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2024-07-29

律师事务所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精选10篇)

1.律师事务所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篇一

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与律师事务所工作年度总结合集

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律师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大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作风上艰苦朴素、务真求实,较好地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心尽力办案,努力工作,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在思想上,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三中全会精神,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深刻领会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积极向广大律师同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通义律师精神。

律师事务所工作年度总结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省厅相关动员部署大会精神,我所从今年3月份开始全面开展了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通过组织全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完善合伙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等活动,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本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部署和开展情况 今年的规范建设年活动,是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延续和深化,同时也是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对此,我所针对本所实际,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推动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首先召开了三个层面会议: 取得实效。再次,明确了要求,以促发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为此,事务所积极组织了几项活动。如组织合伙人、行政业务管理人员交流和学习,研究国内一些优秀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先进作法;邀请法官、检察官等相关部门人员座谈征求意见活动等形式,报告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整体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争取配合、支持;通过省厅组织的在本所召开的全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观摩会与兄弟律所学习交流等。通过上述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开展扎实,并取得较好成效。

二、具体规范建设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根据今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中司法部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以及事务所在去年开展的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突破口,紧紧围绕在业界普遍存在的“管理模式、质量控制、分配机制”三大难题,重点进行了查找整改、制定措施、完善体制,取得了较好成效。

1、通过律师规范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本所自律性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增强了合伙人的监督管理意识,健全和完善了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增强了对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和对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

2.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个人总结 篇二

我以前不是很能理解工作记录,以及顾问单位的工作总结的真正意义。后来,我明白了,这胜作量的总结,可以向顾问单位加钱,听说把给顾问单位审过的合同打印一份到了年底给他们。可是我觉得这只是下下策。直到后来,我才发现,记录工作,不仅仅是给客户,给老板看,更重要的是,是看看自己的工作效率。工作效率往小了说胜作能力和态度的体现,往大了说,就是今后自己赚钱的能力的指标。如果想着,是自己将来要在自己的顾问单位,或者自己的案子,那么就要计算自己的工作量。看下这个客户的投入和产出比。工作内容和时间的记录虽然可能不能以此向客户收费,但是对于团队工作量和自己的工作效率来讲却有重要意义。

不管来年是利用alpha系统,还是自己的笔记本记录,都更加及时、准确一点。

2.诉讼与非诉业务的结合

以前年轻不懂事,也没接触过律师到底做什么业务,以前也以为律师就是打官司,后来进了法学院才知道律师还有一个业务类型叫非诉。但是现在接触下来发现,诉讼和非诉这种分类本来就是不科学的,因为除了诉讼业务,其他的审查合同,顾问单位维护,等等都是非诉了。即使是IPO这样在别人看来非常高大上的业务,我也不羡慕。因为非诉这样的业务是依靠团队的,而且团队里面必须要有项目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每个人都只是一颗螺丝钉而已。非诉业务不管是哪一类,对抗性完完全全都不如诉讼业务。我们后来跟同学和朋友讨论过这个问题,以后到底是选择诉讼业务还是选择非诉业务。考虑到律师早晚是要独立的,可能有一定的诉讼经验更好。考虑到未来职业的发展,有一些非诉的项目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最后随着工作的推进,我得出的结论是,诉讼和非诉是同样重要的,都是不可或缺的。

就像学习法律只学习哪一个部门法是不科学的一样,解决一个问题,从来不是单靠一部法律,而是多个部门法,甚至是学科交叉。因为问题的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而学科和部门法的形成是后天为了学习和教育的便利和效率才产生的,这样的分类只是便于教学和知识的传播,但不利于解决问题。同样的道理,关于诉讼和非诉这样的分类,存在的意义仅仅是接待客户或者办理委托手续的区别,所依靠的法律知识并没有孰优孰劣、孰高孰低。而且,如果一开始就定位只做诉讼或者只做非诉都是不利于职业发展的。因为不接触诉讼,就远离了风险,没有诉讼的经验的积累,根本不可能把握风险。单单拿审查合同而言,没有一些买卖合同纠纷的庭审经验,就根本把握不住精髓。比如因为参与过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所以之后审查买卖合同就比较有感觉,知道会有哪些风险点。否则只是修改一下违约责任,改几个错别字,不能让客户满意,也不能让提前防范风险。

所以说,诉讼经验,可以汲养非诉业务。而非诉业务的经验,除了一个个项目的积累,另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诉讼经验。林源民律师(也是我们的老师)说,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一个律师不会打官司,就像一个女人不生孩子,她不是一个完整的女人。

3.诉讼案件要多看案例,非诉项目要多看行业新闻和经济新闻

紧接着上面的讨论,如果接触到了某一个案件,就要将此类案件案件打印100个,然后用最快最短的时间迅速把这些案子全部过一遍。先看认为,然后再倒着看认定的事情和归纳的焦点,如果要再更加详细一点,就可以把原被告举证质证提供的材料再过一下,最后可以把原告或者上诉人的诉请及理由,以及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抗辩及理由看一下,这样,一个案子就过了一遍。虽然是囫囵吞枣,但是对于经验不足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至少知道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是什么,一般用哪些法条,以及裁判的精神。

非诉项目就是要多看新闻,曾经听过某律师的讲座,他说所里有一个老律师,仍然坚持每天浏览各类新闻两个小时,什么新闻都看,中文英文都看。就我的个人感受来说,很多非诉的业务,的确很多财经杂志新闻都会报道,尤其是券商类。里面或多或少会带过相应的交易信息,以及交易结构。如果还想知道更深入的信息,就可以去微信检索律师解读的文章,这样的方法都是大有裨益的。就我个人感觉,律师圈子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眼界仅限于法条,而不去结合经济、社会等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立法精神往往就是社会、民生、经济的综合博弈,了解这些东西,不仅仅是跟人聊天有谈资,更重要的是能够看清问题的本质,根本性或者创新性解决问题。前些天看了通力所杨培明律师写的一篇关于《十大金融案例 | 永续的末路? 评首例永续债合同解除案件》文章,文章里面提到的案子最终解决思路就是基于对永续债本质的理解。如果对金融产品理解不深,怎么能够这样创新性解决问题呢?

