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精选14篇)
1.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 篇一
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
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制度。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的需要,从党员、村民代表、村民中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幼儿园班子成员遵守《八不准》、《十二不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2)监督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情况。
(3)定期深入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服务效果、工作效率等方面情况。
(4)深入到社会各层面了解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及班子的评价。
3.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有了情况的权力,任何单位个人有介绍情况的义务,被了解人员要本着工作、对干部负责的态度真实反映和介绍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二个人为一组,采取个别谈话、暗访以及座谈会的形式进行。谈话时态度要和蔼,方法要灵活,要尊重对方,要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例会以及其他应参加的会议,了解和掌握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6.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所了解的对象是自己的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时,为保证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可采取回避。
7.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保密纪律和其他工作纪律,了解到的信息只有向组织反映的权力,没有向外泄露的义务。
8.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一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时参加召开的会议,不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将被解除聘用。
2.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 篇二
党的十八以来,中央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出了更加严格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上升为“四个全面”战略高度进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好,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中央指出,一个时期对党员干部存在管理偏软、监督乏力突出问题,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蔓延,政治生态恶化,有的地方出现了塌方式、领域性的腐败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各级党员干部要强化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要敢于担当,敢于批评,不能放任不管。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手硬一手软,有的领导干部重业务轻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给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把该承担的责任没有承担起来,这是腐败现象蔓延的重要原因。
为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央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应该由党委党组来抓,纪委纪检组要从具体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主要履行纪律审查职能,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理论
“责任”指一定的人对一定的事负责,在什么岗位,负什么责任,干好什么工作。有两层含义:
一是责任规定明确的事项。
二是责任规定的事项落实不到位或者落实不力,引发严重后果,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有直接责任,也有领导责任,责任类型也是多样的,有的是经济责任、政治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也有明确事项,明确责任追究制度。这里面还要考虑,责任落实依据问题。党作为执政党,党管干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负责,根据权责对应原则,也是管党治党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相应的担负起干部廉洁自律的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任。实现责任制就必须建立其相关的监督制、考核制、奖惩制、追究制,如果责任制不落实,如果不对责任的有关领导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那就违背了管理上的相对封闭原则,实际上没有责任制,时过境迁也就不了了之,长期恶性循环,危害无穷。“建立责任制的目的,是在对单位内部进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明确每个部门和岗位的任务和要求,把单位中千头万绪的工作同成千上万的人对应地联系起来,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运用,是把先进的正确的管理理论与管理制度引入到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种创新实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通过明确领导干部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并依据检查结果通报,工作成效明显的,没有出现重大腐败案件的,要在干部选拔任用体现出来,对落实不力的,要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层层追责任,特别对出现严重腐败案件,涉案人数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通过检查监督考核,形成正向的激励机制,形成领导干部积极主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局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是一个理论体系,它包含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方法,这些问题都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另外也涉及到有关科学管理理论,如何结合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通过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建立起一整套工作规范,解决了领导干部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做不到要负什么责任等一系列问题。
2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的内涵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三种责任,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责任主要做好五个方面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选拔任用好干部;纠正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防控权力滥用;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腐败问题;“一把手”要抓班子、带队伍,作表率等。主体责任,思想教育是基础因素,强化制度笼子,核心是强化责任追究。
纪委的监督责任,从监督对象看,主要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从内容上看,主要监督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等执行情况。监督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对单位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作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进行问责。“两个责任”二者是内在统一的,二者不能割裂开理解。党委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总体负责,包括纪委查案情况也属于主体责任一部分,要领导和支持纪委办案。监督责任不能脱离党委主体责任,要紧紧在党委领导下。有的地方在检查考核中,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重,这是对两个责任的认识理解上的误区,二者是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工作。
3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党政领导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薄
对责任主体的理解不够到位。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行政领导,认识不清,简单理解是业务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工作,与自己无关;认为抓责任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事。对责任识不准确,把精力主要放在业务工作上,对廉政建设可有可无,导致出现一手硬、一手软。
3.2 责任考核不够科学,考核成果没有得到有效运用
对于责任的考核方面,普遍存在考核标准过于笼统的情况,没有体现不同单位的特点,而是采用相同的考核标准,没有很好反映实际情况。其次,是考核内容指标设计不合理,没有体现出考核的力度,软指标多,硬指标少,实践中难以操作,导致结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考核的效果欠佳,流于形式。
3.3 监督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刚性约束不够
从群体上看,责任主体就是各单位领导班子。从个体上看,责任主体就是领导班子的正职、副职及其他成员。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却存在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许多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人员,一旦出现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纪检部门的责任。责任追究问题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问题,在出现问题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责任的追究不严格,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不清晰,对责任大小的界定不科学。责任追究难的原因主要是责任界定不清,责任范围不清、责任内容不具体。
