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厂各项管理制度(共8篇)
1.饲料厂各项管理制度 篇一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1、经常地、反复地开展具体的、分层次的、有重点的、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和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意识,合力做好消防工作。
2、每周安全学习时要有消防的内容,并针对不同的工种,进行与其工作性质、特点相关的消防知识教育,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大意义,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
3、对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和调换工种的工人,上岗前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对电工、焊工、木工、油漆工、汽车修理工、仓库管理员和危险操作工等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与其工作性质、特点相关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熟悉本工种的火灾危险性。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整改不安全因素,堵塞漏洞,严密措施,确保安全。
2、坚持公司季查、分公司月查、地盘(车间)周查、班组日查及工人每日班前班后检查的防火检查制度。
3采取经常性检查和月度性检查结合、基层单位自查与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反复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结合实际情况,宣传贯彻有关规章制度因地制宜地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消防隐患整改制度
1、整改火险隐患,要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便利生产的原则,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措施,预防火灾事故。
2、凡是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或自查,发现隐患应边查边改,对一些重大的火险隐患,实行《重大火险隐患限期整改》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建立档案、销案制度,改一件销一件。
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没有整改以前,要采取一些必要的、可靠的、临时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安全。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各单位、各车间、地盘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中类、适当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2、消防器材应悬挂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潭、沙地;不准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3、消防器材要定点、定位、定人管理,定时换药,以防万一。
4、厂区、施工现场应有安全防火标语和安全色标,易燃易爆物品库(或堆放点)应悬挂适用的安全警示标志。
电源管理制度
1、安装电线、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实施。
2、严禁在工棚宿舍、厂房、办公室和集体宿舍内烧电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3、用于仓库照明的电气线路要符合要求,灯泡要距离堆垛七十公分以上,灯泡不得60瓦,开关要装在库外,下班后要切断电源。
4、喷漆、涂漆场所和油库(或油料堆放点)应采取防爆的电气设备,各类库房的电线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应装置在金属或硬制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漏电开关。
5、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应立即修理。
火源管理制度
1、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过审批,领取用火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作业,违者予以罚款。
2、在烟火警戒区域严禁吸烟和带火种进入,严禁在库房内用火,在办公室、宿舍、工棚里吸烟要将烟头火种放在烟灰缸里。
3、不准用火炉烘烤衣物和可燃物。
4、炉灶附近不准堆放油料、气体和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
5、有火有人,人走火灭,火星热灰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焊、割动火管理制度
1、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作业三级审批制度(即动火中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由本单位质安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审核报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和保卫部门领导审批;动火中可能发生特大火灾的由本单位防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公司工程技术部门会同保卫干部共同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报公安部门备案。有疑难问题,还要邀请劳动、公安、建筑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会诊”),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方能动火。
3、防火作业要坚持做到“八不”(即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四要”(即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责任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一清”(即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方能离开现场)。
4、高空作业要专人监焊,防止掉下的焊渣引起火灾。
5、动火作业后,要立即告诉现场值班人员。
2.饲料厂各项管理制度 篇二
一、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自财政部颁布35、36号令以来,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在清产核资、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健全制度及动态监管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 但资产收益管理还不尽如人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 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资产收益管理又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更新维护紧密关联。管住资产、管好收益, 是完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是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 当前财政改革正在朝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方向迈进。而实现精细化, 必须把资金与资产、存量与增量统一起来。没有预算编制与资产占用挂钩, 就难有预算编审的细化优化;没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结合, 就难有财政资金整体绩效的提升;没有资产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监管, 就很难保证政府收支的完整性、准确性。这些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共财政功能的发挥。因此, 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必须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资产收益管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环节。近年来, 财政四项改革, 特别是“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没有跟上, 为部分单位滥发津补贴、将国有资产收益转化为个人利益提供了可能。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就会为单位谋取不合理的利益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因此, 要全面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必须加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力度。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是从源头治腐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模越来越大, 资产的结构和用途也在不断变化, 经营性资产、“非转经”资产仍占相当比重。2008年湖北省省直单位资产财务全面审计汇总统计, 截至2007年末, 省直2451家行政事业单位 (不含省属院校) 共有经营性资产635840万元;年有偿使用收入54890万元, 其中出租出借收入32610万元, 对外投资分红7147万元, 经济实体盈利15133万元。由于对这部分资产及资产收益管理滞后, 导致一些部门单位及个人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贪污、挪用以及侵吞国有资产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内部经营、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资产处置行为, 有利于构筑行政事业资产领域的“防火墙”,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二、服从大局、执行政策, 积极主动地做好资产收益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在公务员津补贴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中, 都对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2005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21号) 中指出:“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和同级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纪委等六部门[2006]17号文件规定“为了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补贴的资金来源, 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 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 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 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财政部颁布的35号、36号令更是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益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财政部35、36号令, 湖北省财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 起草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授权省财政厅将《办法》印发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1. 宗旨、目的在于公平
