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

2024-08-08

资金信托合同(7篇)

1.资金信托合同 篇一

应予赔偿。

8.3遇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未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或告知委托人,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部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向司法机关进行交涉。

8.5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委托人的权利

9.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9.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9.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保证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队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业务。

9.2.2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信托财产的任何处置,委托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委托人就信托资金的运用和信托财产处置对受托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匀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并应考虑到受托人的利益,应避免对受托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2.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受托人的权利

10.1.1受托人有权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10.1.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0.1.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1.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受托人的义务

10.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2.2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0.2.3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0.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11.3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1.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1享有信托期间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1.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1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权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为政规章的规定,违反上述的规定的,受益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3收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收益权转让登记。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收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12.4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2.5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权后,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6授予权因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收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12.7新收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书、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变更 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3.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3.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3.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4.1本信托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4.2 信托费用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

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⑵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⑶因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银行开户费、网银开通费、U盾费、网银使用费、账户管理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银行费用;

⑷因信托事务管理而产生的咨询费、代理手续费、律师费等;

⑸银行保管费、银行监管费、银行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

⑹因信托事务管理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

⑺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4.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对上述垫付的款项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4.5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金额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项⑵-⑶款所列费用。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信托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费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费用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费用=信托资金余额×0.6%×当年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在信托专户受到的上述费用扣除14.2项第(3)款所列代付款项后的净额作为信托报酬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4.6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编号为bitc2012(or)452号《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托资金规模的0.7%年收取托管业务手续费,该托管业务手续费列入信托费用并有信托财产承担,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托管业务手续费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信托资金规模×0.7%×当年存续天数÷360

第十五条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归属 和分配返还

16.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16.2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或债权形式分配。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每次收到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转账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16.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完成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托收益率为12%年。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对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财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6.5信托期限届满,如借接款人未足额偿还信托贷款利息和本金,而导致受托人无法以货币形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利益,受托对应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债权全部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收益人、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双方无需在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尚未偿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托终止时,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则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17.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7.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7.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17.1.3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17.1.4信托被解除;

17.1.5信托被撤销;

17.1.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17.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7.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托清算

17.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17.2.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7.2.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1.2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收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况,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危机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收益权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联络和通知

22.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2.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受托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2012年月日

2.资金信托合同 篇二

2006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允许保险资产投资信托公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计划, 之后保监会 (2009) 43号文《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险资金可用于信托公司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保监会 (2012) 91号文《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一系列的发展,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是逐步放开的, 基础资产也从最开始的基础设施债权逐步扩充到“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然而, 在2014年5月保监会 (2014) 38号文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发后, 可以发现监管层开始注重保险资金的规范管理, 再到2014年10月的186号文, 保险公司需重视信托业务的风险。

二、信托开放增长情况

根据2012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要求, 保险资金用于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以及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并且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

(一) 保险资金可投资信托类型规模

从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数据, 截至2014年3季度末, 集合资金信托余额为3.77万亿元, 占信托总资产的29.13%;融资类信托余额4.9万亿元, 占信托总资产的37.91%。根据2012年通知要求, 保险资金只能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不能投单一计划, 且只能投资融资类集合信托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粗略计算 (融资类、投资类与事务管理类总占比与在集合资金信托内占比相同) , 保险资金可投资的信托类型占信托总资产规模的11%, 若考虑到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限制条件, 则可投资信托类型产品规模更小,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仍受到规模上的管制。

(二) 保险公司可投资信托公司

关于2012年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 且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根据2013年各个信托公司年报公布的数据, 在中国信托业协会注册的68家公司中, 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共有39家。但在2011年末, 当时注册的66家信托公司中符合条件仅有16家。

从信托业两年间飞速发展中, 保险公司可投资的信托公司数量剧增。2012年通知发布后, 信托公司面临了保险资金投资要求高的问题, 约75%信托公司净资产未达标。截至2014年5月, 保险行业的总资产规模达9万亿元。为实现净资本要求、评级要求和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的要求, 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 有超过16家信托公司对注册资本进行增资, 总增资额超过了130亿元。仅到2013年末达标信托公司就已达39家, 大范围增资促使信托业井喷式发展。

从集合信托产品资金使用方式和投资领域看, 2013年末公布的数据相较于2011、2012年平均期限缩短, 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下降约0.5%, 达到8.54%。一方面在证券投资和金融方面占比上升明显, 分别从2012年的8.9%上升到21.9%, 22.1%上升到33.17%, 另一方面股权投资和权益投资占比下降。信托行业在调控资产配置, 逐步将高风险项目向低风险项目转移。这也受到宏观经济不景气, 房地产等支柱性产业萎靡的现状影响。

从投资领域看, 基础产业的年收益率正逐步取代房地产, 成为高收益投资领域。考虑到基础建设行业深厚的政府背景, 其风险性远低于房地产行业。按照夏普比率, 基础建设信托的单位风险获得的收益率高于房地产信托, 未来将会成为热捧的业务。

