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共14篇)
1.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篇一
中央组织部近日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老干部工作。中组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坚持定期通报情况、走访慰问、联系老干部等制度,工作中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了解本地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作用,继续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建设,努力探索老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办、国办有关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统筹的覆盖面,进一步规范统筹项目,切实解决离休费拖欠问题。要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采取特殊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认真解决医药费拖欠问题。要抓紧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转。中组部强调,春节即将来临,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对离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老同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2.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篇二
问:编辑同志,我们是事业单位的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时,我们都是技术等级8、9级。2006年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及2011年在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时,技术8、9级军转干部都是按照正副处级增加退休金、生活补贴。2012年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没有按照正副处级而是按照中级职称给予生活补贴标准,我们对这一做法很不理解。请问: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享受工资和生活补贴待遇?
读者:曾先生等
答:读者你们好!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待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机关军队转业干部其规范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按其已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相应待遇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已享受的职务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相应待遇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在单位中实际任职岗位按单位奖励办法确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其生活补贴按其退休时退休费计算基数对应的职务(岗位)生活补贴标准规定执行。
编辑部:魏珉
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编辑同志,我是县卫生学校的一名教师。在学校工作了20多年,属于县级基层单位。 2011年广西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请问: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田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实际是职称工作的思路或原则,是制定职称政策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而并非一条独立的职称管理政策。从现有政策看,“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具体体现为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政策及实施特殊的职称评审程序等政策规定。
(一)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政策
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外语和计算机是参加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及要求等,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大部分存在外语或计算机方面相对较弱的情况,如果要求县、乡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及区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同等要求参加外语、计算机考试并成绩合格,很多县、乡专业技术人员将因此不能达到评审条件,从根本上失去参加职称评审的资格。为此,国家、自治区层面出台多项措施放宽外语、计算机评审条件,从政策层面,降低入门门槛,实现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
一是职称外语免试及降低合格等级要求。2007年,国家人事部出台了《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规定“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据此,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研究同意,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明确规定“在乡镇以下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同时规定,调整职称外语考试等级要求,对县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以上等级职称的,相比市级以上人员降低外语合格等级一级。即申报正高市级及以上单位需A级合格,而县级的只需B级合格,申报副高市级及以上单位需B级合格,而县级的只需C级合格。通过以上免试及降低外语合格标准政策,对县级及乡镇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给予倾斜。
二是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规定,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设在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暂不作参考的统一要求”。《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进一步明确为对于“个别边远乡镇或确实不具备计算机运用条件的乡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经县或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可办理免试手续。
(二)实施特殊的职称评审程序
2012年,自治区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就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问题再次进行了研究审议,形成关于对基层艰苦边远地区职称评审给予政策倾斜的决议,从程序上实现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具体规定是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县级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应聘乡镇企事业单位空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情况下,以乡镇同等人员身份参加评审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乡镇同等身份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对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评审结果保留二年,在两年内调入乡镇单位工作的,则按程序报批及发证;如超过二年时间仍未调入的,则评审结果失效。对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设定三年的最低服务期,如在最低服务期内离开的,则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如最低服务期满后离开,则其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可以带离。同时,还规定对乡镇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有岗位空缺的乡镇单位,所在评委会应根据岗位空缺数额,对其本单位参评人员给予优先通过。
以上政策规定,结合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从政策上放宽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评的条件和程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资格及为基层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问题。因此,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确实得到落实。编辑部:魏珉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退休高级技师何时能享受相关生活补贴?
问:编辑同志,我们是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退休的高级技师,退休前都是单位的技术骨干。从2012年1月1日起,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1号)文件精神,该文件没有高级技师的补贴标准,只能暂按高级工的标准发放补贴。请问: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退休高级技师何时能享受相关生活补贴?
读者:张先生等
答:读者你们好!你们在来信中提出的有关技师补贴标准问题,自治区已于2012年11月12日出台了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3号)第三条强调指出:“补充部分岗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桂人社发〔2012〕63号关于‘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标准)可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标准执行’的要求,各地在制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按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原则补充制定相应的正厅、二级正高、高级技师的生活补贴标准。”
你们的生活补贴问题,按各市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编辑部:魏珉
3.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篇三
今年以来,本着以人为本、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态度,一直高度重视离退休党员干部工作,通过组织开展相关政策落实检查,党支部活动,慰问、专访,以及各种各样的适宜老同志特点的读书看报、研讨、学习、考察、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把离退休干部的“两项待遇”(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真正地落到实处,做到了“三不含糊”:
一、相关软件和硬件建设不含糊
社区党委为把“两项待遇”落到实处,在相关软件和硬件建设上不含糊。一是相关软件设置不含糊:社区党委制定了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并设有领导分管负责。为了更好地把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及时沟通、把握了解离退休干部所思所想所盼,及时组织为他们服务,社区还特意安排社保员专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相关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二是相关硬件建设不含糊:2012年,为认真全面地落实“两项待遇”,社区党委专门对离退休政治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全面适宜地改造,泰康小区双退活动室即将建设完工,建成有专门负责人及专门服务人员,为“两项待遇”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提供了有力地保障。
二、政治待遇落实不含糊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落实老干部待遇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含糊。社区党委曾多次召开离退休党员干部座谈会,共同探讨、检查“两项待遇”落实情况。在日常中,社区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包括社区 1
发展战略规划、工作会议内容和重大人事变动等,都能及时以各种形式向离退休党员干部通报。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相关政策和包括自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两慰问、四必访、两必到”(生病住院慰问、必访;过年及重大节日慰问、必访;遇到困难必访;提出要求必访;老伴去世必到;老干部本人去世必到并主持)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及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等从不含糊。
2、发挥离退休党员干部政治、人脉优势的作用不含糊。离退休党员干部虽已不在岗位,但在位几十年建立起来的政治、人脉优势不可小视。重视和发挥他们的人脉优势,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为他们发挥余热提供平台从不含糊。为了社区的发展,他们也乐意尽力地发挥自己的各种优势作用。
三、生活待遇落实不含糊
1、关注、解决离退休党员干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含糊。对于离退休党员干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工资增发、健康保健体检、医疗费报销等福利待遇和有关政策等问题,以及老干部们提出的其它相关生活待遇问题,社区党委双退办均积极关注且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通过组织生活会或直接打电话等通报形式,给老干部们满意的答复且解决不含糊。
2、开展慰问、访谈活动,传递组织关怀不含糊。
社区党委对“两慰问、四必访、两必到”制度多年如一日坚持做到不含糊。在实际操作中,遇有特殊情况和问题,则随时研究并及时解决,务真求实,把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对在访谈中老干部提出的问
题及合理要求,做到有研究、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使老干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力求做到对每项相关工作都满意,且传递组织关怀不含糊。
3、关注强身健体、丰富老干部知识及业余文化娱乐生活不含糊。
社区党委对于老干部不仅从精神方面关注,丰富老干部业余文化娱乐、强身健体关注也不含糊。组织老干部学习了《老三篇》,收看《井岗丰碑》党史专题片,开展“近学陈度、远学杨善洲”先进事迹活动,组织老干部开展“如何做一名合格老干部”大讨论。
总之,社区党委在及时了解把握离退休党员干部所思所想所盼,密切关注他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生活相关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思想引导工作,切实为老同志排忧解难,确保老干部队伍和谐稳定,积极认真地落实好“两项待遇”等方面,甚为重视决不含糊。
红旗社区党委
4.军休干部生活待遇 篇四
生活待遇
(一)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
答: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主要包括按时发放离退休费、按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享受本地区的医疗待遇(含医疗包干人员)、享受乘车待遇和住房待遇。
(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为什么不能同步进行?
