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大会职责

2024-10-05

村民代表大会职责(精选11篇)

1.村民代表大会职责 篇一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3.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4.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5.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6.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7.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8.积极宣传、教育村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他用行动诠释人大代表的职责 篇二

为了掌握民情,集中民智,准确反映民意,确保提交的建议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他坚持做到“四个勤”:勤于动脑、勤于动腿、勤于动耳、勤于动手,认真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平时调研、视察、深入群众征询的意见,坚持认真思考、梳理归纳、去虚留实。所提建议始终做到既有理有据地指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使人信服,同时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便于有关部门操作,增强准确性、时效性、可操作性。

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他先后向市人代会提交建议110余件,其中有11件被列为重点督办建议;向省人代会提交建议27件,其中5件被副省级以上领导签阅,有12件被列为重点建议。

2006年春季,有市民反映,市区的部分小区饮用水异味较浓,水质混浊。为了弄清原因,他先后两次到供水点、净水厂了解情况,又十余次到南大桥拦河坝实地踏查,研究分析拦河坝水源水系,徒步走遍了拦河坝至渭津镇主要水系。经过两年的调查、走访、论证,他在市人代会上领衔提出了《关于禁止使用拦河坝水做饮用水源的建议》。由于该建议数据翔实,措施可行,市政府及时采纳落实。此举受到了大家的交口称赞。

2010年以前,辽源市农民购买的面包车是不准搭载少量农用生产物资通行的,这一规定给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不便。于是他在当年省人代会上又提交了《关于允许农民购买的面包车拉少量货物的建议》,省委书记当场责成主管部门认真办理,当天下午就得到了解决落实。

了解到每逢节假日辽源市百姓进京乘车十分困难的情况后,他便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解决辽源至北京火车卧铺票紧张状况的建议》,该建议得到省政府高度重视,及时与沈阳铁路局沟通联系。省人代会后,不到一周时间就在原运行列车上增挂了一节辽源至北京的卧铺车厢。

针对房屋保温不好,浪费大量能源问题,在前年省人代会上,他提出了《加强供热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3月22日,省委书记做出了批示。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建设厅两次派人到辽源与姜伟商讨解决措施。建议中所涉及的投诉中心、合理收费等具体建议都得到了采纳。

2009年,他去桦甸、磐石、安图等地出差时,发现当地一些小金矿用氰化钾等有毒物质提取黄金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稻田中。于是在省人代会上提出了《关于关注我省大米质量安全的建议》,引起了省长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春节长假后第二天,省农委主任约见了姜伟,深情地说:“感谢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这么好的建议,给予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3.村民代表大会制度 篇三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是村民参与最多、规模最大的会议。能够最直接、最全面地表达村民的利益和愿望,因而也是村民自治组织中最高级、最完整、最有权威的组织形式。村民会议在本村享有最高决策权。

二、村民会议具有以下职责

1、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计划;

4、讨论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5、撤消或改变村民代表会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村务重大事项和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包括: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2)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方案;

(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5)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问题。

三、村民会议的召集与议事程序

村民会议一般由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即可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召开村民大会。村民大会的议事程序;

1、村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

2、对会议的议题进行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3、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的村民半数以上通过;

4.村民代表大会职责 篇四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职权、法定事项和议事制度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二)村民会议的职权

1、决策权。村民会议对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策权。

2、立约权。村民会议具体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建章立制的权利。

3、监督权。村民会议有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4、罢免权。村民会议有对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罢免的权利。

(三)会议的议事规则

1、会期制度。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也应当在十日之内召集村民会议。

2、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情况下,应由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村委会主任主持,但对于一些涉及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如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委会干部工作的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委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村民会议,应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也可以由镇党委和政府派出干

部主持。

3、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方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程

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由村民选举的代表、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以及团支部、民兵连、妇女组织、村级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八部分人员参加。

