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普法案例分析(精选9篇)
1.担保法普法案例分析 篇一
被告石某在承建某供销社新楼期间,多次向原告孙某购买木材、黄砂、石子等建筑材料。1999年2月14日,经孙某与石某结帐,石某结欠孙某货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同年3月10日前付清。届期石某未按约还款。
2000 年1月29日,孙某与石某重新订立了还款责任保证书,石某承诺于同年2月3日前如数还清。后石某再次违约。孙某于2000年9月20日向石某催要时,由在场的被告丁某(系石某连襟)亲笔书写了承诺书一份,载明:所有欠款于同月28日前结清。如没有钱,由丁某负责,28号结清。最后署名为:石某。
2001 年2月23日,孙某收到丁某给付的人民币1000元(丁某称该款系石某交由其给付孙某),尚欠货款39000元至今未还。孙某曾于2001年2月26日向丁某要款,遭丁某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孙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与丁某给付货款及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在诉讼中,石某对结欠孙某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
丁某则辩称:我既不是债务人,又不是该债务的担保人。2000年9月20日,我虽然代石某书写了承诺书,但我在承诺书并没有签上“担保人丁某”的字样,故应驳回孙某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争议]
法院在审理中,对于丁某于2000年9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保证行为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石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石某结欠孙某货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石某理应及时归还,其拖欠不付,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被告丁某虽然没有在承诺书中签字,但该承诺书是丁某亲笔书写。而且,从承诺书的内容看,丁某承诺由某对石某所欠孙某的货款负责还款的意思表示明确无误。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丁某对出具该承诺书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明知的。结合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应当认定丁某的行为是对石某的欠款进行担保。因此丁某提出的其不是担保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是,由于孙某与丁某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丁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孙某在保证期间内已向丁某主张了权利,因此丁某仍应对石某的欠款(包括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2000年9月20日的承诺书虽为丁某所书,但最后的署名人为石某,因此,对该承诺书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丁某代替石某所书,亦即承诺人是石某。承诺书中关于欠款于同月28日前结清。如没有钱,由丁某负责,28号结清“应是石某对孙某所作的承诺,而不是丁某对孙某作出的承诺。丁某虽然书写并知晓石某的欠款事实,但由于该条并无其签名,而且,在该承诺书的内容中,一无担保金额,二无担保方式,三无担保期限,故不能认定丁某系石某的保证人。本案应当驳回孙某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2000年9月20日在孙某向石某追索欠款时,由丁某书写的“所有欠款在28号结清。如没有钱,由丁某负责,28号结清。石某。”但丁某未在此承诺书上落款和署名的行为是否属于担保(保证)行为?
笔者认为,对丁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保证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本案事实,石某对其因购买建筑材料结欠孙某4万元货款的事实并无异议,故应予确认。丁某与石某之间具有特殊的姻亲关系(连襟关系),而丁某对石某结欠孙某货款的事实,以及在2000年9月20日对债权人孙某向债务人石某主张权利的事实也是清楚的、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丁某仍然向孙某出具了包含有代石某给付欠款等内容的承诺书。从该承诺书内容看,丁某具有为石某的欠款向债权人孙某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
其次,根据丁某于2000年9月20日书写的承诺书的内容,既有将“所有欠款在同月(即2000年9月)28号结清”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有“如没有钱,由丁某负责,28号结清”的承诺。这一承诺在意思表示上不仅连贯而且明确无误。该内容不会使包括孙某在内的其他人在理解时出现歧义。而且,按照文义解释和通常理解,“如没有钱,由丁某负责,28号结清”既体现了丁某代替石某向债权人孙某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对归还日期作出了承诺。因此,完全可以确认丁某的行为属于保证。
最后,从丁某在出具承诺书后又归还孙某1000元的行为分析,无论该款是否先由石某交给丁某后,由丁某归还孙某,还是直接由丁某归还给孙某,基于“货币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都应当认定是丁某履行了还款的保证义务。
关于石某有无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名的问题。笔者认为,石某在该承诺书上有无签名对认定丁某出具上述欠条的行为是否属于保证行为没有影响。理由在于:从承诺书中“如没有钱,由丁某负责,28号结清”的承诺内容看,丁某具有为石某结欠孙某的货款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在该承诺书中,丁某还约定了归还期限,即至2000年9月28日结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丁某书写的承诺书又恰恰是出具给债权人孙某的。换句话说,丁某的上述为石某的债务进行保证的意思表示是向本案债权人孙某作出的。在此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石某是否在上述承诺书上签名,并不影响丁某在签名前所作出的对石某的债务向债权人孙某进行保证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丁某的意思表示又完全符合保证行为的法律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丁某出具上述承诺书的行为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丁某属于保证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结合整个案件事实来全面分析,应当认定丁某的行为属于保证行为。至于保证方式,因丁某未在承诺书中作出明确承诺,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中丁某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关于保证期间,因保证人丁某与债权人孙某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本案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
据此,笔者认为,本案中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保证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是保证人。丁某在出具承诺书以后出尔反尔,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抗辩不应予以支持。故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2.担保法普法案例分析 篇二
近年来担保业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有力推动下, 特别是纳入银监会监管以来, 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上海市是金融体制创新的示范区, 同时也是金融改革的试水区, 担保行业的发展也相对健康, 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以及对“促就业、保增长、调结构”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担保的实质是经营风险, 其本质上是风险的防范或将风险分散和转移。担保机构的介入分散了商业银行等对企业贷款的风险, 却给担保业本身带来了高风险。银行是在企业第一性不够满足或抵押品有瑕疵、或放大信用贷款额度时来寻求担保公司的担保, 这决定了担保行业高风险的实质。担保行业所特有的杠杆及资本金放大是部分对冲该部分的风险, 但是风险识别与控制, 仍是担保业务以及担保行业是否可以稳健发展的重中之重。
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构成仍然是融资担保业务, 非融资担保类业务和其他业务在担保机构业务中占份额仍不多。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 很少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4倍, 没有起到应有的放大作用, 也基于此限制担保机构的创新发展需要在业务模式上创新, 考虑到要能够分享到企业快速成长的收益, 因而有了投资担保业务联动的雏形。既然传统担保行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模式, 并且在现有杠杆比例通常都是3~5倍左右的时候, 更应该考虑如何创新产品, 如何在已有的客户基础上在实现担保固定收益的同时, 能够依据企业的情况结合股权投资的模式, 能够分享企业高速成长的收益。
对于投资机构而言, 债权过程之中的企业履约情况、实际经营情况、资产运营效率等情况, 也是股权投资判断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因而可以将担保和投资联动。
一、担保与投资联动模式
准股权投资:在现行业务模式中, 担保公司通过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取得固定担保费收入, 可将其称为“固定收费模式”。相对而言, 在新的业务模式中将一部分固定担保费改为由企业的认股权支付, 因为认股权毕竟不是现实的股权, 所以, 我们将它称之为“期权业务模式”, 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 签订一定比例的期权协议, 于未来若干年的行权期内, 选择适当的时机投资企业, 将担保转化为投资, 从而分享企业未来的告诉成长;反之则退出。
回购担保:当投资公司投资该企业, 且与该企业已经签订投资协议, 但基于对企业经营情况判断的不确定风险, 要求担保机构担保管理层以约定的价格回购风险, 投资机构才确定投资。相对而言, 该业务模式的主要发起人是投资机构, 在一定的情况下, 担保机构以此介入到投资环节, 并与以上产品形成投贷联动的产品组合。
二、担保与投资联动风险
无论是投资业务或担保业务的本身, 都存在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根据我国国情, 系统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系统风险的不可控性, 本文论述的风险控制, 主要是针对投资担保过程中的非系统性风险的判断, 包括信用风险、成长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因子, 通过风险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手段。
(一) 系统风险
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 即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企业经营所造成的影响。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就是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宏观的经济状况作出判断。就是指对整个经济体或绝大多数经济体普遍产生不利影响。一般包括经济等方面的关系全局的因素。如世界经济或某国经济发生严重危机、持续高涨的通货膨胀、特大自然灾害等。整体风险造成的后果带有普遍性, 其主要特征是所有经济体均下跌, 不可能通过购买其他经济体保值。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都要遭受很大的损失, 其中许多人都要竭力抛出手中的经济体。
系统性风险中的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对股市的打击是极其严重的, 任何经济体都无法逃脱它的打击, 每个股市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基本上是均等的。这种整体风险发生的概率是较小的。
(二) 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因子中, 将综合考虑担保及投资的综合风险, 结合专家评价打分法, 区别企业的风险等级, 并依此确定具体的投资策略以及担保策略。
三、代偿及退出风险
担保机构在企业到期无法正常履约的情况下, 会出现代偿风险;对于投资项目而言, 在企业无法取得预期收益时, 会存在退出风险。因而在担保与投资联动的项目中, 会存在行权以及回购风险。
3.商业银行保证担保贷款风险分析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保证担保;风险;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6-0040-01
保证是保证人与主合同债权人达成的关于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担保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同于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财产担保方式,是一种信用担保。
