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例

2024-11-01

海关行政处罚案例(精选8篇)

1.海关行政处罚案例 篇一

1 材料与方法

1.1 分析对象2006年6月初至2007年12月底锡山区29起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例。

1.2 分析内容

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 擅自聘用非卫技人员, 无证行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等。

1.3 分类方法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社会医疗机构包括个体门诊 (诊所) , 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无证行医。

2 结果

2.1 违法主体

在这29起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例中, 违法主体是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2家, 社会医疗机构的7家, 无证行医20家。

2.2 案发地点

这29起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发生在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5起, 在农村的11起, 在镇区的3起。发生在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的26案例起中属于无证行医的17起, 占两地案例总数的65.38%;发生在镇区的主要为药店和小的口腔诊所。

2.3 违法事实

被进行处罚的案由主要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0起,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的4起。根据卫生部《医疗费物分类目录》, 锡山区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目录》进行分类, 严禁将医疗费物与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 并要求所有的医疗费物均采用带有WHO公布的“生物危害”标记的黄色塑料袋保装, 再统一交所在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理。目前发现主要问题是将医疗费物用白色或红色塑料袋包装, 个别将医疗费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有2起, 主要是有资格证书未及时注册、医学院校毕业未满一年就独立工作。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有1起。由上述两种因素以上的有2起。2.4行政处罚的种类目前在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中主要采取的行政处罚为责令停止执业、责令整改、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等。其中受到罚款23家, 责令停止执业20家, 责令整改8家, 没收非法所得6家。

2.5 行政处罚的额度

29起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例中23起罚款, 罚款总额105 000.00元, 平均个案处罚额3 620.69元;6起没收非法所得总额2 9640.00元, 最多的没收非法所得14 900.00元, 最少的520.00元。20起无证行医中15起因没有账目而无法查证收入, 其他5起大多无明细账目, 故违法所得常常难以认定, 无法没收非法所得。在执法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只能根据发现问题的多少, 严重性和实际情况 (20家无证行医中10家检查时有1~2个输液病人或求诊病人, 在另外10家发现已开的处方、用过的一次性针筒、输液器、药品等) , 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停止违法行为为主, 加以罚款等进行裁量。

2.6 结案方式

这29起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例中, 自觉履行的26起, 要求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1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1起。

3 讨论

这29起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例, 从违法主体来看, 社会医疗机构是难点, 主要与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对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太少, 管理混乱有关。从案发地点来看, 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远远高于镇区, 这与区域卫生规划不到位, 没有考虑到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外来人口明显增多导致医疗市场需求增加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办在镇区、农村偏僻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布局不合理有关。从违法行为来看, 主要是无证行医, 其次是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 这与方胜宇报道[1]一致。个体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的数量众多, 分布面广, 医疗费物的处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 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今后一段时间内无证行医仍是监管的重点,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无证行医越来越隐蔽, 给查处工作带来更大困难。从结案来看, 基本能自觉履行, 说明群众对行政处罚的认知度较高。

上述情况提醒我们要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应做好以下工作:⑴深化医疗体制改革, 搞好区域卫生规划。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运行新机制, 加快卫生现代化建设步伐, 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医疗体制改革应深入农村, 统筹规划和配置农村卫生资源, 合理布局, 在外来人口工作或居住的集中区域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以降低收费标准, 改善服务质量。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又符合农民根本利益的农村卫生发展新路子, 在强调政府责任、政府投入、政府管理、政府监督的同时, 积极利用市场机制, 降低准入门槛,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加快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步伐, 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有效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⑵提高监管执法人员能力, 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卫生监督部门作为医疗服务法律法规的执行者,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才能有效查处各类医疗服务违法行为, 切实履行医疗服务监管职能。执法人员要通过系统学习和培训, 加深对医疗服务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 熟悉医疗服务行政执法的基本方法, 掌握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形成“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执法团队。执法中要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 细化监督检查全过程, 对行政处罚程序、自由裁量标准、文书使用的应用要规范适当。还要通过监管单位负责人座谈会、行风监督员反馈等途径, 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 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行政执法能力, 赢得医疗服务机构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同。

