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共11篇)(共11篇)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一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并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
各地要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可按照“百衲衣”的方式,同一地区内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开展工作,以满足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各地在制定政策或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要从工作现状出发,尽快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按年度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在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房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量选择房地合一的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计划在2014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并制定补充调查方案;做出新的调整,增加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今年可以先按原计划继续推进,今后再逐步开展补充调查,或结合日常变更登记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息。各省(区、市)应按照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已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份,要进一步规范已有登记成果,提高成果质量。各地要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4]31号)要求,相应增加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县)党委、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与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严格执行已有工作机制和制度,认真落实月报季报等有关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切实保障经费落实。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及验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实行“一省一策”、“分片包干”、“定期上报”等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同时组织好验收总结,切实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附件: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主要技术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二)技术路线。
以满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调查方法。
农村地籍调查方法的选择要充分兼顾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充分保护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基础,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共同开展调查工作。对于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可采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确保权属清晰,面积准确,以保障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对于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的,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在做好指界工作基础上,在确保宗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实地丈量界址边长,计算宗地面积,以尽快完成调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如按户补偿的增减挂钩拆旧地区等。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等内容。
(一)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各地应围绕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同步开展。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权属调查应由县(市、区)国土部门组织,发挥乡镇政府、国土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共同配合完成,也可选择专业队伍、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可根据需要由专业作业单位协助完成。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1.制作工作底图。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2.权属状况调查。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3.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指界。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4.宗地草图绘制。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三)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控制测量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开展,对于仅丈量界址边长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无需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界址点测量完成后,按照要求,测绘地籍图,编制宗地图。其中,对于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应依据权属调查结果,绘制宗地相对位置关系图,以满足登记发证的急需。由图解法测量获取的界址点坐标,不得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置,可利用宗地草图上实际丈量的界址边长,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宗地面积。
(四)房屋调查。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对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或有房地一体化调查需求的地区,可将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统一纳入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中。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或工作尚未完成但已全面部署推进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或统一开展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充调查,或待日后通过日常变更调查的方式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息,逐步实现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其中,对已登记的房屋,只需要记录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无需重新开展调查。
1.房屋产权状况调查。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该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可记录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内。
2.房屋测量。房脚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3.面积量算。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对于高层多户,有户型图的,可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核实户型图获取的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无户型图的,需要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
4.调查结果记录。一是要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中;二是要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房屋的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三是要在地籍图的测绘中将房屋要素纳入;四是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的建设都要将房屋调查的信息包含在内。
(五)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数据库标准,建立地籍数据库,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地籍图、农村地调查总结报告以及地籍数据库等。验收通过后,要及时将调查成果和资料整理归档,并结合土地登记等日常业务做好更新维护。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二
(一)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流转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目前,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还没有完全放开,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还不能进入二级流通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不能发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有价值, 这将可能导致一种恶性贫富差距。
(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存在诸多问题[1]
1.“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目前法律法规对“户”却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在实务过程中, 就会对“一户一宅”的理解产生非常大的偏差, 甚至产生歧义, 例如, 一户人家分成两户后, 后来因法律的继承关系而取得两处宅基地, 对于多出一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将给确权颁证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2.缺乏统一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 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工作尚缺乏统一的部门负责, 而是由多头部门登记。
