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8篇)
1.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 篇一
审计法实施条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 篇二
根据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的安排,7月18至19日,由财经委牵头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在副州长**,常委会副主任***同志的带领下,赴东乡、永靖、广河、康乐四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在我州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执法检查活动。其余四县(市)向执法检查组递交了书面检查报告。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除了听取四县人民政府汇报外,还深入到县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教育局、民政局、土地局等部门,现场翻阅查看了有关审计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审计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创先争优、“破解难题年”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深化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加强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探索效益审计的新路子。有效发挥了审计的监督职能、建设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及其重要。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审计机关把预算执行审计、延伸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财政决算审计等结合起来进行审计。通过审计,部门预算不断深化,资金管理不断规范,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资金分配权的制约和监督效果更加明显,为依法规范预算管理,促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促进各部门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州审计局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也结合各自实际,加强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严肃查处偷漏税、“小金库”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有力地维护了财经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
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推进。各级审计机关从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程序步骤入手,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审计局今年共安排了33个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均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各县(市)审计机关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审前调查和公示制度、建立跟踪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回访制度,将审计与干部的管理和使用挂钩,强化了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促进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
3、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不断深化。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项目,组织专门力量,狠抓跟踪审计,打造了基建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新亮点。两年来,州审计局共完成62个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总金额9.79亿元,查出违规资金1123.59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3267.12万元,核减工程价款972.58万元,开展了全州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各县(市)审计机关通过全面实行基建审计项目审前告知制度,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整合审计资源,制止、纠正了投资建设中的高估冒算、高套费用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有效规范了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了专项资金最大效益的发挥。
4、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全州审计部门结合“作风建设年”和“破解难题年”活动的开展,全面加强了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州审计局通过举办全州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计算机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县(市)审计局将规范化机关建设作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进规范化机关建设工作,审计机关面貌有了进一步改善。
(四)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为突破,审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有效维护。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按照“前移关口、边审边改”的原则,不断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市审计局以市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契机,牵头制定了《临夏市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落实及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了情况通报、协同办案等联席制度,组织审计调查组对全州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各县(市)审计机关也把落实好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作为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审计权威的重要环节来抓,对发出的审计决定,积极督促,促进了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全市的审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审计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审计实践中,个别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执法工作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不愿意主动接受审计,对审计执法支持配合不够,审计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
(二)审计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效益审计滞后,审计工作还停留在合规合法性审计的层面上。二是计算机辅助审计滞后,硬件设施投入不足,而且缺乏计算机审计人才,计算机审计刚开始起步。
3.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关知识 篇三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等也属于免税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对此进一步明确: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4.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 篇四
2009-6-5 9:48:00文章来源:财会信报字体:【大 中 小】【打印】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较,新实施条例主要变化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所以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而且,为保持在实施时间上一致性,新标准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中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单位于2008年3月1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2月份的工资2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8年3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因此,应适用1600元的费
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1600)×5%=20元。
【例2】该单位又于2008年2月28日向另一员工发放2008年3月份的工资2000元,按照规定,这笔实际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为20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提高到2000元/月
原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每月减除1600元费用后按规定纳税。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这一点,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来说,也是要特别关注的。
