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监狱

2025-03-12

学校与监狱(共7篇)(共7篇)

1.学校与监狱 篇一

监狱管理标准与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实务全书

作 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行政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6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全二卷

光盘数:0

定价:560元

优惠价:280元

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

第一篇 监狱概论

第一章 监狱的概念、性质、任务

第二章 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第三章 监狱制度及其类型

第四章 监狱行刑手段动作的原则

第五章 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第二篇 监狱制度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监狱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章 监狱制度类型

第四章 监狱法

第五章 监狱的行刑制度

第六章 监狱的行刑原理

第三篇 监狱法制化管理标准

第一章 监狱法制化管理概述

第二章 监狱法制体系及其改革、完善

第三章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培训

第四章 监狱执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狱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第六章 监狱执法保障机制建设

第七章 监狱执法质量评估

第四篇 监狱社会化管理标准

第一章 罪犯教育改造概述

第二章 监狱行刑社会化

第三章 运用社会力量改造罪犯

第四章 罪犯出狱后的社会保护

第五章 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学校

第五篇 监狱警察组织管理与队伍建设

第一章 监狱警察的性质任务

第二章 监狱警察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监狱警察的职责与职权

第四章 监狱警察的义务与纪律

第五章 监狱警察的组织管理

第六章 监狱警察的基本素质

第七章 监狱警察的警务保障

第八章 监狱警察的执法监督

第九章 监狱警察的队伍建设

第六篇 监狱警察业务技能训练

第一章 监禁管理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五章 会见通讯管理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八章 收监与释放

第九章 监狱文书写作

第七篇 监狱劳动生产管理创新

第一章 罪犯劳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监狱生产劳动力资源配置

第三章 监狱企业管理

第八篇 监狱警察业务考评达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九篇 监狱警察奖惩制度与福利保障

第一章 人民警察奖励制度

第二章 人民警察的职务升降

第三章 警衔制度

第四章 人民警察的奖惩

第五章 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与优抚

第十篇 监狱实用法律法规

监狱管理标准与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实务全书

监狱管理标准与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实务全书

监狱管理标准与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实务全书

第一篇 监狱概论

第一章 监狱的概念、性质、任务

第二章 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第三章 监狱制度及其类型

第四章 监狱行刑手段动作的原则

第五章 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第二篇 监狱制度管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监狱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章 监狱制度类型

第四章 监狱法

第五章 监狱的行刑制度

第六章 监狱的行刑原理

第三篇 监狱法制化管理标准

第一章 监狱法制化管理概述

第二章 监狱法制体系及其改革、完善

第三章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培训

第四章 监狱执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狱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第六章 监狱执法保障机制建设

第七章 监狱执法质量评估

第四篇 监狱社会化管理标准

第一章 罪犯教育改造概述

第二章 监狱行刑社会化

第三章 运用社会力量改造罪犯

第四章 罪犯出狱后的社会保护

第五章 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学校

第五篇 监狱警察组织管理与队伍建设

第一章 监狱警察的性质任务

第二章 监狱警察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监狱警察的职责与职权

第四章 监狱警察的义务与纪律

第五章 监狱警察的组织管理

第六章 监狱警察的基本素质

第七章 监狱警察的警务保障

第八章 监狱警察的执法监督

第九章 监狱警察的队伍建设

第六篇 监狱警察业务技能训练

第一章 监禁管理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五章 会见通讯管理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八章 收监与释放

第九章 监狱文书写作

第七篇 监狱劳动生产管理创新

第一章 罪犯劳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监狱生产劳动力资源配置

第三章 监狱企业管理

第八篇 监狱警察业务考评达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九篇 监狱警察奖惩制度与福利保障

第一章 人民警察奖励制度

第二章 人民警察的职务升降

第三章 警衔制度

第四章 人民警察的奖惩

第五章 人民警察的工资、福利与优抚

第十篇 监狱实用法律法规

作 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行政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6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全二卷

光盘数:0

定价:560元

优惠价: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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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与监狱 篇二

近些年, 国家财政、税收、企业产权制度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财务制度的纳税扣除职能被取代;会计制度吸纳了企业交易、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企业产权制度对健全出资人财务职能提出新的要求等,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已不适应监狱企业实际发展的要求, 不能完全科学、合理地履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根本职能, 而日益陷入尴尬的两难境地, 引起了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监狱体制改革对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因此, 监狱企业必须在财务观念、财务体系、财务内容、财务关系和财务文化等方面紧跟改革步伐, 加大创新力度, 以适应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需要。

一、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创新

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 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但我国目前没有成型的监狱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体系, 仅有的《监狱财务制度》只是原则性地要求监狱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自行把握, 自行组织, 自行实施, 自行处理。这样, 导致了监狱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实际中碰到棘手问题时, 苦于没有可供参照的规定, 或者即使有, 也零乱地散落于各个文件, 同时还要受到许多相关部门的质疑, 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大大抑制了监狱财务人员创新的主动性和工作的积极性。

我国监狱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应该是开放性的财务制度体系。具体来说,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在监狱管理局的领导和协助下, 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尝试自行建立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形成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层级和幅度, 在制度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和话语权, 确保监狱企业根据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和劳动对象等因素来调整生产经营活动, 以实现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 为改造罪犯服务的任务。我国监狱企业财务体系的设计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 监狱企业基本财务制度。

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对监狱企业的宏观财务管理关系, 监狱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等。这个层次是基础性、纲要性的。

(二) 监狱企业具体财务制度。

主要内容是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对监狱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进行规范。这个层次是强制性的、阶段性的。

(三)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指南。

主要内容是为监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便于在监狱企业内部形成和倡导一种恰当的“财务文化” (即非正式制度) 。

二、监狱企业财务制度内涵的创新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 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 (道格拉斯·C·诺斯, 1994) , 或是一种行为规则, 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R·科斯等, 1991) 。我国目前施行的《监狱财务制度》, 包括总则、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监狱划转撤并的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九章四十条, 相关内容已经呈现老化现象, 不能指导监狱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 监狱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与创新应该深入持久地贯彻《会计法》, 将新的会计、审计准则等法规制度的宣传、贯彻向纵深推进, 推进监狱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韩立东, 2007;洪霞, 2007;等等) 。

从宏观上,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仅要体现为改造罪犯提供场所和岗位的职能, 而且要体现企业生产盈利性的目的;不仅需要有一定的理论性, 而且需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微观上,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监狱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监狱企业财务资金筹集制度、监狱企业财务资产营运制度、监狱企业财务成本控制制度、监狱企业财务收益分配制度、监狱企业财务重组清算制度、监狱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监狱企业财务监督制度等八个部分。具体来说, 在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 监狱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内容如下:第一,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创新。监狱企业管理体制涉及监狱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层级、管理制度、管理职能、财权配置等方面的规定。第二, 监狱企业财务资金筹集制度创新。监狱企业资金筹资涉及监狱管理局 (出资人) 的出资方式、出资计量、出资时间、筹资程序、投资报酬等。另外, 筹资的不同目的需要遵守不同的规定, 监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核算和使用资金, 诚信履行契约, 依法接受监督。第三, 监狱企业财务资产营运制度创新。监狱企业资产营运是监狱企业如何将筹措来的资金进行投资, 在获得收益的同时, 完成为罪犯提供改造场所和岗位的任务。监狱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则, 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和经营需要, 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 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等, 并实施企业资产营运动态管理。第四, 监狱企业财务成本控制制度创新。监狱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制度, 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减省节约和预算约束, 试行成本控制办法, 建立健全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同时, 监狱企业应当依法为罪犯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险费用等, 所需费用需要专户管理。第五, 监狱企业财务收益分配制度创新。监狱企业收益分配涉及到收益范围、收益风险控制、收益计量、分配顺序、分配依据等, 同时需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第六, 监狱企业财务重组清算制度。监狱企业重组清算包括重组程序、重组方案、资产评估、清偿顺序等。第七, 监狱企业财务信息管理首先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设立警戒标准, 提出解决方案;其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并向主管财务机关和管理者报送。第八, 监狱企业财务监督制度创新。定期向监狱企业工作人员公布基本信息, 包括工人劳动报酬、医疗保险、津贴福利等。监狱企业财务监督包括监狱企业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三、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创新