答:因为军队发文后经费由军费开支,所以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很快就能执行。而移交地方的军休干部须经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待发文后,当年经费由军队拨付,从第二年起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在时间上造成时间差。同时,经费和文件不能同步下达,所以移交地方安置的军休干部和未移交的军休干部在调整生活待遇时不能同步进行。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独生子女加发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3号文件规定:
发放对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凡参加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
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另根据琼人劳保〔2005〕5号文件规定:退休时按规定计发退休费<含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提高5%>的比例和按本办法增发退休费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2、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探亲费如何规定?如何报领?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总后〔2006〕24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报领程序:
1、探亲者必须提供回家探亲由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开具父母亲健在证明。
2、提供往返的车船票据或机票(考虑军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所里允许坐飞机往返,但是按核定的车船票标准报销)。
3、到所里人事管理员处核定探亲路费并办理报销手续。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特别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1月5日起,1988年7月18日以后去世的,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特别抚恤金10000元。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部门?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经费由民政部门发放。
(七)专业技术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3]政干发字第308号文件规定,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待遇是:专业技术1至3级干部享受军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4至6级干部和7级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干部、体育1、2级干部和3级高级教练员享受师职干部待遇,专业技术7至9级干部和体育3至5级干部享受团职干部待遇。军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和补助补贴时:专业技术4级享受正军待遇、专业技术5级享受副军待遇、专业技术6级享受正师待遇、专业技术7级享受副师待遇、专业技术8级享受正团待遇、专业技术9级享受副团待遇、专业技术10级享受正营待遇、专业技术11级享受副营待遇、专业技术12级享受正连待遇、专业技术13级享受副连待遇、专业技术14级享受正排待遇、专业技术15级享受副排待遇。
(八)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
答: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筹资标准按照安置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执行,享受当地同级别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标准。移交省本级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移交市、县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按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筹集并单独管理。
(九)退休干部丧葬费如何计发?
答: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十)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十一)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后的医疗待遇标准有何规定?
答:军队退休干部纳入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上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医疗费和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享受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十二)关于个人账户资金医疗IC卡的发放标准?
答:医疗IC卡为个人账户资金。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下的,每人每月计入60元,年龄在7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计入72元。供个人在统筹基金支付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十三)办理异地就医的条件和规定是什么?
答: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在异地选择二至三家当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原则上必须在县级以上非赢利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填写申请,批准后可到个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医疗管理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或治疗终结后,再由单位有关人员送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支付。
(十四)办理异地医疗保险手续的步骤?
答:
1、到军休所医保科或省社保局领取《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登记表 》,并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
2、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承认的二至三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3、到异地居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
4、按以上要求填写完后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或直接寄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即可;
(十五)异地住院社保报销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
1、提交住院收费发票、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证明、住院用药明细单(价目表);
2、将以上材料寄回省军休所医保科,由医疗保障管理员将材料送至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处登记报销。通过审核报销后,报销款项经银行转账到省军休所财务账户,由医疗保卫科医疗保障管理员办理登记转账等手续后,转账给该住院人员个人工资账户。
(十六)特殊病种种类、定额结算标准及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需要那些材料?
答:
1、符合以下病种之一的,可以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1)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脑中风(偏瘫);
(5)帕金森氏综合症;
(6)高血压(3期);
(7)糖尿病(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精神病;
(10)结核病(活动期);
(11)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
(12)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
(13)肝硬化(失代偿期)
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任选一家,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结算实行定额结算,一年一定。
退休人员执行标准为:
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按参保人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每人每月4050元;腹膜透析治疗:每人每月3600元;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每人每月2700元;
脑中风、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3期)、糖尿病(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每人每月333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每人每月423元;
精神病:每人每月270元;
结核病(活动期):初治病人:每人每月303元;复治病人:每人每月284元;
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每只1350元;
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一类医院:每人每月567元;二类医院:每人每月539元;三类医院:每人每月510元。
同一患者两种以上特殊疾病,只按最高一种疾病标准支付。
2、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手续及所需材料: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送报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疾病证明。
(十七)二等乙级(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答:二等乙级(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管理,参照(琼府办〔200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纳入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由单位自行管理。即在定点医院中就医,医药费实行定额管理,个人使用医药费在8000元(含门诊、住院)以内的,结余部分奖励给本人。
(十八)军休干部住院伙食费补助标准是多少?如何报领?
