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贸易

2024-12-08

文化服务贸易(精选8篇)

1.文化服务贸易 篇一

服务贸易新特点——服务创新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全球的服务贸易蓬勃发展,全球服务创新呈现一些新的趋势,为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尤其是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加快了全球的服务贸易和产业升级。

下面以两个例子说明服务创新这一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从产品销售到发展成为提供服务和成套解决方案。

IBM于1911年成立于美国,是一家信息产业的跨国公司。20世纪90年代中期,IBM则硬件业务上陷入困境,在郭士纳的带领先成功地从硬件向软件的战略转型,成为了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公司。进入21世纪,IBM有进行了战略调整,出售全球PC部门,收购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将其带向了关键的高价值领域。从下面的数据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成功:2008年金融危机背景下,IBM的营业收入达到1036亿美元,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每股盈利8.93美元。

2.NIKE:从制造业转型服务提供商

随着人力成本的逐步上升和国际竞争的激烈,NIKE将其制造业务外包出去,逐渐将其经营重心转向提供流程控制、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客户管理、品牌维护、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务,NIKE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家服务贸易商。

2.文化服务贸易 篇二

鉴于本报告所使用的数据均来自联合国贸发会议,所以也使用该组织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定义及分类来进行分析。其中,文化产品是有形的文化商品,具体包括工艺品、视听产品、设计品、新媒介、表演艺术品、出版物、视觉艺术品等7类;文化服务是无形的文化商品,包括广告、市场调研和公共意见调查服务,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视听服务,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6类。

二、当前世界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状况

(一)文化产品贸易额持续扩大

联合国贸发会议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世界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高达9055亿美元,是2003年的1.9倍,年均增长7.4%。其中,文化产品出口和进口额分别达到4738亿和4317亿美元(见表1),分别是2003年的2.1倍和1.8倍,年均分别增长8.7%和6.6%。

从产品分类看,2012年,设计品在世界文化产品出口额中的占比最高,达60.1%,新媒介、出版物、视觉艺术品、工艺品、视听产品和表演艺术品分别为8.6%、8.1%、8.1%、7.2%、6.8%和1.1%。与2003年相比,新媒介、设计品、视听产品和视觉艺术品占比分别上升了4.4个、2.9个、1.3个和0.7个百分点,出版物、工艺品和表演艺术品占比分别下降了6.9个、2.3个和0.2个百分点。2012年,设计品、新媒介、出版物、视觉艺术品、视听产品、工艺品和表演艺术品在世界文化产品进口额中的占比分别为59.2% 、10.6% 、8.8% 、6.9% 、6.9% 、6.4% 和1.2% ,与2003年相比,新媒介、视听产品、设计品和视觉艺术品占比分别上升了5.9个、1.3个、0.8个和0.1个百分点,出版物、工艺品和表演艺术品占比分别下降了4.9个、2.9个和0.2个百分点。

资料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

分经济体看,中国和美国分别位居世界文化产品出口额和进口额首位。2012年,中国文化产品出口额为1512亿美元,占世界的31.9%,居世界首位。排名第2位至第10位的经济体依次为美国、中国香港、德国、印度、英国、法国、瑞士、新加坡和荷兰,出口额分别为378亿、342亿、287亿、258亿、231亿、198亿、131亿、113亿和94亿美元,各占世界的8.0% 、7.2% 、6.1% 、5.5% 、4.9% 、4.2% 、2.8% 、2.4% 和2.0%。前10大文化产品出口经济体出口额合计为3545亿美元,占世界的74.8%。

2012年,美国文化产品进口额为881亿美元,占世界的20.4%,位列世界第一。排名第2位至第10位的经济体分别为中国香港、英国、德国、日本、法国、瑞士、加拿大、中国和荷兰,进口额分别为377亿、315亿、265亿、234亿、231亿、182亿、146亿、142亿和98亿美元,各占世界出口总额的8.7%、7.3%、6.1%、5.4%、5.3%、4.2%、3.4%、3.3%和2.3%。前10大文化产品进口经济体进口额合计达2870亿美元,占世界的66.5%。

(二)文化服务贸易快速增长

联合国贸发会议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1,世界文化服务进出口总额达3538亿美元,为2002年的2.6倍,年均增长17.5%。其中,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为1851亿和1687亿美元,分别是2002年的3.0倍和2.3倍,年均增速分别为19.9%和15.2%。

分类别看,2008年,建筑服务规模最大,其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为852亿和633亿美元,在世界文化服务出口额和进口额中的占比分别为46.0%和37.5%,分别比2002年上升16.0个和8.1个百分点。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次之,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达到408亿和350亿美元,占比分别为22.0%和20.7%,与2002年相比,分别下降13.2个和6.9个百分点。

分经济体看,德国文化服务出口额和进口额均居世界首位。2008年,德国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361亿美元,占世界的19.5%;排名第2位至第10位的经济体分别为荷兰、美国、加拿大、西班牙、比利时、俄罗斯、瑞典、巴西和意大利,出口额分别达311亿、136亿、106亿、105亿、72亿、70亿、69亿、63亿和63亿美元,各占世界的16.8%、7.3%、5.7%、5.7%、3.9%、3.8%、3.7%、3.4%和3.4%。世界前10大文化服务出口经济体出口额合计达1356亿美元,占世界的73.3%。

2008年,德国文化服务进口额达284亿美元,占世界的16.8%。排名第2位至第10位的经济体分别为荷兰、瑞典、比利时、西班牙、俄罗斯、意大利、加拿大、韩国和印度,进口额分别达217亿、96亿、83亿、81亿、68亿、66亿、64亿、63亿和54亿美元,分别占世界的12.9%、5.7%、4.9%、4.8%、4.1%、3.9%、3.8%、3.7%和3.2%。世界前10大文化服务进口经济体进口额合计达1078亿美元,占世界的63.9%。

中国文化服务贸易较为滞后。2008年,我国文化服务出口26亿美元,进口22亿美元,分别居第16位和第17位。

三、当前世界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的特点

(一)文化产品贸易量大,但服务贸易增长快

2008年,世界文化产品贸易额达8278亿美元,是当年世界文化服务贸易额的2.3倍。2002—2008年,世界文化产品贸易额年均增长13.2%,比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速低4.3个百分点。

(二)文化服务贸易增长快于世界服务贸易,但文化产品贸易增长慢于世界货物贸易

2002—2008年,世界文化服务贸易年均增长17.5%,比同期世界服务贸易增速快2.2个百分点。2003—2012年,世界文化产品贸易额年均增长7.7%,比世界货物贸易增速低2.6个百分点。

(三)视觉艺术品、广告服务和建筑服务出口额持续快速增长

2012年文化产品出口额中,增速较快的是新媒介、视听产品和视觉艺术品,分别比2011年增长17.8%、11.4%和9.8%,分别比文化产品出口额增速高9.1个、2.7个和1.1个百分点;增速较慢的是出版物和工艺品,分别比2011年增长1.4%和5.4%,分别比文化产品出口额增速低7.3个和3.3个百分点。2003—2012年,视觉艺术品一枝独秀,出口额年均增长22.7%,视听产品和出版物出口萎缩,年均降幅达到11.3%和10.8%。

从文化服务项目看,2002—2008年,建筑服务和广告服务出口额快速增长,年均增速分别为28.8%和21.0%,比文化服务出口额增速高出8.9个和1.1个百分点;研究开发服务、视听服务和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年均增长16.3%、11.6%和10.9%,分别比文化服务出口额增速低3.6个、8.3个和9.0个百分点。

(四)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文化产品出口方面各具优势,但发达国家在文化服务出口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2012年,发展中国家文化产品出口额占世界的57.6%,比发达国家高出16.0个百分点,比2003年高出18.4个百分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价格低廉,劳动密集型文化产品具有很大优势,尤其是挂毯、庆祝活动用品和纱制品等出口占比较高,分别高出发达国家78.6个、55.8个和54.8个百分点。发达国家在印制乐谱、绘画和古董等文化含量较高的产品上占比较高,分别比发展中国家高出94.3个、87.6个和80.9个百分点。

2008年,发达国家文化服务出口额占世界的82.9%,而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合计仅占17.1%。2002—2008年,尽管发达国家文化服务出口额占世界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但始终稳定在80%以上。2008年,发达国家在所有文化服务项目上的出口额均超过发展中国家,视听服务、研究开发服务和建筑服务更是遥遥领先,其出口额占世界的比重分别高达88.4%、78.7%和74.4%。

(五)文化产品的出口地日趋集中,进口来源地呈多元化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测算1,2012年,全球文化产品的出口市场集中度和进口市场集中度分别为0.299和0.201;与2003年相比,出口市场集中度上升了0.1个百分点,进口市场集中度下降了0.075个百分点,说明世界文化产品的出口逐渐集中到具有比较优势的经济体,而进口文化产品的来源则日渐多元化。

分产品看,2012年,工艺品和视觉艺术品的出口集中度分别为0.40和0.385,垄断程度最高;出版物的出口集中度为0.188,竞争最为激烈。进口集中度最高视觉艺术品和表演艺术品分别达到0.393和0.222,进口需求集中在较少数经济体;最低的依然是出版物,为0.141,进口来源地均比较分散。

