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研究(共5篇)(共5篇)
1.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研究 篇一
银保合作下的我国保险组织形式探究
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金融业到达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期。政策的导向、技术的创新以及“大金融”理念的传播推动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交流和发展。跨行业合作已经成为了金融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贯三大行业的发展现状,银行与证券的合作已经日趋成熟,从产品到经营都相对完善。而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却仍然处在“磨合期”,产品研发、组织形式、权责分工、监管体系等一系列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讨论。
关键词:银行保险 研究发展等 组织现状
一、银行保险的内涵
银行保险是在经济全球化与金融高度发达的背景下,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复合、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交叉、银行资本与保险资本相互渗透的产物。狭义的银行保险可以定义为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代为销售保险产品的代理关系;广义的银行保险是指银行与保险通过业务合作、资金融通、资源共享等一系列手段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的经营模式。
随着社会对于金融认知的逐渐增强,人们对于银行以外的金融产品的的需求也显著提升。从实际的客观条件和消费者的主观意识出发,银行都具有卓越的品牌价值,良好的信誉保障,这一天然优势对于银行或保险公司拓宽其保险业务的深度和广度具有极为便利的条件。在银行与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共享的前提下,对目标群体细化和区分,使得保险业务的开展更具有针对性,提升了保单的签单率,同时节约了经营成本。此外,银行保险提供了一站式服务的经营理念。当代社会是一个讲求服务效率的社会,各个职能部门都在此前提下进行合并重组,而银行保险的出现正顺应了当前的形式。
二、现阶段我国银保合作的的主要组织形式和发展现状
可以说,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也是银行保险制度最为完备的地区。早在十九世纪,比利时、西班牙以及法国的一些公司便开始全面提供银行和保险服务。但一般认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银行保险业的真正开始。
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相对较晚,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人保公司恢复国内业务,部分地方的人民银行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但这一时期我国处在金融市场建立的初级阶段,各方面技术都相对落后,政府监管部门缺乏对于混业经营的监管经验。国内一度出现金融秩序混乱现象。
银行保险的发展契机在2000年,中国平安进行银保产品创新,开发了一种分红保险。2001年第四季度以后,银行保险代理人业务迅猛发展,截至2002年,银行保险保费高达388亿,增长速度高达940%,部分寿险公司的银保业务站总业务比例的50%以上,银行代理已经和个人代理、团体代理一道,成为人身保险展业的三大支柱。
2004年以后,前期银行保险的迅猛发展造成的问题逐一暴露,平安、泰康等寿险公司开始逐步限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此后的几年内,平安集团不断地对深圳商业银行投资,收购股权,经过了一系列的并购。2012年1月,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组建新的平安银行正式对外营业。银行保险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可以说中国银行保险25年的发展历史,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历史浓缩。
现阶段我国银保合作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双方通过签定合作协议的方式形成销售联盟销售保险产品。
这是我国当下较为普遍的银保合作的营销模式。保险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和商业银行等销售渠道通畅的机构签订代售保险、代收代付保费等协议。这也是较为狭义的银行保险合作组织形式。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结算便捷以及与客户面对面交流等便利条件,弥补销售渠道局限的不足。而银行则借机拓展中间业务,赚取代理费用以及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单和资金拆解便利。现阶段,该模式下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统代理的基本业务、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银保通”系统,以及保单抵押贷款等。
该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与保险展业提供了新的便利条件。但是,合作双方的利益需求点不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各种问题。例如保险网点销售人员缺乏对于银行业务的了解,对于客户的咨询缺乏积极态度。与国际上基于资本就带而形成的合作有所不同,我国的银保合作基本处在一个松散代理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合作中处在绝对优势地位,并且往往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很容易受利益驱使而产生业务上的偏向。在这种运营模式下,销售产品的单一化、创新动力不足成为核心问题。此外,对于保险网点销售人员的权责分工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第二,通过集团化的方式,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银行或者银行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
该模式即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相互并购,对资源整合再分配,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一体化经营。可以说,这是银保合作中最为理想的模式。利用金融集团化的理念,真正的实现银行保险的业务的开展。在我国,中国平安集团通过对深圳商业银行的一系列并购重组,已经实现这一模式。
平安集团近年来利用平安银行对保险产品进行推广,成效显著。
平安银行保险业务以人寿保险为核心,开展包括分红险、万能险在内的一系列险种,并将业务范围扩展到非寿险领域。各银行保险业务点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趋势。在规模保费收入方面,2008年至2009年保费收入的增长较为迅猛,2010至2012年,为了配合我国的相关政策,平安集团对于银行保险业务作出调整。总体来说,集团化的平安银行保险业务基本与国际的银行保险模式相接轨,除去国内政策因素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平安的银行保险为我国该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成功的援例。
三、适应国情下的银保组织形式的研究
根据我国现行的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政策导向。国内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强化银保合作发展的宏观政策导向,规范跨行业监管机制。2011年,银监会联合保监会发行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经明确指出,要对银保业务的结构进行优化调整。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的违规行为。保监会与银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各出调人员对于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勘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业务勒令整改。同时,要保证相关监管部门的交流沟通,避免重复管理,重复审批、双向领导的监管混乱的局面。
其次,针对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该做到组织形式多元化,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对于刚刚起步,资金相对薄弱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前期的销售联盟,把重点落实在保险产品展业方面。针对自身产品的特点与银行合作。但是,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保证展业人员的素质。优化自身产品,加强对于技术型产品创新的投资。同时合作双方保持信息交流对等,最大限度的实现互利双赢。