财务管理制度文化是监狱企业财务管理的灵魂, 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动力。新时期监狱企业需要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创新。

(一)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构成。

财务管理制度文化是指监狱企业全体工作人员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中逐渐培育形成的财务物质文化、财务规则文化和财务精神文化的总和。它既包括监狱企业财务活动中所应用的技术、工具、设施、数字、信息、产品等财务物质文化, 又包括基本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财务工作模式、成员行为方式、组织机构构成及变迁等财务规则文化, 还包括价值观念、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心理素质、团体意识、传统习俗、行为规范、工作作风等财务精神文化。财务物质文化、财务规则文化和财务精神文化共同构成了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三者相辅相成、融为一体、不可分割, 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有立体感的有机的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体系。其中, 财务精神文化是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灵魂;财务规则文化是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健康发展的保障;财务物质文化是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外在表现。

(二)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功能。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具有不同的功能, 既有正向功能, 又有负向功能。具体来说, 财务管理制度文化有记录、认知、凝聚、激励、整合、教化、逆导等功能。

1. 记录功能。

财务管理制度文化是一种认知方式。它自觉不自觉地记录着历史上积累下来的各种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 并以特有的方式影响着认识主体、中介系统和认识客体, 制约和规范着监狱企业财务人员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

2. 认知功能。

财务管理制度文化是一个知识载体。借助于财务管理制度文化记录, 财务人员可以了解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 全面深入地研究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 把握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精神实质, 积极探索监狱企业财务管理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

3. 凝聚功能。

监狱企业是一个“充电器”。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存在一种双向良性互动辐射现象。这种辐射现象包括扩散辐射和内吸辐射。扩散辐射是外辐射, 扩大辐射面;内吸辐射是内辐射, 产生向心力。扩散辐射和内吸辐射是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形态保持相对独立、相对完整、与时俱进的内在动力。

4. 激励功能。

财务管理制度文化是一个“加速器”。麦克利兰 (David.Meclelland) 认为, 人在生理需求得到满足后, 还有对权力、归属和社交、成就的需求。文化包含人生理想、发展目标及某个特定阶段、领域的奋斗结果等。在以人为本的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氛围中, 监狱企业可以把自身的长远发展与职工的个人发展联系起来, 使他们产生强烈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5. 整合功能。

财务管理制度文化是一个“融合器”。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整合功能包括价值整合、行为整合和结构整合。价值整合是整合功能中最重要的一种功能。监狱企业财务人员价值观念千差万别, 但经过共同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熏陶, 必然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大体形成一致的理念。行为整合功能是财务管理制度文化整合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整合, 监狱企业财务人员的行为被大致纳入一定的轨道和模式, 容易形成一定的财务秩序, 可以降低财务成本。结构整合是整合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企业财务管理是一个多元结构的系统。财务管理的异质性越强, 分化程度越高, 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结构整合的作用就越大。

6. 教化功能。

教化功能是通过不断批判来实现。监狱企业以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理想信念、价值标准等财务管理制度文化为坐标, 对其他不同的财务管理制度文化进行甄别、评鉴和批判吸收。监狱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教化功能所反映出来的批判不是一种主观否定, 而是一种财务管理制度文化的更新和创造, 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性。

7. 逆导功能。

3.建一所好学校胜过建一打监狱 篇三

看到这则新闻,可能有人马上会联想到“专门学校”就是工读学校。1999年制定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所谓“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送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应该是“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中学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对这类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能有如此大的投入力度,实属难得。从该省已有“专门学校”的教育产出情况看,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教育转化的成效是比较突出的。这再次证明了“一所好学校胜过一打监狱”的著名论断。

据媒体报道,贵州新建的“专门学校”将冠以普通学校名称。应当说,这样的设计考虑还是比较周全的。“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以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为主,容易被人看成是“不良少年”的聚集机构,这是前些年制约我国工读学校职能发挥的重要原因。冠以普通学校的名字,正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避免让他们背负“不良少年”的标签,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事实上,目前各地的工读学校已经纷纷改名,比如改称“职业学校”等。国外也有类似的教育机构。在日本,专门针对行为偏常青少年的教育机构叫“救护院”,以解决行为偏常青少年心理障碍为主,其他教育为辅。确认学生是否应该进入“救护院”接受特殊教育,不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原学校、家长决定,而是由遍布该国的“青少年心理健康专家测评委员会”确认。

“专门学校”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专门学校”通常师生比很高,有的地方甚至能达到一比一,应当利用师资充分的优势,根据学生的个人问题所在,进行个性化教育和指导。比如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教师应当着重让学生认识到暴力行为对他人和自身的危害,并帮助学生提高个人修养,让他们学会用文明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于迷恋淫秽色情事物的学生,则应当重点加强性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两性关系。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立德树人。在特殊青少年的教育干预中,更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基础教育,重视基本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促进其全面发展。与普通青少年相比,特殊青少年的教育基础差、欠账多、难度大,因此更应该把那些善于教育、乐于奉献的教育工作者吸引到专门教育中来,让这些“专门学校”的学生也能享受优质教育。此外,应更加重视教育与现实生活接轨,为他们将来像其他普通同龄人一样,参加升学考试或者走向社会打好基础。

4.规范执法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 篇四

http:// 添加日期:2009-07-09 16:37:57 来源:法律博客 【大 中 小】

内容提要 规范执法和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是辩证关系,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在我国当前监狱执法环境下,监狱民警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不足,且犯情、狱情日益复杂;执法现状面临严峻挑战,监狱民警必须正确执行刑罚,有效保障罪犯法定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既达到规范执法的要求,又能有效地降低执法中风险带来的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

关键词 规范执法 降低 执法风险

当前我国监狱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朝着“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迈进,监狱职能趋于单一化,执法将更加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监狱民警必须明确了解我国现阶段规范执法的基本情况,促进监狱执法行为规范,公正执法,促进自身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降低执法风险。

一、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概念及规范执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意义

规范是“标准,法式”或“模范,典范”[1]的意思,执法则指“执行法令,按律讯囚,量刑惩罚”[2]的意思,规范执法就是标准执行现行生效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制度。

风险指人们在生产建设和日常生活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3]。监狱民警执法风险就是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执法错误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

监狱机关,是我国执行刑罚的重要部门。监狱民警执法工作有多重要,清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曾经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再言:“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又言:“ 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4]英国17世纪杰出的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国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法律、胜任的公职人员,以及对这些法律的认真的执行。”[5]因此说,监狱民警执法是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民警规范执法能有效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进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二、监狱民警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现状和不足

(一)监狱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现状

监狱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纲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核心,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的相关规定为协调,以行政规章、条例、命令为补充,多层次、立体型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家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基本方向,其中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更是奠定了监狱法的基础,是监狱法律规范的起点,是监狱法律体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一部全面、系统、专业的调整监狱工作最基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的性质、任务、职能,监狱管理的基本制度,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与运行机制,罪犯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未成年犯的行刑与改造,及监狱经费保障问题,是监狱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

