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租赁合同范本

2025-03-14

住宅楼租赁合同范本(共12篇)

1.住宅楼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2020年住宅楼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2020年住宅楼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签定地点:承租人:(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租赁合约,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穆庄沿街楼一套两层独间,租给乙方作办公使用。租期为一年,从xx年3月4日至xx年3月4日止。

2、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柒千元整,签合同日付清一年租金。

3、租赁期间,该住宅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及小区管理费等应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应维护该房清洁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到安全防范,不得在房内做任何违法行为,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室内装修时须得到甲方的同意,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墙体、结构及用途,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及配套设施、财物损坏或丢失,应恢复其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6、租赁期间,如乙方需退房,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

7、如合同期满,乙方有权优先租赁的权利;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甲方使用,并缴清负责的费用,经双方移交无误,租赁合同解除。

8、本合同一式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篇二2020年住宅楼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出租、承租房屋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地点位于黎明中区号楼室,面积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为:年租金元人民币,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在签合同时交付半年元,下半年的房租需提前一个月交付。

如到期不交下半年的房租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不退已交付剩余的租金。

四、双方自愿协商,出租方提供一批设施给乙方使用,乙方需交5000元人民币押金,以保证设施的完好使用及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正常缴纳。

合同到期后甲方确认设施完好无损,无任何欠费,甲方退回5000元人民币押金给乙方。

五、1、合同期内乙方对房屋及屋内设施有使用权,并加以维护。

2、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出卖房屋及设施。

3、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结构,如需变更要与甲方协商同意。

4、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消防有关规定,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额负担。

乙方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接线用电,如因疏忽大意导致火灾发生,所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期内乙方被盗或人身安全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5、因甲方特意为乙方购买家具、设施,所以租赁期内乙方自行搬出的话,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未使用期的租金。

6、乙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是否续租,如续租需交下年房租。

7、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托欠有关费用;

2、乙方转租、转让、出卖房屋及设施;

3、乙方从事违法经营的;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设施结构。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1、所有对合同的补充,变更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2、双方有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可依法处理。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备注:甲方提供设施清单附后。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篇三2020年住宅楼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居住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___押一付三,1个季度交一次房租,押金为一个月房租。乙方不租房屋后,押金可退___。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房屋及相连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或自身原因损坏由双方共同协商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网费;4.其他________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十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须向对方交纳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合同争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___月___日

20xx年___月___日

2.住宅楼租赁合同范本 篇二

该指南目前已经更新, 并做出了如下的重要修改:

(1) 单户租房者 (具有未知的高风险火灾危险的独户) 可安装电池型烟雾探测器, 该探测器分布于整个疏散通道上, 以替代之前的全LD3电源供电的烟雾报警系统, 且卧室不需要烟雾探测器。

3.住宅楼租赁合同范本 篇三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4.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篇四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

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

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政策性调整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转租的公房应符合《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承诺承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

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当与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无故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

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5.平房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坐落在的平房,面积约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间特定如下租赁合同:

一、租房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整),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整(¥元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年租房款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损坏甲方屋内原有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三、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

四、乙方在租赁期,由于人为责任,如漏电、跑水、着火对房屋造成损失,或对他人房屋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等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期满后,无论乙方是否继续承租,乙方都应提前二个月向甲方告知,如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双方协商租价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交纳下一年租金。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6.住宅楼租赁合同范本 篇六

1、若乙方装修需交甲方押金3万元,合同终止后退还。甲方同意乙方装修。在每年的租赁起始时间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2、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赔偿额最高10万元封顶,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50%,赔偿额最高5万元封顶。装饰装修费用按照每年2万元或总价的20%折旧,按照金额大的执行。任何时间,乙方不得拆除室内地板(瓷砖)、卡式(中央)空调、照明、吊顶、厨卫电器、灶台、洗浴设备、窗帘、房门及其他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任何固定于室内且拆除会影响房屋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器件和衣柜、装饰柜、书柜等,一律不得拆除。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等按照现价并扣减折旧金额后可以优先转让给甲方。床、桌椅、茶几等可移动外购家具乙方可自行处理,其余器件拆除需征求出租人同意。

3、不得转租。发生群租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租赁合同终止。室内常住人口应少于等于六人,并需符合社区和物业的相关规定。发生群租行为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房租。

7.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 篇七

一、农地租赁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地租赁的实质是一个合约缔结和履行过程, 实践中除了一般合约中普遍具有的问题之外, 由于我国相关土地制度的特殊安排, 在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合同的履行和权利救济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

1.租赁合同法律要件的缺失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故农地租赁的出租方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不能是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租赁过程中, 承租方为了降低谈判和签约成本, 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行政组织签订土地集体租赁合同。由于现阶段农业生产效益低和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许多农户没有承包土地或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造成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地或农户没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租赁时, 往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议事程序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主体存在无权处分行为, 往往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便是当地村民以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便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为理由主张合约无效的典型事例。[1]

(2) 合同目的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 依法确认无效。该规定强调了承租方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不当行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其中, 风险最大的便是改变土地用途和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两项, 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进行鉴别, 一旦农地租赁双方发生争议, 出租方便可以强调承租方的不当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2.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