三、信托产品收益和风险

(一) 信托产品收益特征

根据用益信托网数据显示, 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 集合信托产品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18%, 平均信托年限为1.56年.此阶段3年期国债利率5%, 5年期国债利率5.41%。2014央行最新基准利率中, 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分别为3.0%、3.75%、4.25%、4.75%, 贷款利率在5.6%到6.55%之间。2013年集合信托产品无论是一年期、二年期还是二年以上期, 收益率均在7%以上, 远大于无风险国债及银行存贷款。收益率期限结构呈现近期变化剧烈、远期变化平缓的特征。

(二) 影响产品收益率的因素

一般而言,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与很多因素有关, 经过我们的研究, 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

1. 市场基准利率

一般而言, 市场基准利率越高, 同期发行的产品收益率越高。2012年6月和7月, 央行将存贷基准利率分别下调了0.25个百分点。从短期来看, 7月预期收益率为9.11, 8月为9.04, 9月为9.10, 看不出显著影响。但是从更长的区间看, 如上图, 从2013年1月到12月, 收益率明显有下降趋势。对比2007年的6次加息, 我们同样发现短期内影响不大。然而从2007年3月开始的加息往后延伸发现, 3月的产品收益率为4.5%, 9个月后上涨到约10%, 增长幅度十分显著。

可以说明, 利率调整短期内对收益率影响不明显, 但经过一定时间的缓冲方能体现。

2. 信托期限

一般而言, 信托期限越长, 产品收益率越高。横向来看, 相对于长期收益率, 短期收益率更敏感, 反应程度更大。

3. 发行主体信用水平

发行主体的品牌、口碑等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其募集资金的能力, 品牌效应高、市场口碑好的主体, 更有希望得到更多投资。而且, 募集资金能力强的机构其募资所需成本便会相应缩小。从管理更多信托资金的机构, 现金流更充足, 将有更强能力周转资金、面对违约风险。选择高信用发行主体, 将间接降低了产品风险, 从而降低资金成本。

(三) 风险

目前, 融资类信托产品仍有许多风险, 主要问题便是信托产品本金和收益到期能否得到及时、足额的兑付, 信托产品清算兑付时能否达到零风险、零时滞的目标。

1. 内部风险

(1) 资金运用方式单一。传统信托业致力于为政府融资, 一味追求融资规模最大化, 而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现代信托虽然已经市场化, 绝大部分信托公司仍未摆脱以前的模式, 多经营贷款、权益类产品的融资化业务。于是, 在宣称的预期收益率过高的情况下, 就可能与到期兑付相冲突, 导致公司违约风险。所以资金运用方式太单一将造成风险的集中, 不利于投资者。

(2) 资金总量有限, 无法分散风险。2007年“信托新政”中规定:“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个。”绝大多数投资信托产品的人都是自然人, 这就导致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提高, 可募集到的资金总额较少。正因为募集的资金规模有限, 一个信托计划的资金通常只投向一个项目, 无法通过组合投资来获取更高收益并分散风险。

(3) 监管部门规定过于严格, 很难达到到期兑付零时滞。中国的信托业内有着近乎苛刻的规定:不光禁止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诺, 以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者其他信托资金垫付到期信托的应兑付资金也是绝对禁止的。在这些规定下, 信托公司冲抵风险的手段非常有限, 导致信托资金清算兑付“零风险”、“零时滞”的目标很难达到。

(4) 信托市场潜在风险很多。近几年通过信托进行融资的项目, 很多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为了绕过监管而设立的, 这些客户和业务本身风险非常大。与此同时, 伴随着中国经济增长, 信托公司资产规模扩张过快, 但其风险控制能力无法匹配资产增速, 加上一些劣质项目仓促实施, 潜在风险不断加大。

2. 外部风险

(1) 政策风险。在一些特定国际形势下 (如国际收支失衡) , 国家会通过相应政策 (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来调节, 使得利率、税收发生相应变化, 进而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投资决策, 产生风险。

(2) 经营风险。由于借款主体本身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获取的信息不完整造成投资决策上的失误, 以及内部人员违规放贷导致可能的违约等情况, 造成信托资金的偿还风险。

(3) 信用风险。借款方由于公司经营不利、财务状况不断恶化, 或者为了增加资金流动性而蓄意拖欠贷款造成信用风险。

四、问题与建议

(一) 保险公司信托投资类型受限, 但增长较快

根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不能投单一计划, 且只能投资融资类集合信托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这一项规定, 保险资金可投资信托规模约只占信托业务内的11%部分。同时, 根据186号文, 2014年以来, 保险资金信托投资快速增长, 2014年上半年, 共有78家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合计739笔, 有32家信托公司参与, 累计投资金额2805亿元, 占同时期保险行业总资产的2.99%, 较2013年末增加1363亿元, 同比增长94.5%。

在开放信托这两年间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快速增长惊人, 但要想维持高速增长, 这与保监会限定的信托类别有限形成矛盾。矛盾至今已初步显现, 制度与管理创新在所难免。

(二)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保监会及保险公司需要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及行业的稳定, 因而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无疑是必要的。不可否认,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公司的创新为原本以投资债券和银行贷款的保险资金带来无限活力, 既大幅提高收益率, 又使资金流动性加强 (信托年限短) , 增加保险公司理赔能力。创新带来是对未来不断摸索与对外借鉴。

