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4-07-26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共10篇)

1.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一

西安石油大学“腾辉助学金”实施办法

(2010年10月22日修订)

为规范腾辉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遵照本助学金捐款人意愿及发起院系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自2006年开始,我校厂88校友何荣每年出资10万元,设立“腾辉助学金”。自2007年开始,机械工程学院窦益华教授向“腾辉助学金”每年注入2万元。此后,我校校友及部分受助学生相继捐款,还有在校生中部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先后从自己的奖学金中捐出部分资金投入本基金,使得基金不断壮大。

二、资助对象

腾辉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西安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努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三、评审发放时间及助学金标准

1.腾辉助学金每年评审发放一次,于当年10月份进行。2.腾辉助学金发放标准原则上分为1000元和2000元两档,由院(系)根据当年分配额度及学生实际自主确定。

3.根据捐款人意愿,腾辉助学金评审发放额度分配,原则上机械工程学院占当年总额的25%,其他院系共占当年额度的75%。

四、受助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操行测评成绩合格以上。

2.在校期间学习目的端正、学习刻苦努力,无违纪现象。3.在校期间受过1500元以上资助的同学以及当年受过其他相当额度资助的同学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获得国家助学金者除外)。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1)孤儿或优抚对象。

(2)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3)父母双方下岗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4)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校大学生者。

(5)其它因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评选机构

1.腾辉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

2.各院(系)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评审推荐工作。主要包括检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监督评审工作的公正进行、批准推荐受助人选名单以及发放助学金。

3.各班级应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组织受理本班级学生助学金申请与评选工作,按照学校和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与部署,按时保质、高效地完成评议工作。

六、评选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各班班委会递交申请书,各班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初步确定本班资助候选名单。

经年级辅导员核定,院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确定受助学生初步人选,并在本院系公示三日且无异议后,最终将受助学生名单推荐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发放助学金。原则上应统一举行助学金发放仪式。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主要捐款人另行研究决定。

2.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资助三峡大学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水利类、土木类经济管理类专业研究生、本科生,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鼓励竞争,表彰先进。经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硕朋校友与三峡大学友好协商,由王硕朋董事长出资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在三峡大学设立“王硕朋”励志奖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王硕朋”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水利与环境学院、土木与建筑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家庭贫困、品学兼优,在专业学习和科技创新两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奖学金设置

第三条

学校成立“王硕朋”励志奖学金管理评定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评定奖学金事宜。“王硕朋”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度评选一次。相关学院学工办负责组织初评和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评定。

第四条

“王硕朋”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设奖10万元,奖励金额设置为2000元/人,每学年度评选奖励50名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本科生。其中水利与环境学院20名、经济与管理学院20名、土木与建筑学院10名。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五条

“王硕朋”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贫困。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在校期间日常生活俭朴。具体界定指标参照《三峡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成绩优异。年度综合测评成绩结果在本学院分年级按专业排序前30%。

(三)遵守校纪校规。在校期间,品德良好、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四)综合素质较强。注重个人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

动,表现突出。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请“王硕朋”励志奖学金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所获奖励。

(二)学工办初审。各学院学工办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申请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含学生代表评议)。

(三)公示。各学院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四)各学院学工办汇总审核,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时将评选结果抄报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有权就最终名单提出意见。

(五)学校批准发文。

(六)颁奖。学校每年六月举行颁奖仪式,并邀请广州市勤天(集团)有限公司派代表参加颁奖仪式。

附则

第七条

3.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三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长安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规定》(长大学〔2013〕171号)精神,经校务会201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长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四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进行评选;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时评选。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按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学院(书院)设立的奖学金,由学院(书院)制定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虽具备条件、但学生本人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不够条件不予审批。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0.5的,按1名记;小于0.5的,不记。各奖项一、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比例,只能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能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

第九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学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1.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考试作弊;

2.受校、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

3.学体育课不及格或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达标;

4.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

5.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暂缓注册,不按时缴费注册;

6.四年内未能完成学业,学习年限延长(因病休学、因经济困难停学延长

1学习年限除外);

7.在休学、停学、留校察看期间。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除外)。

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评定奖学金,其所获得的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书院)书记代表2名、教授代表2名、学生会代表1名组成,学院(书院)书记代表、教授代表由各学院轮流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2.对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3.审核全校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结果;

