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2025-03-04

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精选12篇)

1.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篇一

SXXX XXXX境改建工程

SG1合同段

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方案

编制: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 编写:__________

SXXX XXX改建工程 SXXX 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六年九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编制目的.....................................3

三、扬尘来源.....................................四、扬尘防治管理措施.............................五、检查制度.....................................4 5

一、工程概况

XXXXXXXXXXXX

二、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身心健康,根据蓝天工程计划方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企业发展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一体化,建设“蓝天工程”就是建设我们自身的人品形象,维护市容市貌,控制扬尘污染,建设“蓝天工程”成为每一位员工心目中的第一责任也是势在必行,为了提高参建员工的自觉性,形成文明长效机制,将文明施工的要求细化成具体标准,与劳动竞赛想结合,激发各施工班组文明施工的自觉性,为确保达到扬尘污染控制的规定要求。

三、扬尘来源

施工期的扬尘主要来自:土方挖掘,现场堆放,土方回填及运输车辆道路扬尘。堆放的原材料(如水泥、白灰)泥浆流淌在路面风干及修建和施工产生。后续混凝土浇筑车辆大量进出施工场地导致道路扬尘。

四、扬尘防治措施

(一)、管理措施

1、本工地建有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2、本工地已制订“扬尘污染防治各级责任制”并实施。

3、本工地员工对防尘要求的知晓率达95﹪以上。

4、本工地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技术规范中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

(二)、防尘措施

1、对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施工工地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3、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4、使用干粉砂浆。

5、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6、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7、工程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8、加强工地渣土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整洁,重点做好“装 运规范、杜绝遗洒、保洁有力、避免扬尘”,加强出入大门车辆冲洗,防止将泥土带出大门,污染公共环境。

9、各加工场地必须做到加工机械(电焊机、电缆线、木工机械、配电箱)摆放整齐、安全可靠,临时工料、机棚搭建要做到美观、实用,施工完后必须清理打扫场地,垃圾、废料集中统一堆放并覆盖,保持 场地的整洁、卫生。

10、各类机动车在施工现场必须限速行驶,车辆、设备排气管严禁开口朝向地面。

11、施工用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场不设搅拌站,防止水泥扬尘。

五、检查制度

1、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项目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培训等各

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管理规范有序,持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加强

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 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即必须围蔽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

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4、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工地日常行政管理序列,各参建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由施工单位安全员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需要相关单位协同解决的,可以在相关会议上提出,以便及时解决。

2.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篇二

韦好鹏局长就我市堆场扬尘污染治理进行动员部署, 要求:一是各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 全面排查;二是参照整治规范全面整治, 不乱开口子, 不降低标准;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个堆场单位一个整治方案;四是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五是强化督查, 用效果来检测行动。

梁勇强调,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生态宜居城市的重要内涵, 而随着近年我市建设规模加大, 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严重影响市民群众生产生活。各城区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部署, 加强宣传, 从严标准, 联合作战, 下决心、想办法、出实招, 对我市堆场扬尘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以扎实的整治成效, 向全市人民交上满意的答卷。

3.第十三章扬尘污染治理方案 篇三

一、成立防扬尘管理领导小组

1、项目经理的工作职责

1、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部领导责任。

2、认真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业主单位提出的施工环境要求。

3、领导审定施工方案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规定。

4、领导组织对本项目参建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推广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好经验、好方法、好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5、按国家、地方规定,负责设置本工程施工环保组织机构、配备称职的专、兼职环保专员;对环保专员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

2、安全生产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本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组织编写施工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编写项目环境保护规定。

3、组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保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按规定对环保专员进行业务培训。

4、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工作履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职能。

3、其他人员职责

1、掌握和贯彻施工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及项目环境规定,工程开工前,向全体参建人员做好详尽交底并留取交底纪录。

2、验证机械设备、运输工具、需用物资满足环境保护规定。

3、负责组织参建人员的安全教育、环保培训工作,坚持并督促兼职环保员持证上岗、履行工作职责。

4、组织本施工队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环保工作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

二、防扬尘控制要点

1、健全和落实项目部的防扬尘管理制度。

2、严格按规范要求运输和堆放工程土,垃圾等物品。

3、土方进出工地在洗车池将车辆的槽帮和车轮清洗干净,并做好遮盖和清洁工作。

4、工地上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安放在相对封闭的操作棚内,产生的粉尘、废料等及时清理。

5、工地随时清扫,适当洒水或采取防尘、吸尘措施。

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所标位置堆放各种工具、构件、材料,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责任人等标示牌。