四、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面临的挑战

当前,贸易保护主义和侵权是世界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面临的主要挑战。

世界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已成为很多经济体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些经济体一方面制定出口战略以扶持本国具有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对进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都加以种种限制。以欧盟为例,针对“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规定2,以及世界旅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协议措施》的规定3,欧盟以“这些规定将导致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批量生产和标准化,进而会丧失本国文化特性。必须保护当地文化的表现形式以避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品位和行为变为标准化”等为借口,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制定并实施“文化例外”的规定和措施。同时,欧盟还采取各种措施限制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文化产品和服务。例如,欧盟至今尚未对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开放与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相关的视听类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此外,欧盟还制定相关政策以扩大欧盟成员国在欧盟范围内的广播电视等市场份额。

IT技术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制造、分销和营销(如电子书、i Pod、i Tunes、Amazon.com、谷歌等)上的快速变革和全球数字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日渐商业化(如数字版权管理),以及媒体与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的结合(如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使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侵权(如非法翻印、文件交换或下载)更加容易,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产生了较大影响。

五、我国文化产品贸易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但文化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高

评价一国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通常需从文化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1、贸易竞争力指数2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3进行判断。

2012年,我国文化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达31.91%(见表2),远高于世界其他经济体。2008年我国文化服务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只有1.42%,不仅低于德国、美国和英国等国,甚至低于俄罗斯、巴西和印度等。2012年,我国文化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达到0.83,高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但文化服务只有0.09,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低于南非和巴西等国。2012年,我国文化产品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为2.80,高于除印度(为3.44)以外的其他主要经济体;我国文化服务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只有0.37,大大低于巴西、德国、俄罗斯、印度和美国等国家。

资料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数据库。

摘要:近年来,尽管面临贸易保护主义和侵权等方面的挑战,世界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仍保持较快增长势头,文化服务贸易增长尤为迅速。目前,在文化产品出口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具优势;但在文化服务出口方面,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强,但文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不高。

3.文化服务贸易 篇三

关键词:服务贸易壁垒;中国;对策

1 服务贸易壁垒简介

1.1 服务贸易壁垒的概念

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和销售服务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直接或间接使外国服务提供者增加提供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服务贸易保护政策更多采用非关税措施,甚至国内的政策法规也成为限制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因此,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保护性、灵活性和互动性。

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有两个方面最为重要,一是扶持本国服务行业的发展,二是保持本国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安全性与独立性。另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持国内就业水平、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等也会促使服务贸易壁垒的产生。

1.2 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

(1)产品移动壁垒。通常包括数量限制、补贴、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以及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它以限制服务产品的移动为主要形式,一般规定服务提供的最高限额,当外国服务者提供的服务超过此限度时,完全阻止外国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只为本国服务。

(2)资本移动壁垒。主要形式有外汇管制、浮动汇率和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等。其中的外汇管制可影响到除外汇收入贸易外的几乎所有外向型经济领域,不利的汇率将严重削弱服务竞争优势,它不仅增加生产经营成本,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的购买力。对投资者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限制,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3)人员移动壁垒。主要涉及种种移民限制和烦琐的出入境手续。服务贸易的进行通常离不开人员的跨国界流动。特别是对于商业存在、跨境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或消费者的跨国界移动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人员移动的限制构成了各国限制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各国移民法及工作许可、专业许可的规定不同,限制的内容和方式也不相同。

(4)开业权壁垒。又称生产者创业壁垒,主要表现在资格限制、股权限制、经营业务的限制以及许可证限制四个方面,即禁止外国服务进入的法令到东道国对本地成分的规定。

2 中国服务贸易现状与面临的贸易壁垒

2.1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我国的服务贸易一直是逆差,而且逆差额自21世纪以来有持续扩大的趋向,2000年逆差额为56亿美元,到了2007年则上升到了79亿美元。同时,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还较低。另外,从服务贸易的结构来看,目前国际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软件服务等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方面,而我国在这些领域起步较晚,尚未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站稳脚跟。我国服务贸易的输出,主要集中在劳务工程承包、远洋运输、旅游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和资源禀赋优越的部门,而在大量专业服务和高技术领域,则处于净进口的状态,且我国知识型服务贸易逆差在不断扩大。

2.2 我国面临的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特点

(1)贸易壁垒影响面广。服务贸易壁垒复杂多样,多达2000多种,涉及到12个服务部门,150多个服务行业,涉及面广,影响领域大。我国服务业发展历史较短,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竞争力不高,各个行业又多少都会受到服务贸易壁垒的影响。可以说,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使我国服务行业的出口面临严峻考验。

(2)自然人移动受限制最严重。国际服务贸易中自然人移动方式开放程度最低,发达经济体甚至在市场准入上的限制为100%,在国民待遇上的限制高达83%。我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我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然而自然人移动的限制使我国大量的劳动力无法出口,资源闲置浪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是我国传统的服务出口项目,但受服务贸易壁垒的影响,我国出口劳务人员占世界劳务人员的比重微乎其微,在欧美市场上仅占外籍劳务人员总量的0.2%左右。

(3)商业存在方式服务出口受壁垒影响大。服务出口的方式有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及国外当地生产当地销售三种。国外当地生产当地销售又包括商业存在及自然人移动两种类型。商业存在方式是当前世界服务出口的主要方式。GATS中商业存在方式的承诺水平较低,市场准入方面“有限制”的总计为66%,仅低于自然人移动的92%;国民待遇方面“有限制”总计为83%,是四种承诺方式中限制比例最高的。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市场开放度有所提高,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资格限制、股权限制、经营限制及许可证制度等开业权壁垒,尤其是电信、金融、运输等领域。我国服务企业“走出去”,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过程中受到壁垒的影响较大。

(4)服务贸易壁垒措施多样化。发达国家新的服务贸易壁垒措施层出不穷。以美国为例,在世贸组织限制对非关税壁垒的使用后,美国的服务贸易壁垒逐渐转向了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和国际技术标准壁垒。而且,美国还不断加强对壁垒的法律支持,不断为其寻找合法“借口”。地区性自由贸易协定也成为实施服务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自由贸易区对区外国家的歧视形成了事实上的贸易壁垒,地区性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正在成为新的贸易保护方式,它使得贸易保护从国家保护转向力量更加强大的集体保护。自由贸易区使壁垒的效应不断增强。

2.3 贸易壁垒对我国主要服务出口行业的影响

(1)运输业。国际货物运输是服务贸易的传统项目,在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中占有较高比重。2000-2007年,中国运输服务出口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2.2%上升到25.7%,是仅次于旅游的第二大服务出口行业,但常年呈逆差状态。2007年,运输出口313.2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49.1%,进口432.7亿美元,增长25.9%。由于运输服务出口增速远高于进口增速,逆差规模比2006年下降10.5%,为119.5亿美元,但运输仍为中国服务贸易逆差最大的行业。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存在大量的逆差,除了我国运输企业自身实力不足、货物贸易运输不平衡以及面对强大的国外竞争对手外,运输服务贸易壁垒也是影响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一个原因。①他国国内政策、规则等对我国的运输出口造成了一定的障碍。运输业的开放主要是通过两国间或区域间签署双边或多边运输协议的方式实现的。然而,有一些国家对我国海运企业存在歧视,以南非对我国国有海运企业适用“关联船舶”为典型。南非把我国政府当作“关联船舶”的联结点,若一个国有企业有债务问题就会连带另外一个国有企业被当作“关联船舶”受扣押,使我国在南非从事航运经营活动的所有国有航运企业,随时面临被连带扣船的风险,影响了业务的开展。另外,由于各国运输法律、法规不同,国家间的道路网不连贯,使一站式国际间运输业务很难开展。②其他国家通过补贴、垄断等方式对运输业的支持增加了我国运输业的成本。以航空运输为例,目前大型民用航空飞机制造市场基本被波音和空客两家垄断,一架波音747飞机报价1.6亿美元到1.7亿美元,加上其他费用,需人民币15亿到16亿元。昂贵的飞机及航材引进成本使中国航空公司运营成本过高,影响了我国航空公司的竞争力。③安全及歧视性技术标准影响了我国运输出口。当前安全问题成为运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要求增加安检措施,另外,发达国家还采用一系列的运输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对其他国家运输业进行限制,常在客观上造成市场准入限制。我国的运输业技术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如船舶受检滞留率过高,导致延误船期和增加修理费等,使船公司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使我国的运输形象受损。

(2)旅游业。旅游业是我国服务贸易的支柱产业,2008年上半年,旅游进出口总额378.7亿美元,占整个服务贸易收支规模的25.68%。其中入境旅游收入202亿美元,同比增长13%,旅游支出176亿美元,同比增长21%;顺差26亿美元。我国旅游业受服务贸易壁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旅游企业的跨国经营上。①市场准入的限制。不少国家对我国旅游企业的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如我国前往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东南亚地区投资的旅游企业只能占规定比例的股份,一般不能控股。目前,俄罗斯尚不允许中国企业在俄罗斯开办独资旅游公司。②没有享受国民待遇。虽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各国对旅游业都做了一定的承诺,但有的国家在国民待遇上并没有进行承诺。例如,新加坡对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进入该国市场不承诺给予国民待遇,欧盟对旅行社和导游的国民待遇也有限制等。这些国家对我国旅游企业的歧视降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③人员移动的限制。我国跨国旅游企业中旅行社的导游、酒店的管理人员、餐馆的厨师等常受到自然人移动的限制。例如,在乌克兰中国公民申请劳动许可条件苛刻,大多数中餐馆的中国厨师无法获得合法居留。这导致了我国涉外旅游企业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影响了服务的提供。