(1) 出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农地租赁通常通过集体流转的方式, 出租方众多, 在履行过程中极易与承租方产生利益冲突, 干扰甚至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出租方的不适当履行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部分农户由于长期生产、生活习惯养成了对于原有土地的依赖, 虽然土地出租了, 仍然会部分地利用原有土地, 这样就会给承租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存在承租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原承包户依然在土地上种菜、放养家禽、任意采摘果实等, 增加了承租方的管护成本。另一方面, 承租方往往会被要求雇佣当地农户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生产经营的结果与自身的利益缺乏关联性, 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承租方的要求从事生产, 出工不出力。一旦承租方针对性地采取处罚措施, 便聚众闹事, 严重干扰了承租方正常的农业生产。

(2)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承租方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能兑现给出租方的收益承诺。部分承租方取得土地后, 便以种种借口拖延或减少土地租金的支付。聘用外地农民工从事农业生产, 违反解决当地农民就业的承诺, 严重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 使得出租方失去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是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部分承租方打着发展现代农业的幌子, 拿到土地后实施的项目却全部“非粮化”、“非农化”。如北京郊区部分小产权别墅便是承租方借口发展林木生产取得土地后, 变相以生态大棚项目改变土地的用途。

3.合同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合同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适当履行, 其中一项重要的保障便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责任。土地租赁的目的是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而规模化经营通常具有投资大、收益周期长的特征, 一旦合约不能履行,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相关的投入、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和预期收益等。出租方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个体农户, 在现阶段国家严格限制土地用途和流转形式的前提下, 其拥有的土地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这些损失。同时, 承租方还将面临赔偿主体众多带来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出租方的损失主要包括租金损失和土地复耕费用, 同样面临不能合理赔偿的风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后不得用于非农用途。土地流转后承租方如果从事粮食种植、生态农业的, 承包合约终止或解除后, 土地复耕投入较少, 出租方的风险不大。如果流转后承租方从事养殖、农业观光、商业开发等对土地使用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承包合约终止、解除后, 土地复耕所需资金大, 甚至超过了承租方的投入和盈利。特别是当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时, 承租方通常无力承担出租方的损失。

二、农地租赁控制的社会意义

1.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

对农地租赁的控制除了防止承租方改变土地用途, 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外, 还要防止在土地集体租赁过程中, 部分企业“跑马圈地”, 垄断土地资源问题。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 部分承租方企图趁时下土地租金低廉的时机, 实现“跑马圈地”, 并借助政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政策, 获取资金支持, 通过打压和竞争的方式, 消除竞争者, 形成相对垄断, 然后实现公司包装上市, 并从二级市场上卖掉公司获利。[2]承租方本身不是为了发展现代农业, 而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投机行为, 可能导致土地租赁价格的“虚高”, 一旦失败, 便可能导致土地投入不足或撂荒, 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2.保障出租农户的长远经济利益

农地租赁中, 一些地方出现了租金“低位固化”现象。通过租赁合同把每亩收益固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有的合约长达20年, 租金基本上是参照出租时的种粮效益确定的。由于缺少公开竞价转让环节, 出租方未能与承租方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现了“农户得利过小、承租方得利过大”的利益格局。农地租赁后, 未来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很多, 土地租赁期限较长, 随着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 增加种粮补贴等各种财政补贴, 再加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不断上涨, 使得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如果缺乏合理的租金调整等社会控制机制, 无疑会损害农户的长远利益。

部分农业投资人对集约化发展现代农业或生态农业预期过高, 对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估计不足, 加之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和农业科学技术, 以致因严重亏损而破产, 给农民的预期收益承诺难以兑现。实践中, 一些承租方貌似财大气粗, 但实际投入农业的资金和给与农民的租金来源, 一是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政策支持,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流转补贴等;二是银行、信用社贷款;三是社会融资 (甚至非法集资) ;四是少量自有资金。[3]一旦经营困难, 便会出现拖延支付流转费用, 或减少土地投入, 进行掠夺性开发等“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严格的承租方资格审查机制, 选择出合格承租人, 才能保障农户的长远利益。

3.降低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中,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多是对长期以来在流转实践中所惯行的行为方式的法律确认, 这些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特定时期执政党及国家农村或农地政策认许或鼓励下的实践产物, 因此, 不可避免的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制度探索痕迹, 这就决定了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呈现出政策性和阶段性的特征。[4]为了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各地政府通过出台各种政策, 甚至出现超越法律规范的措施强力推进土地流转, 意图通过减少“农民”的方式实现城乡的统筹发展。当“失地”农户在城市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时, 这种保障和发展的阶段性冲突将会导致出租方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之间的法律权利冲突。面对农户的生存诉求, 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难以支持承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约的主张, 当然承租方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 应当建立长期租赁合约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农户的社会保障, 降低这种农村发展阶段性权利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三、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制度的构建

住房的租赁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租金限制的方式 (rent ceiling) , 即所谓的“第一代租赁控制”;另一种是租赁过程的控制, 这一模式下仍旧对租金进行控制, 但允许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适当地提高租金, 涨幅通常与通货膨胀同步, 同时加强了租赁合约的控制, 限制出租人解除租赁合约的权利, 形成了“第二代租赁管制”。[5]租赁管制被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缺乏效率的一种经济安排, [6]但作为一种社会调节的手段, 如果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仍然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弱势方的利益, 从而实现其社会目的。借鉴住房租赁控制机制的经验, 可以在租赁合同签订、履行、租金控制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制度。

