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4-05|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共9篇)(共9篇)

1.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深府〔2009〕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9年以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日趋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经济总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形成的局部亮点可与世界先进城市媲美。但是,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城市的整体现代化水平和整体管理的一致性仍有一定差距。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市政府决定以迎接2010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和2011年举办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创建文明城市、实施民生工程、推进城市更新相结合,利用两年时间,组织开展以“办赛事、办城市,新大运、新深圳”为主题的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使我市在市容环境管理方面在全国发挥排头兵作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贯彻五项指导方针,抓住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和大运会这一历史契机,全面提升市容环境水平

(一)科学规划,精心设计。

以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品位开展“城市设计”,学习和借鉴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提升市容环境质量。以新加坡、香港和内地先进城市为标杆,按照国际一流标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景观营造工作,在建筑风格、绿化效果、花卉造型、街道家具、户外广告、公园建设、灯光夜景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和精心设计,务求简洁大方、美观实用,从地面到空中,立体提升市容环境景观水平,彰显深圳年轻、开放、现代、充满活力的先锋城市品位。

(二)突出重点,全面提升。

以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为重点,刷新鹏城,扮靓深圳,集中力量提升重要窗口门户地区、大运会场馆周边和城市中心区及主要交通干道沿线的环境质量,打造一批标志性景观节点和视觉中心。特区内要全面提升,特区外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方式,将环境整治与景观营造延伸到城市的每个角落,通过刷新城市,消除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做到点更亮,线更明,面的管理水平更高,促进城市净化、绿化和美化整体水平的提升,加快推进特区内外市容环境建设与管理一体化。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市城管局负责总体方案的统筹实施和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排出计划表,将工作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在推进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中,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大力倡导社会参与,坚持整合资源、勤俭办事,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要建章立制,从法规规章制度层面明确各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维护城市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社会、市民三者之间良性互动局面。积极丰富和拓宽社会参与的方式和渠道,引导市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到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中来。

(五)及早动手,分步推进。

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及早动手,分步推进。第一步:从现在到明年春节前是起动阶段,形成工作声势,完成一批示范项目,初步见到成效,推动面上工作;第二步:从2010年春节到201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各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形成规模效应;第三步:从 2010年8月到2011年8月大运会召开之前,大见成效,全面实现总体行动目标。今后,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环境管理长期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开展五项整治行动,实施新一轮“城市装修”计划,打造优美城市空间

(一)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行动。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行动。研究制定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技术指引,指导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依法要求各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将此项工作纳入法定化、常态化轨道。

建筑立面刷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陈旧破损的建筑垂直立面进行粉刷、翻新或改造,规范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广告招牌,合理安臵或遮挡空调室外机,配备夜景灯光等。

建筑立面刷新的范围包括:特区内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特区外各区、街道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全市主要高、快速路及轨道交通(包括清平快速路、水官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107和205国道、广深铁路等)沿线的建筑。

建筑屋顶改造的主要方式包括:清除屋顶杂物,修复破损设施,涂料刷新,彩色覆膜,种植绿化,“平改坡”等。

建筑屋顶改造的范围包括:城市核心区、文化中心和商业繁华区、多层建筑住宅区、机场周边10公里范围内、大运场馆及大运签约酒店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建筑。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2009年11月底前,市城管局出台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技术指引。2009年11月底前,市城管局起草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管理规定(草案)并送市法制办审查,2010年春节前发布实施。2010年春节前,福田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不少于3条(段)道路(其中包括皇岗路福新村段、彩田路跨北环路段),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要完成不少于2条(段)道路(其中罗湖区包括布心路工业厂房段、罗沙路西岭村段),其他区(含新区)要完成不少于1条(段)道路两侧的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工作,为下一步行动的全面展开进行引导、示范,各区确定的改造道路及改造规模须报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方可实施。2010年8月底前,全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总任务量要完成50%以上,201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各区在开展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的维修保养结合起来,同时结合地域特点和建筑物形态组织设计,因地制宜打造欧陆风格、工业技术风格、海滨度假风格、城市田园风格、文化艺术风格等不同特色、不同风貌的城市景观。主要交通干道及轨道交通沿线的建筑立面刷新方案和重点片区的建筑屋顶改造方案须由市城管局会同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和业主共同承担,其中财政投入部分按市、区3∶7分担,市财政配套经费按比例切块下拨给各区,由各区统筹安排使用,相关的审计工作也由各区负责。2010年春节前需完成的任务,涉及工程项目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业主单位自行开展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2010年春节前完成对自有物业的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工作。

(二)街道家具清洗刷新行动。

采取清洗、粉刷、涂抹抗张贴涂料或修复、更新、拆除等方式,对外观陈旧、涂写张贴严重以及破损、废弃的街道家具,包括环卫工具房、路灯杆、报刊亭(台)、早餐车、停车场收费亭、垃圾箱、电话亭、阅报栏、招贴栏、公交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站、道路名牌、交通指示牌、配电箱、电话交接箱、电信设备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端子箱、邮筒、消火栓、公共座椅等进行全面整理和修缮,确保这些设施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委配合,各街道家具的设臵单位具体落实。2010年春节前基本完成主、次干道两侧街道家具的清洗刷新,2010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整治工作结束后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长期保持整治效果。