4 我国应对服务贸易壁垒的措施

(1)努力提高本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当前,应当调整和优化服务行业内部结构,提升服务贸易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必须调整和优化服务行业的内部结构,既要继续充分发挥传统服务产业的优势,又要大力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产业和新兴服务业, 推动服务和服务贸易的产业升级,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乃至国家竞争力,实现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2)稳步有序地对外开放本国服务市场。近年来,随着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实施,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涉足我国服务贸易领域。服务部门的开放要根据其不同性质、不同的发展程度,有区别地、稳步地开放。先允许国内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投资和经营,大力发展我国的新兴服务业,通过充分的国内竞争来推动服务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为我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创造条件。

(3)积极应对他国服务贸易壁垒。要积极应对他国服务贸易壁垒,①加快培养熟悉服务贸易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尽快了解和掌握他国服务贸易相关协定和国际惯例。一方面遵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事宜;另一方面灵活运用国际惯例维护国家权益、企业权益和公民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地分享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利益,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力。②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的科学管理体系,增加政策透明度。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要求,深化改革,迅速建立服务贸易的科学管理体系;负责与国外进行多边或双边服务贸易谈判;监督国家给予服务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等。③加强服务贸易立法。我们应该建立统一、透明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有力保障外国服务提供者利益的同时,也能当本国服务业遭受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之时,据此及时采取相关的救济手段,来捍卫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小梅.服务贸易壁垒的经济学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5,(6).

[2]白孝忠.浅析国际贸易壁垒[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08,(4).

4.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对策 篇四

1、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提升中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稳步推进消费需求结构升级,提高服务消费比重。培育生产者服务 市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加强产业链的连锁作用,加大相关产业的协调与支持力度,完善 交通、文教、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推动技术和服务创新,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努力提升中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2、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优化服务贸易结构

按照积极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与扩大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扩大工程承包、设计咨询、技术转让、金融 保险、国际运输、教育 培训、信息技术、民族 文化 等服务贸易出口;充分利用外资,利用外资企业在新型服务贸易部门的示范、人员培训和产业前后向关联等途径实现的技术外溢效应,提高我国服务企业的技术水平和 管理 手段,优化服务贸易结构。

3、积极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

一是要积极稳妥地开放服务市场,放宽对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的限制,为跨国企业来我国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创造条件。二是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专门政策措施,进行外包企业认定,仿照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政策,为外包企业提供低息信贷,减免企业开展离岸外包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对用于提供外包所需的进口设备可以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积极推进服务外包商务 环境 建设。

1、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为服务贸易奠定坚实的基础。重点发展:(1)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如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金融业、保险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文化卫生事业等;(3)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主要是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为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服务行业;(4)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

2、分层次逐步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正像原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 图所表示的,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步伐加快的今天,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与 APEDC其他一些成员经济体相比,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以及统计数据和信息收集方面尚有较大差距。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仍有不少制约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因素,故而决定了中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国家应有目的地区分禁止开放、限制开放和鼓励开放三种类型,对不同地区区别对待。对沿海地区具备条件的优先发展,特别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银行、保险、咨询、邮电、通讯等。而中西部等地区则可待成熟了再推广。

3、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一步开放服务业的,也没有一个国是毫无保留地开放所有服务部门的。因此,面对国际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中国必须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凡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

全和国家机密的极少数部门或项目,应采取明令禁止的政策,不开放,不允许外资进入;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部门或项目,允许开放,允许外资进入,但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要规定其股份的最高界限;除以上两者外的绝大多数一般部门或项目,要安全开放,实行自由化的政策,但应在坚持国民待遇的原则下,采用严格规范的国内政策以限制和推迟外资进入。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若干特殊的优惠待遇、宽限期以及保护措施,中国应充分加以利用。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有选择地、适度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这样对未开放的国内服务市场客观上形成了保护。第二,在对外开放的服务市场领域,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如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资格限制等。第三,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内服务市场的竞争行业进行管理,如价格管理、垄断竞争行业管理等。第四,对国内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在税收、财政、信贷、人员培训及科技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4、加快服务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规体系。我国目前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还很落后,服务业中许多部门都无专项法律法规。因此,为保证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应加强对GATT、GATS、WTO等有关条款原则的研究,尽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不违背国际法律准则的法律、法规。对服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优惠条件等要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同时,依据GATS进行保护性立法,最大限度地缓和与减少外来的强大冲击波。

5、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关键是要迅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首先,要明确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我国商务部作为服务业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规划进出口发展战略,制定或参与制定贸易法律、法规,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关系,并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其次,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服务贸易涉及诸多部门,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服务贸易管理组织。建议中央、国务院建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协调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立法、对外谈判和政策协调等事宜。

6、加快服务贸易人才培养工作,培养熟悉国际服务贸易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短期培训,让他们尽快了解和熟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及中国服务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以提高国际服务贸易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日益融入到全球一体化是对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严峻挑战ˇ也是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良好机遇。

第一ˇ加强政府作用ˇ打破壁垒ˇ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壁垒林立ˇ据关贸总协定统计ˇ全球服务贸易的壁垒有2000多种。《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贸易规则也承认了这一领域管理贸易的合法性ˇ规定彼此感兴趣的国家进行双边谈判ˇ讨论服务业市场开放问

题。因此ˇ我国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应该重视利用政府谈判ˇ打破壁垒ˇ发展服务贸易ˇ我国政府对本国的服务贸易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国经济贸易发展中生产力要素的组织协调者ˇ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ˇ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第二ˇ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ˇ为服务贸易奠定坚实的基础。重点发展ˇˇ1ˇ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ˇ如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金融业、保ˇ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文化卫生事业等ˇˇ2ˇ发展农村第三产业ˇ主要是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ˇ以及为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服务行业ˇˇ3ˇ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ˇ的基础行业ˇ主要是交通运输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

第三ˇ分层次逐步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ˇ仍有不少制约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因素ˇ故而决定了中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ˇ我们应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ˇ根据我国服务业的具体情况ˇ稳妥、慎重、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

第四ˇ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凡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极少数部门或ˇ目ˇ应采取明令禁止的政策ˇ不开放ˇ不允许外资进入ˇ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部门或ˇ目ˇ允许开放ˇ允许外资进入ˇ但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ˇ要规定其股份的最高界ˇˇ除以上两者外的绝大多数一般部门或ˇ目ˇ要安全开放ˇ实行自由化的政策。

5.国际技术与服务贸易2 篇五

1、无形性---服务所有独特差异的源泉。服务提供方无法向潜在顾客介绍服务样品;另一方面服务的消费者在未购买服务之前,也无法感知服务的作用和质量。

2、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必须在时空保持一致才能保证服务的提交和完成。

3、不可储存性。服务生产出来后无法进行储存,需要立刻被消费,否则就会产生损失。

4、异质性。异质性指相同的服务产品在提供质量上存在差异,具有可伸缩性。服务的异质性既有服务提供者的因素,也有服务消费者的因素。服务贸易的特征:1.贸易标的的无形性 2.贸易过程与服务生产、消费的同步性大多数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过程是与服务的生 产和消费过程分不开的,而且往往是同步进行的。这一特点就要求两个主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实体接近。3.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服务的卖方往往就是服务生产者,同时将作为服务消费过程中的物质要素直接加入服务的消费过程;服务的买方就是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服务生产者的劳动对象参与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4.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由于服务市场的开放涉及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伦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极其敏感的领域和问题,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市场都表示出较高的垄断特点。5.贸易保护方式的隐蔽复杂性。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常常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形式,而代之以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非关税壁垒。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这种复杂多样隐蔽灵活的特点,使得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面临着比货物贸易自由化更大的阻力。6.贸易惯例和约束的相对灵活性。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性文件。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将成员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更为灵活的政策空间。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1.WTO框架下的GATS统计体系2.IMF框架下的国际收支手册统计体系(Balance of Payments Manual, BPM / BOP)3.外国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贸易价值(Foreign Affiliate Trade in Services, FATS)《服务贸易总协定》: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半贸易谈判议程。并与1994年4月10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第1条第3款指出,其所规定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普通义务:1.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两个例外:一是任参加方与其邻边境地区交换,并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二是参加方在谈判中可提出要求免除最惠国义务的部门与措施。)2.透明度——实行透明度的主体是成员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所设立的咨询点;透明度的客体是成员国内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成员签字参加的影响或涉及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与电信咨询资料;实行透明度的方式是公开出版、设立“咨询点”、“联络点”或以其他方式(如公告、广播、网络等)知会公众。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其一,必须充分尊重成员在整体与个别服务部门上的国家政策和发展程度,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整体),与保护幼稚产业(个别)方面都可以得到优惠的考虑;其二,发达国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服务业的效率,并向它们提供有利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其三,发展中国家在其承诺开放外资“开业权” 的服务部门可以提出一定条件,如以合资经营的方式、向东道国公司提供技术转移和/或改善服务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帮助等。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一个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贸易方式,按照一定的交易条件,将其技术转让给其他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活动。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许可贸易(最常用)、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国际工程承包、补偿贸易、特许经营和国际BOT等。

