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入伙手续和装修手续需掌握的知识

2024-07-29

办理入伙手续和装修手续需掌握的知识(精选6篇)

1.办理入伙手续和装修手续需掌握的知识 篇一

员工离职需办理的手续

填写离职申请表,交由主管签名,给人资部,总经理签了名后,人资部通知离职日期 员工应该向公司交接其工作,相关资料、以及财务手续。公司应该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结清工资,15日内办理社保以及档案转移手续。

一、正式员工离职

1、如果您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您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您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您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您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您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二、试用期员离职

如果是试用期员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手续办理也相对较简单。另外,提醒如果你有人事档案在公司的,要办理档案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如已有下家单位愿意接受保管的,也可以。

三、合同到期员工离职

劳动合同到期的,就直接不续签,正常办理工作交接,是不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的。以上三种是通常离职程序,每个公司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可以比这些更复杂或更简单。

2.办理入伙手续和装修手续需掌握的知识 篇二

第一步:消防建审资料

1、平面图纸,加盖装修单位设计资质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复印件;

4、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申报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二步:消防验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电气、消防产品、装修材料);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报表》;

7、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消防培训证书;

9、四个能力建设标示化 第三步 消防开业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房地产项目建设需办理的各种手续 篇三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及用地许可(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概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在已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范围内,对建设用地提出选址定点的具体意见。2.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3.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供的资料:(1)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附送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上报计划文件;

(3)如属于工业项目和其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加送下列资料:

①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运输、能源和市政、公用配套(包括电力、给排水、道路、煤气和通讯等)的基本要求;

②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③有关环境保护(“三废”排放量及排放方式)、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的资料;

④其他特殊要求。

(4)如属利用原地址扩大用地建设的项目或有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应附送1:500或1:1000地形图三份(由建设单位向市测绘院晒印),并应标明原址用地界限或选址意向的用地位置;如属尚未有选址意向 的建设项目,待选址明确后再通知补送;(5)如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权属证和房地产产权证明(复印件)—份,其中联建的应送联建协议等文件;

(6)中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7)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4.注意事项

(1)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先委托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选址论证;

(2)在重大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

(3)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提出各项规划设计要求应认真落实;(4)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后,应在六个月内,持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届时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概念

城市规划许可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资格和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1)填报《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附送1:500或1:1000地形图六份(向市测绘院晒印,其中—份应详细划示用地、拆房范围)和总平面设计图—份;

(3)如属迁建单位,应详细填明原址地点、土地和房屋面积并附图;(4)如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需加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及附图各—份;(5)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3.注意事项

(1)根据管理需要,有的建设项目应先送审建筑设计方案,还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资料;

①填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②附送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③如属新增用地项目,应附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④建设基地的地形图—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并应在地形图上划示拟建工程的基地范围及工程位置。

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两套。送审的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需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市建委颁发的出图章。

(2)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届时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三)建设用地的取得 1.上海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2.建设用地使用条件(1)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招标拍卖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3)以租凭的形式,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建设用地申请涉及下列情形之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城市规划确定的上海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2)建设占用未利用地;

(3)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4)跨区(县)的建设项目;(5)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除以上情形之外,均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市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拆除地面建筑及其附属物,并予以补偿的行为。房屋拆迁必须持国家规定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拆迁许可证后才可进行。

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文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上海市银行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存款证明;(6)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3.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文件,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1)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拆迁基地综合情况表;

(3)自行拆迁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实施单位资格证书;(4)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份,以及拆迁范围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提交《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以作为提交规定的有关文件。

除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基地跨两个以上区、县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提供所需材料。(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夕L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

(4)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5)沿城市道路或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根据规划管理要求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经核定,则可免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等的关系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同时,市政管线工程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封锁城市交通;市政交通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封锁城市交通等手续。4.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的资料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

(2)地形图三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地形图上需按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划示新建建筑物位置及有关尺寸);

(3)总平面设计图三份(比例1:500或1:1000,应标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筑物的外廓尺寸和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河道规划蓝线、高压线的间距尺寸);

(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图纸目录)两套,建筑分层面积表两份(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绿地布置图两份;(5)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属新增用地,应提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6)原有基地拆房,需提供拟拆房屋的权属证明(复印件);(7)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两份;(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9)建筑工程预算书;

(10)消防、环保、卫生和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11)市绿化部门的审核意见;

(12)市民防办和市新型墙体材料办的审核意见;

