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法规

2024-07-03

学习法律法规(精选11篇)

1.学习法律法规 篇一

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要求:

1.教师自行下载,并按顺序装入学习积累夹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作为阅读学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批注学习,尤其是“学校、教师”部分。

4.《万达实验小学教师工作相关制度》要求通读、熟记,并严格执行。

5.材料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资格条例》

《万达实验小学教师工作相关制度》

2.学习法律法规 篇二

一、理论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 通常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实务人员, 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二是学术类法律人员, 主要指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性法律职业人员。辅助性法律职业是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与法律有关的日常事务服务, 以提高法律职业者工作效率的工作。辅助性法律职业从业人员, 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司法助理、律师助理、调解员、书记员、企业法务人员等。

不同法律职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是不同的。高职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应定位于辅助性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上。为此, 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为基层法律事务一线工作岗位培养具有大专层次的文化知识和素养、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专业实务技能;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素质、警察素质和一定的警体技能, 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端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 必须进行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行合作, 学习与法律服务相交替”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较好地适应了这一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内涵及其主要特色

1.“校行合作, 学习与法律服务相交替”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校行合作, 学习与法律服务相交替”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即:学校与行业进行合作, 共建实践教学基地, 共建双师教学团队, 共同开发理实一体课程, 共同参与实践教学管理, 共同实施考核评价。在整个教学过程中,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交替进行、相互融合。学生在校内进行法律基础理论学习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 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获取专业实践技能的同时,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这种校内校外的交替式学习与开展法律服务, 实现专业学习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

具体来说, 法律事务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 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部门与学校共同组建、共同领导、共同管理。在专业教学过程中“请进来、走出去”。一方面, 从相关企业法务部门、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法院等实务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 承担实训指导, 使校内学习与工作情境一体化。另一方面, 学生走出学校和课堂, 轮流到社区、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企业进行实习, 为企业、社区的务工人员或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过程中, 从实践教学基地选出专家与学校派出的指导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指导, 共同参与法律服务。通过这种工学结合教学模式, 使学生直接接触社会生活中的案例, 与指导教师共同分析、处理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 实现真案真做, 使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 实现了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的相融合。

2.“校行合作, 学习与法律服务相交替”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特色。

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将来主要从事法律文秘、企业法务、民事纠纷调解、书记员、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工作, 这些工作要求学生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处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较高的综合素质。为实现培养目标, 我们确立了“一主线”“四阶段”“三提高”的“一四三”人才培养模式, 使学生在从事法律实务活动中提高法律职业基本素养与法律职业能力, 实现人才培养与岗位要求的高度衔接。

“一主线”即以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 构建工作过程系统化的专业课程体系。

“四阶段”即理论学习、仿真实践教学、学徒式学习和顶岗实习四个阶段。理论学习阶段主要以文化、管理、法律基础知识及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为重点, 为以后的专业技能训练奠定良好基础。仿真实践教学, 即根据工作岗位能力要求, 在校内仿真情境下, 通过模拟民事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模拟法庭等活动, 训练职业基本能力和专项能力。学徒式学习, 即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参与基层法律事务实践活动, 学生在真实环境中, 跟着教师真案真做, 进一步训练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的专项能力和综合能力。顶岗实习, 即在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中小企业等基层法律事务实际工作岗位, 相对独立地完成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企业法务等工作任务, 全面提高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的综合能力。

“三提高”即根据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岗位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要求, 将职业能力分为岗位基本能力、岗位专项能力、综合处理能力。岗位基本能力指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处理办公事务等能力;岗位专项能力指沟通交流、当事人接待、法律关系分析、证据识别等能力;综合处理能力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能力。通过四个阶段对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实现三个能力培养的逐步提高。

三、运行机制

按照以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 以培养职业岗位的关键能力为核心, 引导课程设置的原则, 我们通过广泛的社会、行业调研, 与相关实务部门专家反复论证, 分析了企业法务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助理和法院书记员等职业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 在明确该职业岗位关键能力和核心技能的基础上, 构建了体现职业岗位需求的理论实践一体化的课程体系。学生在三年修业年限的六个学期中, 前四学期在校内学习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课程, 开展课程实训, 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培养法律职业素养, 为法律事务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五学期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开展综合实训, 通过案例教学、任务驱动教学、模拟训练、情境式教学提高岗位专项能力;第六学期在实践教学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场所顶岗实习, 通过法律宣传, 为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企业法务处理、纠纷调解等服务, 在训练过程中, 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 完全实现真案真做。

3.学习法律法规 篇三

【关键词】 PLAR;先前学习评价;非正规学习;非正式学习;学分认证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2)09—0031—08

世界各国政府、教育组织和教育者们一直追求着这样的目标:通过各种持续不断的支持活动,激发人的潜能,鼓励人们不断获取更多的知识技能,有信心有创造性地愉快生活,完善自我,进而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学习型社会。为此,教育者们设计出各种方法与措施来激发人们主动学习,国家也通过教育立法和推进教育政策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学习权。在对学习的认可方面,研究者参照正规教育(Formal Education)、非正规教育(Non—formal Education)及非正式教育(Informal Education)区分出了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 [1]为了对这些学习进行认定,使其能转换为现实的、能看得见的成果,促进人们进一步学习,我们采用了各种证书制度,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和转换。从国外发展起来的先前学习评价,就是对申请高等教育的入学者入学之前的学习、工作、生活经验等的综合评价,将其转换成现实的学分,抵免高等教育机构学分的一项学习促进制度。这项制度在尊重学习、激发学习、节约资源、培养诚信和法治方面都有重要的价值,但在我国还比较新鲜,本文力求从法律视角来认识这项制度。

一、PLAR简要介绍

1. PLAR的概念

先前学习评价,也可称为先前学习评价和认证,简称PLAR (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 Recognition)。这个称谓在世界范转内并不统一。在北美地区,PLAR也简称为PLA(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在欧洲和大洋洲,简称为APL(Assessment of Prior Learning)、VINFL(Validation of Informal and Non—Formal Learning)、RPL(Recognition Prior informal Learning)、RNFIL(Recognition of Non—Formal and Informal Learning)、APEL(Assessment of Prior Experiential Learning)等。非英语国家也有各自的称谓。本人认为涵义大同小异,术语简称不统一,是因为各国的语言、研究时期相对较短,交流合作不足造成的。笔者采取PLAR这个简称,认为它的表达比较全面,而且简洁,易于接受,更重要的是国内最先介绍先前学习评价的是张少刚、王迎、殷双绪的著文《先前学习评价:远程高等教育的积极尝试》,文中采用了PLAR,统一术语可以避免研究上的混乱。PLAR被定义为是对人们学习到的技能知识等的鉴定、存档、评估和确认的系统过程。这些技能和知识可以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学习获得,包括了工作和生活经验、培训、自主学习、志愿工作、旅游、兴趣爱好、家庭经验等。[2]加拿大研究PLAR的著名学者Christine Wihak博士认可的观点是:先前学习评价是对成人学习者通过经验、非正式的学习所获得知识技能等的评价认可实践,而且不包括正规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3] [4]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一致的,前者虽然讲到正规学习,但对概念限定的举例只包括了非正规学习和非正式学习。