对于有一定资本的中等保险企业来说,可以和银行合作建立银行保险业务公司,或对银行注资,实现资本融通。该模式下银行的收益将不仅仅局限于代理中介费用,而是获得保险业务带来的收益。此种模式使得银行在合作地位中的主观能动性更高,扩展了业务范围,吸引了潜在储蓄者。同时,对于保险产品的创新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使得银保双方的合作关系更为稳固。
对于资本较为雄厚,资金来源较为充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集团化的手段对银行注资,并购银行成为其子公司。该模式即平安集团的现行模式。通过对于银行股权的收购以及稀释,使得保险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在金融集团化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再是合作中的被动方,而成为银行保险业务的决策者。当然,从某种角度来说,此模式下银保业务的合作是自身资产的一项优化行为,通过这种优化为集团带来更大的利益。合作基于集团内部,并不存在主动与被动的差异。当然,这种集团化的行为需要相当的资金作为支持。
此外,在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对自身的定位要清晰。从宏观角度上分析,开展银保合作是加快金融业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借用银行的良好平台,能够提高保险展业的成功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开展银保合作业务是机遇的同时更是挑战。2008年,保监会联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该政策的出台鼓励了银行与保险业双方在业务、资金等方面的交流。在此种前提下,银行业也可以借助自身资源优势独立开展保险业务,这也是国外银保合作的另一种形式。银行借助客户资源及累计的信誉优势,开展的业务与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相比,具有天然优势。因而,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方面应该具有一定倾向性与保护性,毕竟我国保险业处在发展阶段,与相对成熟的银行业体系相比还是具有相当的差距。保险业发挥自身优势,在产品的创新性、多元化、专业化等方面保持自身的竞争力。
鉴于我国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现状,大部分的银保业务的组织模式仍然集中在初级阶段。我们首先应该对现存问题进行优化,在金融市场与自身资本均达到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再考虑进一步的发展,进而逐步实现金融集团化的完备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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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国家政策的倾向,云南省上市公司改制前大部分为国有企业,企业改制上市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配套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滞后,一系列相关因素造成了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低,而且平均收益普遍下滑的现象;而企业的内源融资主要来源于公司的盈余积累,因而较低甚至亏损的业绩水平限制了云南省上市企业的内部融资比例;且在外部债务融资中,也导致上市公司偏高的流动负债融资,由于流动负债的债务风险较大,高比例的流动负债又约束了上市公司扩大总负债的动机和高负债率的能力。
二、优化有色金属企业融资结构的措施
通过对云南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融资结构形成的成因分析,可以看出云南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上市公司发展中的许多不足之处。怎样从理论角度正确地解决融资结构问题,引导云南上市公司进一步快速发展,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因而,本章就云南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优化提供一些措施建议。
(一)政府行为
1、完善证券法律法规,规范证券市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以打造具有资源优势、独特价值和发展后劲的云南上市公司板块为重点,以推进融资改革创新为动力,提升资本运作水平,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构建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三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进―步提高云南省资源、资产证券化水平,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经济优势的进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鼓励股权融资和弱化债权融资。就股权融资而言,近几年出现的配股热、增发热反映出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融资结构的不合理,因此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证券市场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拟定重点培育企业入库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企业申报、州(市)人民政府推荐(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推荐),按照企业条件、时间进度和上市目的,确定工作目标,“一企一议”地制定培育计划,帮助企业进入后备资源库加快上市步伐。
从政策来看,在制度上加强股市管理的力度,鼓励股权融资。如明确管理层的责任、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降低大股东在股权融资中的影响,充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坚持以利润为中心、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彻底杜绝虚假会计信息,制定一套科学合乎实际的指标体系,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在政府对公司发行股票融资的政策方面,要简化股票发行审批程序,加快银行体制改革,深化银行对企业的监督约束,改善股权融资市场环境,用上市公司融资的市场环境和机制约束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2)强化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补充资本金、鼓励社会资本参股、合作等方式增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实力,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强化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监管,提高为企业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担保门槛和费用,切实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健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风险防控,确保全省金融稳定健康运行。完善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变化情况监测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为金融支持桥头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防止因无序竞争造成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失真,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多种融资工具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筹资功能,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云南有色金属资源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利用信托机制,开展银信合作,进行股权投资融资。
2、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引进不同股权主体就是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云南有色金属资源企业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在于降低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经济资源的战略配置,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要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制衡作用,需提高其在控股股东的比例。机构投资者在资金规模、专业技能、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大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既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助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在非国家控股企业中,减少单个自然人股份或家族股份,引进多个投资主体有利公司扩大融资来源、优化融资结构和公司治理。对于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张敏、姜付秀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能显著提高非国家企业的“业绩-薪酬”敏感度,起到了明显的治理作用。只有股权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自身的债务治理才能发挥作用。
