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精选9篇)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7〕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省农村沼气建设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生态富民为目标,坚持“示范带动、全面发展、质量优先、服务至上、开拓创新、提高水平”的方针,突出抓好建池质量和技术服务,努力实现我省农村沼气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07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50万户,培训沼气工10000名,建设沼气服务站1500个;结合养殖业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二、工作进度
(一)启动阶段(1月1日—3月31日)。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技术培训和试点建设。通过召开会议和新闻媒体宣传,让沼气建设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沼气建设氛围。重点选择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积极性的村、户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加强技术培训。此阶段完成目标任务的10%。
(二)实施阶段(4月1日—5月31日)。充分利用气温回升、少雨农闲这一沼气建设的黄金季节,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大力实施,掀起全省沼气建设高潮。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60%。(三)完成阶段(6月1日—11月15日)。做好已建池的规范安装和使用,对照任务加大力度,高标准、严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扫尾工作。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30%。
(四)验收阶段(11月15日—12月31日)。在各省辖市自查、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全省统一组织年终考核验收,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沼气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沼气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经费、有车辆、有目标奖惩,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建设、卫生、林业、水利、畜牧、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格按照下达的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沼气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普及沼气日常管理和维护知识,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
(二)多方筹资,加大投入。资金是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关键。在国家投入逐年加大的形势下,各地要把农村沼气建设列入财政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信贷支持,发挥小额贷款在发展沼气中的作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企业和农民投入。家里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农户、有外出打工的农户、农村富裕户等要率先发展沼气;农村养殖大户、养殖企业等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沼气工程。要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形成“政府扶持、农户自筹、社会参与”的投资机制。对经济困难户政府要重点给予扶持,以加快全省农村沼气的发展步伐。
(三)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质量是前提,管理是重点,服务是保证。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坚决纠正“重数量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建设轻管理”的做法,坚持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抓好“建、管、用”三个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一个、成一个、用一个。要加快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国家投入引导、资产集体所有、方式灵活多样”和“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政府补贴、协会领办、个体承包、企业参与、股份合作等多元化服务管理运作模式,为沼气用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公布农村沼气建设的监督电话和技术服务热线,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四)项目带动,整体推进。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是国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一个重点,实施好国债项目是我省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承担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的地方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强化项目监督,严格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一池三改”建设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三公开”制度,把国债沼气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没有承担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方筹措资金,搞好示范点,建设沼气示范村。实现县县都有精品村,村村都有样板户,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五)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要注重配套建设和综合利用,实现生态富民。要把沼气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解决农村安全饮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新农村建设试点、“共青沼气工程”以及生态村、文明村、卫生村建设等结合起来,搞好改厨、改厕、改圈、改水、改院等配套建设。要鼓励沼气技术创新,积极开展秸秆沼气试点示范,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结合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六)严格督查,奖优罚劣。要把农村沼气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制定沼气工作的考核办法和制度。各省辖市政府每月末要将沼气建设进度和工作情况报送省农业厅;每季末,省政府将对各省辖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年终采取县(市、区)自查、省辖市验收、省抽查的办法,对各省辖市、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作为申报国家沼气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完成任务工作突出的省辖市、县(市、区)进行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沼气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二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22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为了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政府有效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省、市县(含自治县,下同)两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省、市县分别负责各自的储备粮管理并承担储备补贴(含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和保底价收购补贴。省、市县储备粮的品种、规模和计划由同级政府确定。应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粮食总量平衡的需要调整储备粮
规模,储备粮规模按贸易粮计算,储备粮的储备补贴、收购补贴按原粮计算,储备粮的利息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补贴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粮权和用途。储备粮粮权属省、市县政府。使用储备粮,由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价暴涨时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第四条 确保储备粮安全。承储省、市县储备粮的单位,应与同级粮食主管部门签订承储合同,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字鉴证。储备粮仓库必须挂牌标示,并在仓库内设置粮情帐卡。储备粮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第五条 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为减少翻仓、轮换费用,降低管理成本,储备粮由承储单位每年推陈储新,实行新老粮互换,等量对冲,轮换库存。轮换储备粮,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择优确定承储单位。储备粮承储单位必须具备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做到同加工企业相结合,实现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服务一条龙,以减少费用。选择储备粮承储单位,由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择优
确定;或在符合承储条件的单位中(含大型粮食加工厂)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储备粮储存应相对集中。
