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项目

2024-10-19

司法鉴定项目(共14篇)

1.司法鉴定项目 篇一

项目鉴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提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质量,多出精品力作,多出优秀人才,更加有力地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特就加强和改进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项目鉴定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1)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重实际价值,推动理论创新,推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加强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

(2)加强和改进成果鉴定结项的工作原则。坚持公正、民-主、科学,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增强创新观念和服务意识,严把成果政治关,把成果质量放在首位,努力营造有利于理论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科研环境,促使成果鉴定结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成果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

(3)成果鉴定的组织工作。鉴定的组织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每个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为5人,由由省社科规划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产生,对项目成果进行匿名鉴定。

(4)上报鉴定材料的要求。课题组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后,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将成果上报省社科规划办。其中研究报告类成果包括:内容提要、主报告、分报告、专题报告;论文类成果包括:关键词、内容提要、正文、参考书目、引文索引、注释;专著类成果包括:前言、后记、序、凡例、目录、正文、参考书目、引文索引、注释、图片说明、表格。研究成果一律用A4纸打印,正文用4号宋体字。提交的鉴定材料包括:《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三份,成果简介3份,最终研究成果8套。

(5)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时限要求。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原计划完成时间内提前2个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准确提供项目编号、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成果字数、经费使用情况。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本单位申请鉴定的项目汇总后报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汇总全省申请鉴定的项目,编制计划,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材料3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果的鉴定结项工作。确需延期完成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均要在原计划完成时间内主动提出延期申请,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省规划办将做撤项处理,由所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已拨的研究经费。研究经费未追回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资格。

(6)鉴定材料的审核。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所有鉴定成果,并依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决定项目是否结项及成果鉴定等级。

(7)成果鉴定的经费保障。项目成果鉴定所需费用(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鉴定会议会务费)从省社科规划基金中支出。每年度批准项目,除研究经费外,每项增加鉴定费2000元,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成果鉴定时使用。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工作量确定(项目类型、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标准为300-500元。

三、进一步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

(8)不断完善河南省社会科学专家数据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不断充实学术造诣深、信誉好、作风正、责任感强的专家。

(9)规范通讯鉴定专家的遴选工作。省社科规划办独立遴选鉴定专家。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课题组及所在单位不得推荐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10)实行双向匿名鉴定制度。项目负责人申请鉴定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成果中注明本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省社科规划办只将研究成果和《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提供给鉴定专家,不再提供其他材料。

(11)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制度。鉴定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社科规划办将建立鉴定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在鉴定后通过《河南社科规划简报》和河南社科规划网站公布鉴定专家名单,对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予以表彰,对不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下次不再聘用。信誉记录将作为省社科规划办在资助立项、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参考。

四、完善成果评估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

(12)积极推进项目成果转化。为促进社科规划成果的转化,每项成果申请鉴定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专著类:未出版的,需提供出版合同;②论文类: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③研究报告类: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吸收的,或最终成果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鉴定意见《项目鉴定意见》。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①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②提出的对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的(以正式文件为准);③专著类成果在国家级权威出版社公开出版;论文类成果公开发表在全国性有重要影响的权威学术理论报刊(CSSCI)3篇以上;研究报告类成果对解决我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并得到中央、国家部委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

(13)进一步完善成果评估指标体系。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鉴定组织者要根据5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四个等级的标准分别是:

“优秀”: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良好”:①未达到“优秀”等级;②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④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①未达到“良好”等级;②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3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④不少于3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14)进一步健全奖惩制度。凡成果鉴定等级经省社科规划办核定为“合格”以上的,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颁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结项证书中注明等级。鉴定等级为“优秀”的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将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出版和宣传。鉴定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项目负责人要在6个月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省社科规划办重新组织鉴定,二次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自行负责。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的成果,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予以撤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该项目研究经费,上缴省社科规划办。撤消研究经费如未追回上缴,取消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资格。

(15)本意见解释权贵省社科规划办

(1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是科学评价项目成果,提高成果质量,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为加强和改进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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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和改进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1)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重实际价值,推动理论创新,推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加强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

(2)加强和改进成果鉴定结项的工作原则。坚持公正、民-主、科学,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增强创新观念和服务意识,严把成果政治关,把成果质量放在首位,努力营造有利于理论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科研环境,促使成果鉴定结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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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讯鉴定工作组织者的基本职责

(3)做好通讯鉴定的组织工作。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均实行通讯鉴定。重点项目成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成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委托项目负责人或基层科研管理部门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确实无力承担此项工作的,可以申请不再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项目成果的通讯鉴定组织工作。

(4)做好通讯鉴定结果的审核工作。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要本着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核本地区或本系统项目成果的通讯鉴定结果,提出明确、负责的意见。对于鉴定中发现政治上有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的成果,要严格把关,不能结项。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所有鉴定结果,并参考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决定项目是否结项及成果鉴定等级。

(5)确保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按时完成。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在接到鉴定结项申请材料后10日内,将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于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成果,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并在2个月内将鉴定结项材料和成果(1份)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全国社科规划办要在1个月内予以审批。全国社科规划办组织重点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要在2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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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

(6)建立和完善通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要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全国社科规划办随时进行人员增减,不断充实学术造诣深、信誉好、作风正、责任感强的专家。专家库由全国社科规划办与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共同使用,共同负有对专家信息严格保密和充分尊重专家权誉的职责。严禁利用专家库从事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无关的工作。