2009年11月底前,市城管局起草深圳市街道家具管理规定(草案)并送市法制办审查,2010年春节前发布实施。

(三)交通设施粉刷翻新行动。

1.对交通护栏、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立交桥、交通隧道、车行涵洞、地面标线等进行清洗刷新。今后禁止利用人行天桥、交通护栏和行道树悬挂横幅标语。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2011年7月底前完成。

2.继续推进“城市管理年”道路改造计划,将特区内主、次干道中的水泥路面逐步更新为沥青路面,提高路面“黑化率”。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2010年春节前完成滨河路的改造任务,2010年8月底前完成深盐路、香梅路、新闻路的改造任务,2011年7月底前完成北环路等有关主、次干道的改造任务。

3.全面修复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上破损的道板、道牙、护栏、花池等设施,选择合适路段,在行人红绿灯处试安装语音提示系统,取得效果后逐步推广。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2010年8月底前完成。

4.对各高速公路收费站进行改造或刷新。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协调业主单位落实,2010年8月底前完成50%,201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5.在各交通干道深圳与周边城市交界处设立简洁醒目、美观大方的构筑物标志。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2010年8月底前完成。

(四)窗口门户地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1.在对7个二线关口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罗湖、皇岗、沙头角、文锦渡、福田口岸等一线关口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整治建筑立面和地面临时设施,对建筑物实施“穿衣戴帽”改造,完善灯光夜景设施,提高园林绿化水平等。

罗湖、文锦渡、沙头角、皇岗口岸整治工作已由辖区人民政府完成申请立项工作,后续工作移交市工务署组织实施,市口岸办、城管局配合;福田口岸整治工作由市工务署负责申请立项并组织实施,市口岸办、城管局配合。

一线口岸整治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2010年8月底前完成对罗湖、文锦渡、沙头角口岸的整治,2011年7月底前完成对皇岗、福田口岸的整治。

2.对深圳机场和蛇口客运港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整治的重点是拆除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招牌,刷新建筑立面,提高绿化美化水平。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实施,市口岸办、城管局配合,2010年8月底前完成。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承担。

3.对深圳火车站、深圳西站和广深铁路、平南铁路深圳段沿线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整治的重点是结合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加强日常保洁和巡查管理,全面清除暴露垃圾、乱堆放、乱搭建,提高绿化景观水平。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实施,辖区人民政府配合,2010年8月底前完成。今后要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确保火车站区域及铁路沿线环境整洁。

(五)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巩固以拆除楼顶广告为重点的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成果,继续严格查处违法设臵楼顶广告的行为,维护城市轮廓线。修改《深圳市户外广告设臵指引》,加强对建筑立面大型布幅广告的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公路和高速公路两侧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特别是对广深高速公路深圳段等沿线广告设臵密集的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对侵占城市空间、影响市容景观,未经法定部门批准设臵的户外广告一律依法予以拆除。按照减量原则,在现有基础上不再新增审批新的立柱广告,对未经许可擅自设臵的不得补办手续。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市交通运输委、规划国土委、市场监管局配合,2010年8月底前完成。其中,市城管局负责广深高速公路深圳段、深南路、滨河路、机场路等道路两侧和一线、二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整治;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水官高速公路、107和 205国道等高速公路和国道以及辖区范围内其他主要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整治。市城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配合大运会执行局做好大运会期间的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三、实施五项景观工程,建设花团锦簇的动感绿都,营造热烈祥和的喜庆氛围

(一)花卉布臵工程。

以打造全国最美丽的花园城市为目标,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和大运会期间实施全方位的花卉布臵工程,营造出花团锦簇、热烈祥和的城市景观。花卉布臵的主题为:“先锋深圳、青春盛会、花海迎宾”。大运会赛时花卉布臵总体结构为:“两心花港(大运中心和市民中心)、三线花廊(三条交通干道)、六门花境(机场和5个口岸)、八区花海、处处花园”。按照长期景观和短期景观有机结合的原则,采用灌木花卉和草本花卉相结合的形式,丰富园林景观。其中灌木花卉以大规格的盆苗为主,主要为小叶紫薇、簕杜鹃、软枝黄蝉、龙船花、扶桑、琴叶珊瑚等8月份开花品种,种植形式以组团式、自然式为主,以确保一定的体量。同时利用边坡、斜坡、围栏、中间隔离带、立交桥等地方大力推广种植市花簕杜鹃,凸显市花的景观效果。

2009年11月底前,市城管局负责推荐大运会用花品种,编制大运会用花标准及花卉布臵技术导则,制定大运会花卉布臵纲要。

花卉布臵工程由市城管局与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灌木花卉与草本花卉各占50%,全市约需草本花卉1500万盆。此外,要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多种花、多摆花,积极营造迎大运的喜庆氛围。