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由3200元/月调减为2800元/月
原实施条例“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新实施条例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根据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说法,新实施条例资助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减为2800元/月,主要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入个人所得形式
原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对文字表述也做了修改。新实施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用发放实物和有价证券来规避个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段。新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和有价证券应该缴个税。单位发放的实物,例如大到住房、电脑、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实际上,这些实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
股票转让所得仍不征个税
但条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1.明确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职责权限。除因有关费用标准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外,原实施条例第九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也被新实施条例修改为:“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但实际上对股票转让收入这部分的内容没有做任何改动,即转让股票所得仍不征收个税。
更为重要的是,原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新实施条例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原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新实施条例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这不仅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便于税务部门工作中实际操作,而且也使得税法中有关“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5.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 篇五
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实施条例
一、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支公司的反洗钱审计工作;由支公司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对个人投保或公司的理赔、退保单笔或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单位投保或公司对单位理赔、退保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保险业务。
三、可疑交易是:交易的金额、时间、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年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和保险金额;
(三)对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制度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的;
(四)投保人有意逃避对交易的监测与检查的;
(五)退保时称发票丢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标准的;
(六)投保时拒绝告知真实身份或提供虚假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文件的;
(七)投保规模、交费方式、频率与投保人的身份、财务状况不符的;
(八)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要明显不符,经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九)保险合同持有人、签署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利益不相关的;
(十)大额投保后立即退保或短期内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十一)明显超额支付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
(十二)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十三)单位客户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个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关系的;
(十五)保险业务与洗钱高风险地区有联系的;
(十六)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及支付其他资金的;
(十七)保险公司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的保险费及支付其他资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帐
户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四、支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支公司负责人为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人。
五、支公司客服、财务及各业务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员工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监督、记录、分析、报告和追踪,对容易出现洗钱的险种及账户加强监控。
六、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加强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要求必须及时报告。
七、支公司各下级机构在与个人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八、公司各级单位、部门、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本制度定义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填写《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总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九、对公司各级上报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召集有关部门商讨处理措施,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在未得到反洗钱领导小组书面批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收付费业务。涉及洗钱交易的,要及时上报给总经理室,由总经理室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6.审计个人工作心得体会 篇六
(一)依法审计,发挥效能,审计监督保障海陵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1.强化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围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进一步拓展预算执行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延伸审计了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农机监理所等6个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了预算编制、调整以及预算收入、支出执行、预算平衡情况,审计调查了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执行情况,分析评价服务业引导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和效果。审计中注意从体制、机制和管理层面研究财政问题和提出审计建议,注重审计的整体性、效益性和建设性。今年,我局对同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进行了积极探索,整合审计力量,扩大了审计面,突出了审计重点,目前现场审计已经结束,进入报告阶段。
2.强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继续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大房屋征收(搬迁)、道路改造、环境整治等项目审计力度,发挥审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成本控制、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动我区城市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地实施。今年上半年,根据区政府委托,已完成了老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预算、阳光大道西延绿化工程预算、泰九路结算、吴洲北路污水管网工程预算、吴同甲故居修复预算、单生珍藏文物馆工程结算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31个,送审金额12.4亿元,审计数12.27亿元,审计核减工程造价1304.9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推动海陵区房屋征收(搬迁)工作,我局组织实施了泰镇高速苏陈段房屋搬迁、凤城河综合整治工程阀门厂周边地块房屋征收等7个项目跟踪审计,审计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把“五关”,保质量,提速度,发挥审计监督服务效能。一是严把实施单位和人员“入门关”,组织审计业务人员进行房屋征收(搬迁)学习培训和业务考试,相关单位和人员获取合格资格“准入证”后,方可入围备选库,并通过公开程序参与现场工作;二是严把征收“政策关”,前移工作关口,从开始入户调查到最终结果公示,对每户补偿情况进行全程跟进审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确保政策严肃性;三是严把跟踪过程“监督关”,加大检查力度,重点对跟踪审计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规范性等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增强审计服务能力,提升现场推进效率;四是严把工作人员“纪律关”,严明审计“八不准”纪律,严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一票否决;五是严把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考核关”,建立健全严格的考评工作机制,建立了《海陵区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房屋征收(搬迁)跟踪审计工作考核办法》,将参与跟踪审计单位和人员的工作作风、质量和业绩列入重点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和今后能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依据。