(7)规范通讯鉴定专家的遴选工作。通讯鉴定组织者必须独立遴选鉴定专家,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具体要求是:一般每项成果必须从通讯鉴定专家库中遴选5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其中,外省(区、市)专家不得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鉴定结项时,可以提出3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8)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制度。项目负责人申请鉴定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成果中注明本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如有注明的,通讯鉴定组织者在组织鉴定时要注意隐去。通讯鉴定组织者只能将研究成果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提供给鉴定专家,不得提供项目其他材料。

(9)逐步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制度。鉴定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国社科规划办将在鉴定后通过《成果验收月报》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等定期公布鉴定专家名单。对于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记入全国社科规划办的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对于不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信誉记录将作为全国社科规划办在以后资助立项、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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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鉴定意见和鉴定结果的反馈机制

(10)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的反馈机制。对于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成果,鉴定组织者要真实、准确地反馈鉴定专家的意见。对于通过鉴定不要求修改的成果,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可以将鉴定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或其所在单位。反馈鉴定意见时,对鉴定专家的姓名、单位等信息要严格保密。

(11)逐步建立鉴定结果的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项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12)积极推行鉴定结果的公示制度。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学术界和社会的监督,所有项目成果的最终鉴定等级均通过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予以公示,并通报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13)实行成果先鉴定后出版制度。计划出版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先鉴定后出版。少数项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视为项目负责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全国社科规划办将按有关规定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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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成果评估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

(14)进一步完善成果评估指标体系。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鉴定组织者要根据5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

“优秀”: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良好”:①未达到“优秀”等级;②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④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①未达到“良好”等级;②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3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④不少于3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15)进一步健全奖惩制度。凡成果鉴定等级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为“合格”以上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最终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优秀”的成果,全国社科规划办将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出版和宣传。鉴定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项目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原鉴定组织者组织二次鉴定。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司法鉴定项目 篇二

2011年1月9日,中国建材联合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支持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污泥”成果鉴定会。

项目由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和广州越堡水泥共同完成,设计污泥处理能力600t/d,实际运行中处理能力可达700t/d以上,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污泥示范线。

据悉,越堡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污泥试运行于2010年3月9日正式启动。该项目总投资7000多万元,利用水泥窑的废气余热烘干污泥,干化后的污泥进入水泥窑焚烧处理,既可替代部分原料和燃料,又可实现污泥的彻底无害化处置。

3.司法鉴定项目 篇三

1. 课题提供的资料齐全,数据可信,符合鉴定要求。

2. 课题分离、筛选获得乳酸菌株2株、泡盛曲霉菌株1株、产朊假丝酵母菌1株,并开发出一种适合香蕉茎叶青贮发酵的由植物乳酸杆菌菌株、产朊假丝酵母、耐高温胞外单宁酶组成的混合微生物冻干菌剂。

3. 课题鉴定出的植物乳杆菌1株被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保存,产单宁酶的泡盛曲霉菌株1株已在NCBI(美国国立生物技术信息中心)获得新菌种序列。

4. 课题应用研发的混合微生物冻干菌剂进行香蕉茎叶青贮饲料的发酵,粗蛋白由9.22%提高到10.9%、纤维素由15.1%降低到12.6%、单宁由7.27%降低到5.87%。

5. 课题建立香蕉茎叶青贮饲料生产线1条,试制青贮饲料180 t。

6. 课题申请发明专利2件,编制企业标准2项,发表论文6篇。

7. 课题在植物乳杆菌和泡盛曲霉菌株的分离、筛选、鉴定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创新性。

综上所述,鉴定委员会认为该成果居国内同类技术研究领先水平,同意通过鉴定。

1 立项背景和意义

广西有着丰富的香蕉资源。广西土地面积宽、劳动力资源丰富、气候适合香蕉生长。在国家和广西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之下,香蕉因其投资少、效益高、收益快等特点发展迅速。2009年广西香蕉种植总面积约为70 666 hm2,总产量达到210万t,约占世界香蕉产量的2.2%,占国内产量的21.8%,国内市场占有率约18%,种植面积和产量在国内居第二位,仅次于广东。香蕉产业已成为广西继蔗糖产业后的农业新支柱,与粮食、糖蔗、木薯、桑蚕、柑橘、葡萄、油茶、罗非鱼、奶水牛一起被列为广西10大农业产业。

香蕉的茎叶是香蕉生产的主要副产品。广西年产香蕉210万t,茎叶杆等副产物量高达245-315万t。长期以来这些茎叶、果轴等产物往往被作为废弃物处理,不仅污染环境,也造成了很大的浪费。研究发现,香蕉果轴中含有大量的纤维素和半纤维素,香蕉茎叶中含有蛋白质、脂肪、纤维素等营养物质,如香蕉茎叶干物质中含有23.7%的粗纤维,6.4%的粗蛋白,0.8%的粗脂肪和56%的无氮浸出物。与其他农作物秸秆相比,其无氮浸出物含量丰富,粗纤维含量低,营养价值和能量高,可作为优质的饲料资源。如将香蕉茎秆加工成青贮饲料,仅广西就可年产青贮饲料60万t。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国内粮食供应主要立足于自给,而人口的增加和基本耕地面积的相对减少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如能以香蕉茎叶等副产物为原料,开发成优质的青贮饲料,发展“节粮型”畜牧业,可节省大量粮食,大大缓解“人畜争粮”和“猪牛争料”的矛盾,对我国粮食安全有重要意义。