此外,还有国务院及其司法部和有关部委制定的用以调整监狱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对监狱基本法律规范的延伸和补充,解决监狱法律中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的细节性法律问题,为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如司法部77号令,明确规定监狱减刑、假释的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罚适用和监狱改造罪犯条款是监狱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关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律解释,也是监狱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

(二)监狱执法所依据法律体系的不足

我国监狱法律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已经基本形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法律体系的初步健全。但是健全也只是相对而言,勿庸讳言,监狱立法、司法和法律体系的构建水平相对滞后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我国的监狱法律体系的滞后性显而易见,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狱立法不完善、不配套,直到1994年底颁布的《监狱法》也仅7章78条,仅对监狱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国家其他刑事法律对监狱执行刑罚的规定却很少。

二是监狱没有取得刑罚执行机关应有的地位,无法形成与公、检、法同等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况且,刑罚执行权并非监狱独有,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徒刑之外的刑罚分别行使执行权,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主体地位不完整。

三是由此带来的监狱立法无法取得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平行、衔接的基本刑事部门法的地位,影响了我国行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正是这种滞后性,造成了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于现代刑罚更注重执行,重视刑罚效益的原则。监狱开展工作的条件艰难,就要影响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如丰富的实践经验、政策体系没有完全上升为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法律;又如监狱法的执行缺少细则,造成监狱法“有骨无肉”的状况;再如“日累积,月考核”的办法来考核罪犯,并无科学的依据,仅按照《罪犯奖惩考核办法》,实际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覆盖罪犯改造的全面过程,且有些条款随意性较强,分值上下程度较大。

三、监狱民警执法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监狱民警执法中最重要并被社会所关注的工作是围绕罪犯而开展的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罪犯权利保障,这也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基本对象。

(一)依法执行刑罚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并对法律进行挑战。

第一、监狱民警执法理念亟需转变。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入宪法,对监狱民警的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要求把保护罪犯合法权利不受监狱机关及民警的违法侵害落实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第二、监狱民警执行刑罚过程中有时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如《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罪犯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但没有规定监狱民警怎样做出这些处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罪犯不服处罚如何救济等。第三、监狱民警执行刑罚过程中依赖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刑罚执行法》及未建立执行官制度,加上监企没有完全分开的现状,监狱民警执法依赖的法律条款大部分需要地方法规或条例来补充,这就造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自己的规定,每个监狱有自己的规定,甚至出现监狱的规定违反司法解释的情况。如《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于他人通信的权利,但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的检查,而基层监狱视自身的情况各有各的办法,有的每月二封、有的每月一封、有的无限止、有的按旬寄一封各不相同。第四、对罪犯减刑、假释限比例的限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给实际监狱管理也带来了无法调和的矛盾。根据浙江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罪犯月平均分值为10分,一般两年达成240分就可以获得呈报减刑1年的资格。但事实上,减刑、假释的年比例仅有20~30%左右,两年后有近40%的罪犯无法获得减刑奖励,如此长期积累,减刑矛盾非常突出。选择符合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不仅增加了监狱民警的工作量,而且往往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之一。第五、对精神病犯,艾滋病犯等实施监管改造任务,缺乏相应的执业人员和治疗资质。给依法行刑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对罪犯的教育的要求在提高,而教育难度在加大。

第一、监狱教育罪犯理念需转变。当前监狱职能趋于单一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这就需要监狱对罪犯的教育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进行,让罪犯回归社会能适应社会。监狱的教育将不再是以往单纯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第二、监狱系统内部没有完全建立一支职业化的教育力量。目前的监狱民警既是管理者、执法者、生产监督员又是教育者、心理咨询员,对监狱民警都按一般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要求和管理,没有进行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第三、押犯构成越来越复杂,分类教育滞后。监狱系统省一级已完全能做到男犯、女犯、未成年犯的分类教育。《监狱法》对教育的内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思想教育的内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文化教育内容;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教育内容,但这些教育属监狱内部亚文化教育,对回归社会适应社会有一定的作用却不能起到决定作用,能否进行分类个别教育并达到目的才是关键。某省2004年对回归社会人员进行调查显示,重新犯罪率较以往还是升高了。

(三)依法组织罪犯劳动的目的同现实的距离较大。

第一、罪犯劳动目的明确确定民警执法中劳动教育的方向。根据《监狱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组织罪犯劳动的目的是“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所以监狱企业在组织罪犯生产过程中,都要有利于矫正罪犯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第二、监企合一向监企分开过渡期执行罪犯劳动目的难度大。因为:一是监狱财政保障因地方财政有限,一些经费没有真正到位。以经济较发达的浙江为例,目前监狱财政保障度才达60%,更不用说西部欠发达地区。致使用监狱还需要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来取得一部分经费,以弥补财政的不足。二是部分监狱企业还在追求经济效益,为监狱民警福利考虑;三是监狱的劳动生产硬件条件不能完全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罪犯从事劳动。第三、对罪犯抗改或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缺乏打击的可操作性,导致无病装病、小病装大病、无理取闹等软对抗出现。

(四)讲文明,保护罪犯的权利让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受挫。

第一、部分监狱民警未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讲文明,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是监狱执行刑罚进步的标志之一,罪犯的法律地位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即罪犯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讲文明,保护罪犯的权利无非是理顺关系,纠正以往执法中的不足。第二、部分监狱民警法律知识欠缺。罪犯的权利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罪犯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生命权、维护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刑讯体罚的权利、通信、会见的权利、选举权、言论、出版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的权利、辩护权、赔偿请求权等二十一项;二是基于罪犯的身份所具有的权利:法定情形的家属知情权、根据考核结果,获得减刑的权利、法定重大立功情节的减刑权、获得保外就医权利、特殊罪犯有依法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娱乐权、依法释放发给证明书的权利、刑满释放后享有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等八项权利。掌握和保障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是监狱民警执法的基础,只有做到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才能做到依法、公正执法。第三、打击罪犯抗改和破坏监规秩序行为措施软弱。以往有土政策和土办法解决问题,当土政策和土办法不能适应当前监狱执法环境时,却没有出台新的更加周全的方案和办法。成功的例子也有,如:浙江省第二监狱对罪犯陈某的破坏监规秩序行为,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狱内侦查,并由检察机关起诉,得到应有惩罚。

四、监狱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监狱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监狱民警在执法中容易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环节是计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容易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岗位是狱务部门中负责罪犯百分考核、减刑、假释工作民警、分监区领导、管教员、基层一线民警、狱务部门与监区正职领导岗位。

(二)监狱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突出不良现象:第一,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管教对象;第二,违规照顾“有关系”的管教对象,尤其是“违章使用骨干犯”造成“牢头狱霸”的现象;第三,在奖惩考核中营私舞弊或运用自由裁量造成事实上的执法不公;第四,收受管教对象亲属及委托人的钱物或接受宴请、娱乐、游玩等;第五,管教对象加班、劳动、调休时间,防止“三超”反弹的措施不落实的现象;第六,狱务公开工作不规范、流于形式的现象;第七,执法程序不规范、监督措施不严密,或民警没有直接管理造成执法权力隐性转移的现象;第八,一些基层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的现象。

五、监狱民警执法中风险造成的法律责任

监狱民警中执法中风险可以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不测结果的可能性,对于人身伤亡和财产受损方面的预防,我国监狱系统已经做得比较成功。在当前监狱执法环境下,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造成错误执法而承担法律或行政上的责任概率越来越大。

(一)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造成的刑事责任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刑讯逼供罪;贿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14项。