(13)如涉及保护建筑及其他文物的建筑工程,须取得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14)要求附送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核结果与注意事项

(1)经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纸质和塑料质各一份。

②建筑工程项目表一份。

③盖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业务章”或“上海市XX区(县)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的总平面设计图和地形图各一份。

④盖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基础结构图各—套。

⑤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各—份。

⑥如建筑工程需要订立道路规划红线界桩的,加发《订界通知单》—份。(2)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属应缴纳建筑工程执照费的工程,应凭缴费单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入》。

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内申请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开工报告,方可施工。

1.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的管理范围向管理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填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后随带下列资料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报发证机关审查;(4)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5)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6)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本栏内签署意见;

(7)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项目,提供经监理登记的监理合同;(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9)资金保函或证明,工程备料预付款仍按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掌握;

(10)其他资料:廉洁协议等。2.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 期次数、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耒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一)规划设计要求的取得

规划设计要求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的周边环境状况,对该项目的设计提出的规划要求,作为初步设计的法定依据。目前上海基本上分

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两大类,分别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规规划、设计要求。1.建筑工程

规划设计要求取得的途径

(1)途径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对象:

①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③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申请办法:同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在获得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取得了规2般计要求。

(2)途径之二 申请核发规划设计要求

项目对象:

①风利用原有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 ②地区开发建设的,已领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批准书》的建筑工程。

申请办法:

①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 1)填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表》; 2)附送建设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3)附送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如需拆除基地内房屋,应加送房屋权属证件(复印件);

4)如属危房翻建的,应加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作出的危房鉴定报告; 5)如属房屋加层的,应加送设计单位作出的加层结构、基础鉴定报告及原有房屋立面图、剖面图各— 份;

6)建设基地地形图(比例:1:500或1:1000)两份,且地形图上应划示用地界限及拟建工程位置。

②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后,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 列审批文件:

1)《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份。

2)盖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或“上海市XX区(县)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的核定设计范围图—份。

(3)途径之三 土地租赁项目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上的建设工程。

申请办法:在租赁过程中.由土地租赁部门,事先征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文本中载明。2.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取得,一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二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取得。

凡新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不需要使用土地的及改建工程、不扩大用地的建设工程,通过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取得。(1)使用范围

①道路桥梁工程

道路桥梁工程是指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和桥梁工程、郊县公路和桥梁工程、村镇道路和桥梁工程。有轨交通工程、越江隧道工程、儿亏天桥、人行地道以及城市道路路面结构改变的大修工程。

②管线工程

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线工程。(2)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要求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报告;

②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③如属大型工程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选址论证或环境评估报告;

④三份地形图(向市测绘院晒印);

比例:1:500或1:1000,郊县根据具体情况可用1:2000;

图示要求:应在地形图上用不同的线色划示建设用地界限、土地现状使用权属情况、建筑性质;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要求

①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申请;

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③如属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有相应的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选址论证或环境评估报告;

④管线工程若已做管线综合平衡的,附送管线平衡报告;

⑤两份地形图或地下综合管线图(向市测绘院晒印):

1)比例:1:500或1:1000,郊县根据具体情况可用1:2000; 2)图示要求:应在地形图上用不同的线型划示工程用地界限和拟建建设工程位置;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二)设计方案送审 1.建筑设计方案

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1)填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

(2)附送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3)附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基地的地形图—份(向市测绘院晒印,比例1:500或1:1000),并应在地形图上划示拟建工程的基地范围及工程位置;

(5)建筑设计方案图(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建筑单体1:100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两套,并需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出图章,如高层建筑,还应附建筑分层面积表—份;(6)市地名办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

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送审建筑设计方案的同时,应征询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园林和民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2)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块上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同时分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民防、安保等部门会审。2.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送审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送审单》(市政交通、市政管线);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及附图;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4)—份地形图或两份地下管线综合图(向市测绘院晒印):

①比例:1:500或1:1000,郊县根据具体情况可用1:2000;

②图示要求:用不同的线型划示工程设计范围,各项规划控制线,工程起迄点中线坐标。

(5)管线工程已进行管线综合平衡的,应附送管线综合平衡报告;(6)设计平面图两份(加盖设计出图章):

①比例:1:500或1:1000;

②图示要求:

1)交通工程:工程范围,两侧地形和建筑,各种规划控制线,平面线型控制点坐标,设计标高,平面布置。表明车道数和宽度及人行道宽度,弯道半径,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式车站设置的位置、宽度和长