4.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

5.受理学生对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申诉,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各学院(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5-7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1-2名、教授代表2-3名、学生代表1名组成,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3.负责受理本单位学生对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对各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院(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学院(书院)评审小组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诉。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最终处理结论。

第十五条奖学金评审过程或评审后,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将取消评选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及证书予追回,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新生奖学金

1.为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再创佳绩,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

2.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校领导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详细内容见当年招生简章、奖学金网站)

3.获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1)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

(2)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申请退学的;

(3)在第一学年转学到其他学校的。

第十七条学业优秀奖学金

1.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专业学术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设立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1500元/人·年、二等奖1000元/人·年、三等奖500元/人·年。

2.学业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按学生学年的GPA分专业年级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并公布。

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

二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

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

3.当学年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能评选当学业优秀奖学金。

4.如比例中包含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专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校园文化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领导才能、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以及在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才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为每项200~1000元/人,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1.奖项及奖励对象

1)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全国挑战杯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广东省挑战杯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其他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学术科技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者的。每学评选10名,奖金1000元/人。

2)文体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中表现突出,获得一等奖以上者。每学评选10名,奖金500元/人。

3)社会服务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三下乡、服务学习、义工义教等活动,成绩显著者,受到省级以上单位表彰者的。每学评选10名,奖金500元。

4)杰出领导才能奖:用于奖励在担任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社联、汕大青年、踹网、科协、宿委会、各学院(书院)学生会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经校级主管部门考核优秀,且学习成绩优良,在评选当年获得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以上并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者。每学评选10名,奖金500元。

5)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校、院系的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活跃校园学术科技氛围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者。每学评选50名,奖金200元/人。

6)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校、院系的各类校园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活跃校园文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者。每学评选50名,奖金200元/人。

7)社会服务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者。每学评选150名,奖金200元/人。

8)校园服务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在学院(书院)、ELC、SLC、宿舍区等担任课外辅导员、导生、楼层长等工作(领取勤工助学或其它形式报酬者除外),热心为同学服务,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显著者。每学评选150名,奖金200元/人。

2.专项奖学金申报时,在评选内同一事迹材料只能申请一项专项奖学金。

3.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奖、社会服务积极分子奖、校园服务积极分子奖等四类专项奖学金,按学院(书院)人数比例分配名额,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书院)制定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4.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文体突出贡献奖、社会服务贡献奖、杰出领导才能奖等四类专项奖由学生处、校团委、学院(书院)等有关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选确定后公布评选结果。

5.获得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文体突出贡献奖、社会服务贡献奖、杰出领导才能奖等四类专项奖学金的不再颁发同一类别的积极分子奖学金。

第十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25名,用以奖励学业成绩优秀,且在学术科技创新、社会服务、领导才能、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异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5000元。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并获得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

(2)获得当专项奖学金1项以上(含1项);

(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4)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公益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评选程序

(1)学校按各学院(书院)的学生人数确定推荐名额,推荐名额按评选名额1:1.5的比例确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选,确定推荐人选。

(2)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选,通过面试答辩,对申请者的学业表现、综合素质表现等进行评分(按表现情况分五个等级,分别计1、2、3、4、5分),再乘以各项的权重(学业表现70%,综合素质表现30%),计算出总分进行排序,确定获奖人选。

3.学校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基础上择优推荐当学国家奖学金人选和当年省、市等“三好学生”评选的人选。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再颁发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不再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附则

第二十条其它学校认为应予表扬或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奖励标准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汕大发[1999]38号)、《汕头大学综合测评条例(试行)》(汕大发[1998]56号)同时废止。

5.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五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根据北林学发[2006]62号文件:《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9年8月编印)执行。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奖励办法

1、符合第一章总则中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上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和学校的活动,爱护公物和国家财产,身心素质良好。

3、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3%;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0%;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一次性奖励5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学生的15%。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本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形式采取学年学积分与综合测评成绩相结合。

1、学年学积分为入围条件,入围的学生获得申请相应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学年学积分需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学年学积分需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0%,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学年学积分需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8%。