3.没有形成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
目前, 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需要完善, 信息化建设处于滞后状态, 农村土地登记工作尚没有实行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
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议
(一)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2]
目前, 并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起来。而相反的是, 在2004年8月29日第二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配套《实施条例》当中却能寻找到一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一些法律根据。
1.依据
2004年8月29日第二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该条文的立法旨意:一是该条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推测专为农业用地, 若是农业用地不办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手续而让其流转起来, 法律上是禁止的。反之, 如果同性质的土地流转, 则不再是63条所调整的。例如, 农业用地流转之后仍为农业用地, 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不变更原来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 则应该适用第14条的规定。二是由63条后半句我们可知道, 在满足一定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通常, 按字面意思来理解, 转移也即为流转之意也。
2.另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的内容, 法律实际已经承认村民出租和出卖房屋的这种普遍现实, 而对这样的客观现象也没有加以禁止, 根据私法原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因此, 从这方面理解, 还是可以流转的。
3.再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6条以及新《刑法》第228条相关的内容, 我们可以知道在依法定程序下, 也即“地随房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法律所允许的, 只是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主观上不能以牟利为目的。
4.《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但是依据第
153条意思,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其他法律法规来调整, 该条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对于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提供了立法空间。[3]
综上所述, 我们不难看出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绝对禁止。相反, 还能看出以后流转将是个必然趋势。只是目前还没有具体配套的操作办法。
(二) 应建立城乡同等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 反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原因无非就是担心失地的农民将得不到任何生活保障, 同时担心资金雄厚的城里人到农村去抢地。而农民朋友在这个竞争中处于劣势, 最后可能使他们变得一无所有的风险。土地对农民来说, 真是太重要了。其实, 只要国家将农民都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并和城里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这问题就可解决了。也将有利于发挥宅基地的使用价值以及交换价值, 充分显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能。
(三) 应区分对待“一户多宅”情况
对因合法继承房产拥有多出的宅基地房的, 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属继承人所有应以承认, 只是对这部分房屋继承人改造或者扩建应以禁止, 等房屋毁损或拆除后, 多出的宅基地应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同时也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其它一户多宅情况, 只要多宅的面积总和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应允许一户多宅出现。对于在宅基地上没有建住房和村民的住房已经废弃而导致宅基地长期闲置。这样应无偿回收。
(四) 改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89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法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五) 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1]
建议:一是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住房所有权统一登记的制度:二是包括林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土地主管部门登记。
摘要:2011年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将保证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本文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现状及问题和完善建议两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参考文献
[1]周力丰, 万江波, 丁永平, 叶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情况与对策[J].浙江国土资源, 2011 (1) .
[2]找法网.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层次性[EB/OL].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三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09)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农村公益奉业、公共设施及乡(镇)、村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工作目标。
1、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之上,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权属、界线、地类、位置等状况进 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土地等级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并核原地类)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宗地登记造册。经权属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4、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5、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原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对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子以登记发证;对县政府原已发证,但由于近年来村级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其主体、权属、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重新核发证书。
2、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县政府原已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合法有效;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建立台帐。对过去已经登记发证的,经核查其主体、权属、界址、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未发生变化,原土地登记仍然有效,不再进行登记;如主体、权属、界址、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已发生变化的,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二、政策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子发证。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子发证。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即:我县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共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城郊、农村集镇以外的,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五)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发证书外,对未发生变化的,应子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
三、几种具体情况的界定和处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依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图件及地籍权属调查资料,对每一宗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程序给予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村委会名称后加缀村民小组名称。
2、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本文来自http://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乡(镇)、村,应本着算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4、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5、地籍调查时,土地权属为街道(社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由街道(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颁发给街道(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土地初始登记发证