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减持国有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进行国有股的回购,国有股回购是收缩和变现国有股的最直接的方法,也是目前国有股在不可流通条件下的一种市场退出机制。股票回购有两种主要形式:公开市场回购和现金要约回购。公开市场回购是上市公司一定期限内以本公司股票当前的市价进行回购,现金要约回购是公司在特定时间发出的某一高出市价的价格,回购该公司既定数量股票要约。国有股回购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完善,利于上市公司维护市场价值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同时也为非流通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云南有色金属资源上市公司可以利用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回购本公司国有股,国有股股东获得现金放弃股份,被回购的上市公司注销该部分国有股;(2)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将部分国有股转换为具有债和股双重性质的优先股,使国有股股东只有优先获益权而没投票管理权。也可把国家股转换为累积优先股,以保证国有股最大的收益权,因国有股不能流通,不具备普通股的性质,把它转化成优先股,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的治理结构;(3)将国有股股权转化为债权。可交换债券主要是在国有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由母公司发行债券,债券到期时可以转换成其子公司的股票(国有股股票),而非母公司本身的股票,在国有股比较集中的公司,政府可以考虑将其对企业的股权转换成债权,转换的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2.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研究 篇二
2010年10月, 银监会出台“90号文”叫停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网点“驻点”销售。继此之后, 保监会与银监会于2011年3月又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以全面系统地规范银保业务经营管理和银保市场秩序。这两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厘清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作用非凡:明确了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 负责在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 对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 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保险公司银保专员则是负责向银行提供产品、培训和售后相关客户服务, 不派驻在银行网点。
数据来源:保监会网站
如上表所示, 新政一出, 各大型寿险公司银保业务全线飘绿, “飞奔”十年的银保业务发展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 出现了调整格局。本意是对银保合作发展积累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改善银保销售乱象, 促进银保健康规范发展的大力监管却带来了直接而猛烈的“阵痛”, 暴露出了银保更多的问题需要思考和总结。
二、我国银保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我国银保合作的问题近几年存在的问题概括如下:
(一) 合作关系过于松散
在代理协议为主的合作模式下, 合作关系简单松散, 直接影响和限制了双方互利共赢的积极性和程度, 形成负面效应的怪圈。我国保险公司与代理银行的协议大多为一年一签, 易导致合作态度随意, 缺少总体长期性的发展战略规划。“银行方面, 并没有太多‘合作’的观念, 只是将代理保险销售定位在单纯的中间业务上, 利用自己现有的网点资源‘顺势而为’, 关心的无外乎是手续费的范畴, 在更专业的销售队伍和系统的建设上并不会投入多少关注和精力;保险公司方面, 受根深蒂固的传统粗放经营模式影响, 大部分也依然把银行仅当作扩大保费规模的‘摊位’, 没有将营销观念、双方专业人员培训对接和长期服务机制等及时应运调整。”[1]这又造成银行凭借网点和信誉优势抬高手续费, 并自上而下地忽视保险产品销售的服务意识。而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 也不惜采取高手续费的竞争策略, 盲目扩充业务规模。双方利益追求步调不能协调一致, 导致银保合作所带来的综合效益难以体现出来。
数据来源:银监会网站
数据来源:2010年银行年报
由表二可以得出, 银保业务保费收入与佣金收入均高速增长, 但手续费增长幅度远高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6年内保费收入增长了4.77倍, 而手续费比例增长6.22倍。尤其2008年开始手续费增长幅度更是明显。这说明在迅速发展的银保合作中, 银行越来越占据了稀缺资源的地位, 手续费水涨船高趋势愈烈。
从表三可以发现, 保险代理收入占银行利润总额的比例很低, 与2010年欧洲市场15%的分量差距甚远。在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中占比以及从绝对数字上虽勉强算客观, 但对银行投入更多资源在保险销售上的激励远远不足。
(二) 保险消费市场不够成熟
我国国民平均收入相对发达国家较低, 有效的保险需求不足。而保险发展初期上门推销的方式造成保险业长期以来公众口碑不佳, 个人购买保险的主动性较差, 甚至排斥者居多。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消费者对保险业有所改观, 但仍然偏重理财功能, 保险意识稍弱。不仅如此, 我国消费者更倾向于“分次专业采购”的消费法则, 以达到“货比三家, 物美价更廉”, 对于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心存疑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银行代理业务的发展。
(三) 产品创新相对不足
“保险公司一般直接选择现存的保险产品供银行‘分销’, 而很少有特别针对银行客户的需求开发新型产品, 无法发挥与银行渠道合作的优势。险企最多只是针对‘柜台式’销售的特点, 推出核保要求低、保费额度小的意外险和重储蓄投资、轻保障的寿险产品供银行销售, 导致银保市场上产品种类极端单一同质。”统计而言, 目前在售的银行保险产品98%以上都是分红型的, 缺乏各公司辨识度, 可替代性高, 很难形成竞争力强的忠实市场。保险特有的保障功能更是本末倒置地被刻意淡化。
(四) 专业复合型人才缺乏
我国银行员工具备一定的金融从业素养, 但由于保险销售需要有银行业知识以外独特的技巧性和专业性, 银行员工不花费较多额外的时间系统学习和培训并不能达到要求。在实际推销过程中, “存入”、“利息”等概念的混用非常普遍, 往往造成无意中的误导销售。而客户询问与保险有关的问题和寻求理财帮助时, 也很难得到专业的答案, 无疑制约了银保合作的市场发展。
(五) 技术水平相对较低
目前我国银行清算系统相对较成熟, 但保险公司电子化管理水平相对差距较大, 双方合作“数据采集和信息转输水平不高, 客户资源利用率受限, 客户服务质量打折。投保业务尚需大量的手工操作, 从投保到承保的过程长且效率低, 影响客户购买保险的积极性”[2]。另外, 银保联合售后服务网络系统的缺失也使客户后续了解查询保单及享受售后服务的便利性有限。尽管针对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开发的“银保通”系统的投用缓解了这一问题, 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业务处理信息传递速度得到大大提高, 但更全面高效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在满足银保合作的发展需求上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我国银保合作发展的策略建议
鉴于以上对我国银保合作发展现存问题的分析, 为促进我国银保合作的持续有效发展, 缩小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更多的尝试:
(一) 稳步推进合作模式升级
加强经济发展建设的同时应注重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等环境的同步规范和完善, 适时把握银保合作发展模式的渐变过渡机遇。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程度来看, 从协议代理直接实现到大范围股权渗透乃至金融集团化跨越的难度较大。“故而可以先通过协议代理、战略联盟的模式发展积累一定业务基础和经验, 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成本投入达到一定规模, 合作效益的增加不再显著时”[3], 再选择突破瓶颈, 在资本层面上进行深层次融合, 实现进一步提升。近几年来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已经在降温银保盲目扩张上显现效力, 简单以高代理费维持的合作关系已难以持续, 探求新发展契机的趋势正逐步显露。可以在“限制银行手续费恶性竞争”、转变银保合作双方经营理念等方面强化宏观政策导向。
