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保险索赔须知

2024-07-15

财险保险索赔须知(精选8篇)

1.财险保险索赔须知 篇一

2013-2014 年学生学平保险项目赔偿标准及索赔须知

学生保险项目及赔偿标准表

学生保险索赔须知

附页: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保险医疗费用赔偿比例

一、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意外门诊、意外住院)

符合重庆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50元后,按90%报销。

二、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符合重庆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住院医疗费用分级累进给付比例表》中的给付比例住院医疗保险金。具体为:

1000元以下(含1000元)报销比例为50%;

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比例为60%;

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比例为70%;

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比例为80%;

3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

重庆文理学院医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2.财险保险索赔须知 篇二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隧道中心主任、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副总工程师王梦恕:

“工期紧、抠投资、分包机制”构成地铁建设巨大隐患

未来30年,我国将进入大拆除和重建高潮期,就是因为目前一些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没有长远规划

除了部门领导追求政绩外,客观上存在缺规划、欠设计、抠投资、紧工期等先天缺陷,使原本能够成为“遗产工程”的项目,被浮躁之风侵蚀

降低地铁造价,就要提高国产化水平,鼓励企业搞技术创新。即使是国产设备价格与进口差不多,那也没什么,因为我们自己掌握技术、解决就业、产生税收。

现在的地铁建设,对国内企业的带动作用不太明显,大量的钱花在购买进口设备上了。

在已开始或准备地铁建设的城市,要适度控制建设规模。比如,修建不必要的入口大厅、过于奢华的装饰、车体过长等

1965年,王梦恕就参与了北京第一条地铁——1号线的设计施工。当年,王梦恕被分配到铁道部北京地下铁路工程局施工处担任专题组组长。

1986年,北京地铁复兴门折返线招标会上,北京地铁公司将该项目交由隧道局设计施工,王梦恕被任命为副指挥长。在位于市中心的长安街国宾大道下,暗挖跨度15米大洞,洞顶离地面埋深最浅只有6米。严格遵守“管超前、严注浆、短进尺、强支护、紧封闭、勤量测”18字方针,使王梦恕所带施工队最终将复兴门折返线胜利建成。

时隔多年,王梦恕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管难度多大的地下工程,只要遵守上述原则,都不会出现太大问题。

日前,安监总局、建设部就北京地铁10号线“3·28”重大塌方事故发布通报,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对施工复杂地质情况不清楚,当施工断面发生局部塌方和导洞拱部产生环向裂缝险情时,未制定并采取保护抢险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造成6人死亡。

针对当前工程事故现状,中国工程院院士、隧道与地下工程专家王梦恕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专访,详细解释了地下工程事故的隐患所在及治理办法。

工期危机

《第一财经日报》:你曾经参与过北京第一条地铁的施工设计,你感觉当时那条地铁的设计施工和现在的有何区别?

王梦恕:那是在1965年,我们修了5年,北京站到苹果园地铁。当时我们没有用国外设备,那个时候的列车,是长春车辆制造厂生产的,现在还在用。

当时的设计考虑到地铁既是交通,又是三级防护设备,虽然施工条件比现在差很多,但质量却有保障。

现在地铁规模扩大太快,并不是很好的事。每年有1万亿元的工程建设资金。

未来30年,我国将进入大拆除和重建高潮期,就是因为目前一些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没有长远规划。

除了部门领导追求政绩外,客观上存在缺规划、欠设计、抠投资、紧工期等先天缺陷,使原本能够成为“遗产工程”的项目,被浮躁之风侵蚀。

《第一财经日报》:你曾多次强调工期对地铁安全的威胁。现在一些城市大力发展地铁,有的众多路线同时开工,这是否会带来一些工程隐患,具体将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梦恕:线路工程太多,施工事故也会随之而来。

一般在地下工程施工之前,应留出足够时间给施工和设计单位,对周边管网等情况进行调查,需3个月到半年时间。

如果同时开通好几条线,施工单位就忙于应付各个工期,前期不能做认真调查,工程风险隐患就会加大。

也不能开工就搞业务设计,设计院没有时间去搞详细规划,否则就会导致抄图,图纸设计质量低。

同时,不合理赶工期会影响地铁建设的结构和寿命及影响地铁安全。

一般来说,一条20公里地铁的合理工期大约为4~5年,但现在都在抢进度。

而事实上,我们现在搞工程,都需要经过科学评审,但有些基本工作没有做,只是领导意图,为了政绩。

地铁是很花钱的,对城市干扰、财政支出影响都很大,应该开一条通一条。

如果不搞地质勘测,地下工程是很危险的,会出现很多想不到的情况。

《第一财经日报》:作为此次地铁10号线的承包单位中铁十二局,目前已经有了300多个亿的中标工程。而按正常来说,该单位只有100个亿的工程建设承受能力。如果一个建设单位中标工程超过了它的承受能力,会出现怎样的状况?