2、各种材料、构件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并设置明显标牌。

3、水泥、钢筋等建筑初料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设专用库房,有防尘、防潮、防雨措施。

4、车辆出入口处设清理车辆用喷头和冲洗池,驶入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必须车身整洁,不得污染道路,运输车辆经冲洗干净后驶出工地,防止车辆将泥砂带出场外。

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车辆进行限速,防止车速过快产生扬尘。施工现场每天至少洒水三次以防扬尘。

6、土方运送必须采取全覆盖的密封措施,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运输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

7、施工现场堆土要使用蓬布及密目网双层覆盖。

8、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要进行碾压,及时洒水,确保无扬尘。

9、大风天气禁止土方作业。

三、检查与处罚

1、项目部每周由项目经理带队,组织防扬尘小组人员、各分项工程负责人必须参加,对现场进行一次扬尘治理情况大检查,具体情况在检查后向各责任人通报,并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人、整改时间及整改要求。

2、对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项目部必须局部或全面停工进行整改。

3、对检查出问题的,未按时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罚 100元。

4.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篇四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及垃圾运输,并签订运输污染防治协议。采取密闭运输,车身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行装运作业。

2、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运输及商品混凝土、商品预拌砂浆运输。双方应签订相应的污染防治协议。

3、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4、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或施工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停工,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的,其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确定的待建场地,其扬尘防治工作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

5.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篇五

针对渣土装运,天津市建交委提出“八个严禁”:严禁分包给无渣土运输资格的企业;严禁使用无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渣土;严禁无牌照车辆进入工地;严禁不平槽装运车辆驶出工地;严禁帮钩缺失、损坏的车辆进出工地;严禁装运湿泥;严禁不冲洗轮胎的车辆驶出工地;严禁无工地标牌的车辆进出工地。同时,天津还出台“五项措施”包括:加大现场监管力度,配备现场监管人员2人,施工单位2人,土方运输单位2人;建设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并使用摄像监控装置和门禁;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渣土装运现场扬尘并采取喷淋降尘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规范土方挖掘机驾驶员操作行为,杜绝超装,降低噪音。

天津市建交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专项治理,重点在于加大落实监管力度。例如,要求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在前风挡显著位置粘贴标牌,否则不允许进出工地。对于未按规定违规出土的工程,将对其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由于天津市仍有不少重点工程在建,施工扬尘问题给空气质量带来一定影响。为降低扬尘影响,天津市建交委要求,明确工地围挡要符合相关规定;做到现场内主要道路、模板堆放、料具码放、散体材料堆放要严格落实文明施工要求的标准;做到所有工地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做到建筑立面密目网全封闭。

此外,要做到全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六是要求建设单位将文明施工及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列入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6.矿山扬尘治理探析 篇六

平煤股份有限公司一矿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自行设计兴建的大型煤矿。1957年12月建矿, 1959年12月投产, 井田面积27.5km2, 工业储量2.82亿t, 可采储量1.82亿t, 设计生产能力150万t, 经过两次改扩建, 矿井生产能力达400万t。

矿南矸石山位于一矿工业广场南200m处, 距市区距离仅1km, 历年累计总量达500万t以上, 占地面积16万m2, 垂直高度77m。遇有风天气灰尘飞扬, 直接影响市区及周围大气环境。

2 项目设计

2.1 设计依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顶山市政府13号令《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90) 。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和标准。一矿矸石山实测图。《一矿矸石山综合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意见。

2.2 设计内容

坡面平整、修建马道。原则上不对山体表面做大的修整, 避免破坏注浆层, 以引起灭火区复燃;依山就势, 对于局部小范围的凹凸处进行修整, 但下挖深度不得超过1m, 挖填凸削, 平整坡面;另外在矸石山东南和南面自下而上修建4条马道 (小平台) , 马道间坡长约20~30m, 马道宽约1m, 以利于后期客土喷播作业。

排水系统。为防止大雨对坡面冲刷, 雨水汇集造成塌方事故, 需设置排水系统。集体做法是在每条马道内侧砌筑一条截水沟, 另在矸石山东南修一条自山顶平台到山脚的垂直排水沟, 形成“一纵四横”排水系统。