这里需要说一点感受,合规通常说,合规合规,到底合什么规,我的理解是,合监管部门的规。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一个公司所处于哪个行业,可能会受到哪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呢?这是横向的。那么纵向的,一个公司要上一个项目,项目的不同阶段,也会跟不同的部门打交道,这里面牵扯到的行政部门又是纵向的。但是,多看行业新闻最终的目的肯定是指向法律的,一切都是为了法律服务的。我的观点是,因为我们不可能从事一个行业十年再来做这个行业的律师,我们没有时间。在这种矛盾下,多看行业新闻,就是最快最有效的了解一个行业的方式了。

4.多锻炼身体,早睡早起

以前还在读书的时候,每年跑200多公里,经常可以睡懒觉,身体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进入到律师行业以后,工作强度陡增,身心都比以前受到了更大的压力。每年200多公里完全不足以消除身体的疲惫。既然工作强度增加了,那么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就应该每周保证10-15公里,每年至少500公里的运动量,才能让身体处于健康的状态。否则长期坐在办公室里,一会就会肩膀疼、头晕,非常影响工作效率。律师是一个成长周期比较漫长的行业,虽然我个人也是赞成在短时间内迅速积累同类案件或者项目,争取快速形成自己的know-how,但不得不承认,个人的努力虽然可以加速成长,但并不能改变客观规律。当我自己从业一个月,和从业一年;审十个合同和审一百个合同;看十个案例和看一百个案例,那种积累后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不是程序员、码农,律师吃的不是青春饭,不是搞几年赚一波就走了,一定要在生涯初期就养成良好的习惯。

毕业之后,晚睡的情况更加严重了。一部分原因是事情多,还有一部分是因为自己也想抽出来一点时间,整理一下思路,写一下工作总结。这样的后果是,卧蚕变眼袋,黑眼圈越来越严重。说话中气不足,总感觉没睡好。

5.提升word和excel技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律师工作的产成品不仅仅要讲里子,更要讲面子。Word里面有一些工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让文书更加美观。比如说,法律文书页眉页脚加上所里的logo彩打逼格会高一点,word里面插入表格的时候标题栏如果深灰色加深一下逻辑感和视觉效果更好,比如如何对比审阅合同,如果利用插入功能同时打印多个word文档,如何利用好word的CTRL+F的功能,等等。如果能够节省律师的时间,那么就是在给自己创造价值。这方面的投资是非常划算的。

6.但凡新建一个项目或者新的案件,新建一个文件夹

这点在前面的方法论总结里提到过,但是这里还想再次提醒自己一下,并且会说得更加详细。下一个年度里,但凡任何非诉项目、诉讼案件、法律检索和研究等,都要在接收的那一刻,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文件夹,命名好内容和日期。

3.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案件总结 篇三

夏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

2010年6月4日19时44分,闫某驾驶鲁REJ525三轮车沿105线由东向西行至641K+980m处时,被周某驾驶的鲁H88308/H8B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大车)闯红灯撞至车毁二乘车人死亡,并致闫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判定原告闫某和被告周某负同等责任。

出庭时,原告由代理人夏律师出庭,原告方旁听出席,被告方仅由代理人出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作为第三人出席。

本案争论点:

1、交通事故科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准确

原告代理人认为,交通事故科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当,不应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1)在交警对周某的询问笔录中,问到当时其驾车过路口时其行驶的方向是红灯还是绿灯,他回答道是绿灯,而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的是红灯,故可以推断当时大车司机头脑不是很清晰,存在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嫌疑。但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没有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定,也没有判定是否为疲劳驾驶。

(2)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大车司机驾驶车辆的速度认定为时速三十至四十公里,但根据事故现场,受害人被大车从乘坐的三轮车上撞出的距离,很明显地可以看出,大车当时是高速行驶。具体车速可以根据监控录像计算得出。该车应该是超速行驶。

(3)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很简单的,根据两车同是闯红灯即断定双

方负同等责任。

故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庭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被告代理人认为,闫某驾驶车辆存在明显的违章行为,不仅超额载人,还转弯违章;事故责任认定书准确无误,要求法庭按照责任认定书判定双方责任。

2、大车司机是否为肇事逃逸。

原告代理人认为,大车司机在事发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救人,导致两受害人死亡,有肇事逃逸的嫌疑。

被告代理人称,被告并未逃逸,而是前往公安局投案自首,且被告人拨打了120和122急救电话。原告代理人申请落实第一个报警电话是由谁打的,据查并非车主周某的电话。

3、赔偿费用的问题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认为被告不应支付。而且对于丧葬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认为其中一些单据不能证明确实是原告花费,故被告不应予以支付。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代理人对受害人家人的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错误,应重新计算后,由被告赔偿。此外,原告认为