王梦恕:前段时间出事情的苏州街地铁站,那个地方地势也是很复杂,当时在春节前,就搞了详细的方案,包括对出口都进行了研究。但不仅规划、设计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施工安全评估、运行安全评估也要进行。

但现在没有时间、精力、资金来做,因此工程出问题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在这样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没有工程建设能力,必然出问题。

苏州街地铁站存在三大复杂性,一是地质比较复杂,还有好多空洞;再就是设计没有搞清楚,该注浆的没有注浆,由于成本比较低,设计单位不这样做,施工单位也就没有执行;三是,地下管道情况很复杂。

铁道部有30多个这样的局,一个局就是1万多人,是国家的一级企业或是特级企业。他们地铁、公路、铁路任务很重,任务重但利润不高。

于是就有可能薄利多销,有了活就抢,抢了之后进行分包,分给工人去干。表面上是它的队伍,实际上可能是包工头招募的,只不过打着这些局的牌子。

同时管理上也缺乏资金,讲科技创新,但科研经费连0.1%都没有。

造价降低之道

《第一财经日报》:总体上说,地铁建设投融资机制应该如何解决?如何将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以及上市融资很好地衔接起来?

王梦恕:地铁是高造价、高成本运营的地下交通,建得起,不一定运营得起。更多依靠国家财政支出,上海市的地铁造价每公里是8亿元,广州市的地铁造价每公里也达到7.8亿元。

即便是全部实现了设备国产化,每公里造价仍不会低于4.2亿元;北京市地铁运营,政府每年用于地铁的补贴接近10亿元。

这在经济欠发达城市,负担不起,随着外资利用政策的进一步到位和完善,以及民间资本的日趋活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地应不失时机地进行以地铁为主的轨道交通建设。

《第一财经日报》:你曾介绍,地铁建设要尽可能简单一些,切忌盲目攀比和奢华。你此意何指?

王梦恕:某城市曾耗资数十亿元建造的城市轻轨开通,但没过多久,开始面临入不敷出现状。

该工程论证时,多数专家认为应修地铁,但政府坚持建轻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轻轨更醒目、更好看。但全市轻轨只有一条线,无法形成网络。

一般而言,地铁的附属功能只要能够满足通风、照明这样的基本要求就够了,地下温度基本是恒定的,15摄氏度左右,冬暖夏凉,并不需要空调和屏蔽门,但是偏有这样做的。

现在供应地铁系统的电力,真正用于牵引的不到30%。

一般在国外地铁建设中,土木工程投入大约占60%,设备投入一般占30%,最多不超过40%。而国内一些城市,这两方面投入的比例,差不多是1∶1了。

我曾经提出地铁建设10字原则:安全、可靠、实用、经济、先进。

但很多地方却把追求“先进”放在第一位。造价上去了,运营成本也大量增加,最后是“建得起用不起”。

而且,地铁造价直接关系票价。一般而言,居民用于公交的开支不能超过收入的11%,地铁票价太高,难以吸引市民,大量的人还是拥在地面交通。

总体说,轨道交通要发展,但又不能乱发展。国家对各地上轨道项目,特别是地铁上项控制得相对严格。

上地铁必须具备:第一,城市人口要达到200万;第二,城市GDP要达到1000亿元;第三,财政收入要达到100亿元;第四,申报的地铁线路必须是网络,单线不能审批;第五,地铁设备的国产化率必须达到70%。

同时还要合理降低地铁车站建设规模。车站是轨道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轨道交通总造价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如一般车站造价多在0.4亿~1亿元之间。

《第一财经日报》:你说降低地铁造价的根本之道在于要生产国产化产品,目前这方面发展状况如何?

