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垃圾房管理制度

2024-11-05

工厂垃圾房管理制度(10篇)

1.工厂垃圾房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社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并向所在地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倾倒。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倾倒许可手续:

(一)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

(二)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

(三)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

(四)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的。

第九条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项目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倾倒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自行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及时清运;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指定临时堆放地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清运。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费用由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满足车辆停放并有冲洗设备的停车场所;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以及行驶证;

(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及车牌放大字样,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四)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运输未取得倾倒许可的建筑垃圾,但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二)使用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车辆运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定位终端设备,能够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三)应当保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正常工作,两侧车门标识、编号符合规范要求,车厢尾部放大车牌号码应当规范、清晰、完整;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场所,不得乱倾乱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给予扶持,对违法失信单位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六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临时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优先选择远离市城区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区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

(五)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六)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监控设备应当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四)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

(五)推平、辗压入场的建筑垃圾;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

(七)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污水流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二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垃圾等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本规定安装和正常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两侧车门标识、编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车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监控设备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未建立现场运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未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报表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零星施工,是指倾倒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下(含5吨)的施工工程。

第三十条 各县可以参照本规定对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30日起施行。

2.灯房管理制度 篇二

为使广大入井人员更好地使用矿灯、自救器,确保自取灯房有序运行,以利于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灯房设为专人、专灯、专自救器,由自己取灯和还灯。

2、入井取灯人员由灯房北门进入,由灯房南门离开。

3、升井人员由南门进入,由灯房北门离开。

4、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在灯房内行走时要严格按照《灯房行走路线图》行走,不准自行改变行走路线。

5、升井人员矿灯上架前,必须在洗灯池处洗净矿灯和自救器,不准将带有油污、灰尘、水滴的矿灯、自救器放入灯架。

6、进入灯房人员要文明礼貌,按自取灯操作规程取还灯、自救器(自救器在里,矿灯在外)。

7、矿灯和自救器专人专用,严禁转为他人使用。

8、严禁使用钥匙试开他人灯锁或撬锁。

9、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灯房。

10、严禁取、放灯人员在灯房内大声喧哗、长时间逗留。

11、矿灯或自救器如有问题,使用人员应交于灯房管理人员维修或更换,严禁个人打开矿灯或自救器。

12、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和自救器上架。

13、使用人员要爱护矿灯、自救器,严禁丢失或损坏矿灯及自救器。

14、矿灯丢失,使用者和当班充灯工各罚款200元,自救器丢失每人各罚款50元。

15、在日常检查中若检查出灯架上的矿灯、自救器卫生差,矿灯使用者及当班充灯工各罚款10元。

16、违反以上各条款的,符合《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有关条款的灯房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按照《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处以罚款,其它条款给予10—200元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交于财务科。情节特别严重的上交矿上处理。

矿灯、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

1、私自拆卸矿灯闭锁、保险,罚款50元。

2、碰坏灯头壳、电瓶壳,罚款50元。

3、碰坏灯圈,罚款50元。

4、损坏灯头玻璃,罚款50元。

5、损坏灯线,罚款50元。

6、损坏矿灯电瓶,罚款300元。

7、在矿灯上乱涂乱画,罚款50元。

8、丢失矿灯者罚款500元。

9、丢失自救器罚款100元,损坏自救器罚款70元,损坏封条罚款10元,损坏保护套罚款10元,损坏封带罚款70元。

10、上井后两小时不交矿灯者罚款50元,两小时以上罚款100元。

11、因工作情况损坏矿灯,需持单位证明到灯房说明情况,酌情处理。

充灯工操作规程

1、矿灯使用前先进行充电。

2、充电前关闭灯头上的电源开关,灯熄灭后将灯头插到充电架上充电(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观察电流表,当电流表有指示,矿灯充电架上红色充电指示灯亮,表示充电开始;当矿灯充电架上红色“充电”指示灯熄灭,绿色指示灯亮表示充电完成,可逆时针方向取下使用。

