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2024-10-20

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精选14篇)

1.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篇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评估总结报告

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传达给相关的部门和从业人员,结合法律要求修改完善我公司规章制度,现将检查评估报告总结如下:

一、及时识别和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为充分做好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过网络媒介,传真电文等途径,及时识别和获取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认真组织贯彻学习,严格落实执行。

二、具体的贯彻执行情况

1、狠抓现场管理,确保实现动态达标2016年我矿安全管理人员学习上级各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并结合我矿实际进行细化分工,明确责任。

2、积极传送了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保护矿工生命的七条规定》并组织了全矿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了认真学习。

三、超前预防

2016,我矿认真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年初的开工前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且还编制了《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运输事故现场处理方案》等。并在培训当中对广大职工进行了讲解和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职工自主保安的能力。从而达到了安全生产的目的。

四、总结报告

安全生产关系着工人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经济效益与稳定,在过去的一年里,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危险点预控及安全措施检查制度。下发了一系列安全性文件,建立了安全网络监督体系,不断加大安全工作监察力度使煤矿的安全生产迈上了新的台阶。截止到今年第二季度,我们矿未发生任何人员责任事故,确保了煤矿的安全生产。为此还需做如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1、细致安排,精心准备,圆满完成专项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在相关科室的具体指导下,我们积极主动深入煤矿一线,坚持检查与服务的理念,按标准要求,细致安排,精心组织,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了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的安全意识,促使煤矿加大了安全投入,完善了煤矿的各项安全设施,保障了煤矿的抗灾能力,巩固了煤炭安全生产的形势。

2、抓重要时段,增强工作主动性。

①在“五一”、“十一”期间开展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春节前夕,针对煤矿过节的实际,加强设备检修,“五一”、“十一”期间我们需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彻底杜绝重大节日煤矿事故为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②6月份,针对雨水增多汛期将至的特点,开展“雨季三防”检查工作,加大对水患威胁矿井检查力度,督促相关部门按实际制订出“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领导组,组织人员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充水因素及相邻矿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对本矿和相邻矿的水患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井下通讯线路、防尘洒水管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的畅通。要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加大防治水害的安全专项投入,认真执行水害防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井下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者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征兆;对暴雨、地表涨水及山洪暴发期间,在可能发生水害威胁时,必须停止作业,撤除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对存在危险的,要停产整改,并向中心站报告。

③为深刻汲取前车教训,我们还需开展火工品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对矿井火工品管理、火工品领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使煤矿对“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的改落实。通过组织重要时段的专项检查不仅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而且增强了我们工作的主支性,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3、抓大事。抓环节补套,安全生产硬环境得到优化。坚持把优化安全生产硬环境作为矿井今年安全工作的大事,重点是对矿区的设备进行更新和维护:一是新购掘进机;二是对工人的装备进行更新,配备了甲烷报警仪和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等新型装备;三是安装激光指向仪3台,提高了掘进工作面的中线管理水平。

二、深入开展安全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虽然我矿资源相对较多,安全赋存条件较好,但安全基础薄弱,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及时转变观念,一方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工作”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每月召开例会的机会,以会代训,向职工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督促煤矿抓好落实;另一方面,我们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加强了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同时积极和技术培训中心联系,组织针对特殊工种的复训和装备技能培训工作。

三、深入开展联防整顿,严格把关,紧盯安全重点工作。

1、完成了“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理预案”的编制工作。通过总结我矿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前阶段的客观实际,积极组织生产、调度、地测、机电、通风、安全、供应等部门,先后经过四次会审修订,形成了我矿较为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季节的交替变化,狠抓了季节性重点区的安全管理。随着季节的变化,我矿认真把握其特点,以防范为重点,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各项措施,特别是在雨季三防方面,还必须应该重点作好物资人员准备,保证雨季期间安全度汛,杜绝意外事故和冷门事故的发生。

3、是根据现场不同时期的特点,及时调整管理重点,如重大零星工程、管理较差的工作面、运输管理、采掘现场支护整顿、回采工作面过构造等,做到紧盯到位,监督有力。

2.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篇二

1 观念认识时刻翻新

1.1 我院医院感染管理现状 在我国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模式下, 医院感染管理是由各医疗机构独自管理, 没有强有力的监管部门和措施。我院普遍认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只花钱不挣钱, 只要能应付上面检查, 材料齐全, 制度完整, 各项议案措施有制度, 材料一大堆, 制度方案好几本, 具体实施无保障, 从而形成了我医院感染染管理上的缺陷。漏洞百出, 漏报率高, 漏诊率高, 甚至明知存在医院感染的风险和病例, 也不及时改正和填报, 更不愿投入资金改变不合理的布局和设施。

1.2 基层医院受到很多条件限制 如布局不合理 (流产室设在婴儿护理室对面, 手术室线路交叉纵横) , 病区消毒不严格, 院监督机构不健全, 意识薄弱。医院感染监测受到资金限制, 没有按时监测, 病区内环境污染, 交叉感染隐患严重。现有的监测手段无法准确严密监测医院感染指数, 也没能对耐药性进行监测管理, 患者使用抗生素后疗效不佳, 医生只能凭经验对其改用另类抗生素, 无从得知患者是否对哪类抗生素耐药或敏感。还有抗生素在临床不合理使用, 预防用药没有科学把握适应证。

1.3 由于医院感染管理的工作涉及面宽, 管理权限受限制, 管理权威受到挑战, 医院感染专职人员要开展工作受到多方面限制和阻碍, 由此产生矛盾心理, 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深刻认识到医院感染专职人员要树立服务的心态干预工作, 以诚待人, 加强与领导和各科之间的沟通, 并以专业技能指导工作。即不以专家指导者自居, 也不以服务于临床为耻, 并用坦诚的胸怀赢得信任, 树立管理的威信。

2 学习知识时刻更新

2.1 随着医院感染工作的不断开展, 国家相应政策和法规不断出台, 这不但规范了操作规程, 同时对临床工作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如何切实执行与贯彻国家相应的法规是我们的职责, 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时刻关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的各规章制度, 并以此来规范操作程序。因此, 必需认真学习并消化吸收各法律法规的要点与精髓, 对照医院的实际情况, 找出差距, 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 才能使执行与贯彻国家规范成为可能。

2.2 作为医院感染管理者, 更应该不断学习, 接受新理念、新知识。同时要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1) 责任心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2) 坚定的毅力是战胜挫折拓展工作和保证。 (3) 扎实的学习能力,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涉及面广, 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能力是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技术后盾。 (4) 爱岗敬业是坚持原则保证制度落实及执行力的有力支撑。只有不断学习, 吸收新观点、新知识, 勇于创新, 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才能在管理者的管理下顺利有序地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

2.3 我原是一名护理人员, 从事医院感染工作是从2009年开始, 要从一个专业护理人员转变为具有监督指导职能的管理者, 首先对临床的指导缺乏管理自信, 不知从何着手, 工作没头绪, 对临床护士长所反应的情况, 不知如何解答, 为此, 通过认真努力学习, 首先从语言艺术、行为方式、工作程序进行了全方位调整, 与临床护士长、科主任加强沟通, 相互探讨和摸索, 经过与临床的反复磨合, 最后互为接纳和协作, 能在第一时间取得最真实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 根据我院的实际院情, 针对不同科室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及制度, 使我院医院感染工作逐步规范化。

