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共8篇)
1.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篇一
综合部安全大讨论学习内容
一、交通学习内容
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
【案情概要】2012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5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2014年4月18日11时许,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07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08)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0年3月22日19时许,东海县房山镇库北村东西水泥路库北村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时间段,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该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案情概要】2009年8月13日14时许,相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相某治疗花费医疗费33240.3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作。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相某于2009年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有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的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户口回迁却未落户的情况。如果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赔? 【案情概要】2013年10月25日,被告贾某(系某医院司机)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236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的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7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上述见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概要】2012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车的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行驶至323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侧的护栏上。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致死。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判定标准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据此,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会因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受害人亲属的权益。
案例九: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概要】2013年9月26日8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骆某发生事故。骆某脚部受伤,不构成伤残,各项损失合计59263.83元。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该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哪些药品属于非医保用药,对该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李某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减少了自身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该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信正确。该保险公司要通过举证证明涉案非医保药品的具体项目、数量、金额以及该非医保药品与受害人的治疗无必要性、合理性。如果该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而仅仅提出抗辩理由或要求进行对医药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对其主张均不予支持。
案例十:超过退休年龄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能否得到误工费?
【案情概要】2010年8月30日11时许,谢某(女,66岁)驾驶电动车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泰玻璃厂门前路北20米处时,遇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同向行驶,双车发生相撞,致谢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无法查清事故成因。谢某在诉讼中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一直从事农业劳动,但鉴于原告年龄较大,其劳动能力必然有一定的衰退,误工费应按照正常年龄的劳动者的一定比例给付为宜(按本地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计算)。
【法官点评】对原来有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享受养老待遇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时一般推定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因而不考虑其误工费赔偿项目。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合理时间内有务工收入的,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认定误工费;对原本无固定职业,年满60周岁男性与年满55周岁女性受害人,参照前述退休劳动者的情形处理(或结合消费标准酌情给予一定的误工赔偿)。
二、火灾学习内容 四种常见火灾案例
(一)电器及线路要经常检查
冬季是用电高峰期,家用电器由于使用时间长久或本身质量不合格、受潮受热等原因而造成电器绝缘性能受到破坏,容易发生漏电而引起火灾。单位和家庭要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情况,防止短路、超负荷用电引起火灾,电器使用后要随手关闭电源。
案例:2013年4月10日凌晨1时40分左右,位于黄州区龙王山潘家湾一家属楼三楼发生火灾。事后,消防官兵对火场进行仔细勘察发现,导致这场火灾发生的是一只烘鞋器和一个电热水壶。经过向业主询问得知,业主当晚躺在沙发上看电视,不知不觉就在沙发上睡着了,睡之前,业主将烘鞋器插在电源上烘烤皮鞋,又在烘鞋器旁边用电热水壶烧水,忘了拔掉插头。
消防提醒:平时要注意检查保养家用电器,发现绝缘零件损坏、电源线老化应及时更换。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家用电器,检查家用电器出现故障后是否仍带病工作,照明灯具是否离可燃物太近等。如果存在使用大功率电器,应当单独接线,加设保险和开关,应当和小功率电器分开使用插座。在清洁家用电器时,最好不要使用潮湿抹布,一旦遇到电器起火,首先应切断电源,在无法断电的情况下,不能用水和泡沫灭火器扑救,因为两者都能导电。
私搭电线容易造成短路,甚至是火灾,市民应注意不要自己乱拉电线。天气转冷,出门前最好关闭电源火源,经常查看室内电线是否存在老化漏电。
(二)燃气着火,先灭火再关气
厨房火灾比较常见,很多情况下,是由天然气泄漏引发。煤气灶和煤气阀门等地方可能因天长日久出现锈蚀破损,导致轻微泄漏,因为这些地方经常容易被大家忽视,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火灾。
案例:2015年7月27日,团风县淋山河镇竹林垸村一组民房煤气罐发生泄漏着火。消防官兵到场时,煤气罐猛烈燃烧,火焰沿着煤气罐阀门向外喷射。面对喷射猛烈火焰的“定时炸弹”,消防官兵沉着冷静,当即对煤气罐进行冷却,同时找来抹布并用水沾湿,将手中抹布盖向着火点,利用老虎钳拧紧已损坏阀门将其关闭。经过一番有效处置,危险被成功排除。
消防提醒:煤气罐着火不要慌,看消防官兵的处置步骤,冷却降温、湿布灭火、关闭阀门,再转移到安全位置进一步处理。
现在家庭更多使用的是天然气,但切记:天然气失火不要先关阀门。关闭阀门后,着火的天然气压力降低,会回流到管道内,导致爆炸。另外,如果天然气泄漏后没有发生火灾,只是泄漏气体,千万不要打开排气扇。因为天然气比空气轻,发生泄漏后,会很快聚集在室内上部,此时打开开关,就会出现电打火而发生爆燃。
正确做法应是杜绝一切火种,迅速关闭管道阀门,打开门窗,用扇子等扇飘在厨房上部的天然气。此外,连接管道(钢瓶)和灶具的胶管18个月应更换一次,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
(三)吸烟烟头莫随意丢弃
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随之增多,而由于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和处理方法不当等种种原因,极易引起火灾。垃圾处理点一般都临近居民区,一旦着火可能危及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安全,同时垃圾焚烧还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给人民生活带来许多危害。
案例:2015年3月11日下午,团风县总路咀镇红旗小区发生一起火灾,起火的水塘边火势凶猛,大火随时可能扑向周边居民楼。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扑救,明火被完全扑灭。经民警和消防官兵检查火灾现场,确认起火原因系燃烧垃圾引燃周边杂物及荒草导致火势蔓延。
消防提醒:“烧垃圾”这一现象在农村和郊区非常普遍,许多火灾就是当事人点燃了垃圾以后自顾走开,不久垃圾火蔓延到其它可燃物上引起火灾。
有许多垃圾堆由于没有及时清理,堆积物覆盖树叶枯枝受到高温照射,极易引发垃圾自燃。对于楼层垃圾道,必须做到每日清理,对于垃圾堆场地也要控制规模,不要让垃圾堆放成山再去清理。
很多烟民在吸完烟后将未熄灭烟头扔到垃圾堆里。烟蒂的中心温度可达700℃以上,很容易引燃其它可燃物成灾。还有一些居民将生活中产生的煤渣直接倒在垃圾箱内,也很容易引发火灾。
(四)不要让儿童接触火源
家中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更要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应掌握一些消防小常识,做好火灾防范。
案例:2015年3月5日,蕲春县漕河镇老菜场一居民楼起火,起火时一名7岁男童反锁家中,家人都外出干活。接到报警后,救援人员撬开大门,在浓烟弥漫的客厅地上找到已昏倒的小孩。
消防提醒:一定要注意用火、用电和用气安全,千万不要把未成年儿童独自留在家中,更不能让儿童接触火源、电源,小孩必须有大人看管,以免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三、安规学习内容 高处作业
(一)一般要求。
(二)防高处坠落措施。
(三)防高空落物措施。
(四)脚手架和高处作业机具。
(五)梯子上的高处作业。
(六)特殊天气的高处作业。
(七)阀厅的高处作业。
2.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篇二
经典案例之一:山姆森玻璃瓶
——一个价值600万美元的玻璃瓶
说起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包装, 至今仍为人们所称道。1898年, 鲁特玻璃公司一位年轻的工人亚历山大·山姆森在同女友约会中, 发现女友穿着一套筒型连衣裙, 显得臀部突出, 腰部和腿部纤细, 非常好看。约会结束后, 他突发灵感, 根据女友穿着这套裙子的形象设计出一个玻璃瓶。
经过反复的修改, 亚历山大·山姆森不仅将瓶子设计得非常美观, 很像亭亭玉立的少女, 他还把瓶子的容量设计成刚好一杯水大小。瓶子试制出来后, 获得大众交口称赞。有经营意识的亚历山大·山姆森立即到专利局申请专利。
当时, 可口可乐的决策者坎德勒在市场上看到了亚历山大·山姆森设计的玻璃瓶后认为非常适合作为可口可乐的包装。于是他主动向亚历山大·山姆森提出购买瓶子的专利。经过一番讨价还价, 最后可口可乐公司以600万美元的天价买下此专利。要知道在100多年前, 600万美元可是一项巨大的投资。然而实践证明可口可乐公司这一决策是非常成功的。
亚历山大·山姆森设计的瓶子不仅美观, 且安全, 易握不易滑落。更令人叫绝的是, 其瓶型的中下部是扭纹型, 如同少女所穿的条纹裙子;而瓶子的中段则圆满丰硕, 如同少女的臀部。此外, 由于瓶子的结构是中大下小, 盛装可口可乐时给人分量很多的感觉。采用亚历山大·山姆森设计的玻璃瓶作为可口可乐的包装以后, 可口可乐的销量飞速增长, 在2年的时间内, 销量翻了一倍。从此, 采用山姆森玻璃瓶作为包装的可口可乐开始畅销美国, 并迅速风靡世界。600万美元的投入, 为可口可乐公司带来了数以亿计的回报。
