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论述政府职能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2024-06-25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论述政府职能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共5篇)

1.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论述政府职能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篇一

参照国外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谈谈对我国公共住房建设的认识公共住房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居住问题,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或以一定方式对建房机构提供补助、由建房机构建设,并以较低价格、租金向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出售、出租的住房。当今我国形势表明,飙升的房价,膨胀额人口与紧张的建筑用地让住房成为中国人们担忧一生的难题。同时住房问题也为社会埋下许多隐患。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难题,我国政府应大力发展建设由政府指定的单位建设、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并用低于市价或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出租的公共住房。

相比于中国公租房建设的不健全,国外的住房保障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大力发展公共住房国外住房体系分为两个部分:市场商品化交易部分和政府保障部分,发展公共住房是国外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基本措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发展过公共租房。美国:公共住房,联邦政府建设,租给占总人口15% 以下的低收入家庭;英国:市议会住房,地方政府投资;合作住房,住房协会投资建造,并接受政府补贴;德国:福利住房,租给低收入者;法国:社会住宅,租给低收入者;日本:公营住宅和公团住房,租给住房困难及低收入者。第二,国外把普遍重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国外在制定公共住房政策时普遍重视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为最低收入者提供“托底性”保障。英国政府把持续供应可负担住宅列为重要的政绩目标。法国政府规定,全国所有市镇必须保证20%以上的住房是廉租房,否则将受处罚。第三:公共住房建设采取多种方式一种是政府直接建房方式。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并提供运营资金。这种方式在住房短缺情况下更为适用。英国:设立直属政府部门的住房公司,负责中央政府住房投资的分配。住房资金主要在中央政府的公共开支中列支,每年政府投资占住房总投资的比重一般为22%--35%左右。并且实行住房补贴,实施有效的住房金融政策等措施有力保障了公共住房建设的高效运行。

纵观我国在公共住房建设也在政府的努力探索下逐步发展,例如珠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致力于改妥善解决珠海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重庆在全中国首创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参考了新加坡和香港的公共住房建设以后已初步成型:只要在重庆有工作、有稳定收入,单身人士月入2000元(人民币,下同,约400新元)以内、家庭月入3000元以内者都可申请公租房,不限户籍。同时由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旨在解决中国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游离在廉租房、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主流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中等偏下收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将被逐步解决。

公共住房在建设的同时也面临很多难题:谁可享受公租房?公共住房的供应对象广泛,建设任务大,资金问题就严峻的问题如何解决?住房的申请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公共 住房合适能够投放市场满足 广大人民要求,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然住房问题与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住有所居”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一起,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向世人展示了和谐社会的新图景。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需要在总结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做法,推进保障性住房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从重庆珠海等地方的实践看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并在政府政策与人民需求的促进下将逐步实现。

2.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论述政府职能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篇二

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而信息不对称最大的后果就是使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自由决策权为企业管理者享有。管理者由此会罔顾股东的权益, 用短视的眼光最大限度的扩大自身的利益。最优契约观认为能够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制定高管薪酬激励政策, 这是一种缓解代理冲突的办法, 而且还能让管理工作更有效率, 因为高层管理者更有动力。只是最优契约报酬在显示情况下是很难完全达到的。为了使由企业代理冲突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的道德风险降低, 上市企业只能实施高管薪酬激励政策。会计信息是该契约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据的基础, 而且会计信息的准确度也受信息不对称情况本身的影响。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监督与保障机制的外部审计, 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的缓冲剂。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时时刻刻都想要证明企业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自身报酬的合理性, 无时都想想要向股东或者外界投资者传递一种积极信号, 自己高额报酬的获得纯粹是自己努力所得, 是公允恰当的, 这就促使了高质量外部审计的需求的产生。由此需要聘请高质量的外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而且, 这种对高质量外部审计的需求与薪酬激励金额的大小呈正相关关系。我们的研究假设:高管薪酬激励与高质量的外部审计正相关就是基于以上理论所提出来的。

二、研究设计

(一) 主要变量与模型的设定

1. 高质量外部审计的衡量。

高质量外部审计的衡量指标有很多种, 国内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本文一个合适的指标。高质量外部审计的需求就是上市企业聘请的是国内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对国内事务所划分的排名就是本文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划分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前“十大”和非前“十大”。分类理由如下:第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排行选取的主要指标, 这是产业组织学中的统计行业集中度方法。第二, 该排名包括了国内各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影响因素, 能够为我们了解现阶段审计市场的整体情况提供依据。第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从2006年开始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对国内的事务所进行排名, 这是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而且能够维持较高并且稳定的市场份额的直接证明。