1. 逐步放开禁投范围, 开放投资类信托

信托规模中, 投资类与融资类有相同的分量。保监会将投资类信托排除, 主要由于融资类信托产品收益来源相对清晰, 风险较低。而实际上两者差距不大, 一般有以下三点:资金用途方面, 如果保险资金投资能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就属于融资类信托;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 如果信托产品的融资方能提供清晰的抵押担保物和质押率, 属于融资类信托。还款来源方面, 如果信托产品的还款来源与抵押物没有关联或关联性不大, 且融资方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进行还款, 认为属于融资类信托。

无论是融资还是投资信托, 本质都是融资方募集资金的渠道和工具, 如果改变产品创设方式, 融资类与投资类信托可以相互转换, 限定融资类信托的意义不大。保监会应从初期开放的两类信托类型中逐步扩宽, 同时跟进监管制度, 才能促进保险资金专业化管理。

2. 严格控制投资比例

如果说放宽投资范围是为了分散风险, 则控制投资比例是为了管控风险。2014年保险会发布的通知中点名多家保险公司资金使用集中, 将90%以上资金投资向房产相关领域, 无疑这起不到风险分摊作用, 容易受行业波动致使保险公司大起大落。在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类产品30%上限应保持不变, 同时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在高风险领域资金投资比例。

(三) 保险资金可减少房地产类信托产品, 关注基础设施信托产品

近年来房地产疲软之势已然形成, 房地产信托业产品高收益率也正逐步消失。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公司选择时, 需要考虑房地产泡沫风险, 分散化投资信托。而基础设施信托产品有可能成为下一个热点。基础设施信托产品主要是将信托资金专门用于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工程、公共设施、水务系统等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主体主要是具有较高信誉级别或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业集团, 产品本身附有政府信用或银行信用。这类信托产品一般附有保底的投资收益, 大部分未设定浮动收益上限。未来将会是保险资金信托投资的重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凌秀丽.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研究[C].周立群, 等.保险与投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周年文集[A].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3.

[2]刘学通.“新政”下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问题研究[C].周立群, 等.保险与投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周年文集[A].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3.

[3]麦静、段善雨.金融产品投资对保险资产配置的影响缝隙[C].周立群, 等.保险与投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周年文集[A].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3.

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等 篇三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计划募集信托资金10000万元,信托期限两年,信托资金用于收购江苏一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股股权。信托产品单笔起点为人民币40万元,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预计年收益率40万元起点8.7%,100万元起点10名,其中未代扣代缴所得税,产品期限为24个月。

信托资金退出方式(1)“江苏一德”承诺在信托计划届满前30天,由其或其指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以1.76元/股的价格收购北方信托以10000万元信托资金所持有的“南京新城”7000万股股权。(2)该笔业务由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股权回购事宜提供全程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并承诺当“江苏一德”到期无能力回购全部股权时,“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到期不能回购的股权按照1.76元/股的价格收购。(3)在规定的股权收购期间内,若“江苏一德”无法足额收购该股权,北方信托将以不低于1.76元/股的价格出售该部分股权。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其风险防范措施如下:1由“江苏一德”出具回购信托股权的承诺,承诺在信托计划届满前30天,由其或其指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以1.76元/股的价格收购北方信托以10000万元信托资金所持有的南京新城7000万股股权。2该笔业务由“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股权回购事宜提供全程不可撤销保证担保,并承诺当“江苏一德”到期无能力回购全部股权时,“中城投资”对“江苏一德”到期不能回购的股权按照1.76元/股的价格收购。3在规定的股权收购期间内,若“江苏一德”无法足额收购该股权,北方信托将以不低于1.76元/股的价格出售信托财产。4目前,该公司的资产总规模为1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60355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0408万元,实际每股净资产为2.96元,因此,上述以1.76元/每股的价格收购该股权,可以充分保证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的足额收回。5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监管,董事会中北方信托向南京新城派出董事,在信托存续期内,南京新城的重大决策须经北方信托派出的董事同意批准(如融资、对外担保、出售资产等)方可通过。

招商银行安心回报、招银进宝人民币理财计划

看这个名字就舒坦——安心回报,现在股市持续低迷,在这里,5万元就买一份保本保利,确实让人安心。已经出了38期了,每期产品的收益率和理财期限有所不同。这次介绍的是第38期,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3.70%,理财期限130天,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赎回。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

收益高一点的是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416号理财计划,预期最高收益率4.7%,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这个产品的特色是,理财计划投资对象为招商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即由招商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受托人名义向招商银行购买1笔信贷资产。在信托项下信贷资产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4.7%。

天信0882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最近不少朋友都在股市上非常痛心,如果,不想脱离股市又想不伤心,还有点儿小欢喜,请看过来吧!不过,不过,爱炒有赌性的人,估计不爱买这种产品。这种产品天信一直在做,股市好的时候,年收益20%,但是那时,关注这种产品的人确实不多。天信0882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15月,资金门槛20万元,预期年收益率7%。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投资于债券及其回购、基金、股票、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

