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2024-11-30

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精选10篇)

1.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一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和节能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经发局、高新区经改局、创元集团: 为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5〕35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98号)、《苏州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能效之星”创建活动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就2012年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和节能扶持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项目选择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技术先进适用。

(二)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三)优先支持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项目;优先支持国家万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和国家、省和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优先支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优先支持开展“能效之 星“创建活动并取得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

(四)项目承担企业具有一定的综合实力,项目资本金落实。

二、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一)循环经济项目:

1、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废弃物再利用、资源化,利用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园区内产业链耦合的循环利用项目);

2、清洁生产中高费改造项目和相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资源减量化项目(节水、降耗);

4、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视项目大小给予奖励。

(二)节能项目:

1、工业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高效照明技术改造、新能源利用项目、高耗能行业工艺节能改造,商业、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重大节能项目;

2、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3、重点耗能企业(指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淘汰设备主要指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锅炉等通用设备);

4、创建“能效之星”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6、节能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7、其他节能专项活动。

三、项目申报的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1年以来开工,在2013年9月前可以完成的项目。项目建成后预期有较好的节能减排效果。申报时已经完工的项目应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二)申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填写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2、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中对循环经济项目类别要求;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

(三)申报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需填写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节能技术水平高、具有较大推广潜力的可以适当放宽;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节能技改项目承担单位需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5、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

(四)申请节能新产品、新技术节能推广应用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具有关键共性节能技术(提供有效期内的查新报告)并推广应用(当年产值超1000万元)或具有自主发 4 明专利一项以上(提供近二年获得的专利证书)并已在市场实现销售,前景很好;

3、项目申报单位上财务状况良好。

(五)申请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补助的企业,需填报苏州市节能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表);淘汰及更新设备明细表(见附件表),同时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市经信委委托的机构出具2011年9月份以后的淘汰设备报废的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能源等资源消耗基本情况;

2、主要用能设备及原有落后设备情况;

3、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实施情况及节能效果分析等。

(六)申报“能效之星”创建活动项目需要符合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为苏州市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2、2012成功创建的“能效之星”三星级及以上企业。

(七)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符合《苏州市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苏经贸资[2009]8号)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含5县市)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的项目;

4、项目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且投资占比超过70%。

(八)申报资料同时需报送电子版文档,表格请到苏州经信委网站(

五、其它

申报的项目由市组织专家评审,经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以扶持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执行。有投资额节能量要求的项目在验收时需要提供相应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项目节能量审定报告(循环经济项目除外)。请各单位认真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做好项目推荐和上下沟通协调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创元集团的项目可根据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协调申报。

附件:

一、申请报告格式

1、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2、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3、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4、苏州市“能效之星”创建活动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二、申请表格式

1、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申请表

3、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申请表

4、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明细表

5、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6、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服务平台项目申请表

7、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新技术(产品)推广项目申请表

8、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汇总表

9、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

10、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汇总表

11、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

附件一:

苏州市新型工业化(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一)企业概况

1、企业规模、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2、企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开展情况,企业能源管理、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现状

(二)立项理由

1.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概况

2.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三)项目主要内容

1.技术特点、关键技术和关键工艺;

2.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资源减量化(节能降耗));

3.项目进度与完成期限;

(四)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1.经济效益(包括节约水、电、煤、原材料等成本); 2.环境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资金及来源

1.项目总资金与资金预算(资金构成及构成比例); 2.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使用明细表; 3.资金筹措来源(自筹、银行贷款、其它)。

(六)申报单位财务状况

进行项目财务分析,附申报单位上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2.1企业能源管理目标

2.2企业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2.3企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2.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3.1项目实施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3.2项目实施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3.3 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3.4 项目实施前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 4.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4.1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4.2 项目改造后拟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4.3项目改造后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4.4 项目改造后产品种类和数量 5.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5.1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 5.2项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6.项目资金及来源

6.1.项目总资金与资金预算(资金构成及构成比例);

6.2.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使用明细表; 6.3.资金筹措来源(自筹、银行贷款、其它)。7.申报单位财务状况

进行项目财务分析,附申报单位上财务审计报告。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报告格式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印章双方印章);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六)出示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供该发票复印件,复印件经加盖投资单位和所在区经信、财政部门的公章。