1、肇事的大车司机和车主周某不是同一个人。

理由如下:(1)被告称自己事故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据查,第一个报警电话并非车主周某的电话。

(2)大车司机在现场消失了一段时间,根据现场人员的记忆,司机的相貌特征和车主周某有明显不一致。

2、交警队事故科办案不当,存在渎职行为。

理由如下:(1)大车司机肇事后,据其供述是主动投案,交警队竟然没有控制其的行动,在原告方要求见一下大车司机时,交警回答说不知司机在哪里。

(2)交警在24小时内先行放人,面对这起造成两死一伤的事故竟然认为没必要对肇事司机进行扣押。

(3)在事故科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没有测定酒精度,也没有排除疲劳驾驶的可能,此明显地违背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4)事发后,交警并没有就赔偿事宜做积极调解。

而被告就车损一事当场提出反诉。

我的观点:

1、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存在不当,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该责任认定书中没有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量,而且对于肇事车辆的车速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事故发生许久,对于当时肇事司机是否存在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已无从判定,但法庭应该调取事故当时的监控录像,计算肇事车辆的真实车速。此外,从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出,事发现场的几位证人与本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几位证人的笔录是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不可否认,原告车辆超额载人、车辆混载,是明显的违章现象,间接导致了事故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即使作为事故的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担负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庭应该根据被告车速,和原被告双方的违章情节进行责任判定。

2、大车司机应该视为肇事逃逸。据证人马某称,是他拨打了报警电

话和急救电话,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不知去向。而周某却称其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法庭应该调取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的通话记录,证实两人的供述。即使,周某有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但其不去积极救人的行为,应视为其对事故危害后果放任发展态度。而周某所称,事故后他立即到公安局投案,他肇事当时若真有投案的自觉,应该保护现场,救受害人,等待交警处理现场完毕后,跟随交警接受处理。他所供称的行为明显不符合逻辑。周某投案的行为应该是,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行为。法庭应该判定大车司机是肇事逃逸后自首,有从轻处罚情节。

3、赔偿费用问题。被告代理人所称,不能证明确实是原告花费的单据被告不应予以报销,合情合理,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支付问题,我认为法院应该依据先前判例和本地的司法习惯,来决定是否予以支持。而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问题出现的分歧,法庭应该翻阅司法解释,采取正确的计算方法,根据计算出的数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4.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篇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范本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 律师事务所章程

提示:下列条款为律师事务所章程必备内容,具体内容由申请人起草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七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

提示:按照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提示: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其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选刻印章。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选刻印章的种类。

2、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印章刻制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公司,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印章刻制公司经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办理印章刻制事宜人员姓名(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如申请人未选择印章刻制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推荐。

三、团体会员登记

提示:办理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联系电话64515981/67。团体会员登记,原则上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一人即可)亲自办理。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

四、财务登记手续

提示:办理部门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612室,联系电话:58575806。持批文原件登记备案、购买财务软件,领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人员审核表》。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示:办理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联系电话:1236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成后,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以便制作律管平台电子钥匙。

六、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税务登记办理部门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部门。

七、办理银行开户

提示:在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八、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

提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开户费。联系电话:57803831/32/33。

九、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5.杂志编辑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篇五

此次短短一个月的实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不仅学到了很多关于专业的知识,更多的是了解了社会、了解了社会各个层次的人、关注了以前从未关心过的事情,增长了关于专业关于社会各个方面的知识。在这次实习期间,我更进一步的真真切切的感受了做新闻的氛围和记者这份职业的特色。比起前两次寒暑假的实习有了新的体会,新的感想。

此次实习过程中给我留下最深刻的印象就是我的指导老师彭老师对于新闻的敏感性以及他对于报纸的热爱,对于记者这份职业的喜爱。指导老师的专业水准和新闻素养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这也成为我在实习期间不断前进不断努力的动力。

实习对于我们这些即将四年大学生活,即将走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来说,是一次毕业之前最为重要的励炼。

习惯了四年从教室到食堂再到宿舍,“三点一线”式的生活;习惯了最为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模式;习惯了简单快乐;习惯了简单的悲伤;习惯了校园中的一切……而这时,我们要离开所有这些我们所熟悉的事物,离开这一切平静的。毕业了,我们,必须去独自面对外面世界的喧嚣。

我的理想,可能说是幻想,是有一天可以成为一名战地记者。在XX年参加首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的时候,我也为自己规划这样的职业。记得我当时把我的5年职业发展路径定为3个阶段,而这第一个阶段就是成为一名国内新闻的编译。 本网,原创范文乐园,值得庆幸的是,我的实习工作做是一名产经新闻的实习记者、实习编辑。这样的实习工作虽然让我的英语专业无从用起,虽然,之前的我对产经新闻几乎“闻所不闻,看所不看”,但是,我依然珍惜我的实习机会。因为我相信,任何一件工作,都可以让我们从中学到我们在校园不曾接触的东西;任何一位在单位的前辈身上,都有我们可以学习的亮点。

在3月9日上午结束了我大学期间最后一次,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考试——英语专业8级的考试之后,我只身来到了北京,来到了这个我的很多同学都向往的,都渴求可以今后工作的地方,来到了这个人多车多,我一直并不喜欢的地方。站在拥挤的公交车上,看着车窗外熙熙攘攘的人群,我告诉自己:有一种新的生活即将开始。