王梦恕:降低地铁造价,就要提高国产化水平,鼓励企业搞技术创新,追上国际先进水平。即使是国产设备价格与进口差不多,那也没什么,因为我们自己掌握技术、解决就业、产生税收。

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我们每年要多花多少冤枉钱?现在的地铁建设,对国内企业的带动作用不太明显,大量的钱花在购买进口设备上了。

在已开始或准备地铁建设的城市,要适度控制建设规模。比如,修建不必要的入口大厅、过于奢华的装饰、车体过长等。

对于地铁设备,应严格控制从国外进口,我国目前的地铁设备完全符合地铁建设和运营的要求。原国家计委也规定地铁设备的国产化率必须达到70%,以把资金用于更多的地下交通建设。

风险评估及管理

《第一财经日报》:你认为在当前情形下,这种耗资庞大的工程,它的分包机制会造成什么工程隐患和经济上的纠纷?

王梦恕:现在工程有实行分包现象。但像地铁建设这种重点工程,施工方如果没有一定资质,是不能施工的。因为工程造价低,就会导致各方都要减少投入,到了施工方,利润是很低的,出事也多。

为了尽快启动工程,包工头手里都有固定队伍,分包本来是为了节省工程进度,分包层级越多,落实到最后的施工时间也就越短,分包商很难再有时间吃透资料。由于转包,工地上的管理并不规范。

工程分包之后,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利润继续摊薄。

虽然有工程分包,但总体技术还是过硬的。不过分包后下边的工人对技术把握要差一些,工程大,技术人员不足。

《第一财经日报》:新的地铁线路要穿过各条旧线路,新线不能影响已有线路的运行,不能造成沿线房屋下沉量过大,不能造成地下各种管线破裂,还不能对现有立交桥的桩基造成很大影响,这都需对正在施工的工程有足够的安全风险评估。

对于上述所称的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怎样进行?有没有什么可以具体操作的模式?隧道工程研究中心对此有何具体措施?

王梦恕:轨道交通修建,从规划、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到调试、运营,这是一个庞大、复杂、多专业、多门类的系统顺序整合过程。

我们做了4号线、10号线的风险点控制,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点,分完后,按风险点不同,告诉施工单位应该做些什么。

另外,现场量测结果,每天晚上6点之前反馈到我们中心。中心专门设有一个班子,进行监测,监测几条线的难点在什么地方。

北京对安全风险评估已相当重视,隧道工程研究中心和其他一些研究单位,对北京地铁4号线和10号线等,都成立了专门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由建设施工单位等提供下沉量等数据,以采取应对措施。

总体说,我们地铁建设实力很强,如果土木工程造价投入再多一些,进度再慢一些,很多问题可以规避。

苏州街的这个车站,是属于比较正常施工,还算不上风险点。

《第一财经日报》:你曾经说过,在地铁塌陷事故中,像水管老化这类问题相对来说只是客观原因,主观原因还是体现在施工管理上,也即施工水平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队伍不齐整”上,为什么这么说呢?

王梦恕:在地铁塌陷事故中,像水管老化这类问题相对来说只是客观原因,主观原因还是在施工水平方面,如果很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能够及时发现征兆,是可以判断风险的。

10号线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施工队伍的水平、经验问题。由于设计不合理,像流沙地层,该加注浆的,它没有加,因此施工单位也不加,很多矛盾转移到施工队伍。地层情况应随着施工情况而改变。

为此我们应培训现场的技术人员、项目总工。

3.财险保险索赔须知 篇三

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销员销售行为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形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保险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受公司委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公司的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佣金)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规行为是指,营销员在保险代理活动中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的。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 对营销员的违规行为处理采取违规记分制。

— 1 — 第五条 各类违规行为具体记分标准如下:

(一)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记1-2分:

1、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签发的有效单证;

2、对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对任何营销员做不公平或不完全比较;

3、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5、窃取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资料、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

6、受公司委托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通知客户交费或未及时收取续期保费造成客户保单失效;

7、代替客户垫交保费引发纠纷的;

8、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或增员;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管理,在公司内散播负面言论;

10、与客户争吵等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公司形象;

11、隐瞒或提供虚假个人重要资料、保证人信息。(二)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记3-5分:

12、超出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13、擅自变更、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1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修改保险合同、单证、文件资料,或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

15、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16、遗失有价单证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公司损失;

17、隐瞒保险合同中涉及客户权益的重要情况;

18、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提供虚假客户信息,未将公司应知客户的资料如实报告公司;

19、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保险合同;

20、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或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21、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22、使用不正当手段引诱、强迫、限制投保人订立或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利益;

23、以支付佣金回扣等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利益;

24、与客户串通或隐瞒客户安排他人顶替体检,修改或伪造客户体检结果;

25、串通客户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26、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或为其他同业公司、代理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27、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收益等方面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担保或承诺;

28、对公司经营状况或保险产品做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说明;

29、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红利等;