3 掌握技术时刻创新

3.1 医院感染工作如何有效地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 如何将繁杂的工作有程序而规范化, 须制定流程来确定,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流程的制定来自日常工作, 又应用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因此, 我们把每项工作都用流程指导, 完成整个操作过程。

3.2 如何做好各种监测, 真正做到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需要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者, 时刻了解掌握各种新技术、新知识, 最重要的是医院感染专职人员要做到脑勤、腿勤、手勤、口勤。

3.法律文件执行漏洞不可小视 篇三

表现一:口头承诺和实际签署文件不一致

这在创业公司中非常普遍。在就融资展开的尽职调查进行过程中,投资人及律师经常发现,创始人说的东西得不到文件的支持,或者和书面文件不完全一致;另常有员工反映,公司或创始人承诺了很多,但这些承诺并未落实到书面文件上。

以上两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投资人或员工对创始人的诚信提出了质疑。事实上,笔者并不赞同任何约定均写入书面文件,这也不现实,但重大事项比如股权结构、期权奖励等,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说清楚,和公开登记不一致的话,也需要有个合理的解释。

表现二:不区分重大合同和日常文件

对于早期创业公司来说,聘请专业的法务或外部律师,可能过于奢侈。因此,在法律问题上,目前它们基本仍停留在“百度搜合同范本”的状态。

法律文件分为对公司会产生重大深远影响的合同和只是在短期内履行的合同,前者的代表是投资合同、知识产权授权合同,后者的代表是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笔者的建议是,重大合同,即今后长期生效且涉及金额巨大的合同,尽量交由专业人士处理,否则后面付出的代价将非常高昂。

以笔者接触过的一些B轮、C轮项目为例,尽管它们业务做得很好,但因为天使轮、A轮的投资协议陷阱较多,而投资人并不让步,创始团队非常被动,这有时会影响到后续融资;对于较为标准化的交易,如果已形成一些行业惯例,只要找到相对有口碑的供应商、服务商,发生纠纷的概率并不大,仅需在付款时间、质量、违约责任上尽量约定清楚即可,并不一定要专业人士介入。

表现三:法律文件重签订、不重履行

不少创业公司为能拿下业务,在与合作方签合同时,往往会答应对方提出的各种条件,但后期并不认真履行,有的则只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有的连结果都不够重视。这将导致合作方此后不愿合作或提出苛刻条件,比如必须预付大部分费用甚至全款才行。潜在投资人则担心合同的未能如约履行或将在未来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会压低估值,或在投资协议中对创始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

表现四:法律文件管理混乱

公司正式签署过的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书面凭证(如对方或第三方的确认),都是非常重要的文件,但有些公司对此重视不够,并没有进行统一汇总管理,而是由经办人分别保管,一旦发生人事变更,很容易出现找不到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对方确认邮件的情况。

另需提醒的是,与合作方就重大事项的讨论,若仅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如QQ、微信)完成而无邮件确认,一旦聊天记录因技术原因丢失,合同履行情况将无法证明。

企业要想做大,需汇集各种资源,尤其是钱和人,而法律文件是钱和人引入公司前的必需,创始人对此既要有思想上的重视,也要有制度上的安排。

4.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篇四

为评价公司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实施情况、认识不足和需要改进事项,确保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评审组组成及职责

(1)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组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各部门及车间、内审员组成。

(2)安全部负责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管理评审会议由总经理负责主持。

2、评审的主要内容

(1)标准化同覆盖范围的充分性

(2)实施标准化系统的资源(人、财、物、技术)的保障情况;

(3)现场人员职责的合理性;

(4)员工和相关方抱怨;

(5)以前评审的跟踪结果;

(6)事故统计分析;

(7)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及实施有效性;

(8)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

(9)影响标准化系统的变化;

(10)评审监测与检测记录。

3、评审的频率

管理评审按《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计划》进行,一般一年一次

4、评审的结果

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有:(1)标准化系统的效力;

5.贯彻执行绿化法规 篇五

为促进小区园林绿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广大业主爱绿、建绿、护绿的责任意识,近年来,公司对内部职工及整个小区的业主开展了以下学习活动:

一、开展主题为“增强绿化保护意识、营造绿色生态小区”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小区业主发放宣传资料,接受业主咨询,耐心为业主讲解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知识,号召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二、2011年植树节,号召公司全体职工及业主在龙泉积极参与义务植树活动,在公司内部及广大业主中掀起爱绿、护绿、建绿的热潮,使园林绿化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知识,使绿化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并通过自身所了解的园林法律、法规去教育他人,切实地扩大了园林法律、法规的认知范围。

四、派专人收集国家现行与绿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职工、小区业主学习相关政策,增强小区业主的爱绿、护绿、建绿意识。

6.法律意见书(申请执行) 篇六

(2009)粤循律意字第18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本所了解到贵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供销社(以下简称“南海供销社”)、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丹灶经济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该案的执行工作难以推进,导致贵司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因此,希望贵司能委托我所参与本案的执行活动,我所将通过自身的资源优势,尽快促使贵司的债权得以实现。为此,特向贵司提供以下的律师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07年5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作出了(2007)南民二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丹灶供销社归还贵司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417456.42元,并从2006年9月2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计算复利予贵司。丹灶经济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海法院还确认贵司对丹灶供销社所有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圩大北街的1883.6平方米的丹灶酒家(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证字第0097856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据了解,因丹灶供销社欠南海区丹灶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丹灶信用社”)借款未还,应丹灶信用社的申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丹灶酒家的土地已经予以查封,至今仍没有解封。

2007年8月15日,贵司就上述判决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执行仍没有结果。

二、本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是在原广东建勋律师事务所、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的基础上共同创办而成,是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目标是打造一流律师事务所,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循理律师所汇聚了一支精干务实、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当中,多位律师具有法学硕士学位;部分律师兼有注册税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有律师担任佛山市人大代表;多位律师在佛山市律师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部分律师在以往的执业过程中获得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法援工作先进个人、法制宣教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专业的律师队伍,坚定的合作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是客户获得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有力保障。

循理律师所拥有12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采取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配以现代化的办公室电脑自动化管理系统,各项业务从立案审批到结案归档,实施全过程层级控制管理,形成了规范的案件管理模式。循理律师所设立管理委员会和专业部门,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又专业互补,形成了集体合作、发挥所长、有机联动、有效监督的良性管理格局。先进的管理系统,科学的业务结构,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循理律师所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循理律师所的服务范围涉及房地产、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

权、常年法律顾问、非诉讼等多个领域。目前,循理律师所受聘担任上百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居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学校的常年法律顾问。循理律师所坚持专业分工,注重团队合作,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资产管理、知识产权、金融、公司、民商事、保险等领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在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方面形成自身的专业优势。

“循”者,“顺”也;“理”者,“治”也。遵循天理、法理、人之常理、自然定理和众所周知的公理,秉持法律法规,依法析理、论理、辩理,维护委托人权益,是循理律师所全体同仁贯彻始终的宗旨。“循理天地宽!”那么选择循理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将是您理智选择!

