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建议

2024-10-29

带薪休假建议(共15篇)(共15篇)

1.带薪休假建议 篇一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带薪休假建议 篇二

一是补偿休息。上班族朝九晚五, 日复一日, 疲于奔命。人到中年, 上有老下有小, 小的需接送上学, 天天掐着钟点如赶火车;老的需陪伴看护, 几天不见就呼唤“常回家看看”。上班的无分身术, 只能挤歇息时间。睡眠不足成了常态。带薪休假可聊补休息欠账。养足精神, 上班才能撒欢儿干。

二是缓解压力。现代人求职难, 竞争激烈, 饭碗“金贵”。尝有言:“今天不努力工作, 明天就得努力找工作。”工装一穿, 就像上满发条的钟表。有项健康调查显示, 近几年中青年职工患脱发、抑郁症、精神分裂、甚至轻生者增多。专家告诫:与精神压力过大有关。“十连跳”不仅发生在富士康, “血汗工厂”也不仅美国有。带薪休假, 似可稍解。

三是沟通交流。同事们一起工作, 难免“马勺碰锅沿”。但平时你忙我也忙, 无暇解释。日久生积怨、存芥蒂, 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带薪休假有时间了, 可相约促膝谈心, 冰释前嫌。人际关系和谐了, 才会有企业和谐、社会和谐。

四是进修“充电”。别一提休假就想到旅游、娱乐, 有出息的年轻人不敢那么奢侈。他们的职业生涯规划远大。欲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须在技能和学识上出类拔萃。如鲁迅言:“我把别人喝咖啡的工夫都用在工作上。”带薪休假, 恰似久旱逢甘霖。

五是促进内需。岗位上的佼佼者, 工作稳定、收入不菲的劳动者, 利用带薪休假时间, 可陪家人旅游、远足、购物, 饱览天下美景, 增进爱国感情, 愉悦身心, 促进消费, 其乐融融。

六是改善管理。在不增人又订单不减的前提下, 企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职工轮流带薪休假, 对管理者掌握生产节奏、调配人力资源、保障市场供应提出了更高要求。改善管理, 不妨始于此。

以上我说的是“至少”, “至多”呢, 还可举出一些, 如充当志愿者、调解社区邻里关系, “维稳”, 或做自己喜欢的如写作、集邮、炒股、收藏等, 这也是文化和社会建设的一部分。

带薪休假虽然好处多多, 但是实行如何?不幸很差。据一位人大代表调查, 这项制度自2008年实施以来, 全国落实不足30%。阻力何在?来自三方共同关联责任。

职工一方:因休假“带薪”, 心理暗示像占公家的便宜, 领导不安排, 自己也不敢问, 怕丢饭碗。有些企业本来就生产忙、人手紧、总加班, 你提带薪休假, “哪壶不开提哪壶”, 你找“开”呀?维权意识差。

企业一方:休假可以, 带薪谁给补?落实没人夸, 不落实没人罚, 我干嘛自找麻烦, 又不考核。成本够高啦!

监管方:此机构缺失, 放任自流。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法定权益, 也是世界趋势, 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普遍实行。我国虽起步较晚, 但政府意志坚定、贯彻坚决, 符合国情。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 依据工作年限长短, 享受5~15天不等的带薪假期。温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 “要落实好带薪休假制度”, 体现了民生为大、法律为本、以法治国的精神。

企事业单位, 万不可把法律当儿戏, 更不要“活鱼摔死卖”, 非等监管机构强制你落实, 你才动作。带薪休假制度是不能“打水漂”的。

3.带薪休假DIY 篇三

说是休息,但每年的长假过后,人们都感觉“比平时还累”。对此,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王通讯提出了科学规划休假的概念。他认为,休假绝不只是旅游,而是更好地调整自我——做一些平时想做而又没时间做的事情,他建议推出丰富多彩的带薪休假方式:对于科研人员以及其他有学术色彩的人员,应该把学术交流和假期结合起来,休“学术假”;对于教师、外企员工、公务员,平时工作繁忙,无暇充电,可以将假期和学习结合起来,休“充电假”;对于中老年人,可以把假期和疗养锻炼结合起来,休“健康假”;其他人既可以利用假期旅游,也可以借机放松自己,休一个“休闲假”。

员工最喜欢的休假方式

国内某调查公司曾经专门对北京、上海、广州等10个大、中城市作过一次调查,在“你最希望在一种什么样的长假方式下去旅游”的提问中,一种自由、灵活的带薪假,即“单位每年给职工10~15天的带薪假期,但具体在什么时候用,由职工自己与单位商量决定”的休假方式最受欢迎。

说道强制休假

几个月前,浙江省温州市有关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强制公务员休假,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公务员的休假情况还将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另外,自今年8月份起,上海宝山区开始实行强制带薪休假制度,休假者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年休假补贴。那么为何要强制休假呢?

