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精选11篇)
1.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一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科函[2008]781号 【发布日期】2008-12-08 【生效日期】2008-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8]7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定于今年12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增强各地对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三)督促各地认真完成“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四)总结推广各地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内容
1、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抽查2008年10月1日以后的在建工程和在售建设项目。
3、2007年以来完成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在建工程。
4、《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5、《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抽查相应办法生效之后在建和在售工程。
6、对2007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检查内容
1、北方地区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供热计量改革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总体情况。
2、2007年以来新建建筑按标准安装热计量装置以及按用热量收费工作情况。抽查今年新建并已供热的住宅房屋工程。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进展情况,“十一五”计划安排和财政部奖励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进展情况。
5、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实施热计量收费情况。
6、供热“两部制”热价制定和执行情况。
7、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实行“暗补”变“明补”的完成情况。
8、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9、2008年供热采暖基本情况、供热设施安全情况及建立的城市供热保障体系(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三)城镇污水处理检查内容
地方各级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具体措施,核实设市城市(重点是36个大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进展情况。核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2008年1-11月份,新增污水处理厂数、新增处理能力、新增管网长度、新增COD削减能力、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等情况;预计本年度新增污水处理厂数、新增处理能力、新增管网长度、新增COD削减能力、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等。
2、项目运行情况:2008年1-11月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COD削减量;预计本年度将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COD削减量。
3、污水处理收费情况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情况。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自动监控系统安装情况。
4、36个大城市,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污水全收集和处理”的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内容
1、各地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各地2008年以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08年12月中下旬。
(二)检查范围:除受5.12汶川地震影响的四川省、甘肃省、陕西省以及西藏自治区之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检查范围内。受检城市共计55个,包括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及抽查的各省、自治区的1个地级市。
(三)组织方式:检查共分9个组,每个组检查3-4个地区。
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并于12月10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2、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请于12月15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4、对于实际工程,检查每个城市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请各受检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全部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供热计量改革总体情况。请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计量改革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执行情况;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情况;“两部制”热价制定及执行情况;采用正确的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情况;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热计量收费情况,请受检城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2008年尚未实行热费制度改革的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省(自治区)的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向检查组汇报。
3、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请受检城市提供制定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及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的有关汇报材料。
4、请受检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分别提供供热保障体系、措施、应急预案书面材料。
5、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情况。受检的示范城市重点汇报贯彻执行《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情况。
6、请受检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分别填写表7-1至4,并保证填写数据真实可靠。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城镇污染物减排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主要工作。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分解到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并以地级市为单位上报分解情况。
3、各地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填写《2008年1-11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表》,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各地应按检查内容要求,形成汇报材料。因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复核、评定,不再安排现场检查。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建设主管部门。本次针对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按不同气候区、不同重点专项工作由高到低排序。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对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按不同重点专项工作由高到低排序。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的结果汇总后将进行通报,各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核查城市和项目情况,并对核查结果负责;严禁再出现项目落实不真实、不全面,甚至不上报的情况。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以掌握情况为主。
附表:
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1、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3、受检工程一览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严寒及寒冷地区)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夏热冬冷地区)
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夏热冬暖地区)
5、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1、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2、直辖市、省会及地级以上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3、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
4、直辖市、省会及地级以上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8、2008年1-11月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表
以上表格请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二
