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25-03-1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共9篇)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一

文章标题: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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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县委、县政府

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全县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基础仍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一些部门和乡镇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力,投入不足,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实现我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工业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到2020年,我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宣传普及工作。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5、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6、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乡镇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7、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8、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县、乡镇、村(居委会)、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9、加大

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力度。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全县所有工业、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县政府决定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政府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制订全县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县和分乡镇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从2004年起,县政府向各乡镇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

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0、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加强对乡镇、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2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乡镇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在中小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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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二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加强政策引导

(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01-01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3.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四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3〕24号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2003-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晋政发〔2003〕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努力促进农村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育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加强农村教育工作意义重大。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是充分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推进我省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兴晋富民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目前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经费投入不足,中小学公用经费、危房改造资金缺口较大,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较低等问题,不能满足农民群众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优先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教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今后五年,要围绕农村小康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水平,改变农村教育发展滞后于城市、滞后于“三农”需求、滞后于发达地区的状况,建立起基本适应推进农村小康建设需要、具有山西地方特色的农村教育体系。主要任务是:全面“普九”和提升“普九”水平,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现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大危房改造力度,充实、更新教学设施设备,加强劳动实践基地和场所建设,使中小学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推进现代远程教育,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带动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引深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与农业、科技的紧密结合,增强教育为农服务的功效;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以县为主、各级共同承担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新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教师素质明显提高,数量和结构满足需要,基本适应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以提升义务教育水平为重点,促进农村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全面提升义务教育水平。从2004年起,在全省实施“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以改造校舍校园、调整布局结构、提高装备水平、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效益。2005年前,全省完成“

五、三”学制向“

六、三”学制过渡和六周岁儿童按时入学工作。到2007年,全省基本取消7人以下的教学点和四级复式教学,取消双轨制以下的初中学校,新建一批寄宿制小学,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努力降低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提高毕业率,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步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未实现“普九”的11个县,要将完成“普九”规划任务作为全县工作的重点,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树立自力更生、奋力攻坚的决心,充分利用“二期义务教育工程”等支援项目,在2005年前完成“普九”任务。

已经“普九”的县(市、区),要以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为目标,以推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省教育厅制定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具体条件和检查验收标准,2004年开始以县为单位检查验收,到2007年力争有5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县”要求,并使其中部分县达到国内教育发展先进水平。

(四)积极发展农村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今后五年,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所有农村地区都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要在组织全省示范性高中学校建设中,重点支持一批基础较好、办学特色突出的农村高中进入示范高中,扩大农村地区优质教育资源。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制改革后富余的场地、设施等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发展,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

(五)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认真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行以市(地)和县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龙头”带动职业教育整体发展的战略,到2007年,市(地)要重点建设好二至五所规模较大、质量较高、适应社会需求的示范性职业学校,并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每县都要建成一所综合性、高标准的职成教中心。职业教育发展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和开放的办学模式,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完成学业。

农村成人教育,要在进一步巩固提高扫盲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坚持以服务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农民增收为主要方向,实行培训与市场挂钩,推广学校、公司加农户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定单”培养。教育、农业、科技、劳动、组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使之成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并为普通中小学开设劳动技术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提供专业技术师资和场所。可在农村中小学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

(六)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到2007年,全省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经费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注重农村教师信息技术素养的培训和提高,注重应用和体现效益。要坚持“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2003年底前出台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试验县并启动试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

三、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七)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育改革。2004年所有县进入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2005年全省整体进入新一轮高中阶段课程改革实验。要注重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发,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完成国家基本要求的同时,鼓励农村中小学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大胆创新,初、高中学校应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大力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及就业与创业教育,促进办学更加贴近“三农”。

(八)加强中小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和场所建设。2007年前,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供城镇初、高中学生进行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基地,保证城镇中学生每年至少有一周时间在基地进行实践活动和职业技能学习。农村中小学校都要有一定规模的校田、校林、校场或其它劳动实践基地,县、乡政府要结合退耕还林的实施,为学校提供一定的土地、林地及有关场所,并及时办理土地证、林权证和产权证等。要充分利用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充分发挥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推动农村学校的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九)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广前元庄等农村先进学校的办学经验,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依靠教育和科技的力量促进农村经济振兴和社会全面进步。到2007年,力争40%的乡(镇)、30%的县(市)达到“科教兴乡”、“科教兴县”标准。省人民政府对达到“科教兴县”标准的县予以表彰奖励。要确定一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创造经验,引深改革。