30、其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保险从业规定,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违规行为的记分原则如下:

(一)根据营销员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违规记分分值;

(二)营销员一年中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而被记分的,应从重处理;

(三)违规营销员主动说明违规事由、积极协助调查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四)营销员违规记分以年为周期,当年记分不计入下一。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营销员违规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职级晋升延缓三个月;违规记分累计达到3-4分的,职级晋升延缓六个月;违规记分累计达到5分的,可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第八条 对于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因犯罪被司法机构拘留、逮捕、判处刑罚的,因经济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营销员,可不受记分分值限制,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第九条 营销员的违规行为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等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营销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投保人退保、保单失效的,除扣该单的直接佣金外,还应承担客户退保、复效等其他损失;

(二)因营销员的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承担了保险合同以外责任的,公司有权向营销员追偿;

(三)因营销员的违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责成违规营销员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第十条 营销员违规每记1分,处理决定下达月扣除其直接主管管理津贴5%。若发生营销员重大违规行为的,扣除其直

— 5 — 接主管管理津贴100%,并晋升延缓六个月。

第十一条 违规营销员及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不得参加公司当的荣誉评选活动以及以任何形式召开的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直接主管积极配合营销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有助于减少损失的,对其可减轻或免予处理;明知营销员违规行为而不及时上报或帮助隐瞒的,应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名词释义:

截留:收到保费后超过公司规定期限的2个工作日内,未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全部保费缴至公司、但又未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不可抗力除外。

挪用:将所收取的保费挪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超过截留保费的期限未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全部保费缴至公司,视为挪用。

侵占:将所收取的保险费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重大违规行为:

1、营销员截留、挪用、侵占保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红利等5000元以上的;

2、营销员违规从业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3、营销员因违规行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4、营销员严重的欺诈误 — 6 — 导行为,引发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的。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条款无效或自动失效;但本规定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4.财险保险索赔须知 篇四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个人贷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本保险合同的生效以《个人贷款合同》的生效为先决条件;《个人贷款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中止或终止,本保险合同也随即中止或终止;本保险合同的变更或中止必须事先经得《个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三方同意。

第三条 被保险贷款人简称贷款人,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合法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被保险借款人简称借款人,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与贷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并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的自然人,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借款人遭受意外事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借款人因该事故导致死亡或1级至3级伤残之一,保险人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支付保险赔款。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在《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罚息,剩余部分赔偿给借款人。

(二)借款人因该事故导致4级或5级伤残,并经证实完全无法继续从事原职业,而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仅负责一次性替借款人付清《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不含罚息),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借款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贷款人的故意行为;

(二)借款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借款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借款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借款人妊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疾病或传染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借款人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借款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第九条 借款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借款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借款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借款人从事打猎、漂流、探险、特技表演、搏击、骑马、赛车、极限运动等活动或运动;

(五)借款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六)借款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七)借款人从事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期间;

(八)借款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九)借款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借款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借款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期间;

(十二)借款人从事有关高空作业、海上作业、水下作业、坑道内作业、火药爆竹制造及使用等工作期间;

(十三)借款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期间;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

若借款人为二人或以上的(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每一借款人的子赔偿限额由借款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若本保险合同中未载明,则视为对每一借款人的子赔偿限额等于赔偿限额除以借款人人数。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准。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借款人及贷款人义务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 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借款人身故证明书。若借款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借款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清偿《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人还清贷款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本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

(5)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第二十八条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借款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受伤害:指伤残或死亡。

5、伤残: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指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中1至5级之一的伤残。

6、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7、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9、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3、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14、极限运动:指潜水、冲浪、滑雪、滑草、滑板、轮滑、蹦极、跳伞、滑翔、攀岩(包括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高山速降、定向运动、越野、野外生存、BMX等运动。

15、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6、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7、治安人员:指国家安全人员、警察、警卫、监狱看守所管理人员等执法人员。

18、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9、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5.保险索赔申请书 篇五

XX保险公司 :

我叫XXX,年龄X岁,所在学校XXXX。2011年X月 X日 X时,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打球导致手臂受伤送院治疗,现已痊愈。在医院期间花费医药费XXX元,因我办理贵司保险,(保险单号XXXX,保险名XXXX,)特提出理赔申请,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

XX年XX月XX日

篇二:保险索赔申请书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我叫×××,男,身份证号码是:××××××××××××××××××系××县××镇××村五组村民,是××中学九年级学生×××(男,身份证号码是:××××××××××××××××××,××××年××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在×××医院被确诊患××××××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年×月××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的母亲×××,女,系××县×××镇×××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办理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

