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管理标准修订说明

2024-12-22

设计管理标准修订说明(共9篇)

1.设计管理标准修订说明 篇一

《光皮桦次生林经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项目名称:光皮桦次生林经营技术规程

编号:2009-04

委托单位:贵州省林业厅

承担单位:贵州大学

报告编写人:温佐吾

起止时间:2010年1月~2011年6月

1制订技术规程的目的、意义

在贵州省各地分布的光皮桦次生林,多是通过封山育林的途径所形成,在当地森林资源构成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但对光皮桦次生林的经营,长期以来存在重封山、轻育林的现象,且从未编制过经营技术规程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经营,致使许多光皮桦次生林生产力水平和生态效益均不高。为此,贵州大学林学院在贵州省林业厅有关部门和相关县林业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对光皮桦次生林的林分类型、经营技术措施等进行了10多年的调查研究。调查中对当地现有的封山育林管理措施进行分析、总结,对未曾采用过的经营技术措施进行试验研究,取得了较好的科研成果,并通过了贵州省林业厅组织的验收。

为适应森林科学经营的需要,在充分应用已有研究成果,并进行适当补充调查的基础上,立项编制光皮桦次生林经营技术规程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经营技术规程的实施,可使我省光皮桦次生林逐步实现科学经营,规范经营,从而提高经营水平,将光皮桦次生林培育成为生产力水平较高的用材林,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2制订技术规程简要工作过程

本经营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受贵州省林业厅委托,由贵州大学林学院承担并完成,项目起止年限为2010年1月—2011年6月。参加编制工作的的人员,既有参与贵州省林业厅科技攻关项目《天然次生林定向改造与可持续经营技术研究》课题组的成员,也有新参与编制工作的人员,人员名单见本规程的“前言”部分。

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项目组有关人员即开展了技术规程的制订工作。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拟定的技术路线,本经营技术规程的制订,是在充分应用贵州大学林学院10多年来承担并完成的《天然次生林定向改造与可持续经营技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辅以必要的补充调查加以完成。为此,项目组首先查阅国内有关光皮桦次生林经营技术规程编制方面的资料,发现并无现有的技术规程和编制经验可供参考。其次,收集10多年来我们自己有关光皮桦次生林封山育林、林分改造、经营技术研究项目的验收报告、研究报告、已发表论文等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和归纳整理,为技术规程的编制做好材料准备工作。此外,还到织金、大方、纳雍等县,补充调查收集有关光皮桦次生林生产、经营的情况及资料。

通过10多年的调查研究,项目组先后在省内各地调查、收集和测定各类光皮桦次生林临时样地

资料70多块,设置和测定幼龄林疏伐、不同密度及不同年龄林分生长等各类固定样地资料180多块(次),为技术规程的制订奠定了有利的基础。经过1年多时间的努力,项目组在有关单位支持、帮助下,于2011年4月底完成了本经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并上报贵州省林业厅进行初审。

3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按照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DB52/T28—2004《规程制、修订程序的规定》,本技术规程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主要林分类型、经营目标、主要经营技术措施等部分。此外,还有一个资料性附录,其内容是光皮桦次生混交林的主要类型。

3.1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本规程的前言部分主要说明编制光皮桦次生林经营技术规程的目的、本技术规程的归口单位、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范围部分规定本规程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和适用地区及对象。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与本规程内容相关的现有技术规程及标准。术语和定义则是对一些与本规程密切相关的重要概念的解释与说明。

3.2确定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光皮桦次生林的主要林分类型、经营目标和主要经营技术措施。这几项主要技术内容是本规程的主体部分,是确保光皮桦次生林实现科学经营,从而达到较好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础和保证。本规程中各项主要经营技术措施是光皮桦次生林经营中,需尽可能做到的必要技术要求。

3.2.1光皮桦次生林的主要林分类型

光皮桦次生林主要林分类型的划分,是基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贵州大学林学系在承担贵州省林业厅封山育林技术研究项目过程中,对黔西北地区织金、大方、纳雍等地光皮桦次生林不同类型的调查与分类结果(见参考文献1)。根据调查研究结果,本规程将光皮桦次生林划分为纯林和若干个混交林类型。划分光皮桦次生林的不同林分类型,是为确定其经营目标提供依据。

3.2.2光皮桦次生林的经营目标

10多年来,项目组对光皮桦次生林的试验、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可作为用材林培育、经营的纯

林方面。对可作为防护林培育、经营的各类光皮桦次生混交林,由于树种组成复杂,对其经营技术措施的试验研究相当困难,因此既缺乏项目组自身的调查研究,也无其他研究者的现有研究成果可供参考,故本规程将光皮桦次生林的经营目标确定为用材林,并提出相应的经营技术措施。

3.2.3主要经营技术措施

3.2.3.1合理封禁

项目组在织金、大方、纳雍等地和省内其它地区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封山育林是恢复和保护森林资源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因此,本规程在总结各地已有封山育林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参考GB/T 15163—2004《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中有关封育方式、封育作业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合理封禁的经营管理措施,规定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行全封,其他季节实行半封。

3.2.3.2严格管护

此项经营管理措施是在引用《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10.2.2条款中关于“人工巡护”规定的内容,并加以适当修改而提出。关于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规定,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确定,一般为100hm~300hm”。我们考虑到贵州省马尾松次生林绝大多数分布于集体林区,连片集中分布的面积不是太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已基本上落实到农户经营管理,因此,就不提出“一般为100hm2~300hm2”的人均管护面积要求。

3.2.3.3保留母树

调查表明,光皮桦林分采伐之后,只要保留一定数量母树,且均匀分布,就有利于光皮桦飞籽成林,并能很快形成新一代次生林。据关于母树保留数量的临时样地调查,由于光皮桦种子轻,种皮外面着生柔毛,容易风媒传播很远距离,故母树保留的数量,每hm2达到30株~15株左右,即可获得很好的天然更新效果。为此,本规程在参考《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5.1条款中关于阔叶母树保留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组的调研结果,对单位面积保留光皮桦母树数量的技术措施做了相应规定(见参考文献5)。

3.2.3.4除弱留壮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10.3条款关于“人工辅助育林”技术措施的规定中,提出可采用“除蘖、间苗”等培育措施。光皮桦天然更新成效的调查结果表明,在有光皮桦母树或附近有光皮桦林分的情况下,次生林幼龄种群往往密度过大。密度最大的样地竟象光皮桦苗圃一样,每hm2幼苗高达10万株~15万株(10株/m2~15株/m2),且多呈集群状生长,分布不均,个体分化很大。在调查2