第七条 粮源与粮质要求。储备粮可在本地收购,也可从外地购进,但必须是本内收购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八条 收购资金管理与费用补贴拨付。储备粮的收购成本,由当年收购粮食的保底价和粮食、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购费用两部分组成。农业发展银行按收购成本安排储备粮的收购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由各级财政按季拨付,直接拨给储备粮承 储单位。
第九条 责任人离任交接与审计。储备粮承储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及保管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清查账目,清查实物。粮食主管部门应对承储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对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承储单位法人代表离任交接情况要上
报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意外损失处理。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坏,由计划、财政、粮食、物价、质检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核定损失、损坏的数量,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予以核销库存数量。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和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三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4]62号
【颁布时间】 2004-08-1
1【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实施《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依法行政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近期在全省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将《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实施《行政许可法》及行政执法大检查的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省、市县两级窗口行业及行政执法任务相对集中的部门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主体)。
二、检查内容
以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的贯彻实施情况为重点,同时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制(以下简称“两制”)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和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一)关于行政许可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的检查内容
1.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3.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告知制度、行政许可承诺制度、行政许可期限制度、行政许可责任制度、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及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等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法许可、违法收费等问题。
(二)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两制”等制度的检查内容
1.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确认、执法职责到位的情况。
2.实施“两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3.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法。
1.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省检查领导小组听取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及“两制”等情况的汇报。
2.召开座谈会和向社会发放调查表,公开征询公众对实施行政许可及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明查暗访,摸清和掌握实施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
4.公布监督检查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法许可及违法处罚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对举报问题进行分类,按职责权限交由或责令相关部门处理。
5.根据群众举报和反映,调阅被检查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卷宗,审查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时间安排。
2004年8月20日—10月20日为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自查整改阶段;
10月21日—11月20日为省检查领导小组分组检查阶段;
11月21日—12月20日为总结评比阶段。
四、组织领导为搞好这次检查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由吴昌元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法制办副主任范晓军担任,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范晓军任主任,刘登山任副主任。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各抽1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举报电话:65338706、65399665。
五、几项要求
(一)提高对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重要性的认识。此次检查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政府形象,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推动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对这次检查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完成好检查任务。
(二)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自觉接受检查。此次大检查不搞形式,不做表面文章,对检查结果分类进行处理。检查领导小组要将检查结果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汇报;要以通报的形式,对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批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违法设定的许可要坚决撤销;检查中发现涉及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肃检查纪律。检查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在检查时,不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参加被检查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不接受礼品,不住高级宾馆。
这次检查要求高,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保证检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专项经费由监督检查办公室提出预算,报省财政厅解决。新闻宣传由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海南日报社、海南电视台、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承担。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四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豫政办 〔2011〕2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
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筹措资金予以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到25元。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9元,医保支付比例及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
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省财政对乡镇卫生院适当补助,并列入基数。同时,从2010年起,省财政在核定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时,按照核定的编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标准计算基本支出,对自有财力不足以弥补基本支出而形成的缺口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省卫生厅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重新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
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省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动态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直接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
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按照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2011年按照农村常驻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