灌木花卉方面,采取大规格盆苗下地种植的方式,选育10万盆,确保2010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开花。迎大运花卉布臵方面,2009年12月底前落实种植资金,2010年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2010年8月底前完成种植工作。

草本花卉方面,针对我市8月份气候高温高湿、多台风、草本花卉生产难度大的特点,各责任单位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花卉布臵方案设计,2010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2010年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落实花卉生产供应商,并完成草本花品种的试种实验,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在窗口门户地区、重要景观节点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布臵200万盆时花,营造一批节点花卉布臵花坛。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全面完成大运会用花的施工和养护工作。

各重要节点的花卉布臵方案须由市城管局会同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景观节点绿化改造升级工程。

在分析全市绿化布局和景观效果的基础上,结合大运会期间主要人流路线及运动场馆分布情况,开展大规模、高标准的道路绿化改造行动。

1.市城管局负责对皇岗口岸、福田口岸、滨河路、红岭路、福龙路、香梅路、罗沙路及市民中心广场8个路段(区域)的绿化进行升级改造和提高;罗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罗湖区体育馆周边绿化升级改造和提高;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南山大道、东滨路、同乐路南光高速高架桥等5条道路(区域)的绿化升级改造和提高;盐田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盐梅路(大梅沙段)、大梅沙内湖、深盐路、北山大道等6条道路的绿化升级改造和提高;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宝安区体育馆周边道路、宝安中心区等区域的绿化升级改造和提高;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龙岗中心城大运场馆周边、龙翔大道、南通道、宝坪路、锦龙大道、怡翠路、沙园路、如意路等31条道路的绿化升级改造和提高;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公明北环路、公明民生路、光明碧眼路等5条道路的绿化升级改造和提高。

以上绿化升级改造和提高的内容包括:丰富植物花色品种、更新完善行道树、修复基础设施、加种荫生植物等。2010年春节前,市城管局要推出一条景观节点绿化升级改造示范路,2010年8月底前全市要完成50%以上的升级改造任务,201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消除黄土裸露现象,全方位提升我市园林绿化水平。市城管局负责白石路、北斗路、益田路、泥岗路、福强路等51处黄土裸露整治约17万平方米;盐田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盐田港后方陆域明珠道、永安路沿线的黄土裸露整治;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南海大道、深南大道南山段、南光路、月亮湾大道等24处黄土裸露整治约3.8万平方米;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安二路、流塘路、107国道等38处黄土裸露整治约81.2万平方米;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环城南路、发展路、盛宝路、新塘街等312处黄土裸露整治约62.8万平方米;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上村社区北环路旁、光明社区广场路南侧等5处黄土裸露整治约2万平方米。

此项工作2010年8月底前完成。

3.参照深南-新洲立交转盘的自然生态模式,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广深高速公路宝安出口和鹤洲出口立交桥转盘、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深南大道沙河西路立交桥转盘、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坂田龙景立交桥转盘(布龙公路与南坪快速路交汇处)、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公明中心区回旋岛(建设路与长春路交界处)、坪山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深汕高速坑梓出口立交桥转盘的绿化进行改造,并大量加种8月份开花灌木。

此项工作2011年7月底前完成。

4.在主干道沿线和比赛场馆周围对条件允许的物业进行屋顶绿化和墙体垂直绿化,各区负责建设1-2个绿化示范点。同时通过开展评比、奖励等活动,积极发动、鼓励和引导业主开展阳台绿化、窗台挂花和屋顶绿化。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2011年7月底前完成。

(三)大运场馆环境美化工程。

对新建大运场馆要配套设计建设园林绿化、灯光夜景设施,对纳入大运会比赛或训练的原有体育场馆进行整体环境美化,从绿化、雕塑、小品、水面、灯光等方面进行设计和建设,营造各个大运场馆的不同特色,白天体现建筑环境和谐之美,夜晚展示璀璨灯光夜景,打造出区域性视觉中心和景观亮点。

新建场馆的环境配套工程由场馆建设单位负责;市体育中心、深圳湾体育中心、福田体育公园、罗湖体育馆、市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馆周围的灯光夜景完善提升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其他原有场馆的环境美化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此项工作2011年7月底前完成。

(四)市政公园景观改造与建设工程。

新建一批市政公园和社区公园,进一步完善提高现有市政公园和社区公园的设施及景观水平,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和大运会期间所有公园安排摆设花坛、设臵鲜花造型,营造热烈祥和的喜庆气氛。所需经费按照市区政府事权划分确定。

市城管局负责建成深圳湾滨海休闲带、大鹏半岛地质公园、儿童乐园、梅林山公园、布心山公园、红岗公园、梅林公园七彩梅林区等7个新公园;以主题文化特征为目标,改造提升中心公园(结合水环境优化)、莲花山公园(以市花簕杜鹃为主题)、洪湖公园(以荷花为主题)、仙湖植物园(植物研究与特色景区)、东湖公园(以菊花为主题)、人民公园(以月季花为主题)、大沙河公园、荔枝公园、梅林公园(以七彩植物为主题)等园内景观。

