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感受

2024-07-01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感受(精选8篇)

1.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感受 篇一

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

↑↓

回访调查

↑↓

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2.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感受 篇二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难题,破解

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各种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人民调解工作尤其是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 应对挑战, 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1 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难题

1.1 调解队伍综合素质偏低, 制约调解能力发挥

一是整体年龄偏大, 观念比较陈旧。 据统计, 在基层调解员队伍中, 年龄在50 岁以上的占总数的80%以上。 受体力、精力所限, 这些老同志对日趋繁重复杂的调解工作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 加之电脑等办公自动化业务相对不熟悉, 其日常工作更是受到局限。 更重要的是, 一些老同志的思想观念比较陈旧, 在合法与违法的判断上往往界限不清, 定位不准, 调解时过分强调“和为贵”, 而忽视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正确运用, 偏离现代法治轨道和理念。

二是多为兼职, 稳定性差。 一般情况下, 乡镇人民调解组织成员或是临时招聘, 或是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或身在调解组织兼任其他岗位工作。 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则多为村 (居) “两委”干部或村小组长兼任, 调解主任一职多为挂名。 调整变化快, 新手多, 流动性大, 组织成员很不稳定。 身兼数职, 顾此失彼;频繁更换, 难以积累经验, 容易打破正常工作衔接, 影响调解工作可持续性, 导致一些案件有头无尾, 进一步加深矛盾纠纷, 使矛盾激化, 引发上访甚至刑事案件。

三是知识结构不合理, 专业能力不适应。 乡镇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 普通学科比较多, 对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民间性矛盾纠纷比较适应, 但对当前大量存在的医患、环保、交通等新矛盾纠纷则不能很好适应。 至于社会转型期产生的新矛盾、新问题, 对于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需求, 更是捉襟见肘。 广大农村和社区, 多数调解员学历偏低, 更谈不上专业, 调解时只能凭习惯、风俗、经验和情感, 结果往往是民间法替代了国家法, 义气战胜了规则。

1.2 经费保障不力, 影响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 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但现实是, 一方面需要人民调解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复杂,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付出的劳动越来越多;另一方面, 人民调解所需经费越来越紧张, 越来越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一是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各地财政保障水平不平衡。 有的低水平纳入财政预算范围, 有的没有完全纳入财政预算范围, 有的完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二是专项资金不专。 多数地方人民调解没有专项资金, 即便少数有的也很难保证专款专用, 截留、挪用不在少数;三是其它经费筹集渠道不畅通。 除财政之外, 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到哪里筹集, 怎么筹集, 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人员或只能等米下锅, 或可能冒着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风险。 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调委会不具备调解所需的必要条件, 没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场所及办公设备、办公用品, 甚至有的连制作最普通的调解文书所必须的经费都难以保障。 至于调解人员的待遇, 更是偏低甚至全无, 部分村 (居) 调委会里,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基本是在做义工, 严重影响了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1.3机制运行不规范, 影响调解质量

一是组织机构不规范。 相当多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与乡镇综治办合署办公, 或是与司法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设置;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和村民委员会机构合并, 其职能一般由村治保会、甚至由村治保主任一人承担;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 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

二是调解程序不规范。 多数乡镇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纠纷调解工作程序意识, 在纠纷调解实践中不遵循或不完全遵循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受理、调查、调处、回访、归档等管理程序规定, 随意性较大。 调解协议书存在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封面书写装订不规范、卷内排列顺序杂乱、调解员签名遗漏、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不完整、协议条款用语不够恰当、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主体错误认定等弊病。

三是人民调解与"大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不规范。 乡镇过度依赖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和诉讼解决纠纷机制衔接不协调, 诉讼与人民调解在证据等方面不能互通互用, 不但消耗了大量司法成本, 且可能导致由于证据不足无法正确处理案件。

