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就业现状

2024-09-03

律师行业就业现状(精选11篇)

1.律师行业就业现状 篇一

电气行业人才就业现状分析

摘要

电气是发展生产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电力的应用在不断深化和发展,使电气自动化成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目前国际经济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电力的需求将不断增长,社会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科技工作者的需求量将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现将电气行业人才的就业现状分析如下,供该行业在职研究生学员们参考。

电气是发展生产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电力的应用在不断深化和发展,使电气自动化成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目前国际经济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电力的需求将不断增长,社会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科技工作者的需求量将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现将电气行业人才的就业现状分析如下,供该行业在职研究生学员们参考。

一、各级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以及五大发电公司--大唐、华能、国电、华电以及中电投应该是电气工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首选,但这些名企对人才的要求也很高,竞争相当激烈。省一级的电力公司、地市一级的供电公司或供电局则是电气专业毕业生比较现实的选择,待遇也不错。要想在供电公司取得较好的发展,需要求职者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国内的发电公司主要有大唐、国电、华电、华能、中电、二滩、三峡、五陵,大型电厂还有核电站,如广核、中核等。在未来,风能、太阳能等投资高、技术密集的电厂也很有发展潜力。

二、电力设计院、电力科学研究院

设计院、研究所一向被认为是拥有研究生以上文凭的“精英”领地,主要从事设计电厂、变电站和线路、现场调试、测试、数据报告、研究等工作。一般工作都相对轻松,但有的岗位需要经常出差。不同职位和年龄的人收入会有所不同,年收入范围大概在3万~15万之间。

国内的电力设计院主要有中南电力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华北电力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华南电力设计院、广东省电力设计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等,电力科学研究院主要有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华东电力实验研究院等。

三、电气设备公司和电力制造行业

有一半以上的电气专业毕业生都将从事与电力系统有关的工作,他们大多选择进入一些大、中型的电气设备公司、自动化公司、通讯设备公司(在通讯服务公司主要从事研发、技术支持、项目管理等工作)。此外,还可以到信息、电子、机械、交通、外贸、政府等行业和部门工作,主要从事与电力工程和电气装备有关的系统运行、自动控制、电力电子技术、信息处理、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等方面的实验分析、研制开发、技术管理等工作。

电力制造行业一次设备(变压器、发电机、开关等)制造的公司有东电集团、哈电集团、上电集团、西电集团等,二次设备制造的公司有南瑞集团、许继集团、四方集团等,这些都是技术含量高的知识型企业,代表电力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像用电设备、汽车、铁道、照明、通讯、化工等行业也需要电气人才。

四、工程局

工程局主要受区政府委托,代表区政府负责外资和内资已批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的筹备、开工至竣工投产建设过程中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在建、待建重大项目责任制的初步意见;负责督查汇总在建、待建重大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并按时报区政府,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区财政年度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制定;对区政府投资、融资的房建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指定由区重点工程局承办的其它工程代行职能。负责区内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基建项目的组织建设工作等。

2.律师行业就业现状 篇二

造成行业成员激增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专业人才数量增加,就业形势严峻,迫使很多刚刚走出校门的学子选择律师行业作为人生目标的起点;另一方面,北京律师较为优质的执业环境,也将很多外地律师吸引进来。

尽管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同国家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相适应,但在发展理念、管理水平等条件尚不具备时,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北京部分律师所管理水平欠缺,却盲目扩张,大量吸收外来律师及新入行的律师,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投诉事件增多,大大影响了律师的对外形象以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针对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业内人士献计献策,提出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方法。有人指出:律师界应该提升行业门槛,如增加新所成立的注册资金、合伙人人数;增加实习律师实习年限等,以此提高行业成员综合素质,并达到北京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笔者认为,有意识地调控行业发展速度,无疑对行业的良性发展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通过提升门槛来调控成员数量和质量的方法值得商榷。综合多年律师协会工作经验以及律师所管理经验,笔者建议,以现有法律为基础,通过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律师所及执业律师的综合素质,或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的问题。

律师行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律师行业发展过快所导致的人员素质下降、违规事件增加等问题,实质上是由于律师行业本身的操作特点和管理模式所引发的,只有深入了解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选择应对措施。

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

律师职业的相对独立性。同其他行业人员相比,律师职业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律师工作(特别是诉讼领域)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尽管律师须挂靠在某一律师事务所名下,并以律师所的名义才能对外执业,但很多时候,律师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形式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仍采取提成制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即律师凭借自身案源代理案件并获得收入,除去税收及交纳给律师所的费用以外,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因此,很多律师所与律师之间形成的是相当松散的管理,除了出具文件需加盖公章,以及分配提成费用外,律师和律师所之间没有更多的联系,律师不需每天按时上岗,律师所也没有针对律师更多的管理。律师执业,更多的是凭借个人的能力与关系,而不是借用律师所搭建的平台。由此,律师不在意律师所的规范化管理和长远发展,律师所也不关注律师在外如何开展业务,不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加以规范、引导,导致执业风险由此产生。

律师事务所的低成本运营。目前,在国内,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和风险还相对较低。律师所采取松散管理模式,可以使律师管理成本相对低廉。律师所不需为提成制律师提供基本薪金,大多数律师所也不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金。通常,律师所除了代律师向协会交纳个人会费以外,只需给律师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更有个别律师所只收取管理费,不尽任何管理职责。而对于律师的职业发展空间、业务培训机会、开拓市场费用等,律师所则更不愿去关注,不需投入任何成本。

与之相对,一旦提成制律师揽到法律业务,获得收入,律师所便可以坐享其成,从中分一杯羹,确有无本万利的感觉。

律师所采用简单的提成制度,不利于律师职业生涯的整体发展,也为律师事务所带来潜在的风险。低成本的松散管理模式,使得律师所对律师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只要能够保证按时交纳各种费用,可能为律师所带来收益,律师所来者不拒。尽管律师的执业很可能给律师所带来一定的风险,但在利益面前,律师所常常忽略风险。事实上,这与整个行业缺乏投资意识有关,从长远规划讲,律师所应该增加前期、持续投入,以期获得最终丰厚的回报。