(二) 转变营销理念
将保险营销宣传从单纯的产品推销模式中解放出来, 更多转向对保险理念的宣导、保险消费习惯的培养、以及银保合作“金融超市”概念的普及上, 让公众认识保险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消除对“银行业也卖保险”的误解和疑虑等。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举办签约发布会、新产品推介会等双方共同面向公众的活动。银行网点“守株待兔”、等客上门式的代销方法也可以转变为更积极灵活的开放式理财柜台主动推荐。
(三) 积极创新金融工具
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应与银行相互沟通、相互合作, 使产品实现一定程度的整合区分。首先要强调满足各自的需要, 尤其是要发展能通过互补而降低风险、互惠共赢的产品, 集投资性、保障性、储蓄性为一体, 满足客户对整套金融服务需要, 例如银行保险联名卡、保单质押贷款等;其次是根据银行渠道的客户特点, 推出针对细分市场的创新产品, 例如为中小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储蓄存款、信用卡等提供特色保险的产品等;最后是“适度降低单一替代型产品的比例, 例如投资连接型保险和万能险”[4], 适量转向保障型更强、附加财富风险管理功能的意外险、健康险以及医疗险等。银行还应在实际销售中及时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 增强双方对市场把握的准确度。
(四) 培养银行保险业人才
银保合作要创造出适合人们需要的新产品、实现较高层次的资本融合和体制改革就需要大量专业复合型人才。发展现有金融教育体系之余,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也是重中之重。保险公司可以研究出一套适合具备一定金融素养的人群的保险业务培训方法, 对银行网点的主管以及临柜员工进行更高效精炼的培训, 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 并及时更新内容以应需求。当然, 银行也要为调动员工代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制定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 把保险销售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甚至可以专门挑选部分银行员工成立代理展业小组, 以推销银行保险产品为主要工作。
(五) 提高银保合作技术水平
在保障系统安全的前提下, 银保合作双方还应该加大科技上的投入, 完善信息系统, 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全面联网, 为客户提供售前售后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例如通过电话或网络客服, 银行网点系统等, 就能让客户实现保单查询、信息更改, 质押贷款等自助式服务;对免核保的保险, 让客户在银行柜台短时间内可领取保险单等。双方还可以建立共同的客户资源数据库, 通过分析数据库信息, 为不同群体的客户制定风险防范及管理计划书, 并跟踪了解售后客户体验, 及时沟通解决客户反映问题。凭借提供更专业细致的服务、更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 打造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品牌效应。
摘要:银保合作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欧洲, 是经济全球化及金融一体化发展的产物。我国银保合作虽然起步相对较晚, 但发展迅猛。然而历史和国情的原因决定了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和保险的合作模式仍主要局限于以协议代理为主、战略联盟为辅的低级阶段, 合作过程中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恶性竞争及技术水平低下等相关问题, 需要相应策略来推动其更健康深入地发展。
关键词:银保合作,存在问题,策略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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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样本:银保合作,小额分散 篇三
银保合作新模式
目前,与生俱来有着银行属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已引入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新模式。一年前的3月中旬,重庆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通过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拓了银保合作的新模式,缓解了小微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城乡创业者的融资难问题,并对重庆已开展的“三权”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贷款、微企创业贷款等共同为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据悉,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明确贷款支持对象为经营一年以上的小微型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规定融资额度(300万元以内)、融资期限(一年内)和融资成本;设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机制;设立业务暂停机制,防止系统性大规模风险发生;建立政府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此外,较之融资担保和微企创业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首先不需抵押和反担保,融资成本较低;其次,针对性强且融资额度适度,能满足小微型企业成长的资金需求。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开展小贷保证保险将增大全社会的融资担保能力并以保险公司较强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调动更多银行资金支持小微型企业及“三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探索银保合作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微型企业等贷款缺少抵押担保的难题。
风控从客户筛选开始
“瀚华小额贷款公司100%是信用贷款。”瀚华董事长张国祥称,其中70%的人是第一次获得贷款,而相当一部分没有当地主城户口和资产,抵押无从谈起。不过,这些群体恰是瀚华的主要客户源。据瀚华公司的贷款结构显示,其单笔贷款金额低于10万元的笔数约占了半壁江山,因此在风险控制层面更是“殚精竭虑”。
由于大多数贷款者是个体户,还不流行“账本Style”,因此银行惯用的财务审查也用不上,一些软性流程和措施于是被派上了用场。瀚华对贷款的发放更多从“人”的角度来考量客户。“受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有诚信、勤劳、能力三要素。如一个创业者曾在火锅店打15年,现在自己开业需要5万元,那就可以批准,因为他有经验且这个商机可行。”张国祥表示,风险管控首先从客户筛选开始,如选取现金流较好的摩配、汽配及日用品等行业。此外,客户的从业经验、是否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资金和营业规模都是评判的重要标准。在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后,区域经理一般会先与客户交流,调查基本情况,然后收集经营资料并结合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其中的“交叉查询”甚至包括对客户的介绍人、亲友、员工以及特有费用支出信息等层面进行核查。
不过,相对于这些自创的“软性”措施而言,央行现成的征信系统对小额信贷公司更有用,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目前还无法做到系统对接,大的风险在于无法得知客户贷款的全面情况,不排除一个客户在多个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重庆金融办相关人士表示,“这是个全国性难题,需要统一解决。”不过,从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文来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当地人行办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管理制度,央行也将加强监督检查,如此,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火墙也有望建立。
多元化融资路径
从完整的借贷流程来看,上游的融资路径无疑和风险控制一样重要。重庆金融办相关人士表示,重庆的每个区县都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整体布局并考虑到小额信贷公司的资本金压力已设计了四套方案来尝试解决问题。