(二)村民代表的数额

一般按每5至15户选举1名的原则确定村民代表的数量,但是不得少于20名,最多不超过40名。

(三)村民代表的推选

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一般根据居住区域,按5—1。户推选一名或由村民小组推选。当选的村民代表其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程

1、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两委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时间,有定期与不定期之分。定期一般每3个月

召开一次。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依据村民会议授权一定事项的需要而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2/3以上方能开会。

2、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具体事项:

(1)讨论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草案,然后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讨论本村的全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

(3)讨论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算;

(5)讨论新上、扩建工农健身项目以及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事业;

(6)审查农业税、集资款、义务工的收缴、安排及使用;

(7)讨论机、电、水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8)讨论村级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安排;

(9)讨论其他关系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3、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村民代表讨论问题并作出决定的基本程序是:

(1)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两委”要将会议有关议题通知村民代表;

(2)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两委”汇报并说明本次

会议议题情况;

(3)村民代表讨论有关议题,并发表自己意见;

(4)村民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

5.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 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第三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警匪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从村民代表中靠窗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为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选举过程中,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村委会成员不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的竞选。第八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筹集; 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撮同,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政策。

6.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篇六

村民代表会议是按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代行村民会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部分民主选举权。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

1.讨论和制定村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初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生产建设方案。

2.审定村财务预决算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审查修订重要经济合同。

3.审查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移民安置、退耕还林、优抚、扶农助农、救灾救济款及其它各种款物分配方案。

4.讨论和审议新农村建设的立项及实施方案。

5.讨论审议村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决定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6.按照“双评”办法,评议村级组织班子和班子成员。

7.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篇七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存档,以便备查。

8.村民代表议事决策制度 篇八

一、全体村民代表参加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

二、村民代表会议内容:

1、重大财务开支;

2、村务公开项目;

3、讨论制定、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其他制度;

4、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民主评议村委会干部;

5、讨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做好会前准备。由会议召集人提出会议议题,并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中要组织好的事项。

1、清点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2、会议按预定议程逐项议定,提议者可在会议上就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3、研究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出席人员要勇于发表意见,平等商讨;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一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研究情况,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出席者的正确意见拍板定案,形成决议。对会议议题决定的事项,会议要明确承办人及完成的标准和时间;

5、会议议题中个别意见不一致,一时难以统一,拿不准的问题,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商议。

6、会议要明确专人做记录,将会议参加人员和内容、讨论情况、会议形成的决议记录清楚。会议记录要归入档案。

9.村民大会会议记录 篇九

地点:红卫村办公室

参加人:陈本荣、于世永、李忠献、李相发、于国洲、马学英、郑兴芬、郑兴亮、孟广兰、陈本安、史志兰、蔡生兰、王恩举、马巨萍、马学堂、马巨德、林秀英、陈本京、韩作菊、马奎芝等村民。

主持人:律长海

议题:关于红卫村自来水安装一事

律长海:今天把大家召集来开会,根据省有关移民政策,为了改善移民的人居条件,准备在我村安装自来水,国家投资一部分,村民自筹一部分,自筹部分可以以劳带资,自筹部分3万元,自来水管道总长500米,需要我们自己挖,每延长米60元整,正好3万元,看看大家有啥想法和意见。

陈本荣:安装自来水是件好事,并且国家还投入大量资金,受益的是我们百姓,我们还有啥说的,我同意。

于世永:安装自来水体现了党的温暖,没有忘了我们这些移民,还是想着我们的,我同意。

陈本安:再说了我们现在吃的水也确实不好,全是地表水,自来水吃着方便,对我们后代孩子有好处,我同意。

李相发:刚才于世永说了,确实是件好事,同时也表现了党的惠民政策,并且还投入这么多钱,我没啥说的,同意。

孟广兰:方才大家都说了,我也没啥文化,也不会说什么,但我知道国家投入了这么多钱让我们挖点管道在不干就不对了,我同意。

李忠献:我完全同意安装自来水,并且非常愿意挖管道,看看怎么分,按家还是按人口,希望早点吃上自来水。

于国洲:我没啥说的,国家投入这么多钱,让我们出点力还不应该吗!我同意。

马学英:国家给我们安装了自来水,我们村的水质本来就不好,吃的全是地表水,对孩子今后的健康非常不利,我同意。

郑兴芬:领导安排怎么办就怎么办,我们没意见。

律长海:既然大家都表态了,积极性也很高这很好,会后马上安排人员进行测量,看看一人分几米,并且成立领导小组(深度必须达到2.8米)。

组 长:律长海

成 员:于国洲、陈本荣、郑兴亮、王照富

监督员:王照富(负责检测质量)