3、充电完成后,矿灯头部的控制电路会自动关闭充电回路;当充电架断电时,矿灯内部专用电路会切断充电电路,防止电池对充电架反向充电,矿灯不必从充电架上取下。

4、矿灯有过放电保护,当矿灯照明放电电压降至2.8V时,会自动闪烁报警,此时应尽快充电。

5、当矿灯发生短路时,保护电路在0.4ms内切断电源。

矿灯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交接班。

2、交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处理事故隐患、整理好材料和工具、搞好工作场所卫生等。

3、交班人员要把本班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情况、事故隐患等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严禁离开现场。

4、交接双方共同巡回检查一次,对矿灯充电情况、矿灯数量、灯牌数量、自救器数量、材料工具、防火设施、工作场所卫生等交接清楚。

5、接班人员应做到“三不接”:即部件损坏或丢失说不清情况不接;发生事故说不清不接;矿灯、自救器、工具损坏或丢失找不到责任人不接。

6、对交接班时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立即汇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7、交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明发生事故,必须根据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8、双方交接完毕,填写交接班记录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

充电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矿灯充电和维修矿灯等工作。

2、充电工应熟练掌握矿灯工作原理,充电原理及矿灯收发制度,矿灯操作规程。

3、充电工在值班时,认真检查巡视各充电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迅速处理,确保矿灯正常使用。

4、收发矿灯时要严格检查矿灯的完好情况,破损的矿灯要查明原因且要当班修好,凡因使用不当或发现乱拆乱卸矿灯的,充电工有权要求其按价赔偿。

5、对不经常使用的矿灯要进行放电处理,矿灯出现问题要马上处理。

6、分单位作好入井人员的统计工作。

7、充电工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将本班所进行的操作、异常情况及采取措施,详细地记入交接班记录。

3.油漆房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1.为了安全地对油漆、油料及化学品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材料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工作环境要求

2.必须在明显地方张贴“严禁烟火”、“严禁火种”等标志牌。

3.必须配备充足的并与各种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4.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分区堆放,不得在同一区域乱堆、混放且必须确保消防通道时刻畅通。

5.库房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库房内在保持通风、干燥的同时还要做好防涝、防滑、防中毒。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小包装可上货架,大包装可堆码,但堆高不得超过2米,垫底应垫高10厘米以上,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商标要一律向外,方便存取和辨认。

7.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定期检查并翻转堆放,以免储存日久,沉淀结块影响使用。

8.地面必须防潮、防渗随时保持库房清洁干净。禁止存放破布、纱团、手套和工作服等。

9.对汽油、苯类、酮类等溶剂进行整理、分装换桶时均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防护口罩、手套以防中毒。

三、材料的管理规范

10.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在领用时需确认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及时跟相关人员沟通,否则在出现生产出来产品不和要求的情况下,油漆工人将全权负责返工或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

11.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需根据柜子数量合理调配油漆等材料用量,若剩余超过____,则按所用材料的_______进行处罚;使用完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后,须及时做好密封处理,如因这些原因造成的不必要浪费,将处以____________________。

12.在领取或装卸油料、油漆及化学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或在地上滚动。

END

4.磅房管理制度 篇四

1、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坚守岗位,维护公司利益。严格遵守公司及部门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

2、磅房人员工作态度必须端正,工作细心,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熟练掌握磅秤的操作使用方法,严把计量关,做到手勤、眼勤、车辆过皮重时要仔细检查,坚决消缺堵漏,计量的账、表等要求数字准确、清晰,数据真实可靠。

4、认真填写台账、票据、过磅单、数据准确,当班所用票据交班前进行统计。填写当班报表,统计交清。未使用票据下班交清方可,下班在接班人未到时禁止下班。

5、团结合作,搞好协作,必须坚持两人同时上岗,才可以进行衡器操作制度。

6、严格对过磅车辆的管理,做好与值班室门卫的沟通与协调,随时掌握煤场各种煤装车情况,确保煤场道路畅通。

7、遵守劳动纪律,严格交班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

5.高配房管理制度 篇五

一、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法规,严格遵守消防规章制度,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闲杂人员入内或会客,进出配电机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密切监视机器运转情况,定期检查维修机器设备。