2. 股权结构。

企业股权结构是影响外部审计质量的需求产生的最大因素, 这在曾颖、叶康涛 (2005) 的研究结论中已经表明。外部审计需求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成倒U型的关系。我们选取的衡量股权结构的变量是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并且还要考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数, 这样能保证高质量外部审计需求受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的影响程度得到有效验证。

3. 模型的设定。

以下模型的构建是为了对假设1进行检验:

该模型为Logistic回归模型, 藜0为常数项, 藜1~藜7为系数, εi, t为残差项。

模型中各种变量如下:

第一, 因变量模型中, 因变量设定为A U D IT 0R it, 表示在t时期聘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类型, A U D IT 0R it=1, 表示上市企业对外部审计质量需求较高, 即聘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内前“十大”, 否则, A U D IT 0R it=0。

第二, 模型中的解释变量为Ln Sit, 表示在t时期、i上市企业高管薪酬激励的金额, 企业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年度最高前三名高管报酬之和的自然对数作为衡量来作为Ln Sit的检验值。高管报酬变量在稳定性检验中将用年度最高前三名高管报酬总额除以资产规模的值SSIZE来表示。

第三, H ST O C K it作为控制变量, 表示t时、i上市企业高管层的持股比例。Ln SIZEit, 表示t时期、i上市企业年度末总资产金额的自然对数, 企业资产规模对外部审计质量需求影响用该变量来表示。LEV it表示t时期、i上市企业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企业财务杠杆对外部审计质量需求的影响用资产负债率表示。R O A it表示t时期、i上市企业总资产收益率。企业盈利能力对外部审计质量需求的影响用该变量来表示。T O Pit表示t时期、i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SQ T O Pit表示t时期, i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企业股权结构对外部审计质量需求的影响用这两个变量来控制。上市企业行业以及年度的影响用fixed effect该控制变量来控制。

三、结论

通过综合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以及线性回归分析, 结果很显著的表明为正相关关系, 即上市企业高管薪酬激励能有效的增加聘用高质量的外部审计, 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资产规模的比值能够减少资产规模对回归结果的影响, 所以在进行稳定性检验分析时我们用这个比值来替代高管激励薪酬的变量, 我们仍然发现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资产规模的比值也能够有效的增加聘请高质量的外部审计。从以上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 作为解决代理冲突的手段, 虽然高管薪酬激励有显著的效果, 但是也能促使代理冲突的产生, 对高质量的外部审计需求在高管薪酬激励越高的企业越多, 两者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摘要: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于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中。为了减轻代理成本, 现代企业管理逐渐引入了管理层激励。为了缓解企业代理冲突问题, 我们可以把高质量审计作为公司外部监督和担保机制。管理层激励和高质量审计是现代企业两个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 它们在缓解代理冲突方面有着类似的作用, 但是专门研究他们关系的文章却不多。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机制, 发挥证券市场审计的作用, 本文从高管激励如何影响外部审计需求进行了研宄。

关键词:高管薪酬,管理层持股,外部审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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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星文, 蔡吉甫, 谢盛纹.2008公司治理、盈余质量与经理报酬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数据的检验.南幵管理评论, 2008, 11 (2) :61-68.

[6]杜兴强, 王丽华, 2007, 高层管理当局薪酬与上市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实证研宄, 会计研究, (1) , 58-65.

3.关于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思考 篇三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全面落实深化改革的关键,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核心。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重要一点是“注重市场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只有政府和市场合理有效配合,才能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市场;政府;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1 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现状的分析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市场发挥的作用也不够充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与监管不到位并存、权力腐败、行业垄断等问题日益突出,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些问题有待于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有效地完善和解决。

2 我国政府与市场现状的分析

2.1 我国政府的现状

目前,我国要做的是大力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政府的腐败和寻租行为,不断发挥政府在市场中的有效作用,最终实现政府的创新发展。创新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制度对人才进行培养和对技术进行鼓励,还需要政府提高自身的发展和建设市场机制的能力。1992年法国学者艾蒂安·加拉特运用政府合法性原则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评估,并确立了四项评估标[1]:①经济效益;②对公共财政和预算的影响;③收入再分配的作用;④对宏观经济参量如通货膨胀率、失业率、经济增长率等的影响。这四项评估为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政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1 政府越位现象比较突出