提成制律师的高成本执业。与律师事务所低成本管理相对应的是提成制律师的高成本执业。律师执业的前提是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每年需交纳个人会员费,同时需要向所内交纳金额不等的资源占用费、管理费等。

提成制律师没有基本薪金保证,只能完全依靠代理案件获得律师费,收入很不稳定;大多数提成制律师没有社会保险,缺乏基本的医疗、养老保障,生存压力巨大。并且,现今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律师找到案源并获得收入难度很大,很多律师为开拓市场、获得案源,需要前期投入不菲的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特别是外地进京的执业律师还要负担房租等,无形中增大了执业成本。

为了获得收入,争取利益,以承担执业过程中所需付出的高成本,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甘冒风险,采取不规范的执业方式,以求获得案源,保证收益,在给自身、给律师所带来巨大风险的同时,影响了律师在社会群体中的形象,阻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劳动合同法》对律师行业的促进作用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段时间以来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关于这部法律的很多讨论至今没有停止,同时,关于律师行业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也由此开始。

律师行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较1995年《劳动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初步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施行不久,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部分未明确的规定做出了解读,其中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至此,关于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受《劳动合同法》制约的争论立显清晰。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这将对今后律师所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给律师行业带来的益处。如上文所述,造成律师行业扩张过快、成员素质下降、执业违规现象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律师事务所的低成本管理和提成制律师高成本执业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遵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恰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应该与执业律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基本薪金,并为律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应该缴纳的保险等费用;而且,律师事务所在随意解雇律师时,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规定,无疑大大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用人成本,使律师所在招收律师时,要充分考虑其投入与收益,认真权衡,择优录用,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与监控,保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规范的法律服务,以增加自身的收益。此外,上述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律师的生存压力,降低律师执业成本,有利于提升律师的整体素质,使律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为当事人服务中去,对规范律师执业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律师行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意味着律师所对律师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这对律师所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目前,律师行业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通常不愿主动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尽管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但从短期经营角度考虑,为节省成本,律师所通常并不愿意依法采取此种方式。因此,切实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需要行业主管机关的督促执行,也需要律师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

行业主管机关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作为律师行业管理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作为律师执业自律机构的律师协会,应该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律师行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管理与监督,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依法同律师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给律师提供基本薪金作为工作保障,给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与否作为律师所评级的重要标准,同时对于违法操作的律师所给予相应惩戒,以促进律师所合法执业、科学管理,引导律师行业向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律师应增强维权意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需要适应时势,关注新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处理相应纠纷。但是,很多时候,律师考虑的是当事人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等问题,对于自身的权益,却不是每个律师都十分关注。事实上,恰恰在律师与律师所之间,时常存在某种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法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圣经”,给律师的职业生涯也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支持。广大律师应该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同操作规范、管理先进的律师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熟悉的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抗争,在用法律武器保护当事人的同时,保护自己。

现有法律规定与律师行业特点之间的差异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用工制度随之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之一,在用人机制、分配制度等方面需要做较大的调整和修改,从而使原来的制度模式受到冲击。如何将新法与原有模式对接起来,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将成为律师行业能否顺利实施劳动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

综上,律师行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业发展过快、执业风险提升等问题,有利于律師行业健康、平稳向前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则有助于维护律师所和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3.律师行业就业现状 篇三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从业门槛较低。从学历上看,美国只在硕士研究生阶段设置法学专业,而中国不仅大学本科设有法学专业,且大学专科和一些专科学校都可以设置法律专业;从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来看,我国的高通过率位于西方国家之首;从职业前的培训来看我们只要求拿到法律从业资格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而西方的大多数国家则是对律师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前的集中培训。这些都是导致我国律师素质参差不齐的因素。

我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业人员从数量来看都是空前的、庞大的。有关资料显示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律师呈现大饱和状态,仅

北京市执业律师就占全国的9%,上海也已突破一万人,而另据统计中国目前还有近两百个经济贫困县没有律师,这种地域分布格局让我们大为惊叹,在北京、上海、深圳有大量的律师无事可做,而经济落后的地方需要律师却没有。

由于律师发展历史短暂,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及一些律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漠视,使得百姓对律师的不信任感在加剧。

4.女律师的就业前景 篇四

以天津为例,女律师不占少数,我们所主任是女的张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女的以前誉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女的有个很牛的刑事辩护律师牛炳暄,也是女的嘉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晓艳是女的女士在律师的队伍中并不占少数而且多数做得非常出色我们所除主任外,九个女律师,有三个是合伙人夫人,现已不做业务做业务的三个年收入在20万左右(当然主任是百万以上的行列)一个由于是外地人刚来天津不到一年,尚在过渡阶段,估计今年能有五六万的收入另一个,今年收入在七八万还有一个,由于某些原因,收入能有几万元吧整体来说,女士做律师需要干练,豁达;自主,独立要强一些;女人的细腻以及天赋的语言表达能力对律师执业很有帮助只要能放得开,女士做律师并不像想象得那么劣势但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女律师往往被认为、逐渐的其自己也会认为是女强人而女强人塑造出来的性格,工作的应酬、忙碌,以及所接触社会的广度和深度……等等这些因素常常会成为家庭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女律师的各种原因形成的单身率要高于其他行业。

律师是一个朝阳行业,全国的执业律师数量是二三十万,律师数量和人口比是几千比一,而且分布极度不均,大城市扎堆,中小城市、偏远地区很少。而现在每年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概一千万多万,即使只有五分之一的案件请律师,也有超过二百万件,而且数量是爆炸式增长,而相应律师的数目增长就慢很多,可以说律师的需求量肯定是越来越大的。而且对于财产纠纷、婚姻案件日益增长频繁也奠定这个行业的发展示。