交易标的:商标权,商业秘密,专有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

“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的特点

(一)专有性。专有性,也称排他性、垄断性、独占性等。

(二)地域性。地域性,即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

(三)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

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发明是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2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形成的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如果一项成果只是对于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现象进行认识和总结,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创造,就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对以上定义下的实用新型给以专利保护。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该种新设计授予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期限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20年,对其他两种保护期限是10年。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能在工农业等各种产业中应用。凡不能在产业上应用的发明,就不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不予专利保护的领域(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食品与药品(7)化学物质 第(1)、(2)两项因为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所以不能取得专利保护。第(3)项因与人民生命健康有关,不宜授予专利权,但是各种对人体的排泄物、毛发和体液的样品以及组织切片的检测、化验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而且各种诊断、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的发明可以保护。第(4)项由于动、植物品种的遗传性状的确证是十分困难的,所以难以用专利保护,国际上的通常制订专门法规进行保护。第(5)项因为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造生产密切有关,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第(4)(5)项产品本身虽不能保护,但它们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和研究中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可以保护。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为了使人们识别其商品,以区别于其他人所生产或销售的同种或同类的商品而使用的一种特定商业标志。商标通常由文字或图形或两者的组合所组成。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

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标志,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商标的功能:一)标明商品的来源二)标示商品的质量

(三)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标的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等权利。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文字和字母的组合。商标的种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一般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1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在商标法中为禁止使用,要进行经济赔偿。

专有技术:又称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那些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可以授权和转让的,从事生产或经营管理所必需的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4月15日中国代表也在协议上签了字。我国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0年定义4月26日为知识产权日。

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力范围的划分的类型

(一)独占许可

(二)排他许可

(三)普通许可

(四)可转让许可

(五)交叉许可

技术的价格,通常也称技术的使用费,是指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受方应向技术供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于供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对于受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费用或成本。技术的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费的货币表现。

(一)技术的纵向许可,往往背离技术许可的基本原则,产生对技术价格实际水平的扭曲。

(二)技术的横向许可,是指企业与企业间的技术许可。

技术转让费F=Q×Pn×Y×R

F为转让方技术转让的提成费,Q为受让方生产产品的数量,Pn为产品的净销售价;Y为提成年限,R为提成率。

支付方式

(一)总价支付

(二)提成支付1.固定提成法2.递减提成法3.滑动提成法4.最低提成法5.最高提成法

(三)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 提成费支付方式:提成率(R):是指供方在受方新增利润或产值或产品销售额中所占份额的百分比。一般按新增利润计算提成率,公式如下:R=S×[(P1-P0)/P1]

R为提成率,S为供方所占新增利润的份额,P1为新技术采用后单位商品的销售价,P0为新技术采用前单位产品的销售价。

例一 双方经过谈判约定,规定供方在估计的新增利润中占25%的份额,单位产品售价为100美元,其未利用技术前销售价为85美元,请计算提成率R。R=25%*[(100-85)/100]=3.75% 例二 某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销售价的5%。产品预计年销售2500台,每台净销售价是1000美元,提成年限为4年。提成费是多少?F=300 000+(2500*1000*4*5%)=800 000(美元)

现有A.B两个公司报价.A公司报价,一次总算80万美元,2年内分4次付清。B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年销售价的5%,提成年限为6年。产品预计销售10000件,每件1000美元。问题:(1)计算B公司报价是多少?(2)两公司的记价方式分别叫什么?(3)哪个公司的报价对技术引进方更为有利,说出三个理由。案例: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保密义务

1986年,A厂和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非独占性专有技术转让合同,(1)侵犯技术秘密的表现有那些,案例中是那种?2)当技术秘密被侵犯时,可以如何救济,案例中主要运用了哪种?3)为杜绝或减少技术秘密外泄的发生,可以从那些方面努力?

侵犯技术贸易的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其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利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特征: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国家授予性。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特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包括:

(一)发表权 特点: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技术价格的特点:(1)技术使用费形成的规律与一般商品价格形成规律不同;(2)技术研制成本与使用费和商品生产成本与其价格的关系不同。(3)技术使用费的表示方法与一般商品价格的表示方法不同;(4)技术使用费与技术的需求和商品价格与需求的关系不同

(一)技术价格的不确定性1.技术具有专有性和垄断性。2.技术研发成本具有差异性。3.技术的潜在价值有所差异。4.技术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

(二)技术价格的相对性1.技术转让前,技术研发费用一般已得到部分或全部的补偿。2.同一技术可进行多次转让。

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

(一)技术的生命周期

(二)技术的垄断程度

(三)技术的许可方式

(四)技术的使用限制

(五)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六)技术使用费的支付货币

(七)技术供受方的竞争程度

(八)技术贸易双方所在国的宏观环境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方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者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都叫做限制性商业惯例。特点:1.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2.限制性商业惯例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政治歧视的做法的行为3.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服务:是指人或者隶属于某经济单位的物在该人或该经济单位实现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因其他经济单位的活动所引起的自身状况的变化。1人或物所发生的变化是得到该人或拥有该物的经济单位同意,服务的实现必须是一种契约行为。2这种变化是其他经济单位活动的结果,即自己为自己服务不算,必须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服务业:服务业是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各类企业的集合。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买卖与交易活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 : 在第1条第2款中说明“为本协定的目的,将服务贸易定义为:(a)跨境提供,即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b)境外消费,即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

务;(c)商业存在,即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商业到位来提供的服务;(d)人员流动,即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自然人到位来提供的服务”。

按照WTO/GATS服务贸易的部门类别,可以将服务贸易分为:1.商业性服务(包括专业服务、计算机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其他商业服务)2.通讯服务(包括邮政服务、快件服务、电讯服务、视听服务和其它通讯服务)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4.销售服务5.教育服务 6.环境服务 7.金融服务(包括保险服务、非保险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8.健康与社会服务9.旅游及相关服务 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11.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海运、内河航运、空运、空间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其他相关辅助服务)12.其他服务 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比较:

一、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的差异 1.标的性质的差异。作为服务贸易标的的服务本身在空间形态上不固定,不直接可视,这相应决定了服务贸易交易的无形性,即服务贸易几乎不存在可观测的有形的商品货物流入或流出,而更多地反映为服务提供者、服务消费者或 其他服务贸易要素的跨境流动。2.标的作价原则的差异。国际商品贸易中,商品的作价原则通常是商品生产成 本加上一定的利润构成,并且较容易找到同类商品的 可比价格作为参考依据;而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作价通常是受服务交换过程的实现可能对服务进口者的潜 在经济利益而决定的,受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成本影响 要相对小一些,并且由于服务的异质性而难以获得某种服务的可比价格。3.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关系的差异。在商品贸易中,交易之前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一 由商品出口者所有,交易过程一旦结束,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给商品进口者,关系非常清晰。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就贸易标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就复杂得多,有时分离(提供者拥有所有权,消费者拥有使用权)有时统一于提供者。4.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差异。商品贸易主要适用国内外的合同法、买卖法、国际货 物销售公约等,相对而言较简单。但是国际服务贸易 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要广泛得多。《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定义务:1.市场准入——协定第16条具体规定了6种市场准入障碍:①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②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金额的限制;③对服务活动数量或服务总值的限制;④对所雇用的自然人数目的限制;⑤要求以某种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资方式进行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⑥对外国资本进入的限制。2.国民待遇——其一,注重竞争条件的实质性相同。这意味着,法律、条例、规章等规定的相同待遇 未必都是国民待遇,而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未必不 是国民待遇,主要应该看实施的结果。(日本规定旅游服务提供者需有日本大学提供的旅游专业毕业证书)其二,国 民待遇的授予对象仅限于其他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并不包括“服务消费者”。(旅游景去对外国消费者收取更高的门票)技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对技术的定义是:“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这种知识可能是一项产品或工艺的发明、一项外型设计、一种实用新型、一种动植物新品种,也可能是一种设计、布局、维修和管理的专门技能。” 专利的种类:1)发明(新的技术方案)1方法发明---权利及于方法及产品2产品发明---权利及于产品2)实用新型1.只是产品2.立体形状;构造产品3.具有实用性4新方案3)外观设计1.产品的独立性2.工业上3.美感。结论:区分的价值。方法的保护:只问手段不问结果,有权了解产品的制造过程。产品的保护: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如果产品和专利产品相同,就落入专利人权利控制范围

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若与产品无关,是一种美术设计,受到著作权保护。

2、适合在工业上应用(工业上的再生产性)

3、富于美感 专利申请原则:(1)先申请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与先申请原则相对立的是先发明原则,指两人以上申请同样发明时,专利权授给最先完成发明的人。(2)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创造。按照单一性原则的要求,不可将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到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而应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是所有专利制度通用性的原则。(3)优先权原则。国际优先权,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某一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又在一定时期内向其他缔约国家提出申请的,其他缔约国应以其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好处:有机会完善在先申请、进行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之一。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出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