经典案例之二:易拉罐
——包装容器之王
上世纪30年代, 易拉罐在美国成功研发并生产。这种由马口铁材料制成的三片罐, 由罐身、顶盖和底罐三片马口铁材料组成, 当时主要用于啤酒的包装。目前我们常用的由铝制材料制作而成的二片罐, 只有罐身片材和罐盖片的深冲拉罐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初。
易拉罐技术的发展, 使其被广泛运用于各类商品包装当中, 啤酒、饮料、罐头目前大多都以易拉罐进行包装。据悉, 全世界每年大约生产的铝制易拉罐已经超过2000亿个。目前, 易拉罐已经成为市场上应用范围最广、消费者接触使用最多、最频繁的包装容器, 是名副其实的包装容器之王。易拉罐消费量的快速增长, 使得制造易拉罐的铝材消费量也有大幅增长, 目前制作易拉罐的铝材已经占到世界各类铝材总用量的15%。
随着易拉罐使用量的增加, 世界各国为了节省资源和减少包装成本, 纷纷研发更轻、更薄的新型易拉罐。铝制易拉罐也从最开始的每1000罐25公斤, 缩减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20公斤。现在每1000罐的重量只有15公斤, 比上世纪60年代平均重量减轻了大约40%。
除了推出更轻、更薄的铝制易拉罐以外, 目前各国对易拉罐的回收利用率也不断增高。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铝制易拉罐的回收利用率就已经超过50%, 在2000年达到62.1%。日本的回收利用率更高, 目前已超过83%。
经典案例之三:香奈尔5号香水
——香水瓶成为艺术品
1921年5月, 当香水创作师恩尼斯·鲍将他发明的多款香水呈现在香奈尔夫人面前让她选择时, 香奈尔夫人毫不犹豫地选出了第5款, 即现在誉满全球的香奈尔5号香水。然而, 除了那独特的香味以外, 真正让香奈尔5号香水成为“香水贵族中的贵族”却是那个看起来不像香水瓶, 反而像药瓶的创意包装。
服装设计师出身的香奈尔夫人, 在设计香奈尔5号香水瓶型上别出心裁。“我的美学观点跟别人不同:别人惟恐不足地往上加, 而我一项项地减除”。这一设计理念, 让香奈尔5号香水瓶简单的包装设计在众多繁复华美的香水瓶中脱颖而出, 成为最怪异、最另类, 也是最为成功的一款造型。香奈尔5号以其宝石切割般形态的瓶盖、透明水晶的方形瓶身造型、简单明了的线条, 成为一股新的美学观念, 并迅速俘获了消费者。从此, 香奈尔5号香水在全世界畅销80多年, 至今仍然长盛不衰。
1959年, 香奈尔5号香水瓶以其所表现出的独有的现代美荣获“当代杰出艺术品”称号, 跻身于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的展品行列。香奈尔5号香水瓶成为名副其实的艺术品。对此,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副秘书长宋慰祖表示, 香水作为一种奢侈品, 最能体现其价值和品位的就是包装。“香水的包装本身不但是艺术品, 也是其最大的价值所在。包装的成本甚至可以占到整件商品价值的80%。香奈尔5号的成功, 依靠的就是它独特的、颠覆性的创意包装”。
经典案例之四:红星青花瓷珍品二锅头
——创意包装改变品牌形象
作为一家有着50多年历史的酿酒企业,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星公司”) 生产的红星二锅头历来是北京市民的餐桌酒, 一直受到老百姓的喜爱。然而, 由于在产品包装上一直是一副“老面孔”, 使得红星二锅头始终走在白酒低端市场, 无法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随着红星青花瓷珍品二锅头的推出, 红星二锅头第一次走进了中国的高端白酒市场。红星青花瓷珍品二锅头在产品包装上融入中国古代文化的精华元素。酒瓶采用仿清乾隆青花瓷官窑贡品瓶型, 酒盒图案以中华龙为主体, 配以紫红木托, 整体颜色构成以红、白、蓝为主, 具有典型中华文化特色。该包装在中国第二届外观设计专利大赛颁奖典礼上荣获银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在看了此款包装以后表示, “这款产品很有创意, 将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白酒文化结合在一起, 很成功”。
红星青花瓷珍品二锅头酒是红星公司50多年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款重要产品。“它的推出, 使得红星二锅头单一的低端形象得到了彻底的颠覆。不但创造了优异的经济效益, 还提高了公司形象、产品形象和品牌形象”。据悉, 目前红星青花瓷珍品二锅头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高达200多元, 而普通的红星二锅头酒仅为5、6元。据该负责人介绍, 除了红星青花瓷珍品二锅头以外, 红星公司还推出了红星金樽、金牌红星、百年红星等多款带有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包装的高档白酒。
经典案例之五:巧克力包装
——需求决定包装形式
提起巧克力, 人们不但会想到它的香醇和独特的口感, 而且会想到浪漫与爱情。如今, 巧克力已同玫瑰花一样, 成为了爱情的代名词。巧克力的这种特性, 在它的包装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商品的质量、价格、包装是商品在市场竞争中成功的三个主要因素。由于巧克力独特的寓意, 使得巧克力的包装大多都设计成精美的礼盒型, 不但能给人以强烈的视觉效果, 还有效地表达了巧克力的商品属性特征。某设计公司专业人士称, 巧克力作为一种商品, 已经有了独特的商品属性。“巧克力寓意着爱情, 所以在巧克力的包装上经常会看到玫瑰等爱情的元素。这是由巧克力自身的商品属性所决定的。”
除了有爱情属性以外, 巧克力作为一种大众休闲食品, 还有典型的食品属性。因此巧克力除了精美的礼盒型以外, 还有着典型的食品包装特点。整体色调大多以暖色为主, 在外观图形以及文字设计上都突出巧克力所独有的口感。
礼盒型的创意包装针对的是以巧克力作为媒介、传达情感的特定消费者, 而传统的食品包装面向的则是将巧克力作为食品的广大消费者。特定的消费者决定了特定的包装。
经典案例之六:茶叶包装
——传统文化元素凸显价值
茶叶作为世界三大饮品之一, 历来就受到人们的喜爱。由于茶叶本身的独特性, 对茶叶的包装主要是要求防潮、防高温、防异味和便于运输携带。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茶叶包装除了原有的实用功能以外, 更大的作用在于提升茶叶自身的价值和文化品位。
目前我国茶叶的包装已从过去的散装纸包、塑料袋包、罐装发展到了现在流行的高档精美礼品纸质盒 (罐) 装、铝箔精致小包装。琳琅满目、绚丽多彩富有创意和文化品位的茶叶包装已成为我国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流的产品离不开一流的包装, 茶叶更是如此。而茶叶作为一种特殊的饮品, 历来就同中国的传统文化元素连接在了一起, 所以茶叶的包装始终离不开中国的传统文化元素和精神。
有专业人士认为, 设计茶叶包装首先要考虑的还是包装的材料和结构, 因为包装材料选用的是否合适, 直接影响茶叶的保存。而在图案、文字等其他造型设计方面, 除了要结合茶文化的元素和传统感觉以外, 更要强调产品的形象性。我们不难发现, 除了很多造型新颖、文化元素浓厚的茶叶包装以外, 也存在着很多过于强调艺术性和华丽性的茶叶包装。而盲目追求华丽、艺术性的包装会使包装失去原有的功能。毕竟, 包装的目的始终是为了传达商品信息, 让消费者能够直观地看到商品属性。
经典案例之七:“水晶之恋”果冻
——包装设计“俘获”消费者
我国最早出现果冻生产厂家是在1985年, 而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喜之郎公司”) 直到1993年才开始进入整个果冻生产行业, 比整个行业晚了整整8年。
然而在1999年央视调查咨询中心“全国城市消费者调查”的结果显示, 喜之郎公司已经占领了我国果冻市场83%的市场份额。是什么让喜之郎公司在短短6年时间内迅速成长为国内果冻企业的老大呢?除了产品本身的质量以外, 喜之郎的创意包装和独特的营销战略使得喜之郎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年年提升。
1996年, 喜之郎公司在市场上已经小有名气了, 但仍然是地方性的小品牌, 市场份额有限。1997年喜之郎公司为了扩大自身发展, 委托广东平成广告公司对自己的产品进行重新定位和包装。
1998年, 喜之郎的新型产品“水晶之恋”系列正式上市, 并迅速得到了市场认可。在消费定位上, “水晶之恋”系列产品缩小目标市场, 聚焦于年轻情侣, 但果冻与“水晶之恋”原本是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符号, 为了建立消费者的认知, 平成公司为“水晶之恋”创造性地设计了“爱的造型”与“爱的语言”, 将果冻的造型由传统的小碗样式改造为心形, 封盖上两个漫画人物相拥而望, 更为这种心形果冻平添了几分魅力, 迅速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水晶之恋”的推出, 使喜之郎公司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从一个地方性品牌一下子跃升为行业第二大品牌。
除了“水晶之恋”系列产品, 喜之郎公司还突破传统的行业做法, 逆向定位, 扩大产品消费群体, 将果冻原有的儿童食品的定位转换成大众休闲食品, 极大地扩大了消费群体。
经典案例之八:汉王电脑绘画板
——创新包装“解冻”市场
2006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汉王公司”) 生产了一款高端电脑绘画板产品——创艺大师, 产品自身无论是在应用上还是质量上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当汉王公司将此款产品大张旗鼓地推向市场时, 却遭到了市场的冷遇。在同国际知名的电脑绘画板公司——日本Wacom公司的竞争中完败, 是产品价格和市场份额都远低于W a co m公司。
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后, 汉王公司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找到了问题。原来“创艺大师”的包装定位低端, 且没有很好地同自身品牌形象相结合, 使消费者无法对产品产生认同。于是汉王公司找到东道设计公司, 委托其对“创艺大师”这款产品进行重新的包装设计。汉王公司产品线副总监王猛称, “当时东道设计公司为我们设计了多款包装, 在经过汉王公司所有员工的不记名投票后, 产生了3款包装设计。在经过多轮优化以后, 选择了现在的这款包装”。
东道设计公司产品设计中心设计总监说:“产品包装能为消费者带来最直接、最直观的产品印象。而‘创艺大师’最初的包装仅仅只是一个盒子, 完全没有同产品本身结合起来, 消费者不买账自然在情理之中了”。随后, 该设计公司结合汉王自身的品牌标识和产品定义, 采用了水滴元素将汉王的品牌同产品包装系统地结合在了一起。
当“创艺大师”以全新的创意包装形象再次进入市场时, 迅速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新包装让“创艺大师”的销售量增长了3倍, 而且价格也有了大幅提升。
经典案例之九:月饼包装
——包装传达的是文化内涵
中秋节吃月饼、赏月是中国人自古的风俗。因此, 每年中秋节前夕, 一场关于月饼的销售战屡屡在各大商家上演。月饼作为一种寄托团圆、思念之情的特殊食品和商品, 使得其包装上赋予了更多的文化内涵。
北京某营销公司认为, 月饼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赋予了它独有的文化属性, 而独有的文化属性又决定了它的包装属性。“月饼代表的就是中秋, 而中秋则意味着团圆。所以无论月饼的包装怎样改变, 它的主体要素都是不会改变的”。在北京各大商场我们不难看到, 虽然月饼的价格高低不等, 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创意也是多种多样, 但其包装的风格和主要要素还都是围绕着月亮、团圆等中秋节独有的文化。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副秘书长宋慰祖表示, 月饼包装主要的诉求点应该是中国独有的中秋文化, 无论包装的材料、图案、创意发生怎样的变化, 都不应脱离这个诉求主题。
经典案例之十:高露洁牙膏
——审美习惯决定包装成败
牙膏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用品, 因此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国际牙膏巨头美国高露洁公司在进入我国牙膏市场以前, 曾做过大量的市场调查。高露洁公司发现, 我国牙膏市场竞争激烈, 但同质化竞争严重。无论是牙膏的包装还是广告诉求都非常平淡。针对这些特点, 高露洁采用了创新的复合管塑料内包装, 并用中国消费者都非常喜欢的红色作为外包装的主题色彩。结果大获成功, 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 迅速占领了我国1/3的牙膏市场份额。
高露洁的成功, 极大地触动了我国牙膏企业的神经。包括“中华”、“两面针”在内的多个牙膏品牌都放弃了使用多年的铝制包装, 换上了更方便、卫生、耐用的复合管塑料包装。除了在包装材料上进行改革以外, 国内牙膏品牌在外包装设计上也进行了创新, 基本都换上总体感觉清新自然, 更具有时代感和流行特色的新包装。
其实, 高露洁公司在我国成功的背后, 也曾支付过昂贵的学费。高露洁在进入日本市场的时候, 由于没有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 直接采用了美国本土大块的红色包装设计, 而忽视日本消费者爱好白色的审美习惯, 导致高露洁牙膏在进入日本市场时, 出乎意料地滞销, 市场占有率仅为1%。
3.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篇三
案例一:手机连换3部仍出问题,如此质量谁能忍受?
