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2024-08-0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共11篇)

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

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 日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五月)

近年来,我省会计工作不断加强,会计准则体系顺利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逐步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管理质量,强化会计监管力度,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会计行业诚信公开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继续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切实增强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在福建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福建省 2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归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认证服务。

(三)建立会计诚信档案。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福建省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录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奖惩情况等信息,并通过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充实完善诚信档案。

(四)建立会计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力求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依法及时查处,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情况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包括采购管 3

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建立重大事项预算报告制度。加强预算管理,是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要建立重大事项预算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预算时,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重大对外投融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出租出借、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要收费项目变动等。财政部门将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对未落实报告制度的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促其整改。

三、落实会计岗位专业化

(一)严格会计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严格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根据〘会计法〙规定,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经历。我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情况应向省财政厅备案。

(三)强化总会计师岗位职能。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2号)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三级医院和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除〘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

任职条件外,我省上述单位总会计师须具备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组织人事、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快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培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是高级会计人才中能够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高端会计人才,是会计事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财会〔2010〕19号)和〘福建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闽财会〔2010〕51号),我省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分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3类,选拔培养140名左右全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在加快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培养的同时,推动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与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制度、岗位使用的有机衔接。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二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1]26号) 。近年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 (煤层气) 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 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 同时, 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 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二) 提高准入门槛; (三) 强化基础管理; (四) 加大政策支持; (五)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具体要求: (1)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 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 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 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 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 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7) 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 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 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 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 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2) 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 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 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 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 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 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4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 2009年4月)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等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化工建设项目的

核准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要将安全审查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安全审查。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省安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

3.强化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各地要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继续抓紧开展化工集中区的清理确认和环评审批,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完善化工集中区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提高集中区应急救援能力。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集中区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对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的有效办法,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保证集中区内整体布局合理,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此外,各地要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工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化工产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

4.继续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进一步关闭和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化工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加强检查验收和跟踪督查,确保关死关实。对实施搬迁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协调,督促企业按计划进度实施搬迁,并确保安全搬迁。

二、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员工。要制订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自2009年起,在全省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定期、分级检查等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长期化。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自2009年起,全省化工生产企业要全面实施聘请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制度。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氧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其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重点用于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的赔偿限额标准不得低于每人30万元和每次事故100万元。

9.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和应急预案,聘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试生产期间,要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数量。已建成投产的企业,严禁违反相关规范、标准,擅自改变现有平面布局或增加其他装置、设施和建筑物,确保企业内部安全间距符合要求。

10.加快提升企业安全技术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连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现有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充装装置要进行压力自动化控制改造,完善防泄漏措施和应急措施,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含独立充装单位),应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11.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库区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固定危险源,其涉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也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测报警和监控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校验。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规定的学历层次要求和从业经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在2009年年底前按规定条件调整到位。

13.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强化措施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14.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认真审核,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门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完成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涉及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和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15.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化工企业数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化工生产企业实施抽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合理调动和分配本地区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突出对重点企业和高危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针对乡镇(街道)特点、简明实用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各级安监部门应于每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16.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利用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在2009年年底前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全省统一监控。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罐车中推广采用阻隔防爆技术,防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

17.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

18.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化工专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要引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要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在参与行政许可审查、执法监督检查、政策决策咨询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9.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县(市、区)要在安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四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11]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3-15

编辑时间: 2011-3-16

实施时间: 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投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2011年投资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去年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把投资放在全省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把扩大投资规模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主攻方向,有力地推进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开局之年,保持投资规模高位增长,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主动力作用,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至关重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做好全省投资工作。

一、分解落实投资目标任务

2011年全省投资要继续保持高位运行,投资规模要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确保实现1.45万亿元,力争达到1.5万亿元目标。为确保全年投资目标任务的实现,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继续把投资拉动作为推动经济增长最直接、最主要的抓手和工作着力点,紧紧围绕项目和资金等要素保障做好各项工作。要尽快分解落实全年投资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签订全年投资和重大项目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目标管理考核,做到认识早统一、目标早明确、项目早准备、措施早落实、重点建设早安排。在计划实施中,要加强投资监测预测,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将全省投资完成情况通报各地。

二、全力抓好投资项目推进工作

(一)加快在建项目有力有效推进。2010年我省新开工项目多,结转到今年的续建项目投资规模大,要加快这批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尤其是要确保中央扩大内需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建成投入使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为确保实现投资开门红,要加大春季重大项目施工运行调度力度,及时调整和安排好施工计划,争取项目不停工或少停工。