(1)1982年2月13日前老宅基地,在1990年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在本次调查中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并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本次调查成果面积进行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13日后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在1990年后因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以前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等原因未进行过土地登记,调查时,经审查权属争议已经解决,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并符合村庄规划条件的,以原县政府批准使用的面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发证。
(3)在1990年后已经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在本次调查中使用人、四至界线、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换发新《集体土地使用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继续有效。
(4)在1990年后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由于使用者保管不善等原因将土地证丢失的,应先在《阜阳日报》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 30日内无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的,根据原发证档案,以原登记面积补发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5)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子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搬迁确有困难的,应当制定措施,在不影响公路畅通、公路环境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对该类性质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今后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2、宅基地发生变更的登记
(1)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间宅基地发生转让的,依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2)宅基地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3)原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原登记时为一宗地,在本次调查中已经分户,且现状已经形成,并未超出原登记面积的,可根据相关使用人提交的有效、合法的书面依据进行分宗变更登记,分别颁发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4)原已经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由于村委会规划、修路等原因对原使用宅基地进行了部分拆除后,在原址有部分宅基地经村(组)同意仍在使用的,可按现有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5)对于“有证无地”的,经核实后依法公告作废。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末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http:// 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在耕地内已建成住宅的问题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子登记发证。
5、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登记备案,不予发证。
6、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闲星未建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7、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总体是遵循历史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14日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依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其间,在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前租用农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后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1月1日之后占用的,按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清。(3)按法定审批权限,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4)涉及农转用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农转用审批。
3、原已经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相关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房产公证书等有法定效力的书面依据,经依法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可依照原登记面积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四)暂缓或不予登记发证的宅基地
1、存在权属纠纷、界线争议或地面建筑物产权不明的宅基地,在争议或纠纷未解决前,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暂时不予登记发证。
2、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既不是祖遗老宅基地也不是新批准宅基地)或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宅基地,属违法用地,不子登记发证。
3、因市政道路、建设用地项目等拆迁另行划拔安置,但目前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暂不子登记发证。
4、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原土地证登记面积或政府批准面积的宅基地,超占面积在本次登记中不子确权,只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上注明超占面积数量。
5、农村村民因已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已纳入土地置换、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规划复垦的旧宅,不予登记发证。
6、改、扩建公路、铁路已拆迁引偿,房屋未拆除的。
7、农民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用于经营、租赁等活动的,暂缓 登记发证。
(五)原由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错、漏登记的,须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后进行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依照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即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薄,滤布 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原土地证书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标
全县农材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2011年 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二)方法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按其工作任务性质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0年3月1日一3月 31日)
(1)建立组织。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监察、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民政、房产、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是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2)宣传发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全县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层次、多梁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各乡(镇)政府要在辖区内要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登记区的划分;②土地登记的期限;③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④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符合土地登记的条件及办理期限;⑥其他事项。
(3)组织人员。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需要大量人员参与,现有地籍调查人员技术力量远远不够。因此,要积极调动,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组织抽调人员,可从毕业学生、离退休千部、教师,退伍军人、社会青年,村(组)干部、会计中选聘人员进行培训后参与本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承担。
(4)学习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先由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再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对本乡(镇)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5)资料收集。主要包括;①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②2006年以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③正射影像图;④分幅权属界线图;⑤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⑥土地权属争认原由书;⑦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薄;⑧土地变更调查资料;⑨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己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农村居民点地籍图;必 1: 10000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0现势性较好的1: 10000地形图;S大比例尺地形图。
(6)工具器材准备。县国土资源局做要好土地登记发证所需的各种证书、表格及登记卡、薄、压滤机滤布 册的准备工作;各乡(镇)要做好各种工具,包括钢钎、铁锤、油漆、钢尺、比例尺、三角板、计算器、水笔、铅笔、刀片、橡皮、夹板等的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2010年4月1日一4月30日)
为积极稳妥,在全面工作开展之前,有条件的乡(镇)选择一个村委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进行试点时,要做到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方法得当,措施有力。通过试点,加强政策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着力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