1.建立租赁合同的审查监管机制

租赁前, 要注意审查承租方的资格条件、农业经营能力水平、投资的资金来源、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防止有的承租方为争取国家的财政资金的投入而实施“假流转”, 导致出租方农户利益受损。

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合同主体是原承包户, 杜绝“代签”和“诱签”。一方面, 要明确收益分配机制。已承包农田的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户所有, 未承包农田的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防止利用集体协商的形式损害个别农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对土地租金的约定和合约期满后的土地复耕问题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要求承租方对于土地的恢复提供适当的担保。对于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所导致的利益和风险的归属与承担, 应在合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中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就业问题应当妥善安排, 政府应当审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建立农地租赁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严格地方政府的职责, 规定地方政府在农地租赁中具有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如备案、登记、鉴证、指导合同签订及纠纷调解等, 同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大对租赁合同的监管力度。

2.建立租后行为的监督机制

流转后要加强对承租方土地使用的动态监管, 完善土地用途和土地投入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大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 确保承租方能够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和农地的保值增值。鼓励农业承租方与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加强出租农户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就业扶持。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之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户而言是基本生存的保障。如果国家不能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户在出租土地后不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将不可避免的造成这种土地蕴含的保障性和发展性的冲突。为了防范出租农户回乡与承租方争夺土地使用权, 政府应当围绕农民外出务工就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等, 加强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够在当地实现就业, 防止农地租赁纠纷的产生。

3.建立租金审查和调整机制

租金的管制一直是租赁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租赁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租金调整机制。租金缴纳方式及数量的安排事实上是双方对未来风险的安排。当前的农地租赁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是固定租金模式, 往往是以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价格作为租金的计算标准。这一模式下, 承租人承担土地产出的风险, 出租人则承担土地市场价值的风险。[7]不同于传统的地租和佃农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 现阶段出租土地的农户在市场经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能力严重缺乏, 再加上部分利益集团的诱导、胁迫, 致使许多情况下租金的安排对于出租农户长远利益不利。

为了减少将来由于不合理租金安排产生的冲突, 政府应当建立租金的审查监督机制。具体应当建立最低租金制度, 用以保护农户的当前利益;高额租金的预警制度, 防止承租人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租金的调整机制, 用于保护出租人的长远利益。根据土地市场价值的增加来调整租金, 防止承租人通过合约获得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全部价值。租金控制和调整机制应当依据政府定期对土地市场价值的测算而制定, 可以借鉴国外公用土地租赁制度中地租价格和价值的计算方法, 为将来租金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8]

4.建立第三方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分担相关风险。针对现代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投入而产生的高风险特性, 可以通过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分担市场风险。通过政府补贴方式, 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并逐步扩大保险的范围, 提高保障水平。针对农地租赁蕴含的当事人行为风险, 可以借鉴成都等地的经验,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 通过事先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担保, 从而降低租赁双方的经济风险。

四、结束语

农地是一项特殊的商品, 其特殊性为对农户租赁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 农地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是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其次, 农地是农户的重要社会保障, 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第三, 农地是永久存续的社会资产, 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可行性。

农地租赁合同社会控制的具体制度, 不同于部分国家在住房租赁控制中的严格租金管制模式, 应当采取不直接限制租金数额, 主要着眼于限制和监督双方的履约行为, 同时为出租人提供市场化的租金参照标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尝试, 只是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的同时, 政府应当增加农地租赁的监管投入, 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杨正莲.北京南安河村2000亩土地流转纠纷[J].中国新闻周刊, 2008, (42) .

(2) 岛夫.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伤农倾向值得关注[N].南方日报, 2009-03-13.

(3) 关锐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遍管理缺位亟待改善[J].农村经营管理, 2009, (03) .

(4) 李军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 2009, (08) .

(5)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 2009, (03) .

(6) 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7) 张五常著, 易宪容译.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8.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篇八

关键词:租赁合同;解除权;转租;违约金

租赁合同纠纷为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尽管最高院已出台《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多年,但在若干问题上仍有诸多争议。笔者于2013年代理了一则最高院的租赁案件,从审理过程来看,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一、问题之提出

A公司与B公司于2010年8月9日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

(1)B公司承租A公司在北仑的堆场,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租金第一年36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450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500万元,第七年至第十年每年600万元,租金每半年付一次,每次提前3个月承付,即每年5月11日、11月11日前各付一次;

(2)约定的违约行为有: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和擅自将租赁物抵押和转租;

(3)违约责任有:a.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b.B公司未于合同终止(含解除)的当日将租赁物交给A公司实际控制,自次日起B公司则须比较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2010年9月,B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堆场门口挂关联公司“C集装箱堆场”牌匾。2011年11月,B公司延期5天支付租金225万元,A公司于是在11月27日发送律师函,以延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自解除之日起交还租赁物,逾期交付按照年600万元的标准支付双倍租金,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500万元。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向宁波中院起诉,A公司遂即提出反诉。双方在宁波中院、浙江省高院及最高院发生三起诉讼,B公司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并以擅自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赔偿500万元违约金;A公司以延迟支付租金和转租给C公司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500万违约金及自2011年11月27日起按年租金600万元支付双倍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本文通过三级法院的诉讼将要论述的问题有:

(1)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2)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3)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4)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二、问题之分析