罗湖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建3个社区公园,改造提升5个社区公园;南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成小南山公园、兴海公园,新建5个社区公园,改造提升荔林公园(二期)、石鼓山公园、内湖公园、松坪山公园、月亮湾公园和10个社区公园;盐田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建1个社区公园,改造提升大梅沙海滨公园、东和公园和 5个社区公园;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建成平峦山公园、铁仔山公园,新建10个社区公园,改造提升龙华公园;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建成大运自然公园、红花岭革命纪念公园,改造提升南澳海滨广场公园、横岗人民公园、龙潭公园、龙城公园、龙城广场和10个社区公园;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建成田寮公园,新建2个社区公园,改造提升2个社区公园;坪山新区管委会负责新建6个社区公园,改造提升聚龙山公园(二期)、燕子岭公园(二期)、坪山中心公园、坑梓中心公园。

以上工作2011年7月底前完成。

(五)城市照明改造和建设工程。

1.完善和改造道路照明设施。一是分批补装路灯,解决城市道路“有路无灯”问题,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二是对北环大道、滨河大道路灯进行改造。在北环大道、滨河大道道路改造时一并更换路灯设施,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三是对特区内的部分路灯设施进行改造。改造181基30米高杆灯,将4700盏残旧灯具更换成双功率节能灯具,将15400盏路灯灯具的光源、电器更换成双功率的光源、电器,改造升级55公里道路的2600基路灯,改造38.4公里的路灯管线,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四是积极探索建设生态照明示范路。选择科技园高新区和市中心区部分道路建设LED路灯示范工程,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在大运中心周边道路建设太阳能LED路灯示范工程,此项工作由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

以上工作2011年7月底前完成。

2.改造完善及提升深南、滨河-滨海灯光长廊整体效果。2010年春节前,完成彩虹桥的灯光修复工程。2010年8月底前,完成深南上步路、文锦路两个灯光景区建设工程和宝安立交桥、人民桥灯光建设工程,纳入深南大道灯光长廊体系;完成滨河-滨海大道35座立交桥、人行天桥的景观照明建设,使滨河-滨海灯光长廊更加丰富多彩。2011年7月底前,对深南大道灯光长廊12大灯光景区进行整合、完善、提高,重点对深南大道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标志性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进行新建和改造,强调整体气势,突出简洁明快、高雅繁华的特点。今后全市20层以上的建筑物楼顶要实施亮化工程。通过改造完善深南、滨河-滨海灯光长廊,形成“双龙起舞”的景观照明格局,使之成为我市灯光夜景的主要展示区,彰显深圳的都市魅力。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3.精心打造深南大道、北环大道、滨海大道等6条“星光大道”。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和大运会期间,在深南大道、北环大道、滨海大道、笋岗路、南海大道、大运会主场馆周边道路两侧的行道树和中间绿化带悬挂LED满天星、氦气球灯、大运五彩系列灯等灯光饰品,并对花丛、灌木的自然形态进行艺术化景观处理,营造“星光大道”的景观效果。2010年春节前,完成“星光大道”试验段的建设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和南山区、龙岗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五项保障措施,强化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督查督办保障措施。

成立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王荣代市长担任总指挥,吕锐锋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张思平、李铭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各区区长、新区管委会主任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口岸办、法制办、工务署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吴子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监察局和交通运输委分管副局长(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负责对本计划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月向指挥部汇报督查结果。对提前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责成该单位向市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的情况列入2010、2011绩效考核内容。通过建立督查制度营造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视察和报道,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行动指挥部和办公室,区长(主任)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

(二)环境卫生保障措施。

1.2010年春节前,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清洁深圳百日专项行动”,清除卫生死角,落实环卫全覆盖式管理,改善口岸、公路、铁路、预留地、待建地、建筑工地、河道、海域的卫生状况。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2.完善环卫基础设施体系。推行新型垃圾收运系统,研究实施各区财政负担垃圾转运站运营经费、对物业小区垃圾进站转运免收费措施;督促物业小区对垃圾桶屋(点)及垃圾收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对市政公厕进行升级改造,规范和更新公厕导向标志(标识),增加大运会场馆、繁华街区、旅游景点的公厕供给;改造、购臵环卫工具房和垃圾箱,使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中公厕和环卫工具房、垃圾箱改造、购臵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4∶6分担。

3.加强余泥渣土运输和处理的监管,建立“多管齐下,合力共治”的长效机制。

此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公安交警局负责。

4.采购清洗扫路车等应急设备和大运会举办期间场馆周边环卫作业应急服务,提高环境卫生作业应急处理能力。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5.建成并运行大运村(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垃圾封闭式管道收运系统。

