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高空抛物宣传工作方案(精选7篇)
1.防范高空抛物宣传工作方案 篇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楼出现了,我们班许多同学都住上了高层住宅。可是在我们小区,我发现有个别高空抛物的不文明现象,为此大家忧心不已。
有一天放学回家,我唱着歌蹦蹦跳跳地走到一栋楼下时,一个凉丝丝的东西打在了我的后脑勺上,我一摸,一粒西瓜籽落在了我的手上。我正奇怪,突然空中又出现一个西瓜皮朝我砸了下来,幸好我手脚灵活,一猫腰,西瓜皮落在了地上,顿时粉身碎骨。
这是谁扔的?我抬头一看,也不知道是哪家往楼底下扔了一些果皮和垃圾,真缺德!垃圾中还有没熄灭的烟头,要是楼下有易燃物引起火灾,那该有多危险呀!我看了,不仅倒吸了一口冷气。
于是,我跑回家写了一张关于“高空抛物危害”的告示,贴在了公告栏上。我建议社区经常开展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教育活动,人人自律,家长要教育孩子,发现这样的情况要及时劝导或报警。
我相信,只要人们自觉遵守文明,高空抛物现象会越来越少,因高空抛物而丧命的悲剧将不再上演。我祝愿我们小区的环境越来越好,高空抛物这个词也会被人们永远忘记。
2.高空抛物作文 篇二
说起高空抛物,我想大家都很厌恶这行为吧,他不仅不文明,还容易伤人。
第一幕:一天我们班在大扫除,大家干的热火朝天,我也不例外,扫完教室又去捡包干区的垃圾,正当我低头捡垃圾时,突然一个东西从天而降,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我的头上,顿时感觉头顶一阵麻痛。抬头一看,原来是五楼的大哥哥们在搞“恶作剧“,正哈哈的.边笑边朝我做鬼脸呢,哦,原来是他们干的,这也太不文明了吧!
第二幕:清晨,我正在甜美的梦乡里畅游,忽然一阵刺耳的吵闹声,把我从梦境里拉回来。仔细一听,原来是一楼的王爷爷在和楼上的大妈在对骂,原因是楼上的大妈从阳台上倒下来一盆水,正好泼到了在楼下锻炼的身体的王爷爷身上,把王爷爷领成了”落汤鸡",王爷爷气得火冒三丈,顿时扯着嗓门开骂了……
我躺在床上翻来翻覆去的睡不着,想,不管从楼上扔垃圾,还是从楼上往下倒水都是不文明现象,会给他人造成极大的危害。有人觉得我只不过是从上面扔了一个小东西,不会伤人的,其实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具有观新闻报道,某小区居民从十楼窗户上扔下来一个鸡蛋,结果把停在一楼的小车挡风玻璃给砸碎了,想想看,如果砸到人,那一定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啊。
3.高空抛物倡议书 篇三
最近,我校学生社区宿舍楼底经常“躺满”各种各样“从天而降”的垃圾物品,高空抛物不仅影响了公共环境,还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同时也反映出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缺失。为了营造文明、温馨、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学生处社区工委向广大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1、请同学们树立精神文明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请同学们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不在窗台上堆放玻璃瓶等杂物,做到将本楼座垃圾物品自觉打包放到垃圾回收点,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请同学们互相提醒高空抛物的危害,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加大对身边人的影响与宣传,发挥学生干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4、对违反规定依旧进行高空抛物者,一经举报和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同学们,抛下的是垃圾,丢掉的是品质!和谐社区的建设需要每个有责任心、有热情的同学一起呼吁和参与,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请大家行动起来,共同谴责和告别不良习惯,用现代的文明理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来建设我们美丽的校园。
学生处社区工委
4.关于高空抛物的通告 篇四
最近,公司接到宿舍有少数不自觉的员工高空抛物:往楼下扔如烟头、果皮、饮料瓶、酒瓶等生活垃圾,甚至有数次差点砸到路过行人的现象投诉,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危险而且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背离法律规定的。
如果在明知道高空抛物会伤及他人身体之际,仍然为之,应该视为故意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明知宿舍下边有人,故意丢东西砸人还有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整栋楼的住宿人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宿舍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员工的义务。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抛物的行为。
从即日起如在检查时发现还有乱丢垃圾的,将给予退宿处理及罚款500元处理。
特此公告!