正方:

休息权益的集体无意识

长期以来,加班加点,埋头苦干,向来是好员工的样板形象;社会将不休假当成“美德”予以颂扬和无限拔高。其后果是“矮化”了那些本想依照规定休假的人,长此以往,造成了对休息权益的集体无意识。

值得提倡的效率观念

该休息时好好休息,才能在工作时尽心工作。强制休假制度带给人们新的时间与效率观念,不失为一项低成本高收益的改革。还要看到,对于工作不能间断的特定岗位来说,如主管会计等等,强制休假制度也“强制”单位管理者对他们进行短期换岗,这也就引入了监督与审查机制,增加了工作透明度。许多单位积案、窝案的产生,与人员不流动有直接关系。在“强制休假”面前,这些问题说不定也能顺便得以解决。

彰显人文关怀

“强制休假”的意义首先并不体现在对经济的拉动上,而体现在这种要求是一种对人性的关怀。

对于每一个生命个体来说,工作不是生命的全部,也不是生活的全部。必要的休息对每个人都不可或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我们对个体生命的关怀和对个体利益的尊重往往较为忽视,甚至不以为然。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忘我工作的行为被过度地拔高到了一个不应有的高度。前不久浙江温州市推出“强制休假”制度,无疑是对这种误导的纠偏。

反方:

先“强制”一把再说

是什么原因导致公务员都不愿意休假?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因为“工作的时候像休息、休息的时候像工作”;有的是因为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不敢松懈;有的是权力范围之内不容他人染指;有的是害怕一旦离开岗位政敌会趁机发难;有的是为了职位升迁必须“早到迟走”折磨自己以博组织好感……但这些原因要分析起来非常麻烦,也不是某个人、某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就像一个原因不明的高烧病人,让设备简陋的乡村医生感到非常棘手——在别人都不敢下药的时候,某些大胆者就有机会显身手了:不就是高烧吗?打盆冷水来!温州方面显然不关心这是什么“病”,先“强制”一把再说。

不要搞“强制”秀

在传统的机关文化中,尤其在经济发达、工作相对繁忙的地区,加班加点、废寝忘食、鞠躬尽瘁一直都是考验公务员吃苦耐劳、思想觉悟等品质的重要方面,突破这种思想的藩篱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这种传统的旧观念弊端至少有二。其一,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尊重;其二,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在当前,规范休假比“强制休假”更具现实意义。

我们还远远没有达到需要“强制休假”的时代,在日益紧张的生活节奏中,无论是对公务员来讲,还是对企业职工而言,规范休假、保证职工合法的休假权、健康权,比搞那种“强制”类作秀更具人文关怀,更具现实意义。

欲休还说

牺牲“带薪假”的三大理由

尽管有些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但缺少相应的实施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它往往成了一纸空文,或者被演绎得五花八门,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大。

据调查,职工没能很好地享受这一待遇,原因常常有三条:一是“工作上挤不出时间”;二是“领导不休假,自己不好意思休”;三是“根本没有这种观念”。据了解,在国外,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而目前国内劳动者自身对休假的重视程度很有限,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甚至转化成补贴,就是被“牺牲”掉了,通常也不以为然。

“带薪休假”利益核算

“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的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更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从概率上计算,在任何时间段内休假的人数基本上趋于平均,大大削减了淡旺季的过度反差,有利于企业经营,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另外,带薪休假制基本上可以保证个人自主选择休假时间,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休假方式的过分雷同。这样既有利于第三产业各个行业的均衡发展,也有利于企业以多种形式和多个档次,充分满足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从而从更深的层次和更高的水平上扩大并满足消费需求。

布什休假谁来批公文

据一家调查机构对中国的28个机关中上万人的调查统计,公务员职位越高,休假越少。调查对象中,每年休不了假的正局级干部占94%,副局级干部占85%,正处级干部占79%,副处级干部占57%,科级以下干部占46%。广州某机关一位处长就承认,他在机关工作10多年,从未尝过休年假的滋味,本来工作就繁忙,再加上领导带头不休假,谁还好意思提休假这件事?公共假期加班干活更是家常便饭。

“忙,没时间休假”,特别是有点级别的头头脑脑,休假了谁来批公文,谁来做决策,谁来听汇报,一句话——离不开,放不下。

4.带薪年休假管理 篇四

2011-07-25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施行后,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成为了每一个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在对员工的年休假进行管理时,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员工应有的待遇,同时也应立足于企业的发展,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1:2007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2: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应当协商安排张某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则无权向C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二、工龄的计算

“连续”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案例3:丁某2007年进入S公司工作,2009年2月因公司搬迁至外地,经S公司安排丁某进入S公司的子公司D公司工作,并与D公司订立新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丁某向D公司提出享受带新年休假待遇。