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省辖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省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部门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省辖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五
《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切实加强我省的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发〔2011〕8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推进草原保护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8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草原基本情况
(一)草原资源情况。甘肃是全国六大牧区之一,全省土地总面积45.4万平方公里,拥有天然草原
2.68亿亩(详见附件1),其中可利用面积2.41亿亩。天然草原共有14个类型,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区、西部荒漠区和黄土高原区等三大区域。目前,全省91%的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重度退化的占31.02%,中度退化的占48.02%,轻度退化的占11.96%。
(二)草原禁牧及草畜平衡区载畜情况。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落实禁牧草原面积1亿亩,其中,工程性禁牧面积3744万亩,行政性禁牧面积6256万亩(详见附件2);主要分布为:青藏高原区1727万亩,西部荒漠区4116.87万亩,黄土高原区4156.13万亩。禁牧区外的1.41亿亩可利用草原为草畜平衡区,主要分布在除庆阳、平凉、天水等3市以外的青藏高原区、西部荒漠区和黄土高原区,草原植被较好,可以适度放牧。草畜平衡区天然草原鲜草总产量1873.86万吨,折合干草597.87万吨,理论载畜量为737.623万个羊单位,实际载畜量为963.336万个羊单位,牲畜超载225.713万个羊单位,平均超载率为30.6%(详见附件3)。
(三)人工种草及草产业发展情况。2010年全省人工种草面积达到2212万亩,位居全国第二。其中多年生人工种草面积1807万亩,一年生人工种草面积405万亩(详见附件4)。人工种草鲜草总产量12006.36万吨,折合干草3370.44万吨。多年生牧草以紫花苜蓿、红豆草、三叶草、披碱草等为主,一年生牧草以箭舌豌豆、燕麦、毛苕子等为主。
(四)牦牛山羊养殖情况。截至2010年底,全省牦牛存栏115.73万头,其中能繁母牦牛58.85万头,主要分布在甘南、武威、张掖、定西、金昌等市州;山羊存栏339.15万只,其中能繁母山羊165.52万只,主要分布在庆阳、酒泉、白银、武威、张掖、甘南、临夏等市州。
(五)牧户情况。国家核定我省承包草原且以草原畜牧业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和收入来源的牧户主要分布在21个县市区。截至2010年底,21个县市区有牧户22.1万户(详见附件5)。
(六)草原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情况。截至2010年底,全省落实草原承包面积1.86亿亩,占全省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7.2%,其中承包到户面积1.31亿亩,占承包面积的70.4%;承包到联户面积5000万亩,占承包面积的26.8%;其他方式承包面积514万亩,占承包面积的2.8%。从2006年开始,积极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到目前已划定基本草原8505万亩。
(七)草原执法、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全省草原监理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草原监理站(所)55个(其中48个与草原站合设),有草原专(兼)职监理人员600多人。全省草原技术推广体系比较完善,有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草原技术推广机构74个,拥有专业技术人员1000多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以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牧民增收为目的,以落实草原经营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为保障,以加强草原动态监测和技术推广为支撑,充分发挥牧民的主体作用,全面落实补奖政策,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增强畜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稳定提高农牧民收入,促进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正确处理草原牧区人、畜、草的关系和牧民生产、生活、生态的关系,推动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牧民收入增长,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草原牧区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政府主导,牧民自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尊重农牧民意愿,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明确农牧民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牧民在政策落实中直接受益。
3.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做好基本草原划定、草原规范承包、基础数据核实等各项基础工作,为补奖政策落实创造条件。制定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大落实和执法监督力度,构建补奖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4.封顶保底,注重公平。充分发挥补奖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注重各区域间的合理公平,在与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补奖标准。参照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对每户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总额度实行封顶保底。封顶保底的标准由各市州政府根据实际研究确定,并报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5.明确责任,稳步推进。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分级落实,积极实施,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政策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落实补奖政策,进一步巩固草原保护建设成果,推动基本草原划定,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落实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改善草原生态环境;调整牧草种植结构,加强优良牧草种植基地建设,为减轻草场压力、发展草业提供物质基础;改良畜牧品种,开展舍饲养殖和异地育肥,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增加农牧民收入,切实做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减畜不减收”。
三、实施任务和要求
(一)实施禁牧补助。
1.划定禁牧区域。按照国家“对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的要求,全省对退化、沙化、盐渍化严重的天然草原以及黄河、长江和内陆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功能区的天然草原实行了禁牧封育,共落实禁牧草原面积1亿亩。
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落实草原禁牧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以核定的禁牧面积为基础,以乡镇或村组为基本单元,确定禁牧区域,并将禁牧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村、户,明确禁牧要求,层层签订禁牧管护责任书,并按照《甘肃省禁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禁牧制度,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植被恢复。
2.兑付禁牧补助资金。2011年,国家核定我省禁牧补助资金6亿元。根据国家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规定,对全省1亿亩的禁牧草原,用中央财政下达的禁牧补助资金对实施禁牧的农牧户给予补助。5年为1个禁牧补助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为增强政策效应,根据中央实行“资金、责任、任务、目标”四到省的原则,充分考虑我省各地的草原载畜能力、生态贡献、收入构成、草原面积、人口数量、政策效应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通过科学测算,我省三大区域的禁牧补助标准确定为:青藏高原区20元/亩、黄土高原区2.95元/亩、西部荒漠区2.2元/亩。对落实禁牧措施、实行禁牧管护的农牧户,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将禁牧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二)实行草畜平衡奖励。
1.落实草畜平衡区减畜计划。根据草畜平衡区牲畜超载数量,充分考虑全省牲畜品种改良、开展舍饲圈养和异地育肥、加快出栏周转、加强饲草料基地建设、转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等支撑因素,计划在3年内完成225.713万个羊单位超载牲畜的减畜任务,具体减畜计划为:2011年减畜90.285万个羊单位,占超载牲畜的40%;2012年减畜90.285万个羊单位,占超载牲畜的40%;2013年减畜45.143万个羊单位,占超载牲畜的20%。
各市州要按照《甘肃省落实草畜平衡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具体的减畜任务及数量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村、户,按照《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减少放牧牲畜、牧草恢复生长和草畜平衡的要求,层层签订草畜平衡及减畜责任书,落实减畜任务,3年努力实现草畜平衡的目标。