人事行政部
5.禁止高空抛物倡议书 篇五
近期发现有个别业主住户不顾他人的安危将废弃物品高空抛至楼下,此举严重影响到广大业主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是一种危害他人及自身的行为,任何人都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管理处号召全体员工和小区业主(住户)共同向“高空抛物”宣战。为此,我们倡议:
一、从我做起,以身作则,树立精神文明道德概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扔垃圾、杂物、做到将废弃物品自觉放到垃圾桶内,烟头先熄灭后再扔到垃圾桶内。
二、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经常检查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防止高空坠物。
三、请各业主(住户)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相互监督力度,并提醒家人、亲朋,教育小孩拒绝高空抛物,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及时进行禁止,加大对周边人群的影响与宣传,形成人人痛恨高空抛物的氛围,让心存饶幸的高空抛物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美好的家园需要我们共同维护,让我们共同履行“杜绝高空抛物,创建和谐社区”的承诺,同心协力、互相监管,积极行动起来吧!
倡议人:xx
6.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刑事检讨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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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刑事检讨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刑事检讨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关于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定,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及正当性,实践之中的社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拟从刑法视角对此进行检讨,为解决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刑法,刑事案件
现代化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的社会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被人们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般而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但在现实中,该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即在于难于确定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即因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如何给予受害人救济便成为了一个难题。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前,由于高空抛物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法官判案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以致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一,甚至相差迥异;如在“重庆烟灰缸伤人案”中,法院对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22户人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济南市的“菜板子案”中,法院却以“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明确具体的被告”以及“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正是基于考虑上述现实而做出的,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立法者采取“推定加害人”的方法而做出的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该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保障法律适用的同一性。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立法者可能是在受害者与潜在加害人的利益权衡时,从利于受害人的救济便利作了考虑。认为在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成立后,如果没有所有可能的责任主体分担责任的话,受害人往往身在不能获得任何救济的处境;而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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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为人的重担将只会落在受害人身上,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但是在每个人都分担侵权赔偿责任(既受害人得到了救济的)的情况下,便有可能激励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发现真正的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从而又免除了责任,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避免悲剧的发生。
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初衷如此,但自颁布以来却饱受诟病。因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一个侵权行为的成立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后果,三是因果关系,四是过错;除了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可以进行过错推定,以及对共同危险行为可以进行因果关系推定之外;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是不能够进行推定的,因为它们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最基本构成要件。而在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中,只有损害后果这一项是确定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均属于推定。仅凭受害人提供的损害事实证据来推定侵权行为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这种做法是十分荒谬的。由此可见,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若将其归入侵权行为中,侵权责任法的逻辑体系将被破坏,所以将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责任归为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同时,在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民法世界中,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是需要正当性理由。譬如监护人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等情形,皆具有各自正当性的理由。那么,在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成立后,由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加害人为其中某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正当性又何在呢?试析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也无法证明真正的行为人最终无法免责,卷入了一场原本无需卷入的纠纷,支付了原本无需支付的代价,而真正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会因为多数人的分担而稀释,从而减轻真正行为人的责任负担。这可能放纵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肆无忌惮地进行高空抛物,或使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心怀怨憎或漠视加入抛物的行列中。而社会秩序有可能因此而再次蒙受重创,这有违立法的初衷;同时,将本应有真正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转嫁给无辜第三人,法律的价值也必然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当事人直接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受害人的首要选择,直接诉讼比之于其它的处理方式比重是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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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论文 的;这一方面或是当事人在对诉讼可能获得的积极利益进行权衡时,认为有法可依,诉讼便利,胜诉率大的的心理使然;而主要方面是因为,公安部门在接到相关报案后,已无法查证实际加害人,迫使受害人直接选择诉讼送。但是,如此而为的社会效果却也不尽人意,从某市2011年1-6月的调研的的情况看,91%以上的被告选择上诉,总体执行标的到位率不到2.8%,35.6%的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访信访。