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是商业银行在借贷关系中规避风险的主要方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很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是源于保证担保。在银行的呆死帐比例中,无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当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在不遗余力的为降低不良贷款而努力时,贷款保证担保中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比例之大无疑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难题,因此我们在研究保证担保的安全性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保证担保的风险。
1当前银行贷款保证担保存在的问题
①银行对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评估不准确。目前,各家银行在对保证人进行信用评价时,常常是使用信用评级软件,往往是只要达到软件所需的数据即可认可担保资格,而忽视了保证人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当然,我们现阶段,大多企业财务报表并没有经过第三方严格审计,有的企业的财务报表甚至从没有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而真实的财务状况并不能反映出来。
②银行对保证人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当前,保证责任人负债,很少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银行自实行贷款卡制度以后,企业贷款及负债情况的信息已被银行掌握,从而企业逃债的现象减少了,但对保证责任的监督却始终很难使人满意。当前,由于人民银行和贷款银行很少要求保证人在贷款卡上严格登记,这使得企业对外担保资料残缺不全,因此要想准确反映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数额就无从谈起,也很难确定企业的担保能力到底如何。
③公司相互担保问题严重,上市公司之间出于利益关系互相担保。
④商业银行对保证担保的借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对称。银行往往处于信息劣势,他们很难对一笔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这些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收益归借款人,损失则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
⑤企业一旦涉及到被银行提请诉讼,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虽然法律上保证人在提供保证责任后,他的全部财产债权人都有权依照合同来接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具体明确是用哪项财产用于提供担保,因而执行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
2对保证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①严格把好保证人资格的审查关。首先,必须查清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凡是具备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作借款保证人。我们在实际操作时,许多案例显示,贷款人常常忽视了针对保证人偿还能力的审查,只是注重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从而导致了很大的保证风险。一般来说,保证人必须有真实可靠的净资产与易于变现的财产,且价值要高于担保金额,贷款金额过大的,要采取银团贷款、联合贷款、贷款转让等方式。为此,商业银行应注重审查保证人的信用和实力两个方面,了解、掌握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是否具有丰富的竞争技巧、敏锐的应变能力;在社会上有没有较高的信誉,产品是否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其次,注意通常国家机关单位不可以充当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特批。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保证人不应该受保证责任约束,但并不是说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对主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就不负有任何责任了。第三、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不得为他人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充任保证人的,则保证合同无效。分支机构承担的只是一种缔约过错赔偿责任而不是保证责任。最后,还要注意防范借款人互相担保的危险,部分借款人相互给对方做贷款保证,担当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双重角色,于是风险就出现了:即贷款到期后此两个借款人都不能偿还债务,那么就担保证责任就无人去承担。
②鼓励资信中介机构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金融信用体系不断得到完善,设立独立于银行和企业之外的是解决借款担保风险的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是担保评估公司的服务对象,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帮助银行核查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当前负债情况和真实的财务状况并收取适当的费用。调查结论如果时某企业具备担保条件,就严格根据结果出具调查报告,以后诺发生逃款事件,则相应责任由担保评估公司承担。于是银行的借贷风险将化解。
③签订保证合同时注意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首先,必须明确保证合同的所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贷款保证合同应包括下面若干内容: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借贷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在这其中最核心的要数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三条项目。第一,双方应当明确保证方式,当事人最好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提供的保证是普通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样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保证风险和减少诉讼成本。第二,双方要确定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即商业银行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违约金及利息、实现债权和赔偿金的费用。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要按当时的约定进行,如果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进行有效约定,带来的后患是将来在诉讼中商业银行有承担巨额诉讼费的危险。第三,保证时间的确定问题。保证时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约定,具体的计算标准是从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时间。在约定时,要么约定的保证时间相对长一些,要么约定不明确清晰,这样保证时间延长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商业银行便赢得了行使诉讼的时间。
④保证合同签订后采取的措施。实施有效监督。第一,借款保证单位或个人在发生住所变更、分立和合并时,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借贷风险的转移。虽然,法律规定借款保证人发生住所变更、分立和合并时并不直接影响到保证责任的承担,却在实际操作中会给商业银行追究保证责任造成意想不到的麻烦。这时,有效地办法便是当事人双方重新签定保证合同,重新确认担保人的责任。第二,加强企业对外担保记录的有效监督。商业银行要严格要求保证人认真填写登记资料,强化管理,尽力降低担保风险。银行与借款人在变更原借款合同时,应得到保证人的同意认可。若未得到保证人同意认可,保证人有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商业银行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护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对于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承担偿还责任时应该与债务人处于相同地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时,银行有权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相应的偿还要求。如果超过一定期限,则法律规定他的保证责任将自动免除。
⑤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带来非常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对于保证担保贷款而言,风险则主要源于保证人没有彻底弄清楚被担保方的真实情况,银行方面也常常出于对保证人的信任或相关审贷成本高而简化了对被担保方的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掌握保证方和被担保方的真实财务情况,就可以大大降低信贷的保证风险。
⑥高度重视保证担保的风险,从商业银行的领导做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面的员工才能正真按要求执行。适时组织成立一个贷款保证担保工作领导工作组,制订相应制度、政策,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必依,这样才能保证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安的全及贷款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⑦进一步出台担保有关条文细则,详细规范担保程序,可就保证人相互担保做出限制,担保责任加以完善,从制度上约束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大限度地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相对减少和化解。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 篇四
1986年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9条将担保法明确规定为属于主合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明确规定担保法的性质, 在我国属首次。回顾历史, 在1990年到1994年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及互保现象还较为少见。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修订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机构、对外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及信息披露事项等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并对前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明确要求按照该通知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发布, 对遏制违规担保行为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 严重制约了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 妨碍了公司的发展。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对上市公司担保予以具体规定。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繁多。上市公司除了为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还为公司的大股东、子公司和同属大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而且上市公司为子公司、大股东和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绝大部分。据对外担保沪深两市的调查统计来看就达到了3, 497件, 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对外担保是与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所以, 就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种类来看, 我国上市公司涉及担保的种类是让人难以理解的。
(二)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现象普遍。从担保范围来看, 有很大比例的上市公司存在对外担保现象。截至2006年5月, 证券市场上共有1, 376家上市公司, 其中发生担保事件的就有908家, 所占比重为65.99%。这个数字由2000年的5.579%上升到2001年的40.14%, 再上升到2004年的50.53%, 最后在2006年5月达到了65.99%, 这说明现在证券市场上担保发生的越来越频繁, 担保范围也有增大的趋势。