2.兑付草畜平衡奖励资金。2011年,国家核定我省草畜平衡奖励资金2.115亿元。对实行草畜平衡管理的草原,在根据载畜能力合理核定载畜量、制定并完成减畜计划的基础上,用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给实施草畜平衡的农牧户进行奖励。根据中央实行“资金、责任、任务、目标”四到省的原则,在考虑我省各地草原生态贡献、草原面积、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突出考虑各地草原载畜能力、减畜数量以及减畜对农牧民收入影响程度,我省三大区域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确定为:青藏高原区2.18元/亩、黄土高原区1.5元/亩、西部荒漠区1元/亩。对落实草畜平衡面积、确认超载牲畜数量、制定了减畜计划并完成减畜任务、草原植被恢复生长、实现草畜平衡的农牧户,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将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三)实施牧草良种补贴。2011年,国家核定我省人工种草补助资金2.212亿元。按照《甘肃省落实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全省牧草良种补贴资金以向农牧户直补和统筹项目管理两种方式实施。各市州要将约占全省人工种草总面积65%的多年生并处在旺长期的优质豆科牧草确认落实到县市区、乡镇、村、户,依据实际种草面积,在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按照10元/亩的标准,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将牧草良种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对其余35%的当年生牧草、品种混杂落后及需要更新的苜蓿面积,采取项目管理方式,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的要求,有计划、分区域、有重点地更新现有留床牧草,推广优良牧草品种,扩大优良牧草种植面积,建设优良牧草生产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增强牧草补充供给能力。项目具体由省上管理、市州审核、县市区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方案另行编制报批。
(四)实施牦牛山羊良种补贴。2011年,国家核定我省畜牧良种补贴资金584万元。按照国家对牦牛、山羊进行良种补贴的规定和《甘肃省畜牧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由省上集中统筹使用补贴资金。采取项目管理形式,通过招标采购和养殖户选育调配,引进种公牦牛和种公山羊,进行品种改良。项目具体由省上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州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技术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效益。
(五)实施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1年,国家核定我省承包草原且以草原畜牧业为主要生产经营方式和收入来源的22.1万户牧户生产资料补贴资金1.105亿元。根据国家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规定,在做好牧户确认登记、核实造册、张榜公示的基础上,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方式,按每户500元的标准,将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四、工作进度
2011年1月—2011年6月:宣传补奖政策,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前期调研,核定基本数据,编制省、市州、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工作规程。
2011年6月—2011年9月:加快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规范草原经营承包,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合同,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在核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的基础上,划定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
2011年9月—2011年11月:全面检查补奖政策落实工作,通过核查登记、上册公示,向农牧户兑付补奖资金。
2011年11月—2011年12月:完成资料汇总建档与数字化管理,对全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各市州、县市区落实补奖机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验收;申请国家对我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验收。
五、保障措施和组织管理
(一)保障措施。
1.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坚持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长期不变的原则,按照对牧区草场要承包到户、分户经营,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草场面积较大的要分户承包经营、面积较小的要承包到户、联户经营的要求,积极推进草原规范承包工作。规范和补签草原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并向草原承包户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制,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印制,县市区政府签章后颁发。抓紧开展全省性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在摸清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各级草原的现实分布情况、界限、类型、利用条件、经营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将重要放牧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等划定为基本草原,并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确保草原面积基本稳定、用途始终不变。
2.加强草原监测监理,强化草原技术支撑。加强草原监测体系建设,合理确定和建设固定监测点,加强监测人员培训,改进监测手段,创新监测方法,完善监测指标,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定点适时地完成监测任务,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发布监测信息,客观反映草原植被恢复情况,为科学评估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实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紧紧围绕补奖政策落实工作的关键环节,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形成县级有草原监理机构专职行使草原监管职责,乡镇有分管领导、专(兼)职干部负责草原工作,村级有干部负责、村级草原管护员管护草原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为
补奖政策落实提供组织保障。开展优良牧草品种筛选、退化草原治理、划区轮牧模式等研究工作,推广草原鼠虫害防控、草原补播改良、优良牧草丰产栽培等先进技术,为补奖政策落实提供技术支撑。具体由省草原技术总站拟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省、市州、县市区草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
3.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工作。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落实政策的重点和难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政策顺利落实。同时,按照国家落实补奖政策的要求,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专人,切实做好牧户基本情况,草原承包、禁牧、草畜平衡和人工种草面积,草原载畜能力、牲畜饲养数量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实现电子化管理,为落实补奖政策打好基础。
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环境。加大补奖政策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宣传车、培训班、现场会等宣传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实际的宣传教育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补奖政策的各项内容和要求,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上对补奖政策落实的安排部署上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落实补奖政策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作为落实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成立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宣传、方案审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财政、农牧、国土资源、民政、环保、统计、审计、监察、林业、公安和金融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按照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牧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补奖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草原承包界线、边界纠纷等问题,加强政策落实中各项工作措施的风险评估,确保政策落实工作平稳到位。