三、认真监护配电房内各仪表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定期清扫变压器、开关柜,防止尘污造成短路。

四、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不得在配电房内烧饭和蒸煮食物。

五、在配电房内不允许接用临时电器设备,不允许随意挪动消防器材,未经批准不允许使用电焊、气焊。

六、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搞好文明生产。

七、根据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天用电记录,做到持证上岗。

高配房岗位职责

1.接受主管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负责区域的配电房管理工作。2.严格执行配电操作规程,负责配电房设备的运行监督维护,严守配电房的值班、交接班和人员进出配电房的有关规定,杜绝闲杂人员进入配电房,确保配电房设备的安全运行。

3.按照配电房设备维修保养规程,进行日常维护和例行保养。4.坚守岗位,定期巡视检查配电运行仪表,定时抄录各仪表运行数据,做好台帐的记录和保管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负责做好配电房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门、窗、消防器材等。6.当发生停电事件时,立即报告主管,并做好记录。

7.负责保管好配电房的日用仪器、仪表和各类工具,做到器具准备、完好、取用方便。

8.负责做好配电房的设备和场地整洁、卫生、无杂物,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配电房。

6.油料房管理制度1 篇六

油料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油料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热取暖器等。3、严格控制领用数量,严禁超量储存,做好领发记录。4、油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挂标识牌,严禁与其它物品混存。

堆放时不得靠墙堆放,离墙体应在0.2 M 以上 , 垛与垛之间应有0.3–0.5M的间距 ,堆放高度不准超过1.3M ,保持0.8–1 M宽的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油料房严禁乱接电源,电器设备、元器件、开关、照明等设施应遵照国家危险场所电器安全管理规程的各项规定,防止产生火花或过热。管理人员离开时,必须关灯、关门。6、库房内保持通风,使易燃、可燃物、危险品的浓度不在危险范围内。、加强防火管理,严格贯彻执行防火消防安全制度和禁止吸烟规定,管理员必须熟悉、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会使用灭火器,严禁穿钉子鞋,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坚持防火日检查制度,对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报告、整改。如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对管理责任人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绞车房管理制度(完整版) 篇七

一、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搞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止灾害事故)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和破坏事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并做好现场保护,不得影响安全生产。

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各种制度,作好当班的工作记录。

三、要害部门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凡外来参观学习、绘图、索取技术资料,必须持有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保卫科、机运工区备案,并有专人带领,进入登记后方可进行工作,否则要害场所工作人员有权制止。

四、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管理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和重要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清洁以及消防灭火器材的有效使用性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要害部位凡发生重大的事故案例,应及时登记并及时上报调度室、机运工区并备案,作为日后运行的借鉴。

主提升绞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

⑴绞车司机必须提前半小时进入机房进行交接班。

⑵检查轴动部分和转动部分、注油部分、机座、机体螺丝是否良好可靠,各轴是否漏油,防护设施是否安全,各种保护是否安全可靠,并填写在记录表上。

⑶电器仪表指针是否灵活、准确、信号是否畅通。

⑷开车时必须做到所有信号全报清后方可开车。

⑸工作前必须将工作服穿戴整齐,禁止戴围巾操作。

2、运转:

⑴绞车在运转过程中,开车信号判断不清不开车,如有两种信号同时报号时,判断不清不开车,提升信号为一停、二上、三下;

⑵开车时要集中精力,司机不得与他人交谈,不得私离操作手柄,随时注意绞车运转是否正确;

⑶注意机体、轴部、轴瓦、闸轮、温度变化,温升超过50度时,检查其原因,检查清原因经处理正常后才开车;

⑷每次停车时间超过十分钟时应在记录上写明原因;

⑸停车动作迅速,抱闸不得过猛;

⑹绞车运转时,禁止接触转动部件;

⑺检查各轴瓦的油量是否充足;