(二)转让权

(三)实施许可权

(四)放弃权

(五)标记权 商标法的内容:(1)商标权的主体;(2)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文字和字母的组合。一项标记要成为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必须具备识别性3.必须用于商品上4.必须是非禁用标志5.必须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驰名商标不相同)(3)商标权的内容;(4)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5)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程序;(6)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争议裁定;(7)商标使用的管理;(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驳回;(9)商标代理;(10)涉外商标注册;(11)费用。不能作为商标权客体的类型: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权的特点:首先,商标权是一种专有权(即独占权)。其次,商标权与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再次,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并无法律效力。最后,商标权也像专利权一样受时间的限制,但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无限延长。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

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一般具有以下两项基本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是具有卓越的社会信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通常是指:一项商标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无论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都可依据有关法律取得“跨类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所谓跨类保护,是指不论他人将该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还是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所有人都可以对这种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法院都将判决对该商标构成侵权。各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形式不尽相同,但大都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法律加以保护,即:1.商标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3.反淡化法。迄今为止,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巴黎公约》和TRIPS。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一般是10~15年,中国是10年。

专有技术:狭义的定义通常把专有技术仅限于工业目的,认为专有技术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例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等。广义的定义将专有技术的概念扩展到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认为除工业技术外,还包括生产管理和商业经营方面的知识。

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形式、实物形式、口头或操作演示形式

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性。专有技术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知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属性。

(二)保密性。无论哪一种形式体现的专有技术,其内容一般都是秘密的,而且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是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

(三)经济性。专有技术的经济性,也称为实用性,是指它是可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

(四)可传授性。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正因为专有技术具有这一特征,它才能成为技术贸易的标的。专有技术的可转移性还在于其具有确定性,即通过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参数,能够确定其存在着经济价值。

专有技术必须具备的条件:1)该专有技术的整体、结构或者内容是秘密的,通常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不能容易获得的;2)具有商业价值;(3)合法拥有者已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对其予以保密法。侵犯技术秘密的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14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一)总价支付二)提成支付 1.固定提成法:按公平市场价格,许可方提出 2.递减提成法:被许可方提出,不必因生产量或销售量的增加支付过多提成费3.滑动提成法:许可方提出,担心被许可方国家发生通货膨胀 4.最低提成法:许可方提出5.最高提成法:被许可方提出,适用于市场不断扩大,销售价格或销售额稳步上升,销售前景较好的情况。

(三)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 技术转让费F=Q×Pn×Y×R

F为转让方技术转让的提成费,Q为受让方生产产品的数量,Pn为产品的净销售价;Y为提成年限,R为提成率。提成支付: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确定一个提取使用费的百分比,待被许可方利用技术开始生产并取得经济效果之后,以经济效果为基础定期连续提取使用费的办法。特点:支付使用费的时间较晚,使用费总额与利用技术的效果直接相关,许可方积极主动地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协助。提成基础:产品产量,产品销售价,利润 15提成率(R):是指供方在受方新增利润或产值或产品销售额中所占份额的百分比。一般按新增利润计算提成率,公式如下:R=S×[(P1-P0)/P1] R为提成率,S为供方所占新增利润的份额,P1为新技术采用后单位商品的销售价,P0为新技术采用前单位产品的销售价。

例如:双方经过谈判约定,规定供方在估计的新增利润中占25%的份额,单位产品售价为100美元,其未利用技术前销售价为85美元,请计算提成率R。R=25%*[(100-85)/100]=3.75%

某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销售价的5%。产品预计年销售2500台,每台净销售价是1000美元,提成年限为4年。提成费是多少? F=300 000+(2500*1000*4*5%)=800 000(美元)

现有A.B两个公司报价.A公司报价,一次总算80万美元,2年内分4次付清。B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年销售价的5%,提成年限为6年。产品预计销售10000件,每件1000美元。问题:(1)计算B公司报价是多少?(2)两公司的记价方式分别叫什么?(3)哪个公司的报价对技术引进方更为有利,说出三个理由。

6.文化服务贸易 篇六

新华锦(青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是新华锦集团为跳出传统贸易思维模式,创新贸易发展方式,打造国际贸易服务品牌和平台而成立的。新华锦国际贸易服务集团是中国北方首个国际贸易服务平台的创建者,是买方和卖方的集约代理平台,提供全时电子平台服务和供应链管理服务等的第三方综合贸易服务集团。

国贸集团集新华锦集团长期从事国际贸易的经验、信誉、融资、保险、信息、专业化人才队伍等诸多优势,充分利用网络和渠道作为服务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和拟从事外贸业务的中小企业家,为客户提供国际贸易“一站式”服务和“自选菜单式”服务,以消除客户的成长烦恼为己任。从而探索出“服务后援平台+会员创业”的全新盈利模式,使每一个加盟会员在后援平台上自主经营业务,用大企业的综合服务和规模效应,小企业的服务效率和费用集约赢得竞争优势。最终实现品牌化、平台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新型企业。

新华锦国贸集团的优势:

1、在帮扶中小企业的措施上,我们会同青岛市外经贸局及保险、银行等相关

单位搭建了三个平台,并得到了省市领导的认可和批示:

1)“青岛市国际贸易服务平台”:为中小外贸企业解决单个企业运营成本高、订单少等困难,可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加快业务流程,降低成本,防范风险,实现简单外贸。同时通过我们的海外拓展部为客户提供海外买家信息,为最终促成贸易牵线搭桥。

2)青岛市国际贸易信用保险平台”:通过集约投保的形式降低中小企业的 1

投保门槛,减少费用,抵御收汇风险。凡是通过平台投保的中小企业,除了享受非常优惠的投保费率外,同时提供免费海外客户资信调查。

3)“青岛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为中小外贸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新华锦国贸集团”联合青岛市外经贸局、中信银行共同打造,专门解决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新华锦国际贸易服务集团专业提供进出口国贸代理服务,没有自营业务,所

以不会出现占用客户资金的情况。收到国外买家结汇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付货款到客户账户;

3.新华锦国际贸易服务集团拥有自己的物流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在报关报验、租船订舱、仓储、配送等一条龙供应链管理服务。

4.通过搭建三个平台,建立起政府、大企业、中小企业之间的服务生态体系,从而使政府政策得到有效推行,大企业优势得到有效利用、中小企业获得有效帮助。这些都是一般公司无法实现的。

一、服务模式

1.“一站式”服务。由客户负责境外销售的开发和境内货源的组织,我司

提供报关、报验、租船订舱、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中间环节的全套服

务。从而使客户腾出精力拓展销售渠道,扩大规模,降低费用,形成双

赢。

2.垫税服务出口:提供垫付税款服务。

二.服务运营平台

1)“青岛市国际贸易服务平台”:为中小外贸企业解决单个企业运营成本高、订单少等困难,可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加快业务流程,降低成本,防范

风险,实现简单外贸。同时通过我们的海外拓展部为客户提供海外买家信息,为最终促成贸易牵线搭桥。

2)青岛市国际贸易信用保险平台”:通过集约投保的形式降低中小企业的投保门槛,减少费用,抵御收汇风险。凡是通过平台投保的中小企业,除了享受非常优惠的投保费率外,同时提供免费海外客户资信调查。

3)“青岛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为中小外贸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新华锦国贸集团”联合青岛市外经贸局、中信银行共同打造,专门解决中、小型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李敏

*********************************************************************

新华锦(青岛)国际贸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文登路9号天泰体育场主楼3-4层

电话:0532-68860179

传真:0532-82861797

手机:***

公司邮箱: limin@hiking.cn

公司网站:/web

MSN:mainelee_hiking@hotmail.com

7.文化服务贸易 篇七

为促进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商务部会同33个部门历时两年, 制订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简称《规划》) , 对此,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周柳军司长对《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进行如下解读:

《规划》出台背景

(一) 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

当前, 服务业占世界经济总量的比重达到70%左右, 低收入国家服务业比重达到50%。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势头强劲。1980-2010年, 世界服务出口总额从3673亿美元扩大到36639亿美元, 30年间增长了9倍, 占世界贸易出口的比重从七分之一增长到近五分之一。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 服务贸易在结构性调整中爆发新的增长力, 显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第一, 世界服务贸易发展速度超过货物贸易发展速度。2000年以来, 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速9.3%, 超过货物贸易8.8%的发展速度。目前, 服务进出口占世界贸易的比重达到约五分之一。

第二, 新兴经济体服务贸易发展速度超过发达经济体。2000年以来, 新兴经济体服务贸易迅速增长, 发展速度超过占国际服务贸易主导地位的发达经济体。2000-2008年间, 印度、俄罗斯、中国、巴西的服务出口年均增速分别达到24.7%、23%、22%、16%, 高于北美洲地区8%、欧洲地区13%的年均增速。金融危机之后, 新兴经济体服务贸易恢复速度也快于发达经济体。

第三, 高附加值新兴服务贸易比重超过传统服务贸易。全球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占比逐步上升, 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占比逐步下降, 2006年首次低于50%。云计算、物联网的发展将进一步强化该趋势。

第四, 商业存在形式实现的服务贸易超过跨境服务贸易。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从制造业领域向服务业领域转移。当前, 服务业跨国投资占全球比重已接近三分之二。通过商业存在实现的服务贸易已经超过全球的一半。