3、全面开展阶段(2010年5月1日一12月31日)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到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好表格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所在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地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原件。③地上建筑的合法建设手续或权属证明:如《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④属沿用老宅的。提供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共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的主要内容为该宗地的使用起始时问、房屋结构问数、土地利用状况、权属状况、四邻姓名,有无争议、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有多处宅基地、是否有出售宅基地情况等。
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家庭户口簿整本复印件1份。
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夯份证复印件各1份。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⑧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1套(申请人及四邻指界的地籍调查表 1份、宗地图2份).⑨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应提供遗嘱和死亡证明,没有遗嘱的应提交有关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或材委会证明。⑩土地使用者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子女,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薄及关于要求将土地权利变更的申请。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①以乡(镇)为单位组成若干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②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③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问,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http://www.6633.net 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与县(市)、乡(镇)、村(组)集体土地相邻的,本宗地的村、组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并签字盖章。(3)地籍调查及勘丈。主要方法为:
①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地籍勘丈,采用以一处宅基地为一宗地用钢尺实地勘丈的方法进行登记。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在二次土地调查 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绘制宗地图。
③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宗地图制作,宜采用1: 500比例尺绘制。
④原有成果的应用,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4)权属审核。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并按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村委会公开场合张榜公告,并摄像或拍照留存,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在公告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有关土地权益者可以向各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组成土地申报登记卷宗,由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
(5)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琪写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扫尾阶段(2011年1月1日一2011年6月30日)
对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全部处理结束。对工作中形成的土地登记卷宗等各种材料由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乡(镇)、村(组)整理后移交归档,永久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士地资源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基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着力抓好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是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后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测算相关费用支出标准,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经费进行列支。属于乡(镇)支出的经费,及时核拨给各乡镇政府。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四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立产权明晰、界址清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平台,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明晰产权,规范农村住宅建设和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步骤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从6月初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10日)。由国土秦都分局负责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和加强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同时,由各相关镇办负责做好辖区内各村组的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向广大村组干部和农户宣传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配合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工作。
(二)权属调查测绘阶段(2013年6月10日-10月10日)由国土秦都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权属调查-1-的指界确权和测量工作。由相关镇办安排专人协调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指界,并配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
(三)汇总建库阶段(2013年10月11日-11月30日)由国土秦都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在外业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地籍图、库建设,完善各种图、表、档等资料的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交可以登记发证的审核资料。
(四)验收登记发证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30日)由国土秦都分局负责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并整理登记发证档案资料,申请省、市对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验收。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国土、民政、住建、农牧、交通、水利等部门和各相关镇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秦都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局长穆永林同志担任。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落实责任。国土秦都分局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认真
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调查、测量测绘、资料整理上报和发证等工作。各相关镇办要全力配合协助国土部门做好测绘、复核确认、初审、公告等工作,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权属争议等问题。
(三)强化督查。国土秦都分局要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严禁相关镇办借机进行乱收费,对镇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五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公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确保年内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任务
按照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和其它可利用的相关成果资料,在全镇开展覆盖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在内的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全面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确权、界址、面积等情况,将农村集体土地所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到每个具有所用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步骤
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我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工作(2012年7月1日至8月10日)。
(1)7月10日前召开镇各村支部书记动员大会,发放宣传资料,印制各种表格及表格样本,准备工作底图等。
(2)8月10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召开村级动员大会,并将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县土地登记办。
2、外业调查和内业入库及外业资料整理(8月11日至10月20日),并申请县土地登记办验收外业调查成果。外协单位完成地籍测量、内业入库和申请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的填写完善及有关图件资料的编辑整理工作。