3.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受区委组织部的委托,今年上半年计划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6个,目前已完成2个,在手项目2个。审计过程中,强化审查“三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一是重点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把查处问题与完善制度机制有效结合起来;二是重点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现象,是否挤占项目经费用于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否规范且达到预期效果,以防发生资金截留挪用、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提高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三是重点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账实是否一致,资产是否入账,是否存在帐外资产、账务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大宗资产未经政府采购、资产未经规定程序随意处置、资产租赁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四是重点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资源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土地开发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节约经济,房屋土地出租是否签订协议、房屋土地出租收入是否足额收取,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以及资源的损失浪费。同时,不断创新思维,着力审计整改,以审计查缴收入归库“倒逼”整改提速;以审计理陈账清错账“撬动”整改提速;以审计推进制度建设“助力”整改提速。
4.强化民生工程及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根据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完成了对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当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分配、运营情况,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及成效,目标任务分解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各项配套支持政策执行和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组织实施了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着力摸清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的总体情况,分析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和开发效果,促进完善农业投入机制和相关制度,提高财政资金效能和农业综合开发水平。
(二)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初显成效
3月19日,我局召开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后,根据区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区审计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对我局整个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在全局迅速掀起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热潮。目前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已基本结束并取得初步成效。
在学习教育方面,组织中心组学习2次,专题学习会6次,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9次(其中主要负责人讲党课4次),先进典型讲事迹2场,专家学者讲理论1场,参观思想教育基地3场次,全局党员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78篇,征文13篇,较好地完成了学习任务同时,党员的理论水平和素质修养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在征求意见方面,共召开座谈会15次,座谈约谈人数92人次,发放征求意见表102份,收回56份,听取意见建议109条。经梳理分析,共整理汇总出各类意见建议33条,其中反映“四风”方面问题28条,反映其他方面问题5条,对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3条。
在整改落实方面,针对存在问题,我局均一对一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时限、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其中已整改5项,一是针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环节衔接不紧密问题,建立《月度工作督查制度》,强化科室负责人责任;二是针对工作时限不明晰、时效性不强问题,建立《审计项目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计工作效能;三是针对审计报告层次不高、审计建议操作性不强问题,建立《科室内部交叉复核制度》,强化审计业务会制度,提升审计项目质量;四是针对房屋征收(搬迁)跟踪审计审力不足、机制不完善问题,及时培训、考核并建立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库,确保重点项目推进;五是针对社会反映的摇号公平公正问题,规范摇号流程,推行《外聘中介机构参与公开摇号制度》,做到审计外聘工作阳光、透明。
在服务群众方面,局党员干部深入结对挂钩的森南社区、九里社区7户困难群众家中实地走访,面对面地交流了解困难群众的思想和工作生活情况,倾听群众诉求,制定了《党员干部大走访活动实施方案》、《大走访活动帮扶联系表》和《“一对一”帮扶困难群众措施一览表》,明确责任人和帮扶措施,拟定帮助申请低保、申请残疾证、申请一次性医疗救助、协调解决养老问题、提供残疾人辅具服务、节假日慰问等帮扶措施6个,并积极联系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协调落实相关问题,尽最大可能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三)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平安互联网创建守护网上家园
根据《泰州市海陵区“平安互联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和全区“平安互联网”创建工作会议精神,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局切实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维护互联网安全和稳定,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成立了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平安互联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创建工作的目标、责任、步骤和要求。
在创建工作落实上,一是对全局所有计算机静态ip地址进行分配并登记,做到相对固定,并对应登记每台计算机的硬盘序列号,做到网络安全风险责任到人;二是建立计算机保密管理卡登记制度,明确责任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和使用要求,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三是及时更新计算机查毒软件,并定期进行木马查杀、系统漏洞修复,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科室计算机的安全设置、网络隔离、介质使用、涉密管理、ip设置和机房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排摸,充分备战创建迎检。
(四)开拓进取,科技强审,审计信息化建设助力科学审计
自审计管理系统内网平台架设以来,我局坚持内网处理机关事务、内网公文流转、现场ao审计、内网公文调阅,逐步趋于无纸化办公。为进一步实现审计实施和审计管理的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审计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的互动,沟通,加强现场管理和控制,今年我局所有审计项目将实现ao与oa的数据交互,目前区商务局度预算执行审计、泰州市海陵房产开发公司末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等部分在手项目已实现双系统数据交互审计。
为不断强化审计经验资源共享,今年上半年我局在审计信息撰写上下功夫,局主要负责人带头撰写审计信息,并借鉴市审计局信息工作激励措施,制定完善《区审计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信息实行积分制考核,全局人员信息撰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了显著提升,今年上半年全局人员撰写信息35篇,已超过上年度全年信息的报送总量,其中被省市级刊物媒体采用率达90%左右,也高于上年度信息采用率。
(五)严风肃纪,强化建设,着力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再提升