2研究的基础上,本规程把对密度过大的幼龄种群所作的间苗工作,归纳为“除弱留壮”这样一种技术措施,并规定,对密度过大的光皮桦幼苗林地,要在更新成苗后的第2年~第3年,及时组织劳力进行除弱留壮工作,使所保留幼苗幼树分布均匀,并保留合理的密度(见参考文献5)。

3.2.3.5幼林抚育

本规程关于幼林抚育的技术措施,借鉴了我们有关马尾松人工林培育技术研究的成果(见参考文献2),规定光皮桦次生林经营也要实行“三分封,七分育(管)”的原则,进行以砍灌、割草为主要内容的幼林抚育,使光皮桦次生幼林能顺利郁闭成林。但由于次生林经营的集约程度毕竟比人工林要求低,因此,本规程规定光皮桦次生林的幼林抚育每年进行一次。

3.2.3.6幼龄林疏伐

据样地调查,密度较大的光皮桦次生林进入郁闭之后,很快就出现林木个体间竞争激烈的状况,严重影响林木生长,因此,需及时进行抚育间伐,调节林分密度。为探索幼林疏伐的适宜技术措施,项目组在织金县茶店乡大丫口林场设置了幼林疏伐试验地,经过10多年的观测,在分析试验结果的基础上,规定了疏伐起始期、疏伐强度、保留密度等相关技术措施(见参考文献3、5)。

3.2.3.7中龄林疏伐

光皮桦次生林进入中龄林阶段以后,仍需继续通过疏伐调节其林分密度。由于项目设置的光皮桦幼龄林疏伐试验样地经过10多年试验,已进入中龄林阶段。通过对该试验林生长过程和试验结果的观测分析,以及适当参考马尾松次生林中龄林疏伐试验结果,规定了疏伐间隔期、疏伐强度、培育不同径级木材的保留密度等相关技术措施(见参考文献5、6)。

3.2.3.8采伐利用

调查中我们发现,光皮桦主要分布区大多水土流失严重,且构成森林群落连片分布的林分面积一般都不大。为减少对光皮桦次生林植被的破坏,保护幼苗幼树,促进光皮桦次生林天然更新,做到可持续经营,本规程提出,采伐方式以择伐为主,小块状皆伐为辅(见参考文献5)。

4参考文献汪杰,温佐吾.黔西北地区光皮桦次生林主要群落类型初步研究.贵州林业科技,2009,37(2):14-17 2 温佐吾,黄家荣,周运超等.不同抚育方式对马尾松幼林生长的影响.贵州林业科技,1998,26(3):17-19胡方彩,温佐吾,汪杰.抚育间伐对光皮桦次生林生长的影响.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11,30(2):温佐吾,殷静.抚育间伐对马尾松次生中龄林生长的影响.见《天然次生林定向改造与可持续经营技术研究》论文及研究报告,贵州省林业厅“十五”科技攻关项目验收资料,2006汪杰.黔西北地区光皮桦次生林的生长与经营.硕士论文,2008

2.设计管理标准修订说明 篇二

一、为什么要统一课程名称

实验稿取名小学为体育课程, 中学为体育与健康课程, 考虑到2004年教育部又颁布了《普通高级中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实验稿) 》, 因此, 正式稿的内容主要涉及义务教育阶段。正式稿将义务教育阶段统一取名为体育与健康课程, 主要有四点考虑:第一, 更加充分体现“体育为健康”的思想, 也是为了强化“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这是因为体育课程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应该为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做出自身的贡献。虽然学生的身心健康问题受多种因素 (如学生的学习负担过重、营养过剩、睡眠不足、体育活动时间太少以及学校和家长重智轻体等) 影响, 体育课程不能独自或完全解决学生的健康问题, 但体育课程应该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方面承担应有的部分责任。第二, 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行为应从小抓起, 尽早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因此, 本门课程虽然强调以体育学习为主, 但在小学和初中阶段都融合了部分健康行为养成和健康教育的内容 (如饮食、用眼、口腔卫生等个人卫生常识, 食品卫生和安全, 青春期的生长发育特点等等) , 这样, 可使体育教育与健康教育相辅相成, 更有助于从小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行为, 并促进他们逐步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三,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课程名称情况来看, 基本上都是统一课程名称的, 要么从小学到高中都取名为体育课程, 要么都取名为健康与体育课程。第四, 听取了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 包括政府、学术团体、专家、一线体育教师等, 大多认为应统一课程名称, 取名为体育与健康课程更好。

二、课程性质部分的主要变化

首先, 根据教育部和课程组专家的意见, 所有课程的正式稿将实验稿中对本门“课程价值”部分的内容删除, 而重点放在较为详细地描述本门课程的性质方面, 以便教师理解所教课程的性质。

其次, 为了防止个别专家或体育教师的误解、误导以及一些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中存在淡化运动技术教学的倾向, 正式稿在实验稿关于“体育与健康课程是一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以增进中小学生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必修课程”当中, 加进了一句话:“以学习体育与健康知识、技能和方法为主要内容”, 因此, 正式稿更加明确地将本门课程的性质定义为:“本课程是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 以学习体育与健康知识、技能和方法为主要学习内容, 以增进学生健康, 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和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课程。”这更加有助于体育教师理解体育与健康的知识、技能和方法是必须要教的。当然, 这句话强调的另一层意思是, 体育教师不仅必须要教运动知识和技能, 还要重视教学生体育学习和锻炼的方法, 促进学生学会体育学习和锻炼, 培养学生的体育学习和锻炼能力, 从重运动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向重学生体育学习和锻炼能力的培养转变。实际上, “以学习体育与健康知识、技能和方法为主要内容”这样一句话在2003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实验稿) 》中对课程性质的描述时就已补充了进去。