1.4 社会认可度降低, 影响人民调解发展前景

近年来, 人民调解尤其是基层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可度越来越低。 一方面社会民商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长, 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受理的案件逐年减少, 调解成功率也有下降的趋势。 据某市统计:2013 年该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案件50931 件, 调解成功50396 件, 调解成功率达98.9%;2014 年受理案件42035 件, 调解成功41394 件, 调解成功率达98.5% ;2015 年上半年受理案件15350 件, 调解成功15101 件, 调解成功率达98.4%。 2014 年比2013 年少受理案件7896 件, 下降15%以上;2015 年上半年比2014 年上半年少受理案件5933 件 ( 该市2014 年上半年共受理调解案件21283 件) , 同期下降接近30%。

2 破解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难题的对策

2.1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

一是结合国家普法活动, 加大对 《人民调解法 》的宣传力度, 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让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自己在人民调解中的法定义务, 自觉履行党委政府责任, 从各方面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媒介, 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作用与功能, 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民调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唤起人们当家作主的意识;三是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调解的优势, 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有正确的认识与评价, 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知晓度, 消除和澄清各种错误认识, 增强人民群众的接受意识和认同感。

2.2 拓宽经费筹集渠道, 保障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顺利开展, 单靠人们的觉悟很难长久。 必须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所需经费, 保证调解工作的基本条件和调解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是财政预算保基本。 按照中央和《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 明确县、乡政府责任, 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财政安排标准, 及时足额拨付给村镇调解机构, 专款专用, 保证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补充。 在财政投入保证人民调解基本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出现重大疑难案件、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和纠纷主体较多或涉及到党员、干部的案件, 由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 委托本村镇以外有能力、有权威的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加以调解, 并根据被委托调解组织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三是社会筹集。 当前我国乡镇经济总体比较落后, 吃饭财政不在少数;农村集体经济更是薄弱。 再加上繁重的民生和发展任务, 经费常常捉襟见肘。 因此, 单靠财政拨付很难满足不断增长且日趋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需要。 要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 允许村镇人民调解机构从社会自行筹集部分资金, 也鼓励有能力有愿望的社会组织和人士为人民调解出力献策。

2.3 建立高素质队伍, 满足人民调解不同需求

新形势下村镇的社会矛盾纠纷特点, 客观上要求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上, 必须跟上时代步伐, 适应形势的发展。

一是拓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渠道。 除去选拔那些退休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干部、志愿者等外, 更要放开视野, 不问出身, 不论地域, 只要为人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调解能力、热心调解工作, 就大胆使用, 委以重任。

二是改善队伍结构, 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民调队伍。 在年龄上, 注意老中青结合;在性别上, 注意男女比例;在专业知识上, 注意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搭配。

三是专兼职结合。 要扩大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范围, 乡镇人民调解机构的人民调解员, 要以专职为主;村 (社区) 至少有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是跟踪培训。 社会转型时期, 新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 国家的法规、政策也在不断更新, 人民调解员必须与时俱进, 认识新情况, 把握新问题, 准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调解准确度。 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 加大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 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和观念, 提高调解适应能力。

2.4 创新机制和方式, 适应人民调解新形势

新时期的人民调解, 无论是案件的客体还是主体, 都较之前有很大不同, 对调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简单适用老的机制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 必须根据需要创新机制与方式。

一是变“被动”为“主动”, 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方便。 建立村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报告制度, 乡镇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 村 (社区) 每天将矛盾纠纷情况报告乡镇, 对矛盾纠纷早发现, 主动介入, 及时处理。 同时, 设立人民调解电子邮箱, 公布受理电话, 方便群众反映矛盾纠纷线索、咨询调解相关问题、申请调解事项, 调解人员可以网上调解或登门调解, 给予人民群众最大方便, 让人民调解更有人民性。

二是建立调解员名册, 给当事人更多自主选择权。 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和“金牌”人民调解员制度, 打造一批以调解员个人命名的模范人民调解室, 使用人民群众方便快捷的方式随时向社会公布, 让当事人自主选择。

三是建立完善“综合大调解”机制。 成立和完善村镇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 统一协调乡镇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人民法庭等部门力量, 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 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 相互衔接, “三调联动”。 根据需要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 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当前尤其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加大经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度, 提升人民调解权威, 实现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参考文献

[1]杨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中外企业家, 2013 (07) .