4 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建议及政策措施
4.1 要坚持分层定责原则
必须将党委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使党委班子集体及其所有个体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都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都要负主要责任。
4.2 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追责有据
如果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腐败案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遏制,就要严肃追责。从各地落实两个责任情况,都及时制定了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要求,态度都很坚决,措施也很及时,但是对责任追究这块,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弱,各地都形成了比较详细完善的制度规定,但是从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要加强顶层设计,专门就“失责”的追究出台具体的办法,让“两个责任”的落实确有刚性保障。
4.3 要落实好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机构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中
严格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不再参与具体业务和有关审批会议,要从一般性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出来。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改变过去参与具体业务决策的过程监督的做法,探索对业务有计划地进行抽查,重点对履职的依法依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效果。
4.4 要把握好派驻机构和内设机构的关系
中央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是考虑长期以来主体责任不落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代替的现象,所以对党委负主体责任加以明确。但这并不能说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对立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没有主体责任就没有监督责任,监督责任也是主体责任的表现,主体责任也需要落实监督责任。如果从派驻机构职能来看,对驻在部门就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这是派驻机构本身职能定位。但对于内设机构,纪委具有监督职能,但是作为党委领导下的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与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显然不是一个层次,不能简单用“两个责任”并论,作为内设机构具有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日常工作的职能,当然也要很好履行监督职责,这个职责本身也就是在主体责任范围的监督,而不是简单超越主体责任之上,虽然在理论上可行,但是在实践层面,人财物归党委管理,很难超越越级监督,在实践是不可行的。建议内设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把握好与所在党委的关系,把握好监督与协调协助的关系,切实把监督作用发挥好运用好。
4.5 对机构设置和纪委书记配备、纪委书记分管工作进行清理规范,强化监督检查
按照规定,纪委书记不能由党委书记或行政副职兼任。纪委书记的职责是对同级党委成员进行监督,如果党委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监督逻辑不通,自己监督自己。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中央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制度创新。各地按照中央要求正在层层落实责任。本文通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理论进行认真研究,分析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从体制机制和有关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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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崔中久.国有企业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5(14).
3.舆论监督与党风建设 篇三
在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就是强化监督。因为“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已为古今中外的历史所证明。而监督的渠道和形式有多种多样,诸如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等。
一、舆论监督的作用
我们党历来重视和倡导新闻舆论监督,表明我们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坚定信心,同时也显示了舆论监督在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舆论监督作为一项社会权利,虽然受我国《宪法》的保障,有法可依,但和其他权利一样,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舆论监督权”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行使,也就是要依法进行舆论监督。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不应侵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舆论监督要有建设意识,着眼解决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报纸搞批评,要抓住典型、有头有尾、向积极方面诱导,有时还要有意识地做好坏对比。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才有力量,才说明是为了改进工作,而不是消极的。”因此,舆论监督要强化“建设意识”,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住带有全局性的关键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监督。
我们在强化舆论监督工作中体会到,搞批评报道不能批一番了事,不管有多大阻力和困难,都要注意跟踪报道,反应监督效果,从而使批评报道有始有终,有个圆满的结局。
二、舆论监督的形式
新闻媒体要开展舆论监督,就要担负起敢不敢于监督、善不善于监督的问题。应该说,必须要把社会效果作为衡量舆论监督正确与否的首要标志。而要想保证舆论监督取得好的效果,除了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准确和组织纪律等原则外,还必须注意和善于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方法。
舆论监督可以采取批评、揭露、评论、建议、希望、讨论等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传达群众的举报和来信来访,向领导机关通过内部参考和内部简报反映情况和问题,也是新闻媒体经常采取的方式。有时通过表扬的手段也能够达到批评和监督的目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要讲求宣传艺术,把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与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党的方针政策为基点,紧紧配合政府工作,通过舆论监督简洁、直观的方式,去披露问题,督促解决问题,达到化解矛盾、稳定大局的目的。新闻舆论监督反映问题,应当是带有普遍性、阶段性的大问题,侧重于政府当前主要工作的落实。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应该是一致的。政府工作全面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新闻舆论监督则抓住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问题,曝其一点,以小见大。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优势,督促、配合政府部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殊问题,对政府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批评和监督固然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它可以一针见血、简洁直观。但它毕竟不是唯一的、可以轻易地采取的方式。搞舆论监督既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又要掌握政策,有礼有节,还要顾全大局,把握分寸。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治病救人、促进工作,因此舆论监督同样需要讲究方法,注意分寸,强调效果。总之,运用哪一种方法好,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舆论监督所选择的方式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要有利于解决问题,有利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其目的是端正党风,通政济民。搞好舆论监督还要注意事实准确,要正确把握舆论监督的“度”,做到依法、依理。
搞好舆论监督,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又是党和人民群众赋予新闻战线的一项崇高而特殊的使命。广大新闻工作者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一“护身符”,理直气壮地开展舆论监督。
4.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 篇四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加强对全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在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外群众、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对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院党委决定聘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和部分教代会代表为沈阳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各级党政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监督,要大力支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开展工作,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附:1.沈阳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名单 2.沈阳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职责
