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精选10篇)
1.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篇一
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信息化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显著标志,也是推动社会进一步变革的重要力量。将信息化建设引入司法领域,对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大意义。宝安法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使我院的信息化水平跃升全市基层法院前列。日前,为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打造信息化、现代化法院的发展目标,我院全面调研了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状况,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一、当前信息化建设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化平台的基础建设方面
1、法院信息化建设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指引。目前,从省、市到区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规范仅停留在网络建设规范上,对信息化的内涵、外延,应达到的标准,检验的方法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各个法院都是根据各自的理解和需要自行建设,因此往往五花八门。我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到各地考察取经,回来后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改良,同时还要考虑与市中院信息化建设兼容与资源共享问题,耗费大量人、财、物力。
2、院本部与派出法庭之间、各派出法庭之间信息化发展不均衡。信息化建设的最突出意义就在于减弱了时空阻隔对
人们占有信息资源的制约,但是在完成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地域和外部条件的不同也影响到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整体同步发展。尤其突出的是新、老法庭之间建设与改造的矛盾。新法庭正在建设当中,配臵先进;旧法庭设施落后,不能与新法庭同步,如果投入资金进行更新改造则需要更多投入。
3、仍然存在建设资金的短缺的问题。基础配臵适当的超前设计是保证信息化建设满足发展需要,不至于短期服役的有效措施。但是财政拨款往往不足,只能保证基础建设及当前实用需要。
4、现有审判流程系统自身的缺陷造成使用效果不佳。当前应用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只是对现行法院手工操作模式的简单模仿,不能很好地把信息技术、司法程序特点、法院工作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流程再造,与实际工作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由于市场分工及竞争的因素,软件系统之间难以相互无缝接合,造成系统众多、操作繁杂,不利于适用、推广。
(二)信息化平台的维护保障方面
信息化建设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活动,信息化平台的持续发展更离不开技术人员和其他应用人员的维护与保障工作。
1、技术人员严重不足。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推广应用的系统也会越来越多。新系统需要开发,老系统需要
维护、改良,而目前我院只有八名信息技术人员,面对超过一千多台硬件设备已无力应付,更不用说软件系统的维护与开发。
2、技术人员和应用人员的专业培训欠缺。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与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败息息相关,但是两级法院组织的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学习考察往往较少,使得技术人员视野难以开阔,知识难以更新。此外,信息平台的应用人员也缺乏相应的技术培训,一些人员对软件的功能和适用方法还不熟悉,利用程度不高。
二、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1、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做好规划。信息化建设对于实现法院现代化、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也有极大促进和保障作用。因此,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实抓好信息化建设工作。要认识到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中严格按照市中院的统一部署,集合我院自身情况做好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并及时与上级法院沟通,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为尽早出台我市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规范提供参考。
2、加强信息化建设监管力度。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和监管主体必须真正运作起
来,起到应有作用。要从规划、实施到监督的应全程参与,制定并执行每月信息化建设例会制度,及时听取、解决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督促、检查信息化平台的运转和应用情况。
3、保证信息化的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服务器、微机、打印机等硬件设施和各类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外,局域网建成后,维护网络、软硬件以及电脑消耗品等的开支也需要大量投入。因此,要制定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制度,科学预算、分期拨付、专项使用。要争取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为信息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4、建立相关奖惩制度,促进信息平台应用的良性发展。凡是已经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工作环节,都要严格执行信息化操作的工作标准,认真检查信息平台的应用程度和效果。如核查案件信息的录入工作,要求每宗案件的电子信息都要做到与纸质文档相一致;执行网上报结案制度,对手工结案报表不予认可。通过制定相关考核、奖惩制度,进行每月一次检查、一次评比、一次通报,增强法官使用信息系统的积极性,促进信息平台应用的良性发展。
5、着力培养和锻造一批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增强信息化的技术保障。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各项工作对电脑的依赖性不可避免地越来越高,电
脑软硬件及时维护和更新的紧迫性也不断增加。因此,要增加对信息网络人才的引进,同时要加强对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和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6、强化应用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个别辅导等等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全体干警的信息化素质,把计算机应用水平纳入工作人员考核体系。促使全体干警熟练掌握了电脑操作的基本技能、熟悉各类应用软件的使用方法,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2.农村土地征用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二
1、征地是政府行为,即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这就使得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或开发商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申请政府或职能部门协调裁决时,由于政府或职能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解决。
2.农村征地款使用管理问题。据近期对新联村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调研,目前该村征地费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村集体所有,按其土地使用面积分配到户。土地属集体所有,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掌握。村集体根据本村土地下放时分田到户的底册,按每户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一次性分配到户,由农民自由支配使用,据了解,在1993至1994年间,新联村大夫坣村小组平均每户能分到征地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款3至4万元,这种方式,村民在当时可以建房出租,有的弃农从商,一定程度上解决村民的生活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出租给本村村民,村集体往往收取租金较困难,出租给本村集体以外个人又影响着本村的社会稳定,处于两难抉择的困境,村民也同样面临着养老等生活风险。
3、有关农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急待完善。目前,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标准普遍偏低,主要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补偿费明显较低。按国家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耕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安置措施不到位,有的地方出台土地征用办法时,更多地考虑政府或开发商的利益,低价征用,高价出售,牺牲农民利益。而对于农民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因为拿不到足够的补偿,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又失去了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出现了困难,甚至重返贫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二、我镇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直以来,我镇征用土地由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征地活动,用地单位只需与镇政府签订协议,预收征地补偿费,政府再与村集体和农民协议征用,补偿款由村集体造册登记,政府依据册子发放补偿款。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地款被拖欠、挪用的现象。但使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有效地解决。