案例4:2008年2月黄某进入H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H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休假15天。2009年4月,黄某已累计享受年休假5天,当黄某再向该公司提出带薪休假请求时,H公司以黄某累计工龄为3年,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拒绝安排。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连续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案例三中,张某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因此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2、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四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案例5: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案例6: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五中的孙某2008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4.575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故案例六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四、带薪年休假安排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年休假进行清理检查,及时补足未休年休假及其工资待遇,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的利用这一权利,实现员工利益和自身利益的统筹兼顾。对此,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单位可以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跨一个安排,同时也可以选择在业务淡季、法定节假日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假,以便与自身的生产管理相统一;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对年休假、病假等各种休假进行分类管理,如果用人单位给与员工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区分为国家法定休假和公司福利休假,明确休假顺序为法定在先、福利在后; 第三,对于员工的工龄可以实行自行申报制,但申报工龄的同时,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凭据认定员工累计工龄,累计工龄的证明最好由政府机构出具;

5.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条例》第二条中所称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第六条: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6.带薪休假建议 篇六

带薪年休假, 也称带薪休假, 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带薪休假制度, 就是指规定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多年, 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 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 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 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 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 但又明确规定, 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 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 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雇佣人员缺勤, 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传统节日, 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 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

2我国带薪年休假实施的好处

2.1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

很多人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 对整个社会来说, 首先是“以人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一次生动而具体的实践。因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尊重, 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带薪休假不仅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它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 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 同时, 能刺激消费、激活经济, 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是很有好处的。

2.2能缓解社会运转、生态方面的压力

我国 “五一”、“十一”和春节的七天长假制度, 对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 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应当充分予以肯定。但是, “黄金周”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首先, 交通运力与游客数量失衡。其次, 景点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比较有名的旅游景点在“黄金周”期间往往人满为患, 使旅游质量下降, 游客投诉增加, 而且容易造成环境的破坏。第三, 旅馆、饮食服务行业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要改变这种不均衡的状态, 比较适宜的解决之道是改变休假制度, 削减假日人流峰值。因此劳动法中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允许职工在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有带薪年休假, 一方面能避开出游高峰期, 使劳动者能闲适从容地回家或出行、使旅游设施、运输能力、旅馆等服务能力大致趋于均衡;另一方面, 大家轮流休假, 不至于使工作陷于停顿, 尤其是可以保障服务业和政府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

3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与执行情况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 就像之前劳动法所规定的带薪休假, 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框架, 但具体细则却迟迟没有发布, 导致在很多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中, 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 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而企业中的职工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和更看重现金报酬,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 求职不易, 保职也不易, 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带薪休假, 万一因此丢了饭碗, 没了工作, 就得不偿失了。因此许多人宁愿选择加班拿补贴, 也不愿意为了休假而冒丢工作的危险。

第二, 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但是, 在这一制度当中, 没有包括像农民工之类的弱势群体, 因为他们进城务工大多实行“小时工”、“日工资”的劳务薪酬, 还有很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 也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 因为他们是一些流动性非常强的人员, 需要经常更换工作、务工地点, 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不好界定, 要达一年几乎是不可能的。

3.2如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长期以来, 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 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触及了企业主的利益——职工带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支出。即使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部分企业主们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时候政府国家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行。

4对策

4.1加强宣传

通过宣传, 一方面要让员工了解带薪年休假是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每个职工都应该按法律规定享受此政策, 并且还要向员工详细介绍具体的细则, 使其对自己应该享有的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时间长短、薪金标准等事项了然于心。

另一方面, 也要让企业管理者深刻地认识到带薪休假对于员工身心放松有很大的好处, 使员工能在休假之后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并且能加强他们的归属感, 进而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个可以通过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4.2要加强对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管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

(1) 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

《中国青年报》一次公众调查显示, 67.2%的人不无悲观地认为, 即使正式实施, 在自己单位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 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 各级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或抽查, 特别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处罚力度。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 给予处罚, 并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就曾说过:“有些单位之所以不实行带薪休假, 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 而是因为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如果加大违法成本, 把日工资标准定得高些, 并提高不安排休假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补偿金标准, 企业不但会主动执行, 还会督促劳动者休假。”

(2) 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

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联动, 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 将它和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挂起钩, 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4.3对自觉遵守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

除了严厉惩罚那些违反该制度的企业外, 对于那些自觉遵守带薪休假法律条例的企业, 政府应该有一定的政策倾向, 比如减少税收、颁发荣誉证书等, 这样不仅鼓励了这些企业继续遵守法律, 还能起到榜样的作用, 使其他企业看到守法的好处,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同时也能够以这些企业作为标杆, 自觉履行带薪休假制度, 以促使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实施。

参考文献

[1]滕悦.中俄两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J].经济师, 2007, (7) .