⑶建章立制, 立足长效管理, 加强宣传, 开展调查。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务人员 (包括乡村医生) 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如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清楚有关执业范围与登记范围相同, 聘用人员从事专业与执业注册相同, 了解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医务人员 (包括乡村医生) 应清楚方便群众与无证行医的区别, 不要在方便群众的同时, 利用在群众中的信誉走上收费看病、无证行医之路。制作形式多样的宣传资料, 在无证行医多发区域、外来人员聚集区和无证行医点周围, 开展针对性宣传活动, 发放张贴宣传资料, 曝光无证行医点及行医人。深入车站、工地、农村等外来流动人员聚集地以及无证行医现象比较集中的地区, 大力宣传无证行医的危害性, 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相关就医优惠政策, 倡导正确的就医观念。及时曝光无证行医欺诈典型案例, 发布就医警示, 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能力。在专项行动过程中, 针对特定人群开展问卷调查, 了解医学知识、求医问药渠道及就医政策等情况的知晓程度, 评估宣传整治效果。建立完善无证行医相关基础档案资料, 分析无证行医的特点、成因、演变趋势, 掌握无证行医新动向、新规律。积极开展调研,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无证行医综合治理措施, 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 完善无证行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无证行医的教育处罚措施, 为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奠定基础。将无证行医查处和取缔情况通报当地街道 (乡镇) 政府和房地、药监等部门,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协调房地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无证行医场所房主教育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2.海关行政处罚案例 篇二

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件(NO.1-5)

原创 2018-02-09 卫监君 苏州卫监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苏州市健康卫士“531”行动计划》要求,苏州市卫生监督所决定开展2016-2017年度行政处罚优秀案例、办案能手评选工作。

卫监君将分两篇来为大家来介绍 我们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一同来回顾一下吧~ 01 苏州某医院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简介:

苏州某民营营利性医院自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非法将骨科科室对外承包给魏某,为其提供经营场地,按约定分配利润,承包人魏某承担部分医疗纠纷及经营风险,在人事、财务方面实行相对独立管理。并以某医院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构成了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医院在陈述中承认了出租骨科科室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该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6.2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科室承包人魏某已另案处理)。

评点:

当前国家出台了加快社会办医的各种鼓励政策,但是否没有任何限制和底线,本案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医疗机构将部分科室或整体出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并以原机构名义对外从事诊疗活动,欺骗性、隐蔽性强,损害了广大患者的权益,为法律所不容。此类案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不易发现,查处难度较大。本案以用工纠纷投诉举报为线索,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抽丝剥茧,最终查实当事人将该医院骨科出租给非卫生技术人员魏某的事实。另外,本案对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认定在法律依据上有独到之处。对类似案件的查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2 吴江阙某外科诊所

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工作案 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简介:

阙某于2016年5月10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该证出借给王某某,双方书面约定诊所由王某某投资,按年支付阙某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得报酬。最终给予该诊所罚款5200元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评点:

本案为吴江系列出租承包案件中的一例,随着医改的深入,民间资本越来越多地涌入医疗行业,开始填补公立医疗机构尚未达到的空白。但同时产生了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大量无证、无资质人员在利益驱使下、浑水摸鱼进入医疗领域,乃至频发“医疗执业资质寻租”“挂证”的违法违规情况。案件的严厉查处,对想要在医疗这个新兴投资领域“捞取一桶金”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03 朱某伪造医学文书案

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苏州市某民营医院内科,患者李某兰在输注抗菌药物拜复乐治疗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在进行心肺复苏术后紧急送至上级医院ICU救治。