第二天一早,我来到了我的实习单位《消费日报》社。这是中国轻工业协会下属的一家政府性报纸,我们的文章不是给老百姓看的,是给政府部门、给相关轻工企业看的,我们任务是给他们提供最新的产品信息,提出产业发展趋势,这些都是后来和我同在一个办公室,与我背靠背坐的姐姐告诉我的。

指导老师是90年代初文学专业的学生,在新闻媒体单位工作已近20xx年,在报社也可以说是主笔记者了。他主要负责每个星期《财智时代》的撰写和编辑工作,是这份特刊的主编。这份特刊主要是报道经济方面的新闻,主要采访的就是各大银行、信用社、政府税收部门以及各种经济报告会。与这些单位和部门打交道需要对国家经济政策非常了解,还要掌握各大银行的办行原则以及他们的借贷款方针政策,更主要的是要把我他们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做出贡献。对于一个大四的新闻专业的学生来说,这真是个难题,因为这里面关于经济专业方面的知识非常多。

第一天去杂志社,听完老师的介绍我整个人都蒙住了,这是以前完全没有关注过的方面,并且我对经济这块非常的不敏感,虽说对国家重大的经济政策会有所掌握,但是真正要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来,脑海中还是一片空白。老师说给我一个星期的时间去关注经济、了解经济并且学会看经济新闻,掌握经济新闻,培养对经济的敏感。要求我每天向他汇报自己关注过的新闻。就是经过老师这样的指导和教育,我开始去琢磨去研究经济领域,慢慢的我对经济新闻越来越敏感。

6.律师事务所见习报告 篇六

今年暑假按照学校的教育计划,我去XX省XX市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时间。

XX律师事务所,规模并不是很大,里面有六位大律师,他们个个看起来都是那么得成熟老练,毕竟他们都已经身经百战,历经沧桑。进去里面就看见了我最爱的那四个字“天道酬勤”作为题字挂在墙上显眼的地方,这也使得我对这个地方有种莫名的亲切感。

我跟随两位律师实习,一位是人老心却不老的李律师,他年轻的时候是做庭长的,现在退到后线了,但大家都还尊称他为“李庭”,还有一位是较为年轻的金律师,别看她身材娇小,但她做事可一点也不失大师风范,那种气场更是我所要学习的地方。

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记得第一天,李叔叔就教了我一些做人的道理,他说,每天早上要提前十分钟到,不管是现在还是以后你步入社会工作后,都要提早到办公室打扫整理一下,这样才会给人留下好印象,别人才会器重你。就这简单的打扫和倒水的事,其实也很能锻炼人,你做一天并不能说明什么,但是要你坚持一个月甚至几年,就能看出你的耐心与毅力。这也使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耐心热情的品质。就这样,我坚持再坚持,现在提前去打扫已经成为我每天必做的一件要事,看见客人就去倒水更是成为我的习惯。当然,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必不可少的,律师要顺利完成一件案件,跑腿是少不了的,你需要查找很多资料,但是结果还不一定就会使自己满意。

令我印象深刻的有一件庭审和一件和解的案件。那件庭审的案件是一件交通肇事案件,是在交通审判庭里开庭。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香港那种律政电视剧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但却与现实格格不入。在那里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虽然审判程序是一个也没少,但是我真没看见原告律师说了什么,可是那个书记员已经记录好了。那个书记员好厉害,不仅要边听边记还要补充原告律师的话。书记员就是要这般神速。后来我知道了,其实每次记录,书记员都会按固定模式从前面的审判记录中抄录一段话就行了,不知道这是不是另一种灵活处理。最后将记录的内容给法官看下,定个结论就结束。这样的庭审不禁让我大吃一惊,如果说这很随便,但是他们程序一个也没少,可能是他们对于这种案件已经太熟悉了,以至于不需要那么劳师动众了,我只能暂且用这个理由来搪塞自己。

还有一件和解的案件,案情是一位外省的打工者在一艘船上打工时意外掉入长江而身亡,这是一件活生生的人命案件。我们是作为打工者的老板的代理人,像我这样多愁善感的人遇见这样的案件一定会对死者充满同情,但这个又是谈判席上致命的弱点,我们需要的是理性。在谈判席上首先就要占上风才行,不能给对方留有任何可以反抗的余地。虽然这个案件我们是处于于情方面的弱势,但是绝对要记住你现在代表的是你的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出于对死者的同情心。这些注意点我还需努力去注意。

这一个月,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我也在那儿学到很多,走得时候仍有些留恋,叔叔阿姨的教导我会深刻铭记,我的路还很长,我要学的东西还有好多好多。

近来,结合这次实习,而最近又看到陈XX再次减刑的新闻,我也想了许多。尽管老师们都说中国的法治并不是真正的法治,但我仍然相信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谁知原来真的不是,有些人真的就可以一手遮天,势力大得你想象不到,就如陈XX的贪污案件一样,他竟然就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现在竟然从原来的无期徒刑减为两年多的有期徒刑,而且他还声明,还要继续上诉减刑,这实在让人觉得法律太没用了。

7.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七

在大学里磨练了三年了,虽然自信学了不少知识,但还是清醒地坚信学校是学校、社会是社会,社会里有很多重要的实践性的重要知识是在学校学不到的!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该到社会里去学习书本上显得格外单薄生涩、甚至根本就没有的知识!因此,我抱着这样的想法来到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