广东的邹先生于2012年3月购买的智能手机在使用不到半年的过程中便陆续出现问题。邹先生先后两次将手机送到厂家售后网点检修,可没过多久又出现故障。9月12日,手机第三次出现问题,邹先生申请更换了一部新机。谁知使用不到15天,新机也出现问题,于是进行了第2次的换机处理。本以为能安心使用了,然而好景不长,10月25日,手机出现了屏幕不灵敏的故障,邹先生拨打厂家售后服务热线反映情况,客服人员建议邹先生将手机送到售后中心处理。对于一次次跑维修站,邹先生非常气愤但又无可奈何。
案例点评:手机作为使用频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安全稳定是消费者广为关注的话题。虽然国家要求手机生产企业的返修率必须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但绝大多数手机生产企业仍达不到标准,某些手机生产企业的返修率甚至超过20%。
根据手机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而且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案例中的邹先生在第二次换机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选择支付折旧费办理退机,或者跟售后协商补差价更换其它型号的手机。
近年来,手机行业发展迅速,完成了从2G到3G的跨越,从功能手机时代进入智能手机时代,手机功能越来越丰富,这必然增加手机的使用频率。很简单,以前用手机主要是打电话发短信,现在用手机还可以上网、看视频、玩游戏等,手机的使用频率可以说是成倍增加,所以,有消费者会产生手机质量大不如前的“错觉”。
案例二:维修手机,零部件不翼而飞?
2012年3月,厦门的杨先生花费2千多元购买了一台国产手机,3月中旬因手机进水,于是送到专卖店检修。5天后,专卖店的工作人员致电杨先生称手机维修需1300元,考虑到维修价格太高,杨先生没有选择维修,而且要求专卖店将手机退回。然而,当杨先生拿回手机时发现,手机内的连接线、排线都被剪断了,而且有些零部件竟不翼而飞。
案例点评:手机送修后,零部件丢失,案例中的杨先生遇到的情况有以下两种可能:
第一种是企业的售后服务流程不规范,售后维修人员的技术不过关。正常来讲,手机进水维修是不需剪断排线的,何况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拆机,对手机进行破坏。
第二种是杨先生遇到了手机维修“潜规则”。在手机维修行业中,偷换配件、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潜规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目前很多手机售后网点都是以特约维修点的形式存在,而有的网点可能同时经营好几个手机品牌的售后维修,这些特约维修网点其实就是个体经营,这就给手机厂家的监督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大部分的消费者并非专业人士,并不了解手机故障的原因及售后更换了什么配件,配件是否新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这就造成手机售后维修的不透明,容易造成部分维修点在利益面前罔顾了消费者的利益。为避免消费者在售后维修中遭遇消费陷阱,故建议大家在手机维修时选择厂家的正规售后,另外,如修理手机所需时间不太长,最好留在现场看着维修,以防零部件被偷换。
此外,案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售后的维修收费几乎占了新机价格的一半。但因案例中没有明确告知1300元的收费明细,故难以判断是否存在乱收费的问题。如消费者对售后网点的报价有争议,可要求对方告知收费明细,并向厂家或当地物价局咨询。
案例三:手机经售后检修后竟成“非原装机”?
2012年2月11日,深圳的蔡先生通过手机官网购买了一部手机,9月份便出现无法开机、黑屏等故障,于是送到厂家授权服务中心。经检测,手机符合包修政策,服务中心给予更换了机头。蔡先生于10月10日取回手机,谁知刚用了一天,手机又无法开机,于是10月12日重新送回服务中心维修。等了半个多月,蔡先生被告知经厂家鉴定,手机被第三方私自拆开过,厂家拒绝保修。对于这样的结果,蔡先生非常惊讶,并提出了质疑:手机首次保修更换机头均由原厂提供,更换后的主板序列号等信息在维修站均有明确的书面记录,而且第二次送修时,服务中心的工程师也开机查看,未发现被拆封的情况。
案例点评:据了解,手机送修后出现像蔡先生这种情况的几率并不大,这种情况可能是维修系统信息录入错误或员工疏忽大意造成;但是出现这种情况会让消费者觉得厂家在有意推脱责任,给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手机送修时,最好当场检验清楚,包括对手机外观、故障现象等事项,应尽量落实在书面上;并明确询问维修的时间,如果超过一周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备用机。手机维修好后,取机时要当场测试故障现象是否已经排除,其它手机功能使用是否正常,同时索要维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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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手机花屏,属人为损坏?
四川的陈先生于2012年春节前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没多久,手机便两次出现无信号、死机等问题,经过重启后又可以正常使用,起初陈先生也没在意。半年后,手机又出现花屏,一开始是出现细线,渐渐地花屏的范围越来越大,还有片状黑影。陈先生将手机送到售后中心检修,接待的售后人员接过手机,没有经过任何检测便判定是人为损坏,据说是凭经验。对此陈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自己的手机没有摔过,没有进水,也没有压到,突然出现花屏,却还要付费维修,难以理解。于是他拨打了厂家客服热线询问有关显示屏人为损坏的判断标准,但客服人员始终说不清楚,最后只是强调以维修站工程师的判断为准。
案例点评:一般来讲,手机屏幕出现裂纹或漏液情况基本是受外力所致,对于还在保修期内非保的检测结果,从消费者的心理来讲是很难接受的,厂家的售后人员应该当场指出并让消费者查看情况,同时详细说明原委,这样容易让消费者接受和理解。
当消费者对售后给出的结果难以信服时,企业均会建议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但现实的情况是消费者该去哪个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呢?一来,很多检测机关并不接受消费者的个人送检;二来检测所需的时间、精力、金钱,消费者都消耗不起。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消费者首先应该确认自己的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有没有受到外力的挤压碰撞,如果没有,可以上网了解是不是有其他使用该型号的消费者也遭遇此类情况。手机在出厂前都要经过抗压、抗摔等物理测试,符合相关标准后才能上市,如果发现很多该型号用户出现这一情况,那就不排除是产品的质量问题了。
案例五:手机“罢工”?原来是天冷惹的祸
北京的周先生于2012年11月购买一部手机。刚开始用得挺好,可进入12月,手机经常会在电池满格的情况下出现自动关机,甚至无法重启。周先生先后4次将手机送到当地服务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均为“未见故障”。最后,在朋友的提醒之下,周先生终于找到了原因,原来是天气冷惹的祸。过后周先生还做了一个试验,发现在暖和的屋子里手机一切都正常,可到室外冻了20分钟后就开始“罢工”。
案例点评:因天气关系导致手机不能使用的情况似乎以前并不多见,很多消费者也不了解这一情况,实际上气温过高或过低都有可能导致手机不能正常使用,比如气温过高手机电池可能存在爆炸的危险,气温过低也可能导致电池不稳定,出现充不满电,自动关机等现象。其实手机在出厂前都经过相关测试,如果气温会对手机造成一定影响的,厂家也会在说明书中作出说明,所以消费者在使用前最好详细查看产品说明书。对于气温较低的地区,消费者可以考虑将手机放到内层口袋,这样也能避免因气温低造成手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案例六:售后服务不及时,拖过退换期?
山东的秦先生因手机在使用中屡出故障,于2012年11月26日申请更换了新机。谁知新手机也出现操作不灵敏、死机等情况,而且识别不了内存卡。第二天,秦先生拨打厂家客服热线报修,并将手机送到当地的售后中心检测。然而,直到12月20日,秦先生仍未接到售后的答复。他再次致电厂家客服反映情况,可客服人员出尔反尔,一开始称可以换机,之后又改口称只能维修,因为手机已经超过换机期限。对此秦先生并不接受,刚换的新机,第二天便送修,为何会超出期限?经协调,当地维修中心已为用户进行维修处理,目前故障已修复。
案例点评:消费者将手机送到企业售后服务中心,客服人员接机了,却拖迟回复日期,导致消费者错过了退换货时间,这一现象其实并不少见,说到底,就是企业的售后服务不及时。主要是因为手机生产厂商和维修网点在手机故障责任认定上较强势,所以在“手机三包”问题上可能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久拖不理。所以,选购手机时很多消费者挑选大品牌也是为了图个日后安心,起码在服务上相对有保障。
为了避免类似秦先生的情况出现,消费者首先应当保留好送机维修单据,如果厂商迟迟不给予回复,可按照送机时间起计算退换机时间,要求厂家给予三包处理。此外,消费者将手机送修时应要求厂商提供接单凭证,写明故障原因及送修日期,以作为日后享受三包的有力证据。
案例七:买到翻新机却退不了货,消费维权难!难!难!
天津的宛女士在一数码广场购买了一款手机,当时要的是港版,并协商好如证明手机是翻新机则全额退款。因商家开的发票是香港一销售公司的,随后宛女士打电话向对方求证,但对方称他们没有销售这款手机。第二天,宛女士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退款,但对方要求必须要有手机厂家客服中心的证明,否则不予退货。之后宛女士又前往当地客服中心验证,经确认,这是一款翻新机,但客服中心无法出具书面证明。宛女士十分无奈,明知买到翻新机,却无法退货,不知该怎么做。
案例点评:目前市场上的水货手机分为几种,完全走私的、国内组装和改版手机,部分销售商为达到追求高额利润的目的,会套以港行产品的名义进行兜售,至于是否是港版手机,很多消费者其实并不清楚。部分手机厂商可能也会允许港行产品在内地保修,但并不是所有的厂商都如此,所以说港行产品还是存在很多的售后服务问题,很难得到联保服务保障。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格外注意,最好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如果明知是港行产品还执意购买,应当有承担风险的意识。购买前可以先向厂商咨询了解该产品是否能在内地享受三包服务,不要轻易听信销售商的承诺,一切以厂商的服务政策为准。
对于这类情况,一旦处理起来是很麻烦的,消费者维权时也只能通过合同纠纷来处理,所以最好是从根源上来避免,消费者在选购手机时可以通过查看串号(IMEI)、看机器外包装和密封程度及入网许可证等方式来识别翻新机,也可针对自己选择的手机型号,上网了解该款手机辨别翻新机的方法。
案例八:手机预装“霸王”软件,强行删除不保修
金先生新买的手机,开机使用便发现存在大量扣费软件。原本功能就不多,扣费软件却占了大部分空间。更令人气愤的是这些软件是出厂时定制的,用户无法直接删除,找经销商理论却被告知一旦强行删除,将不再享受三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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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很多智能手机都存在预装软件的情况,这不仅让消费者无法自主消费,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选择预装软件的产品也可以选择“裸机”,而经销商或厂家不能强制销售给消费者其不想要的产品,这涉嫌捆绑销售。消费者删除内置软件后手机可以正常使用,并不是对手机系统的破坏或导致故障出现,国家法律对于厂商免除售后服务维修义务有明确规定,因此厂商不能以此作为拒绝保修的理由。今后,厂商应自觉就内置软件的情况给予明示,每款智能手机预装了多少应用软件,会占用多少内存空间,是否会产生上网流量,删除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故障等问题,厂商和经销商都应当向消费者解释清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投诉纠纷。同时,这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案例九:手机充不上电,换主板还是换电容售后说了算?