5.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 篇五

一、自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学习政治理论方面。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时刻意识到律师应当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为此我积极参与律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并根据安排进行个人自学,先后学习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是在此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作为党员律师,本来应该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走在前面,但实际上却一直是被动学习,学习劲头甚至不如非党员律师;

二是学习政治理论停留于表面,对其中的理论精神领悟不够全面彻底;

三是平时学习的侧重点还是再专业知识,业务繁忙的时候会忽视对政治理论学习的强化。

在遵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方面。总体上,我能够服从律所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从未有过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办理案件时也能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目前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专业知识的学习预见性不够,都是碰上某一类案件,才钻研有关专业知识,学完又丢开不巩固。二是工作缺乏自律,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三是对工作的实施无计划,行动过于拖沓。四是对较为简单的案件过于自信,有耍小聪明的嫌疑,有遗漏案件要点的情况存在。五是案件办理完成后,不能够及时装订案卷,完成案卷归档。六是有时接受当事人咨询没有耐心,态度不够亲和。

在恪守廉洁自律方面,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本人能够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党章党规为准则,我见过就是假遵守组织秩序,服从组织决定,在全面系统的学习党章党纪党规的同时,将其与自己的本职工作和生活相互结合,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但在这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过开庭结束时间过晚,和当事人一起吃便餐的情况;

二是对于亲属朋友的案件,有时会稍低于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通过剖析自己,我发现自己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究其根本,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是认为政治理论过于枯燥,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不够系统深入。学习时依赖性过强,认为只要按照安排把学习任务完成即可,自主学习积极性不够,导致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仍有不足。第二是侥幸心理国强,认为只要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出现纰漏即可,不再去追求案件高质量和精细化。同时,工作久了出现惰性和厌烦心理,案件办理完成后,认为装卷工作过于繁琐,一拖再拖,继而影响整个律所的案卷归档工作。遇见问题过多的当事人也失去了职业最初的耐心。第三在对自己的纪律要求和自我约束方面有所放松,时时刻刻以党章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来审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方面做的还不够。

三、改进措施和今后努力方向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系统全面的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章党规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第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等。从思想上重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努力将需要掌握的政治理论学深学透,同时运用“学习强国”、“甘肃党建”等新媒体手段,拓宽自身学习面,不断提升思想境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党性修养,继续坚定政治立场,发挥党员律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要不断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查阅律师行业违法违规案例、熬夜惩戒案例。深入剖析违法违规行为根源,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及时校对偏差。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自身的问题和不足时要给自己限定改正期限,严格要求自己按期改正。

三要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内心谨记纪律和规矩,严格遵守党内各项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不断完善自我,时刻剖析自己的思想,检查自己的行为,严于律己,坚定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升律师职业能力为律所的发展倾尽全力。

6.2008年五大就业热门行业预测 篇六

近日,中华英才网发布的2008年五大热门行业与职位预测结果显示,旅游、能源、医药和一直非常热门的机械、金融行业,将成为新的一年里就业最为热门的行业。

旅游业 借奥运风生水起策划销售人才紧俏

提起2008年,很快就能想到三个关键词:北京、奥运、旅游。

对于中国,2008年不仅是因为举办奥运会,还有延续8年的黄金周集中休假制度被改变,节假日分布得更合理均衡;而备受关注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也将开始实施。这三剂猛药,对旅游行业总体来说是长期的利好。

伴随着“十一五”期间大众旅游消费的快速增长与升级转型,旅游景点和旅行社纷纷看好奥运营销、传统节日营销与带薪年休假营销。旅游行业的景气也会相应带动酒店和餐饮服务行业的营销,求新求变将是该行业2008年的主题。

紧俏职位:计调员、计调经理,旅游销售顾问、旅游销售代表、同业销售代表、旅游销售经理,旅游产品策划

热门程度:☆☆☆☆☆

能源业 有国家政策支持亟需各类工程师

2007年,关于两大石油巨头的各种传闻不断,一方面是营业收入再创新高,国家开征石油暴利税;另一方面又是两大石油巨头不断嚷嚷亏损,要求国家补贴或者提价。

据了解,去年中期以来,随着油价的连续上涨,能源行业的职位需求也节节攀升。显然国际油价上涨的背后,是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除了传统的煤炭、石油、水电、火电外,核电、风能发电也都因为有国家政策的推动,而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例如,核电企业的校园招聘,从2006年开始,其火爆程度真可谓一年胜似一年。

紧俏职位:技术工程师、维修工程师,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物流管理、质量管理(QA/QC)、工业工程师(IE)、制造工程师

热门程度:☆☆☆☆☆

医药业 新医改加速洗牌研发人员更受追捧

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新医改方案受到国人的瞩目。医改的核心是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据有关部门的保守估计,随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的全面铺开,医药市场规模将扩大至少1000亿元。

有关专家预测,新医改各种政策的出台,将加剧中小企业的出局压力,提高行业集中程度。随着行业市场扩大,人才的总体需求会增加,这对求职者来说仍是利好。

紧俏职位:医药研发/化学制剂研发、药品销售/推广/业务咨询、环保技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热门程度:☆☆☆☆☆

机械业 科技环保成趋势相应人才也吃香

去年上半年,全国机械(装备)制造业投资增速超过40%,全行业产值增加1.7万亿元。由于国家把振兴装备制造业列为国民经济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今年机械行业有望保持30%以上的高增长。

据了解,机械行业是能耗大户,在国际石油价格突破100美元的背景下,节能减排的宏观调控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机械行业眼下的当务之急是招揽合适人才、走科技和环保之路。

紧俏职位:机械设计师、机械工程师、CNC工程师、机械维修工程师

热门程度:☆☆☆☆

金融业 股市有望回暖业务人才仍受关注

证券投资行业在2007年经历了浴火的洗礼。一度飙升至6000多点的上证综指由于遭遇调控压力,又大泄了1000余点,此前大张旗鼓招聘人才的证券基金公司又陷入了沉默。