第三, 除用上述的一段话定义体育与健康课程性质外, 为了使读者更加明确本门课程的性质, 正式稿还提出了本门课程的四个特性, 即基础性、实践性、健身性和综合性。基础性主要强调学生要掌握必要的体育与健康知识、技能和方法, 这里强调的“必要”不等于“所有”的含义, “必要”意指要精选适合学生学习的、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对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培养他们终身体育意识和能力有作用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而不是“所有”的知识点, 即不是所有的运动项目都要学, 更不是每个项目中的内容都要学, 这是因为运动项目很多, 每个运动项目中的内容更多, 而学生的体育学习和锻炼时间有限, 同时更没有必要将普通学生当成运动全才来培养, 否则, 就会像过去那样, 教师样样都教, “蜻蜓点水”, 其结果是学生样样都学, 但样样都学不会。这也是我们常常容易责怪学生技术技能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 体育教师要摒弃教学内容的“繁、难、偏、旧”现象, 精选一些有价值和有意义的内容, 使学生学会一些运动项目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为学生基本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健康的生活习惯奠定良好的基础。实践性主要强调“身体练习”, 这也是本门课程区别于语文、数学、外语等课程的一个重要特征, 同时, 也区别于一般性的身体活动 (如做家务事、田间劳动等) 。本门课程强调的“身体练习”, 主要指运动技术技能的学习、体能的练习和体育游戏活动。通过身体练习, 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和方法, 培养学生体育学习和锻炼的能力。健身性主要强调“适宜的运动负荷”, 在体育与健康课上, 只有学生获得了适宜的运动负荷, 才能达到健身的效果。运动负荷过大或过小, 都无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运动负荷过大, 既有损于学生的健康, 也会导致安全问题的发生;运动负荷过小, 既达不到健身的效果, 也掌握不好运动技能, 更感受不到运动的乐趣和成功的体验。综合性主要强调两点:一是注重健身育人功能, 即本门课程既能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知识、技能和方法, 又能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品质、良好的规范意识、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等;二是强调本门课程以体育学习为主, 同时融合部分健康教育的内容, 如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疾病预防、安全应急与避险等。总之, 综合性关注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的教学, 不但促进学生掌握基本的体育与健康的知识、技能和方法, 而且促进学生具有良好的品格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真正体现体育的教育价值。

三、课程基本理念部分的主要变化

在得到广泛认同的基础上, 正式稿坚持了实验稿提出的课程基本理念的主要思想。由于2001年研制《课程标准》时是将义务教育与普通高中合在一起考虑的, 并且, 教育部于2002年又启动了普通高中《课程标准》的研制并于2003年颁布。因此, 在广泛听取了一些积极性建议的基础上, 正式稿在每个理念的表述方面做了一些修改, 使其更加完善。

1. 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这一理念的标题正式稿与实验稿完全相同, 但内容的表述在总体思想不变的基础上, 强调: (1) “努力构建体育与健康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有机统一的课程目标和课程结构。”本课程要通过教学, 使学生既掌握体育与健康的知识和技能, 体验体育学习和锻炼的愉快过程, 学会体育学习和锻炼的方法, 也形成对体育积极的情感、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同时, 重视三维课程目标的构建以及课程结构体现三维课程目标的思想, 更是为了充分体现体育的育人功能, 促进学生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协调、健康发展。有观点认为, 三维健康观主要是针对成年人的, 对于少年儿童, 身体健康是重点。同时, 认为体育课程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过分强调三维健康观, 忽略儿童、青少年身体处于快速生长发育阶段这个特点, 丢掉了重点。笔者认为, 实验稿中是有明确的“身体健康”学习领域的。身心本身就是统一体, 人的身体与心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体育活动既是身体的活动, 也是心理和社会的活动, 因此, 体育活动不仅对身体健康起着重要作用, 而且对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同样起着重要作用。体育活动对三维健康的影响, 不仅仅体现在成人方面, 同样也体现在儿童、青少年方面, 而且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也应该从小培养, 俗话说:三岁看小, 七岁看老。此外, 把身心割裂开来看体育, 实际上还是一种典型的生物体育观, 忽视了体育的人文性、社会性和教育价值, 把鲜活的学校体育看成“行尸走肉”式的体育, 更是把体育的手段与体育的目的混为一谈。 (2) 高度重视“体育学科特点的同时, 融合与学生健康成长相关的知识”, 本课程要通过运动技能的教学和体能的练习,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但仅仅靠体育教学不能很好地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还需要辅助于营养、保健、疾病预防、安全避险等健康教育的教学, 培养学生健康的意识和生活方式, 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2. 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 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和习惯

实验稿中的第二个理念是“激发运动兴趣, 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改变为正式稿中的“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 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和习惯”, 这是因为, 2001年研制《课程标准》时包括高中在内, 期望学生通过接受12年基础教育阶段的体育教育, 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和习惯。正式稿完全是针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育教育, “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和习惯”的提出更注重学生的现实情况以及课程对学生的现实要求。在对这一理念的表述方面, 正式稿在保持实验稿基本精神的基础上, 强调: (1) 目标、内容和方法都要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经验相联系。学习经验主要指学生体育学习的基础和状况, 具体来讲, 学生以往学习过哪些运动知识和技能, 学习和掌握的程度如何等;生活经验主要指学生日常生活中经常体验的运动知识和技能, 如学生在校外经常练习篮球, 并对篮球运动有一定的认知、感受和体验等。特别是, 教学内容的选择越是紧密联系学生的学习经验和生活经验, 就会越受到学生的喜爱, 学生也会学得更好, 并体验到学习这种教学内容的乐趣和成功, 从而有助于培养运动兴趣以及基本形成体育锻炼的意识和习惯。 (2) 重视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和责任感的教育, 培养学生刻苦锻炼的精神, 促进教师在体育教学中处理好尊重学生的运动兴趣与培养学生刻苦锻炼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 在体育课程改革过程中, 也存在一些对激发学生运动兴趣这一理念的误解、误导, 如有观点认为, 重视运动兴趣就是提倡放羊式教学?实际上, 《课程标准》强调这一理念, 旨在鼓励体育教师要采用生动有趣的内容、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和组织形式等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调动学生参与运动的积极性, 使学生体验运动的乐趣, 内心真正喜欢体育。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 绝不是提倡放羊式教学, 因为放羊式教学实际上是个别教师不负责任的教学, 是没有组织、放任自流的教学, 这种教学不是体育课程改革的产物, 课程改革前早就存在这样的现象, 课程改革中也有此现象, 将来还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但应杜绝这种现象。

3.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 帮助学生学会体育与健康学习

这一理念的标题由实验稿的“以学生发展为中心, 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改变为正式稿中的“以学生发展为中心, 帮助学生学会体育与健康学习”, 后面一句话的改变, 主要为了与其他三条理念在表述上一致, 即最后要落实到对学生学习结果的期望方面。在具体内容的表述方面, 正式稿基本上保持实验稿的精神, 都强调在发挥教师教学过程中主导作用的同时, 重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都重视学生体育与健康学习能力的培养, 特别重视学生自主、合作和探究学习能力的培养, 促进学生学会体育学习和锻炼以及健康发展。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对“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这一理念的误解、误导, 有观点认为,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就是要忽视体育教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课程理念不但没有忽视体育教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而且对教师的作用和要求更高了, 因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学方式更多地倡导多样化的教学方式, 特别重视自主、合作和探究学习方式, 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这就需要教师知识面更宽、能力更强;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与学生进行交流和互动, 学生会随时提出各种问题需要教师给予解答和指导。还有观点认为,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就是一切围绕学生转, 学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实际上,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要求体育教师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需要和要求, 站在学生的角度思考自己的教学, 使教学既能深受学生的喜爱, 又能促进学生更好的学习和发展。学生合理的、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和发展的需求, 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反之, 体育教师应该加以引导。