制定出台省直资产收益征管办法, 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维护公共资源的公平占有使用, 防止国有资产及资产收益流失。
2. 着眼点、着力点在于规范
一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必须清醒地看到,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不仅仅是财政问题和经济问题, 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 只有加强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管理, 逐步消除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占用不同而造成的苦乐不均, 才能保证财政分配的公平合理,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是规范单位理财行为。行政事业单位是非营利组织, 国家赋予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是为了满足和保障其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需要。之所以政策上允许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闲置资产出租出借或内部经营, 其初衷是用创收收入弥补经费不足。但长期以来,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 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 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进笼子, 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三是规范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从2008年湖北省审计厅对省直单位资产财务全面审计的结果看, 一些部门单位仍然存在不少违纪违规问题。制订资产收益征管办法, 可以有效堵塞漏洞, 纠错防弊, 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资产财务管理。
3. 出发点、落脚点在于调动积极性
本着重在规范、管住而不是管死的理念, 遵循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对于省直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行为取得的收入, 在按照规定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后的资产收益, 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和有关事业发展支出。省财政厅只管专户、使用、复核和监督, 不调剂、不平调、不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这样实际上保障了单位的既得利益, 也是对单位充分挖掘收入潜力的一种激励。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确保完成省直资产收益征管任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要充分发挥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加大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强化全过程的细化管理。
1. 转变观念, 明确责任
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进一步增强国有资产意识、成本效益意识和“国资管理、部门有责”观念, 把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放在日常工作中应有的位置, 高度重视, 认真对待, 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我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财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 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上只是角色和分工不同, 都承担着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财政部门适时制定、修订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配套办法;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内部经营等事项;认真做好国有资产收益的征管、监缴工作。
各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内部经营、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事项, 把好收益源头, 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各占用单位做好本单位资产收益的申报, 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专项登记。负责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层主体从不同方面共同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职能,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 做好资产收益管理工作。
2. 加强配合, 落实责任
一是加强使用单位与主管部门的配合。从省直情况看, 有些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比较多, 而且单位经营情况比较复杂, 这给主管部门加强所属单位的资产收益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 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所属单位的联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及时了解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情况, 与所属单位共同做好资产收益的管理。二是加强部门单位内部配合。目前仍有一些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还不完全协调, 导致不时出现资产存量不实、账实不符、责任不清的状况。因此, 必须加强两方面的工作衔接与协调。三是加强财政与监察、审计、税务、工商、国土、建设、公安、行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从大局出发, 相互支持, 密切协作, 逐步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约束机制和联动机制, 形成监管合力, 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不流失。
3. 严肃纪律, 追究责任
严格的纪律约束, 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以国务院第427号令公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针对国有资产收益有明确的问责规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 违反政策规定的, 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处理、处分。无论是部门单位还是领导干部及具体工作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法纪观念,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 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 搞好服务, 注重实效
3.饲料厂各项管理制度 篇三
一、加强制度建设,大力提高全行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及执行政策水平
蛟河市农发行在各项制度建设方面,做到严字当头,用制度管人管事,做好全行各项工作。一是以规避信贷风险为核心,认真执行上级行政策来开展各项工作,并按上级行要求,组织全行各专业完善了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使人人都在制度规则下开展工作。二是以全行的内部管理为核心,建立内部控制机构,制定内控制度,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年初,按照市行布置要求,行长与副行长及中层干部分别签字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四无”创建、安全保卫、党风廉政建设、保密等工作责任书和承诺书,做到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在加强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方面,蛟河市农发行始终坚持抓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督促他们学习业务理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干部职工适应了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了使干部职工的思想有较大提高,一年来,在全行集中组织开展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深入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并结合总行开展的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以及省行开展的合规经营年活动,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并认真写出学习体会,使全体职工能够通过学习并结合实际工作,在各自岗位上履行好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提高全部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及执行政策能力水平。
二、认真执行政策,巩固客户营销,促进业务有效发展