2. PLAR的作用

PLAR有哪些作用,促使我们要学习和采纳这项制度呢?简言之,PLAR的目的是为了将学习者的知识与技能转化为可被认可的学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主要的作用:

(1)对成人学习实践的记录认证。人生中,随时随地的学习、个人的工作经验、因业余爱好而学习的知识技能、参加各种培训等都是对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记录累积,学习者不能清楚地看到学习的成果,学习积极性不能很好地激发。有了PLAR的记录认证,学习成果固化,可测量,可转换,正向的学习有了动力,也就能促进终身学习。终身学习的着眼点就在于学习者个人内部的变化,提倡培养公民个人终身、继续学习的能力和习惯,积极参加有意义的学习活动。

(2)补充和促进学分转换和学分银行制度。由于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增强,流动性增大,学生学习背景多样化,教育对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已是教育发展的世界趋势。PLAR补充了学分转换中的申请入学前的学分与入学后的学分的累计转换部分。学分转换机制设置运行良好了,更进一步的学分通兑的学分银行才有意义。建立学分银行,以学分为流通工具,用以存储和转换学分,建立灵活与开放的入学制、转换制、学分制、学制,才有弹性的学习及教育系统,才能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学习机会,促进协调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3)节约时间和金钱。成人学习的知识技能和积累的经验,如果不能累计,无法证明,社会组织就无法认可。如果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掌握这些内容,就得重新参加学习、培训,浪费时间和金钱。采纳PLAR制度,认可先前学习成果,增加了人们继续学习的机会,缩短了正规学习时间,节约个人、组织的时间和金钱,也节约社会资源成本。

(4)对接受组织的重要价值。获得PLAR评价的申请者,进入接受的高等教育机构,对该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他(她)的丰富经验弥补了所在学院或者所学专业的实践经验的不足,推动学科的发展。通过PLAR评价,拓展教师的专业知识,激励教师的专业发展;密切了高等教育机构和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的联系,让公众意识到这些大学或者组织在做什么和能提供哪些服务,扩大了他们的知名度。

(5)培养诚信社会。诚信堪称交易的帝王条款,没有诚信,交易无法进行和发展。诚信社会需要培养,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先前学习评价关乎每个学习者,设立这项制度,首先PLAR组织单位必须诚信,申请规则设定后,除非是对学生有利的条款,否则不能变更。诚信地评价学习成果,学习者一方面会很有成就感,自身的努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培养了个人自豪感;另一方面培养了个人对于社会的信任,产生合理的预期。

3. PLAR的适宜人群

(1)已经通过工作、志愿者行为、部队服役或者其他获得特殊领域生活经验的高等教育入学申请人群。这些人群所具有的经验,已经能达到大学所能获得的部分知识甚至全部知识,评价认可可以弥补他们因为前期工作、服役、志愿者活动等花费的精力。

(2)走出大专院校的校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又想深造充电的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本职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需要提升理论,更高层次地指导工作实践,就不必浪费时间再学习相关基础知识。

(3)由于各种原因接受高等教育比较晚的人群。这类人群相对于同龄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时间已经比较晚了,他们或者是弱势群体,或者是拥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他们可能达不到大学入学的条件,需要特殊照顾。

4. PLAR的认可形式

(1)行业培训证书的认证。行业培训通常走在大学的前列,知识更新比大学快,比如IT证书、语言类培训证书等。行业培训证书种类越来越多,培训机构考虑长远发展,愈加重视培训证书的质量。比如微软的培训证书,就可以直接由学校的计算机系部认证。

(2)建立知识与技能档案(或者文件夹,即Portfolio)。学生按照规定整理制作文件夹,一般是电子档案,由学科专家评价是否达到可获得学分的标准。哪些课程允许学生建立可评价的档案,由课程的特点、师资力量等决定,由学校统一发布目录。

(3)考试。参加全国范围的统一考试,比如英语资格考试、会计师考试。在特定的考试中心按照规定参加考试,得到分数,就可以认可并转换学分。

(4)挑战课。这类课程配有教学大纲和考核考试,如果通过考核考试,就可以获得相应学分。挑战课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设置考核方式,比如,马里兰学院大学的工业设计课程,就不是考试,而是展示设计作品或者做一个演讲。

(5)特定教育机构作出的评价。比如,在马里兰学院大学,如果申请者参加特定培训,培训获得的知识经验证明提交全美教育委员会的先前学习评价组织,评价认为可以获得相关专业的学分数量,该大学就认可。

(6)机构之间的协议。比如高等学校通过与其他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协议,认可学习的经验或者学分。协议包括双方或者多方参加者的情况、评价标准、互认、费用等必备条款。国际高等教育组织之间的学分互认也多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有些协议需要得到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意,才可以签署。比如加拿大的“国际学分认可委员会”,认可不同国家的大学的学分。一所学校想申请与加拿大某大学的学分互认,得先通过这个组织,但并非每所学校都要申请,国际知名的大学不需要认可。合作协议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比如6年,要有一定的稳定性,这对于学生很重要。

二、PLAR在世界各地的发展及实践

1. 法国

PLAR的正式使用最早是在法国。法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三个非正规学习成就的认证法令,内容包括了:大学内认证组织的组成、认证委员的角色、认证委员所做的决定、辅导咨询者的角色、申请者的条件、申请者的准备等。早在1934年,法国就曾制定先前职业认证的相关法案(Validation des Acquis Professionnels),凡公民专业经验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授权机构的认证,即可获得高等工程师资格。该法案同意对全部或者部分的证书、文凭和职业导向训练的资格证书认证。该法案明文指出,自学的技术人员、旁听生以及在学的学生,只要符合年龄35岁以上以及有5年以上工程师实务工作经验等条件,就可以通过认证的途径,获得国家高等工程师资格。[5]到20世纪50年代,有关工程资格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它注重识别雇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学历,鼓励他们在工作场所中不断提升职业技能。1985年,法国颁布《先前职业认证法令》,提出职业获得认证程序(La Validation des Acquis Professionnels,简称VAP)。该法令旨在帮助所有想要进入高等教育却达不到入学要求条件的成人,为他们开启一个新的、非传统的学习通道。法令明确规定任何20岁以上的成年人都可以申请接受高等教育。个人以往无论是通过有偿或义务劳动取得的经验,还是独立获得的知识或技能,都可以得到评估与承认。该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促使人们重新开始学习。2002年1月,法国颁布了《社会现代化法》,该法进一步确认了“劳动工作可以获得知识”,并可以获得“与职业培训同样的资格”。为此法律设置了“经验获得认证(la Validation des Acquisde l’Expérience ,简称VAE)制度,将职业获得变为经验获得,扩大了职业资格认证的领域。由此,“先前职业认证”的概念,也逐步扩展为“先前经验认证”。 VAP和VAE对个人获得的职业经验和学业进行评估,倡导在经验中学习。法国颁发全国专业认证目录(RVCP),具体评价由陪审团进行,也就是由专家团队完成。2007年2月15日,法国部长代表与多家雇主组织的16个专业部门共同签署了《国家先前经验认证发展协议》,创建了一种日趋成熟的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认证的法规与教育培训环境。[6] [7] [8]总之,法国通过立法逐步推行鉴别、评估非正式学习与经验学习的体系,成果显著。