三、对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管理的几点建议
1、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提高对“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认识,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
2、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好征地关,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慎用征地权力,切实控制征地规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同时还要做好土地占补平衡工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以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篇三
研究的目的1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广,我国的农村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此同时,农村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的新问题,土地是广大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扩张,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影响到农民的生活,工业用地与农业用地的矛盾显得日益突出。如何保障农民的权益,减少工业用地给农民带来的影响,处理好工农业用地之间的矛盾的,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2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是要分析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找出合理对策,为农业和工业的协调发展,新农村建社提供建设性意见
研究意义
理论研究只有为实践服务,才是有价值有意义的。本论文经过深入的调查、分析,得出的结论,将无疑具有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实践意义
1可以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土地的持续利用提供理论依据
2本文解决农业和工业在发展中的矛盾,以科学合理的方式促进工业和农业在有限土地上的合理利用,对政府做出决策提供借鉴意义
国外的研究现状
120世纪初期,伊利(Ely)和莫尔豪斯(Morehouse)在1924年发表了《土地经济学》原理,被誉为当代最早的土地经济学名著。
伊利指出该书的目的是:把土地作为一个经济因素,对他的各个不同方面加以讨论;对把土地当作商品来进行的研究提供一个经济原理上的基础。
伊利指出工业上的利益是决定现代城市抵制的最重要因素,并看到因私人产权追求利润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提倡市内土地必须分类,以便保证土地的最有效利用。
2Sheridan Titman(1985)为研究城市动态发展中的土地市场机制奠定了基础。他研究了不确定条件下的城市土地价格。传统的定价城市空地的方法是评估者先确定土地未来最可能的用途,然后将这个未来的价值折成现值。传统的定价方法忽视了这样的事实,即未来建筑物类型通常是不知道,要有那时的不洞察价格来决定,而未来不动产的价格也是不确定的。3William C.Wheaton在其经典著作《城市经济学和房地产市场》一书中,对城市最佳再开发的经济条件进行了论证。
他们考察了城市再开发和城市土地价格的变化率,他们对城市土地最佳再开发条件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的结果支持这一假设条件,并证明城市空间增长与城市最佳再开发的模式有密切的关系。城市规模。
国内研究现状
党国英 认为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
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他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
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杨秋林认为土地是广大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扩张,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由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产权不明晰,国家在征用土地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征地补偿费用偏低,致使被征地农民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刘珊天、佩川分析了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就规范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等方面就如何有效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承龙把土地可持续利用理论和土地利用规划紧密结合,对土地可持续利用和方法尽心全面系统的探讨
臧小芳借鉴资本主义的经验教训,着重从建立城乡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变革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民素质及改革不合理的经济体制来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
秦文佳 江晖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群的现状,研究了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
土地利用尤其是耕地利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对合理规划工业用地,催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的转让,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研究农村土地再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对国民经济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伊利(Ely)和莫尔豪斯(Morehouse)土地经济学原理 F301/A12
Titman, Sheridan;John Martin(2007).Valuation: The Art and Science of Corporate Investment Decisions.Reading, MA: Addison-Wesley.ISBN 978-0321336101William C.Wheaton《城市经济学和房地产市场》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7-1
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
发展研究所 北京100032
杨秋林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乡村发现 2011-12-31 12
刘珊 田佩川 浅谈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中国论文库20110919 但承龙土地可持续利用规划理论与方法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5
臧小芳促进我国农村土地可持续利用理论基础及政策分析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
科学版 2010
秦文佳 江晖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现状 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郑州
4.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篇四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张虹玉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在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大多数农业人口解决基本温饱问题、实现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案件仍屡屡发生。本文基于四川省的实证调研,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炼归纳了不同类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权益;农村妇女;问题分析;建议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调查发现,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出现不同的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一)出嫁妇女
出嫁女因结婚可能同时丧失娘家和婆家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出嫁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导致在娘家的土地权益丧失,或被村委会收回和剥夺,或自己的土地权益被父兄占有。有些女性甚至“脚下无地”长达十几年之久,她们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二)离婚妇女
对于农村妇女,离婚就意味着丧失了依赖土地生存的身份,基本生存与生活都将面临严重的威胁,因此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面临严峻的问题。