(二)着重抓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做深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要件准备,特别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开工建设。针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程设计、申报要件准备不充分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服务,落实具体目标任务,倒排年内开工日期,争取在年初就有一大批重大项目开工建设。

(三)切实抓好重大项目储备。对全省2011年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已入库的拟开

工项目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启动实施,暂未入库的项目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更多入库。根据建设需要和项目具备条件适时调整完善和更新储备项目,使入库项目的质量更高、可靠性更大、综合性更强。同时,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全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投资及重大项目规划,为我省投资长期持续增长提供后续动力。

(四)切实推进项目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部门、市(州)、项目业主三方协调联动机制,近期召开全省重点项目推介会。继续推行重大项目通报制度,推行重大项目月协调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申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要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等要素保障工作,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五)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建立全省投资管理的政务公开平台,创造良好投资环境。进一步修改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升级方案,拓展并联审批服务功能和覆盖范围,将更多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纳入并联审批运行系统,提高审批效率。要在总结试点升级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在全省推广施行。

三、切实做好项目资金保障

为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要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力争资金早落实、早到位、多到位。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2011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投向仍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六大方面。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重点投向,抓紧做好项目准备和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更大支持。同时,要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和促进藏区、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等重大机遇,争取我省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十二五”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

(二)积极落实银行贷款。货币政策的调整将使部分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加大,建设资金筹集将更加困难。为落实好我省项目贷款资金,近期组织召开金融对接会,进一步加强银政、银企合作,将拟在今年实施的建设项目名单推荐给金融机构,促进银行贷款资金的衔接落实。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突出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招商,组织开展多样化的投资促进活动。紧紧把握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机遇和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新动向,以各级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为载体,发挥“9+2”、新川创新科技园、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重要招商引资平台作用,引进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认真衔接落实我省与对口支援省(市)的双边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进与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及中部省(市)的合作,深化“天府宝岛行”各项成果,加强川港金融资产与产业资本合作互动,提升与港澳台的合作水平。

(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推动债券市场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做好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继续探索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吸引保险直投,鼓励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有条件的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

(五)发挥融资平台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要求,规范整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继续发挥四川发展公司省级综合性投融资平台作用,支持铁投、交投、能投等利用自身资源独立融资,加快组建水投等专业性投资公司,为重大项目筹措建设资金。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

[2011]4号),把激活民间投资作为扩大投资的重要举措,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深化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明确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投资内生动力。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制订实施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面向民营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服务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五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65号 【发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2000-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65号2000年11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0〕49号)自即日起废止。

甘肃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兰州中心支行 2000年10月8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办的、国家财政部分贴息的、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普通班)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指住宿费和平均生活费)。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它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个人申请、学校经办部门汇总、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经办银行审批的管理方式,由经办银行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贴息意见和学生贷款申请,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和贷款期限。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经省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在学校的住宿费收取标准与学生平均生活费用之和。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对高等学校中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与金融机构签定银校协议;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 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

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定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发放助学贷款的条件由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通则》决定。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担保加贴息。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按照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利息补贴息其余50%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学生违纪或因留级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年度贴息经费预算由省教育厅负责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并视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七条 第七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一般应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学生本、专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在借贷期间,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需转学的,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的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被开除或者死亡的,其所在学校必须在协助经办银行清收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对未清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第八条 为保证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组成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组),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第九条 第九条 省教育厅设立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根据省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各学校提交的学生贷款申请,核准各学校学生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本省经办银行;凭据向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给各经办银行,每半年兑现贴息资金;与本省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本省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省协调组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条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设立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学生贷款申请;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后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中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指导、监督下,各商业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具体办法;审核学生个人贷款申请等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和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催收贷款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每年负责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学校,由学校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省贷款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学校要积极探索有效的贷款管理机制和借款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六

(2006年11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有关企业:

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升我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市构筑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经济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和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政府引导为主,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使其成为我市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企业和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目标:力争3-5年内上市公司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实现翻番;培养一支上市公司高级经营管理团队;培育和扩充一批上市公司的优质后备资源;境外上市有新突破。

二、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促进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要围绕把南宁建成区域性国际城市,大力支持我市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民营企业,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 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我市市场前景好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入股,择机改制上市;针对企业上市状况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地区,加大力度,积极促进一批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利用上市公司的带动作用,再创发展新优势。

(二)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规模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清晰、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民营企业;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收益稳定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旅游服务等领域的龙头企业;

3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近两年稳定增长; 4企业近二三年内有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三)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 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县、区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上市办负责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 件的,提交市政府予以确认。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做的工作:

1制订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互相监督制约的制衡机制;