4. 关注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 保证每一位学生受益

这一理念的标题由实验稿的“关注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 确保每一个学生受益”改变为正式稿中的“关注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 保证每一位学生受益”, 可见, 正式稿更加关注地区差异的问题, 这是因为我国地大物博, 各地各校经济、文化、教育差异很大, 体育与健康教学受师资力量、学生基础、场地设施等影响较大, 实际上, 即使一个省的地区差异也很大。这就需要高度关注地区差异的问题。同时提示我们不能走老路,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 用“大一统”体育教学模式是解决不了地区差异的问题的, 也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做法。因此, 无论是具体的学习目标设置、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选用等应该允许和鼓励地方和学校, 在《课程标准》总体精神的指导下, 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自行确定, 这符合三级课程管理的精神, 有助于调动地方和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并形成教学特色, 提高教学质量, 因为切合自己实际的教学才是好的教学。

四、课程设计思路的主要变化

首先,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要求, 将实验稿中的“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改成“课程设计思路”, 即要对体育与健康课程的构架等有宏观和整体的思考。同时, 整个的课程设计思路的落脚点都应放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方面。

其次, 对实验稿中五点设计思路的标题、内容和文字都做了以下一些修改和完善。

第一, 将实验稿中第一点设计思路“根据课程目标与内容划分学习领域”改成正式稿中的“根据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确定课程目标体系和课程内容”, 这是为了更加突出本门课程要挖潜多种功能和价值, 充分发挥本课程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的作用, 体现本门课程健身育人的本质特征, 换言之, 本门课程目标体系和课程内容的选择和确定要有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 正式稿与实验稿一样, 都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 构建了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课程目标体系和课程内容。

第二, 正式稿与实验稿的第二点设计思路一样, 即“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划分学习水平”, 即水平一至水平四分别对应1~2年级、3~4年级、5~6年级和7~9年级。考虑到《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实验稿) 》已另外研制并于2003年颁布, 正式稿就删除了有关对高中内容方面的表述, 同时, 也删除了实验稿中关于“其他学段的学生也可以将高一级水平目标作为本阶段学习的发展性学习目标”, 因为义务教育阶段的体育教师或学生是不太会阅读高中《课程标准》的, 因此, 正式稿改成“为满足学有余力的学生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体育与健康课程鼓励这部分学生进一步拓展和提高”。

第三, 将实验稿中第三点设计思路“根据可操作性和可观察性要求确定具体的学习目标”调整为正式稿中的“根据可评价的原则设置可操作和可观察的学习目标”, 因为无论是《课程标准》层面, 还是教学实践层面;不管是采用定量的方法还是定性的方法, 设置的学习目标都能够“被评价”, “被评价”就需要设置的学习目标是可操作的和可观察的, 这样才能准确地判断学习目标的达成情况。这一部分在文字的表述上也做了一些调整、精简和完善。

第四, 将实验稿中第四点设计思路“根据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加大课程内容的选择性”调整为正式稿中的“根据三级课程管理的要求保证课程内容的可选择性”。这一标题只改了两个字, 即“加大”改为“保证”, “加大”一词比较模糊, 不能充分体现让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课程内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三级课程管理”的精神;“保证”是强调学校在《课程标准》确立的课程目标和学习目标以及教学内容框架的基础上, 学校有权根据师资队伍、学生体育基础、场地器材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选编适宜的教学内容。此外, 正式稿充分关注农村的体育教学, 鼓励农村学校要特别注意开发和利用各种有用的课程资源, 具体的教学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编或创造, 真正能够因地制宜, 确保本课程的正常实施, 并形成教学特色。

3.设计管理标准修订说明 篇三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实施四年多来,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一些尚需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办法》包含行政规章性文件和三个以附件形式颁布的技术指导性规范,由于受到形式和篇幅的限制,技术规范内容相对简单;二是《管理办法》没有涉及职业卫生监督的内容;三是随着职业健康监护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逐步深入,ILO和WHO都出版了一系列关于职业健康监护基本理论和技术指导原则的文件,许多发达国家也制订了各自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而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在基本原理和指导思想上和国际通认的基本原则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本次修订是把原《管理办法》分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技术规范》二份文件,前者主要是从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后者主要是指导、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行为。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规章名称的改变

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名称的改变更确切的表明对职业健康监护不仅是管理,而且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

(二章节的设置

《监督管理办法》在表述形式上做了重大调整,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健康监护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职责和相应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

细化,条目增加,现分为五章共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罚则和附则。

(三总则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

1、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的补充: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只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修订中考虑到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迟发性或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虽然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可能没有发生健康损害,但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或在岗期间已经发生的健康损害,在离岗后仍可能有变化,有的病情可能进一步发展,有的可能会好转或痊愈。因此,《监

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接触这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是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之一。

2、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从而使《技术规范》成为独立的技术指导性行政规章,能更全面准确地阐述相关技术要求。

并明确规定,《技术规范》是实行健康监护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为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该细则只可作为保障工人健康权的措施,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就业或上岗的健康标准。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批:根据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覆盖面低,许多县(市甚至没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劳动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因此,修订总则第六条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审批权由过去只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改为“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用人单位职责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职责,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二章第八条中进一步提出,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落实经费保障,并将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2、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时应提交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

3、原《管理办法》第六条仅提出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了需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包括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转岗劳动者和拟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

4、原《管理办法》第九条仅提出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五条明确了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限,应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健康检查。

5、修订稿第二章第十六条补充了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的职责。

6、修订稿第二章第十九条与技术规范中的体检结论相配套,补充了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劳动者应采取的适当的处置方法: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

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7、修订稿在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的基础上,补充了用人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

1、为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在第三章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补充了职业健 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主检医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资 质申请的资料及程序。

2、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的职责进行了归纳总结,包括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 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健康监护资料,对作业环 境和职业有害因素控制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当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 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对发现的疑似职业 病按职业病诊断程序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有关规定,填写《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并及时进行网络直 报以及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反映劳动者健康状况,评价生 产环境职业卫生条件的重要资料。修订稿第三章第三十条明 确规定,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检查 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用人单位出具的 健康检查报告。并为维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和职业健康隐私 权,特别提出“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当给劳动 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

书,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六)罚则的主要修订和补充内容 修订稿在罚则中针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 职责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如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对用人单位