首先是增资扩股。此前,很多地方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营一年才能增资扩股,目前这一条款正被逐渐放弃。其次是从银行融资,增资扩股毕竟是非常规途径,需要获得股东认可,而从银行融资则被小额贷款公司看作主要资金来源。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获得注册资本金O,5倍贷款。第三是票据贴现,瀚华副总经理胡勇称票据贴现确实好,不过有两个问题难以实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只有几千万或者上亿的注册资本金,如果开展贴现很快会将资本金消耗完。更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再贴现的资格,票据无法出手。”最后是委托贷款,重庆市金融办提出过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思路,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是客户自己寻找贷款对象并对风险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乙类是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客户筛选,承担风险,相当于放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量。
小额分散模式的转变
在资金和风险控制等环节都日益完善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到了改变经营模式的时候。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并未按“小额、分散”的初衷去经营,而采取了“大额、抵押”的类银行信贷模式。“在试点初期我们并未强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固定的模式,而是让他们在试点中摸索,不过现在大多数已向小额和分散的模式在转变。”重庆市金融办相关人士表示。
为实现“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都配备了大量人力,希望获得庞大的客户,甚至电话营销和陌生拜访等手段也被采用。
“我们采取类似保险的方法进行营销。”博达小额贷款总经理王文波表示,来自香港的王文波此前供职于渣打银行、美国通用(金融)等多家金融机构,博达市场部的贷款顾问一般要求具备信用卡、保险、地产中介或其他销售经历,平时博达也会派遣员工在街头派发传单甚至进行陌生拜访。和保险一样,小额贷款公司也开始组建自己的电话营销团队,如瀚华将目光投向了专业市场并派遣大量员工实地拜访潜在客户,其员工被同行称为“金融蚂蚁”。
不过,大量的人力投入也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一块巨大的成本。“从目前的情况看,发展比预计的情况好很多,一年半大致就能实现赢利。”王文波表示。的确,人力是最大的成本,更是最大的生产力。关键是机制设计好,能够规模化经营,每一个员工在服务客户的同时一定能很好地养活自己。所以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服务与销售,而不是控制成本。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日后更应通过规模化和标准化来实现盈利。
4.合作协议范本(银保渠道) 篇四
江苏省分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林复
地址:南京市淮海路50号
乙方:中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南京市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条 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1 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 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 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一)合作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代理推销乙方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定于企业财产 2 险、个人财产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意外险、交强险、短期健康险等产品。
(二)重点合作领域
1、个人信贷资产保险。围绕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按揭下的住房财产险、汽车消费贷款项下的车险等业务。
2、企业抵押资产保险。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时,乙方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及时制定出承保条件和费率,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甲方为保险金第一受益人。
3、国际结算项下保险。凡出口贸易价格条件为CIF、CIP,进口贸易价格条件为FOB、CFR、FCA,均可向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柜面保险业务。甲方可在其柜面代理销售经乙方确认的理财型财产保险产品、交强险、意外险等适合柜面销售的保险产品。
5、重大信贷项目保险业务。甲方可就重大信贷项目的保险安排与乙方开展对口合作,有效分散信贷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存续期内的保险产品,同时是乙方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第七条 代理业务收费
1、甲方代理乙方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支付的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协商确定。
2、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基金业务
在以甲方为主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九条 电子商务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的研究,合作开 3 发有关项目。
2、在条件成熟时,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代理乙方办理网上保险业务,并通过网上银行为乙方宣传保险业务。
3、网上其它合作。
第十条 银行卡业务及其他业务
1、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客户和代理人员办理甲方相关银行卡产品,并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开展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银行卡保险合作业务及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乙方借助其营销力量,积极向其优质客户和内部员工推荐甲方的银行卡产品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第十一条 其它项目的合作
甲乙双方指定有关人员共同成立银保大项目合作小组,共同进行市场拓展。第十二条 业务交流和培训
甲乙双方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定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协议履行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同时,为细化合作内容,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达成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附件一)和《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附件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盖章)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基础上,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就建立兼业代理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都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具体合作的保险产品,采用另行签署兼业代理产品协议的形式,确定具体的手续费等条款。
3、甲方有权在双方协商确定的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建立与保险兼业代理有关的、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且有权监督甲方相关的代理活动
4、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第二条 代理范围
1、甲方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代理支付保险金。
2、乙方推出新的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经报备保监会,如适合于银行代理销售的,经与甲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在甲方网点进行销售,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只需签订兼业代理产品协议。