3选择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上市相关工作; 4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市上市办备案。

(五)对列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经确认为上市培育企业的,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号)享受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房产、国有中小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扶持政策等。

(六)拓宽企业多渠道上市的路子。充分利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主渠道,努力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积极支持鼓励有条 件的企业境外上市。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促进我市上市公司优化组合、规范运作、做优做强

(一)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优化组合,做优做强。从实施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出发,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集中,尤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优做强。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二)积极引导、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失去再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选择有实力、有诚信的企业,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具体问题可实行一企一策,最大限度地降低重组成本。

(三)完善公司治理。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范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理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关系,切实做到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彻底分开。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健全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对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分配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制度,探索实行以鼓励长远经营为目标的股权激励机制。

四、奖励办法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后实现再融资的企业,市政府对企业领导、有关上市经办人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另可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进行自主奖励。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企业上市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对上市工作的领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上市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市国资委、经委、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为企业上市创造必要条 件,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服务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要从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支持企业加快上市进度。

(二)与企业上市密切相关的国土、工商、财税、房产等部门,要在文件规范、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设立“绿色通道”,共同促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发展。

(三)加强与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以及中介机构的联系,为企业上市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七

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号:黔府办发[2003]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省人事厅 2003年7月1日)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聘用制的原则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是指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的范围和对象

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核定收支和定额或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属于试行聘用制的范围。

经费来源靠政府财政拨款,并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列入这次试行范围。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三、聘用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可以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

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对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相结合的管

理办法,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

对管理岗位人员,要逐步实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管理人员能力、水平、业绩、资历的职员等级系列,职员等级要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对工勤人员,要建立符合工人特点的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各岗位(等级)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逐步完善和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四、新增人员试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录用、公开监督。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在社会上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择优录用的程序进行。

五、科学设置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竞争上岗或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为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

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六、严格聘用条件和程序

为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条件和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一)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5.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条件。

(二)聘用的程序:

1.在本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聘用条件、工资待遇和聘

用的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

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律监督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七、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期限

(一)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

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名称、职责或工作任务及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工资报酬、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用期限。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定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受聘人员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

休的合同;

2.刚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5年的首期合同;

3.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实行试用期。聘用单位与本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聘用单位招聘的新增人员,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

期限内;

4.因特殊原因需缓签聘用合同的,经征求本人意见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5.聘用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逾期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愿调离或辞职的,聘用

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6.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5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鉴证机关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1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5.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八、受聘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及待遇

(一)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和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

(二)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及工作年限作为档案保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聘用单位应承认其连续工龄。

(六)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原固定制职工首次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九、解聘、合同终止和赔偿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

作日的;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

6.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的实际工作年限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

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受聘人员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保密期未满,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受聘人员在监察、审计、人事、财务以及担负重要的专业技术、科研等特殊岗位上的,在聘期内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若需续签合同由当事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续签合同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七)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属前

(四)、(五)款规定范围内的,应

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

解除聘用合同。

(八)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不得侵害对方利益。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

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九)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参照前

(二)款规定发

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的,受聘人员应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向聘用单

位赔偿培训费和一定的违约金。

十、对聘用工作的管理、监督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工作。

(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聘用制的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制的方案报同

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文本,按人事部制定的聘用合同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十一、完善考核制度

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十二、聘用合同的鉴证、争议仲裁

(一)对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进行审核,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聘用合同签订后,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应在1个月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鉴证。

(二)聘用合同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由违约方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三)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由一方当事人书面

向当地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三、未聘人员的安置

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单位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结合实

际,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安置未聘人员。

1.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业务工作创办经济实体,大力发展相关产业,积极采取各种

措施安置未聘人员。

2.鼓励引导未聘人员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和国有、非国有经济领域流动,到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对到企业、乡镇和农村创业的人员,原单位可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和技术、物资上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

3.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离休、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算办法>的通知》(黔人通[1994]05号)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的未聘人员待遇按原来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十四、本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

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八

浙政办发[2009]1号

颁布时间:2009-1-7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厅牵头制订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有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货车收费体系,适当降低合法运输车辆运输成本,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保障公

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原则。

1.保护公路原则。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促进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提高路网通行效率,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

生,改善交通安全状况。

2.引导发展原则。降低空车收费,基本稳定合法装载车辆收费,保护守法运输者的利益。对合法装载的大吨位货运车辆收费给予优惠,鼓励发展大吨位货运车辆,优化运

力结构。

3.公平合理原则。按照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量收取通行费,使车辆通行费的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体现公平合理。实行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

