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c船舶碰撞仲裁协议

2024-10-01

cmac船舶碰撞仲裁协议(10篇)

1.cmac船舶碰撞仲裁协议 篇一

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

[仲裁协议书格式_仲裁协议书范文]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仲裁协议书格式_仲裁协议书范文]

甲方:×××××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局××公司。

住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签订于××市××区

2.委托代理协议(仲裁) 篇二

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因 ** 一案,自愿委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仲裁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和权限

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甲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的律师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3、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定。

4、甲方不得要求代理律师办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事务。

5、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履行代理职责。

2、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3、乙方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因诉讼需要,乙方律师不得泄露甲方的秘密。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

***

1、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本案应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大写:*****)。上述款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2、因诉讼发生的法院受理费、保全费、司法鉴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案件一审终结(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机关作出判决、调解、裁定、裁决之日,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撤回诉讼等形式)止。

第六条

如一方要求变更和补充合同条款,双方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 除因委托代理过程中乙方存在重大过错外,甲方不得单方面本合同。

第八条

特别申明: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3.仲裁协议书 篇三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999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篇四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怎么样的,仲裁作为常见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问题请看下面。

效力及于问题一、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常签订不止一份合同,这些合同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份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能否及于其他合同,是许多当事人在确仲案件审理阶段就希望法院查明的问题。

对此请求,法院的一贯态度是:该请求系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需要表明的案件事实问题,关系到仲裁庭的裁决范围,应由仲裁庭决定。

法院一般不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一概予以驳回。

然而,通过查阅大量的裁定,可以发现在少数裁定中,涉及效力及于问题,法院也鲜明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对于法院为何表态,我们不予置评。

不过对于这些已经生效的裁定,由于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实体审查部分,无论该意见是否能作为法院系统的通论,都值得说明。

1、主合同仲裁条款有效,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在一起案件中,原合同的仲裁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协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仍按原合同的条款执行。

法院认为,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明确,有仲裁事项,并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故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又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受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该仲裁协议对《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在另一起案件中,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工程竣工结算及拨付工程款等问题达成结算协议。

法院亦直接认定,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结算协议。

通过前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概括约定仲裁事项,如果能确定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在补充协议没有对争议解决做出相反性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可补充协议受仲裁条款管辖。

2、主合同有仲裁条款,补充协议约定诉讼,仲裁条款是否及于补充协议?

前文已述,在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应受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

同理,如果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解决,由于补充协议通常签订在后,应视为双方对原争议达成的仲裁合意做出变更。

即使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对同一争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解决的,约定无效的规定,也应视为仲裁条款无效”。

因此,当补充协议约定诉讼的情况,通常会导致原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无效。

但有一起案件,虽然补充协议约定了诉讼,法院仍认可了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具体案情是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针对施工过程中的经费不足,垫资解决对外欠款的问题,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补充协议的约定能否改变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施工合同是就工程而签订的,约定的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价款、质量、进度、验收等问题。

补充协议是为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对外欠款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指向的对象、约定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并未改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支付对象,对施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变更。

故因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依然适用施工合同的约定,不适用补充协议的约定。

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效力及于问题前,通常会先判断两份合同的关系,主要是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最后再看仲裁条款是否被变更。

3、原合同仲裁条款为或裁或审条款,补充协议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该仲裁协议是否能及于原合同?

在一起案件中,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的补充: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双方当事人对补充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执时,法院认为:

第一,《补充协议》签署于《租赁合同》之后,《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内容的整体补充,而非部分补充。

《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是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而《补充协议》第六条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整后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即选择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双方在《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既选择了仲裁,又选择了诉讼,约定不明确,为无效仲裁条款;而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排除了诉讼,非常明确地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第三,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六条中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述约定,有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明确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法院在对认定过程进行考察时,首先仍是判断原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从补充协议的名称、鉴于条款/前言、签署时间先后、约定内容与原合同关系方面切入。

在确定两者之间关系后,再判断补充协议构成对原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双方达成的新的最终合意。

进而得出补充协议中有效的仲裁条款治愈了原合同的无效仲裁条款的结论,最终判定补充协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纠纷约定的解决方式。

4、除了不同合同之间的冲突约定外,同一合同内部,甚至同一条款内的效力及于问题,如何解决呢?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当事人如约定“履行合同中的争端”、“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提交仲裁”,都应属于对仲裁事项的概括约定。

如果在同一个合同中,前文约定“履行合同中的争端提交诉讼”,后文又约定“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呢?