世界服务贸易呈现的新态势, 主要源于全球服务领域正在经历的深刻变化。一是制造业服务化。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正转变为服务企业, 制造业呈现服务化新趋向。一方面, 企业依托制造业发展服务业, 核心技术服务化。通过产业链重组, 企业的经营重心逐渐从加工制造转向流程控制、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客户管理等生产性服务, 向价值链“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另一方面, 企业战略转型发展服务业, 主营业务多元化, 向管理咨询、医疗、金融等新兴高增长业务拓展。随着产品提供者向集成服务提供商转型, 制造业的服务投入、服务产出比重上升, 全球产业链延伸、价值空间拓展、服务市场扩大。二是服务业信息化。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为支撑的技术创新, 提高了服务业信息化程度, 服务交易更加便利, 服务的可贸易性进一步增强。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异军突起。当前, 以云计算、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新方兴未艾, 催生了新的服务业态, 提升了服务业的产业能级, 扩大了增值空间, 为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和高附加值服务外包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三是服务业国际化。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及区域经济合作共同推动的贸易自由化进程, 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的自由贸易框架, 各国部分降低了服务市场的进入壁垒, 促进了服务业国际化进程。跨国公司加快全球资源整合, 通过离岸服务外包、服务业跨国投资加快了服务业国际化进程。服务业发达国家, 通过大力扶持服务贸易发展, 巩固和增强了本国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新兴经济体通过大力扶持服务外包等新兴领域的发展, 抓住服务业跨国转移机遇, 创造了新的比较优势。四是消费结构优化。联合国认定, 2008年为世界城市人口超过农村人口的第一年。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增加和全球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需求结构升级, 服务消费成为消费需求的重要内容。在服务经济发达国家, 服务消费已经是私人消费的主要形式, 服务消费支出迅速扩张, 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在发展中国家, 收入增长, 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逐步完善, 也增强了服务消费方面的有效需求。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使世界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和变革, 但以服务经济为主的全球产业结构没有改变, 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趋势没有改变, 以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为重要特征的世界贸易发展前景没有改变。制造业服务化、服务业信息化、服务业国际化、消费结构优化的发展趋势还将逐步强化, 以服务业跨国转移和要素重组为特征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将不断加速,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将继续成为世界各国全面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途径。

(二) “十一五”期间中国服务贸易稳步发展, 为“十二五”时期服务贸易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一五”期间, 中国服务贸易稳步发展, 对外开放有序推进, 贸易规模迅速扩大, 贸易结构逐步优化, 国际地位不断提升, 竞争优势初步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贸易规模迅速扩大。2006-2010年, 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从1917亿美元增长到3624亿美元, 增幅达89%, 年均增长17.3%。其中, 服务出口年均增长16.8%, 是同期全球服务出口平均增速的两倍。从历史数据来看, 中国服务贸易规模呈现跨越式增长态势。1980年至今, 中国服务出口增长了67倍。其中, 从1991年到2003年, 突破1000亿美元用了12年。从2003年到2006年, 突破2000亿美元只用了3年。

二是国际地位不断提升。2006-2010年, 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全球占比从2006年的3.6%增长到2010年的5.1%, 世界排名由第八位上升到第四位, 其中, 服务出口的世界排名从2006年的第八位升至2010年的第四位;服务进口的世界排名从2006年的第七位升至2010年的第三位。

三是贸易结构逐步优化。2006-2010年, 计算机、保险、金融、咨询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进出口总额从313.4亿美元上升到702.9亿美元, 增长约1.2倍, 占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6.3%上升到19.4%, 年均增长22.4%;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稳步发展, 进出口总额从1184.6亿美元上升到2177.3亿美元, 占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61.8%下降到60.1%, 年均增长16.4%。

四是区域协调不断加强。东中西部依托各自优势, 实施错位发展, 初步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服务贸易格局。东部沿海地区初步形成以人力资本密集为特色的现代服务贸易聚集发展态势, 中西部依托劳动力和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 在传统服务贸易领域及劳动密集型现代服务贸易领域取得较大进展, 区域协调联动效应日益加强。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 中国服务贸易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还存在较突出的问题, 面临较严峻的挑战

在看到发展成绩的同时, 也要直面中国服务贸易基础还比较薄弱的现实。长期以来,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五个“不平衡”。一是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发展不平衡。长期以来, 中国服务出口占货物和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只有全球平均水平 (基本保持在20%) 的一半左右。例如, 2010年, 这一比重的世界水平为21%, 而中国只有9.7%。二是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发展不平衡。中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逆差行业主要集中在运输、保险、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旅游等领域。2011年前三季度, 运输、旅游和保险服务贸易逆差额分别达到329亿美元、193亿美元和122亿美元。三是服务贸易行业结构不平衡。近年来, 尽管中国的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很快, 2006-2010年的年均增速达到22.4%, 但是它们在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仍然偏低, 五年间仅从16.3%上升到19.4%。与此同时, 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仍占据中国服务贸易的主导。2006-2010年, 它们的增速为年均16.4%, 低于高附加值服务贸易, 但是占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仍高达60%以上, 五年间仅从61.8%调整到60.1%。四是服务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运输、保险、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和广告宣传等领域较内陆地区具有明显优势, 目前是中国服务贸易的主要出口地区。2010年, 75%的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91%的服务贸易集中在东部11个省份, 其中北京、上海和广东占65%;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合计占比仅为9%。五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结构不平衡。中国服务进出口主要集中于中国香港、欧盟、美国、日本、东盟等国家 (地区) 。2010年, 我国与这五大贸易伙伴的服务贸易额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61%。其中, 香港一直是我国最大的服务出口目的地、进口来源地和顺差来源地, 双边服务贸易占中国服务贸易的比重达到四分之一。

(四) “十二五”期间中国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

当前, 世界经济复苏的步伐有所放缓, 中国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未来五年,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面临形势复杂, 但总体看, 机遇大于挑战。

从国际上看, 国际金融危机引发国际经济体系加速改革和全球治理结构深度调整, 促使各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区域经济金融合作进程, 以服务业跨国转移和要素重组为主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不断加速, 为中国服务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从国内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中国仍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基础日益巩固, 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制度环境不断完善, 为中国经济保持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服务贸易发展前景广阔。

中国要适应“十二五”时期国内外形势新变化, 继续抓住和用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科学合理规划服务贸易发展。

《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就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战略任务、重点领域等作了全面部署, 并提出了明确的政策举措和保障措施。

(一) 五个发展目标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五十一章第三节就“十二五”时期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作出了明确部署:要促进服务出口, 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在稳定和拓展旅游、运输、劳务等传统服务出口同时, 努力扩大文化、中医药、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出口。大力发展服务外包, 建设若干服务外包基地。扩大金融、物流等服务业对外开放, 稳步开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 引进优质资源, 提高服务业国际化水平。

《规划》对这一宏远目标做了具体细化, 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贸易规模要稳步扩大。2015年, 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6000亿美元, 年均增速超过11%;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和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稳步提高。二是贸易结构要不断优化。2015年, 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咨询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占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45%;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运输、旅游、分销等服务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三是对外开放水平要日益提升。逐步提高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度, 扩大通信、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商业服务等行业的商业存在规模, 提升经营服务水平, 带动、培育和壮大国内产业。四是国际竞争力要不断增强。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运输、旅游、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咨询、分销、研发等行业服务出口规模显著扩大, 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重点企业, 打造“中国服务”。境外商业存在数量明显增加, 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和品牌的服务外包企业, 国际市场开拓能力逐步提升。五是服务贸易区域发展更加协调。实施区域差异化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东、中、西部各地比较优势, 服务贸易发展较快的地区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构建充满活力、各具特色、区域协调的服务贸易发展格局。

根据《规划》的具体部署, “十二五”时期, 中国将坚持服务贸易均衡协调发展, 即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良性互动, 以及服务进口与服务出口的均衡发展。过去10年, 国内消费每年以15%的速度增长, 今后还会继续保持这样的增速, 服务进口也将随之增长。按照服务进出口基本保持平衡的发展趋势, 今后五年, 内地进口服务累计将超过1.25万亿美元。未来五年, 服务贸易将在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 七项战略任务

为确保“十二五”时期服务贸易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规划》确定了推动中国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的七项战略任务。一是继续推动重点行业服务出口。为了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提升贸易质量和效益, 要在进一步巩固运输、旅游、建筑等行业的规模优势的同时, 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体育等有中国特色的服务出口, 并重点培育通信、金融、会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传媒、咨询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 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二是继续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为确保“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主线贯穿于服务贸易发展全过程, 也为了更加充分地体现“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的战略要求, 《规划》更加重视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工作, 鼓励外资参与软件开发、跨境外包、物流服务等;更加重视稳步扩大现代服务进口, 支持引进设计、研发和营销等方面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更加重视与重点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管理机构建立联系, 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 深化“两岸四地”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三是加快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步伐。为更好更快地推动“中国服务”走向世界, 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赢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规划》就服务企业“走出去”进行了统筹规划, 包括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国别投资环境报告制度;加强多边贸易谈判和自贸区谈判等, 以大力推动商业存在模式的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积极引导企业灵活运用跨国并购、绿地投资等多种方式开展海外投资活动, 积极获取境外营销网络和品牌专利等。同时, 《规划》在推动服务企业“走出去”方面更加注重聚焦重点, 充分体现重点国别与重点领域的有机结合, 重点推动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自身优势的服务贸易企业开拓不同的重点目标市场。四是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企业。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在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市场主体作用, 《规划》要求尽快建立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企业运营模式,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 提高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 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 明确在运输、建筑、旅游等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 以及通信、金融、会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 要逐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服务贸易企业或跨国公司。五是推进服务贸易领域自主创新。为更好地发挥“创新”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规划》明确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服务贸易领域技术创新体制, 鼓励服务企业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 积极拓展服务贸易领域投融资渠道, 发展创业投资。六是促进服务贸易区域协调发展。为更好地实现服务贸易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 《规划》从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区域特点与发展方向出发, 就各区域的重点行业、重点载体、重点区域等进行了统筹安排与布局, 同时强调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服务贸易区域发展新模式,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推动全国服务贸易整体协调发展。七是加快发展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配套的服务贸易。为更好地发挥服务贸易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规划》提出要加快发展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配套的服务贸易, 着力发展金融、设计、研发等领域的服务贸易, 进一步扩大咨询服务等前沿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