辽宁的齐先生于2012年8月购买一部手机,12月初却发现手机充不上电,与电脑连接也没反应,于是将手机送到当地售后中心检修。经检测,手机充电接口的磁珠出现问题。售后人员告知厂家有要求,不允许更换单独配件必须更换主板,主板到货需10天的时间。10天后,齐先生联系当地售后中心,售后人员称主板已到货,当天下午即可更换。可当齐先生前往售后中心时,售后人员又告知不能更换主板,厂家又有规定,更换电容便可改善,要求再等5天时间,等电容配件。随后,齐先生拨打了厂家客服热线,要求更换主板,客服人员与当地售后沟通无果,仍告知需等配件。
案例点评:将手机送到维修站后,到底该不该换配件?需要换什么样的配件?这些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都“蒙查查”。
手机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该换什么样的配件固然是厂商维修的事,重点是厂商是否按照三包承诺解决了消费者的问题。《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作为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除了法定要求的维修时间外,商家做出优于三包维修的承诺,这是国家支持及鼓励的行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厂商承认了约定时间及配件,应当按照承诺给予维修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不兑现。为避免在手机维修中被“忽悠”,消费者将手机送修时应有意识地要求服务人员把承诺内容写进维修单或进行录音,以防厂商或售后网点日后反悔。
案例十:网购手机,钱货两空
安徽曹先生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了一部1149元的手机,卖家称是原装行货,带发票,全国联保。可收货后发现所谓发票只是机打收据且没有盖章。曹先生一开始觉得手机还行,就没追究确认付款了。可没多久发现该手机是高仿的山寨机,如不仔细对比、不运行手机软件,难以察觉出来。
曹先生要求退货,卖家也同意。曹先生通过交易退款流程把手机寄回,后通过阿里旺旺确认卖家已收到,但对方称退款需等几天。可几天后卖家既不上线,留言也不回应。曹先生心想卖家有先行赔付的标志,期限一到也会自动赔付。谁知等来的结果是交易平台已对卖家进行停业处罚,且保障金已全部赔付给前面申请退款的消费者,无法赔付曹先生。
案例点评:关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按照正常购物流程而产生财物损失,交易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话题早已争议不断,相信这个争议还将长久存在。一旦出现这类纠纷,交易平台给出的回复无非是“我们只是一个交易平台,能够保证交易完成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但如果买家确认安全收货,交易已经完成后出现的纠纷,我们只能协调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诈骗行为建议报警处理。” 实际上,这些交易平台是平台的组织及管理者,卖家信息的审核及保证金收取由他们负责,而买家就是信任这些平台才发生交易,从这个方面来说,第三方交易平台是需要担负管理责任的;买家按照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购物流程进行交易导致财物发生损失,却出现保证金理赔不足问题,说明其售后工作存在问题。
就曹先生的情况来看,之前就有其他买家存在售后退款纠纷,为什么交易平台没有及时给予其他网友警示?为什么没有在保证金不足理赔时及时冻结卖家账户?归根结底,是该交易平台没有做好纠纷的协调工作,导致后期其他买家受骗,该交易平台还是需要承担管理责任的。 针对此类情况,遇到类似纠纷时可以尝试通过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局或者消协投诉、联系媒体记者关注此事、到当地网监报案求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通过诉讼处理。 网络购物已很普遍但也存在很大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不诚信网站的网络诈骗、商品货不对板、没有发票(保修凭证)、售后服务缺失等。所以,网购手机时我建议:第一不要贪小便宜,价格不应该是首选,选择知名诚信的电商是最关键的。第二,不要通过网银汇款,最好通过支付平台支付;第三,索取正规发票及保修凭证;第四,一定要在快递人员面前拆包验货,有问题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出具证明或拒收;第五,货到付款交易一定要先验货再付钱签收,否则建议直接拒签;第六,发生纠纷要及时维权,否则会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4.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篇四
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案例2 “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 “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 【案例】程先生与经女士都在广西南宁市工作,去年领了结婚证,但却迟迟不敢办婚礼。原因很简单:按单位内部规定,夫妻俩不能同在一个单位,婚事让单位知道了,夫妻中的一人就必须离开单位。为了求职、保“饭碗”,南宁不少已婚人士成了“隐婚一族”。
另有一公司招“综合办文秘”,小王前往面视,企业面视负责人要求小王承诺三年内不生育,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怀孕的,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须赔偿企业招聘费用。小王虽然不情愿,但是想到找工作的艰辛,就违心答应了。一年后,小王怀孕了,企业对小王说我们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吧,先把企业损失赔偿上。
【评析】企业这样做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和生育权。这一条款即使写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条款。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案例4 “身体状况与姓氏歧视”
【案例】这方面的歧视可谓是五花八门,包括身高、相貌、体型、残疾和血型等方面,如有的企业招聘时要求“五官端正”,有的要求“容貌气质佳”,这让很多长相一般的求职者徒增自卑感;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聘用条件之竟然是血型为O型或B型。一位老板有意招聘一个女孩当营业员,一听女孩姓裴,便马上改变了主意,因为“裴”与“赔”谐音,不吉利。另一老板有意招聘一男生当客户服务主管,但得知他姓“贾”时,立马不再谈聘任之事,理由是:姓“贾”会让人怀疑公司的信誉。
身高歧视:“身高X米以上”
2004年12月,广东省廉江公开招考英语老师,规定“女性150厘米以上,男性身高160厘米以上”,一名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第六的女教师因为身高差了2厘米而被拒绝录用。
2003年在湖南益阳市公务员考试中,25岁的男青年樊四平考试综合成绩第一名却被淘汰。樊四平1977年出生于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一个农民家庭,2000年7月从湖南农业大学毕业。本以为公务员考试可以改变命运,不料2003年8月9日的体检中,各方面合格的他身高被测出一个“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的数据———1.595米,离1.60米的标准差0.005米。仅仅因为这0.005米,樊四平最终被淘汰出局。相貌歧视:张静无奈整容
张静,天津市南开区人,1993年初中未毕业出来谋生。因相貌较丑,10年求职上千次无一成功。全家四口人有四个残疾证。除去每月400元左右医药费,全家只能靠几百元维持生活,每天只吃一餐中饭,尚有1万元债务无法还清。2003年7月张静求助媒体,希望得到一份工作以养家糊口。随后,天津市一家养老院接收她为编外人员。2003年9月她在天津市一家医院接受首次面部整容手术。此后,张静陆续接受了几次免费整容手术,包括改善眉毛、除皱、鼻尖整形等。
【评析】企业认为形象好的员工工作绩效一定比相对差的高,而事实上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形象与工作绩效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根据姓氏决定录取与否,更是咄咄怪事。对于广东廉江对教师的身高歧视,有媒体感慨:“身高只有158厘米的鲁迅先生再世,也没资格在廉江当教师。”而益阳市人事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务员身高标准是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差5毫米也不能破格!媒体报道后,公众议论纷纷:公务员选拔是选人才还是选身材? 除了特殊职业对身高有确实需求,其他都属群体歧视。现实中的这诸多争执,呼唤着国家法律法规给与一个公正的解释和规定。案例5 大中电器“减肥令”违了法
【案例】北京大中电器公司曾发出一道“减肥令”: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第一个月“带薪调整”,第二个月发一半的奖金,第三个月扣发全部奖金,第四个月仍不达标将劝离工作岗位。据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延星解释,目前体重已成为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同时也从关心员工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才制定了“减肥令”。在大中电器上班的小勤抱怨,自公司下达“减肥令”后,她和几个“胖姐妹”都开始控制食量,现在连肉都不敢轻易吃了。据了解,“过胖者”的标准是按照一个公式计算的:身高(厘米)减去100,所得到的公斤数就是正常的体重。如果员工超出标准体重的25%,就属于“过胖者”。
【评析】员工体重对销售行业并无明显影响,将其与奖金挂钩甚至劝离肥胖员工,有人身歧视的意味。该规定和《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是相违背的,公司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案例6 有无男友竟成女大学生新“求职壁垒”?
【案例】重庆交通学院为该校约4000名毕业生举办了双选会。有意思的是,用人单位有特意招聘无恋爱史的女生。“我们得向学生讲清楚,条件合适并且没有男朋友,可以考虑接收。如果有了男朋友,选择单位还是选择男朋友,那得由学生自己决定。”一家用人单位现场负责人这样说。
【评析】真是怪事!有男朋友则求职无门,无男朋友才网开一面,设下这道门坎,局外人看着蹊跷,企业则是另有算计。原来这些企业来招聘会上设摊,主要的目的不是选才,而是为自家单位的人才挑选媳妇儿。因为这些单位中一些男性人才至今仍是单身,为了不让其远走高飞,于是单位就将招聘会当成了婚介所,要选一批单身女性回去做拴住男性人才的桩头儿。
企业称自己在职场上选媳妇儿乃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颇有些理直气壮的样子。企业此举是个馊主意。且不讲男性人才至今仍是单身,有无其单身的道理?要是他们本身就不想谈婚论嫁,那么你企业就是将他们埋在女人堆里,也未必有什么用。至于留住人才,靠的是海阔鱼跃、天高鸟飞的良好创业环境。倘若环境不行,那么纵然前后左右皆是丽人,除了一见美眉就迈不动腿的登徒子,谁也该走照样走。企业怎么会想出这种馊主意,我们不得而知,然而我们不能不问的是,现在一些企业到底把女大学生当成了什么?