青贮饲料作为草食家畜饲料,对充分利用农作物资源,促进畜牧业的科学发展,扩大饲料资源、降低饲料成本,循环发展农牧业,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农民增收等一系列国计民生都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随着中国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加快,传统青贮饲料的方式和数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畜牧业的需求。因此,突破传统模式,利用香蕉茎叶等副产物开发新的青贮饲料生产工艺,有助于打破我国畜牧业发展制约瓶颈,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本项目以香蕉茎叶等副产物为研究对象,开发出优质的香蕉茎叶青贮饲料。项目符合国家农业部制订的《全国农村及农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提出的“在优势开发区域,大力发展粮食、经济作物、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精深加工与循环利用,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及《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快农作物和畜禽水产良种繁育、饲料饲养、疫病防治、资源节约、污染治理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畜禽、水产养殖专项”中提出的“研究开发粗饲料资源高效利用技术”。项目符合国家发展“节粮型”畜牧业和对农产品副产品进行精深加工的政策,也是对自治区政府相关规划的贯彻实施。项目对提升广西地区香蕉副产品资源加工利用水平,充分利用香蕉资源,节约粮食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延长产业链,对广大农户增收,提高农村经济,解决广西地区“三农”问题有重要意义。

2 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2.1 应用领域

项目以香蕉茎叶等副产物为研究对象,开发出优质的香蕉茎叶青贮饲料,紧抓住国家农业部提出的“在优势开发区域,大力发展粮食、经济作物、畜产品、水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精深加工与循环利用,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文件精神,围绕广西区特色水果副产物的精深加工与循环利用领域,开展香蕉茎叶青贮饲料的相关加工技术研究,开发低值高效的替代饲料产品,既有效地利用了广西区特色水果副产物资源,又符合国家发展“节粮型”畜牧业和对农产品副产品进行精深加工的政策,又对提升广西地区香蕉副产品资源加工利用水平,充分利用香蕉资源,节约粮食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延长产业链,对广大农户增收,提高农村经济,解决广西地区“三农”问题有重要意义。

2.2 技术原理

香蕉生产时产生大量的茎叶、果轴,其富含蛋白质、纤维素和维生素等营养成分,是一种优质的青贮饲料原料。目前广西区内饲料缺口巨大,低价高质量的饲料替代品成为养殖业追求的目标,如以香蕉茎叶青贮饲料替代30%-50%反刍动物青鲜饲料,即可为农户节约大量养殖成本。项目利用香蕉茎叶、果轴为原料,利用微生物纯培养技术与分子生物学技术结合,分离、筛选出性能优良的高产乳酸的乳酸菌和高产蛋白的酵母菌菌株,并将其应用在香蕉茎叶青贮饲料生产的固态复合发酵研究中,提高其乳酸和蛋白含量,并结合单宁酶除去香蕉茎叶中的单宁,开发出优质的香蕉茎叶青贮饲料。可充分利用香蕉资源,提高广西地区香蕉产业加工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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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课题实施成效和技术亮点

① 针对香蕉茎叶青贮特性,筛选获得高效菌株7株

根据香蕉茎叶高纤维素、高含水量、低蛋白及高含单宁酸的特点,利用微生物纯培养技术,从植物发酵混合物中分离筛选得到菌株7株,其中高产乳酸的菌株4株,为乳酸球菌1株,乳酸杆菌3株;高效降解单宁酸的细菌1株,为肉毒梭状芽孢杆菌;高效降解单宁酸的真菌菌株2株,为黑曲霉和泡盛曲霉各1株;从3株产朊假丝酵母菌中筛选出适用于香蕉茎叶青贮发酵的菌株1株。其中高效降解单宁酸的真菌菌株经分子生物学方法鉴定为泡盛曲霉Aspergillus awamori,并已在NCBI申请新菌种序列,GenBank菌种序列号:JQ728449。

② 针对广西气候条件,提取高温稳定性胞外单宁酶

项目筛选获得的高产单宁酶的泡盛曲霉,其所产胞外单宁酶耐高温性能优越,90℃保温1h仍能保持88%的酶活,其热稳定性良优于目前研究报道的大部分单宁酶,尤其适合应用于广西湿热气候条件下香蕉茎叶的青贮。

③ 构建多菌种混合发酵的香蕉茎叶青贮饲料生产模式,开发优质青贮饲料产品

采用微生物混合发酵的方式对香蕉茎叶进行青贮,以植物乳酸杆菌发酵降低pH并提高适口性,以产朊假丝酵母发酵提高粗蛋白含量,以泡盛曲霉的胞外单宁酶降低单宁含量, 经混合发酵制得的香蕉茎叶青贮料具有良好的酸香味、颜色亮、质地柔软,香蕉茎叶饲料中粗纤维含量及单宁含量分别降低了21.22%和19.9%,粗蛋白含量提高了38.33%,且混合发酵方式将香蕉茎叶的青贮周期从以往的60天缩短至30天,有效地提高了香蕉茎叶青贮饲料发酵效率。

④ 研究青贮条件逐级放大的技术条件,进行中试生产

首次将参数控制和函数集解应用到香蕉茎叶青贮条件逐级放大的技术条件研究中,针对青贮等级扩大后,发酵菌对营养物质和水分更加严格的要求,及物料量大,发酵过程中容易影响菌丝正常生长,造成发酵夹心等现象,采取逐级放大、逐步优化的原则,确立了香蕉茎叶青贮中试生产最佳工艺流程。同时不同级别的放大工艺,可同时满足农户简单的小批量制备和工厂产业化生产的需求,为香蕉茎叶青贮饲料的进一步推广奠定基础。