(三)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范围广、数额大。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范围广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涉及担保的种类繁多。从担保的业务种类分析, 涉及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信用担保、企业债券发行担保等;从担保的形式分析, 上市公司采用较多的有抵押担保, 即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但是, 我国目前违规担保现象较为严重, 而且金额巨大。从沪深两市交易所发出的定期报告审核函中得到证明:2004年9月29日上证所共向上市公司发出了131份定期报告审核意见函中有180家沪市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涉及的总金额达279.98亿元, 违规担保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担保总额的26.72%;如此之多的担保成为上市公司的财务“隐性杀手”。
(四) 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现象非常严重。当前发生的许多案例与事实证明, 许多上市公司运用偷梁换柱的手段来达到为股东进行担保的目的, 且绝大多数是为大股东提供担保。2005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已经有1, 185件, 涉及金额约有560亿元。1, 185件中有770件是为大股东提供的担保, 占所有担保事件的比重高达65%左右。变相担保也是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一种手段。例如, 宏图高科 (600122) 为ST纵横 (600862) 的大股东江苏技术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 ST纵横又为宏图高科提供反担保, 这就是上市公司经常采用的连环担保手段以换取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我国证券市场的许多案例说明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大股东的“担保机”。
(五) 上市公司互为担保的现象非常明显。“近年来, 上市公司互保频繁, 形成了典型的担保链和担保圈。”互相担保的方式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些案例中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担保圈”链条, 经常“圈中有链, 链中有圈”, 使“担保圈”越来越大, “担保链”越拉越长。“在上市公司担保圈中, 最为著名的有‘深圳圈’、‘上海圈’等。”
(六) 上市公司的担保信息不健全。上市公司由于担心自身企业受到影响等原因, 在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开披露中, 对一些重大的担保因素没有进行客观的披露, 实行消极的态度。譬如, 许多公司对外担保的方式没有透明化;没有具体说明是物质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形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到因为对外担保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时才对公司的担保行为进行披露。担保信息的不对称将给投资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给证券市场形成一定的冲突, 也给证券市场埋下无穷的隐患。
三、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原因分析
(一)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担保制度严重缺失。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治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弱化、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使得公司内部的个别实权人物独揽担保的实权。譬如, 有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说了算, 他们为了个人的利益, 不经过任何程序对外提供巨额担保, 给公司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严重的还将会使上司公司面临倒闭的后果。从目前我国的担保法律体系来看, 有关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对于恶意担保和滥用职权非法担保或恶意隐瞒相关信息给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 当事人或当权人几乎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 违规成本远远小于违规收益, 处罚力度较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违规担保获得的报酬是远大于违规收益的。按《通知》规定,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 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 依法予以处理, 并自发现存在违规行为起12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再融资申请。这个规定让上市公司有机可乘, 处罚只停留在12个月内不能再融资, 力度还远远不够, 难以达到彻底治理违规担保目的, 违规担保收益远大于违规成本。否则, 难以遏制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
(三) 银行业自身结构不完善, 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管理。银行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在某种程度上, 银行在恶意担保中的责任应该更大, 它是结果发生的前提。”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银行一般不会去管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甚至都不调查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担保的能力。银行这种视而不见的做法, 不但使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更加的泛滥, 而且也会因担保而承担带来的苦果。
四、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监管的建议
(一) 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和特殊资本市场环境下, 担保问题由来已久, 并具有不同的阶段特征。”因为企业对外担保的经济行为不是常常发生的, 所以企业对内部制度的一些规章制度涉及此方面的极少。很多企业认为对外担保只是提供企业一个章而已, 也不发生实际支付。因此, 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财务管理, 对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最大限度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维护会计纪律、促使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等具有重大深远的影响。
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也就是要完善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管理控制制度就是公司在制定计划和决策控制过程中去帮助和调整公司的一种手段。”上市公司要杜绝随意过度对外提供担保, 坚决杜绝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所操纵。所以, 必须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素质,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严格地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 即上市公司没有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要杜绝越权对外担保的现象, 明确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
2、优化股权结构。为了避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通过优化股权来对控股股权的限制, 可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实行流通股东投票表决制度等有效地制衡市场, 维护上市公司自身的权利。
3、上市公司要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内控和决策审批程序。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按照程序来进行对外担保, 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 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全面性, 每一笔担保后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余额是多少, 累计担保额有没有超出规定的量化指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体的负责人, 信息披露审核部门负责人, 各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违反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二)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1、应该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期限约定不宜过长。例如, 有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时间竟达到15年的时间, 谁能知道企业15年后发展成什么样, 而且时间越长法律保护也就越困难。所以, 对外担保时间不能太长, 我们的法律应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期限, 如《合同法》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与这一规定保持一致。
2、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如果上市公司对在保项目不了解就对外提供担保, 这样会对公司的财务资金带来极大的风险, 若对担保项目不了解容易让被担保方有机可乘。所以,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了担保, 就可以随时介入受保企业的治理, 向受保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等来随时对在保项目实行监督与管理, 这样有助于了解本公司承担的潜在风险。
3、加强信息披露。要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就要加强信息披露, 增强市场约束。要明确披露所提供的具体担保方式, 是物的担保还是质的担保, 是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市公司对外的日常经营活动中, 如果发生重大事件, 当今世界和一些地区立法的要求是:立刻对社会公众披露。如果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担保信息, 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4、正确发挥银行在担保中的积极作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也会涉及到银行, 《通知》规定:“各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上市公司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 切实防范相关的信贷, 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系统。”所以, 对公司的财务、资信、经营、负债等一系列状况, 银行有责任、有义务对这些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因为银行作为提供贷款的商业机构, 也要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的产生。
摘要:上市公司担保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正常经济行为, 如应用得当, 既能促进信用交易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 又能促使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方实现多赢。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银行信贷制度的缺陷以及不合理的股权机构和薄弱的公司管理机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 导致了违规担保、转嫁担保、恶意担保现象层出不穷, 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阻力。本文就上市公司担保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司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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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玉忠.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与防范[N].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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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现代化, 2007.5s.
