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合同

2024-08-06

股东退出合同(共8篇)

1.股东退出合同 篇一

借款合同

借款方:贷款方: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货款流动资。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万元。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2%;付息时间:按季支付。利息按借款方收到贷款方

借款到帐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1年,自 月日止。

2.若提前还款则根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每天按2% /30天计算。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期限还本付息。

3.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发放工资、交纳税款等必要的税费外,应优先偿还贷款。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共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方及贷款方各一份。

借款方:贷款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

2.股东退出合同 篇二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商品经济开始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 而公司也越来越成为社会中重要的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投资规模小, 门槛低等各种优势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然而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规则存在着一些不足, 如退股权享有的行使主体不明确, 行使条件不全面, 行使的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等, 导致股东想退出公司也不是那么容易。

股东主动选择离开公司一般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 包括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

(一) 对内转让

对内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的情况。我国最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与股权的对外转让相比较, 对内转让比较简单, 对公司的损害也较小, 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对内转让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只需要两人达成一致就可以了, 因此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对股权的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二) 对外转让

对外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将导致新的股东加入公司, “有限公司具有闭锁性, 有维持股东间相互密切信赖关系之必要。股东出资之转让不能完全自由, 须获得其他股东之同意”, (1) 因而进入公司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审核批准。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二、异议股东因股权回购而退出公司制度及问题

(一) 股权回购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 又被称为估价权、评估权, 即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会对公司及股东产生重大影响的决议, 异议股东因反对此项决议但又无力阻止的情况下,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所持股份, 从而得以退出公司的权利。此项权利最早见于美国, 并逐渐被加拿大、德国、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所确认。我国新《公司法》第7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 股权回购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如何回购异议股东股权, 仅在第142条规定, 有学者建议增加控制股东为股权回购的主体, 但这样控股股东不仅可以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打击异议小股东, 还可以通过股权回购获得小股东的股权, 使小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害亦加剧公司股权结构不公, 更不利于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

三、关于股东退出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一) 完善股权转让方面的建议

在实践中, 股权转让之后, 很可能会出现许多违反国内公司设立之初的意愿的问题。我国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一规定对公司股东人数变化后的效力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 股权转让后股东人数超出50人的情形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效力认定, 也就不能肯定的否定其无效。另外, 有学者认为, 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应该只限定在维持公司团体人格上, 而不应扩大到股权转让的效力上。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二) 完善股权回购方面的建议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解决了有关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相关问题, 但在实践中还需要一些细节上的补充。当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书面通知股东, 同时, 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表述异议。关于异议股东提出股权回购请求权时, 必须有严格的程序来支持。在股东大会做出最后的决议之前异议股东必须先将异议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公司, 还有一点就是, 做出异议通知的股东要在股东大会上做出反对的表决, 最后, 这些行为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不能无期限地拖延。日本的《商法典》规定“自股东会作出决议的20之内提出”, 这就规定的十分精准,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仅是一个条款, 并不是十分的明确和具体, 相较于其他法律, 还存在很大的扩充余地。

总之, 目前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退出机制虽存在一些问题, 但是在保护股东的权利方面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我们必须加大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力度, 使得公司股东的法治保护更为切实有效。

参考文献

[1]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王东光著.《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3]游劝荣编.《公司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版.

[4]甘培忠, 刘兰芳等编.《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5]林承铎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6]王东光著.《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7]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8]冯果著.《公司法》.武汉法学出版社, 2010年版.

3.股东退出合同 篇三

关键词 有限责任 股东 退出机制

一、公司章程的指引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运用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私人秩序进行约定,这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由于我国大多数股东缺乏商事经验,往往意识不到在章程中对股东退出进行约定的必要,即便有的股东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也会由于公司法在契约标准范本这一功能上的严重缺位,导致股东并不知道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怎样的约定。因而,在公司法赋予股东极大自治空间的基础上,应该为股东提供一些有关于退出公司的规范选择,加强规范的指引作用。