2.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上预报计划、本列入计划并已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完成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中含自主研发费用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分摊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对发展全市循环经济具有示范作用。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第一条中的(一)、(二)、(三)类项目,其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获得95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90分(含)—95分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85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

(五)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助。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市级单位向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中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770”工程项目(即“七个一批”和70个重点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他项目单位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区、县级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6.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提供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7.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的重大项目和各项目创新程度由技术专家先行评审。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和市发改委下达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级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和单位(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报送资助项目的绩效材料。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总结报送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今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资助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3.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三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强化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推进我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开管„2008‟46号)和《“低碳萝岗”建设工作方案》(穗开管 办„2012‟34号)、《中新广州知识城低碳发展规划》(穗知管办„201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萝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区政府”)设立,纳入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使用原则及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方式:

(一)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

(二)采取资助、贴息、配套、奖励和专项开支方式。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区发改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编制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区发改局的部门预算,并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使用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或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萝岗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在区内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审批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的。

第六条(资金用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推动我区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作出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使用资金的具体规定)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

(一)资助方式的使用对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范畴,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

3、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试行)》(穗开管办„2013‟41号)规定的节能环保产业范畴,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4、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以及低碳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

上述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专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和发布资助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助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并制定资助类项目资助额度标准界定细则。

(二)贴息方式的使用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实施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按上述项目所获银行贷款 金额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率按项目贷款总额的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和发布贴息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贴息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并制定贴息资金管理细则。

(三)配套方式的使用对象为获得上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立项且立项文件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支持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配套的具体规定如下:

1、对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支持。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奖励方式的使用对象包括以下6类项目:

1、对生产性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得广州 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3、在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入本区,列入国家、省、市合同能源管理登记备案或节能环保登记备案的节能环保服务企业,上一在我区入统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4、对与光伏发电投资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议,在厂区范围内建有装机容量在1兆瓦(MW)以上且在线持续运行6个月以上的光伏发电应用方,按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项目装机容量每满1兆瓦(MW)一次性给予2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装机容量0.5兆瓦(MW)以上、未满1兆瓦(MW)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光伏发电应用方1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

5、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标准煤)、500吨标准煤以下(含5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建 筑(不含公共机构建筑)领域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按实际年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核定由企业自报、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审核确认。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本专项资金不给予奖励。

6、对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盘查、二氧化碳碳核查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费用不足5万元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对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核证并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核证费用不足5万元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发放。

区发改局负责编制和发布奖励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类项目的具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五)区循环经济和低碳萝岗工作领导小组用于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示范园区和“低碳萝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相关技术平台和管理能力建设、技术业务知识培训、项目考察、论证评审、评估验收以及展览等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相关经费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六)其他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给予资助、贴息、配套、奖励或专项开支的项目。

(七)对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以及节能环保产业化领域中有重大意义的项目资助金额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可突破规定额度。

对同一项目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对同一项目获得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贴息、配套、奖励和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的审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由区发改局审批;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管委会、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申请与审批程序)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资助、贴息、配套、奖励类项目申请人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递交申报材料。贴息类项目应在贷款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提出贴息申请,过期不予办理。配套类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提出配套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二)资助类和贴息类项目由区发改局受理并经专家论 证评审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配套类项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区发改局组织论证评审。

(三)资助类、贴息类和配套类项目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按申请专项资金批复的规定进行拨付。

(五)由区发改局向申请使用单位发出本专项资金使用通知书,抄送区财政局,申请使用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办理资金申请发放手续。

第十条(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发改局负责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须单独核算和专款专用,其中资助、配套资金要按规定进行招标。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对于故意造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四)资助类、贴息类和配套类项目承担单位按申请资金批复和项目管理任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区发改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资助类、贴息类和配套类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发改局提交循环经济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由区发改局按照循环经济项目管理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六)对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贴息、配套、奖励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由区发改局将项目情况对外公布,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0天内书面向区发改局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区发改局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出异议人。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的处置)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时,经区发改局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内容、地点。对因故撤消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如数退回。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的违规责任)使用单位如未能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或者挪用、克扣、截留专项资金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发改局停止项目的后续拨款,并责令限期归还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停止该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两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四

沪经信生(2010)380号

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推动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建设和发展,扩大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领域,提高总集成总承包的质量,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2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10年本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的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支持指南》(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基本条件,且财务状况良好。1.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4.在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5.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6.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具有市场合同的在建项目或具有可行性报告的年内开工项目,申报的项目须在两年内完工。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程序