答:
1、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琼民安字[2008]4号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住院治病者享受每天16.00元伙食费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5.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篇五
2001年09月12日
审批项目名称:认定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和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LD006-2002(北京行审B类劳动006号-2002年)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项。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
3、《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中的第五章。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报职工正常退休时,企业需带职工档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单,计算好退休费并填报一式六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2、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除带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还须带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3、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除带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其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档案内须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并填写3份《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4、为区分女职工的干部或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还应提交本人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养老保险处负责退休审批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
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交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要求及申办人享有的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养老保险处处长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基本养老金计算准确无误{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第五章};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文书、归档并告知申办人。
对于符合审定标准的,给予批准并通知申办人,在《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栏内和《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的“审批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专用章”后,将《职工退休审批表》和《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各留一份,其余交申办单位。
对于不符合标准,不予批准。同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报养老保险处处长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
1、职工退休审批表;
2、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6.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研究 篇六
关键词: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企业离退休人员曾经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也是企业与社会共同的宝贵财富,作为一个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企业离退休工人的待遇标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问题,不仅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于推动企业稳定长远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主要就是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内容,其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就是基本养老金。针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这些政策具体调整标准如何,对于企业退休职工的待遇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分析这些内容不仅是当前退休人员管理的需要,更是调整退休人员管理措施、提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本文所论述的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主要是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论述的核心与重点。
一、当前我国离退休职工待遇调整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调整缺乏统筹规划
首先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主要是在基本养老金方面的调整,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依据,尤其是调整时机以及调整周期的确定,都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作为机制保障。现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主要取决于国家政策导向、实际形势以及财政状况。其次,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标准缺乏系统科学的规划,各种各样的调整方式比较混乱,有的是按照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有的是按照退休时间,还有的则是依据职称、年龄以及缴费年限来确定,这些养老金等待遇的调整金额、标准缺乏统一性,尤其是对于养老金经过连续调整后累积的增长额的确定,更是缺乏理论依据。
(二)调整办法不统一
当前由于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上尚未形成高层次的统筹机制,只有少数区域实现了省级统筹,甚至一些区域还停留在市级或者县级统筹层面,导致不同区域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三)养老金调整不规范
除了在调整时间上待遇调整周期不相同,在执行时间上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其次,在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上,调整幅度以及调整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第三,在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对象上,是根据不同的退休类型以及人群来进行划分的,具体调整还存在着较多不合理的地方。
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完善机制研究
(一)逐步建立完善与养老金计发体制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模式
企业退休养老金是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同时也是确保退休人员合理分项企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措施。现阶段针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应该与养老金的缴费水平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调整机制。重点针对低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中的特殊增发项目进行控制,通过建立配套待遇调整机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长效可持续。
(二)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特殊调整的覆盖范围
为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特殊待遇调整界定的公平性,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在界定范围上应该采取一视同仁的方式,按照相应的条件、科学合理的标准以及一致的特殊调整标准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特殊群体的待遇进行调整,以保障这些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同时,还应该针对社会或者是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退休人员制定特殊调整标准,在这些人员覆盖范围的界定上,同样应该经过评估选择,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待遇特殊调整覆盖人群确定的公平性。
(三)明确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幅度标准
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标准,应该结合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突出的问题以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尽可能的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作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增长比率的参考依据。这样既可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当期劳动人口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同时也可以在充分考虑社会通胀因素的前提下,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所需。
(四)优化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程序