2. 美国

在英语国家,PLAR在教育实践中最早出现在“二战”以后的美国,从战场归来的老兵面对当时美国的正规教育很有压力,这种压力使得标准化的考试向方便的高等教育入学测试方向发展。到1971年,经研究非传统教育的委员会建议,美国东北部的一小部分大学合作,在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的教育测试服务机构开始了PLAR项目试点。到1970年代末,非盈利的组织美国成人和经验学习理事会(Council for Adult and Experiential Learning ,简称 CAEL),在提升认可经验学习方面成为引领者,该组织发展PLAR实践,同时也出版了大量的有影响力的著作。[9]在1968年至1974年间,美国建立和扩展了13所高等教育学院,这些高等教育机构主要关注成人教育和提供先前学习评价。这件事就如同一场运动,将先前学习评价变成了教育公平运动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在美国半数以上的大学有PLAR评价体系,具体规定各州不同。有一些州,比如明尼苏达、俄克拉何马、宾夕法尼亚、佛蒙特等,都建设了全州范围内的先前学习评价系统。[10]在纽约州的一些大学,PLAR获得的学分可以转换为所申请大学的全部学分,用这些转换的学分可直接申请学位。而在马里兰州,则规定PLAR学分最高可转换30个学分。比如马里兰学院大学规定,本科学位总学分120个,PLAR认定的学分最高限额是30个,占四分之一。

3. 加拿大

在加拿大,PLAR的发展已有二十多年了。魁北克省是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的社区学院实施PLAR政策的。接下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简称BC省)、安大略省、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和纽芬兰也都开始采取类似举措。BC省形成了良好的PLAR体系,是加拿大PLAR发展的典范,已经建立了学分转换系统BCCAT(BC Council on Admissions & Transfer)。BCCAT资金来源于政府,但并不是官方的,可以说是半官方的。这个系统有许多被认可的成员,比如汤姆逊河大学。该系统被认可的成员单位每年召开年会一次,协调相关事宜,介绍经验。该系统委托大学制定了BC省的学分转换操作手册。[11]由于在加拿大,教育是省级政府的责任,联邦政府一开始对PLAR比较抵制。鉴于联邦政府在就业保险和移民方面的职责,当它意识到PLAR对劳动力培训的潜在价值时就很感兴趣了,到目前,在联邦层面上,加拿大的劳动力发展局和人力资源及技能发展部积极促进PLAR,支持PLAR的研究项目和出版书籍。

4. 挪威

挪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法律形式允许成年考生参加基于实践工作经历的最终学徒身份考试。1999年开始建立国家体系,用以记录与识别在工作场所和教育领域里进行的非正式学习。[12]

5. 英国

英国受到美国的影响,并对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加以扩展。英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前后接受先前经验学习评价。在英国,政府积极介入,推进PLAR发展,建立了学分积累和转换注册处(CATS)和国家职业资格框架(NVQ)。在1994年之前,英国对先前学习成就认证的实施主要是应用于单一课程或学习事件上,常成为非传统学生进入高等院校的途径;1994年之后,通过对先前学习经验的认可,可获得学分,进而成为取得学位或文凭的一部分。2004年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发布了《先前学习认证指导手册》。苏格兰虽然是英国的一部分,但也发展了自己的先前学习评价政策和实践。[13] [14]

6.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于先前学习评价的实践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广泛发展。在1993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机构发布了《先前学习认证为学分的指导手册》,要求大学发展和出版先前学习认证的政策措施。澳大利亚于1995年召开跨部委的部长会议,达成《澳大利亚认证架构协议》,2000年正式在全国实施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在大学,先前学习评价被采纳,开始服务于原住民的学生和参加国家培训改革项目。尽管早期热情很高,但可能的驱动力是私人教育提供者吸引付费学员的方式,对弱势群体学生的影响力很小。传统的学术知识教育仍占指导地位,仅仅一些实践性课程中的学分得到认可。2004年6月,澳大利亚学历资格系统咨询委员会(AQFAB)通过了先前学习评价原则和操作手册。2009年5月,政府采纳了学历资格系统的关于学分安排的国家政策和指导手册,这个手册里也包括先前学习评价的政策。[15]与加拿大一样,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也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尽管有联邦政府的支持,但PLAR的运用率仍然很低。[16]

7. 南非

南非的先前学习评价,最初是为了在取消种族隔离后改变国家的社会经济现实而做出的一项努力。2002年,南非资格认证局(SAQA)发布了一个将先前学习评价与国家资格认证框架相联系的政策性文件。这项政策文件制定了标准,保证评估质量、体制政策和环境、服务支持学习者、评估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制度、评估方法和程序、质量管理体系、先前学习评价费用等。到2003年,南非资格认证局又发布了关于先前学习评价的执行指导手册式的后续文件。[17]

8. 韩国

韩国学分银行制度是由韩国教育改革总统委员会于1997年1月13日提议,并得到韩国政府批准,于1998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它是一种开放的教育体系,认可在学校内和学校外的各种不同的学习经历。韩国学分银行制度主要由国家教育部(MOEST)、国家教育发展研究所(NILE)及各省的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学分银行制度近期致力于为中学毕业后有教育和培训需求的求学者提供创新的、多样化的、最大化的教育机会。韩国1999年颁布了《终身教育法》,这部法律原本是1998 年11月26日韩国国务院讨论通过的《终身学习法》,在送交国会审定批准时,国会讨论认为所有条文都跟教育有关,就批准以“教育”的名称立法了。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国家承认其学分与学历:① 根据法律规定完成终身学习课程者;② 在各级学校或终身教育机构完成必修课程者;③ 在产业实体接受过一定的教育并在本单位获得资格认证者;④ 通过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各级学校或产业实体的能力考试获得资格认证者;⑤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受过专业训练者;⑥ 根据远程教育的规定,对学习者在国内外各级学校以及终身教育机构取得的学分、学历及学位予以承认。韩国对先前所学知识的评价和认可集中在非正规教育中,包括职业教育、大学拓展教育、高科技培训学校的教育和远程教育。[18]韩国立法规定得很全面,但笔者没有获得关于实际操作的评价性信息。

9. 日本

日本政府为了鼓励对学习成果的认定活动,特别设立了“文部省认定技能审查制度”,支持和认可民间组织开展对青少年或成人通过各种途径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检查和鉴定,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学校对其有关学习成果也承认其学分。[19]