(三)丧偶妇女
在中国农村,丧偶妇女特别是年轻丧偶妇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屡受侵害。丧偶妇女由于再婚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居住地,她们承包的土地就可能被强行收回,承包合同就可能被单方终止,她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被非法剥夺。
二、原因分析
(一)传统观念落后,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在局部市县不容乐观
虽然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仍然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即使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在大多数农村人的思想观念中仍然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往往不会将土地资源交给“外人”。
(二)法制意识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制定村规民约。制定村规民约本身完全符合村民自治原则,然而,由于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低,话语权少,加之村规民约的制定绝大部分都是以家庭代表表决为原则,这在表决的过程中,便违背了女性的意志,结果更是侵害了女性土地权益。这样的村规民约违反了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然而却在国内大为盛行,从根本而言乃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
(三)维权手段乏力,妇女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艰难
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妇女维权方式一般是信访和诉讼。信访渠道有三种,一是找村干部协调,而村干部因为担心得罪村民丢失选票,往往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不予以纠正;二是找镇政府或街道裁决,政府则认为要尊重村规民约,如果强制执行,则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工作顺利开展;三是找妇联,而妇联又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信访不成,最终只有走上诉讼之路。因此,维权途径虽然多样,但维权手段乏力,妇女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异常艰难。
三、对策建议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将带来社会隐患。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畅通救济渠道,从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维护妇女的土地权益
在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把行政力量解决和司法力量介入相结合,畅通多种救济渠道。要重视通过行政力量解决问题,党委、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应把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重要工作。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引发的各种矛盾要高度重视,明确态度,及时解决。要从调解、仲裁、诉讼等多方面维护妇女的土地权益。
(二)完善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尽最大可能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国家法律有规定,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立法或行政机关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整改,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尽最大可能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三)尽快出台《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切实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尽快出台《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规范,对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大会的职责进行明晰。同时,村规民约应依法实行备案制,乡镇政府要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由它所产生的村规民约进行审查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表决,发现有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有权责令纠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从源头上解
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
四、结语总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个涵盖面广,情况复杂的综合性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诸多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剩余劳动力突出,就业渠道单一的反应。现在随着国家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已变成现实,并日益发挥着改变农村生活和就业形成的巨大作用。可以相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必将在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5.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篇五
一、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实地观察、与学生座谈、与个别学生谈心的结果可以看出,当前大学生的思想状况的主流是好的,呈现出稳定健康、积极向上的良好态势,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目标不明,厌学思想时有发生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特别是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逐渐失去了学生动力和目标,产生了厌学思想,对学习失去了兴趣和信心,存在着了“过一天算一天”的想法;有的甚至游离于班集体之外,处于无组织状态。厌学思想的产生,导致学生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了种种不良倾向。
2.法制观念不强,纪律意识较差
化学化工学院被处理的学生中,有的因偷盗被处理,有的因考试作弊被处理,有的因旷课、旷考被处分,这反映出目前不少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较差。虽然是发生在个别学生身上,但其潜在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3.存在不正常的依赖思想
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学生的身上存在着不正常的依赖思想,比如,到临近考试的时候,不少学生在言辞和行为上都表现出“老师,给我们考试范围”的倾向,学习好的学生希望考出好成绩来赢得奖学金;学习不理想的学生希望能考试合格,更有甚者依赖他人,替自己考试。
4.忽视全面发展
目前,由于本科生就业形式严峻,而研究生的就业形式相对缓和,而且一部分地区对研究生就业有着优惠条件,所以,多数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学生投身到考研队伍中,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导致部分学生除了学习与考研相关的课程外,对其他课程则敷衍了事、蒙混过关,而且对班级同学、集体活动很少关心。另外,从学生学习成绩上可以明显看出,学生存在偏科的现象。这种只进行重点学习,忽视其他学科学习,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5.心理自我调适能力不强
在与学生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学生的学习不理想,有一个原因是缺乏一定的自制力,在很多时候抵挡不住来自各方面的诱惑,不能很好地处理学习和娱乐的关系。这部分学生经常出入于网吧、影像厅,玩游戏、聊天、看电影,更有甚者通宵达旦,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有的甚至达到违反校纪校规的程度,出现因学习成绩原因而退学的情况。还有的学生性格孤僻,猜疑心强,心理上自我封闭,很少与人交往,同时又不能进行心理上的自我调节,久而久之,出现行为上的怪异。以上问题的出现,反映了当前大学生在心理上还存在不少缺陷。
6.自私自利问题较为严重
在座谈中,教师们反映相当一部分的学生比较自私,处处以自我为中心,只关心自己,不关心别人,缺乏团结协作精神。比如,在担任学生干部上,一些有能力的学生不愿意承担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的一些学生想从中捞取好处。自私的心理还表现在集体观念的淡薄上,价值观向个人价值倾斜,对班集体不是很关心。
7.言行不一,诚信问题突出
从实际工作中可以发现,学生在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上存在较为严重的脱节现象,许多学生能够明辨是非,但往往不能付诸实践。学生对正确观点的认同率相当高,在口头上表示“能做到”、“要做到”,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学生往往是缺乏诚信,不能自觉地做到。比如在贷款还息问题上,评优评奖问题上,都存在虚报信息的现象。
三、对策建议
学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学生工作的全部。当前大学生学风上出现的种种问题,既有其必然性,也关系到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为此,笔者认为,在学风建设上,不能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要着眼全局,整体考虑。
1.加强师资建设,保证强大的育人队伍
