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2024-08-10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8篇)

1.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篇一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前100家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数的比值。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四)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前100家平均值。

(五)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六)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执业质量指标得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七)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情况,受到表彰情况,以及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第八条 综合评价的参评评估机构均设基础分100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100+Σ单项评价指标得分×权重系数。指标权重系数范围见附表1,中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各指标权重系数并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100+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2+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W3+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4+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5+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6+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7(其中,W1,W2……W7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 100)。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地方协会。

(二)地方协会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经核实、汇总后报中评协。

(三)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评协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中评协将在中评协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正式公告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关联业务收入等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评价体系,对本地区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月28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5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表

2、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2.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篇二

一、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存在营利性现象

根据我们对宜兴市部分民办养老院的调查, 有一家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88%, 有的只占总收入的10%以内, 有的甚至没有这部分收入来源。在大多数机构的资产变动额为负的情况下, 该家养老机构当年的净资产变动额为370000元。民办养老机构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 是可以有盈利的部分, 但不能以营利为目标。虽然我们无从得知该机构是否以营利为目标, 但是放在大环境下, 该机构提供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太高。

(二) 缺乏民间资金的投入

接受社会的捐赠和资助, 是民办养老机构筹集经费的重要方式, 也是社会财力和物力的一种再分配形式。在我们调查的10家宜兴市民办养老机构中, 仅有2家是有接受捐赠的收入来源, 其捐赠收入也仅分别占总收入的1%和11%。他们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于提供服务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

(三) 资产列支科目不一致

在民办养老机构这个行业中, 资产的使用支出核算不一致, 就会导致同行业间缺少可比性。根据我们调查, 有不少家机构“业务活动成本”一栏为0, 这是否意味着没有发生和业务相关的任何费用。我们也咨询了相关工作人员, 发现机构并不是没有业务活动支出, 而是不少会计人员将其与“管理费用”混淆。比如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有的单位放在了“业务活动成本”明细中, 有的放在“管理费用”科目下, 虽然都是属于费用的支出, 但是其核算缺乏规范性。没有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资产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机构非营利性不明确

民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决定了机构目标的特殊性。民办养老机构日益发展为国家养老服务业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其运营的目标不是营利, 而是致力于公益事业。民办养老机构存在的目的, 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服务, 并且为了成功的达到这个目的, 必须在财务上创造盈利, 否则就难以为继。换而言之, 创造财务上的利润其实是一种手段。其可以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来增加收入, 可以有盈利的部分, 但是盈利也只能继续用来发展公益事业。

(二) 政府缺乏有效监督

针对民办养老机构微利经营的现状, 政府也有相应的补助措施。政府对民办护理型的养老机构择优进行床位补助。补助标准为苏北地区0.5万元/床、苏中地区0.4万元/床、苏南地区0.3万元/床。根据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由于政府的补助是根据养老机构的床位数确定的, 也就是说, 养老机构当年护理型床位越多, 其能够获得的补助也就越多。这也就使得一些机构有机可乘, 在当年增加床位, 而在政府结算之后撤销床位, 或者将床位提供给不需要护理的老人。而政府不能有效监督, 也就导致政府补助未尽其用。

(三) 财会人员素质不高

资产能否有效管理, 也取决于财务人员的预决算。但我们发现, 民办养老机构盈利甚微, 其业务活动也比较单一, 所以对聘请的财会人员要求也较低, 低学历、兼职的现象十分常见。由于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缺少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相关制度政策的学习, 只是记死账, 不能向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导致资产管理效率低下。

三、资产管理问题的建议

(一) 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的调节, 以房地产推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具体思路为:政府批给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 其中一部分用于建设养老机构, 以此作为房地产投资商对社会的捐赠, 用于形成集养老和社区医疗为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政府可以将该部分公办公营、公办民营或直接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创办民办养老机构。[2]通过这种大力度的政府扶持, 使得民办养老机构的创办者可以无后顾之忧, 将更多的流动资金投入到民办养老服务业务中。