为了搞好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国家确定天祝县为试点县的基础上,省上确定青藏高原区的玛曲县、黄土高原区的会宁县、西部荒漠区的民勤县为三大草原区域的试点县,深入推进补奖政策落实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紧紧围绕补奖政策落实工作的关键环节,采取定期检查、适时抽查和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政策落实方案、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制定以及各项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科学制定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从落实补奖政策的基础工作到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草畜监测工作到位、补奖资金管理使用、后续产业培育、当地财政对业务和工作经费预算保障的落实等方面,对各市州落实补奖政策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补奖政策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在此基础上,接受国家对我省落实补奖政策工作的绩效考核,积极争取国家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完成补奖政策落实工作任务的市州,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对个别补奖项目任务没有完成的,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时予以适当扣减;对没有完成补奖政策落实工作任务的,不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资金管理,落实工作经费。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补奖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补奖资金的使用管理,严防挤占、挪用、截留及冒领,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兑现给牧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认真编制补奖资金分配方案,设立补奖资金专账,下设分项资金明细账户,分项核算,专款专用。补奖资金的发放实行登记造册、上榜公示、签名盖章,做到手续完备,确保中央下达的草原补奖政策资金真正兑现到户。科学测算和安排项目规划设计、宣传培训、资料证件印刷、购图制图、设备购置、检查验收、资金审计、执法检查、科技支撑等落实补奖政策的业务费用,以及基本草原划定、草原规范承包、草
6.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6〕25号),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职责边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政发〔2015〕4号、甬政发〔2016〕25号文件精神,围绕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具体职责分工分类确定如下:
(一)关于应批已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并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关于应批未批事项
业务主管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书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应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嫌应批未批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三)关于禁止类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及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对于调查取证相对简单、易于现场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收投诉线索后或在日常巡查中直接执法。
(四)其它需明确事项
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以及资格、资质类事项,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业务主管部门的某一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该职权不再在业务主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改为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中体现。一项行政处罚职权仅划转其中部分具体处罚事项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处罚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对该职权其余的具体处罚事项负兜底责任。
三、建立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
1.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事项,相关案件资料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对于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事先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2.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综合执法实行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问题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2.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三)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调整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
5.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7.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打造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类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各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四)协调会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双方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后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调会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主动采取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及时派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参与的,构成追责事实的可以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加强执法协作
(一)开展执法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该部门或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
(二)加强业务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对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情景模拟、查阅档案、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尽快顺应工作需要。同时,探索建立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例库,以案说法,举一反三,使之成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干部的实践平台、学习的平台。在划转行政执法事项前,先行培训、先行考试、先行申领行政执法证,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三)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可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案件侦查活动,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证据固定、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对接,细化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四)构建工作平台。按照以综合行政执法为主要改革措施、建设统一政务投诉举报平台和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为配套改革措施的“一主两配”要求,以12345热线为载体,整合各部门非紧急类投诉举报政务服务热线,建设统一、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实现平台统一接听、受理、解答、转办、督办;同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着力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解决部门之间推诿扯皮问题。
五、关于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高效协作配合,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对工作推进中涉及的问题一定要深入研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相互之间可操作的协作配合机制。在确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时,要力求在“细”字上做文章,在“清”字上下功夫,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行政责任书,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同时,要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争议处理等制度,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具体操作制度(详见附件1、2、3),协作配合制度要在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时,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同步明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备案。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协调,积极推动各地研究制定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制度,并督促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三)完善执法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机构编制、法制、公安、财政、人力社保、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落实好改革推进中涉及的职责整合、法制监督、公安保障、经费保障、设施设备、队伍建设、办公保障等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同时,要切实关心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拴心留人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