案例7 残疾人歧视:曾利雄不妥协
【案例】曾利雄是一位天生左手残缺的长沙妹子,1997年她通过考试被广州市残疾者英语培训中心录取,最终拿到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她“像健全人一样”去人才市场应聘求职,一家港资服装企业的老板在招聘现场测试了她的英语水平后决定录用,然而第二天,偶然间知悉了她左手残缺的老板娘坚决不肯聘用她了。几经辗转终于有一家物流公司决定接受她,但到公司后仅一个月,在同事的歧视与排挤下又只得憾然离职。2002年底,曾利雄黯然回到长沙。经长沙市残联引荐,曾利雄进了一家电视机厂,但在轻视与排挤之下,两个月后她悄然退出。
【评析】“在遭拒的理由中,听到最多的是„安排你就业可能影响公司形象‟。”曾利雄说。“尽管我已经习惯被拒绝,有形无形的就业歧视甚至让我喘不过气,但越是受挫,我越想与它„较劲‟!”曾利雄近几年屡屡遭遇就业歧视,却从未放弃。作为一个残疾人,曾利雄最大的渴望是能拥有与健全人平等的机遇。“我不知道,求职路何时是尽头。” 案例8 “户籍、地域与方言歧视歧视”
【案例】北京明文规定一些行业限制使用外地人员,1996年3月28日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的第2号通告里,清楚地规定了1996年外地人员在京务工的范围,在204个工种中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只有12个。户籍歧视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农民工的歧视。一些大中城市设置的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不得使用农民工,而且农民进城务工要办暂住证、健康证等五大证,要交就业登记费、审核费等各种费,少一证就挨罚。
“河南人勿进”,一些用人单位明确贴出告示,拒绝河南人。部分企业在招聘中要求应聘者必须会讲当地的方言,如粤语、闽南语、宁波话、上海话等。
【评析】户籍歧视涉及我们国家现行的户口的管理制度和一些地方行政规定,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劳动力看作是城镇职工的竞争对手,从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限定外地人在当地就业的工种,利用户籍等条件限制外地人融入本地,因此企业有时也无可奈何。户籍歧视的另一个原因企业认为外地员工不稳定,容易流动。这对于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市场是非常不利的,也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对于地域歧视,企业的的理由有四:一是本地人的民情风俗、言语习惯比较接近,利于开展工作,不必探亲,如果是外地人则每年要有一定的探亲假,以及报销探亲路费等问题;二是本地员工稳定性强,避免人员频繁流动;三是地区信用的影响;四是如果不懂方言,怎么与只懂方言的客户或其他员工交流呢?企业的理由也是似是而非的。现在的就业大军早就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是走是留取决于就业环境,发展前景。企业如此固守一隅,目光短视,只会害人害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例9 “经历歧视” 【案例】主要是刑释解教人员常因前科失去就业竞争机会。据上海市监狱局最近统计,豫园街道1998至2002年间刑释解教人员有305人。在305人中就业只有66人,而占78.4%的刑释解教人员处于无业和就业不稳定状态,不少还是隐性就业。网上调查: “如果你是刑释人员,你现在的状态是?”选择“失业”的占六成以上;在“如果无法就业,你会怎么生活”一项中,表示“或许会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占六成,而另有二至三成要“靠家人、朋友接济”。不少在网上参加调查的刑释人员表示,就业的最大困难是“受人歧视”,约占61%。企业认为招聘了刑释解教人员,他们再犯罪风险比较大。企业不是福利机构,没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再教育。没有人愿意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真实的生活境遇。
【评析】能否正常回归社会,与监狱改造环境、帮教制度、大众接受心理有密切关系。现在很多人对监狱的了解,多是来自港片或美国电影,一说到坐过牢,就很容易将他们跟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联系在一起。人们对刑释人员存有偏见,社会对他们很排斥。这就像“标签理论”,一旦进去后,就被贴上了标签。标签过多,导致总有一部分人游离在主流社会之外。加之他们中大多数人没有文化没有一技之长,自身也有心理障碍。一旦得不到亲人的关爱,得不到社会的接纳,找不到一个倾诉的地方,又找不到工作养活自己,很容易心理扭曲而导致重新犯罪。有一个统计表明,二进宫的人有50%是在适应期间再犯罪的。对待刑释人员,社会不接纳,只会积累更多的危险因素。
案例10 恐慌性歧视: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
【案例】2003年6月30日,芜湖市人事局在芜湖境内组织实施了公务员招录考试。张先著报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在近百名竞争者中综合成绩排位第一名。按程序他被通知参加体检,被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小三阳”,医院结论 “不合格”。在随后的解放军86医院复检中,结论还是“不合格”。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做出的行政行为。”11月10日,张先著向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天后,张先著接到了立案通知书。
在庭审中,张先著及其律师提出,张先著所谋求的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的职位,这个职位与乙肝没有联系。除了1984年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患者不能输血之外,其余法律都没有对乙肝患者所从事的职业有限制。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另一方面,芜湖市依据安徽省人事厅1999年做出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规定。【评析】我国约有1.2亿人属于乙肝感染者,他们在就业和生活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并不鲜见。严格地说,在这起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中,人事局侵犯的不是乙肝患者的劳动就业权,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乙肝歧视案的社会意义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具有意义。
这起“乙肝歧视案”展现了公民的维权观念渐趋理性化。乙肝歧视案的诉求从“我到底是不是乙肝小三阳”,转成了“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这样个人的权益,就和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宪法权利联系了起来;是《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而不是芜湖人事局在歧视乙肝人群。不是拒绝原告的行为构成了歧视,而是拒绝的理由和规则构成了歧视。
“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一方面是公众懵懂且滞后的认识,谁都不想和它们沾上边,属于恐慌性歧视。“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而上世纪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另一方面,有关法律、制度明显滞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1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与此同时,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甩在了身后,而法律又使1.2亿以上的乙肝病原携带者成了另类群体。
5.大学生创业成功十大典型案例 篇五
http:// 2013-07-17 09:29 i黑马 韦龑 王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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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用创业的心态做农业
趣味经济学:黑天鹅效应和长尾法则 大佬为啥会创业 俞敏洪养家 比尔·盖茨最怕的 正是曾经的自己 九牧恒洁等多卫浴品牌铅超标 那些年,百度追过的女孩
商界导读:很多创业成功者其实都是典型的“大学生创业者”,他们用自己的实例证明了,中国大学生创业者也可以如硅谷的扎克伯克,比尔盖茨那样,做一个成功的大学生创业者。
无论是“大学生心灵导师”李开复,还是“创业教主“周鸿祎,他们都在不停的奉劝:“大学生不要直接创业,要先进入社会积累一些经验„”,似乎大学生创业或大学毕业就创业,成为了创业失败的另一种说法。但是真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经过黑马哥的调查,发现很多创业成功者其实都是典型的“大学生创业者”,他们用自己的实例证明了,中国大学生创业者也可以如硅谷的扎克伯克,比尔盖茨那样,做一个成功的大学生创业者。
当然,创业有风险,入行需谨慎,一个创业者必备的素质是能清楚判断形势作出决策,究竟你是否要直接创业,还得你自己说了算。
10.杨明平
超级课堂的联合创始人杨明平是典型的大学生创业者,并且是一位连续创业者。杨明平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2005年,大三的他接手了学校边上的一家川菜馆,发展到拥有400多平方、一年200多万营业额规模的火锅店,大学的创业经历为他赢得第一桶金。而后杨明平决定朝着更大的方向发展,进入在线教育领域,创建超级课堂(Super Class)。
超级课堂成立于2010年10月,由杨明平创立的超级课堂将线下教育搬到线上,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好莱坞大片式的网络互动学习课程。
创业成功指数:★★ 9.舒义
舒义19岁就开始创业,读大一时就是国内最早的web2.0创业者之一,创办过国内第一批博客网站Blogku,Bolgmedia,还创建了一个高校SNS和一家校园电子商务公司。
2006年舒义第三次创业,创办了成都力美广告有限公司,后发展为中西部最大的专业网络广告公司之一。2009年舒义成立北京力美广告有限公司(i-Media),两年内发展为国内领先的移动营销解决方案公司,并于2011年获得IDG资本投资。目前舒义开始尝试天使投资,投资创办过多家移动互联网公司。
创业成功指数:★★☆ 8.王学集
王学集出生于浙江温州,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大学时和2位同学一起创业,大三时正式发布phpwind论坛程序,2004年大学毕业的王学集成立公司,公司亦命名为phpwind,中文名“杭州德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提供大型社区建站的解决方案。目前,phpwind已成为国内领先的社区软件与方案供应商,PW6.3.2版本的推出更在社区软件领域树立起一个极高的技术壁垒,phpwind8.0系列版本则推动了社区门户化。
phpwind于2008年5月被阿里巴巴以约5000万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现在隶属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为阿里云计划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创业成功指数:★★☆ 7.黄一孟
电驴(VeryCD)之父黄一孟是一名中途离开大学的创业者。2003年,verycd.com只是爱好计算机的大学新生黄一孟陆续注册的众多个人网站中的一个。当时,因为不满于网络上质量不高且需收费的电影资源,VeryCD很快聚集起了一批和黄一孟有着类似热情的用户,他们在下载的同时也愿意上传自己的资源。这让黄一孟意识到,这个所谓的个人网站不再只对他一个人具有价值。2004年,VeryCD以黄一孟中途离开学校专心创业而成立了一个工作室。
黄一孟除了是VeryCD的创始人,也是心动游戏的创始人。2012年,心动游戏的收入达到了10亿人民币,从入不敷出的VeryCD到年收入10亿的网页游戏公司。黄一孟依靠自己的感觉和摸索去创业。
创业成功指数:★★★ 6.黄恺 风靡全国,中国最成功的桌游三国杀,其创始人黄恺正是一位标准的大学生创业者。黄恺2004年考上中国传媒大学动画学院游戏设计专业,他在大学时期就开始“不务正业”,模仿国外桌游设计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人娱乐风格的桌游《三国杀》。2006年10月,大二的黄恺开始在淘宝网上贩卖《三国杀》,没想到大受欢迎,而毕业后的黄恺并没有任何找工作的打算,而是借了5万元注册了一家公司,开始做起《三国杀》的生意,2009年6月底《三国杀》成为中国被移植至网游平台的一款桌上游戏,2010年《三国杀》正版桌游售出200多万套。
粗略估计,《三国杀》迄今至少给黄恺带来了几千万的收益,并且随着《三国杀》牌品的发展,收益还将会继续增加。
创业成功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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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磊
铁血网创始人蒋磊——典型的大学生创业者,16岁保送清华,创办铁血军事网,20岁保送硕博连读,中途退学创业。如今,铁血网稳居中国十大独立军事类网站榜首,铁血军品行也成为中国最大的军品类电子商务网站,年营收破亿,利润破千万。
倒回2001年,16岁的蒋磊初入清华园,电脑还没有在这个普通宿舍出现,他只能去机房捣鼓他的网页,他想把自己喜欢的军事小说整合到自己的网页上,他的“虚拟军事”的网页一经发布,就吸引了大量用户,第二天就达到了上百的浏览量。蒋磊很兴奋。他把“虚拟军事”更名为“铁血军事网”。
2004年4月,蒋磊和另一个创始人欧阳凑了十多万元,注册了铁血科技公司。期间蒋磊还被保送清华硕博连读学习了一阵。2006年1月1日,蒋磊最终顶住了家庭已经学校的压力毅然决定辍学创业,以CEO的身份正式出现在铁血科技公司的办公室里。经过12年的努力,目前蒋磊的公司拥有员工200余人,他创办的网站已成为能够提供社区、电子商务、在线阅读、游戏等产品的综合平台。据透露,截至2012年12月,网站已有1000万注册会员,月度覆盖超3300万用户,正处于稳步且高速的增长中。
创业成功指数:★★★ 4.陈鸥 聚美优品的CEO陈鸥也是一名标准的大学生创业者,他的大学生创业经历要追溯到他的上一个创业项目GG游戏平台。陈鸥16岁的时候考上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作为一个资深游戏爱好者,在大四的时候陈鸥决定在游戏领域创业,凭着有限的资源做出了后来影响力巨大的GG游戏平台。作为当时没有任何资源的大学生创业者,那时的创业经历是非常艰苦的,据陈鸥回忆,那时候他为了节省成本,不得不每天都吃最便宜的鱼丸面,最后吃得都有些“脑残”了。
后来,陈鸥出售GG平台,获得了千万级别的收益,也为自己后来的创业道路做了极好的铺垫。而他创造的GG游戏平台,仍然是现在东亚地区最受欢迎的游戏平台之一,全球拥有超过2400万用户。
创业成功指数:★★★ 3.戴志康
康盛创想创始人戴志康是无数互联网人的偶像,他创建的“Discuz!”开源模板与“Wordpress”并成为世界上最伟大的两个开源网站模板,被数以百万级的站长使用,深刻的改变了中国互联网,而戴志康也是一位大学生创业者。
戴志康出生于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父亲是大学教授,亲属中也有很多人是老师。据说,因为这种家庭背景,戴志康小时候开始就一直接触电脑。在计算机性能不断升级的过程中,他的编程技术也日益提高。戴志康从小学刚毕业后的1995 年开始初步尝试编制软件。初中、高中时期,他几乎席卷了各类计算机大赛。戴志康2000年考上哈尔滨工程大学,2001年便在校外创业,他在外面找到一间月租300块的房子,一天差不多15个小时都泡在电脑前面,最终他创造的“Discuz!”成为中国最成功的建站开源模板,“Discuz!”于2010年被腾讯以6000万美金的价格收购。创业成功指数:★★★★ 2.王兴
一提到王兴,很多人脑海里面第一想到的一个词汇就是连环创业者,因为他是校内网,饭否网,美团网这三个中国大名鼎鼎的网站的联合创始人,除此之外,他还有另外一层身份,大学生创业者,在毕业之后,没有丰富的职业履历就开始创业的人。
他是一名人们口中的天才少年,高中没有参加高考就被保送到中国名牌学府清华大学,毕业后拿到全额奖学金去了美国特拉华大学师从第一位获得MIT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的大陆学者高光荣,随后归国创业,在前一两次不算成功的创业项目之后,王兴创立了中国版facebook校内网,并很快风靡于大学校园圈之中。校内网于2006年10月被千橡以200万美元收购。2007年5月12日,王兴创办饭否。这也是中国第一个类twitter项目饭否网,但就在饭否发展势头一片良好之际被关闭,让王兴事业受到挫折。之后连环创业客王兴于2010年3月上线新项目美团网,并在千团大战之中脱颖而出,稳居行业前三,并先后获得红杉和阿里的两轮数千万美金的融资,这个连环创业客的事业正逐渐走上正轨。近年五月份,美团单月流水已经突破10亿人民币。
创业成功指数:★★★★ 1.郭敬明
郭敬明,这个伴随着80后长的的名字,如今他的小说也影响着90后,并开始被00后所喜爱,我们在这里不评判小四的文学水平,导演水平,以及身高,单以一个创业者的身份来看,他是极其成功的。
郭敬明大学时期便开始创业,虽然他常年霸占着中国作家收入排行榜榜首,但是他在商业上的成功甚至让他的作家身份也黯然失色。如果你只是觉得这个瘦弱的男人只会玩弄一些小女生喜欢的华而不实的文字,那么你就太小看他了,郭敬明绝对有着惊人的商业嗅觉。郭敬明在大学时便成立“岛”工作室,出版一系列针对自己小说受众的杂志与期刊,而后成立柯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逐渐建立起自己的商业版图。
而且,以今天各个期刊杂志纷纷转型产业链服务来看,郭敬明早在2005年就察觉了这一点,从那时起他就为刊物读者提供“立体服务”,例如推出音乐小说《迷藏》,推出小说主题的写真集,拍摄《梦里花落知多少》偶像剧,在青春读物的基础上打造了一条属于自己受众的文化消费产业链,开始深耕产业布局。而今,郭敬明已经用自己的小说《小时代》拍出了电影,第一部便直奔5亿的票房„
知乎上有人这么描述郭敬明“其实中国的年轻人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对于大学和社会的幻想,对于爱情和成功的畅想,对于华服美食的渴望,是每一代中学生的必由之路。真正重要的其实仍是郭敬明本人。他或许是中国这二十年来唯一一个认真去满足上述需求的作者。”——真正伟大的创业者是干什么的?满足大众的需求。
创业成功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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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篇六