3、甲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理赔业务,不得代理乙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4、甲方在推销与乙方约定的保险险种时,须严格依据国家法规规定和由乙方制定的且明确告知甲方的各项承保政策和补充规定办理。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6、乙方保证对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代理的保险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理赔和提供其他服务,除甲方过错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与其它代理人和乙方与其投保人之间任何纠纷的任何责任。
第三条 合作网点
1、甲方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所属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
2、乙方应负责为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的甲方分支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四条 保险费
1、乙方有权及时足额地获取由甲方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和代理销售所收取的保险费。
2、乙方应在甲方相应分支机构开立代收保险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甲方分支机构代理乙方收取的保险费的收缴和划拨。
3、甲方分支机构应在投保人缴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数据传送方式将明细资料及相关信息传送给乙方,并在客户缴费次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及时足额地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的专用账户中,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代理手续费
1、甲乙双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手续费按甲方实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费收入总额乘以双方约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由双方约定,并在产品协议中明确。
2、甲方通过代扣方式代理乙方收取的保险费、代理乙方支付的保险金,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予以明确。
3、乙方以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手续费为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代理手续费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不得以保险费抵扣代理手续费,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以保险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乙方授权代理范围内为乙方开展相应的代理业务。
2、甲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获取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且不得随意更改。
4、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代理的相关保险费,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将代理保险金划转到乙方开立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代理险种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并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
6、乙方应当加强对甲方与保险兼业代理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甲方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的素质,不得唆使、误导甲方及其员工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7、乙方有权对甲方为其所代理保险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须积极主动配合。
8、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甲方组织代理人按期参加保监会举办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七条 信息互换及定期会晤
1、信息互换
(1)甲乙双方分支机构应定期核对经由甲方分支机构收取的各保险产品的保险费记录。
(2)乙方应按月和按产品向甲方报送全辖通过甲方代收代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业务量,以便甲方加强对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8(3)甲乙双方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向对方提供业务发展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部门的政策文件。
2、定期会晤
甲乙双方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共同研究探讨银保合作的新途径以及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 人员培训
1、乙方承诺在业务培训等方面资源的分配上向甲方倾斜,并履行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的主要培训职能。
2、为更好地推动甲乙双方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乙方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协助甲方设计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方面:
1)保险业务基础知识 2)保险法规和制度 3)销售管理和领导能力 4)风险管理
5)沟通技巧和客户服务
3、甲乙双方每年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共同协商制定培训计划。其中,乙方主要负责准备培训教材、落实培训师资及实施培训等,甲方主要负责制定培训需求、安排培训时间和参训人员、测评培训效果等。
第九条 营销推广
1、乙方负责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的业务宣传和市场推广,通过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主流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2、甲方同意在适当情况下通过所属营业网点或其他营销渠道宣传乙方的银行保险产品。甲方同意在其营业网点张贴乙方宣传海报或代替乙方分发宣传折页。宣传海报和宣传折页由乙方负责提供。
3、甲乙双方负责共同制定具体的相关业务推广宣传策划方案。其中乙方负责制作方案涉及的宣传用品和辅助销售工具,对甲方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推广宣 9 传方面的培训。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对其下属营业网点进行相应的培训,并对业务推广宣传活动给予积极配合。
4、双方在各自对外宣传活动中凡涉及对方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及时将保险费划拨到乙方相关账户,除遇不可抗力外,如未按期划款,乙方将从本协议约定的最后划款日的次日开始根据未按期划款金额的万分之一逐日收取滞纳金,直至乙方收到全部保险金为止。
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及时将代理手续费划转到甲方的指定账户,除遇不可抗力外,如未按期划款,乙方将从本协议约定的最后划款日的次日开始根据未按期划款金额的万分之一逐日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收到全部代理手续费为止。
3、乙方不得直接对甲方网点和柜面员工进行奖励。如乙方私自奖励而导致兼业代理市场的混乱,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长一年。协议履行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作为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的附件,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全面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附件二:
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