此项工作由市工务署会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负责。

(三)病媒生物控制保障措施。

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对病媒生物的可持续控制。一是大运会前在全市范围内不间断地开展“四害”孳生地调查与整治,落实除虫灭鼠辖区管理责任制,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杀灭成虫工作。二是对新建大运场馆同步配套建设“四害”防治基础设施,落实除虫灭鼠措施,同时全面维护、完善和使用好已建成的“四害”防治基础设施。三是全市各级爱卫部门提前制定关于病媒生物控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提高应对能力。四是在2011年1月至7月间,对龙岗大运中心城周边延伸2公里和其他6处主要比赛场馆周边延伸1公里的区域进行“四害”加强性控制,严防媒介生物传染病疫情发生,全力保证大运会各项赛事安全举办。五是每年4月“清洁深圳月”活动期间,对全市所有国家卫生镇(街道)和省、市卫生村(社区)进行全面复查。2011年7月底前,市级卫生村(社区)要达到 90%以上。

此项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行政执法保障措施。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清理乱摆卖、查处乱张贴乱涂写、拆除乱搭建、疏导流浪乞讨人员、清理流浪犬等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和大运会期间,全面提升执法力度,将所有执法力量放在路面上,采取驻点与不间断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运场馆和大运签约酒店周边,城市主干道和文化、商业中心,以及机场、港口、一线口岸、二线检查站等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确保这些区域不出现乱摆卖、乱张贴乱涂写、乱搭建、流浪乞讨等破坏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市城管局配合。

(五)部门联动保障措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围绕市容整治与环境美化,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市城管局、公安消防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继续推进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继续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地铁建设、道路修缮和道路标识牌改造工作,及时恢复因地铁施工等损坏的道路与绿化;市水务局负责完成对福田河、布吉河与新洲河的整治,在保证防汛安全、河清岸绿的基础上抬高水面,建成完备的污水处理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做好水环境与空气质量监控工作;市农业渔业局要确保基本农田常年绿化覆盖,不丢荒,农田内无乱搭建;市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开展联合执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安臵工作;市规划国土委、工务署负责做好待建地的管理,确保不出现黄土裸露或垃圾、废品堆积现象,对暂时不开发的待建地可委托有一定资质且信誉较好的花卉苗圃企业进行管理,通过建设花卉用地对待建地进行围档绿化。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

2.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深劳社规〔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

第四条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按以下规定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并在选定社康中心门诊就医:

(一)住院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二)农村城市化人员以村或股份公司为单位参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三)其他人员由本人根据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请选定。

第五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1所列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发生的属于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持门诊病历本、本人社会保障卡就诊;

(二)患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时应持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本;

(三)参保人门诊就医时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开药、非治疗性的药品、修改病历,不得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

第七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入院证明书上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名并按指纹;

(二)办理入院手续时不能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三)住院治疗期间,应配合医生积极治疗;

(四)不得挂床、冒名住院,不得轻病入院;

(五)符合出院条件的,不得延迟出院;

(六)出院时不得超量带药、带诊疗项目,参保人出院后所做检查、化验的费用不得记入住院账目内;

(七)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住院治疗;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或上一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

(九)参保人不得违反医疗原则,提出其他不合理的医疗、用药要求。

第八条 参保人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诊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转诊;

(二)市外转诊时应按所转诊的项目治疗,若再转诊的需再开具转诊证明;

(三)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不得多次使用;

(四)转诊证明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介绍信一个疗程有效;需回原收诊医疗机构住院复诊的,不用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复诊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复诊备案手续;需再次转诊市外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五)转出医院应为当地非盈利性的、三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就诊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参保人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备案之前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行市外就医处理;

(三)参保人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备案。第十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者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当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一式3份);

(二)选择三家当地镇(乡)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后,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盖章;

(三)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盖章后的登记表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

(四)符合当地就医备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备案凭证。

第十一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定为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就医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本、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

(二)在国内其他城市进行围产期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手术(不含婴儿费用)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每4小时人次);

(二)连续3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每4小时人次);

(三)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医保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800元;

(六)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于1万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九)弄虚作假参保的;

(十)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

(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并书面通知参保人。

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改为现金结算,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

(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2.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治疗项目类医疗费用

(一)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二)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人工器官安装和置换的费用;

(三)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骨髓移植以外的器官和组织移植费用。器官和组织移植时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

(四)近视和斜视矫形术费用;

(五)戒烟、戒毒的费用;

(六)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平衡医学疗法、营养疗法和各种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七)人工肝治疗;

(八)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如LAKE细胞治疗等),体液免疫治疗、基因治疗。

二、其他医疗费用

(一)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三)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定应当出院的,从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而不记账,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五)因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由上述第(五)、(六)、(七)项原因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用;

(九)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十)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一)未经广东省或深圳市卫生厅(局)、物价厅(局)、财政厅(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二)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十三)职工社会保险证生效之前或遗失但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四)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注:凡有上标※的项目指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

附件2 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一、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儿监护;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深府〔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文件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办理离休手续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市户籍离休人员。

第三条 离休人员按《医保办法》中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政府设立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离休人员发生的超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

离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的补助待遇。

第五条 由本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离休费的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在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由发放离休费的单位为其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离休人员所属单位为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市、区企业离休人员未移交区组织部门管理的,由其所在企业负担,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产权单位负担;

(三)企业离休人员已移交区组织部门管理的,在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中开支,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不足支付的,由区财政部门负担;