三、执行代理方案

我所着重开展的工作将是尽快促成土地使用权变现。贵司的债权已经获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贵司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并且,人民法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该执行案件现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及时地将土地使用权变现,以顺利地实现贵司的债权。

丹灶供销社的土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丹灶镇人民政府有收购该块土地的意向,收购该土地的价款将用于偿还贵司的借款。在处置该块土地的过程中,我所将会极力协调南海法院及丹灶政府及其他各方面的关系,尽快促成土地使用权交易。在这一点上,我所与异地的律师事务所相比,我所具有相当的优

势,拥有更丰富的关系网络,比较有利于保障贵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执行款的分配计算上,亦尽可能充分地偿还贵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保障贵司的合法权益。

四、本律师事务所代理收费方式。

本所倾向于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即贵司无需支付前期的律师基础费用,如果实现债权的,按照贵司收回债权数额的百分之支付律师服务费。如果代理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未有实质进展的,双方即可解除代理协议;如果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正在进行(包括评估、拍卖、变卖等)而尚未处置完毕的,希望贵行与我所续签代理合同。具体的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另详细协商确定。

五、声明。

本律师意见仅供贵司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及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克武

7.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篇七

一、渔民人身伤亡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分析

根据我国某法院公布的资料显示, 自2003年以来, 该院共受理了海上人身死亡赔偿纠纷等十余起渔民人身伤亡赔偿案件, 这些案件最终都遗憾地以中止或发放债权凭证告终。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双方当事人都是渔民, 个人执行个人, 多数案件是受害雇员或其家属申请执行渔船船东 (雇主) 或其家属;二是纠纷都是在渔船从事海上捕捞作业或航行时发生事故引起的, 都造成了人身伤亡;三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既失去了亲人, 又丧失了家庭主要劳动力, 在悲痛的同时, 生活也陷入困境。

在这类案件中, 被执行人往往已丧失履行能力, 而申请执行人失去亲人很悲痛, 希望得到赔偿的心情又非常急切, 一旦无法得到赔付, 情绪就会失控, 在执行工作中处理不好就会导致缠讼、缠访事件的发生, 使矛盾激化,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类案件中, 受害的渔民及其家属, 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属于社会中的特困群体, 法院应在执行工作中予以特别的关注和保护。总结这类案件难以执行的直接原因就是被执行人因海上事故的发生而损失惨重, 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执行中的特困群体问题, 我国从政府到法院, 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都在积极地想办法, 实践中采用了不少好的做法, 例如通过政府给予受灾渔民一定的补偿金, 法院设立执行补偿基金, 对因案件无法执行而得不到赔付的特困申请人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等等。上述这些措施都收到了良好地效果, 但笔者认为, 鉴于我国穷困的渔民众多, 每年事故频繁, 财产损失巨大的现状, 以法院及其法官的有限财力对受害渔民进行补偿和帮助无疑是杯水车薪, 而要是全由政府来救济, 又将会大大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 因此, 单纯的国家救济不是解决渔民问题的长久之计。因此, 要解决这个执行难题仅仅依靠法院的努力是不够的, 根本出路还在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渔民的权益, 进而促进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

二、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一)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渔业保险事业始于1982年, 至今已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程, 期间走过商业保险的道路, 也探索过民间互保的模式, 取得了一些成效, 更存在着很多问题。我国渔业保险的现状是, 商业保险因为出险概率高、勘验定损成本大、巨灾风险无法控制, 再保险没有机构承担, 以及商业保险费率高, 渔民无力承受等诸多原因, 已从绝大多数渔业领域退出。而目前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由于自身实力有限, 又没有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和政策支持, 因而其开展的互助性保险业务范围还比较狭窄, 覆盖率还不高, 数量众多的小型渔船保险业务目前开展的还不够, 特别是化解大风险的能力很弱, 协会蕴藏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隐患, 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完全得到保障。而且由于这些互保协会本身, 在性质、体制、业务范围等方面得不到法律明确, 互保组织实际上仍游离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法律边缘。

鉴于商业保险的逐渐淡出和互保协会的实力有限, 我国现有的渔业保险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渔民的需要, 高风险的渔业行业只有走国家立法、政府引导、财政补贴、渔民参与的模式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渔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也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渔区社会保障体系, 而这种模式就是所谓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了。

(二) 日本的成功经验。

政策性渔业保险就是由国家立法保障, 政策规范, 通过合理分配渔船保险资源, 给予适当的政策补贴, 提供再保险以及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来支持发展为渔民生产服务的渔船保险事业。在这一点上, 国际上有很多国家成功的政策性渔业保险经验可供我们有益借鉴。日本建立渔船风险保障制度的初期和我国现行情况相似, 也是渔船行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提高、渔船个体经营占主体的时期, 因此日本渔船保险制度, 对我国很有启示, 并有现实的参考价值。日本渔船保险事业是根据《渔船损害等补偿法》设立的一种义务保险制度, 这是一种由政府从政策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 以促进中小型渔船稳定经营为目的而实施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全国机动渔船基本都参加了这种行业互助保险。渔船保险业务由渔船保险中央会承担, 基层组织有50个渔船保险组合和遍布全国的2, 344个渔业协同组合, 开展渔船的普通保险和渔船船东责任保险等8个主要险种。渔船互助保险事业已经成为日本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产业政策, 为保证渔业经营稳定和渔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做出了很大贡献。总结日本渔船保险制度规范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基本经验有以下几条:

1.国会立法保障, 船东义务投保。

日本从1937年颁布了《渔船保险法》到1999年修改《渔船损害等补偿法》, 几十年间通过不断制定、修改法律, 使渔业保险立法逐步完善。日本渔业保险法律制度中最值得我国借鉴的就是引入“义务加入制”, 即加入区内的渔船所有者如有2/3以上同意加入时, 则该区域内全部渔船都有必须加入渔船保险的义务。这一制度使渔业保险变自愿加入为义务加入, 通过法律规定保证了绝大多数渔民能够享受到保险利益。

2.政府出资主导, 国库负担补贴。

日本的渔船保险事业都是由政府出资补贴事业运营经费、提供再保险支持主导发起的, 并且对“义务加入制”的渔民的保费由国库予以补贴。如在日本100总吨以下的渔船的所有者义务加入渔船保险 (普通损害保险、渔船船东责任保险、渔船装载保险) 时, 政府对这些义务加入的渔船船东采取由国库负担一部分保险费的措施, 最高补贴额达保费的30%。国家补贴体现了政府的主导, 体现了渔船保险和商船相比要承担特殊的风险, 也表明小型渔船船东独自承担保费有经济方面的困难, 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渔船保险面临特殊风险的充分理解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与倾斜。

3.财税政策优惠, 减免各种税收。

渔船保险是日本水产产业政策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对渔船保险事业十分重视, 除立法强制、国库补贴外, 就是充分给予免税优惠。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作为非营利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都享受减免各种税收的优惠, 主要有所得税、法人税、事业税、固定资产税、印纸税等税种, 从而降低管理经营成本, 促进风险准备金的积累。