200620日
附件1:
沈阳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名单
朱 玉 辽宁省政协委员 民族声乐系 教授 郎亦农 辽宁省政协委员 声乐系 教授 刘 刚 沈阳市政协常委 民乐系 教授 彭永启 和平区政协常委 音乐学系 教授 曹家韵 民盟沈音支部主任委员 作曲系 教授 盖世俊 民进沈音支部主任委员 音乐教育系 副教授 郑心平民革沈音支部主任委员 音乐教育系 教授 田春华 民革党员 附属音乐学校 副教授 韩 杰 民盟盟员 附属舞蹈学校 国家二级演员 范继红 民建会员 艺术学院 副教授
年4月附件2:
沈阳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职责
一、协助院党委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内法规情况;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向院纪委反映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问题;
四、参加沈阳音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检查;
五、根据群众的意愿传递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材料以及应由院纪委受理的申诉材料;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反映党员、干部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廉政勤政的先进事迹;
5.党风廉政监督 篇五
赵 兵
2014年04月22日04:18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紧盯“五一” 严查“节日病”
去年以来,中央纪委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问题,从治理“中秋月饼”到“寄送贺年卡”再到“春节烟花爆竹”,每一个节日都成为正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时间节点。
“五一”将至,中央纪委就整治“四风”将作出哪些相关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强化执纪监督?近日,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许传智接受了记者采访。
中央纪委就“五一”前后纠“四风”作出部署
“实践证明,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刹风肃纪,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许传智说,“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将元旦春节、全国两会、‘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连成线,抓早抓小、循序渐进,有力地促进了党风政风的好转。”许传智说:“就‘五一’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出‘四风’问题看,主要集中在所谓‘节日病’上,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方面。这是我们当前要纠正和查处的重点。”
对此,中央纪委作了精心部署:一是加强宣传教育。4月4日,中央纪委召开新闻宣传通气会,强调要狠抓“五一”重要节点,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二是畅通监督渠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4月8日在首页开通了纠正“四风”监督举报直通车,引导群众积极举报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三
是严查违纪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一律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四是狠抓通报曝光。中央纪委“五一”前后将通报曝光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同时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以每周一次的频率集中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典型问题,形成有力震慑。
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切实担负反腐促廉责任
“在‘五一’等关键节点,各级党委更要积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许传智说,“各级党委要紧盯节日期间公款吃喝、旅游、送礼等不正之风;要督促领导干部严以律己,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无论涉及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无论存在什么样的客观原因,都要坚决查处,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6.新立公司廉政监督员制度 篇六
廉政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集团公司“加强廉政管理,打造阳光工程,确保集团产业建设健康稳定发展”的号召,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员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拓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干部员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确保公司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工程建设现场廉政监督从分公司各处室的员工中选聘。(公司廉政监督员详见附件)
第三条 工程建设现场廉政监督员负责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工程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进度、物资审批价、资金使用、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第四条 工程建设现场廉政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强的理论政策水平,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员工公认度。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联系工作实际和群众,敢于说真话,报实情,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能够积极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广大党员、干部、员工的意见,-1-
对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的问题和现象及时反映上报。
第五条 工程建设现场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公司干部、党员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监督,向公司党委、纪委反映干部、党员等违反有关法律、工作制度、廉洁纪律的问题。
(二)享有与做好监察监督工作相关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可直接向公司党委、纪委有关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反映情况,有权了解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在公司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履行监督、监察活动时,享有检察权,被审查部门和当事人不得拒绝和干涉。
(四)有权参加公司召开的工程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有关活动,听取公司有关廉洁从业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第六条 工程建设现场廉政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任务:
(一)对本处室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廉政管理、规范行为、促进廉洁从业。
(二)了解反映公司干部、员工对公司在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廉政建设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正当利益。
(三)向公司纪委负责地揭发、检举各级干部员工违纪违法实事。对干部员工提出和遇到的廉洁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解答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公司纪委,保护干部和企业项目正常发展。
(四)协助做好所在单位/支部的廉政教育和党务公开工作,了
解和反映本部门遵章守纪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宣传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工程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纪委组织的专项检查,参与效能监察的具体考核和调研工作,参与党员、干部的廉洁评价,参与有关讨论和会议。
(六)向员工宣传工程廉政建设工作的形势、任务和公司党委、纪委对工作的部署安排,以及重要工作、新举措,营造有利于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协助办理公司纪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程建设现场廉政监督员由分公司党总支按照选聘条件提名,向公司纪委推荐,报公司党委批准后聘任,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分公司、部门。
第八条 廉政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监督员可采取明察暗访、当场查纠、查阅资料、征求收集党员和职工群众意见等方式对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业务部门以现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并及时将情况进行汇总,以书信、电话、面谈等形式向分公司纪检人员和公司纪委反映。
一是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廉政监督员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党委、纪委的有关文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
二是建立有关会议制度。凡是召开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均应邀请廉政监督员列席,并听取他们的工作建议和