(二) 加强创办者投入的资产管理

民办养老机构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参与我国的养老服务行业, 创办者投入的资产必须, 与其机构规模和业务量相适应, 资金数额也必须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要求的最低限额。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固定资产投入, 都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以保证投入的资产与实际相符。民办养老机构是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类, 其资产的管理与核算需要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保证资产核算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由于其“非营利”的特殊性, 创办者投入的资产都应归组织所有, 而不再属于个人。民办养老机构也应该切实加强资产的保全。

(三) 加强提供服务收入的管理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根据其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比如医疗费收入、护工费等。对于养老机构提供服务收入这一块的不统一, 其相应的资产管理也就应当引起重视。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级以上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不得随意乱收费。收费票据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其领购、使用、保管都应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票据的规定管理。

(四) 拓宽筹资渠道

当下, 民办养老机构大多数会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来增加自己的收入, 但是社会捐赠这个渠道却越来越闭塞。人们愿意捐赠的原因, 很重要是因为他们确定自己的爱心会传递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所以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宣传沟通以及完善的资产披露机制, 与社会公众建立信任的桥梁, 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 体现机构的非营利性。机构接受了社会的捐赠和资助, 就需要了解捐赠人和资助人发展某项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捐赠人和资助人存在着捐赠和资助意愿的不同, 因此, 民办养老机构要按照捐赠者和资助者的意愿和业务范围将捐赠分门别类, 使捐赠资产的使用尽量契合捐助者的初衷, 提高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2014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系统构建 篇三

关键词风险管理理论;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

一、引言

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为特定时点资产提供公允价值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国的产权交易、企业并购、抵押贷款等资产业务提供了价值参考,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财务会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运而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对资产评估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被提上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需要法律环境的健全和完善,更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自身对于资产评估执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尽量减少资产评估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风险管理理论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未来的结果包括收益,当然也包括损失。正是由于未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发生很难确定,所以就产生了对风险进行管理的理论即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管理学科,人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价。风险管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为了降低未来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

三、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构建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五大功能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资产评估风险估测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评价模块、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和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一)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

风险识别是确定哪些因素会给资产评估结果带来风险。资产评估风险类型大致分为业务承接风险、评估操作风险、撰写评估报告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有的评估机构不惜以降低服务费标准、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等来争取业务,对于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的权证、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以及自身是否胜任该项评估业务等都没有作充分的考查。这些因素都为资产评估业务风险埋下了隐患。

2.评估操作风险主要是资产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与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相关的风险。职业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业不规范,不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遵循合理的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人为操纵评估结果;专业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例如在评估过程中无法正确分辨委托方提交材料真伪,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能力等。评估操作风险将直接带来评估业务的风险。

3.撰写评估报告风险是指由于报告撰写不规范导致的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的风险。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是通过资产评估報告来了解和使用评估结果的,因此,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质量是评估结果使用者正确使用的前提条件。有些评估机构在撰写评估报告时缺乏必要的评估结果的假设、依据及相关事项的说明,评估报告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最容易被查证的风险。

(二)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

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主要是在资产评估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量化,预测和评估风险大小,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到的资产类型众多,市场条件复杂,以上特点决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资产评估风险影响因素众多,因此,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需要明确资产评估风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方法。

对于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主要体现在承接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涉及到众多因素:资质、规模、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很难简单的量化处理。资产评估的价值是在特定时点、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特定的市场条件决定了评估人员在模拟市场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依赖客观的历史数据,还必须对未来的市场条件、资产状况等作出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参数的确定方法都需要依据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水平,而对于这些影响因素要准确量化,难度非常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风险预测和评价是一个多因素综合分析的过程,其影响因素多且难以简单地进行定量处理。例如,对于评估机构胜任能力的各影响因素的描述,一般采用描述性的语言进行判断。鉴于资产评估风险的以上特点,很难去假定其所服从的概率分布。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处理没有明显数量界限问题的有力工具,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三)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