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两部分的建设。一是教师队伍的建设。抓教风、促学风,教师是关键的一环。要加强师德建设,为人之师,当率先垂范;一个有着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可以教会学生许多东西,让学生体会到做人与做学问的真谛;加强对教师教学方法的培训,以提高教学的艺术,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二是学生工作队伍建设。下大力气减少辅导员的日常性事务的处理,以便抽出更多的时间与学生交流,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更新他们的思想教育观念,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教师和学生工作者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身体力行,在思想品德、行为习惯上成为学生的榜样,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完美的人格来教育、影响学生。
2.加强对话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可见我们的教育是对人的心灵的教育,没有对学生内心世界的理解,学生工作的教育、管理、服务难见成效,学风建设的进程也难以开展。现在,大学生和教师的关系疏远了,师生之间的沟通少了,感情淡漠了。教师对学生的所思所想不了解,教育缺乏针对性,学生也难以接受。
这就要求专业课老师、学生工作者特别是班主任、辅导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把与学生的对话、对学生的理解放在学风建设的首位,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广大教师也要坚持走学生路线,坚持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同学生对话和交流,了解学生的愿望和需求。
要在全体师生中提倡“老师和学生是平等关系”这种理念,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要给学生一个打开心扉的空间,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对话等形式,让学生畅所欲言,把自己的所思所想都说出来,以便及时准确的把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
3.加强思想教育,把好学生的认知方向
一是以社会主义教育为重点的基本政治观点教育。要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要抓好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结合实际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热爱祖国和热爱社会主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二是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理想教育。抓学风建设,首先就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解决学生的理想信念问题,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态度,帮助学生明确奋斗目标,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增强社会使命感、责任感,促进他们全面成才。树立一个远大的理想,有一个明确的学习目标,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是法制纪律教育。要以遵纪守法,培养学生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为目的,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观看专题影视片、心理咨询等形式,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要抓好节日、假期及考试前后等关键时期的校纪校规教育。
4.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学风建设长期化
要从学生学风建设的领导体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班级和学生管理等各个方面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努力将学生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时时处处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长抓不懈。对于违纪的学生要用制度来制约他、教育他,及时矫正他们的行为。比如,由于学习成绩原因产生的学籍处理问题,当学生欠学分达到退学标准时,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做出退学处理,而不是等到一个学年结束后才处理。
5.关心弱势群体,是学风建设的突破口
学生中的弱势群体有:学习上吃力的学生,经济上困难的学生,心理上偏差的学生(这几种情况没有严格的界限,有可能是综合在一起的)。这些学生有的是孤儿,有的是单亲,有的是父母离异,在学风建设中,要认真细致,找到突破口,认真做好弱势学生群体的帮扶工作,要指派有经验、责任心强、富有爱心的教师开展更为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促其尽快转变心态,全身心投入学习。
在运用各种方式关心和帮助这部分学生的时候,特别要注意解决他们思想上和心理上困难,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要把形成学生健康的心理状态作为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搞好对学生的心理测试,对问题学生要建立档案,通过开展电话咨询、个别心理辅导、举办心理辅导报告及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训练,矫正偏差心理,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6.稳定家校联系制度,形成学风建设的合力 绝大多数大学生的家离学校很远,学生在学校的情况家里知道的很少,因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对学生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学生的家庭分布在全国各地,要保持家校联系,存在较大的困难,但学风建设应取得家长的积极配合。比如在学期末,由各个学院为学生家庭邮寄成绩单、学生在校表现、学费交纳情况等等,是比较经济和可行的家校联系方式,学校应当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使该项工作长期保持下去,争取家长的配合和支持,共同促进育人工作,形成学风建设的合力。
7.优化环境,形成整体的育人氛围
一是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学校环境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塑造、形成和发展有着某种决定性的教育意义。在“硬环境”建设方面,学校要突出抓好校园的美化、绿化,使校园的大多数建设更富有文化内涵。在“软环境”建设方面,要以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将素质教育思想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促进每个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品德的熏陶和教育。
二是要不断优化社区环境。社区教育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有着特殊的作用,学校应当积极争取石河子市政府的支持,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沟通,紧紧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优化社会环境,形成合力。特别是要搞好与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文化市场的清理整顿,杜绝黄、赌、毒等低级趣味的东西对学生的侵蚀,为学校学风建设的开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
6.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篇六
【导言】
新常态下,招商部门干部如何处理招商引资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迫切而紧迫的课题,本文从当前招商部门干部处理招商引资思想认识切入,探寻破解招商引资问题的现实路径。【正文】
一段时间以来,招商引资工作对壮大区域经济综合实力、推动工业经济迅猛发展、锤炼干部作风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随着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区域发展阶段的变化,招商部门干部在处理招商引资问题过程中,逐步凸显一些典型性问题,有的项目质态普遍不高,有的专业招商能力不强,有的产业聚集难以形成,有的资源要素难以支撑。因此,新常态下,招商部门干部如何处理招商引资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迫切而紧迫的课题,本文从当前招商部门干部处理招商引资思想认识切入,探寻破解招商引资问题的现实路径。
一、主要问题
1.在思想认识上,重实绩轻实际。解决认识问题是处理招商引资问题的首要问题,招商部门干部招商引资的政绩观偏差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夸大注水”。一些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招商部门干部以“招商论英雄”,对招商实绩的认识存在“一俊遮百丑”现象,夸大注水现象招商实绩屡见不鲜。二是“饥不择食”。不问青红皂白,“捡到栏里都是菜”,有的地区甚至对一些严重污染隐患的项目,也想法设法促成项目落户。
三是“目光短浅”。有的招商部门不顾资源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盲目大批引进资源消耗型项目,这不仅造成产业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而且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影响区域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导致下一轮发展机遇的丧失。
2.在招引方式上,重竞争轻合作。主要存在“内、外”两方面问题:
一是“外抢”。由于项目有限,而人们对项目追求无限,招商部门干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引发争商抢资现象,区域之间、园区之间、部门之间不能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致使招商引资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都很高。