一是举办“反腐倡廉建设”专题讲座。结合大家熟知或发生在身边的典型贪污腐败案件实例,深度分析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特点,警示审计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从自我做起,把好政治关、权力关、金钱关、交友关、生活关和家庭关,进一步防控廉政风险,筑牢“审计廉政生命线”;二是抓好内部监督控制,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和降低“三公”费用,认真落实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三是着力培养高层次审计业务人才,注重审计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巩固、法律知识的更新和运用、审计文书撰写的规范和严谨,积极鼓励在职审计人员报考审计师、会计师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在职研究生学习,提升审计队伍高层次人才比例,不断提高审计队伍整体素质。
二、存在问题
1.审力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依然存在,虽采取多种措施,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还没有完全达到审计转型期的工作要求。
7.关于审计工作个人心得体会范本 篇七
通常人们都知道啄木鸟是益鸟,也知道啄木鸟是啄吃树木害虫的能手,但是,对于啄木鸟高超的、高效率的捕虫本领,却是不一定为人们所知晓,它那强直而尖的嘴,不仅能啄开树皮,而且还能啄开坚硬的木质内部,就像木工用的锋利的凿子;它那细长而柔软的舌,能长长地伸出嘴的外面,还有一对很长的舌角骨,起到了特殊的弹簧作用,舌角骨的曲张,可以使舌头伸缩自如,且舌尖角质化,有成排的倒须钩和粘液,非常适合钩取树木中的害虫,每当清晨来临的时候,它们就开始工作用嘴敲击树干,在寂静的森林中发出笃,笃……的声音,一旦发现树干的某处有害虫,它们就紧紧地攀在树上,头和嘴与树干几乎垂直,先将树皮啄破,然后将害虫用舌头一一钩出来吃掉,同时还将虫卵用粘液粘出,以断绝害虫子孙繁衍危及树木,可谓精益求精,敬业可嘉。有时,当着遇到有的害虫躲藏在树干深部的通道中时,它们还会巧施击鼓驱虫的妙计,用嘴在通道外处敲击,发出特异的,使害虫产生恐惧的击鼓声,使得害虫在声波的刺激下,晕头转向,四处窜动,纷纷企图逃出洞口,而恰好被等在外面的啄木鸟擒而食之,而且它们还会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和坚持可贵的一丝不苟的精神,它们习惯非要把整棵树的害虫彻底消灭干净,才罢休转移到另一棵树上,如果碰到虫害侵蚀严重的树,它们就会在这棵树上连续工作上几天,直到全部把害虫清除干净为止,以致它们每天至少能够吃掉1500条左右的害虫,可见效率之高令人感叹。所以现在的人们都亲昵地把啄木鸟叫作树木卫士森林医生这显然是毫不夸张的。古人也有南山有鸟,其名啄木,饥则啄树,暮则巢宿。无干于人,惟志所欲,性清者荣,性浊者辱。,以及丁丁向晚急还稀,啄遍庭槐未肯归,终日为君除蠹害,莫嫌无事不频飞。等歌颂啄木鸟的诗句,可见啄木鸟自古就受到人们的喜爱和赞美。
联想到审计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技巧以及效率包括敬业精神,与啄木鸟的功能与效率,也许有某种异曲同工之处。审计工作同样具有经济卫士、政府谋士、保健医士的职能,同样具有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防腐倡廉的作用。只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审计的技术和方法,发扬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坚韧不拔的敬业精神,发挥审计监督高超的、高效率的作用,很值得我们以啄木鸟为一鉴的。
值此,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工作方针的指导下,我们应当通过逐步提高审计监督的覆盖面,以杜绝死角。把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资产的部门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的视野范围,从以部门单位为单位的审计监督,逐步向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流向渠道始末的审计监督方面拓展和延伸。特别是应当加强对经济综合管理权限较大的、掌管政府预算外资金较多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较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较大的等部门的审计监督,以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正常的、安全的、健康的运行。我们应当通过逐步增强体系审计监督的力度,以防微杜渐。在加强国家审计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的自身监督,并运用和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外部监督,以形成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的审计监督框架。
尤其是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重点投入资金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审计,应当三管齐下,通力合作,在预防中监督,在监督中预防,真正发挥体系审计在为区域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保驾护航中的作用。我们应当通过逐步形成审计综合监督合力,以防患未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整体效能。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施审计监督。纪检部门应当利用审计结果和审计机关发现的线索,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报告,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应当实行就地审计结果公示制,将审计情况置于被审计单位群众的监督之下,以扩大审计影响,以利被审计单位对今后的工作起到警示作用,从而真正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和谐、文明发展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关于审计工作个人心得体会范本【二】
20XX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计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局党组提出的集体工作争冠军,单项工作拿金牌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注重突出工作重点,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全面提高了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工作水平。全年共开展审计项目69个,完成查出各类违规金额40。16亿元,增加财政收入5。54亿元,纠正归还原渠道资金6696万元。提交工作报告、信息275篇,被批示采用170篇。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20XX年审计工作回顾
(一)预算执行审计重点突出
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细化实施意见,实行以会代训等形式,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审计目标,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审计重点,力求常审常新。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主要体现了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了预算完整性的审计,检查单位的收入支出是否编入预算及财政批复的预算是否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对部分市直部门公用经费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单位间公用经费实际支出水平差异较大、单位实际支出与预算安排悬殊较大等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鲍志强市长对此非常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财政部门结合今年的预算编制,借鉴审计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改进;二是突出了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拨入拨出(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掌握了财政收支的真实情况;三是突出了对资金使用单位的延伸审计,以资金为主线,共延伸审计了140多个单位,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四是突出了管理方面的审计。从市地税局各处室履行职责入手,对涉及税收征管、减、免、缓税、法规政策的制订、执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摸清各管理分局的征管质量。通过审计,达到了摸清家底,核实收支,揭露问题,促进管理的目的。提交的两个报告内容丰富充实,问题揭露充分,整改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市政府以济政发[20XX]38号文件全文转发了审计结果报告,在全市范围进行了通报。同时,我局加大了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将整改情况分别向市长办公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
(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成效显著。围绕领导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和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对教育资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全市种粮农民直补资金、一县十三乡扶贫资金、引黄供水工程项目资金、排水工程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税外负担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市公路系统、市食品药品监督系统进行了行业审计,完成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营业部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调查和利用外资项目还款期管理及效益情况审计等。通过审计,揭露了专项资金和行业系统管理中存在不真实、不规范、不合法、效益差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共向上级领导提交综合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41篇,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促进了专项资金和行业系统的规范管理。