[2]林华.别让带薪休假成为“纸上的权利”[J].中国社会导刊, 2008, (2) .

7.带薪休假遭遇四大争议 篇七

终于可以带薪休年假了,一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可以享受假期。近日,国务院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许多常年埋头工作的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喜讯。

但是,带薪休假是否真的能落到实处呢?不少人还是心存疑虑。日前,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景向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李景来自河南郑州,因为平日里业务繁忙,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三年多从来没有请过假回去看看父母。带薪休假制度的出台,刚好可以满足他这个心愿。按理说,强制性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出该让他喜笑颜开了吧,但是李景却充满担心地说:“休不休假还不是老板说了算。我们这个行业竞争很激烈,如果别人都在加班,你却提出休假,可想而知会给老板留下工作不卖力的印象。几次下来,恐怕连饭碗都保不住了。”

四大争议增加落实难度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就业者的休息权,但是由于制度部分条文规定有些模糊,使得各方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因此还有待于出台《细则》以进一步明确。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对于带薪休假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日薪如何确定、休假天数如何确定以及职工不休假如何处理等几个方面。

争议一:日薪到底该如何确定?

[矛盾焦点]日薪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奖金、提成、福利等所有收入?

[典型案例]杭州的关先生在一家快速消费品公司做业务,合同工资只有1600元,而其他大部分收入则是靠提成,算下来平均每月收入约5000元。按照不休年假可以享受300%日薪的规定,老板到底是按照1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还是按照实际月收入5000元来补偿呢?

[律师解读]日薪该如何确定?这一点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因为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争议较大。争议之一在于,日薪的“薪”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全部收入?争议之二则在于,日薪应该是以合同工资除以月天数(一般为50天)还是除以每月的工作时间(平均为20.92天)?

一些地区的地方性管理法规对此曾做出过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工资条例对日薪曾做出过规定:工资应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该工资除以20.92天,就是日工资。上海目前也是按照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来计的。如果合同约定工资的,约定工资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同没有约定的,实得收入打七折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关先生而言,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是1600元,那么他的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600÷20.92×300%=229.45元。但如果关先生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那么节假日加班工资就以实际收入为基数,为5000×70%÷20.92×300%=501.91元,后者是前者的两倍多,相差过于悬殊。

需要提醒的是,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中,不仅要求合同中必须填写月工资额,甚至对工资发放形式和工资发放日都要求明确填写。所以,估计多数企业在计算日薪时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但这样的做法是否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许海波表示,这一点有必要出台细则来进一步明确。

争议二:带薪休假会影响享受其他福利吗?

[争议焦点]休假期间是否能同时享受饭贴、车贴等福利?

[典型案例]北京的范先生在某大型企业工作,工龄25年,月薪4500元,此外还有1600元是以饭贴、车贴、通讯费用补贴等福利形式发放的。按照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如果他在某月休假15天不上班,休假期间还能享受饭贴、车贴等福利吗?

[律师解读]《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工资收入仅仅是指合同工资,是否包括饭贴、车贴、通讯费用补贴等福利费用,《条例》中并没有作出规定。比如饭贴,有些单位是按照每月标准制订的,有的单位是按照工作日来计算发放的,所以具体到休假期间能否享受这些福利、可以享受多少福利,只能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办法予以落实了。即使将来出台《细则》,也很难做出如此详细具体的约定,最终还是要视各单位具体情况而定。

争议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争议焦点]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工龄还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典型案例]上海的张先生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了7年时间,此后他被另外一家公司挖走,在新的公司又工作了4年时间。那么在年休假时,累计工作时间是按照工龄11年来计算,还是按照在新公司工作时间时间4年来计算?不同的算法直接影响到张先生可以享受的假期,到底是5天还是10天?

[律师解读]《条例》规定职工带薪休假的天数由“累计工作”年数来确定,如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以休假5天;已满10年不到20年的,可以休假10天。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工龄应该是该职工从参加工作的那一年算起,而不在于该职工在何处工作。但在现实生活中,跳槽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人今天在这家公司工作,明天到那家公司工作,甚至中间还有几个月时间呆在家里找工作,那么累计工作时间该如何计算?究竟是指在当前工作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还是指参加工作的累计年数?这对于企业来讲也是一个难题。

很显然,对于一些跳槽频繁的人来说,两种计算方法之间的差异甚大,很有可能出现一位工龄已达30年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只有3年的情形。对于绝大多数职工而言,如果这一点不能明确,每年的休假时间长短可就相差得多了。

争议四:员工坚持不休假逼迫企业经济补偿怎么办?

[争议焦点]只要职工不休假单位就得补偿,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典型案例]深圳的程先生是一家电器公司的主管,他的工龄已超过20年,多年来从未休过假,是大伙儿公认的“工作狂”。近日,带薪休假制度公布后,老板提醒他,“从明年开始,每年必须休15天的假”。程先生心想,反正也习惯了不休假,还不如坚持不休假,这样可以拿到一笔不菲的三倍日薪的补偿呢!