5.担保法普法案例分析 篇五
杨 荣 重庆交通大学
付款担保(Payment Guaranty)在出口业务中指出口方(债权人)与进口方(债务人)的利益或业务关系方(担保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付款债务或者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在业务实际中,当进口方的资信状况不足以支撑大额度放款交易,我国出口方企业往往要求进口方通过付款担保来确保其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但现实情况是各国对付款担保形式、内容、程序及法律效力等规定不同,担保人本身实力可能不确定,因此出口企业在债权实现过程中面临一定障碍。
一、基本案情
我国某汽车企业A与B公司合作开发俄罗斯汽车市场,最终A公司的X品牌工程用卡车在当地有了一定名气。A与B两公司合作一直良好,业务进展顺利,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也对俄罗斯经济带来冲击,大量将建或在建的工程项目因资金问题不得不缓建或停建,直接导致俄罗斯工程卡车市场陷入低迷,与A合作良好的B公司由于销售受阻,资金链断裂,不得不拖欠A公司700多万美元货款。
B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注册的离岸公司,负责人是一位很有汽车销售经验的华人E,且由E与俄罗斯另一公司D各出资50%设立,其所有业务就是以提单日120天期限在俄罗斯市场赊销(OA)A企业X品牌工程用卡车产品。货物直接从中国发往俄罗斯,产品通过华人E在俄罗斯另一公司C以及D公司的广泛渠道销售。由于是4个月的赊销,A企业在ECA协会成员F建议下要求与B的贸易债权由D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独立、无条件担保。其业务逻辑关系如下:
700多万美元的损失使A企业显得束手无策,与B公司长期的良好合作又使A公司面临两难选择,业务关系、债务关系与投资关系的错综复杂超过了A公司专业能力范围,最终不得不委托F代为处理追债。万幸的是当初A与B合作时,在F的强烈建议下,业务有独立担保条件。还好在F公司的多方努力下,追债最终取得理想效果。
二、付款担保形式及有效性
国际贸易业务中设置付款担保是为了保证出口方收汇利益,实际是从属于贸易合同,担保方对贸易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的是防止付款人违约责任的发生。如果按照担保主体和内容可以把担保分为人担保、物担保、资金担保,其中人担保的典型形式是保证,物担保的典型形式是抵押、质押和留置,资金担保主要形式是定金。国际贸易业务中设置付款担保主要是采用定金和保证两种形式。
(一)定金付款担保形式
定金付款担保形式是出口方为了保证进口方履行合同,特别是付款义务,在签订贸易合同后,生产备货前或发运前,预先向进口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定金以保证进口方充分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定金付款担保约束是双向的,如果出口商没有履行合同,必须以双倍定金金额支付进口商。一些国家规定定金担保比例不得超过20%。国际贸易达成业务合同后,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付款在后,且付款完成过程很快;但是对出口商而言,生产备货耗时长,且远在收汇之前,一旦开始生产备货,财务成本和机会成本随即发生,如果进口商最终违约不付款,其本身没有多大经济利益损失,而对出口商而言会带来很大损失。鉴于此国际贸易业务中定金是普遍存在的付款担保形式。
(二)保证付款担保形式
保证付款担保形式指保证人和出口商约定,当进口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保证人可以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或公民,不同国家对保证人的身份有不同的限制,一般情况政府部门,公益慈善性质机构与社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得从事各类担保行为。国际贸易过程复杂,头绪众多,为了避免纠纷发生,保证付款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且保证合同内容要素齐全,保证债权种类、数额、履债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其他各项约定等都需界定清晰。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付款担保从性质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需经过审批或仲裁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不足以弥补出口商收汇利益情况下,保证担保人才有承担付款责任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只要进口商履债期满没有或没能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就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担保人具有抗辩权。
(三)付款担保有效性
在F的参与下,A企业与D公司就其与B公司的业务签订的独立、无条件、完备的付款担保合同,其内容界定明晰、要素齐全、与当地法律没有冲突,为后来发生风险事故后追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付款担保方D公司与B公司既有贸易业务关系(销售B公司进口的X工程汽车),又有投资纽带关系(占有B公司50%股份),同时还有人事关系(B公司负责人与D公司都是B的股东),D公司也是业务终端销售者。因此,A企业业务谈判时把D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身份纳入其中,对A企业来说既起到事前风险很好的防范作用,又对D作为销售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对D也起到压力作用,因为销售收款不畅,无法对A企业付款,D要承担对A相关业务的付款责任。本案例业务担保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担保有效一般具有以下条件:(1)担保方实力雄厚,具备担保能力是先决条件,否则担保行为是毫无意义的行为。(2)担保协议在相关国的合法性与协议准确完备是担保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否则靠担保防范收款风险的想法会落空。(3)对担保人的规模、信用、业务情况与业务地理方向全面深入掌握是担保最终有效的实质条件,否则担保行为最终仍不能降低或避免风险损失。
三、本案例追债处理心得
从案情介绍可以看出,本案例各当事方之间具有各类复杂关系,案情超过一般复杂性。追债过程以下两点心得特别值得总结。
(一)从错综复杂的案情中,梳理出头绪,准确锁定追债对象是关键
1.从业务资金流向与最终还款来源角度分析来看,A企业回款来源最终是靠B公司的下游经销商C、D公司销售回款,然而目前俄罗斯市场受金融危机影响X工程车市场低迷,靠进口方销售回款来还款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必须从担保方D公司其他资产资金上想办法。
2.从长远考虑A公司并不想与在俄罗斯苦心经营的销售渠道B公司关系破裂,希望长期合作,甚至患难与共,等待市场恢复。
3.从还款资金来源可靠性来看,B公司只是一个离岸公司,规模和实力很有限。通过深入调查发现,D公司财力雄厚,除汽车销售外,其还经营木材加工与出口,年利润达几千万美元,并且几乎没有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综上考虑,最终锁定D公司作为追债对象,要求按付款担保协议履行B公司的付款责任。
(二)找准制约因素,追债策略的合理采用,也是追债成功处理重要因素
D公司收到催讨函后,以各种理由逃避担保责任,拒绝全额付款,后来D公司提出支付200万美元了却全部担保责任,经多次交涉,D公司态度仍然强硬。 僵持状态下,再次对D公司业务详细情况深入摸底,发现D公司木材加工出口目标市场主要是中国,占其木材业务的70-80%。掌握到更为重要的信息是D公司为扩大木材加工出口生意规模,正在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且正处于审批的关键环节。鉴于此,F公司建议A公司函告D公司,针对其公司付款担保责任将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同时告知D公司如仍不付款,立即启动法律程序。鉴于此D公司自行飞赴中国商谈还款方案,提出先还100万美元,余款分二次按时还清的方案。
四、付款担保出口风险防范启示与建议
(一)事前阶段让付款担保行为没有任何瑕疵,充分有效是防范出口风险的根本前提
担保作为一种债权收款保障措施,根本上取决于担保行为充分有效,才能保障出口企业收汇权益。结合本案例分析有以下几点:
1.认真分析业务流程,弄清楚贸易模式风险点,在此基础上分析设置担保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担保不是每笔业务必须要有,也不是多多益善。从本案例来看,A企业货款追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质条件,担保人D业务因素受到制约。从本案例贸易模式与回款来源看,B公司只是中间商,作为离岸公司规模实力有限,对A公司不具备收款风险保障能力,一旦市场出现风波,A公司风险敞口会很大,因此纳入D公司作为担保人设置担保是非常必要的。
2.关注担保人本身综合实力是出口风险防范重要着眼点。综合实力主要是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结合表现,还款意愿制约于还款能力。①还款能力表现为实体资产、资金状况、盈利状况等。案例中的D公司状况分析,D公司算是优质担保方。一方面是业务多元,资金收入来源风险分散,外部市场状况一般不可能对所有业务单元带来冲击,符合“多个篮子放鸡蛋”原理;另一方面D公司除汽车销售外拥有加工木材的大量厂房与设备等实体资产,具有变现功能,具有“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特征,避免担保人逃匿。②还款意愿表现为担保人在有担保还款能力前提下是否愿意还款。一般说来,担保方与债务人本身有一定程度关联,关联度过高,付款能力具有“一损俱损”同步性,此时谈付款意愿意义不大;关联度过低,付款意愿也会下降,遇到承担责任时或多或少都有抵赖的情况发生,这说明担保合同的完备很重要。所以对担保人的判断非常重要,否则就是“水中花,镜中月”的虚幻担保。
3.担保文件签署完备性对出口风险防范至关重要。(1)担保形式选择,要结合国际贸易实务,一般选择保证方式较妥当,从与主合同关系上,一般选择独立连带责任担保而不是一般从属担保。如果选择抵押、质押和留置等物担保涉及跨境操作,操作程序复杂,且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如果选择一般从属担保,需等到仲裁结果出来后才能要求担保人付款,对出口企业耗费时间长,且仍然存在“真空”情况。(2)担保内容要明确具体,没有歧义,毫无疏漏,否则会导致担保文件的法律效力瑕疵。(3)担保合法性方面,首先要注意形式合法性,多数国家认可,但不同国家队担保具体形式有不同法律规定,如巴西等国家法律不认可独立连带责任担保形式;其次要注意程序是否合法,一些国家(如我国)就规定,上市公司担保额达到公司资产总额一定比例,必须要股东大会作出表决,且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最后担保文件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签字人是否得到该国法律规定签字人的合法授权,都需要审核落实。
(二)事后真发生了风险状况,要抓准担保方“软肋”所在,把担保方受制因素牢牢抓在出口企业手中
6.担保法普法案例分析 篇六
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高,而且一般需要复合型人才,而由于我国信用担保行业起步晚,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储备现状还无法满足担保机构的用人需要。为帮助担保机构解决人才紧缺和储备的问题,做好担保业的人才培训工作,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信用担保机构人才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与分析,摸清本市信用担保行业人才现状、人才需求、人才培训要求等。本文以某一城市为例说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人才调查与分析方法及其统计与分析结果。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现状如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从业背景等;人才需求调查。包括所需求人才的学历、实践经验、职称、专业结构等。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需求培训