(四)离休人员无用人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同时具有离休人员和残疾军人身份的人员,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依照离休人员身份处理。

第七条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建立,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部门筹集资金。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不足使用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开支状况和医疗价格增长等因素,确定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标准,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向第六条规定的各部门筹集资金。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每年将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各筹集部门通报。

第八条 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部门逾期不缴交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社会保险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不足部分的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补足。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向离休人员统一发放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离休人员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记账,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离休人员因病情需要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行垫付现金,其后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100%列支;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在离休人员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离休人员需办理现金报销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一)原始收费收据(交原件);

(二)费用明细清单(交原件);

(三)门诊病历本(交原件)或住院病历(交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社会保障卡。

市社会保险机构自受理报销申请后,应按《医保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非医疗费用、虚假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及时挂失;丢失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离休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严禁将社会保障卡转给他人使用。

离休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医保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虚报费用,不得将非医疗费用记账。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中央及其各部委以及其他省市驻深单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离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在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四

福府办〔201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行业专家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更新,并可由区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从市、区有关部门的人才库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所吸收入库专家需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本着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和对专家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专项资金支持评审提供专家资源;

(二)负责专家入库的聘用、考核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负责受理专家报名、核实专家资格条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

第十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抽取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企业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于评审当天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需按主管部门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需与区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的;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主管部门公告支持项目之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拒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一)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区财政局如实反映,由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主管部门每次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财政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纠正。责令改正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退出专家库和被剔除出专家库的专家聘书由区财政局负责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福府办 [200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家自律公约

附件

专家自律公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做到: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无故拒绝;

二、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抽取单位和使用单位;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不主动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联席会议审定支持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应严格遵守评审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八、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本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公正的个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不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5.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五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以上材料同时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

第三章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保护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八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Ⅰ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Ⅱ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一、Ⅰ类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

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PTA、PX、MDI、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7.轻工:20万吨及以上制浆项目、林纸一体化项目。

8.水利: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9.交通运输:200公里及以上的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港区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机场项目。

6.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深国资办[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2002-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18日深国资办[2002]13号)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我办制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质押或发行企业债券质押;

(二)用于质押的国有股不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

(三)国有股用于国有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质押;

(四)质押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国有股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质押已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有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和还款计划;

(六)质押经股东单位董事会审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提交备案的文件;

(二)国有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明文件;

(三)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决定;

(四)质押协议副本;

(五)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六)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股股东按照产权关系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

(三)(四)

(五)(六)项规定的备案材料;区属国有股股东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

(三)(四)

(五)(六)项规定的备案材料。

(二)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和各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股股东的备案申请及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办。

(三)是国资办对国有股股东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经市国资办备案的,由市国资办签发《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单位凭该表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国有股质押后有关信息披露和债务清偿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起实行。

7.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深府[2001]108号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2001-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场馆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深府〔2001〕108号)

《深圳市文体场馆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文体场馆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体育馆、深圳体育场和深圳大剧院是我市早期建设的重要文体设施,为我市文化、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市与国内外的文体交流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同时也为广大市民的文体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为推行全民健身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文体场馆从设计到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场馆设计功能单一,设施不配套;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滞后,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不高;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人员流动不畅,冗员过多;自我改革意识淡薄,财政负担较重等。为此,必须进行改革。

一、一、场馆现状

深圳体育馆建成于1985年12月,定编90名(在编人员70名),除在1993年试行过一段时间的企业化管理外,经费一直由市财政核拨补助,收支基本维持平衡。深圳体育场于1993年8月投入使用,定编76名(在编人员52名),经费由市财政核拨补助,不足部分主要靠物业租赁、场租及赛事收入弥补,收支大体平衡,略有节余。深圳大剧院于1989年5月部分投入使用,定编90名(在编83名),初期经费按财政补差办法解决,1994年11月调整为企业化管理,收入主要靠演出和物业出租,另财政安排少量补助,经济上较困难。

二、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文体场馆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机构改革的理论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深发〔1996〕25号文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文体场馆管理的社会化和经营的市场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文体事业的健康发展,逐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文体场馆改革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增强内部活力,提高两个效益,减轻财政负担为宗旨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三、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建立新型的文体场馆管理体制。根据深发〔1996〕25号文及深编〔1997〕31号文要求,重新核定文体场馆管理与技术人员编制,即在原下达的编制内,由市编办商文化、体育部门,按场馆管理与技术保障岗位需要核定人员编制,由市财政实行经费补差,其余大部分人员转入经营。将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组建经营部门,实行经费自给,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将设备维修及后勤事务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实现社会化。

(二)重新界定管理机构及经营部门的职责任务,调整内设机构。

1.体育场馆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是:负责场馆的管理、维护;为体校、体工队训练和各项体育竞赛提供场地服务;为全民健身提供场所;承担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活动。

2.大剧院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是:负责剧院的管理、维护;为高水准的文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承担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活动。

3.文体场馆经营部门的职责任务是:在完成上述职责任务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利用场馆的经营场地开展文体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部门可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在总量控制的情况下,自行设立相应机构,重新核定编制,自主聘用人员。经营人员实行经费自给管理。