为了解和掌握我市市级医院的医疗收费情况,揭示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体制改革,用近三个月的时间对市中心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口腔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等4家医院的医疗收费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通过审计,揭露了医院存在的严重的违规收取医疗、药品和其他费用及不规范收费的情况,深入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提交的审计报告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杨鲁豫同志作了批示。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力度不断加大
今年以来,随着重点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突出投资审计特点,在继续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认真完成各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加大对完工项目的审计力度,取得较好的效果。全年跟踪审计项目26个,审计资金66。95亿元,节约投资2。16亿元。今年投资审计的特点主要是加大了四个力度:
一是加大了跟踪审计的力度。及时调整充实东区、西区、城区三个指挥部的派驻人员。驻区人员按照各指挥部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对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到提前介入,审计关口前移,审计职能贯穿工程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全过程。积极参与项目招投标审计,把好招投标关,参与了161个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二是加大完工工程结算的审计力度。完成了经十一路人防工程、经十路1-3标段、玉绣河综合治理工程和市杂技团办公楼(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装修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对东区、西区17个已完工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审工程结算值11。3亿元,审减1。6亿元,有效揭露了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行为。
三是加大了拆迁补偿资金的审计力度。先后对经十路1-3标段和玉绣河项目进行了拆迁补偿资金的审计,审计拆迁资金68448万元,审计清理收回拆迁补偿资金471万元。同时,积极探索拆迁补偿事前审计的新路子。实施了纬六路改造工程拆迁方案审计,有效地防止了由于拆迁政策不明确造成多补偿拆迁资金1071万元情况的发生,并以审计信息的形式及时上报市政府。杨鲁豫副市长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监察、国资、拆迁、房管、土地等部门联合研究拆迁补偿问题,完善有关政策,及时堵塞漏洞。
四是加大了重点建设资金的审计力度。对结算中心20XX重点建设资金审计到位建设资金70。79亿元,工程支出59。59亿元。针对审计发现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不规范、列支口径不一致,报销制度不完善、票据不合规等问题,及时向市领导和各指挥部提出了改进建议。通过审计,促进了建设资金的管好用好,保证了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郭作贵副市长作出批示,责令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切实抓好整改。
(三)经济责任审计受到广泛关注
全年共对27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县区长3名,部门领导干部19名,企业领导干部5名,查出各类违纪违规金额37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33亿元。向纪检、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3起。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应有作用。主要表现为四大亮点。
一是市委市政府更加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市委书记办公会专题听取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这在我市是第一次。以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召开了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会议声势之大、规格之高、效果之好,在全市也是前所未有的。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推动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市委、市政府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并要求从明年起对县(市)区委书记和县长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制度建设走在了全省前列。先后制定出台了《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结合的若干规定》,对审计项目安排、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结合的具体问题、审计报告的复核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了制度依据;制定出台了《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规范》,进一步规范了报告文本的格式,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审计署法制司和经责司的有关领导来我局调研时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县区长经济责任审计稳步推进。今年共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27项,其中任中审计18项,占67%,为实现审计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滞后和审计结果难以有效运用等问题做出有益的探索。先后对三个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坚持政府财政决算审计与县区长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县区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了学习和培训,并向有关部门发送了经济责任审计征询表,重点了解群众来信反映违纪线索的情况,通过深入细致的审前调查和分析,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了审计的目标、范围、重点和方法。通过审计,有效地促进了依法行政,促进了县区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是审计决定落实历年最好。为促进审计决定落实,对20XX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行了集中回访。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的落实情况、被审计单位健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取得的成效、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逐项进行落实。巩固和扩大了审计影响,促进了审计决定和意见的落实,审计决定的落实率达到99。8%,是历年审计决定落实率最高的一年。
(四)圆满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
以服务大局、服务中心、促进社会稳定为己任,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圆满完成了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局从20XX年1月17日开始,抽调骨干力量组成18个审计组,对第二批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142个部门单位的银行帐户及资金结余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通过审计,全面摸清了这些部门单位的银行帐户及资金家底,核实了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揭露了有关单位在银行账户管理及财政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各部门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及资金账户的分类处置和顺利交接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根据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我局从20XX年4月28日开始,专门拿出5个业务处、37名业务骨干组成12个审计组,对全市589个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分三批进行资产清查审计。截止9月底,两批380个单位的资产审计工作顺利完成。目前,第三批的资产清理审计工作已经展开。三是按照市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17个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单位的审计。通过审计,基本摸清了被整合单位的家底,核实了资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揭露了有关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为我市职业教育资源的顺利整合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四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我局对群众上访反映强烈的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工艺美术三厂进行了审计和调查。对20XX(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开展财务收支专项审计。