不过,根据新浪财经调查,有超过60%的投资者认为2008年点位会重返6000点。而银行业也在震荡中上行,央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难改上市银行的利润增幅,由于两税合并带来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的下降,加之我国银行信用成本仍处于较低水平,有专家预测,随着上市银行的净利润的持续增长,金融类职位需求也将保持较快增长。

紧俏职位:客户经理/金融产品营销管理、风险管理/稽核/法律、融资项目管理、证券/外汇/期货经纪人、投资银行业务

7.律师行业有哪些特殊的礼仪规范 篇七

律师作为服务型职业的一类,存在行业的共性与其特有的个性。首先,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同其他服务行业一样,需要与人进行沟通和交往,因此凡是社会礼仪或说服务行业所必须具备的礼仪,对于律师同样适用;其次,律师不同于其他服务者之处在于其提供的商品是法律服务,需要接触法官、检察官,需要坐在神圣肃穆的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这就决定了律师行业需要有一套明文规定或者是约定俗成的律师职业礼仪,以配合法律工作者职业的神圣性、严肃性和专业性。鉴于前一方面乃职业礼仪之共性,笔者就不再赘述,本文欲把重点放在律师行业特殊的礼仪规范要求上,试图进行全面的阐述。

一、庭审礼仪

(一)准时出庭

作为一名律师,准时出庭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这不仅体现律师对代理案件的重视、对当事人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庭、对法官的尊重,试想若在法庭组成人员均已就座、就等候你这位律师的情况下,审判员会作何感想,等候的当事人又该是多么的心急如焚。最好的状态是能够早于开庭时间10~15分钟到达法院,一方面可以趁这段时间整理一下法庭辩论等环节需要的文件,最后整理一下思路,收拾一下匆忙的心情,并且从心理上适应一下法庭环境;另一方面当然是体现对各方的一种尊重,如果代理民事案件,也可以在庭前和当事人进行简单沟通,给当事人以心理上的安慰。如却因客观理由迟到,必须在落座后向审判长说明理由,并向法庭组成人员诚挚道歉。

(二)坐姿

法庭落座时,用善意的眼神和表情问候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者是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落座后低头看文件一言不发或者一脸高傲神气都不是明智的选择。鉴于原告、被告席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席位分列于法庭两侧,面朝对方,因此在旁听席上的人员是能够看到坐在席上律师的坐姿的,因此律师的坐姿也很重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该保持良好的坐姿,不能轻易动摇,可以适当的放松,切忌抖腿、翘二郎腿等不雅动作,因为这些小动作法官未必看得到,但是群众对此是一目了然的。本人有见到过一些年轻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不断变换双腿的位置,身体始终处于一种摆动状态,给人直观感觉就是这名律师极度不自信,对于所代理的案件没有把握,也缺乏经验。可见,基于这样一种礼仪的缺失,使得律师的形象大打折扣。

(三)表情与神态

律师要始终注意自己在整场庭审过程中的表情与神态,有时候一个微笑的表情或眼神就可能影响法官对你方的印象或态度。

第一、律师的表情要沉稳自信。傲慢和胆怯的神情都是法庭上律师的大忌,前者会给法官以厌恶的感觉,给对方当事人释放一种敌意的信号,而后者则显示出了己方底气不足,从架势上已经先输了一半。

第二、律师要尊重他人发言,耐心倾听对方。一方面切忌在对方发言时与同伴窃窃私语或者眼神游离不定、左顾右盼,这会让发言者感觉到你的不重视,甚至是不尊重;另一方面也切忌一味低头做笔记或自顾自看材料,要善于通过对方表情捕捉细节和重点,通过对方陈词时的神态揣摩对方心理,同时也要善于利用在对方发言的时间和当事人的眼神交流,因此律师应在庭审中全神贯注、目不斜视、威严正听,这不光是职业礼仪的要求,也是职业能力高低的一种体现。

第三、要擅长运用眼神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在被告人被带到法庭上后,与其点头示意,眼神交换,给其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前文已提到过的,在落座后给对方一个眼神的示意,释放一种友好的信号,表示对对手的尊重;发言时要注视审判席,不能一味将眼神固定在眼前的稿子上,要时不时抬起头和审判席上的人员有一个眼神的交流,用眼神强化语气和所要表达的诉求,加深审判人员对发言内容的印象;辩论时,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律师要直视公诉人,并时不时地环视法官。同时要注意避免目光长时间和对方律师的对视,这样会给对方一种挑衅的感觉,不是明智之举。

(四)谈吐

谈吐指言谈的内容,包括言谈的方式、姿态、表情、速度、声调等。笔者认为一名律师在法庭上谈吐方面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发言的音量要适当。声音过大显的没有修养,如果双方律师都扯着嗓门说话,会使庄严的法庭看起来像菜市场,我们要明白,律师工作的重点不是在于说服对方律师,而是通过言语和证据的呈现,使法官倾向于认同他的观点,因此和对方律师比嗓门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第二、发言时语速要适当。年轻律师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发言一气呵成、保持一个较快的语速会给人一种自信、胜券在握的感觉,也可以从气势上压过对方,但事实上这不仅不利于法官对内容的理解,也不利于庭审效果,更别说会使身经百战的律师因此胆怯。因此,把握好一定语速,有节奏的发言,能够适时突出重点,并在感性陈述时适当放慢,通过语速的转化达到以情打动审判人员的效果。

第三、善于利用手势增强语言的感染力,但手势要适度,切忌过于夸张的手势。有些律师全场照着稿子念,既不抬头也不动一下身子,显得异常僵化,这就会使律师整体形象大打折扣,而在发言过程中增加适当的手势会使这种局面有所改善。

第四、律师的表达要平和,用词应当规范、谦恭、雅致。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律师不光代表当事人,更是法律的发言人,要在言谈举止上做到儒雅谦逊,切忌表达上有任何攻击性的语言。