1.项目申报时间为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2.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进行项目申报。3.区县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先报功能区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再报区县经委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报控股(集团)公司初审盖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央在沪企业及其他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4.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明确具体的项目受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和汇总,于9月3日前将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5.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和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四、项目申报材料

1.《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总集成总承包申报项目概述表》(见附件4,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与项目发包方签订的市场合同(带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可行性报告; 5.2009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项目涉及环评的); 7.有关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报送

5.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五

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 “十一五”节能约束性指标任务,根据《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规范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各级能源管理机构、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申报2010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主要依据。

一、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区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与节约和替代石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宣传与培训。包括全国节能宣传周、节能政

以上单位可直接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提交;

2、区县(市)、高新区、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并以共同行文方式上报市能源办和财政部门。(具体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项目公示通过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3、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4、相关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源监测报告)及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4)属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属节能技术科研开发、重点节能课题项目的,应提供完整的科研立项报告与项目研究实施方案;

(5)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的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项目申报不设时间段,项目申报资料在一个内有效。

五、联系方式:

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考核科 电话:0731-88667915 88667916 传真:0731-88667916 地址:长沙市政府大楼8楼 邮箱:csnyb@126.com

6.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六

关于申报2012电子 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电子企业集团及项目申报单位:

经研究,201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将于2012年3月7日开始,4月6日截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注意事项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称推荐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申报网站),请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66号)、《201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做好2012基金项目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在申报日期截止后,推荐项目不再受理。

请推荐单位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确认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是否属于指南范围,申报资金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把关,并就其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做出审核和评价,同时以正式上报文件形式对项目进行推荐、排序和报送(报送方式见后),排序不分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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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安排配套资金,并在上报文件中进行数额或配套比例承诺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项目申报单位注意事项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材料准备前必须仔细阅读《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办法》,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现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何夸大掺假、过于乐观的预测都会对项目评审过程,及今后验收审查产生不利的影响。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须经推荐单位推荐。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在全行业中进行通报。

三、材料报送方式

(一)电子稿: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基金申报网站下载可行性报告格式文件,按编写内容说明编制并上传可行性报告的电子版。如果上传文件出现归类错误、无推荐单位意见、压缩误码、附带病毒、内容超大或内容缺失(包括财务报表)等情况,将被取消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应在网上对电子稿进行审核、评价、推荐和排序;

(二)纸质稿:除电子稿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将可行性报告打印成纸质稿。纸质稿包括可行性报告正文、附表和附件(按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内容说明的相关要求准备齐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简装,不另加封皮,送交当地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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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根据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确认管理范围内的申报单位资格后,对送交来的纸质稿的符合性、真实性、可行性做出评价,签署推荐意见,整理后,连同正式上报文统一寄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电子稿和纸质稿须同时具备,主要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四、基金申报后续流程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在此期间,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设立的项目审查委员会确定本的电子发展基金项目计划,得到财政批复后,推荐单位将通知到各项目承担单位。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基金项目合同,拨付资金,在推荐单位配合下进行后期监管。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6日(含资料的填制、整理、评估、排序、寄送时间。两稿同时截止,纸质稿以推荐单位寄送时的邮戳为准)。

六、问题解答和联系方式

为提高效率,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过程若有疑问,可以咨询推荐单位联系人,推荐单位联系人应认真细致地予以辅导和解答;对项目指南若有疑问,可以咨询项目指南相应解释人。遇到的共性问题可由推荐单位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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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联系人:葛亮、陈思

联系电话:010-82512089、68208035

传 真:010-82512090、68134782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100086)

附件:《201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7.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七

粤经信技改〔2012〕343号

发布时间:2012-04-20 【大 中 小】 【简体】 【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9号)精神,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撬动作用,现将申报2012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扶持的原则。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精神,围绕粤港工业设计走廊重要节点促进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公平、公开,择优扶持的原则。按照新制定的《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三)依法依规,绩效优先的原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减少办事环节,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支持方向和条件

(一)支持方向

1、工业设计能力建设。扶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工业设计服务。扶持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项目。

3、工业设计交流及推广。主要支持第六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及活动周的相关活动和安排。

4、重大工业设计项目。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建设工业设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方向1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发展方向,并必须属于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推动工业设计发展的中介组织、企业、园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属于省市(区)共建工业设计产业基地;项目承担单位涉及工业设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效显著的;鼓励项目所在地政府承诺给予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