度。高架工程应标明匝道位置、宽度、车道数和长度及设墩位置,其他附属设施的布置和面积。

2)管线工程:工程范围,两侧地形和建筑,相邻管线,道路红线,平面位置。应标明设计管线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与相邻管线的距离;沿建筑敷设的管线要标明与建筑的距离。越野和架空管线应标明与相 关控制线和建筑的距离。(7)断面图:

①比例:

横断面:1:100或1:50 纵断面:1)道路、高架、管线工程1:500或1:1000 2)桥梁、隧道工程:1:50-1:1000 ②图示要求:

横断面:1)交通工程:横坡值、车道分配数值、隔离带宽度、高架结构布置形式、建筑宽度。

2)管线工程:各控制点敷设位置、形式、管线尺寸,断面内其他所有管线位置,标明设计管线与道路中心线、侧石线、建筑的距离。纵断面:纵坡值,跨越道路河道的净空标高。(8)设计方案说明;

(9)如属设计招标工程,应附送设计单位中标通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10)规划设计要求送审的其他有关文件、图纸等。(三)初步设计审查

为了保证初步设计审查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法规、规定,总体布局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概算完整准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县建委(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市建委对区、县委办局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和管理,对上海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指正、否决权。

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若为境外设计,需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4.租赁地块的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合同(复印件); 5.相关土地批准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而实施的行政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上海市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管理,以及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等监 督管理工作,并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实施备案。

三、建设项目相关专业专项审查(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振动等引起的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者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政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建设,规定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二)建设项目卫生防疫审查

为了使建设单位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的规划、设计的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工业企业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工业企业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隔离区、饮食业防止食品污染和变质的设施均应符合卫生原则,为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实施卫生防疫审查。(三)建设项目消防审核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购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四)建设项目民防审查

为了加强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对具有防范自然灾害、城市工业事故灾害和战争灾害等功能的地下、半地下防护设施的民防工程(含等级民防工程和简易民防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民防主管部门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竣工验收各阶段对民防工程的要求及管理程序。(五)建设项目绿化审查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规定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预留耕植位置和面积,应符合规划绿线要求;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绿化建设工程设计须报送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绿化工程验收。(六)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坊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七)建设项目道路交通审查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了城市道路建设和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要求,为此对部分建设项目的道路交通内容进行审查。(八)建设项目市容环境卫生审查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环卫公共设施、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废物箱及环卫车辆通道等,应符合其相应标准。建设业主在其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九)建筑节能审查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建筑条件,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建筑工程从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提出一系列要求,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

关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十)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查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购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上海市抗震办公室颁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入《建筑抗震设计规程》(市标)等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均提出一系列要求和规定,以提高建筑项目抗御地震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上海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保障河道防汛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对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及,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按照河道专业规划和防洪排涝的标准进行审核,以维护河道水质和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通畅。

四、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申请(一)建设项目供电申请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建立正常的供电用电秩序,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确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因此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电力设施是建设项目的重要配套条件,建设项目的用电,从可{了哇研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各阶段均需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二)建设项目给水申请

建设项目在施工、交付使用和生产时,都要自来水供水系统供应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进行配套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给水供应时,应向自来水公司提供接水业务申请书、建设征用土地批准书、可{亏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区域地形图、给水系统设计图、给排水总平面图和透视图、水处理设施平面图和透视图;消防接水,应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

建设项目建成后的用水量特别巨大或远离市区,供水、排管困难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

如需使用地下水资源,应首先向计划用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凿井施工。

(三)建设项目排水申请

城市排水设施是建设项目的重要配套工程之一,对于较大区域内没有排水设施而需新建排水设施的,一般由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对于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一般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使用后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无论是纳入公共排水系统,还是自建排水设施,均为城市排水的体系。为此,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提出申请,报告排放的污水、废水的质量和数量,建设区外排水管线设计图,化粪池、泵站和各种污水、废水处理装置,建设区域内排水管线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污水排放的标准和城市排水系统的接纳能力,规定建设工程投产、使用后排放污水的质量和数量,规定建设区域内与城市排水系统的衔接的出口。道路和排水设施配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办理设备养护、维护的交接手续。(四)建设项目燃气申请 1.燃气设备配套建设