一、实习目的毕业实习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日至四月二十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我的毕业实习选择在律师事务所,在这最后一年我有意识地加重本专业的实践,但是觉得法院所接触到的都是经过律师所整理好的现成材料,于是我就选择从源头入手对本专业做系统的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北京浩都律师事务所。

二、关于实习单位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单位简介 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立足本土、服务全球”为立所之本,其总部位于北京市崇文门新世界中心。浩都致力于在银行融资、外商投资、公司事务、国际贸易、争议解决、证券业务、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破产、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资产收购等方面为中外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力争成为中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的先锋,并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浩都崇尚团队合作的理念和文化,一直倡导并实践着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力求实现产权股份化、经营市场化、产品标准化、服务品牌化和发展产业化;通过几年的努力,已初见成效,在业内也有了相当的影响和地位,成为了北京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尤其是运作机制深得同行和主管部门的认同。全所统筹的体制使得各部门的律师可以分享文档、案例、人力资源和经验,从而将浩都建成一个紧密合作、团结统一的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

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知识方面,由于这两年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三)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

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

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

(四)通过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1、严谨、辨证与恒心。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

2、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不足,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四、评价小结

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毕业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毕业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8.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八

本次实习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执业的工作实务为方向,旨在学习法律工作中法律工作中法律适用的规范和流程,了解律师工作实务,以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案件与所学知识进行融合,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教材的学习,使自己的在校学识进一步提高。

在现实生活中,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学眼光看待和处理事件,实现从知法到懂法的超越,展现法律公平公正的权威,努力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律所法律的实习中,也能更广泛的深入了解法律执业的全貌,学到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也能够深切感触社会所需人才的类型和要求,以便将来能更地与社会快速接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着重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二、实习地点和期间

实习地点:xx律师事务所。

实习期间:20xx年7月5日—20xx年8月3日

三、实习单位简介

xx律师事务所是司法局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形式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xx所业务——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全面涉及了所有律师业务领域的全权代理和特别代理,xx所云集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复合知识机构的专业高素质律师。他们通过专业团队的分工与合作实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强调服务的规范标准化,重视团队培训和自修提升的律师队伍建设,汇聚了一大批专业素质优秀、从业经验资深律师,并长期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辅助人员,是各高校法学毕业生实习就业的理想之地。

xx所以精湛、高效、忠实、周全的高标准服务,赢得了省内外广大客户的崇高信赖和深度赞许,在社会各界享有极高的盛誉。

四、实习成果

在xx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日子里,经过对律师实务和法律适用的了解,我学会了很多相关的知识,获得了丰富的事务知识和部分实实在在的法律执业经验,在实习导师的悉心指导下,我顺利完成了一份因经济借贷而构成财产侵权的民事起诉状文书,虽然只是三百多字简单的民事起诉状,但这是我在事务所实习期间完成的第一份法律文书。

在往后的实习中,通过对各类法律文书的了解和不断地写作练习后,熟练的掌握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书、律师事务所函以及民事证据目录的整理制作。

同时,在实习期间,认真积极接待当事人,在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愿和起诉请求中,学到多种接待当事人的方法,获得了不少接待当事人的知识和技能。为了在实习中学到更多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各类案件的庭审现场的旁听,并制作相应的庭审记录,通过对案件的全面的了解和接触,熟悉了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庭审规范,亲身体验了法庭的威严,感同身受了辩护人、代理人在庭审中的唇枪舌剑,感触了法律的权威!

通过案件的受理不断学习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我参与了大量各类案件从受理立案到庭审结案的全过程。参与或独立进行了多次民事立案和行政立案工作,在一些立案过程中担任了具体的案件整理工作,在相关法律知识的指导下,对立案程序有了深刻的理解,熟练掌握了各类案件的所需的材料和立案的各项流程,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知识与实习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知识的运用水平,使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此外,在实习期间整理卷宗,了解案情,整理证据,熟悉了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代理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五、实习总结

首先,刚到事务所的几天就让我深深的体验了法律执业者的辛劳,他们从事法律工作的敬业与热情,以及拥有的高超的专业技能令我深深的折服并深深的.感染着我。这段时间里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大多源自律师的谆谆教导,对于像我这样一个在校学习的新手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无疑,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感谢他们一个月以来对我的悉心教导和关心。

在本次实习中,更多的注重了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通过实践熟悉理论知识,在实习中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通过实习,我深切的感到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法律执业是一项实践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要干练的法律实务和渊博的法律知识相结合。这一个月的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让我认真体会社会所需人才的类型,以便能快速的与社会接轨,为我在往后三年的在校学习明确了目标,寻找正确的学习方向,带着问题学习,让我有机会更深入地去思考今后的人生和职业规划,是大学生涯中一段难忘重要的经历,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过渡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起到显著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随着实习的结束,虽然时间不是很长,在实习中也有许多的不易和困难,但这次的实习使我受益匪浅,加深了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和体会,同时也改进了学习的方法,提高了学习的自主性。此外,我在实习期间还认识了许多律师和法官朋友,同他们在一起,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见不到的为人处事的方法和经验。

六、实习心得体会

一个月的实习结束了,在实习结束后,我恋恋不舍的离开了和我在一起工作一个月的同事,也离开了我工作一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回想这一个月时间过的真实很快,我相信在季后的大学三年里,我还是会继续不断的实习,我会在实习中继续不断的进步,我相信我会的,我能够成功,我成功的开始就是我的暑假实习!