调查发现经治医师朱某某因为无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权限,遂以内科主任李某某的账户和密码进入该医院HIS系统为患者李某兰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医师朱某某因伪造医学文书被暂停执业六个月,同时依据《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医师朱某某一次记分12分,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方式告知朱某某所在的某医院“决定给予朱某某暂停执业六个月、记分12分、要求该单位做好该医师停止执业6个月及离岗内部培训3-6个月,后接受苏州市医师协会考核”,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记分情况发函至苏州市医师协会,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中。

评点:

本案的查办是在医患纠纷的现场,执法人员就该院及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执业行为开展调查,公正公开,立场坚定,注意技巧,对现场调查只做客观描述,不作主观判断,不激化矛盾。另协助警察安抚患者家属情绪,并告之患者家属依法依规解决医患纠纷各种途径,做到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不越位、不失位,为当前医患纠纷尤为突出情况下的同类案件查办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案对医师朱某某的违法行为不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还注重相关配套的管理措施及时跟上。处罚、记分、抄告、离岗培训、考核,一整套组合拳确保对本案行政处罚顺利实施并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体现行政处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04 苏州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的涉水产品案

办案机构:苏州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3日,苏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园区卫生监督所移送案件1起。当日,会同园区卫生监督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至5月20日期间,生产未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TW1812-100型滤芯、YM3012-400G 型滤芯共计5278支,并向苏州本地及广东省某地企业销售上述涉水产品。违法所得78万余元。

苏州市卫计委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该产品流入地——广东省某地卫生监督机构发出通报信息,提请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涉水产品卫生安全。

评点:

这是一起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被发现违法线索的案例。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加强此类涉水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上下级、区域间卫生监督部门联动以及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并纳入失信惩戒联动名单,发挥卫生监督部门执法效能最大化,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05 李某非医师行医案

办案机构:张家港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11日,公安部门在杨舍镇某村日常治安巡查中发现一男子在一杂货店内涉嫌非法行医。公安部门立刻将些信息通报给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接到线索后,立即赶赴杨舍镇某村杂货店,现场检查发现李某某正在为一名男性患者输液治疗,同时在附近李某某暂住地发现大量药品器械。李某某对其非法诊疗行为供认不讳。最终认定,李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被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点:

一些非法行医者采取上门服务,宣传价格便宜,医术高明的方式迷惑病人,吸引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体为贪图便宜、贪图方便置生命安全于不顾。本案中现场查见的病人就是在一杂货店的麻将馆里,边打麻将边输液,完全不顾自身安全。非法行医者被查处过一次以后,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采取医药分离、电话上门的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往往是输好液以后就离开,很难查获诊疗现场。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2009年卫生部门就与公安部门形成了打非联动机制,本案的快速、高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卫生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机制的成效。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分享未完待续 敬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推送

第二波!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件(NO.6-10)原创 2018-02-12 卫监君 苏州卫监

上周五我们一同回顾了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No.1-5 今天卫监君就为大家继续来介绍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No.6-10

06 太仓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 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案 办案机构:太仓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某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卷移送函相关材料,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太仓某医院自2008年至案发之日超出核准登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非法为531名孕妇开展引产术,确认违法所得66万元。

最终,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该医院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共计罚没款198万元,并吊销计划生育专业的行政处罚。

评点:

本案行为人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数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金额之大属某市首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计划生育管理秩序,“两非”危害大。本案情节复杂、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但办案机构采用多部门联动、外围走访、深入依靠群众等方法为本案顺利结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提醒我们,查办“两非”案件重点不光在非法机构更要关注医疗机构的此类违法现象。

07 张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办案机构:吴中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监督所接某医院报告,称一患儿在接受非法行医诊疗后出现休克,现在医院紧急抢救。

经查,受害人谷某婷因咳嗽多日,其祖父谷某明打电话给非法行医者张某,邀张某到某村蔬菜棚为谷某婷治疗。到达后,张某便为谷某婷进行输液。数分钟后,谷某婷出现面色发青、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终因医治无效,在苏州某医院重症监护室死亡。