工程项目中的燃气设施建设,应征得燃气公司的同意。有关室内燃气管道管径、走向、出产点及燃气设备布局设计必须符合设计、施工检验技术规范,与室外燃气管道正确衔接。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可按单位(工业、营业、事业、团体)、住宅公房、民用客户的不同对象,可分别向浦东、市北、大众燃气销售公司提出燃气配套申请。2.单位(工业、营业、事业、团体)客户新装业务(1)提供资料

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报告;

②当年市区1:500,郊区:1000地形图—份;

③当年市区1:500,郊区1:1000地下综合管线图—份;

④客户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包括给排水图)—份;

⑤房屋单体平面图一套;

⑥房屋建筑设计计算机盘片一张。3.住宅公房燃气配套业务(1)提供资料

①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②当年市区1:500城建局地形图二份,郊区1:1000地形图二份;

③当年市区1:500地下综合管线图一份,郊区1:1000地下综合管线图—份;

④1:500给排水总平面图—份(标明门号或房号); ⑤1:100建筑、结构、给排水图一套;

⑥1:100燃气施工图二套。(五)建设项目道路管线掘路申请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明确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建设业主与各施工单位之间就施工项目计划、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市政府先后颁布了多项规定,对综合性工程,特别是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1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进—步明确了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条件;工程执照、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归档程序要求和相关手续。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六)建设项目电信申请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费用。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七)住宅项目的专业配套

为了加强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1.住宅配套建设的基本内容

住宅配套建设的内容基本上分为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和环境建设四大类。

市政设施包括雨水管网系统、污水管网系统和市政道路工程;公用设施包括给水系统工程、电力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和电视广播工程;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育文化用房和卫生民政用房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环境建设和垃圾收集处理等。

2.上海市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手续

(1)需要办理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对象和范围上海市新建住宅项目(含商住楼、商品住宅)(2)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建设单位除填报《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外,应根据项目已办手续的情况,提交相应的资料。

①项目在选址手续批复之前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上报计划文件; 2)标明项目用地位置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周边道路地下管线图(由建设单位向市测绘院晒印》如管线图能反映用地范围的,不必再提交地形图; 3)其他需说明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②项目选址手续批复后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选址意见通知单;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其他资料同上阶段需提交资料的第2、3项。

③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至初步(或扩初)设计批复阶段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

3)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批复;

4)经批准的道路排水系统、自来水、燃气、电力、电话、公交、交通等专业规划(大型基地)或上述

各专业配套方案征询回复(小基地);

5)其他资料同上阶段需提交资料的第3项。

④项目在初步(或扩初)设计批复至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编制前须提交的资料

1)初步(或扩初)设计方案及批复; 2)其他资料同上阶段需提交资料的第3、4、5项。(八)建设项目的智能化申请 1.建筑项目立项阶段

建筑项目立项申报时,项目建设法人(业主)应在立项报告(方案说明,项目论证,可行性报告等)中,说明拟建项目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内容,拟达到的功能要求和标准,投资及能耗以及解决的措施。立项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将作为项目内容下达。2.建筑项目设计阶段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纳入整个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范围。设计方案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委托上海市建筑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他经市建委认定的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审。3.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智能建筑开工前或建筑智能化系统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就智能化系统的施工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报监并接受监督检查。4.建设项目竣工阶段

4.办理家具出口商检手续及所需文件 篇四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部分的家具,特别是木制家具出口,必须办理出口商检手续,以取得由检验检疫部门(商检局)签发的《出口货物通关单》,才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木制家具到澳大利亚及新西兰,还需办理熏蒸消毒手续,以取得《熏蒸/消毒说明》。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通关单》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东莞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

2.出口企业合同

3.出口商业发票

4.装箱单

5.出境竹木制品厂检记录单

6.出境货物报验单

办理《东莞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由生产企业向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商检局有关人员到企业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由商检局签发,有效期一般为半年。企业取得《东莞出口木制品企业检验检疫结果单》后,在办理每一票出口报验时,商检局不再需要每次到企业查验,仅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到企业抽查,如果企业未能取得《结果单》,按商检局的规定,每次办理出口报验时,原则上都必须大生产企业现场查验。由于东莞商检局业务比较繁忙,安排现场查验需轮候多个工作日,很容易造成出口船期延误的情况。申请办理《结果单》需向商检局提交下列文件:1.生产企业厂区平面图;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文件;5.半年或以上的出口合同;6.商检局认为需要的话,提供主要原料的材料检测报告(如胶合板、纤维板、油漆等,可从供应商获得。)