20XX年之所以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审计任务,主要是狠抓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深入扎实地开展了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局党组高度重视,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全局工作的中心任务,摆在重要位置,多次召开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进行专题研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按照上级要求,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突出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性宗旨、廉洁勤政等三个专题教育。为进一步丰富学习教育形式,增强学习效果,认真开展了十个一活动,使广大党员对先进性教育活动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坚持边学、边查、边整、边改,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摆问题,逐条进行梳理。局党组对整改工作非常重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制订了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同时注重抓好长效机制的建立,重新修订了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审计规范化建设、机关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把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坚持下去,巩固教育活动成果。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员的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审计工作全面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开展了审计质量年活动,加强了审计管理。一是按照审计署关于开展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和省厅关于开展管理质量年活动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细则》,使质量年活动有了具体鲜活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为进一步规范现场审计作业,促进质量控制,编写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的范本,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成立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加大了审计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能力明显增强,审计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四是加强审计计划和业务管理,在制定计划时做到预算执行审计项目与其他审计项目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和正常审计项目相结合、各业务处和各县(市)区局的审计资源和人力资源相结合,使计划管理更科学,更有利于指导业务工作。修定完善了审计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考核促管理,全面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审计档案管理取得了新成绩,我局档案室被评为市直机关十佳档案室。五是开展了对20XX审计项目质量的全面检查,评选了优秀审计项目;成功举办了全省优秀审计项目档案巡展,全市审计系统170余人参加了学习观摩,促进审计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局《市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荣获全省优秀审计项目第一名。
(三)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成立了计算机审计技术处,充实了力量,研究制定了《市审计局20XX至201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确立了大力推进计算机审计,努力实现审计方式和手段创新的工作目标;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今年共投资100万元,建立了互联网网站和局域网系统,为信息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扎实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今年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开展的审计项目有10个之多。在对公路系统、卫生系统、教育系统、金融证券、公检法、社保、房地产公司、人防工程等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手段,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近日,在国家审计署举办的全国审计机关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应用实例评选活动中,我局公路收费计算机辅助审计项目被评为全国优秀审计项目,受到审计署通报表彰。这也是我省唯一获此殊荣的计算机审计项目。
(四)进一步加大了审计成果的转化力度。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努力放大审计成果,使审计成果进入领导决策层,从更高的层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信息宣传工作成效显著。全年共编发审计信息275篇,被上级批示采用170篇。其中,我市《拆迁补偿政策存在漏洞》、《建议明确种粮直补有关政策》等审计信息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重要批示。我局分别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省审计厅评为信息宣传先进单位。审计科研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我局提交的论文《审计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和治理的制度安排》获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被推荐代表市参加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这是我局成立以来首次获此殊荣。
(五)切实加强了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了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制发了《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积极开展了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我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狠抓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了审计干部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审计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审的意识明显增强,树立了审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开展了争创群众满意机关活动,对照标准找差距,明确目标定措施,重在行动抓落实,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在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增强审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20XX年审计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审计工作如何改进方式方法以更好地适应政府改革的需要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要求;审计工作效率、质量和成果仍需进一步提高;现代审计技术方法的应用和审计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等。这些问题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关于审计工作个人心得体会范本【三】
冬去春来,转眼间,我加入审计队伍已三月有余。一路走来,虽然我现在还不是一名合格的审计人,但是在领导们的耐心教导以及各位前辈的悉心指导下,我对审计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初入__县审计局这个大家庭时,面对截然不同的工作环境与内容,我无所适从。虽然大学里学的是财务管理专业,也学习过审计相关的课程,然而在实际工作面前,我却是个不折不扣的门外汉。幸运的是,作为一个新人,我得到了领导们殷切的关怀、同事们无微不至的帮助。在大家的指导下,我渐渐地开始了解审计工作。学习法律法规让我认识到审计工作的重要与神圣,参与审计项目让我意识到细致与专业的重要性,学习并担负起统计工作更让我感受到责任的重大。
得益于领导们对我的严格要求,如今,我已不再如当初般一无所知。从我来到审计局的那天起,领导们就一直督促我不断学习提高。至今,我已参与到审计项目中,在实践过程中,我才发现审计工作远不是想象中的翻翻账而已。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采用的方法可能截然不同;即使是同一类型的项目,对不同的单位审计的侧重点也会不一样。我目前参加的三个审计项目,虽然都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是对乡镇机关和县直机关的审计重点却不尽相同:乡镇的收入几乎都来自财政拨款,所以审计的重点就在其财政支出上,而县直机关除了财政拨款这一收入来源外,自身还有一些收费项目,所以对县直机关的审计不仅要关注其支出,还要注重其收费过程中是否存在乱立项、乱收费等现象。当然,审计工作还要紧扣时代脉搏,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杜绝舌尖上的浪费等要求也将成为今后审计工作的一项重点。
三个多月以来,我深深地体会到学习的重要性。我相信,只要愿意学习、愿意努力,再笨的鸟儿都会有高飞的那天!我深知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会不断地加强学习、积极地向各位前辈取经,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出色的审计人!