0引言
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起步晚,但发展较快。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几乎各个城市都出现了担保行业专业人才明显短缺的问题。为帮助担保机构解决人才紧缺和储备的问题,做好担保业的人才培训工作,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信用担保机构人才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与分析,摸清信用担保行业人才现状、人才需求、人才培训要求等。本文以某一城市为例说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人才调查与分析方法及其统计与分析结果。
采用问卷调查法和担保机构管理人员座谈会相结合的方法。在问卷的设计中包括了信用担保行业人才现状、人才需求、人才培训要求等信息。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各20份,(全市共有20家担保机构)各回收18份,其中有效调查表和问卷各17份,有效回收比例为85%。
1信用担保业从业人员现状
全市担保业从业人员为378人,其中项目经理201人,占总人数的53%。由于非业务部门人员兼职做业务,因此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要大于此数。
1.1学历结构。从业人员中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为279人,占人员总数的74.58%。其中本科学历为171人,占总数的45%;硕士(非MBA类)81人,占总数的21.4%;博士9人,占总数的2.4%;MBA18人,占总数的4.78%(见图1)。
图中可见,担保从业人员的学历较高,硕士所占比例较大,这是由于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要求为复合型人才,即掌握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知识的人员。
1.2職称结构。从业人员中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人数为149人,占人员总数的39.4%。其中初级职称人数27人,占总数的7.14%;中级职称98人,占总数的25.92%:高级职称24人,占总数的6.34%(见图2)。
图中可见,中级职称者占较大比例,而高级职称较小,这是因为从业人员的年龄较轻,资历较浅,还有企业评高级职称较困难等原因。
1.3所学专业结构。从业人员中,学金融专业的人数为92人,占人员总数的24.3%;财务55人,占总数的14.54%;管理51人,占总数的13.49%:经济43人,占总数的11.37%;法律21人,占总数的5.55%;工科类46人,占总数的12.16%(见图3)。
图中可见,从业人员主要来自经济、金融、管理、工科类专业。
1.4所从事过的专业结构。从业人员中,从事过银行工作的人数为86人,占人员总数的22.75%;担保21人,占总数的5.55%;房地产36人,占总数的9.52%;金融63人,占总数的16.66%;外贸18人,占总数的4.76%;市场营销13人,占总数的3.43%:出口信贷2人,占总数的0.53%;工业技术19人,占总数的5.03%;企
业管理55人,占总数的14.55%;项目评估18人,占总数的4.76%;高等院校13人,占总数的3.4%;政府管理11人,占总数的2.91%;其它23人,占总数的6.08%(见图4)。
图中可见,从业人员主要工作经历和专业为银行、外贸、项目评估。
1.5类型结构。本文所指从业人员类型结构是按从业人员所学或所从事过的专业数量来划分的。其中复合型人才是指学习过两个以上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同者;专业人员(单一专业)即只学一门专业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者。调查结果为复合型人员240人,占总人数的63.49%;专业人员88人,占总人数的23.28%,可见,从业人员中复合型人才占有绝对优势的比例,这是由担保机构业务特点所决定的。它要求业务人员既要懂担保及相关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又要有工业技术基础、企业管理等知识。
1.6年龄结构。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的99人,占人员总数的26.45%;30~40岁的21人,占总数的55.55%;40~45岁的50人,占总数的13.22%;45~50岁的11人,占总数的2.91%;50岁以上的8人,占总数的2.11%。可见,从业人员年龄较轻,40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82%。
1.7从业人员来源。从业人员中本地招聘的361人,占人员总数的95.5%;国内外地招聘的15人,占人
员总数的3.96%;国外招聘的2人,占人员总数的0.53%。其中有留学经历的34人,占人员总数的8.99%。
2信用担保业人才需求分析
人才需求调查采用了问卷的方式,回答问题可以多项选择,因此统计数据的综合肯能大于100%。分析结果表明:
2.1公司现有员工的数量和素质不能满足公司业务需要。信用担保在我国尚属较新的行业,一方面公司业务发展较快,另一方面可供选择的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较少,因此必然出现人才缺乏,无法满足开展业务需求的现象。在回答公司现有员工数量与质量能否满足公司业务需求时,选择“基本可以”和“不能够”的各8家,各占担保机构总数的47.1%,二者之和为94.2%,选择“能够”的为0,说明绝大多数担保机构认为现有人员的数量与素质不能够或基本能够满足需求。
2.2对项目评价和评估、法律、金融专业的需求旺盛。调查“担保机构需要具有哪些方面从业经验的人才”时,选择担保、项目评价与评估、法律、金融专业的分别为16家、14家、12家和10家,分别占担保机构总数的94.11%、82.35%、70.58%、和58.82%。其他专业所占比例分别为房地产52%、财务41.17%、企业管理29.41%、出口信贷17.64%、工科类5.88%。说明除担保专业外,对项目评估与评价、法律、金融专业需求量较大(见图5)。
2.3担保业务人员的从业条件。对于担保业务人员的从业条件,选择“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和“复含型人才”的各14家,各占担保机构总数的82 35%;选择“具有相关教育背景”的8家,占总数的47.05%:选择“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有留学经历的”为0。调查显示,担保机构对业务人员的要求是:在知识结构方面要求复合型。
2.4对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要求较高。对于员工必备的条件,在职称方面,有9家选择了“有无职称并不重要”,占担保机构总数的52.94%;8家选择了“中级职称”,占总数的47.05%;2家选择了“初级职称”,没有选择“高级职称”的。说明担保机构在录用和使用担保业务人员时,具备中级职称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同时更强调实际工作能力和经验。
2.5对“复合型人才”的认识。担保机构要求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应是复合型人才。各担保机构对复合型人才的认识比较统一。认为复合型人才应是“本科专业为工科,硕士或博士为经济或管理专业”的有13家,占担保机构总数的76.47%;选择“本科以上专业为工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或管理工作”的有4家,占总数的23.52%;选择“本科专业为法律,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的有5家,占总数的29.41%。可见担保机构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主要指本科为工科,硕士以上学历为经济或管理专业或工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或管理工作的人。
2.6从业人员必备素质。对于担保业务人员的必备素质,选择结果较为集中。选择“诚实守信”、“富团队协作精神”、“善于学习”的分别为16家、16家、15家和12家,分别占担保结构总数的94.11%、94.11%、88.23%和76.47%。其他选择结构为“富开拓精神”11家,占担保机构总数的64.7%;“协调能力强”和“善于独立工作”各10家,各占总数58.8%;“有管理能力”和“公关能力”各5家,各占总数的29.41%;“个性突出”4家,占总数的23.52%(见图6)。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分析 篇七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体系
一、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一) 我国现行信用担保体系
自我国首家担保机构成立以来, 经过10余年的努力, 初步形成现有的担保格局。总体来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授信担保为主体, 商业性与互助性担保为两翼, 中央、省、市、县为四层的担保架构。政策性担保包括城市信用担保、省级再担保和国家级再担保。城市担保是担保体系运行基础, 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省和国家再担保通过再担保服务分散城市担保风险, 是城市担保的重要保障。
(二) 我国担保行业运行分析
为了解决企业的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 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上给了担保行业很大支持, 政策性担保机构实力增强;为了解决自身融资难的问题, 企业也积极投资或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 社会上各种闲置资金纷纷流入到担保行业, 投资或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笔者由银监会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等答问相关数据整理分析可知, 担保行业整体规模、实力、从业人员和担保业务量也都得到大大增强;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为主向民营及外资控股转变。
2011年, 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促进规范发展, 防范化解风险为主线, 加快完善制度建设, 推动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完成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过规范整顿后, 担保机构逐渐树立规范经营和风险控制意识, 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2) 经过行业规范整顿, 银担合作的基础和环境有所改善。同年联席会议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 该文件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了银担合作。银担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担保业务量进一步加大;同时了促进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从中小企业自身分析
1. 中小企业信用度问题。