(二)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造成的行政责任有: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闹事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给他人行使;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拒绝收监的;对在押罪犯在监狱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侦查终结应当移送起诉而不移送起的;发现在押罪犯尚有余罪、漏罪,不及时予以转报或者为其隐瞒不报,阻碍有关案件查办工作的;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法定条件提请批准在押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其他违法行为等19项。

六、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

规范执法和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是一对辩证关系。规范执法能促进监狱民警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一)规范执法的前提是不断健全法律制度,让监狱民警执法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民警执法风险的根源。

1994年《监狱法》出台,在监狱法制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监狱立法不能指望一次立法、一部法律一劳永逸,应当说,实践中,监狱法制与现实的需要远未适应,在监狱工作的一些方面,立法的不足还非常明显,监狱工作期望已久的《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仍未能问世,过于概括抽象的《监狱法》条文,在实践运用中,有时难以适从。由于缺乏对监狱立法理论的深入研究,《监狱法》完善程度不高,存在着一些明显不足,表现在调整监狱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够齐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管安全、社区矫正等方面,至今还没有专门立法;监狱是司法行政机关,又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司法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一般行政部门存在的区别,应当有专门的司法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应当采取措施,第一,提高立法规格,避免由于《监狱法》立法规格不高而导致的遵守不力;第二,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使监狱民警能够真正理解《监狱法》条文的内涵与要义;第三,《监狱法》从颁布到现在将近十年,其中不少内容是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的情况而作的规定,这些情况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相应地,对这些条文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做到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得到认真执行。

(二)规范执法的内涵要求监狱民警提高自身素质,具备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的法律知识,让民警执法中对风险有充足的认识。

第一、规范执法是由民警去执行的,民警的整体素质决定执法的实际成效。第二、规范执法必须借助监狱内部监督力量,强化法制职能,应对监狱日益复杂执法环境的挑战。比较成功的做法是在监狱系统内部建立法制机构:一是帮助监狱民警提高监狱管理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和完善监狱制度建设;三是对监狱民警的执法进行监督;四是为监狱应对法律事务出谋策划[6]。第三、规范执法要求民警提高自身素质,就是通过监狱内部机构的努力,开拓创新,集思广益,让民警在执法中对风险有充足的认识,并能利用法律武器正确应对新情况的出现。

(三)规范执法的具体要求是对监狱民警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对法律进行认真执行,促进民警执法中自觉降低风险。

第一、规范执法的具体要求是对监狱民警执法行为进行规范,规范办理建议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离监探亲以及禁闭、严管、戒具使用等执法环节;规范对罪犯日常考核、行政奖励及处分呈报、安排会见通信、服刑场所调动、工种安排等管理环节。第二、整改民警执法中存在突出问题目的是为了让民警对法律进行认真执行,按监狱内部法制机构建立和规范监狱内部的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责任制规范运行。第三、民警在认真执行法律过程中会最有效地降低执法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在进行监狱体制改革过程中,针对监狱民警执法的现状,健全法律制度,同时,通过监狱系统内部自我监督力量,对当前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采取积极预防措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民警素质,达到降低民警执法风险目的。

参考文献:

1、《辞海》 陈道望主编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

2、《中国监狱法制建设研究》 葛炳瑶 孟宪军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005年第1版

3、《优化监狱执法环境需要强化法制工作》 胡方锐 《浙江监狱》2005年第2期

4、《〈监狱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裘佳其 林乐泉 《浙江监狱》2004年第6期

5、《实现监狱法制化的途径与模式》胡配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注释:

[1]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 辞海

[2]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 辞海

[3]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 辞海

[4] 清 沈家本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 奏请实行改良监狱折

[5] 《中外法律名言录》,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5.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谈话的技巧 篇五

作者:高海平、张颖

摘 要 由于谈话对象的特殊性,监狱人民警察除了要做好事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外,还要明确在谈话过程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并掌握相应的技巧,以便保证谈话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无声语言 倾听 专家参与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0院级课题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高海平、张颖,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哲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30-02

相关研究表明,我们工作中70%的错误是由于不善于沟通造成的。避免错误是人们需要沟通的理由之一。监狱人民警察为了更好的提高监管改造的质量,同样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与罪犯进行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达到改造教育的目的。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需要监狱人民警察在与罪犯谈话时充分认识到一些相关信息和手段的辅助作用。

一、说服的技巧

(一)苏格拉底法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以论辩见长,他创立的说服术至今还被西方世界认为是“最聪明的劝诱术”。其原则是:开始时不要讨论双方的分歧点,而是着重强调彼此共同的观点,取得完全一致后,自然而然地转向自己的主张。其关键是:开头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对方连连说“是”,而千万不能让他说“不”。也就是顺时针方向的谈话方式。如果我们只从一个角度去思考某个问题就很容易认死理。但是如果自己注意到了或是在别人的指点下注意到了去多角度地思考问题,马上就通达了。你说问的问题都是对方所必然同意的。你不断地得到一个同意又一个同意,直到拥有许多的“是,是”。不断地反问,到最后,几乎在没有意识之下,是你的对手发现自己所提到的结论恰恰是自己在几分钟之前所坚持反对的。因而监狱人民警察在与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时,也应该多角度的、多渠道的思考问题,保证谈话的顺利进行,要认识到如果可能的话,就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充分的认可,使罪犯在开始的时候就说“是的,是的”,尽可能是他不说“不”,从思想上放松警戒,配合监狱人民警察的谈话工作。

(二)化整为零法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要求不容易满足,有些要求比较容易满足。对于比较容易满足的要求、比较容易办到的事,人们往往乐于提供帮助。而对于不容易满足的要求、不容易办到的事情,人们往往予以拒绝,甚至断然否定。而“化整为零法”是指,在谈判中,比较高明的谈判者,绝不会一下子提出自己的所有要求,而是提出比较小的要求、比较少的利益,争取对方的让步,然后一点一点地增加,这样到最后,实际上满足了自己很大的要求、很大的利益。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的谈话同样可以借鉴此种做法,通过多次谈话将我们监狱人民警察所要表达的信息逐步地添加给罪犯,知道其最后完全接受或领会,是一种渐进式的个别教育方式,有其独到的可取之处。

二、无声语言的巧妙运用

所谓无声语言,又可称为人体语言或肢体语言,是人们用来传达信息的身体姿势、动作、自身装饰和携带的物品,具体说来它包括人的动作、姿势、体态、表情、服装、饰品和随身携带的物品等等。因此,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用来传达信息的身体的姿势、动作、体态和表情,这一部分是真正的人体语言,另一部分则是人们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而选择的服装、饰品以及他们对随身携带的小东西的处理。一个人口头表达的信息中大约有65%是身体语言,因而这是一种应熟练运用的有用语言。无声语言对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个别谈话行为的预测到底有多少帮助,没有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尤其是监狱人民警察因为想寻求快速、简单的指针,作为其谈话行为的参考,所以总相信有肢体语言与谈话行为对照表,可以清楚地由某一个行为立即推断出其代表的意思,谈后找出应对之道。可是实际的个别谈话却不必然如此。