[2]冯军, 郭艳芬, 李晓攀.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01) .

3.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 篇三

关键词:调解;矛盾;问题;途径

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2—0153—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研究分析这些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并据此广泛深入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落实并切实抓出成效,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本源,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落脚点,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调解工作在最基层,与群众接触最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从小的方面说,人民调解促进了家庭、邻里和睦;从大的方面讲,人民调解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变化及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必然引发一些新矛盾、新问题。诸如因企业改制、城镇拆迁、土地承包、职工下岗等引起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给各级党政机关造成很大压力,同时也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制度,在预防、化解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建立完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社会矛盾纠纷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不可能依靠单一渠道进行解决。社会越发展,文明越进步,就越需要建立健全多样化、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人民调解制度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诉止纷”的优良传统,具有及时、便利、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既能化解纠纷,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弥补司法裁判功能上的缺撼和不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三是调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2.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抱着拖延的态度。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诿,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纠纷碍于情面,久拖不决。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问题陷入复杂化。二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不高。虽然现在已进入第五个五年普法,但仍有许多法制宣传教育死角,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的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三是调解工作的不规范性。过去作为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民间纠纷调解内容单一,调解程序简单,对调解协议要求不高,人民调解工作总体上不太规范。调解工作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不高,最终直接影响其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3.民间矛盾纠纷的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大量产生。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纠纷。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群体性纠纷增多。在农村,因干部办事不公道、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常引发群体性矛盾;在城镇,因劳保福利待遇、职工下岗分流等问题也常导致集体上访。二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时有发生。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了不养老及离婚等现象。

三、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

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选拔力度。把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一定业务能力的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中来;将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才吸收到调解组织。进一步優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要强化培训工作。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培训经费,另一方面要丰富培训内容,要针对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结合当前突出的问题,通过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

2.提高重视程度。一是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二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社会。三是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3.不断创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手段和方法。一是通过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要建立健全能够全面表达、有效平衡和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不断完善分配制度和分配秩序,大力促进社会公平。二是通过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来疏导人民内部矛盾。特别要重视用疏导的方法来化解矛盾。应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形成多样化、多层次、多领域的通畅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各个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及其社会成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三是通过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社会舆情的收集和分析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地掌握动态、发现矛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并解决好牵涉面广、反映强烈的群众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4.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感受 篇四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高我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平安蛇形”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人民调解法》,全面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断推进我镇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使全镇广大人民调解员了解《人民调解法》特点、亮点,系统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并熟练应用调解方法和技巧,有驾驭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较高、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人民调解队伍。

三、培训内容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四、培训方式

(一)任职培训

根据我镇村委换届选举之机,根据调解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对新聘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集中进行,时间为1天,培训结业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书,持证上岗。

(二)岗位培训

人民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集中培训一次,时间为1天,主要培训内容是: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有专人专职负责抓落实,及进联系有关师资,讲课资料,明确目标任务,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二)完善机制,健全制度

严格规范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坚持培训与考试考核聘用相结合,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考核,档案管理和登记领证制度,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5.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五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2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8个,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有调解人员56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去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26起,调解成功25起,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这些矛盾纠纷中,赡养纠纷3起,婚姻纠纷4起,宅基地纠纷6起,邻里纠纷8起,土地承包纠纷2起,其他纠纷3起。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近年来,该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镇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该镇矛盾纠纷类型分析

1、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镇较普遍,主要发生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修建乡村公路等。如我镇在丰田村高速征占地、畔田村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贫困村的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得不到,产生不满。三是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对重新分配的土地有异议。

2、土地、山林、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引发矛盾纠纷。

3、因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引发的信访问题。主要问题有:一是“农嫁非”对象及其子女要求村保留她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村民待遇。二是少数村因人地矛盾突出,多数群众要求小调整,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引发上访。