⑤ 开发香蕉茎叶青贮的微生物复合冻干菌剂

应用项目研究成果,首次开发出一种适合香蕉茎叶青贮发酵的包含植物乳酸杆菌菌株、产朊假丝酵母、耐高温胞外单宁酶的混合微生物冻干菌剂,冻干菌剂在菌体活力、保质期及发酵效果等方面远优于传统菌剂,且操作简单,直接以水溶解各部分培养基和菌剂,常温下复活后即可用于香蕉茎叶青贮饲料制备,便于推广,适合产业化生产及向农户推广,为国内首创,现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201210403751.9,201310584256.7)。

⑥ 建立中试生产,进一步推广和应用项目成果

项目研究成果分别在广西广联饲料有限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集团、广西咪咩波尔山羊有限公司、邕宁区新江镇屯亮村进行成果推广示范,开展青贮饲料对动物的养殖试验,试验发现采用香蕉茎叶青贮发酵饲料替代部分普通饲料,在节省大量养殖成本的基础上,还可有效降低牲畜感病率,减少抗生素使用量,提高养殖动物肉质品质,项目实施期间共为应用单位累计增效创收941.88万元。

4 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此项技术的完成标志着香蕉茎叶青贮饲料的研究进一步系统和完善,从适合香蕉茎叶青贮菌种的筛选、发酵工艺及参数的优化到青贮发酵的中试生产,项目研究涵盖了理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扩大化生产试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领先与创造性:

(1)项目首次获得适合香蕉茎叶青贮的植物乳杆菌1株,已被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保存(菌种保藏号:CGMCC 8635),该菌株高产乳酸且耐酸性和耐高温性能优越,能有效提升香蕉茎叶青贮品质。

(2)项目首次获得高产单宁酶的泡盛曲霉菌株1株,并在NCBI申请新菌种序列,GenBank菌种序列号:JQ728449,该菌株其所产胞外单宁酶耐高温性能优越,高温下能长时间保持较高的酶活,尤其适合于应用到广西湿热气候条件下香蕉茎叶的青贮中。

(3)项目首次将多微生物固态混合发酵的方式应用到香蕉茎叶青贮饲料的生产中,研究开发了一套应用植物乳酸杆菌、产朊假丝酵母以及泡盛曲霉胞外单宁酶进行固态混合发酵的香蕉茎叶青贮技术,该技术能有效解决香蕉茎叶高纤维素、高含水量、低蛋白及高含单宁酸的问题,为香蕉茎叶饲料的产业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4)应用本项目开发的香蕉茎叶微生物固态混合发酵青贮技术,首次将香蕉茎叶的青贮周期从以往的60天缩短至30天,且香蕉茎叶饲料中粗纤维含量及单宁含量分别降低了21.22%和19.9%,粗蛋白含量提高了38.33%,有效地提高了香蕉茎叶青贮饲料发酵效率,解决了普通青贮方式生产的饲料高纤维、低蛋白、高单宁的低营养品质及较差适口性的大问题。

(5)首次开发出一种适合香蕉茎叶青贮发酵的包含植物乳酸杆菌菌株、产朊假丝酵母、耐高温胞外单宁酶的混合微生物冻干菌剂,冻干菌剂在菌体活力、保质期及发酵效果等方面远优于传统菌剂,且操作简单,便于推广,为国内首创,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201210403751.9,201310584256.7)。

(6)首次将参数控制和函数集解应用到香蕉茎叶青贮条件逐级放大的技术条件研究中,确立了香蕉茎叶青贮中试生产最佳工艺流程,通过建立2项企业标准和获批编制的地方标准《香蕉茎叶青贮饲料技术规范》,不同级别工艺标准可同时满足农户家庭小量制备和工厂产业化生产的需求,不同级别工艺标准首次在区内推广应用,共为应用单位累计增效创收941.88万元,效益显著。

(广西农业科学院供稿,2014-06-24)

4.项目鉴定会主持词 篇四

各位专家、各位领导,下午好!“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项目成果鉴定会现在开始。

由ⅹⅹⅹⅹⅹ单位承担的“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项目,经项目完成单位的努力,业已完成预期的各项任务。经项目完成单位申请,我厅组织人员对报送的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该项目已具备鉴定条件。今天请大家来的目的,主要是对这个项目进行成果鉴定。按计划,会期安排半天时间。具体日程有3项:第一项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第二项由主任委员组织项目成果鉴定(听取项目完成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专家质疑答辩,鉴定委员会讨论形成鉴定意见,鉴定专家签字);第三项有关领导讲话(小结)。由于时间紧,内容多,请大家予以支持。为了方便开展工作,下面我先介绍今天到会的各位专家和领导。

一、应邀参加项目鉴定会的专家(名单附后);

二、出席项目鉴定的完成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对各位专家、领导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按照日程安排逐项进行。

一、成立鉴定委员会。按照科技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我宣布由刚才我读到的以上7位专家组成今天项目鉴定会的鉴定委员会。为了节省时间,我提议,由×××单位×××教授担任本次鉴定会的主任委员,×××单位×××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同志作为委员

共同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完成今天的鉴定任务。

看看大家对我的提议有什么意见。如果没有,请鼓掌通过。

二、请本次鉴定会的主任委员×××教授主持项目鉴定。

三、请有关方面领导讲话

(一)请×××单位领导讲话。(此项议程看情况而定,不

一定有)

(二)请项目完成单位领导讲话。

三、会议小结。

5.司法鉴定项目 篇五

XX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XX县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XX县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申报书》和省、市农机局《关于做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维修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XX县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目标,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和省、市农机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农机维修市场治理整顿为抓手,积极开展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严格规范农机维修市场管理,确保农机维修从业人员以热情的服务态度、精湛的专业技能、良好的维修质量服务于农机户,服务于农业生产。