我们与人打交道的时候往往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的远近可以体现出谈话者与被谈话者之间的关系程度如何。亲近的朋友家庭45厘米;朋友或亲近的同事45-80厘米;同事或熟人60-120厘米;陌生人大约150厘米。监狱人民警察在与罪犯的个别谈话过程中,合适的谈话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会拉近罪犯与监狱人民警察之间的心理距离。作为谈话的主动方监狱人民警察在谈话过程中的肢体语言也会对罪犯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说在谈话过程中,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两手交叉抱在胸前,我们如何解释这个肢体语言,是充满敌意还是自信,是习惯工作,还是胃疼。当罪犯看到监狱人民警察坐立难安,这该如何解释。对,也许是我们的监狱人民警察焦虑,但焦虑什么。我们或罪犯怎么知道他一定是为现在谈话的这件事焦虑,而不是为了停车没停好,或5点钟快到了,得赶到幼儿园接孩子而坐立不安呢。列奥纳多·达芬奇说过:“眼睛是一面可以反映灵魂的镜子。”也就是说通过眼睛可以给我们传达各种各样的信息,比如说充满自信的目光接触可以表现出一个人的可信和真诚;游离的眼神表示淡漠和怀疑;在北美洲,正常的目光接触时间为2至6秒(随着多元文化的发展,我们今后需要适应更长或更短的目光接触);如果某人无法保持目光接触,那么就说明他对你本人或你们的话题感到不适应;目光炯炯地盯着对方会被人理解为咄咄逼人;保持目光接触可以表明我们自信、诚实和乐于交流;其他相关的信号还包括表示不相信的太高眼眉、面部紧缩以及眨眼等。因而,尽信书不如无书,肢体语言的判断并不是谈话的灵丹妙药。可是肢体语言并不是完全没有用。比如说,罪犯在一段时间内动作变得不自然,说话逻辑性较差,或特别大声;或频频在语言上强调他是无辜的等等,这都是不太自信的表现,而实际状况也确实经常如此。

另外,每一个人接收资讯的不同习惯,也可以从谈话对方的一些小动作,或一些惯用语中得到启示,让监狱人民警察可以“投其所好”,顺利输入我们所想要罪犯接收的资讯。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由于肢体语言(或小动作)有的时候可以作为对方谈话的指针,有的时候又不行,所以我们比较主张的是审慎观察。只有经过长时间的观察,我们才能对某一特定谈话对象的行为动作,有比较可靠的解释。

监狱人民警察除了平时就负责观察、整理各项关于罪犯的资讯外,在谈话时还必须和那些在“后方”(特情人员)进行资料搜集研判的人保持联系。比如在谈话时,忽然有关政策改变了,或某一个新的资料出现了,而这些都足以影响谈话结果,这时“后方”的人员都会将这些资讯及时的反馈给监狱人民警察,从而在谈话过程中取得主动权。

三、积极倾听

转换角色,用心倾听。被误解或被过滤掉的交流信息通常要占大约70%到90%,只有25%的信息会被保留下来。这种现象被称作“有选择的倾听”,有时可能会构成理解障碍。

运用开放性的问题去获取信息。例如,“关于……你还有那些烦恼?”仔细想想他们的主要观点和词句以确保你能得到正确的信息。然后再用你自己的话把你听到的东西复述一遍,防止误解的发生。你可能会赞同也可能不赞同你得到的消息,但是你一定要理解这些信息。一旦弄清了谈话者的立场,你就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了。最后还要对双方同意的内容加以总结,防止可能发生的误解,并询问对方:“还有没有遗漏的地方?我的意思你都明白了吗?”倾听是沟通技巧中最基本的技巧。听是收集和给予正确信息的关键。他影响过滤和筛选信息的效果,是影响沟通效果的第一障碍。没有任何附和的声音或非语言信号鼓励讲话者,这样会使讲话者认为我们没有跟着他的思路,从而无法继续下去。

如果你提的是一个封闭式的问题,那么你只能得到较少的信息。封闭式的问题对于寻求事实,避免有人提出一些啰嗦问题是有帮助的,而对于展现故事全貌是不利的。展现事件全貌要问开放式的问题。所谓开放式的问题是鼓励讲话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细节,要求对方进一步说明自己的观点,可以促使谈话的进行,另外这些问题还可以使对话更加自然流畅,更加富有新意。

应当说明的是,不管是哪种倾听方式,都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倾听是的态度要认真。这一点在与罪犯的谈话过程中非常重要。那种对罪犯的发言表现得漫不经心,或不耐烦,或急于打断罪犯以便尽快表达自己意见等等,都是非常错误、非常有害的。一方面,不认真地倾听罪犯的陈述,就不了解罪犯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你不尊重罪犯,所以当你发言时,罪犯就可能会用同样的态度回敬你。这样双方的谈话就无法进行下去。第二,在倾听中,应该对罪犯的谈话内容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罪犯讲话时,应该注视对方的双眼,并用一些体态语言如:点头、微笑等等来表示你的专心和关注,以调动罪犯主动陈述的积极性,鼓励罪犯认真的讲述相关情况信息。第三,把一切都听进来。不要表示不同的意见,不要考虑去回答,也不要急于分析罪犯陈述的信息。如果你在罪犯陈述时,就表示不同的意见,罪犯会以为你根本不了解他的真实想法或感受。这样,当你在陈述相关的信息时,罪犯就有可能在心中盘算,用什么方法才能使你明白他的意见,从而造成罪犯忽略监狱人民警察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如果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陈诉时考虑如何回答,或者急于分析罪犯的陈述,就不可能明确而充分地弄清罪犯的意见。为了全面掌握罪犯的全部信息材料,在罪犯陈述时,不仅不能考虑如何回答,而且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必须及时提问,让罪犯在重复一遍甚至几遍,知道完全明白而清楚地把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为止。第四,听完以后,监狱人民警察应将罪犯的意见加以归纳。等罪犯对所知道的情报信息反馈结束后,应该对这些信息进行去伪存真,价值的大小等进行系统的分类和归纳,以便更好的了解罪犯的思想动态,确保监狱的监管安全。

四、利用专家的权威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相信专家、权威的意见,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心理定势。在与罪犯谈话中可以利用这一点:第一,你充当某方面的权威和专家。谈话之前要求在这方面做好准备,并在谈话开始就显示出你确实拥有高人一筹的专门知识;第二,在与罪犯谈话中要引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也要求你在谈话之前做好这方面的准备,才能在需要的时候准确及时地引用;第三,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权威参加罪犯谈话。如能做到这一点,比起前两种方法更有说服力。在与罪犯谈话中,专家、权威比起非专家、权威来,往往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从而占据有利的地位。因为不少人容易被专家、权威的头衔所征服,因而变得缺乏自信,轻易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不敢对专家、权威的话提出异议。正因为专家的权威性对改变罪犯态度的效果影响很大,监狱人民警察在从事罪犯教育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同时,也要注意聘请一些专家权威人士来参加我们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参考文献:

[1]克里斯·卡尔.怎样说话才打动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

[2]杨燕.社交心理学.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学校与监狱 篇六

键词:警务技能;现状;分析;对策

当前监狱押犯成分日趋复杂,暴力、涉毒、涉黑罪犯比例日益增加,监狱罪犯打架、脱逃、袭警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监狱管理工作的难度增加,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监狱警察的警务技能是监狱警察行刑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项技能素质,对确保监狱安全,维护监狱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司法部、部监狱局及各省监狱局都很重视监狱警察的警务技能训练,2001年出台监狱警察实用技能训练提要;2006年出台了岗位练兵要点;警察使用警械及枪支管理条例、监狱法、警察法中对警察警务技能的要求都有详尽规范。尽管如此,监狱警察的警务技能现状不能令人满意。笔者就近几年浙江监狱警察警务技能训练考核状况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监狱警察警务技能现状

1.监狱警察警务技能基础较差

(1)警务技能合格率低。监狱系统警察警衔晋升中“凡晋必考”有警务技能训练和考核项目,笔者抽查了从2004年~2007年中九期警衔晋升的警务技能考核情况:

抽查项目体能合格率说明

司升司(三期)78%训练考核时间1天

司升督(三期)75%训练考核时间1天

督升督(三期)50%训练考核时间半天;每期有20名以上干警因病申请免考

监狱每年向社会招考公务员警察,招录公务员“凡进必考”,2007年浙江省监狱系统向社会招录124名监狱警察在上岗资格考试中有37名新警体能不合格,不合格率达30%。另外,监狱总局近年来每年都在浙江举办全国狱内侦查培训班,其中有射击科目的训练和考核,时间一天,在15米靶5发精度射击科目考核中,25环以上合格率不足25%,40环以上的优良率不足7%,有部分学员从来没摸过枪。因为技能熟练程度不够,训练时间短,考虑安全性因素,从2007年开始就取消了该项训练和考核。2008年乔司监狱防暴队在我院进行射击科目训练与考核,时间1天,实弹1600发,人员40人,64式手枪15米精射合格率50%;40环以上5人,优良率12.5%。

(2)投入不足。场地、器材投入不足,监狱缺少警务技能的练习场所和设备,如擒拿技能练习需场所和安全保护垫子,岗位练兵警务技能训练科目中有枪支和警械具考核要求,但目前很多监狱都是刀枪入库,有些监狱因枪支弹药长久不用损坏严重,锈迹斑斑。射击科目由于场地缺少,安全性要求高很难开展训练。制度建设不足,警务技能训练方案和制度缺乏完整性和延续性,具体涉及到人、材、物,如教官产生机制、民警体能和技能训练时间保证、教材选用机制、场地建设、资金投入;另外,训练的目标、考核方案、效果评价等都值得深入研究。

(3)缺少专职人员。监狱系统警务技能训练和岗位练兵是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职能部门是政治处,但目前职能部门并没有因为职能的增加而增加相应的专门人员和机构,很多情况是临时组建练兵办公室,缺少专人管理和训练,缺乏长效机制。

2.监狱警察警务技能针对性不强

当前监狱警察警务技能的训练和考核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类是大练兵形式,以年龄段分类考核相关科目;另一类是以警衔培训为主,分为升司、司升司、司升督、督升督、督升监培训,在此基础上再以年龄段分类,进行同一科目的考核,没有考虑监狱警察的岗位、职业的要素,根据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类型的警务技能训练和考核方案,如监狱领导岗位、基层干警、监狱防暴队、狱侦警察等在工作中所处的环境不同,面对暴力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不一样,采取措施也不同。

3.监狱警察警务技能实用性欠缺

监狱警察警务技能训练内容目前主要以队列、体能、擒敌拳、警械具使用为主,基层监狱警察普遍反应警务技能很重要,但不实用,如擒敌拳套路在实战中不能运用,射击次数少且只练精度射击。监狱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预案,但演练时间少,很多预案作为上级交待的任务锁在办公桌里。监狱警察的战斗力明显不高,暴力突发事件中监狱警察受伤、牺牲现象严重。如浙江第五监狱罪犯徐光伍袭警案件,湖南郴州监狱罪犯邓勇凶杀案,福建闽西监狱罪犯李炳杀警劫车脱逃案等。

二、监狱警察警务技能要素分析

分析和了解警务技能的执法要素,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警务技能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1.强制性要素

警务技能强制性要素主要表现在当罪犯使用暴力行为,严重破坏监规监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警察采用强有力措施控制罪犯,阻止罪犯继续实施犯罪,具有暴力性。警察

使用强制性手段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是警察的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警察运用强制力手段须具备良好的体能和精湛的技战术。

2.安全性要素

监狱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警务技能要考虑安全要素,要考虑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如使用电警棍要考虑电击部位,是否会被抢夺和对罪犯造成生命危险;找罪犯个别谈话考虑对方是否袭警及应对措施,是否能安全

有效控制罪犯劳动现场的突发情况,进监、出监是否进行安全检查,追抓逃犯的技、战术处置等。

3.合法性要素

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警务技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要熟悉人民警察法、监狱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枪支管理条理中关于警务技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防止执法过当,如使用警绳捆绑罪犯强度过大和长时间捆绑造成肌肉组织坏死;禁闭时间过长;没有把握射击条件就开枪射击;也要防止执法不为,如罪犯暴力袭警时,不能采用合理的防卫手段;罪犯打架斗殴没及时制止;罪犯进出劳动现场没有按规定搜身等。

4.程序性要素

警务技能在处置暴力性的突发事件中应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如处突事件中收集和分析情报——方案制定——行动实施——反馈信息——调整计划——调整行动,指挥员及时掌握情况,正确、有效的指挥,战斗员训练有素的现场处置,能及时控制事件的发展,降低损失程度。程序性要素要求警察有熟练的技战术技能,严明的组织纪律,系统的全局观念,同时,能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有勇敢、顽强、机敏的战斗作风和互助、协调的配合能力。

三、监狱警察警务技能发展对策

对监狱警务技能执法要素的分析,使我们认识到监管安全工作需要有高素质警务技能人才。针对目前监狱民警警务技能素质参差不齐,实用性不强,训练水平不高,场地器材不足等情况,提出如下对策:

1.加强警务技能基础建设

(1)制度建设。监狱民警的警务技能素质是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监狱警察战斗力的重要表现。监狱应建立警察作训部门,从制度着手规划警务技能训练内容和考核大纲,把警务技能考核纳入干警年度工作考核,作为民警职务晋升的一个指标。

(2)基地建设。监狱应增加经费投入,建设警察作训基地,配备管理人员,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行,建立民警体能和技能状况的档案资料。

(3)师资教材建设。监狱应根据监所具体情况挑选实践经验丰富且有一定阅历的民警作小教员,经过培训,增加其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同时能不断归纳总结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找出其规律,编写切合监狱实际情况的案例教材作培训内容。

2.制定警务技能考评指标体系

评价监狱干警警务技能掌握情况,须有一套指标考评体系;警务技能的考核必须从实战出发,从岗位出发,分等级、分项目实施,从初任警员到警司、警督、警监都应有不同培训内容。对体能和技能应量化考核指标,对突发事件处置应有明确的处置程序,有评判的标准,有清淅的责任界限。下面列出的是基层单位监狱警察(每天都面对罪犯)在晋职培训过程中的体能、技能和战术的训练内容和指标。

内容项目

等级训练内容

与训练种类对应体能技能战术

一级晋升训练

(督升监)各监狱领导及同层次民警选用选用大型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与处置、暴狱事件的组织指挥与处置

二级晋升训练

(司升督)各监区领导及同层次民警体能:力量、速度、耐力(根据年龄段对应)车辆驾驶、各种警械具使用、各类警用枪支使用、泅渡救生小型监狱平暴事件处置、监狱抓追逃犯事件处置、搜监处置

三级晋升训练

(员升司)各分监区领导及同层次民警体能:力量、速度、耐力(根据年龄段对应)防卫技术(高级)、射击(应用射击,高级)、攀登、手语联络、现场急救(高级)罪犯打架事件处置、罪犯群殴事件处置、罪犯哄闹监区事件处置、罪犯行凶事件处置

四级初任训练

(首次授衔)基层民警体能:力量、速度、耐力(根据年龄段对应)队列指挥、防卫技术、射击(应用射击初击)、械具使用、通信联络、现场急救(初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罪犯自残自伤事件、罪犯自杀事件、罪犯公开对抗事件、罪犯袭警事件、罪犯劫持人质事件

注:1.训练内容中,技能项目可以根据监狱实际情况和培训时间选择。

2.监狱文职人员(基本与罪犯不接触)可以降低标准。

3.监狱防暴队员训练应追加技能训练项目。

3.警务技能训练的持续发展机制

(1)警务技能训练经常化

提高警务技能素质不仅是监狱民警工作的需要,更是监管安全保障的需要;警务技能训练要有完整的训练体系,更需充裕的时间来保证,把警务技能训练纳入工作范畴,使警务技能训练经常化,必将提高监狱民警的战斗力,对保证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2)警务技能训练科学化