二、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存在不足

我国《公司法》在 2005 年修订后,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但该制度在构建上显然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公司法》第 75 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股东可以行使股权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并且没有为股东留出充足的自治空间。这一情况使其在面对千变万化的经济现实时,由于缺乏适应性品格而导致无从适用。其次,我国的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借鉴美国评估权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但美国评估权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是利益衡平理论,因而其适用的情形仅限于公司依据法律做出重大决策或公司发生重大改变。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也是针对当公司做出合法决策或发生重大变化而使部分股东期待利益落空时对其进行救济,但问题在于我国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情形包括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一情形,该情形发生的原因基础与其他两种情形发生的原因基础不同,且该项情形往往会被规避适用,大股东可以在三到四年不分配利润之后,在第五年以少许分红或者利用控股优势将当年利润以薪金方式大量派发出去。这样该项规定将被架空,失去了立法初衷所要达到的救济目的。再次,对于公司用来收买异议股东所持股权的资金来源没有予以限定。由于我国严格奉行资本维持原则,所以公司不该用维持公司资本所必需的财产来收买异议股东的股权。最后,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行使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公司法》第 75 条第 2 款中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我国公司法对于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仅规定了行使的期限,对其行使的具体程序以及行使时其他应当受限制的情形也没有进行规定。从某种意义讲,权利的行使同权利的赋予一样重要,权利的行使程序如果欠缺那么权利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三、股权转让制度仍有待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在其他股东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没有对该权利行使的期限予以规定;第二,股权转让中提出异议的股东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而没有与该权利对应的义务。即便有异议的股东做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的效力也是无法确定的,如果该股东最终也没有购买的话则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除此,不再要求该股东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显然,这对欲转让股权而退出公司的股东利益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第三,在股权对外转让时,没有对股权的受让人范围予以限定。而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彼此间建立在信赖关系基础上,所以,为防止公司的人合性受到破坏,必然要求对加入公司的新股东予以一定的限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规定,这显然对留存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第四,“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对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在购买转让的出资时,对出资购买价格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没有加以规定。在此情形下就会出现欲转让股东故意抬高转让的价格,导致不同意转让的股东由于价格不合理而无法购买其转让的股权,促成“如果不購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一规定的适用。这一结果能够轻易地规避《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将受到破坏。可见,当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欲购买转让的出资,对该出资的转让价格的计算标准或计算方式加以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四、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规定过于笼统

我国《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几乎都是原则性的,对于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模糊,更缺乏对具体权利行使程序的规定。此外,确定股权价格的依据没有予以明确,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在衔接上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再者,在美国有解散公司的代替措施,解散公司只是小股东与大股东讨价还价的一个筹码,而在德国适用较多的也是退股权,解散公司极少被法院所适用。我国并没有关于解散公司的替代措施的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注重调解”,那么“注重”调解就意味着法院调解并不是固定的程序,调解的法律效力也是有限的,因而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措施方面立法上仍存在很大不足。

4.医院股东托管经营合同 篇四

甲方:医院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的健康需求,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决定将某某医院交给乙方实行整体托管经营,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托管原则

1.医院托管后坚持四不变: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门诊、住院整体功能不变;新农合、医保、民政拨款政策不变,甲乙双方在托管期间另行达成医院整体收购协议除外。

2.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托管期间除原有资产外,乙方新投资形成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等)一律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托管内容

1.乙方全面拥有甲方医院的经营管理及收益权,包括:人事、财务、经营、医疗业务管理权限。

2.甲方移交给乙方的全部资产(含设施设备、药品、低值易耗品等)。

3.甲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聘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托管期间费用及押金:

1.乙方自托管即日起以固定数额向甲方缴纳费用,双方协商一致 1

乙方缴纳费用定为:第一年元人民币,第二年元人民币,第三年元人民币。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2个月费用(万元)作押金,同时甲方全体股东同意以某某医院20%股份作为医院托管风险抵押金(,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此押金在合同解除后日内由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托管期间费用交纳方式:

1.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为一个交费,每个交费的费用按12个月平均。

2.乙方自移交完毕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提前交纳月费用元,以后乙方在每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费用。3.年月日至月日双方交接期。乙方承担交接期内医院房租、医务人员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移交