二、项目实施的内容和要求:

(一)、项目实施的内容:

在全县14个乡镇40个农机维修点实施实地审查,按照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批农业机械维修网点,许可核发《农业机械技术维修合格证》。举办一期农机维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50人,考核核发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持证上岗,逐渐规范农机维修行业市场准入。

(二)、具体要求:

1、对全县农机维修网点进行行政许可审批,核发《农业机械技术维修合格证》达90%以上;

2、对全县农机维修从业人员进行农机维修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核发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90%以上;

3、按照农业机械维修开业技术条件审批农业机械维修网点,许可核发《农业机械技术维修合格证》;

4、根据农机维修从业人员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申报技术等级,实施农机维修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5、逐步规范农机维修网点经营行为和秩序,确保农机维修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到位。

三、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

2009年4-5月份为宣传摸底阶段;2009年6-7月份为实地审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核发《农业机械技术维修合格证》阶段;2009年8-10月份为农机维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发证阶段;2009年11月份为自查总结、完善档案、上报申请验收阶段。

四、项目资金额度、拨付和使用方式:

(一)、项目资金额度:根据省农机局、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农机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2009年下达我县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项目资金为5万元。

(二)、拨付和使用方式:项目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实施单位。资金的80%用于农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宣传和农机维修设备购置补贴调研工作。培训鉴定费补贴每人/次不得起过200元;资金的20%用于农机职业技能鉴定专用设备购置。其中:农机职业鉴定费补贴1.6万元,宣传资料费用0.4万元,召开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现场会费用2万元,购置配置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网上办公设备费用1万元.五、项目实施的具体措施:

1、强化宣传,夯实基础。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令)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编印成册,逐步下发到各农机维修网点,会同工商人员深入到各乡镇,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宣传引导,督促农机维修从业人员参加法规、技能知识的学习培训。

2、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对申请开办的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和申报资质鉴定的农业机械维修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规范申报的职业等级。县农机局、县工商局对从事机械维修者经营范围予以严格界定,对那些既有农机维修业务,又不愿意参加农机培训考核,不接受农机管理人提出申明,一旦发现其从事农机维修,工商行政部门会同农机管理部门将依照《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核发《农业机械技术维修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

业执照;对农业机械维修从业人员学历不够或从业年限不够一律降级申报或不予考核鉴定,从而在审查对象时控制不符合资格标准人员的进入,规范程序,严把审批准入关。

3、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以谭军同志为组长,李军同志为副组长,谢小利、吴天德、陈雅玲同志为成员的农机技能鉴定维修示范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谢小利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机技能鉴定维修示范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高度和有关日常协调工作。

4、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项目实施细则”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项目资金、效益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专门档案资料,资金专户管理,跟踪问效,定期审计,定期检查验收,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加强技术指导,建立考核奖惩制度,确保建设质量。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实行项目技术资金负责制,责任到人,全程负责,同时,对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规范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实行全面考核,奖优罚劣,以此促进度、促质量,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六、预期目标:

通过农机维修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建设,促进农机维修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有利于规范农机维修经营活动,保证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农机维修各方当事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农机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发展现代农业对农业机械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行业市场准入制度,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全方位的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XX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农机局,市农机局,县农业局。档

6.二手车鉴定与评估课后题解项目七 篇六

2.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什么作用?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是指从事二手车车辆技术鉴定及价格评估一种职业资格,是国务院规范国家资产评估行业后设置的 6 类评估专业之一。

(1)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在交易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即桥梁作用。

(2)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在交易中起着引导作用。

(3)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在交易中起着平衡双方利益的作用。

(4)合理的评估价质量起着促进二手车交易量的作用。

(5)产权转移时发挥作用。

(6)为二手车抵押贷款的评估发挥作用。

(7)为企业的车辆评估发挥作用。

(8)为防止二手车的非法交易发挥作用。

3.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1)遵守《二手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操作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接待二手车交易客户,受理客户鉴定评估的委托。

(3)接受客户对二手车交易的咨询,引导客户合法交易。

(4)负责检查二手车交易的各项证件。

(5)负责收集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政策法规资料、车辆技术资料和市场价格信息资料。

(6)负责收集二手车的技术鉴定、估算价格。

(7)不准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车辆进场交易。

(8)负责报告鉴定评估结果,与客户商定确认评估价格。

(9)填写鉴定评估报告,指导资料员存档。

(10)协助领导做好有关鉴定评估的其他工作。

7.司法鉴定项目 篇七

近日,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在德州组织召开了“德州实华乙炔和二氯乙烷无汞催化合成氯乙烯 (百吨级) 新工艺”项目科技成果鉴定会。该项目由德州实华、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研院、中科易工 (厦门) 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完成。与会专家通过对试验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 听取了项目技术研究介绍, 审阅了相关资料, 经研究讨论一致认为:该工艺开辟了PVC无汞化生产的新途径, 具有环保、投资少、能耗低、易于实现工业化的优点, 彻底解决了传统工艺中汞污染的问题;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希望加快进程与研究, 尽快实现工业化生产、造福社会。

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传统电石法生产PVC树脂的工艺, 不仅电石能耗高、供应无保证, 其工艺中必须添加的含汞触媒也成为行业发展的制约瓶颈和技术难题。而无汞催化重整制氯乙烯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就是采用无汞触媒, 彻底消除PVC行业汞污染现状,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并且减少一半原料电石的消耗, 在每吨产品成本下降1000元的同时, 还提高产品品质。这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氯乙烯生产工艺线路, 造福子孙, 是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一件大事, 能引领行业向绿色、环保、环境友好型方向发展。