二是“内耗”。有的地方不讲规则、不守底线、不惜代价,为争取到更多的外来项目和资金,各地都在千方百计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营造“投资洼地”,致使拼资源、拼税费、拼资金、拼价格、拼环境等各自为战的内耗型的恶性竞争相当激烈,甚至导致“越招越穷”。
3.在项目质态上,重数量轻质态。从各地引进的项目和资金的数量上看,招商引资的成绩是显著的,无论是项目数、合同资金数和实际利用资金数,均一年胜于一年,有的地方甚至以2-3位数的速度在迅猛增长。
但我们稍作分析便发现,不少地方引进的项目,一定程度地存在“六多六少”问题:一是小型企业多,规模型利税型企业少;二是劳 动密集型企业多,资金密集型企业少;三是资源消耗型企业多,技术密集型企业少;四是污染型企业多,环保型企业少;五是内向型企业多,外向型企业少;六是产品粗加工型企业多,精深加工型企业少。
4.在项目帮扶上,重管理轻服务。
一是权力意识错位。域政府权力被部门化,部门权力被个人化,个人权力被绝对化,致使投资环境毫无优势,政府信用和威望大打折扣。
二是服务效率低下。握有实权的单位和部门,没有从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和改善政府形象的高度出发,去想方设法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办事流程,减少审批事项,提升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而是以单位和部门利益为中心,挖空心思从一己私利出发去想问题办事情,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损人利己、争权诿责。
三是衙门作风过重。以加强管理为名,处处设关立卡,导致不少地方的一站式服务形似神异,服务中心形同虚设。
5.在园区建设上,重数量轻规划。园区建设主要存在“多、弱、乱”三方面问题:从绝对数量上看,较“多”。有的招商部门园区建设遍地开花,过多过滥,相互之间争资金、抢项目异常激烈,致使园区的产业聚集度过低,不少园区由此陷入发展困境。从配套功能来看,较“弱”。园区内项目布局杂乱无章,企业聚集度低,产业关联度差,配套协作能力弱,产业链条过短过细,产出效益不高。不少园区因设施不全、档次不高、定位不准、先天不足、管理落后、服务缺位等,“开而不发”,徒有虚名。从政策扶持上看,较“乱”。不少地方不顾 实情举全力搞“三通一平”,甚至举债搞“六通一平”,“九通一平”,这些做法,不仅违背市场经济原则,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和群众合法权益的不断受损,而且也人为地造成区内区外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策建议
1.适应形势,精准招商。
当前,应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要求,实行精准招商:
一要“以商招商”。政府唱主角的招商引资方式,不仅是政府越位和错位现象的一个突出表现,而且也会因官员与商人之间在思维方式、文化传统、交流习惯等方面存在差距,抓不住外商所思所想而影响招商成效,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强化企业自主招商意识,显得十分重要。
二要“专业招商”。要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既掌握法律法规和本地政策又吃透外商心思的专职招商引资工作队伍,要加大专业招商人员在外经外贸、投资服务、社交礼仪、项目工作等方面的培训力度,要建立和完善专业招商人员的各项激励保障机制。
三要“园区招商”。园区作为区域发展的主要引擎、对外开放的主要载体、深化改革的实验基地,园区大多具备相对完善的载体功能,要切实发挥出园区招商的主体作用。
2.兑现政策,优化环境。一方面,强化政策扶持的“硬”支撑。精心打造政策的硬优势,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对重点项目,要切实按照“一业一策”要求,量身定做有利于促进主导产业、现有企业加快发展的特惠型政策。明确从设备抵扣、技改补助、科技创新、人才引进、金融支持、优先礼遇等方面给予个性化的政策支持。
另一方面,加强投资环境“软”实力。投资环境对客商来讲是最大吸引力,对政府来讲是最强的竞争力,环境的优劣,尤其是软环境的好坏,直接关乎招商引资的成败。环境好,服务优,效率高,成本低,让客商有赚钱,社会有地位,安全有保障,是吸引、留住、扩大外商投资的关键所在。
3.弱化管理,强化服务。
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要摒弃阻碍开放的思想,清理阻碍开放的政策。以亲商、安商、扶商、富商为宗旨,以改革探索为手段,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把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项目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难点作为政府及部门服务的重点,急项目之所急,想客商之所想,多设路标少设障碍,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着力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率。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实施重大决策事先听证、事前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等制度,全面推行“并联审批”、“一审一核”制,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4.分类帮扶,分时帮扶。一方面,对帮扶项目的覆盖面上,实现“无死角”帮扶。对服务项目一视同仁,不“看人头下菜”,坚持“一碗水端平”,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力求做到锦上添花,同时对规模小的、刚刚起步的项目,不低看一眼,不让老板寒心,而是雪中送炭,全力服务。
另一方面,对帮扶项目的过程上,实现“全时段”帮扶。对招商项目进度不同的项目,帮扶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对签约项目,单位注重主动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上下功夫,及时做好土地征用、规划设计、施工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推动合同资金转化为实际投资;对开工项目,要及时解决资金、政策、土地、人才等方面要素,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对在建项目,注重要素整合调度,实行倒排进度,推进项目快速建设,争取建设的项目早建成、早投产。
5.园区建设,注重统筹。
对园区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形象宣传、统一对外招商、统一设施配套、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园区体制创新。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三个好”:
一要规划好。园区建设要与城镇化战略相结合,纳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之中。对不同园区的建设和管理要做到规划先行,不仅要统筹安排、科学规划,明确产业定位。二要预留好。还要明确同一园区内的项目投资密度,既要留足发展空间,又要防止圈地,更要严格控制非工业用地比例和改变用地性质,以确保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7.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篇七
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和涉农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涉农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也随之凸显。2013年以来,龙州县收到涉及涉农资金信访件30件,立案查处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16件,已结案11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人,移送司法机关1人。如何加大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度,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龙州县涉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巧立名目乱收费。如响水镇红阳村委违规向各屯收取 “生态公益林监护费”共计26100元用于村委办公经费;金龙镇高山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谭绍明利用职务之便向计划外生育户违规收取办理入户手续费共计17100元。
二是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如龙州镇农业服务中心干部何志海、龙州镇东合村委主任张庭光等人,向危改户索要宴请费用共计15600元;上金乡政府人大副主席陆燕强,在担任上金乡中山村包村工作组挂点领导期间,向危改户收取好处费共计14700元。
三是侵占集体资金。如响水镇红阳村原村委副主任欧景春在担任甘蔗专管员期间,将中粮屯河崇左糖业有限公司返还给蔗农的甘蔗运送过渡费35225元用于个人开支;响水镇红阳村么来屯时任屯长阮朝平,利用负责管理么来屯水库区淹地不搬迁村民小组后期扶持资金之便利,私自领取11135元归个人使用。
四是工作失职渎职。如龙州县民政局相关责任人对乡镇0-3公里边民补助工作指导、检查、监督不到位,导致出现0-3公里边民违规领取生活补助资金共计126480元;逐卜乡渔牧兽医站站长农志德、工作人员黄连武等人在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验过程中,滥用职权出具内容不真实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重危害食品公共卫生安全。
二、涉农领域问题多发原因分析
一是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监管不到位。当前农村党员干部整体素质较低、党性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整体水平滞后,没能发挥对支部党员进行监督、教育和管理的作用,而乡镇党委主体责任也没能延伸到农村基层末梢,农村党员干部群体成为管党治党的薄弱领域,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频发。
二是涉农资金监管主体责任缺失。各涉农单位、部门是涉农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但一些单位缺乏责任意识,涉农资金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检查工作不落实,尤其是涉农资金下达到村一级之后,发放单位很少到村屯追踪调查资金去向,监督断链,产生了监管漏洞。