10. 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逐步推动终身学习、学习成果认证。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终身学习法》第16条规定,为激励国民参与终身学习意愿,对非正规教育之学习活动,应建立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并作为入学采认或升迁考核之参据。学习成就认证制度的建立,应包括课程的认可、学习成就的采认、学分的有效期间、入学采认的条件及其它有关事项。2003 年底,台湾地区陆续完成《终身学习法施行细则》、《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等相关办法的制定及公布。《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对非正规教育学习认证作了具体规定,并成立“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委员会”,负责有关非正规教育课程认可的决策、督导等事宜。具体认可委托大专院校或台湾地区的学术、教育团体办理。2005年2月,台湾地区成立了“非正规教育课程认证中心”。2008年7月,台湾地区重新修订了《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办法》。[20]但是,台湾终身学习和学分认证的法律法规执行效果一般,比如,只办理课程认证,未开办非正式学习认证;非正规学习课程的认证也是个别的、单项的作为,缺乏完整架构的建立和机构间有机的整合与联系。[21]

11. 国际组织

1997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五届国际成人大会通过的《未来议程》中,要求必须“确保通过非正规教育获取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到充分地承认”。200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次会议的决议案正式提出了应该对非正规、非正式和经验学习的认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22]

1995年欧盟以“个人技能卡”制度的建立为起点,及时考核和记录个人在获得正式的学历文凭外所获得的其他各种技能学习成果。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使欧洲终身学习区域成为现实》文件中,进一步强调要重视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在成人学习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要改变关于学习时段和学习地点的传统观念,使“终身学习”与“全部生活”学习相联系。2002年,欧盟各国教育部长通过了《哥本哈根宣言》,制定了一系列认证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共同原则,成为各国建立校外学习成就认可制度的行动指南。[23]

1999年至2004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基于对17个成员国关于成人学习的研究,形成了成人学习主要政策的报告,强调先前学习评价的重要意义。2002年的TRANSFINE项目最初由欧洲大学继续教育框架(EUCEN)发起,它包括35个欧洲国家的170所大学,致力于正规、非正规教育学习成果的转换。2007年,其在《认证体系:通向终身学习的桥梁》的报告书中强调,学习成果认证制度是终身学习政策制定和推进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12.中国

在中国内地,PLAR的概念是陌生的,目前仅限于少数学者的起步研究,但与之相关的学分银行、学分转换、学习成果认证的研究则比较多了。研究虽比较晚,但国内PLAR实践也有一些,比如高等学校免修免考的规定,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的非学历与学历教育的学分当量替换,北京语言大学的非学历教育学生转为学历教育学生的学分认可等等。这些实践都是在正规学习或者非正规学习方面,对于非正式学习没有评价认证的实践,至少是没有公开发表这方面的实践总结。对于PLAR,也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先前学习评价的研究,从文献上看始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比如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张少刚、王迎、殷双绪在《中国高等教育》杂志上发表文章《先前学习评价:远程高等教育的积极尝试》,王迎、殷双绪在《开放教育研究》杂志上发表文章《先前学习评价:一种非正式学习评价方式的实证研究》,王迎在《中国电化教育》杂志上发表的《非正式学习成果认定的研究与实践》等,更多学者的文章、专著也在陆续发表出版。中央电大与加拿大在先前学习评价方面研究成果显著的汤姆逊河大学合作研究,并于2010年11月成立了合作研究中心,互派学者交流考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12年初经过教育部批准,专门组织学者赴汤姆逊河大学、美国马里兰学院大学等接受PLAR培训。从中可以看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走在了国内PLAR研究前列。但也必须承认,研究是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还没有达成一些基本共识;对主要国家PLAR实践的做法和经验的了解、介绍也是少而粗浅的。PLAR研究在国内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认可推动都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三、对PLAR国际发展的法律视角分析

考察PLAR的国际发展,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 PLAR的发展以法律法规为前提。一些国家地区确立PLAR,都是首先从制定法律、法规、规则、指南、指导手册开始的。PLAR的实践一般先从地方开始,逐渐被联邦政府层面或者国家层面接受并积极推进。比如法国先后颁布三个法令,也签署了一些协议。美国的州教育委员会也对本州的PLAR做出了规定。基于大学自治和法治化管理,许多大学也作出规定。韩国学分银行制度、计划、课程、标准等都是通过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PLAR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得这项制度持续发展,学习者产生信赖,激发长久的学习动力。

2. PLAR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指导。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连续性特征,作为新生事物的PLAR制度,要评价各种个体的学习活动,也属于尝试阶段,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宏观概括。鉴于这项制度操作困难,但又对促进终身学习、培养公民社会很有价值,政府的支持推动至关重要。各国政府在认识到PLAR的价值后,都积极推动,将其体现在教育政策之中。

3. PLAR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对人人平等、公平对待的追求。个人在一个教育组织机构学习了一门课程,就没必要在另一个教育组织机构重新学习;或者已经掌握了一些知识和技能,就没必要重复学习,组织机构必须对申请者公平对待。各国在讲到PLAR发展原因时,多分析为人口因素、对多样性和公平的关注、技术的发展变化和持续的全球化发展。美国早期发展PLAR是为了提高战场归来的老兵的教育,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是为了提高原住民的教育程度,帮助残障人士,培训劳动力。正如美国康奈尔大学学者ArthurL.Wilson在其合著作品《Handbook of Adult and Continuing》中所言,PLAR运动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他认为,除了先前学习评价程序的发展外,其发展的驱动力还包括社会、经济和政 治。[24]

4. PLAR的核心是规则。PLAR是对学习者先前学习的评价和认可,以便于在入学后可以直接转换为学分,那么,哪些学习可以认可,可以累计换算学分?哪些经验、学习不能转换学分?一些经验学习能转换为多少学分?如何测算?评价者的评价结果如何能让申请者认可?学习评价要经过哪些程序?评价者要具备什么条件?申请评价首先做哪些准备?救济途径如何设置?这所有问题的核心就是PLAR规则的设计。设计这些规则非常复杂,行业和兴趣千差万别。

5. 重视程序与透明度。程序价值包括追求事实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决策程序上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实体规则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追求客观性、合理性、平等性和公正性以及对效率的重视。程序的价值一是实现达到良好结果的手段,二是程序自身的合理性、公正性。透明度是指所有执行的规则程序都要公布、不得随意改变和随意解释。目的是保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让学生获得对学校和规则的信赖。PLAR程序是PLAR的研究实践者非常重视的,体现出程序正义,毫不夸张地说,PLAR的指导手册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比如,汤姆逊河大学的PLAR操作手册告诉申请者该怎么做,也同时明确规定工作人员的责任。比如,回答申请者的问题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的评价也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所有的程序规定都公开,便于信息获取和接受社会监督。

6. PLAR与管辖区域密切联系。PLAR规则可在全国范围内、地方范围内、几个或者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的范围内有效。在管辖区域内,PLAR的发展都有地方特色;在PLAR的国际发展中,都超越了本地体制和司法安排。应通过立法确保各国或者各地区加强对PLAR程序中可移植借鉴部分的相互学习。[25]基于不同管辖区域制定的规则,仅在本区域内生效,这虽然合理但不利于相互的交流与沟通,给在更大范围内的学分转换带来了困难,所以,管辖区域既使PLAR的发展成为可能,也给PLAR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障碍,国际和区际的交流与协议合作很有必要。