1.甲方的全部财产及药品、价值耗品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药品、低值易耗品按市场批发价格计价。乙方在托管经营结束后同样按市场批价格返还。移交前医院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

2.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乙方移交甲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提示:是否存在)、预防保健许可证、药品调剂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各种资质证明、医院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医院公章、医院租用房屋合同原件、居住房屋合同原件、员工聘用合同原件等移交给乙方。

第七条乙方权利

l.及时接受甲方托管的各项财产。

2.对甲方医院享有独立经营管理及收益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托管期间所有权。

4.积极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5.有权对医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医院发展的改

革。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医院规模,快速发展专科特色。

7.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给甲方单位名称前加挂或变更。

8.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整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9.在托管期间甲方任何一位股东无权干涉和扰乱乙方的经营。

10、乙方在托管经营结束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催收函、诉讼文书盖章等)。

第八条乙方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医疗活动。

2.把医疗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将医疗事故发生率降低到最低。

3.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医院规模,快速发展专科特色。

4.有义务搞好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

5.承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6.需要使用甲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运作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九条甲方权利

1.在不影响甲方经营的前提下,有权对移交给乙方的资产进行监督,确保资产不受遗失。

2.有权督促乙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3.有权对医院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领导、指导、检查。

第十条甲方义务

1.及时与乙方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2.在乙方没有严重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

3.支持乙方开展医疗活动、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

等各项工作。

4.不干涉乙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第十一条乙甲双方资产分配:

1.甲方原有资产(移交时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低值耗材、耗品)归甲方所有。

2.乙方投资的资产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违约责

1.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万元(计算依据:)违约金。违约方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一方构成重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乙方在托管期间产生的新债务或亏损,由乙方负责承担亏损或偿还债

务。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30日内取得相关部门证据。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除第十二条第一款外,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改变或国家建设影响本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期满:

1.本托管期满后,移交的固定资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

交表由乙方移交给甲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做好修复后

归还给甲方)。

2.如医院继续托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托管权。

3.本合同移交,甲方指定,身份证号码:,乙方指定:,身份证号码:完成。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文本份数

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

甲方股东会决议、双方签署的移交表、具体财务制度、移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双方主体信息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住所地: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5.股东股份转让合同格式 篇五

乙方:(受让方)

1. 甲方为于 年 月 日依 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证号: ;

2.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 (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 %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

3. 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企业或机构属性),注册证号 ;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4. 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部分股权,乙方拟收购甲方转让的上述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股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乙方。

1.3 北交所,是指承担股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5 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年 月 日。

1.6 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7 审批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地方授权机关。

1.8 登记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地方授权机关。

1.9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股权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0 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股权转让事项制定并出具的用于表明股权交易完成的文件。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1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1.12 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3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甲方持有标的企业的 %股权,拟将标的企业 %股权转让给乙方。

2.2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股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股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或:转让标的已于 年 月 日,因 质押给(公司或其他主体)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记载于标的企业股东名册。上述转让行为已经获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

第三条 标的企业

3.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 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 %股权的 (企业属性),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 标的企业经拥有评估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 年 月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号《资产评估报告》。

3.3 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股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3.4 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四条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4.1 甲方就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已在北交所完成公开挂牌和/或竞价程序。

4.2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事项,已依法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批准或授权程序。

第五条 股权转让方式

5.1 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或: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已于 年 月 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日以拍卖方式或招投标、网络竞价、其他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或中标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六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6.1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2 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以外币支付转让价款的,以乙方所支付转让价款结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为汇兑牌价,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外币金额。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应付转让价款日与逾期支付日的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

6.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七条 股权转让的审批及交割

7.1本次转让依法应报审批机构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股权交易的批准。

7.2本合同项下的股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召集标的企业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八条 股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8.1 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或:本合同项下股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费用: ;乙方应承担以下费用: 。

第九条 未缴纳出资的责任承担

9.1 甲方就其转让的股权在标的企业所认缴出资 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已经全部缴清。