2、综合测评成绩为决定性条件,根据综合测评排名在学年学积分入围的学生中产生获得奖学金的人员。综合测评成绩排序在前但专业成绩未入围的学生不能参评相应级别的奖学金。专业成绩排名入围优秀学生一、二等奖学金,但在相应级别中未获得该奖项的学生,自动获得低一个级别的奖学金。

3、各班级学生根据以上条件网上提交申请(xgxt.bjfu.edu.cn),学院将以学院网站及公示文件方式对获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学校提倡获奖学生把奖学金用于帮助学习、交纳学杂费等与学习相关方面。凡无特殊原因欠交学校各种费用者,将暂时停发其各类奖学金。

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评优工作组。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评优工作组

6.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六

为回报社会,支持教育事业,由中南大学商学院校友顾京创办的深圳市世纪海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捐赠1000万元在中南大学设立“中南大学世纪海翔教育基金”,用于“中南大学世纪海翔酬勤奖励金”。该奖励金用于奖励校内品学优秀的大学生,以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大学生,奖励勤奋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优秀教师。为了做好世纪海翔酬勤奖励金的评颁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奖励金的名称为世纪海翔酬勤奖励金,由校级奖励金委员会负责管理,设奖人或其代表参与管理。

第二条 本奖励金的目的是奖助优秀贫困大学生和德才兼备的优秀教师,为培养人才和促进学科建设,推动产学研合作,更好地服务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奖励金的管理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奖励金的具体评审工作由校级奖励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深圳市世纪海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第二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奖励金额和名额分别为:

1、“世纪海翔奖学金”: 20万元

总计:30名(商学院15名,其它学院15名)一等奖:10000元/人,10名; 二等奖:5000元/人,20名;

2、“世纪海翔助学金”:30万元 总计:120名(商学院60名,其它学院60名)不分等级 2500元/人

3、“世纪海翔奖教金”:20万元

总计:11名(商学院4名,其它学院7名)

杰出教师 1名 50000元/人(学校全体在职教师)

优秀教师 10名 不分等级 15000元/人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凡中南大学正式注册涉及学院的在读全日制学生和在编在岗的一线教师,均可申请本奖励金。

第七条 申请奖励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爱护公物,自觉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体育素质测评成绩达70分以上。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业成绩拔尖,全学年本科生学业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研究生加权平均绩点3.0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知名期刊上发表了1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了突出的创新实践成果。

3、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担任社会工作成绩突出者;在大学生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果者;积极从事校园文化活动,在全国、省、市各项活动及竞赛中获得高等级奖励者优先评选。

4、已获奖者的申请材料下一不得重复使用。优秀贫困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2)由于失业、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异常拮据,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及偏远农村,城市低保户子女、城市下岗职工子女,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4)学生须提供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书面证明。

2、同等条件下,高年级学生优先。

3、学习成绩及其他要求:

(1)奋发向上,努力学习,遵守校规校纪;(2)个人生活勤俭节约,勇于克服困难,自强自立;(3)品行端正,热心公益活动;(4)上学年学习习近平均成绩在中等以上的。优秀教师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2、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本科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授课64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和同行好评,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坚持工作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教师。

3、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材、手法、手段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等。有与职称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特别是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

4、注重因材施教与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并取得显著成效,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5、作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学生工作,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就业指导等方面成绩突出,近两年所在单位或个人曾或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关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论文。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尊重理解学生,关心爱护学生,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有针对性的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受到师生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评选原则及评选程序

第八条 基金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九条 评选中注重申报人的综合素质,全面衡量申报人的各方面表现。

第十条 候选人一旦确定,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金条件的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重点突出地介绍本人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绩。经二级学院初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校级奖励金委员会。

第十二条 奖励金由校级奖励金委员会评审通过签署意见并备案,同时报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深圳市世纪海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第十三条 关于杰出教师奖评审,校级奖励金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召开专项评审工作会议,从评委网上投票选出的11位优秀教师奖候选人中再投票选出1人。办公室按候选人在网上表决中得票票数从高到低排列汇总,评委进行投票评选,得票最多者获得杰出教师奖。