四、我国发展PLAR的重要问题

PLAR在我国的发展会面临更多的问题。首先是普遍的法治观念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弱,工作人员和评价者的责任心难以把握,功利心和急于求成的政绩毛病,这些都可能使PLAR在国内流于形式。其次,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若在全国执行,地域差异性大,学生众多,经历经验千差万别,如何选择?如果选择在全国推行,工作量和成本难以估算,工作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得不偿失;如果选择在地方推行,则简单许多,但是,学分又面临在外地无法转换的障碍,现实意义似乎不大。第三,当前教育形势下,如何保证PLAR的质量等等。但PLAR毕竟利大于弊,要研究如何避免或者克服这些不利因素。笔者认为以下的问题需要认真考虑:

1.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关于PLAR,立法应该先行。我国目前涉及高等教育的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和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虽然有了福建、上海制定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但能在全国执行的《终身学习法》这类明确规范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法律尚没有出台。教育法律的执法状况总不太令人满意。我国推进PLAR首先需要有《终身学习法》这样的上位法支撑;其次,教育部制定若干促进终身学习的条例或者办法,其中就应包括学分转换和先前学习评价等;最后各省级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者变通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了关于PLAR的完整立法体系。笔者建议,在《终身学习法》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教育部负责成人和职业教育的部门可以先行组织专家学者调研起草学分转换条例或者决定和先前学习评价暂行条例或者决定。比如,具体规定什么是PLAR,结合国际和国内情况明确界定内涵、评价范围、评价组织、评价人员、评价程序、学分的认可以及救济等。

2. 关于教育政策。由于法律与政策的密切关系,立法之外,发布教育政策指导教育事业发展是国家的惯常做法。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第八章继续教育部分规定,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这说明在我国PLAR的实施政策依据已经很明确,需要积极细化和实践。

3. 设计具体规则。制定PLAR规则首先就需要充分地借鉴、吸收现有的成果和经验,少走弯路。比如,总部设在芝加哥的国际组织“成人与体验式学习理事会”,就专门致力于先前学习评价,制定相关标准,高等院校参考这些标准制定本校的规则。在设计具体规则时要总结出基本指导原则,包括先前学习应该认可、学生可以期待获得公平待遇、所有会员单位都承认并尊重各学校间的章程、评价程序明晰且公开透明、PLAR学分可以转换等。具体评价范围、程序、要求都要十分具体。比如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的PLAR操作手册,明确规定了本校的PLAR评估方法,形成文件夹(Portfolio)的详细程序和举例说明,包括从学生询问获得信息的方式开始到获得结果和对结果不满意的申诉的全部过程。

4. PLAR的执行。立法和执法是相辅相成的。良法执行不好,也会流于形式。PLAR办法或规则制定完成以后,要在申请者和教育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执行;PLAR协议签署以后,要在教育机构或者行业之间执行。现存的问题,比如对协议处理比较随意、作弊、论文抄袭、枪手替代、走后门拉关系、把关不严等弊端,如何在PLAR中克服?PLAR是一个评价体系,包含先前学习、社会经验、个人偏好等等因素,评价中的主观性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执行者们责任心不强,在现有制度下就会流变为:申请者缴纳了费用和资料后送学分,无法保证质量;或者学生无兴趣参与这项挑战性的体验,没有吸引力或者认为太麻烦,对PLAR置之不理。所以,如何推进PLAR执行,如何防止学术不轨等不当行为,都是重要的课题。

5. 研究先行,设计出富有特色的PLAR体系。PLAR在我国,目前以研究为主,这个发展进度与PLAR发展良好的国家基本相似。通过一系列的文章、课题、学术会议和书籍的发表出版,让教育管理者逐渐认识到其重要性,由教育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推进。PLAR中的术语界定,既要考虑国际上的现有研究成果和共识,也要考虑国家的特色。Christine Wihak博士给中央电大接受培训者的建议就包括:术语解释可以不一样,比如学分银行;对于学生量大的现状,挑战性考试的设置是可行的,可以设立专门的组织挑战性考试的机构。在美国就有这样专门的机构,称为College Level Examination Program (CELP),它是由美国大学委员会(The College Board)主办、美国教育服务机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简称ETS)承办,在全美影响范围最大的一项以考试获得学分的国家考试项目。CLEP的考试科目包括5门公共课和29门专业基础课。那些在普通高校之外学习大学课程的人通过参加CLEP,都能够有机会获得大学承认的相同课程的学分。目前,全美每年约有1,300个考点来实施这项考试。CLEP的考生群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① 传统意义上的18到22岁的大学生;② 已经参加工作的成人(公司职员);③ 业余学习的学生。CLEP就是通过考试给予这些考生一个有效而可靠的途径来获得学分,它的学分被2,900多所大学或者学院认可并接受。 [26]

五、结语

PLAR的作用分析起来很明显,但是操作比较困难,工作量大。对PLAR质疑的声音也一直存在,漠视PLAR程序的学者和机构也很多。有些国家发展了许多年也没有太多的实践。课程评估专家与PLAR专家的配合也是一个挑战。比如在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PLAR中心的人员按照程序让系部的专业教师评价学生提供的课程资料内容,有时候教师们会说太难了、做不了。PLAR规则制定和操作执行一定要稳步推进,稳步发展。这项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大力发展也才是近30年之后的事情,目前也正处于发展阶段。台湾地区成人及终身教育学会理事长黄富顺博士总结说:“非正规学习成就的认证,是一种国际的趋势,也是推展终身学习必要的工作。但是对此种学习成就,具有学分、学位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颁授,在实施上应谨慎、考虑周全,本着公平、公开,维持质量的要求进行,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否则将流于无用、无效,甚至破坏现有教育体制之危险。一个良好的政策,如果执行不当,亦将成为危害社会体制的措施。因此,实施时自宜审慎为之。” [27]这也是笔者想表达的观点,总之,我国PLAR的发展要以研究先导,立法先行,政府推进,实验试点,稳步推进,切忌急于求成。

致 谢

本文有多处的资料和评价性观点没有加注释,其信息来源于2012年初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的以王迎博士、黄丹青博士为团长和负责人的“美加PLAR考察团”的培训资料,加拿大汤姆逊河大学(Thompson Rivers University,简称TRU)、美国马里兰学院大学(University of Maryland University College,简称UMUC)相关专家学者的介绍以及考察团成员间的讨论分析,在此一并感谢。

[参考文献]

[1][27]黄福顺. 台湾地区非正规学习成就的实施与展望[J].成人教育,

2009,(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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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10][11][13][16][17][25] Christine Wihak. State of the field review: Prior Learning Assessment and Recognition(PLAR)[M]. 2005. P. I. 16,16—17,8—9,14—15,26—27,29—30,30—31.

[4][9][15] Judy Harris,Mignonne Breier and Christine Wihak. Researching the Recognition of Prior Learning:International Perspetives [M].Niace Publications, 2011. P1. P250. P16—17.