(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要根据各自的优势,加强我省农村发展问题的科学研究,努力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每所高等学校要确定一至二个县作为定点联系县,开展技术成果转让,帮助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支持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培训农村职成学校和中小学师资,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联系县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进一步理顺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十一)农村教育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和培训;做好本级财政预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合理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确保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组织城镇学校对口支援贫困乡村学校和对贫困学生的助学活动;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实施“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办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农村教育中承担相应责任。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行政法规、政策;指导全省农村教育工作,努力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或达不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县给予转移支付。

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对各类教育进行指导、管理和督查;积极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或达不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建设特别是危房改造,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划拔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建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实施“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组织农民进行各种培训。

五、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实现农村中小学“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

(十三)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并切实予以保证。要依法就本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农村税费改革后,省、市(地)、县(市、区)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在安排上级转移支付时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使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步有所增加。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农村教育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下拨至学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

(十四)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的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工资管理要全部上收到县,未理顺教职工工资管理体制的县(市、区)必须在2003年底前理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制定的工资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并限期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从2004年起,省人民政府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和清欠情况,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省、市(地)财政部门要逐县核实财力,统筹安排,通过增加财政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等办法,帮助其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下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地)不得截留,必须全部补助到县。

(十五)建立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统筹安排,予以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要逐乡逐校核定具体拨款额,列入财政预算,在每学年初拨付到位。对因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不到位、引发学校乱收费的地方,要追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实行“一费制”的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其公用经费的缺口,由省、市两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足。

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标准。对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和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勘查、鉴定危房制度和危房改造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并把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的经费投入。要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和省级财政2003-2005年,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款,市(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力争用三年时间共同完成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的改造。现有C级、B级危房以及以后产生的危房由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负责检查鉴定,制定规划,筹集资金并承担改造任务,省级财政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扶持。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村民自治组织要通过组织村民自愿投工、投料等方式,支持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普九”欠债问题由学校所在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决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还债责任推给学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对学校债务予以统筹安排解决。要依法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强迫学校停课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六、规范管理,深化改革,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

(十七)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县(市、区)要于2003年底前完成本地中小学核编定岗工作。核定编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中小学点多面广、生源分散的特点,实事求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需求。要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数,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代课人员。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坚决清退并归还被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岗任教。对于缺编的农村中小学,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逐步按编制配齐教师,要优先聘任(聘用)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十八)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农村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以县为单位建立中小学缺编教师定向招聘(聘用)制度,继续完善新任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制度。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应向农村中小学倾斜。从2004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2年农村中小学任教经历。建立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制度,按其工资总额的10%予以补贴;继续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的山区教师工资浮动制度。继续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将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教师,在聘任、考核和评模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九)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农村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其选拔、考察、聘任、考核、培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要切实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对校长选拔、聘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探索村民委员会和家长代表参与校长考核工作。要严格执行校长任期考核制,对任期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校长,应及时解聘或撤职。

(二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中小学校长必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方能担任校长职务。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到2007年,农村小学教师在学历全部达标的基础上,50%以上达到大专学历;农村初中教师95%以上达到大专学历,并有30%以上达到本科学历。进一步办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教师终身学习提供有力支持和服务。

七、加大扶持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力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十一)建立健全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国家和省下达的中小学助学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补助困难学生。省人民政府继续设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各市(地)和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助学金。积极鼓励支持“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事业,引导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做好国家对未“普九”县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工作。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予以保障。

(二十二)积极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对贫困地区教育的对口帮扶工作,积极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对口支持贫困地区中小学。继续组织好全省大专院校及部分原重点中学对口支援未“普九”县工作。各市(地)也要积极组织本地城市及发达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并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加强领导,开创农村教育工作新局面(二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程,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农村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从2004年起,省人民政府实行六项工作制度。

1、责任制度。明确各县(市、区)长是本区域内农村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和经费投入“四到位”,对挤占、挪用、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挪用农村教育专项经费,不及时修缮危房造成师生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要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性质严重的要予以行政处分。

2、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危房改造、学校公用经费落实等有关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通报。

3、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就农村教育整体工作及有关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报告,接受人大的评议和咨询。

4、举报制度。省、市(地)人民政府就教职工工资发放、中小学乱收费、贫困学生入学等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有关情况除责令当地认真调查解决外,每年年底要将有关举报情况通报全省或全市。

5、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农业、科技、财政、人事、计划等部门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形成对农村教育工作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各市(地)和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

6、表彰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定期对农村教育的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地)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十四)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导。各级人民政府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当地政府限期改正,督导结论要作为对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及对农村教育工程立项和资金投放的重要依据。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五