3、验收准备阶段(2012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完成各种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测量成果、权属成果、数据库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准备申请省、市县预检和验收。
4、预检、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成果资料,申请省、市、县预检和验收。向国家上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以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外包协作、国土负责的原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镇政府成立了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土地登记办)。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由
国土、财政、交通、、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组成,国土所全员参与,其它部门各抽调一人,全程参加专班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全镇总体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本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总体要求是在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前,全面完成全镇外业调查及内业资料整理工作任务;及时召开各行政村民委员会及小三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督办村民委员会及小三场负责人按规定时间现场出席权属界线的指界、权属调查表的签字、盖章工作,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好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土地登记办负责实施全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外业调查及资料整理工作。核实第二次土地调查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调查每宗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在外业调查底图和宗地草图上标注界址点、界址线;划分宗地和编制宗地编码;对外协单位的成果进行督办检查;收回200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对不能收回的,督促相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遗失公告;每月十日书面向县登记办上报工作进度;资料整理齐全合格后报县登记办检查验收;做好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3、镇相关部门派专人员全程参与国土资源所外业调查,负责收集提供本单位国有土地权属资料并对权属界线指界、签章。相关部门领导要加强本部门抽调人员的管理,抽调人员要听从镇土地登记办的统一安排。
4、各村民委员会和小三场,配合镇土地登记办做好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时向镇土地登记办书面提出所有权登记申请;在各村的主要路口和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公安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通告》;按镇土地登记办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亲临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当好向导,如实提供本辖区内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指界错误的承担相应后果;做好与邻村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协调沟通,决不能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拖延工作时间;及时提供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2002年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遗失集体土地所有权原件的出具遗失申明;做好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本单位土地使用权权属资料,协助处理相关权属纠纷。
(四)外协单位配合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界址点测量: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进行地籍测量,将所测量界址点的实际点位在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上编号,并在实测界址点上拍摄照片制作界址点点之记。
2、填写、打印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3、负责本乡镇外业调查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把关及外业调查成果质量的检查。
4、内业建库的过程中负责制作宗地草图、提取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总面积和地类分类面积、打印宗地图。
5、对数据库进行图形、属性检查和逻辑检查,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编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和数据库建设专题报告;按承包合同约定完善其他成果资料。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9〕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2009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尽快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完成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二)分步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若干乡(镇)或村进行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要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到及时办理,在用地项目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三)依法依规操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遵守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四)提供优质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五)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需要,落实好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确权和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四日
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七
2011年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冲刺和收尾的关键一年。在今年3月省厅组织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检查中,各地反映了许多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疑难问题。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就检查中普遍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村庄界线的确定方法
(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统一时点(2009年12月31日)的影像图为基准,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影像中的农村居民点界线(以下称“影像界线”)。如果影像界线大于二调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农村居民点(以下称“二调界线”),则以影像界线作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农村居民点的界线(以下称“村庄界线”);如果影像界线小于二调界线,则以二调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二)影像图中有农村居民点,而二调时未作为农村居民点进行调绘上图(即没有二调界线的农村居民点),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影像界线,以此影像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三)二调统一时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实际存在但由于影像不清晰或云层覆盖导致二调时未调绘的农村居民点,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农村居民点界线,并以此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任务范围
村庄界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均属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未调查的村庄,要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发证。
三、关于村庄界线的核定和变更问题
各市县按照村庄界线核定方法,自行组织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村庄界线。
各市县将所确认的村庄界线作为2011农村居民点的变更界线,按照2011年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形成数据包上报省厅,由省厅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变更调查上图。
四、关于茅草房改造问题
茅草房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一项惠民工程。在原居民点开展地籍调查后进行茅草房改造新建的房屋,如有面积扩大的,应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后依法予以登记发证。异地重建、新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发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暂缓发证,待完善有关土地规划调整手续后再依法登记发证。原有茅草房和新建房屋只能选择一处发证。
五、关于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涉及经费的处理问题
各市县将农村居民点的实测界线与村庄界线进行套合后,实测面积大于村庄界线(2009年二调影像图中居民点范围),或者合同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时,由市县与专业队伍共同核定实际测量的面积,协商妥善解决有关费用问题。
六、关于农户要求更改宅基地权利人姓名的问题
对于农户要求更改宅基地权利人姓名,应当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属调查错误的,无论是政府审核批准前还是批准后,权利人要求更改的,均应重新调查;如是在政府审核批准或发证后,可以作为今后日常变更登记办理,并向农户进行解释说明;如是政府审核批准前,则由市县酌情处理,可以重新调查并告之申请人收取适当的费用。