[6] 章鹏远. 法国非正规与非正式职业学习认证纵览[J]. 世界教育信

息,2010,(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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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韩国学分银行网址:https://www.cb.or.kr/kedi/jsp/kedi/creditbank/eng/index.htm.

[19] 宋孝忠. 试论终身学习认证制度的构建[J]. 继续教育,2009,(2):12.

[20] 宋孝忠. 台湾地区终身学习认证述评[J]. 教育学术月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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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黄福顺. 台湾终身学习的回顾与瞻望[J].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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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朱建文. 搭建“立交桥”, 完善终身学习体系——欧盟成人教育

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J]. 继续教育,2010,(11):63.

[24] http://www.vae.gouv.fr/.

[26] 柳博. 美国大学水平考试. http://www.zhaokao.net/ksyj/sanji_

article.jsp?weizi=hwks&id=27.

4.医院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篇四

2014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为了加强我院医务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更好规范我院的诊疗活动,也能使全院职工更好的懂法、守法,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不断提升我院的医疗质量。现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的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一、培训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法律法制意识,提高法制管理能力和水平,构建“平安医院”,为医院的总体运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有必要对适合我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详细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规范员工的操作,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二、组织领导

各部门应及时了解以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更新与调整,由医务科具全面组织负责培训与传达工作,制定培训的计划。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内容由相应部门负责人进行整理及准备。除全员性质的培训外,科内学习与培训由科室负责人组织开展,各科室负责人或科护士长对各个科室和部门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培训主要内容

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对我院人员主要进行如下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一)医生以《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主要学习内容;

(二)护士以《护士管理办法》为主要学习内容;

(三)药剂师以《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为主要学习内容。

四、学习培训形式

(一)全员集中培训,主要包括: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要求;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全员传达的相关规定;院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小范围的集中讲座,如医师人员、护理人员、药剂人员等,主要包括具有岗位针对性的一类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三)科室内部自行培训,为最有效深入的学习形式。由科主任负责进行,内容主要为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与日常工作的结合,利于医务人员更好的落实与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岗前培训,将法律法规加入岗前培训内容,真正使普法覆盖全院,消除新职业的法律盲点,持续保障医疗质量,杜绝医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五、培训要求

医院每年必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两次以上地全员性质培训学习,此外,对于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学习的相关规定必须由医务科组织全院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岗位培训(如医师、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的组织与实施,由医务科负责,各分管领导负检查与监督责任。对于院务会议要求传达的或与科室相关的新法规、新标准及要求,由各科主任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传达。对院级的培训、学习要记录在案。同时各科室负责人还应主动督促本科室人员在空余时间加强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医务科

5.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2013 篇五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黄朋菊

2013年7月6日至8日,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我通过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和教育主体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我认为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知,活化新知。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壤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也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

1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6.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篇六

一、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教师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教师进修培训受不受法律保护,法规对学校和家长有什么规定等。

二、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了自己的遵纪守法的意识。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我的研究和学习理念,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方法、教育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学习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三、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每一个学生,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成就感,在这幸福的大家园中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单从学习方面去评价学生。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并不是每一个学生都考上大学才有出路,现在的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需要的是有能力的人。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尖子”,尽量让每个学生都拥有发展自我的机会,应该把学校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四、通过学习,使我深深认识到如果教育教学的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良好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研究发现,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学生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在学生的心里留下阴影,影响学生一生的发展,这是非常可怕的。

五、作为教师一定要始终牢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是教师的座右铭。一方面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通过教学反思,促进自己业务能力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按照教师行为规范和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语言和行为的要求,加强自身的修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品学兼优的人,成为一个让学生尊重的教育者。

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一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我,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为祖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献出自己的一切。

7.学习法律法规 篇七

关键词:研究性学习,模式,运用

1. 将研究性学习模式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可行性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研究性学习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基础课作为一门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道路的课程, 既要向大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 强调知识的系统性、理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同时又要强调在理论逻辑中凸显问题意识,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运用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 能很好地实现基础课的教学目的。

(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研究性学习在呈现方式上都具有问题性。基础课介入教学过程的不仅有认知因素, 而且有情感、意志因素, 并且是以思想认识觉悟的提高、价值结构的变化、情感水平的提升为主要因素, 呈现方式上具有问题性。基础课以接受思想观念, 养成习惯与行为, 培养理想与情操, 形成科学的学习观、价值观、道德观、人生观为主要的学习, 当然还兼顾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与各种技能的培养。基础课的教学过程就是要不断促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顿悟, 促使其品德形成, 这也是大学生成才的过程。这些过程要求学生主动积极参与教学过程, 如果失去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学生会对自身思想观念发展采取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 课程教学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研究性学习在培养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 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开展研究性学习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 让学生在研究性学习中既培养探究问题的能力, 又提升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价值的理性认识, 让他们在课题探究中思考社会现实的重大问题, 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能力。在基础课教学中运用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 可以把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全面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统一起来, 把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良好的习惯及道德人格修养的能力与学生的其他各种能力统一起来, 符合学生发展的需要, 符合认知规律, 与国际社会对人才综合素质的目标要求相适应, 与我国的人才要求相一致。

2. 研究性学习模式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应用

围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 对于如何改进教学效果问题, 高校广大思想政治教师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进一步完善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运用。将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运用于思想政治课的教学中, 改变学生以单纯地接受教师传授知识为主的学习方式, 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环境, 提供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的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践的机会,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 围绕当前大学生的基础课学习状况及学习能力等做全面问卷调研。了解学生对基础课课程的认识、学习态度, 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接受程度, 了解学生对基础课教学的要求。

(2) 论证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教育学、心理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的可行性。通过认真学习基础课的学科性质及内容体系改革等, 把握课程精髓;通过大量阅读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教学理论书刊, 把教育心理学的知识和基础课的实践教学结合起来。

(3) 研究研究性教学模式在基础课中的具体操作, 包括提出教学原则、设计具体教学方法等。在实际课堂教学中, 教师要明确教学目标, 为学生创设一个自主学习的环境, 然后指导学生将启发、阅读、探究、点评、总结有机结合, 从而让学生像做研究那样, 经历一个“提出问题、研究专题 (独立或探索研讨) 、总结提高”的过程。

(4) 提高基础课教师的理论素养, 以更好地适应实施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任何教学模式要落实到教学中, 体现出价值, 都需要教师的策略指导。

目前, 笔者也在教学班级探索试行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 尝试将研究性学习运用到所任教的班级基础课课堂教学中, 并已初步得到学生的认可。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进行研究性学习模式探索是可行的, 它可以通过组织学生进行专题研究的形式进行, 并将研究成果借用多媒体形式在课堂展示。

参考文献

[1]龙慧灵, 熊黎, 龙海明.论研究性教学与研究性学习[J].社会科学家, 2010 (08) .