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或未落实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 检查所需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的、或者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内容。增加了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病防 治法》 及本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完整档案记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与国家科技部“十五”标准重大专项分题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结合,由同一工作协作组于 2004 年 2 月开始同时修订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以使两者相 互配套协调,在技术上更易于操作。2004 年 5 月,我局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了《管理办法》 的修订意见。在完成修订初稿的基础上,先后于 2004 年 9 月 16 日、2004 年 9 月 24~25 日、2005 年 6 月 21~25 日和 2005 年 8 月 1~3 日召开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有关领导、专家参加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会,2006 年 6 月 2 日卫生部主持 了又一次征求意见和定稿。同时,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 会对修订稿也多次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 《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

4.设计管理标准修订说明 篇四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培训管理体 制机制,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推进先培训后上岗和 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促进全国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安全生产 培训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初步形成、管理体制基本理顺、监督检 查机制基本健全、考核体系初步建立、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对 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全面推进。截至 2010年底,全国一至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 3661家,专职教师 2万余人,教材数百种;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持证率达 92.9%;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分别为 99.0%、93.0%和 96.9%;农民工培训率约 88.0%。

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的不断完善,安全 培训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 2005年 2月 23日原国家局升格为总局, 对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二是 2008年中编办印发的“三定”规定,对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职

能做了较大的调整, 《办法》中有关条款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的需 要;三是随着安全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办学条件的不断改善, 《 办 法》对安全培训机构准入条件的规定明显偏低;四是安全培训 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目前的分级管理体制已不符合形势的要求, 需要重新进行调整;五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总局相继出 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办法》作为安全 培训管理的基本规定应当与这些规章相衔接。

因此,尽快修订《办法》 ,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

今年 1-3月人事司会同总局培训中心,在广泛征求基层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 草完成了《办法》初稿。4-7月,人事司先后组织召开 4次座谈 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委 员会一届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了专题讨论。8月, 在认真学习贯 彻国务院第 165次和第 167次常务会议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全体 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 送审稿。

新修订的《办法》共 7章、45条。修订中重点把握以下 4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23号文件、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 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把对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要求具体 化;二是充分考虑与国务院“三定规定”以及总局 3号令和 30号 令等现有法规制度标准的衔接,注重法规制度标准的连续性;三是提高了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并将二级和四级机构资质管理 权限,分别下放至省级和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进一步明 确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和发证的职责,体现改革创

新要求;四是注重解决安全培训内容老化、方式方法单

一、针 对性实效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在规范内容方式、加强培训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要求,力求 可操作性。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职能调整

一是根据“三定规定”关于“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和监督相关 安全培训工作”要求,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考核工 作单列。二是根据“三定规定”关于“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 证工作, 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要求, 将原来的“设立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 管理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 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关于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职能的调整

一是调整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许可权限。为进一步加强机 构的日常监管,将二级机构资质许可权限由总局下放到省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四级非煤机构资质许可权限由省级安全监管 部门调整为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规定“驻地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 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三是提高了安全 培训机构准入门槛。要求各级机构必须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

律责任,并提高了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的下限;同时对专职教 师和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对专职教师中注册安全 工程师人数提出明确要求。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资质证书申请程 序和时限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规范了资质证书申请和审批 程序及其时限要求;同时对一级资质证书申请,增加了由省级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审的环节,并在《办法》第十二条中做出 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要求

由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教师 和实际操作场所, 《办法》修订稿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 构提出了专门要求,规定“取得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 机构,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并在第 十一条明确了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四关于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和方式方法创新

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形势,着眼于满足各级各类人 员多样化的学习要求, 《办法》修订稿对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及 方式方法创新提出了原则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更新理念、积极探索,推进安全 培训内容不断完善和方式方法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 展安全培训。”第二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 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有远程 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五关于安全培训各类证书的统一

为保证安全资格证在全国统一有效,严格落实现培训后上 岗、持证上岗, 《办法》修订稿第三十一条对各种安全资格证书 作了重新规范,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 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 安全监察执法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国人 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 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六关于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23号文件、国务院第 165次和第 167次常务会议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对安 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办法》修订稿增加了对培训机构和生产经 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的条款,并分别在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 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5.设计管理标准修订说明 篇五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规范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为中医药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作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

第四条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应当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登记。

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或组织的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成果登记,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成果登记,并在完成成果登记后三个月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五条 进行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类。

第二章 申请与登记

第六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

(二)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应用情况。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意见,或管理部门采纳应用的证据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人)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审核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报送。

申请备案的科技成果,由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九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进行。每年4月30日前,受理上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为避免成果重复登记,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办理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整理、汇编,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公告。

第三章 责任与权利

第十三条 提交科技成果登记申请应保证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凡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或备案的科技成果,享有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励、中医药相关科技奖励以及推荐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资格;并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研究室、科研实验室等建设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核心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取消其承担该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收集成果、建立成果库、成果转化应用的源头,是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基础环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1991年发布了《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基于当时国家科委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明确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和内容,将科技成果登记作为科技成果鉴定之后及申报科技奖励之前的必要环节。2004年,《行政许可法》发布后,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主持成果鉴定工作,也不设科技奖励。《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执行也日渐弱化至工作中断十余年。

十一五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中医药行业的科技投入,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不断加强在中医药领域的部署,科技成果大量涌现,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经研究,决定重新启动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对《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一)2011年底—2012年初,对近年来组织的有关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和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包括建国以来中医药科技成果研究,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成果总结,中医药科技成果数据库建设等,掌握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现状和需求。

(二)2012年3-5月,系统了解国家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要求,广泛收集并参考有关部委局制定的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以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为主要依据,提出修订框架。

(三)2012年6-9月,组织制定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草拟稿。

(四)2012年10-11月,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高校及科研院所有关专家参与,对草拟稿进行充分讨论和修改,形成《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内容

1991年发布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共9条,现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4章,总计16条。

内容方面主要进行如下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成果登记的范围。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成果为主,鼓励其他部门和地区支持的科技项目产生的成果申请登记或备案。成果登记分类按照科技部的通用要求分为基础、应用和软科学三类,不再进行细化。

(二)进一步明确成果登记的程序和各方职责。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作为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有关成果的登记前审核或其他渠道登记后报备。

6.标准活动板房设计说明 篇六

设计单位:设 计 人:审

核:编制日期:

2011年11月3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规范及规程

三、结构设计说明

四、设计荷载

五、抗震设防

六、建筑设计说明

七、钢结构制作、安装

八、钢结构涂装

九、其他

一、工程概况

1、工程位置

该项目为地铁项目工人宿舍用房,位于安立路十字路口东北出口。

2、工程面积

工人住宿区暂设占地面积约为120㎡,建筑面积约为120㎡。

二、设计规范及规程

1、本工程设计采用的规范与规程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2002)《压型金属板设计与施工规程》(YBJ 216-88)《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 188-2009)《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T697-2009)(北京)