4.文体场馆维修及后勤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如电工、空调工、操作工、水道维修工、卫生、绿化、司机、保卫等委托专业公司承包。富余人员在本系统内进行分流。

(三)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增强文体场馆活力。

1.鼓励文体场馆管理和经营人员竞争上岗,实现用人所长,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经营队伍,为文体场馆的社会化创造条件。

2.行政主管部门对文体场馆要实行宏观管理与调节的管理方式,主要任务是政策引导、管理法人代表及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场馆主要负责人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文体场馆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依法管理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具有内部管理和分配的自主权。管理部门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效益奖金的比例。经营部门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工资、奖金与效益挂钩,推行效益工资制。

(四)拓宽经营领域,逐步实现场馆经营的产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经营内容应主要围绕与文化、体育相关的产业,如文体广告、文体旅游、文体娱乐、文体器材展销等,同时为群众文体活动提供场地出租,开展有偿服务。场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经营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经营部门,逐级实行内部承包,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在分配问题上,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按规定提留奖金福利,并在当年经营收入中提成一定比例上缴场馆管理部门,作为场馆下一的维修保养补充费用。

四、四、改革的配套措施及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场馆改革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人员安置包括部分在编人员由财政核拨补助向经费自给的转化(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和部分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的基本做法是:各单位的富余人员要在系统内消化,不上交矛盾;符合现行退休或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富余人员中属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的,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固定工并补办全员改制手续;分流期间,保留固定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金;富余人员再就业或开办经济实体,劳动、人事、工商等部门给予优先照顾。

(二)原在编人员由于转换岗位或分流,按深发〔1996〕25号文精神,凡符合安居房分配条件的,可在三年内继续享受安居房分配待遇,逾期申请资格自动丧失。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退休等福利待遇及相关政策仍按深办发〔1997〕27号文件精神或参照政府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文体场馆实行管理与经营分离,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是一种改革的尝试,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各有关部门应为场馆改革创造有利条件,适当调整相应政策。对场馆与其他团体合作或以融资方式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或其他经营,如演唱会、各类竞技体育比赛、小商品展示会、花市、户外广告宣传等等,在不违反有关政策的情况下,适当放宽限制;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各部门不得无偿使用文体场馆,以便为场馆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文体场馆的重大维修和重要设备的更新换代,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补助;规划国土部门免收场馆中非营业性文体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费;市物价部门在调整价格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文体场馆的公用事业性质,对其水电费及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标准适当予以优惠。

(四)文体场馆改革是我市事业单位分类社会化改革的突破口,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场馆机构改革工作由市编委直接领导,市编办负责协调与指导工作。市文化局、体育发展中心要由主要领导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场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专职负责所属场馆的机构改革工作,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本方案在深圳体育馆、深圳体育场及深圳大剧院实施,其它文体场馆的机构改革可参照此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8.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八

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

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招聘职员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与岗位设臵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组织工作。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各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事业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或参与职员招聘工作。

—2 — 第二章 招聘范围、方式、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分公开招聘和直接聘用两种方式,公开招聘包括公开招考和选聘。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应聘人符合拟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考核的方式直接聘用: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

(二)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配偶,且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的;

(三)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原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的随调配偶;

(四)指令性安臵的退役运动员;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的担任事业单位领导成员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

(六)本市公务员或符合本市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市外公务员;

(七)在同一经费性质的事业编制之间、从财政核拨经费事业编制向财政核拨补助经费或经费自给事业编制、或从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编制向经费自给事业编制流动的人员;

(八)通过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考或选聘首次聘用,并已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在不同经费性质的事业编制之间流动的人员。

—3— 第八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促进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政策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各类事业单位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的岗位比例。

第九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无犯罪记录;

(二)遵守职业操守,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聘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深圳户籍应聘人员应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招聘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实行回避制度。

应聘人与招聘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4 — 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其他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与应聘人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公开招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审查;

(六)面试;

(七)体检;

(八)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招聘,可对前款规定招考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人才紧缺岗位和特殊岗位目录及具体招聘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事业单位人才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当职员公开招聘的工作指引。

—5— 第十三条 拟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并按市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制定公开招考计划。公开招考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考单位名称、经费性质、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岗位总数、岗位空缺数、招考人数及招考时间;

(二)拟招考岗位名称、代码、经费性质、专业、人数;

(三)招考资格条件。招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不得设臵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考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但公开招考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可以放宽到45周岁;

(四)由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应同时上报面试方案。

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由人事行政部门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事行政部门应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一)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公开招考职员的;

(二)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

(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招考公告应按市人事行政部门提供的范本制定,应包括招考岗位及人数、招考范围和条件、招考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6 —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发布。

招考公告至少应于笔试之前15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公开招考的报名和笔试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承担。

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网上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

市人事考务机构应在报名期间定期公布各岗位最新报名人数。

第十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岗位的类别和条件确定笔试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合格者才能进入资格审查。