行水平保持基本平衡,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4.安全可靠原则。计重收费计费办法力求简单明了,便于车主理解和社会接受。相关设施建设与现有系统实现良好衔接,保证通行安全、计量精确,最大限度减少运行中的收费纠纷和安全事故。

5.稳步推进原则。研究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加强模拟运行,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宣传,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力争2009年7月、确保2009年10月前,全省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高速公路均实行计重收费。同时加强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的研究工作,在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工作基本平稳后,在必要情况下,适时启动、逐步实行普通收费公路计

重收费工作。

二、实施内容和要求

(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收取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均有较大变化。省交通厅要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合理测定基本费率标准,确定正常装载车辆和超限超载车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为确保稳定,要研究制定针对集装箱车辆等特殊货车的收费政策以及高

速公路隧道、桥梁等特殊结构物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二)规范收费系统。以保证收费站服务质量、保证安全行驶、保证称重准确性为目标,规范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在高速公路网各收费站的出口车道(规划设计的ETC专用车道除外)配置计重系统,同时在省界主线站和邻近重要特大桥梁的收费站的入口车道安装计重设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实施高速公路收费土建附属设施的改造,统一进行联网收费应用升级。制定统一的计重收费系统技术要求。采用的计重设备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监督,定期校验,保证精度。

(三)加强宣传和应急工作。计重收费涉及面广,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的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使公众了解、支持计重收费工作。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搞好计重收费系统应急保障。一旦出现重大矛盾、纠纷和计重收费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等突发性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维护正常的交通和收费秩序。

(四)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力度。交通、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利用计重收费设施,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力度。加强省际交界处、重要入口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控网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违法车辆信息报送公路路政、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理处罚工作。

(五)加强高速公路运行监管。实行计重收费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运行的监管力度,加强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依法履行好公路养护、规范收费、通行服务、保障畅通等职责。高速公路业主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

极配合做好收费方式调整、路政管理和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重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和省交通集团参与的省计重收费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政策方案,组织协调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所辖路段计重收费实施工作的领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交通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在征地和收费设施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

障,确保计重收费工作的有序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建设任务。由工作小组制定在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抓紧组织督促落实。按照统一实施的要求,各高速公路业主具体负责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完成相关的土建设施改造、计重系统设备采购和安装等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完成联网收费软件升级安装和联网调试。完工后,由省交通厅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浙江省交通厅

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九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供销合作联社

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200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农业厅、供销合作联社《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侵犯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破坏供销合作社社员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在城镇建设中无偿强行拆除供销社的营业门店,有的地方无偿强占供销合作社的服务设施,有的甚至将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划归国资部门管理等等。为了确保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防止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流失,促进扭亏增盈,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现就加强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问题请示如下:

一、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级供销合作联社及其企事业单位的整体正常运营。我省各级供销合作联社(简称联社)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由联社直接出资、投资兴办了一批企事业单位。联社与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管理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资产上是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各地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能随意将联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离脱钩,更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行拆散。联社与其所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资产运营机制,增强活力,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二、充分发挥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承担着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要切实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当前重点是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改制过程中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流失。对玩忽职守、放任自流,造成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侵占、破坏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三、积极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资产管理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资产是在国家政策扶持下,由农民群众自愿入股、扩股和兴办企业积累形成的,出资者、所有者、管理者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各地在改革中,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的完整,不得随意侵占、瓜分、平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问题,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二00一年一月一日

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十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 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为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精神,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夯实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积极推动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

2.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011年,市、县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3.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对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实施沿海开发战略,确保沿海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沿海开发同步发展。2010年,全省化工集中区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建设任务。2012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0%以上。

4.检查考评责任。提请各级党委、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考评范围,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强化《江苏省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监测评估,将监测评估结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二)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两小时组织一次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建立志愿或“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全面实施消防控制室身份证管理制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年检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2011年底,完成消防部门已培训发证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市建成城市远程报警系统,联网接入率达50%以上;2012年底,所有消防控制室报警系统与城市报警系统联网。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社会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疏散逃生技能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要重点加强员工引导顾客安全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安全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其消防安全技能与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卡拉OK场所按规定安装消防安全音视频提示系统。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推动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加强青少年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基本达标。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5类场所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11年,5类场所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部达标;2012年,5类场所的一般单位标准化管理基本达标。

(三)夯实农村和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基础

1.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城市社区消防组织,确保基层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建立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乡镇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设施建设。城市社区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3.群防群治。村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城市社区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相互督查,确保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巩固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务室和村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纳入社会化巡防内容。加强农村、城市社区消防宣传教育,突出对老弱病残、少年儿童和流动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逐步在70岁以上独居老人居住场所推广应用家庭火灾智能救助系统。