该项目已被成功纳入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国家“863”计划入库项目, 工信部为此无偿拨款400多万元予以支持, 国家多部委给予重视和关怀。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年产2000~5000吨中试扩大试验的装置安装工作。中试成功后计划明年进入产业化建设, 首先在德州实华建设示范生产基地, 完善、成功后向全国推广, 将为中国PVC行业实现无汞化生产、引领企业向绿色、环保、环境友好型方向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届时, 实华除了能享受实验成果, 还能获得可观的技术转让费, 为企业添上科技的翅膀的同时, 创造更多的效益。

8.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之我见 篇八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公正;证据法;证明责任

有关证据的定义,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未直接对证据加以定义,但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就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前已言之,这些信息的载体,被称为证据方法。①虽然三大诉讼法对于证据方法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但是都不影响鉴定意见作为人的证据方法的一种,拥有关键的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解决案件中涉及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作用。因此,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各方才如此重视鉴定意见,同时也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报以等量的重视。在笔者看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司法鉴定制度的运转是否合法、是否科学、合理,就成为那些与司法鉴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人所关注的焦点,这也正是将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最为根本的原因之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力有着重大影响,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目的、价值在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②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最终将通过鉴定意见集中体现出来,而意图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方法的一种,必须首先遵循证据法则。若要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找到一个正确的方向,就必须从证据法则中加以探究。然而我国并没有一部成文的证据法,但是这并不妨碍对于证据法的研究以及对关于研究证据法之理论的借鉴。

就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来讲,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证据法学界对于证明责任的研究成果。

在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证明责任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解释。1、行为责任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③;2、结果责任说,又被成为败诉风险说。“这种由法律预先规定,在事实的真假虚实难于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及不利后果的法律假定,叫做证明责任。”④3、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认为应当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解释证明责任。即“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后者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的诉讼结果既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得不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又通常表现为因败诉而负担诉讼费用。”⑤

笔者认为双重含义说相较其他两种学说更为全面,并曾打过一个颇为形象的比喻:在某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就仿佛手执一条橡皮筋的一段,而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则拿着橡皮筋的另一端,当该当事人完成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即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负担之后,便可将手中所执的橡皮筋的一段交给对方当事人,橡皮筋的一段的持有者不断交替的这一过程就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发生了转承;直到一方当事人不能使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并使之发生传承的时候,法官便会松开其手执的橡皮筋那端,由那个仍然握着一端橡皮筋的当事人承担一阵疼痛,这阵疼痛就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负担。这样,围绕这件事实的证明就告一段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笔者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都对该主张负有双重含义的证明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当中原告的被害人,与作为刑事公诉案件当中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人一样,没有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的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想要运用作为证据方法之一的鉴定意见以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之时,却无法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继而无法得到鉴定意见以完成证明责任。

既然法律规定一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却不给某些主体一个负担该项责任的路径,于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便产生一些有违立法目的、妨碍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效率、损害司法权威,在社会和法学界都影响重大的案件。

笔者认为,无论是这些问题产生,还是这些问题久拖不决的现状,都包含着下列原因:

首先,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立法具有滞后性这一缺陷,而这一缺陷在证据法上,特别是在司法鉴定制度上表露出来。具体表现为,我国证据法学界对于证据法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学者为我国的证据法立法的建议稿和修改稿的创作和完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但是我国始终未能颁布成文的证据法典;而有关证据的法律则散落在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这就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初次鉴定启动权的分配这一问题时增加了困难。

其次,对于我国诉讼模式进行改良的过程之中,存在有关于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间的诉讼理念冲突。具体说来,就是引进控辩平等的现代刑事诉讼的进本理念的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职权主义,而上文所述的司法鉴定的初次鉴定启动权则作为这种冲突的诉讼理念在司法鉴定制度当中爆发的一点,引起诸多惹人深思的个案的发生。

对于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从而促进司法公正,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又适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这在不少学者看来昭示着是又一个“法律的春天”的到来。可是笔者却在提醒自己:假如将一国之法律比作一亩田地,即使“法律的春天”已经到来,也并不意味着必将会有丰硕的成果;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应当把握“法律的春天”这一天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这一良田之上,深思熟虑、刻苦努力、辛勤耕耘,方能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做出一份应尽的义务。(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注解:

① 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② 霍宪丹:《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

③ 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④ 熊先觉等:《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121页。

9.司法鉴定项目 篇九

集装箱鉴定是凭对外贸易、运输、保险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申请办理,主要的工作项目有以下各种:

(1)集装箱货物的监视装箱,亦称装箱鉴定。根据拟装出口货物,鉴定集装箱外部内部状况,选定适宜装载的集装箱;审核拟装货物尺码体积和重量,制订装箱计划和防护措施;鉴定集装箱的有关项目包括清洁、结构条件及冷藏集装箱的温度等,指导和监视装货;鉴定所装货物的数量、包装、标志并对集装箱签封等。出具鉴定证书,供作货物交接、通关计税的有效凭证。

(2)集装箱货物的监视拆箱,亦称拆箱鉴定。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查核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及外观情况,鉴定签封是否完好,封识号码与有关单证是否相符;检查卸货前箱内货物与积载情况,监视卸货;鉴定所卸货物的数量、包装、标志,确定货损、货差,查明致损原因,出具鉴定证书,供作货物交接、处理索赔的依据。