市人事考务机构应在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各区人事行政部门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各岗位依笔试总成绩高低排序,将拟聘人数3至5倍范围内的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人选,拟聘人数8倍范围内的其他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递补人选,具体倍数应在招考公告中确定。

—7— 同一岗位笔试合格考生人数少于拟聘人数3倍且拟聘人数不少于2人的,相应削减该岗位的拟聘名额。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核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考公告和岗位规定的招考条件。审查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出现不合格情形时,从递补人选中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审查单位在审查结束后3日内且至少须在面试前1日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评考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面试指导规则。

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面试指导规则确定面试的具体方案。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区属事业单位经授权由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其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组,考官组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考官组成员可从考官库中通过抽签产生,也可由用人单位选派考官和从考官库中抽签产生的考官联合组成,但考官组成员中用人单位考官人数不得超过面试考官总人数的一半。市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面试考官组成员的组成比例作相应调整。

考官库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按专业门类组建,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在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8 — 中依总成绩高低排序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在招考公告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成绩汇总上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面试结果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三条 体检应到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于面试结束后15日内完成。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对部分行业的体检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检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体检不合格人员名单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9— 第二十六条 因拟聘人体检、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因投诉被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聘名额,用人单位可另行招考,也可申请从总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按成绩高低排名顺次递补。

用人单位申请递补的,应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同意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本区招聘职员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

应届毕业生或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由用人单位凭聘用备案表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或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试用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隐瞒病史等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

— —10

第四章 选 聘

第三十条 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的,可采取选聘的方式进行招聘: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后备级领军人才;

(二)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人才紧缺岗位;

(六)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

(七)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配偶;

(八)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地方级领军人才或后备级人才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

(九)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11—

(十)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结婚满2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

本市事业单位当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聘用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选聘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选聘的也可由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选聘计划。选聘计划应包含招聘单位名称、拟招聘岗位名称及经费性质、拟招聘岗位总数、应聘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内容。市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属事业单位的选聘计划报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包含选聘岗位及人数、选聘的范围和条件、选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选聘公告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由招聘组织单位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招聘组织单位应按公平、科学的要求对考生组织考试和考察,具体内容和方式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确定,考试、考察结果应及时公布;

(五)体检、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等事项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 —1

2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

(三)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禁止其再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应聘人与招聘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13— 第三十四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5年内不受理其应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其中尚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招聘过程中有作弊等其他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聘任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主题词: 人事 事业单位 职员△ 招聘 细则

深圳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1日印发

(印400份)

9.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上市环保情况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九

深府办[2006]150号

颁布时间:2006-9-1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规范用地项目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是指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项目评估是指对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等进行评估,并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评估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申请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其中申请进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范围内的项目,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组织评估。

前款所称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四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可由负责评估的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也可由评估部门委托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估。

第五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当依据深圳市工业布局规划、产业导向目录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项目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下载网址:或);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银行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九)申请在产业带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 企业向市规划局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规划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和用地区域分送评估部门组织项目评估。市规划部门凭评估部门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依法办理选址手续。

第八条 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核实具备下列条件的,由评估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方面内容向市规划部门出具评审意见: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

(二)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中对应行业的相关指标要求;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申请进入产业带的工业用地项目还应当事先取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但新注册企业无须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技术工艺复杂和专家评估分歧较大的项目,经项目评估部门主要领导同意,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规划部门出具不予供地的评审意见。

经专家评估会否决的,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再次评估的申请。

第九条 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直接报市规划部门进入用地审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十条 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项目评估部门应当建立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本市产业发展特点,分行业遴选专家。根据被评估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项目评估前从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一条 每次参加专家评估会的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7名。

第十二条 专家评估会组织机构在项目评估前24小时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的评估专家。抽取名单后,评估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联系专家本人,予以确认。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再次抽取,抽取工作完成后,评估组织机构负责人应签字备案。

在评估专家到场前,不得告知评估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及相关市场情况,了解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三)与被评估项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主要由行业专家和项目投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规划、环保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五条 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估。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估机构或评估监督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评估项目申报人的工作人员;

(二)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估项目申报人的离退休人员;

(四)评估项目申报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五)近3年内担任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估项目申报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估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项目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产业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预期土地产出率;

(二)项目是否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

(三)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

第十七条 专家评估会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组织机构派人主持专家评估会,宣布评估内容,发放评估材料、介绍参会人员,介绍待评估项目情况;

(二)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进入评估机构指定的场所,通过单向可视对讲系统回答与会专家的提问;

(三)申报单位人员完成答辩后退场。与会专家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陈述意见,并将个人评估意见填入《项目评估意见表》;

(四)与会专家就评估内容进行票决,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五)与会专家签字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部门可邀请项目所在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科技信息部门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部门人员列席专家评估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加评估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评估机构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工作,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声誉。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人员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具体意见,不得私下与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有关专家取消进入专家库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查和组织评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向项目申报人泄露参加评估会专家名单,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经核实后评估部门取消该项目的评估申请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项目评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评估部门应当公开评估条件和评估程序。项目评审意见提交市规划部门后,评估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评估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代表列席专家评估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估费用列入评估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带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评估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指引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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