关于审计工作个人心得体会范本【四】
内部审计工作心得__年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在省局___的指导下,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积极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和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规定要求,按照省局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精神,遵循查错纠弊,维护法纪,促进管理的宗旨,积极引导本局内部审计机构在加强单位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为单位目标而服务的思想理念,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检查制度,确定了“法定代表人离任与工程竣工决算项目”两项必审,全面加强领导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坚持“有离必审”和“先审后离”等经济责任审计方针,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达到了客观评价县区分局一把手的工作业绩,确保国有资产和资金不流失,也为局党组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
重视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加强大宗资产采购比价审计、加强内控制度评审,取得了较好成绩。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在__带领内审工作组,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本系统县区分局、局机关、培训中心、农场等12个单位进行了内部审计工作。在内部审计工作中,重点注意了严把审计程序关。在对县区局进行内部审计时,注意审计项目的立项,审前调查,制定实施方案,印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各环节的记录规范。严把审计实施关。实施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工作符合审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审计准则。严把审计报告关。对检查结束后形成的审查审计报告规范撰写,注意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全面事实和违反规定和财政财务收支的事实清楚,审计报告中的收支数额与违纪资金与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有关数字相符。
严把审计处理关。注意重点审查审计揭露问题清楚,数字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具体、有效,处理处罚意见适当。严把审计评价及建议关。审计评价是内部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计评价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的实际,关系到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的利益和荣誉,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评价要更加谨慎。我们在工作中特别注意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避免大而化之,方便被审计单位采纳整改。通过上述一系列做法,我局的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有效的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杜塞漏洞,防患未然,对x地税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起到了有效的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省局和我局党组的高度评价。在今后的内审工作中要依照“依法审计、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不断创新”的工作方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争取更好成绩。
关于审计工作个人心得体会范本【五】
审计工作不用说,是要求非常严格的工作,保证一颗严谨的心态才能做好这项责任重大的工作。
本文就转变审计作风、提高审计效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保持严谨细致的审计作风,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
严谨细致的审计作风,概括了审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因此,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务必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求真、务实、慎为、敬业”这八个字上下功夫。
一是“求真”。严谨细致作风讲求客观、真实,力求以精密的方法和态度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原貌,揭示客观事物最本质的东西。审计工作中,严谨细致作风要求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表达,揭示被审计对象最原始最全面的情况,不要被表象所迷惑;对被审计对象要公平公正,相同原因而出现的相同问题,不因被审计对象的不同而出现定性处理的差异。
二是“务实”。严谨细致作风讲求务实,要脚踏实地、实实在在、实拼实干,要办真事、办实事。审计工作中,严谨细致作风要求审计人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被审计事项不夸大、不缩小,对被审计对象不隐瞒、不泄密,取得审计证据不随意、不歪曲,下达审计结论不独断、不专行。
三是“慎为”。严谨细致作风讲求慎为,要细密谨慎、谨小慎微,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审计工作中,严谨细致作风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按审计客观规律办事,依法行审,在审计行为上有所为有所不为。审计人员不因个人好恶和情绪好坏改变审计事实,不因利益得失左右审计结论,不轻易放弃有审计证据作支持的审计事项,不随意给没有证据支持的审计事实下结论。
四是“敬业”。严谨细致作风讲求敬业,要脚踏实地、兢兢业业,要勤奋有加、爱岗敬业。审计工作中,严谨细致作风要求审计人员要从细小事做起,埋头苦干、默默无闻,要熟悉和热爱自己从事的审计事业,履行审计程序要依法依规,不怕麻烦,审计取证要任劳任怨、不惧风险,审计文书起草和案卷归集要经得起检验、不搞形式,落实审计结论要不怕苦不畏难。
二、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加强审计廉政建设。
审计纪律“八不准”,是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必须遵守的审计纪律。具体内容包括: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活动;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不准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我县审计部门已经开始实行“八不准”,但目前有部分单位不是很理解,认为审计部门这样做,既不符合“社会潮流”,还有故意拿被审计单位“短子”之嫌,或者认为审计部门对某些被审计单位有成见,想“无事生非”;此外,少数审计人员还有一个适应过程,在个别时候存在“八不准”执行不够严格的现象。实行审计纪律“八不准”,不仅是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也是加强审计队伍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主要目的是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使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保证一个公平的审计环境。因此,要保证审计“八不准”的顺利执行,除了审计机关要保证审计人员的外勤工作经费外,还必须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加大审计纪律“八不准”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实行“八不准”的重大意义,明白“八不准”的执行更有利于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争取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廉政教育,让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成为审计人员的自觉行动,加大“八不准”执行的督查力度,对发现违反审计纪律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坚持换位思考,强化服务意识。
审计本质是监督,是在财政财务收支发生以后的事后监督。审计宗旨是服务,服务到位才能监督到位。监督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因此,审计工作不能就审计谈审计,要跳出审计来搞审计,只有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换位思考,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才能真正搞好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的宗旨。
一是着眼宏观力求“管控防”,为党委政府服务。
审计机关要维护经济秩序,特别是在当前体制转型、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审计机关要协助财政部门管好财政资金,当好经济“卫士”;审计机关是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再监督,揭示和规范存在问题,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审计机关要通过对发现问题的深入分析,提出体制机制上的改进建议,促进完善政策、制度、措施,当好经济“谋士”,促进宏观调控;要通过审计对重大案件线索的移送和查处,打击经济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在审计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服从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服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到帮忙不添乱;在审计项目的确立、违纪问题的处理等方面,都要以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从而为强力推进“三化一游”、建设和谐綦江和实力綦江作出审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是立足微观抓好“审帮促”,为被审计单位服务。
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积极搞好审计服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规范会计帐目和财务核算;完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提供财经法律法规咨询等。要把审计结论落实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举一反三,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注意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和预防的措施,为县委县政府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审计过程中,不仅要查问题,还要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要分析如果被审计单位不这样做,会产生什么结果,在此基础上,再来认识和处理被审计单位的违纪问题。要多理解被审计单位特别是基层的苦处和难处,用李x审计长提出的“用审计别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用理解自己的理念来理解别人”这一观点来处理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要把换位思考和服务意识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四、强化时间观念,提高审计效能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因此,强化时间观念、提高审计效能是国家法律对审计工作的强制要求,尤其在目前我县审计任务特别繁重和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计项目的作业时间、千方百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对于保证审计任务的完成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搞好调查摸底,科学确定审计项目的作业时间。