七、关于农村位置坐落在农场范围内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有些农村位置坐落在农场范围内。针对这种情况,要区分该部分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农场所有。如果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则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如果是属于农场所有的,则不能登记发证;如果属于争议地,则暂缓发证。
八、关于宗地过大和庭院经济用地如何确权问题
对于宗地面积大于175平方米、《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明的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又属1982年2月13日《村镇条例》实施之前的宅基地(含庭院用地),可以依据1982年2月13日以后最接近该时点的航片对其进行判读确认使用范围、界线和面积,并按照确认的宅基地(含庭院用地)界线、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8.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八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2]3号)及《平凉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国土资发[2012]31号)精神,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进展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1、制定了《庄浪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庄浪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2、2012年2月18日,由李三卫副局长和汪志伟队长组织并召开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宣传动员会,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在辖区各村张贴各种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材料,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局领导决定本次外业地籍调查由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负责,各国土资源所(分局)抽调人员配合完成。近期已经在韩店国土资源所辖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为全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好的经验和方法。
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4月13号进入工地,投入作业小组8组,共17人。截止5月6日共调查宗地数为1054宗地,签字完成868宗地。西门村完成,现在剩上洼村和东门村的一小部分,估计在本周完成韩店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居民点调查工作。
4、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负责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方案及细则,通过我县局审议,上报市局并执行。
5、为尽快开展工作,已做出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预算报告,并上报县政府。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基础资料缺乏,资金无法落实。由于缺乏完整的农村村庄地籍信息资料,农户住宅登记发证大部分采用手工绘制的宗地图,精度难以得到保证。
2.土地登记人员水平偏低。随着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还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国土所土地登记退件多,土地登记资料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存在着“土地登记表格内容填写不规范、经办人栏表述过于简单、内容填写漏缺、复印件不盖章、宗地图要素
不全,四至过于简单、发证资料装订不整洁”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陪训。
3.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今年完成30%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任务大,难以完成。由于受人员、经费的限制,1990年至今,庄浪县20多年间农村私人新建、原拆原建近80000多户,有的乡镇农户建房土地证书工本费已收取,但因乡镇财政困难,早已移作他用,有的乡镇已几经撤、并,造成目前发证经费无法落实。
4.建房用地存在问题多,发证难度大。由于农村私人建房存在着少批多建、批东建西、一户多宅等问题,虽经宅基地清理整顿,对新土管法实施前少批多建等违法用地进行了查处,补办了用地手续,但对新土管法实施后发生的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只能查处和处罚、不能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致使这部分农户建房登记发证操作难度较大,农户难以接受。
5.数据库建设难,市局应要求全市统一的建库软件,使我们能够对接各类数据。
庄浪县国土资源局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九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的土地除集体所有权的以外,均为国家所有,在对所有权登记时,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而不对国有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复杂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登记发证从法律上对集体土地的各类权利主体及权利内容加以明确,依法解决权属纠纷,保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做到集约节约用地、防止违法占地,促使农村土地管理走上合法化、规范化的轨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分三种类型: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其特殊之处在于无出资人,只是有农民集体成员。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的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通过婚姻、收养或者移民等迁入本集体而取得的集体成
员资格。三是唯一性和独特性,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而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且一旦丧失成员身份(如死亡、出嫁、迁徙等),就不再享有共同的所有权,也不得分割其所谓的应有部分以继承或作其他移转。
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自然村。“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地区划分的村民自治组织,相当于原来的生产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以下2种情况:一是改革开放前,原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仍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权源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是复杂的,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出现的土地所有权的确权问题,应根据历史的、现实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处理。
本集体成员依照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将个人所有土地入社后转为集体所有;1962年《六十条》第21条规定的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
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19条至25条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把握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图件和权属资料,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效率和质量,登记发证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1、先国有后集体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应先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然后再对集体土地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主要收集土地权属文件、征收(用)土地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违法占地的处理文件、用地单位的权源证明等,确定土地的权属性质和来源。
2、双方指界原则。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共同到实地、共同认定土地边界、共同确认土地所有权界线、共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延用性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当经过核实未发生变化,且与实地一致的,原资料可以继续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如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权时将权属界线调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或直接标绘在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4、完善性原则。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不需要重新确权。
5、重新确权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如登记资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如将国有荒山划为集体土地、村庄合并、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等所有权调整,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自身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不关注。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人依法申请登记,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权能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受到很大限制,不能自由转让和抵押,其财产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申请和配合登记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甚至有的还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大量土地权属纠纷难以解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历了几次大的政策和体制变更,存在着大量集体