我特别欣赏一位律师的总结:“心直口快不适于法庭辩论,气势汹汹有失律师风度,反唇相讥则让人感到轻浮、律师在法庭上应当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趾高气昂,始终保持彬彬有礼的学者气质,一语中的、柔中带刚、语言与肢体的融合统一。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是有着沉着悦耳的嗓音,阴阳顿挫的节奏把握,收放自如的肢体语言,还有恰到好处的感情控制,内敛而透露着锋芒。”

(五)发言的规范性

第一、如何申请发言、如何表示结束发言是很多律师在网络上讨论的一个重点。确如诸律师所言,在发言的规范上,律师的做法不统一,随意性很大,有的以“我说两句啊”开头,有的以“咳咳”轻咳两声开篇,也有的没有前缀直接进入正题的,在这个问题上,律师们普遍建议便是以更专业、更规范、更礼貌的用于开始发言,类似于“审判长、审判员,我发表一下我的意见”或者“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这个问题我谈几点我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诸如此类,这样一种礼仪规范,一方面能够体现对合议庭的尊重,另一方面当然也体现律师自身的素养,展现律师队伍的精神风貌;在质证环节需要提问的情况下,要向合议庭请示,得到许可后尚可发言,这能使得整个法庭秩序井然有序,同时让法官感觉都他在整个法庭中的地位,对于律师而言可以说这也是一个好好的技巧;在发言完毕时,要主动提示法庭,类似于“我第一轮发言完毕”,尽量不要出现让法官追问“原告(被告)律师发言完了没有”这样的场面。

第二、注意称谓的准确和灵活适用,避免犯低级错误。例如合议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高坐,就不能再僵硬地按发言稿上的“尊敬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照旧念,又比如合议庭上坐的是审判员,就不宜说成是审判长。这一点上就体现了提前到庭的重要性,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发言内容的微调整,就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完成。

第三、辩论环节,在对方律师发言过程中,不能随意打断。很多人受港剧影响,认为我国律师也可以像英美法系下律师那样,一旦听到对方律师有不合适的言论或对证人有诱导性的提问,可以直接站起来大喊“反对!”,事实上这在大陆的法庭上是不允许的,因为香港延续英美法系,采当事人对抗制,法官处消极地位,而大陆采法官主导式,任何一方要想在规定程序外发言都要经过合议庭的许可。

第四、注意把握发言时间,做到语言精练,切中要害。法庭辩论环节尤其要注重风度,不打断对方发言是一点,给对方发言的时间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第五、在询问证人或者讯问被告人时候,注意语气的把握,避免过于激烈、尖锐的言语。当然目前中国法庭上一大现象就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往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当庭作证,这使得律师丧失了当庭质证的可能性。

第六、使用普通话,这一点非常重要。笔者发现使用当地方言的情况大量存在,当然从目前情况看,主要是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在使用,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般会用普通话。律师在和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按当事人的语言习惯也许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但在法庭上一定以使用普通话为前提。当然根据各个地区情况不同,笔者认为还是要根据地区发达程度做适时地调整。同时,律师在法庭上应尽量回避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俗语,即要避免适用大白话,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

(六)个人物品

第一、文件等在桌子上要摆放整齐,随意地散放给人的凌乱之感,会令人对律师的信心多少打些折扣,反过来整整齐齐的文件摆放,配合上律师胸有成竹的表情,让当事人会格外放宽心。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讲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是基本的礼仪,也是对法庭及法庭组成人员基本的尊重,当庭接电话是大忌。

二、会见当事人的礼仪

律师需要打交道的对象一部分是法庭上的同行,一部分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等,最主要的部分莫过于当事人。律师行业流传着一句形容律师的话,“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这就是说律师要面对的客户形形色色,因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是超阶层的,而如何能在纷繁复杂的客户之间周旋,处理好和他们的关系,博取当事人的信任,并同他们配合,获得最后的胜诉判决,是每一个立志成为出色律师的人所要攻克的难题。这其中,一份良好的律师职业礼仪就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一)接待客户地点的选择

基于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角度考虑,接待场所应尽量安排在律师办公室、律所接待室等场所,避免在律所公共接待区与当事人交淡案件内容。如果选择律所以外的地点,则应选择环境清幽高雅,且消费水平适中的休闲或商务场所。

(二)平等原则

对待司法工作人员的礼仪,同样也要表现在同客户会面的场合。不要自以为是,不要傲视一切,目空无人,更不能以貌取人,要明白对于律师而言,有客户才会有案源,有案源才能有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客户才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故对待任何当事人都应本着平等、与人为善的原则。众多律所在对年轻律师培训中都提到这样“五不”:第一不问收入;第二不问年龄,将近退休的人,白领丽人的年龄不问;第三不问婚姻家庭,因为家家都有难念的径;第四个不问健康问题,商务人员不谈健康;第五不问经历,英雄不问出处。

(三)倾听当事人

对律师来说,很重要一个业务能力就是要能够从客户长篇累牍的叙述中把握住最核心、最关键、对案件有影响的点,那么首先一点是能够耐心听当事人陈述,不轻易打断,也许客户表达能力很有限,用词很单一,会不断重复业已叙述过的内容,这时候律师不应该表现出不耐烦的表情,而应该有技巧地引导当事人继续陈述。优秀律师不光在能力上高人一筹,更重要的应该是表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阅历的积累,对人事的包容上。

(四)适度原则

我们说,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要自尊但不能自负;要坦诚但不能粗鲁;要信人但不能轻信;要谦虚但不能拘谨;要老练持重,但又不能圆滑世故。律师与当事人交往尤为要把握好一个“度”。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出色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说过:“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律师对于客户要表现出社交场合基本的礼仪,并且同时遵守律师行业所要求的特殊礼仪规范,除此之外不需要有更多的礼仪去迎合客户,正如德肖维茨教授的另一句忠告“朋友为朋友做的事,不应是律师为当事人做的”。

三、同其他人员交往的礼仪

最后,简单叙述一下律师同其他人员,如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以及与同行交往过程中的礼仪。