在同一合同文本内,对相同的争议事项,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则仲裁条款无效。

在一起案件中,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中约定:“本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所有争议须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该司法程序的管辖权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第十九条“其它事项”第4款约定:“本协议项下事宜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院认为,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即约定争议可以仲裁,又约定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对同一合同文本同一条款内的冲突约定,仲裁条款无效。

举例如下,“若合同双方发生争端或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时,提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于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供货单位必须按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执行。

若协调后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自然属于合同中的争端或纠纷,本条款前半部分前文刚论述争端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仲裁,后半部分又将“仲裁过程中货物供应是否照常进行”的问题约定诉讼解决,法院认为,该条款存在或裁或审的情形,属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

现协议双方并未就该争议解决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但是,如果同一条款内,虽然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但是没有相互冲突部分的,仲裁条款对于仲裁约定部分仍是有效的。

比如“有关合同责任的承担,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关于责任情形的认定,由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仲裁缔约主体问题二、

一部分确仲案件中,申请人主张并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或不应受仲裁协议管辖,这类申请虽不是请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符合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常会涉及。

1、未在合同中签字盖章的主体是否受仲裁条款管辖?

在一起案件中,物业公司以有仲裁条款的物业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并非缔约主体为由,不认可业主对其提起的仲裁案件。

法院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月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

因本案所涉业主委员会系依法成立,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故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且该合同应属有效。

本案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直接打成协议,但其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表示其自愿接受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故该仲裁条款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生效。

同理,在一起业主申请确认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其无效的案件中,法院再次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合同对业主的效力。

法院提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且业主已经在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5.什么是仲裁协议 篇五

什么是仲裁协议【1】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专门签署协议,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

涉外仲裁协议一般应规定仲裁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它国家的法律,但一般应选择自己了解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有些国家,仲裁被规定为诉讼的先置程序,如双方有仲裁协议,起诉后法官会要求先进行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直接进行仲裁,以免延误进展。

仲裁协议的格式是怎样的【2】

仲裁协议

1.格式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甲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xxx(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xx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xxx仲裁

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签字、盖章)

乙方:xxx(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公断,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

我国《仲裁法》规定,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组织,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因此,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仲裁机构,则该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重新约定;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仲裁组织,则该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

因此,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前提,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提供。

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接受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什么【3】

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司法解释的一条红线。

所谓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只要基本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尽可能按照有效的性质从宽认定。

按照这一思路,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27号)(注:此解释和后来出台的最高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相矛盾,如何确定,未有定论。

) 该批复自1911月5日起施行,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拓宽仲裁路径、鼓励和支持仲裁的精神,其主要内容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上述法释[1998]27号批复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裁定是否都是终局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其规定为可以上诉的裁定,因此应当是终局的。

如此认识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

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决定,一般来说也应当是终局的,因为当事人不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决定以后单独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至多可以在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前提条件下,一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便可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不予执行,从司法程序上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

在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已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时,人民法院不再单独受理当事人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在当事人分别向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已先行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从而不享有仲裁管辖权时,当事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并且当事人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

从司法解释完善的角度看,在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上还需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是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二是仲裁协议在当事人合并、分立或者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应当受仲裁协议约束;

三是在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拘束效力。

6.仲裁协议书【热门】 篇六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仲裁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仲裁协议书1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当事人:

仲裁协议书2

申请人:__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___年___月___日晚___时左右,申请人_______在被申请人_______开办的_______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_余元。哈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_________元;

2、_______与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_____一次性支付_______现金_______元;

2、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由_______为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仲裁协议书3

甲方:_______省_______贸易公司

地址:_______省___市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职务:经理

乙方:_______省___县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____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购销_________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_________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_________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附:

仲裁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书是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书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标题。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如“仲裁协议”。

②正文。它是全文的主干部分,又是仲裁机关据此审理案件的可靠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所有争议问题写清楚。

第一,开头:写明因什么间题引起的争议。

第二,中间: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见解是什么,提交何地、何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最后:双方的共同要求是什么,包括确定仲裁程序规则,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协议多少份,各执几份。

③结尾。双方各自署名盖章,并具日期。

仲裁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到甲方处工作,至______部门工作,______年离开工作岗位至今。