一、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判决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二、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某长子刘甲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某长女刘乙主张自己无收入。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刘某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某长子刘甲有收入来源,刘某长女刘乙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某赡养费800元、500元。
(三)典型意义
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三、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称,原告与丈夫袁某某结婚后,生育有长子袁甲(已病故)、次子袁乙、女儿袁丙。现原告身患脑梗、冠心病、高血脂、2型糖尿病、高血压极高危组等多种疾病,需要花大量的医药费及请护工护理,除二儿子袁乙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外,被告袁丙对原告不管不问,未尽到女儿的赡养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前已经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约18732.7元的三分之一即6275.45元;
2、被告承担原告于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工费等费用13130.22的三分之一即4376.74元;
3、被告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死亡之前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与原告相关的费用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和药店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三家家政护理公司出具的报价之和平均值为准);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实际履行作为女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原告之子袁乙从工作至今,对父母分文未花,本次起诉是袁乙一手包办。原告有医保,其本可以在医保定点单位郑州市三院治疗,而非要自费到河南省中医院二附院康复科治疗,自付费用每天高达上千元,且反复住院、出院已达半年,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被告对此无赡养能力。原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房产两处,无论是每月收入,还是用房产担保贷款或变卖一处房产,都可支付医疗费用。而原告却把其中一套房产赠给了原告儿子袁乙,原告可以将给儿子的房产卖了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告没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的能力。被告作为女儿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对原告方的合理合情合法的要求,被告方予以认可,但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费用,被告不愿意承担。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袁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跃兵医疗费7392.4元及护理费1662元;
二、被告袁丙承担本案宣判以后至原告刘跃兵死亡之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的的三分之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同时期河南省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25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里包括基本医疗支出。但这不是说,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原告虽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但原告患有大量的疾病,这些费用不能满足原告需要的医疗支出,而女儿不愿赡养原告的理由是原告有两套房产,因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给了儿子,而没有给女儿,所以被告就说如果原告把其中一套房产抵押贷款或者变卖,原告的医疗费用就不成问题了,而被告也不需要再支出费用了。原告说儿子家庭比较困难,女儿对原告帮助儿子有意见,本不想让女儿出钱,但现在的病情严重,费用比较高,想让女儿承担一些医疗费用,女儿家庭也比较富裕,有能力承担一部分,于是只要求女儿支出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人们会为了利益不惜舍弃亲情。天下父母之爱最无私,而子女对父母之爱最吝啬,认为父母的所作所为都是应当的,当财产分配不均时会为此反目成仇。大多数赡养案件都是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或子女认为父母对哪个子女偏心引起的。写这个案例,就是要告诉大家,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四、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黎某某已年过八旬,共生育了被告资某祥等6个子女。原告老伴去世后,6个子女因原告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老无所依,经家族亲属等调解均无法解决矛盾。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6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6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资某祥等6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黎某某赡养费200元(支付方式:每月5日前支付本月赡养费);原告黎某某的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六被告均等负担。
(三)典型意义
古语说“养儿防老”,原告好不容易将6个子女抚养成人,却不料晚年落到如此境地,着实让人心寒。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6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现原告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现有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其子女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五、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长臻与朱兆芸于1986年经政府登记结婚,朱兆芸系再婚,1987年,朱兆芸带徐磊(1975年6月8日出生)、徐春艳(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长臻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长臻、朱兆芸生育一子陈路程。1991年被告徐磊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春艳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兆芸去世。原告陈长臻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长臻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被告徐磊、徐春艳随其母朱兆芸与原告陈长臻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磊、徐春艳对原告陈长臻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磊、徐春艳与原告陈长臻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被告徐磊、徐春艳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 500元为宜。被告陈路程系原告陈长臻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长臻负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以每年3 600元的标准负担赡养费,本院予以确认。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陈路程于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陈长臻当赡养费3 600元。
二、被告徐磊、徐春艳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别支付给原告陈长臻当赡养费1 500元。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法官应不断分析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及时维护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六、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福今年65岁,与妻子育有两子,李甲和李乙。2001年妻子去世后,李某福一直未再婚,一人独居。后因土地被征收,李某福获得了政府各项补偿款近20万元。在过渡安置期间,李某福与李甲一起居住生活。现李某福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甲和李乙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另如果将来生病产生住院医疗费,两个儿子各承担50%。
李甲辩称,虽然自己身患残疾,妻子也长年患病,但他愿意与父亲同住。如果父亲坚持独居,他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如果将来父亲生病住院,他愿意承担一半医疗费。
李乙辩称,希望父亲与自己共同生活,但目前自己经济压力很大,每月只能支付父亲200元生活费。如果父亲将来住院,应当先由父亲用存款支付,不足部分自己承担50%。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福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其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对自己进行赡养。李某福在土地被征收后,虽然获得各项补偿款近20万元,但他没有自有房屋居住,需要租赁或购买房屋, 同时还需要购买日常生活资料。李某福目前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605元,参照重庆市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李甲和李乙每人每月还应当向李某福支付300元生活费。李甲明确表示愿意支付500元,法院予以确认。另李某福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产生了住院医疗费,可在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向义务人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李甲每月向李某福支付生活费500元,李乙每月向李某福支付生活费300元,驳回李某福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生活压力不断增大,面对资源相对有限的现实,相继出现“啃老族”、“不管族”。“啃老族”在工作成家后,依然向父母伸手要钱;“不管族”念在父母有存款或者有生活来源,不履行赡养义务,任凭老人“自生生灭”。《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老人全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老人的衣、食、住、行,鼓励老人健康生活、快乐生活,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七、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父亲去世前,三子女就母亲张老太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每人每月付给母亲500元赡养费。岂料一年后,张老太将房产无偿赠与了儿子李军,这下大女儿李丽、小女儿李菲都不愿意了。
2014年12月,张老太将李丽、李菲、李军三子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每月赡养费500元(自2014年6月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时,张老太因远在广东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小女儿李菲委托代理人出庭声称,2013年4月所签订的赡养协议三方并没有实际履行,自己也不同意继续履行;母亲张老太自己有退休工资、存款和积蓄,经济收入较高,生活较为宽裕,不属于没有经济能力,法律上明确规定属于不需要一定给付赡养费的范畴;此外,李菲还认为,本案是儿子李军假借母亲张老太名义起诉,实际是李军为了侵占母亲财产所为;因此不同意给付母亲张老太每月500元赡养费。大女儿李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也不同意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张老太赡养费。理由是:第一、2013年4月的赡养协议系三子女所签订,并非与张老太签订,该协议已经于2014年11月正式解除,李丽已于2014年11月将《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邮寄送达至被告李菲、李军处,在李菲、李军签收后,2014年11月28日,该协议即已解除;第二、本案起诉并非母亲张老太本人意思表示,起诉书上的笔迹并非母亲本人签名,是李军假借母亲名义将女儿告上法庭;第三、2013年4月协议中明确约定:“母亲张老太养老居住房屋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和处分,留作晚年自用”,母亲张老太已将位于乌市价值40多万元的房屋无偿赠予给李军,李军表示自愿承担赡养及照顾母亲张老太的义务,李军的行为导致赡养协议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故应解除该赡养协议;第四、原告张老太每月有固定退休养老金3000多元,加之还有个人积蓄存款7万元,经济收入较为富裕,不需要子女再给付赡养费。
被告李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老太系乌鲁木齐某公司退岗家属,每月有养老金及其他生活补贴等近三千元收入。张老太与其丈夫李某结婚后生育长女李丽、长子李军、次女李菲三个子女。2013年4月,长女李丽于起草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
一、母亲现有一套住房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留作晚年自用,闲置期间可以酌情出租,但房屋租赁租金属母亲所有。
二、母亲有自己的养老收入,…三子女需分别轮流承担陪伴照料义务,母亲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其他两位子女需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并于每月30日前汇入指定帐号,…”签订该赡养协议时,原告张老太知道且同意该份赡养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以后,母亲先在大女儿李丽处生活,后于2013年11月底至2015年开庭时都在广东与儿子李军一同生活,之前李军也按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大女儿李丽和小女儿李菲给母亲按月支付赡养费至2014年5月,后得知母亲将乌市的房子无偿赠与给弟弟李军之后,李丽和李菲不再给母亲支付赡养费用。2014年11月25日,李丽通过EMS给李菲、李军邮寄了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李菲收到通知书后书面表示同意解除赡养协议。
针对李菲和李丽曾先后提出原告的诉状及其授权委托书非本人签名并申请签名的真伪进行笔迹签定的问题,法官考虑到原告张老太年事已高,且在广东生活,不能亲自参加庭审,法官通过电话与其沟通后,张老太于2015年3月在广东当地公证处为民事起诉状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别办理了签名公证和委托公证。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了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因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由赡养人随意解除。而该条文也明确规定了赡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即父母只要符合或者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并非“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本案中,原告张老太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83岁高龄,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标准,即使其每月有固定收入,也并不影响其向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从该条规定来看,赡养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二是赡养协议的形式必须以书面为之;三是赡养人签订的赡养协议须征得被赡养老人同意后才有效。本案中,被告李丽、李菲、李军作为赡养人,2013年4月就赡养母亲张老太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张老太知道且同意该协议,且协议签订后,被告李丽、李菲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了六个月,李军实施履行了五个月。虽然被告李丽辩解称该协议的解除通知书已经书面邮寄给李军,而李军在收到协议后因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导致该协议解除,但是由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和人身性且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赡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法中的协议性质并不相同,其解除条件与合同法中协议解除条件亦不相同,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故被告李丽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纳。2013年4月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李丽、儿子李军、小女儿李菲各自给付张老太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3月止十个月的赡养费共计50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三)典型意义