4、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镇、村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宅基地、审批建房时把关不严,对实际情况不了解,只是按程序批办手续,影响了相邻关系,引发矛盾。二是部分村规划不明确,宅基地权属、面积模糊不清,村民之间有争议。三是部分村民不按规划要求审报建房。

三、存在的问题

(一)联合调解机制不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与工作要求差距较大。一些疑难纠纷涉及跨区域、行业,专业性较强,靠单个部门组织难以解决。目前我镇相当一部分调委会还未完全形成与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预防调解的工作机制,部分虽有工作机制,也常出现人员难集中、工作难开展的现象,单兵作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人民调解“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相差甚远。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少数调解员工作热情不高、信心不足。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全镇56名调解人员中,50岁以上占33.9%。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全镇人民调解员中,高中以上很少,占总人数的48.5%。三是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调解员中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镇级以上专业培训的占比例较小,工作中多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四是缺乏工作热情。调解员工作补贴长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加之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相当一部分调解员对工作失去信心,没有热情,认为“调好调坏都一个样,调与不调也一个样”,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人们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四、对策与建议

(一)整合力量,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在村、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企事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沟通联系的制度,吸收相关部门及派驻机构人员和群众团体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建立纠纷联防联调机制,积极营造化解矛盾纠纷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实现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从“单一调解”向“联合调解”的新跨越。

(二)夯实基础,人民调解作用到位。一是要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资源整合起来。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可通过联席会议会办、交办、督办的办法,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依法处理。(1)排查工作。(2)接待受理。(3)综合协调。(4)检查督办。(5)衔接处置。二是要把基层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健全起来。通过人民调解网络向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延伸,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对基层调解员、调解小组长、信息员要尽可能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或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调动其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组织部门尽可能将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调解事业,又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到调委会工作岗位上。四是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健全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到位。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为对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

(四)宣普结合,农民维权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组户,走进每人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开选任,人民调解队伍坚强有力。一是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问题纳入村民委选举工作中,对调委会主任人选问题征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意见,力争使较高素质人员被提名为候选人。二是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吸纳党员、模范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调解员队伍。三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以公开选聘招考,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从而改善队伍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民调队伍。

五、结语和感悟

6.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篇六

南通区铜鼓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单位:

现将《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区司法局

重庆市南通区铜鼓乡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31日印

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人民调解法》

正式实施之年。乡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为目标,以“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为载体,落实市、区政法

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调防并重”原则,全面加强和深入推进人

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三调联动”机制中的基础性

作用,为平安高峰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

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一、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1、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人民

调解工作有更深的认识和了解,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更加主动、自愿的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全面贯彻《人民调解法》。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建设,进一步推进人民调

解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

开展。

3、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宣传刘玉美同志的先进事迹。

深入学习她“热情贴近群众,柔情化解纠纷,衷情转化危顽,真

情解决困难,倾情创新思路”的工作方法,努力争创一流的人民

调解工作业绩。

4、加大对群体性纠纷、复杂疑难纠纷和重大纠纷调处情况的信息宣传报送工作。各村(社区)调委会全年报送人民调解方面的信息不得少于2篇,不断增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提高

人民调解的影响力。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1、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

资源,把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专

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志吸收到调解员队伍,担任专兼职人民调

解员;选聘1-2名优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调解组

织的特邀调解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效能。

2、组织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

确执行法律。

3、做好新任调解员上岗培训工作。目前村(居)两委换届选

举已结束,要采取调解观摩、庭审观摩、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等

多种形式,及时组织调解员开展法律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

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新

一届调委会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今年对人民调解员培训不少

于2次。

4、严把调解员队伍的准入关。对拟任调解员一律先培训、后

考试,合格者方能注册,持证上岗;对在2年内未调解过一起纠

纷的调解员要予以调整,确保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为及时有效

化解矛盾纠纷夯实根基。

三、不断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积极整合司法资源和行

政资源,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体系,实行一体化运行,切实发挥

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巩固完善乡、村(社区)规范化调

委会建设,在村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10户设立1名调解信息

员。今年继续选1-2个基础工作好、调解任务重、调解公信力高、调解成绩突出的村调委会作为模范调委会进行重点指导,适时组

织其它调委会前往观摩学习,发挥好模范调委会的带动作用。

2、积极开展市级、部级模范调委会创建工作。为主动适应新

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

系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

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四、切实完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1、根据人员工作变化情况,乡将调整充实“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和调处服务中心成员。抽调调解经验丰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同志充实“三调联动”调处服务中心的调解力量。