10.如何提高村民代表履职水平 篇十

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村民会议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的理念在中国广大农村具有不可操作性,所以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了村民代表会议。它较村民会议更容易举行或运作,也有较大的实际影响力和作用。但这种村民直选代表的尝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代价。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历史沿革

用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是地方上自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实际中执行起来很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很难按照法定人数召开村民大会。第一,规模上的问题。中国的行政村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较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3000 人,这样规模的人口是很难召开村民会议的。第二,区域分布上的问题。主要指一些山区农村,村民居住分散,这就增加了召开村民会议的难度。这些农村的行政村往往由几个自然村组成。第三,开会时间难统一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劳动和闲暇时间不统一,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的时间难以保证。第四,社会流动性增加的问题,大量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或经商,这就给经常性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制定了各种形式或名称不一的村民代表会议,如广东省雷州市松竹镇西山管理区菜园村在1997 年8 月成立的“菜园村村民代表议政会”,这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据说湖北省1989 年所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是最早涉及到村民代表会议的省级法规。1990 年9 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部委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到1997 年,全国50 %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其中辽宁、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达50 %以上。1998 年10 月1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所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这一制度,并且指出村民代表会议是一种民主议事的制度。《决定》指出,“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重点是建立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

1998 年11 月4 日全国人大所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代表会议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各省各地在其“实施办法”中又对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规定,尤其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与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1999 年9 月)中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比例;“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完善。其中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村民代表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人数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数在一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村民代表按若干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推选村民代表应当由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同户不得产生二名以上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应当通过单列名额等形式保障妇女村民代表的当选。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二、村民代表的权与责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接受村委会的管理,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行使

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可是,《组织法》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究竟有哪些职责?但是我们从2012年3月31日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明确地看出或归纳出村民代表的权责。

1、村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和任期。村民代表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推选单位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出缺的,由原推选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补选。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2、村民代表的职权: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其一定的权利。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书面表决形式进行,也可以在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以下村民会议的权利均可授予村民代表执行。

(1)、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2)、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3、村民代表的职责(1)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村民代表参与讨论村级重大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村民代表应积极向群众宣传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3)支持并带头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帮助村两委会开展工作。(4)反映民意,融洽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村民代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绍兴县基本每个行政村都选举产生了村民代表,选举方式或以组为单位,或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平均是30-40人中有一个代表,3-4代表产生一个村小组长,其中党员比例一般是占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其中三分之一为女代表,投票方式都是无记名投票。(主要来自于平水镇数据)

经过县里几个乡镇的调研,总体上,我县村民代表工作取得不少成绩,但仍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法律执行、制度设计、政治文化培育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民主意识和诉求不断增强,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强社会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这些都给村民代表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和任务。

(一)民主直选——有序竞争难度加大

直接选举不仅能直接表达选民的意愿,更好地维护选民利益,而且能激发选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但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难题。一是代表性不广,村民代表以组为单位推选,容易使家族、派别利益群体影响选举公正;村民代表以得票高者得之,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容易造成代表的广泛性不够,有些村,5票就能选出一个村民代表,而且使后续书面授权书签字难以开展。二是参选资

