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试用期合同事宜

2025-02-11

签订试用期合同事宜(精选11篇)

1.签订试用期合同事宜 篇一

关于签订协勤合同的有关事宜

一、前期的准备

1、澄清底数。经梳理统计,截止到目前我局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协勤人员还有155名,其中交警114人、警务保障室14人、指挥中心10人、其他单位17人。

2、分类研判。对符合签订合同的人员,按照年龄进行划分,其中18岁至44岁147人,45岁以上8人。

3、积极沟通。县局及时与县人社局结合,就签订合同需要的合同书、备案表按照人数复印准备,并就签订合同需要的文件以及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咨询。

二、签订的步骤

1、鉴于此次签订合同的人员以交警大队协勤为主,政治处向交警大队通报本次合同签订的具体安排及工作要求。交警大队要组织召开各中队长会议,积极沟通,统一思想,确保合同签订顺利进行。

2、签订顺序安排

考虑先与警务保障室等人数相对较少,人员相对不够集中的科室的协勤人员签订合同,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对交警大队按照中队,每天限定人数进行。

三、可能涉及的问题及应答

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从什么时候?

合同签订工作是从2012年11月初开始,争取10日签订完毕,11月中旬开始签订合同人员交纳相关费用。但合同签订时间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

2、为什么从2012年1月1日才开始签劳动合同? 为更好保障广大协勤人员有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协勤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成效,今年来,县局主要领导积极多次与县领导汇报、沟通,克服诸多困难,终于得到县领导的大力支持,从今年起,每年为我单位广大协勤人员支付劳动合同“三金一险”中单位部分。

3、本次签订的期限:

本次签订的期限是一年,以后每年进行续签。

4、个人是否可以向前补缴费用?

合同签订后,不再安排补缴。个人如提出申请,需全额补缴费用的,县局先期与人社局协商,经同意后,拿出2001年至2011年每年需补交金额,2013年统计拟补交人数与金额,由县局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怎样签订技术合同 篇二

先来看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

王刚(原告)2002年花学费14000元参加了制作大棚骨架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张海涛(被告)决定购买王刚的技术。双方协议约定:王刚将制作大棚骨架的原料、设备及技术卖给张海涛,价格为32000元。张海涛在生产出成品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王刚24000元,剩余款项于30日内结清。

协议签订后,张海涛付给了王刚7000元定金,随后投入生产。产品很快问世了,可到了议定付款日,张海涛却拒绝付款。其理由是,按照王刚的技术,自己并没有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张海涛称,自己生产出来的骨架是方形的,而王刚传授的技术是圆形的,方形骨架是张自己研究的结果。王刚无奈之下,将张海涛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剩余的款项。王刚则认为,无论圆的还是方的,技术是一样的,不过换个模具而已。

法院经庭审认为,王刚转让给张海涛的大棚骨架技术无可行性论证、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驳回了王刚的诉讼请求。王刚不服呼兰区法院的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律师表示,由于对王刚的技术及其与张海涛的合作细节不清楚,无法对判决结果做评论。不过很明显,当事双方至少在三个关键环节出现了不应该有的疏忽。

首先,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培训学来的技术,是不能“卖”或“转让”的,因为能卖和转让的,必须是自己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技术,如自己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诀窍(未申请专利或正在申请但尚未通过的,如祖传秘方、绝活等)。而王刚提供的技术,自己对其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转让权,他能提供的仅仅是技术服务。双方需要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技术买卖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

尽管错用合同名并不必然导致纠纷和王刚败诉,但事先明确合同性质,熟知不同性质合同中,当事双方常发纠纷种类及合同常见漏洞,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发生。

其次,在协议中,没有对技术细节进行必要的描述。

譬如其材料、生产设备及条件、工艺流程以及产品在外观(如圆的、方的)、性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一旦产生纠纷,技术受让方(接受技术服务方)拒绝承认技术转让方(技术服务提供方)技术(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后者将很难拿出有力证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三,协议中没有明确和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刚有义务保证其大棚骨架技术的成熟可行,并将其完整地传授给被告;而张海涛有义务按约定时间和数量付给王刚报酬。还有一些细节,譬如:在将大棚骨架技术传授给张海涛以后,王刚是否有权利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者用其为第三方服务?王刚的技术不成熟导致张海涛经济受损,张海涛学会技术后却不按约付款,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没有明确约定。