认真执行上级行各项信贷政策,积极审慎地发展信贷业务。在当前正视业务发展面临的困境,注重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工作中既不因畏惧风险而恐贷拒贷,也不为追求发展而盲目扩张贷款规模,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面对政策性贷款大幅度减少的不利形势,把握业务发展的良好时机,加大准政策性和农村基础设施贷款投放力度,实现了业务科学发展。一是巩固和维护好已有粮油购销优质客户,保持粮食收购贷款在业务格局的主体地位,遵照政策维护贷款投放力度,加强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大力支持具有区域优势的商业性贷款项目。有效利用当地农副产品丰富的有利资源,积极发展产品质量好,销路广泛的优质客户进行营销,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优质客户做为贷款支持对象。三是积极开拓农发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业务领域,立足于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宗旨,向蛟河市新城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有效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防控信贷风险,有效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蛟河市农发行在积极探索经营运行模式,大力加强业务经营的精细化管理及各类资金运营科学配置的同时,更注重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信贷风险。一是加强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企业有效资产的抵押担保,全行商业性贷款全额抵押担保,准政策性贷款应抵尽抵,做到了操作规范、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确保抵押担保的合法有效,有效防范和化解了信贷风险,从根本上维护了我行的债权。二是加强风险排查工作。坚持按月召开风险分析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将信贷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三是为做好粮食销售工作,组织信贷人员深入企业宣传农发行政策,并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了解并掌握企业营销情况及粮食市场行情,督促企业抓住有利时机及时销售,做到年度内所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能够及时回笼归行,并按期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全年购销比实现100%。四是强化动产质押工作。在认真学习关于动产质押与第三方监管视频培训和相关手续和操作流程后,进一步认识到动产质押是农发行进一步健全贷款风险防控措施、强化贷后管理手段、维护农发行债权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大力推行动产质押工作,有效地加强了对贷款形成物资的控制,最大限度保障第一还款来源,达到了防控信贷风险的目的。
四、强化财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落实,提高结算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会计工作全面提升
4.猪场各项管理制度 篇四
1、负责猪场的生产计划制订、分解和落实工作。
2、负责猪场生产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考核、奖惩。保持本场内部技术员、饲养员等员工相对稳定,不允许在外兼职。
4、负责生猪饲养生产过程中饲料、兽药等物质品质的控制,不断改善饲养技术,提高防疫能力,确保生猪饲养质量。
5、负责人员调配、制定生产操作标准,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6、加强员工生猪养殖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场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场内部的生猪生产和日常管理。
2、协助场长制定发展规划,生产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方案。
3、根据本场情况会同技术人员,科学制定全年防疫、消毒、投入品采购等计划
4、根据年初制定的规划、计划和方案,负责监督实施到位。
5、调动本场员工的积极性,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考核、奖罚。
6、对本场职工开展生产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7、保持本场内部技术员、饲养员等员工相对稳定,不允许在外兼职。
兽医岗位职责
1、组织实施全场的日常消毒工作。每天上、下午观察生猪动态,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对疑难杂症及时上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诊,尽快查明病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每天做好兽医免疫、诊疗器械的清洗和消毒工作。
3、在诊疗过程中,要尽早、及时,合理使用药物,应根据其临床症状,对症下药。遇到疑难病情不能诊断时,及时采血或病料送检,进行实验室确诊。
4、做好生猪的药物预防等保健工作。
5、发生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时,及时上报。扑灭传染病要按“早、快、严、小”的原则。
6、对有下列情况的病猪应放弃治疗,采取淘汰处理办法:对无经济饲养价值的猪;对病危或愈后不良的猪;对有严重肢蹄疾病的猪;对存在器质性繁殖疾病的猪;对有严重恶癖的猪。
7、指导饲养员做好对病猪的护理工作。
8、认真及时做好疾病的诊治记录,各圈舍的用药记录,猪的死亡记录,病死猪的剖检记录,疫病的监测记录,病死猪的处理记录等。
9、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兽医科研的新成果,新技术。
饲养员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场部规定的喂料次数、喂料量进行饲喂,注重喂料效果、减少喂料应激和饲料浪费。
2、每日必须对圈舍内外清扫一次,始终保持舍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到门窗清洁,房顶不留尘,卫生包干区整洁舒适。讲究职业道德,场部将不定期进行卫生和饲养情况检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改进,屡教不改的,处以20元的罚款,经提醒警告无效者,停止其工作。
3、饲养员要经常观察生猪,及时掌握不同阶段的饮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服从本单位技术员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行免疫接种、预防治疗等方面的工作。
5、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场区、器具等清洗消毒,严禁私自进入其它生猪养殖场。
6、饲养员有特殊事情,一律向管理人员请假,如未经同意,作旷工处理,每天扣款20元,饲养员临时空闲时,场内部另行安排。
免疫档案管理制度
1、免疫档案应保持其连续、完整和记载信息的真实性。
2、防疫人员每次防疫后,应及时规范填写免疫证和免疫记录。免疫记录应载明防疫品种、病种、数量、耳标号、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接种剂量、日期、免疫人员以及治疗、驱虫、消毒情况等。
3、建立疫苗出入库台账。出入库台账应载明疫苗来源、疫苗名称、生产厂商、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及出入库数量、领用人等。
4、每月向所在镇畜牧兽医站报送防疫情况月报表,自觉接受镇畜牧兽医部门的防疫指导、防疫监管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监测。
5、在免疫档案归档期,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防疫人员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并保存。
6、免疫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档案保存期为3年。饲料、饲料添加剂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按照不同品种、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
2、饲料添加剂应采购、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饲料产品应是取得《饲料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是具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4、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应严格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5、严禁采购或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饲料添加剂。
6、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饲料。
7、禁止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及饲料原料。
8、建立完善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生产记录。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2、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4、对入库的所有疫苗要及时检查验收并填写入库记录,发现疫苗情况异常立即报告。检查验收项目包括:疫苗名称、外观、供应商名称、运输保温或冷藏措施、批号、有效期、数量、规格和保存条件等。
5、所有疫苗必须按说明书要求的保存条件分类保存。
6、每周检查一次疫苗的库存情况,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出库应进行质量检查,遵循“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先生产先使用的原则使用并填写出库使用记录。
7、每天上下午对冰箱等储存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温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对相关设备进行养护,确保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8、发现停电或设备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同时考虑长期停电的补救措施。停电后对所有存放冻干生物制品的冰箱和存放油乳剂灭活苗的冷藏柜的门不得开启,若停电时间达12--24小时,要放置冰块进行降温、保温; 停电24小时以上或储藏设备出现异常时,所有疫苗等生物制品要设法转移到其他冰箱和冷藏柜中保存。
9、对废弃库存疫苗必须无害化处理(焚烧、高压灭菌、煮沸灭菌等)。