2004-09-10 16:21:32

国发(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 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几年 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总的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多发的势头有所遏制,食品,安全形势趋于 好转。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 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制、标准等方面存在缺陷,地方 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恢复和提高我国食品信誉,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 安全工作。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人民 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 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 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 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翠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 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 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 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我国食品信誉得 到恢复和提高。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 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 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 定的重点食品,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 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 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舍,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 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女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原料生产加工食 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力口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 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 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 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 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 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 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 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 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 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 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 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 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 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 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 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 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 品。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 收入者的利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 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 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五)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 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 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 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报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 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 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对外积极宣传介绍我国食品 监管工作及其取得的实效。适时组织编写《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白皮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 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三、几项重要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 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 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 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 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由中央编办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落实。这次职责调整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顺利实施。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 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 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 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 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 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 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 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 的“保护伞”。

(三)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是基础和重点,直接关系着食 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 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 术条件,保证办公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

(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组织修订《食品 卫生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商务部要研究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调整,尽快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 部门规章,力争2004年年底前完成。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 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意见并抓紧实施。充分发挥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 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检总局会同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 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六)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 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 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继续抓好厦门、辽源、大庆、常德、银川5个城市,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建立健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意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 制。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 资源共享。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 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 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 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 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选择奶制品和蔬菜两个品种作为规范信息发布的试点。

国务院责成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决定的落实工作,并于2005 年春节前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适时将检查情况向国务院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六

湘政发[2010]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产,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或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特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

3、强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组织专门的“打非”力量,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乡镇应认真组织排查,发现新开工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括已关闭又开工的)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县市区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查,认定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向企业下达立即停产指令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取缔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有关部门请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应予关闭的,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司法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关闭到位。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严格按照《通知》严肃处理。

4、切实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控治理工作。企业在城区内生产、经营、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高空、地下建设施工的,除必须依法获得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对从事上述活动区域(包括管道、管线)的地上、地下及相邻区域的相关因素进行安全性论证并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查或备案。政府对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问题要进行综合研究,统筹安排,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推动危险品生产企业搬离城市中心进入产业园区,以优化产业布局减轻城市工业灾害的威胁。

二、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责任,严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5、严格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电力、有色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标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配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时,要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关,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继续担任现职;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6、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切实承担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建立隐患检查、报告、治理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安保互动,促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

7、强化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值班带班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所有企业都要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班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对不认真落实或是以任何形式变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矿领导无人下井带班或无故提前升井的,职工可以拒绝下井、提前升井,企业不得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职工给予任何处罚或扣减工资奖金。

三、加强安全技术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8、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认真扎实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定期发布强制淘汰安全生产方面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并限定淘汰时限。要按规定分别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六大安全系统、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装备建设作出具体安排。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在3年内完成,煤矿六大安全避险系统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在2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有关安全技术设备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对客货运车船,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10、着力构建坚实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服务能力,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检验检测手段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和安全科技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安全科技社会化中介组织,加强引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为企业提供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

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1、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自救能力。各类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设施,制订切实可行的事故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衔接。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企业要明文规定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紧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2、加快政府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省、市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协调中心,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切实加强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救援的协调指挥。根据我省高危行业特点,采取政府设立或依托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方式,分别组建矿山、危化(民爆)、交通和建筑施工等事故应急救援功能的省级救援基地(队伍)。科学制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省、市、县“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

五、加强部门执法检查,严格日常安全监管

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工责任制。中央在湘和省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具体名单由省和市州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均由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依法实施属地监管。各级各类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接受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属地相关部门安全执法检查。

14、严格依法检查依法处罚。部门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安全生产的法定检查内容必须落实到位。要重点检查《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落实的重点制度措施,包括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按规定应从重或按上限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和关闭取缔等依法应该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要责令停产撤人并限期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发现证照过期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信息通过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开。

15、全面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重点排查制度。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年初要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属地原则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高危行业企业每季度全面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下井检查,并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16、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及不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7、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及时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严格按照规定申办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

六、强化综合治理措施,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18、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编制安全发展专项规划,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大基础工程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重组和优化资源整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从源头上杜绝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重大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9、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将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重大决策措施、重大专项行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省安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同时,安监部门要及时将企业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活动和事故处理结果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投资、证券、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其作为项目核准、土地审批、信用评级、证券融资、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投诉特服电话的作用,鼓励媒体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发动人民群众举报监督重大隐患和瞒报事故现象。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查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21、建立重大隐患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地方政府能够自行组织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由省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市州和多个部门,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省安委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和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工程发生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以及其他社会反映强烈的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22、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按照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电子档案,作为事故调查和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抓得扎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