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程序,应该按照固定化的机制,通过准确连续的调整精算公式计算作为基础,逐步实施制度化、程序化以及长效化的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避免待遇调整的随意性,以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稳步增长。
三、结语
从相关政策的研究以及社会调查研究结果表明,针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福利待遇标准的调整不仅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同时也契合了离退休人员的心理需要,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形势,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条件,逐步满足企业退休人员的期待与要求,已经成为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与落实管理部门的新任务,这也是确保众多企业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生活的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7.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篇七
查报告及处理建议
近日,部分离休老干部向市委主要领导要求解决落实生活福利待遇,市委书记王雄同志和市长曾益民同志先后作了批示。根据书记、市长指示,桂良同志立即召集人事局、老干局的负责同志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及涟源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0〕25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 的具体精神,离休人员要求落实水电气的福利补贴符合政策规定,其要求是合理的。
二、2008年全市离退休人员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两个特殊群体统一发放了6000元/人〃年的津补贴,其中离休人员按85%发放,退休人员按78%发放。但市直机关和乡镇办事处在职人员没有实施规范发放津补贴,部分单位发放了水电液化气补助。此项经费由各单位自筹。
三、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政策规定,非生产性福利待遇离休、退休人员同样可以享受。因此,如果离休人员的水电气补
贴可以另行补发的话,那么退休人员的水电气补贴也要补发,必然要引起连锁反应,可能造成“一发不可收拾”的后果。
四、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制定规范津补贴方案并予以实施,使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发放均能按市里规定的文件统一执行。
8.2015退休教师工资待遇 篇八
2015退休教师工资待遇
目前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具体规定是:退休工资总额=退休费基数×退休费计发比例+教龄津贴。退休费基数:退休前的岗位工资+退休前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退休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A.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退休费基数的90%计发;B.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退休费基数的85%计发;C.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退休费基数的80%计发;D.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退休费基数的70%计发;教龄津贴:按退休时数额100%计发。
9.退休者:行走双轨间 待遇大不同 篇九
就在李文杰纠结之时,2014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明确表示,国务院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已审议通过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一直悬而未决且饱受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在2015年将迎来历史性变革,“城市人”和“体制内”等代表特权的定义在基础养老金领域即将消失。
“基础养老金是国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平等享有,不应当附加在‘身份’之上。”这项改革在清华大学就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看来,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巨大的社会进步。欣喜过后,数万亿的资金缺口却给政府出了道难题。
对于李文杰而言,如果这项改革提早20年进行,或许当年的她也无需在“体制”的门外挣扎徘徊许久。
谈起此次养老金并轨,李文杰说自己作为从机关退休的“老人”是赶不上了,可媒体最近热议的双轨制、基层公务员待遇低、退休金替代率等问题自己却深有感触,因为她亲身经历了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整个过程。“爬坡过坎,就是为了个身份,要身份还不就是图个好待遇?”
1991年,李文杰以“社调工”的身份进入镇政府工作,每月工资仅有120元。李文杰说,当时的社调工相当于现在的合同工,既没有编制,也没有“身份”,唯一的好处就是可以把户口从农村转入城镇。
工作一段时间后,李文杰渐渐发现,尽管工作内容或工作强度大致相同,但因为“身份”差别,同一个单位的同事所拿的工资待遇却大有不同。“社调工身份最低,最好的是公务员,事业编次之。我那时一个月工资120元,但有事业编或公务员身份的同事每月能拿到300多元,快是我们的两倍了,将来退休待遇也有很大差别。”
1992年,李文杰所在的镇政府组织“社调工”脱产学习,如果能夠拿到大专文凭,意味着可以转干,获得公务员身份,这对于李文杰来说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然而,由于孩子小无人照看,李文杰衡量再三,最终还是从位于北京市内的学校回到了在远郊区的家里。
直到1998年单位空余一个事业编指标,李文杰才通过其他渠道努力得到了这次机会,从“无身份”升级为“事业编”,“只比公务员身份低一个等级。”紧接着,她的工资待遇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几乎是做社调工时的两倍。
2002年,李文杰所在的北京市某区开始实施公务员体制改革,“公务员”身份又再一次向政府事业编人员敞开了大门,但由于政策疏漏,42岁的李文杰被关在了身份“晋级”的门外。“当时政策规定,女性年满45周岁的直接退休,退休待遇参照公务员执行;女性年龄在40岁以下的可以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即可获得公务员身份。我当时42岁,既不让考试,也不能退休,公务员的好处都没占到。”
李文杰说,单位里的每个人之所以如此关注公务员身份,是因为“身份”直接关系到自己的退休待遇。她清楚记得,2002年公务员体制改革时,她所在镇政府的办公室主任曹炳梅刚好退休。由于是以“社调工”的身份退休,曹炳梅当时每月只有1000多元退休金。
李文杰真正关注自己的退休待遇问题是从2007年开始的。这一年,此前一直“沉默”的单位突然提出事业编人员开始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消息一出,整个单位掀起轩然大波。
“我们那时每月工资才2000多块钱,如果扣除养老保险,就剩1000多块钱了。我们不愿意拿这个钱,但又怕影响将来的退休待遇,所以大家情绪都很激动,也对这个政策很抵触。后来领导怕我们闹事,就安慰我们说,现在个人不缴这个钱也行,将来财政不会不管,至少会保证每人有2200元退休金,大家的情绪才慢慢平复下去。”李文杰说。
2014年秋,即将正式退休的李文杰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金纠结。她一方面担心自己此前个人账户里未缴纳养老保险,不知退休后需要个人补缴多少金额;另一方面担心从1998年正式转入事业编到2014年退休,自己在事业编岗位上的工龄不够20年,若“社调工”身份不计入工龄,她可拿到的退休金并不多。
事实出乎预料,在个人补缴2万余元、单位补缴8万余元养老保险后,副科级身份退休的李文杰预计每月可拿到4000元退休金。
与李文杰相比,早她一年退休的亲家王庆元觉得自己有点吃亏。
今年57岁的王庆元原是辽宁某煤矿一名生产队长。如果从1976年下乡算起,到2012年正式退休,王庆元的工龄足有37年,可他目前每月领到的退休金仅有3000元左右。与工龄只有20余年的李文杰相比,足足少了1000元。
“亲家母个人总共才补缴了2万块,如果从1995年算起,我都不知道自己交了多少养老保险了,肯定超过2万块了。”王庆元说。
1995年,王庆元所在矿务局开始实行国企职工养老保险改革。从以前不需要个人缴费到需要缴费,当时全矿职工都不是很积极。
与王庆元同一批退休的原工资科科员张祥新对当年的改革记忆犹新。“当年我每个月工资只有126元,井下工人挣得稍多,也只有三四百元。养老保险刚需要我们缴费时,个人拿的并不多,每月也就几块钱,但由于当时大家对养老保险认识不深,觉得缴这个钱没什么用,也就想尽办法少缴。跟单位社保科关系熟的,就打个招呼,按最低的缴。”
据张祥新介绍,当时执行的政策是已退休老人的退休金全部由单位负担。像他和王庆元一样已经在单位工作一些年限的“中人”,退休后则按照社保缴纳年限领取退休金,之前的“真空时期”并没有补缴的说法,但工龄越长退休后工资涨幅就越大。至于1995年之后入职的新人,则完全按照新办法缴纳养老保险。
与王庆元所在单位情况类似,1998年以后,国有企业职工乃至各类企业和自雇人员陆续进入“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与此同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试点期较长,因此出现了“退休金”和“养老保险金”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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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即将细化的养老金并轨方案目前并未就事业单位“老人、中人、新人”退休政策予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众所关注的焦点,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中人”的过渡,二是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统筹。
在谈到机关事业单位“中人”过渡问题时,郑功成指出,要吸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教训,“那时候我们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却没有办法,现在矛盾都集中在‘中人’这一块。”
“如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与当初的企业养老金改革条件非常不同。”杨燕绥说,“1997年企业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目的之一是支持国营企业改革,包括推行劳动合同制和企业减员。当时中国正在进入老龄社会,3个人缴费供养1个养老金领取人,还有大量个体户、民营企业、农民工等待扩面征缴。”
此外,当年企业养老保险改革时长期实行的是低工资政策,增长空间很大。土地财政也刚刚开始,经济增长加速,财政收入增加,是向统账结合改革的大好时机。“然而,因视同缴费工龄没有预算,个人账户从一开始就空转了,失去了建立个人账户和养老基金市场的最佳时机。”