通过我国政府的亲身实践证明,行政力量过强的领域,市场力量就相对较弱;政府干预过多的地方,市场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我国政府的越位现象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稳定发展国民经济、加强政府与市场之间合理的相互配合和有效的相互作用等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政府越位现象也严重阻碍了健全市场机制和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的步伐。同时,还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低效配置。

2.1.2 政府缺位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政府在对调控市场宏观经济,完善市场机制,发展国民经济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我国政府缺位现象普遍存在,在执行其职能时,往往不能有效监管市场,大量的市场经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2.2 我国市场的现状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在重视政府作用的同时,也要重视市场作用。我国要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克林顿政府市场化改革的极力鼓吹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其所著《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指出,市场机制虽然具有胜过行政机制的许多优点,但市场是有严重缺陷的[2]。目前,我国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2.2.1 市场机制不健全

通过改革,我国的市场机制获得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的市场机制还是不健全的。主要表现为:市场价格严重失真、与价值相背离,灵敏性发挥不充分,导致市场不能对资源合理配置,也不能尽快调节市场供求关系。

2.2.2 市场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市场中存在的情况有消费品市场发展较快,而生产要素市场发展较慢;有形市场发展较快,而无形市场发展滞后;国内市场还未完全立足于国际市场等。这些现象与我国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具有紧密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我国不完善的市场体系限制了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

3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对策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讨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提出“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注重市场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时,我们可以看到“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性。

3.1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功能

发挥政府的作用,要解决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寻找调节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最佳方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分配不公等方面。因此,我国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好关系,市场能做好的,应尽量让市场去做,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同时政府也不能失职,应该有效发挥自身的作用。

3.2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相互补充与促进的,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政府要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的领域。同时,政府要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努力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的作用。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推进市场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建设市场制度的进程,使市场能快速地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节。

3.3 建立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不完善的制度导致“市场失灵”情况的出现,是因为作为制度的设计者与实施者的政府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政府应当不断完善和创新制度,制度的创新还要依赖于地方自发形成的制度,经过专家学者研究和评定审查之后,才能形成和推广制度。我国政府还可以借鉴外国制定制度成功的经验,吸收我国地方的制度实践的经验,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经济体制和制度。

4 结论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和政治都处于全面深刻的变革过程中。只有建立有限且有效的政府、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国家才有可能拥有美好的发展前景。只有市场和政府各司其职又相互促进和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才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把好政策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从而实现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走向共同富裕。

參考文献:

[1]辛向阳.红墙决策[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141.

4.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论述政府职能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篇四

对于社会利益的含义, 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边沁认为:“共同体的利益 ( 即社会利益) 是组织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可见, 在边沁看来, 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单纯相加, 并没有独立存在的社会共同体。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 是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维护文明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各种具有普遍性的主张、需要和愿望。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 即公共社会。社会利益表现的权利形式上, 其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或国家。大多数人都偏向这样一种界定: 社会利益是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的, 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社会利益的主体被界定为不特定多数人, 其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利益。作为一种群体利益, 社会利益具有三个重要特征:

第一、相对性。社会利益是一种相对于特定社会成员利益而言的相对利益。也就是说, 社会利益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部分人, 只有在具体情境下, 结合需要对比的对象, 才能作出合理的认定。第二、区域性。首先, 有些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 可能只会在特定区域内才会存在; 其次, 在不同的区域内, 按照既定标准确立的某一群体所代表的利益能否构成社会利益也有所不同; 第三、历史性。社会利益是群体分化的产物, 而群体分化总在特定历史阶段才会发生, 故某一群体所代表的利益, 也只有特定阶段才构成社会利益。

但是, 在一些研究以及实践中, 社会利益的概念往往与国家利益相混淆, 在使用中往往不加区分。可事实上, 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并行的两种不同的利益, 是公共利益的两个方面。从法理上说, 经济法同时注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两个方面, 可见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所以, 要想全面认知社会主义, 必须还要对国家利益以及其与国家利益的区别与联系。

由于国家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 它比其他主体更适合代表社会公共利益, 现实中, 国家多是以社会利益为由实施相关活动,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 社会利益与国家和国家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法学角度来说,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在赋予政府经济管理权以救治“市场失灵”问题的同时, 也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以防止出现新的“政府失灵”。经济法赋予政府权力, 而政府又是国家权力的掌控者, 其行为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所以, 政府在执法时不可避免的维护国家利益。从立法上说, 法是统治者阶级利益的体现, 经济法在制定过程中就笼罩着国家利益的色彩。所以, 经济法在坚持社会本位论注重社会利益时, 势必也会保护国家的利益。