2、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提高“三调联动”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效能,使其成为“舆情汇集、调解指导、矛盾调处和机制对接”为一体的一线实战阵地,使矛盾纠纷历史积案得到妥善化解,突发性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

3、广泛推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立案前告知人民调解,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治安调解、诉讼调解,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信访工作。

五、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力度。

1、以“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为载体,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和“三表”的规范化要求,认真对照检查落实,确保调委会规范化率100%。

2、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情况,加大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坚持每月一排查和大型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期间集中专项排查,把各种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应调尽调,使年内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3、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

统计报表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案件”评查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4、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好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做好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继续纳入今年对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高峰建设考核内容,分值占10分。

六、不断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7.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探讨 篇七

关键词:人民调解员,素质,措施

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其中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调解工作的质量。因此, 为了了解目前我国调解员素质的状况, 我收集一些文献与数据, 并对此进行了研究。

1 文献收集

2007年, 陕西省128190名调解员中, 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的有99420人, 约占总人数的78%;大专学历的有26358人, 约占20%;大学本科学历以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只有2412人, 约占2%。在近13万调解员大军中, 法律专业出身的调解员只有3469人, 仅占总人数的2.7%。

2008年, 河南省有人民调解员2612万人。各地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办法, 通过考试考核以及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方式, 选拔优秀人员。加大培训力度, 全省培训人民调解员近26万人次, 省司法厅免费发放培训教材12万册。严格人民调解员管理, 2008年全省撤换不合格人民调解员7000余人。成都市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 建立特邀调解员与志愿者队伍, 鼓励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调解工作。

2009年, 四川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以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春风化雨”百日行动, 人民调解员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为建国六十周年庆典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 文献分析

从以上几个文献我们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人民调解员发展的一个大致状况:

目前我国调解员素质还不高, 文化水平较低, 大部分调解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样的,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们间的纠纷也变的多样化、复杂化以及专业化, 调解员的原有知识和技巧难以适应这一变化, 在面对复杂纠纷时, 调解员的知识面就显得过于狭窄;其次, 我国调解员的人员结构呈现老龄化, 如河南省漯河市25%的人民调解员年过花甲,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5%,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省辖市以上专业培训的仅占8%,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员素质的提高;最后, 在农村, 由于公共文化事业建设的落后以及经费的缺乏, 无法实现对农村大部分调解员的培养, 所以农村调解员的总体素质始终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另外在城市虽然司法部多次组织培训, 但是力度还不够强, 并且由于调解员补助不高, 很难激励法律专业人才进入调解员队伍。

近年来, 全国各地纷纷开始重视调解员的素质问题, 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来提高调解员整体队伍素质, 目前调解员正向着专业化、高素质化方向发展。可以说提高调解员素质是当务之急, 因为部分调解员素质不过硬, 在主持纠纷调解工作时难免徇私舞弊, 这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在群众中的形象, 降低了群众对纠纷调解的信任度, 长此以往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所以各地通过集中培训、公开招聘、民主选举、持证上岗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调解员素质, 使其在化解群众纠纷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直以来, 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制度, 发挥了其巨大的积极作用, 特别是近几年, 其积极作用凸显, 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 实现了社会的长治久安。调解之所以能够发挥积极作用那么它一定有其优越性, 第一, 它能极大地节约社会成本, 使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免于起诉;同时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使有效资源得到了充分高效的利用。第二, 人民调解最后的协议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同意达成的, 所以当事人在心理上易于接受, 能够避免法院判决后执行难的尴尬状况。第三, 人民调解员是由广大人民群众自愿选举的, 往往都是由当地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或有社会威望的人担任, 同时调解的民间纠纷也都是人民内部矛盾, 因此调解可以起到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 稳定社会的作用。