2、方向2项目承担单位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为支撑,为相关企业进入高科技领域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进行转型升级。

3、方向3对各有关专项赛、地区赛的举办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按照第六届“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及活动周工作方案另行提出要求。

4、方向4应符合以下条件:工业设计中心建设鼓励工业设计发展较快的珠三角地区核心城市设立,对已取得较好的工业设计发展成效,具备整合全省设计资源的能力和优势,具有面向全国乃至国际化的视野和发展前景的项目给予扶持。

三、申报程序

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或省有关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如实完整填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严格按照编写提纲(附件2),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附件3),核实无误后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和财政部门审核在5月15日前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项目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有关项目推荐单位于5月15日前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要件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不予补报。

上述有关表格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上查找本文下载。

附件:1.2012年广东省工业设计项目申请表

2.2012年广东省工业设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技术改造处蓝艾青,电话:83135836;

省财政厅联系人:工贸发展处王远林,电话:83170273)

8.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八

项目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开展好“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全力打好工业项目建设三年攻坚战,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引导并支持企业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更好地完成全年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目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财政厅研究,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一)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重点为全省装备、化工、食品、医药、冶金、建材、轻纺、电子、软件与服务外包等优势特色产业链的关键、节点项目;能带动市(地)、县(市)重点产业发展的龙头项目。

(二)提速增效项目。重点支持对地方工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拉动作用,能促进工业经济整体速度增长、效益优化、持续健康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当年能够发挥效益的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合同订单,但确因资金紧张难以完成合同和扩大生产来满足市场需求的工业企业。

(三)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在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营销供应链、企业技术改造等环节开展两化融合试点项目建设;支持人口、法人单位、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拓展相关应用服务等项目建设;支持覆盖全省的省、市、县、镇、村多级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专家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农村的三网融合等农业信息化项目建设;支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社区信息化等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及物联网应用项目建设。

(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试验、技术咨询、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共性需求;支持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创业指导、创业辅导等综合创业服务;重点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拓展发展空间等项目建设,使成长型中小企业做专、做优、做强,尽快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市、县重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专业化、优势特色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等软、硬件环境建设项目。突出支持县域工业园区建设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各市(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08〕20号)、《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07〕71号)、《黑龙江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黑财企〔2008〕33 号)、《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乡〔2007〕5号)规定要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本地产业优势,在深入项目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申报项目审批相关手续、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计划产值和利税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并由项目单位提供具有科学计算根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和可行。重点筛选上报一批市场前景好、牵动作用强的大项目,(二)申报专项资金项目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须根据申报重点对推荐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三、其他要求

(一)各市(地)、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并要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2011年省工业和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的相关专项资金项目须统一填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企业基本情况表》,申报中小企业项目还需分别填报相关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原则上,2011年已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每个企业本只能申报一个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重点专题,且每个市(地)最多只能申报10个项目,每个县(市)最多只能申报3个项目。(三)申报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企业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报送上财务报表)。凡未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报送财务报表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

(四)各市(地)、县(市)所报送的文件及文字材料一式三份,其中:报省工信委规划与投资处两份(光盘两份);省财政厅企业处一份(光盘一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

省工信委规划与投资处 周 丹 0451—82667896 省财政厅企业处 徐金光 0451—53635414

9.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九

2011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意见》(粤发„2009‟13号),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产业高端技术研发,加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引导各级财政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投入力度,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自主创新核心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先导区、国际科技合作承载区、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高新区“二次创业”与创新体系建设专题

本专题以优化我省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园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力,提升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聚集,使园区成为我省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先行区和示范区。专题1:高新区现代服务业试点示范及现代服务业平台建设(专题编号:0106)

主要内容:引导高新区开展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要内容的“二次创业”,建设以现代金融服务、现代物流、高端商务服务、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和科技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服务业体系,重点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有机融合,建立科技服务业的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机制,加强技术支撑体系、现代管理体系建设。引导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专业化和差异化的各类现代服务,促进研发链与产业链的高效对接,促使园区构建起网络化和连锁化的现代服务体系。

申报要求:申报试点示范建设的单位必须是现代服务业基础较好的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研究和实施。重点支持开展创建世界一流园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以及获得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粤港合作推进高新区建设示范园区、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等称号的园区。申报单位必须有3倍以上的配套资金。