8.学习法律法规 篇八

■ 宣传教育先行

新统计法规进一步强化了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律的纪律责任,可以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可信。加强新法规宣传教育,要突出重点,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宣传教育对象。重点应包括两类人员:

一类是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以及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从《处分规定》的第三条至第十条分别对哪些人员、违反哪些规定,承担哪些纪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论述。

另一类是社会公众。重点是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统计法律法规,能正确解读统计数据的良好氛围。

二是明确宣传教育内容。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宣传的重点内容是违反了哪些规定,应承担的具体的纪律责任。

对于社会公众,重点明确新统计法规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性,使社会公众信赖统计数据。

三是明确宣传教育的方式。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有差异性、多样性的宣传方式,进行全面、系统、扎实的宣传教育。

■ 严肃查处案件

查办案件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关键环节,如果不严肃查办,不认真处理,依法统计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推得开。

严肃查办案件,当前要着重查处两种行为,一是故意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能手软;二是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例如:擅自发布统计信息,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

对于查办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明确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法处理。

对于典型案件,要在内部进行通报,或在媒体上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力,有效地促进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思想上形成抵御统计违法违纪的防线,在行为上形成贯彻统计法规的自觉性。

■ 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是确保新法规贯彻执行的根本措施,具体做到“三要”。

第一,要分清职责。贯彻落实《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既不能各自为战,又不能互相越权,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和相关规定,分清职责。例如,查处统计违法违规案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共同负责。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受理向本部门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坚持“有举再查”。而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

第二,要建立机制。要用制度和机制来保障《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当前要建立两个机制,即情况通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要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细化案件移送制度,明确责任部门。

第三,要强化领导。建立联席会制度,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通报各自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以及需要移交的案件。并将联席会的主要内容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9.新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篇九

一、要成为学习型人才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曾提出“知识经济悄悄来临”的观点,指出了随着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产业的崛起,知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更快地融入了国际社会,面临挑战,需要学习的知识、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日俱增。这一切要求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成为学习型人才。

因此通过此次培训,我加深了这种理念,树立终身受教育的思想,自觉地投身到学习中去,做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学习型人才。

二、参加这次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非常重要

主要收获体会是:

第一,提高了对新法律法规的认识;第二,对怎样提高对新法律法规的解读能力有了更加深刻明确的认识;第三,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第四,补充了许多新知识,对许多问题有了新的认识;第五,交流了经验和体会,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不仅认清了形势,理清了思路,而且在宏观思维以及思维方法上得到了训练,感到收获不小。

三、要理论联系实际,完成培训学习任务

一是要更加集中精力刻苦学习。利用业余时间,认真读点书,认真思考点问题,努力系统的学习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为今后工作进一步打好理论基础。

二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要克服以往学而不思、学而不用的倾向,自觉的联系自身工作实际来处理问题。

10.法律法规学习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港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港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的内容 一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与港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港口行政管理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 四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其他知识

11.学习法律法规 篇十一

摘要:理解并采用学习共同体的教学理念,建构平等、民主的教学平台,是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新途径,学习共同体教学理念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有内在的一致性,可以用学习共同体理念来指导教学实践。

关键词:学习共同体;教学

一、理解“学习共同体”

“共同体”原是人类社会学范畴的概念。“共同体”应用于教育领域最早见于博耶在1995年发表的题为《基础学校:学习共同体》的报告之中,报告提出“学校是学习的共同体”,学校教育最重要的目标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学习共同体。学习学研究专家拉维和温奇认为,学习共同体就是指参与学习活动的学习者(包括专家、教师及学生),围绕共同的主题内容,在相同的学习环境中,通过参与、活动、反思、会话、协作、问题解决等形式建构的一个具有独特文化氛围和境脉的动态结构。人们普遍认为,学习共同体是指一个由学习者及其助学者(包括教师、专家、辅导者等)共同构成的团体,他们彼此之间经常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沟通、交流,分享各种学习资源,共同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因而在成员之间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人际联系。

上述对学习共同体的表述表明,学习共同体成员通过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团体之间的互动而建构,学习过程就是一个对话的过程、交流的过程、合作的过程。个体思维在这种对话和合作交往中形成、发展,变得理性和成熟。倡导在学习共同体中彼此协作、对话交流是学习共同体的两大要求。

学习共同体是一个彼此协作的团队。在学习共同体中,每个学习者的学习并不是单个的、孤立的、学习共同体要求学习者之间相互协作、合作,力争建立志趣相投的团队。从学习学的角度来看,在学习共同体的平台上,学习者之间相互合作,相互促进,共享经验,共同进步,也就是在协作的意义上进行知识的建构。学习的过程就是一个发展、成长和成熟的过程。

教育的过程是一个合作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发展是人们长期合作的结果,社会成员在合作中共同成长,共同发展。从单独的学习者变成学习共同体成员经历了平等情境的学习以及成员间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行动等过程,这些情境和行动包括主题讨论、对有争议观点的辩论、热点、焦点的关注、开展相应的教育实践活动等。共同体成员在问题情境下讨论学习新问题,并在讨论学习中不断发现新问题,在这种问题情境中不仅获得显性的知识和思维的训练,而且在共同体中获得许多副产品:认知能力、思维、情感、意识等。这对于以学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为根本内容并以道德和法制教育为主体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来说,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学习共同体是一个以对话和交流开展学习的团体。“人们因为有共同的东西而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内,而沟通乃是他们达到占有共同的东西的方法。”在个人经验成为共同财富以前,经验只是个别的。通过交流和对话,分享着各成员的经验,经验成为共同财富。实质上,个体学习的过程是一个与他者多方互动、交流的过程,通过建立学习共同体能够形成动态的学习系统,系统成员由此建构起逐步完善的学习知识体系。学习共同体成为明显的交互式学习系统。

作为一个合作、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系统,学习共同体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显得特别有意义。信息资源的不断涌现和更新,视野的不断扩大,学科的大量交叉,单一个体已无法依靠自己的精力、能力、思维来完成自己的道德发展历程。只有创造共享的环境,共享的资源,通过共同的学习才有可能达到自我和社会的预期目标。学习成员只有理性面对支持众多资源的互联网学习环境,建立学习共同体,共享集体智慧,才可能顺利发展完善自己。

学习共同体这些特点不仅使学习者获得了知识上的互助,而且获得了情感和思想上的沟通。使得每个个体从封闭的学习状态中走出来,在人与人多元与交互的“对话”中增强学习者参与合作的意识和社会化意识。

二、学习共同体理念和“基础”课程目标的内在一致性

学习共同体的理念与“基础”课程目标有内在的一致性。“基础”课程目标在于立德树人。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着重培养大学生的思维,注重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在情感态度方面,侧重大学生自觉主动的道德规范、道德理性、法律观的教育和引导。具体表现为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法律观来引导大学生,感染大学生,使大学生在人生路上有正确的人生观引导,能够自觉遵循和建设道德,完善完美自己的人生。这些教学目标与学习共同体理念有内在的一致性。如,理想信念是“基础”课程的核心,爱国主义教育又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人生的理想信念是可以相互感染,熏陶的,爱国主义是一种情感,更具感染性。在同一学习共同体中,这种感染是随时随地、潜移默化的。学习共同体的理念恰恰是通过无意或有意的情境安排,创设讨论、思考、推理的学习平台,使各成员在多元的合作中进行知识的学习。