(一)与书记员交往时的礼仪

笔者记得有一次正好在文印室帮忙,进来一位女律师,头一句话就是“给我复印一下”,这样一句没头没尾、不带称呼、没有敬语的命令,使得在场的书记员很不满,也就当然没有上前帮忙,女律师只好略显尴尬地自己动手。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在社交场合,很显然平等互利原则深入人心,你给对方施礼自然对方也会相应的还礼于你,反过来回应你无礼的最好方式自然也就是漠视。所以律师一定要摆正自己的地位,对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同样要表现出应由的礼貌和尊重,该有的礼仪和素养不能因为对方身份不同而有所弱化。

(二)与同行交往时的礼仪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同业互敬是律师职业道德里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尊重对手是一种很高尚的情操,是一个人有涵养的体现。律师之间若嘲热讽、恶语相向,不仅让外人笑话,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律师的激化下反倒升级,最后不可收拾。因此,做到敬重每一个对手,视他们为劲敌同时,也要欣赏对手身上的优点,这样才是一名讲礼仪的律师该有的气度。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礼仪之邦,礼仪已幻化作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律师作为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用前辈张思之的话说就是“优秀律师应当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显然律师职业礼仪对律师来说举足轻重。一名讲究礼仪的律师,不仅很容易赢得他人尊重,营造和谐法庭的气氛,而且能够在无形中使获胜概率增大。

诚然我国的律师礼仪制度由于起步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律师从业人员的素质较过去有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关注律师礼仪这一块,并且也正逐渐将之运用于执业过程中。

8.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 篇八

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我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处理的行为。

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影响律师行业声誉的非执业行为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协调处理。

第三条 投诉查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及时办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疏导教育与惩戒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查处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投诉查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投诉查处案件档案,建立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分析等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投诉案件查处工作总结以及统计分析情况分别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第二章 办理机关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具体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

第九条 投诉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投诉案件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同一个投诉涉及不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第十条 投诉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由律师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办理。

投诉案件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可以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同一个投诉事项,投诉人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投诉的,由律师协会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案件,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一)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投诉;

(二)对律师协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组成人员的投诉;

(三)对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投诉;

(四)对上述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诉。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等方式,表明投诉事项和请求,应同时提供其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投诉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待投诉人来访,应将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项、案件情况、投诉请求和相关投诉材料目录等内容记载清楚。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对投诉材料及投诉事项进行审核,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在接到投诉后5日内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本机关办理的,应当受理,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行业诚信—投诉登记栏内填写《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于5日内分别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发出《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附件1)、《被投诉告知书》(附件2);

(三)属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应在接到投诉后5日内转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省司法厅接到的投诉案件,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在接到投诉后5日内直接转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同时抄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案件事实清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转有行政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

(四)投诉案件情节轻微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转律师协会调查处理,但投诉人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除外。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投诉案件情节严重、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转办的投诉案件,应当在转办的同时,将转办意见、办理机关、联系方式等告知投诉人。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案件,下级办理机关不应再次转办。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二)匿名投诉或者投诉材料没有载明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能调查核实的除外);

(三)投诉案件正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正在调查处理的;

(四)已经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复查程序处理,没有新证据而再次提出投诉的;

(五)其他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案件受理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应不少于两名,重大、复杂案件可组成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与调查事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在调查笔录、记录中注明执法证号。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向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听取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说明和辩解。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被投诉人是律师个人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协助投诉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投诉人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涂改、伪造有关证据材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办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投诉案件,需要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调查的,可以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委托机关应当向受委托机关出具书面委托函。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投诉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对投诉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

(二)调查人和调查过程;

(三)经过调查确认的事实;

(四)证据目录;

(五)处理建议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案件经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一)投诉请求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同时做好投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

(二)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作出投诉不实的结论意见;

(三)被投诉人在执业活动中存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瑕疵,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者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

(四)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予以立案、处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结束5日内提请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立案、处罚;

(五)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的,在调查结束5日内移交律师协会予以行业处分;

(六)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经济损失,投诉人要求赔偿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按照《浙江省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办法(试行)》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投诉案件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费争议,而该收费不涉及违法违规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好解释的同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建议投诉人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八)被投诉人不配合调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九)被投诉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党员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触犯党纪的,应当同时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紧急的投诉案件应当急事急办。

投诉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办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需以法院判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结论作为处理依据的,等待判决、处理结论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自收到生效判决或者处理结论之日起继续计算办理期限。

延长或者中止办理期限的,办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被投诉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办理机关向投诉人的答复意见,应当抄送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律师个人的,答复意见应当同时抄送被投诉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条 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办理机关应当在案件处理完毕后5日内报告、反馈处理结果。

对重大的投诉案件,办理机关应当向上级部门随时报告案件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投诉经查证属实作出处理的,应当记入律师诚信档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不良记录,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办理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保管。

投诉查处案件档案内容包括:

(一)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

(二)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或者转办告知书;

(三)被投诉事项告知书;

(四)投诉案件转办通知书;

(五)投诉人的投诉材料;

(六)调查报告;

(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八)办理机关的答复意见;

(九)移送行政处罚报告或者移送行业惩戒函;

(十)责令整改通知书;

(十一)向上级部门的反馈报告;

(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投诉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第五章 复 查

第三十三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调查处理意见不服再次投诉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律师协会(含省直律师协会,下同)处理答复后,投诉人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查;

(二)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处理答复后,投诉人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由省司法厅复查;

(三)经市律师协会处理答复后,投诉人再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由省律师协会复查。

第三十四条 复查机关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并及时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复查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进行督办。

第三十六条 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的情况,纳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投诉案件办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投诉案件,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不得将投诉人的投诉、举报等材料直接复印给被投诉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投诉案件办理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第四十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案件,办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第四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案件办理不及时或者处理意见不妥当的,应当及时提出指导意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贯彻执行。

第四十二条 投诉案件办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下发督办单予以督办:

(一)对应当受理的投诉案件不予受理的;

(二)办理投诉案件存在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投诉案件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

(六)事实调查不清的;