(三) 八项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法规体系。法制保障是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保障。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大家庭中的一员, 中国一直是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坚定支持者。“入世”以来, 为了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 中国加大服务贸易法制建设力度, 有效推进有关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逐步接轨。《规划》进一步提出, “十二五”期间, 要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 制定和完善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法规, 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明确激励措施, 加强服务贸易管理、促进、统计等工作。

二是完善统计体系。统计分析是政策制订的重要依据, 统计监督是政策执行的重要保障。2007年,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建立。2010年, 商务部、国家统统计局联合修订《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探索建立以以企业调查为基础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为了进一步提升升服务贸易管理和促进工作的科学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性, , 《规划》就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统计分析体系作出了具体体规定, 包括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法规体系, 包括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协调的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贸易统计计数据发布制度;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 建设公共信信息服务平台等等。

三是强化管理机制。当今, 世界各国的政府在服务务贸易管理和促进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可或缺。中国服务贸易要发挥后发优势, 实现跨越式发展, 必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管理机制, 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2006年, 商务部成立服务贸易司。2007年, 商务部等35个部门建立了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 搭建了一个各成员单位凝聚共识、共享资源、共谋发展的重要平台。2011年5月, 商务部对部分司局进行机构更名和职能调整, 服贸司增加了部分服务业管理职能, 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贸易管理职能, 《规划》提出, “十二五”期间, 要不断完善各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全国服务贸易协调管理机制, 统筹宏观规划、调查统计、贸易促进、政策协调、对外谈判等工作。充分发挥服务贸易跨部门协调机制的统筹及引导作用, 建立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机制, 集成政策资源, 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 集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于一体的服务贸易促进机制, 建立服务贸易支持网络。

四是构建促进体系。服务贸易发达国家 (地区) 的民间促进体系往往都十分发达, 它们构成了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的市场基础和社会基础。受中国服务业发展基础薄弱、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不高的影响, 中国的服务贸易民间促进体系还不够发达, 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 培育促进主体, 完善促进机制, 健全促进网络, 搭建促进平台。为此, 《规划》提出, 要研究推动建立专门的服务贸易促进机构, 为服务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海外推广等服务, 通过发展海外分支机构逐步构建境外服务贸易促进网络;加强与境外贸易促进机构特别是专业服务贸易促进机构的联系沟通, 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通过办好“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 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创造商机;加强服务贸易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 着力培养金融、会计、评估、保险、信息、商务中介等行业急需人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规划》明确规定, 未来五年, 要为境内外企业搭建国际交易平台, 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目前, 这一项工作已经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 从2012年开始, 中国商务部将每年在北京举办中国 (北京) 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 (中文简称京交会, 英文简称CIFTIS) 。京交会定位于一个国际性、国家级、综合型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 主题是“服务贸易:新视野、新机遇、新发展”。今后, 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以“京交会”为龙头, 搭建一个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的服务贸易促进平台体系。

五是优化贸易环境。贸易便利化可以为服务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是当前工作的一个难点, 也是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力改进和完善的重点。《规划》提出, 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综合运用驻外机构、公共信息平台、多双边合作机制等渠道, 为服务企业海外投资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具体包括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 对以实物载体形式出口的服务提供通关便利;为服务贸易商务签证、进出境审批提供便利;鼓励和帮助企业获得进入国际市场所必需的资质认证, 推动学位、培训、执业资格认证等国家间互认, 为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走出去”提供便利等。

六是创新扶持政策。不论是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发达经济体, 还是在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新兴经济体, 服务贸易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都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起步较晚, 面临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 中国政府借鉴主要发达经济体和部分新兴经济体的做法, 在文化、技术、服务外包等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有效地促进了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今后一个时期, 为了进一步巩固扶持政策成果, 有效地扩大服务出口, 《规划》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要求, 包括制定和完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审批程序, 开发适合服务贸易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 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等。

七是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既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为服务进口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又有利于提升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为扩大服务出口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规划》十分重视这项工作, 对今后五年内的工作作了总体安排, 包括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 完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形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氛围等等。

八是培育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既是服务贸易民间促进体系的基础, 又是服务贸易行业自律体系的核心。2007年, 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服务贸易协会, 商务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成了中国服务贸易协会指导委员会。2008年、2009年,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分别成立了通信与信息服务贸易专业委员会、文化贸易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目前, 各地也在陆续建立当地服务贸易协会组织。但总的来看, 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综合性、专业性行业协会发展都还比较有限, 行业协会在加强服务贸易行业自律、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 《规划》把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单独列为一项保障举措予以规定, 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 积极培育服务中介组织, 具体包括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企业诉求, 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 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引导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与国际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合作机制, 指导和协调企业多渠道、多层次开拓国际市场等等。

(四) 三十个重点领域

服务贸易涉及领域众多。世界贸易组织所界定的范围就包括12个大类、160多个分部门。《规划》立足国情, 着眼长远, 根据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按照“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统筹安排”的原则, 选择30个领域作为“十二五”时期的发展重点, 力争有所突破。这些服务贸易领域首先涵盖了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领域, 如旅游、建筑服务等, 其发展方向在于“巩固优势”;其次涵盖了一些符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的新兴领域, 如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 其发展方向在于“重点培育”。通过这些重点领域的优先发展、率先突破, 可以带动中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全面协调发展。

服务贸易“重点领域”是《规划》各项发展目标的具体指向, 也是各项政策举措和保障措施的聚焦之处。它们共包括旅游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技术贸易、对外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建筑服务、海洋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医疗和生物医药服务、教育服务、会计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新闻出版服务、保险服务、证券期货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电信服务、邮政和快递服务、环境及节能服务、律师服务、租赁服务、广告服务、会展服务、分销服务、住宿餐饮服务、体育服务、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服务等30个领域。针对各领域服务贸易发展特点和现实需要, 《规划》细化了各领域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 大部分领域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发展的量化指标, 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的实施安排

《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启动早, 历时长, 在起草、完善《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两年多时间里, 其中提出的一些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已经在同步推进实施。特别是今年以来, 我们已经着力在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建设、完善重点服务领域管理机制和促进体系、打造以中国 (北京) 服务贸易交易会 (“京交会”) 为龙头的服务贸易促进平台等方面开展工作, 为《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正式发布与实施打好了前站、奠定了基础。

为了更好地实施《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我们提出了“大服务”发展理念, 其核心思想就是在全球视野和全产业链概念之下, 通过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推动重点服务领域在贸易体量、新型业态、贸易效益、发展模式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大服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做“大”服务贸易。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服务贸易“十二五”规划的要求, 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二是实现服务贸易发展的“大”协调。要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均衡协调发展, 服务业与服务贸易的良性互动, 服务出口与服务进口均衡协调发展, 服务领域“引进来”和“走出去”协调发展, 服务贸易各行业领域结构合理、协调发展, 服务外包离岸与在岸协调发展等。三是促进部门资源、社会力量和地方优势“大”联合。我们要完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 按照“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的原则, 鼓励发达地区继续做大做强, 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 促进中西部地区迎头赶上, 夯实服务业基础, 培育新的比较优势, 有效推动区域化分工、差异化竞争、协调化发展。

8.文化服务贸易 篇八

服务的可贸易性一直是学界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与人们对服务的理解是密不可分的。亚当·斯密认为,服务生产所使用的劳动并不将它本身固定或实现在任何特定的物体上。这样理解服务今天看来还是远不够全面的,学术界对于服务的理解也不断地深入。其中,Hill(1977)对服务的阐述具有重要的影响。Hill认为服务和商品属于不同的逻辑范畴,他把服务界定为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给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状态(人或物)带来改变。因此,Hill从这个角度把服务分为作用于物的服务和作用于人的服务。国际贸易文献中谈及服务之处颇多,但鲜有系统的阐述,下面将介绍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按照传统的标准仅仅根据产品是否有形来区分商品和服务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Kravis(1983)教授提出了一个区分服务的标准,即服务的生产所使用的商品形式的中间投入的价值相对较低。并且,他进一步指出,服务贸易中所指的服务应该是非要素服务。Sampson,Snape(1985)认为服务与商品一样均由要素生产,所不同者,商品是要素服务的物质实体而服务则是由要素所有者更为直接地向客户进行提供。