现由乙方提出,甲、方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同意从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须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出甲方处,并办理相关离所手续。在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甲方为乙方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根据乙方的需要协助乙方向社保局申办失业保险金待遇。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乙方支付_________元后一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甲乙双方在履行完毕上述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劳动争议仲裁委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日

仲裁协议书5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xxxxx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因万xxxxxxx申请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给甲方x元,双方即达成和解了结此案。案件仲裁费由甲方承担x元,由乙方承担x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提交xxxx材料。甲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续后立即支付给甲方x元。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相关x材料给甲方,则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甲方x元。

二、甲方同意随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完善应由甲方负责的xx手续。

三、乙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x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为申请人、乙方为被申请人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明仲裁事实和 1

理由;

四、本调解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重庆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仲裁协议书6

甲方: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第二条 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 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

劳务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定对办案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的办案劳务费根据规定同步调整。

(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有权拒绝聘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发出的有违法律法规的指令。

(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同等的培训、受教育的权利。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指导,自行安排有关文书的送达、开庭及书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六)在聘期内,若甲方不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务费、不按要求提供办案所需必要条件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5、依法将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送达至相关当事人;

6、根据上级规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将案卷进行归档。

(四)乙方在办案过程中,应爱护和合理使用办案场所及相关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场所或物品毁坏的,应照价赔偿。

(五)维护甲方名誉和荣誉,若因乙方的不当言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以恢复甲方名誉或荣誉等。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审理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员培训的;

(五)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

(二)聘期内未能完成办案任务的;

(三)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32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有玩忽职守、滥用权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上述第(三)、(四)项原因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条解聘由甲方的办案机构仲裁院提出,报经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按月支付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劳务费。以当月结案数为计算基数,当月劳务费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发放。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办案或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宜时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保险赔付责任外的损失甲方不再负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未作规定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7

申请人: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号

法定代理人:田_____,董事长

被申请人: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周___,总经理

申请人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___年___月___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其生产的___牌白酒供给被申请人经销。申请人售给被申请人____牌白酒每件价格为160元人民币,全年供货不得少于500件。产品质量由申请人负责。第一次供货时间是20___年___月___日,数量为100件。被申请人于20___年___月___日付清第一次供货价款的60%以后,申请人应于收到货款的巧天内供应第二批白酒,交货地点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沿江路112号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由被申请人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0 ____年____月___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了调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解除20 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申请人退还未售出的_____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请人负责运送到申请人所在地的大川仓库。运输中的风险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由申请人返还1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充抵申请人的货款和其他费用。依此结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以结清。

四、本案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共4000元人民币已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负担20xx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20xx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部分从申请人应返还给被申请人的1万元人民币中扣除。扣除后的80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在验收被申请人退还_____牌白酒的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被申请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请人在本协议书生效后的三日内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_____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田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仲裁协议书8

甲方: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_____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因万_______申请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给甲方_元,双方即达成和解了结此案。案件仲裁费由甲方承担_元,由乙方承担_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应于_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提交____材料。甲方应于__年_月_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续后立即支付给甲方_元。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相关_材料给甲方,则乙方应于__年_月_日前支付给甲方_元。

二、甲方同意随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完善应由甲方负责的__手续。

三、乙方于__年_月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_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为申请人、乙方为被申请人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明仲裁事实和理由;

四、本调解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重庆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仲裁协议书9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10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住址:***。

甲、乙双方就***相关纠纷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共计***元整(大写:***元),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费***元、***费***元。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索要任何其他款项。

第二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第三条 乙方***(或其代理人***)系***,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承诺具备全权处理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权利。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款

项后,甲、乙双方之间就***相关事宜产生的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为达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签订的协议及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诉讼或仲裁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不得单方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八条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款项签字表或收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解释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协议在签署、履行等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11

申请人:__X,男,汉族,19__X年6月7日出生,住__X省__X县__X镇__X村__X号,系死者__X之子。

被申请人:__X公司。

法定代表人:__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__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__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__X于20xx年7月3日在__X省__X市__X路__X镇__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__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__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__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年月日

被申请人:年月日

仲裁协议书12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且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13

申请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当事人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申请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该案符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本协议。基本案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本调解委员会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____年___月__日

仲裁协议书14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仲裁协议书15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如果双方在履行一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__年__月__日