2、本工程施工及材料应依据的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焊接质量保证》(GB/T 12467-12469-90)《碳素结构钢》(GB/T700-1988)《碳钢焊条》(GB/T 5117-1995)《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1994)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1988)《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

三、结构设计说明

1、组合式板房所用构件均为标准模数制作,长宽以K(K=1820mm)为标准模数,高以P(P=950mm)为标准模数。该项目用房跨度为3K(3K=5460mm);柱距为1K(K=1820mm),柱高为6P(6P=5700mm),屋脊高度为约为6246mm。

2、屋面结构为三角形桁架,屋面檩条为L40角钢。

3、楼面结构为平行弦桁架主梁,梁高为400mm,楼面次梁为C80型钢,截面规格为80*40*14mm。

4、屋架、楼面主桁架两端均通过螺丝连接于两端的双拼冷弯型钢立柱上。

5、基础采用300mm*300mm条形基础,砼标号C20。

6、柱间设十字交叉口支撑,以传递纵向水平力,组甩侧向抗风系统。

四、设计荷载

屋面

恒载

0.15kN/M²

活载

0.50kN/M²

楼面

恒载

0.20kN/M²

活载

2.00kN/M²

风荷载

0.60kN/M²

雪荷载

0.25kN/M²

五、抗震设防

1、结构类型:本工程为轻型钢框架结构,地上一层。

2、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5g。

3、本工程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丙类。

4、建筑物使用年限:4年。

六、建筑设计说明

1、该项目板房采用双坡屋面,坡度I=1:5,自由落水;

2、房屋开间以K(K=1820mm)为标准模数设计,隔墙板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采用横向承插口连接。

3、采用50mm厚金属面岩棉夹芯板,外表面为蓝色,内板为白灰色,楼面板为15mm木夹板。

4、墙面采用50mm厚金属面岩棉夹芯板,内外均为白灰色,采用竖向承插口连接。

5、屋脊、山墙包边、窗包边均为彩钢板压型件,颜色为蓝色。

6、门为彩钢夹芯复合板门,窗为塑钢推拉窗,白玻。

7、板房构件连接缝隙均采用结构构件密闭,其他细小插接缝隙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封堵。

七、钢结构制作、安装

1、钢结构制作及安装过程中遵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验收标准。

2、钢结构的放样、号料、切割、矫正、边缘加工、加工、制孔、组装及焊接质量均应符合《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的要求。

3、钢材材质为Q235A,其性能要满足《普通碳素结构钢》要求;冷弯薄壁型钢还应保证冷弯实验合格;手工焊接时,Q235钢材之间焊接,采用E4301-E4313系列焊条。

4、双拼型钢之间的焊缝可采用间断塞焊缝,每段焊缝长度60mm,间距400mm;连接接点范围内焊缝要求满焊。

5、构件接长部分应避开在跨中、端部连接,且应完全焊透对接。

6、焊接时注意防止焊接变形的产生,应注意合理的焊接顺序如:对称,分段,分层焊,跳焊等焊接,避免一次成型,焊接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防止或减小变形,当变形超过现行规范规定时,必须加以矫正,焊缝应力求规整。

7、钢结构之间连接采用C级普通螺栓(48S)、螺帽和垫圈,采用Q235钢。

8、所有构件在制作中应力求尺寸及孔洞位置的准确性,以利于现场的安装和焊接。

9、钢结构安装完成受力后,不得在主要受力构件上施焊。

10、构件在运输安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和损坏,安装完成后对磨损部分进行补漆。

11、钢结构制作、安装遵循《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刚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八、钢结构涂装

1、钢结构在制作前,表面应彻底除锈(喷砂或抛丸除锈处理),除锈质量等级要求达到ST2级,符合《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1988)要求。

2、钢材经除锈处理后应涂铁红底漆,醇酸面漆,构件除锈完后,应在8小时(湿度较大时2~4小时)之内,涂第一道底漆,底漆充分干燥后,才容许次层涂装。

3、涂漆干膜厚度宜不小于75微米,中间漆1-2遍,面漆2遍,要求涂层干漆总厚度为室内环境不小于125微米、室外不小于150微米,并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1、对运输等过程中损坏的油漆,应按相应的涂装要求在工程完工后补漆;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涂漆保护。

7.总局修订纳税评估办法说明 篇七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作为税收征管的一个手段在全国各地广泛运用,对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的管理,减少税收流失,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税收征管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没有有效落实,“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收征管模式中的“强化管理”没有具体体现。从制度上看,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工作程序制度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缺乏统一标准、纳税评估的组织管理不够严谨,导致各部门各环节存在各自为战现象,评估与服务、稽查、税政之间职责不清,或以评代查,或多头下户,或既不评也不查,不能给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也不能严肃规范执法,促进纳税遵从。总局在税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规范纳税评估等税收征管程序。因此,修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刻不容缓。

此次修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坚持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指导思想,以既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又保持中国特色为原则,以现行税收征管法为依据,将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贯穿始终,力求做到: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定位,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厘清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相互关系,规范操作文书,推动纳税评估工作向规范化、效率化方向发展。

我司在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学习研究国外先进税收征管 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听取相关省市对修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两次提交司务会研究、讨论,形成了本次提交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改稿。现就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重新确定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有的国家叫税收评定(tax assessment)如美国,也有国家叫税收核定(确认),如德国,台湾叫核课,香港叫评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或对没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确定的程序,是税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和法定程序。其核定的过程既可以利用一定的分析系统,将大量第三方信息与申报情况比对,进行办公室评定,也即我们所指的“案头评估”,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调查取证,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最终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进行确定并通知纳税人执行。在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故意偷税的情况,涉嫌犯罪的,交由犯罪调查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借鉴外国税法,并结合我国的纳税评估实践,此次修改纳税评估办法,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按照总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将纳税评估确定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在纳税人履行申报缴纳税款义务之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理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手段,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经过纳税评估程序,确定纳税人依法 实际应纳税款,促进纳税遵从。在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处臵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存在的涉税疑点经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逃、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知的涉税信息,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二、调整章节体例安排

我们认为,纳税评估是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贯彻和具体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臵管理资源,通过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以及过程监控、绩效评估等措施,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和方法。根据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按照纳税评估的一般流程,将办法分为总则、风险识别、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组织管理和附则7章37条。

第一章明确了纳税评估的定位、纳税评估的原则、纳税评估的依据以及纳税评估的四个要素:纳税评估的主体、纳税评估的对象、纳税评估的程序和期限。按纳税评估的流程,规定了第二章到第五章的内容。

“风险识别与处臵”是纳税评估的第一个环节,在第二章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分析筛选,对纳税 人风险级别进行识别排序,并根据风险等级明确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是“案头审核”,这一章具体规定了案头审核的方法、内容和宏观指标以及在本阶段所应进行的税务处理。