10、无关人员严禁开启冰箱等疫苗储存设备,疫苗储存设备中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12、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3、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14、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15、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16、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17、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消毒制度
一、环境消毒
1.全场环境每月第1周和第3周用消毒液喷雾消毒1次。
2.猪场出入口的车辆消毒池、猪场舍出入口脚踏消毒池和洗手消毒盆,每周一和周四更换药水,保证消毒药的有效浓度,如遇大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更换。
二、人员消毒
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换鞋,并在更衣消毒室内消毒15分钟以上,换下的衣服、鞋子放在消毒间消毒。
2.饲养员不得串舍,进入猪舍必须脚踏消毒池或消毒垫,手在消毒盆清洗消毒。
3.外来人员原则上不许进入生产区,有特殊需要必须进入生产区时,必需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在更衣消毒室内消毒15分钟以上,入场时应按指定路线进入。
三、猪舍消毒
1.饲养管理员每天负责清扫猪舍,清除排泄物;料槽、水槽和用具等保持清洁,做到勤洗、勤换、勤消毒。
2.猪舍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夏季每周消毒二次),栏内及猪体用可带畜禽消毒的消毒药;舍内猪出现疫病时,应每日消毒一次。
3.每批生猪调出后,应彻底打扫空舍顶棚、墙壁、地面,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
四、用具消毒
1.饲养员每月应对保温箱、料槽、饲料车、料箱等进行一次消毒。2.防疫、治疗用的器械每次使用前后都应严格消毒。
五、带猪禽消毒
用可带猪消毒的消毒药每周对猪体表进行一次喷雾消毒,可与猪舍消毒同步进行;猪群转入新的猪舍前需要经过全身消毒后方可转入。
六、车辆和销售通道消毒
进出猪场的运输车辆,特别是猪运输车辆,应严格全面消毒后方可进入;每售一批猪销售后应对销售通道、场地、磅秤及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七、其他消毒
工作服、工作鞋等由专人管理,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生活区的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周围环境每月进行一次大消毒。
八、落实专人做好消毒记录。
生猪免疫制度
为保证免疫效果,特制订以下制度:
(1)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2)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3)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4)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5)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猪群的健康情况,病猪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根据猪场情况,一猪换一个注射针头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头。
(6)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7)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8)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9)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置日光下暴晒,应置于阴凉处。(10)对仔猪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11)兽医做好免疫计划并监督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动物标识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动物免疫证、免疫记录、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生猪标识的管理工作, 对生猪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生猪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生猪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免疫标识:新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标识,在左耳中部加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动物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在免疫加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
诊疗制度
1、及时掌握本地区疫情动态,流行病的发生发展规律等相关信息,制订本场疫病的综合防治措施。
2、防治人员平时应注意观察生猪群健康情况,做好生猪群健康状况巡查记录;发现病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做好病猪诊疗记录;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可疑疫情,及时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3、饲养员发现猪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兽医人员报告,对污染过的栏舍、场地及时消毒。
4、兽医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病猪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并合理治疗。如测量体温、观察食欲、精神状态和排泄物的变化等,合理用药;有并发症、继发症的要采取综合治疗措施;僵猪,久治不愈或无治疗价值的病猪应及时淘汰。
5、兽医人员要熟练掌握肌注、静注、腹腔补液、手术、难产等兽医操作技术,治疗时对病生猪采取相应保定措施。
6、兽医人员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用药,给药途径、剂量、用法要准确无误;有毒副作用的药品要慎用,注意配伍禁忌;用药后,注意观察猪群反应,出现异常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质量问题或过期失效的药品一律禁用。按时提出药品、疫苗的采购计划,并注意了解新药品,掌握新技术。
7、不能确诊的病例,要采集病料送检;病死猪按照本场无害化处理操作手册进行处理。
8、在疾病诊疗的全过程严格遵守消毒制度,规范各个环节消毒。
9、猪场有关疫情、诊疗资料、防治新措施等技术性资料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兽药使用制度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
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出售生猪时在须提前2—3天向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须填写申报表,注明出栏数量、用途和到达地点等内容;
2、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和养殖档案,确认猪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提供完整的养殖档案,生猪标识佩戴齐全,且有记录;
4、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按照出栏生猪数5%抽查,抗体合格率须达江苏省标准:大等于80%);
5、提供瘦肉精检测报告(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100%呈阴性);
6、由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再出栏,不得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猪。
7、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8、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9、落实专人规范填写生猪产地检疫申报记录
免疫应急处理制度
1、防疫人员应根据免疫方案,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等疫病的免疫工作,并及时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工作,如有免疫副反应,应仔细观察,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2、及时预防不良免疫反应:
(1)保持圈舍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通风良好,并做好消毒;(2)免疫接种前的生猪要避免受到寒冷、转群、脱水、突然换料、噪音、惊吓等应激反应。
(3)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选用优质、适宜的疫苗;
(4)免疫前对猪只进行健康检查,掌握健康状况。凡有病的、体弱幼小的、年老及母猪怀孕后期都应暂缓接种;
(5)认真检查疫苗质量、保存条件、保存期,必要时先做小群猪接种试验,然后再大群使用;
(6)做好在免疫过程中发生免疫副反应的常规急救药物的准备工作。
3、免疫接种后,在疫苗反应期间,要注意观察免疫猪群的饮食、精神状况等。猪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的短时间精神不振或食欲稍减等症状,此类反应一般可自行消退,不需作任何处理。局部出现的炎症反应,可进行消炎、消肿、止痒等;对神经、肌肉、血管造成损伤的,应采用理疗、药物治疗和手术方法处理;
4、生猪在免疫接种后如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应采取抗休克、抗过敏、抗炎症、抗感染、强心补液、镇静解痉等急救措施,常采用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进行治疗,对合并感染的病例用抗生素治疗,同时对确实出现不良反应造成死亡的,弄清反应的基本情况,如症状、病变、反应面、数量、反应率、死亡率、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等,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必须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采取焚毁、化制、掩埋等方法进行处理。
一、生猪饲养场的场主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记录。
二、病死猪的处理。尸体运送前,所有参加人员均应穿戴好工作服、口罩、胶鞋及乳胶手套,病死猪装入不漏水的口袋内运送。可置沼气池;也可进行深埋处理,选在地势高燥的空地,挖坑,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的尸体即可,从坑沿到尸体表面不得少于1.5-2米。尸体入坑前在坑底撒一层消毒药,尸体入坑后覆土前,再撒上一层消毒药,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病害猪污染过的地方、运送过尸体的用具、车辆彻底消毒,工作人员被污染的手套、衣物、胶鞋等要用消毒液进行严格消毒。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运送到蓄粪池堆积、密封发酵后还田。死亡猪生前圈舍、活动场地先清扫、冲刷干净,再用 消毒液进行完全彻底地喷洒消毒。