要继续把住房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认真抓好。通过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扩建 (购置)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其开工建设的套 (户) 数比去年增加三分之一, 以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另外, 安排建设的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安置住房规模将比去年增加一倍, 以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 基本解决城镇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大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其土地供应数量和比例。各地要对以上五类住房抓紧编制今后三年建设规划, 年度计划要落实到地块。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在继续支持居民自住住房消费的同时, 要更加严格二套住房信贷等管理, 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二、提高城乡规划水平, 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 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城市管理, 改善人居生态环境。高水平的城乡规划是推动人口、经济和资源在空间上合理布局, 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保障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城乡规划的制定, 要坚持城乡统筹、区域统筹、以人为本的原则, 注重城市功能的完善, 注重资源的节约, 注重保护环境、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 增强规划的科学性。要努力加快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监管工作。同时, 要下功夫研究城镇化发展战略问题, 尤其是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直接有关的问题。
三、继续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 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重点抓好四件事。一是大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从2010年起, 北方城市新竣工集中供热建筑都应当实行按户用热量计价收费, 未安装按户热计量装置的建筑不得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2 0 1 0年要完成北方既有居住建筑5000万平方米的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 全面完成国务院要求的“十一五”期间改造1.5亿平方米的任务。争取实现所有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二是着力提高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 2010年施工阶段执行率要超过95%。三是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继续组织实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一步发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示范作用。四是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
四、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下大力量整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虚报售量、制造紧缺假象和假按揭、假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拆迁, 细致做好工作。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源头。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将建筑节能列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 严格执行。确保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
五、继续做好法规和建设标准完善及改革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力争出台有关加强城市燃气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的法规。继续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村庄和集镇管理、住房公积金、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要加快地方性的配套法规、规章制定工作。继续完善稽查执法机制。
六、关于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和作风建设
一是反腐倡廉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二是切实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三是真抓实干求实效,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3.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三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号: 京建发〔2010〕619号
各区(县)建委、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26号)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10〕26号),切实做好本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着力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防范事故发生,深入构筑“防火墙”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四个能力”,坚决遏制群死群伤及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整治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依法监督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
三、整治重点
(一)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是否落实到位;
(二)施工单位是否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施工现场是否加强明火作业管理,是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四)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保证畅通;
(五)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规定配置并保证正常运行使用,消防供水能力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六)临建房屋是否按规定采用非燃材料搭设,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和安全取暖措施,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七)是否按规定选用相应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的存放、施工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5日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消防局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10〕26号),制定建设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项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各单位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10月26日至12月20日)
各单位要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工作。
各集团、总公司要继续深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加强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区(县)建委、消防支队要结合日常巡查,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将对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三)总结评比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将对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积极开展工作,治理成果突出,取得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本年度相关考核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切实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提高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方案,落实责任;要对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进行认真排查,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突出以防为主,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突出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
各集团、总公司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查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程中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和改进,并将“四个能力”建设作为今后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着力加强,不断推进,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报送总结
各区(县)建委、消防支队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集团、总公司要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1140号)组织本企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区(县)建委、消防支队要及时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于11月5日前、11月18日前、12月18日前分别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公安局消防局建审处,报送内容应包括组织部署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数量、隐患种类、处罚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等。