第四章是“调查核实”,本章规定了税务机关为完成纳税评估而实施调查核实的方法以及税务约谈的对象、条件和要求。

第五章“评定处理”规定了纳税评估机构经过调查核实环节后,按照核实结果对纳税人分别采取的不同措施,包括终结评估、确定应纳税款、核定应纳税款、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等几种处理方式。

第六章是关于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这是实施纳税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支撑,也是规范纳税评估程序的一个前提保障。本章一方面规定了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分工与协作,并明确评估工作由征管部门统筹安排组织,克服过去税政部门针对各税种组织评估,多头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的情形。另一方面规定了从事纳税评估要有专门人员和专门岗位,要建立相应的岗责体系,从评估人员的队伍建设方面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和保障。

三、界定纳税评估的范围

本次修改纳税评估办法,对纳税评估的范围做了两个方面的扩大和明确,一是将纳税评估的开始环节提前至申报纳税完成后的风险筛选,结束环节是选出风险最大的纳税人交由稽查立案查处为止。这样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纳税评估整 个过程,纳税评估也贯穿税源管理的完整过程,而不仅是税源管理的某个环节性工作。按照风险管理理念,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必须对其申报缴纳税款进行风险识别排序,根据风险程度大小的不同再逐步进采取更进一步的税务管理措施,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在第九条规定:风险识别与处臵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按户归集,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二是规定纳税评估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评估,而不仅仅是抽查评估某类纳税人或某个税种。在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实施纳税评估;对同一纳税人各税种统筹安排、综合实施纳税评估;对同一税种多个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可以一次进行纳税评估。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数量多、零星分散、流动性强,如果对其实施常规的纳税评估可能成本高,且税务机关一直对个体户对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模式,本次修改评估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排除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外,在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管理,对实行其他征收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按本法实施纳税评估。

四、明确纳税评估的方法及与稽查的衔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根本就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管理,其核心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工作程序,税务机关有权采取 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切税收管理手段,包括税收检查权和调查权,而电话询问、信函调查、约谈以及实地检查都是税务检查权的具体内容,当税务机关为完成纳税评估而采取上述手段时,相关主体都应当予以配合,否则需要承担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在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各种手段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在第二十条规定:经约谈,仍无法排除涉税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时,针对疑点,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检查的方式方法。

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衔接处理方式:一是通过纳税评估,为稽查局提供案源,将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处理。二是建立反馈机制,规定稽查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及时退回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三是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对是否立案存在不同认识的,由共同的局长确定是否立案查处。通过此规定,从逻辑上符合了“税务管理=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管理模式。因为“纳税服务”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发现纳税人不遵从行为并督促其提供遵从度,“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打击严重不遵从行为,三者共同构成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缺一不可。我们希望,通过对纳税评估与稽查关系衔接的明确,克服过去在实践中对纳税评估与稽查之 间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的弊端。

五、加强各部门工作协调

目前,征管、税政、税源管理部门都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各自为战,多头评估,重复进户,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又没有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此现象,我们一是明确纳税评估任务的下达由征管部门归口管理;二是明确征管部门负责组织或直接实施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三是明确案头审核、调查核实和评定处理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相关制度,组织指导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纳税评估的风险识别与处臵工作,统筹下达评估任务;负责组织或直接实施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宏观分析,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研究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的案头审核、调查核实和评定处理等工作。

六、调整纳税评估的期限

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的一个程序,必须明确其行为期 限,超出期限所做的纳税评估无效,既保障纳税人权益,又在客观上对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起到督促作用。国外对纳税评估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在美国,一般情况下为3年;对涉税金额较大或比例超过25%的可以延长至6年;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在任意期限开展评定。在德国,核定期限按税种分为:1年、4年,出现逃税时核定期限为10年,出现过失偷漏税时核定期限为5年。参照国外做法,结合我国现行征管法关于税款追缴的规定,在第六条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涉嫌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进行。

七、规范纳税评估的程序

参照国际做法,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工作,纳税评估程序应该从初步筛选,识别风险点开始,经过筛选,对不程度的风险,通过不同阶段的逐级递进的措施,逐步排除并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直至发现纳税人有涉嫌犯罪行为交由稽查部门进行进一步核查。结合各地征管实践,并考虑到地域差异、行业差异以及信息化建设方面所存在差异,本次修改稿按流程设计了纳税评估的程序,从制度方面对程序进行规范。一是在第四条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对象进行深入审核分析,查找具体疑点,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对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疑点;针对调查核查情况作出评定处理。二是在各章分别规定各环节的具体操 作程序,各个环节呈现出评估对象更少、评估手段更严格的递进关系。三是规定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每一个环节都会出现风险点得以排除而终结评估的情况,对那些不能在本环节排除的风险点再进行到下一环节,直到移交稽查并与稽查部门建立反馈机制,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有限的管理资源,准确有效纠正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有利于对不同的风险进行不同的对待措施。在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资源配臵情况,统筹安排,将税收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在第十一条规定:对税收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在第十二条规定:经分析识别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对其实施的纳税评估终止。在第十六条规定:经案头审核,纳税人涉税疑点排除的,纳税评估终止;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纳税及时改正;纳税人涉税疑点没有排除的,应进行调查核实;纳税人问题清楚,不具有偷、逃、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知的涉税信息,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纳税人有异议的,应转入调查核实。在第十九条规定:经约谈,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指出的涉税疑点无异议,且无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全面自查,办理补充申报,并缴纳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纳税人的足额补充申报的,纳税评估终止。纳税人的未足额补充申报的,应当实地核查。在第二十条规定:经约谈,仍无法排除涉税 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核查。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时,针对疑点,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检查的方式方法。

八、明确纳税评估所使用的文书

8.设计说明书的内容及文本格式标准 篇八

1、设计说明书要求用A4纸排版,单面打印,并装订成册,其内容包括:

(1)封面(按统一排版标准),姓名部分手签;

(2)设计任务书(整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

(3)目录(单独编写,不与正文编号连在一起,一般采用罗马数字表示页码);

(4)中文摘要(另起一页);

(5)正文(绪论、设计方法选择、工艺流程化论证,部分工艺计算等内容);

(6)结论;

(7)结束语或致谢;(8)参考文献;

(9)主要符号说明(以表格的形式给出);(10)附录(A3图纸等)。

2、设计说明书正文参考字数:不得少于2000×周数。

3、设计任务书格式(由任课教师按照化工系毕业设计任务书格式发给学生)。

4、目录格式:(1)标题“目录”(三号、黑体、居中);(2)章标题(四号、黑体、居左);(3)节标题(小

四、宋体、居左)