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应该贯穿于整个资产评估项目阶段。

1.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正式签约之前,评估机构要对客户及要评估的资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关注资产业务性质;自身胜任能力的判断;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如委托方的信誉;重点审查有关资产的权证情况;明确双方责任等。力求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在评估操作阶段,要注意对评估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风险控制。首先,要确保信息的搜集和来源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信息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度量和控制;其次。要慎重选择评估假设,科学把握资产交易的市场条件和资产的使用状况;再次,选择合适的方法,充分考虑资产的状况、数据占有情况和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3.在报告撰写阶段,评估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将评估基准目、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内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重要内容都写入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一定要确保将评估假设、评估依据以及必要的说明阐述清楚,规避风险。

(四)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由于资产评估业务面临的市场条件、评估目的、资产状况都有不同。因此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为了对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和管理,必须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及管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修正,以保证风险管理方法适应新的资产业务状况。

四、小结

4.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篇四

(此件讨论定稿后,报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档案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促进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自治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专人对本所的业务档案进行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应取得档案管理技术职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为档案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学习业务提供方便,对档案管理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注协”)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编目、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七条 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八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编号,填写业务档案案卷封皮(格式见附表一)、卷内目录(格式见附表二)和备考表(格式见附表三),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1、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此册是第几册。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以审计业务为例,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

(2)业务约定书;

(3)业务报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管理建议书底稿及附本,已审会计报表及附注;

(4)被委托单位说明书,被委托单位的未审计报表;

(5)工作计划;

(6)审计差异调整表及测算平衡表;

(7)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8)被委托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9)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10)与被委托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11)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12)与被委托单位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结构有关的资料;

(13)与被委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14)其他与完成业务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

资产评估、验资等业务参考以上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3、卷内文件材料的页号编写:在卷内有文字记录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阿拉伯数字),空白页不编写页号。

4、业务档案的装订和移交:

(1)装订:在装订前要除去文件材料金属物,案卷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

(2)移交: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交本所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同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期限由各所自定。

5、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本着便于查找、方便利用的原则,结合实际,采用“分年度法”或“混年度法”,编写业务档案案卷目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采用“复式结构分类法”进行分类,其方法有:

1、按“年度——业务项目——委托单位”分类。将业务档案先按年度分开,然后每个年度下再按业务项目分开,之后每一个业务项目再按每一个委托单位分开。其中业务项目按照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其他等进行分项。

2、按“年度——委托单位——业务项目”分类。即先按年度分开,然后在年度下按每一个委托单位分,在每一个委托单位之下再按业务项目进行分类。业务项目分类方法同上。

3、按“委托单位——年度——业务项目”分类。即先按委托单位分类,然后再按年度分,最后在年度下再按业务项目进行分类。业务项目分类方法同上。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定其中一种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永久档案是指具有长远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定期档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具有保存价值和一定查考价值的档案。

1、定期档案自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十年。

2、不再继续委托业务的单位,其档案按十年保管。

第十一条 业务档案一般应做到专室保管,必须设专柜保管,并做好防盗窃、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监交。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都要在移交表上签章。移交人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归档交接、借阅、复印登记、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中的任何人不得对档案进行损毁、涂改、伪造和泄密。对违反规定已造成损失的人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因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而终止的,其业务档案由股东代为保管,或由所属地区档案馆根据档案价值确定接收或有偿代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原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管。

第十六条 业务档案的销毁:业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鉴定工作,对确定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进行销毁。由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股东大会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销毁业务档案决议,并由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后销毁。销毁清册需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销毁决议和清册由本所长期保管,并报新疆注协备案,同时报一份有效的“销毁业务档案决议”。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业务档案的借阅、查阅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有关人员借阅业务档案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第二十条 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依法查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时,档案员根据所领导安排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并经业务委托人(客户)同意,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可以要求查阅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查阅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领导批准,不得自行复制。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需要复制时应在复制件上注明案卷号、页号、复制无误等字样,同时加盖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查阅档案专用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税务代理、基建工程造价审核及今后新开展的其他业务工作形成的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