[律师解读]《条例》中规定,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应该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但是,职工本人的意愿该作何理解?如果说,职工提出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当然好办,问题是如果企业给予了充分的假期而职工坚持不休假,那么企业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像案例中的程先生,假如每月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那么一年15天节假日加班工资可获得8000÷20.92×300%×15=17208.4元,对他来说,如果坚持不休假,除了每月全部工资照拿之外,一年还可以多获得8000÷20.92×200%×15=11472.23元,比起他一个月的工资还多,不也是挺划算的?

对此,许海波表示,这样的规定对企业来说确实是增加了不小的负担。尤其是对一些经济效益不好、工作强度大的国有企业来说,如果有上百名工龄较长的老员工,企业每年可能为这一项加班工资增加上百万元的支出,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不可忽视的隐形成本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带薪休假是众望所归,但是还是有不少人担心,因为休假而失去升职机会甚至丢了饭碗的情形发生。

上海一家私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王雨向记者表示,公司内部实行绩效管理,即使是老板安排带薪休假时间,估计也没有人真正敢休假。因为一旦享受了休假,计件工资部分基本上全无,那么这一个月将会损失80%左右的收入。同时,公司一般是人岗匹配,一个岗位一个人,如果有员工休假了,就会无形中增加其他人的工作负担,如果有新的人顶上来而又表现出色,等你休假回来是否能够重新得到岗位就变得难说了。

8.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篇八

为落实我站正式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5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对象

我站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带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

三、带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休假计划,报分管站长审核,经站长批准后,由站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2、每年1月份站办公室向职工发放当年年休假凭证,职工按照年休假计划进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凭证上做相应记录,职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凭证。

3、在站内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须服从站内工作,调整休假时间。

4、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续至下一年继续使用。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我站。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我站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限的,可于应办理退休手续月份提前3个月离岗休养,其中含本人退休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驻外、公派外出、借调至其他单位的职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休假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内不给予经济补偿。

5、职工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职工参加上级或我站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奖励性外出活动或休假)的时间,可从职工当应休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7、其他与年休假有关的管理规定,参照《**区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15号)执行。

五、本办法由站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区中心血站

9.2015,带薪休假的中国故事 篇九

首先,在国务院再三督促下,地方政府终于有了动静。4~6月间,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甘肃省兰州市,湖南省和北京市,先后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其中,兰州市的细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应带薪休假不休的,不再发放年假补贴;单位不安排休年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样的措施被一些媒体解读成“强制休假”,引发了争论。

然而,一进入下半年,便有媒体披露,根据人社部提供的数据,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仍只有50%。《新京报》的调查更令人失望:“法定节假日和年假都能休”的被调查者只占40%。8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倡导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调整夏季作息安排,让职工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相结合形成“2.5天休假模式”。

为什么国务院为推行“带薪休假”一而再、再而三地发文督办,但效果却好像并不尽如人意呢?恐怕根子还在思想认识上。中国社会对经济增长、劳动生产这一类概念的理解,习慣上总是与“人海战术”紧紧相连。譬如总有人会计算,放一天假(传统的说法是停产一天)就会造成多少经济损失。

典型的例子,就是陕西省延安市。7月间,政府专门下文,因为“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严峻复杂形势”,要求公务员“周六正常上班”。若要扣大帽子,这岂不是与中央唱反调?但按这些地方领导的逻辑,却是再正常不过,文件中的措词就是“周六正常上班”。当然,这还算是手下留情的。更有甚者,会要求下属“五加二,白加黑”地连轴转,那就把“休息”二字从“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词典中删去了。

然而,如今是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经济增长并不靠拼人力、耗时间。近年来,最高层对此似乎已经想得很明白。想想2014年的APEC假,2015年的阅兵假,这在以往难以想象。政府中好像曾经有个什么“假日办”,就一味认定中国人一年只能有11天的“法定假期”,这个节日多放了一天,就要找另一个节日扣回去。结果总是摆不平,惹了众怒,给撤销了。后来放假不放假的管辖权归了国家旅游局,正是“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最近旅游局对“2.5天休假模式”犯起了嘀咕,生怕这样一来,每周干活就不到40个小时了……

放假究竟是为什么?从本质上说,放假是为了维护人民大众的休息权——这也是公民基本的社会权利之一。实现人民大众的社会权利,有一个基本的规律,这就是:如果把民生福祉当作政策目标,实施起来就会给社会带来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环境的等等其他一系列的好处;但是,如果把其他的好处,譬如经济利益当作政策目标,而民生福祉反倒被放到一边,结果一定不会太好——在放假的问题上也是一样。