三是涉农资金运行过程权力寻租空间大。涉农资金审批、发放等环节程序不规范,还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和主观意识,权力寻租空间大。当前各项涉农资金审批,如问题最为突出的危房改造指标审批等,皆因审批过程操作不规范,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存在优亲厚友、吃请回扣等不正之风。
四是村屯集体资金管理混乱。很多村屯没有建立集体资金监管制度,村屯集体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没有规范的票据和流水账,甚至没有账本,村务管理混乱,错漏百出。村“两委”对集体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涉农资金发放情况不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群众无从监督和维权,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对加强涉农资金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强化乡镇党委“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尤其是农村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监管,通过廉政谈话、约谈教育等方式强化纪律约束,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督促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做好廉洁自律表率,并担负起对支部党员教育、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把党内组织生活规范运作起来。加快推进乡镇纪委“三转”,使纪检监察干部集中精力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查处涉农领域违纪违法问题,遏制涉农腐败现象蔓延。
二是强化涉农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涉农资金监管力度。各涉农部门要按照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涉农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涉农资金运作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管方案和机制,将资金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负责。加大对涉农资金运行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进村入户走访、电话随访等形式,定期调研追踪涉农资金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核查、及时纠正,让惠农政策走好“最后一公里”。
三是规范涉农资金运行程序,使涉农资金阳光规范运行。各涉农部门要制定详细、规范的涉农资金运作程序,并组织乡、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流程、熟悉业务、相互监督。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涉农资金运行规定流程开展工作,该评议的评议、该公示的公示,做到操作规范、手续完备、材料齐全,防止暗箱操作。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制作宣传栏、印发公开信、编发《惠农政策汇编》等途径大力宣传惠农政策,使群众直接参与监督。各村“两委”要及时公开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是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肃查处涉农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涉农领域腐败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点,建立和完善村级阳光诉求室,聘请一批村级信访监督员,畅通涉农领域问题线索反映渠道。采取问题线索优先初核、违纪案件直查快办的方式,坚决查处一批涉农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在农村基层营造“不敢腐”的氛围。同时注重标本兼治,督促各村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屯集体资金、惠农政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8.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篇八
农民就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生的群体,因此,可以说,没有哪个群体与土地的关系会像农民这样密切。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离开了土地就不成其为农民,甚至生存都受到威胁。土地对农民是最珍贵的,所以,法律应当以最严密、最公正、最具可操作性的条款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然而,我国目前的情形显然不是这样,由于法律对农民的土地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侵占土地大搞政绩工程的事例、村干部借土地征用大肆敛财的事例层出不穷。在开发商,各级机构、干部赚得盘满钵满的时候,谁都看不到农民们无依无靠的凄苦背影。因此,加强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是极其紧迫的一件事,而各种保护中,法律保护是最有力的一种。由于土地征用是农民土地权利受侵害最主要的威胁,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土地征用论述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其实,笔者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所谓的“征用”实际上是“征收”,因为它将集体土地国有化了,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给予了补偿,而征用指强制使用后归还。当然,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因此,本文仍使用“征用”这一概念。
一、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现状
考察我国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现状,我们遗憾地发现,我国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是不严密的,为了有利于建设和开发,对土地权利的保护和补偿进行了限制,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建国以来所一贯宣扬的“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并没有贯彻到土地法中,某些规定事实上不相信农民的理性经济人的能力,在征用土地中,取消了农民的独立谈判地位及独立受补偿的权利,土地是否征用完全不取决于农民集体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人的意志,这不仅不利于培养农民作为现代公民所必须的独立人格,而且使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处处受制于人。查阅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个严重的问题。
1、土地征用的理由(或者说原因)没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些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条以下的内容对征用农民土地的程序作了规定,没有任何征用理由的规定,虽然建设开发受到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制,但土地利用规划除了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外,对农民土地的占用的权力几乎是没有边界的。无论是因国家利益而进行的建设还是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都可以适用国家征用。
笔者认为,征用是国家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强征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对私人财产最严厉的制约,无疑来自政府的强制征用。因此,征用过程中个人与政府,财产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必须保持平衡,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个人利益。然而,如上所述,由于土地征用的理由没有限制,事实上极容易造成政府权力的滥用,并严重侵害农民的利益。
2、在土地征用中取消农民的谈判地位
征用是强制的,是否交出土地进行建设是不依农民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农民是没有谈判地位可言的,如果是为了公共理由,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前所述,由于不论因国家利益而进行的建设还是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都可以适用国家征用,这就造成在开发商进行赢利性的商业开发的时候,农民也必须无条件的交出土地,交出其安身立命的根本。这是极为不公平的。
接下来就是对补偿费用的谈判,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仍然没有谈判地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也就是说,在方案确定之前农民是无权介入的,在这一事关农民根本利益的问题上农民没有发言权,有关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均由开发商和政府予以确定。在财产所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确定了财产的交易价格。同时,该条虽然规定了确定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对于意见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假如农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怎么处理?是不是重新确定补偿安置方案?该法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发生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由于建设开发一般都获得了政府的同意和扶持,有的甚至与当地主要领导的政绩直接相关。因此,所谓听取农民的意见和政府协调云云不过是一