(七)应当予以处罚而未予以处理的;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经过督办,办理机关仍未按规定办理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律师协会建立投诉案件查处互相通报、协商制度,定期召开联系工作会议,共同研究投诉查处工作,协商处理重大案件,形成工作合力。

对律师协会办理投诉案件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指导、监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9.律师行业就业现状 篇九

请进来,走出去,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择业机会。

调查表明,清华大学70%以上的毕业生都是通过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及提供的招聘信息找到心仪的工作的。因此,为了使就业质量实现新的突破,就必须吸引更多优秀的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并加大其中重点行业和领域用人单位的数量和比例。围绕上述目标,清华大学积极走出去,加强与用人单位,特别是重点用人单位的联系。

近几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启动之时,清华大学就会向近3000家重点用人单位发出来校招聘的邀请函,并附上毕业生的专业分布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与重点用人单位、地区的联系,校领导亲自带队赴外地走访,深入党政机关、企业、部队和科研院所,了解用人需求,宣传学校就业理念。

创新形式,地区、行业打包招聘效益高。

以地区、行业打包的方式举办招聘会也是清华大学招聘工作的一个特色。通过对近年来招聘方式的总结梳理,并结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和不同用人单位、行业、地区的需求,清华大学对招聘形式进行大胆创新,除传统的独家用人单位专场招聘会,多家用人单位中型、大型招聘会之外,着力推动地区打包、行业打包的中型招聘会,形成了多管齐下,各展风采的局面。

在不久前清华大学举办的辽宁省中部七城市(沈阳经济区)地区打包招聘会现场,几名清华毕业生与鞍山钢铁集团顺利签约。这场招聘会清华大学邀请到了辽宁省中部七城市组织当地63家重点单位打包来校招聘。

10.律师行业就业现状 篇十

2010年1月18日起,人事档案不在北京所属人才机构指定地的人员将无法获得在北京申请做实习律师的资格。而早在1月1日北京市司法局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持外地执业资格证的律师想转入北京,也需提供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2、习近平到德恒律师事务所调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2010年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来到德恒律师事务所视察了党员之家和律师工作间,同该所员工和有关负责人亲切交流。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律师积极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律师行业要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引导广大律师端正执业理念,促进律师行风进一步好转,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3、司法部通报“李庄案”,警示教育全国律师

2010年3月18日,司法部向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就李庄违法违纪案件发出通报。通报指出,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 年6 个月。2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通报进一步指出,李庄案件危害很大,教训深刻。李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3月1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3月开始到年底,利用“李庄案”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

4、司法部、全国律协分别颁布实施《律师事务所、律师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6章3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原则、考核机关等内容,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的执业和管理情况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其目的在于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从制度的基本定位上讲,检查考核既不同于年检制度,也有别于评先创优,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创新和发展。

5、我国扩大值班律师试点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法律援助

2010年4月14日,司法部在焦作市召开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就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进行总结交流,并提出由河南省焦作市首创的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国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以使更多的低收入人群获得及时、专业、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买单,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公安、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代理或其他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6、7位律师入选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010年4月27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晓明;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芳;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修保;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玉萍7名律师入选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7、北京统一律师收费刑案一审代理费最高3万元

2010年5月14日,北京市发改委公布《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全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刑事案件的收费将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至30000元。民事诉讼案件则将按照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收费3000至10000元。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至10000元,下浮不限。计时收费标准:100元至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新标准和实施办法均从5月30 日起试行。

8、上海律师志愿者服务上海世博会

由来自上海市卢湾区的200多位律师志愿者组成的上海世博会城市志愿者服务站,在世博会期间,无偿为国内外宾客提供信息咨询、语言翻译、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充分展示了中国律师的精神风貌与文明素养。为了对在推进迎世博600天行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迎世博600天行动社会动员指挥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表彰第五批„迎世博贡献奖‟的决定”,德恒上海所王军旗、鼎立所王顺吉和中茂所刘培灼3名律师获得“志愿服务贡献奖”。这也是继上海市律师协会作为单位获奖之后,首批律师个人获此奖项。

9、全国律师行业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2010年5月27日,司法部在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要求,要不断提高律师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吴爱英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在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要求,切实履行指导责任,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和特点,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有效地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在律师行业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和引领广大律师党员带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10、司法部表彰“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优秀律师

2010年7月20日,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09年总结表彰暨2010年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服务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2009年7月开始,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共同发起“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向无律师县或律师资源短缺的西部贫困县派遣1名律师,以消除律师服务空白点。截至2010年4月底,全国无律师县从2009年底的206个扩大到210个。会上,对39名优秀律师、优秀大学生志愿者和33个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

11、浙江嘉兴市允许律师竞争副处开全国先河

2010年7月底,浙江省嘉兴市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与往年不同,今年打破了职业类别界限,允许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人员报名参与竞争。作为新经济社会组织人员,有15名符合条件的嘉兴律师报名参与竞争,这是嘉兴市首次在律师事务所等新经济组织中竞争性选拔副处级预备干部,此举在浙江省乃至在全国也是首开先河。这种做法使得律师的政治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对年轻律师来说,更展示了一种非常好的发展前景。

12、全国律协发布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律师法》,七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自2010 年8月1日起施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工作,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的一件大事,是律师协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

201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意见》对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主要提出了5个方面的措施,同时从4个方面对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工作体制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从5个方面加大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更加从3个方面强调要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14、北京检察机关首次试行辩护律师旁听审讯犯罪嫌疑人

2010年10月12日,《辩护律师旁听讯问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试行,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旁听讯问现在暂时试行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同时旁听律师限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辩护的执业律师。《办法》指出,在启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公诉部门均有权提出。公诉部门在通知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应告知其有权请求辩护律师旁听,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旁听。律师旁听讯问时可以记录,可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对讯问人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提出异议,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及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可提出意见或代为提出控告。讯问完毕后,经讯问人允许,辩护律师可补充发问,核对讯问笔录,针对遗漏或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建议,并签字。