(一)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必须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否则再也无法挽救合同被解除的命运。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解除通知必须要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条件,如果解除权未成就的一方,擅自通知解除合同,即便过了三个月亦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关于第24条的理解,最高院自己出版的《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对《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条文理解” 明确为:“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事实上,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三期登载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摘要”亦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否则就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因此,解除通知的接收方如果认为发送方解除权条件未成就,不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大可不必提前诉讼。法院在审理解除权引起的纠纷时,不单是要审查是否在三个月内提出过异议,更重要的是审查通知解除的一方是否具备解除权成就的条件。换言之,在上述案例中,即便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三个月内未起诉解除行为无效,法院在审理A公司的诉请时仍会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的问题。在笔者看来,B公司的率先起诉尽管符合法律规定,却因为打官司反而引起了双方关系的完全破裂。

(二)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在租赁案件中对于逾期支付租金可否解除合同,视是否在合同中約定该项解除权而定。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的,则适用《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出租人的解除权必须经合理期限的催告。但如果双方约定了解除权,而该解除权又无约定期限催告的,出租人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这便产生的《合同法》第93条与第227条之争论。因为根据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无须任何合理期限的催告,即可立即解除合同,那么究竟是否需要合理催告呢?

从宁波中院和浙江省高院的判决来看,均认可了对于合理期限的说法,即仍然应根据第227条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催告后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的,则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社会普遍事理、交易习惯、行业常规、当事人认可的清理综合加以判决。具体而言,应根据堆场交付租金普遍情况、租金的数额、租期的长短、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加以判断,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长达10年租期、租金数额高达225万元、B公司又一向准时支付租金,本案中A公司在没有催告B公司的情况下,B公司便立即支付了租金,故不能判决解除合同。最高院对此的评论是“A公司以延期5天为由解除合同,对B公司过于苛刻。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二审判决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从法律适用上讲,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即优先适用第227条的规定,而非合同法总则第93条之规定。

(三)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1.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

对于转租的认定,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由第三方在使用租赁物,那么第三方使用是否就等同于转租呢?对于关联公司的使用是否又有不同情况呢?

转租的认定其实是租赁关系的认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不可能会取得承租方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笔者以为,在出租人仅能取得第三方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转租。但问题又来了,如果第三方使用场地真为无偿使用,那么是否仍可推定为转租?

在上述案例中,租赁堆场门口悬挂C公司牌匾已经取得了第三方使用的初步证据。但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C公司为B公司的关联企业,人员为一套人马,且查阅历年财务账册并未发现有租金支付,那么是否就不存在转租了呢?宁波中院持肯定态度,但省高院却持否定态度,其判决认为B公司将部分租赁物归C公司使用,可以认定存在转租,最高院亦维持了省高院的觀点。

笔者以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第三方使用推定为转租,但在承租人有证据表明第三方事实上与承租人高度混同且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不应推定为转租。因为,如果第三方与承租人方高度混同,那么事实两公司实质上为“一公司”,不应将形式上的第三方使用归为转租。

2.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除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外,出租人享有因转租而产生的解除权是确定无疑。即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租产生的解除,出租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限制,即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六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但如何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呢?

在上述案例中,承租人对于C公司的牌匾于2010年9月便已悬挂,而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为收取租金或其他事宜多次到堆场,是否可以认定其知道C公司使用堆场了呢?更为关键的是,A公司的注册地就在租赁堆场,那么应推定其经营地便在堆场,岂有不知之理?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院并没有直接回答,仅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而涉案仅为集装箱堆场,不具备适用该解释的前提”为由,回避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最高院以集装箱堆场不属于城镇房屋,而排除适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过于草率,值得商榷。因为租赁物不光是场地,还包括场地内2000多平米的房屋,而C公司使用的正是部分办公室,因此本案应该完全适用该司法解释。

而对于该问题,笔者以为,如果承租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多次进出堆场门口,即便其辩驳说未曾看到门口的牌匾,亦应认定为“应当知道”。但对于其注册地本身为租赁场地,尚无法直接推定其应当知道,因为租赁物已作整体转租,A公司事实上不在场地内办公,无法推定其“应当知道”。

因此,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从出租人获取的第三方信息中推定,如牌匾或广告牌的悬挂、名片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中地址记载以及其他有效的信息等,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四)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由于省高院与最高院均认定B公司存在转租构成违约,所以对承租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双方产生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a.500万元违约金与延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并存?b.实际损失如何确定?c.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1.违约责任如何并存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延迟交付租赁物按照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事实上是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属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责任,这与50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直接并存且冲突,应该只能择其一。但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两条均属于违约金条款,但500万元违约金是针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约定的违约责任,双倍承付租金是合同终止后果的约定,两个条款适用对象不同,可以并用”。

虽然在案例中两种违约金可以并存毫无异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多种违约责任,如定金责任、延期付款违约责任、延期交付租赁物违约责任、转租违约责任以及纯粹的违约金等等,可以说只要涉及主要义务的地方,当事人均可以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的越详细,越容易确定违约责任,因为针对某一违约事项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可以援引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真约定繁杂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很容易导致重复约定的情况。笔者以为,对于同一事项,重复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只能援引一种同类的违约责任。在案例中,如双方约定的是“B公司延期交付租赁物,除赔偿500万元违约金外,B公司还需承担双倍租金”,则可视为约定了同种类的两种违约金,只能选择一种。