⑻开车时如发现超过本机负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处理后作好记录,方可开车。

3、停车后:下班停车后,应将电源切断,并抱紧制动闸。

4、如井口需检修设备时,绞车司机必须和井底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禁止井底进行作业。如井底有人作业,井底有关人员与井上司机取得联系时,绞车司机必须及时通过有关人员严禁在井口周围及井架从事任何作业。

主提升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1、绞车司机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期间不准干私活,更不准擅自离工作岗位,私自顶岗。

2、积极展开业务学习,必须清楚地掌握所有的设备性能、原理、用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会进行一般维修保养。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决杜绝空班、漏班,设备运行中间问题必须交待清楚明白,并作出详细记录。

4、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车,并汇报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并且每隔一小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认真观察设备仪器的读数,并清楚的记录在绞车记录本上。

5、保护室内的环境卫生,机电设备,电缆清洁整齐。

6、严禁非工作人员到绞车房串岗,领异进行检查时,做好记录手续。

主提升绞车司机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必须在岗位现场

上进行。

2、交接班司机,必须同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1)绞车运行时声音是否正常,有异常振动或声响;

(2)各发热部位,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3)各指示仪表,指示装置及有关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好;

(4)检查绞车各部分螺丝是否松动,各种绳卡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试过卷一次,试脚踏制动一次;

(5)检查各种保护是否安全可靠,做好检查记录:

(6)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做好检查记录;

(7)认真检查工作现场的文明卫生。

3、交接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的原则

交清当班动转情况,交待不清不接。

交清设备故障及隐患,交待不清不接。

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不清楚不接。

交清工具和材料及配件情况,数量不符不接。

交清设备和室内外卫生情况,不清洁不接。

交班不交给无司机合格证、喝酒或不正常的人。

当班司机交待情况不清楚不接。

4、在处理故障时,交班双方必须同时处理故障,排除故障后,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

5、交接班司机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符合交接班规定的,双方在记录簿上签字。

END

8.舞蹈房器材管理制度 篇八

一、舞蹈器材是学校重要教学设备,应有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 强的舞蹈教师兼任器材管理员,管好、用好音乐器材。

二、要建立规范的明细帐和总帐两本帐簿,所有舞蹈器材要登记 入册,并有专用器材室,做到放置合理妥善保管。

三、舞蹈器材是用于学校音乐教学和开展文艺宣传活动的专用器 材,一般情况不作它用。特殊情况需经分管校长批准。

四、音乐器材,一般情况仅限于在舞蹈教室使用,任何个人不得 随意带出教室或学校,特殊情况,需经过管理教师批准,并按时归还。贵重器材不外借。

五、任何舞蹈器材、服饰需要在音乐教师的指导下,按规定要求 使用,任何个人不得乱用;对无故损坏器材者,除照价赔偿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9.变压器房管理制度 篇九

2、配电房的值班人员必须时刻密切的注意电压表和电流表以及功率因数表等指示情况,并严禁变压器、空气开关超载运行。

3、需保持配电房的地面及设备外表清洁无尘。

4、工程部应每周对配电房进行一次内部设备的检查,如发现异常应即使进行维修。

5、工程部应按照计划定期对配电房内的设施进行保养,重点应做好设备的清洁与坚固。

6、若因故需停某部分的负荷时,应提前一天向业主发出停电通知,若出现突发性的停电时,应进行口头通知或广播的形式向业主进行解释。

7、应保持配电房的消防设施完好齐备,应保证应急灯在停电的状态下还能保持正常的使用。

8、应做好配电房的防水、防潮工作。

10.弱电机房管理制度 篇十

1、必须注意环境卫生。禁止在弱电机房、办公室内吃食物、抽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弱电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保持弱电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2、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仪表、穿着要整齐、一律穿工装,佩戴工号牌,谈吐文雅、举止大方。

3、弱电机房用品要各归其位,不能随意乱放。

4、弱电机房应安排人员值班,负责弱电机房的日常整理和行为督 导。

5、注意检查弱电机房的防晒、防水、防潮,维持弱电机房环境通 爽,注意天气对弱电机房的影响,下雨天及时主动检查防雷设施是否正常。

6、弱电机房内不能大声喧哗、注意噪音、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

7、坚持每天下班之前将桌面收拾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弱电机房安全制度

1、出入弱电机房应注意锁门,对于有客人进出弱电机房,弱电机 房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负责该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弱电机房不允许陌生及闲杂人等出入。

