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讲话

2024-10-02

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讲话(共8篇)

1.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讲话 篇一

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14年8月5日发布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行为的管理。

山东省水利厅组建和管理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用于全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分专业入库。分一级、二级、三级目录 比如:A0508 水利工程监理 A050801 地质 A050802 水工建筑 A050803 电气

A050804 水利机械金属结构

A050806 水土保持 A050807 农田水利 A050808 水利环保 A0808 水利工程施工 A080801 基础处理

A080802 水工建筑物工程 A080803 引水和灌溉工程 A080804 河道和堤防工程 A080805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A080806 金属设备及安装工程 A080807 水土保持 A080808 农田水利

A080809 安全监测工程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八年以上的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三)熟悉相关招标文件范本,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岁。专家库组建程序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单位推荐、有关主管部门初审、省水利厅审查、考试确认的方式。评标专家人选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初审后报送省水利厅,水利系统以外的专家直接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查符合条件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在山东水利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水利厅颁发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证》,并分专业录入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权利

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参加有关培训;

(六)个人工作单位、通讯信息等变化时,或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时,应及时报告专家库管理机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

(三)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五)不得非法干预其他专家的评标工作;

(六)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

(七)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应当征得监督人员同意。

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等工作的,应提前告知专家库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能正常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单位,不得私自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将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考核。

考核的主要依据:

1、招标人代表、有关行政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评价意见。

2、稽察、审计、巡视等出现的问题

3、专家库记录

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的条款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连续3次或1年内累计5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达报到地点或缺席的;

(三)评标工作存在较大失误或明显错误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五)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终止专家资格的条款

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查处的;

因贪污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的; 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对评标过程中发生的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其他经专家库管理机构确认的情形。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管理办法

鲁水政字〔2014〕18号,2014年11月13日印发

第四条 省级以上审批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其他由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在省水利工程交易平台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或者由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查阅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5.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公正;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评标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停止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评委会组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评委会组建法律依据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4.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24小时内,从山东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合法行为1 《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合法行为 2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合法行为 3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1 某项目投标人的报价 可以看出几个报价明显 偏高且相差不大,几个报价 明显偏低。

这种案例每年都会遇上几回。问题:是否属异常一致 或规律性差异?

现在能否据此判断围标串标?

上述报价方式显然影响了正常的报价秩序。

目前的做法:实践中,监督单位和评委会对此意见也不一致,一般认为这不够直接认定为串标的证据,在评审过程中仔细核对一下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是否有雷同现象,没有发现的话,就正常进行评审。

但是我们无法预料将来的检查审计中,检查(审计)人员是否认可这种处理方式。评标报告是由评标委员出具的,因此,评委会将承担责任。

五、案例分析2 投标文件雷同

文字描述部分,表格等等。

需要判断的是,有的是从规范上抄的,雷同可以理解,有的是企业自行编制的,出现雷同视为串标。

在这点上,评标专家很容易达成共识。

但是目前投标人都比较谨慎,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了。

五、案例分析3 目前我们使用的 监理评标办法和 施工评标办法均为 2015年1月1日开始 实行的,均有两套标准。

其中关于人员业绩、单位业绩、单位信用等级等均以信用平台打印的为准。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单位录入信息不准确,表现为: 1.项目实施时间不准确,因此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判定;

2.项目的内容不准确,比如将移民项目记为水库工程,将输水(调水)工程记为农村饮水工程等,因此在判定类似项目业绩时需要仔细斟酌;

3.还有的单位将诚信等级没有录入到良好行为记录,而是放到了获奖一栏中。因此在查询市场信用时需要仔细查找,不能遗漏。

同时,招标结束后,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告知厅建设处,以便督促投标单位及时整改,避免出现类似错误

五、案例分析4 管材采购类项目评审

这几年的项目,PE、PVC管、铸铁管、PCCP管等应用频繁,管材采购项目较多。

1、评标办法中通常会有一项“材质”的指标。只要投标,都符合国标,如何评审? 看样品,评专家的经验判断;

无样品时,看检验报告,根据相关数据判定。根据投标人描述的原材料来源判定。

2、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材料费、加工费、运杂费等分析合理)

有些管材如PE、PVC、铸铁管等原材料价格透明,报价相差不大,反而在管件部分容易出现差距较大的报价,因此不能简单的一看总报价差距不大,就认为都合理,建议关注一下数量较大的管件,审查一下其报价是否合理。施工标单价合理性