大多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都是3B或3B以下, 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 信用管理意识薄弱, 信用等级不高。
2. 中小企业内部财务结构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内部财务结构不严谨, 信息不透明, 缺乏严格的内部财务记录、财务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等问题。正是这些因素致使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很难获得财务审计部门的认可, 披露信息可信度不高, 因而外界很难把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态, 信息不对称问题随之产生。
(二) 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1. 现有机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 特别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 越往基层机构越少, 分布不合理且覆盖率低。
2. 担保公司“异化”问题严重、无序竞争、违规经营、乱象横行。
我国部分担保机构的“异化”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在市场无序竞争下, 部分担保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融资、无序放贷、乱收费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从事违法行为。
3. 担保公司没有明确的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 致使担保资源分散化和担保资源利用率低下化。
4. 担保机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
者不制衡, 而且自身的独立性也存在质疑。一方面, 许多担保机构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均衡机制, 也缺乏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 我国现有信用担保体系是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担保架构, 然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多是依附政府性机构, 担保业务难免会受到政府方面的影响;由于担保机构自身治理结构不规范, 导致其在决策时也容易受到内部不良因素的干扰, 特别是规模比较小的担保机构。
5. 担保机构与银行间的贷款风险共担机制不合理。
我国现有的贷款风险分摊模式为“担保公司承担所有风险、银行承担零风险”模式。但是担保机构的保证服务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和审核、评估企业资质的成本, 因此贷款银行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 例如美国担保机构仅承担第二担保贷款风险。
(三) 从社会层面分析
1. 担保行业的监管缺失。
在实际运行中, 随着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的快速增长, 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渐渐显现。另外在中央政府方面,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是由财政部、银监会等八部门组成, 银监会为牵头单位, 涉及部门多而且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2. 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担保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贷款的风险极高, 风险控制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但我国现有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模式主要包括“核心法规+主要法规+配套法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十地方性法规”等, 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3.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社
会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须完善。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够, 具体有以下几点: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良好的失信惩戒机制、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导致银行和担保机构很难获得中小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 中小企业的自我完善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治理制度, 使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实现均衡。其次中小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风险管理, 增强诚信经营理念。最后是对外披露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治理状况, 尽可能提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提升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 信用担保机构的进一步完善
1. 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自身发展。
(1) 加强担保信息管理, 建立一套完善的被担保公司风险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制度;实现担保机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均衡;提升担保业务独立性。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实施规范自身发展战略, 规范担保财务制度, 披露真实、可靠地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注重自身软实力建设、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 (4) 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2. 提升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量和布
局的合理性。针对现有的担保公司分布结构不合理、覆盖面率不足问题, 应根据不同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制定担保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 调整担保机构的布局, 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高担保业务量。
3. 加强风险管理, 建全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首先是风险的预防和评估机制, 具体就是通过事前调查了解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 评估担保风险。其次是担保风险的控制, 保持对受保企业大额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最后是通过再担保、事后追偿与补偿机制等措施实现事后担保风险控制。
4. 明确担保对象、建立担保资源流向标准。
现阶段信用担保资金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创业型、都市吸劳型、资源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 以及以仓储、配送、分销为主要内容的商贸物流型中小企业。各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 进一步明确担保对象和担保资源流向标准。
5. 积极拓展信用担保功能, 不断创新担保业务模式。
政府、企业和担保机构应重视担保方式的创新, 构建多样化担保模式。
(三) 国家加强对信用担保体系管理
1.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对策。
(1) 建立健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以风险管理为主旨, 信用担保法为核心, 预防法律制度、控制法律制度和补救法律制度为基石, 建立一套严谨的担保风险控制法律体系。通过不断完善资信评估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担保机构内部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反担保制度和被担保企业保证金制度等法律制度来实现担保风险事前预防;风险控制法律的核心是担保风险的监测和担保风险的分散制度, 通过完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保险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再担保制度、银行与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摊制度等措施来完成事中风险控制;风险救济法律制度着眼于担保损失出现后的补救措施, 通过代偿、追偿、风险补偿制度等来控制损失。 (2) 加强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在地方监管层面, 一方面, 根据相关规定, 明确地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 树立风险防控意识, 加强日常审慎监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 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监管资源合理化配置和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来弥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缺陷。
2. 强化信用信息管理,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现有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 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政府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行业协会为主体, 以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共享、信用评级、失信惩戒为主要功能的全国性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 (2) 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的健全, 能够帮助银行和担保机构获得比较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和预防风险, 从而有助于银行与担保机构做出担保贷款决策。另一方面通过担保业绩、服务水平、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考评, 并划分信用等级, 不仅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和银行选择担保机构, 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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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陶志勇.风险共担机制视角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 2011 (3) .