4.国家信用担保, 再保最终风险。

日本的渔船保险事业都由国家给予再保险支持, 以国家信用为经营渔船保险的团体进行担保, 由国家承担超额赔付部分的再保险责任, 提高了经营渔船保险的团体的信用等级和可信程度, 使渔民可以放心地参保, 有力地促进了渔船保险事业的发展壮大。值得注意的是, 日本政府原来一直亲自承担再保险责任, 但从1999年国会修改《渔船损害等补偿法》起, 政府开始将除特殊保险和渔船船员员工资保险外的其他渔船保险业务交由渔船保险中央会代为进行再保险, 日本政府只承担再再保险责任。这一转变也标志着在政府主导下, 用市场的手段聚集船东资金, 共筑保障体系的实践已经成熟、稳定, 渔船保险中央会的实力已经十分强大, 政府的负担正在减小。

5.民间组织完善, 服务体系健全。

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下设50个渔船保险组合, 并且各地区都成立了渔业协同组合, 民间组织非常健全。渔业协同组合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 生产、经营、交易、融资、资源分配等都有权参与, 真正代表广大渔业者的利益, 是活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主要民间力量, 极大地促进了渔业事业的发展和渔区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

综上所述, 日本对渔船保险事业在立法保护上、在财税扶持优惠上、在政府关怀指导上、在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上有长远的打算和具体清晰的发展思路, 并投入合理的财力和人力, 最终经过几十年的努力, 建立健全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全国渔船风险保障体系, 这也是由渔业的风险特点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由政府制定政策并提供少部分财政补贴为主导、广大渔船船东投入大部分资金参与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 也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规律和国际通行的政策性保险原则, 应该成为我国建立此制度的重要借鉴。

三、对建立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我国是世界第一渔业大国, 海洋渔业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从大的方面讲是为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向渔民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发展。具体到海事案件的执行上, 就是为渔民提高防灾和抗灾能力, 使执行案件能够顺利解决。笔者在此主要从促进海事执行的角度对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规划提出如下建议:

(一) 加强立法, 逐步建立全国渔业保险制度。 我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 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及“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 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渔业作为农业的一部分, 更有其特殊性, 渔船保险在日本也是单独立法规范。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渔业保险立法的领导, 逐步建立全国渔业保险制度。

(二) 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推行“渔船船东雇主责任强制险”, 保障雇佣船员的合法权益。 在渔船船东个体经营为主体的现实情况下, 我国各界长期忽视渔船船东的安全生产责任也是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实行船东义务加入制, 为我国建立保证渔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得以落实的责任保险制度, 提供了现实的借鉴。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雇主责任强制险”的制度设计:

1.扩大“雇主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人范围。 建议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将全体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 取得适航证书的渔船船东、渔船经营人或租船人纳入责任保险制度体系之中, 才能真正使渔船船东, 包括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得以落实, 真正使受雇船员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把政府从大量的善后处理、抚恤、救济的财政困难中解放出来。另外, 投保的人多了也才能使保险费率大幅降低, 使渔民的保费负担大为减轻。

2.扩大保险范围, 设定最低保险金额。 在强制雇主责任险的制度设计时应当参照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制定的《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 将“医疗、误工费责任险”也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 并对雇主给受雇船员投保的最低保险金额作一定的限制。当然, 这种限额可以根据我国各地渔业的发展不同情况和当地渔民各自的经济状况有所差别, 但总的宗旨是通过建立雇主责任强制险制度, 使各地渔民在灾难事故中遭受的损害能够受收一定程度的补偿, 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费用能够有所保障。

8.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篇八

关键词:执行担保;法律适用;法律体系

执行担保是我国执行实务的重要内容,有着比较广泛的使用。但是我国立法体系的粗略性,给予执行担保制度的解释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尤其在性质界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执行担保的性质界定和法律适用分析

虽然对于执行担保的性质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依然存在主流观点。一般认为,执行担保是在强制执行程序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暂缓或者缓期执行的方式进行刑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这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此时的执行担保应该满足一下条件:其一,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其二,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担保,担保对象可以是财产或者第三方的保证;其三,申请执行人同意其担保;其四,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最多不可超过六个月;其四,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不得以各种形式进行财产操作行为,否则宣布担保失效。

从上述的含义界定来看,其主旨不是很明确,由此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其一,执行担保隶属于司法程序,是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不能将其看做是民事担保合同;其二,执行担保是一种复合型法律关系,由两个基本层面和三个方面构成。界定執行担保的性质,是法律使用的前提和基础。前者观点性质界定成立,则适用法律为《民事诉讼法》;后者观点性质界定成立,需要适用的法律有《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以及《担保法》。

笔者看来,对于执行担保的性质界定,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其一,担保对象的缺陷。执行担保要想发挥其效力,就需要考量执行担保是否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是,就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民事板报,而是由执行依据中确定的被赋予千字执行力的债务。简单来讲,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二,执行担保的私法性质。由于执行担保必须要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担保权人,出现了责任扩大的情况,这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角色定位,如果在此期间执行担保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此时执行当事人权益受损,人民法院应该成为赔偿的首要责任人。由此可见其私法属性的特点。其三,执行担保期限为三个月,是一般民事担保保证期限类似,只是执行担保有着比较比较大自由度,是以担保债务的特殊性为基础,进行的特殊规定。综合上述三方面的内容,执行担保具备着民事担保的属性,执行担保应该首先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去适用其他法律体系;除此之外,在公法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确定之后,私法依然存在适用的空间,这不应该成为我们否定其效能的原因,学术界对于执行担保的误解,应该及时的进行纠正和调整。除此之外,在执行担保界定私法或者公法的方面,无论选取何种性质,以财产提供的执行担保都会交付一定的手续费用,或者交付动产质权或者以抵押的形式来进行抵押,都是比较理想的方式,值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推广。

二、执行担保的实现途径

纵观我国法律体系内容,执行担保更多情况下被界定为暂缓来执行的。也就是说,在暂缓期限之后,被执行人应该及时的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利对于其担保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于这样的规定,依然存在着特殊情况。如果执行担保过程中,是由第三人来进行担保的,法院执行的先后顺序应该是怎样的?其实,这就是在探讨执行担保实现途径的问题。

对此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其一,如果执行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此时执行法院可以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这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来进行量定的;其二,如果执行保证人具备先诉抗辩权,执行法院应该先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操作,在此之后才可以对于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其三,两者的执行顺序应该由办报人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在没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下,应该先执行被执行人,后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在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时候,两者都可以执行。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倾向于使用第三种。这是因为:其一,执行担保虽然特殊,但是这不意味着就要否定一般保证方式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其二,将执行担保界定在私法体系的时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担保权人三者之间的意见一致,应该以此为准则,去遵循其规定;其三,如果将执行担保界定为一般保证责任,执行法院此时应该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先,如果将其界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执行法院可以自由选择两者的财产。

详细来讲,对于第三人或者债务人以财产提供执行担保的情况,执行法院执行顺序应该如何进行,虽然有着很多的观点,但是笔者不认为其有着合理性。首先,在债务人选择特定财产执行担保的情况下,特色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范围,执行法院可以对于执行担保财产,并且对于其他责任财产也可以。也就是说此时的执行担保起到的是缓刑的作用,没有对于民事裁决的效力产生影响;其二,以第三人财产为担保方式的情况,第三人在解释和主债务处于同样的地位,彼此之间不涉及到先后顺序,此时执行法院可以自由选择两者财产。