施工项目单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我们的施工合同是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变化是必然的,但是评标时单价合理性往往引不起重视。

总报价排序靠前,比如排序第一、第二,但是单价合理性的得分不一定就好。围标现象普遍存在,只不过更隐蔽,不好查实,抓不到证据。有的投标人为了调控总价,任意调整项目单价。

评审时可选择几个占比较大,实施期间更可能变化的项目单价做横向比较。

比如某项目,浆砌块石(利用旧料)报价178元,浆砌块石报价也是178元,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报价失误,但一旦中标,将来结算必然会有很大的麻烦。

比如某项目,中标单位沟槽土方开挖报价30多元,实施期间该项目土方量大幅增加,导致结算款大幅增加。

2.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讲话 篇二

1 问题的提出

目前,全国已普遍建立了招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管理水平较之几年前有很大的提高。但是距法治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尚有不相适应之处。从面上看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地区差别较大。从点上看有的问题还很突出,某些环节漏洞较大。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取评标专家软件的科学性、适用性不强,公正性和权威性不高。2)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管理缺失,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或手段。3)有的欠发达地区和县市评标专家资源缺乏,不具有必要的评标专业门类和充足的专家人数,实际参评专家人数较少,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和质量。4)具有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管理权的政府行政监管机构对所属各级监管工作失之于软、散、乱。

2 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

2.1 基本概念

本文评标专家是指依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是指依法设立专家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对所辖专家按照法定条件实行统一的资格申报、审查、认定和资格处理;运行统一开发、鉴定、确认的抽取程序,实行包括省域内专家资源共享评标专家抽取;采用语音通知系统随机动态抽取自动通知评标专家;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法对专家的评标事实进行记录分析,并完成量化到定性的评价;实施省域内各级的评标专家抽取网上实时监督。

2.2 软件设计思路

由省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开发《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增强抽取评标专家软件的公正性、科学性、高效性、权威性,实现省域内的专家资源共享,填补评标专家行为管理的缺项,强化各级行政监管为主要内容;体现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各级监管部门服务,实现评标专家的规范化、高效率管理。

2.3 解决问题的对策

目前存在的评标专家抽取软件公正性、权威性、法定性、科学性、适用性是首要问题。使用省以上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即可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有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并享有资格认定和管理权。据此获得承载与管理这一权力的软件的开发和推行使用必然的、法定的权力。其次,由于省以上开发者在管理层次、技术资源、组织指导上的优势,也必然使其软件的科学性、权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再次,省以上开发机构往往在具体招标项目的管理方面比较超脱,辅之以高等级的软件鉴定,其开发的软件的公正性是勿庸置疑的。第二个问题,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管理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使得有些不良专家打人情分,不能公正评标而难以追究。《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可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和业绩,并将其量化分析,按照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定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解决对专家不良评标行为束手无策的状态。第三个问题,有些地方缺乏专家资源的问题,《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资源共享,还可以使各种资源按需组合共享,从技术上提供共享服务。接下来的事情属于行政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制定统一的共享办法,监管制度,报酬标准等。第四个问题,政府行政监管机构对所属评标专家监管无力。《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在资格管理、规范抽取、评标行为考核、统管共享等方面实现了网络化、规范化管理,使得行政管理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办法先进、高效、科学,管理的层次必定要上一个新的台阶。

3 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的主要功能及利弊分析

3.1 专家资格管理

1)资格申请:按照省监管机构制定的统一表格录入专家申报资料。2)资格初审:由分库一级(市级),对初录入的专家资料进行统一初审,通过后再由省级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3)资格审核:由省级管理机构对通过初审的专家资料进行审核。4)资格认定: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专家,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其具有评标专家资格,并赋予专家号,成为正式的评标专家。5)资格复审:对评标专家按复审制度,定期进行资格复查与审核。

3.2 评标专家抽取和业绩管理

1)专家的使用需求:建立评标工程信息,并录入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数量等要求。2)专家抽取:选择一个评标工程,并按照在“专家需求”中录入的要求,进行随机抽取。3)专家通知:可以按三种方法通知专家——人工通知、半自动通知、全自动通知。在通知结束后,可以打印出《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表》《评标专家签到表》。4)专家补抽:如果开标前,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专家名额不足时,可以再补抽专家。补抽的专家,由于时间关系,全部采用人工通知和人工记录到系统中。在补抽结束后,也可以打印出《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确认表》《评标专家签到表》。5)专家评标和业绩考核:在评标结束后,记录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结果。