本产品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属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的一部分,协议主要是就甲方代理乙方的保险产品的险种、操作流程,手续费率、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具体约定。
一、代理的保险产品名称
代理产品名称:
1、江苏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2、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3、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
4、小企业财产保险;
5、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
6、建筑安装工程险;
7、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0、机动车商业保险;
11、船舶一切险;12紫金安居理财保险
二、代理其他保险产品,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
三、协议有效期
5.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研究 篇五
管理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7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108号)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顺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有序运作和科学管理,控制风险,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顺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是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投入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作保障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设立本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为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构筑融资平台,促进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本风险补偿基金是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专项基金。首期风险补偿基金额度1,500万元人民币,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构成,其中:省财政资金900万元,安排区财政资金500万元,市财政注资配套资金100万元。省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两个方面:2017年度用于“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配套的“政银保”项目的余额约688万元,省农业厅追加给顺德区“政银保”项目资金212万元。日后根据“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增加。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过程中,“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按照市、区财政各负担50%。市级财政的保费(担保)补贴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108号)的精神和要求,由区农业局、区财税局向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申请通过“政银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解决;区级负担部分保费补贴,由区“政银保”办公室根据上一年保费支出,于次年向财政申报资金划拨。保费(担保)先由贷款人全额支付,待年末结算后,根据保费(担保)的实际支出,由下一年财政资金支付。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期限暂定5年,期满后,由区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及时组织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提请区政府研究风险补偿基金是否延续设立、变更规模或终止运作。风险补偿基金终止运作时,要按照相关程序对基金进行清算,将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归还财政。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组织和协调,及时解决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审议、核销坏账以及根据担保业务发展情况,增减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等;根据上年度贷款回收情况,研究确定每年度发放贷款限额。
第八条 区“政银保”办公室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提请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风险补偿基金必须在合作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全额存放在合作银行,且“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贷款额未还清前,不得转出、提走和清户,但按约定对风险补偿基金规模进行调剂的除外,存款利息按合作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结算,所得利息计入风险补偿基金。
第九条 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实行回拨调剂机制,若有参与的合作银行率先突破约定的贷款放大规模,经区“政银保”办公室审批同意,可协调将其他合作银行除已发放贷款对应的风险补偿基金之外的部分,余下风险补偿基金可进 行调剂划拨补充到其他合作银行。若区“政银保”办公室作出调剂决定的,相应的合作银行应协助并配合。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首先是分担风险的功能,即通过风险补偿基金与保险(担保)共同分担银行贷款风险,让银行贷款资金顺利流向“三农”;
(二)依托政府信用,提供基金担保,为农业企业和农户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
(三)担保代偿金仅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如发生担保代偿金支付,由“政银保”办公室按实际支出,向区财政申请资金支付(担保代偿金的支付额度仅限区财政资金部分)。
第十一条 “政银保”项目贷款的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对象。
顺德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生产经营项目的种养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菜蓝子”基地、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为合作贷款对象:
1.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2.贷款人(农业经营主体,其中种养户不作该项要求)依法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 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
3.按照贷款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尽的资料;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符合银行贷款的相关条件,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5.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的项目未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项目必须在顺德辖区范围内实施;
7.确保所贷款项用于建设经审批同意推荐的项目; 8.按照贷款要求,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按期向银行归还本息;
(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用途。
主要用于扶持我区一批投入高、规模大、见效快、效益好的关键项目。
1.农产品直销、仓储等场所的建设、租用、装修; 2.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 3.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购建,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购建;
4.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应用;
5.农业生产设施、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