杨燕绥认为,如今中国进入人口结构转型期,要记住三个事件:2012年劳动人口数量下降;2013年,1963年出生的“婴儿潮”一代女职工已进入50岁退休高峰;2014年职工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加之经济增长、工资增长以及财政收入、养老保险收入增长均放缓,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无法改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且自身负债很高,如老人待遇、中人工龄、新人缴费等。
早在2008年,浙江、山西、上海、广东、重庆5地就作为国家试点开始了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探索,但均无实质进展。“2008年主要是事业单位在试点,机关改革动作很小,财政如何担当缺乏明确方案。基本上是‘进口小改,出口不改’,即费率为4%左右,依旧由财政支付退休金,很难有进展。社会政策改革需要路径和时间表,路径不清,没有时间表,缴费不投资增值,先改革的人认为吃亏了,反对的人就越来越多。”杨燕绥说。
谈及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时机,杨燕绥认为,“养老金并轨是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的任务,2014年应当出政策,2015年出执行方案,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完成这项工作。中国老龄化发展很快,改革已经滞后,留给我们的时间已经很短了。”
虽然在“体制内”工作过,退休后也是“体制”的受益者之一,但李文杰还是觉得改革十分必要,“最起码能让同在一个屋檐下干活的人心里好受一些。”她至今仍然记得,2002年公务员体制改革那年,单位里许多“社调工”被顺势请回了家,一些人还为此郁闷成疾,两个家庭酿下了悲剧。由于待遇差距悬殊,长期为政府“打工”的“社调工”心里极不平衡,这些都是体制特權带来的不公,也不利于人才的上下、内外流动。
并轨已是大势所趋。然而,我国在职公务员数量700多万人,各类事业单位约126万个、涉及3000万人,养老金并轨成本达数万亿元。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统筹责任、明确资金来源成为2015年落实改革必须细化的问题。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此次报告中的最大亮点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以及明确统筹层次,但统筹过程中如何解决各地财力差异带来的相关问题,值得仔细思考。据他测算,2012年养老金结余最高的省份是广东,最低的是西藏,两地相差157倍,然而目前全国只有6个省份做到了省级层次的统筹,养老保险难以做到钱随人走。
聂日明认为,全国养老保险危局已现。“辽吉黑渝津沪的退休人员占常住人口比重超过8%,因为国企多,受单位约束,这些地区执行计划生育也最严格,新生人口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老龄化严重。”非国家试点的黑龙江早在2001年就开始尝试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主要原因就是其社保已经到了非扩面无法拯救的地步。
“养老保险危局早有所料。”杨燕绥表示,“过去20年里我国过度关注GDP,劳动力市场治理、工资和费率政策、养老保险结构等社会政策改革滞后,旧账不还、再欠新账,可谓抱着定时炸弹玩击鼓传花游戏,很危险。”
“西方国家经验证明,养老金需要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完善顶层设计、广泛征求意见、促进社会共识,进行一揽子的系统性改革,明确政府责任和市场责任,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一两个政府部门难以把握全局,希望党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中央财经办公室能够重视养老金改革和发展战略,此事事关重大,且刻不容缓。”杨燕绥说。
10.山东企业退休养老金待遇 篇十
山东多措并举,深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加大财政再分配调节力度,着重在补短板、抓规范、促公平上下功夫,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大幅增加民生领域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资金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步伐,集中财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支出。 20,山东省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达到4168亿元,比上年增长8.7%,高于支出平均增幅1.4个百分点;民生支出占比达到 58.1%,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保障了各项民生政策落实,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着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重点加大对“老小孤残”等弱势群体倾斜力度,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失业金及残疾人、农村五保对 象等补助标准,在建立临时救助、大病保险、资助困难学生等方面也采取了很多减负增收的措施。加大扶贫开发投入,认真落实惠农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 极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提高乡镇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公务人员及教师津贴补贴水平,月人均增加收入300元左 右。
加大区域分配调节力度。区分不同层次、不同特点,完善财政分配政策。健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落实资金5.34亿元,在继 续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的同时,首次将省内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 纳入扶持范围。落实转移支付11.1亿元,支持枣庄市、淄川区、新泰市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并将博山区纳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落实革 命老区转移支付10.33亿元,促进老区加快发展。落实资金58亿元,集中支持实施“两区一圈一带”战略,进一步完善了区域发展财政扶持政策体系。落实县 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176.19亿元,比上年增加24.95亿元,重点对52个财政困难县给予扶持,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基 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开正门、堵旁门”原则,健全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规范会议费、培训费及奖励经费管理,理顺 机关幼儿园等后勤单位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提高财政分配的科学性、准确性。支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制定了省 直无房职工住房补偿等办法,建立健全了住房维修基金。启动住宅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实行物业费由“暗补”改“明补”。
11.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篇十一
一、国企退休人员在退休养老待遇上遭到了严重的不公平
1、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公平
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国家公务员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其余两项都不要征缴。企业职工三项都须征缴。国企职工在职时低薪收入还要缴工资总额的11%(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8%)的退休后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单位另为职工缴20%(不进入职工个人账户)。而高收入的公务员却一毛不拔,一分不缴。就是说国企职工个人要为自己退休后予缴部分养老金,公务员全由国家包养。国企职工有下岗、企业破产倒闭等失业风险要征缴失业保险费,公务员旱涝保收无风险,不要缴失业保险费。公务员为什么不实行优胜劣汰,不能失业、不要征缴失业保险费?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2、养老“改革”的指导思想不公平
1997年实行所谓的养老改革后,同是为国家效力的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被人为地分化成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退休后依然能拿退休前在职时一生中相对最高的工资数额的养老金。另一类是国企退休人员,只能享受叫做“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退休后的养老金比退休前在职时本来相当低的工资还要少1/3~1/2。从一开始就给拉开了很大的差距。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把国企退休人员打入另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谓“基本”二字的指导思想(或叫出发点)其实质就是让国企退休职工只能享受既吃不饱,又饿不死,基本能勉强过日子就行了的低标准待遇。我们自己还缴纳了一部分养老金,凭什么把我们划为另类只给“基本”养老金?这是对我们国企产业工人阶级的歧视,对我们国企退休人员人格的不尊重!
3、养老金调整不统一,不公平
公务员退休养老金建立了正常的调整机制。他们随在职公务员加薪而增加养老金,并不动声色地频频调整,增幅且大。而国企退休人员10多年长期不予调整。直至近几年才连续调整几次,每次几十至百多元不等。比起退休公务员来说真叫撒了点胡椒面,还大肆宣扬,彰显恩泽。致使退休的国企职工与退休公务员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
4、在国企退休养老金计发上进行打压和算计
按老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国企退休职工遭到了“94”封顶的无聊打压。过去机关、企事业统一的计发养老金的老办法,基本上是退休前的当年月工资即月退休养老金。可2002年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不管你退休当年是多高的工资,只能按你1994年的档案工资计发养老金。1994年以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逐年增长,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1994年的月平均工资翻了一倍还多,致使这些退休职工退休后收入骤降。
2006年起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于当时当地月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幅度较大,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逐年增多了(有的每月缴三四百元)。按新办法比原办法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自然会相应增加不少。于是新的计发办法又给设立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按新办法计算高于原办法计算的部分(叫差额),退休职工从2006年起,逐年退休的,依次只能拿回差额的20%、40%、60%、75%、90%,拿不回的部分就不给了,致使每月基本养老金被剥夺了100~200多元以上。佩服这帮制订计发办法的人真是特有心计,容不得国企退休职工得到少许的好处,总要千方百计地算计你一下。还要说是为了与以前退休的保持基本平衡。殊不知,国家机关早期退休的公务员养老金相对较低的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他们就向上看齐,我们就向下踩平,真是高明的“平衡”术!