已经获得2010年试点示范建设项目的单位,可以再申请滚动支持。

专题2:园区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及提升(专题编号:0107)

主要内容:重点支持高标准新建孵化器及现有孵化器“软实力”的提升。鼓励孵化器在为在孵企业提供办公用房租赁、通讯网络、综合商务等一般性服务基础上,为企业在研发、中试、产品设计等环节上提供技术服务,支持进一步在管理团队发展、市场支持、法律和知识产权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或协助提供种子资金、中间融资或者风险基金等融资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计划,并已启动建设,地方必须承诺并落实3倍以上的配套资金。

专题

3、园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专题编号:0108)主要内容:现代企业加速器旨在从高成长企业的切实需求出发,提供定位清晰、方向明确的企业加速服务。支持园区建设现代企业加速器,为高速成长的企业提供快速增长的空间和专业服务。

申报要求:加速器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80%以上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能够为快速成长阶段的企业在物理发展空间、配套设施、技术平台、投融资、市场网络、人力资源提供优质服务。

专题4:园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建设(专题编号:0109)主要内容:支持科技园区成立或引进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建立专业管理和服务团队、引入咨询机构以及建设配套服务平台。支持园区建设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平台),支持争取非上市企业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融资担保服务工作;鼓励园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资金;支持园区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创新融资模式。

申报要求:具有较强的投融资需要及风险承受能力,新三板试点仅限于国家级高新区。

支持方式:新三板试点支持方式,对出台有实质内容的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试点的政策的园区,依据申请一次性补贴园区管理机构50万元,对园区奖励或补贴企业改制上市及挂牌试点的,依据申请,本专项按园区奖励金额的30%补贴园区,每个园区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园区可根据情况将资金列入园区补贴基金或补贴企业,统计时间为2009年1月至项目申报日为止。

风险投资及天使投资支持方式,鼓励园区以跟进投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本专项按园区支持金额的20%补贴园区,每个园区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园区可根据情况将资金列入园区补贴基金或补贴企业,统计时间为2009年1月至项目申报日为止。

其他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无偿资助。

专题

5、高新区科学发展战略研究(专题编号:0110)主要内容:促进全省高新区产业发展优势聚集战略、产业发展潜力识别与挖掘战略、特色产业发展战略、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模式战略研究。高新区公共治理模式、高新区行政管理、高新区产业管理、技术路线图等管理策略研究。高新区发展调研、高新区发展国内外比较研究、高新区发展措施制定等具体决策研究。

重点支持:⑴全省高新区创新发展指数研究,旨在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可行的指标体系,对全省高新区创新发展指数进行持续监测,评价各高新区创新能力和水平,并对其发展产生引导作用,以期提升高新区发展水平。⑵建设全省高新区创新资源及创新需求集成发布系统,整合各园区创新资源,构建一个共享网络平台,为各园区和企业提供共享信息服务及创新需求沟通平台。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原则为园区管理机构、研究基础扎实的科技管理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项目研究必须与高新区管理机构有紧密合作,不支持单个园区本身的发展战略研究。

二、关键技术攻关与重大成果产业化专题

专题

1、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专题编号:0111)

㈠ 项目内容。⒈核能技术与产品。

重点支持核电站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如核电站系统与设备、核燃料、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开发。⒉太阳能技术与产品。

重点支持各种高转换效率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包括单晶硅电池、多晶硅电池等先进高效太阳能电池产业化关键技术;先进、高效薄膜太阳能电池制备及其关键设备技术;先进的光—热转换材料、集热器结构材料和部件,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和装备;大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及并网逆变器技术;太阳能(光热、光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⒊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技术与应用。

重点支持典型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汽车节能新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污水处理关键技术及应用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业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技术等。

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⒈整体性能有明显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⒉项目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⒊立项1年后的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题

2、核心芯片(IC)与软件开发应用(专题编号:0112)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的要求,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提升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水平。

㈠ 项目内容。

⒈高性能集成电路芯片(IC)。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嵌入式CPU,卫星导航专用芯片,高速流信息安全加密芯片,面向物联网的信息采集、存储、传输、认证、安全、应用等方面的关键核心芯片。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

⒉高端软件。

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重点支持现代物流、先进制造、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的服务支撑软件开发与应用,包括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和各类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

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⒉在1家以上典型行业获得应用。

专题

3、重大装备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专题编号:0113)