第五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四条 每年7月底以前,校级奖励金委员会将当年的奖励金评审通知以书面文件形式并在校园网站发布,有关推荐名额分配到相关单位,各单位在9月下旬前完成评议推荐和张榜公示,并报校级奖励金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级奖励金委员会于10月上旬完成审查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候选人,并于10月中旬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听取意见。校级奖励金委员会评审会议召开前,应向设奖人或其代表通报情况并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获奖候选人名单经委员会审批通过后,获奖候选人填写《获奖登记表》,由各学院、学校和设奖人或其代表分别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中旬举行颁奖典礼,宣布当年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全校通报批评。对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学校将取消该单位下一年的参评资格。本办法由校级奖励金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第二年学校组织获奖师生与设奖人或其代表座谈交流,探讨加速出成果出人才的体会和建议。

7.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七

新大校字[2007]87号

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学分制教学管理需要,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疆大学入学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在学校确认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假满报到时,须交原毕业学校、工作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因病请假者,还须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请假者或请假两周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新疆大学学籍,并发给校徽、学生证。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在新生入学健康复查中,凡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在一年内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部)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治疗期间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院(部)和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相应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者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各项费用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绿色通道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予以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注册时须按《新疆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进行电子注册,否则注册无效。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五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休学、保留学籍者按有关规定顺延)。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在专业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正常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七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注册等手续。

第三章

学习安排与考勤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各类课程,一般按学期安排学习进程,未取得学分需重修课程或因转学、转专业需补修课程的,必须向院(部)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民语言高考录取的学生,除成绩优秀者可进入专业学习外,其余学生采用预科制,具体详见《新疆大学预科生管理办法》。第十条 免听

学生需修读的课程,相互发生冲突,可在开课两周内申请免听某一课程。免听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审核同意,任课教师批准,可免听部分或全部课程讲授,但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和实践教学规定的教学活动,并参加该课程规定的各种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公共基础课、实验课、实习课,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必须随堂修读的课程,均不准予免听。

第十一条

军训、劳动原则上不允许免修。对身体有残疾的学生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劳动和军训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及学校指定医院和军训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劳动和军训,但须用其它选修课学分补足这些课程规定的学分。因上述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安排体育保健课程。经体育部认定者,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二条

辅修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和学校教学条件,可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经考核合格取得辅修专业相 应课程学分者,经教务处审核,颁发新疆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获准后方可生效。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请假除急病和特殊紧急事故外,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事后补假。请病假者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请事假者必须提供充分的事由,审批时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请假三天以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下,由院(部)领导审批;请假两周以上六周以下者,由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环节时由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审批。

第十六条

各院(部)指定专人负责本院(部)学生的考勤工作,依照《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院(部)考勤管理办法,并每月汇总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

第十七条

学生缺勤时间一律折合为缺课时数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见《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根据考勤,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2-17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18-23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24-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 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如实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具体按照《新疆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非外语专业的汉语言本科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必须参加国家专业外语考试;民语言学生必须参加国家汉语水平考试。以上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满60分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成绩以及不宜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或实践环节按A(优)、B(良)、C(中)、D(合格)、E(不合格)五级分制记分,可按规定的标准换算,D(合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成绩等级与绩点的关系为:A的绩点为4, B的绩点为3, C的绩点为2, D的绩点为1, E的绩点为0。

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成绩≥60,绩点=(成绩-50)/10,绩点小于1时取0。

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 = 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

所学课程的学分绩之和

(二)平均学分绩

=---

所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经重修(考)取得学分的课程,计算学分绩时,考核成绩按60分或D(合格)记载。

第二十二条

民考民已插入汉语言班学习的学生,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达50分(含50分)以上者,民考汉已插入汉语言班学习的学生,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达55分(含55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该课程成绩在系 统中可按合格记载。

第二十三条

缓考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考核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经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学生必须在一学年内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重修(重考)

学生初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程除外),在次学期开学第一周参加重考。重考后仍未取得学分者,必须进行课程重修(重考),同时取消毕业生毕业前大清考环节。

第二十五条

若学生对已取得学分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其成绩按较高分数记载,学分绩按对应的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任意选修课,只记载合格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还必须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参加测试。

第二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已修课程考核者,按旷考论处,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旷考和作弊学生不能 参加该门课程的开学重考。经本人申请,院(部)批准,可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对无故两次不参加已修公共选修课程考试者,取消一次选课资格。