意见。廉政监督员在党总支和纪检人员的召集下,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建设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及相关问题。公司纪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监督员工作会议,讨论相关问题,指导廉政监督工作。
三是建立报告工作制度。廉政监督员要定期向分公司党总支及相关纪检人员报告本部门/支部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约谈等形式直接向公司纪委进行反映。原则上每季度报告一次,重要情况须随时报告。各分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为监督员日常工作事务的联系部门。
四是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公司纪委将对聘请的兼职廉政监督员进行考核,依据工作成效进行评比,对表现优秀的廉政监督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监督员予以解聘。
第九条 工程建设现场廉政监督员按下列规定聘任:
(一)工程建设现场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纪委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公司党委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部门。
(三)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不履行职责或经教育仍不参加公司党委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经党委讨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部门予以解聘。
第十条 工程建设现场廉政监督员对公司纪委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分公司党总支及相关纪检人员负责。廉政监督员应与公司纪
委经常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共同促进公司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7.论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 篇七
一、强化党内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专职党内监督的重任。充分发挥纪委实行党内监督的主体作用, 实现党内监督的常态化, 就是要以制约领导干部的权力为重点, 以建立教育、监督、惩治并重的制度为手段, 以健全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 提高自身素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严格行使党内监督权。
1.提高素质。“打铁先要自身硬”。纪检干部要加强党风廉政理论的学习和实践, 树立过硬的党内监督和政治纪律观念, 增强党性修养, 提高自身素质。要培养和具备进行党内监督的硬气、胆气和正气, 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2.敢于监督。纪检干部要依据党纪国法, 大胆行使党内监督权力。做到坚持原则、不畏强权、敢于碰硬, 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秉公执纪, 用“不入虎穴, 焉得虎子”的大无畏精神维护党内纪律的严肃性。
3.善于监督。要研究党内监督的工作方法,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 自控、互控和专控相结合、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着眼于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获取、权力行使的过程监督。强化以法制权、以民制权、以权制权、以德制权的全方位监督网络建设, 取得通过党内监督有效遏制腐败的成果和经验。
二、强化制度监督
通过分析形形色色腐败案例, 究其原因无外乎“规矩不严”和“有令不行”。所以, 治理腐败必须强化制度监督, 筑牢规矩、令行禁止。
1.筑牢规矩。“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实践证实: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对于经济增长是产生了深远的作用和影响的。过去我们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上、制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在社会转型经济改革进程中, 我们应废止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规章制度。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建立健全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尤其是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 还存在制度不严、监督不力的问题。内部的管理路径是否清晰畅通, 监督反应能力是否充分发挥, 都需要小心求证。因为它能够在健全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树立管理权威, 使一些领导干部在科学的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权威”面前享受不到超越制度以上的权力, 从而保证技术性制度建设的成果。如果某些领导享有超越和凌驾于制度以上的权力, 所有的行政制度都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失去了对他们的约束力, 为贪污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以只有建立起严格的制度监督,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形成在阳光下行使权力的规矩, 才能有效地治理腐败。
2.令行禁止。随着党风建设的加强, 反腐倡廉产生了明显的效果。追求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已经成为对权力监督实践的“流程图”, “流程图”清晰地揭示每一个细微的次序与关系, 使管理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令行禁止就是要突出一个“严”字, 即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出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对于贪腐分子要严惩不贷。我们常讲铁面无私, 我理解是: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应“无私”, 不以权谋私, 不滥用权力。监督者和执法者要有“铁面”, 不能出于情面和一己之私而对腐败行为法外施恩。
三、强化群众监督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 应该长期坚持群众路线, 通过党员干部定期述职、公示等民主评议形式强化群众对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
1.定期述职。党员领导干部将自己在一段时期内的政治道德水准、执政行政能力、工作务实程度和取得的业务成绩等面对党员群众如实叙述履职情况, 进行客观的自我评价, 然后由群众进行民主评议打分排队, 优秀的继续发扬, 再接再厉;称职的把群众提出的意见作为改进今后工作的方向;不称职的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免职或降职使用。
2.任前公示。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组织原则。对选拔或调任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围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和有利于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 如实公示拟任干部的阅历, 充分展示其任职优势, 征得群众认可, 也是一个很好的群众监督形式。任前公示一可以让群众提前了解和认识新领导;二可以减少新任干部的陌生感, 便于其到位后工作的开展;三可以防止不称职的干部通过伪造学历和阅历等不正当手段窃取领导岗位, 减少组织任免制度上的风险。
3.政务公开。改革开放以来, 在全国城乡和企事业单位, 普遍开展了厂务、村务、政务公开制度。这是对各级基层领导集体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进行群众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 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 向群众公开财政账目的收入支出, 重点项目的谋划、投资与回报, 将领导班子的用权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堵塞了贪污腐败漏洞, 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发展。
四、强化自我监督
8.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 篇八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纪委监督;责任落实
[中图分类号] D26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5)06-0044-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科学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深刻认识和战略思考,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上海市浦东新区按照中央和市委的工作思路与制度安排,深刻领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对进一步做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行了思考与探索。
(一)权责明确是做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前提。党委主体责任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纪委监督责任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监督责任意味着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有权必有责,权责须对等,党委权力和纪委权力也须有“制度笼子”的约束和规范。党委具有领导权力和决策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主体责任。纪委具有监督权力和执纪权力,必须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理清责任、落实责任,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避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沦为一纸空文。