(四)强化执法监督。要强化对部门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制定并落实部门之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的内容。对部门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附件:1.市××局(委、办)部门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监管责任细化表(参考样本)(略)
2.市××局(委、办)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参考样本)(略)
3.市××局(委、办)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管职责分工案例(参考样本)(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7.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七
双办字〔2011〕75 号
★
中共双柏县委办公室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柏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室,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双柏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实施方案》经县委、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双柏县委办公室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
(五)有林权争议、权属不清的山林严禁采脂,已采脂的,必须立即停止采脂。
二、工作步骤及措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20日)
主要任务:调查摸底、政策宣传。由各乡镇和各国有林场对辖区内的松脂采割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逐一将采脂山场、采脂户或采脂承包户(含租期)、采脂株数进行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各国有林场场长审定后上报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通告、黑板报、粘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双柏县松脂采割管理暂行办法》、《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脂采割管理的通知》等松脂采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尤其要重点宣传违规采脂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以及按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此次范松脂采割工作的目的意义、时限、内容和方法步骤,引导林农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资源保护
脂现场,由林权所有者用红漆对采脂范围进行标注,并由工作队在森林公安、林政稽查大队和乡镇林业站配合下依照《双柏县松脂采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查处。对继续违规采脂或蓄意干扰清理整顿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各村(居)委会、各国有林场对清理整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硬、推进不力、不按时限进行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整改完善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总结完善和检查验收规范松脂采割工作。对规范松脂采割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由县规范松脂采割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工作队对各乡镇、村(居)委会、国有林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相关验收合格证明。对检查出来依然存在的违规采脂户,责令各责任单位、采脂户或采脂承包户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屡教不改的采脂户或采脂承包户,由森林公安、林政稽查大队和乡镇林业站在县、乡工作队的配合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对符合采脂规程,需要继续采脂的地块,国有林由国有林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集体林由林权所有者向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并将采脂时间、单位、区域、面积等内容
经培训合格的林农颁发《松脂采集资格证》,并实行年检制度,切实提高采脂户的采脂技术。
(三)松脂采割实行备案制度。国有林由国有林场向县林业局申请备案;集体林由林权所有者向各乡(镇)林业站申请备案。
(四)引导林农成立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制定专业合作组织章程,树立管好自己的山、护好自己的林、用好自己的树的理念,自觉遵守采脂规程,用章程规范和约束松脂采割行为。
(五)加强松脂采脂基地建设。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科学规划,积极探索松脂采脂基地建设的新途径,科学规划采脂基地,并将采脂基地建设与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林农增收、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目标。
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八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1]90号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2001-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9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关于考核内容
1、对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秘函[2001]7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2、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秘函[2001]70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二、二、关于考核办法
(一)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秘函[2001]74号文件要求,逐项进行自查,于2002年1月2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2001年完成7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表格形式,一式20份)。
2、复核。为保证有关数据的公正性、权威性,各市人民政府完成7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由省统计局负责复核。
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2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①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市政府完成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率、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覆盖等10个方面工作的复核情况,并同时提供2001年各市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上述10个方面工作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2年1月20日前向省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②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各市工作评议的情况。③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各市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④省监察厅负责提供各市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⑤省文明办负责提供各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⑥省公安厅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⑦省经贸委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特大事故情况。
⑧省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供“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⑩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3、年终全面考核。以各市政府完成7项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用写实的办法确定各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位次。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考核组到各市进行考核,根据各市政府自查报告和复核工作情况,可由省政府督办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秘函[2001]70号文件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2002年1月2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2001年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表格形式,一式20份)。