2.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根据约定两种违约金明显偏高,违约金的支付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但事实上B公司在诉讼期间从未停止过租金的支付,一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此,A公司并不存在实际损失。这一观点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省高院以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未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最高院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其认为既然B公司构成违约,且又约定了违约金,那么B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但如何确定实际损失呢?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实际损失应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积极损失是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支出的费用、守约方应得到的与其实际得到的履行之间的价值差额、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損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因此,在租赁纠纷中,积极的损失应该包括租金、搬迁费、装修费、改造费、占用费、押金、水电燃网费、拆除费等,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逾期交房引起租金损失、逾期搬迁引起租金、房屋瑕疵引起的营业损失及房费损失等。具体到案例中,积极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租金的损失及逾期5天的利息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计算可以是,从合同解除后A公司若出租给第三方获取的更高租金与现有租金差额计算得出。由于诉讼过程中,租赁环境不佳,A公司也无法举证出可以获取更高租金,因此,最高院仅以合同解除后租B公司占用赁物期间支付的租金(占用费)作为其实际损失。这里需要将B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与作为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基数相区分,不能因为B公司已支付了租金,就认为实际损失基数就不存在了,在确定实际损失基数时应包含违约方已支付损失款项。

3.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对于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及双倍租金的违约金明显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B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对此,A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故,最高院对于A公司惩罚性违约金的观点并不认可,但近几年最高院民二庭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允许在更大范围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也正因为如此,最高院在双方对于转租事实甚有争论、B公司实际履约尚好且违约的过错较轻的情况下,仍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上浮额30%判决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

三、结论

从上述案例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1)租赁过程中,收到一方的解除通知,接收方应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再决定是否起诉;

(2)在迟延支付租金情况下,出租人应尽合理期限的催告后才可解除合同,迟延支付租金作为违约,可以向承租人主张利息损失;

(3)租赁物内存在第三方使用的,可以推定为转租,除非第三人与承租人构成混同且未支付租金;

(4)租赁合同解除后,若约定承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违约金的,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可以以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占用费)确定;

(5)最高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更大范围内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所约定的违约金。

注释:

①本文案例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②为行文方便,本文案例简介尽可能简化判决中无重大关联的事实以使论点突出,同时以A公司和B公司代称判决中的双方当事人。

参考文献:

[1]沈德咏和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75页

[2]赖秋蓉、卢胜乾.对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理解与适用.天府新论.2007年第1期

[3]李慧国.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4]李华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国审判.2007年第7期

作者简介:

9.住宅小区车位租赁协议 篇九

甲方:某物业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以月租用的形式使用地上车位。(车位号不固定)

二、车辆情况:车型: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

三、期限及付款方式

租用期限: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

付费标准及方式:

1、收费标准:租金:50 元/月/个;地上车位押金 200 元/个;(退租时车位设施无损全额退还)。

2、签协议时一次付清。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规定,对某小区小区车位实施服务。

2、对车位设施设备进行运作、维护、维修和保养,保持设备运转正常。

3、车场秩序,疏导管理车辆。保持车场的卫生清洁。

4、依据《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规定,收取车位租金和车位押金。

5、甲方有权拒绝未持有效证件或出入卡的车辆进入小区。

6、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根据《规约》中的规定,对欠缴车位租金的客户,甲方有权按每日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

7、乙方逾期1个月仍不缴费的,甲方有权视为客户自动退租;甲方将不退还车位押金并拒绝其车辆进入停车场。同时甲方有权将此车位租予他人。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合同签订后向甲方交纳车位租金,本车位按整计费,不接受空闲时间退费的申请。

2、客户需将《停车证》置于车内风挡左側,以便车场人员检查管理;《停车证》如到期客户应提前到物业部办理更换新证手续。

3、同意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某小区小区交通管理规定》。乙方无论是续租

还是退租, 均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 以便甲方统筹安排。

4、乙方负责车辆的保险,对车辆及车内物品出现的丢失或损失自己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无赔偿责任。

5、车位使用人应及时将车位使用状况的变更及时通知甲方。

6、特别提示:乙方只可将车辆停放在安排好的园区内车位上,严禁无故占用专属车位或占道停车,如无故占用,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附则:

1、租赁期未满,因专属车位(即长期租赁车位)增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车位时,本协议自然终止,如有剩余租赁费,甲方需及时返还乙方,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租用期满后,乙方须重新与甲方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本合同作废。

(本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签章)

代表人:身份证号:

10.住宅楼租赁合同范本 篇十

为有效盘活我县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房,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有效解决职住平衡问题,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2〕8号)和《某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甬建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建条件

(一)改建项目应符合县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等要求,改建后能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推动职住平衡。

(二)改建建筑应为某县行政县域内不动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一般为申请改建主体自有产权。

(三)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

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力的,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征得相邻土地、建筑物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四)工业类建筑应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其它非工业类建筑不能以整栋改建的,改建部分应为相对集中的连续楼层。

非住宅改建后的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五)申请改建的非住宅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执行。

改建项目不得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涉及转让、抵押等处置的,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

(六)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守某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七)负面清单:违法违章建筑,改建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以及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改建标准

(一)结构和消防安全。

改建前,改建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主体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改建主体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改建设计(含消防),并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改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二)户型面积标准。

改建项目的户型标准,总体应由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定位和市场需求在方案设计时自行确定。考虑到其租赁住房用途,单套(间)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含)。

(三)技术标准。

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四)卫生环保。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给排水等居住条件,并符合环保、卫生等部门的相关要求。改建后的项目应符合城管部门关于雨污分流的相关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在首次出租前,应当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五)期限要求。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首次审批年限不超过12年。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六)管理规范。