5.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篇五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

(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本规定做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与风险监测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术语释义如下:

(一)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二)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应当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

(三)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四)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五)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但相关标的投资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相应类别标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六)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七)市场公允价格区分不同交易市场特征,采取不同确定方法,在集中交易市场,可以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公允价格确定方法,并按照约定方式确定公允价格。

(八)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 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五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7月18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保本周期到期后应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6.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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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沟通交流 2018-04-27 18: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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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二

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

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二

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三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篇七

一、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概述

(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定义。

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成。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 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特点。

1.资产的多样性、复杂性。

因承担着国际合作项目、国家项目等几十个课题, 不同层次的课题需要不同的仪器设备, 各课题间的资产因研究领域不同, 仪器设备也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

2.资产的技术性、专业性。

资产的技术性、专业性也很强, 由于所承担的课题不同的特点, 要求拥有品种多、规格全、精度高的科研仪器设备 , 另一方面科研成果的样品大部分来源于田间、基地, 在对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成立的中试车间所购买的资产同样具有专业局限性、技术性。如:面筋仪、快速黏度分析仪等仪器设备作为小麦研究育种专用, 棉花育种用的轧花机等仪器设备都具有各自的专业性。

3.资产的共享性、经常性。

农业科研单位对农业科研范围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决定了它所适用的科研仪器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同时, 还有共同性和经常性。根据课题进展经常不断地进行仪器设备的添置, 多年来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和科研仪器资源, 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学科重点实验室。

二、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思想重视不够, 管理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都是重实物管理, 轻价值管理, 单位没有严格的管理约束机制,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拨款的使用和资产的利用效益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固定资产的帐务一般都设置在财务科, 而实物没有设置专门的科室及人员进行全面的管理、筹划。

(二) 账实严重不符, 流失漏洞较大。

一是财务部门只是对资产采购时的帐务登记了固定资产明细账, 而资产在各个科室使用过程中也较分散, 各个实验基地也都放置了大量的资产, 各个科室的基地也较分散, 有些已购买的资产如果科室不及时上报, 就无法及时入账。二是一些资产实际已经报废、损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却长期挂账未作处理。由于科研单位争取的项目较多, 有些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 单位只有使用权, 而没有所有权, 实物在单位, 而账务在项目筹建处, 这样更不利于资产的登记及管理。有些单位还存在账外资产, 没有及时入账, 由于帐外资产长期游离于有效监管范围之外, 导致资产流失更具有隐蔽性。

(三) 重复购置, 效率不高。

一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大都是各研究所, 为独立的单位, 资产在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分散、封闭运行, 共享程度低, 使用效率不高。所购置的资产存量因与预算脱节, 没有计划。一些高精尖科研仪器设备不足, 限制了科研的研究发展水平;而一些一般的仪器设备则是低水平的重复购置。二是由于资产配置不合理, 重复购置严重, 使用过程中缺乏规范化管理, 结果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产闲置与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 其中在固定资产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四)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不健全, 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近年来, 我国的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 财政管理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多项改革, 这些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乏力, 资产管理改革明显滞后, 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资产管理实践所需。有的单位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 只是站在一个业务水平提高的高度来总体把握, 从采购、验收、使用、制度, 调出、投资及处置制度, 相关的责任赔偿及追究制度等不健全, 导致单位资产管理混乱, “家底”不清, 甚至流失严重, 随意出租、出借, 甚至变卖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策