四、生产污水和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出还田;沉淀在化粪池中的固体粪渣每3—5个月要疏通清掏一次,确保化粪池正常运转。
五、认真做好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六、本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场长负责制。
疫情报告制度
一、驻场兽医在怀疑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临时性措施:
1.将患病猪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患病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严格消毒。3.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不许食用。
4.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禁止猪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三、疫情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猪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联系电话:0514-88664623
信息报告制度
1、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信息统计员负责每月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的统计。
3、信息统计员负责每月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的统计。
4、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5、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6、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隔离饲养制度
1、商品猪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生猪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
3、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猪。引进后,应在隔离舍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猪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人员管理制度
1、凡入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从指定通道严格消毒后入内。
2、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须经场长同意,并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方可入场。
3、所有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并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4、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不得从市场购进生肉。
5、饲养员和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饲养管理工作。
6、场内兽医技术人员不准对外从事诊疗活动,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7、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日的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应记录。
粪污无害化处理制度
1、采用合理的饲料配方,提供理想蛋白质体系,以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
2、清粪工艺:使用干清粪工艺,饲养员要及时将粪单独清出,不与污水混合排出,运至贮粪场。
3、粪便的处理:饲养员要及时将粪运送到贮粪场地,贮粪场要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贮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工艺,以防止粪便污染地下水。粪便的处理一是销售给有机肥料厂生产有机肥,二是采用堆积发酵的方法,以杀死病原菌和蛔虫卵,实现无害化。
4、猪场排水系统要建有雨水和污水两套排水系统,以减少排污的压力。
5、所产生的污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必须经过污水沉淀、过滤,接近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
6、要尽量减少水的用量,减小排污压力,节约水源。
7、要有与养殖量相配套的农田消纳或协议消纳。
5.医院辐射管理各项制度 篇五
为加强医院辐射防护管理,我院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一、医院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景贵 副组长:陈 卓
成 员: 高海蛟 田忠卿 田 华
二、辐射防护管理部门:器械科 科 长:陈 卓 维修工程师:田忠卿 仓库管理员:孙斌
三、各临床医技使用科室。
曹县磐石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
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辐射安全检测计划
一、积极配合、协助环保、计量等职能部门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测。
二、定期对设备辐射情况进行监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发现辐射量超标对环境或工作人员构成危害的立即上报。
三、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查体,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发现辐射量超标者立即通知本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为使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诊疗事件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及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一)本单位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魏登科
副组长:李景贵
陈
卓
成员:冯
斌 丛承利 张贵丰 于瑞发
应急处理电话:0530—3230268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至院办并落实整改措施;
2、发生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3、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4、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5、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或其它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
7、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
(二)主动抢救原则;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四、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召集专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四)各种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放射防护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的放射诊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管理体制
我院成立了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确定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了工作任务与职责。
二、建立放射诊疗管理档案
1、按照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了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它配套仪器设备清单、放射工作人员名单、放射诊疗作业场所分布、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情况预览表、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清单、个人剂量发放登记等明细帐目。
3、每年定期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并建档保存。
4、建立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报等工作档案。
三、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1、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对已经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全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检测一次并建立个人剂量检测档案。
3、建立培训档案
对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安排岗前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才能从事相应的放射工作。每两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和体检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实行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科主任放射诊疗责任制,督促本科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防护安全情况。
2.科室设置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1人,负责辐射防护及放射诊疗安全工作;每三个月送检个人剂量监测仪,并将检测结果报告科主任及辐射防护管理委员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并持证上岗,并建立个人计量检测档案,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查体。
4.检查医师应注意受检者非检查部位的辐射防护,特别注意对孕妇和儿童的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与解释。
5.检查医师在检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观察设备运转状况和受检者状况,防止出现意外,必要时应有临床医生、护士在场。