三、结束语

执行担保的性质界定,需要考量到多方面的问题,但是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该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是明确执行担保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影响着后期各项法律的执行。针对于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执行担保性质界定的模糊,从而给予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使得执行担保实践随意性增强,是难以体现出法律公正的。对此,应该积极完善执行担保法律体系,界定其含义,为法律使用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钱云锦.认真审查执行担保书[J].政治与法律.1995(01)

[2]徐进静.执行担保与既判力主观范围之扩张[J].法制与社会.2009(06)

[3]如何防止担保作假和失效[J].中国经济信息.1995(11)

[4]毛亚敏.试论我国特别法上的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差异[J].杭州商学院学报.1998(04)

[5]张庆东.试论调解担保[J].人民司法.1997(06)

[6]杨军.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担保中法律地位的再认识[M]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13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篇九

海曙供水分公司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

检查评估报告

编写人: 张丹雪 审核人:马玉龙 批准人: 董向伟 批准日期:2014-10-15 宁波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海曙供水分公司

公司概述

2004年 4月2 日,总公司发文(甬水办[2004]27号文件)成立海曙供水公司筹建办公室,2004年11月3日,海曙供水分公司在江南供水分公司试运行。2005年1月1日,海曙供水分公司正式成立。2005年2月28日,分公司迁址马园路166-172号。至今,分公司共有职工56名,外聘37名;外协抄表11名,泵站人员8名。海曙供水区域地处市中心,东面以奉化江为界与江东供水区域相邻;北频余姚江为界与江北供水区域相邻;南面以杭甬高速公路为界与鄞州供水区域相邻;西南供水区域辐射至望春区域。全区域供水面积约为5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为35万,供水用户约为134384户,供水加压泵站50余座,100以上口径管线共400多公里,全区域共有9个街道,是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目前,海曙供水分公司拥有固定资产一亿六千多万。

一、检查和评估目的

为了公司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二、检查评估依据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三、评价范围

1、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

2、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单位产生设施、设备。

3、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4、公司安全法律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领导小组 组 长:董向伟 副组长:胡伟杰

成 员:马玉龙、包雪芬、李亘、汪天杰、任贵娣、乔 磊

四、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

2、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

①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公司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良好,主要体现在: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定了各种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各种应急物资配备充足到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对新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率100%,并按时进行复审。

②通过查阅各种资料、记录和现场查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   消防意识不到位。

偶尔安全生产防护服装穿戴不足。标志、标识缺少。

五、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制度规程充分性检查

目前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文件,基本覆盖安全生产管理各个方面,但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部分管理制度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施工和维修安全管理、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具)和管理等制度需要补充修订。

2、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性检查 检查组对属于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规程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基本上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可继续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修订。

六、检查评估结论:

海曙供水分公司对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程遵守情况良好,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适用,但部分安全生产制度、职责、规程需要修订。

10.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篇十

检查评估报告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成都春源有限公司概述

内容包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人员、安全领导和职业安全健康小组成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高温、生产性粉尘、有毒气体。(完善)针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XXXX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有效地防止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检查和评估目的

为了解XXX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二、检查评估依据

1、GB/T28001-200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HACCP)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三、评价范围

1、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

2、报告涉及XXX公司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2、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单位产生设施、设备。

3、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4、XXX公司安全法律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

四、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1)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识别出XXX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出国家法律XXX部,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XXX部,地方法规XXX部,标准规范XXX部.引用公司各种管理制度XXX项。

XXX公司目前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有XXX项,安全操作规程XXX项(2)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

通过查阅各种资料、记录和现场查看,XXX公司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良好,主要体现在:

 分厂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设立了安环科,设置XXXX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了XXX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员工职业健康等4门XXXX类档案资料,完善、规范基础管理工作。

   复审。

       对特种设备等都进行了定期检验,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有效。按标准发放了劳保护品,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分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按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各种职业卫生设施正常运行。

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药品按规定发放,现场清凉饮料供应充足,职安全管理绩效良好,一年来没有发生工伤、火灾、重大设备、交通、生制定了各种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各种应急物资配备充足到位,定期开展对新入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开展全员安全上岗培训,经常开展特种作业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率100%,并按时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工劳保用品穿戴情况良好。

产等事故,生产现场职业危害程度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没有出现职业病倒,实现了安全生产目标。

五、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情况调查

1、安全制度规程充分性检查

目前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文件有XX项,基本覆盖安全生产管理各个方面,但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部分管理制度如安全目标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施工和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较大危险源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制度需要补充修订。

2、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性检查

检查组对属于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规程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基本上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可继续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编写)(自2009年以来,由于XXX公司机构及人员变动交大,部分安全制度也相应增加或减少,如XXX公司已不设置技术副厂长一职、增加区域工程师、主管工程师等职,其安全管理职责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安全操作规程基本满足生产实际需要,但由于随着工艺的变化,设备、设施也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安全操作规程也作相应的增减。

由于人员、工艺、设备及设施的变化危险有害因素也相应发生变化,故也对危险点源如期进行识别。

应急救援措施方案方面,对较大危险源已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根据公司《关于修订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通知》要求,部分应急措施格式要有关规定有偏差,事故预防预警方面内容不足,对XXX公司4个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修改。)

11.城镇燃气法规和技术规范中的执行 篇十一

关键词:城镇燃气;燃气法规;技术规范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0-0163-02

1 城镇燃气发展历史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建设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人们对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城市公共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城镇燃气也备受关注,其前期规划设计、中期工程建设和后期的运营维护都甚为重要。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备、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诸多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这些规范及标准贯穿于整个燃气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燃气事业经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清洁能源天然气这三个阶段。1949~1980年前后,全国建成了一批以利用焦炉气和化肥厂释放气为主的城市燃气利用工程;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南方沿海等经济发达且能源缺乏的地区,开始大规模利用液化石油气;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以陕气进京为代表的天然气供应标志着城市燃气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西气东输一线工程的竣工投产、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的开工建设更是将之推向高潮,我国的城镇燃气跨入了高速发展阶段。

2 目前天然气发展实况

目前,全国各大区域、各大城市掀起了发展管道天然气的热潮,燃气管道理所当然的出现了狂飙势发展的势头,管道建设速度之快也超乎常规。随着一批场站和大量长输管道的建设和投产,工程建设质量和后期运营安全也逐步被人们所关注,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日益显得重要,因而,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燃气工程建设的不断加深和运营的不断铺开,相关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实际中也得以广泛应用,部分技术条款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因此,近期不仅许多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频繁修改,大量新的标准规范也陆续出台,有力的支持和规范了前线工程建设和后期的安全运营。

众所周知,广东既是经济发展的前沿地带,也是能源的缺乏省份,而且是耗能大省,解决广东的能源紧张的局面迫在眉睫,因而,广东的LNG利用项目便应运而生。广东LNG项目于1999年12月获国家批准立项,2003年12月28日正式开工建设。随着广东LNG项目一期工程投产,从澳大利亚海底采出的LNG,灌入LNG运输船,送抵深圳秤头角接收站,进行装卸、储存、气化。气化后的天然气通过385公里输气干线管网(一期),送至深圳、东莞、广州、佛山、香港五座城市和惠州、前湾、珠江、美视、东部五座电厂。液化天然气输送到各城市门户站后,经城市管网送达千家万户。根据用户用气计划安排,广东LNG试点项目将分为两期建设。已经建成投产的一期工程眼前接收能力为370万吨/年;二期规模初定为660万吨/年,将增加中山、江门、珠海、惠州等城市用气。