具体看二者的不同:

一、主体不同。国家利益的主体指国家, 理论上也指全体国民。所有国民实际上也是特定多数人。而社会利益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 所维护的是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二、衡量标准不一致。理论上, 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民, 而国民是特定的, 虽然因数量众多无法一一表达意志, 但可以进行投票。所以对国家利益最好的衡量方式是拿到立法机关进行表决。至于社会利益, 因为利益主体不特定, 就无法让这些主体一一来表达意志, 也没有办法进行投票, 故在社会利益衡量上, 只能坚持客观标准, 即看结果是否让大多数主体获利。

三、产生机制不同。国家利益的产生机制就是政治权利的运作机制, 国家利益强调统一性, 通常以法律、法规、命令的形式来表达; 社会利益的产生机制既可以是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 也可以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交往机制。而且社会利益可以具有地域性和阶层性, 不必也无需强求一律, 它既可以借助法律、法规、命令等形式来表达, 也可以通过舆论或习俗等形式进行表达或传播。

摘要:部门法之间的本质区别常从法所维护的种类和性质来界定, 法所体现的意志背后就是利益, 法被认为是利益分配的工具。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 即社会利益维护之法, 其所保护的是社会利益。因此, 要想更透彻地掌握经济法的本质, 必须对社会利益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 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国家利益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社会利益,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华国庆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5.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论述政府职能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篇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迅速提升,社会生活各方面也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繁荣。其中,经济体制的改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为其中关键的一环。尤其是在1992年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演变正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实践证明,只有政府与市场协同发挥作用,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对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总结出研究成果和问题。这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认真搜集了新时期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研究的相关学术论文,通过对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消化后,形成了对于该问题的文献综述。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建国以来专家学者对政府市场关系问题的研究不在少数,通过简单整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角度各有不同

( 1)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这类学者普遍从经济学演变规律中找寻政府、市场关系的合理化界限。比如杜人淮的《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其作用的边界》,他将政府与市场关系概括为相互替代、相互补充、完全排斥和共同失灵四种类型,并且还进一步指出了政府、市场分别的合理作用边界; 郑传璋、赵荣在《试析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表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坚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动摇,最大程度的调动发挥其他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活力,更好地为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而另有些学者则着重对市场和政府各自不同的作用范围发表了意见。例如,向玉琼的《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政府由无限政府逐渐向有限政府转变,会减少政府失效带来的损失; 王玉海的《政府干预市场理论对转型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启示》论文, 他写到政府与市场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线" 也不是此消彼长的博弈" 但却表现出机制的融合和动态变化过程中的不同侧重。( 2)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模式的视角出发。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模式的研究,学术界对于两者之间的强弱博弈关系也普遍达成了四种模式共识。这其中就有刘威、 陈刚撰写的《各类型国家发展实践中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朱应皋、吴美华的《论政府与市场关系模式重构》,刘祖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双重博弈与伙伴相依》等。( 3) 从不同发展时期的角度出发。经过对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研究,学术界认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理应不尽相同。这在张广宏《新时期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毕普云、姜维《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文中都有所体现。

二、理论共识基本达成

学术界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现状的钻研,大体上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得出一致的结论: ( 1) 政府和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合理方式,市场的突出特点是微观下的经济活动; 而政府的角色则是侧重于宏观下的调控活动。桁林、杜人淮、李建新等人希望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之上,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两者应有机地结合。( 2)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模式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环境和文化背景决定了不同国家采取的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刘威、陈刚以《从各类型国家发展实践中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篇论文表达出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和我国建国后发展模式的演变,可以看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在不断变化中。郑传璋、赵荣《试析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桁林《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及其发展》,等学者普遍认为各个国家间市场成熟度的不同,决定了政府的介入程度也有所不同, 而盲目照搬是不具有可行性的。

综上所述,新时期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对于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的研究做了大量尝试,这极大地推进了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虽然有些学者对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问题持怀疑态度,但普遍达成的共识是政府与市场合作互补的关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可以说我国在这一问题研究上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仍然发现市场的调控范围过大,界限模糊,不该市场化的也都市场化了或者说有了市场化趋向了的,导致经济体制存在诸多弊病,腐败贪污现象屡见不鲜等。而政府调控不科学、 不到位、不为人民所满意也体现出研究不足。所以,如何把握好“两只手”的职能范围和权力界限,从而使政府与市场更好地进行良性互动,促进经济体制结构建制不断完善,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学术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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