非住宅项目改建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改建项目出租应符合某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在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同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申报出租房和租住人员信息。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实施统一的物业化管理。

三、改建流程

(一)提出申请。

改建主体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已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专业化租赁运营机构。改建主体向属地联合审批小组递交改建申请材料(附件1),提出改建申请。

(二)联合会审。

联合审批小组在收到改建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审批。初审同意的组织批前公示,经批前公示无异议的,联合审批小组出具同意纳入改建租赁住房的审批意见。

(三)施工许可。

改建主体应当根据联合审批意见实施改建,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四)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改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向联合审批小组申请联合检查。

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改建但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项目,对供需适配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可向属地联合审批小组递交改建申请材料(附件1),补办相应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联合审批小组应组织联合检查。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出租运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四、监督管理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的、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的、“以租代售”的,或者将改建项目用于非租赁住房的,应责令停止运营并限期改正,取消财政补助资格,收回已补助的专项资金等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1.住宅楼租赁合同范本 篇十一

突破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难题

自20世纪50年代融资租赁首次在美国出现以来,这种以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的交易方式,已成为全球市场资本与实体经济高度融合条件下的普遍运作方式。由飞机、汽车等运输工具融资租赁起步,近年来,船舶融资租赁势头迅猛。作为新型的市场交易模式,船舶融资租赁融传统的买卖、租赁和信贷与现代金融于一体,以资金为纽带,将金融、贸易、航运等要素市场串联在一起,大大拓宽了航运企业生存发展的空间,更成为金融危机以来航运产业的常态。

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取得了重大突破,企业数量突破1 000家,达到1 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注册资金突破3 00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3 060亿元,比上年底的1 890亿元增加1 170亿元,增幅为61.9%;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了2万亿元,达到21 000亿元,比上年底15 500亿元增加约5 500亿元,增长幅度为35.5%。

在全球航运与造船市场的重心东移、我国船队规模与造船总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一大批外资、航商、投资机构纷纷将目光瞄准庞大的中国船舶和航运融资租赁市场。据了解,至5月底,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已增至400多家,注册资本突破了300亿元人民币,其中涉及船舶及海洋钻井等大型设备的成交项目呈持续上升之势。

凭借高端航运服务的软实力,航运业权威组织、海事法律或仲裁机构,往往是航运法规、标准合同、运行规则的制定者以及适用的法律或仲裁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经济合同之一。”海仲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认为,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行业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亟须规范的文本,其所涉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复杂,涉及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保险、船舶营运、贷款融资等诸多交易环节,交易文本复杂和繁多。

据了解,正是由于船舶融资租赁的跨界交易,合同文本更牵涉金融、贸易、航运等要素,且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繁杂,波罗的海航运公会曾经尝试制定BIMCO版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几经努力终未能成功。由海仲上海分会牵头制定的“上海格式”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先后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国银租赁、交银租赁、远东租赁、招银租赁等行业实务操作者积极参与,出台前后得到了法律专家、租赁公司的高度评价。

“两大首创”引领船舶融资租赁

“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后,融资租赁成了最热门的行业之一。”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博士郑蕾认为,虽然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法律环境尚不成熟,但2003年以来,融资租赁业备受监管呵护,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大支柱性制度建设包括监管、税收、法律、登记制度等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据了解,“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以两大“首创”填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空白,将载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历史。首创一,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合同文本。首创二,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融资租赁航运业务通过海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并在规范的合同文本中进行标准化和格式化的设定。

作为编制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的主要领衔者,郑蕾分析认为,合同文本具有的实用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特色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在制定中充分考虑船舶作为特殊租赁物的特点和航运的特殊风险及实务操作,考虑到海商法等特别法及海事主管部门的规章与要求的适用。第二,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一般光租或其他经营性租赁的融资属性,力求较为合理地规范和平衡船舶融资租赁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第三,充分研究和考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和精神,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和救济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以确保条款遵守现行法规,合法有效。第四,针对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出租人回收船舶未销售时无法确定价值的难题,创新性地增加了约定,即协商优先,协商无法确定的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无法对评估机构达成一致的,以双方各自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出的价值的平均值为准。第五,借鉴国际通用贷款合同和租赁合同文本,在内容上符合国际惯例和实务操作,在格式和文字上符合中文合同文本的习惯。

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制定不仅可以为交易各方提供完善的交易文本,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和配套政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上海格式的发布不但填补了上海自贸区的空白,更是为自贸区提供了规范的、可以复制的创新经验,还为自贸区的金融制度体制改革和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提供了基础,意义非凡!”上海市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认为,海仲把握市场动向,融合航运与金融,顺势而为,顶层设计独具慧眼。

迎接船舶融资租赁大时代

截至目前,全球通过融资租赁解决船舶、飞机等大型交通工具销售的市场份额高达60%以上,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国际上发达国家大宗商品流通的主渠道,成为全球现代服务业中的“朝阳产业”。而随着我国融资租赁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进一步改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大时代即将到来。

“从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较高的金融环境来看,通过融资租赁的模式解决海上运输设备、设施购置和建设,盘活企业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将会是高端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周禹鹏如是说。而在法律专家看来,船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这使得与船舶和航运有关的法律问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有别于一般机器设备的融资租赁。实务中还应当充分认识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属性,而不能仅将其作为一般的船舶经营性租赁(如光船租赁)来对待。

“合同文本的格式化和标准化规范不仅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也是一旦遇到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评判是非、保护守法人的最重要的依据。”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大《融资租赁法》立法顾问俞开琪表示,规范合同文本、建立交易规则,就如世界杯足球赛建立统一的赛场规则和裁判规则一样,否则,各吹各的哨,各踢各的球,那不就乱套了?

