆单位根据车辆检测、审验时间提前通知车辆,因车辆单位工作责任心不强等人为因素造成车辆逾期未审验导致集团公司不能办理正常牌证手续的,其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2、更新车辆的原车辆逾期未审验的,暂停新车营运资格和营收结算,待原车辆处臵完毕,扣除赔偿经济损失后,恢复该车班次和营收结算。

3、在营或经营亏损(停运或无营收结算的)车辆,车辆单位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送检,若因车辆单位工作力度不到位,造成车辆逾期未审验的,暂停该车辆单位长途车辆营收结算,待车辆审验完毕方恢复营收结算。若经营者与集团公司签订2010年底新版本《承包经营协议书》的,按《承包经营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约定执行。

4、违章、事故扣车或修理等特殊原因造成车辆逾期未审验的,经营者须书面承诺审验期限,经车辆单位核实并携带该车牌证等办理相关手续,报集团公司经营机务处备案,同时会同经营机务处到车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车辆车况门检管理

一、在驾驶员做好例行维护和自检的基础上,车况门检人员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特别是检查制动、转向及牵引装臵等有关行车安全机件应完好无损,连接可靠,固定牢固,锁止有效,并且查气压制动系统无漏气,液压制动系统无渗漏油、轮胎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对客运班车实行一日一检制,当天不能返回的长途班车实行一班一检或一趟一检制,严禁没有经过车况门检或门检不合格的车辆出站参加营运

1、经检验车况良好的,即在车辆门检单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或将该车辆“检验合格”结果输入电脑门检系统,客运站凭此签发路单或电脑门检系统“合格”显示予以出站放行;如

车辆门检单无“检验合格”印章或电脑门检系统无该车辆“检验合格”结果的,客运站则不给予签发路单、放行。

2、检验中发现车辆有不合格内容,应督促车辆进厂维修;车辆凭大修厂维修合格凭证方可复检。

3、车况门检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检验,对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加盖检验合格章,不得擅自离岗让驾驶员自行加盖检验合格章,第十条 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及上级行业部门的有关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规范车辆维修流程,确保维修质量。

二、集团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维修制度,客运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技术规范操作和执行。

三、客运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二级维护属于强制维护,必须按期进行。

1、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车辆的维护,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3个阶段的操作负责;车辆日常维护包括车辆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2、一级维护:由维修单位负责车辆的维护,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一级维护往往附带小修内容,小修要做到有台帐、有记录并实行竣工签字制度。

3、二级维护:由维修单位负责车辆的维护,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臵等,要结合车辆说明书规定的内容进行维护。季节维护要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4、所有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实行一、二级维护。车辆单位应按规定编制车辆的一、二级维护计划,维修单位应按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维护作业。车辆二级维护完毕,由维修单位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同

时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真实记录。为了防止车辆漏保漏检,各车辆单位应做好跟踪、督促、检查工作。

5、二级维护竣工后应到符合资质的检测站检测,检测合格后才准许参加营运。

6、车辆视情修理,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按不同作业范围,分为:车辆小修、零件修理、总成修理及整车修理。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车辆维修技术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车辆的油、电路情况要作为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修理质量。

7、维修单位要严格车辆维修检验制度,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对车辆实行进厂时、维修过程中、出厂前的“三检”工作,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同时做好岗位自检和交叉互检,严格实行岗位责任签证制。完善车辆维修档案的管理,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做好车辆维修档案记载。

8、集团公司所属车辆一律在集团公司大修厂进行维修。第十一条 车辆单位、维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如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标识及其它项目;车辆单位确需改变已登记结构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改装审批手续后委托维修单位改装,维修单位对车辆要有改装审批手续方可承修改装。

第十二条 车辆轮胎管理

一、公营车辆单位要落实轮胎专管员,建立车辆轮胎管理制度和公营车辆轮胎使用台账,对新装轮胎进行编码登记,实行一胎一档,跟踪轮胎使用情况。

二、集团公司所有长度大于9米的营运车辆一律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第十三条 车辆日常检查