建设银行“定期供”、“定额供”房贷

“定期供”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按约定的期限间隔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的期限间隔可以为三个月、或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定期供”比较适用部分借款人有阶段性的大额收入,根据自身收入变化特点和理财的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还本间隔。

“定额供”是指借款人每月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月供不随利率变化而变化,多还的本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少还的金额和剩余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如果预期加息,借款人可以和建行约定月供低于等额本息月供额,还款压力小。

银行赚利息万古不变,但是赚钱的同时让出血的人舒服点儿,方便点儿,以后能为你出更多的血,这是正道。

理性非理性民意

最近一次听广播,主持人读听众短信“房价要降30%……”主持人说“这位听众不知哪里得到的消息,目前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有关信息”。

一次网上混论坛,看不少人说,等,等房价跌掉2/3再买。

本埠一地产记者总代表官方声音,在网上遭网友掘坟式暴骂。

一个朋友想出售145万二手房,只被询价过一次就再无声息。

多家地产商发来的售楼信息,价格与前半年基本没有变化,新增了许多活动例如送装修送车送家电等等。

某地产公司就职的朋友说,严冬期来了。

在津的福建小商人,刚刚买了富力津门湖。

——说起房市,以上的信息在我头脑中搅和着……

我和我父母确实有代沟。比如出门吃饭,我带他们去过的餐厅基本被他们骂得体无完肤。客家公馆、中华炖品,都是场面上请客说得出口的地方,我也是抱着让他们享受一下的心理请他们,但是,老头老太太很生气,盘子上的装饰——没真格的,摆个萝卜花就多要钱;吃的东西没多少,光见换盘子了;没事儿服务员跟着忙啥,给我换碟子,我又不是不会动,跟前瞎晃,影响我们说话:这是吃什么了就那么多钱,我找她们经理去……老两口给我闹的,心想,请他们吃饭我是不是吃饱撑的。后来就他们定地方,我买单。环境,那叫嘈杂,菜量,那叫大,口味,将就着能入嘴——我妈骂我吃黄牙了。后来,这家餐厅倒闭了。我父母唏嘘不已。我分析,它比狗食馆干净、环境要好些,但跟高级餐厅没法比,价格比狗食馆贵很多,更没有特色菜品,所谓的市场定位不准,只有我父母花我的钱时才会去。后来,又发掘到了,又倒闭了。以至于,我父亲再看中哪家餐厅,我母亲就说,咱别去了,再给人家吃黄了。

后来,经过我一次次洗脑,父母对于人均40、50元消费的餐厅基本能够接受——以前,他们认为50元三个人吃,还得带出下顿的。我经常说他们,一定要理性。

4.信托资金借贷合同 篇四

信托资金借贷合同

全文

合同编号:

贷款方: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至一九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 期限以借据分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 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 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 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 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 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 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 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 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 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 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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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 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 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 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 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保证方:(公章)借款方开户银行和帐号:

法人代表:(盖章)

签约日期:___

签约地点:___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5.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篇五

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释义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_______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3 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1.4 信托计划:指《_________》。1.5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6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8 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_________公司。1.9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1.11 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1.12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1.13 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第二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第三条 信托类别本信托为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第四条 信托本金及交付4.1 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4.2 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第五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5.2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六条 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6.1 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6.2 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7.1 信托本金;7.2 信托本金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7.3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7.4 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8.1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8.2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核算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9.2 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9.3 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0.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2)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0.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0.3 受益人的权利(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11.2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办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11.3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11.2款(2)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12.1 本信托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12.2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1)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2)信托期限期满;(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3 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规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转移给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人。(1)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采用划付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的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2)股权形态的信托财产,本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但信托财产归属人应当提前支付过户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留置股权。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受托人无需与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另行协商,本信托及信托计划视为终止条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股权过户法定条件具备之日止,延长信托期限内的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协商。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3.2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受托人、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通知、送达15.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变更确认手续,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5.2 本合同规定的送达为:(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2)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地址;(3)收到时间: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书面签收日;挂号信送达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回复日或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16.1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16.2 本合同自以下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1)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盖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复印件。16.4 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多个受益人一览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本合同与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第十七条 特别申明17.1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责条款,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17.2 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计划,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资金信托合同 篇六

编号:【】

转让方:【 】(以下简称“转让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让方: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或“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鉴于:

1、受让方拟发行“【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信托资金向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受让方分期发行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并以募集的资金分期向项目公司支付股权投资款。

2、转让方享有对债务人本金金额为【 】元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3、转让方拟以标的债权作价认购信托计划项下的次级信托单位。

4、债务人已知悉并同意转让方将标的债权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并同意与受让方就转让后的标的债权及其偿还方式进行明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1.转让标的

1.1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为转让方享有的对债务人本金金额为【 】元的债权,即标的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及于标的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标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及其他从权利。

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债权,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债权。1.2标的债权的权利凭证

标的债权的权利凭证为《债权债务确认书》(附件一)、相关凭证(附件二)、标的债权明细(见附件三)等。转让方根据上述权利凭证对债务人享有标的债权。

上述权利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转让对价

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转让方以标的债权作价【 】元认购信托计划项下的次级信托单位【 】份。