纸空文。
由此可见,农民和农民集体作为土地征用的一方当事人,事实上几乎没有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农民只能接受对方开出的价格。
3、征地的补偿标准过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可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为年产值的十倍,最高为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为年产值的一倍。因此,土地征用所得的所有补偿在耕地年产值的十一倍到三十一倍之间。而公益建设的项目按低限支付,包括1、国防、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我们知道,土地是一种可以永久使用的生产资料,只要没有特别的情况出现,它就会源源不断地产生收益。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周边建设的改善,土地会迅猛地升值,根据民法的原则,财产的增值归财产所有人,正因为如此,台湾、韩国、日本的农民通过卖地积累了大量财富,迅速改变了物质上的弱势地位。反观我国的情形,由于土地的强制征用及过低的补偿费用,土地的长期收益和迅猛增值所产生的利益全部转移给开发商和政府,事实上,国内有学者透露,改革开放20年,国家通过低价甚至无偿从农民手中拿走的土地价值2万亿元。土地本来是农民拥有的最大一笔财富,但我国贫困的农民却完全被剥夺了分享土地的价值的权利,征地后其生存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恶化,这显然是一种劫贫济富的恶法,令人对农民的境遇更为忧虑。
4、补偿款的发放有诸多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安置补助费一般也交由集体组织进行安排,只有青苗补偿费才发放给农民个人,对照上文述及的补偿标准可见,土地补偿的大部分款项留在村集体。其立法本意可能是希望村集体利用这些款项发展集体经济从而带动农民致富,使农民有集体经济的保障。然而,实际的情况却与这种初衷恰恰相反,由于农村民主建设及财务公开制度不完善,村干部手中掌握大量的集体财产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必然愈演愈烈,财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同时,这样的立法本意体现出立法者过分相信干部而不相信群众,希望让干部掌握资源,运用资源安排村民的生活,这是一种“视民如子”的心态,不相信农民个体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能力和逐渐形成的独立人格,不相信农民可以自行管理和运用好这些补偿款项,笔者认为,这不仅不利于这些补偿款项的利用,也不利于培养农民作为现代社会公民应有的独立人格,更不利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另外,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人,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才是土地征用补偿中的当事人。在补偿款发放时,不论是补偿给集体的土地补偿费还是补偿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均交给集体经济组织,而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农民,这就更增加了村干部克扣、挪用的机会,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
5、土地征用中,土地资源的浪费严重
这可以说是上述列举的几种不合理规定所产生的结果之一。上述几种不合理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它们大大降低了土地征用的成本:土地征用的理由(或者说原因)没有限制使开发商可以很容易地得到土地征用的许可;在土地征用中取消农民的谈判地位则大大降低了谈判成本,开发商甚至不必与土地的所有着与使用者接触;征地的补偿标准低对降低征地成本的作用自然无需多言;而补偿款不必一一发放给农民个人必然大大降低人力成本。
成本如此之低,必然导致大量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入市,低水平建设或土地闲置时有发生,土地资源的浪费也就不可避免。
6、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严重
笔者认为,对腐败现象最有力的抵制来自权力对权力或权利对权力的制衡。在土地征用中,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甚至被取消了谈判地位,自然谈不上制衡;而让村干部掌握补偿款使用和发放的巨大权力,制衡更是无从谈起。有了这些条件,腐败,也就水到渠成了。农民的权利在腐败中被侵蚀殆尽。
二、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改善
农民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有权获取社会发展的成果,有权分享财富迅猛增加的好处,这是他们天赋的权利。然而目前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却剥夺了农民的这种权利,让农民作出了巨大牺牲,在社会发展中处于被漠视、被抛弃的境地,这既不符合人们内心中朴素的道德准则,更不符合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因此必须予以改善。
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修改法律是第一步,也是最根本的一步。以下是笔者就改良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所作的思考:
1、对征用土地的目的进行限制,同时给予农民谈判地位
征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目标。公共目标最初以公用为限,因而征用也叫公用征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权力逐渐扩大,公共目标概念也发生了变化。现在,公共目标概念大体包含以下外延:一是公用征收。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征收来的财产必须由政府机构使用,不能把从一些人手里征收来的财产交给另一些人使用。但是,公共目标与私人利益往往难以截然区分,有时私人利益也能假借公共需要之名,利用政府征用权为自己服务。对于这种微妙而细致的区别,我们必须严格加以区分。二是公益征用。征收得来的财产无论交由政府机构使用,还是由私人企业使用,只要能够实现公共利益,就符合公共目标要求。三是公共目的范围。公共安全、大众健康、道德、和平、安宁、法律和秩序,显然属于公共目标,为此征用财产自然是合乎宪法的。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个人财产征用制度,在征用方面也存在公私不分的混乱现象。人们通常把一切被征用的土地称为“国家建设用地”,其中既有为政府负责的公共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的,也有政府出面征地后交给各类企业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前一类征用显然是为了公共需要,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后一类征用因属于微观经济活动,不应动用政府征用权。按照1988年颁布的宪法第二条修正案,“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企业和私人经济开发用地的取得属于市场行为,应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不能借助于政府征用的强制手段。政府直接出面为某些企业征地,就使得土地交易成为买方、政府与卖方的三角关系,从而把交易关系复杂化。这不仅人为造成交易成本上升,而且极易滋生腐败。在实行法治的条件下,政府介入市场,为某个企业征用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财产属权力滥用,应予禁止。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政府负责的公共设施建设才能征用土地,同时,立法时应当作列举式的规定,以防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力。这些公共设施建设应当包括:1、国防、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同时,为保证法无遗漏,可以规定: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由国务院审批。
那么,如何解决一般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建设用地呢?笔者认为,可以分两者办法,一是新设企业需要生产办公用地的,可以由农村集体将土地入股,但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房地产开发用
地,由于我国不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建设之前必须将土地国有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集体土地的自愿国有化,而不必进行带强制性的征用。所谓自愿国有化,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项目立项后,由开发商与农民集体和所涉及的承包地的承包者进行自愿协商,三方能够达成一致的,土地进入国有化程序,开发商可以开发建设该幅土地,另外,农民集体同意的标准必须是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防止农村干部滥用权力,产生腐败。只有这样,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农民才能恢复他的主体地位,从而有能力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分享土地增值的成果。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并不认为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因为这相当于把能够增值的土地从农民手中夺走。因此,国家应当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关键是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过相当级别的政府的审批。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开发可以让农民获得建设开发和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而不会让农民边缘化。