经营机务处每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或配合安保处、车辆单位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技术性能状况、车辆安全设施、车辆是否存在加铺(座)或改装等。第十四条 奖励与处罚规定

一、车辆单位制定车辆油、胎、料消耗、爱车例保等管理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按考核管理细则对经营者(驾驶员)实行奖罚。

二、违反第五条二、三、四的,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第十二条二的,对经营者处以100元/次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二、三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四(1)、第十条三(4)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六、违反第九条二(3)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次罚款。

七、违反第十条三(6、7)的,责令责任人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外,并处以100元/次罚款。

八、违反第十一条,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九、大修厂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辆次的罚款。

十、大修厂严格保证汽配物资的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修理车辆,如违反则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十一、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签发虚假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次罚款。

十二、对于违反车辆机务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除按上述相关条款处罚外,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机务技术管理有关的所有活动。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月五日

2.公司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篇二

适用于公司所管船舶。职责

船长有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规定和“危规”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定义

危险货物: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称为危险货物。

引用标准: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危规”)。承运条件

5.1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外贸运输必须符合《国

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5.2 装运危险货物必须以公司通知为准,船舶不得擅自同意承运。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

物性质的要求。

5.3 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向到达港或过境港主管当局申报所装危险

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在开航后应即向到达港

申报,申请代理的船舶可发报给“代理”,由代理进行申报。

5.4 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 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DANGEROUS SPECIFICATIONS)。· 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 主管机关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

·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上述证书外,还应取得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书》。

5.5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

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并将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

理措施(EMS)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帖示在公共场所。

5.6 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洗清,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

求处理。

5.7 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

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5.8 对于一些性质不清的货物,发货人必须向港方和船舶提供生产厂方的产品说明书,介绍产品性能,经发货人、港方和船舶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不属危险货

物”字样,或者由主管当局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非危险货物”证明,方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

输,否则按危险货物处理。

5.9 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操作的工作通道畅通无阻。

5.10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停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

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配载与装船

6.1 配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做到:

6.1.1 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安全妥善地予以积载,性质不相容的货物应互相隔离。

6.1.2 具有严重危险性的爆炸品(弹药除外),应积载于在航行中能保持严密封闭的弹药舱内。这类爆

炸品应与雷管隔离。装载爆炸品的任何舱室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其设计与使用应能使火灾或

爆炸的危险减至最小程度。

6.1.3 会产生危险蒸气的包装危险货物,应积载于有机械通风的处所或舱面。会产生危险蒸气的散装固

体危险货物,应积载于通风良好的处所。

6.1.4 装载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船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特殊预防措施。

6.1.5 在未经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火灾发生可能性以前,不得装运易于自热或自燃的物质。

6.1.6 有害物质应正确地积载和加固,以便能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

人员的安全。

6.2 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船方和港方应在开工作业前通知港口主管当局。船舶申请监装监

卸危险货物,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口主管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船员

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3 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6.3.1 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6.3.2 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箱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值

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鞋进入现场。

6.3.3 装载作业过程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

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6.3.4 船舶在装(卸)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货物的过程中,不得同时(采用船靠船)进行加油、加水

等作业。

6.4 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值班驾驶员

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6.4.1 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玷污影响安全质

量的不得装船。

6.4.2 对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6.4.3 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

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6.5 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渗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公司安全值班室及所属海

务主管和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渗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运输

7.1 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

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7.2 大副(或大副指派的其他人)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

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7.3 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进行通风,携带相应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

顾联系,确保安全。

7.4 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及时告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

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卸船

8.1 船舶在开舱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8.2 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港口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

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8.3 卸货作业时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按6.2款规定执行。

8.4 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

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8.5 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主管机关

批准。

8.6 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

处理。其他

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所遇情况如上述章节不能覆盖,请查阅并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港口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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