3 燃气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中的执行

图1

2006年5月25日远渡重洋运抵深圳大鹏接收站码头的澳大利亚LNG,已于6月中下旬输送给前湾、惠州、美视等几个电厂。这几大电厂对发电燃机进行调试后,立即利用LNG发电。如今,深圳、东莞、广州、佛山、香港等城市居民和工商业也已全面使用一期澳大利亚进口天然气。

如此大规模的燃气利用项目,从立项到规划设计,从工程建设到安全运营,都存在相当大的技术难度和风险,仅其供气压力就已远超出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上限和国际水平。我国一般供气压力不超过4.0MPa,但广东LNG利用项目中的城际干管供气压力却已达9.0MPa,这个惊人的数字后面无疑更急切需要一项规范操作行为的条例,由此,燃气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便应运而生。

表1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A2.5

B1.6

次高压燃气管道A0.8

B0.4

中压燃气管道A0.2

B0.01≤P≤0.8

低压燃气管道 0.01

根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规定,广东的LNG项目设施选址选线时,都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诸如城市门站、接收站一般都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相关燃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该项目非但不能如期投产,还把相关资源消耗殆尽,最糟糕的是破坏了环境。

作为一名燃气企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我们的工作。尤其是城市燃气工作者,面临的实际情况相当复杂,执行燃气法规和技术规范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当实际情况未满足要求,须严格履行审批或评审程序,这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坚决不违反强制性条款的要求。一般来说,规范用语都很明确,如: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必须——严禁;严格、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应——不得,不应;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可,宜——不可,不宜;必须按照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应按……执行,应符合……规定;非必须按照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可参照……执行。所谓的强制性条款,就是规范中“必须——严禁”的这类条款,这类条款一般都是关乎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规定。

城市燃气工作中应该严谨和保守。从场站的选址到设施、设备的放置,从管线的走向到管道运行的压力,都要经过详细的研究和认真讨论。“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和总体布置应根据城镇地理环境、燃气供应来源和供气压力、用户需求和用户分布、原有燃气设施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实施之前必须做详细的专项规划并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其规划必须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实,安全是最基本和摆在首位的事项。目前,我国较为完善的法律性规定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三部联合颁发,里面规定: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否则会面临相关部委的调查和处分。在《规定》中,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它把安全放在了相当的高度,第一次规定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也第一次规定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把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纳入法规中来,也把它们的工作介入燃气事业之中。

4 结语

总的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业也有行业的标准,无论是从事哪一行都要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就我们燃气行业来说,目前,我国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标准已发布的有16项,产品标准发布的有54项。正在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城镇燃气规划规范》、《燃气冷热机组工程技术规程》、《城镇燃气管道修复工程技术规程》、《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5项标准。正在制订和修订的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有《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醚基民用燃料灶具》、《城镇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服务技术规范》、《燃气用紧急切断阀技术要求》、《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家用燃气用快速接头》、《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及传感器》等27项。结合自己的实际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甚至可以在服从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切合自己实际的企业标准或厂标,这对自己的管理、对自己企业的发展都是一种推动和极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12.法律法规执行标准 篇十二

关键词: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民事执行,立法,法律制度

一、暂缓援用晚清旧律

1912年3月11日, 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以《暂行援用前清法律令》的形式清楚地表述:“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 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 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 应失效力外, 余均暂行援用, 以资遵守”。随之参议院经开会讨论, 于4月3日做出决议, 规定“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 并先后颁布之……条例等, 除与民国国体抵触之处, 应行废止外, 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清末颁行的法规及未颁行的草案, 均经刚成立的民国政府分别删除与国体相抵触的条款, 通饬暂行适用。由此, 清末修律运动中有关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成为民国初年适用的基本依据。

虽然所援用的《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含有民事执行的内容, 但略显单薄, 然《强制执行律草案》虽体系完整但因晚清时并未宣布, 无从援用。为满足民事执行所需, 1912年上海地方审判厅呈请江苏省都督府, 称“广西法院强制执行章程, 亦是旧政府时法令之一种, 颇足补民事诉讼律草案之缺, 际此旧法不完新法未颁之时, 似可暂时援用以应急需”, 江苏省都督府认为“既经前法部核准有案……自可一律比照办理以图事实上之便利”, 令饬在全省刊发, 各法院应遵照办理。这部经前清法部核准的《广西法院强制执行章程》, 对民事强制执行的定义、管辖、命令、申请、费用, 以及查封、拍卖、管理等具体执行方法及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原本只在广西一省施行, 应属最早付诸实施的专门性民事强制执行规范。

二、由分散到统一

1913年7月24日, 由京师地方审判厅呈拟的《民事强制执行办法》, 经司法部照准公布在案, 9月4日司法部令各省高等审判厅转饬遵照。同年, 司法部制定《查封动产暂行办法》, 对民事执行中动产的查封做出了统一规定。1914年, 京师地方审判厅相继制定《民事执行处规则》、《拍卖动产暂行简章》、《假扣押假处分及假执行暂行规则》、《不动产执行规则》等呈请司法部批准试办, 为各省所呈准援用。与此同时, 天津、吉林、长春等地方审判厅《民事执行办法》和上海、南京、开封等地方审判厅《民事执行处规则》, 亦呈请司法部准予试办。除此之外, 1914年4月5日颁布的《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对县知事办理民事案件的执行制定了法律依据, 之后各省也都就本省县知事执行判决做出了相应规定。另外, 一些地方审判厅制定的处务规则或, 是承发吏办事规则, 也都有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 如1921年上海地方审判厅制订的《上海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15年8月3日《天津地方审判厅本厅及分庭承办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承发吏办事处处务细则》;1915年10月20日《京师地方审判厅暂行处务规则》;1919年3月31日《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承发吏办事规则》等等。这些民事执行规则、办法及相关规定, 保证了民事执行工作的开展。

虽然, 各地方审判厅援用以上民事执行规则“施行以后, 颇著成效”, 但“只以规定尚嫌简略, 适用尤多质疑”。鉴于此, 1920年8月3日司法部制定公布了《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规定“本规则施行前各审判厅所订关于民事执行各项规则办法,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 均废止之”, 且“于民事诉讼律、强制执行律未施行以前, 为有效”。1925年1月23日司法部对该规则第4条进行修正, 同年11月4日又对第7条进行了修正。这是民国初期第一部完整的、并在全国范围统一施行的民事执行法规。

成立于1920年的东省特别区域法院自民事执行处成立后, 也依据司法部制定的《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办理相关案件, 然“接收前俄法院专理外侨诉讼, 情形稍有不同, 故采用前俄法院手续正复不少, 积久成习, 中外称便。就该规则言, 实有应行增订或修改之处, 以期适合于实际”, 考虑到“该规则系全国法院适用之法则, 若以一隅之不变妄事增改, 诚恐涉及支离”, 东省特别区域法院认为“另订专章较为整肃”, 经“参照前俄旧例并征集本厅咨议及特区各律师意见”, 拟定了《东省特别区域法院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呈请司法部核准, 司法部对该规则略加修改, 于1926年8月10日准予以施行, 成为《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外的特别法。