标的债权交割完成后,转让方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以下简称“信托成立日”)取得信托计划项下的次级信托单位【 】份。

3.标的债权的交割

3.1标的债权的交割

本合同生效之日,受让方即享有标的债权。本协议生效后,即视为标的债权已由转让方交付于受让方,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标的债权的交割日。

自标的债权交割日起,受让方有权向债务人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的约定主张标的债权。

转让方和债务人在此特别确认: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债务人享有单纯的债权而不负担任何义务,即债务人向信托偿还本息、归集资金是单务的,无须信托事先或者同时履行某种义务或者给付某种对价。债务人承诺不会援引标的债权基础关系存在的任何法律瑕疵或法律事实或行为来抗辩受让方,也不会以自己与转让方存在的其他债权债务来主张抵消标的债权。

3.2标的债权转让通知

债务人同意并承诺:债务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知悉并同意转让方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无需向债务人另行发送标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标的债权交割日起,受让方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标的债权。

3.3标的债权的偿还方式

标的债权交割日起,债务人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将标的债权项下的应付款项支付至受让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账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4.文件资料的提交

转让方应当于本合同签署前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应受让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4.1标的债权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4.2标的债权形成的相关文件(原件)。4.3其他需要转让方提供的文件。

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5.标的债权的确认与调整

各方一致同意,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标的债权的内容按以下方式调整。债务人同意按以下方式偿还标的债权:

5.1利息的支付

对于标的债权本金,债务人应按【 】%/年的费率向受让方支付利息。如债务人根据5.3约定延期偿还标的债权本金的,则延期期间的利息的费率不低于【 】%/年。具体的支付方式及时点如下:

【 】

5.2标的债权的清偿

5.2.1债务人应于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优先级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偿还该期优先级信托单位所对应的标的债权本金;债务人偿还标的债权本金时,应同时结清应付未付的利息。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提前或延期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本金。

5.2.2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后,债务人可以提前或延期清偿标的债权,具体约定如下: 【 】

5.3债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以受让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

5.4如债务人未按时足额清偿应付标的债权本金和利息时,债务人已向受让方支付的金额由受让方按照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扣收。

5.5发生下列情况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标的债权,并按本合同14.3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5.1债务人向受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5.5.2 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包括陈述与保证)或债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其他合同的。

5.5.3债务人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

5.5.4债务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受让方债权实现受到影响或威胁的。

5.5.5债务人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情形。5.5.6债务人或本合同6.1.2条项下的保证人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且转让方未能在受让方指定期限内采取受让方认可的补充担保措施的。

5.5.7受让方有证据证明,出现其他危及标的债权安全、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5.5.8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等对债务人进行立案调查从而严重影响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债务人社会声誉、履约能力等情形。

5.5.9债务人发生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等情形,受让方认为可能导致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发生重大损失的。5.5.10债务人所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以及在受让方对其进行尽职调查时所提供资料存在严重虚假陈述,从而可能导致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

5.5.11债务人发生在其他任何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或债务人在该等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5.5.12受让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标的债权的其他情形。债务人按上述约定提前清偿标的债权的,应付清对应的利息。

6.保障措施

6.1为确保债务人按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偿还标的债权及利息,相关方提供以下保障措施:

6.1.1债务人以其编号为【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在建工程向受让方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以编号【 】《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6.1.2【 】向受让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以编号【 】《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6.1.3【 】以其持有的【 】向受让方提供质押担保,具体以编号为【 】《质押合同》约定为准。

6.2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不利于受让方的变化,经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受让方认可的担保。

6.3为确保债务人偿还标的债权,债务人应按以下方式和标准向受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

6.3.1信托计划项下的各期优先级信托单位存续满【 】个月后债务人应按如下比例、时间归集资金至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

【 】

受让方和债务人确认:前述归集到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不视为债务人提前偿还标的债权,债务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支付利息。若受让方书面同意债务人延期偿还标的债权本金的,则前述标的债权的还款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届时由债务人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若债务人未按时或足额履行归集义务的,则信托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本合同第14.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3.2解押保证金支付方式如下: 【 】

6.3.3上述保证金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户:

7.税费承担

各方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本合同项下相关的税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让方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义务。

8.陈述与保证

8.1转让方陈述与保证

8.1.1转让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8.1.2转让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并已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授权;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8.1.3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以及完成交易的行为没有也不会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相冲突,或者构成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违约事件,没有也不会违反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有权机关的命令、判决、裁定。

8.1.4转让方已如实告知受让方有关标的债权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8.1.5转让方保证标的债权系其与债务人基于合法业务所形成的合法债权,且转让方未对标的债权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标的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8.1.6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的,不存在向受让方隐瞒重要信息、事项或情况的情形。

8.1.7转让方保证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受让的标的债权不因转让方未遵守和履行任何相关义务而不能完全实现。