(一) 要树立国有资产意识, 从思想上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们首先应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国有资产管理, 不仅仅是财政 (国资) 部门的事情, 还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齐抓共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如新闻媒介等, 广泛宣传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 提高管理人员认识, 使国资管理工作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各级领导及广大职工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保护好国有资产。要搞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 摸清“家底”, 及时清理账外资产, 严格按章办事, 规范资产管理行为。要健全国有资产财务账目, 使国有资产登记台账制度化, 做到账、卡、物、证、表相统一, 避免因人员变动及其他原因而引起资产流失。

(二) 强化农业科研单位国有资产预算管理。

第一, 无论是从财政理论上说, 还是从实际工作需要来说, 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而且在当前尤其具有紧迫性。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是一个新的课题, 从理论到实践都需要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是增量管理与存量管理的关系, 二者互为前提和基础, 既相互促进, 又相互制约。第二, 通过开展资产清查, 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情况, 扎实做好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工作。要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流程和明确管理责任为基础,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推进资产管理手段创新, 为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提供技术支撑。

(三) 加强农业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一, 建立事业单位信息平台, 建立农业科研单位专用仪器设备资产的共享平台,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提高仪器设备的适用效率。第二, 开发仪器设备的潜能, 更好地为科研服务, 例如, 小麦小区播种机通过调试调整株行距, 可以用在玉米的小区播种试验中, 这样不仅解放劳动力, 而且缩短了播种期, 更有利于试验的发展;建立了研究平台, 各个课题试验就可以加速进展, 由每年的一代发展成为三代甚至四代或五代;建立了综合实验室就更有利于发现苗头品系, 发现其优良的品质, 甚至最新育成的石优17号, 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设备, 可能就不会发现它特有的高筋性, 可能就会放弃此品系的研究。第三, 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和积累的大量科技技术资源, 在有计划有目的调控增量资源的基础上, 用好用足仪器设备, 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资源的潜能, 实现平台建设与科研项目的互动和共同提高。

摘要: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本文分析了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主要解决对策, 即强化国有资产意识,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非转经”专项管理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赔偿、处置等系列制度, 真正做到物尽其用。

关键词:行政事业,农业科研,国有资产,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董文华, 武仁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 2006, 12

[2].赵佩荣, 姜青梅.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几点做法[J].中国农业会计, 2004, 6

8.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篇八

一、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当前所面临的人力资源困境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二次改革”将对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带来很大的冲击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的规定,到2008年年中,兼营评估机构将全部转变为专营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正在面临脱离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专营组织,及“注会”、“注评”资格分离的“二次改革”,改革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每次改革都会使不适应者被淘汰,但也会有适应者在大浪淘沙中发展壮大。可以预计,评估机构又将会面临一个新的人员变动高峰,而业务收入相对较低,执业注册评估师相对较少的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将会受到一次很大的冲击。

(二)中小评估机构目前的状况

以河北省为例,截至2006年底,河北省有评估机构121家。其中,专营评估机构56家,兼营65家,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782人,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300人。具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重资格的执业人员246人。每个评估机构平均只有不到7名评估师,若剔除一些评估师较多的大所,剩余评估机构平均拥有评估师的数量将更低,许多评估机构只有三、四个评估师。2006年全省收入8000余万元,其中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机构只有25家,即其他各所平均评估收入不足40万元。依据22号令的规定,河北省只能存在80家左右评估机构。如何保持评估机构拥有评估师数量的稳定,以及如何争取更多评估师的加盟以保住机构的执业资格,已经成为各评估机构首要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再以保定市区为例,保定市区的8家评估机构只有两家评估师人数在10人以上,随着拥有双资格人员的分离,人员争夺将日趋激烈。

(三)评估机构的评估师流失

仍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环绕京津两大城市,而京津的聚集效应大于其辐射效应,导致河北省空吸效应严重。一些评估机构是进京找出路,人才也是流向北京。河北本来评估师就不多,合格的项目负责人更少,加上下文将要分析评估机构本身存在的问题,人才必定会大量流失。人才流失将会导致评估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导致经营成本增加和业务质量下降,收入也会越来越少。