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钱,应保证工作区域内保存的重要文 件、资料、设备、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如:锁上自己办公桌抽屉、文件柜、锁定工作电脑、并将重要资料和数据妥善保存等。

3、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应登记(附登记表格)。

4、未来人员进入必须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5、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弱电机房相关的钥匙、密码信息外 借或透漏给其他人员,同时有责任对酒店安全信息保密,对于遗失钥匙、泄露酒店信息的情况要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弱电机房安全。

6、弱电机房人员对弱电机房安全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 有责任及时提出合理的建议。

7、绝不允许与弱电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弱电机 房任何设备。

8、出现弱电机房盗窃、破门、火警、水浸、110报警等严重事件 时,弱电机房工作人员有义务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的时间。

弱电机房用电安全制度

1、弱电机房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弱电机 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2、弱电机房人员应经常实习、掌握弱电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3、弱电机房应安排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设 施。

4、不得乱拉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5、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 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6、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 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7、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 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

8、禁止在弱电机房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9、应注意节约用电。

弱电机房消防安全制度

1、弱电机房工作人员应熟悉弱电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规则,了 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2、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改变 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必须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更应该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

3、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4、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即 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

5、应严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

6、最后离开弱电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会带来消防隐患的设备,采取措施保证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弱电机房硬件设备安全使用制度

1、弱电机房人员必须熟知弱电机房内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规则。

2、应定期检查、整理硬件物理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定期调阅硬件运行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硬件工作状态。(每周一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附记录表)

3、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 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4、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配置操作,需要对服务器进行 配置,应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无误的配置。

5、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发布通 知,并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附设备更换预案)

6、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 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好后背配件和应急措施。(附应急措施预案)

7、未经上级允许,更不允许他人操作弱电机房内部的设备,对于核心服务器和设备的调整配置,更需要部门人员的共同同意后才能进行。

8、要注意和落实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措施。

弱电机房财产登记和保护制度

1、弱电机房的日常物品、设备消耗品等必须有清晰的数量、型号 登记记录,对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

2、弱电机房工作人员应有义务安全和小心使用弱电机房的任何 设备、仪器等物品,在使用完毕后,应将物品归还并存放于原处,不应随意摆放。

3、对于使用过程中损坏、消耗、遗失的物品应汇报登记,并对责 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4、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允许向他人外借或提供弱电机房设备和 物品。

弱电机房岗位职责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弱电机房,保证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和使用,结合本公司网络结构及运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请尊早执行。

一、机房日常管理

1、管理目标是保证弱电机房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机房具 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环境。

2、机房日常管理制定专人负责。

3、机房钥匙要严格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一旦丢失要及时报 告并积极寻找,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4、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更不得动用机房设备物 品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相关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操作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员的指导或协同下进行。

5、机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当,机房内严禁吸 烟,严禁携带无关物品尤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机房。

6、消防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机房工 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切断电源、报警、使用灭火设备等正确方式予以处理。

7、硬件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做到设备物卡相符、设备使用状态记录完整。

8、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公司局域网、广域网的运行情况 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机房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设备进行任何调试,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腰做好详细的记录。(每个月15号、30号检查并记录)

9、机房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严格保密服务器的各种账 号,监控网络上的数据流,从中检测出攻击的行为并给予响应和处理。

10、机房人员要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弱电人员应在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及时更新。

设备管理制度

1、机房人员对各种网络设备的使用需要按操作程序或使用说 明书进行。

2、经常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运行完好。

3、所有贵重设备均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不得外借或由非 专业人员单独操作。

4、弱电的所有设备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如有损坏由借用部门或使用人员负责赔偿。

5、硬件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即时上报,填写报告 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机房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登记)与维修由机房人员负责,设备管理人员每半年要核准一次设备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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