联系人: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魏巍 59958843传真:59958844
电子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
2.市公安局消防局建审处
吕京滨 82215442 传真:82215469
电子邮箱:lvjb119@163.com
4.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四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市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
户籍在市城区(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且居住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范围是: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西外环以东(新105国道)、北外环以南(新327国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
申请购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济宁市城区城镇常驻户口2年以上;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582元;
(四)申请人家庭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五)未参加房改购房或虽参加过房改购房但申请家庭自愿将房改房退交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七)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八)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不参与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计算。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
(三
(四);
(五)家庭收入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信》或《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每个家庭成员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上学的学生由其学校出具证明;
(六)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向民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于10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本通告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济宁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5.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五
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川建培〔2014〕1号
各位考生:
2014年起,我省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精神,调整现有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方式及做法,为做好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核发全国统一证书做好准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规定,岗位培训各职业岗位实行《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科考试,每科考试时间2小时,闭卷。
二、考试方式
从2014年起,全省岗位培训考试新报人员的成绩不再实行滚动制,在同一次考试中,《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科都合格,方为考试合格,不再补考。
对2014年以前考试成绩尚在滚动有效期内的考生,允许在2014年内随统考安排参加补考,2015年起不再安排补考。
三、考试大纲
2014年上半年,全省岗位培训考试大纲仍然使用与教材配套的《考试大纲》。其中原《专业基础知识》科目对应《专业知识》科目,原《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对应《专业技能》科目。
2014年下半年起,全省岗位培训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
核评价大纲》,不再另行编制考试大纲。
四、考试题型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均采用客观题的形式。
五、培训教材
2014年上半年岗位培训仍推荐使用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系列教材》。
从2014年下半年起,我省建设岗位培训推荐使用由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培训教材》。每个岗位分为《通用与基础知识》和《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两本教材。
六、报考条件
年满22周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满1年。
七、考试岗位设置
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2014年上半年开考岗位为建筑工程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预算员、测量员、试验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员、质量员;物业管理专业物业管理员。
上半年停考的岗位,允许补考对应岗位相应科目(具体要求见考试文件),对考试合格者核发新岗位的培训合格证。
从2014年下半年起,考试岗位设置为:土建施工员、质量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质量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质量员;市政施工员、质量员;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测量员、试验员;建筑工程预算员;物业管理专业物业管理员。
八、报名方式
岗位培训考试仍采用“身份证阅读仪”在新的“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名。所以凡报名者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方可报名。
九、报名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2栋2单元806室。
十、报名电话:028-85248327、***胡老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
6.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六
浏览次数:46 日期:2010年3月10日 0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0年工作要点
建市综函[201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3月01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围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促进建筑业发展这两条主线,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重点,加快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以组织编制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契机,明确行业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加强建筑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依法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履行监理责任等突出问题,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加强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
(二)完善建筑市场法规体系。一是继续做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和配合协调工作;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三是组织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四是组织制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三)加强合同管理。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文本,制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四)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一是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二是研究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建立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名册。
(五)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研究建立施工许可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各地加强施工许可发放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施工许可在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
(六)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制订《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统一的信用系统和信息平台;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制定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加大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征集和发布力度。