(二)形成合力是做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础。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并不是要取代纪委的组织协调,而是给党委提要求,为纪委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并不是要削弱同级党委的领导,而是给纪委压担子,为党委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实现一体化和系统化,将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加快“三转”是做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其根本方向就是要摆正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形成二者相互作用、同频共振、系统推进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三转”,重点要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调整、规范和明确,尤其是通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进一步解决纪委职能泛化、方式固化、作风虚化等问题,使纪检监察工作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目标和任务上来。同时,也使各级党委和部门党组所负主体责任的内涵和外延更加明晰,真正承担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逐步形成责任清晰、任务明确、齐抓共管的反腐败工作格局。
(一)围绕中心工作。当前,浦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实践表明,越是在改革发展的“非常时期”,越需要有反腐倡廉的“非常之举”,越需要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要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定位,放到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去谋划,从更深的层次上主动参与和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等决策部署推进落实开展监督检查,使党风廉政工作和经济社会建设相互融合、互相推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深化改革。一方面,要完善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一个强化、两个为主、一个覆盖”。“一个强化”即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一个覆盖”即巡察监督对区管单位全覆盖。另一方面,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各项改革举措都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注重统筹推进、配套衔接,把防治腐败的要求和措施融入改革的全过程。
(三)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中央制定出台的惩防体系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抓好责任分工和任务落实。对阶段性任务,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对持续性工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提高;对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充实的工作,及时探索推进。二是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推进由“不敢”的层面向“不想”的层面转变,持之以恒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是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深化和完善“制度加科技”模式有效预防腐败的经验,从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项目导向出发,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全面运用“制度加科技”模式,强化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反腐倡廉取得新成效。
(四)健全完整链条。要进一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建立上下有机互动的责任体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延伸到基层单位,形成上下贯通、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逐层分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责任到人、压力到人。要完善考核机制,改进考核方法,完善评价体系,把平时掌握的情况、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与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考察、研判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提高制度执行力。一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深入研究新形势下防治腐败的客观规律,准确把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展趋势,努力使制度设计体现反腐倡廉工作内在要求,密切关注反腐倡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新特点、新要求,适时做好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二是改善制度执行的社会环境。督促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执行制度,形成抓制度落实的带动效应和推动力量。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三是提高制度执行效果。特别要针对重要节假日、干部选拔、工程建设、土地审批等腐败易发多发的时间和领域,集中工作力量,强化制度落实。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努力以制度执行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认识到位和敢于担当。一是利用区委全会、区纪委全会等全区性大会和活动,通过区委主要领导向各级党组织提出“改革对浦东生死攸关,党风廉政建设对浦东同样生死攸关”的理念和要求,真正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利用专项监督检查和办信查案工作,通过典型问题通报、提醒谈话、责任追究等方式,向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传递“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尽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三是利用细化责任分解、强化过程管理、开展纠错问责、巡察反馈提醒等方式,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一岗双责”情况的督促提醒。通过这些措施,纠正少数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纪律执行的认识误区,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抓好责任分解,完善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一是理清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任务边界。建立健全党委主体责任五层责任体系,分别对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委工作部门,区管部门党委,基层党组织五个层面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进行界定和明确。建立健全纪委监督责任四层责任体系,分别对区纪委常委会、区委工作部门纪检组织、区管单位纪检组织和基层纪检组织四个层面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进行细化。二是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建立健全区委区政府、区管部门、区管部门下属单位三级责任分工体系和工作格局,把抓好责任分解、层层传导压力作为做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键,全区各级党组织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书,领导班子成员制定年度分工计划书,经领导班子专题审定后向干部群众公示,报分管区领导“签字背书”,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备,接受上级监督。
(三)突出主业主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一是明确职责,增强履职意识。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按照“三转”要求,完成对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工作,把有限的力量从副业中解放出来。完成内设机构调整,确保75%的力量直接参与办信查案和监督执纪。教育和引导全区纪检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过硬的作风履职尽责、赢得信任。二是建立集中管理机制。制定出台《信访举报工作若干规定》、《检控类信访件处理暂行办法》、《案件线索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度,严格规范责任主体、程序流程、时限要求。三是开展“三查三问”。对党纪政纪案件开展“一案三查”、对经查实但不构成违纪的突出问题实行“一事三问”,在严格责任追究的同时,更注重查找其中隐藏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空白,堵漏建制。
(四)完善配套机制,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一是完善责任分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明确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责任,形成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清单,明确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通过下发文件、签字背书、公开承诺、向上级报备等形式,公开接受监督。二是实行报告评议制度。区委常委会向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全会书面报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情况,并在区委全会上接受区委委员、候补委员评议;区纪委常委会向区委、市纪委和区纪委全会书面报告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情况,并在区纪委全会上接受区纪委委员评议。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三是建立工作记实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以会议纪要、文件通知、专题报告、检查报表、工作记录、谈话记录等形式,记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四是实行述责述廉制度。