3.3 专家信息查询

1)评标专家查询:可以按照各种条件查询出某一评标专家的资格信息,并查询出该专家的参评标情况统计数据,所有参与评标工程中的评标业绩。而且可以在查询结果中再按新的条件再次查询。2)评标项目查询:可以按照各种条件查询出某一评标项目的基本资料,并查询出该工程的所有参评专家的评标业绩、评标结果记录等信息。

3.4 系统信息管理

该系统的优点:

1)采用INTERNET网络技术,以B/S为架构,以SQL2000数据库为存贮手段,实现多用户、异地、跨地区的协同管理,与多种资源共享。

2)系统具备有人工通知、半自动通知、全自动通知三种通知方式,适用于不同要求的评标工程专家抽取与通知,并且备有短信确认手段,减少确认环节,可选性和可靠性强,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3)可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和业绩,为考核专家持续积累基础数据,为评标专家的深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分析依据。

4)与使用单位各自开发抽取软件相比该软件系统更具有公正性、权威性、法定性,因而更具有公信力。

5)便于实现。

该系统的应用难度:

1)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规范化:对于专家资料库,准确地录入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信息的录入不可求省、求快,而应力求准、求全。

2)评标专家抽取时,自动回避的准确性在于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注册单位录入的准确性。

4 实践与探索

按照上述思路和方案我们与软件公司合作进行了初步尝试,开发了《基于INTERNET的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该系统搭建了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监管的统一平台,将现行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和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法定程序融入其中;将各级行政职责分解定位设置其内;将评标专家抽取程序按照规范、公正、科学和责任确认的原则,环环相扣、无缝连接。实现全自动、半自动和人工三种抽取通知方式。通过测试表明该软件适应性强、操作便捷、稳定性好、监管功能强。现正进入试用阶段,可以预料该软件的推行使用必将极大的提高我省评标专家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评标专家网络化管理必将成为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摘要: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入手,较为详尽的研究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了采用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来加强专家管理的有效途径,为规范评标活动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招标投标

参考文献

3.评标专家回避规定 篇三

为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身份或实质在项目投标人或者是项目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身份或实质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 三、五年内与项目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项目其他投标人公平、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受限制的;

五、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项目投标资格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同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

4.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讲话 篇四

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确定评标专家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特殊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特殊项目的.自身特点,主要是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二是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标的需要,具体包括: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专家;专家库中有相应专业专家,但不能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满足实际需要的专家数量不足);专家库专业分类不能满足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等。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应当遵守有关评标专家的规定。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直接确定所需的专家。如果现有评标专家库内没有满足要求的专家,招标人可以从库外邀请专家,但受邀专家应当满足《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专家邀请函

★ 廉洁自律承诺书范文

★ 评标会议纪要

★ 评标报告

★ 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 教师廉洁自律承诺书

★ 个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 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

★ 建设廉洁自律承诺书

5.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讲话 篇五

摘要:多年来,评标专家们以丰富的专业知识、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为我国招投标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国家和地方级专家队伍规模扩大,评标专家劳务费的支付标准也亟待统一和规范。本文将围绕统一评标专家费支付标准的必要性展开论述,以期能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所益助。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工程、货物、服务中的招投标活动有了法律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开始逐步完善。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项目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法律明确了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以及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1年颁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3年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行业的不同特点陆续颁布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评标办法等规定。一系列的规章分别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评标工作要求、评标工作内容及评标标准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形成了我国招投标活动体系中有关评标专家的现行制度和评标规范制度。多年来,评标专家为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专家们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依法评标,确保推荐的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招标人能够选择到优秀的供应商。正是基于评标专家在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性,2011年12月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机构和各省级政府需要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这一立法目的,一是建立国家级和地方级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以规范国家和地方专家队伍,二是充分肯定评标专家制度在我国招标投标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强化这方面的工作,对评标专家进行规范,以利于评标环节更加认真严格。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专家需为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才能加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所以说,评标专家均是在本行业达到高级职称并有一定学术成绩或科研成果的知识分子。专家们在被抽取为某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后,都是请假从工作岗位上到评标现场进行评标,根据评标项目不同,少则一天,多则三五天,甚至还要晚上加班,他们审阅、评审、对照和比较大量的招标文件,工作量和工作强度相当大,工作非常辛苦。有时,在评标工作中还要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公正地评选出最合格的中标人。正是由于这些评标专家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在招投标环节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