(七)推动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组织召开建设工程担保试点现场经验交流会,研讨工程担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工程担保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三、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八)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标准。一是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及相关实施意见,组织做好宣贯活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二是研究出台《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九)继续完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一是启动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工程师等专业工程师的注册工作,进一步健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制度。二是出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做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启动的各项相关工作。三是修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四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相关办法。五是加强对注册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是研究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说明》,进一步明确审查条件;二是研究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资质审查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审查专家评估机制;三是完善资质审查程序,加强对初审部门的指导,落实初审责任。
(十一)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一是研究制定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企业资质数据库、个人注册资格数据库,推进各地项目数据库的整合与联动,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对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三是规范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监理工作服务到位。
四、抓好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指导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三)做好“十二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和行业协会,完成《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明确行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指导行业科学发展。
(十四)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出台《关于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的指导意见》。
(十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做好各项对外开放的谈判和要约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交流工作。
7.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5月20日举行发布会,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介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及查办案件情况,重点通报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
(一)河南省郑州市原副市长兼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插手土地开发收受贿赂案
王庆海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936万余元、港币20万元。其中,帮助某汽车销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其情妇谋利400万元;帮助该公司将取得的土地部分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并提高容积率,收受人民币300万元;帮助某房地产公司取得27余亩土地,收受商品房15套(价值人民币415万余元)。2009年11月,王庆海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滥用职权插手土地出让收受贿赂案
林崇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向某商人低价出让土地,从中收受港币65万元,造成土地收益流失9404万元。林崇中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三)江西省新余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吴建华受贿案 吴建华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变更土地用途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8万余元。2009年10月30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吴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河南省许昌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王国华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案
王国华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承揽工程,以收受“干股”等形式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59万余元、美元2000元。2009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王国华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云南省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副州长黄永华收受贿赂案 黄永华利用职务便利,在建设宣传、新闻单位职工住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未采用招标投标形式,个人指定某开发商负责开发建设;多次出面找有关领导打招呼,帮助开发商获得建设用地,收受开发商人民币100多万元。黄永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委主任周光全利用为企业提升资质等收受贿赂案
周光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17万余元、美元8万余元。其中,应某建筑公司请求给有关方面打招呼,使该公司资质由三级提升为二级,并帮助该公司解决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收受人民币110万元。应某公司请求,以批示、打招呼等形式为该公司在竞标土地等方面提供帮助,该公司为周在上海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此外,周光全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周光全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七)四川省成都市原政协副主席周学文受贿案
周学文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拆迁安臵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其中,为成都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100万港元在澳门购买的车铺两个、价值10万港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及人民币40万元,事后,周学文将上述两个车铺以367万港元出售。为成都某新技术公司、某臵地物业公司承揽拆迁安臵房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800万元、港币200万元。2009年11月11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周学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八)浙江省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戴备军在项目环评、物资采购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案
戴备军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1万余元。其中,担任省质监局长期间,为请托人承揽省质监局办公楼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6万元。担任省环保局长期间,在化工和制药项目环评及项目审批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6万元。2010年4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戴备军无期徒刑。
(九)青海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利用单位建房收受贿赂案 何再贵利用省公安厅建设干警住宅楼之机,将两家不具备高层建筑资质的挂靠公司先后引荐给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省公安厅有关人员。何再贵配偶从中收受好处费40万元,何再贵以借为名索贿80万元。此外,何再贵尚有331万余元家庭财产来源不明。2010年3月,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何再贵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云南省人事厅原副厅长吕亦才利用建设专家公寓收受贿赂案
吕亦才在担任云南省人事厅副厅长期间,利用主管专家公寓项目的职务便利,委托云南金沙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建设该项目,并争取到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为感谢吕的帮助,该公司在吕亦才退休后,送给其人民币100万元及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98万元)。2009年12月10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吕亦才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一)山西省国资委监事会原主席王义堂利用为下属企业介绍工程项目受贿案
王义堂利用职务便利,为国资委下属公司介绍建筑工程项目,从中索贿共计人民币550万元。2010年1月,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给予王义堂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许建斌在土地开发和整理中收受贿赂案
许建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国土资源项目立项审查、评审和土地项目整理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21万余元。2009年11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许建斌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三)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总工会原主席蒋永利用调整容积率收受贿赂案