6.XX保险索赔申请书 篇六

导语:保险是一种保障机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索赔是什么

保险索赔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什么原因下才会索赔

对于投保者来说,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但索赔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单一原因

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二)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

(一)索赔申请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我司已向贵司投保险,保险单号为:。

次保险事故的估计损失金额共计(大写)()。

(详细损失项目另附清单)

特此向贵司提出索赔。

公司

年月日

(二)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以往损失情况:

保险财产名称:

投保金额:

7.财险保险索赔须知 篇七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辆发动机及变速箱延长保修服务的制造商、销售商或维修服务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了机动车辆发动机及变速箱延长保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延保合同”),如果保险车辆发动机或变速箱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了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消费者在延保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一)(二)

(三)的;

(四)的;

(五)(六)

(七)(八)

(九)(十)

(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消费者提出修理或更换零部件要求时不在延保期内; 保险车辆发动机或变速箱未定期保养; 保险车辆发动机或变速箱保养、维修不当;

非正常使用保险车辆或未按照保险车辆制造商指定的方式使用保险车辆; 因强制运输、没收、征用或其它类似事件使消费者失去对保险车辆的控制;

保险车辆使用与其发动机压缩比不匹配的燃料,使用不符合原制造商规定的变速箱型号油; 保险车辆参与任何性质的竞赛; 未经保险人同意更换或调校里程表的;

保险车辆出现故障时,故意破坏原始状态,造成故障以及原因无法鉴定的; 保险车辆出现故障时,恶意夸大损失,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或使用欺诈手段; 保险车辆出现故障时,被保险人延误报案时间,导致故障或风险扩大的; 私自改装保险车辆的;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扩大延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制造商召回保险车辆的;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合格维修服务商修理后,仍处于该维修服务商所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的。保险车辆发动机或变速箱部件自然磨损及老化导致噪音,震动或部件原有功能减弱但部件并未丧失其功能。车辆型号、车辆身份标识等在延保合同中记载的保险车辆相关信息与实际维修的机动车辆变速箱不符或者涂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无延保合同的发动机; 无延保合同的变速箱;

车辆型号、车辆身份标识等在延保合同中记载的保险车辆相关信息与实际维修的机动车辆发动机不符或者涂改(二十一)保险车辆发动机或变速箱部件系统中润滑密封垫密封功能减弱,仅有轻微润滑油渗出痕迹。除非润滑油渗漏形成 油滴,并且影响行车安全。

(二十二)发动机机油消耗量增加。除非每1000公里发动机机油消耗量超过0.8升,且尾气检测碳氢值(HC)和一氧化碳(CO)检测值均超过国家标准。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消费者、制造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其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疏忽、误告、不作为行为;

(二)(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核爆炸;

(四)(五)

(六)(七)

(八)(九)

(十)(十一)

(十二)(十三)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自燃、涉水行驶; 动物侵扰;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机动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事故; 盗窃、抢劫、抢夺、欺诈; 交通事故;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保险车辆存在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保险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质量问题;

(十四)保险车辆使用非原制造商的零部件及不符合原制造商规定的保养辅料。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

(九)(十)

(十一)(十二)保险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所发生的损失; 保险车辆在维修时其内部遗留物品所发生的损失;

提高、改善保险车辆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保险车辆造成消费者或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除延保合同外,在其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与消费者、制造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之间的任何诉讼以及诉讼抗辩费用;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车辆贬值、维修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未遂受到的损坏; 所有用于车辆维护保养的费用;

制造商要求的所有类似维护保养性质的零部件更换;

保险车辆在维修期间因不能使用而造成的时间损失、个人财产或收入的损失以及相关的燃油费、电话费、食宿费、差旅费、拖车费、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等间接经济损失;

(十三)(十四)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应承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不属于延保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故障或费用。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一保险车辆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对于每一保险车辆发动机,在其延保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以其发动机重置价格为限。对于每一保险车辆变速箱,在其延保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以其变速箱重置价格为限。

第九条 每次事故实行20%绝对免赔率。

保险期间与延保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的延保期以其延保合同中约定的延保期起止日期或行驶里程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本人(本公司)本次投保车辆。

本人(本公司)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对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投保人(签章)年 月 日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依据第一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每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在每辆保险车辆的延保期开始前,将购买该车辆的消费者信息、车辆身份标识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投保人是否已投保该车辆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业标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确保维修车辆质量合格。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7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 3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八)保险单正本;