第五章

转专业、插班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按《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转专业、转学:

(一)本科专业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二)预科阶段学习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从低批次向高批次转专业(转学)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或特培生者;

(七)本科三年级以上者;

(八)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者;

(九)无正当理由者;

(十)不符合其他转专业、转学条件者。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秀且HSK成绩达8级,能用汉语听课、学习的民语言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教务处批准,可在同专业汉语言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满,成绩均合格者,可正式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进入同专业汉语言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按照《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可根据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要求编入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经转入院(部)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的学分,其它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须进行补修。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由本人申请,需附有关证明,经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贷(助)学金。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在校期间只可保留学籍一次,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新学年开学前为止。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一般应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满仍需要继续保留学籍者,必须办理继续保留学籍手续。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取消学籍。同时,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 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成绩亦无效。

第四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保留学籍证明和相应证明原件向院(部)提出复学申请,获准后方可生效因病休学者,须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得申请复学。逾期两周不准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学籍。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将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学籍。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降级

学业警告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未取得的课程(任意选修课除外)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者(含40学分);

(二)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的学生,或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因病休学期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休学、保留学籍 期满未申请复学者;

(四)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五)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及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院(部)填写《新疆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因病退学,须有医院证明;学生本人要求退学,须有本人及家长签字的申请报告;委培生要求退学,须经委培单位同意,其它原因退学,应附情况说明等。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所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经党政办公会议讨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既视为送达。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发放学历证明书。

(二)取消学籍、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6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班级学习。学生在校期间,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学业警告。学院(部)应向相关学生及学生家长发出书面“学业警告通知书”,并保存回执单。汇总名单向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警告:

(一)一学期未取得学分达到该学期规定学分的50%者;

(二)各学期累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达到或超过16学分者。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依据《新疆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 规校纪的学生可根据《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第二次纪律处分时,一般按其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给予高一级处分。

第五十二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院(部)考核认定,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有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破坏公 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及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悔改者。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填写行政处分审批表。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院(部)审定,报教务处或学生处批准;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由学校审批。

第五十五条

因触犯国家治安处罚条例而受到公安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学生,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一)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答复。

(四)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自治区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其中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请自 治区相关部门审批。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予撤销。

第九章

毕业、延长修业年限、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的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鉴定和审核。

在籍的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同时民语言学生HSK成绩达到学校相应规定标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根据《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毕业当年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在籍本科生在修业年限内已取得学校所规定的专科学分数时,在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前,可提出申请专科毕业。经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并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按专科毕业(从2007级开始不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或学位要求的毕业生,在学校进行毕业审核时可提出延读申请表,办理延读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延读处理,不再有返校重考的机会。延读分离校 延读和在校延读两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离校延读:

(一)修业年限内未取得的课程学分数不足12(含12学分)学分者;

(二)在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汉语言学生CET或专业外语、民语言学生HSK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第六十三条

离校延读学生在两年之内返校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或参加CET或专业外语、HSK考试。一般应办理重修手续,学习期间食宿自行安排。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离校延读两年之内,重修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若达到专科毕业要求,可专科毕业,否则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六十四条

离校延读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离校延读学生所发生的事故负责,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学籍。

第六十五条

在校延读 修业年限内修未取得的课程学分数超过12(不含12学分)学分者原则上在校延读。在校延读学生,按正常程序注册后视为在校学生。在校延读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班级重修未取得的课程学分,在校延读最长期限为两年。两年之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达不到本科毕业要求者,若达到专科毕业要求,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否则按永久结业处理。离校延读学生可自愿申请在校延读。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者,不能延读。本科生所修总学分数达到专科毕业学分数时,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否则永久结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在校延读学生,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者,不再给予重修机会,按永久结业处理。特殊情况下,学生可申请以自修方式重修,经学生所在学院审定、教务处审查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办理注册手续后,可离校以自修方式重修(最长期限为两年),否则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受到退学纪律处 分的学生除外。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同时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一条

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七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它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新大校字[2006]57)基础上修订。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开始执行,《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新大校办字[2006]57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疆大学

2007年3月12日23 号)同时废止。

8.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八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层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对我校中层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中层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机制,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层干部的素质,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激励与约束,并为干部的聘任、奖惩、培训、调整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干部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工作业绩、群众认可,实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二、考核对象