(4)页码(小四号、宋体、居右)整个页眉居中印有吉林化工学院化工综合设计 的字样(楷体五号字)上边距2.3cm。

5、正文格式

(1)页边距:上2.54cm,下2.54cm,左2.09cm,右1.59cm,页眉1.5cm,页脚1.75cm,装订线位置左;

(2)字体:正文全部用宋体、小四号字;(3)行距:固定值18;

(4)页码:底部居中,五号字,宋体;页眉:上部居中,小五号字,楷体;(5)数据表格全部采用五号字,宋体;(6)公式全部用公式编辑器来编辑(12号字宋体)。

6、参考文献格式:(1)标题:“参考文献”小四,黑体,居中(2)示例:(五号,宋体)图书类:(序号)作者1,作者2„„作者n,书名,出版地点,出版社,出版年,页次。期刊类:(序号)作者1,作者2„„作者n,文章名,期刊名(版本),出版年,卷次(期次),页次

9.设计管理标准修订说明 篇九

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指导原则》的修订说明

(2016年7月28日)

一、修订背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是规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检查工作,统一结果判定标准,有效指导药品GSP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配套文件。2013年1月药品GSP(卫生部令第90号)颁布实施后,总局于2014年2月制定印发了《指导原则》。2016年7月20日,总局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总局令第28号),对药品GSP中药品电子监管、疫苗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改变了一部分条文序号,重新公布了药品GSP。为此,有必要对原《指导原则》进行相应修订。

原《指导原则》只设臵了用于认证检查的结果判定标准,需要对企业按照药品GSP条款进行全项检查才能进行判定,只能为是否通过认证提供依据。在各类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可能进行全项检查,往往针对特定问题进行有因检查或专项检查,造成无法按原《指导原则》标准进行结果判定,各地对严重违反药品 GSP的检查结果处理措施各行其是,不能统一按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处理,形不成有效震慑。急需增设适应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判定标准,使检查结果直接为是否撤销药品GSP证书提供依据。

同时,鉴于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的特殊性,其使用单位仅限血站及医疗机构的检验科室,与普通药品用途完全不同,而与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更为类似。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也是一类十分特殊的药品批发企业,其经营设施设备、人员配备要求和服务对象与普通药品批发企业有着较大的不同,而与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类似。且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往往会同时经营药品类和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一张营业执照、一套经营方式和人员,要求取得两张经营许可证书,实施两套不同的质量管理和认证体系,对企业造成较大困扰,行业内一直呼吁将其流通与使用监管完全并入医疗器械管理,或者对其制定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检查要求。在一时难以统一按医疗器械管理的情况下,至少应制定符合其经营实际的GSP检查项目和结果判定标准,避免认证和监督检查中生搬硬套药品规范。为此,本次修订拟增加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和结果判定标准,作为独立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第三部分纳入《指导原则》。

二、修订过程

2016年7月27日,药化监管司又组织原《指导原则》的起草成员,根据新修改的药品GSP,结合原《指导原则》实施 中发现的个别问题,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研究与修订。

对诊断试剂有关内容,系根据2015年总局领导指示,药化监管司会同有关司局多次组织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和部分监管部门代表召开会议,研究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的监管政策。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并参考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政策和质量管理规范,结合药品GSP中药品批发企业的主要要求,起草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GSP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多次征求了行业内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形成的检查项目取得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认同,比较符合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监管实际。

现已完成《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拟在药品监管系统内征求意见,经汇总意见研究完善后,报总局领导签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指导原则》包括“说明”和“检查项目”两部分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用于监督检查的结果判定标准

将“说明”中原“结果判定”项改名为“认证检查结果判定”,明确其适用于认证检查情形。其后新增“监督检查结果判定”项目,明确其适用于非认证检查的各类监督检查情形,设臵“符合”“违反”“严重违反”三种判定结果,并提出了与之对应的通过检查、限期整改、撤销认证证书等风险控制措施,以此统一各地的结果判定和处臵。标准制定过程中,针对监督检查只检查部分项目的 特点,比照认证检查即使全项检查也不予通过的缺陷项目超标比例(≥≥10%,即检查过全部103项“主要缺陷项目”,须命中10项以上),换算为缺陷项目绝对数超标(批发企业≥10项、零售企业≥5项,即无论检查过多少项“主要缺陷项目”,都须命中10项或5项以上),才规定为“严重违反”。这就对检查和判定提出了较高要求,但使企业对判定标准无可臵疑,同时简化了监督检查后的结果判定操作。

(二)新增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与结果判定标准

考虑到体外诊断试剂自身特性,结合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方式、质量管理需要和监管实际,将药品批发企业实施药品GSP有关内容进行个别调整,形成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如:将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中部分岗位人员由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整为主管检验师或检验师;取消对非冷链储运要求的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的要求等。整体检查项目共185项,其中属于严重缺陷项目有7项,属于主要缺陷项有67项,属于一般缺陷项有111项。结果判定时,主要缺陷项目命中7项即属“严重违反”,应撤销药品GSP证书。

(三)升级部分严重缺陷项目

按照中央对药品监管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结合药品流通监管实际和疫苗配送企业质量保证需要,对原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两部分的严重缺陷项目进行了调整。1.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中,在原有6个严重缺陷项目基础上,将原2个主要缺陷项目提升级别为严重缺陷项目,调整后严重缺陷项目上升至8个:

一是,“**04902 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疫苗的流通过程必须做到全程冷链不断链,将承担疫苗储存业务的企业必须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的要求升级为严重缺陷项目,成为一票否决项,有利于提高储存疫苗的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冷链保障水平,降低设备故障后疫苗脱离冷链的几率。

二是,“**06601 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如不严格要求企业购进药品索取发票,极易给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挂靠走票”留下空子,造成假劣药品或非法回收药品的流入,发现问题也无法查清供货方,给药品流通环节带来巨大的风险。将此项要求升级为一票否决项,有利于强化企业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的意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发现问题也易于查清供货方。

2.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中,在原有4个严重缺陷项目基础上,将原2个主要缺陷项目提升级别为严重缺陷项目,调整后严重缺陷项目上升至6个。

一是,“**14504 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近来的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冷藏设备储存或陈列冷藏药品的问题较为突出,既对需要冷藏的药品质量带来影响,又容易造成群众和媒体的不安全感。将此项目升级为一票否决 项,有利于保障零售环节的冷藏药品质量控制水平,减少质量安全隐患,提升社会信任度。

二是,“**15209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不索取发票问题十分突出,给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流失,以及非法回收药品流入零售终端创造了可乘之机。将此项升级为一票否决项,十分有利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守法意识,增加违法成本,发现问题也易于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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