或:甲方就其转让的股权在标的企业所认缴出资 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尚有 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未缴足,依据出资人协议及章程规定,应于 年 月日缴纳。就此,甲方已如实披露。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的股权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

9.2 本合同约定之转让价款是在乙方承担缴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第十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0.1 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10.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10.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10.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股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股权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一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11.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11.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股权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

12.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报批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4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股权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业的损失数额中转让标的所对应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 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 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3.3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交所备案。

第十四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4.1 本合同及股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1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壹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股权交易的审批、登记使用。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6.告股东承包计划合同100721 篇六

公司运营情况每况愈下,准备进行相关重大事项表决、决议。如下:

一、油补法院查冻情况:要获油补无望。

二、对公司今后的计划

(一)、公司进行一体化运作,股东只拥有相应股份,公司化统一管理。

(二)、进行承包经营,主要条件有

1、承租为公司的20部公交车及所有目前在册的资产(按资产清单)及一切经营权益..2、承租期限为二年,即从20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3、租赁期内向公司上交承包押金10万元即每车押金0.5万元。年承包费48万元即每车年上交2.4万元,每月上交2000元。承包第二年,增加10%的承包费,即每辆车月上交2200元.其中,押金在承包合同签订后交付,承包结束前三个月内用押金冲抵承包费用,剩余押金款在承包结束之日由双方进行多还少补结算。承包费当月1-5日上交付当月承包费用。以现金支付,公司收费后即出具收据。愈期未上交,按每日每车50元交纳滞纳金。

4.承包人负责承包期间内除工商执照年检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之外的一切管理和相关费用。包括诸如:线路使用费、保险、燃油、油补、事故、驾驶员、售票员、工作人员、广告费用、幼儿园电子厂接送、维修费,配件、税金、车检费等。

5、.承包结束后,承包者应将承租机动车辆及车辆行使证等相关手续交给公司,车辆应能够进行运行,。

6、原公司发放的各种优惠卡无效。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内享有一切管理、经营、人事、财务等权利。

7、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承包者提出之日起,三天之内向承包者提供承包期间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如在年检时提供公章使用权、车辆换牌时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向相关部门提请报告加盖公章等。如公司愈期不提供相关手续,给承包者所造成的损失由承担。

8、公司在承包前所有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相关劳动关系,由公司自行负责。

9、公司在承包前的各种违规、违章、事故等责任由公司负担,承包者概不负责。

10、承包者完成每年上交公司的租赁费用后,公司不得另派加收费项目

11、承包者必须对车辆进行除第三者强制保险之外,另加第三者20万,车上人员5万保额的保险。

12、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添置物产,由承包者自行负担,承包期满后,承包者可自行处理或与公司谈价,折价买给公司。公司如新增加车辆,公司承担除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到上路前一切费用,交由承包人经营管理,承包人按坐位换算上交该车辆承包费。

13、股东会议后一周内报名时交纳5000元竟包保证金。公司择日进行竟包,多人竟包,上交承包费高者中标,未中标者,即时退回保证金;中标者,在中标后10日之内与公司签订合同,交纳押金及上交承包费及进行各种交接手续,愈期者,没收保证金,重新竟包。

(三)公司整体拍买:确定一个起拍价。一周时间报名,报名时交纳5万元保证金,一周时间内择日进行竟拍,价高者得,十日内办理交接一切事宜。

以上请股东细思量。

锦锈公交公司。

7.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 篇七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 元。

三、甲方保证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四、盈亏分担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五、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 方承担。

六、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公司、公证处各执___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8.股东退出合同 篇八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原审批机关为四川省商务厅或四川省外经贸厅(委);

(二)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范围后应报四川省商务厅批准;

(三)通过联合年检。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书;

(二)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四)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上企业财务报表原件;

(六)验资报告原件;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八)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九)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十)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十一)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的应有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涉及经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有商务部同意经营该项商品的批复;

(十四)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十五)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省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企业凭批复到商务厅换领批准证书、在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上加盖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变更审批专用章;

(四)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028)86946667 8691561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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