2、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推崇奉献和服从国家利益,从而忽视对个体利益和农民集体利益的保护;同时,改革开放初期则致力于迅速的建设开发,一切服从于国家建设的需要,这不仅让许多盈利性的开发假国家公共建设之名,更严重的是一味压低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客观上造成农民利益被剥夺,农民被边缘化的恶果。农民已经作出了巨大的牺牲,这种状况不应再延续下去了。因此,笔者认为,征地补偿不仅要考虑到土地的永久收益,还应当考虑土地的增值,从而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当然,我们应当将公共设施建设和盈利性的开发建设区别开来,对于盈利性的开发建设应当给予农民更高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可以评估土地开发后的盈利水平予以确定,让农民与开发商共同分享土地增值的成果。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大幅度提供征地补偿标准后将产生农村的食利阶层。但我们应当认识的,这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所不可避免的,况且产生食利的农民总比农民大面积的贫困要好的多。同时,我们不能低估大多数农民的经济能力,笔者认为,届时,更多的农民将用所得到的资金用于购买工商企业的股份和进行产业开发,这对于经济的发展也有莫大的好处。
3、改善补偿款的发放方式和分配方式
笔者认为,公共财产的运作环节越少,腐败的机会就越少,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财产所有人的权利越可能得到保障。因此,土地征用时补偿款原则上应当直接分发到农民个人手中,然而,我国土地补偿款发放的实际操作方式却与上述理解背道而驰,即使是青苗补偿费这样完全归属农民个人的补偿款也首先交付给村集体,再由集体交给个人,无端多了一道程序,这是毫无必要的,应当予以改进,将青苗补偿费之间分发给农民。同时,其他补偿款除扣留一部分作为集体发展的基金外,其余大部分也应之间发放给农民个人,如前所述,我们应当抛弃那种相信干部、相信集体而不相信农民群众个人的陈腐观念,将财富转移到民众手中,这样不仅有利用减少腐败,而且拥有财产保障,受政府信任可以自由运用其财产的农民更容易形成并完善其独立人格,从而培育现代社会赖以形成的土壤,促进社会的进步。
综上,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而征用是对农民土地财富最大威胁。一直以来,我国对农民土地实行的这一套征用制度在事实上对农民进行了十分彻底的剥夺,形成了国家对农民的巨额负债,这种债务不仅是经济上的,更是良心上的。因此,加强农民土地权利在征用中的法律保护是立法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它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今年三月份我国宪法的修改条文已经对征地补偿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为土地管理法作出上述修改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使农民的土地权利不至于继续受到侵害,从而扭转其被边缘化的命运。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调查》 陈桂棣,春桃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4年3月第一版
2、,《中国土地权利指南》 王卫国,王广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2月第一版
3、《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 赵世义著 公法研究中心(网站)
9.土地征用过程中犯罪问题突出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篇九
第19期
高邮市人民法院编
2011年3月9日
高邮法院调研涉及农村基层组织民事纠纷特点并提出对策
2008年以来,高邮法院共审结执结了涉及农村基层组织各类民事纠纷为127件,涉案标的额近6千万元。
一、纠纷特点
1、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主,60%的案件均因土地承包合同的设立、变更、撤销引发,其余20%为房屋租赁纠纷,15%为借(欠)款纠纷,5%为损害赔偿及其他纠纷。
2、农村基层组织败诉率较高,超过半数案件被告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诉讼过程较为抵触,不愿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农村基层组织败诉率达62%。
3、隐含群体性不稳定因素,涉诉纠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效应,裁判结论与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少数村民以信访、群访或以此相威胁向法院施加压力,审理执行难度大。
二、原因分析
1、缺乏法律意识,在管理集体事务时,方式简单粗放,缺少诚信观念,单方变更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合同、改变村办企业承包租赁关系,侵害合法权益,引发民事纠纷。
2、管理角色错位,不当参与或干涉村办企业经营,与村办企业关系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易于陷入企业经营引发的借贷、清算等纠纷。
3、责任意识不强,诉讼过程中,对维护集体利益缺乏必要的主动性,消极应诉,不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甚至宁可接受败诉结果,也不配合参与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
4、履行职责缺乏连续性,新任村委会不遵守前任对外协议,随意变更,甚至全盘推翻,对于前任借款、欠账不主动清偿,采取拖延、推诿态度。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涉诉矛盾化解,强化审判审查职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针对涉农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纠纷处置化解举措。
2、强化司法服务职能,加强面向农村的释法宣传,组织开展走访联系、巡回审判活动,加强矛盾排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
3、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村基层组织行使自治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督,提高效能,减少冲突,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据界首法庭提供材料)
送:丁一书记,夏正祥市长,朱德辉主任,倪文才主席,市政法委沈兴华书记,王正年常务副市长,市人大郭海平副主任,市政协姚美学副主席,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司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中院办公室、研究室
发:本院各部门
10.党建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篇十
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来看,一是思想教育有待加强。少数党员干部精神“软骨”、思想“缺钙”,理想信念滑坡、担当精神不足、干事激情衰退。比如,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一些干部为官不为、怕为、懒为的思想有所抬头,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冲击了正面学习教育的话语阵地,严禁改非年龄“一刀切”引发了观望等待情绪,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滋生了非公务员干部的思想躁动。二是重点难点问题有待破解。如,对如何加强推荐票数的分析甄别、综合研判,发挥重要参考作用办法不多;对德的考核评价缺少有效手段,干部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情况难以考准考实;对如何有效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如何拓宽基层干部成长进步空间等问题需要探索实践。三是基层干部结构有待优化。基层干部总量不足,来源渠道单一,年轻干部流动过快,干部年龄老化,结构不优,难以满足发展需要。建议:一是采取思想政治教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培树正面典型、干部召回问责等多种途径,强化党性锻炼,聚集正能量。二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点项目先行先试,对干部工作动议、推荐、考察等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贴近实际、严谨规范、务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三是树立重视基层导向,加大基层干部招录及选派力度,建立完善扎根基层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措施。四是打破身份界限和论资排辈观念,加大公务员、参公单位、企事业单位之间干部交流轮岗力度;五是参照职务与职级并行 1 制度,对非公务员单位任同一职级满15年的干部,经组织考察,可免去职务,享受上级职级经济待遇。
从基层组织建设来看,一是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重业务轻党建”、“重经济轻党建”的倾向和工作方式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党建工作占综合考核权重偏低。二是服务功能不够健全。组织设置还存在“盲点”地带,有的存在组织空心、机制空转、制度空挂、服务空岗等问题,功能职能发挥不佳;一些软弱涣散村受经济基础、区域位置、资源条件所限,出现返软、返弱现象。三是教育管理不够严格。一些党员宗旨意识和理想信念弱化,身份意识有所退化,对党组织的认同感、荣誉感、归属感不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四是基层保障不够有力。受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地方财力等因素制约,基层党建工作经费、活动经费投入不足,基层干部待遇普遍偏低;对农村主职干部的待遇提高,影响到副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建议:一是创新组织设置,消除空白点,建强薄弱点,实现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一。二是加强政策倾斜,探索村干部半职业化或职业化办法,提高基层干部政治经济待遇,栓心留人,激发工作热情;推动资源有效整合,重心下沉,帮助基层谋划发展。三是创新教育方式,加强新形势下的党员教育管理,推进传统教育模式与互联网等新型教育模式相互补充,增强组织活动实效。四是建立党员登记制度,摸清无职党员、退休党员、流动党员情况,增强党员身份意识,强化党内制度落实,严把党员进口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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