蒋永在担任遵义市总工会主席期间,以修建市工人文化宫名义修建办公大楼,多次找市规划局领导要求增加工程项目楼层及容积率,并为开发商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配套费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58万元。2009年11月,蒋永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十四)苏州市政协原副主席赵文娟贪污、滥用职权案 赵文娟利用担任苏州市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动用该局预算外资金人民币1150万元,为财政局下属联发公司支付受让苏州某旅游公司所属一地
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及相关费用,后几经转手将其中650万元转入供其专用的苏州市某单位私设账户。此外,赵文娟滥用职权,导致1000多万元国有资产流失。2009年12月11日,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赵文娟无期徒刑。
(十五)中国华陆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葛雄为企业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案
葛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有关企业承揽本单位工程项目,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6万元、美元5万元。2009年12月,葛雄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六)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利用校区建设收受贿赂案
于永和在延边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便利,为开发商承揽学生宿舍楼和绿化工程等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2009年12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给予于永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海南省三亚市原市长助理曾清泉利用调整容积率收受贿赂案 曾清泉利用担任三亚市规划局局长和市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在规划审批、调整容积率等方面,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万元。2009年11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海南省纪委监察厅给予曾清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八)内蒙古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周玉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开发、矿业权审批转让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21万余元、美元2.4万元。2009年11月30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周玉无期徒刑。
(十九)湖南省郴州市规划局原局长余亚军受贿案
余亚军在担任郴州市建委副主任、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6万余元、美元6000元。2009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余亚军有期徒刑十三年。
8.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八
2011年工程治理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
自西电纪发【2011】16号文件下达后,我公司纪委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今年的投资项目进行了排查,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全面自查,现简要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任务落实
在接到集团纪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后,公司党委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公司纪委办/监察室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公司纪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对今年的投资项目进行了排查,确定将今年投资新建项目的内蒙古西电济变公司蒙济一期工程项目,作为排查重点。该项目基建工程已完成,目前正在着手工程结算和设备的采购与安装工作。纪委办/监察室首先要求内蒙古西电济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同时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并按照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逐一进行了滚动摸排、跟踪督查,全程监督。
二、精心组织,全面排查
内蒙古西电济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由西电济变与乌拉特中旗电力有限公司下属的乌拉特中旗弘大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
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注册组建,西电济变占80%股份。该公司位于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风电工业园,占地127498.13平方米。主导产品为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组装干式配电变压器、高中低压开关柜等以及电力设备设计、生产、销售及维修改造服务。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具备年装配260台箱式变电站,箱变及配变年产值一亿元的生产能力。
通过排查,可以确认该项目决策程序、工程建设招投标规范,施工过程计划有序,管理严谨,确保了工程安全、质量可靠。
1、决策程序规范
内蒙古西电济变公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是西电济变领导班子审时度势,在认真分析风电市场发展趋势和变压器行业竞争态势的基础上决策的,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和工厂规划,经过业内专家的多次审核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申报批准。
2、招投标工作规范
内蒙古西电济变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是通过母公司西电济变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招标工作的,由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招标,确定中国 同。之后由母公司招标办进行了行车及真空罐等设备的招标,随后内蒙风电项目组通过公开招标,在工程建设中进行了车间垂直提升门、办公套装门、屋面采光板、厂区供水系统、办公家具及宿舍用品的招标采购,整个招标工作是严格按照母公司西电济变招标程序规范进行的,各种资料及手续齐备。
3、施工组织规范。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做到科学计划、严细管理、严格控制,以计划管理为主导,对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按月、按周进行了分解细化,项目组通过巡查现场和现场会,发现问题立即在现场协调和解决。同时通过内部协调会、专题会、现场会、监理例会等,集中调度和协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严密严谨地控制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格按照规范的质量要求施工。
4、廉政廉洁高效。
内蒙古西电济变一期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新厂建设工程中制定的《廉政规定》和《新厂建设十个不准》等制度执行。纪委专门派员到建设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和警示教育。
三、存在问题
由于乌拉特中旗地方主管部门的原因,该项目的土地证正在办理,由此影响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办理。但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强力支持该项目边批边建,以尽快达产,致使该项目工程建设倒序实施,未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切实抓好问题整改。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集中力量,限定时间抓紧办理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必要时请公司高层领导出面协调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尽快解决。
2、由于内蒙古西电济变公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是新上工程、新建企业,公司纪委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将加大监督监察力度,实行跟踪督查,全程监督。并协助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执行力,确保其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3、进一步加强廉洁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道德规范、价值导向、素质提高、精神动力和源头预防作用,筑牢内蒙古西电济变公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思想防线。
西电济变纪委办/监察室
9.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九
川建人教发[2011]25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
我省拟于2011年年底开展全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乡规划、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梁、燃气、给排水)、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筑安装、环保沼气、建筑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建设(含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等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评审建筑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上述资格条件可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的人事教育栏目上查询(网址:)。