㈠ 项目内容。⒈先进交通设备。

重点支持飞机、船舶、高速轨道交通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⒉高档精密数控机械装备。

重点支持面向我省优势产业的高精度自动化成套装备及检测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⒊服务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

重点支持用于公共安全、抢险救灾、特殊环境加工作业、国防军用等领域的危险作业服务机器人;用于老人化社会、残障人群、教育、娱乐、保洁监控等领域的家用服务机器人;用于推进微创伤外科机器人、智能假肢与器官、康复训练等领域的医疗与康复机器人。

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⒈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⒉获得2件以上专利。⒊装备运行稳定可靠。

专题

4、高性能材料研发与应用(专题编号:0114)㈠ 项目内容。⒈金属材料。

重点支持高速铁路、轻轨、地铁、特高压电网等重大需求领域的关键材料国产化问题。

⒉新型无卤阻燃材料。重点支持开发有效防止火灾、综合性能优异、适用于工程塑料的硅系、磷系以及其它元素有机无卤阻燃剂,并形成年产1000吨以上的具有高附加值的无卤阻燃材料生产线。

⒊精细化学品。

重点支持石化产业和电子制造业的绿色、超净、高纯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

⒋新型显示材料与器件。

重点支持TFT-LCD、OLED、半导体照明等的核心器件与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⒈两年内有成熟应用产品,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⒉拥有3家以上的用户,产品市场前景良好。专题

5、生物技术开发应用(专题编号:0115)㈠ 项目内容。⒈海洋生物。

重点支持海洋天然产物分离、纯化、高效制备等生化工程技术,海洋活性产物的快速、高通量活性筛选技术,海洋微生物培养和大规模发酵技术等。

⒉工业发酵。

重点支持采用先进发酵工艺替代传统发酵工艺,达到综合利用原材料与废弃物,降低物耗、能耗、污染物排放,提高综合效益的总体目标。

⒊生物医药。

重点支持创新药物、制药工艺技术、生物制品、创新型医疗器械等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

㈡ 申报要求。

在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基础上,本专题的申报项目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10.广东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篇十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71号)、《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2017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总体安排

为进一步加大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更好地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加快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7年专项资金继续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确定的重大政策、项目,并继续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参股基金等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重大项目部分

(一)主要目标。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要求,由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牵头负责项目遴选工作,促进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衔接。调整资金投入结构,降低直接补助比例,提高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事后奖补比例,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撬动效应。

(二)主要内容及牵头部门。

1.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由中宣部牵头负责。

2.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由文化部牵头负责。

3.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由文化部牵头负责。

4.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由文化部牵头负责。

5.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其中重点影视项目由中宣部负责。

6.推动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7.扶持实体书店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

8.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其中报刊台网媒体建设由中宣部负责。

9.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由商务部牵头负责。

10.支持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负责。

对于符合上述支持重点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申报要求。

1.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宣传文化体育部门多头申报。

2.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

3.申报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等内容。具体项目申报资料和程序,按照牵头宣传文化体育部门要求报送。

4.向中央牵头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程序。

1.负责牵头的宣传文化体育部门承担重大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拟申请企业可向上述部门咨询(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3)。

2.负责牵头的宣传文化体育部门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3.在拟支持项目名单中,承担单位为中央企业(单位)的,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以部函形式向财政部申报。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其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企函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企函形式直接向财政部申报。承担单位为地方企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局)汇总后向财政部申报。

三、市场化配置资源部分

(一)主要目标。

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要求,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培育、遴选一批中央、地方的优秀文化产业基金,支持重点省级国有文投集团加大债权投资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申报要求。

1.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制或公司制。

(2)基金类别是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为文化产业各细分或相关领域。

(3)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规范,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完善。

(4)往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参股基金,原则上不得以同一投资期基金重复申报。

2.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文投集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开展文化资产融资业务的相关资质,在文化企业融资租赁、文化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经验丰富,以往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业绩较好。

(2)集团及相关承办单位根据财政扶持资金规模,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进行配套。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出资设立的文化产业基金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报,地方文化产业基金及省级文投集团应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报,省级财政厅(局)推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2只(相关申请文件及资料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着力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入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项目库管理,完善项目入库和退出等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积极与党委宣传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项目评审机制,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特此通知。

附件:1.参股基金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2.省级文投集团所需资料清单

3.重大项目负责部门联络表

财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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