3 影响人民调解员素质的因素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是化解民间纠纷, 这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素质, 而这些素质总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

第一, 调解的目的。

目的不同对调解员的素质要求也不同, 如果调解目的仅仅是为了化解纠纷, 那么调解员具有一般认知水平与调解纠纷技巧即可;但是如果调解目的不仅是化解矛盾, 还需要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的话, 那么就要求调解员还应该具有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政策文化水平, 能够做到以理服人。

第二, 与当事人的密切度。

假如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相互熟悉, 调解员在化解纠纷时, 就要发挥自己的人格威望和身份地位方面的优势, 给当事人以威慑感, 使得调解结果易被当事人所接受;反之, 如果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关系比较疏远甚至互不相识, 这时就需要调解员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 展现出法律的权威, 能够令当事人信服, 这样最终的调解结果才能公正。

第三, 调解制度化程度。

如果我国调解的正规化程度比较高, 那么调解工作就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 要求调解员对于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反之, 如果调解的正规化程度很低, 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时就可以灵活应变, 掌握一些必要的调解技巧即可, 这就要求调解员熟悉当事人的性格特征以及彼此之间复杂的历史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利用这些条件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4 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措施

首先, 规范调解员管理制度。把好职业准入关是关键, 只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或虽未接受专业教育但具有法律工作经历, 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 从源头上把好素质关;之后通过自我推荐、群众推举的方式进行报名, 所有报名人员必须参加公开考核, 这样就能使那些有知识、有能力、品行良好的人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还要在现有的调解员队伍中建立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 通过阶段性考试淘汰不合格的调解员。

其次, 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强化培训工作, 是人民调解员素质提高的主要途径。目前调解员培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培训滞后,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使培训工作系统化、制度化、正规化。首先可以聘请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员授课, 同时要重点学习《民法通则》以及新颁布的物权法、侵权行为法等常用法律, 其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工作,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使人民调解员在工作实践中增长才干。

再次, 建设一支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调解员队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职人民调解员, 财政按月支付固定工资, 吸引专业人士担任。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 鼓励基层法律工作者及退休法律工作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为人民调解提供无偿服务, 推动人民调解的社会化。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的市场化, 在条件成熟的地方, 可以借鉴上海“李琴工作室”的做法, 设立市场化的专业调解工作室, 走出一条人民调解市场化的新路子。

最后, 建立激励机制, 调动调解员积极性。首先, 要给调解员以精神上的鼓励, 对于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激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其次, 还要给予相应的报酬, 例如政府可以从财政拨款, 奖励优秀人民调解员和模范调解组织, 给有贡献的调解员办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特别应该奖励那些注重人民调解员素质提高的集体和有功个人。通过这些措施促使他们自觉学习调解员必备知识, 加强工作责任感。

目前, 我国已拥有一支规模宏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他们在维护社会安定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民间纠纷不断复杂化, 调解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凸显, 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被提上了日程, 只有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高了, 调解制度才能更加适应社会稳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才能使调解工作深入人心, 让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闪耀光芒。

参考文献

[1]肖扬.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J].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64/7370/709111.ht ml.最后浏览时间, 2009-9.

[2]徐永伟.人民调解立法建议[J].人民调解, 2008, (9) .

[3]孙晓红, 马跃进.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中心[J].兰州学刊, 2007, (5) .

8.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感受 篇八

与此同时,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便捷高效、不公开审理等特点,能够较好地满足保险行业化解纠纷的需求。

从交管部门到法院再到仲裁、保险公司,一系列调解机制的实施,对于化解矛盾,快速解决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起纠纷的快速解决通道

2013年11月4日,济南市市中区大庙屯村东,祝志华骑电动车被车辆碰撞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并对立,驾驶员拒绝赔付伤者医疗及相关其他费用,也拒绝沟通调解。祝志华是市中区前魏华村人,对象早年因意外去世,一个孩子今年刚考上大学,家境十分贫困,甚至本次事故造成其受伤到医院也仅是检查,没钱进一步治疗。