暑假实习已经结束了,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可以说,我在这一个月里学到的东西,比在学校一年里学到的东西还要多。都说社会是个大知识的环境,确实不错,我在这里一个月学习的知识,真的是够我用很长时间的了。可以说,在我今后的一生中,我回想这次实习的时候,我就会对自己说,实习真的是一个好的开始,在实习中学到的东西真的有很多,值得一辈子拥有!

作为商院法学的一年级学生,经过在校一年的学习,刚接触法学知识的我渴望得到一个学习实践的机会,渴望更多的了解法学学习的方向和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为了加深对法律适用的领悟,了解法律实务——律师——法条学习三者之间的关系,广泛的了解和学习更多的法律实务的实践工作。在亲属尽心的帮助下,我进入了一家老牌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事务所。

9.急诊科护理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篇九

一.政治思想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积极配合医院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把“用心服务,创造感动”的服务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文件精神,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坚持科学管理,齐心协力,团结合作,廉洁行医,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医德规范,构建和谐就医环境和护患关系.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

二.应对院内外突发事件, 积极参与院内抢救工作。

急诊科作为医院的前延科室,医院的窗口,它富有很强的参与力和感召力。任何突发事件,急诊科都是第一时间第一个被通知到的,组织好急诊的工作,就是对生命尊重的最好权释,做好急诊的工作,间接的反映出医院的整体水平。今年五一,当全民沉浸在五一长假的喜悦中时,同福酒楼集体爆炸事件发生了,十一点钟左右第一个病人就诊,短短几分钟时间,先后十余名患者来到急诊科就诊,护理部、医务科等各级领导也纷纷到位,调配人员,安排位置,分配工作,第一事件将患者分诊、开通绿色通道、安排检查、协调床位、骨科会诊、抢救危重患者,成功应对这一院外突发事件,对危重患者进行妥善救治。通过这一事件也考察了急诊科的机动反应能力,对时间严格服从的态度,和対医院总体救治能力的考核。20xx年,各门诊医技科室、病区有危重病人抢救,总会出现急诊科医务人员身影,我们也感谢各位兄弟科室的信任.这一年里也多次听到郭院长及院领导的表扬,同时也得到了兄弟科室的认可和赞许,这使我们受到了很大的鼓励。急诊科除日常诊治了大量的急诊伤病员,还成功实施了许多社会性抢救任务,如大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河北大学集中车祸事件,同福酒楼爆炸事件、房屋倒塌群伤时间,这些突发事件的抢救功为医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严把护理质量安全关

20xx年我科新来上岗护士白成成、李承林、崔鹏飞,加上去年上岗护士臧佳辉、程文、于洋三人共计六人,急诊队伍进一步年轻化,平均年龄28.5岁。对于年轻护士坚持执行持证上岗,一律由高年资老师带教试用,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及差错.我科积极响应医院号召,仍把工作重心放在提高护理质量,加强护理安全及护患沟通,护士素质建设上,所有护士参加了医院“护理岗位技能竞赛活动”.组织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基础护理、危重症护理、抢救仪器使用、临床指标判读、气管插管、电除颤仪、心电图机、心肺复苏术等操作规程,要求人人熟练掌握,并考核过关.要求科内医护人员严格执行首诊负责接待制,各项急诊抢救制度,交接班制度,各项登记制度,查对制度,护理文书制度.质控小组进行定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使制度落实到实处.实行各种抢救物品,药品,器械专人负责,定时检查维护,确保完好率达100%.加强节假日和晚夜班工作,确保应对突发事件急诊救治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保证了绿色生命通道畅通无阻.认真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各消毒液检测工作,严防交叉感染发生,院感各项监测均合格,全年无差错事故发生.不断加强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目前在急诊病房已能开展经口、经鼻气管插管、桡动脉压监测;颈内、锁骨下及股静脉穿刺;呼吸机各种模式的运用;PICC管操作护理技术;窒息时吸痰、深部痰采集培养,体外心脏起搏技术等。

四、科学化、制度化的护理管理,重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1、通过分组区域管理,进行分组连续性排班,减少交接班次数,有效利用人力资源,通过高年资护士的动态质控,减轻年轻护士的工作压力和减少护理隐患,保证各班的护理质量。

2、对质控员进行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各区域的物品、工作流程等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并讨论修订,保证各区域的护理质量。切实履行绩效考评制度,如实反馈人员层级能力,使护理质控落实到位。

3、通过一年时间调整,护理队伍结构趋于合理,根据急诊区域划分,基本上按个人工作能力定岗,基本实现护士层级管理,达到人员的合理分配使用。

4、畅通急诊绿色通道,提高了抢救成功率。对于各种急、危、重症病人就诊时,合理利用绿色通道的措施,为抢救赢得了宝贵时间。

5、不断完善护理工作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制定各区域详细工作指引及各区域工作告知事项,新入科人员工作注意要点等,系统引导新入人员和年轻护士更好地完成护理工作。

五.不断挖掘科室潜力,提高科室凝聚力。

10.律师事务所职位个人工作总结报告 篇十

(2013-01)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行业是道德诚信要求较为严格的行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起,就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以及国税发„2010‟54号和国税发„2011‟50号文等文件,强调对律师等中介行业施行查账征收。如果律师所行业未形成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的风气,对于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自律和发展难有正面影响。同时,在个税全员全额管理下,施行核定征收的出资律师将难以获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也将影响律师本人的纳税资信。