这些年关于放假问题,引发了很多争论:为了拉动内需,发明了“黄金周”,结果发现所有的旅游景点都超负荷。加上劳动者的收入有限,放假时花多了,平时就得少花;旅游时花多了,日常生活中就得少花——实际对内需、对经济的拉动可能也有限。后来就打“文化牌”,将“五一黄金周”化整为零,玩起了“大长假”“小长假”。可在两个“大长假”,旅游景点人流更集中了,虽说为文化,却可能更加破坏了文化。

于是,便引出了最近越来越热的“带薪年休假”。这个改革措施,在体制内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推行起来并不难。当然,前提条件是不要碰上一心想以拼人力、耗时间来出政绩的“工作狂”领导。以此推算,目前媒体调查的40%~50%的落实面还是可信的。继续推行,就涉及体制外这一块了。一般来说,比较正规的公司企业,在政府的大力推动和严格监督下,也有可能走出这一步,走得更远可能会达到70%~80%。一项新的政策,落实起来,可能总会需要有一个加大力度,集中推动的时机,2015年可能就是这样的契机?

最后,还需聊一聊关于休假的国际趋势:据说是为了防止经济衰退,澳大利亚政府督促公民,该休假时一定要休假。日本也立法让公司企业强迫员工休假,他们的说法是为了防止“过劳死”。还有一则消息,说是有个国家上级强迫下级休假,因为休假期间会有人临时接替其工作。这样的话,如果休假者在工作中搞了什么猫腻,就有可能被发现。想不到休假还有这么多的社会功能,中国现在是努力与国际接轨的,不知是哪一种做法拨动了领导层的心弦?

10.带薪休假建议 篇十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刍议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社会现实意义

1. 带薪年休假的之规定

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带薪休假制度”1936年起源于法国, 而从上个世纪6 0年代开始, 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实行。

我国《宪法》第4 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1 9 9 1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法律方面的规定体现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和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 但上述法律规定对“职工”的概念模糊, 可操作性差。原因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不健全致使其“自行决定”让休假成为了纸上权利。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扩大了“职工”的范围, 意味着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 职工也不再因为从事的单位、职务、资历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分量, 更多的人随着新条例的施行而受益。

2. 年休假规定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 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各国立法例, 虽然表面上与某些国家的年休假天数相比, 我国1 5天的最长休假天数有些短, 但从实质上看, 《条例》对职工年休假长短的区隔和年休假的限制, 不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 顾及了职工的利益, 而且考虑到了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影响,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及原因

1. 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

中华英才网对京津沪、东南沿海等地区5000名职工的调查显示, 有5 6.4 1%的人没有带薪年假, 法定假日加班也没有拿到过加班费。带薪休假加上公众假期, 职工一年可以享受1 2 0多天的假期。在大城市, 明确带薪休假的企业是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少数企业, 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2.“纸上权利”的社会和法律原因

(1) 法律有空白。尽管法律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 但由于说法比较笼统, 大量细化的规定尚处空白, 如有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其职工薪金的计算和组成十分复杂——月薪、记件、奖金、绩效等, 带薪带多少等相关问题都没有详细而明确的界定, 为休假变成“纸上权利”增加了变数。

(2) 劳动力过剩。由于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还是买方市场而非卖方市场, 职工得到现在的职位已不易, 因此即便明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也忍了。

(3) 观念没有更新。据零点调查公司对2 8个用人单位上万人的调查统计显示, 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对休假的重视程度很不够。带薪休假应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目前, 一部分劳动者自身对休假的重视程度有限, 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转化成补贴或加薪, 甚至被直接“牺牲”。

(4) 行业差异大。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各异也是带薪休假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但对企业而言, 由于生产或经营状况千差万别, 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

三、对策与建议刍议

1.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 弥补了《劳动法》第4 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 但依旧存在“执行”和约束有点“软”的问题。其一, 《条例》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二, 《条例》规定, 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或许有效, 但对于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会非常有限;其三, 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 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错。

2. 有关部门制定灵活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差异大的问题, 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尽量详实具体地实施办法, 使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因地制宜。在我国相当多一些地区, 如沿海发达地区, 存在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 这些企业的劳动时间的保证, 往往是其效益的前提和重要途径。

3. 增强职工法律和维权意识, 提高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各有关单位和组织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 如深入社区、企业职工集中地, 采取板报、广播、讲座等方式开展宣传, 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 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宣传到人头, 让制度深入心;工会要加强监管, 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政府应经常性突击核查, 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 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的。同时, 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 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 将其与企业利益挂钩, 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参考文献

[1]李松:带薪休假为何没有底气http//www.xinhuanet.com/home.htm2007-10-1711:10:34

11.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

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

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

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员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经营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经营需要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本规定自 2009年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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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篇十二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XX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13.带薪休假,你用得还好吗 篇十三

带薪休假出台以后你用过吗?用得还尽兴吗?