2、复核。成立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经济运行考核办、省监察厅纠风办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2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①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评议情况。
②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
③省监察厅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④省文明办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3、年终全面考核。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得分情况,确定其目标管理考核位次。
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工作目标任务已由省政府秘函[2001]70号文件下达,满分为70分。
省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由省政府每位领导分别为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打分,算术平均后计入总分。
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满分为7分;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满分为3分;政风建设工作满分为5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满分为5分。凡没有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给5分(总分的70%);没有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给2分(总分的70%)。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考核组到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考核。根据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自查报告和复核工作情况,可由省政府督办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三、三、关于年终考核结果的审定
1、各市政府的考核结果,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将自查报告复核情况、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汇总排序后,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2、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结果,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将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工作目标的复核、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得分汇总排序后,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四、关于奖惩办法
具体奖惩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皖政[2001]19号文件规定研究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9.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九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中央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督查处(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批转省辖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处督办的公文;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处办理的其他事项;
6.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处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处室承办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省长批转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涉及本处室业务范围的批示件;
3.省长、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按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要求,明确一个处室督办(需几个处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处室)。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报主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处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后,督查处和有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
6.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7.有关处室接到承办单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把关,呈送主管副省长或省长阅示。需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处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省长、省长审签后上报。(二)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凡省长批转省辖市政府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领导秘书盖“查”印章,交督查处办理;凡省长批转省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领导秘书盖“反辣印章,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省长批给副省长,副省长也作出批示的,由其对口业务处室办理;省长同时批转省辖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办公厅领导同志指示有关处室办理。
2.副省长的批示件,由领导秘书交对口业务处室办理。3.省长、副省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对口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或《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督查单》,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查办结果。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省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处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省领导。各督办处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处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对省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可由督办处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省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本人),并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国务院办公厅以“国秘复印件”形式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省长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处存档备查,不再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属于国家信访局转来的,以省政府的文件上报;属于国家信访局下属司局转来的,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上报。对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中央部委交办的查办件,可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处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省政府后,由督查处按副省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省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省辖市政府和省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厅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处室办理。
四、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厅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处室处长(主任)作为本处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处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文不及义。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三)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以《河南政务督查》、《政府工作快报》或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末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每两年召开一次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督促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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