与集体,集体与国家,集体与军队、企业、院校等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不清的现象,且多数土地权属纠纷成因复杂,涉及面广,纠纷时间长,查证较难,解决难度大。
三是经费问题。虽然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目前全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经费落实不到位,地籍调查、测绘等工作无法开展,影响工作进度。
四是工作量问题。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确认到村民小组一级,现有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工作量将成倍增加。而且,随着调查工作的开展,大量的飞地、插花地、权属纠纷也将浮现出来,在短期内全面完成确权登记发证难度相当大。
五是确权登记政策及落实问题。现有土地确权登记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和效力偏低,历史问题、土地权属纠纷等,仍缺乏相关具体处理政策,而这些问题的处理程度又直接影响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进度。
1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十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简 报
第2期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1年9月9日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
一、主要职责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包括全国集体土地确权政策、争议调处办法、调查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数据库建设标准等。
(二)编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安排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工作计划及工作计划。
(三)指导各地各类土地登记相关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开发建立国家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数据库等。
(四)组织调研和检查,了解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存在问题,督导地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定期掌握全国各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季报制度。
(五)组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负责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和验收。主要包括对确权登记发证结果的核查和抽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二、内设机构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登记组(综合组)、权属组、调查组和信息组4个工作组,分工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登记组(综合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土地登记相关政策等事宜,指导全国土地登记工作;
权属组负责组织制定土地确权政策和权属争议调处办法,指导全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调查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指导全国地籍调查工作; 信息组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信息化建设标准制定,指导地方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
三、人员组成
主 任:朱留华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司长
副主任:冷宏志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巡视员兼副司长
冯文利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 魏淑英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巡视员 蒋文彪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周建春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 佟绍伟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陈现宾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处长
孙建宏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权属处处长 张炳智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处长 邱烈飞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监统处处长 董北平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监统处调研员 申世亮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数据运行部处长 姜 栋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所长 石 珩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处长
(一)登记组(综合组):
组 长:陈现宾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处长
副组长:石 珩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处长
卢立为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调研员
(二)权属组: 组 长:孙建宏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权属处处长
副组长:钟京涛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产权产籍处副处长
王亦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权属处主任科员
(三)调查组:
组 长:张炳智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处长 副组长:姜 栋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所长
杨祝晖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副处长
(四)信息组:
组 长:申世亮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数据运行部处长 副组长:朱 焱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登记处副调研员
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篇十一
一、准备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筹备
1、提高认识,深入宣传
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登记颁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拓展我县建设用地空间的重要途径……
为此,今年伊始,局党组即把该项工作列为我局必办的重点工作之一,在会议、学习、调研、培训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发动;特别是近期,于强局长亲自过问和部署该项工作,每周例会必听汇报、必予强调、必作安排、必抓落实。同时,我局通过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向县委、政府争取支持,向有关部门和乡镇进行协调,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县政府于5月份和7月份召开了两次专题会议,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同志参加。会上分管副县长对该项工作专门进行了强调、安排和部署。
2、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我县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于强局长任副组长,公安、财政、农业、林业、建委、房管和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并积极争取县政府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作。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组织专业登记人员115人,进行培训。
3、认真筹备,制定方案
我局已制定出《关于开展县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技术规程》,分别就宣传发动、组织保障、队伍建设、经费保证、任务落实、时间安排、政策把握诸方面予以明确界定。
4、筹备经费和登记资料
我局积极争取筹备经费和登记发证相关资料:(1)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农民宅基地登记每宗完善卷宗补助20元。(2)印刷登记相关资料100余万份,正在分发到各中心所。
二、目前进度:完成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进1、4月底,已全面完成全县325个村(居)委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部分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全县农户总户数33万,已发证24.7万户,占比74.8%。
我局在每个乡镇都先行试点,乡镇村干部和国土所人员克服工作繁多、暂无经费、经验不足、技术不熟练等困难,基本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逐户组卷工作,并进行了公示。目前大部分试点登记工作已结束,卷宗已完善。在完成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县该项工作正在全面推进。
3、摸清家底,积极准备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通过摸底调查,全县集体建设用地约1500宗。我局将从6月份开始,集中2-3个月的时间进行登记,确保前完成任务。
三、下步计划:克服困难,依法操作,确保完成任务
关于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全面准备阶段
2月20至28日,设计和印制有关资料、抽调人员召开动员会,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工作。
2、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阶段
3月1日至8月31日,全面展开工作:逐村逐户开展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指界,同时进行地籍测量。
3、完善材料与自查自纠阶段
3至8月,一边完善组卷报批材料,一边依法进行公示,一边进行自查自纠。
4、检查整改阶段
9月份,由县国土局组织,根据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资料,组卷上报;对不合格的,认真进行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卷宗上报审批。
5、报批发证阶段
10至11月,组织上报审批,然后发证。
6、总结、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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