因此,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为使广大出资律师能够对现有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深入了解,现将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律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3、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

某律师所2013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雇佣律师丙一人,兼职律师丁一人,行政辅助人员戊1人,2013年9-12月份,该律师所税前调整后的利润为40万元,其中12月份当月,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丙取得工资1万元,办案分成收入10万元,从某单位取得律师顾问费2000元;丁未领取工资,但取得办案分成收入5万元,戊取得工资6000元,2013年9-11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则1、2013年12月份上述人员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2、假设2013年9-11月份甲乙两人均未领取工资及办案分成,则2013汇算扣除上述已预缴税款后,甲乙还应汇算补缴或退税款多少?

解:

甲: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地税局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30%,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为35%。

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40%+0.6万+5万×(1-35%)-3500×4)÷4×12×0.35-14750]÷12×4=59658.33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出资律师汇缴公式: 出资律师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则出资律师汇算清缴2013经营期内的个人所得税为:(40万×40%+0.6

万+

5万×(1-35%)-3500×4)×0.35-14750-59658.33=-9833.33元,因此,2013结束后,甲应在2014年1-3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注:如果律师所当经营不满一年,则以实际当经营所得直接作为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计算。

乙:

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60%+0.6万+5万×(1-35%)-3500×4)÷4×12×0.35-14750]÷12×4=87658.33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汇算清缴2013经营期内的个人所得税为:(40万×60%+0.6万+5万×(1-35%)-3500×4)×0.35-14750-87658.33=-9833.33元,因此,2013结束后,乙也应在2014年1-3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丙:

丙:从律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律顾问费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53号公告应自2013年1月1日起并入丙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起,按工薪所得由律所一起扣缴。律师所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月费用扣除标准)×工薪税率-工薪所得速算扣除数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35%)。

【1万+10万×(1-35%)+0.2万元-3500】×0.35-5505=20220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丁: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所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注意,此处不能扣除3500标准扣除费用):

5万×(1-35%)×0.25-1005=7120元

丁个人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如果还应汇总各处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另一处工薪所得为6000元,已扣缴个税200元,则合并计算应补的税款为:【5万×(1-35%)+0.6万-3500】×30%-2755-7120-200=425元(合并时,可以扣费用标准3500元)。

戊:

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二、出资律师分配利润的调整以及汇算税款的计算

出资律师分配利润的调整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其他未明的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则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1、通讯费补贴:律所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所发生的公务通讯费,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分别按以下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或者是以补贴形式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律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400元/月(含),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

(2)其他人员200元(含)/月。

2、差旅费津贴

(1)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2)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08‟7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律所向单位员工租赁其个人所有的车辆用于办公。

租赁双方应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相关费用的归属。费用归承租方负担的,律所应取得合法发票作为依据列支成本,同时出租方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口径包括了律所发放给出资律师的月固定工资及办案分成。

注意,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七)律师所向司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

(八)企业的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九)企业在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十)企业在纳税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十一)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期确认结转收入。

(十二)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35%。注意,使用35%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如果不使用35%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项目外),因此,每一位出资及雇佣律师都应与律所明确案件分成的费用扣除方式。

(十三)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出资律师的应并入经营所得计征个税,雇佣律师应并入工薪所得计税。

(十四)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上述费用不受税法规定的有关费用扣除比例限制。律师事务所应凭经当事律师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按人归集费用金额,在计算当事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未经签字确认或当事律师已按照35%计算办案费用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计算扣除。

(十五)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在计算当事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不得作为律师所费用进行扣除。

(十六)上述第(十五)和(十六)条可扣除的费用应汇总填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新增第十三栏“个人可扣除费用”栏。

(十七)律所计提的执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金可以在计提税前扣除,但在以后转出用于个人分配时,应并入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鉴于律所计提的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与上述允许扣除的社保和职工教育费性质重复,因此律所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不允许在计提税前扣除,其他计提的准备金也不允许扣除。

(十八)根据财税„2006‟10号,出资律师根据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可以在计算出资律师分配利润时扣除,其中单位负担部分作为计算利润前的成本费用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包括单位参保或独立个人参保)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申报时,个人负担部分也填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新增第十三栏“个人可扣除费用”栏。

因此,出资律师在进行年终汇算调整的公式为:

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

例2.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分别为25%、25%、30%、20%。另聘请一位雇佣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佣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领办案分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2013,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420万元,其中甲乙丙丁四位律师的营业收入各为100万元,雇佣律师营业收入2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367.4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80万元,雇佣律师固定工资3万元,办案分成12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180万元(四位出资律师各45万元),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20万元,行政人员工资10万元,本律所拨付本所工会经费账户金额2.4万元,教育经费支出10万元,员工福利费支出1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四位出资律师各签字确认10万元)。除上述费用外,甲乙丙丁及雇佣律师参加律协培训还每人自行支付1.25万元的培训费,此费用不在律所账上列支。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

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的367.4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1)工资。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80万元工资(四位各20万)不能在税前扣除,这里指的不能扣除是在核算利润时可以扣除,但在分别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还要在计算个人分得利润后把该部分工资加回来。雇佣律师和行政人员分别领取的10万元工资和5万元办案分成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办案费用。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正常办案费用,且取得合法票据报销的180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雇佣律师由于其领取的办案分成,其办案分成可固定扣除办案费用35%,因此,其办案费用不得再列入律所成本中。