我们对保定市四个设立时间较早的资产评估机构近5年评估师流失情况进行了调查,得到的相关数据如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被调查机构评估师流失人数占现有评估师人数的比例已达50%以上,这一流失比例可能并不比北京一些评估机构流失人数的比例高,但北京基本是评估师在本地机构之间的流动,总量并不减少。

从上表也可以看出,河北省评估师流失基本呈现以下特点:

1.由省内评估机构流向省外评估机构

根据调查,河北省的评估师由省内评估机构流向省外评估机构的人数占总流失人数的比例最高。这些流出人员一般以男性居多,年龄在30-40之间,年富力强,是机构执业中的生力军,且一般在近年内不会流回。这些人员的流失对省内评估机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已成为我省中小评估机构发展的瓶颈。

2.由省内一评估机构流向省内原已经设立的另一评估机构

通常因各种原因不适于去北京的评估师,其离开原执业评估机构后,往往会继续在本地执业。这部分评估师也占流失总人数相当的比例,他们往往选择到一个社会上口碑较好的机构。这部分评估师以女性为主,其中有一部分为多次跳槽。

3.由省内一个成立时间较长的评估机构流向省内一个新成立的评估机构

这些流失人员中占的比例较小。这些评估师选择设立新的机构或到新设立的机构当股东。该部分评估师一般能力较强,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

二、中小评估机构人员流失的成因分析

(一)中小评估机构大多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1.激励对一个人的心理和行为会产生强大的作用,经过激励的行为与未经激励的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别,并且,不同的激励类型对行为过程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激励根源于需要,需要的层次越高,满足的难度越大,激励因素越复杂。中小评估机构人员少,收入较低,管理层的精力大多以发展客户为主,内部的激励机制也普遍不是系统的和有效的。殊不知,一个评估机构的萎缩,往往不是客户少、收入少,而是机构内部出现了问题。评估机构内部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是评估机构发展受阻走向解体的主要原因。

2.激励作为企业管理的基本要素,自20世纪初泰勒开创管理科学以来,一直是管理学的研究主题。管理学中通常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基础,对激励的过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然后通过确定影响因素,寻找科学的激励方法,以提高激励结果的有效性。“管理激励”理论包括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美国心理学家V·弗鲁姆的期望理论和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J.S.Adams)的公平理论等。

依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提出的规律,当评估师收入过低,或无法融入所在的工作团队,无法得到工作团队的接纳,感觉没有得到内部尊重与他人认可,总之没有成就感,无法发挥自身潜能和无法实现自己理想时,往往需要选择跳槽。

依照弗鲁姆期望理论中提出的规律,当评估师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或努力程度无法得到预期结果,或机构的管理(主要是分配管理)没有对评估师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或努力程度给予认可时,也往往需要选择跳槽。

依照亚当斯公平理论中提出的规律,评估师将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自己获得的待遇报酬信息进行比较。横向比较是将自己的待遇报酬或付出效用比与不同机构人员或同一机构内人员进行比较,纵向比较是将自己目前的待遇报酬与过去相比较。如果比较后觉得不公平,其工作积极性就会下降,甚至选择跳槽。

(二)中小评估机构薪酬制度的不合理

在所有的激励中,薪酬激励是最为关键的,而目前中小评估机构普遍存在薪酬制度不合理的情况。

1.中小评估机构薪酬现状

中小评估机构现行评估师薪酬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

(1)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工资结构包括:①基本工资:这一方式薪酬中,基本工资在评估师薪酬总量中所占比例较低,也普遍采用级别工资制,但级差不大;②提成:与完成业务量挂钩的薪酬;③评估师签字费:评估师在评估报告签字时所承担相应风险的薪酬。

(2)基本工资加奖金方式。工资结构包括:①基本工资:这一方式薪酬中,基本工资在评估师薪酬总量中所占比例较高,也普遍采用级别工资制,级差明显;②奖金:机构管理层根据对评估师工作的评价给与;③评估师签字费:与上一薪酬方式中评估师签字费的性质相同。