5、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故弄玄虚
2006年起执行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这帮人绞尽脑汁捏出这么个《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既繁琐又复杂,还未必合理、公平、公正。里面不少要素的数据老百姓根本不掌握。绝大多数职工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个故弄玄虚的公式。100%的退休职工都不清楚自己的基本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算得准不准,对不对。就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专业人员也很难说得清,算得准。全由政府专门机构去算,只有随他说是多少就多少,缺乏透明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6、对企业的原国家干部绝情、不公
1995年实施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时将原由组织、人事部门统管的原国企的国家干部都移交给劳动社保部门管理。从此原国企的国家干部都成了“职工”,所有干部级别待遇被取消。
众所周知,以前国企的国家干部都属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统管、统调、统配、统待的政企不分的“四统”干部。不管是从机关调到企业,还是从企业调到机关,都是组织安排,都得无条件服从。其政治经济待遇相同。军队转业干部同样服从分 配,分配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同样享受相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尽管在企业工作比在机关工作要辛劳得多,但大家都能愉快地服从组织分配,毫无怨言。可是如今的政企退休后巨大的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差别,使国企的原“国干”们都悔恨投错了胎,入错了门。这些国企的老国干们,在过去的低薪时代完全依赖政治信仰、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企业中发挥了组织、领导和中坚的核心骨干作用,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立下了永载史册的功劳。他们是共和国的一代功臣!他们的忠诚和无私奉献精神是令人敬仰和崇尚的!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这些国企的老国干们。希望善待他们,以还他们公道与正义。
7、公务员与国企职工的收入差距太悬殊
退休前,国家公务员的收入普遍是国企职工的3~5倍以上。(当今的国企高层管理者除外,也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公务员除工资外还有津贴、补贴、奖金、各种名目繁多的福利及其它灰色的、不正当的收入。而且还能经常性的加薪增收。据去年底《华西都市报》报道:根据唐山市的规定,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总水平在上年基础上人均提高600元/月。这次调整后普通科员的津贴补贴达到每月2150元,正处级官员每月津贴补贴达3030元。对于各地区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国家出台了一个范围,平均值不能低于年2.1万元(月均1750元),也不能高于4万元(月均3333元)。仅仅还是津贴补贴(不含工资)就相当于我们国企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是最低工资标准的3~5.5倍。2008年参加国家公务员招考的人数达77.5万,,比2007年多了13万余人,录取率仅为1.75%。如此火爆地挤烂了公务员门槛的学而优则仕的社会现象,充分说明了公务员的优厚待遇特别吸引人,凸显了社会分配不公的严重矛盾。
退休后,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事业职工都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都是社会的普通成员,都在安度晚年,都一样需要生活消费。按理都应该享受同等的养老待遇。但,差距依然悬殊,达2~4倍以上,还在继续扩大。1954年至60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国企退休职工,在近几年连续增加养老金后还刚到1000元/月,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只有1200-1500元/月,还不如政府部门退休的清洁工的养老金。公务员特别是那些官员们退休后能过上宽裕、体面的小康生活,有的甚至是豪华的生活。而国企退休的职工大部分则只能是过着紧巴巴、勉强温饱的低标准生活,还有相当部分是过着贫困的生活。随着物价的上涨,加上年老体弱病痛多,看病难、治病贵等因素,使得每月24日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养老金时,出现了国企退休的老人们风雨无阻地排起长长的队伍(延伸至屋外)领取他们每月 不得到岸的“基本养老金”的悲凉景象。人为地制造和扩大的贫富差距,实在让人置疑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否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官僚本位主义制造了工人阶级和公务员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和不安定因素的存在,危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
二、公务员待遇没有理由要优厚于国企职工
1、分配前提和分配要素基本相同
众所周知,在毛泽东时代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工作人员均在国家财富的初次分配中工资待遇是基本相等的。这是有道理的。其一分配前提相同:都是在为国家效力,其二均无私有生产资料,没有别的收入来源,分配要素基本相同。所以那时工资待遇基本相等是相对公平的。
2、公务员的优厚待遇并非效率优先的体现
现在的收入分配指导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是比较而言的。只能在相同性的可比前提下,如同行业、同工种、同指标、同标准等条件的比较下,才能得出效率的优劣。
公务员比国企职工优厚得多的待遇,并非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因为,一没有可比性;二公务员的工作和办事效率,老百姓都心明眼亮,很多人都有亲身感受,实在不敢恭维。
3、所谓“高薪养廉”是饮鸩止渴
有人说,给公务员以优厚待遇是为了“高薪养廉”。这纯粹是愚弄老百姓的借口。毛泽东时代为什么能低薪高廉,台湾的官员为什么高薪不廉?对私欲膨胀的人来说,永远是人心难满,贪婪不止的。对他们的“高薪养廉”只能是高薪养贪,饮鸩止渴。
4、工薪只能在中国国情下比较
也有人说:中国的公务员工资与外国的公务员工资相比算是低薪。可是中国国企工人的工资与外国的工人工资相比同样更是低薪。这是中国目前的国情。同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公务员是工人、农民以及所有纳税人供养的。从真正意义上来说,他们就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我们党称之为“公仆”是完全准确的。“公仆”的工薪待遇大大优厚于“主人”,创造财富的人不富,这是中国特色的不正常。
5、政权的巩固,取决于民心
还有人说:给公务员优厚的待遇是为了稳定公务员队伍,巩固政权的需要。同 理,企业职工队伍也需要稳定。大家都不愿在企业工作,就没有人来实现工业化。当今没有工业的国家,政权也是不能巩固的。政权的巩固取决于民心。水能载舟亦能复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我们国企职工在改革中付出了下岗、失业等巨大的牺牲,之所以能长期地忍辱负重,委屈求全,就是因为顾全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改革发展局面的维护等大局。可千万别以为我们能忍耐就不当回事了,任何事物都是有极限的。我们认为公务员没有什么理由要优厚于国企职工的待遇。
三、以工人阶级的历史贡献与地位,我们完全有资格与公务员平等相待
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过程中作出了卓越的历史贡献。特别是为我国实现工业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了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勇于改革创新、不懈攀登高峰的革命精神,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立下了不朽的功勋,无愧于领导阶级的地位。我们国企产业工人阶级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国企退休人员是当今工人阶级成员中的长者,以毕生的精力和智慧奉献给了祖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国家的现有成就少不了我们的汗马功劳。国企职工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退休前,我们除得到不多的工资外,其剩余价值均归国家所有。所以退休后由国家完全(而不是“基本”)养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完全应该的。我们完全有理由、有资格与公务员们平等相待!
人民十分期待能有一个高效、精简、勤俭、清廉的公务员队伍,也十分期盼将高居世界第一的、非常惊人的我国行政成本降下来,将每年6000多亿元的公车消费、公款吃喝、公款出境旅游费用省下来,将无数的因贪腐、渎职造成的损失费遏制住,用以改善民生,老百姓将感激不尽。
12.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篇十二
读者:何先生
答:读者您好!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即在什么工作岗位工作,就执行什么岗位工资。1985年前,按有关规定,“炊事员”也不属于技术工人范畴。从1993年全国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事业单位工人明确按照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确定。技术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均需学习培训并经过理论、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发给“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且聘任在相应的岗位,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则执行相应的等级工资和津贴。
经了解,您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普通工人岗位工作,且从未获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虽然1987、1990年的工资审批表中填写为“技工”,但从1993年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单位给您按照普通工进行工资套改,是符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精神的。2006年全国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您继续按普通工人进行套改和领取工资,直到2010年6月份退休时为止。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您不能按技术工人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关待遇。