安装工程。为便于矸石山的绿化施工, 并且使绿化效果更加持久, 还需要安装喷灌系统。主管道:采用镀锌管, 直径为75mm。利用前期防尘洒水系统, 把从山底下经过多级离心泵提到山顶的水引到镀锌管中。镀锌管绕山顶平台四周铺设, 并在主管道上分出10个出口连接主分支管道。主支管道:采用PP-R管, 直径为50mm, 自山顶引至山脚。山顶与主管道连接处安装过滤器及开关。防止大的沙粒、煤矸石颗粒进入系统中, 从而堵塞喷头。主分支管道采用一级坡面一阀门, 进行分级隔离, 以便使各级坡面供水量保持一致。主分管道每隔6m安装四通分支器, 用于向左右两侧安装分支管道。分支管道:采用PP-R管, 直径为32mm。分支管管道前端安装开头, 并且主管道相连。长度根据实际坡面而定, 随坡面进行。分支管道上每间隔8m安装一个三通器, 以便安装末端喷头。末端喷头:采用摇臂式定向旋转喷头。上端用直径25mm的PP-R管道焊接一个25mm的内丝直接头安装喷头, 下端则可焊接在32mm管上的三通器上。旋转喷头喷射半径为10~15m, 耐压1.5MPa, 采用上下行“品”字形排列, 以保证整个坡面喷洒均匀。PP-R管全部采用热熔焊接, 施工方便, 效率高, 而且成本也比较小, 耐破损, 使用寿命长。

园林绿化工程。自矸石山东北角到西南角溜矸滑道整个区域进行客土喷播绿化。具体做法是:先在治理后的矸石山坡面上铺设镀锌铁丝网, 并用锚钉和锚杆固定。再把厚层基材原料搅拌后由喷播机械设备喷射到坡面上, 形成≥10cm厚度的厚层基材。喷射完毕后, 覆盖一层无纺布防晒保墒, 厚层基材形成具有一定强度的防护层。经过一段时间洒水养护, 青草和灌木就会覆盖坡面, 一个月后可揭去无纺布, 使茂密的青草和灌木自然生长。植物根系深入矸石山体, 盘根错结, 可形成具有优良保护性能的庞大根系系统。它与铁丝网、锚杆一起作用达到保护坡面稳定的目的。

3 工程实施方案

主要治理内容为:山体修整、喷灌系统安装, 客土喷播绿化。涉及工程项目为:开辟施工安全通道、建筑安全平台、坡面平整、铺铁丝网、筛土、喷播、安装灌溉系统等。

具体方法如下。

(1) 山体修整:原则上不对山体表面做大的修整, 避免破坏注浆层, 以引起灭火区复燃。

(2) 排水系统:为防止大雨时对坡面冲刷, 雨水汇集造成塌方事故, 需设置排水系统。施工方法为在每条马道内侧砌筑截水沟1条, 保证山体坡面稳定。

(3) 客土喷播:施工方法是铺设镀锌铁丝网—锚钉和锚杆固定—喷播厚层基材—洒水养护。

该方案的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4 取得效果及效益分析

4.1 达到效果

项目实施后, 新矸石与老矸石彻底进行了分离, 砖厂不再用汽车拉矸。草坪长势良好, 洒水设施运行正常, 治理起到了防流失、防扬尘、防渗漏、防垮塌、防自燃和复燃目的。此项工程有效改善了矿区居民生存条件、生活空间和生活环境, 提高了生活质量。工程治理达到了经济、合理、实用效果。

4.2 效益分析

砖厂取料每年减少运输费:15×104t÷10t×50元=75万元;

年减少新矸石排污费:15×104t×5元=75万元;

年减少矸石防复燃费用150150万元 (以近年投入平均费用计算) ;

效益费用合计:75+75+150=300万元。

5 建后管护

对综合治理后的矸石山, 平煤股份一矿安排有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理, 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先后制定了《平煤股份一矿矸石山污染防治及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平煤股份一矿矸石山预警机制 (试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确保综合治理效果, 使矸石山打造成为矿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对综合治理工程定期维修, 作到供水畅通, 洒水及时, 使矸石山始终保持一定湿度, 给种植草木创造一个良好生长环境, 确保绿化率达90%以上, 巩固治理成果。保障供水系统水质, 严防管路喷头堵塞, 采取扩大地面蓄水池、设置过滤设施等办法, 改善所供水质。要采取防冻措施, 严防管道冻裂, 确保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张策.煤矿固体废物治理与利用[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1998.