8.2受让方陈述与保证

8.2.1受让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并已取得从事信托业务的资质条件及许可。

8.2.2受让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力的授权,其已实施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8.2.3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以及完成交易的行为没有也不会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相冲突,或者构成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违约事件,没有也不会违反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有权机关的命令、判决、裁定。

8.2.4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的,不存在向转让方隐瞒重要信息、事项或情况的情形。

8.3债务人陈述与保证

8.3.1债务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8.3.2债务人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并已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授权;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8.3.3债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以及完成交易的行为没有也不会与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相冲突,或者构成任何以其为一方的协议、合同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违约事件,没有也不会违反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 任何有权机关的命令、判决、裁定。

8.3.4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对债务人或债务人主要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此种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债务人应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人。

8.3.5在签订本合同时,债务人未发生任何影响本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8.3.6债务人承诺按期足额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及利息,未经受让方同意,不得提前清偿标的债权。

8.3.7债务人承诺放弃对受让方就标的债权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任何事实或法律瑕疵等任何情形而享有的任何抗辩权。

8.3.8债务人同意并确认:标的债权真实有效,标的债权系转让方与债务人基于合法业务而形成的债权。

8.3.9债务人应按受让方要求,提供其资产状况、财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

9.通知

9.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说明等文件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9.2通知、说明等文件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9.2.1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9.2.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以寄出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为送达日;

9.2.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9.3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9.4任意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须于变更发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更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9.5本条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10.保密

各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0.1受让方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

10.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0.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10.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10.5受让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10.6受让方在处置标的债权时向受让方或潜在受让方进行的相应披露。10.7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1.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11.2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 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11.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11.4发生不可抗力,各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2.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12.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12.3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为准。

13.合同的解除

13.1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3.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各方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13.3信托计划不成立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转让方或债务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14.违约责任

14.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4.2债务人违约

发生如下情形时,为债务人违约: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受让方支付的投资款;(2)未按期、足额偿还利息及标的债权本金;(3)发生本合同5.5条约定的情形;(4)违反本合同6.3条的约定。

(5)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标的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6)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违反本合同附件的约定。

14.3债务人出现14.2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

(1)要求债务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宣布标的债权立即到期,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标的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受让方宣布的标的债权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3)行使担保权利;

(4)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因提前清偿标的债权而导致受让方无法取得的预期可收利益(提前还款额×【 】%÷365×提前还款日至合同约定还款日之间的天数)。债务人应在提前还款时将违约金、利息及本金一并支付受让方;

(5)受让方持有标的债权期间,债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债务人应每日按[应付未付的利息×【 】%]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6)债务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本金的,受让方有权要求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人应每日按[逾期本金×【 】%]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7)债务人未按约定使用受让方支付的投资款的,挪用期间,债务人应每日按[挪用资金金额×【 】%]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8)如因标的债权存在瑕疵或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受让方受到损失的,转让方应予赔偿。该等赔偿应足以弥补标的债权本金和利息。

(9)债务人发生未按期偿还标的债权本金及利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投资款之外的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按照利息率的【 】%按日收取违约金。15.强制执行公证

15.1双方共同确认:经慎重考虑决定,本合同签订之日,各方自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受让方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各方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5.2债务人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转让方、受让方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受让方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文首所约定的各方联系方式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债务人是否收悉,自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视为受让方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债务人自愿放弃对受让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15.3各方对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无异议,各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方对所约定的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受让方有权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债务人放弃对受让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15.4受让方在申请强制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公证处完全、正确地披露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5.4.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4.2《执行证书申请书》:受让方应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包括已偿付债务/未偿付债务的数额等情况,或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说明;

15.4.3本合同;

15.4.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5.5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16条执行。16.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或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有关争议,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受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7.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8.实际履行

本合同各方均了解并同意,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将造成的损害数额可能是不确定的,并且法律上对违反上述任何条款(无论是已经发生的还是潜在的)的救济可能是不充分的。因此,各方同意,除享有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之外,各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且全面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9.其他事项

19.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19.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本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用语与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项下的该等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19.4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9.5本合同一式【玖】份,各方各持【壹】份,其余【陆】份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6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由转让方/债务人出资并委托受让方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认购额为信托计划项下募集成功的各期信托资金总额的1%。

(1)采取以下【 】方式认购:

A.受让方根据信托项下的资金募集进度通知债务人分笔缴付认购资金。在债务人将募集资金的1%作为认购资金先行划付至保障基金账户后,方可申请提款。若因债务人未及时划付认购资金造成信托资金闲置的,则转让方及债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资金成本;

B.受让方根据信托项下的资金募集进度通知债务人分笔缴付认购资金。在转让方将募集资金的1%作为认购资金先行划付至保障基金账户后,债务人方可申请提款。若因转让方未及时划付认购资金造成信托资金闲置的,则转让方及债务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资金成本。

(2)受让方收到认购资金后,按规定时间将认购资金划缴至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

(3)转让方/债务人按上述约定出资并委托受让方认购保障基金后,该等资金认购的保障基金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由转让方/债务人享有和承担;且受让方仅在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其支付该等资金认购的保障基金所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后,以保障基金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限转付给转让方/债务人,受让方不承担任何垫付义务。