古话说“养儿防老”,虽说传统上老百姓一般把养老的义务主要放在儿子身上,但现代社会中,女儿和儿子一样具有对父母亲进行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不会因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而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理应做得更好。
八、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朱绍昌于1947年与黄桃香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朱正方与小和生。1959年小和生与黄桃香相继死亡。1961年原告朱绍昌与王志芳再婚,王志芳带着已有9岁的前婚生女朱立香和7岁的前婚生子朱正德到原告朱绍昌家生活,与原告朱绍昌及其前婚生子朱正方组成新的家庭。原告朱绍昌与王志芳再婚后又生育了朱桂菊、朱桂萍两个女儿。后被告朱正方与被告朱立香结婚,被告朱正德亦娶妻在家,朱桂菊、朱桂萍出嫁在外,其中朱桂菊于1986年死亡。1989年原告朱绍昌之母去世后,原告朱绍昌与王志芳到楚雄谋生。2000年农历4月26日王志芳病故,被告朱正德按分家协议为其办理了后事。后原告朱绍昌仍在楚雄生活。2007年11月13日,原告朱绍昌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正方、朱正德履行赡养义务。该案经本院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姚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原告朱绍昌的责任田由被告朱正方负责耕种,每年10月31日前称给原告朱绍昌大米200千克,并承担各种公益负担;
二、由被告朱正方和朱正德每年分别给付原告朱绍昌赡养费120元、360元,于10月31日前付清;
三、由被告朱正方将原告朱绍昌的住房交由其居住使用;
四、原告朱绍昌的医药费由朱正芳、朱正德各承担五分之一;上述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姚安县人民法院院作出(2007)姚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后,原告朱绍昌不服该判决,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楚中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30日,原告朱绍昌以原判决确定给付的赡养费过低,难于维持基本生活为由,就其赡养问题再次向姚安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经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朱绍昌就其赡养问题已于200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正方、朱正德履行给付其赡养费的义务。本院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朱正方、朱正德对原告朱绍昌给付赡养费。现原告朱绍昌以原判决确定给付的赡养费过低,难于维持基本生活为由,就其赡养问题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姚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绍昌要求被告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给付其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确定被告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向原告朱绍昌给付赡养费时,应充分考虑原告朱绍昌的实际需要及被告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的履行能力。故对原告朱绍昌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朱绍昌的责任田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负责耕种,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于每年(含2015年)10月31日以前称给原告朱绍昌大米200千克。
二、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于每年(含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给付原告朱绍昌生活费500元,由被告朱正德于每年(含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给付原告朱绍昌生活费500元。
三、原告朱绍昌的医疗费,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承担50%,被告朱正德承担25%,每年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朱正德分两次给付原告朱绍昌,其中于每年4月30日以前给付一次,每年(含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给付一次。
四、上述一、二、三款规定,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承担25元,被告朱正德承担25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急剧增多,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
该案中,老人都已80多岁,而子女也已是60多岁的人,并且子女无正式工作,还依靠下一代来赡养,但因老人觉得赡养费太低还是要起诉60多岁的儿女。所以在审理该案时,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先哲孟子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敬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我国传统孝文化的精华。天下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养大成人后仍无怨无悔地奉献“余热”:带孙子孙女,作“免费饭堂、旅馆、保姆”,被子女心安理地“傍老”甚至无情地“啃老”、“刮老”,不求什么回报,只要看到子孙幸福有出息就很满足。相比之下,子女们做得如何呢?答案是令人遗憾而诧异的:在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不少子女和父母对簿公堂,缘由是老年人得不到适当的甚至起码的赡养,父母、子孙在彼此的矛盾冲突和泣血伤痛后终于无奈地对峙在法庭之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与当代和谐社会大背景不协调的现象。在社会经济大幅飙升、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的今天,为何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如此淡薄?老人的白发清泪,几代子女的争执和叹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九、吕某珍等二人诉李某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荣、吕某珍诉称,被告李某有等均是原告夫妇的儿子,两原告与四被告于2008年经五星乡石龙村委会调解,每年由四被告各支付500元的赡养费,李某有三人每年都按期支付给两原告赡养费,李某金一直未支付给二原告赡养费,现起诉判令四被告每年各承担赡养费500元,并共同承担原告生病住院的费用;判令被告李某金补齐从2008年至2015年共8年以来未履行赡养二原告的费用4000元。被告李向金辩称,二原告在家庭财产的分配上不公,明显偏向其他三被告,并且唆使他们把我的东西拿走,干扰我一家人的生产、生活,只要二原告不要对其家人的生产、生活横加阻碍,才能赡养二原告,不同意补出以前的赡养费。
(二)裁判结果
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主张要求四被告承担生病住院的费用,因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生病住院,所需的住院费用为多少不确定,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某金补出从2008年至2015年的赡养费,因二原告2015年才向本院主张赡养费,本院对其主张部分支持。据此,判决由被告李某有四人每人每年支付给原告李某荣、吕某珍赡养费50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尽赡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支持。
十、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丈夫于2012年去世,2013年11月21日前原告一直与长子李志明一居生活,后与女儿李亚杰一居生活。由于原告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料,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50元赡养费。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原告就医共花医疗费5 985.73元,除去医保报销的费用,剩余2 985.73元四被告每人应承担746元。另查明,原告狄桂霞在桦川县桦树村民委员会有承包田0.27垧,每月有农村低保工资55元。还查明,被告李志强在原告狄桂霞住院期间支付了医药费500元。
(二)裁判结果
桦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四被告对其母亲均有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符合农村居民的年生活费支出的标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前期治疗除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药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四被告按份负担的请求,因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尚未发生,本院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治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后另行主张权利。判决如下: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自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狄桂霞赡养费150元,此款于每月的30日给付;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狄桂霞医药费2 985.73元,由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亚杰各自承担746元,被告李志强承担246元(746元-500元)。
(三)典型意义
7.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篇七
2012年4月,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智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2013年1月8日, 农业部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
二、江西省赣州精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12年5月,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执法人员对赣州精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11个产品为假兽药。2013年10月, 农业部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山东省青岛诺迪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劣兽药案。
2012年10月, 根据举报, 有关部门现场查获该公司制假生产线2套, 涉嫌伪劣兽药原料、成品及半成品370余种。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 目前, 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河南盛福隆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劣兽药案。
2012年12月, 根据举报, 兽医执法部门立案调查该公司制售假劣兽药案。目前, 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该公司法人、总经理、生产、质量负责人等5人已批捕。
五、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劣兽药案。
2013年4月, 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 该公司涉嫌违规生产兽药产品。2014年4月, 农业部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
六、福建省漳州回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13年6月, 福建省龙海市农业局根据举报立案查处漳该公司生产假兽药案。目前, 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河南安邦药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13年7月, 接群众举报, 有关部门组成专案组, 对该公司生产厂区及郑州市的销售网点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查到各种台账, 经核算非法销售金额达到1300多万元。目前, 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 已抓捕5人, 网上通缉数人。
八、湖南省宁乡县刘得明等无证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13年8月, 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刘得明等无证生产经营假兽药案。2014年4月10日, 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5名涉案人员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了判决, 分别被判处7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10万至35万元。
九、四川莱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案。
2013年8月, 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 发现该公司涉嫌违规生产兽药产品。该公司已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仍在处理过程中。
十、河南鑫汇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昭阳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劣兽药案件。
8.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篇八
记者根据关注度和影响力两大标准,从消费无忧网的投诉案例中归纳出2012年度IT数码行业的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媒体的资深人士对此进行点评。
案例一:品牌平板电脑维修费高达2400元路边小店600元搞掂
李女士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各类单据一应俱全。2012年11月下旬,因为她的不小心,该平板电脑摔在地上,屏幕上出现几条裂痕,但可以正常显示图案和文字。李女士随即带着该平板电脑前往当地的维修中心。经工作人员检查,确认触摸屏损坏,如果维修必须花费2400元。李女士觉得维修费用太离谱,并没有接受维修。之后,她找了一家普通的维修店,花了600元换了一个屏就搞掂了,而且使用起来并没有什么问题。
媒体观点:类似情况在实际数码产品的维修过程中十分常见,即便对某些国际知名品牌来说亦是如此,维修价格高企,让消费者“买得起,修不起”。
对于此类问题,一方面,建议消费者仍首选在数码厂商指定的正规网点维修;另一方面,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数码产品维修细则和价格规范,进一步优化维修市场环境,约束商家的不正当行为。
案例二:数码相机因故障送修,检测后却多了一故障
山东的王先生于2012年五一期间在商场购买了一部数码相机,使用2个月后相机便出现无法开机的故障。相机经商场送往售后网点检测,一开始售后网点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保修,之后王先生提供了发票,对方又以人为损坏为由拒绝维修。可当相机返回时,王先生发现充电接口外面的保护盖已损坏。“如果售后不懂维修请不要承诺售后,原本相机是开不了机,没想到经售后检测后却多了一故障。”王先生气愤地说。
媒体观点:首先,消费者在购买贵重数码产品后,应注意保留发票、保修卡等销售凭证,任何消费者,都应该养成这样的良好的习惯。其次,王先生在将相机送交售后网点时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售后维修网点确实对产品造成了“二次伤害”,那么消费者应该第一时间向工商部门举报和投诉。如果证据确凿,对方仍不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消费者甚至可根据情节轻重选择报警。
根据此案例,总结两点经验:
1、消费者在进行购买、维修等行为时,应尽可能注意保留证据;
2、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寻求帮助,一般来说,至少可以起到震慑问题商家的作用。
案例三:镜头容易划伤,厂家是否该负责?