6.各种设备由各科技师分工负责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防止因设备故障而引起诊疗差错与事故的发生。
7.设备发生故障应由分工负责的技师及时进行检修,或报告科主任并通知厂家前来修理,并做好检修记录,确认设备完全恢复正常后方可对受检者进行检查。8.护士应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对受检者进行特殊检查,并在医师的指导下负责接受特殊检查病人在检查中的病情观察及发生意外的抢救治疗工作。
放射防护质量控制计划
一、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二、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要求。
三、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六、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八、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6.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篇六
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业主及项目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及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不得在施工现场做该工程内容以外的任何工作。
3、现场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现场施工人员不违章作业。对于不安全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对其进行制止。
4、不得在施工时间玩笑,嬉戏打闹,影响工作正常秩序。不得在他人工作时间进行闲谈,分散工作注意力,造成不良后果。
5、工完场清,下班时收拾好工程材料和集体、私人物品,避免工程材料及物资、物品的丢失。
6、现场看守护人员要随时巡逻,加强守护力度,杜绝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时将无关人员清除出场。
7、未正确佩带防护用品的工程施工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酒后上班人员,立即清出施工现场。
8、对于施工现场的 “四口” “五临边”,各施工队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对其进行防护,不得有误。
9、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作好警示灯、警示牌、夜间照明及安全通道等设施。
10、对于违背违反上述规定及条款,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者,将进行处罚或(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现场临时水、电安装、检查、维护、管理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以及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的规定,经常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雨季)定期检查线路有无漏电、老化、裸电线等情况,要装及使用中有无违反规定的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严禁带电操作,断电维修时,必须正确使用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现场维护人员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正确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3、根据电缆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截面流量和允许电压压降确定。
4、配电箱及开关箱的电器开关应安装牢固,维修方便,表明用途,配备门锁,由专人负责管理,配电箱的进出线设在地下面,应在箱底内设置总隔离开关及漏电保护器,并正确接零(N),保护接零(PE)板。
5、正确使用照明器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4m,手持移动照明和潮湿易触动及带电体的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
6、各种机具设备安装后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避免触伤人。
7对、临时电安装所用电器元件和材料应购买合格产品,收集合格证和其它相应质量证明材料完善资料并归档。
8、施工现场维护电工每天上班前检查一遍线路和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对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并将检查和维修情况做好记录。
9、施工现场每星期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员、电工对工地的用电设备、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把检查和解决的情况写成材料入档备案。
10、公司质安部每月对现场的临时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时,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检。
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生产的安全进行,加强防火意识,宣传防火知识,预防各种火险隐患,特制定此制度: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2、落实消防责任制,把好动火审批监护关。现场明火作业时,必须先报项目部审批后方准动火,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作业完毕经确认安全后方准离开;
3、施工现场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库房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和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与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5、用电时,应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预防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
6、各班组必须设有专(兼)职防火管理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应实行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清除或限期整改;
7、定期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宣传防火知识,提高作业人员的防火警惕性;
8、违反防火规定造成人为火灾的有关责任人,查明情况后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究竟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制度
1、施工现场设置相应保卫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巡逻护场,保证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材料及设备不被盗,检查和预防发生其它安全事故,及时把握现场不良动向,遇紧急突发事件时及时汇报和处理现场相关事务,及时求助现场人员或当地警务人员。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
2、非施工人员及非本工地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施工现场,外来人员联系业务或找人,必须问明情况,必要时需对方提供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工地。
3、进入工地的材料,保卫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常规登记,注明材料大概规格、品种、数量、车的种类和车号。
4、外运材料必须有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保卫值班人员方可放行。
5、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定期组织保卫检查,并将会议检查整改记录存入内业资料内备查。
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发放保管,作好成品保护工作,并制定具体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7、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
8、值班人员不得随便离开岗位,如被发现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
宿舍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业主、总包、监理公司及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
2为确保员工的休息,每天晚上娱乐不得超过夜间二十三点。3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准在宿舍内聚众赌博、嫖娼或干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务,违者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严禁乱拉乱搭接电源线、严禁在架空电线上晾晒或搭衣物、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易引起火灾的电气设备。
5严禁吸倒床烟,烟头必须丟入装有水的容器内,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易燃易爆的物品不准带入宿舍内,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
7保持室内的整洁及清洁卫生、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将剩下饭菜及其它脏物乱倒,各班组要安排专人负责室内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8各班组应严格约束其成员,学会尊重他人、团结他人,严禁打架斗殴。
9节约用水用电,做好水电使用数量记录,及时缴纳水电费及收视费等费用。
10要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防止偷盗等治案事件的发生。11项目经理部要不定期对宿舍区进行检查,对未遵循本管理规定的队伍予以批评和处罚。
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遵循与食品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出售过期﹑变质﹑腐烂﹑变味的酒﹑菜﹑肉类食品。
2、积极采取措施防治各类疫病的产生及蔓延,消除老鼠﹑苍蝇﹑蟑螂等传染源。
3、食堂工作人员切实做好食堂环境卫生工作,以保证工人有一个整洁卫生的用餐环境。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治煤气中毒事件。