3.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可性吗? 篇三

有的企业为了占据主动,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口头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1)除了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外,以口头形式或在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超过1个月未满1年的,影响劳动者每月支付2被的工资;超过1年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避免采取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更不能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合同,而应该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续签相关事宜 篇四

ycixjxmz5|Lv4|被浏览1201次

2013-03-13 15:01

我工龄10年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签 公司应给多少补偿?合同到期的时候单位已经和一个有7年工龄的同事解除了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 据他本人说单位才补偿他2年也就2个月的工资 他说补偿是按新劳动法从2008年开始算 他说我最多也就2年半到3年 不会这么低吧!我到现在还没搞明白 补偿到底应该怎么算

满意回答

检举|2013-03-14 7:301、如果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那么,你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你愿意,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10年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续签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注意:不是经济补偿)。

3、公司不再与一个有7年工龄的同事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不是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他2年也就2个月工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是公司表示不再与你的这个同事续签劳动合同的,因此需要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因此,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所以,支付他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正确的。

4、你的情况跟他不同,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故,公司需要向你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补充问题 1995年实施《劳动法》以后,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已不复存在,所有职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不过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之分而已。而按照相关规定,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只要你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始终在公司服务,从未中断或离开过,第1年的所谓临时工阶段,理所当然的应按照连续工龄计算。

关于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

办公室:

你部门员工王**等3人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请根据你部门的工作安排和员工绩效工作完成情况,请部门负责人对王**等3人劳动合同的续签、终止提出书面意见。如果你部门对合同到期人员提出续签意见,请征求合同到期员工本人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于2011年11月22日下班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劳动合同事宜。

谢谢合作。

附件1:续签终止合同意见统计表。

附件2: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表样。

人力资源部

2011年11月14日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

****沈阳有限公司:

我同意与****沈阳有限公司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签字:

5.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五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6.签订协议合同要求 篇六

一、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可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或分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购买,由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一式三份(一张绿一张白企业保留、个人保留一张白、学院交一张白)。不能三人购买一份,协议书上有唯一编号。

2、黑色签字笔签订、无涂改。企业和学生字迹要不同,不能完全出自一人字迹签订,也不能出现第三种字迹。每一项信息都要填写,不留白。

3、签订日期需是2012年3月以后(2011年半工半读时签订的无效)。就业协议的有效期是半年,半年后失效,签订劳动合同后换回协议。

4、要盖企业公章(XX专用章、椭圆形方形章子、蓝色章子均不合格),公章上只有企业名称。

5、用人单位意见那一栏里有几项内容必须要填写:试用期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试用期几个月?什么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待遇是多少?(这几项信息缺一不可)

二、就业合同书:

1、毕业生可在就业当地购买、也可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或分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购买。但必须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制式合同(一本的那种、而不是下载的几张纸或者一张纸、也不可以是企业自己制定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2、签订日期需是2012年3月以后,最少签订一年,等于说最早截止到2013年3月。上交了就业合同的无需再更换。

3、要盖企业公章(XX专用章、椭圆形方形章子、蓝色章子均不合格),公章上只有企业名称,并且必须有甲乙双方的签字,企业法人的签字不能缺少。

4、黑色签字笔签订,无涂改。不留白,不需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掉,待遇、工作时长、工作性质职务、有效期、试用期、甲乙双方的详细信息不得空白。

7.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六项注意” 篇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处理双方劳动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等事项。

第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不管用工期限多长,农民工都有权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5项必备条款。

第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农民工应注意这方面的情况。

第四,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压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农民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一旦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8.签订合同须知 篇八

1、员工正式办理入厂手续后即要签订,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安排工作。劳动合同由行政部负责签订和管理。