山西的胡先生花了4000多元购买了一台数码相机,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发现镜头筒上有明显划伤。胡先生上网搜索,发现很多消费者都反映该品牌相机确实存在镜头盖和镜头距离过近,容易造成镜头划伤的问题,他认为这是相机设计缺陷。随后,胡先生找到该品牌售后要求免费更换镜头筒,但对方表示只有经北京、上海等快修中心或认证维修站检测确认镜头划伤不是人为碰撞,且已经影响到用户正常使用的才能进行免费更换。
媒体观点:强盗+的逻辑。“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这里过,留下买路财。”过去山大王劫财劫色还得把心一横,估计不知道给自己鼓了多少把气,才敢拿把大刀,喝上几句黑话,让人心惊胆战,乖乖把钱财交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被劫的人也能自我安慰,“我不是软弱,我是讲策略的,出门在外,安全第一,能忍则忍,没看见人家手里那把大刀吗?”说完,还会庆幸自己只是损失了一些身外之物。 而上面这家相机售后比强盗还多个“+”号,让你吃了亏,还得窝着火。明明是一眼就能看出来的问题,偏偏还要拿去检测。一方面,这是瞪眼说瞎话,谁能为了几千元的东西还跑到北京上海去检测;另一方面,你要真拿去检测了,还会被嘲笑智商有问题。 其实,这样的答复并不少见,比如高级手表维修、汽车维修等等,一幅高高在上,很专业、很规范的样子,侮辱了消费者的智商。 再看后果,以后不买这个牌子的相机是一定的了,而这样一句不负责任的答复,让人窝火,更让人火冒三丈,估计碰着暴脾气的,当场摔相机也不是不可能。以前砸冰箱、砸大奔,估计这家相机售后早晚会碰到一个摔相机的。
案例四:买笔记本电脑遭遇“换机型”骗术
2012年4月底,胡小姐到一IT数码卖场购买笔记本电脑,原本在网上看好戴尔的灵越i7,当她正咨询比价时,一销售员上前推销并开出5100元的优惠价,于是胡小姐决定买下,连同该销售员前往5楼的交易处付款。然而,就在付完款填完单后,该销售员称这款机器没有三包,也不开发票,还说这款机每开50分钟就会死机蓝屏。胡小姐随即提出退货,但对方不同意,又建议她换另一款机器。紧接着,一个所谓的技术人员向胡小姐推荐了另一款笔记本电脑,对方称配置跟灵越i7一样,这款还是升级版,不会死机蓝屏,只是价格稍贵。在他的游说下,胡小姐最终以528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款笔记本电脑,直到使用时才发觉自己被骗了。胡小姐检查了电脑配置并用软件进行检测,发现此电脑是一台样机,配置也与销售员所说的不符,而且这款电脑的市场售价仅在3800-4200元之间。
媒体观点:莫把消费者当傻子。 很多消费者对于自己所要购买的物品可以说是门外汉,往往在挑选同类商品时,销售人员的介绍会起到主导作用,上述案例中的胡小姐就是这种情况。 如果销售人员真的是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出发进行推荐销售,这是发挥了商场设立促销员的本意,让顾客慕名而来,满意而归。商场获利、获誉,顾客获得了心仪的商品也会在朋友间做免费的宣传广告,一举多得。 然而,在销售促销的环节中就是存在这么一种人,拿顾客对商场、对品牌的信任作为欺骗的资本,把顾客当成了傻子,以为欺骗行为不会被发现。这样想、这样做就大错特错了,顾客信任你并不说明人家傻,尤其现在同类物品极大丰富,又有网络这个帮手,稍微有点使用常识的人早晚都会发现这个问题,到时,脾气好的顾客也许对自己被欺骗微微一笑也就过去了,顶多不再来这家商场;较真的顾客也许就会立马找上门,什么事情都是有可能发生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损失的都是卖场声誉这个无形的品牌。 同时,这件事也暴露出商场监管存在漏洞的根源,说到底没有一个诚信买卖的良好的企业文化底蕴做基础,必然不会有一批讲诚信的员工,心思也不会用在熟悉商品,提高销售技艺上。这样的商场迟早得关门。 用一句不中听的话概括:谁把顾客当傻子,谁才是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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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新购买的相机竟然是使用过的?
2012年11月4日,南京的朱小姐购得一款数码相机,当天便发现该机有使用过的痕迹,因为开机未出现日期设置的提示,而且拍出的照片编码是从八千开始。朱小姐随即前往专卖店讨说法,一开始店方也承认该机被使用过,并承诺11月7日到货后给予换新机。11月7日中午,朱小姐联系专卖店时,对方先是说货没有到,当她提出更换其它型号的相机或退机时,又改口称马上到货。随后朱小姐再次前往专卖店,不料销售人员又换了一套说法:“机器没有问题,是里面卡的问题,那天说错了。”接着用新卡把机器恢复了相片编号,一口咬定机器是新的,只同意更换同型号的机器。
媒体观点:新机配新卡,这是毋庸置疑的;退一步说,即使配的是旧卡,也不会影响新机首次使用应有的向导设置,这足以证明该相机曾经被使用过。有见于商家态度反复,并没有与客户和解的诚意,建议消费者直接请消协介入协调,与商家协商。
案例六:从未打开过的电脑机箱内惊现金属钳子
因办公需要,郑州的何女士于2012年2月份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使用中,电脑经常出现黑屏和自动重启的现象,无数次辛辛苦苦做出来的工作文档因电脑故障而“灰飞烟灭”。一开始何女士以为是系统问题,可是无论怎么调试,问题都得不到解决,最后甚至开不了机。何女士将电脑送往售后网点维修,谁知未打开过的机箱内竟发现了金属钳子,原来是金属钳子导致主板烧毁。“没想到维修电脑还来了个‘开箱有礼’,更让人心寒的是企业迟迟不给出解决方案。”何女士气愤地说。
媒体观点:何女士的遭遇其实很普遍,厂商或者组装商家的粗心大意让人啼笑皆非,并且确实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和困扰,企业应该在基于维护自己商誉的前提下,考虑对何女士做出赔偿。如果企业完全罔顾商誉损失,那何女士可以找消协调解,甚至进一步咨询律师意见,为自己的经济损失索赔。
案例七:不到1年8次维修,都是旧零件惹的祸
章小姐于2011年10月2日花4000元购买了一台一体机电脑,使用中发现电脑出现间断性黑屏的现象,于是将电脑送到该品牌售后维修部检修,但前三次送修均被告知检测未发现问题。后得知企业售后可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当电脑于2012年7月再次出现黑屏故障时,章小姐便让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前前后后又修了5次,故障仍未修复。在一次与维修师傅的对话中,章小姐发现维修师傅所带的零件全都是旧的,而且每次维修换的零件也是旧的,所以电脑问题不断,屡修屡坏。
媒体观点:针对案例中的情况,消费者应首先参阅该厂商的保修条款,确定产品的具体保修情况。如相关条款中注明是用“新品部件”进行维修,则可以以此为据要求该厂商立即重新维修。若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或是注明用“良品部件”进行维修,原则上厂商的售后部门则可以使用功能正常的二手部件为您维修电脑,但本案例中1年之内8次维修的情况肯定是不正常的,已经符合三包中的“一年之内因质量问题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可直接要求商家换货处理。
案例八:买电脑还得再掏钱买软件?
市民胡女士在2012年5月11日在成都一数码城购买了一台电脑,付款后,商家将电脑外包装拆封并开始给胡女士装机。谁知进行到一半时,商家向胡女士提出购买软件的要求。“你不买,不给你装机,现在包装已经拆了,也不能退货。”商家说。“被强行搭售软件却难退货,本来我应该严词拒绝的,可惜当时没这么做”,事后胡女士后悔不已。 之后胡女士了解到,目前不少数码店都存在这种强制搭售的行为,所谓正版软件的价格大多在599元-988元之间。
媒体观点:案例中胡女士因为先付款未就软件安装收费问题进行确认,这种做法实际很难保障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很多经销商都要求先付款再开箱,不过消费者千万别中圈套,购买电脑一定要先开箱验机装机,确认电脑本身和所装软件都没有问题后再付款。另外,开箱前最好和经销商确认好所装软件的种类、数量以及是否需要单独付费,避免发生消费纠纷。
案例九:新机硬盘已经使用超过100小时
来自安徽合肥的崔女士2012年9月份新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买时已到下班时间,商家工作人员匆匆忙忙把笔记本拿给崔女士后便下班了。崔女士当时也没有太在意,回到家后使用时竟发现笔记本硬盘已经使用超过100小时,她怀疑这款笔记本是样机。之后,崔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销售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
媒体观点:以次充好是经销商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常见伎俩,用户购买新电脑时,应留出充裕时间当面做好验机工作并向经销商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加盖公章,写清购买时间,发现问题后若与经销商沟通无果,可凭购买凭证向卖场管理方投诉,请卖场管理方出面协调,并要求经销商依三包规定给予退换货。若遇到一般用户难以确定的隐性问题,消费者可及时到电脑相关厂商的售后部门检测并开具检测报告书,以此为依据进行维权。
案例十:显示屏存亮点
王女士在大连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单反相机,回家后拍摄时发现LCD显示屏上有6-8个亮点。次日王女士前往售后维修站检测,工作人员在粗略检查后,声称这是正常现象,并反复强调“照相又不用液晶屏”,不会影响正常使用,最终开具了一张“LCD屏有亮点,未见故障”的检测报告。明明就有故障,为何检测报告说未见故障?面对王女士的质疑,该维修站表示:根据目前的技术能力及制造水平,LCD显示屏基本上很难达到百分百的像素都符合规格。少于0.01%的像素可能偶尔失真,此现象并不影响最终成像,用户可以放心使用。
媒体观点:按照行业标准,“0.01%”标准的确成立,在新标准出台前,建议大家购买时自己先检查清楚后再付款。可上网搜索检测相机暗点、亮点、彩点的方法,以此来避免买到瑕疵相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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