4.队伍建设。乡镇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城市社区,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

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城市社区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城市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巩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推动有条件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逐步升级为政府专职消防队。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建立消防、治安、交管、刑侦、网监、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认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消除火灾隐患。2010年,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抓好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整治,确保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配齐配强消防监督警力,完善消防文职雇员聘用、管理和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逐步拓宽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范围;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深化警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

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六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从2010年起,建设和拓展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防灾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将消防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各地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内容。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针对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

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三、工作要求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2010年上半年各地制订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认真动员部署,全面启动“防火墙”工程建设。严格落实责任,建立责任到位、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培育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进行。强化督查考核,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每年组织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结验收。

主题词:公安 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 篇十一

皖政办〔2006〕18号

2006年5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的意见

(省农委二○○六年三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挖掘我省水稻产业发展潜力,从2006—2010年,连续5年在全省水稻主产区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的必要性

安徽是全国水稻优势产区,发展水稻产业既有生产优势和种植效益,也有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支持,但是,我省目前水稻单产水平低,良种良法不配套,品质档次不高,结构不合理,加工企业规模小、层次低,精深加工能力不强,直接影响了粮食总产的增加、质量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提高水稻单产和质量,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迫切需要,也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奋力崛起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实施好水稻产业提升行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水稻产业提升行动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主要内容:稳定面积,依靠科技,主攻单产,优化品质,创立名牌,提高效益,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水稻产业。主要目标:

单产目标:全省水稻平均单产在基期(2001—2005年5年平均)410公斤的基础上,提高50公斤,每年单产增长2个百分点(高于全国1倍);总产增加150万吨。

质量目标:总体质量提高一个档次,达到商品标准的优质率提高30个百分点,质量安全水平达到无公害生产标准,其中,部分中晚稻和山区一季稻达到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

品牌目标:通过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稻米加工水平和档次。以现有品牌整合为基础,培育5—10个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效益目标:通过生产环节增产增效、提质增效、节本增效和加工增值增效,实现亩增效益100元以上,新增经济效益30亿元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重点推广六项关键技术,即大力推广以优质专用品种和超级稻为主的优质品种,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主攻以水稻旱育稀植技术为代表的培育壮秧技术,加快推广以抛秧、直播稻、免耕为代表的轻型栽培技术,配套推广以防高温热害、节水灌溉为代表的避灾节本技术,大力推广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为重点的精确管理技术。力争良种覆盖率达95%,生产基地品种专用化;关键技术到位率和入户率达80%以上。同时,加强配套技术的攻关研究与示范,搞好品种选育及引进品种的筛选,强化新品种、新技术展示中心建设,为大面积生产用种和良种良法配套提供技术支撑。

(二)产业集聚保障。大力发展水稻产业化经营:一是优化区域布局。大力推进沿江早籼和优质晚粳稻、江淮优质中籼稻、沿淮优质粳稻、山区绿色和有机稻四大稻米产业带建设,促进优质稻向产业带集中。二是推进专业化生产。主攻核心示范区建设,重点抓好10个水稻生产大县,100个种稻大户,1万个科技示范户,建立500万亩核心示范区。通过典型示范,带动面上水稻专业化生产。三是扶持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全民创业,发展壮大稻米产加销龙头企业,选择10个基础好的稻米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参与优质稻订单生产和生产基地建设,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四是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人才培养、项目开发等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稻米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促进分散生产经营向统一品种、统一播栽、统一田管、统一收脱、统一销售加工方向转变,提高水稻生产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推动家庭经营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有效对接,提高稻谷产品订单收购率和品种一致性。

(三)政策服务保障。一是落实惠农政策。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水稻良种补贴与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挂钩的运行机制,进一步调动农民种植优质粮的积极性。二是抓好标准化生产。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加大一村一品、一乡(镇)一品的实施力度,切实解决品种多、乱、杂问题;加强种子、化肥、农药等主要生产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加强生态安全农药、化肥品种的推介,抓紧抓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水稻基地认证工作,加快水稻质量安全提升速度。三是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加强稻田灌排等基础设施建设,搞好中低产稻田改造,加大对种稻良田的保护和地力培育力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防范稻田污染,增强稻田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水稻生产技术培训、市场监测、技术信息宣传,搞好苗情、病虫情、土壤肥力和稻米质量监测;扶持育秧服务公司、配方施肥公司、植保专业服务队、农机服务队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引导农资企业进一步为农民提供配套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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