(3)集装箱承租鉴定。根据租用人的申请,检查拟租集装箱的外观情况、规格和技术性能,发现集装箱残损或性能有问题时,要确定其能否使用。按实出具承租鉴定证书,供作双方交接和处理争议的凭证。

(4)集装箱退租鉴定。根据退租人或其他方面的申请,按照承租鉴定的情况或申请人的要求,鉴定退租箱的类别、号码、外表、规格及有关技术性能,发现集装箱残损或不符合技术性能要求时,鉴定损失程度,出具退租鉴定证书,供作有关方面交接和处理索赔争议的凭证。

(5)集装箱法定验箱。依据《商检法》的规定,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烂变质食品的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亦称法定验箱,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法定验箱的要求和项目主要有:集装箱内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残留物,箱体完好,附件齐全,冷藏效能和风雨密性能良好等。检验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集装箱适载检验结果单或检验证书,供有关方面作为履行法律责任的凭证或在货物发生残损时,作为划分责任的有效证明。

10.司法鉴定项目 篇十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项 目 名 称

立 项 编 号

项 目 类 别

立 项 时 间

成 果 形 式

所 在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课题组成员

填报时间:年月日

说明

(一)结项程序

1、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鉴定审批书》,将《项目鉴定审批书》及其它材料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2、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鉴定审批书》及其它结项材料进行检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3、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结项材料进行鉴定,符合结项条件的,予以结项并颁发结项通知书及结项成果证书。

(二)提交材料

1、《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鉴定审批书》。

2、《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含课题论证)复印件。

3、《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立项协议书》复印件。

4、《项目执行变更申请书》(有变更事项者提交)。

5、研究成果简介。

6、阶段性及最终研究成果。

7、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

8、以word文档录入5、6项内容的软盘(1张)。

上述材料一式3份(注明1份者除外),按统一格式装订:A4打印,平订,封面加厚,封面注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等,材料顺序按上述顺序编排。最终成果为著作的,著作可另放,其它材料按上述要求组织。

总结报告

11.论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篇十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

司法鉴定是为司法证明活动服务的一种特殊的科学认识活动[2]。鉴定结论也是我国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在诉讼中,由于法官缺乏对专门问题的知识,必须依赖专业人员的意见,因此对某方当事人有利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影响最终的结果。而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的裁判基于当事人双方证据的优劣对比。对于某一问题是否需要鉴定,双方当事人会有不同的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法官居中裁判,诉讼活动围绕这三方的互动展开。由上面分析可知,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环节存在三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一是由哪一方来启动司法鉴定。二是由哪一方来选择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事实。三是由哪一方对鉴定人进行选择。归结起来是一个问题,即民事司法鉴定启动中的主导地位的归属。

二、我国的法院主导的民事司法鉴定启动

在我国,民事司法鉴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法院。从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来看都是如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享有申请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掌握在法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訴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当事人对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拥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民事诉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节,提出上诉,申请执行。第64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由于鉴定结论属于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需要收集该证据的话,就需要委托鉴定。虽然有些鉴定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自行委托,但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则往往不被鉴定部门受理或在诉讼中缺乏证明力,另有一些鉴定则非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而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因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果要利用鉴定结论举证的话,应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关于民事诉讼中提起鉴定的主体的规定,即民事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在庭审中提出自己选定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可见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在人民法院,当事人及代理人没有司法鉴定的实质启动权而仅有启动鉴定程序的申请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大部分鉴定启动权赋予法院,其不合理的因素较为突出,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与法院的职能不符,法院的主要职能不是举证,而是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居中裁判。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一般都会导致鉴定结论的产生,而鉴定结论又必然成为一方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并最终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服务。这样看来,由法院来决定鉴定事项及鉴定启动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院干预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并从实质上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活动都施加了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

(二)与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不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来承担,这样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任何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都应该提供一切可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而鉴定结论就是证据的一种。既然如此,由举证责任人自己决定鉴定的事项乃是他们的责任,,由法院主导的做法显然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不符。

三、两大法系国家民事鉴定的启动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专家证人依赖于某方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当事人自己有决定鉴定的权利,也可向法庭申请,由法庭决定鉴定的权利;而法庭认为必要时,也有主动启动鉴定的权利。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对当事人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也作了限制,如英国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传唤专家证人,未经许可,也不得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法官在鉴定启动程序中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强。

这种启动模式的优点是:第一,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在鉴定问题上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第二,通过双方的对立与竞争可以提高鉴定的质量,有利于法官客观全面了解情况。但这种模式也有着不可避免的缺点:第一,专家是当事人自己聘请的,由当事人支付报酬,可以说专家依附于指示方当事人,提交支持单方当事人的报告,因此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第二,正因为一方所聘请的专家与对方的专家通常对同一鉴定事项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法庭上“鉴定大战”经常发生,从而导致了诉讼拖延,严重影响到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在观念上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因此是否聘请鉴定人、聘请谁、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都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当事人仅享有鉴定请求权,而不享有决定权。《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第2项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受诉法院可以只任命一个鉴定人。受诉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鉴定人以代替先任命的鉴定人。”德国的民事诉讼百年来经历了从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到加强国家干预的发展过程,加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更成为德国现代民事诉讼的显著特点。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启动模式的优点是:第一,鉴定人很容易做到客观中立,因为鉴定人是由法官选任的,不易受当事人双方利害关系的影响;第二,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司法官启动制常常使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相对简化,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争议较少,重新鉴定比例较低,节省诉讼时间;第三,公信力强。一般说来,由司法官委托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司法官往往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进行必要的控制与监督,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较强,公众的社会依赖程度高。{3}同样的这种司法鉴定启动模式也有缺点:如剥夺了当事人的取证权;鉴定结单一,司法官难以做到兼听则明等等。为克服上述弊端,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立上作了一些弹性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第(3)(4)项规定:“法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适于为鉴定人的人。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认为鉴定人,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