(3)费用包干方式。按机构内部的部门或项目组进行费用包干。考核指标为所完成工作量与业务承揽量等指标,部门或项目组的总薪酬按评估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

2.中小评估机构评估师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将报酬与业务承接、业务量直接挂钩,人员的收入基本透明。该分配形式较简单易行,适于规模较小,处于发展初期的评估机构。但随着评估机构的发展,该种分配方式无法同机构发展战略相协调。评估师的个人能力、工作质量、所龄或长期贡献等无法在这一分配方式予以衡量。由于一切分配都以所承接评估项目的收入多少为准,长期以往,将导致业务质量下降,而且可能降低评估师对评估机构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易在机构内部产生项目承揽人、项目分派人与项目实施组之间的矛盾,产生不同项目实施组之间的矛盾、项目实施组内部人员之间的矛盾等,最终导致机构内部工作环境恶化。

基本工资加奖金方式使不同薪酬级别人员之间收入差距明显,且奖金收入一般不透明。其优势是对于机构内部的稳定性有好处,有利于鼓励评估师长期为机构工作,评估师的归属感较强。但这种分配方式易出现论资排辈,人浮于事,多干不多拿等现象。根据亚当斯公平理论中提出的规律,一些能力较强者在此分配方式下会产生心理落差,不利于留下优秀人才。评估机构本身也因此无法实现人员效用的最大化。

费用包干方式是上述分配方式中激励强度最大的一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能动性,并且能使机构的凝聚力增强,因此该方式为越来越多的机构所采用。但笔者认为,该方式在风险控制和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容易出现问题,且此种分配方式对于评估机构本身蕴含风险也极大,所以只能在机构管理运作中的某一特殊阶段才适于使用。若长期采用这一分配方式,一旦进行包干的各工作团队对机构管理层的机构发展理念和运营方式产生不信任时,评估机构的整体都有可能解体。

(三)中小评估机构内部治理的不完善

评估机构1998年完成脱钩改制的第一次改革之后,许多评估机构存在着内部治理机制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评估机构缺乏出资人加入和退出的良好机制,不是股东但具有较强能力的评估师无法成为新的出资人,原出资人的退出往往是“打”出去的。此外,许多评估机构处理不好积累和分配的关系,有些机构重积累,轻分配,而有些机构则分光吃净,甚至寅吃卯粮。评估机构内部治理的不完善是以下原因所导致的:

1.没有充分考虑非出资人对机构做出的贡献。

一些机构忽视了其经营成果主要依靠的是人力资本的脑力劳动这一点,没有给予非出资人中的评估师以适当的待遇。这种状况可能会严重地挫伤这些评估师的工作积极性。当机构的收入绝大部分为机构的少数出资人(其中甚至有一些是无必备业务能力者)所拥有时,这一机构不仅不能吸引非出资人中专业素质较强的年轻评估师,同时也会挫伤非出资人中经验较丰富的评估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抑制评估机构的内在活力。

2.股权过于分散使评估机构的决策权难于集中。

一些股权过于分散的机构,财务制度甚至仍延续着机构脱钩改制前的分配模式,结果导致机构管理的低效率存在“百家言”的现象,从而导致内部管理的混乱。

三、解决中小评估机构人才流失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防止人才流失的关键。而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重点是了解核心人才的需要,建立合理的能体现人力资本产权特性、按股权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薪酬制度,让机构的全部员工都能分享企业的利润。

1、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

如何处理机构的稳定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呢?是先稳定后发展;还是先发展,先挣钱,把机构做大,再争取稳定;还是稳定与发展同步。笔者认为,根据前文的叙述,对中小评估机构而言,目前稳定应该是首要问题,其次才是发展。不稳定将失去人才,人才没有了,发展亦无从谈起。