4、剩菜剩饭必须倒入指定地点及指定的容器内,不准随意乱倒,对已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做好处理消纳工作。
5、对厨房作业人员要进行职业培训,进行身体体检,办理健康证明。
6、节约用水、电、气、煤等资源,随时保证作业后各类阀、闸的关闭。
6、爱护公物,食堂的各类设备及盘﹑碗﹑筷﹑桌﹑椅等不得损坏。制定生活用餐标注,量化管理和经营,保证饭菜质量,切实做到物有所值。
7、遇有食物中毒事件或有疫病疫情产生时,食堂管理人员要及时反应和汇报到项目经理部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并采取其它积极措施。
文明、卫生环境制度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项目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语言文明,行为文明:讲文明、懂礼貌,多用文明语言,不讲粗话,不骂人。
3、要发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助互相爱护的精神,不寻衅闹事,不酗酒、赌博、斗殴。发生纠纷时,处理问题要理智,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按组织管理的原则和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处理纠纷。
4、按规定设置七牌一图和其它安全标志牌;材料归类堆放整齐,不混放、必要时设标示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降低噪音和粉尘污染的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5、进入作业区应穿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着装规范,注重安全防护。办公室、作业区、生活区等公共区域的卫生应有专人负责,做到勤打扫,勤整理。
6、自觉接受项目部(含总包项目部、业主项目部)保卫值班人员的查问和检查有关证件,自觉接受当地公安和其它管理部门的管理。
施工机具管理制度
1、进场施工机具必须有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大型吊装设备须有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否则不准入场使用。
2、施工机具安装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
3、日常检查:机械设备每次运行都要进行逐点检查,主要由操作人员进行,可与日常保养结合起来,如果发现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组织修理。
4、定期检查:由专业的维修工人负责,操作工人参与检查,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全面检查设备的性能及实际磨损程度,以确定修理的时间及修理的种类。
5、对于施工机具的修理,一般可由现场施工队建立维修组,全面负责各施工工地的机械设备的维修工作,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修理工作由专业的机修部门负责。
6、每次的检查情况及修理情况均应做好记录,并有检查或维修人员签字。
现场材料采购制度
1、严格遵循按计划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工作。
2、材料员材料采购时必须做到货比三家,先有市场调查和了解,在对材料品牌、产地、规格、性能、价格、质量保证、组织与运输、付款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有了充分的了解后,大宗材料和新型材料要组织多个有相对实力的商家进行有组织报价,组织人员包括项目管理责任人和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形成的最终文件和主要文件,参与人员必须签字认可,把项目材料的组织购买切实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力争做到项目部所采购的材料在市场同品牌、同品质、同档次、同其它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结果应及时汇报联合项目部,竞争报价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3、大宗材料及新型材料的采购必须先与联合项目部联系,征求联合项目部的意见,后经现场项目管理负责人的同意并在项目管理负责人的指导下进入采购程序,常规材料的采购同样在项目管理负责人的领导和监督下完成。
4、材料采购必须做到计划先行,计划提供的基础是图纸、现场实际和进度需求。由现场施工管理员在熟读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工程进度需求的前提下、经过严格的计算和复核后提出,交项目现场负责人审定确认后再交材料员进入购买程序。在购买前,材料员应再次复核库房材料库存量,避免重复购买和多购买。如果因工作责任心不够,造成材料多够买或重复购买,能退换的货物和设备要及时退换,不能退换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材料计划、审核和购买人承担所有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责任。
5、采购过程立足科学合理,避免劳动力和运输的重复投入,减少采购管理成本。
6、立足已建立供货关系的、熟悉的供应商,不断开辟新的采购渠道,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采购时做到2人以上参与,经办人由两人以上签字。
7、所有采购的物资,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入帐,需报销的单据要在48小时内找使用人和项目管理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认可后报销。商家签单部分,当天将签单单据入库后交项目管理负责人签字后汇总登记,在对账结算时,材料财务管理人员与项目管理负责人都要参予结算工作并签字认可。
8、在材料采购回到施工现场交库的同时,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在材料单据报销时无入库单不予报销;报销单据除经办人签字外,必须经项目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报销;报销单据须有使用人的佐证签字方可入账报销。
9、材料采购报销的唯一有效单据为收款收据,发票留存交联合项目部财务,其它送货单、发货单等只能做报销附件,所有报销单据必须用汉语及阿拉伯数字注明材料品名、规格及单价,报销单上要注明使用部位。未按本条制度执行,财务管理人员不予报销。
10、采购退换货,要申报现场管理负责人,先点清退换货物的数量,经现场管理负责人和库管签字认可后办理退货,退货金额应及时入账,项目管理负责人同时做好登记备查。
11、不得收受贿赂和礼物,凡是商家赠送的物资,按规定在24小时内交公,如果个人存留,经发现后项目管理部按收受贿赂和物资的2倍扣发其工资及奖金,并追究因收受贿赂和馈赠物资给集体造成的其它相应损失。
12、收集材料购买过程中的所有质量证明文件,保证所购买材料均属合格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交资料及施工管理人员及时办理材料、设备报审的相关手续,如果材料员购买到施工现场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材料质量根本就不合格,材料员及其它相关责任人要负责相应损失,情节严重并造成巨大损失的,联合项目管理部还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其它相应责任。
13、现场材料员作为现场主要的材料管理员,有权监管库房管理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在工作中的日常事务,例如登记帐是否健全、现场安全文明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有监守自盗的行为、是否坚守在工作岗位之上等等。
注:固定资产报销单据要单独报销,注明固定资产字样。
库房及现场材料管理制度:
1、严格遵循《仓库管理人员职责》,按职责要求进行现场材料管理工作。
2、库管人员必须对采购到现场的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必要时施工质量人员与库管人员一道进行材料质量的验收,发现不合格的材料马上报告项目主管人员和通知材料采购具体经办人,该退换货的及时退换货,不能签收的拒不签收。
3、材料采购到施工现场,原则上要做到单据与货物随行,对到库(施工现场)的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数量验收,当天采购的材料必需当天入库。
4、对月结算和按合同分期结算等材料,清点数量及签单必须有两人以上,其中另外一个人为使用人或施工员,及时做好分类登记,在48小时内将签单复印一份交现场财务或材料管理员处,如果时间和条件不允许,及时通知材料财务管理员,由财务材料管理员协助办理。
5、做好现场小工具及周转材料的领用登记,做好现场材料出入库数量登记帐,做好出入库单及现场材料签单的分类保管工作。
6、退换货必须经过库管员清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退换,退换货的其它原则按现场材料采购制度第10条执行。
7、现场所有可回收利用和有剩余价值的材料、物品的处理由库管员和材料员完成,处理前应该申报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并取得同意,处理完后及时备案入账并报财务。
8、属固定资产类的物资和设备,应该完善和及时办理领用手续,随时了解其流向,如果作业队伍丢失或故意损坏,应该予以赔偿的由库管员办理赔付手续交财务管理人员扣减索赔。因库管人员保管不善,造成材料及设备丢失,由库管人员全责全额赔偿并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9、对库管人员已验收的货物,在未使用的情况下,项目管理负责人不定期、不定时进行抽检,(例如钢筋,每批次用不同颜色的油漆在清点数量时区分,便于抽检;水泥堆码有序,便于计量;石子、石粉河沙制作标准钎尺,打钎后必须先记录签字后方可卸货,未记录签字前卸货属违纪行为,项目负责人在已打钎记录却未卸货的前提下抽检。)库房管理员要自觉接受复核验收,查出量差,库房管理员应承担相应经济及管理责任。
10、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查,得到和观察到某些必备材料备料不足和断档时,要及时与材料员或其它相关人员联系并敦促其及时采购,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观察到现场有剩余材料可利用并需要转运时要及时向项目管理人员汇报,并做好相应记录,如果自己有能力完善的由库管员自行完善;现场材料须堆码整齐和分类堆放的,协助施工管理人员敦促施工作业队伍完善;对容易丢失的工具、设备、材料进行及时的转运,保证其在可控制的安全范围内;
11、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分类明晰、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要求作业人员养成良好的习惯,怎样领用出去的怎样交回库房,从什么位置领走的归还的什么位置。
12、严格出库手续,要求作业队伍指定专人办理领用手续,对指定领用人的身份证件要复印建档。
13、监督库房领出的设备和材料是否是用于本项目,对在使用过程中有较大浪费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汇报相关管理人员。
14、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在库房内聚众聊天,同时库房内严禁烟火,违规者处以罚款。