Hindley,Smith(1984)认为,服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很多服务可用作中间投入品,构成对生产和贸易的补充。Burgess(1990)也认为,服务除了可以直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很多服务也被企业购买用在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充当中间投入品。Whalley(2004)提出,一些核心服务可以视作通过时间或空间的方式与生产的中间投入联系在一起。前者如银行、保险,后者如电信、运输、批发、零售等。这些学者所说的服务其实主要是指生产者服务。此类服务在现代服务业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

总体来看,学界对于服务的内涵仍然缺乏统一的认识。这对于服务贸易的理论研究必然带来极大的不便。正如Deardorff所说,“研究服务贸易的一个困难在于,对于什么构成服务缺乏共识,也即很难找到一个简约有效的标准将服务与一般商品完全区分开来,并以此作为服务贸易研究的基础。”当然,这个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对服务可贸易性的认识。

Hill(1977)指出,服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法储存,其生产和消费必须同时发生。这个说法排除了服务的可贸易性,成为“服务不可贸易论”的主要基础。很多后来的相关研究都指出了Hill这一界定的局限性。Sampson,Snape(1985)等人指出,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接触对于很多服务而言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要求。而且,很多时候,需要提供者和接受者接触的服务和那些没有这个要求的服务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重要。Bhagwati(1984)也指出,由于技术的进步,一些服务在提供过程中提供者和接受者相分离的现象不斷出现。Melvin(1987)指出,Hill的界定仅适用于接触性服务;其他很多服务,比如,金融,保险服务,数据处理,法律服务等,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可以分离。故服务贸易可以在要素层面或产品产品层面上进行。Burgess(1990)认为,尽管服务所具有的生产和消费须同时发生的内在性质决定了其可贸易程度不如商品,但是通讯技术的进步已使得很多服务的可贸易程度大大提高,而且贸易成本甚至要低于一般商品。Wong,Wu and Zhang(2006)指出商品与服务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服务的可贸易程度更低,部分原因在于服务贸易要求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近距离接触;部分原因归于服务产业中严格的政府管制。同时他们又完全认同Burgess的看法,即随着电信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服务的可贸易性大大提高了。

可见,虽然理论上对于服务和服务可贸易性的认识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服务是可贸易的这一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如此,笔者仍坚持认为,对此问题的回顾和再思考并不是一种赘复,它对于服务贸易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摸索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服务贸易的界定与贸易形式

最早提出服务贸易这个概念的是澳大利亚人Hugh Corbet,他于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在美国时代周刊上撰文明确提及服务贸易。但是时至今日,理论界仍然没有能够给出一个普遍接受的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Melvin教授(1989)提出过一个看法,服务部门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早已引起关注,但是令人诧异的是,对于服务贸易理论的关注却鲜有发现。他认为,服务界定的困难是一个可能的原因;与此同时,服务贸易的界定即服务贸易中贸易的对象到底是什么也是一个问题。可见,服务贸易的界定并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如Melvin教授所言,如果要避免明显的矛盾和理论上的不连贯,这个问题其实很关键。另外,服务贸易的具体形式也是一个不得不提的基本理论问题。

Grubel(1987)认为,Hill(1977)关于当服务生产者改变其他人或物的状态时即意味着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发生的阐述对于理解国际服务贸易的本质有两点启示:一、当人员、资本或商品跨越国境短暂停留提供服务或接受以某种方式改变它们的服务时即发生服务贸易,比如旅游、运输等服务贸易;二、当包含有服务在内的物质实体跨越国界时亦发生服务贸易,比如音像制品。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包含服务的物品与一般的贸易商品区别甚微,那么,如何区别到底是商品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呢?Grubel认为,这主要取决于贸易对象价格中服务业增加值和制造业增加值的比例;服务贸易的特征是非要素服务增加值相对制造业增加值的比例比较高。

Sampson,Snape(1985)认为服务贸易应该在一国居民与另一国居民是否发生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界定,而不能界定为地理范畴上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这种交易完全可能发生在一国的地理范围内。他们对服务贸易作出的分类主要是基于服务如何以及何处生产和贸易。按照这种分类方法,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无需服务生产要素或服务接受者移动的服务贸易,比如咨询服务、建筑设计等;二是通过服务生产要素的移动产生的服务贸易,比如建筑承包;三是通过服务接受者移动产生的服务贸易,比如旅游、留学等;四是生产要素和接受者均发生移动的服务贸易,这往往发生在第三国。Stern,Hoekman(1987)的看法与Sampson,Snape极为相似,他们认为当本国要素因向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而获得收入即可认定为发生服务贸易,并且这与服务过程在何地完成无关。如此界定服务贸易相比传统的定义只局限于独立服务而言要更为全面。

Burgess(1990)认为服务贸易可以以多种形式进行。在有些情况下,从事数据处理、和咨询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通讯来进行服务的跨国贸易;服务型企业有时也可以通过在他国开设分支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进行贸易,比如银行和金融服务;服务贸易有时也可以通过服务生产的特定要素暂时跨国移动的方式来进行,如管理和建筑设计服务。

服务贸易的内涵复杂且丰富;服务贸易的形式也不可能像一般商品通过实体跨境转移的方式进行贸易那样简单。相关的理论文献给我们勾勒出了服务贸易概念和服务贸易形式的大致轮廓,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服务贸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这既和服务自身的特殊性有关,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理论探讨的多维度和分析便利性的需要是分不开的。也正缘于此,对服务贸易进行高度抽象的界定或将服务贸易的形式教条化对于理论研究而言可能都不是明智之举。

三、服务贸易的贸易基础

国际贸易基本理论认为,贸易发生的前提是产品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价格差异,即为贸易基础。主要的理论模型有斯密和李嘉图模型、赫克歇尔—俄林模型以及克鲁格曼的规模经济模型等。这些理论模型主要用于解释商品贸易的贸易基础,理论界对于服务贸易的贸易基础的研究不如对商品贸易的研究那般完善。其中,Deardorff(1980,1985),Melvin(1989),Hindley and Smith(1984)等人的研究最为系统,主要集中于讨论比较优势原理这一国际贸易纯理论中最为古老的命题在服务贸易中的适用性问题,值得略施重墨。

Deardorff(1980)将比较优势原理阐释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其自给自足相对价格与净出口模式之间必定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平均而言,自给自足价格较高的产品总是与进口相对应,自给自足价格较低的产品则与出口相对应。然后,他通过构建一个包含多个国家多种产品的贸易模型证明,在包含要素服务的情况下,比较优势原理依然是成立的。不过,要素服务和一般意义上的服务贸易中的服务还是有所区别的,理论界对此基本也都予以认可。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Deardorff(1985)在其另一篇论文中提出,对于服务贸易是否完全遵从比较优势原理,很难给出一个确定性的答案。当采用某些方式界定比较优势和服务贸易时,答案是确定的;但是,也总会存在一些情况使得比较优势原理不再适用于服务贸易。因而,Deardorff认为,比较优势原理应用于服务贸易时,在很多情况下,必须对比较优势本身的内涵重新进行设定,或者对服务贸易的构成进行澄清,方可使比较优势原理在解释服务贸易的贸易基础时具有说服力。但总的来说,这些问题仍属于概念层面的偏差,并不影响比较优势原理在服务贸易中的适用性。

当比较优势用自给自足相对价格来衡量时,比较优势原理与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H-O模型)都是一致的。Melvin(1989)详细分析了把生产者服务纳入标准H-O模型的问题,并以此来解释服务贸易的具体模式。结果表明,引入服务并不需要使用不同的分析框架,将比较优势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进行重新界定即可。从而很好地證明了比较优势原理在服务贸易中是成立的,可以很好地解释服务贸易的贸易基础。

Hindley,Smith(1984)认为,将比较优势原理应用于解释服务贸易的基础并不存在什么困难。尽管和一般商品相比,服务具有显著的不同特征且值得细究。Hindley,Smith认为服务与一般商品的区别并不能构成比较优势理论不适用于服务贸易这一说法的基础。而且,比较优势原理所暗含的逻辑是非常强大的,足以超越服务与一般商品的差别。他们明确提出,比较优势原理的标准理论为分析服务部门中的贸易和投资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

从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来看,比较优势原理用来解释服务贸易的贸易基础是可行的,但是应该根据服务贸易的特点施加一些限制和修正。当然,也不能奢望用比较优势原理一劳永逸的解释所有类型服务贸易的贸易基础问题。众所周知,商品贸易的基础理论不断演进发展,用来解释贸易基础的理论模型除了斯密和李嘉图模型、赫克歇尔—俄林模型以及克鲁格曼的规模经济模型以外,还出现了产品周期理论、基于偏好差异的需求模型和基于收入差异

的林德模型等。服务贸易的基础理论研究稍显滞后,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和系统化。

四、结语

本文对服务贸易领域的一些基础理论研究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服务的可贸易性、贸易形式和贸易基础。这些问题有些貌似赘复,有些不为人所关注,但其实都是服务贸易理论能够不断深入和体系化的必要的基础性铺垫。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学界对于这些基础的理论问题至今仍然纷争不断,难以取得一致认同。正缘于此,服务贸易理论体系的发展进步缺乏可靠的基础也就不难理解了。若本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梳理能够反映一些可称其为问题的问题,也便是意义所在了。

上一篇:工程验收整改反馈单下一篇:客房各个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