各区管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和区纪委书面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区委和区纪委要结合责任制专项检查工作,对述责述廉书面报告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健全廉政谈话和函询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要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或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各种形式的廉政谈话。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充分运用函询、提醒谈话、信访谈话等手段,向党员领导干部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六是建立纪委约谈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七是完善检查考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及时了解每位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各自分管领域的责任制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确保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年底,各级党委(党组)要对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计划、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评估。八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纪委(纪检组)及主要负责人,既要按照分工承担各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还要对签字背书对象和项目负责,签字背书对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签字背书项目落实不力的,要追究相应领导责任。九是落实组织保障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区管单位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考察以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为主。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区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为纪委(纪检组)充分履行监督责任提供组织保障。
9.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 篇九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所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巡察、年中督导、考核,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参加述职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开展社会问卷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访谈;
(六)实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向同级党委(党组)汇报,同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情况,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改进方案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 年终根据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通报表扬;对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上级纪委(纪检组)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并督促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上级纪委(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诫勉谈话;对于考核排名末位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三)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致使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九)不配合和支持巡视工作,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
(二)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组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同级或者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受理检举、控告;
(二)审查违纪违法案件;
(三)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审计、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党风政风民主评议;
(五)承办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同级党委(党组)交办件;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给予调整整顿、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的;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任免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发现责任追究案源线索而不及时报告移送的;
(二)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追究责任的;
(四)不按本制度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0.党风党纪监督员任前谈话提纲 篇十
近期,公司选拔了部分立场鲜明、廉洁奉公,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突出、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员工担任公司党风党纪监督员。今天我代表公司纪委对新聘任党风党纪监督员开展任前谈话,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咱们监督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希望你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的作用,为公司健康稳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顽强的意志品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截止2017年初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1万人,反腐态势初见成效。
而在2016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总书记发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号令,对新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了新方向,要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监督的积极作用,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把管党治党、高压反腐的一系列行动拓展深化到基层、落到实处。
集团公司、省公司针对中央这一指令,对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向进一步明确。省公司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在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提出了“1362”工作思路,其中对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落实基层监督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基层单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大监督”工作格局构建。
可以说此次公司聘任党风党纪监督员,及是对当前党风廉政建工作的一种贯彻,又是对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大监督”格局构建的一种有效手段。所以你要明白作为党风党纪监督员身负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自身监督职责,要结合自身本职岗位,充分发挥纽带作用,配合公司党委、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把这项工作落实好。
下面你作为一名党风党纪监督员,对如何开展、落实好监督工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1.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 篇十一
从形式上讲,企业廉政建设包括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监察建设。从内容上讲,几项建设都具备了威慑、倡廉、规约廉政、惩治贪污的功效。企业廉政建设从本质上体现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也代表了民意。笔者认为,畅通职工监督渠道是对企业廉政建设的完善,它具备舆论监督、生产经营过程监督、质询监督、细节监督等功效,是企业全员参与维护和助推廉政建设的可行方式。表现在:第一,党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企业职工维护廉政建设的必然性。第二,助推企业廉政监察更具主动性。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亮的。更重要的是职工监督能警醒贪欲者,忧思侥幸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起到预防作用。第三,使监督方法更具合理性。职工监督方法具有多样性,大致可分为检举揭发、街谈巷议、广播信息等几类。畅通职工监督渠道为职工提供监督切入点和方法,让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地方行使监督的权利。第四,有助于实施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职工劳动价值的形成过程,一般意义上讲,职工对形成产品或服务价值的物化劳动和社会劳动两个基本要素有所了解,受市场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产品或服务最终价值面世后,职工也能够从中分析出盈亏额度,这种分析受职工综合能力的影响会得出不确定性结果,不确定性也就是疑问,正是职工监督的切入点。事实上,企业人员的贪腐行为极少发生在生产过程,但是职工在这个过程介入监督会产生引前连后的效果,引发为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督。这是企业廉政建设没有被重视但不能忽视的方面,是完善企业廉政建设监督机制的重要方面,更是尊重职工企业主人翁地位的表现。第五,要突显预防在先作用。
鉴于企业廉政建设具有公开性,查实案件的隐秘性、立案的不确定性,职工监督渠道也需从公开和隐秘两个方面开设。公开的职工监督渠道:
一、涉廉业务公开
所谓涉廉业务是指企业报告期的产品生产或服务全过程和经营过程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及投入产出的比较结果,公开这些业务的可行性在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工序化生产,各工序都可名列投入产出的收支项目。另一个可行性在于报告期的长短可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周期来确定,其必要性是为职工提供监督依据。公开的难点在于界定企业秘密的标准,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单一产品或服务生产企业和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其复杂性表现在产供销环节的公关费用是否合理合法上,实际上这是贪腐行为易发生环节,也是职工最关注的地方。公开与否的顾忌在于公关费用去向能否给纳取者造成后果,影响企业发展要素的培育,这种顾忌在一定程度上让贪腐者心存侥幸。从宏观角度看,市场经济不排斥企业公关行为存在,业务招待、带礼物走访、以考察名义为用户提供便利等等已成为不公开的秘密,虽然不合法但也难以遏制,企业可在把握“度”的前提下使其公开,还职工以知情权。从职工监督角度看,职工对企业公关的必要性给予一定量的认可,最期盼领导集体廉洁从政,带领职工发展企业,共享劳动成果。越是隐秘越能引发职工的监督意识,所以笔者认为公开涉廉业务既有必要也可行。在公开方式上可融入厂务公开形式,成为职工廉政监督渠道。
二、因人因事质询会
质询是一种答疑解惑方式,可以职工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某个环节掌事人的行为或结果的疑问而进行问答,其目的是让掌事者说明行为和结果的合理性。质询活动可以由企业工会组织或纪检部门组织,视疑问者多寡或产生疑问环节与涉廉业务的关联程度决定质询会规模。质询会可以作为一项制度固化,但由于产生质询的疑问是不确定的,因此,属于不定期组织的一种职工监督形式。因人因事质询会本质上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被质询人并非就是有贪腐行为的人,在质询会召开前,组织者应当就质询会的目的、答疑的重点向被答疑人说明,使其解答有根有据。但其目的性决定了质询会并非形式,对被质询人出现答疑并未解职工所惑,或是不能自圆其说,组织者则必须深查细究,弄清是非,给职工一个明确答复。因人因事而质询,从形式和内容上表现的是职工监督廉政,容易引起清廉被质询人甚至主管人的不理解,可能出现抵触情绪,也可能出现“一句流言查半年”的怨叹 ,这就要求组织者在组织过程中把握时机、掌握质询气氛、据实得出质询结论,让清廉的被质询人舒放能力,大胆工作。对提出质疑的职工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揶揄,保护参与监督廉政的积极性。
三、职工代表议政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职工代表代表了全体职工的意愿,是职工心声的表达者,负有参与企业管理的责任,这份责任包含了监督企业廉政建设的使命。事实上,现在企业的职工代表只是在年度企业规划和目标通报会上有表决权,而无参与管理的实际内容。这种状况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职工代表多数来自企业的基层组织,视野局限在岗位层面,汇集到企业总部参加会议表现出点不及面的尴尬。二是职工代表制度不完善,代表的价值就是“一年开次会”,参政议政只是头上的光环。要想改变这种状态,真正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首先企业要牢固树立职工是企业主人的思想,赋予他们参与管理的实际内容。其次建立起以基层工会牵头的职工代表议事组织,赋予其对所在基层组织生产经营事项的议政权。职工代表议政并非是对企业管理的干预,而是履行监督责任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厂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从维护和助推企业廉政建设的角度看它的积极意义在于:把涉廉业务公布于众,使涉廉业务置于众目睽睽之下。议政形式可视议政内容而定,或座谈施政方案、或征集合理化建议、或参与经济论证过程、或听取生产活动的预结算报告、或参与过程截面分析。议政的范围视议政内容关联大小而定,必要时考虑吸纳专业人士参与,使监督更具权威性。议政的组织者可是企业部门或是下属工会组织。这样的考虑使得职工代表议政更具有可行性。
12.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 篇十二
廉政风险是觉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不能廉洁自律而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高校廉政风险,即高校建设、发展与日常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权力风险,即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高校招生已经成为了一项年度常规性工作。高校招生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使,必然产生寻租行为,产生廉政风险,从而破坏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首先,部分高校出于自身利益,可能通过“调节计划”、“追加计划”对不能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进行“点招”;其次,部分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可能通过“调档比例”、“特殊政策”,对不能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进行“特招”,在这期间一般都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乱收费等行为。
二、高校招生领域中的廉政风险分析
(一)部分招生工作人员素质较低
高校在进行招生工作人员选择时,采取个人申报与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来自学工系统、财务系统、纪委系统、专业教师等。工作人员的选拔往往以“能”的考察为主,而忽视了“德”的考察,使部分道德素质低下的人混入招生队伍,抵御金钱诱惑的能力降低,加大了廉政风险。
(二)缺少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
虽然在2005年以来,部分高校对年度招生计划、录取时间、录取分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了公开;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很多高校并没有制定完善的高考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大量本应被社会大众知晓的信息被人为的掩盖起来。高考招生缺乏了透明度,考生知情权无法保障,廉政风险也就难以避免。
(三)招生领域监督机制不健全
大部分高校在招生过程中,都成立了招生领导小组,并邀请本校纪律监察部门参与全程监督。但是,招生工作中没有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即没有邀请社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没有达成不同利益群体的制衡。
三、高校招生领域中的廉政风险防控
(一)思想防控与监督
良好的思想是做好高校招生廉政风险防控的根本保障,这又分别包括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道德意识要求招生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招生准则,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招生;法律意识要求招生工作人员制定、遵守、执行招生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责任意识要求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为了确保招生工作人员的思想端正,必须将自我教育与组织教育相结合,通识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意识,实现廉洁招生。
(二)组织防控与监督
健全的招生工作组织,可以为招生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提供组织保证和工作载体。2008年,由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明确提出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高校应在此文件的指导下,成立由校领导及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织,负责高校招生工作;同时,成立由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组织,负责高校招生监察工作。
(三)制度防控与监督
制度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规定组织体系内外部关系、岗位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的文件。制度防控与监督包括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反馈的环节。其中,制度制定包括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区教育厅和学校等四个层面。从微观层面来看,高校招生工作制度应该包括了组织设置、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多方面内容,而对于招生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约束更是重中之重,这直接影响着高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的防控。
制度的执行是关键。如果招生工作部门及其人员能够按制度履行职责,招生工作机制就可以高效运行,招生工作廉政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防范。高校领导要重视招生领域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廉政责任制,确保自我监督、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尽可能在自我监督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此外,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例如未能履行招生职责等,要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进行违规惩处。
摘要:高校招生领域的廉政风险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同时也必须予以防控和监督。廉政风险的产生,源于部分招生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缺少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以及招生领域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本文希望通过思想、组织、制度等三方面对高校招生领域的廉政风险进行防控和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
关键词:高校招生,廉政风险,防控,监督
参考文献
[1]吴晋生.高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2]蔡龙生.高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研究[J].管理观察,2013(5).
[3]郭赛玉.高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研究——以福建省为例[D].福建师范大学,2015.