各总支书记、系部(馆)主任、处室主要负责人、附属单位党政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

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项内容。

德是指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等。

能是指工作能力、政策水平、业务专长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以及做出贡献等方面情况。

廉是指廉洁自律表现。

四、考核标准

干部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1、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工作勤奋,业绩突出,清正廉洁。

2、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工作努力,业绩比较突出,做到清正廉洁。

3、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一般,能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能做到清正廉洁。

4、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做到廉洁自律;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五、考核程序

1、总结工作

中层干部对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具体,用实例和数字叙述,力戒空话、套话,篇幅在1500字左右),并填写《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层干部考核表》。

2、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 各基层单位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被考核对象分别宣读述职述廉报告。与会人员对考核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学校派人主持会议并负责收发测评票。

3、考核等次的确定与评优

中层干部优秀的比例为10%,其他等次不定比例。

民主测评结果由组织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党委审批。

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较高的,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并提出划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意见。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的将作为干部提拔、奖励的依据。

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本人要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由学校党委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或调整工作岗位。

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经过组织考察后,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职直至免职的处理。

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考核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时间和工作安排

每年12月份,学校部署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向全体教职工传达学校文件精神,中层干部准备述职述廉。

每年元月,各单位向组织部门报送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包括:每位中层干部的中层干部考核表(一式两份),每位考核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

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好考核工作是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现干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全体中层干部和广大教职工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以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附:《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层干部考核表》

中共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9.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九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为大连海事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评奖内未受过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标准课程的学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及格或达标。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综合测评总成绩列专业10%。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设立宗旨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第七条 评定条件

按照申请学生在本专业内的的B项积分名次确定获奖者。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八条 设立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工作部(处)长、校财务处处长、校教务处处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审计处处长

成员:校团委书记、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纵队办公室主任、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初,学生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各院系的参评人数,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

(二)由学生个人根据评奖的个人表现和学习成绩提出申请,中队组织评选并向学院(系)推荐,学院(系)根据各中队上报材料和学院总名额数进行初审。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一周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学生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获奖学生的上报材料是否完整;

2.各学院、中队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3.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评定条件。

(四)评审委员会发现各学院评审工作有下列第1、第2条情形时,要求各学院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第3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并写出书面意见。

1.各学院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2.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3.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形成正式文件后上报交通部科教司教培处。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方式和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其他奖助学金的关系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其他校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荣誉可以兼得,奖金按照数额高的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10.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篇十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的实施办法

为了支持和发展教育事业,为祖国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使贫困学生能够圆满完成学业,感受到党和祖国的关爱之心,体会到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对他们的关心之情,以激发他们为国学习的热情,从2006年起,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长庆油田公司)每年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提供30万元,设立“长庆油田公司资助贫困学生助学金”,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资金来源

长庆油田公司每年从“温暖基金”中提供30万元,作为年度助学金总额。

二、助学金的设立时间

助学金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设立的时间从2006年9月1日始至2009年8月31日止,期限3年。

三、资助对象

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就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四、资助人数和标准

每年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100名,助学金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lO月份集中发放一次。

五、助学金评定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石油工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家庭经济特别贫困,每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50元人民币;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刻苦钻研,必修课程及格或合格;

4、遵纪守法,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综合测评成绩良好;

5、同等现实表现情况下,孤儿、烈士家庭、双亲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的贫困生优先获准。

六、工作机构

成立由长庆油田公司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组成的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办公室成员由长庆油田公司人事处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相关部处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助学金审核及发放事宜。

七、助学金评定程序

1、每年9月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工作部根据各院系参评人数划拨指标。

3、所在院系根据资助指标,审查并公示推荐人选,填写申请表,并报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按条件审核确定人选。

5、每年10月由长庆油田公司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共同为贫困学生发放助学金。

八、宣传动员

为了扩大助学金的影响,调动和激发社会各界关注高校教育的积极性,真正把企业和学校的关怀送到贫困学生中去,学校将采用校园网、校报、宣传橱窗、展板等方式加大对长庆油田公司业务发展及享受助学金成长情况广泛宣传,激发大学生勤奋学习、投身石油事业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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