2、签订合同时要跟员工讲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期限、试用期时间、工资发放时间、劳动纪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的解除、离职、续签、违约责任等。合同到期员工未打辞职报告的,合同自动续约一年的条款一定要跟员工交待清楚。

3、合同期限:部门经理三年,其他员工一年。

4、试用期时间:中层以上干部三个月,普通管理人员二个月,员工一个月。

5、离职或不愿续签合同的,需提前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时间:中层以上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三个月、员工一个月。

6、违约金:部门经理3000—10000元,车间主任2000—3000元,普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800—2000元,员工500—1000元。违约金根据工作性质和收入情况而定。

7、员工在签订合同前要阅读劳动合同的内容,合同要填写完整,乙方签名后加盖手指印(用红色印泥)。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章。

8、合同一式二份,行政部和员工各执一份。

嘉益公司

9.如何签订购房合同 篇九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10.论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 篇十

关键词: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签订是各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是合同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合同签定是否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能否正常履行。为有效签订合同,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注重对各个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以保证合同签订后可以顺利履行。

一、做好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重对相对方资质的审查

合同签订前,应当首先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对方主体资质真实、合法、有效。在实践中,若对方为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属特殊行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要求签署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若对方以下属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核其下属单位的资质。若合同对方为个人,则应当要求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真实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出现纠纷时及时诉诸法院并为法院执行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对合同相对方进行现场调研

为确保相对方具备履行能力,规避合同签订后履行不能的风险,对于首次合作的单位,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审查其提供各类证照的原件,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同时,对其规模、设备等进行现场考察,衡量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经考察,认为相对方履行能力有所欠缺的,则与其签订合同时应当进行慎重考虑,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对其进行一定限制;若相对方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则放弃与之签订合同的意向。

二、拟定完善的合同条款

(一)合同一般条款应当完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完整,避免因条款不完整而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权利义务不明确,无法确定相关责任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二)合同签订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在合同中,若当事人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则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写明合同签订地点。否则,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点无法确定,将视同没有约定。

(三)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签订日期即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日期的填写,以确认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起始时间。若不填写日期,则无法确定合同当事人何时开始履行义务,那么,在任何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此外,合同签订日期亦是诉讼时效起算的重要依据,若合同中未写明合同签订日期,则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诉讼时效无法进行准确计算。

(四)合同签署及用印

一般情况下,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若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则应当要求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的身份证件。特别重大的合同还应当面签,以保证签字的真实性。合同盖章一般为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签订多页合同时,为确定每页内容,可以进行页签或加盖合同骑缝专用章,以防止对方不予承认。此外,应尽量避免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而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认合同条款的情形出现。

三、合同签订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倒签合同

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从而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可能因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等可能性,缺少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争议难以得到解决;对于采购合同,则可能因为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爭议,又无法出具有效的合同作为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一方当事人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一定要先签订合同,待合同生效后,再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有据可依,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避免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固然应当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条款,认真审核修订合同文本,使对方当事人没有借口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没有理由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同时也要注意不可一味对合同对方约定义务、限制权利而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是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条款。否则,真正出现纠纷而诉诸法院后,因约定条款为不平等条款,法院可能会裁决其无效,使得条款失去意义,从而使自身陷入不利的境地。

参考文献:

11.签订合同规定 篇十一

1、应聘人员需经总经理面试合格且双方达成劳动意向后,与公司

签订短期用工劳务合同,合同期为三个月。

2、合同期工资为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的80%,且劳务合同签订

期间不予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险。

3、劳务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公司人事与相应的劳动者主管沟通,了解其工作能力,根据岗位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考核。

4、考核结束后把相应的考核结果反馈劳动者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审

阅。

5、在考核结束后与劳动者沟通,调查其有无长期劳动意向。

6、如果考核合格且总经理及劳动者部门主管在考核反馈表上签字

同意的有劳动意向的员工,在劳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用工劳动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或没有得到部门主管即总经理的认可,在劳务期合同期满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7、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为员工缴纳相应的劳动保险。

8、员工因为个人原因不能把劳动关系调入本公司的,劳动保险产

生的费用公司将不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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