警务技能训练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发展,从警察的训练理念到技术装备,从训练内容到手段方法,都随着新知识、新材料的发明而不断更新变化,警务技能训练要用科学发展观的方法作指导,在训练中运用先进的方法,学会新技术,掌握新技能,结合工作,应用实战。

(3)警务技能训练规范化

7.学校与监狱 篇七

1 当前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现状

1.1 社会帮教力量参与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不足

在当前监狱信息化管理及与社会帮教部门信息共享建设过程中, 管理、建设重设备、轻信息, 缺乏对社会帮教力量的充分利用, 社会帮教力量参与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不足, 帮教信息合作有待加强。例如, 社会帮教主体主要包括单位社团人员、亲友、志愿者等, 形式多为帮教大会、座谈交流、看望, 通过规劝感化教育、温暖关怀帮助、解决具体难题等途径帮助监狱服刑人员, 提高监狱工作效率[1]。但是, 在目前具体管理中, 由于监狱条件限制, 各级领导对社会帮教工作重视不够, 并没有在帮教部门建设中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 缺乏对社会帮教工作的深度挖掘。同时, 在思想意识方面, 某些监狱工作人员认为改造、教育服刑人员是监狱自身的职责所在, 对社会公众参与教育改造工作不甚认同, 从而降低了社会帮教工作的积极性。

1.2 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综合评估系统不健全

就社会帮教部门参与监狱工作而言, 其工作的依据点是监狱能够提供服刑人员的基本资料。社会帮教人员结合基本资料, 了解服刑人员存在的具体问题, 以此开展有针对性的、合理的、有效的人员教导, 提高教导水平。同时, 在社会帮教部门开展服刑人员教导后, 人员改造质量、帮教部门工作效果均需经过监狱评估, 以此发现自身工作不足, 及时改进, 并结合服刑人员改进状况开展循环渐进的教导, 进一步提高教导质量[2]。但是, 目前一些监狱并没有建立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综合评估系统, 监狱信息化水平建设不足。例如, 在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方面, 监狱提供的评估方式较为单一, 多数是简单的通过改造工作表现判断服刑人员的改造水平, 并没有深入与服刑人员交流, 缺乏对服刑人员思想、意识的量化评估, 且不能将这些评估信息及时的反馈给社会帮教部门, 存在教育间断现象。此外, 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建设不完善, 还严重影响监狱自身对服刑人员的认识, 容易给予不符合服刑人员心理需求的激励、教育等, 易使服刑人员产生消极情绪, 甚至抵制心理。

1.3 服刑人员技能培训缺失, 社会帮教部门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监狱工作人员在对服刑人员技能管理思想、意识方面的欠缺, 使得技能培训管理体系不完善。在此背景下, 服刑人员技能培训缺失, 仅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思想意识得不到培训、提升。例如, 在技能培训方面, 部分监狱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缺乏与社会帮教部门的紧密联系、沟通, 得不到社会帮教部门的广泛支持, 且没有为社会帮教部门的工作开展提供平台、条件[3]。这样, 社会帮教力量得不到充分发挥, 服刑人员素养难以提高。此外, 就目前而言, 社会帮教部门人员在思想素质、观察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 需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建设, 形成乐观向上、团结协作、包容与尊重的帮教氛围。

1.4 网络平台建设不足、制度缺乏

首先, 监狱部门缺乏专业的网络平台技术人员, 系统平台建设内部力量不足, 监狱整体信息化水平较低, 网络平台应用程度较低, 应用效益小。同时, 系统正常管理、建设过程中, 由于没有专职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应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不能及时发现系统存在的问题, 造成系统使用寿命降低, 系统反应速度减慢。例如, 监狱网络系统出现问题时, 很多需要单纯依赖检修公司进行检查、维修, 维修不及时则会影响正常使用。其次, 作为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组织程序、机构是基础保障。而如果监狱系统信息化管理体制不完善, 将无法保障组织、机构的运行, 进而阻碍网络平台的建设、发展[4]。例如, 目前部分监狱部门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刚刚起步, 多以临时机构、原有内设机构管理相关工作, 管理人员不足, 职能不明确。最后, 在管理制度方面, 网络平台管理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如在指挥中心管理、网络管理、平台安防设备管理等区域。这些管理规范、职位分工中存在的不明确、不合理问题, 将影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2 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建设的重要性

2.1 监狱发展需求

作为严格捍卫法律、惩戒犯罪分子的主体机关, 监狱执法工作的开展水平直接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然而, 在目前社会中, 监狱安全受到挑战, 监狱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服刑人员脱逃等问题存在, 威胁社会安全、稳定。因此, 在监狱工作中, 要求将改造服刑人员作为第一工作要职, 最大限度地改造, 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以此使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不断降低。在此背景下, 就需要监狱部门加强系统网络平台建设, 主动监视改造罪犯、了解服刑人员情况, 为社会帮教部门工作提供依据。例如, 首先, 在日常监管方面, 利用网络平台可有效进行监管改造工作, 主动地、实时地、全面地观察和教育服刑人员, 通过网络平台收集教育改造资料, 动态观察服刑人员行为, 了解其思想倾向, 并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上报, 确保改造环境安全。其次, 在信息共享方面, 在罪犯投监前, 需要经过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逮捕、起诉、宣判等法律流程。而在出狱后, 重新回归社会, 还要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进行帮教、安置。这样, 如果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有效共享, 将严重影响监狱、法院、公安、社会帮教等部门工作的有效衔接, 难以实现罪犯的有效改造。最后, 在教育开放方面, 由于存在监狱教育资源“信息孤岛”现象, 无法有效共享教育资源, 资源收集劳动量大, 改造质量得不到保障[5]。而网络平台的建设, 信息化的教育资源, 可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并可借助网络平台丰富教育改造手段, 完善教育改造方式。

2.2 信息技术持续发展结果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技术的发展, 信息网络技术已投入到社会建设各个领域, 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在此情况下, 为了有效提高监狱工作效率, 实现管理信息化, 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势在必行。同时, 社会帮教部门主要是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 通过适当有效的活动或者措施积极辅助监狱强化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特殊部门。作为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双重任务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 在科技发展的浪潮中, 也要向社会公众充分展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崭新形象, 积极与社会帮教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揭开监狱工作封闭、神秘的面纱, 加深社会和群众对监狱工作的正面理解, 进一步发挥社会帮教部门在辅助监狱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中的作用。此外, 面对全球信息化发展的大趋势, 当前监狱工作改革所面临的紧迫任务是监狱信息化建设, 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促监管改造, 促进行政系统建设。

2.3 转变监狱职能实现方式、警务管理需要

在传统监狱管理中, 其采用看押、劳动改造等方式对服刑人员进行最基本管理。近年来, 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推进, 司法部提出“规范运行、全额保障、监企分开”的监狱体制改革方针, 要求加大对服刑人员技术教育、文化教育、思想教育, 从粗放式管理向规范化、集约细化管理方向发展, 从而不断提高监狱工作水平[6]。在此背景下, 要求监狱转变对服刑人员的管理职能, 从过去的防止脱逃、注重看押, 向现在的注重全方位教育发展, 而教育资源的信息共享也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同时, 在警务体制建设方面, 需要注意警务资源节约、理念现代、评估科学、行为规范、管理正规、装备标准、改革常态等特征。例如, 需要建立新型警务管理模式, 构建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相互联系平台, 整合分散警力, 实现整体作战, 从而做到可视化监督及扁平化的指挥调度。而网络信息平台的构建, 信息之间的共享, 恰恰为警务管理改革提供良好条件保障。