23、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优先、突出的位置,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防止职能交叉和监管盲区。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4、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类园区要根据本区域内工矿商贸特别是八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数量情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执法检查和处理不到位的问题。要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推行安全监管协管员制度和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

25、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采取严格措施优化安全监管队伍的素质结构,安全监管部门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凡进必考”。用3年时间把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全部进行轮训,重点加强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3-5年的努力,在各级安全监管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中培养形成一批对安全监管工作敬业懂行的“专家型”业务骨干。切实加强对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年富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热爱安全监管工作的干部充实进领导班子。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和业务不熟悉的领导班子成员要予以调整。关心爱护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落实政策性岗位津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6、加大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将加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各类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对安监部门执法装备、应急装备、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支撑手段建设的投入。对人头经费、执法检查经费和必需的装备经费不预留缺口。不得给安监部门下达经费创收指标。

八、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27、把《通知》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安全生产第一课”中,重点解读国务院《通知》精神,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细读深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8、开展企业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分级属地的原则,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督促企业逐条对照《通知》要求完善本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9、组织企业员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熟悉领会相关工作制度要求,切实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安全技能与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0、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通知》精神。广播电视、报刊、红网及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专栏,广泛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制度措施等,营造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良好氛围。

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七

2010年10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0]170号) 。通知要求: (一) 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 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 细化责任分工, 强化责任落实。 (三) 强化配套制度建设, 统筹协调推进。

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为中心, 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 (领域) 专项整治, 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八

(一)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制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建设(拆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出土(拆除)工地现场监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园林绿化、水务、路政等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本行业工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规范管理。

(三)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施工工地要做到“三不进、两不出”,即: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要求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四)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消纳许可证编号、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五)推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单拨付费用。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相对集中,便于统计和结算。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六)规范运输专用车辆。凡在本市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必须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市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新车购置、现车改造补助政策,推广新车型应用。

(七)加强运输企业从业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从业管理办法,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对符合从业管理要求的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建立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设(拆除)单位选用规范的运输企业提供服务。严禁未达到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要求的车辆参与运输,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八)加强运输车辆审验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摸清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底数,逐车逐人建立台账。要严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审验关,对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整改。要定期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情况的,由市政市容部门收回该车的准运许可证。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同时,定期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通报。

(九)建立常态执法机制。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出土(拆除)工地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常态执法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会同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给予曝光、停业整顿、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的核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环保部门要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十)建立联动处罚制度。利用道路、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据车辆行驶轨迹,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到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违法违规运输车辆信息并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施工工地视频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定期提供给相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城管执法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的执法部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移转给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动处罚,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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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处置场所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十一)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设置能力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解决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和乱倒乱卸问题。

(十二)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处置场所安全规范运行。

(十三)加大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检查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为其补办手续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街道、乡(镇)要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乱倒乱卸行为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市政市容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市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审批,积极支持项目建设;相关区县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各自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严格行政许可办理,在行政审批环节加强监管

(十五)严格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设(拆除)单位在施工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标准核算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合同,处置合同,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十六)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需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在运输前向施工工地所属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按照许可要求将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十七)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具备完善的现场处置方案、资源回收方案、场所位置图和布局图、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取得区县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后方可接收建筑垃圾、土方。

(十八)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源头严管、路面严查、末端严处”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车辆准运许可、处置场所设置许可的监管,城管执法、市政市容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具体负责信息汇总、协调沟通、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本区县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政务网搭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市政市容部门提供建筑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和规范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名录和车辆明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出土(拆除)工地台账、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施工许可信息;市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环保等部门提供相关执法信息,确保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将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定期公开违法违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二十二)加大联合管控力度。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执法绩效统计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绩效情况;按照“月检查、月曝光、月排名”的要求,对各区县政府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货运企业及车辆规范要求,鼓励、引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市国资委配合行业部门督促市属相关国有企业落实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市监察部门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二十三)强化网格化管理。网格化城市管理监督员要加强对管理监督区域出土(拆除)工地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和记者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举报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奖励。

(责任编辑:黄荔)

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九

(津党发[1997]17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为全面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我市作为中央直辖城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由市计委和市土地局按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市土地管理动态监测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二)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或市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冻结占用耕地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切实做到保护面积落实、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落实、保护组织落实和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依照《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全面推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者依法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定的基本农田至少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四)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