严格业务操作流程,实行项目审计限时制。一是科学确定审计项目的内部作业时间。针对不同类别的审计项目,专门制作业务文书传递流程表,从实施阶段开始到执行阶段结束,明确每一业务文书起草、研究、签批、文印、送达及执结时间,既明确每一阶段的把关责任,又显示业务流程时间。二是科学确定审计项目的现场作业时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数量、财务核算单位的多少、资金规模、业务大小等审前调查的情况,结合以前审计时间的经验数据,确定每一项目的现场作业时间,并以此作为补助项目审计外勤经费的依据。我局实施以来起到了很好的限时作用,防止在审计过程消耗时间,打疲劳战,浪费审计资源。
(二)运用网络技术,管理审计项目的作业时间。
审计项目的作业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完成以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为标志,凡没有发现案件线索的审计项目时间不能拖延;凡发现案件线索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审计业务会研究、经局长批准方可延长时间。要求各科室运用网络技术,编制项目审计作业表和审计作业网络流程图,明确项目审计的具体实施步骤的具体工作时间和最短审计工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网络图中的关键审计路线管理审计项目的时间,重点把握关键审计作业,适当调剂非关键审计作业的松动时间,以保证审计工期。
(三)运用电子技术,缩短审计项目的作业时间。
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技术水平,是提高审计效能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金审工程的必然要求。今年开始,我局大力开展以审计应用为核心、以数据建设为主线的审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在审计业务和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实行审计工作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推进现代审计的进程。一是大力推进审计管理系统(oa系统)的运用,所有行政文书和审计业务文书都通过网上传递,实行机关无纸化办公,节约工作时间;二是大力推进审计现场实施系统(ao系统)的运用,在有条件的单位,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项目审计,缩短审计项目的现场作业时间。
(四)加强督查,控制审计项目的作业时间。
8.浙江省审计条例 篇八
第27号
《浙江省审计条例》已于2015年3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浙江省审计条例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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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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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
(五)使用公共资金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情况;
(十一)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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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和经批准设立的特定专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其落实情况;
(二)相关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
(三)重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的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二)资源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三)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滩涂、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治理情况;
(五)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以及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对其他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和组织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金融政策调控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表外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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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
(四)区域性金融风险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所列事项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对自然资源资产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作出审计评价,发现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任前告知、报告和离任交接制度。
第十七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开展绩效审计,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政策导向的完整性、资金需求的合理性、效益指标的科学性等作出绩效评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绩效审计评价标准难以确定或者有不同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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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业务指导。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也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对提交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和其他相关文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不得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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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的;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但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及其数据造成损害。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开放审计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数据转换成符合标准的数据输出格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审计系统建设,并可以对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障、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和重点单位实施远程审计。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项目可以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最终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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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自计划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遇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审计证据或者与审计事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等情形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大数据的集中和综合利用,建设审计数据系统,运用信息化等技术进行问题查核、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责任。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利用经核查的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以审计机关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的意见。
对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8—
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移送处理书并及时移送相关材料。接受审计移送事项的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接项目的单位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要求复查;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省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由省审计机关进行复查、复核。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及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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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其他审计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者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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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符合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
(四)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
(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承接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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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审计机关撤销委托,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收受、索取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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