3 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3.1 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成分信息

首先, 服刑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信息、地址信息、体貌信息等。例如, 自然信息包括服刑人员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日期、婚姻状况、民族、文化程度、证件号码等。地址信息包括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等。体貌信息即为对服刑人员外貌特点、身高等描述[7]。其次, 成长信息主要包括社会交往圈、家庭信息、违法经历、学习经历等。其中, 社会交往圈包括服刑人员原所在单位、联系方式、职务, 而家庭信息包括家庭成员、关系、联系方式、家庭富裕程度等。违法经历包括犯罪次数、类型、执行机关、处罚方式等。而学习经历包括文化程度、学习各阶段、时间、行为等。此外, 服刑人员信息还应包括其监区分布、原属区县分布、刑期变动及释放情况等。当然, 对于服刑人员的种种个人信息, 在与帮教部门进行内部共享的同时, 不仅要按照帮教人员职能分工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查看权限, 还要严格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3.2 监狱内外教育培训信息

在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过程中, 及时了解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日常表现是社会帮教部门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 即通过教育改造结果鉴定改善自身。因此, 在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内容, 在监狱内外教育培训方面, 主要包括服刑人员评估情况、狱内外教育改造信息、狱内外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例如, 在服刑人员评估情况方面, 内容主要包括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劳动技术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特征等, 还包括在改造中的违纪违法信息、特管信息、犯罪调动信息及刑释就业安置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在狱内外教育改造信息方面, 主要包括每次社会帮教部门开展的服刑人员教育、宣传活动;志愿者到监狱进行服刑人员针对性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 详细记录教育内容, 针对性服务对象等。同时, 通过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 与当地文化部门、法律服务部门衔接联动, 拓展教育改造空间。在技术层面可以实施视频帮教, 利用现代远程视频技术解决会见成本高等实际问题, 增加服刑人员接受社会帮教、与社会帮教力量有效互动的机会。此外, 在狱内外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方面, 通过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 及时发布培训需求, 争取社会培训力量对监狱事业特别是帮教工作的支持, 建立和巩固社会帮教基地, 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社会化程度, 增强刑释人员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能力。

3.3 服刑人员有关犯罪、案件信息

有关犯罪案件信息主要包括犯罪信息、逮捕信息、案件基本信息等。其中, 犯罪信息包括犯罪事实, 即犯罪地点、时间、人数、原因、工具、过程等;同案犯信息;有无减轻情节;犯罪涉枪、涉毒、涉恶、涉黑信息。犯罪逮捕包括逮捕时间、地点, 还包括羁押场所、有无袭警史、自杀史、脱逃史等。而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受害人信息、案件侦查信息、有关线索信息等。在上述信息收集过程中, 监狱部门应向社会帮教部门有选择地提供服刑人员有关犯罪、案件信息, 以便使社会帮教人员详细了解服刑人员情况, 开展针对性、有效性帮教, 提高教育、培训水平, 以服刑人员理解、接受的方式对其进行劝导、教化、警示, 提高服刑人员的思想意识, 有意识地改善服刑人员存在的心理障碍, 提高服刑人员改造水平, 使其将来更好的投身社会、服务社会。

4 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建设的具体措施

4.1 全面建设信息资料库

信息共享的核心是信息库, 因此, 在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体系构建中, 应首先全面建设个人信息资料库、社会信息资料库、案件信息资料库等。在具体建设中, 还应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规划、规范制度, 确保信息共享顺利实现。例如, 信息共享的战略原则是统筹规划, 且其是监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 适应于国家法律、经济、科技发展。而统筹规划是统一设备方法、技术规格, 如果各信息提供部门不按统一规范建设信息, 将造成规格各异、信息分散, 影响信息传递、收集。因此, 在此基础上, 各部门相互联系, 建立完善的资源信息库。同时, 还需要各部门加强信任, 加强网上帮教合作、信息沟通、制度保障。在具体信息库建设中, 建设措施包括:1) 全面收集服刑人员各项信息, 并建立服刑人员电子档案库, 可使相互合作的社会帮教部门按权限登陆、查看服刑人员资料, 从而结合基本资料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8]。2) 社会帮教部门人员及时记录工作开展状况, 劝导、教育、技能培训活动开展中, 实时记录服刑人员表现、存在问题、改进情况, 并尽快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监狱, 相互互通资料、情况, 动态记录服刑人员表现情况, 横向衡量服刑人员的进步。3) 建立网上数据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采集案件信息数据, 通过网上数据交换为部门监督提供条件。

4.2 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首先, 设计信息共享系统平台。共享的载体是平台, 而执法信息的隐蔽性、秘密性要求信息平台的安全性、独特性, 需要监狱专用的、独特的平台模块。例如, 先合理调研监狱和社会帮教部门信息共享需求情况, 整体分析数据, 确定共享数据的适用范围、保密程度、精确度等。在此基础上, 基于MVC设计信息共享平台模型, 分为注册模块、登陆模块和查询模块等。注册模块是用户通过有效证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安全注册;登陆模块记录合法用户登陆和活动状态;查询模块用于在信息共享平台中结合自己的需求查阅相关档案和信息。之后, 构建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的设计主要分为需求分析、概念设计、数据库物理设计、数据库实施及数据库运行和维护等内容。根据监狱和社会帮教部门共享数据的实际特点, 进行数据库概念设计, 列举各种可能的逻辑关系, 并对数据模型进行优化。其次, 优化信息共享体系的系统环境, 例如, 在web server环境下, 安装citrix的服务器和客户端, 利用citrix的metaframe技术将软件接于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体系平台中。用apache+PHP+mysql模式搭建该信息共享平台, 即服务器用web服务器, 编程语言是PHP, 数据库用mysql, 且通过zend密码加密, 提高网络安全性。通过vpn技术进一步实现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体系平台的图文信息发布。通过防火墙实现系统的有效隔离, 通过身份认证、安全审计、访问控制、加密等技术实现信息共享体系的安全。

4.3 加强信息共享人才、活动管理

在人才方面, 应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社会帮教部门人员的工作能力培训、政治思想教育, 使其以正确的态度面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例如, 定期对监狱、社会帮教部门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培训计算机专业技能, 为信息共享平台配备工作严谨、政策性强的专业技术人才, 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并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9]。在活动方面, 通过信息共享网络平台, 监狱、社会帮教部门灵活利用合适的服刑人员改造方式, 综合社会资源, 丰富教育途径, 提高改造水平。例如, 通过网络个别教育方式、远程教学和远程亲情教育等, 综合运用文本、声音、动画、图像、视频等的多媒体技术, 使教育改造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脱离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并达到预定的教育转化效果。

5 结语

就目前监狱管理而言, 其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 需要有效利用网络技术、通信技术满足监狱改造、安全防范等工作的需要, 并通过信息系统、共享平台, 加强与社会帮教部门的联系, 实现信息共享, 使社会帮教部门积极辅助监狱强化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 从而不断完善教育方式, 提高改造水平。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我国互联网络、计算机技术日益变迁, 信息网络在我国各个社会、经济领域中普遍应用。在此背景下, 信息化成为我国社会生活、经济建设、国家事务等领域管理的重要手段、工具。文章主要结合目前监狱管理现状, 探究监狱与社会帮教部门的信息共享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并在此基础上, 为信息共享体系构建提供合理建议。

关键词:监狱,社会帮教,信息共享,系统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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