无奈之下,祝志华恳求山东省农民工维权援助站帮其免费起诉车主。平安财产保险济南中心支公司了解到伤者具体情况后,主动协助双方协商,并以最快的速度协助双方达成协议,将赔款支付伤者,避免案件进一步拖延,及时化解了矛盾,得到伤者及援助中心律师的高度评价。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被告不愿出钱,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原告嫌被告赔的钱少等原因,导致这类案件调解率较低,多以判决结案。但判决结案又导致了当事人上诉现象普遍,往往难以执行。

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陡沟人民法庭庭长赵勇介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所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在陡沟法庭审理,每年受理500余起,这类案件大多是判决结案,调撤率仅在30%左右。

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通常时间长、成本高、耗费精力大。针对“调解难”的问题,2014年3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创新保险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探索建立了“保险调解日”制度,并在法庭设立保险调解室。在保险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表示了与保险公司调解的意愿后,法官便组织双方在“保险调解日”进行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由法官主持,人民调解员参与,保险公司理赔专员现场参与。一般而言,一周内即可安排调解并当日完成调解,15日内就可收到赔款。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当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保险公司理赔专员当场依据法律文书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进行快速处理、赔付,并通过独立的理赔上报系统,将无争议案件当日结案。

对于既涉及交强险又涉及商业险的案件,调解组一并审理,免去了当事人反复出具材料、来回奔波的麻烦。法庭的“保险诉调对接调解室”并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调解成功后,交通事故受害方不用担心赔款难到位、执行难等问题。

法院调解: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共赢

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是全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工作,其中完善调处机制,有效化解保险合同纠纷是保监会对财险公司重要要求之一。2013年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济南市是试点地区之一。

作为最早一批参与“保险调解日”的理赔专员,平安财产保险济南中心支公司相关负责人感到工作有了明显变化。“没有保险调解室之前,我来法庭就是坐在被告席上挨埋怨、受询问、听判决。现在可就不一样了,大家一起坐在圆桌旁心平气和地商量,我们都能相互理解。”

其实,这种诉调对接的方式实现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共赢。“一方面有效控制了风险,降低了我们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调解案件大大缩短了理赔周期,能帮我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和其他当事人的纠纷。”上述负责人表示。

由于保险诉调对接机制既有利于减轻法院工作量上的压力,也能有效缓和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近年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正联合向全市推广这一做法。调解案件从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扩展到了产寿险保险公司所有的保险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的基层法院和保险公司提出要建立这一机制。

仲裁:有利于保险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结案

自1996年济南仲裁委成立伊始,就与保险业建立了联系。刚开始,由于大家对仲裁的认知度不是很高,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保险案件数量较少。近年来,随着仲裁制度的推广,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以及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现在每年受理200多件,目前共受理涉及山东省内26家保险公司所辖170家分支机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00余件,受理的案件类型也逐渐丰富,包括:车险、财产综合险、责任险等。在服务态度、办案效率、裁决公正性等方面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的高度评价,案件当事人满意率和自动履行率均达到95%以上。

为统一裁判尺度,保证保险类案件公平公正裁决,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济南仲裁委召开保险类仲裁员业务研讨会,把近两年保险类案件中涉及的机动车辆保险典型争议综合成15个议题,组织保险类仲裁员结合典型仲裁案例发言讨论,对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整理出解决方案并印发仲裁员依照执行。起草并审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仲裁案件审理指引》,为今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济南仲裁委从社会各界吸收选聘了一批深谙保险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组成保险仲裁员队伍,在保险纠纷处理中积累了充足的人才优势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逐步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裁决标准,对保险案件的公平裁决和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仲裁有利于保险法执行和保险合同的履行。因仲裁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有利于保险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结案。仲裁能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不至于使矛盾双方走向对立局面,因此有利于客户关系维护,从而促进保险行业发展,降低风险,提高利润。此外,仲裁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降低人力成本。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探索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有效方法,使运用仲裁解决保险纠纷成为行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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