编辑部:魏珉
13.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篇十三
国务院:
为了制止滥发补贴、津贴和奖金,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同年八月,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若干控制和纠正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在滥发补贴、津贴,有的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有的自行提高退休待遇,有的将提高津贴标准和扩大津贴、补贴部分列入企业成本。这些问题如不加以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很容易引起相互攀比,使消费基金失控,加剧总需求膨胀,不利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和理顺工资关系,也影响财政收支预算的平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国务院重申,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除国务院明文授权的地方可以自定以外,其它地区、部门均无权自行决定。
二、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而自行决定的各种补贴(包括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补贴)、津贴,请各地区、各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并将项目名称、标准、适用范围和处理结果报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开口子。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凡超出国家规定自行建立补贴、津贴和提高标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由行政、事业经费开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已挤占成本(或费用)的必须清理出来,在奖励基金中开支,并照章纳税。
四、凡实行经济特区工资制度的,一律不得再搞经济特区补贴。凡实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需要建立经济特区补贴的,应事先征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目前正在研究拟订企业工资改革的方案,在改革方案尚未确定之前,有关企业单位的行业、工种津贴问题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如果企业内部确实需要建立或调整岗位津贴的,可从奖励基金中自行安排。
六、关于提高退休待遇问题,在处理时既要考虑目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又要防止给今后造成沉重负担,还要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由劳动人事部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盘研究,报告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4.离退休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篇十四
[关键词]日本公务员;私营部门;雇员;退休金;差距
[中图分类号]F812.44: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07(2011)04-0067-05
[收稿日期]2011-04-10
[作者简介]张凌竹,女,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延边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长春130012)
日本的退休金制度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基础年金,又称为国民年金,参加对象是居住在日本国内的20周岁至60周岁的人。1959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法》,1961年开始正式实施国民年金制度。通过采用国民年金体系,日本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年金体制。第二部分是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二者又被合称为“雇员年金”。厚生年金主要由1939年的船员年金和1954年的新厚生年金构成;共济年金主要包括1959年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组合、1962年地方公务员共济年金组合、1956公营企业雇员共济组合等。第一、二部分由政府运营并强制公民加入,因此也被统称为公共年金。第三部分是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主要由企业自主运营,公民自由参加,也被统称为非公共年金。
日本的退休金制度在“国民皆年金”理念的倡导之下,逐渐构建了一个强而有力的社會保障的安全屏障,力图实现“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會理想。但是随着日本老龄化程度的急剧加深、生育率逐年下降以及经济发展趋缓等因素的严重影响,退休金体制受到了重大的挑战。除了财政压力的负担日趋沉重,社會平等、收入差距等矛盾也因退休金给付的迅速扩大却无法及时回应而日益凸显。其中,公务员与私营部门雇员退休金——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与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给付差距过大就是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与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给付差距之现状
从2007年末、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06万人,地方公务员共济年金保险的参保人数为299万人,而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保险参保人数为3,452万人。国家公务员的共济年金月平均给付额(包括老龄基础年金)为22.1万日元,地方公务员共济年金月平均给付额为22.8万日元,而以私营部门雇员为对象的厚生年金月平均给付额仅为16.7万日元。2009年4月,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的保险费率为15.025%,地方公务员共济年金的保险费率为14.800%,而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保险费率则是15.350%。在此即可看出,公务员共济年金的参保人数相对少,但受领月平均给付金额较高,而保险费率又低,待遇较高。
根据日本《国民年金法》的规定,全体国民(含外国人)凡年满20周岁至60周岁者必须强制加入,参加保险对象分为三类,领取的年金也不相同:
(一)第一类被保险人:自营业者、无业者、农民、学生等,只能领取国民年金中的老龄基础年金。
(二)第二类被保险人包括:1、私营部门的雇员,可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及厚生年金(老龄厚生年金),厚生年金之保险费由劳资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每月由工资扣除,其加入对象限于私营部门的雇员。2、公务员,可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共济年金(从共济组合领取)及职业年金。
(三)第三类被保险人:公务员或私营部门的雇员抚养的配偶,只能领取国民年金中的老龄基础年金。
结合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与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差别如下:第一,就私营部门雇员的遗属年金而言,作为该年金受领者的、私营部门雇员的妻子如果再婚或死亡,就不能再领取该年金,其子女领取也只能到18岁为止。但是,就公务员而言,如果其妻子、子女失去受领(遗属年金的)资格,那么,可以由其父母、孙子、祖父母受领该年金。这就是公务员享有优势的“转移支付制度”。第二,就公务员而言,设有所谓的“职业年金”即“职业加算”的追加制度,该年金相当于企业年金,凡是公务员均可于退休时领取,而私营部门雇员则没有该项年金。因此,虽然其支付的保险金与私营部门雇员大致相同,但在全额支付保险金的情形下,公务员每月所受领的金额比公司职员高出约2万日元。第三,就公务员的退休金而言,存在一笔由国库投入被称作“追加费用”的资金,其金额每年约2兆日元。日本全国的自营业者支付的国民年金也大致是这个金额(2兆日元)。第四,即使公务员是国民年金滞纳者,也可以受领年金给付。第五,从年金财务来源来看,厚生年金保险的财务来源主要是保险费和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2009年4月保险费率为15.350%,私营部门与雇员各承担50%。公务员共济年金财务来源主要是政府负担与保险费收入,保险费由政府与公务员各自负担一半。年金承担比例虽然都是“主雇”双方各自50%,但是公务员共济年金组合中政府负担部分包括全部事务费的拨付、政府以雇主身份负担1/2的保险费,补助基础年金给付的1/3,以及国民年金制度实施前给付费用的20%(该项属于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地方公务员),政府负担相当沉重,这也是近年来退休金方面财政压力过大的诱因之一。然而,辩证思考这些公务员共济年金优于私营部门雇员厚生年金的若干层面,正是退休金制度上存在的官民差距,亦是日本多年来不断修改法律、试图形成年金一元化体系的重大障碍之一。
二、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与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给付差距之成因
(一)历史原因:传统“恩给制度”与福利国家合作主义体制的并存与变化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推翻了德川幕府统治的政府试图通过为行政机关招募与征集有识之士与组织军队力量来巩固政权,建设一个工业化国家。政府在1875年出台“海军退隐令”,为海军建立了退休金制度,1876年、1884年相继颁布“隆罩恩给令”与“官吏恩给令”,针对性地为陆军、公务员等主体建立退休金制度。一般认为,日本真正实质意义上的退休金制度即是滥觞于此。1890年“隆罩恩给令”与“官吏恩给令”被“罩人恩给法”与“官吏恩给法”所吸收整合,使得退休金制度被赋予了法律地位。退休金制度能够初步建立的原因是基于“恩给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于退休的官吏、退役的军人及其家属支付养老费用,为其提供生活支持与物质保障。“恩给制度”事实上是延续了德川幕府时代主人要求仆人尽忠职守,并且作为回报给付其终生工作的俸禄这一传统制度。该制度之下,公务员则成为
由国家“购买”了生命的人,必须要为国家工作终生。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是以公务员提供的劳动力为对价而支付,则退休金是国家用来换取公务员的劳动力为其毕生工作的一种“对价”,因为工作时间长达“一生”,所以退休金更像是工资的迟延给付。