保险事故车辆的延保合同正本; 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厂家定期保养记录、里程表读数记录; 保险车辆消费者签署的修复确认书; 出险车辆故障诊断和维修记录原件; 相关费用的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

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二)

(三)(四)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消费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仲裁机构裁决; 人民法院判决;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每一保险车辆的发动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一保险车辆的发动机赔偿限额,每一保险车辆的变速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一保险车辆的变速箱赔偿限额;

(二)(三)第三十条 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后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出险的保险车辆,对于可以修理的发动机零部件及变速箱零部件,保险人负责赔偿按照该发动机及变速箱原有技术标准、使用性能进行修理所产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修理费用:

(一)(二)零部件费用; 修理人工费。

本人(本公司)本次投保车辆。

本人(本公司)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对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投保人(签章)年 月 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被保险人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需要进行更换的发动机零部件或变速箱零部件,保险人负责赔偿更换费用。保险人对更换费用的实际赔偿金额以下列金额为限: 更换零部件赔偿金额=零部件重置价格-被更换零部件残值

其中,零部件重置价格是指在维修时重新购置与被更换的零部件相同或类似材质、相同或类似标准、相同或类似质量的零部件所需要的价格。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解除与部分车辆退保

第三十五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提前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并不因机动车辆发动机及变速箱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解除而解除。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九条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保险人: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消费者:指购买保险车辆并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延保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保险车辆及其延保合同的受让人。

发动机:指“短发动机”或“裸发动机”,它包含发动机曲柄连杆机构及附件、汽缸盖总成、气门室盖、油底壳、机油泵、正时传动系统及盖板、发动机油封。不包含发电机、起动机、进排气歧管、方向助力泵等零部件。

变速箱:指“短变速箱”或“裸变速箱”,包含安装于变速箱壳体内零件。不包含变速箱壳体,及变速箱壳体外用于连接,传动,变速的外装零件及用于安装,固定,覆盖变速箱壳体外的零件。

保险车辆:指消费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在本合同载明类别、品牌、型号范围内的,并由被保险人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提供发动机及变速箱保修服务的机动车辆。

零部件:指属于保险车辆发动机总成或变速箱总成上所装配的各个配件。

延长保修服务合同(“延保合同”):指被保险人与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签订的,约定由被保险人在延保期内提供保修服务的协议。

召回:指按照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发动机产品或变速箱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汽车发动机或变速箱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发动机产品或变速箱产品缺陷的过程。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碰撞: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涉水行驶:指保险车辆在通过积水路段时,驾驶员可以并能够采取安全措施,如:停车熄火发动机等,但驾驶员未采取安全措施,仍然驾驶保险车辆强行通过积水路段的行为。

发动机重置价格:指在投保所在地、出险时间点,购买保险车辆原车相同型号或相近类型的新发动机所需要的费用。变速箱重置价格:指在投保所在地、出险时间点,购买保险车辆原车相同型号或相近类型的新变速箱所需要的费用。修理人工费:指发生发动机或变速箱保险事故后,为了恢复发动机或变速箱正常工作性能,所必须的发动机或变速箱维修工时费

残值:指保险发动机或变速箱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维修保险发动机或变速箱,所更换下来的发动机或变速箱零部件的市场价格

本人(本公司)本次投保车辆。

本人(本公司)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对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8.财险保险索赔须知 篇八

出险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向各自承保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2.取得交警证明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现场交警填写《交通事故确认书》。现场交警根据各方陈述,对事故进行勘察后作出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如无争议,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主签字确认。3.填写出险单

出示上述3证和保险单证,理赔员完成现场查勘初步定损工作,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4.理赔员审核定损

事故确认完毕,各方车辆应立即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如无争议,双方签字确认,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5.送修理厂修理

如果是在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事故车,修完后,您可以将索赔材料交给修理厂,并向修理厂出具一份向保险公司代为索赔的委托书,然后支付自己应该支付的部分修理费(比如保险公司免赔的部分),就可以直接提车了。如果您自己选择修理厂修理,那么修完车后,您要先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然后拿着所有的索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索赔。6.保险公司复核后赔付结案

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1)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3)相关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赔款收据、汽修发票等原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祸理赔注意事项:1.不

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

有的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2.不要自行答应赔偿金额

如果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这种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则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3.切忌先修理后报销

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

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4.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

一些车主为了方便,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此行为风险很大,有的修理厂会让车主走一些“歪门邪道”以达到赔付目的,而这些“歪门邪道”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5.不计免赔范围有限制

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主不一定就能获得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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