四、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完善

1.赋予当事人启动民事司法鉴定的权利

启动司法鉴定的主体不应该再是法院,而是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由于其举证责任不仅与一定的法定义务相联系,更与相应的法律风险相一致。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人必然会对有利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给予比任何其他人更多的注意。这样,司法鉴定启动权赋予举证责任人,与其说是权利的授予,不如说是权利的回归。在诉讼中,与证据的取舍有最密切联系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举证义务人,从实质上说他们对证据的处分往往意味着对自己利益的处分,因此只有他们才可能给予待证事实最谨慎的注意,也只有他们才可能对处分待证事实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2.法院应当限制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行为

民事诉讼的三角型结构中,三个顶点直接的连线可以看成是它们直接的相互制约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制约直接自不必说,当事人和法官直接也应当有相互间的制约关系。这样三角形的结构才能保持稳定。从大的方面讲,法官制约当事人表现在当事人最终都必须服从法官的判决,而法官的判决必须依赖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具体到司法鉴定启动上来讲,当事人可以启动司法鉴定,法官也应当对当事人有一定的制约。否则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可能会滥用其无人制约的权利。

在诉辨审的三方结构中,如果完全将司法鉴定的启动交给当事人双方而不加以限制,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正如英国1999年修法的理由一样:1、可能会造成诉讼的拖延,极大降低诉讼的效率。2、如果任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会做出对其有利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会使鉴定结论丧失客观性,同时也会危及到判决的公正性。

所以应当赋予法院限制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法院应当限制当事人在小额案件中启动司法鉴定。而且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案件事实进行限制。这样可以增加诉讼效率,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也可以针对真正的争议点。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释:

{1}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

{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

12.司法鉴定项目 篇十二

济南大学与威海新元化工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的“低表面能功能树脂及涂料”和“低表面能水性功能涂料及乳液的研制与开发”近日通过了山东省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济南大学设有山东省氟材料工程技术中心和山东省氟化学化工材料重点实验室。威海新元化工有限公司是山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具备氟化工科研生产基础和市场开发条件。双方通过产学研合作, 进行优势互补, 成功完成了2项成果的开发。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具有优异的防粘贴、防涂鸦、防腐、耐洗刷和耐老化等功能, 市场前景广阔。 (雪)

13.司法鉴定项目 篇十三

一、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

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出版的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字样。

二、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三、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四、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

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五、免予鉴定范围

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

(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14.司法鉴定项目 篇十四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法律援助项目,用于资助开展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项目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为规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保证资助的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司法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第四条 项目资助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三)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

(四)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是中西部地区。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案件资助范围。

(一)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的(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

(二)除上述东部6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但办理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不超过本地区使用该项资金办理案件总数的1/3。

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资助的案件类型主要是:

(一)民事案件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二)刑事案件

1、农民工、残疾人(盲、聋、哑除外)、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2、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其他可以由本项目资助办理的案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本项目由财政部、司法部委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司局、单位对项目实施给予指导。具体职责分别是:

(一)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司法部计财装备司负责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批和使用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立项审批;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参与组织项目培训、调研、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参与项目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成立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接受项目资助办理或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

(一)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

(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六省(市)的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是主要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项目实施单位的数量及资金分配额度,由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的法律援助需求量、资金缺口以及办案能力、质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司法部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确定,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立项申请公告》。各类项目实施单位的立项申请和审批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本辖区内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六省(市)热心公益并擅长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直接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其审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明确办案质量要求、办案数量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其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附件2),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其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当做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出具办理公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地(市)和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应当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在接受指派后的规定时限内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反映,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认为应当终止对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还须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附件3),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受理审核表以及证明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资助案件范围的有关资料;

(二)法律援助指派函或其他公函;

(三)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四)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五)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和其他有关调查材料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答辩状、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七)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包括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和当事人在经律师见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本单位审查准予结案的案件,还应当将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高等法学院校学生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所在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案件受理、指派、办理和结案审核工作。办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须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应当作为卷宗材料的重要内容予以存档。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在财政部拨付司法部后,由司法部拨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将办案补贴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资助的各地区的办案补贴标准分别是:

(一)西部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0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15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中部的河北省、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和东部的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2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0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4500元。

(三)东部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6省(市)办理本区域内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的办案补贴为1600元,办理本区域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补贴为2800元;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和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以及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案情简单,工作量小,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降低支付金额。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向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统计本省(区、市)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向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季度结案统计表》(附件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7)。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上述材料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要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8)报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由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办理案件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五)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所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项目要求的;

(六)虚构案件冒领办案补贴的。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由于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而终止法律援助的,如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司法部。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实时监控和数据统计,并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

项目检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当事人回访、接受举报、实地考察、组织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资助办理案件的质量;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立专项账户,是否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资金使用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将办案补贴如数发放给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五)其他认为应确定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可视情况扣减或暂停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暂停项目在该单位的实施,责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项目评估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期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财政部、司法部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等有关情况,每一年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项目所使用的《法律援助申请表》等一切表格和宣传材料,均需注明“本项目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字样。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

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季度结案统计表

5.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6.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季度结案统计表

7.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8.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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