张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资格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卫生部门及时将该案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理。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目前,该案正在作进一步处理。

点评:

近年来,非法行医屡禁不止,不少无证、无资质人员抱着侥幸心理游走在街头小巷,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行医已然入刑。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部门联动机制日臻完善,非法行医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08 相城区某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 办案机构:相城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收湖北省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移送案卷,苏州市某门诊部涉嫌为湖北省某市孕妇石某行终止妊娠术。经调查取证,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黄某(系苏州市相城区某门诊部经营者)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52元,罚款133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评点:

本案件是跨省移送案件,具有一定影响力。本案承办人员与湖北省某卫计委保持充分的沟通协调,共同调查取证,同时也充分说理,听取门诊部相关人员的陈述意见。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意见陈述都是直接影响定案的关键。

09 姑苏区某妇科诊所非医学需要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案 办案机构: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投诉称姑苏区某诊所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该诊所一人员正在给患者杨某进行妇科治疗,该人员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拒绝配合检查,现场逃逸。

经调查,姑苏区某诊所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万元,罚款1.7万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张某某(现场逃逸者)、冯某某,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该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开展节育手术罪,我局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点: 该案例由于涉案人员逃逸等情况,监督员通过大量认真而详细的调查,第一时间主动寻求公安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违法证据,深挖细查,严谨认定违法所得,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得以确定违法事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单位和人员得到了应有的行政和刑事处罚,非常有借鉴意义。10 苏州某医院医疗器械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案 办案机构:高新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苏州市虎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某民营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超过灭菌有效日期的待用器械;已消毒灭菌牙科探针等牙科器械无任何标识、标签;在生活垃圾桶内查见已使用带污渍的消毒棉签;使用的医用灭菌包装平面卷袋,未能提供其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索证资料;医疗废物的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进行分类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6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评点:

对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消毒产品管理等传染病防治监督领域的执法,一直是卫计执法部门关注的重点,稍有疏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就会带来一定的隐患。本案执法人员对多种常见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多个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基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性和借鉴意义。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第二波!苏州2017年十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件(NO.6-10)

原创: 卫监君 苏州卫监

2月12日

上周五我们一同回顾了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No.1-5 今天卫监君就为大家继续来介绍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No.6-10

06 太仓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 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案 办案机构:太仓市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某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卷移送函相关材料,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太仓某医院自2008年至案发之日超出核准登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非法为531名孕妇开展引产术,确认违法所得66万元。

最终,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该医院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共计罚没款198万元,并吊销计划生育专业的行政处罚。

评点:

本案行为人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数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金额之大属某市首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计划生育管理秩序,“两非”危害大。本案情节复杂、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但办案机构采用多部门联动、外围走访、深入依靠群众等方法为本案顺利结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案提醒我们,查办“两非”案件重点不光在非法机构更要关注医疗机构的此类违法现象。

07 张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办案机构:吴中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苏州市吴中区卫生监督所接某医院报告,称一患儿在接受非法行医诊疗后出现休克,现在医院紧急抢救。

经查,受害人谷某婷因咳嗽多日,其祖父谷某明打电话给非法行医者张某,邀张某到某村蔬菜棚为谷某婷治疗。到达后,张某便为谷某婷进行输液。数分钟后,谷某婷出现面色发青、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终因医治无效,在苏州某医院重症监护室死亡。

张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资格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卫生部门及时将该案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理。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目前,该案正在作进一步处理。

点评:

近年来,非法行医屡禁不止,不少无证、无资质人员抱着侥幸心理游走在街头小巷,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行医已然入刑。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部门联动机制日臻完善,非法行医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08 相城区某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案 办案机构:相城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收湖北省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移送案卷,苏州市某门诊部涉嫌为湖北省某市孕妇石某行终止妊娠术。经调查取证,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黄某(系苏州市相城区某门诊部经营者)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52元,罚款133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评点:

本案件是跨省移送案件,具有一定影响力。本案承办人员与湖北省某卫计委保持充分的沟通协调,共同调查取证,同时也充分说理,听取门诊部相关人员的陈述意见。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意见陈述都是直接影响定案的关键。

09 姑苏区某妇科诊所非医学需要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案 办案机构:姑苏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投诉称姑苏区某诊所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该诊所一人员正在给患者杨某进行妇科治疗,该人员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拒绝配合检查,现场逃逸。

经调查,姑苏区某诊所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万元,罚款1.7万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张某某(现场逃逸者)、冯某某,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该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开展节育手术罪,我局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点: 该案例由于涉案人员逃逸等情况,监督员通过大量认真而详细的调查,第一时间主动寻求公安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违法证据,深挖细查,严谨认定违法所得,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得以确定违法事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单位和人员得到了应有的行政和刑事处罚,非常有借鉴意义。苏州某医院医疗器械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案 办案机构:高新区卫生监督所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苏州市虎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某民营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超过灭菌有效日期的待用器械;已消毒灭菌牙科探针等牙科器械无任何标识、标签;在生活垃圾桶内查见已使用带污渍的消毒棉签;使用的医用灭菌包装平面卷袋,未能提供其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索证资料;医疗废物的未按照医疗废物类别进行分类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6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评点:

对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消毒产品管理等传染病防治监督领域的执法,一直是卫计执法部门关注的重点,稍有疏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就会带来一定的隐患。本案执法人员对多种常见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多个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基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性和借鉴意义。

2017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今天就介绍完啦

大家看完是不是涨知识了呢?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卫生行政执法中简易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流程作一介绍:

一、简易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卫生行政处罚,一般使用的是如下卫生监督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二、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使用如下卫生监督文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报告──→调查──→合议记录

↓ ↓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询问笔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3、封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6、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9、产品样品确认书

10、技术鉴定委托书

11、检验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陈述和申辩笔录→复核→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回执↓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 ↓听证笔录 结案报告↓ ↓听证意见书 归档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一般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使用如下卫生监督文书:卫生监督意见书↑案件受理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报告──→调查──→合议记录↓ ↓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询问笔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3、封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6、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7、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8、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9、产品样品确认书

10、技术鉴定委托书

4.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篇四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 裁。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具体包括: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所谓特定的对象是指违犯了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

罪并依法应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林业行政处

罚的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或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外部行

为。所谓惩戒制裁性,体现在对相对人的权益予以限制(如警告等)、剥夺(如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或科以新的义务(如罚款等)。这一特征使林业行政处罚既区别于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又

区别于受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和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四)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

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有效。如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

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等。否则,该处 罚行为依法不成立和无效。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

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处罚法定原

则包括: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必须是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 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无效;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定依据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开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必须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人员

身份公开,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定依据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处

罚与教育并行,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不教而罚、一罚了之,更不能把处罚这一手段 当成目的,为处罚而处罚。

(四)处罚救济原则。该原则又称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是指相对人因程序上的法定权利受到

损害,或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丽致使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补救。

相对人获得法牵救济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 楔和获得行政赔偿权。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处以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惩戒性义务为标准。林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种 类:

·1.(一)财产罚。财产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者的财产权予以剥夺或科以财产给予义务的

处罚类型。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l、罚款。罚款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它是行政处罚中适

用范围较为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罚款的特点在于使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付出一定代价,在影响其人

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的前提下,又能起到惩戒作用。罚款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

定,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依法应分别受到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 制。

o 罚款与刑罚中的罚金在法律依据、作出制裁的机关、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

2、没收财物。没收财物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违禁品、赃款、赃物、非法使,用的工具等)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方法。

设牧财物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者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行政

处罚。行为罚的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形式。

2、暂扣、吊销许.-j-证。许可证是林业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

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定权利的凭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狩猎 证、驯养繁殖证等。