出口合同、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上商品品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完全一致,并且品种、数量不能少于本次报验的品种、数量。

《出境竹木制品厂检记录单》由生产企业在商检局提供的格式表格上按实际填写。

《出境货物报验单》由企业在本企业通过专用软件,在电脑录入商品名品、编码、数量、单价、金额、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出口口岸等资料后,经互联网报送资料到商检局。商检局初审合格后反馈一个电子报验号,企业取得电子报验号后,即可打印《出境货物报验单》。

企业备齐上述单证后,即可到商检局办理报验手续。一般情况下,商检局不需派员到现场检验,一个工作日内可签发《出口货物通关单》。如果出口报关口岸为深圳关区,则商检局签发一份《换证

凭单》,企业凭次单证到深圳商检部门换发《出口货物通关单》。

5.办理入伙手续和装修手续需掌握的知识 篇五

一、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一)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3、父母身份证;

4、结婚证。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手续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派出所在受理出生登记落户手续时,对《出生医学证明》有疑议的,责任区民警应调查核实,同时出具调查报告。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登记落户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注销户口登记

(一)所需材料:

入伍注销户口登记

1、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办事处(乡、镇)以上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

3、户主申请和居(村)委或单位证明;

4、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

5、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服现役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凭以上任意一种证明和当事人户口簿即可办理入伍注销户口。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户主(家属)申请和居(村)委或单位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法院公告宣布死亡证明;

6、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死亡人员需注销户口证明。

以上任意一种证明即可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当场办理,死亡注销需同时收缴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姓名变更更正

《一》所需材料: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

1、本人申请(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学校证明和学校学籍登记表复印件(盖章);

3、父母双方单位或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证明;

4、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5、户口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证明内容均需与申请内容一致。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氏

1、本人申请(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学校证明和学校学籍登记表复印件(盖章);

3、父母双方单位或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证明;

4、父母同意变更协议书

5、父母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6、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7、户口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证明内容均需与申请内容一致。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3、档案履历表复印件(盖人事部门章);

4、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5、农村或无业居民需出具乡(镇)或办事处证明;

6、户口本复印件; 成年人申请变更姓氏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3、档案履历表复印件(盖人事部门章);

4、公证书;

5、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6、农村或无业居民需出具乡(镇)或办事处证明;

7、户口本复印件;

对于父母离婚,一方申请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氏的

1、监护人申请;

2、生父(母)书面申请;

3、学校证明和学校学籍登记表复印件(盖章);

4、监护人单位计生部门证明;

5、亲生父母同意变更协议书;

6、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7、生父母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8、父母离异再婚后,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还应提供继父(母)书面申请。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的子女姓氏的,除出具上述材料外,应依以下情形办理变更手续: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增加曾用名

1、个人申请(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曾经使用过该曾用名的相关证件;

3、单位、学校、乡(镇)办事处相关证明;

4、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5、户口簿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名字变更和增加曾用名由派出所受理并核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姓氏变更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户政部门审核,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出生日期更正(按照《XX市公安局关于核准公民出生日期登记项目的工作规范》执行 2011年3月24日下发)

(三)民族变更更正 《一》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民族的证明;

3、户口簿和身份证;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由派出所受理,逐级上报核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性别变更更正 《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

2、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

3、户口簿;

4、居(村)委会证明;

5、在校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6、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14周岁以上需注明现实表现情况);

7、因实施变性手术需更改性别的人员需提供实施变性手术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五)变更其它户口登记项目

(一)所需材料: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居住地(所内移居)由本人或者户主提交单位证明、学历证书、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当场办结

四、户口移入 夫妻投靠移入户口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结婚证;

2、居(村)委会或物业出具居住证明;

3、双方户口簿;

4、移入人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一张。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移入户口

(一)所需材料:

1、申请人单位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居(村)委会或物业出具居住证明;

3、双方户口簿;

4、移入人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一张。

因旧房拆迁,需整户移入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经双方责任区民警调查属实后,可以持居委会证明、户主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办理户口移入。

(二)办理程序:派出所当场办结。

五、户口迁入

(一)所需材料:

以合法固定住所为落户条件

1、迁入人申请;

2、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的,可提供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可提供村、乡(镇)两级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证明;

3、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军产房,需提供房管部门或单位(居委会)证明、房产租住证、合同;

4、社区民警入户调查报告;