保障基金的收益分配和计算以《办法》、《通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4)协议中未涉及的关于保障基金认购事项按《办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导致本合 同约定与该等规定不一致的,则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9.7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编号为【 】债权债务确认书 附件二:相关凭证 附件三:标的债权明细(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债权转让合同》(编号:SCXT2012(JXT)字第128号-2-1)签署页,无正文」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7.大新华物流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等 篇七

借款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总部设于上海浦东新区的投资控股型物流集团公司,2009年注册资本金增至2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仓储等。股东包括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大新华物流现拥有运输船舶44艘,其中集装箱船17艘,运力1.6万TEU;散杂货船27艘,载重约190万吨。大新华物流以其持有的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做质押担保。为进一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由海航集团出具还款承诺函,同意对此笔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即,若大新华物流未能按期还款,则海航集团保证无条件代其向受托人付清全部所欠款项。截止2009年12月末,天津信托到期的非证券类集合信托产品信托资金及收益已全部按期支付给受益人,100%实现了预计收益。已兑付的非证券类集合信托产品共计128个,其中实际收益超过预计收益的产品44个。

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伙伴工程”项目启动

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国内首个拥有小企业信贷业务专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创了小企业信贷专业化经营的先河。小企业信贷中心按“准子银行、准法人”模式构建,是将营销推动、产品研发、贷款审批、风险管控、中后台支持保障融于一体的自成体系的离行式机构。中心成立于2008年6月18日,总部设在苏州,旨在为广大小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快速、灵活、满意”的产品与服务。目前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开发并推出了五大系列、30多种产品,涵盖了小企业从创业到成长阶段的各种融资需求,为小企业融资实实在在地提供了诸多专业的金融服务。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成立一年以来,已经在苏州、上海、杭州、南京、宁波、东莞等全国发达城市建立了七大区域总部,共20家分中心,业务范围基本覆盖了长三角主要经济区域,并开始辐射珠三角。截至目前,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累计发放贷款超过80亿元,贷款余额近70亿元,支持企业超过1300家。

2010年3月2日,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工商联合作的“伙伴工程”项目启动暨小企业信贷中心北京区域总部成立,目前北京活跃着近25.2万家的中小企业,占首都企业总数的99.7%。以中关村为例,它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首家高科技园区,2009年经国务院批复在中关村建设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集中了相当一批数量的科技创新企业。除此以外,北京市还拥有着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而这些心怀远大梦想的小企业,却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因此,招商银行率先在环渤海地区成立小企业信贷中心北京区域总部,并与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工商联等共同建立小企业“伙伴工程”,为小企业提供创新金融服务。

中融信托三安光电股权收益权信托

三安光电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价格100万元人民币起,信托期限12个月;信托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预期年收益率:7.4%;投资范围: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0万股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03)股票的股权收益权。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资金购买海南椰岛持有的200万股三安光电股权(代码600703)之收益权,具体受让股数以实际信托资金募集金额对应25元/股计算的结果为准。海南椰岛在信托期限内,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回购该合同项下三安光电股票之股权收益权。为确保海南椰岛履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海南椰岛与受托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海南椰岛将其持有的三安光电股票200万股质押给受托人,并负责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信托期限内,标的股票配股等所形成的派生股票,应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及强制执行公证。且在信托存续期内,若T日质押股票股价下跌,导致被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每股价格低于受让价格的180%时,中融信托将于当日向海南椰岛管理层发出预警,提醒其注意质押股票的市值风险。若当日质押股票股价下跌,导致被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每股价格低于受让价格的150%时,海南椰岛保证在第二个交易日按《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追加相应价值的质押股票,至质押价值达到受让价格的150%。如果海南椰岛不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证金或追加相应质押股票,当T+N日被质押股票以收盘价计算的每股价格低于受让价格的130%时,则从T+2+N日起,受托人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回购义务或者依照《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标的实现质权。

嫁有才的嫁有房的

我有一个远房小辈亲戚喊我四姨妈,28岁的城市女孩儿,家境不错,家里有三套房子,其中一套是商品房。她是一个挺温婉的女孩儿,模样端庄,才干平常。这几年她总是忙着相亲。前一阵子有人给她介绍了一个,电信部门的小伙子,28,硕士,工作两年了,家是河北农村的,眼下无房。两个人相处了一阵,女孩儿说这个男孩子生活态度不积极,整天愁眉苦脸的,说房价如何贵,说将来哪年哪月才能把父母接来,说单位怎么黑暗,说同事怎么谄媚往上爬……女孩儿说,我要嫁人绝对不用娘家出房子。如此,这个农村硕士——凤凰男,被淘汰了。又有个28岁男孩儿条件尚可,家里有两套老公产房,可是他妈妈听了女孩儿情况说,怎么耗到这么大呢,我们还是找年轻点儿的吧!女孩儿听了男孩儿的情况,觉得无可无不可——两套老公产房听着可不是啥好条件——嘻嘻,介绍人没把那婆婆原话转达,反正男方不同意见面。后来又介绍了一个男孩,人很平常,在金融系统工作,其父亲也在金融系统,家中有几套房子,其中有两套是商品房。现在这女孩儿跟男孩儿走得可勤啦。看这男孩子,我们都觉得不如那个凤凰男有才干。女孩儿说,凤凰男是有点儿才干,要不是有才干怎么毫无背景进了好单位呢!但是,在这个单位他怎么发展可难说了。他整天觉得自己有点儿能耐,