8.担保法普法案例分析 篇八
工程担保是指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在建设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 即担保人来约束承包商或业主的行为, 增加合同履约的约束力[1]。由于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利益不尽相同, 业主希望用最低的成本购买到质量和进度都令人满意的建筑产品, 而承包商希望能够得到可以实现预期利润的工程, 通过工程担保制度可以使各方利益趋于一致, 能够使各方利益统一在按期保质完成工程这一基本点上。
1 我国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
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经历了最初萌芽、初步确立及初步发展阶段, 目前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厦门市的工程担保制度在全国具有代表性, 2003年4月, 厦门在全国率先实施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制度时, 就实行了低价风险担保和工程质量维修担保[2]。我国的工程担保制度已经初步建立, 厦门等城市有多年的工程担保试行经验, 有了地方的相关法规。
目前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主要有: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质量维修担保。
1.1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 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 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在我国实行的投标保证担保一般是投标保证金, 且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由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较小, 投标担保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问题[3]。
1.2 承包商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4], 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 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我国的实践中担保金额一般只有10%-15%。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 履行保证责任:一是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 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超出原合同部分的, 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三是按照合同约定, 在担保额度范围内, 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1.3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 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如果业主违约, 承包商可以依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的条件在担保额度范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质是业主的履约担保, 必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 也要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我国一般规定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1.4 工程维修担保
工程维修担保又称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是指为保障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 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当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要求的缺陷, 而承包商又不能提供及时的更换、维修或补偿损失, 业主可以通过要求担保人支付质量维修担保下的金额或由担保人进行维修。目前我国的工程维修担保大都要求承包商支付质量保修金的方式, 即工程竣工验收后, 在工程价款结算时由承包商按完工工程总价款的2-5%左右支付给业主作为保修款, 待保修期满后再返还给承包商。
2 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及担保额度的博弈分析
2.1 不实行工程担保时承包商和业主的博弈分析
业主可以根据预先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 也可以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而承包商可以按合同条款提供合格产品, 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并保证工程质量, 也可以不提供合格产品、拖延进度、影响工程质量, 等待工程款的到位。业主按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得到按时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商完成合格的工程, 得到相应的工程款[5]。
上述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如下:
其中:a——合格工程带给业主的预期收益;
n——不合格工程带给业主的收益;
g——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所得到的工程款;
f——业主拖欠款收益;
u——承包商不当收益。
在支付矩阵里, 纳什均衡是 (不严格履约, 不严格履约) :不管承包商是否严格履约, 业主的最优战略都是不严格履约, 因为 a+f>a, n+f>n;同样, 无论业主是否严格履约, 承包商的最优战略都是不严格履约, 因为g+u>g, g-f+u>g-f。也就是说, (不严格履约, 不严格履约) 不仅是纳什均衡, 而且是一个占优战略均衡, 即不论对方如何选择, 自己的最优选择都将是不严格履约。
2.2 实行工程担保时承包商和业主的博弈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看出, 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为了自身的利益有不严格履约的动机。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引入是改变这个纳什均衡解的一个理想的方法。承包商需要提供履约担保和工程维修担保;同时, 业主也要提供支付担保。任何一方违约, 另一方都可以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利。担保人可以采取提取被担保人的保证金或拍卖抵押的固定资产等方法来维护保证人利益。承包商违约, 承包商将损失履约担保的保证金;业主违约, 业主将损失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保证金。
在引入了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以后, 业主和承包商的博弈矩阵将发生改变, 承包商或者业主不严格履约都将损失履约保证金或业主支付保证金。条件是承包商的不当收益比履约保证金少, 而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收益也比业主支付保证金少, 即 (u
其中: a——合格工程带给业主的预期收益;
n——不合格工程带给业主的收益;
g——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所得到的工程款;
f——业主拖欠款收益;
u——承包商不当收益;
h——承包商付出的履约担保的保证金;
j——业主付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金。
假设由承包商支付的履约保证担保保证金和由业主支付的业主支付保证担保保证金相等, 即上面模型中h=j, 则对业主而言, 不管承包商是不是选择严格履约, 严格履约战略都为最优。当承包商严格履约时, 业主严格履约时的收益a大于不严格履约时的收益a+f-j;当承包商不严格履约时, 业主严格履约的收益n+h大于不严格履约的收益n+f+h-j=n+f。同样的, 对承包商而言, 无论业主是不是拖欠工程款, 严格履约也总是最优战略。当业主严格履约, 即不拖欠工程款时, 承包商严格履约的收益g大于不严格履约的收益g+u-h;当业主不严格履约, 即拖欠工程款时, 承包商所得到的补偿不是业主的支付保证金, 而是由担保机构代业主按合同支付, 业主损失的是支付的保证金, 此时, 承包商严格履约的收益是g, 不严格履约的收益是g+u-h, 很显然承包商严格履约的收益g大于不严格履约的收益g+u-h。
从分析结果看, 引入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改变了建设活动中的博弈过程和规则, 起到了改变纳什均衡解的作用, 使博弈的结果达到了帕累托最优。
2.3 担保额度局限性的进一步探讨
上述模型中, 业主和承包商的纳什均衡为 (严格履约, 严格履约) 的前提条件是 (u
低额担保中, 违约一方最终往往用支付赔偿金的方法解决违约问题。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担保金额一般为10%-15%。如果实施了高额担保 (履约保证金多于承包商的违约收入) , 迫使承包商不得不完成工程或者由专业担保公司替其完成工程, 才能做到大家都能严格履约。但另一方面, 在目前反担保形式单一的条件下, 如果保额太高, 银行或担保公司会要求提交更高的保证金, 这样会增加企业负担, 从而加大工程造价。
3 提高担保额度的必要性探讨
工程担保是一种损失控制措施[6]。美国的承包商履约担保, 如果担保人不能保证工程完工, 其赔付金额可达合同价的100%, 而不是仅赔付承包商的违约金。高额担保的本质是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不是赔偿。而低额担保的模式并不是要保证合同履行, 而是保证在不履约时支付一笔事前约定金额, 这样无法解决因为合同主体的一方不履约而引起的问题。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目前10%-15%的低额担保金条件下, 如果对方不能履约, 即便能够获得全部的赔偿额, 也不能弥补因对方不履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7]。所以要使业主或者承包商在项目实施时选择继续履约, 需要高额担保做驱动。
4 小结
工程担保制度能否真正对建筑市场起作用与担保额度有很大的关系。在目前我国担保制度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 高额担保尚无施行的条件。但随着经济体制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实行高额担保的条件也在逐步完善。