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对照资格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原单位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按照省职改办《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办[2000]37号)文件精神,实行“双师”或“多师”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条例限制,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能力、业绩,依据国家颁布的各职务试行条例,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经本人申请,也可向建筑工程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同等级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符合我省高一级建筑工程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的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按照资格条件向我省建筑工程高级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根据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06]58号)、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一专业技术人员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6]3号)要求,申报者应取得文件规定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免试者除外)。
三、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1份;
2、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其中,年龄达到职称外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先评后补”者提交当年考试不合格通知复印件1份(请将复印件分别贴在“评审表”的第1页);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1份;
4、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份;
5、任期内个人思想及工作总结1份;
6、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识水平的论文、论著、技术报告、专题技术总结1—2篇,一式1份;
7、主要业绩登记表1份;
8、如有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其它主要业绩证明资料,则交复印件1份;
9、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1份(交复印件);
10、学历证复印件1份;
11、工程师任职资格通知复印件1份;
12、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协议1份(贴在“评审表”首页)。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内“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内容应包括:对申报人学历、资历及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核实结论,单位对申报人推荐的主要依据和结论意见,以及根据川人办发[2003]171号文件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公示的结果。
2、《主要业绩登记表》所填写项目不超过10项,单位必须核实盖章。业绩部分,个人所承担项目(课题、工作)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效果),必须附文件、单位证明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有关内容等材料;该项目(课题)阶段性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获奖文、奖励证书、奖状)或取得效益、效果的证明;有关取得效益的证明(如节省材料、获得经济效益、缩短工期等);有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某些措施,从而确保了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等)的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证书、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明等等。
3、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的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工作能力。一般可分为五部分:(1)个人简历;(2)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识水平;(3)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4)论文、论著、译著等作品情况;(5)申报理由,说明符合《资格条件(试行)》中的哪些条款。
4、“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应包括:对申报人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业绩等的评价,单位负责人需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者的学历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达免试年龄者的身份证、“先评后补”者的当年考试不合格通知文,各市、州申报人员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后加盖印章,省属单位需提交原件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验审,申报材料中的其它复印件由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6、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7、申报材料统一用B5纸张,申报可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也可电脑打印,并将4至11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装入标准档案袋内,档案袋上贴材料目录表(格式见附件1),目录表上的内容应真实详细的填写。
8、本次评审会结束后,只退回资格评审通过者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其余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统一销毁。
9、各地、各部门上报材料需统一报送《四川省建筑工程高评会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档,表格请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
10、各地、各部门所申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需提前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来函说明理由并报送相关材料,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统一汇总报送省职改办征得同意后方受理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供真实申报材料,并签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协议,单位对其申报材料公示后,写出推荐意见,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非公有制企业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相关部门审查,报当地职改部门审核后,由当地职改办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改办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
2、省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住城乡建设厅职改办。
五、其它事项
1、所需以下表格请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1)材料目录表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4)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承诺书(5)主要业绩登记表
(6)“本人起何作用”栏填写规范表(7)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8)四川省建筑工程技术高评会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2、根据川价字费[1999]265号文,统一收取评审费320元(含答辩费80元);
3、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审查验收材料时间: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10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4、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1015房间。联系电话:(028)85568185、85534604
10.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十
首先,我代表新乐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的全体成员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欢迎。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有效治理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努力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我市按照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了专项治理,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成立领导机构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结束后,我市市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经市委研究决定,成立了以新乐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赵国平为组长,新乐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张佐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高振其为副组长,发改、建设、国土、环保、财政、审计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为改善专项治理的办公条件,我市纪委特意安排了集中办公场所,调拨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调整和充实了办公人员,确保了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