另一方面,公务员的退休金在本质上亦具有企业退休金的性质,显示出政府作为“特殊雇主”的身份,虽然公务员的退休金的财政来源主要为政府负担,但是却与法律规定的社會权利无关,而与其相应的社會地位密切相关。从历史上看,日本以“天皇”为最高统治者,划分了等级森严的社會阶层,要求个人对于家长或国家绝对服从。统治阶级保守主义者们制定退休金制度,形式上出于恩惠给付,实质上造成了公务员与私营部门雇员两个不同阶层的产生与分化,参保对象、缴纳保费金额、领取项目、保险费率等方面均建立了不同的标准与条件,政府通过有关退休金法律与制度进一步认可了公务员的特权地位。在与工會等团体组织的沟通失败之后,政府开始寻求“合作”,并制定出可以配合不同社會地位者的退休金体系,加速了社會分层化的进程。作为“合作主义”国家典型代表之一的日本,社會地位是这一历史时期退休金给付的主要参考依据,因此,公务员共济年金的给付明显优于私营部门雇员厚生年金的给付。1923年日本制定《恩给法》,逐步开始整合公务人员退休制度,并逐渐扩大适用对象范围,地方公务员也开始适用此法。二战后,1948年日本制定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经过1959年重新修订,国家公务员开始实行统一的年金制度,称为公务员的共济年金制度,而公务员退休金给付的优势也随着法律制度的确立而得以巩固。
(二)经济原因与社會现实:经济持续低迷与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共同影响
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给付之成因与公务员共济年金之成因一脉相承,亦是企业对于长期服务的雇员于退休时基于恩惠给付的一笔金钱。雇主考虑雇员服务年限、在职期间职责轻重、对企业的贡献程度等等,基于情感或感谢之心而决定最后给付的数额,形成之初,雇员只有等待占据绝对优势的雇主行使自主权来发放退休金,而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私营部门的雇主因其追逐利润最大化的驱使,必然在节约劳动力成本等方面做足文章,雇员的退休金给付难以得到保障。日本对民问劳动者的公共年金保险最早出现于1939年制定的《船员保险法》,内容包含船员的健康保险与年金保险。1941年制定了《劳动者年金保险法》,这项制度以体力劳动者为保障对象,在他们年老或受到伤害及死亡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领到养老金,该法于1944年修订,更名为《厚生年金保险法》,把养老保险制度扩展到普通工薪人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在日本除了农民、自营业者和小企业的从业人员外,其他人都可以享受“恩给”或退休金。经过多次调整与修改,厚生年金制度已成为在雇员年老、残疾和死亡等保险事故发生时提供保险给付,用以保障雇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的退休金制度。
随着经济低迷与企业破产倒闭,导致工人失业的情况不断增多,雇主与雇员劳资双方冲突愈演愈烈;二战后日本经济亟需重建,而工人争取权利的意识也不断提升,1945年12月《工會法》、1946年《劳动关系调整法》、1954年新《厚生年金保险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得日本现代劳资关系立法体系得以确立。这一时期,退休金给付成为主要的劳资争议之一,在不断地斗争与协商中,退休金制度也上升到法律层面,退休金给付的权利性质凸显,最初的恩惠性质给付已然发生转变。日本一般通说也认为,如果团体协约或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了退休金给付,那么退休金之给付即成为雇主劳动契约中的义务,也可以认为具有延迟工资的性质。既然是雇主基于劳动契约而给付的工资,那么就有了基于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的产生。同时,退休金相关法律的相继颁布与法制的不断完善,都为雇员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然而,与公务员共济年金的来源相比而言,政府在退休金给付上能够积极地承担,作为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来源的雇主们的经济能力则无法与之相提并论。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少子化现象日益严重。20世纪50年代,日本老龄化指数仅为21.8%,低于世界人口的老龄化指数23.7%与发达地区的老龄化指数42.9%。2010年,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达到30.5%。
老龄化日益加剧,老龄人口增多,退休者数量增大,用以维持退休之后生活保障的退休金的负担则相应不断加重。而政府来源于退休金制度的巨大财政压力则引起了全民的担忧——公务员退休金给付占据财政支出相当大的比重,政府不得不为退休的公务员拨付这部分退休金,但面对因整体经济不景气不能维持经营、甚至破产倒闭的雇主们无法给付雇员们退休金却无所作为,退休金给付的待遇差别十分明显。
(三)法学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指导作用
公务员的共济年金制度从产生开始就始终与私营部门雇员的退休金制度即厚生年金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退休金待遇明显高于后者,日本法学理论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作用。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指出,特别权力关系乃指非基于一般统治权之关系,当事人一方由于契约或其他特别之法律原因,以一定范围内对他方有强制命令之权,而他方有服从义务之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强调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是不受法律调整的行政内部关系,诸如国家对于公务员有命令、强制及处罚等权力,公务员必须服从,不得采用诉讼为救济手段等等。同一时代背景之下,国家与公民之间则存在着一般权力关系,需要依据法律进行调整,而特别权力关系无需法律,国家即可控制公务员的自由权行使,表面上限制了公务员的权利,但是事实上维护了君权至上的政治主张,客观上导致政府的自由行政裁量权加大,行政先于法律,公务员的特权进一步加强,从另一侧面确认了政府公务员与公民个体之间的差别,这种本质上的行政不平等也直接导致二者在退休金待遇上的悬殊差距。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许多西方学者并不承认社會保障权利的存在,被引用最广泛的是莫里斯?克莱斯顿的观点,他反对将社會保障这类经济社會权利视作人权,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公民和政治权利是“普遍的、最高的和绝对的道德权利”,而经济和社會权利没有普遍性,也没有最高的重要性,所以它们并不是真正的人权。他们将社會保障更多视为一种特殊的恩惠给付,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这种认知使得包括退休金给付在内的社會保障体系成为政府根据阶级分层与政治立场等因素建立的用以稳定社會秩序的手段,而不是公民应当正当享有的法律权利。就日本退休金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公务员的退休金出现时期早于私营部门雇员的退休金,公务员享受退休金也正符合了特
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主张,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公务员也必须在不能诉讼等强制规定下接受政府的决定。限制权利的藩篱同时也将公务员与私营部门雇员隔离开来。而后随着权利理论的不断发展,人们更多关注权利的独立而不是个人行为的服从,公务员的权利也得以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解放出来,而此时,雇员的权利依旧在此消彼长的劳资矛盾中艰难前行。
随着法治主义的发展,对于人权保护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了批判,该理论的优势地位在这场批判运动中不复存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行政法学界对特别权力关系进行了批判性探讨与修正,主张对“特别权力关系的每个法律关系进行个别的、具体的研究,也把这些法律关系进行个别的、具体的研究,原则上把这些法律关系作为非权力关系来理解,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这些行为的权力性、非权力性或效力的问题”以及是否或怎样适用法治主义。虽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曾经的主导地位受到了动摇,但是不能否认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影响作用。
日本公务员共济年金与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给付之所以具有差距,是因为历史传统的延续、经济社會的变革和法学理论的发展等各种原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多重原因造成了退休金待遇差别的结果,减少甚至消除这种差别是关注民生的重要议题之一,但是寻求何种解决路径、具体如何实施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等等都是摆在他们面前的棘手难题。
三、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与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给付差距之消除
截至2010年3月为止的财政年度中,日本公共退休金计划的支出达到6120亿美元(7833亿新元),超出了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10%。到2016年3月为止的财政年度,退休金开支预计将攀升到59万亿日元(9000亿新元),到2026年3月为止的财政年度则将达到65万亿日元(1万亿新元)。而在这庞大的公共退休金支出中,公务员的共济年金支出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在实施退休金计划的过程中,针对不同退休金体系产生的给付不平等的问题,日本政府力图通过修订法律、改革制度等措施进行解决,以期建立长期稳定的退休金制度。政府早在1984年的内阁會议中决定,从1995年开始统一各种公共年金制度。由于各方未达成共识,该统一目标至今未能实现。2004年2月日本内阁會议通过了《年金改革相关法案》,修改法附则第3条中曾提出公共年金制度一元化改革,但由于涉及到私营业主的负担以及准确的收人来源的确定,最重要的是會降低国家公务员的福利,至今仍未正式执行。2007年4月日本通过了《被雇佣者年金一元化法》,该法案的出台显示了政府维护退休金制度稳定、确保社會公平以及增强国民信赖感的决心,具体涉及以下方面的改革:从2010年4月1日起,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统一适用厚生年金保险制度;将共济年金的保险费率上调,与厚生年金的保险费率相统一;废除共济年金的遗属年金、职域年金和转移支付制度等多项内容。政府希望在年金一元化的改革中消除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与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之间存在的官民差距。
日本政府在年金一元化道路上进行了各种尝试,针对这种将共济年金“就低不就高”适用厚生年金的做法,表明了政府要统一年金制度,消除年金给付差别的坚决态度,而降低公务员待遇(共济年金组合待遇整体降低)的方式、方法,也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强国民对于未来领取退休金的信任感。但是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与私营部门雇员的厚生年金给付的差距具有深刻而复杂的多重原因,因此,《被雇佣者年金一元化法》具体实施效果能否真正达到立法时的初衷,仍需经实践得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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