暂扣许可证和吊销许可证的严厉程度不同。前者是中止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之

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后者是取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定资格或权力。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它是衡量林业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有关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l、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县级以

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这里的“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里的“依法委

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委托。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持有委托机关的书面委托书,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

托的范围内实施处罚行为。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处罚行为。

2、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事实已查证属实 这一条件有以下两层含义:

(1)违法行为人明确。违法行为人是指实施了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法行为人必须是特定的,即明白准确。

(2)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方面的要

求,必须达到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工具j后果等主要事实都有相应 的证据逐一证明;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方面的要求,必须达到据以认定违法活动的单个证据真实可

靠,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和排饿的,而且对这些结论任何人都提不出

有事实根据的、有道理和有实质意义的合理怀疑。’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这一条件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必须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法定依据。法无明文具体规定的不得处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对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处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其

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 ‘

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它

是衡量处罚主体是否依职权处罚或越权处罚的标准。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林业行政

处罚的管辖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等。7(1)级别管辖。是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确定的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

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治州、设区的市(含地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

政处罚案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根据《林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

为地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地点,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根据《林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涉及多处地点,并且该多处地点又不在同一

行政区域的,则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共同管辖。是对阿个以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都有管辖权时所作 的分工。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4)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管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此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对管辖权的转移也作了相应规定。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和制约处罚主体合法有效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法定步骤和

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处罚程序是否

正当合法,是法律评价行政处罚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标准之一。林业行政处罚的

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中又有听证程序作为其特殊部分。l、简易程序 .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当

场进行处罚的程序。法律设置该程序的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有利于当事人从繁琐 程序中摆脱出来。

(1)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具有法定依据;三是处罚程度较轻。即该程序

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这两种处罚形式,并且罚款幅度限定在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元以下。

(2)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表明执法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或委托书;说明处罚

理由和依据,即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指明处罚的法定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如陈

述权、申辩权等;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决定给以20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

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于法定期限内缴t,-ffa定的银行;当场处罚决定书 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它是指除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之外的、内容完整、要求严格、适用广泛的基本

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三类案件:处罚较重的案件,如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

件,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情节复杂需经过调查才能弄 清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 3. 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和执行五个步骤。其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 证。

(1)立案。立案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来自各种渠道的案件信息材料经过审查,认为需要给予

林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的行为。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属于

—般程序适用范围。立案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在7日内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查。调查是指案件调查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的活动。案件承办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调查处理林业

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 有jf{l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

责人批准;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它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又称客观性)和关联性三

个嘉鲥爻特征。案件调查人员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应当遵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标准。证据 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主体(拥有、占有或提供证据的自然人和组织)、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

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论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证据的关联性

财是指证据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联系。根据《行政诉讼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类

证据的收集、调取(包括复议程序中向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法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①书证。即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调取 的书证首先应当是原件(原本、正本、副本),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元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有出处,经该部

f1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调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诞的,应当附有说明材

+科;调取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

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②

辔盼i芷。即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调取物证的,首先应当调取原物;调取原物确有困

难的,才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系数量较多 的种类物的,可以调取其中的一部分。③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软件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调取视昕资料,首先,应当是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

羼摊的,可以调取复制件;其次,必须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

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④证人证言。即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对其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所作的

日头或书面陈述。调取的书面证人证言,一是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三是须注有出证日期;四是须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⑤鉴

定结论。即接受委托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

论。调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

使用的科技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

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⑥现场笔录。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做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制作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

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

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关于制

作、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则要求,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同样适用。

(3)决定。决定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清违法行为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为。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四个条件,并制作《林业 4.《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项。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本组织的印章。

林业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行政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下在3个月内仍不能结案还需要延长的,须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为了保证和监督林业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性,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

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召集集体讨论决定。对被处罚人提出的申诉和检举行为,耕浊!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作出的