7.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篇七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编制:

审批:

2017年11月

为了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绵阳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绵阳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和其他相关规定,切实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提高我项目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公司部为主体,各项目职能部门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

1、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时,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成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三级教育、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项目部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副经理为执行组长,总工担任副组长,各部班组负责人为组员。施工现场常设工作班子,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安全工程师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发挥安全员、协管员优势。在加项目部管理的同时,将扬尘工作作为安全员、协管员工作内容之一,对裸土、绿化、道路保洁及工地扬尘等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突出重点。对新开工的工地做到早介入;对施工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100%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

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6、加大执法力度。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项目部日常行政管理序列,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

8.扬尘治理管理指导意见 篇八

一、主要目标

为加强新区路面扬尘整治工作,营造清新、洁净的城市环境,同时,为保障新区“双提升”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使行动成效得到巩固,保持常态化管理。

二、具体指导意见

(一)加强扬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强化成员单位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办事处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扬尘工作,坚持轮流值班巡查。

(二)加强工地扬尘监管,对群众投诉强烈、管控措施严重不到位、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工地进行重点核查。办事处协调城建部门对源头污染工地要严格按照硬化处理操作,设置冲水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并对驶离工地车辆进行冲洗、查验。

(三)加强泥头车运输监管,联合交警部门设卡查车,坚持部九窝受纳场“一车一证”出入制度,杜绝渣土抛洒污染路面、出场车辆未经冲洗带泥上路等现象。

(四)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联合检查制度,办事处协调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路面执法,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及时互通执法信息,定期组织扬尘污染执法专项行动。制定相关奖励办法,鼓舞士气,增强工作的热情,提高执法办事效率。

9.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篇九

第172号

《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庆军

2013年12月27日

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臵、道路保洁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和通行的监督

—1—

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绿化、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八条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决算时由审计部门据实决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臵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臵密目式安全立网。

(三)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防尘处理。

(四)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2—

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等作业。

(五)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臵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有条件的,可以设臵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

(七)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臵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八)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

(九)闲臵3个月以上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十一)建(构)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第十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四)、(五)、(十)项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场地,超过3个月未进行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植物或者覆盖。

第十一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

鼓励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砂浆预拌站示范点建设。

第十二条 储煤场、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应当进行硬化。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应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

(三)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

—3—

设施正常使用。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臵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持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发的证件;

(二)进行密闭化改装,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

(三)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承运。

第十四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洒水降尘或者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洒水清扫(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进行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天气,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当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

(三)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不包括道路绿化),在施工工地周围设臵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臵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

第十六条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场所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媒体公开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公众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统一公开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公路、桥梁、港口工程及水工程施工中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分别由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储煤场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5—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0.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篇十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 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立即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 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相应的防风与围挡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遮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城区绿化,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第十七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二)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三)对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的;

(四)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主要道路未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的;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三)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四)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立即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或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相应的防风与围挡设施的;

(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遮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篇十一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三条 为鼓励建设单位为控制工地扬尘、创建绿色安全工地加大投入,本市设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项目自律、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北京市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行使对相关账户的管理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按照银监会风险内控相关监管规定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同时,还应当明确该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在专业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扬尘治理标准和责任人,并约定相应的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该费用应当能满足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的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总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专用存款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建设单位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本办法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与开户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支付条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协议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时,须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只能用于该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开户银行仅对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要件齐备性履行审核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凭证、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计划以及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材料。获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信息的单位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要求,利用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及拨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时,可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单位可申请支付比例不低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总额50%的预付款。

第二阶段为基础工程完成后主体结构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第二笔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应保证支付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总金额的10%且不高于总金额的20%。

第三阶段为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全额支付剩余部分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支付节点,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验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审查、签认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支付意见3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向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资金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支付相关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当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存款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销户申请,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对因扬尘治理工作不达标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并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对施工单位予以不良信息记分、依法限制其投标等处理,并取消该工程项目“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参评资格。对违反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规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区县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存在违规开户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按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理。

12.《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目的为加强本站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污染,搞好文明生产,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共同营造良好施工环境,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站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站所属各部门

三、设置管理小组:

成立环境保护小组,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扬尘污染放控工作。组长:魏腾洋

组员:刘高健、刘基山、郭华昌、黄承桂

四、防控措施:

1、大门口安装自动洒水装置,不间断喷淋。

2、生产现场每天安排专人不定时洒水降尘,防止尘土飞扬,保持生产厂区地面湿润,防止扬尘污染大气。

3、站内场地清洁时,尽量用水冲洗降尘,冲洗水可以循环利用。

4、材料场区的喷淋系统应保证正常喷淋。

5、出厂的搅拌车应冲洗轮胎后再出厂。

6、定期组织检查洒水、清扫情况。

7、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END

上一篇:课程实施水平自评报告下一篇:大学80周年校庆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