15、上海律协率先设立行业年金保险

2010年11月13日,《上海律师行业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审议稿)》经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表明上海律师将在全国率先设立行业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设立律师行业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律师行业从业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通过行业互助的形式保障律师福利权益,使律师的老年时光更加舒适顺意。该方案分为三部分,一是律师行业年金增值收益计划;二是会员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会员个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三是律师事务所人才激励保险计划,律师事务所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16、***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讲话

2010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北京出席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并讲话。***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律师执业准入机制,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要加大对律师依法履职的保障力度,维护律师执业权益,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防止发生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的事件。***进一步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要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17、中组部、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2010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会议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基础上,对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进行部署。律师行业党组织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提高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18、北京律协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在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上发布了历时半年调查做出的《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这也是全国首份关于律师社会责任的报告。报告中表明,在各种服务社会的途径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最为普遍。近3年来,北京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超万件。北京律师协会还成立了专门的公益法律咨询中心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此外,北京律师凭借自己的法律专业能力,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消解纠纷,自2010年1月至10月,一共受理案件13000余件,成功调解8000余起。在保持行业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北京市律师协会每年从会费总额中提取1.5%专门用于公益捐赠,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费用近百万元。

19、公益律师成为我国首位艾滋病反歧视大使

2010年12月1日,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举办的“关注艾滋病感染者就业保护”活动上,国内专职公益律师第一人--郭建梅,被授予我国首位艾滋病反歧视宣传大使称号。郭建梅是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有着15年公益律师的丰富经验。至今,郭建梅所在的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已提供免费法律咨询7万多人次,代理案件近3000件。中心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职场性别歧视、男女退休年龄、男女同工同酬、性骚扰、家庭暴力等。20、中国首家律师史料馆在上海卢湾开馆

11.律师行业就业现状 篇十一

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公信力,不断推进扬州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深入推进我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近年来在司法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我市先后组织开展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律师党员公信力工程、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将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相结合,全面开展了律师行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律师依法诚信执业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全省率先开展了“星级所”评定活动,建成了全市律师诚信档案库,出台了律师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将行业诚信建设落实到了具

体工作之中、不断加以推进。

但全市律师、律管人员也要清醒认识到,随着我市律师事业发展,从业人数迅速增加,事务所规模不断壮大,在队伍素质和规范管理方面暴露出了一些缺失与不足:少数律师诚信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失、执业纪律松弛;个别律师事务所组织纪律散漫、管理制度缺失、合伙人缺乏责任意识、主任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由此导致的律师投诉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收案收费不规范、对当事人作不负责任的承诺、不尽职代理、越权代理、无资质人员违规执业等方面。尽管上述问题仅仅发生于个别单位和个人,但其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社会对律师队伍的信任度,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因此,整顿执业纪律、净化行业风气、重塑职业形象的要求已经迫在眉睫。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律师诚信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指导监督,将律师诚信建设与创建“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相结合、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确保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以诚信建设促行风建设,维护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为我市律师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深入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总体目标

按照“坚定信念、精通法律、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推进落实律师诚信执业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使全市律师诚信执业意识普遍增强,诚信状况明显改善,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

三、深入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服务大局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和促进作用,把律师行业诚信建设贯穿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二)坚持与律师事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新要求,结合促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以改革创新精神,把握新形势下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规律,拓宽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使律师行业诚信建设体现在推进律师行业发展的全过程。

(三)坚持与律师管理工作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高点定位,着眼长远,把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全面融入律师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着力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规范性。

(四)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把重视教育预防与加大惩戒力度有机结合,加强引导,注重激发教育的内在动力,依法运用惩戒手段,着力彰显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约束力,不断完善自律与监管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实效性。

四、深入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扎实开展诚信意识教育,引导律师争当诚信执业标兵。将诚信建设与创建“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使诚信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将诚信教育作为律师事务

所思想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建立日常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行业诚信教育培训机制,教育引导律师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争做诚信执业的标兵模范。

(二)进一步抓好我市律师诚信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继续做好全市律师诚信档案、执业档案的建设,贯彻落实市局、市律协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信用等级评定活动、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执业行为,用制度保证诚信服务。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印章卷宗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精神。一是规范委托代理,切实做到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管理档案,防止少数律师个人失信行为的发生,杜绝无资质人员违规办案;二是完善利益冲突审查,将其作为案件受理审批必查项目,避免因发生利益冲突而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三是落实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确保客户如实填写《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实行“一案一卡”附卷存档,如果客户主动要求将《监督卡》寄送市律协的,应留复印件存卷,确保律师以优质服务取信于当事人,取信于社会;四是完善风险告知等制度,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五是及时设臵诚信执业公开承诺桌卡,10月1日前实现每个律师“一人一卡”,卡面应印制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所属律协分会监督投诉电话,及依法诚信执业格言,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第二、完善律师行业诚信评价制度。一是按照市局、市

律协关于开展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的部署,做好首次评定的申报、初审工作,严格对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每位律师的信用等级;二是进一步完善律师诚信档案和执业档案库的建设,全面、准确、及时的更新各项信用信息和奖惩记录,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律师执业信息披露制度;三是认真做好律师投诉受理工作,落实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要对被投诉人予以降低信用等级、曝光不良信用记录的处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诚信形象。

第三、建立律师退出机制。对因经常不诚信执业被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而又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三)组织律师向社会公开诚信执业承诺。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是律师工作的本质要求,是“以人为本”在律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的决定因素。各地要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社会公开诚信执业的内容,并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律师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各律师事务所要强化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考核和教育管理,严把“入口关”;明确律师助理、行辅人员职责,严禁违规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各地律管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执业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决不姑息迁就。

五、深入推进全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律师协会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具体实施、全体律师参与的工作体制,特别是要明确律师事务所是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各县(市、区)年内至少召开一次律师诚信建设推进会,并及时形成总结报告。

(二)深化诚信考核。要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重点考核。

(三)大力开展宣传。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在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信息,并通过相关媒体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树立全市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律师诚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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