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和我市工作实际,对我市的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通盘考虑和科学谋划,以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了《新乐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治理工作要求和原则、工作的重点和范围,同时为扩大监督范围,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在我市电视台播发了为期一周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向社会公布了专项治理举报电话、网址和邮箱,建立了信访举报登记和受理登记簿,在全市掀起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厚氛围。
三、责任促动,明确专项治理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我市专治办积极加强组织协调,依据各单位的职能进行任务分解,将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8个方面34项,明确了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各牵头单位依据各自的任务制定了本单位的治理方案,各相关单位深刻把握方案精神实质,抓住工作要点、理清工作思路,将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形成了“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身上有目标”的良好工作格局,形成了工作合力。
为防止工作流于形式,我市专治办针对不同单位的职能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进行整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已存档备查。我市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共43项,通过排查各单位发现的问题如下:
1、发改局:个别工程项目存在未按要求报批可研、初步设计、开工等相关手续;
2、建设局:个别工程项目图纸未审查、消防未审核或虽已公开招标但未备案等情况;
3、其他单位自查未发现问题。
另外我市还加强了对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清查,各项目监管单位通过清查发现,大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存在未批先建或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齐全就违规建设或变相收取订金等违法违规问题;部分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个别施工企业在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四、活动推动,丰富专项治理的载体
我市在工作中注重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纪检监察常规性工作 紧密结合,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推进政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与优化发展环境相结合。尤其是把当前专项治理与省、市纪委组织开展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相结合,做到了以活动促治理,以活动促预防,不断丰富专项治理工作的载体。
五、督查驱动,严肃专项治理纪律
为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我市将专治办的人员分为,综合协调组和督导检查组,重点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走访调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明察暗访,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做到每一阶段的工作都有部署、有检查、有结果。对重点项目检查督办,对拒不自查、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走过场、搞形式,以致工作落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采取抓关键部门的关键岗位的工作方法,“六措并举”,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方位的监督,防止腐败问题和机率的发生。主要是:
1、盯紧招投标。从具体招投标行为入手,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完善了招投标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廉政准入,把住资格审查关、现场监督关、跟踪核实关。从勘查设计、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到重要设备、材
料采购等都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对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违反法定工程建设程序,无资质、超范围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出让资质或挂靠承担、承揽工程的个人或单位建立信誉档案,实行廉政准入,对纳入“黑名单”的,依法给予惩罚,严重者亮“红牌”出场,进一步加大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的风险成本。对招标文件审核、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和开标评标过程、中标公示等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确保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2、盯紧工程立项。对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及时通过各种载体进行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民意,把群众意愿纳入工程立项决策,使工程立项合民意、得民心,以有效防止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探索建立监控机制。
3、盯紧规划设计。对工程的建设规划、用地规划、项目建设规划、工程的总体设计等进行全程监督,特别是对工程规划管理实施、容积率指标调整、规划公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违规调整容积率,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盯紧工程施工。明确工程质量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重点对工程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廉政制度、安全生产、质量保证、进度计划、物资采购、工程进度等内容进行公开,严格落实责任,定期监督检查,强化标后监管。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造成质量低劣、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坚决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5、盯紧资金使用。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严格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对工程资金筹措、计量支付情况、计量支付程序、计量支付时限等及时公开,并对资金流向进行全程监管,定期核查账目,核实资金支付明细,确保了工程资金使用规范、高效运行、安全廉洁。
6、盯紧工程变更。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严格变更程序,强化变更监管,全面掌握变更情况,建立资料审查备案制度,并对工程设计变更过程、批复结果实行双公开,确保了设计变更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有效防止了承包人利用变更追求利润,恶意变更增加费用,管理人员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11.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篇十一
1月份:消防设施配备落实;对民工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农民工工资清欠。
2月份:落实春节前保卫消防制度和值班制度;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农民工工资清欠;消防设施配备和“三合一”火灾隐患整治;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
3月份: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创建动员;劳务人员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深基坑施工安全;临时设施的搭建;液化气站换证。
4月份:绿色文明施工和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和气站安全检查;高支模的实体安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月份:绿色文明施工;深基坑和高支模的实体安全;安全员培训;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
6月份:安全生产月工作;制定防汛预案;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演练;中、高考周边工地文明施工;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
7月份: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自来水、食品、卫生及防疫。
8月份: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建筑工地专项整治;农民工工资清欠;液化气整治;自来水、食品、卫生及防疫。
9月份:国庆节前安全检查;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液化气整治;生活区安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0月份:绿色文明施工;液化气的安全使用;房产安全管理检查。
【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荐阅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2018)06-11
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年情况汇报08-31
卫生系统关于开展医德医风建设年动员大会10-16
关于认真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11-16
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11-14
关于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06-10
关于开展以群众满意医院建设活动为载体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11-04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通知06-14
关于开展作风效能建设活动总结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