6.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中急需的其他贷款; 7.经区“政银保”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其他农业发展用途。
(三)贷款额度。
合作银行将根据“风险补偿基金”的额度提供放大10倍的贷款,即提供不超过1.5亿元的总贷款,并根据贷款人(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以及风险控制的需要,与贷款人商定贷款额。取得“政银保”专项贷款的贷款人如需向合作银行申请其他贷款,需按正常程序与银行进行协商,提供担保等条件,不纳入本方案管理。
(四)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根据贷款人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并依照以下规定确定贷款期限: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流动资产类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致同意后,对流动资产类贷款,可将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由合作银行根据不同客户风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贷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政银保”项目办理程序。
1.填报资料。农业经营主体填写《顺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审批公示。报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上送区“政银保”办公室,区“政银保”合作农业 贷款联席会议授权区“政银保”办公室负责审批,区“政银保”办公室对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初审同意的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审核和确认同意后,通过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政银保”办公室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担保承诺书》;
3.申请贷款。贷款人凭区“政银保”办公室的《同意贷款通知书》,《担保承诺书》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向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投保“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
4.放贷承保。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进行评估和审核,审核同意的,合作银行进行放贷,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承保;
5.保费支付。
(1)农业“政银保”项目贷款人保(担保)费,补贴标准每年各按贷款金额2%予以补贴(购买保(担保)费不足2%的,按实际购买额补贴,保(担保)费的补贴由市、区财政按1:1进行支付),单个贷款人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由贷款人承担。
(2)保费先由贷款人全额支付,贷款人在还清本息后,凭合作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本息证明、保费清单向区“政银保”办公室申请补贴,区“政银保”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补贴标准的,由区“政银保”办公室于次年初 申请财政资金划拨给贷款人。
6.责任解除。贷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区“政银保”办公室和合作保险(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资料作为其解除相关责任的证明。
第十三条 贷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要求向合作银行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依照申报材料及批复使用贷款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接受各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合作银行返还本金、利息等,并向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支付全额保(担保)费。
第十四条 贷款的逾期赔付、逾期追偿、追偿分配。
(一)贷款逾期赔付
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三方合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预期风险与预测收益相匹配。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每笔赔付免赔额为贷款数额的20%,每笔赔付最高限额为年度保险保费总额的180%。当贷款(指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免赔部分由合作银行负责承担,在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赔付总额 承担余下贷款数额80%的损失;年度赔付总额超过最高限额时,超额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20%,区“政银保”专项资金承担80%,对单个贷款人逾期赔付,区“政银保”专项资金的最高赔偿资金为200万元,逾期赔付赔偿的支付额度仅限区财政资金部分,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区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贷款利息损失全额由合作银行承担。
(二)逾期追偿
贷款户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政银保”办公室、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区“政银保”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协调指导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如遇个别有意逃债或确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贷款本金逾期后2个月,贷款人仍然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赔付金额的应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
(三)追偿分配
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专项扶持资金赔付后,先由合作银行向贷款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由区“政 银保”办公室协助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贷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区“政银保”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代为追偿债权事项。追偿成功后,先偿付欠息,再按三方各自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监管政策对贷款资金流向、贷款人经营情况等进行监控,包括收集资金使用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贷款人经营情况实地走访等,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区“政银保”办公室应适时核查并调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贷款人应按合作银行及区“政银保”办公室要求积极配合。对于贷款用途与贷款申请所述不一致的,区“政银保”办公室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结清贷款,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贷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将结果书面提交区“政银保”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财政资金、银行贷款的贷款人,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贷款人资格,不再享受各类惠农政策,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并通过法律手段追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 区审计、农业、财税等部门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风险 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区“政银保”办公室应依法定期对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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