地保证招标质量,保护招标人的利益。招标人应当充分尊重评标专家的工作,付出合理的报酬,积极配合和支持评标专家完成好评标工作。

关于专家的劳务报酬问题,我国评标制度与评标专家制度建立后,针对专家们的工作,有关部门也下发了相应规定,发改委2002年在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评标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从其收取的代理费中支付,在2004颁布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中也确定了专家的评标劳务费由招标代理公司从其收取的代理费中支付。200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招标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在货物和服务及政府采购中的评标专家的劳务费用数额及支付上,针对评标中意见集中反馈较多的现象,有的地方招投标协会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如山西省招投标协会出台了《山西省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标准指导意见》。但专家费用支付多少,如何支付,国家没有统一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一般都是按每天800元人民币/人或以下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工程类的或者工作量较大的评标则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人劳务费支付。但随着招标投标的规模越来越大,评标工作越来越多,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在支付评标专家报酬也出现了各种内部规定,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各种各样:有的规定专家评标劳务报酬为每天600元人民币/人,半天300元人民币/人;有的每天支付为500元人民币/人;有的从成本考虑把明明需要三天完成的工作量压缩成两天,仅支付两天的费用;还有的在评标时不说明评标报酬标准,完成评标后,如未能达到其理想结果,则以各种理由变相的克扣;还有的明明是两个评标工作,在完成后不考虑评标工作量,仅按一个评标工作支付报酬。评标专家很多时候都以一种“给多少,算多少”的心态,不会据理力争,同时,也出现过因专家费过少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案例。总之,现在出现的问题是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越来越低,造成在抽取专家评标时,有的专家根据以往经验判断费用是否合理才决定是否参加评标,专家拒绝参加评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笔者在评标工作中亲身经历的,这个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专家的评标工作积极性和认真程度,长期以往,不利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开展。如果一味地压低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势必影响专家参与评标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对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的问题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只有统一规范地支付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才会使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更加规范,也会使专家更加认真负责地完成评标工作。

笔者认为,评标专家费的标准应体现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合理确定评标专家费的政策指导标准有利于规范专家库管理。标准过低将降低评标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影响评标工作质量;标准过高则加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负担,并

容易造成评标专家过分看重个人收益而忽视评标工作本身。

总之,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是完善评标制度的一部分。韩国是全世界公认招标采购制度最为规范和先进的国家。笔者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赴韩国调达厅访问时了解到,韩国的专家费一般规定在每天1500~2000元人民币/人。众所周知,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值得我国借鉴。根据我国国情,考虑评标专家专业水平及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和招标代理公司成本,参考有关专家授课的劳务报酬,适当进行统一规范,我国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应统一在每天1000~1500元人民币/人较为适宜。建议相关部门应出台规范专家评标费用支付标准。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笔者希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能注意到这个细节,能够在实践中重视并予以研究解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也应就评标费用问题明确加以约定。让我们共同努力,使我国的评标制度及评标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6.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讲话 篇六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省政府建立了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计划于5月投入试运行。为使试运行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运行范围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首批入库专家整合了省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垦总局5个试点部门原有使用专家库的专家资源。

在黑龙江省省域内使用国有投资的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农垦系统的建设项目和农垦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必须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如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期间因系统调试、设备故障及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正常抽取,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从试点部门原专家库中抽取。

鼓励试点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网络终端设置

省级在省发改委及5个试点部门设臵网络抽取终端,省监察厅设臵监管终端;各市(地)在市(地)发改委设臵网络抽取终端,经市(地)发改委授权后可在市(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臵网络抽取终端,各市(地)监察局设臵监管终端;省农垦总局可授权招投标项目较多、且距离其他抽取终端距离较远的农垦管理局设臵抽

24、系统测试。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省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各试点部门及市(地)发改委进行联合测试,测试时间为4月20日—5月6日。

5、终端操作人员培训。由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对专家库各网络终端操作人员进行专家抽取、身份认证操作培训,以及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专家分类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培训。于5月6日前完成。

6、发布专家库试运行通告。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负责,于5月15日前在黑龙江省招投标网、东北网等网络媒体发布通告。

7、提出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于5月15日前形成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二)试运行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

1、完善专家库相关运行管理制度。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负责,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

2、落实专家库运行经费。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提出专家库系统托管、维护、管理经费以及专家征集宣传、培训、考核等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试运行期间所需经费。

3、第二批专家征集入库。省评标专家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批专家征集工作动员会,涉及专家专业、职称管理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第二批专家征集工作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牵头,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信息渠道发布评标专家征集公告,提供网络信息上报平台。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专家推荐、资格审核、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等工作。计划于