也跟领导不亲近,谁用他啊?要是真有能耐就自己出去创业,并且创业成功才叫有才干。就算是在好单位混几年,勉强买了一商品房,还不是把农村的父母马上接来——我不能拦着人家孝敬父母,但是我是嫁人不是赈灾,我结婚是要进步,不是让我跟我娘家一起退步。再说,就算是他大发达了,我也不是什么国色天香,到时候说不定人家还搞小三呢!尤其农村人,有点儿出息了,好么,翻身解放的,还不知道怎么做呢!现在这个男孩子。家里的独生子,父母宠爱,爱屋及乌,对我差不了,将来对孩子更是错不了。他父母我父母再加我们俩,两代人贡献物质精神文明,我们的孩子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向更高层次进发……

我晕啊!现在的孩子们头脑咋那么清楚,目光咋那么敏锐,让我觉得自己空活了这多年!

天保·金海岸引领滨海地产高品位

精神与物质兼顾,生命才能从容;繁华扑朔迷离,便利无所不至。有这么一座新城,生态环境、往来交通、配套设施处处堪称完善,可仍不满足于此,而是痴心追求更高的品位和档次,认定那才是必不可少的生活原质——这城,便是藏锋于滨海新区心脏之所的天保·金海岸。

作为滨海地产高品位的引领者,金海岸近日又将有优质良品推出。

继年前惊艳一时的金海岸“幸福居”B08高性价比几幢点式和板式高层被疯抢一空后,4月初金海岸B08地块的另2栋18层板式高层也将趁势开盘。这是当之无愧的“幸福居”珍藏版,居室面积为舒展大气的70-140平米,户型为1-3室,南北通透,明媚宜人。小区内环境幽雅别致,处处洋溢着浓郁的园林气息。不难想象届时滨海新区又会掀起新一轮的竞购热潮。

今年下半年,让许多购房者期待良久的天保·金海岸B05地块也将摘去诱人的面纱一展丰姿。关于该地块,这里先透露一组令人心旷神怡的数字:总面积12万平米,共12栋楼,其中10栋“身高”11层,2栋“身高”18层,容积率1.75,户型为120-220平米的3室或跃层,均南北通透,停车位比例为1:1——也就是说户户皆有停车位。整个住宅群呈优雅的半弧形。对这一组帅气写意的数字密码,您会产生怎样的联想呢。小区内的景观将让人流连忘返,徜徉其中,天天受日月风花眷顾,眼睛永享绿的盛宴。

天保·金海岸还将倾情推出高端商业地产项目——轻轨商业。该商业与津滨轻轨是真正的零距离亲密接触,轻轨泰达学院站就在门前!不远处有津滨高速,周边还有6条公交线路与之阡陌相通。被如此完美的交通体系所环绕,这样的商业在整个滨海新区怕再难找出第二家。更难能可贵的是,它们是独栋单体式商业,是特意定做的一幢幢优雅别致的独立商业别墅。统共18个商铺,也就是18幢别墅,几乎零公摊,出房率都在95%以上。集特色购物、主题餐饮、休闲娱乐等多种业态于一体,面积在470多平方米-1800多平方米之间,个个堪称大手笔。天保的销售策略是只卖不租,而且绝不零敲碎打把每幢别墅分割销售,尽管那样的回报率可能会更高。这么做,只是为了保障整个项目的高档品位。金海岸的创作者在争取开发利润的同时,从没忘记商业建筑对城市形象和街道空间的贡献。想起某位诗人的感触:能够引发人们尊敬的,不是财富,而是人性的成熟。

宜居靓宅,高端商业,它们都是天保·金海岸的璀璨明珠。天保·金海岸,这座“现代而富于活力,宜人而亲和适居”的188万平方米的滨海新城,必将成就一幅恢宏大气的高品质的生活画卷。如今这画卷已展开三分之一,已吸引两千多户入住品赏。那些捷足先登者会向你细细描述这迷人画卷的正统典范,文雅从容,庄重大方。在这个用绿色、用闲逸、用阳光编织起来的新城里,他们对高效、低耗、无废、无污染等等低碳绿色环保概念有深深切切的感悟,他们对生活的便捷流露出难以遮掩的自豪——傲居在开发区与保税区的交界处,横跨滨海新区最富贵也最具浪漫气息的第三大街生活轴和滨海百米绿化带景观轴,在1公里范围内,分布着多所医院、学校、现代化运动场所、现代化图书馆、大型超市及购物中心。城内配套设施应有尽有,足不出城就可享受到生活、教育、购物、休闲娱乐等“一条龙”的高品质服务……“真正的品质,是物超所值的”——隐居普罗旺斯山区的真正的富翁彼得·梅尔这样说。金海岸的住户无疑拥有高人一筹的决断力和鉴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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