格要求不严,对村民代表候选人的资格限制过宽,导致三教九流的人物都能做村民代表,不利于村两委会顺利开展工作。三是参选动机不正,一部分人以不良参选动机,贿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由“地面转为地下”,“台前走向幕后”,少数财力雄厚的参选人直接送现金,或借过节看望亲戚朋友之便送礼拉票。四是民主选举意识不强,部分选民行使选举权还有待教育引导。如有的村民行使选举权易受外界干扰,影响了选举结果择优性,不利于形成良性竞争;有的村民把民主简单化、利益化,只选“自己人”、“本房本族人”。可谓“民主选举、自利为准”。

(二)法定权利——职责统一难以实现

村民代表被《组织法》赋予了很大的职权,但村民代表的素质却未能良好地履行这些职权。一是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从调查的情况看,党员的整体素质高于村民代表的整体素质。有些村民代表公开要求待遇,对人不对事,针对村干部个人。在参加会议时,常常从自己的切实利益出发来决定对事情的看法,无切身利益相关时采取默认的方式,有利益牵扯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决定,村民代表未能及时发挥作用,未能反映本组村民的意愿,怕做“恶人”得罪人。如土地征用等事项往往通过较难。有些代表主观性强,敢于直言的少。二是履职能力需进一步增强。很多村民代表不明自己的职责,有的代表对于村级事务、政策法律法规了解不多,难以有比较理性的认识和判断。有些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没能做到事先联系村民、征求意见,会上发表的只是个人意见。有的代表长期在外打工或忙于创业,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无故不出席。多数村为了顺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适当发些误工补助,从30元到100元不等,村民代表多数乐意接受。

(三)议事监督——规范程序不够系统

大部分村未能制定工作制度,对村民代表会议如何召开、如何讨论、如何表决,没有程序性的规定。更不要说对议事事项作具体或详细的规定了。多数村未将村民意见反馈这个重要程序列入“制度”,从而影响了该制度的完整性。有的村制定的程序缺乏刚性、约束性。如,表决不通过,应该怎么处理?随意性比较大、力度不够。有的地方村民代表到会前还不清楚会议讨论的内容。再是民主监督能力不高,一是失位现象,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监督难到位。有的地方长期不开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约束规定几乎是“空摆设”。有些村很少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些村民代表参加会议不多等等。二是缺位现象,村民代表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财务管理、“三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强农惠农政策落

实情况的监督,缺乏专门的业务知识经验。监督工作还不同程度地遭遇农村熟人社会的影响。三是越位现象,村民代表是履行监督权,但有些村民代表把监督权当成村委会执行实施权,造成村里不能顺利开展。同样,有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也存在越位、缺位现象,监督机构并没有置身于决策管理活动之外,而是在所谓全程监督的理念指导下置身于具体村务决策管理之中。

(四)女性代表——发挥作用情况不一

女性村民代表参与村里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是女性社会地位的最直接、最根本的体现,女性当选为村民代表,是实现女性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一方面,她们有机会参与村务政务管理和决策,不仅锻炼了能力,而且提高了素质。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村女性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女性村民代表当选后,能为村里的发展带来更好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但在实际中,女性村民代表在全县各地的作用发挥不一,她们参与村务、政务管理的状况很不平衡。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村反映妇女代表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过高,妇女村民代表的综合素质与参政能力不高。而经济较发达的村在反映,很多妇女代表体现出极高的参政热情,他们往往在代表中敢于发言,敢于问责,发挥好女村民代表的作用,一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一些事情就会事半功倍。

四、如何发挥村民代表作用

如何真正把村民代表组织起来,切实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是当前农村自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村民代表代表着全村的村民,如何发挥村民的作用,带领村民走上致富路,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规范改善选举模式。有条件的村应打破村民代表按小组选举的模式,就以户、区域为单位进行选举,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需要达到一定的投票比例,对村代表的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继续完善资格条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自荐直选”程序,创造条件,鼓励农村优秀人员参选,优化方式,充分尊重选民意见,在选好选优的过程中,提高选举质量,降低选举成本,推进民主理性发展。依法规范选举,倡导有序公平竞争。认真抓好法定环节,严格委托投票办理、审核程序,减少和规范流动票箱使用,注重选举现场的精细化设计和管理。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积极创造有利于参选人充分表达意愿的环境和条件,通过竞职演讲、统一走访选民等形式,提供合法、公平的竞争平台。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查处贿选拉票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加强党对农村事务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则第四条中规定充,基层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为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决议需要先在党员大会中进行讨论酝酿,以党组织决策带动村民代表的决议,必要时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会议一起召开,共同投票。党员要积极参与村民代表的选举,增加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以党员的先进性逐步带动村民代表素质的提高。理顺村民代表大会与党员会议的关系,在村民代表中建立负责的村小组长,更好地协调村民代表的关系。