林业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以决定是否重新处理。(4)送达。送达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其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行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记载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人处罚内容的一种书面行政法律文书。处罚单位要使其处罚的内容发生预期的处罚作用,必须依照法

定方黉;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使被处罚人及时了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做好履行法定义务或行使

法定权利的准备工作。因此,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对执法实践起着重要作用。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

式:①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派专人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给被处罚

人。被处罚人是公民的,本人签收是直接送达。被处罚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取文件的人签收。⑦转交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

时,作龇处’蹦失定的单位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抒其成年家属代收后转交给被

触罚人的方式,该种方式是直接送达的补充。③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林业行政

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单位的送达方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

居或脊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

证上记明拒绝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碾托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屹

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⑤邮寄送达是指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将处罚决定书挂

号邮寄给被处罚人的方式。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E 五种送达方式中,除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外,其余四种送达方式均以送达

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凭证。除了邮寄

送达外,采用其余四种送达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表现为:一是服从处罚 的被处罚人自动履行义务;二是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处

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5)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具有法定执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采取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享

有强制执行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特殊

情况下才依法享有。强制执行,依据执行人是否直接取代被执行人应为的行为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执

行和直接强制执行。①间接强制执行。其主要执行方法是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

履行义务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或授权的单位代为履行,由法定义务人负担代为履行的一切费用。如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执行罚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人可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

强制方法。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义务人,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以促使其履行义务。②直接强制执行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

务的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自行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方法,如根

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

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它是林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适用特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一

种特殊程序,是从属于一般程序而非独立的一个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程序及其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听证程序所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国家林业局拟作出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以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起点以上的罚 款。

(2)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公开、公

正、效率;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的费用。

(3)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规定。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举

行。_证的,应当在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

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受理的应 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听证主持人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法制

正作机构或执法机构中负责听证的非案件调查人员。其职权包括:决定听证时间、地点的权利;按程序

主持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的权利;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的权

利;对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给予警告、批评的权利;依法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的权利;对案件 的处理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的权利等。听证主持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包

楣}: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会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

庇、纵容违法行为;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建议。听证参加,入,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其中的当事人是

撼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证权、申辩

权、最后陈述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使听证权等。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时参加听证;如实回答

昕汪主持人的询问;遵守听证纪律。案件调查人员的主要义务是必须参加听证。

(5)听证准备应遵守的规则。自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或首席听证主

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应按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在3日内将案卷移送给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

到寨阵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

(6)听证进行的程序。①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②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或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③案 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蓟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⑤第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⑥询问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⑦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⑧当事人最后陈述。⑨听证主持人宣布听

证结束。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元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

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

据据进行复核,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听证的案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给予处罚的依据;处理意见和建议。

5.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篇五

一、受委托组织:

××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范围及权限: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

3、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

4、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5、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

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未经批准引进、调运属于国家、市规定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经检疫的`,或从疫区调运未经产地检疫和运达地复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三、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年X月X日止。

接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盖委托单位印章。

委托行政机关:×××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二○XX年X月X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单位自存,一份报委托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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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的,可以按指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7.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篇七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8.土地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依据 篇八

来源:作者:

土 地 违 法 案 件 处 罚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土 地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时 限: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土 地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程 序

一、受 理

1、范围:

①上级交办 ②其他部门移送 ③群众举报

2、登记:

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 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

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 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5、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四、处 理

1、集体审议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2、处理

调查终结的案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⑴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⑶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⑷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⑸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⑹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⑺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告 知

1、在立案调查后,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2、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六、听 证

1、承办人拟作出拆除、没收、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

2、听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听证的七日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决 定

1、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⑴当事人确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都应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⑵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⑷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⑸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⑹对于冲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2、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该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送 达

1、送达时间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 ②留置送达 ③委托送达 ④邮寄送达 ⑤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负责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九、执 行

1、当事人自行履行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履行了的,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结 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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