从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经济纠纷解决的角度看,几乎90%以上都是通过法律诉讼、法院判决得以解决的。“在所有的租赁项目中,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都是通过银行获得,租赁公司是贷款主体,是第一还款人,法律诉讼和判决需要漫长的时间,往往是官司赢了,租赁公司的信用也坏了,项目也完了。”俞开琪强调,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可以一裁终决。况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近50%都是欠租逾期问题,通过仲裁很容易分清责任,做出裁决,将大大有利于融资租赁官司维权。

12.住宅楼租赁合同范本 篇十二

沈阳地铁丽水新城项目, 为沈阳市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东侧和北侧紧邻304国道, 西侧为规划安顺路, 南为规划沈丹高速辅路。沈阳地铁丽水新城项目总占地约为20公顷, 项目分两期开发, 一期工程总用地约13公顷, 一期工程分为两块, 场地东侧约70米宽长条用地 (A地块) 和场地西北角地铁停车库 (B地块) ;A地块占地约68900平米, 地上总建筑面积约8万m2, A地块占地61379平米, 地上总建筑面积约20万m2, 共计总建筑面积约28万平米。沈阳地铁丽水新城项目规划建设目标与设计理念为, 依托沈阳市深厚城市文化底蕴, 坚持住宅产业化发展方向, 应用工业化装配式技术, 充分考虑项目开发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综合经济性, 打造一个功能合理、技术成熟、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美好家园。

当前我国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处于初级的粗放型阶段, 从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建设来看, 建设过程中却呈现出高品质质量需求与落后生产方式的矛盾, 其工业化技术低、住宅的综合质量低、资源利用水平低, 粗放型的住宅生产方式既不适合可持续发展, 也不适应改善居民住宅质量的需要。沈阳丽水新城项目着眼于大规模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的契机, 在建设中推广产业化方式, 主体结构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 内装采用装配式工法体系, 以整体建筑装配方法施工。沈阳地铁丽水新城项目以工业化生产方式制造装配式住宅的理念、且运用先进的装配式集成技术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从而提高住宅使用功能和质量、推进节能减排降低建造成本, 力求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工业化的“建筑体系化、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的住宅产业现代化集成技术的新突破。

2、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住宅的思考

2.1 国外公共住房工业化的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和特征

2.1.1 住宅工业化的量产化技术的研发

二战后, 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住房建设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型中, 认识到规模化建设质量保障必须采用住宅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基本思路, 从新型住宅工业化技术和传统施工技术的工业化生产的合理化两个方面进行技术研发。

2.1.2 住宅生产工业化通用体系的应用

欧美各国高度重视模数协调标准对规模化生产的住宅生产工业化的重要性, 并发展出了住宅工业化通用体系, 与各种住宅装用体系或不同类型的结构体系相结合, 在提高整体技术水平的同时确保了公共住房质量和性能。许多国家努力实现以量产化生产的标准化部品建造生产建筑物的方法, 即通用体系作为各类住宅部品 (构配件、制品、设备) 工业化生产基础标准。住宅的各个部分都有通用部品, 采用将通用部品组合起来的生产方式。

2.1.3 住宅系列化标准化的设计

住宅系列化标准化设计与多样化相统一, 例如, 日本对公共住宅制定了“标准设计的标准”, 之后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

2.1.4 住宅标准化系列化产业化部品的采用

标准化·系列化住宅部品的开发生产和供应得到长足发展, 这是保证住宅这一最终产品功能与质量的基本条件之一, 是实现住宅产业化的重要标志。在标准化基础上实现部件的系列化·产业化, 各厂家生产的部品都以部品通用体系为原则, 设计时选择部品进行住宅设计。

2.1.5 工业化施工工法的开发

发达国家在施工现场工程方面, 强调工业化施工方法的同时, 还十分重视构配件生产、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2.1.6 可持续建设工业化理念的贯彻

公共住宅的住宅产业化可持续发展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可持续建设的住宅生产工业化理念就是住宅生产建造要考虑住宅全寿命周期的部品制造·施工建造·使用维修·改造拆除的各个阶段, 来保护地球环境和节约各类资源。各国可持续建设的住宅生产工业化理念开发了大量的技术。

2.2大力推广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住宅的有利时机

当前, 全国许多城市和企业开始尝试工业化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 如何利用好这一契机, 创新发展结合技术转型, 积极地推进装配式公共租赁住房, 促进住宅工业化发展和住宅产业升级,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其重要课题。装配式技术完全可以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产业化建设的技术支撑, 与传统建设方式相比其优势主要有三点:

第一、量产化优势。从国际公共住宅发展经验来看, 走工业化生产的住宅建设体系, 是提高大量性建设住宅品质的核心所在。全面推行住宅建筑体系, 把规划和设计、生产和施工、销售和管理融汇在一起, 营造技术成套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可高效率地供应大量的优质住宅。