(3)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广告费是指通过媒体的宣传支出,业务宣传费是指未经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如宣传单印制,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品等,65号文规定,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内,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留待以后继续结转扣除,该所本年营业收入420万,可以据实扣除的业务广告和宣传费限额为420万×15%=63万,因此,实际发生的20万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律师所向工会经费账户拨付的工会经费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内据实扣除,即150万(出资律师工资算在内)×2%=3万,实际拨付2.4万,则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5)职工福利费。65号文规定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据实扣除,即150万×14%=21万,实际列支10万元,则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6)教育经费。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内准予税前扣除,即150×2.5%=3.75(万元)。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10万元教育经费中,有6.25万元(10万元-3.7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65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的60%是24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的5‰(420万元×5‰=2.1万元)。所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37.9万元(40万元-2.1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6.25+37.9=44.15万元。2013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为:420-367.4=52.6万元。根据上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调增后的利润为:52.6+44.15=96.75万元。

按照分配比例,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的调整后的利润为 甲:96.75×25%=24.1875万元; 乙:96.75×25%=24.1875万元; 丙:96.75×30%=29.025万元; 丁:96.75×20%=19.35万元;

此外,根据总局53号公告,没有合法票据但与业务相关的费用以及参加律协组织的培训费都可以按一定标准在计算当事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则:

甲乙丙丁每人可扣除的“个人可扣除费用”为:

50万×8%+50万×6%=7万,实际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可税前列支的余额归结到甲个人的名下部分为(40-2.1)÷4=9.475万元大于7万元,因此甲、乙、丙、丁最多只能再按比例扣除7万元业务招待费,加上53号公告规定参加律协培训的可以据实扣除,则甲、乙、丙、丁每人的“个人可扣除费用”为7+1.25=8.25万元。

注:雇佣律师的1.25万元培训费可以在计算其工薪所得税款时扣除,一次不够扣除的可在以后月份扣除。

四位出资律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甲、乙各自应纳税额=(24.187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96331.25(元)

丙应纳税额=(29.02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113262.5(元)

丁应纳税额=(19.3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79400(元)

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96331.25×2+113262.5+79400=385325(元)

注:上述列支调整仅限于汇缴申报和终止经营的清算申报,月份预缴申报时,律师所只要按实际会计制度计算出资律师分配所得即可,不用进行上述列支调整,对于个人可扣除费用的归结和计算也建议在终了后一并计算,但不做强制要求。

三、日常申报事项

(一)按月申报事项

1、每月十五日内办理上月雇佣律师及行政人员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

2、每月十五日内办理出资律师个体经营所得(累计利润+工资+办案分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月度预缴报表);

3、工薪所得需要补缴或退以前月份税款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

4、出资律师需要补缴当未预缴的税款,只要在本月预缴申报表中一并计算申报即可,需要补缴以前汇算补缴税款的,应填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报表);

(二)按季申报事项

1、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十五日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季报表‣(注,本表仅为类似财务报表报送功能,不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用);

2、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十五日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本季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申报事项

1、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出资律师个体经营所得(累计利润+工资+办案分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报表);

2、终了后三个月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报表‣(注,本表仅为类似财务报表报送功能,不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用);

3、终了后三个月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中改变征收方式或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税款的计算:

举例:某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位出资律师王某,该所2013年1-8月份(税款所属期)为定率征收,9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查账征收,该所1-8月累计经营利润800000元,9月份当月经营收入10万,成本费用6万元,王某当月领取的工资为1万元,则

(1)王某9月份税款所属期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该所1-8月份为核定征收,已纳税款为应缴税款,因此9月份税款所属期改变征收方式后,可视为9月份为该所当按查证征收的第一个月,即查账征收以9月份作为当第一个经营月份换算全年所得,计算税款后,再换算为月应纳税额计算预缴税款,则该月份应预缴税额为:

{【((10-6)×100%+1)÷1(个月)×12(个月)-3500×12】×35%-14750}÷12(个月)=1.5万元。

(2)假设该所9-10月份(税款所属期)累计收入30万元,成本费用20万元,王某2个月累计领取工资2万元,则王某11月份在申报9-10月份累计税款所属期时,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在计算第二个月应预缴税额时,应按照当年连续经营两个月换算全年所得,计算税款。然后在汇算回两个月累计应预缴税款,减去第一个月已预缴的税款后,方为第二个实际应预缴税款:

{【((30-20)×100%+2)÷2(个月)×12(个月)-3500×12】×35%-14750}÷12(个月)×2(个月)-1.5万元(已预缴税款)=2.209万元。

(3)假设该所9-12月份(税款所属期)累计收入45万元,成本费用25万元,王某4个月累计领取工资4万元,9-12月份(税款所属期)已预缴经营所得税款5万元,则王某2014年1-3月份在办理2013查账征收税款汇算时,应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由于该所自2013年9月份(税款所属期)改为查账征收,因此与2013年9月份新办的律师事务所一样,在汇算2013所得税款时,应以实际经营所得直接作为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45-25)×100%+4)-3500×4(实际经营期4个月)】×35%-14750}-5万元(已预缴税款)=1.435万元。

课件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7、•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8、•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

9、•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二‣;

10、•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

1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季度、年)‣。

12、•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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