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2024-08-18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共3篇)

1.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篇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14〕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现阶段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问题

(一)2014年6月1日起,新增加以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户类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二)上述类别凡是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部门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尚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及时进行附表剥离改造,具备条件后,向供电企业申请。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问题

(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

(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由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我市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目录电价表中所列小类“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仍然保留,暂不并类。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用户仍按照现行目录电价执行。电价并类工作,在今后国家调整销售电价中按国家要求逐步推进。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当地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电价政策,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二)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相关电价政策实施到位。

(三)各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电价政策改革工作,切实做好终端用户用电量、电压等级、用电容量、用电负荷率等负荷特性参数的统计、分析工作,为下一步简化电价分类打好基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

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

(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 30万吨以下(不含 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2.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篇二

海口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供排水管理处:

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琼府[2008]58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8]1419号)等有关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水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海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报市政府和省发改委批准同意,现就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口市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各类用水户(含自备井)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60元/吨调整至0.80元/吨;其它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至1.10元/吨。

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三、对经市民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市政府给予0.20元/吨的补贴。

四、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污水处理价格通知

资源局、市物价检查所、市排水收费所、海口水务集团公司、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海南松海联合供水公司、海口

市琼山自来水总公司

3.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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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物 价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杭 州 市 人 防 办

杭价费[2005]174号 杭财基[2005]566号

杭人防[2005]106号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军分区关于《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就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规定减免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杭州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详见附件二),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具体包括: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依据合理布置、平战结合的原则,经权限部门批准,可以在同项目规划范围内,部分或全部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除

(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除

(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五)杭州市区所辖重点城镇除

(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可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易地建设,否则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区、县(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萧山、余杭、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七、本通知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2、民用建筑范围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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