第二、环保化优势。工厂化生产, 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有效节约钢材和水泥等建材, 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现场装配式施工过程扬尘少、工地产生的噪音低、现场周边的环境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品质化优势。在装配整体式住宅技术体系中, 使得各类部品的质量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最终产品质量更有保障。与传统施工相比, 装配式住宅将人为因素对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影响因素降到最低, 能较好地解决开裂和渗漏等质量通病的发生。

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大、套型面积小和易于实现标准化等特点, 采用装配式工业化生产是最佳选择。利用当前大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机, 大力推行装配式公共租赁住房, 不仅能够保证住房品质和节能降耗, 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住宅产业升级。

3、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住宅体系与技术集成

3.1 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住宅体系与生产系统

住宅生产工业化就是用“工业性”的方法建造建筑物, 这种“工业性”与“制造业”基本相同。所谓“建筑生产工业化”, 就是把已经在一般工业领域里建立起来的生产及管理的方式、方法等“引进并应用”在建筑领域里。住宅工业化首先是一种住宅生产建造方式的变革, 其核心是要实现由传统半手工半机械化生产方式转变成一种现代住宅工业化生产方式。住宅产业化应在住宅工业化生产的前提下, 通过推行住宅标准化生产部品、采用符合工业化建造的集成技术来实现住宅工业化生产, 解决传统生产方式的住宅质量缺陷和性能不佳等弊端, 提高住宅品质为中心的综合效益, 进而减少能耗保护环境。实现住宅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技术, 必将对中国住宅建设发展与变革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装配式住宅是把需要大量建造的住宅, 采用标准化系列化的住宅部品, 按照工业化生产住宅部品, 通过机械化施工及科学的组织管理, 使之形成具有优良品质的住宅的产业化全过程。住宅工业化简而言之是发展工业化所需工作, 或者说产业化是一种生产过程产业化。从住宅产业的特质来看, 所谓装配式住宅将住宅生产作为系统来认识, 进行子系统之集合, 造成了子系统之产业化。装配式住宅生产系统将由生产全部住宅部品、部品的各子系统组成。装配式住宅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分系统、子系统, 每个分系统, 子系统都存在一定的层次结构, 构成系统的整体结构。

装配式住宅具有生产系统之分割的特质, 即结构体系统与内装体应分开的前提下, 在进行进一步的分割, 使其确保生产的独立性, 从而满足工业化生产的组织专业化、施工工业化、部品预制化的要求。装配式住宅通过一种开放式的工业化建筑体系, 将住宅部品生产和住宅施工分割开来, 形成以生产住宅部品为中心的住宅部品化组织专业化的生产供给体系。研究装配式住宅系统系统的结构, 将构建我国住宅建设的新模式, 引领住宅建设朝工业化标准化和产业现代化方向发展。

3.2 丽水新城项目主体结构和内装部品的技术集成

当前, 我国住宅产业落后的传统建造技术及其管理模式, 已无法适应住宅产业现代化, 变革住宅产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 引进和融合先进制造技术和现代管理思想, 实现住宅产业的集成化制造, 是我国住宅产业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根本要求。丽水新城项目瞄准国家住宅产业化的战略机遇, 结合以发展新型工业化住宅建立工业化住宅技术体系为目标的远大住工集成技术, 进行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住宅的主体结构和内装部品的系统集成技术研发, 以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住宅的优化集成能力, 探索运用住宅工业化技术体系建造的全装修成品住宅, 大批量高速度工业化建造低价高品质公共租赁住房。

远大住工集成技术的装配整体式住宅技术体系特点有, 适应建筑主体的传统体系和新型结构体系;以模数协调、模块集成、技术优化为基础;以大工厂流水线生产、大装备成批量制造、大规模市场定制为工业化手段;以机械化作业和装配施工为作业方式;以功能完备、节能环保、价廉物美为产品特性。

3.3 丽水新城项目PC主体结构的技术集成

远大集成建筑的PC主体结构技术体系已完全确定, 在充分吸纳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的基础上, 自主创新, 解决新技术不高成本的矛盾, 创新研发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集多项核心技术为一体的、基于装配式剪力墙体系的多层和基于现浇剪力墙体系的结构体系, 可大幅度缩短施工周期、提升建筑质量、控制建筑成本、节能环保低碳。 (见表1)

3.4 丽水新城项目内装部品的技术集成

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是住宅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来建设全装修成品住宅, 将在减少手工作业的同时提高工业化生产程度, 从本质上提升住宅性能和品质。全装修成品住宅是走向住宅产业化的必经之路, 将成为衡量我国住宅工业化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志。丽水新城项目以建设高品质公共租赁住房全装修成品住宅为目标, 着力以“装修与建筑和部品、设计和施工相结合的一体化”的方法、研发整体性的家居解决方案。

4、大力推动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住宅的建议

从沈阳地铁丽水新城项目装配式住宅的建设实施情况来看,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推广装配式住宅的基础和技术条件已经具备。对推进这项工作中, 当前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住宅研发与实践的中心工作是要解决好装配式住宅的生产及技术的五大问题, 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 加快健全我国装配式住宅工业化生产的制度和技术机制;第二, 大力促进装配式住宅的部品化工作;第三, 重点引进开发先进装配式住宅建筑体系;第四, 加强装配式住宅生产关键集成技术攻关;第五, 积极促进我国装配式住宅工业化生产的试点项目建设。在树立装配式住宅生产工业化基本理念的正确认知前提下, 抓好装配式住宅的住宅体系及集成技术的转型换代与技术创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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