三、《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于民国1920年8月3日颁布施行后, 又分别于民国1925年年1月23日及11月4日两次经当时的北京政府司法部进行修正。该《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共六章, 计138条,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 执行主体和执行参与人。执行主体, 是依照执行法律规定,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 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执行机关, 是依法负责民事执行事务的职能机构,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一条指出“地方审判厅设民事执行处办理关于强制执行事务”。执行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权, 是通过具体的人员进行的, 按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民事执行处置推事、书记官, 承厅长之指挥命令, 督同承发吏实施强制执行事务”。作为执行机构组成人员, 厅长、推事、书记官和承发吏依据《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之规定, 各司其职, 完成不同的执行事务。执行当事人, 就是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该《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中, 以“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等术语来表示。此外, 民事执行活动还需要执行参与人的协助, 包括协助执行人 (第16条第3款) 保管人 (第21条) 、管理人 (第81到86条) 、执行见证人与被执行人的家属 (第16条第2款、第19条) 等。

第二, 执行依据和执行期限。执行依据又称之为执行名义, 是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四条之规定, 民事案件执行的依据主要有民事案件判决书、民事案件在审判衙门和解终结笔录、假扣押、假处分执行之命令, 由“民事执行处依声请或以职权行之” (第4条) 。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正式开始民事案件执行后, “不得逾三个月, 但有特别情形者, 得报明厅长酌予展限” (第12条) , 而对债务人“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或执行后所得之数不足清偿债务者债权人如予同意, 得令债务人写立书据, 俟有实力之日偿还” (第7条) , 若债权人不同意, 在民事执行处推事或书记官调查属实后, “可由厅发给凭证, 交债权人收执, 俟发见有财产时再予执行” (第7条) 。

第三, 执行方法。即执行措施, 是执行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 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中的执行方法, 主要有动产与不动产的查封、拍卖、管理、交付 (第14、52、91、92条) , 第三人给付 (第81条) , 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87条) , 第三人转付 (第93条) 等形式。对于不不履行确定判决义务的债务人, 执行机关应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过怠金, 或对其进行管收, 以强制其履行 (第88条、第89条) 。

第四, 执行对象。又称执行标的, 是生效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目标, 有时是特定的, 有时是不特定的。《民事诉讼执行规则》所规定执行之对象有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执行和其他非财产执行, 性质上大致分为物、行为和人身等三类。物之执行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收益、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债权或其他之财产权;行为执行包括为一定行为和禁止为一定行为;人身的执行主要是实行管收。但是, 近代法制文明的特点是保障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作为近代法制的成果, 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开始注意对债务人合理权益的维护, 这一点在执行对象上则体现为“查封时应酌留债务人及其家属一个月间生活必要之物品” (第19条) , 对于“职业所必要之器具、物品不得查封, 蚕非已成茧者不的查封” (第20条) , 而“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生活之必要费用者, 不得为强制执行” (第97条) 。

第五, 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贯穿执行程序的始终, 难免发生侵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情况。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有权请求执行机构撤销或者改正执行;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张权利, 可请求执行机构停止并变更执行。《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中有关强制执行救济措施主要有执行异议、执行抗告和异议之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执行推事、书记官、承发吏违背职务上义务或执行延滞及其他侵害利益” (第9条) 可以提起抗议, “关于强制执行之方法及于执行时应遵守之程序”可声请或声明异议, 对异议裁断不服或对“传讯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后所发强制执行之命令均可“向上级审判厅声明抗告” (第10条) ;债权人在“拍卖终结前, 对于书记官、承发吏所行拍卖程序, 有认为不利于己” (第42条) 或在分配前对“分配表有不同意见” (第48条) , 可向审判厅声明异议;第三人“对于强制执行之不动产有权利者, 须于强制执行之终结前”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 “若债务人亦否认其权利时”以债务人为被告 (第54条) , 一经提起导致查封、拍卖、管理或限制等执行措施停止, 执行程序随之中止。

第六, 保全执行。保全制度, 是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使民事诉讼判决结果得以顺利执行的权宜制度, 包括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按《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之规定, 为保全动产或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对“金钱债权或得易为金钱之债权”可声请假扣押 (第98条) ;对因“争物之现状变更日后不能为强制执行或执行困难或因在外国为强制执行者”可声请假处分 (第120条) , 当“假处分为防重大损害、急迫、强暴或其他必要情形时”审判机关可以就“系争执法律关系”定为暂时状态 (第124条) 。假执行不同于假扣押和假处分, 是审判机构于判决中宣告, 由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向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行为 (第128条) 。《民事诉讼执行过则》第五章对假扣押、假处分和假执行的条件、管辖、适用程序和效力等均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具有极强的实际操作性。

综上所述, 民国前期, 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经历了援用晚清旧律、地方审判厅各自制定执行办法后, 最终出台了统一的《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内容具备现代民事执行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现代化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并施行, 是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并为《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同时我们也看到, 因时代环境所限, 其内容仍欠周密, 尽管如此, 作为我国近代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民事执行法规, 在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发展史上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谢振民, 编著.张知本, 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M].正中书局, 1937:58-59.

[2]瞿曾泽.强制执行法释义[M].上海:法学编译社, 1936:2.

[3]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参见吴经熊校勘.六法全书[M].上海:法学编译社, 1935:543-555.

13.5S执行标准 篇十三

附件一:

5S执行标准

一、整理

1工作台上的消耗品、工具、量具、计算器等工作器具摆放有序,便于取放,不应放置无用物品 2生产线上不应该放置多余物品及无掉落的零件

3地面不能直接放置成品、零件,零部件不能散放或掉落在地面上 4不良品应该放置在不良品区内 5作业区应标明并区分开 6工作区内物品放置应有整体感

7不同类型、用途的物品应该分开管理,分开存放,放置在同一地点要有明显分隔和标识 8私人物品不应该在工作区出现

9电源线应该管理好,不应该杂乱无章或抛落地上 10标志交代颜色要明确

11卡板、塑料箱应按平行、垂直放置

12没有使用的工器具、刃具应该放置在工具架上

13工器具架上长期不使用的模具、治工具、刃物和经常使用的物品应区分开 14测量工具的放置处应无其他物品放置 15装配机械的设备上不能放置多余物品 16作业工具放置的方法是否易放置 17作业岗位不能放置不必要的工具 18工器具架上不能放置工器具以外的杂物

19零件架、工作台、清洁柜、垃圾桶印应放在指定标志场所按水平直角放置

二、整顿

20消耗品、工器具、计测器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按水平直角放置 21台车、棚车、推车、铲车应该在指定标志场所水平直角放置 22零件、零件箱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水平直角整齐放置 23成品、成品箱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整齐放置 24零件应与编码相对应,编码不能被遮住 25空箱不能乱放,须整齐美观且要及时回收 26底板类物品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水平直角放置 27各类操作说明,告示等保持整洁