由此可见,在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从理论进上进行分析,它缺失相应的合理性、正当性;从它社会效果而言,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此时,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对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责任的解决途径的选择,不应一味的局限于追究“可能加害人”的责任,而应当从侵权责任法之外的角度探讨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本文从刑法视角出发,以期在寻找解决问题新途径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是一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这是立法时被立法者忽视了的,所以将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纳入刑事侦查的范畴之内是十分合理的,其理由如下:
首先,高空抛物致害的行为主体,即加害人,其行为人虽不排除是刑法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这仅仅只是主体主体限制阻却违法的问题,并不影响其行为本身已然构成犯罪,它只是一抗辩事由。
其次,从客体及客观方面而言,高空抛物的损害在一般情况下会对受害人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乃至死亡。而且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也会造成严重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主观方面。在分析高空抛物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主观方面的分析是重点,应加以区分;抛物者直接故意,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利用利用高空抛物作为作案手段,利用高空抛物的隐蔽性及复杂性等特点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加害行为,如进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行为,实现其犯罪目的;间接故意,抛物者对自己的抛物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放任心态,即尽管抛物者对抛物行为可能致人伤亡后果可以预见,但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譬如,一位上夜班的午休者,因为小区的大妈在跳广场舞蹈时音乐太大打搅了他的休息,盛怒之下将啤酒瓶从高空抛下;虽然午休者可能预见到从高空抛下啤酒瓶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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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可能致楼下的人伤亡,他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便是间接故意;抛物者主观心态表现为过失,高空抛物极易发生严重后果是基本常识,行为人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如,某甲深夜一点在家喝酒,喝完认为楼下草丛在此时应该没人了,便将酒瓶从四楼抛下,不料把躺在草丛中幽会的某男青年砸成重伤,这便是过失。在其主观方面同样符合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特征。
(上接294页)由上可知,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是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它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所以在处理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应该首先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因为,这种思路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的优势也是十分明显的:
第一,利于找到真正的加害人。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发生后,因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公安机关须认真履行职责,需积极主动介入,可有效防止公安机关将其作为民事案件进行推诿。公安机关也可以利用科学技术在刑侦过程中的运用,通过对现场勘测、痕迹鉴定等手段。对抛掷物指纹、抛掷角度、撞击力度、受伤程度等进行科学侦查,寻找到真正的责任人,并追究其相应的公法上的责任。这与立法的初衷、价值追求相符合,既救济了受害人的,也保障了社会秩序,维护了公共安全,对杜绝此类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第二,将高空抛物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案件将从当事人自己处理的原则转成为为国家干预的原则,也即从民事诉讼转为刑事诉讼。检方在追究加害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提起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赔偿,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也免除了可能加害人的无妄之灾,也消除了可能加害人因为这类判决而再次诉讼引发的纠纷,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发生后,高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关于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将由举证责任将从受害人举证、或可能加害人免责的举证,转为由检控方举证,免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可能加害人需要的免责的面临的繁重举证责任。同时,被告从可能加害人多数不确定变为单一的实际加害人,利于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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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追究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法律责任,因其理论上存在着相对明显的缺陷,视其为侵权责任给予追究是缺乏合理性及正当性的,且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但若从刑法视角出发,其中理论缺陷将得到修正,且在实践之中有利于解决该类案件,其优势也将是很明显的。建议立法机关予以修改或作相关司法解释或工作指导意见。
参考文献:
7.拒绝高空抛物倡议书 篇七
新闻里有许多关于高空抛物导致伤亡的报道,有各种各样的东西从天而降;还有人竟然从高层楼上抛了一个球下来,幸好没有人在下面,无一人受伤。但一辆车却被活生生被砸坏了车头。车主十分伤心。这件事情在我们的小区里议论了起来。
一位业主发言说:高空抛物,真是这个世界上最烦的事情了,只要稍不注意就会一命呜呼。这真让人伤痛了心,可能一个小东西都可以把你的.家庭弄得乌烟瘴气。
一位车主说:“上次一件事情真让我伤心。我的爱车,就因停在场外,晚上只听玻璃砸碎的声音。我一看我的爱车的车顶,被一块石头压得都变形了。这时候,车还在4S店修呢。事后查出,是一位小朋友从十三楼抛下来的。”
我的同学说:“这算什么,上次,我在回家的路上,一块钢筋就从天而降,直接掉到我面前,我当时直接被吓得晕了过去。”
听了这么多的人的发言,这件事惊动了物业。物业在小区各地开展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教育活动。从那次以后,就很少有人高空抛物了。高空抛物可能是很爽,但是也会对小区住户有所影响。
我认为:“从此以后,就不应再有高空抛物的行为,这对别人好,也是对自己好!禁止高空抛物,从我做起!”
倡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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