5、迁入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

6、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系同一家庭户的可提供户口簿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7、随迁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的证明 ;

(1)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员,需提供二级以上残疾人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2)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需提供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3)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及住院缴费单据。

8、迁入人户口簿(户口系外省市的,可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9、迁入人居民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以具有稳定收入和各类人才为落户条件

1、迁入人申请;

2、稳定收入证明,包括: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证明;(2)、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相应证明;

(3)、农民工中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相应证明;

(4)、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或投资,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相应证明;(5)、高级技工、技师、特殊岗位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的相应证明;(6)、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相应证明。

3、稳定住所相应证明;

4、迁入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随迁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的证明;

8、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9、迁入人户口薄;

10、迁入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以高校毕业生为落户条件

1、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协议;

2、毕业证(大专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照片;

5、自寻落户地点的需户主申请。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派出所受理,报县级户政部门核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六、户口迁出

(一)所需材料:

1、大中专学生招生迁出,凭录取通知书;

2、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出,凭毕业证和户口簿;

3、投靠亲属、经商、购房、招工(聘)等户口迁出凭外地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其它准入证明。

(二)办理程序:派出所当场办理。

七、补(漏)登户口(按照XX市公安局2010年10月18日下发《关于坚决杜绝日常办公中再次产生重复户口和重证号情况的紧急通知》要求,户籍内勤和分、县局户政科长在审批表意见栏中必须注明是否核查过省、部级人口库)。

(一)所需材料

对于30周岁以上持有户口本或一代身份证等原始户口依据人员

1、目录;

2、户主申请;

3、补(漏)登人员的整户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或派出所常表原件及复印件等原始户口依据;

4、居(村)委会证明;

5、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及情况说明; 30周岁以上无任何原始户口记录人员

1、目录;

2、户主申请;

3、居(村)委会证明;

4、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5、派出所公示结果证明;

6、其它证明材料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出生证,未满30周岁的无户口人员。(按照《XX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往年出生人员未落户问题的有关规定》2010年12月2日下发)

1、目录;

2、申报人书面申请;

3、生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

5、接生人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的此项不用)

6、派出所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7、落户人近期照片;

8、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9、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或DNA亲子鉴定报告书;

对于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生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一方失踪、死亡,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无出生证、准生证等原始依据,未满30周岁随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生活人员:

1、目录;

2、申报人书面申请;

3、生父(母)或其它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

5、派出所辖区民警调查报告;

6、派出所公示结果说明;

7、其它证件或证明材料。

对于1996年以后出生的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一律在“出生”模块,按“补报往年出生”办理。

1996年以后出生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1、目录;

2、申报人书面申请;

3、生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

5、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6、生父母及落户人近期合影照片及指纹;

7、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

8、DNA亲子鉴定报告书。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派出所受理,逐级上报核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1、DNA亲子鉴定血样由分(县)局负责送至XX市公安局法医医院鉴定。地址:XXXXXXXXXXXXXXXXXX。联系人:XXX XXXXXXXX

2、亲子关系公证书由XX市诚信公证处负责出具。地址: X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 电话:XXXX; XXX 电话:XXXX

八、收费标准

6.办理入伙手续和装修手续需掌握的知识 篇六

一、2-1表

注:

1、村委会盖章,协管员签字。

2、殷灯红或曹立新签字,再到7楼综合科找刘荣芳盖滨江镇政府的章。

3、到滨江镇国土分局找小于盖陈振东的签字章,和滨江镇国土分局的章,再到3楼耕保科找田科长备案,最后到4楼411盖国土局的章。

4、到劳动局4楼养老保险科找周燕审核,再到8楼办公室盖章。

二、2-2表

注:程序同2-1

三、公示

滨江镇人民政府章(同一个小组的公示人员名单只要在一张公示单上公示)。2009年10月19日以前征地的按【2006】150号文件精神公示,2009年10月19号以后征地的按【2009】89号文件精神公示。

四、协议书

泰兴市国土局盖章(必须是土地储备中心的补偿协议)

五、征地方案

到泰兴市国土局3楼找田科长调出,然后泰兴市国土局盖章。

六、确认表

注:程序同2-1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用地单位的使用权出让合同),需盖泰兴市国土局的章。

注:需到国土局四楼出具手续到档案室调阅,并加盖泰兴市国土局的章。

八、到国土局三楼调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指用地单位的批复),并加盖国土局的公章。

注:缴费金额计算方法:土地补偿协议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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