7.饲料厂各项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 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 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 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 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 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 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 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 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 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 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对评审资料保密, 存在回避事由的, 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 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 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 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 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 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 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 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 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 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 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 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 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 公共利益需要;
(二) 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 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 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 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8.饲料行业的发展与管理 篇八
一、看行业发展形势
饲料行业在产业链上来说是上游基础行业,处于种养两大体系中的枢纽位置。但面临的影响因素也很多,既要面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因素,又要遭受养殖户的市场波动。从1978年至今可大致分为四个时期:
1978年-1984年起步期:1984年饲料产量首次超过1000万吨,特点是饲料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但普遍规模较小, 生产设备和工艺简单,产品品种单一。
1985年-2000年发展初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产量从1500万吨增加到7400万吨,企业生产规模迅速扩大,成套机组开始陆续得到普及,一批地区性公司初具规模。
2001年-2010年稳定发展期(黄金期):产量呈稳步上升趋势, 每年上一个千万吨台阶,动物营养的技术与国际水平相接近、大型设备得到广泛应用,全国性的饲料企业集团发展迅速,饲料行业开始有了上市公司,行业集中度快速提升,三年前的统计表明,全国排名前五十的集团饲料产量占了全国产量的42%,市场竞争加剧,市场秩序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开始突现。
2011年-至今整合期(变革期):产量保持增长,但增速放缓,市场拓展难度增大,竞争日趋激烈,大型集团的优势更加明显,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不断完善,行业退出者增加,配合料企业预估下降三分之一,企业间并购、重组活跃,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饲料行业在需求、政策、食品安全、养殖方式、饲料技术、外资进入等方面都影响着饲料行业的发展:人口持续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居民增加、收入水平提高,促进了动物蛋白消费使得养殖规模扩大,饲料需求刚性增长;饲料和原料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养殖产业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有优惠政策,使得更多的资本进入畜牧饲料行业;规范安全生产,长期来看有利于规模化养殖发展、促进饲料、畜牧业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增长型转变;畜牧业养殖从农户散养为主体向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为主体转换,带动了饲料需求量的增长、产品品质的提升及产品结构的调整;技术进步促进生产、营销成本下降,饲料转化率提高,加快了配合饲料市场份额的增加及速度;外资巨头扩张,令饲料行业竞争加剧,促进对用户服务升级,产品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而且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理念,培养了一批专业化人才。
从日本饲料的发展史来看,饲料产量随GDP增长而增长,而中国2002年到2012年,饲料总产量和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趋势也是相互呼应的。这说明中国畜牧饲料行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中,巨大的需求逐步释放,将为畜牧饲料行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论管理法规体系
我国条例管理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十二个部分:
(一)生产许可制度,解决了什么能做的问题;(二)产品批准文号制度,解决了是什么的问题,也有例外,如定制产品,为企业带来方便;(三)原料使用制度,核心问题,原料要管好,以前有标准,没有制度,现在有《饲料原料目录》;(四)生产管理制度,属于管理规范内容;(五)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六)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七)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制度,不对经营环节做许可,但是是有管理权限的;(八)养殖环节管理制度,现在还在考虑,怎么做,难度很大;(九)召回制度,解决了问题饲料怎么办的问题;(十)监督抽查和信息公开制度,统一时间公开,不然对行业影响太坏;(十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十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
从行业整个运行过程来看,首先是原料准入,我们设立了进口登记、新产品审定和原料目录制度;然后是生产准入,有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过程监督中,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我们的管理还是比较弱的,我们只要把后续的监管过程做好了,之前的监管就可以慢慢放手了;市场监测,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在更加严格的许可条件、更加明确的原料来源、更加严格的过程控制、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和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都是为了保障饲料的安全。
三、谈监管重点思路
质量安全问题群众关心、企业担心、政府忧心。但饲料安全问题成因复杂,分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个部分。自然因素比如土地里的二噁英等,目前来讲国内是没有办法解决的,所以我们制定了相关标准,要求企业去控制他,在限定范围内才可以使用,超出范围以外的原料要通过技术手段才能使用,不能明知道超标还在用,企业要自律,政府要监管;人为因素,主要体现在添加剂的使用上:添加剂超量,超范围。自从出台相关法规之后问题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仍有漏网之鱼。
监管工作有三个目标: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不但是管理,还要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创造价值。
从职能上来看,农业部:制定法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质量安全未知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价,协调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督促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督促市、县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开展风险调查。基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监管措施,协助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行政许可及其他监管工作。
现在审批制度改革,许可下放有着三大优点:1. 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2. 谁审批、谁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调动地方监管工作积极性,体现权责统一。3. 放管结合,增加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是行政管理内容和方式的变革。
当前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三个:1.制度落实不够2.监管能力不足3. 基础支撑较弱。所以监管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和痕迹化。
关于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企业要做到五点:一、规范是基本准则,必须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二、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最好能够继续完善、细化。必要时,可灵活调整文件格式。例如:原料垛位卡与原料出库记录可以合并在一张表中。三、规范设计以配合饲料生产为主要对象,其中部分工艺可能超出其他饲料产品生产工艺范围。实际生产中,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生产工艺、程序执行规范。例如:一些企业可能没有制粒工艺,就无需准备相关材料。四、对于已经建立ISO9000或其他管理体系的企业,应将《规范》与现有体系融合,但在形式表达上遵循《规范》要求。五、规范是一项长期工作,企业认真组织员工学习领会,认真执行各项要求,做好各项记录,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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