在学校教育中,人们获取知识有两种过程:“一种是人们自觉地学得的知识,因为他们知道这是通过特殊的学习任务学会的,另一种是他们不自觉地学得的知识,因为他们通过和别人的交往,吸取他们的知识,养成自己的品性。”学习者的成长离不开这两种过程的结合。在第一种过程的基础上,学习者更多是依赖第二种过程获得发展。学习者在交往中不自觉地学习,形成良好的修养。学习共同体为这种交往式的学习提供了可能,创设了特别的学习环境。学习共同体使每个学习者在特别的文化精神气息和氛围中交流、思考、探究,使成员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符合社会主流导向,并通过参与、活动、对话、协作、反思、问题解决等形式形成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在学习共同体中,教学过程就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教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彼此的情感、体验与观念,丰富教学内容,从而达成共识、共享、共进。

学习共同体的理念为“基础”课程教学提供了一个新的教学平台。一方面,“基础”课程教学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较强,这和现时在读图时代、互联网时代、快餐文化时代成长起来的大学生所热衷追求的主题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这一代的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生力军,他们的思想走向直接影响个体、民族及国家的命运。如何使用一种学生接受、学生喜爱的方式方法和学生共同学习思想政治理论,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第一线教学的教师关心的课题。传统的教学由于教师在知识经验上占有绝对的信息资源优势,能够采用单向的讲授灌输和大学生单向接受方式进行教学。但在电子媒体充斥着每个角落,人们每天都离不开互联网的今天,人多势众的大学生已经形成了掌握信息资源的优势,师生知识上的差距越来越小,甚至面临消失的可能。“基础”课程如何面对这重重危机?建立学习共同体不失为是一种有效的选择。

三、建立学习共同体的教学实践与教学策略

在实际的教学当中,通过教学实践以及和学生的充分讨论与交流,形成以下共识。

(1)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与共享课堂。民主、平等是现代师生伦理关系的核心要求。民主平等理念并非要求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量上的平等。这里的意义是要求教师承认学生作为“人”的价值所在,承认学生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享有作为一个人首要的权利和尊严,有自己的思想感情和需要。为此,教师有责任创设一个平等、民主、共享的课堂。其中,尊重学生、尊重他们的观点和问题是平等师生关系的起点,教师必须重视这一点。可以通过设立课程公共邮箱等课程平台方式,在课前课后收集学生关注的各种热点与问题,或将相关的问题放在一起进行讨论。或将不同的热点与问题穿插在课堂中进行学习,真正做到教学民主。民主平等课堂教学实践体现了“基础”课程的理念,课堂环境的创造本身是一本无声的教材,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建立学习共同体式的民主、平等课堂环境,使师生积极地参与课堂活动,是课堂教学取得成功的一个影响因素。

另一方面,教师作为在某一知识领域的特长者,大学生必须尊重教师,包括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尊重教师的人格与尊严,不随意否定教师的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民主、平等的课堂。教育中的民主内涵强调:“以社会成员共享利益的多寡为尺度”;“有大量人人共享的利益,从而人人能够互依互爱,能够自由交往,其结果能协力维系社会的繁荣和促成社会的进步。因为平等相待而荣辱与共就会扩大人的胸襟,就会保证自由思想,就会促使新观念、新事物不断涌现,就会推动历史滚滚向前。”人们“不仅要缩短物质空间的距离,缩短彼此思想、理智和情感方面的距离。”人们才有共同话题交流的可能。可以预测,人类如果共同的话题越来越少,交流越来越少,人类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人类文明甚至可能面临断层的危险,甚而逐渐退回到愚昧状态。师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协作,学习共同体也体现了知识共享的精髓。

(2)创建共享话语权的教学环境。学习共同体要求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享有话语权,民主的思想,民主的氛围使得师生平等自由地参与课堂学习。共享话语权是一个共享精神、知识、智慧和意义的过程,师生在共享中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如果不保持共识、容忍差异,就不可能产生平等对话平台,就不可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精神追求和理性培养。也就失去了大学的意义和追求,失去了“基础”课的精神,“基础”课教学也就毫无说服力。在教学中,我们通过分析基本概念,理解社会基本问题等途径创建共享话语权的教学环境。如理解“信念”这个基本概念,教师将“信念”与“信仰”两个概念摆出,引导学生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将课堂的话语权交给学生。打破传统课堂教师话语霸权的模式,让学生通过自己的理解,思考与表达,在众多共同体成员的智慧中正确理解概念,建构自己新的知识网络。

英国著名教育家怀特海在论述教育的目的时认为,大学存在的理由不在于传授给学生知识,也不在于提供给教师研究机会,而在于在“富于想象”地探讨学问中把年轻人和老一辈联合起来,由积极的想象所产生的激动气氛转化为知识。在这种气氛中,一件事就不再是一件事实,而被赋予了不可言状的潜力。共享话语权的平等交流是如此富有魅力,由氛围到知识再到潜力,这真正体现了人类共享话语权的力量。“社会不仅通过传递、通过沟通继续生存,而且简直可以说,社会在传递中、在沟通中生存。”共享话语权,意味着发展,意味着创造。当我们创建一个学习共同体时,当我们为此拥有一个共享话语权的环境时,一切都发生了变化,人们从中获得了广泛的经验和重组的生长性知识,分享着别人所想到的和所思考的内容,他们的态度也就或多或少有所改变。

(3)师生共同努力共同发展。通过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与创建共享话语权的教学环境,师生双方共同努力,相互学习。教师在教学的同时也在不断学习和发展着,从学生的疑问、思考、争论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学生更是可以在这个共同体的课堂中使自己的思维走向开阔、严密与深刻。课程是师生生命的历程,在课程中发展自己,成熟自己,课程是师生共同发展的过程。共同努力才能共同进步,这是学习共同体的最终追求。

随着网络的发展,信息时代的特征越见明显。面临汹涌而来的信息源,人们感到恐慌、无奈,感到束手无策。建立学习共同体已成为大多数教育者的选择。在这个学习共同体中,只有共同努力,才可能接近我们预期的目标。首先,教师应成为大学生学习的促进者,从过去仅作为知识传授者这一核心角色中解放出来,促进学生个性的和谐发展。学生获得知识信息的渠道多样化了,教师在传授知识方面的职能也变得复杂化了。教师不再是只传授现成的教科书上的知识,而是要指导学生懂得如何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知识,掌握获取知识的工具以及学会如何根据认识的需要去处理各种信息的方法。其次,教师应成为学生的朋友,与学生共建课堂,与学生一起学习,一起分享,共同成长。

在课程教学实践中,基于学习共同体理念和以上策略的课堂充满了开放、参与、主动、和谐的学习气氛,教学效果也有了明显的提高。由于充分关注到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学习动机,使得学生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课程学习,他们参与学习,分享体验,共享思维的快乐。课堂教学实际上是一个学习共同体的学习行动,课堂的教学实际上是师生事实上的合作学习。师生交往有了更多的话题,生生交流也在讨论各种问题的基础上有了明显增加,“基础”课程教学成了学生向往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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