更多的是愉快还是无奈?

调查结果告诉我们支持用带薪休假全面取代黄金周集中休假制度的仅占受访者的37。44%,而其中又有相当比例的人觉得带薪休假可望而不可及。像一些特殊职业比如公安系统、医院、环卫等一些特殊岗位职工,带薪休假也几乎是名存实亡。除开这些不说,普通行业的白领们状况又如何呢?

据调查,在企业,从来没有休过年假的企业职工约占10%,虽然享有带薪年假,但实际上,他们将自己的年假都“奉献”给了工作。

“别说带薪休假,连‘双休’我们都不可能,一周休一天还得看老总的脸色。”ELVA她工作近十年,先后供职于两家公司,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她目前供职的是一家外资公司,自己在企业领取计件工资,如果不干活,就什么都没有。

所以,带薪休假只是镜花水月吗?

■专家意见:

▲不是强制性法律,但监督会更趋完善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确是把《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往前推进了一步,也为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一些基础和法律根据,但在现实中,这依然是一个难以操作和兑现的方案。

虽然《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但由于不是强制性法律,一些单位或企业往往根据自己的“规定”办事,有的企业将“带薪”演变成只带基本工资或干脆不带薪。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企业负责人为了追求更多利润,更不愿让职工带薪休假,使得带薪休假成了一项“写在纸上的权利”。

带薪休假目前国家还在征求意见,具体由哪个部门来落实还未明确。从规定的内容上看,有些方面可能要进一步细化才便于操作,比如有企业不执行该怎么办、由哪个部门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处罚等等。

▲有待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企业创造效益的能力。在大多数企业创造效益能力普遍还不十分充足的现状下,鼓励企业推行带薪休假制度无异于在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在发达国家,许多企业都已达到了较高层次的发展阶段,比较重视建立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关系,顺理成章地把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企业文化内容,企业看起来好像在这项制度的执行中受损失了,但企业以此增加员工的忠诚和工作效率获得了弥补,甚至是加倍的回报。

然而要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休息权,而不是企业休假制度的摆设,我们还必须依靠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健全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等方面做更多的努力。

■如果你碍于被炒的顾虑而不敢休假,请记住下面的建议:

▲老板并非无所顾忌

按照条例的规定,单位应该安排职工休假,没有安排,又不给补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就要支付工资报酬的300%和300%的赔偿金,增加到600%,对于用人单位不执行条例,要付出的经济成本是比较大的。

▲受不了了,你就投诉

劳动部门的举报投诉统计中发现,近年来,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投诉发生率不高,职工因为个人谋生需要或者因为害怕丢失工作,往往不敢维护自己的休息权益。在私企,根本没有人敢提出休假,即便是事业单 位或者政府机关,带薪休假也只是老同志们的专利,如果年轻人休假会被视为没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千万不要被这些偏见影响,如果怕老板过于针对你,你还可以联合同事一起“战斗”。现在后续的保障机制相当充分,特别是加大了经济补偿的力度,接到你的投诉用人单位如果不执行,经济上的负担是相当重的,用人单位也是理性经济人,这样他就觉得如果不给职工带薪年休假,还不如老老实实地履行《条例》。

▲带“薪”休假不是带基本工资休假

带薪年假期间,工资和之前上班时候的一样。休假期间视为上班,发全额的工资。那种去掉全部奖金只保留几百元基本工资的休假计算法是钻了空子。

▲选好时机

旅游专家分析,旅游市场的价格走势比较有规律。“五一”取消以前,春节、“五一”、“十一”三大黄金周是出游价格的顶峰,年末的冬游市场则是全年最低价的时期。“五一”取消后,好比把旅游市场切割成上半年和下半年两大块。“依据惯常的走势,春节过后价格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回落,4月则成为临界点;从5月开始至10月,依次步入‘五一’小长假、暑假市场和‘十一’黄金周,价格将逐步上扬至顶峰。接下来的11月份就进入下半年的低谷期,最后便又迎来春节的价格高峰期。”旅游专家建议,游客最好能及早做好休年假计划,如果想要利用年假出游,4月或11月将会是休年假出游的最好时期。

■TIPS

外国人怎么休假?