7.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篇七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那么,仲裁委员会取的对案件的管辖权之前提便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选定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亦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存在的基础。故,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便是产生和巩固该基础至关重要的环节。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首先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性质及其与所依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

一、仲裁协议的性质

正如概念所述,仲裁协议首先是一种书面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仲裁协议按其外在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有两种:即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和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由于出于手续的经济、方便,以及在纠纷发生后在实体争议尚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很少有就程序问题达成协议等原因,双方当事人更乐于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而不采取独立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因此,现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同纠纷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仲裁条款。所以本文也主要围绕仲裁条款的确认来叙述。

仲裁条款表面上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但其实质上是与其所在的合同即有紧密联系又独立于其外的另一项合同。这一点,是我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基本出发点。如果说,合同本身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性合同,那仲裁条款则是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性合同。这实体性合同与程序性合同是互相联系互相独立的,可以说是某种特殊的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之所以说是特殊的,是因为在某些方面其与作为从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与主合同以及与作为从合同的担保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有所不同。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该法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不因主合同的某些变动而影响从合同的效力,即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有所变更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仍可依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在世界上已经得到国际公法、国内法的普遍承认,实际上已成为商事仲裁的稳固的原则。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均规定,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因为作为从合同的仲裁协议与主合同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以追求互补利益为动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一种约定,其更多地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而,这些条款作为衡量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及请求大小的标准,是要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响,即合同的无效当然导致合同这些条款的无效。而仲裁协议则与此不同。仲裁协议作为从合同只关系到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因商事交易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其不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强加给一方当事人任何义务,它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合同的无效并不直接导致仲裁条款效力的丧失。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表明在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并且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保证了仲裁协议在不同场合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一些在难以判别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提供了确认的.依据和基础。

(二)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联性

仲裁协议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作为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虽具有其独立性,但同时其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也有一定的依赖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互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仲裁条款效力的实现通常应以合同其他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发生争议,则仲裁条款的效力就无从实现;2、仲裁条款约定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事项应是在履行主合同的条款过程中的发生的争议,如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购销合同履行中的货物质量纠纷可提交仲裁,此时就不能就购销合同履行中的货款支付方面的纠纷提交仲裁。

二、确认仲裁协议实体依据

明确了仲裁协议的性质之后,我们来讨论一下确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

(一)普通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确认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实践处理中的原则,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解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这样规定,是由于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之处理,是重大权益处分之法律行为,所以只能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之;

2、当事人选择仲裁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实践中遇到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分为故意和无意两种情况。故意则非常明确仲裁协议无效,而无意则要区别对待。随着实践中格式合同的大量出现,作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的争议解决方式也大量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这就导致了当事人往往在无意之中就签署了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当事人提出其无意中签署的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条款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这种行为是由于重大误解所致的话,应当允许当事人按法定程序为变更或撤销。当然,在这种情况,不管案件是否已经进入仲裁程序,都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不以向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为好。但如当事人未为变更或撤销,则应视为其有效。

8.仲裁和解协议书 篇八

医方:

一.双方声明:

本和解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声明对此次医疗纠纷没有隐瞒 ,曲解等违法行为。医方向患方讲清医疗纠纷处理的三个途径(协商.医疗事故鉴定.诉讼)双方自愿选择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一切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依法受到保护。双方承诺严格执行本协议.

二.医疗纠纷事实经过:

三.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了充分的交涉、谈判、商量、妥协取以下一致意见,双方认为本协议没有违法的内容和事实, 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谈判后,对各自诉讼利益和实体利益进行处理,建立新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如下:

1.双方十分清楚在签本协议书时,本次医疗纠纷是在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前提下签许的, (如鉴定,其结论可能对医方不利,也可能对患方不利。)双方清楚所产的法律后果。

2. 医院一次性付给 各种补尝 元.

3.签许协议后双方不得在社会上指责对方.

4.患方自愿放弃以此医疗纠纷为依据的司法诉讼,行政诉讼.不再以此医疗纠纷找医院.

5.

在和解书生效后,如果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和解书为根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本和解书从双方签字起生效.

患者 (患者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 签字:

医院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本协议共三页,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9.仲裁协议书类型 篇九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无效情形(一)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10.仲裁协议是什么 篇十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有效情形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最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格式

1、合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中仲裁协议示范格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 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示范格式

甲方:……乙方:……

双方同意,愿就xxxxxxxxxxxxxxx争议提交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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