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信息征集,7月31日前完成信息审核,9月30日前完成培训、发证。

4、完善系统功能。由省信息中心负责,根据试运行期间专家库使用方的使用及管理要求进行系统优化,进一步提高系统本地化的适用性及可靠性,于10月31日前完成。

5、建立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监察厅负责,省编办等有关部门配合,于10月31日前完成。

(三)试运行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

1、小结。省级试点部门及各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业、本地域专家库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推进组办公室。

2、总结。推进组办公室综合各地、各部门情况,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专家专业分布情况、系统功能完善性、专家库运行管理模式适用性、管理架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并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建议,于12月5日前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

3、申报正式运行。专家库试运行工作总结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向省政府申请专家库转入正式运行。

附件2:

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第三条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活动的监督。市(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地域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综合业务培训、考核。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初审、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具备第六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报评标专家资格。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需提交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初审。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由网络录入评标专家候选人信息,并进行指纹登记,报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

(四)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组织通过专业知识考核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参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综合业务知识培训及考核。

(六)为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暂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评标专家自愿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会议,参加评标活动。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三)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特定范围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特殊工程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难以满足招标人抽取条件时,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批准,可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的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有关部门确定的保密工程或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部分专业的评标专家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

行业主管部门在向发展改革部门呈报招标方案时,应说明需要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发展改革部门经审查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文件,将直接确定的专家信息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备案,不需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仍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未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个别评标专家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标,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违规评标专家的行为及对违规专家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办公室,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办公室对评标专家的违规情况进行复核、处理、备案。

第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以集中的方式适时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建立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个人简历、证书编号、出席评标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信息;省政府有关部门应记录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业务能力、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等,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评标保密规定及其他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形成处理意见,并在形成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因违法违规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得参与本省项目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将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多次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地)、各部门此前发布的有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3: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抽取终端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所确认的计算机网络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评标现场确认终端(以下简称确认终端)为招标项目评标提供专家服务的活动。专家抽取与评标活动在同一场所进行的,抽取终端即为确认终端;不在同一场所的,需单独设臵确认终端。

第三条 抽取终端及确认终端必须具备能够访问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网络环境,配臵专用的硬件设备(抽取终端需配臵能够访问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身份认证密钥),具有在相对封闭环境进行评标专家抽取和确认的条件,由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专人负责。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项目的管理权限通过设臵在相应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授权)的计算机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在经批准的评标场所在授权设立确认终端的部门监督下通过计算机网络确认终端确认评标专家。

第五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不早于开标前24小时。因特殊原因(如跨地区抽取)需提前抽取的,不得早于开标

以上材料经抽取终端管理人员核验后,方可依法进行专家抽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首次核验登记后,以后抽取不再核验。

第八条 抽取终端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递交的《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上的信息进行抽取操作。

第九条 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在设臵抽取终端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地)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授权后设臵抽取终端的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

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条 抽取终端应坚持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地)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特定专家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特定要求。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指定或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等行为,经劝阻无效,抽取终端可中止专家抽取,并向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完成后,网络抽取终端打印《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附件4),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抽取现场监督人员、操作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交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抽取终端留存复印件。系统自动锁定抽取结果,预定解密时间设定为评标开始时间之前30分钟。到达预定解密时间,评标专家凭验证码、身份证在评标现场的网络确

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抽取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暂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八条 抽取终端、确认终端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随意变更操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更的,须向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报告。

抽取终端操作人员培训由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抽取、确认终端操作人员应文明办公、使用敬语、耐心服务。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负责对各抽取终端、确认终端进行考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抽取、确认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终端设臵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1、《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

2、《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

3、《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

4、《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7.工程评标专家培训班讲话 篇七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深财购〔2004〕2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录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四条 评标专家候选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推荐人个人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材料的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有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八条 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本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与实际参加评标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排序。

第十条 对确因招标投标项目特殊不能通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由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专家人选,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对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按照其服务工时,以同级别或同水平的教学授课标准计算其劳动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二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每年对评标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有关评标专家做出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的;

(四)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标项目投标人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有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标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评标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节较轻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声誉的其他活动的;

(六)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内两次未按时参加承诺的评标活动的;

(七)因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的。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停止其评标资格一年;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所需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8.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第八条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设置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外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联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省外专家的作用。

第三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受地域限制。其中,投资额度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评标专家中抽取,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所在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从直接确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

(一)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

(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由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

(二)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违法以及违反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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