法国:带薪休假写进《劳动法》

法国是带薪休假制度的起源地,早在1936年法国就通过一项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为期两周的带薪假期。后来,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写进了法国的《劳动法》。目前法国带薪休假一般为30天,如果假期中有节假日则顺延,另外,如果雇主要求员工在法定年休期以外的时间休假,员工有权再享受2天额外的休假。

日本:按资历休假 年近30天

日本作为我们的近邻,在休假制度和我国有类似之处。比如,日本每年4月29号到5月5号,也有“黄金周”。此外,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6个月工龄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此外,企业还自己规定有婚丧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日本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

瑞典带薪休假还可领钱

瑞典提倡在职人员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假12个月的员工,可以在休假期间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

英国工龄长者可休一个月

14.企业员工带薪休假规定 篇十四

法定节假日不可调休。

员工在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长批准而进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产生的调休假。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充分考虑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并提前一周向上司递交申请,安排好交接工作,经部门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享受。

员工享受调休假时,应在调休申请单后附有总经理批准的加班申请单。在人事总务部办理调休手续时,须出示本部门部门长批准的调休申请单,否则不予调休。

调休假期内,只有薪资,没有福利。薪资标准为员工本人的日标准工资。日标准工资计算办法为:日标准工资=月基本工资/21(计算方法以下皆同)。

调休假可以累计,没有法律规定必须多少期限内休完(如离职时仍没休完,可以主张加班费)。调休天数不得大于加班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调休时,应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责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的问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部门长附有连带责任。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据公司员工工作守则第4章第55条规定,“公司对于正式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为98%以上的员工,从第2年起给予3天的有薪休假。此后,工龄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数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0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员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时,必须考虑所在部门客户的需求及本部门的工作安排,提前一周向上司递交申请,经上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享受。但同时,“公司为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有权对员工申请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时间进行前后调整或对员工申请的休假天数进行若干分段。

年度有薪休假只能在下一年度使用,对同一年度内的事假、病假,优先用年度有薪休假替换。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计。

员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时,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

对于当年应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员工,标准按其本人日标准工资的2倍计算。日标准工资计算办法为:日标准工资=月基本工资/21。

3、探亲假

员工休探亲假,应提前一周填写申请单,安排好交接工作,由部门长签署意见,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到人事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休假结束后,本人持有关票据送交人事总务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公司所在地以外省市的员工的探亲假,应探未探的,其探亲假期的工资按其本人日标准工资在年终发放给其本人。

但公司为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有权对员工申请的探亲假休假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

15.大陆带薪年休假规定与对策 篇十五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7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年休假条例),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年休假条例》第9条规定,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并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本文就《年休假条例》与《实施办法》的定义、内容、特色,分析整理,提供给台商在建立与执行「休假管理制度」时之参阅。

分清连续工作与累计工作年限

大陆带薪年休假的特色?《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的职工累计工作一定日数者,其年休假日数如下: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大陆是以「累计工作日数」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基础,非仅限于现在任职企业的工作日数。员工可以享受到的年休假日数,是累计前后不同雇主的工作日数。后面的雇主承担前面一家以上雇主的劳动成本。换言之,法律强调的是法定的休息权。

台湾是强调员工对现任职企业的贡献权。依据台湾《劳动基准法》第38条规定,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规定给于特别休假。

企业应当理解「连续工作满1年」与「累计工作时间」的差异。《劳动法》第45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一年」指的是员工在新用人单位入职满1年以上,只要符合这个条件,就享有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时间」指的是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合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例如某员工在甲公司3年,隔了5个月后又进入乙公司2年,则「累计工作时间」为5年。

确认累计工作年限依据

目前企业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员工的工作日数?其实企业可经由下列途径,要求新进员工提出证明,确认在前任或前前任雇主的工作时间:

保险缴费证明;

劳动手册(上海);

养老保险手册(全国,目前已不使用);

经由身份证号码在当地社保局查出养老保险缴纳年数;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证明书)。

企业对新进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日数该如何计算?

一般而言,《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新职工进入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他在本企业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企业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另外,企业如何计算员工离职当年度的年休假日数?《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由于员工在当年度内离职,因此折算出来的年休假天数,如果不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倍)支付,就应当在离职前休完。

依法执行员工带薪休假

企业认知员工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后,就要执行此一规定。《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带薪年休假为员工的基本权利,但何时休,可由员工提出申请,也可由企业主动安排,但最终决定权在企业。企业应当在当年度年底之前安排员工在下一年度享受当年度(上年度)应得的带薪年休假。

也有一些员工应休带薪年休假,但因为企业因素,无法享受时,企业要支付工资(类似加班费)。《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企业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依法可能触法

《实施办法》第11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企业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会有罚则的法律责任。《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换句话说,企业应当支付6倍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6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3倍是加付赔偿金。

最后谈到,如果员工不愿意根据企业安排休年休假,希望支付工资报酬的话,企业可以拒绝,因企业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如职工不同意休年休假视为职工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企业没有义务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台商企业对策

针对《年休假条例》与《实施办法》的规定,台商因应对策如下:

台商必须针对现在执行的「请(休)假管理」内容进行调整修正,以符合法律规范。

由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倍,劳动成本颇高,因此企业应当于年底或年初主动安排员工的休假日期,并由员工签名表示知悉(此为企业的告知义务),而且注明:「企业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如职工自愿不休年休假视为职工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企业没有义务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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