2、建立合理的内部薪酬结构

目前,中小评估机构不能推行“效率优先”的分配制度,而是应该强调执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制度。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企业员工对公平理解时所选择的比较参照对象有三种,分别是“其他人”、“制度”和“自我”。即企业的员工不仅要将“其他人”与“自我”进行比较,还要将“自我”跟“制度”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薪酬水平既要定期与行业内部相同规模的其他评估机构的薪酬工资水平进行比较,还需要严格符合国家的相关工资政策标准,以防止薪酬过低造成人力资本的流失。具体方法就是相对减少股东分红的所占比例;提高业务骨干的基本工资;设立合理的层级晋升制度,并将各层级之间拉开合理档次;提高风险收入的激励强度。

3、建立规范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员工的绩效考核是实施激励机制的重要步骤,其不仅能促进机构业绩的形成与提升,也是机构员工个人的需求。切实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和辨证的绩效考核,是评估机构实施激励机制的基础。进行绩效考核应注意以下几点:(1)与全体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使员工消除对考核的错误认识或模糊认识,从而充分配合机构的考核工作;(2)进行充分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是符合机构实际管理要求的指标体系。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职责,应有不同的考核指标;(3)考核结果必须成为薪酬的依据,要让个人的工作能力与绩效在薪酬中占有主要位置。

(二)建立完善的机构内部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进出机制

股东人数少并不妨碍机构的内部治理,影响的机构内部治理在于股权制度是开放型还是封闭型。评估机构一般规模较小,组织扁平,出资人和非出资人雇员之间关系比较紧密,发展机构的新股东是提高机构内部凝聚力的一种极其有效的管理方式。将年富力强、业务水平较高、善于维系客户的评估师吸收为股东,使评估师将个人的前途与评估机构的命运联系起来,能够充分提高其主人翁意识与充分发挥其在本机构的骨干作用。对于不适应工作需要甚至妨碍机构发展的股东,应劝其退出。

2.完善机构权利分配规则和议事规则

评估机构的发展,机构负责人至关重要。机构负责人应比其他股东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并需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权利分配规则和议事规则,实行民主管理,才能使机构成为一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培育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企业文化

物质鼓励固然重要,但满足员工的精神需求也非常重要。企业文化是评估机构最强的凝聚力之一。评估机构要全面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环境,培育一种团结互助、相互信任的企业文化,使机构内个人的行为、思想、感情、信念、习惯与整个组织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和谐的氛围,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降低人才流失。

(四)为员工提供良好的个人发展空间

有关调查显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首先体现在企业能否为人才提供良好的个人发展空间。在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因素的调查中,合理的升迁机会占57.9%,薪酬占31.2%,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的占29.7%。这表明,企业努力提高人才的薪酬和工作环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用人机制,为人才创造一个施展才能的舞台和适合其成长、发展的环境。

资产评估的专业性很强,随着评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与评估技术要求的提高,评估人员需要及时进行培训才能适应。机构应该为员工参与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创造条件。

(五)为员工办实事,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员工需要的不仅仅是薪金的增长,还有被尊重、成就感及自我实现价值的需要等,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强化“人本管理”,除考虑待遇留人和事业留人之外,还要考虑情感留人。

如机构可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鼓励员工参加各种资格考试,为其安排复习时间;对员工子女上学择校等予以帮助;建立员工生日祝贺制度;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定期组织员工带薪旅游休假;组织兄弟单位之间的联谊活动等。

(六)建立员工的约束机制

缺乏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也是评估机构人员流失的原因之一。这是因为出走人员无需考虑离开机构后对原单位予以损失补偿。评估机构可运用一定的制度保障机构的权益。如在与员工签订就业协议时,可包含违约赔偿和培训补偿等条款,减少机构因人员流动带来的负面效应。

以上都是评估机构应对人才流失的一些建议。希望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能够加强行业执业环境的治理,从而提高评估师的收入,从行业层面解决行业人才流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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