开发复垦耕地所需资金应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并由市计划、财政、农业、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下达开发复垦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负责本辖区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之间的动态平衡,并从政策导向、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方面做好协调。要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农业开发使用权可以流转。在不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下,可动员社会力量引资开发,也可参股开发,兴办集体农场。开发荒地从事粮食生产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五)严格审批,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为改善生态环境占用耕地(基本农田除外),必须经区县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六)加强城乡建设取土、用土的统一管理。凡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用地取土的,必须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预交复垦保证金,并按规划取土,避免乱采乱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逐步实行由建设单位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此依法严格管理。

二、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一)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凡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城市的用地规模。至2010年,中心市区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75.8平方米;滨海新区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9平方米以内;中心市区和滨海新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0.2平方米左右;城镇居民片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对各类建设用地都应实行规定标准管理。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相应法律效力。需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逐级得到审批机关认可,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对城市建设用地要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要坚持城市工业东移的战略布局,充分利用滨海地区不宜农的滩涂和荒地或填海造地。

(四)要加强对规划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和用地审批权,非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均须依法纠正。

三、积极推行农业土地整理

(一)抓紧编制土地整理规划,积极推进和开展土地整理工作。重点抓好农村土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企实行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并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在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各村镇要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三者结合起来,编制好土地整理规划,力争用15至20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整理。

(二)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实施土地整理的积极性。按土地整理的需要,依靠集体积累,保证土地整理的劳动投入。同时,要建立土地整理专用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可将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作为土地整理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融集资金,投入承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可以引导外资投入开发,形成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土地整理投资机制。

(三)把“双优化工程”从城市推向农村。走挖潜和内涵式发展道路,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实行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村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实行城乡工业联动,互为依托,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劳动力、土地、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乡镇企业走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现代化道路。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一)村镇建设规划必须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村镇土地整理规划。要按照布局合理,集中紧凑,尽可能利用废弃地和荒坡地,不占好地的原则,搞好村镇建设。提倡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

(二)村民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庄,要建设节约用地的集中多层公寓式楼房。可以迁村并点、移地建村、改造旧村等形式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拆除旧房后要退宅还耕、节约还田。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暂时无能力集中建设的,村民要依法取得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执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超标部分应退出,拒不退出的予以处罚(处罚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发展乡镇企业要节地挖潜,在盘活、嫁接老企业上作文章,把闲置的厂房、厂地充分利用起来,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乡镇企业用地按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禁占用耕地兴办砖瓦窑,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对已占用耕地兴办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转产、复耕。严禁将耕地用做制砖取土用地。

(四)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不得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与本集体外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类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并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五)鼓励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约化经营,严禁耕地撂荒。对于因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弃耕撂荒的土地,要按规定收回。要积极推进殡

葬改革,移风易俗,提倡火葬和建骨灰堂,严格控制占用土地。对占用耕地形成的坟地,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采取迁移、深葬等法妥善处理,防止影响耕种或复垦还耕。

五、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征用耕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旅乐宫、别墅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鼓励公平竞争。要逐步建立租赁供地方式,制定颁布土地租赁办法。实行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公布制度。土地基准地价一般两年调整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须在科学估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应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涉及国防安全、军事禁区、国家重点保护区域等特殊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项目,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除法律规定的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应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办法。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股票上市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并依法制定具体办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改组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回,除按有关规定范围实行划拨外,其余应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五)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严禁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要依法处罚,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要加大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自发交易的清理力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对未经登记的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对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六)按照中央规定,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地方,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及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上缴中央。

六、深入开展非农建设用地的大清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1991年以来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清查工作要在1997年9月底之前完成。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凡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除,并立即停止一切非农业建设活动,限期复垦还耕;对已经国务院或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未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土地,要依法处理。(2)全面清理整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包括高尔夫球场等)。对未按审批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要逐个依法清理检查。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依法清理检查,属于农田的,必须限期恢复农业用途。(3)依法全面清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对于非法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4)全面清理整顿乡镇企业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以村民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等占用的土地,特别是要清理整顿其占用的耕地。

土地执法监察要形成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渎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的土地国情国策和市情的宣传教育。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在各级干部培训中要增加土地国情国策的内容,教育广大干部认清保护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办一切事业都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都要重视土地管理工作。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认真实施监督、监察,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坚决和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土地管理的大政方针,令行禁止,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务求见到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设。划拨土地、土地评估、土地抵押、土地市场都应有管理规定,要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形成土地管理法规体系。

(三)要加强土地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造就一支作风正派、业务熟练、秉公执法的管理队伍,作为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组织保障。要健全和充实加强乡(镇)级规划土地管理队伍,加强规划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由市编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充实加强乡镇土地管理队伍的方案,按程序报批,年内完成。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管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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