摘要:工程担保制度是建筑市场完善的保障之一, 本文主要对实行工程担保和不实行工程担保两种情况下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情况, 以及担保金额对履约情况的影响分别进行博弈分析, 说明工程担保额度对履约情况的重要性。
关键词:工程担保制度,博弈分析,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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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宗宇, 侯茜, 王热.工程担保的风险处理属性分析[J].建筑经济, 2008 (3) :16-18.
9.担保法普法案例分析 篇九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阶段
融资性担保是市场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 作为中小微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融通的桥梁, 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产生, 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和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 它与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市场秩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1993年开始至今, 经过10年来的发展, 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行业, 探索出一条专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发展的道路。
(二)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总体概况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 截至2013年6月末, 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7485家, 比年初减少1105家, 减少12.9%;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5531亿元, 比年初增长935亿元, 增长6.1%;获得融资性担保贷款的企业23.89万户, 比年初减少9345户, 减少3.8% (详见下表) :
单位:家、亿元
从2010年以来的数据分析,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总体概况表现为:
一是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持续增加, 但增速放缓。2011年、2012年、2013年6月末, 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的增长幅度分别为39.8%、14.5%、6.4%。二是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稳定。2010年以来至2013年6月末, 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中, 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余额占比保持在76.9%-78%的区间, 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和拨备增多, 整体实力稳步增强。数据显示, 2012年, 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总资产增长率为12.1%、净资产增长率为13.1%、担保准备金增长率为25.2%, 担保准备金增长率超过担保贷款余额增长率10.7个百分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析
在经济增长减速、资金紧张情况下, 中小微企业首先面临冲击, 违约率上升, 融资性担保贷款及其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开始不断显现, 主要表现为:
(一) 融资性担保不良贷款快速增长, 风险不容忽视
截至2013年6月末, 全国融资性担保不良贷款余额348亿, 比年初增加160亿元, 增长84.5%, 高于融资性担保贷款增速78.4个百分点。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2.24%, 比年初增加0.95个百分点, 超过各项贷款不良率0.67个百分点。
(二) 代偿金额较高
2013年上半年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代偿金额115.7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45.2亿元, 增长64.3%。随着代偿压力加大, 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意愿下降, 担保权悬空风险上升。
对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总结, 大概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部分商业银行在对中小微企业信贷管理上过度依赖担保而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关注, 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 企业违约率增高。二是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难以实现盈利, 不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三是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经营, 风险隐患突出。四是部分监管部门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管有效性亟待提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审计思路
在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凸显的同时, 商业银行如何实现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审计应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 在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政策导向、行业状况、风险集中度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价和认定的基础上, 为商业银行的区域性准入策略和合作额度提供决策依据。
(一) 掌握国家和各地政府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政策导向。
一是掌握国家政策导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的直接原因就是政府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较低, 自身抵 (质) 押物不足或价值不被商业银行认可, 难以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的难题。所以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最根本的政策导向。
二是熟练把握国家和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制度规定, 是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审计的前提和基础。
三是厘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济类型, 辨识风险主体。近年来, 民营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逐渐成为主导, 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 截止2012年末, 全国859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中, 民营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占比为77.8%, 部分地区民营机构的主导优势更为明显, 如:某国有商业银行深圳分行2014年9月末数据显示, 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占比达到了97.18%。
(二) 评价区域性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 为商业银行的区域性准入策略提供决策依据。
一是充分利用外部非现场平台, 如:根据银监会官方网站信息, 了解某省或某城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在保余额、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不良余额、代偿金额、风险事件等数据及其增减变动趋势, 评价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区域性整体风险。
二是利用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系统, 汇总分析已经准入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数据, 结合区域性行业状况和商业银行对行业的风险接受程度, 评价商业银行的准入策略。
(三) 充分利用各种审计监测平台和审计技术, 揭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个体风险
一是在日常的监测工作中, 通过远程监测审计系统, 运行有关审计方法, 对监测行的数据进行全量分析, 筛选出风险特征加权数值较高的担保公司 (如下表) 。
二是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掌握担保公司涉诉被执行情况。
三是查证重点样本, 揭示个体风险。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1) 资格准入情况。 (2) 注册资本审计。 (3) 保证能力、合作额度审计。 (4) 保证金的缴付和管理情况审计。 (5) 账户资金交易情况审计。 (6) 经营行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管控措施审计。四是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 体现审计价值。对审计发现风险事项进行归纳、总结, 梳理风险类别;深入挖掘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重点关注制度、机制、体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对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情况和总体风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 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 体现审计价值。
摘要:近期, 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凸显, 商业银行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内部审计如何发挥专业优势, 笔者结合审计实践做了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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