13.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 篇十三
摘要:党风廉政建设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发挥纪检监督职能以促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
关键词:纪检监督职能 党风廉政建设 途径
一、加强对领导层的监督
(一)加强事前监督防范
施工单位的党委要重视对领导层的日常监督工作,加快廉洁自律建设,将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业承诺、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三项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还要有效实行“三重一大”、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相关具体制度,预防并解决源头上的腐败问题,做到关口转移,提前防范。[1]在实际的事前监督工作中,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领导干部有职务升迁、岗位调动、乔迁新居等特殊情况,要利用一系列的有效方式对其进行提示和警醒,例如一对一谈话、发送短息和倡廉卡、开展家庭助廉等等,以日常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常态行动,从实际上防患未然,确保将事前监督工作实行到位。
(二)强化事中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党委要重视、支持纪委监督工作。围绕中心任务,尽量多召开党委会、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会、反腐倡廉工作部署会等,针对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部署安排;利用任中审计、专项检查、企务党务公开等各种监督手段进行有效监督、有力约束,加大力度来查找并研究施工单位在业务与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履职任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同时对于群众揭露出来的关于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要高度重视,并要做到及时查处,严格查办,以查肃纪,保护并提高群众参与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2]
(三)重视事后监督处理
合理利用查办信访件、离任审计等方式来加强事后监督。关于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合规性、经营绩效真实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纪检监察部门目前都加强了对其的监督检查力度。施工单位纪委部门要借助审计工作信息平台,全面梳理单位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找出单位中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出相应的防控措施,使监督成果能够实现共享和运用。此外还可以运用财务状况分析、典型案件分析、经营审计问题整改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作风教育。
二、加强对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制度执行、成本费用管理控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把握关键环节,强化内控制度,规范权力运作。首先,针对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工作展开全面的效能监察,对单位管理决策以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其次,针对优化资源配置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过程进行效能监察,对于单位制定的机构调整、资源配置等重大方案要加强监督,使单位组织机构得到优化,管理职能更加明确,从而才能更好地在单位中展开党风廉政建设。同时还要对财务审批环节实行严格监督,将财务审计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劳务队伍使用等许多关键领域的监督
施工单位的纪检部门要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设备维修、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干部任用和维护稳定等重点领域的重要监督点,并规定相应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不断加大对施工工程招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等方面的监督,提高单位的管理效益,在重点领域促进党风廉洁建设,实现单位的科学经营。[3]尤其是要加强企业物资采购和废旧资产处置的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和处置。
另外,也应关注人、财、物管理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企业管理部门的手中握着一定权力,是易滋生腐败的“敏感区域”,应重点关注,加大对干部任用的监督力度,严格防范带病提拔,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充分利用廉政风险分析会议、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廉洁从业民主测评等方式,掌握存在的问题及群众对岗位人员的评价。定期开展岗位自查、检查、互查等工作,有效监控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三、健全机制,使监督效能提高
(一)建立起全面的监督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加强内控规范建设和建立惩防体系出发,对各个系统的监督资源进行整合,形成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及工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模式,使监督的质量与效率得到提升。
(二)建立起分级防控制约机制,完善监督网络
将单位人员分为领导、中层管理及敏感岗位三类,梳理业务流程,找出单位在监督管理工作规程中的薄弱点,并制定出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强化对单位业务流程的监督与制约,利用领导述职述廉、企务公开栏、民主生活会意见征集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来自于群众的多方位监督。
(三)建立起风险预警处理与问责机制,做到严肃监督效力
丰富监督渠道,运用监督电话、设立岗位廉政风险举报栏等方式,广泛收集风险信息。[4]一旦发现根源上出现问题,就马上予以提醒警示,并及时采取责令整改、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纠正,同时跟踪检查预警措施实行后的整改情况,得到反馈报告。此外,要深入贯彻责任意识,将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对于一切阻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人员要严肃问责,有力震慑。
四、结语
通过纪检监督职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突出一个重点,即对领导干部加强监督;抓住两个关键,即关键领域与关键环节的监督;健全三个机制,分别为监督检查机制、分级防控制约机制、风险预警处理及问责机制。把握住这三点,强化纪检监督职能,才能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14.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言稿 篇十四
(2018年度)
鱼卡公司党委
负责人
基层党组织 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运用“四种形态”加强执纪监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查办案件特别是自办案件力度;发挥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完善查办违纪案件组织协调机制;突出纪律审查重点,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严格遵守审查纪律。
一、本责任书根据集团公司《2018年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以及集团公司党委《2018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书》、集团公司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结合鱼卡公司实际制定。
二、本责任书由公司纪委与机关各部室、各基层党支部签订。
三、本责任书所列责任是指各项考核指标。机关各部室、支部各成员违反或未能履行责任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1、未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等组织制度的。
2、未健全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事项报告、巡视工作等制度的。
3、对案件发生的原因未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漏洞进行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4、在廉洁风险点上有漏项,检查制度牛栏关猫,检查制度带电、打折扣、搞变通的。
5对维稳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在关键时刻擅离职守、失职渎职、临阵退缩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四、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责任书签订之前有效。如责任人职务变动,由继任者继续履行并负全部责任。
五、纪委将根据本责任书考核指标对应考核,公司纪委每半年考核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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