28文件的存放应按不同内容分开存放并详细注明 29标志用胶带应无破损、无起皱呈水平直角状态

30标志牌、指示书、一口标准、工程标志应在指定标志场所水平直角整齐放置 31宣传白板、公布栏内容应适时更换,应标明责任部门及担当者姓名 32休息区的椅子,休息完后应重新整顿 33清洁用具用完后应放入清洁柜或指定场所 34通道上不能放置物品

35不允许放置物品的地方(除通道外)要有标识

5S执行标准

36各种柜、架的放置处应明确标识 37半成品的放置处应明确标识

38成品、零部件不能放在地面直接处置 39不良品放置区应有明确规定

40不良品放置场地应用红色等颜色予以区分 41不良品放置场地应设置在明显的地方 42修理品应放置在生产线外 43零件放置场所的标识表示应完备 44塑胶箱、捆包材料上应表明品名 45作业工具放置不能走路或弯腰才能放置 46大概在放置位置放手就能放置作业工具 47作业工具放置处应有余量

48工具架上应有编码管理及有品目表示 49在架子前应能清楚辩明上面的编码 50工具架应导入用不同颜色标识区分

51工具是否按使用频率放置、使用频率越高的放置越近52工器具应按成品类别成套放置 53成品的放置应该按机种型号区分开

54成品的放置场地的通路和放置场所应画线表示区分 55成品上应有编码(番号)、数量的表示 56包装材料和成品的堆放高度应做出规定 57工器具架应采取容易取出的放置方法

58不能使用未被认定的不良测量工具(精密度检查颜色用标贴表示)59测定具应采取防尘、防锈的放置方法 60私用杯子应按规定放置于杯架上

61测定具在托盘下面应使用橡胶之类的缓冲材料

三、清扫

62地面应保持无灰尘、无碎屑、纸屑等杂物 63墙角、底板、设备下应为重点清扫区域 64地面上浸染的油污应清洗

四、清洁

65工作台、文件柜、柜架、货架、门窗等应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66设备、配膳箱应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67地面应定时清洗,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68工作鞋、工作服应整齐干净,不乱写乱画

69装配机械本体不能有锈和油漆的剥落,盖子应无脱落 70清洁柜、清洁用具应保持干净 71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2严格遵循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3按时上下班,按时打卡,不早退,不迟到,不旷工

5S执行标准

74积极认真按时参加早、晚会 75按规定和要求扎头发

五、素养

76按规定穿工鞋、工作服、佩带安全帽、员工证 77吸烟应到规定场所,不得在作业区吸烟

78工作前、用膳前应洗手,打卡、吃饭应自觉排队,不插队 79按要求将手套戴好 80对上司应保持基本礼仪

81不随地吐痰,不随便乱抛垃圾,看见垃圾立即拾起放好 82上班时间不准进食,如早餐、零食等物 83应注意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办公区

84桌面文具文件摆放是否整齐有序 85物品是否都是必须品 86垃圾是否及时倾倒

14.6S管理和执行标准 篇十四

一、责任区划分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划分各部门责任区,具体见“全公司6S责任区域图”。2.根据“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踪,解释为:

(1)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6S第一责任人;

(2)使用该区域的责任人有义务和责任搞好本区域6S工作。

3.公司6S领导小组只问责责任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其下属责任人。

4.每个部门6S看板正上方必须安装部门区域和消防设施布局图。

二、区域和通道划

1.区域基本分为操作区、物料区、通道。2.有摆放物料的地方,就必须有通道。

3.主通道必须保证公司叉车通过,宽度不能低于2.5米,特殊情况须报告管理小组执行(副)组长批准。

4.区域内通道简称辅通道,宽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宽度不低于80厘米。

三、线条和画线要求

1.主通道线;黄色实线,宽度为10厘米。

2.定位线、区域线和辅通道:黄色实线,宽度为4厘米。3.危险区域、不合格或废品区:红色实线,宽度为4厘米。

4.箭头:黄色,方向与通道线平行,居通道正中央,根据“就近和逃生路线”原则方向指引,全厂固定一个格式。5.线条不得缺失和破损,保持颜色清晰。

四、定制要求

1.能够移动设备、工具等,必须有定位线;已固定的设备和工具可不需要定位线。

2.存放物料地方必须画物料区域定位线。3.画定位线方法

(1)采用宽度4厘米黄色实线;方式一是密闭式;方式二是四角或者四周;根据实际采用。

(2)定位线与被定位对象间距不可超过0.5厘米。

五、物料和设备摆放要求

1.单体包装重量超过10公斤高度不可超过1.8米。2.各类层叠摆放物料不可超过5层。3.摆放物料不可超过存货甲板。

4.物料上标识牌必须面向通道方向,容易别人识别。5.大型物料存放区和仓库进门处必须有储物看板。

六、标识要求

1.颜色:(1)不合格、报废、警示类:白底红字;(2)其余:蓝底白字。2.规格:(1)大号:A3(0.42×0.3米);(2)小号:A4(0.21×0.3米)。3.字体:宋体。

4.高度:(1)1.8米;(2)3.5米。5.位置:面向通道或人员操作方向。6.对象(1)产品。(2)物料。(3)危险品。(4)区域。(5)工具。(6)文件。

6.排版:优先一行,其次两行。8.挂法:优先固定,次之悬挂。

七、颜色要求 1.管道颜色(1)水管:灰色。(2)气管:黄色。(3)线管:白色。(4)高温管:红色。(5)高压气管:红色。(6)楼梯栏杆:黄色。(6)消防管:红色。2.区域

(1)黄色(实线):一般通道线、区划线、固定物品定位线。(2)绿色:合格区。

(3)红色:不合格区、废品区、危险区。(4)红色斑马线:不得放置、不得进入等。

(5)黄黑斑马线:警告、警示(地面突起物、易碰撞处、坑道、台阶等)(6)红色:配电装置、消防栓处、升降梯下。

八、看板要求

。1.规格:同目前看板一直,增加一块。

2.内容:1)6S知识;2)评比成绩;3)改善图片前后对比;4)员工6S创新。3.位置:办公室和车间进门附近。4.其他要求(1)每周更新1次。(2)确定轮流责任人。

九、储物看板要求

1.规格:根据实际情况定。2.对象:仓库或车间仓库门前。3.要求(1)及时更新。(2)准确。(3)方便查找。

(4)内容:位置、品牌、数量。

十、晨会要求

1.时间:每天召开晨会时间为每天正常上班开始,控制在10分钟之内。2.主持:各部门干部轮流,管理部(项目小组)负责宣传监督、执行。3.程序

(1)分组列队整齐,管理人员站在队列前部。

(2)检查仪容;注意整理自身仪容,双手背后站立,目视训导者。(3)礼貌用语

①“早会开始!”----主持人。

②“大家好!礼貌用语宣读开始”主持人发言。③(5句,各重复2遍,负责人带头,要求宏亮,整齐划一)。A.早上好!早上好!B.对不起!对不起!C.请!请!D.谢谢!谢谢!E.辛苦啦!辛苦啦(4)早会内容

①通报公司及本部门要事。

②前一日生产状况简短总结,当天工作计划及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简要传达。③主要改善项目/活动进度说明。④6S宣导。

十一、员工行走要求 1.上下班员工走绿色通道线。2.画线之成后立即执行。

十二、培训要求

1.部门负责人培训本部门全体员工。2.由管理人员轮流培训员工。3.员工轮流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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