三是加强对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力度。针对村民代表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如政策法规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等有待进一步提升。所以必须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村民代表三种意识。

1、提高学习意识。作为村民代表要正确行使好职责,就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现在新东西、新事物层出不穷,只有靠勤奋学习,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本村的经济实践。同时还要学一点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行,法治已是必然的趋势,法律是一件工具,拿起她我们可以得心应手地开展工作;法律是一件武器,举起她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治的社会里,不懂法的人就像是文明社会里的文盲一样,事事时时处处都会碰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多学一点法律知识。我想作为一名村民代表,至少要懂得以下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要懂一点宪法知识;二是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三是要熟悉有关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将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用法律来很好地为村民服务,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村民和自身的利益。)。

2、提高服务意识。围绕爱民、为民、富民、安民,为村民群众谋利益。做到“三公”:要公心,代表的权力是村民赋予的,必须对村民负责,用好这个权力。每一位村民代表都要经常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诚心诚意为村民办实事,谋利益,不能搞特殊化,谋一人或一个小团体之私利;要公平,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文件规定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决定的事一定要落实,要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要公正,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在维护村民的

利益上,要说老实话,敢于说真话,要讲大局,讲正气,加强团结,互相配合,不要回避矛盾、推诿扯皮。

3、提高代表意识。一方面在参与讨论村级重大事务时要真实反映村民的心声,代表村民的意志。要真实反映村民的意志,唯一的途径就是平时要多与村民联系,多和他们交朋友,要了解每一个你所代表的村民在干什么,想什么,需要什么。这样,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当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决议后,要及时向你所代表的村民传达,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会议精神能够得到广大村民的广泛理解、支持,进而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这项工作是村民会议的最后一个环节,但也是最重要的一环。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村民代表是否代表村民意志的一种考验,如果我们每一位村民代表都能真实反映民情民意,那么,会议的决定就能得到村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自觉落实;反之,则会招至村民群众的反对和唾弃。

四是创新机制建设。

1、建立村级重大事务科学决策制度。在每次决策重大村务时,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调查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两大块:决策前的调研摸底,质询会时接待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负责收集村情民意,负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群众中的解释和宣传。代表们在参与村务决策过程中,能够真正听取和吸收各类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群众认可度。

2、创设党员、村民代表接待室。建立以党员、村民代表接待室为主要载体的村民利益对话机制。每星期固定时间、固定场所,选派若干名党员和村民代表,负责听取村民对本村各项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记录在案,并由接待的党员、村民代表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后,报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村“两委会”每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必须向村民代表通报村民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由于村民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他们用群众乐于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向群众作出解答。

3、建立村民代表量化评价制度。建立村民代表评选制度,对村民代表进行量化管理,增强村民代表的个体荣誉感,以激发村民代表的工作热情、参政议政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即每年在年终村民代表会议上由村民代表对一年来各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按得分高低确定前几名为优秀村民代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组织优秀村民代表到各村巡讲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可以采取公告的形式,对那些考核不合格的代表上栏,向村民公开他们的不良事迹,增强他们的羞耻心和荣誉感。

11.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篇十一

一、为了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代表村民群众办理自己的事情,健全民主与法制,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后的村民代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授予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是村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应邀请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负责,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事项。

1、讨论修改决定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细则》。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以及机、电、水、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讨论决定村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策、重要的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和决定才能生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十、本议事规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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